更新时间:2023-08-24 15:27:56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问题
1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
1.1互联网金融模式
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出现是由金融信息的滞后性引起的。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这种信息的滞后性更是刺激了金融中介服务行业的横空出世。目前,金融中介服务行业可分为两大类,即“资本市场”和“商业银行”,它们都是向传统金融行业靠拢的,但是网络金融的出现,令许多学者一致认为,它是传统金融行业之外兴起的第三个金融模式。但是,互联网金融服务种类的划分是根据他们目前所从事的行业来进行的。综观我国当前的网络金融模式,对网络金融模式种类的划分并不能涵盖全部的网络金融模式。
1.2互联网金融主体
一些传统的金融机构,如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作为主要的参与者,活跃在现代的互联网金融中。以传统的金融业务为基础,互联网金融建立了起来,然而当它从互联网领域重新过渡到金融领域时,采用了截然不同的手段进行角逐。如果对我国目前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分类的话,可以将它们划分为“第三方销售商”“互联网金融企业”“互联网中介企业“这三大类。
1.3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
互联网金融从出现到发展起来,仅仅用了短短几年时间。然而,它现在却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如当前的网上支付、网络融资等金融范畴。特别是中国人民银行对支付宝这类第三方支付平台给予了拥护后,互联网金融行业无疑是蓄势待发。另外,支付宝从“余额宝”业务运行后,凭借其丰厚的盈利,灵活的周转资金等优点,在社会上推广后招揽了大量拥护者和支持者,推动着互联网金融以势不可挡的趋势向前发展。
2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问题
2.1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的立法缺陷
虽然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速度较快,但是却没有完善的上层建筑———法律制度与其相配套。就目前来看,我国的立法在互联网金融市场监管方面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种:一是法律法规类,主要有《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监督管理条例》;二是部门规章类,主要有《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三是规范性文件类,主要有《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通过上面的立法规定,可以将我国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的立法大体划分为两大模式:1、传统金融立法,它主要是在传统金融下进行的;2、专项立法,主要是在传统金融模式网络化之外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进行的。它们对“混合经营”模式的监督和管理难以适用,不能涉及互联网金融的所有领域。
2.2我国的法律监管体系不完善
(1)现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在传统的金融模式的“分业监管”下难以开展。因为一些网络金融公司没有确定其监管主体和相应的监管手段,进行非法集资,资金逃逸现象十分严重。(2)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执法不公平公正。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经营方式是“混合型”的;其次,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方式采取的是以“分业监管”为主的方式;最后,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制度不完善,金融监管的主体和方向没有明确。
2.3政府介入金融监管存在困难
(1)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不仅要为金融的创新制造合适的环境,而且要预防创新累积所爆发的风险,这就要求政府必须建立以系统性风险为导向,具有灵活性、适应性和弹性的监管机制。(2)政府不仅要预防风险而且还要适当地放权,合理用权,属于自己管的主动管,不归自己管的交给别人管。(3)在监管方面将网络金融引入法律约束的领域的同时也更容忍创新活动可能导致的问题。
3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应对措施
3.1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
为解决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方面的问题,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第一,对我国互联网金融中的一些重点领域进行立法,主要集中在“网络安全”“非法集资的法律边界问题”“债权转让”等问题上进行立法,相关部门来新规定的法律规范。第二,不仅要预防风险,还要保护创新机制。就拿美国为例,它采用的是一种渗透性的金融科技监管体系,对不同的领域规定不同的负责人和监管秩序,虽然对保护市场安全发挥了有效的作用,但是却抑制了网络科技的发展,缺乏创新机制。由此可知,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在我国政府的引导下,要宰相肚里能撑船,秉承包容的发展理念,促进创新和安全平衡发展。第三,在实践的基础上,对法律零区域进行相应的弥补,系统化地规定目前的金融行业监管规范。
3.2协调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制
混合经营是互联网金融的主要特点之一,如果只是从分类监管这一方面出发,容易导致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基于此弊端,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首先,要对金融市场的监管负责人和职责范围进行确定。《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只是对有关监管职责进行了大概的分类,对于一些具体的措施并没有规定。目前,应该以现有的监管分工为出发点,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有争议的部分进行整理,明确各部门相应的监管职责,避免推卸责任。其次,确定监管原则。规定与创新齐头并进,平衡规范弊端与互联网创新发展这两者的关系,从统一性角度出发,同步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监管,不可以片面对待。从微观与宏观两角度相结合的原则出发,不仅要指引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方向,也要具体对焦点问题进行规定。最后,平衡金融监管部门的执法。虽然相关立法明确了监管主体,但是对于各部门之间的分工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有必要成立专门的执法队伍,设立执法信息交流平台。
3.3确立行业监管与行业自律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成立标志着“互联网金融标准体系”已经基本确立;因为一些重要的企业了解其所在行业的交易内容和交易对象,所以其金融活动信息的不对称性要远低于外部金融机构。在对数据库有效利用的情况下促进产业链条中金融业务的发展,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将产业链条中的上线企业和下线企业的交易往来信息进行整理,通过企业的数据信息,设立产业链条金融业务方面的数据库;重视网络数据的安全性,将信息隐私与数据安全作为重点保护对象;通过云计算、大数据挖掘等前沿科技,不断开发和利用数据资源,并提高其水平。其次,创造有特点的产品。产业链金融业务应创造出自己的具有特点的产品,打造属于自己的品牌,应从以下三方面出发:将系统内金融单位作为开发主体,建立融资产品和增值服务相配套的有特点的产品模型;为了满足产业链相关企业对金融服务的要求,将其引入外部市场;金融产品开发的最终目标是实现网上操作。最后,创新经营模式。建立统一的数据资产经营模式。在一些核心企业的各业务部门、专业部门之间建立统一的资产经营模式,实现数据资源共享,促进专业部门的合作和业务发展的互补,从而使数据资产的利用效率提高。设立服务平台,集中式地对产业链条金融业务进行管理。梳理产业链,形成一个以客户为导向和市场化服务的体系。在市场化竞争中逐渐适应下来,通过市场化的方式推动产业链金融业务的发展,既不影响产业公司公平公正地进行招标,又可以避免过度营销给企业主营业务带来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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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张炜.浅谈当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措施及趋势[J].经贸实践,2018(02):143.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e租宝
1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1.1多元化模式的竞争局面
互联网金融助力经济的增长,丰富着我们的生活,也在全方位地改变公众的生活方式。如今其已不在局限于单一的模式,特别是近年来的第三方支付市场一直处于蓬勃发展状态。其中支付宝、微信等是现在我国使用较多的支付方式。根据有关数据显示,在去年新年的这一阶段,微信“红包”业务来往数据为79.5%,但2017年在同一时期的新年微信却退出“红包大战”;而支付宝去年新年期间红包收发为34%,且连续两年开展“集五福”活动。
1.2交易规模迅速扩张
我国互联网金融近年来不止发展快,其普及程度也一直在扩大。人工智能使得互联网金融模式更便利,促使其交易的规模持续上升。据资料显示,我国互联网金融平台接近2万家。早在2015年时,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交易规模就已经达到了13亿元,而仅2016年的上半年P2P网贷的交易规模就达到8000多亿元;自2011—2016年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交易规模的数值为:6.80亿元、18.60亿元、60.00亿元、156.40亿元、322.80亿元、720.70亿元;到2017年互联网众多平台支付的累计交易额为70万亿元。
2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2.1监管职责的归属模糊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体混乱,不管是金融的监管属性还是职能定位都很复杂,金融业务的多样化,也因此决定了监管主体的多样化。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颁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但P2P网贷平台的监管职责的归属仍然模糊,比如存在着跨市场的交易行为就难以明确到底谁作为监管主体,未明确的监管制度安排也就致使了较低的监管效率,使得有的互联网企业存在明显的脱离监管现象。
2.2缺乏监管准入市场标准
市场准入没有国家标准的限定,且未依据金融机构应有的法定准入程序注册登记,那么首先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身份是否合法合规便很难确定,其资质、实力和信用度是否真实也无法得知且判断。在传统金融市场中,对商业银行的注册都有具体的要求,其资本是否充足是成立与否的先决、必备条件,这也便是对金融消费者利益保护的重要措施。
2.3科技风险监管手段落后
互联网金融的其中一个最大特性就是简便,交易数据、客户信息等已经演变成电子数据的形式,依靠大数据、云计算和数据共享等。在互联网平台上不断的扩大服务范围和内容,其具有极大的开放性和共享性,也存在着极大安全风险隐患。据资料显示,2016年上半年全国金融行业的安全漏洞总量,同比增长了181.9%。例如在2015年1月份,红岭创投网站受到黑客的攻击,网站被迫暂停数小时;2016年6月15日,P2P平台“信融财富”公告,声称官网受到恶意攻击,无法访问。由于网络环境的不稳定性,从而加剧了金融平台的安全隐患,加剧了投资者的隐患,使之承担着遭受损失的风险。2.4监管法律滞后互联网金融具备着覆盖广、隐蔽、虚拟这些特殊的一面,想要对其风险进行有效的监管实属不易。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在针对第三方支付结算业务监管方面也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内容也较为完备,但仍有些许条款存在着执行困难的问题。另外,互联网的发展速度超乎想象,因此其中的问题及漏洞还并未充分暴露,对其监管仍然存在大部分的真空区域,缺少特定的部门为其规划,缺乏明确的监管标准是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存在的问题之一。
3从e租宝看互联网金融市场面临的风险
3.1e租宝事件的介绍
e租宝的运营公司——“金易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成立,为安徽的钰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品牌。截至2015年七月初,e租宝的成交额已达到81亿元;五个月后其累计的成交额又达700多亿元,用户人数更是接近500万人,可以看到的是,e租宝的成交量一直在跨越性的猛增。e租宝事件于2015年12月被曝光,此次“败裂”对于整个P2P网贷行业来说,是一次毁灭性的打击。
3.2e租宝事件的风险分析
3.2.1涉嫌自融“资金池”风险
据相关数据显示,e租宝大多数产品的年化收益率都是10%左右,高的14%,低的也有9%,并且随时可以申请赎回。相比其他P2P平台固定投资期限,规定只能到期赎回。融360在出具的报告中说到,e租宝并未引进第三方,何来收购客户提前拿回的债权?假若客户挤兑,那么有再多自有资金也无法承受,那客户提前赎回的资金很可能就是平台用自有资金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来垫付的,并且e租宝曾在2015年7月,对外宣称其与兴业银行有签订资金存管的协议,表面其实现了银行资金存管。但协议也一直没有真正的履行,也就是说所谓的资金存管专户并没有实现任何存管业务。说明e租宝相关的银行资金存管方面并没有解决,违规的“资金池”模式下,投资的资金安全存在着很大的风险。
3.2.2存在“虚构性信息”风险
e租宝的207家租赁公司,真正存在融资项目的竟然只有一家公司,也就是在平台里,可以说超过95%的标的都是虚假构造的;其次,假的第三方,700多亿的资金中将近200亿是它自己投自己的,也就是将钱从左边口袋转移到右边口袋中,目的就是吸引更多投资者投资而已。再有的是假担保,实际承诺为e租宝担保的三家公司的金额不过几亿人民币,实则是超额担保,远远不及投资金额,并且丁宁竟也是其中一个公司的法人代表,这说明这一切操作完全是在钰诚集团的控制中。
3.2.3流动性风险
当高收益和高流动性并存是及其危险的,而e租宝就是这样的模式,同时许诺你高收益和高流动性,e租宝在2015年7月推出许多期限短并且方式灵活的产品,一些产品提前取出是需要交纳手续费的,在此前提下,提现操作并不算便捷,利用很多人“怕麻烦”的心理,e租宝发挥“小聪明”占领了主动权;再者,一掷千金换来的广告宣传,也不断成为投资者的“安心剂”,的确发挥了作用使得投资者的提现率降低,在短期内也许会有作用。
3.2.4市场监管松弛风险
e租宝只是一个借P2P的名义做非法集资的平台,实质做的都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但e租宝仅仅1年半的时间却有着飞速的发展着实让人诧异,更让人反思:这样的公司是怎么进入市场、怎么获取经营权的?金融监管部分的失责,也使e租宝的骗局不断扩大、发酵的原因。监管法规不健全,要想随意创立一个所谓的“P2P平台”好像并不是一件难事,不需要申请牌照,不用提供担保,就像e租宝的官方网站上,你能看到的只有产品以及它“辉煌”的销售业绩。却从未公开过其人员数量,办公地点等详细信息。在运营中是需要对借款人的资质、资金、信用等方面进行审查和监督的,如果法律法规是不完善的,就算是正规的网贷公司也难以做到,如此一来便容易因为管理方面的漏洞导致最后需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与风险,因此P2P行业的立法和监管必须与时俱进才行。
4e租宝对互联网金融的启示
4.1完善互联网的监管机制
在加强立法,规范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一个统一并且需不断更新完善的监管机制也是极为关键。对于该行业的监管者来说,还要掌握新动态、与时俱进。在“e租宝”被揭开真实面目后,其负责人已承认这就是一个彻彻底底的庞氏骗局,它的真实面目也就是一个“金融传销”。它利用了互联网技术的“黑手段”和隐蔽性,使相关监管部门后知后觉,纵然了其在短时间祸害无数。因此我们的行业监管者需要加倍警觉,加倍打击存在于互联网中的金融诈骗等行为,互联网金融这个平台不仅自由、开放,更迫切需要一个健康的大环境。查补缺失,加速立法进程,以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为根本,建立健全的针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体系建设。
4.2需要健全的资金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机制是刻不容缓。平台跑路、投资人被欺骗,到头来“竹篮打水一场空”的现象已经不在少数,保障出借人资金安全的意识应该得到提高。平台的自由资金和筹集的出借人的资金必须进行明确的划分,依法托管,遏制挪用,维护用户的正当权益。与此同时,定时的对资金的流动进行检查,以便及时察觉到资金的变动,发生跑路现象。
4.3缺乏行业自律组织和意识
e租宝事件对众多企业来说,也敲响了警钟。想要让互联网金融整个市场在一个良好的大环境里健康有序的发展,行业内部自律性必须加强。P2P平台应该明确自己的角色,仅仅作为中介平台,本身不提供担保,所推出的项目也必须是合规合法的,这对所有的网贷平台来说,是基本,也是不可逾越的底线。
4.4加强法律制度建设
自导自演的“e租宝事件”带来一场不小的风波,在对其谴责之外,我们更应该反思,是否相关监管部门的失职、相关机构是否规范自律发展,又或是我国监管制度的缺失等,这都再一次给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敲响了警钟。要想有法可依,立法就是不可或缺的起步。针对当前法律在互联网金融方面存在的空白,相对应的填补空虚、加快立法进程,实行统一性的市场的法律制度规范,对众平台的交易、运营,进行有效、全面的监督;保障主体应有的权利也要提倡其应尽的义务,如此才能确保互联网金融市场中的运营、交易这一系列环节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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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徐征.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及对策探微[J].财会月刊,2017(23).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离岸金融市场的建立,对于提高我国金融业在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力具有推动作用。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都在考验着我国应对能力。因此,我国应加强离岸金融市场的法律监管。
(一)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批准深圳开展离岸金融业务是我国离岸金融市场发展的起点。我国首家获准开办离岸金融业务的银行是招商银行。随后,中国农业银行与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深圳发展银行(平安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经批准相继开办了离岸金融业务,只是,后来由于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这些银行开办的离岸金融业务被叫停。2002年6月,招商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平安银行)又开始经营离岸金融业务。与此同时交通银行总行和浦东发展银行也开始开办离岸金融业务,因此上海从此迈入了离岸金融市场的行列。2006年5月,国务院正式批准天津滨海新区为我国的金融改革的实验区,鼓励在滨海新区进行金融创新和改革。天津滨海新区以其区域、政策等优势成为最有潜力发展离岸金融业务的地区。虽然,离岸金融市场在我国已经取得一定的成绩,但是离岸金融市场业务并不成熟。我国仍存在着离岸金融市场法律监管缺失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离岸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
(二)我国对离岸金融市场法律监管的现状1997年10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离岸银行业务的行业性质、服务的针对项目及服务的业务范围、申办办法等。1998年5月1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并实施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离岸金融业务不能由离岸银行分支机构办理,离岸金融业务办理人员必须具有较高职业素质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后来,由于国家的高度重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行《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及《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及《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这些管理办法都对我国离岸金融市场中的银行业务做出了一些法律规定。通过对以上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说明我国政府在离岸金融法律监管方面做出了许多努力,并随着离岸金融市场的新情况、新形势的出现而不断调整和修改相关政策。但是,离岸金融市场的国际化与自由性决定了其在经济形势转变中的创新性与效率性。所以法律的修订必须要紧随形势的变化,否则法律调整的滞后性将会影响市场有效的优化资源配置。而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已经明显的滞后于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形势。例如:离岸金融市场的税收问题、离岸银行安全稳健性经营的维护问题、以及跨国监管的问题等等,我国现存法律法规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我国对离岸金融市场法律监管存在的法律方面的欠缺,将在下文详细展开。
(三)我国离岸金融市场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离岸金融市场基本法律体系涵盖了市场准入、监管机关、离岸银行业务的范围、监管模式、检查和监督制度五个方面。尽管目前法律为我国建立离岸金融市场,开展离岸银行业务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范框架,但是在许多方面还需要改进。首先,离岸金融市场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我国现存的相关法律法规已明显不能适应当前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对离岸银行市场准入条件、离岸税收、离岸金融内控机制等都没有明确而有效的规定。其次,离岸金融监管模式存在缺陷。我国实行内外业务分离型的市场监管模式,主要是为了提高离岸金融账户的抗风险能力与持续发展的能力,然而,此模式允许银行将在岸资金补充离岸头寸,这就增加了离岸贷款资金的收回风险,反而降低了离岸账户抵御风险的能力。再次,离岸金融市场监管机构职能单一且制定法规缺乏统一性。国家外管局的主要职能仅是监管有关外汇的事务,而离岸银行业务所涉及的内容存在于两方面,即:外汇交易业务和银行内部经营业务,因此银行的内部经营监管被忽视。而且,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监管法律法规是各个部门根据自身的需要而制定,所以在具体执行时会不可避免的出现矛盾。各种法规的不一致性将会阻碍离岸金融市场的有效运行。最后,外汇管制过于严格。目前我国完全放开外汇管制的基本条件还不完备,所以实行内外分离型的离岸金融市场。但是基于我国的基本政策要求,我国的离岸金融业务中,外汇业务监管要求很严格。然而,资金的自由流动和与外国货币的自由兑换是离岸金融市场形成的重要条件,我国对资本项目外汇实行严格管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离岸金融市场的运转。
二、完善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法律监管
离岸金融市场要取得长足,健康的发展,就要重视离岸金融业务的法律监管。因此,我国应在充分认识并分析国内经济以及金融形势的情况下,建设合理有效的法律监管体系。
(一)完善离岸金融市场的立法审视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需要,同时审时度势,针对离岸金融业务制定一部全面统一的法律,明确规定离岸税收以及税收承诺制度,明确离岸银行准入条件。以法律的形式确立统一的监管机构,通过披露、纠正和整改权力等方面的机制建设,设置较为全面监管措施,强化离岸金融机构内控机制的质量。
(二)选择合适的监管模式离岸金融监管的模式包括内外业务混合型、内外业务分离型和虚拟业务型三种。中国在构建离岸金融市场监管法制的过程中应采用内外业务分离型监管模式并允许一定程度的内外业务渗透。面对金融业全面开放和一体化金融市场可能带来的风险,我国目前的金融市场发展水平和市场运行机制在应对上述风险方面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采用内外分离型管理模式并允许一定程度的内外业务渗透,将在很大程度上满足我国吸引外资的求,而且也能是监管灵活而有力。
(三)逐步开放离岸金融业务外汇管制离岸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离不开自由的外汇交换和资金流动。因此,逐步放开离岸金融市场的外汇管制是离岸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一环。在发展离岸金融市场的过程中,可以针对离岸金融市场所在的不同区域,满足离岸金融市场的需要,实行自由外汇政策.使得外汇交易的资金资金链条自由高速运转。只有这样,我国的离岸金融市场才会在自由流畅的环境中,充分利用自身优势,灵活的从事离岸金融业务,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离岸金融市场才会健康有序的运行。
(四)健全预警机制,打击国际金融犯罪离岸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不可避免的带来一定的风险,健全预警机制,加强对应发生或者未发生的风险的防范,将会降低离岸金融业务的风险力度。因此,可以在金融机构中开展内部审查机制。金融机构通过定期汇报的形式,向监察机关汇报自身的离岸金融业务经营方式,以此来加强自身的审查机制,笔者认为,如果以法律的形式,将这种内部审查机制固定下来,效果会更好。离岸金融的国际性、资金自由的流动性,为国际金融犯罪提供了契机。国际金融犯罪会扭曲国际资金的正常流动,破坏金融秩序的稳定,这样会给银行体系带来较大的经营风险。比如,一些腐败的官员和唯利是图的商人,可能会利用自己拥有的权利或者资源,钻法律的空子,洗钱的风险就会出现。因此,设定反洗钱预警机制,离岸金融账户的外汇收支,要进行严格的审查登记,一旦出现重复申报或者漏报的情形,就进行严厉的惩处。
金融系统正变得越来越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金融监管政策也许建立起统一的标准。例如,美国有些关于限制交易性质的金融机构的措施,但是这些机构可以去巧妙的选择亚洲,欧洲等其它一些他们认为监管较好的国家做,此时,国与国之间监管的协调与合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在2003至2004年间,美国出台连续加息政策,这些政策非但没有压低长期借款成本,截然相反的是,美国之后开始施行的降息政策也没有起到预期的效果。归根结底,是由于全球资本的自由流动,才会削弱本国的市场操作。所以各国当局加强协调的一致性是十分必要的,只有通过协调的一致性,才可以做到跨国界的监管。
2确立金融”灾难”预警一体化机制
对于全球的资本市场来说,全球性金融危机无疑是一颗最大的“毒瘤”,一次全球的巨大灾难。而面对灾难的到来人们并非束手无策,而是在灾难来临之前提前建立好一套有效的预警机制。而同样的,当今全球各国都有自己独有的预警方案来应对金融危机,但却没有完善的全球预警一体化机制。伴随着交通通讯便捷以及国家到国家,地区和地区之间已经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情况来看,导致唇亡齿寒,因此,更需要紧密团结。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和不久前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已经引起了全球金融动荡。如果我们能实现通过国际合作,建立金融预警系统,就可以在“灾难”来临之前,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到最大程度上的的避免。
3确立全球性金融“灾难”救助机制
面对全球性的金融“灾难”的到来,全世界迄今为止缺乏在国际最后贷款人方面的具体安排完善的组织。但关于这方面的议题却众说纷纭,大体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点:一个是在监管中母国的地位和作用,关键要点是根据1983年修订后的巴塞尔协议中确定的原则,母国银行是对其在国外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在满足流动性需求状况时,提供直接责任的,同时要求母行找到自己国家的中央银行。事实上,母行在其中起到的是一个导管的作用,在适当的情况下向外国子公司提供相应的帮助。第二,建立相应的国际机构,此举众多,主要有建立了国际保险公司、国际最后贷款人措施、社会团体的国际安全网络、国际贸易融资支持体系及紧急筹融资机制等。一些国家的政府、组织和个人也提出了相对周详的设计,包括建立国际破产法院、全球金融稳定基金、系统的全球金融监管机构等。这一系列的想法反映出各界在金融风险和全球化的优化结构调整的关注,但假设实施过程本身会涉及很多利益的分配问题,因此,提高未来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仍然任重道远,但我始终相信,伴随着经济和金融全球化的过程,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必将不断发展和完善。
4关注发展中国家金融监管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新时代;金融科技;法律监管
金融科技是基于大数据、云计算以及人工智能等技术创新,并且涉及支付清算、财富管理、保险以及交易结算等等金融领域,具有跨行业和跨领域的特征,所以在发展的过程中如果监管不力,很容易会出现侵犯隐私和非法集资等等法律风险。因此我国金融科技在发展的过程中应该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管,从而更好地引导金融科技的良性发展。
一、金融科技法律监管的基本现状概述
金融科技自从2017年开始已经成为金融领域的热门话题,而早在1993年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便已经成立了科学金融促进会,不过直到2016年的三月金融稳定理事会的专题报告对金融科技进行了初步的定义。通常情况下,金融科技指的是技术带来的金融创新,能够充分创造新的业务模式、应用、流程以及产品等等,从而进一步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服务造成一定的影响。需要注意的是,金融科技并不是单一环节的片面应用,它能够有效实现数据流在用户、运营、销售、物流以及成本等等各种方面结构化的应用,也就是金融机构能够充分应用大数据、云计算以及人工智能等等科学技术对传统金融行业进行创新与改革。
二、金额科技对法律监管面临的挑战分析
金融科技在发展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信息泄露、侵犯隐私、非法集资等法律风险,再加上金融科技具有一定的跨市场以及跨行业的特征,在发展的过程中日益多元化,所以对金融科技的管理还是用传统的沙盒监管以及栅栏监管等模式,已经无法有效防范相关风险问题,而且由于金融科技发展较为迅速,传统的法律监管已经无法有效满足对金融科技的约束。由于金融科技逐渐呈现去中心化以及分布蜂窝等形式,所以在管理的过程中如果继续使用自上而下的监管途径已经无法有效满足监管力度。除此之外,虽然我国公布了一系列的监管政策,并且各地也制定了相应的科技金融政策法规,但是具体的实施还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开展,很难在全国范围内通用。并且现有的法律一般情况下在出现问题之后才根据实际的情况制定,无法有效实现对现阶段金融科技的监管,所以缺乏一定的预见性和系统性。
三、加强金融科技法律监管的途径探讨
在金融科技发展的过程中,应该积极吸收并借鉴各个国家金融科技法律监管的经验和教训,再根据我国实际金融科技发展的情况制定针对性的律法监管,从而保证能够有效促进金融科技法律监管。比如针对交叉性比较强,并且涉及法律风险比较复杂的情况下,可以使用跨领域多部门协作的方式建立完善的法律监管体系,也可以针对金融科技领域技术含量比较高的情况下,使用高科技的监管科技,从而更好地完善数据和业务模式。其次,在加强金融科技法律监管的过程中,应该制定统一性以及规范性的法律法规,保证法律的统一性和协调性,并且在制定的过程中可以根据我国实际的社会情况以及行业变化适当调整法律法规,使法律法规能够有效适应金融行业的变化与发展,从而有效提高法律监管的完善性。除此之外,在加强金融科技法律监管的过程中,应该提供相应的司法政策和指导性案例等等相关制度的供给,从而更好地对行业和企业进行引导。而且在执法的过程中一定要加强执法的力度,保证执法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最后,在加强金融科技法律监管的过程中,应该进一步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从而更好地开展工作。
四、结语
综上所述,金融科技指的是技术带来的金融创新,能够充分创造新的业务模式、应用、流程以及产品等等,从而进一步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服务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是金融科技在发展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信息泄露、侵犯隐私、非法集资等等法律风险,所以在加强金融科技法律监管的构成中,应该制定统一性以及规范性的法律法规,保证法律的统一性和协调性,并提供相应的司法政策和指导性案例等等相关制度的供给,对行业和企业进行充分的引导。除此之外,在制定监管法律的过程中可以根据我国实际的社会情况以及行业变化适当调整法律法规,从而有效提高法律监管的完善性。
参考文献:
关键词:金融强监管;融资;租赁行业
融资租赁行业自70年代中期在发展中国家萌芽后,发展一直较为良好,成了亚于银行的一种新型融资工具,不仅是在我国,就连在国际经济中,融资租赁行业都占据了相当重要的地位。但是,随着经济危机的爆发,经济市场对于金融的监管力度大大增加了,这对融资租赁行业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只有对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才能保证融资租赁行业的长远发展。
一、融资租赁行业的相关概述
1981年,东方租赁公司于北京成立,融资租赁行业在我国开始兴起与发展;1987年,融资租赁行业初见雏形,引入外资金额高达24亿美元;1990年,产业结构的改革使得融资租赁行业遇到瓶颈,自那之后,融资租赁行业凭借着业务的扩大又一次得到了发展。融资租赁即为投资人或是出租人将自己所拥有资产的全部风险与所得收益转移给租赁人或是融资人的一种融资租赁方法,当到达约定的租期后,名义所有权可以转移到承租人的名下,也可以不转给承租人,从某种意义上而言,融资租赁可以说是一种综合的融资产品,也可以说是一种新型的交换方式。在具体的融资租赁工作中,合同需要签订两份,一是融资租赁合同,二是租赁物件购货合同,三方当事人需要全部在场,即签订合同时,出租人、承租人与供应商一个不能少。另外,融资租赁还需要以具体的法律法规与国家政策为基准,包括国家优惠政策、监督机制、会计准则等,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融资合同的内容得到实现。
二、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融资租赁行业凭借着较强的灵活性与适应性,受到了人民群众的热烈欢迎。截至2017年底,我国从事融资租赁行业的企业共有9090家,较2016年底增加了2000家,其中,从事外资租赁的企业数最多,总计8745家,较去年相比总共增加了1862家,增长率高达27.1%,由此可见,我国以融资租赁行业为主的经济体系已经开始建立,且发展特点如下:(1)行业发展迅速。从融资租赁行业进入我国起至今,虽然我国的融资租赁行业发展也遇到过不少的瓶颈与挑战,但整体发展较为迅速,尤其是在最近三年。据相关调查显示,2017年年底,我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共计60600亿元,与去年年底相比增长率为13.7%,其中,内部租赁合同余额增长最多,由2016年年底的16200亿元,增长为18800亿元,增长率为16%,而促进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快速发展的原因除了国家与政府的政策支持外,我国融资租赁企业多年发展形成的强抗风险能力也是重要原因之一。(2)租赁公司势头强劲。起初,融资租赁公司多由社会人员合资成立,后来随着该行业的逐渐壮大,许多银行也得到了国家的允许,开始兴办融资租赁公司。目前,除了专门的融资租赁企业外,我国各大银行也相继加入到租赁公司中,成了各大融资企业的牵头人,并凭借着较强的融资优势成了融资租赁企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发展势头较专门的融资租赁企业更加迅猛。(3)金融债券兴起。国内的第一期金融债券是由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自那以后,各大银行及租赁公司都开始加入到了金融债券的发行中,债权的发行金融也由最初的10亿元逐渐上涨为40亿元,金融债券作为一种新的融资途径开始兴起,不仅方便了融资租赁企业长期资金的获得,而且资金的充足率与筹措长期资金的能力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4)租赁覆盖面不大。虽然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迅速,但是租赁的覆盖面却不大,发展规模在国际上只排到了35位,这与我国的GDP增长速度极不匹配。根据相关报道显示,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态势良好的国家,租赁的覆盖面全部达到了两位数,像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租赁的覆盖面更是达到了35%,且只增不减,而我国的租赁覆盖率却只有2%,远远落后于其他国家,这说明我国的租赁覆盖面较为狭窄,需要得到进一步的扩大。
三、金融强监管背景下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策略
(一)以法律完善行业规范
与发达国家相比,融资租赁行业进入发展中国家较晚,尤其在我国的发展时间并不长,虽然这种情况在金融强监管的背景下具有一定的优势,但是要想使融资租赁行业在当今的经济形势下走的更加长远,以法律为基础规范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目前,我国关于融资租赁行业的法律法规并不少,但大多不够完善,且存在着诸多漏洞,不仅立法相对落后,而且几乎所有法律都没有对融资租赁行业的行为做出具体要求,这对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极为不利,因此,国家必须完善融资租赁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对融资的行为做出准确的规范与指导,比如经营范围、经营内容、资金渠道、合同拟定等,以此增加融资租赁行业的抗风险性。另外,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行业体系也不够规范,融资租赁行业的具体行为得不到约束,这使得融资租赁行业极易发生混乱,而无法适应金融的强监管,为此,融资租赁行业应将行业体系进一步完善,对行业行为做出具体的约束与规定,保证融资租赁行业在强监管背景下的运行与发展。
(二)拓宽租赁业务与融资渠道
为了在金融强监管的背景下既不受影响,又能脱颖而出,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应拓宽租赁业务与融资渠道,具体如下:第一,在保持现有业务的基础上拓宽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企业不可因拓展新业务而忽视现有业务,两者应当齐头并进,共同发展,只有如此,才能使融资租赁行业在金融市场中占据一定的地位,可以扩展的行业领域包括船舶、工业、、医疗、航空等,可以拓展的新业务包括回租租赁、风险租赁、杠杆租赁等,这样能够有效地扩大融资租赁行业的市场覆盖率,对行业发展大有裨益;第二,融资租赁企业应加快转型速度。目前,多数融资租赁企业都是以银行为依托的,这从某种程度上制约着融资租赁企业的发展,因此,融资租赁企业可以转型为股份制公司,利用发行债券或股票来获得资金投入,这样既降低了成本,又获得了一定数量的资金。
(三)以财税政策应对租赁服务
从某种程度上来讲,融资租赁工作其实具有一定的专业性,这主要是因为融资租赁行业的业务比较多样,每天需要面对不同的人群,且产品灵活多变,操作起来比较复杂,如果单单以法律规范来应对租赁服务,便极容易出现企业给出的租赁服务与租赁人或融资人需求不符的情况。因此,融资租赁行业在进行租赁服务时,应当根据相关的财税政策予以应对,性质不同或内容不同的租赁服务不可使用同一种财税政策应对,比如利用外资购入国内设备,以此获得增值税的抵扣,这种情况便可以用全部所得税或是租金抵扣的方式予以应对,但是利用内资购入国外设备,以获得增值税的情况便不可用上述方式予以解决,而是应当根据具体的财务政策与税务政策,再以实际情况选择恰当的解决方法。
(四)加大融资人才的培训力度
因融资租赁行业的业务具有多样性,这就说明从事融资租赁行业的工作人员需要具备多种知识,比如金融知识、融资知识、会计知识、财税知识,还需要具有一定的法律常识,否则融资租赁行业的专业性将无法得到保证。因此,为了适应金融的强监管背景,融资租赁行业应加大对融资人才的培训力度,聘请专业的融资人员进行行业培训,并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参加业务培训,以此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与业务能力。另外,各融资租赁企业还可以提前招聘预备人才,企业可以去到各大高校进行人才招聘,尤其是加强对金融专业、会计专业学生的招聘力度,企业可以提前与学生签订储备人才合同,学生毕业后便可到该企业工作,为人才队伍的建设奠定一定基础。
四、结论
为了促进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本文将分析金融强监管背景下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现状作为主要研究内容,在阐述融资租赁行业工作内容的基础上,对以法律完善行业规范、以财税政策应对租赁服务、拓宽租赁业务与融资渠道、加大融资人才的培训力度的发展策略做出系统探究,研究结果表明,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现状具有如下特点:行业发展迅速、金融债券兴起、租赁公司势头强劲、租赁覆盖面不大。在未来,还需进一步加强对金融强监管背景下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现状的研究,进而确保我国融资租赁行业能在金融强监管背景下得到良好发展。
参考文献:
[1]黄丽娟.浅析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商论,2018(18):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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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弥补传统金融模式的空白
在传统的金融模式当中,商业银行是融资的中介者,所以过去的金融模式的融资一般都有三个主体参与者:投资者、商业银行和融资者。而互联网金融则不需要商业银行的中介作用,投资者和融资者可以直接进行融资,直接融资取代了间接融资。这样,银行就失去了自己的霸主地位,互联网金融降低了融资成本,提高了投融资效率,将迫使银行向中间业务转型,由此将弥补传统金融模式的空白之处。
1.2互联网金融模式多样化趋势
目前,互联网金融模式多样化,主要包括P2P贷款平台、网络信贷机构还有第三方支付,并且现在很多传统金融机构也加入了互联网金融的行列,比如:建行的“善融商务”、招商银行的“手机钱包”业务等。由此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呈多样化的趋势发展。
1.3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创新
互联网企业拥有很大规模的用户数据,尽管现在互联网金融还难以撼动银行的垄断地位,但互联网金融所引发的竞争和金融资本的“脱媒”冲动,必将促使银行加速与互联网的联姻。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主要体现在金融产品创新(如P2P借贷出现的借贷方程)、金融业务流程创新(如电子商务、物联网以及移动支付)和金融创新(如物流体现、电子支付体现等)。由此可以看出,是互联网金融会不断地创新,创新将成为互联网金融的最大的一个特点。
2互联网金融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2.1网络安全问题
网络安全问题一直都是困扰着互联网金融的最大问题。据调查,目前80%的网站都有安全问题,很多投资者在互联网上投资泄露了自己的很多个人信息,并且在投资支付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因此我国的网络安全存在很多问题,对投资者来说有很大的风险。建议:加强网络网站的监管及修复,通过提高网络技术手段解决用户的网络安全问题,保护客户的私人信息并且提高网络支付安全。
2.2社会认同问题
虽然目前的很多互联网金融发展都很强劲,比如余额宝、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使用愈演愈烈。但是仍然有很多不太了解互联网的投资者对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持怀疑态度,不敢将自己的储蓄资金投资于互联网金融,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妨碍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建议:加大互联网金融的宣传力度,积极向公众普及金融知识,使互联网金融常识在平时的耳濡目染中感染老百姓,让普通老百姓知晓、了解并且相信互联网金融,放心地将自己的资金投资于互联网金融,并且了解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和收益问题。
2.3信息共享有困难
目前的互联网金融的机构和企业之间的信息是不相互交换的,因此各个机构和企业各自为政,相互竞争,互相的信息不共享,造成了
资源信息的浪费。建议:将各个互联网金融的机构和企业掌握得信息录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这样就能促进信息的使用,提高效率。
2.4法律制度及监管处于真空状态
关键词:金融风险;防控;经济发展;关键点;应用措施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期间,我国最高领导人在会议上明确指出了我国当前经济发展形式,我国当前经济要保持着稳中有进的发展势头,经济增长和就业增长要保持稳定,有序,经济结构要保持稳中有进的发展趋势。在2012年我国总体经济发展速度明显降低,经济金融领域中各类风险都有急剧的增长,其中金融风险所累积触发的可能性逐渐增大。金融风险和我国国民经济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也有相互促进作用,只要有效的防控金融风险的出现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就金融危机转化成机遇,从而让国民经济得到发展,让金融风险得到有效的防控。
1内蒙古金融运行的实际状况
据不完全统计调查,内蒙古2012年金融运行的实际状况较为良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趋势当中:第一是该地区的贷款增速在加快,截至到2012年三季度末期,该地区机构人民币的贷款金额高达11396.37亿元,同比增长49.15亿元,百分比同比增加13.20%,比全国的贷款金额同比增长率高0.13个百分点。第二是内蒙古居住人群的存款量增加和增速都呈现降低趋势,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将这种现象称之为两点一少,其中两点主要是指新增单位的经济存款占大部分,新增财政存款相对较多,一少主要指新增的个人存款相对较少。第三是资本市场的融资渠道较为畅通,内蒙古地区企业通过市场去实现融资金额高达419.37亿元,比2011年同年增长27.8亿元。内蒙古经济金融的发展主要保持较为良好的发展趋势,同时,在结合我国当前经济金融的发展总趋势,该地区的经济金融工作还需要加以完善,主要原因是,我国社会经济下压的压力相对较大,2011年四季度我国的GDP总量增长速度为7.1%,2012年在第一季度就逐渐下降到6.9%,在同年二季度下行到7.0%,但是在三季度时有小幅度的上升趋势,我国同年GDP的总增长为7.5%,前三季度的平均增长率为7.04%,和2010年相比是有很大程度回落的。还有就是我国持续实施稳定的货币政策,这对于产能过多的行业贷款金额的要求就会越来越严格,只有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约束着行业的调节,统一的经济结构,从而在某种程度上让在调节过程中所出现的矛盾得到改善,在一定程度上让金融风险的潜在威胁得到进一步的控制。
2基于互联网金融风险技术的具体分析
互联网云技术,大数据技术也是互联网金融建立的基础所在。现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当中的云计算技术在一定程度上充分运用了该计算的模型构成原理,在该基础上把金融机构的各种系统框架逐渐转移到移动端口或者是在某种程度上去运用现代化互联网技术自身的特点来实现互联网互通,这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去形成一个极为快速的信息共享机制。在某种程度上也能够有效的提升现代化互联网结构的形成。由于信息时代的来临,现代化互联网虽然能够带给金融机构较好的发展,但是同时还会给金融机构带来更大的挑战。下文主要通过不完全统计调查对内蒙古金融风险技术进行分析。
2.1内蒙古总体金融环境的落后
2015年,内蒙古金融行业完成了总数931.7亿元,占全国GDP的比重为4.71%,比全国平均水平低4.16个百分点;该地区银行的总资产为2.97万亿元,占全国的比重仅是1.16%。相关研究学者海山教授曾经表明了,金融和实体经济是相互匹配的,然而内蒙古的经济较为落后,总体金融环境也不发达。现目前内蒙古的金融行业仍然处于传统银行占金融主导地位,新型金融行业还处于起步阶段的现状,内蒙古当地财政部门副处长尹德尔认为,内蒙古本地的金融利用效率的规模相对较小,在一定程度上是属于杠杆不完善的地区,所以这些原因的出现就导致了内蒙古当地的总体金融环境的落后。
2.2内蒙古金融融资渠道的狭窄
现目前,该地区还是以传统的间接性融资方式为主,直接融资相对较少。那些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企业等金融创新融资主体实力较弱,发展较为缓慢等金融融资工具相对较薄弱。相关学者曾提出,2015年以来内蒙古开始发生债券违约等事件,伴随着PPP项目的发展,企业和政府之间的违约行为让内蒙古的总体信用水平逐渐降低,从而导致了外来资金的融资变得困难。在内蒙古金融发展阶段可以充分利用PPP项目融资模式当中BOO部分应该以分账的形式来进行相关的核算,这种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的防止企业,政府资金被相关人员挪用,同时相关人员必须要对PPP项目的资金账户进行封闭管理,要针对账户进行专门的保密。PPP项目建筑初期应该重点关注借款人的实际施工情况和运营情况,并且要在PPP项目建筑期间和地方政府保持联系,要落实当地政府的相关保障措施。在PPP项目贷款方面是可以充分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来执行放款的管理工作。
2.3金融数据安全问题
在一定程度上因为现代化互联网是一个较为开放的环境,所以,有很多思想扭曲的人们充分利用这个漏洞,利用计算机技术盗取用户的相关信息,这样来获取自身的经济利益。在某种程度上因为金融机构需要优化用户的相关信息安全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够让用户的信息安全性有所提升。现目前我国金融结构用户安全问题主要是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是用户相关信息的传输数据问题;第二方卖弄是金融结构后台数据库中的安全问题;第三是金融机构数据库备份安全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因为,大数据有着极为庞大的数据资源,若是数据库一旦出现问题,那么对于金融机构有着极大的威胁,若是数据出现泄漏,被盗取等问题的出现,那么会让用户的信息和个人隐私出现危害,严重时有可能会危机到用户资金财产的安全问题。所以在互联网金融结构对于后台数据库的安全问题的强化,必须要进行执行,要想彻底的遏制信息安全问题的出现,那么互联网金融结构可以从自身内部管理进行优化,这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杜绝这种类型事故的出现。
2.4系统性的安全风险
现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计算机系统和认证系统软件还存在很多的不足之处,当前互联网金融软件并没有专门的设立属于自身的防御系统相关的数据防火墙,这种情况的出现会直接导致很多非法分子利用这些漏洞对金融机构数据库进行破解,从而导致金融机构用户的相关信息出现丢失。此外,当前计算机的硬件设施也是相对比较简单,在一定程度上很容易受到自然灾害的破坏,这样会直接导致计算机当中所保存的用户相关信息出现丢失或者是病毒侵害等方面的问题出现。然而造成这种情况问题的出现是因为用户在互联网金融交易期间,因为数据传输的安全保密措施没有做好,或者是用户身份系统没有得到完善,让很多非法分子有漏洞可循,从而直接导致很多用户信息收到威胁,导致钱财丢失。在一定程度上系统性的安全风险最为严重的是没有授权就进行访问的问题,现目前有很多的病毒软件,对于金融机构数据库的攻击都具有针对性,其能够直接威胁到网络银行用户的信息安全等问题。
2.5金融防控安全应急技术较弱
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当下,互联网金融结构必须要具备一套科学合理的安全故障恢复机制,和所需的安全故障技术储备,让目前护理网机构的安全故障恢复机制、处理技术仍然有着一定的薄弱性和局限性。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所具备的恢复机制和处理故障的技术并不能起到很好的支撑作用,使安全事故发现的第一时间,企业自身能不能及时的做出应急处理,从而最大程度上降低了企业整体的安全风险及提升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
3加强金融风险防控监管
3.1强化融资约束,增加信息的公开化
要让政府和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地方政府及时的向金融机构披露更为全面的财政信息,主要包含了地方政府财政实际状况,收支信息和政府所作出的预算收支决策等。金融机构要建立起和地方政府的融资平台贷款信息平台和信用等级评价机制,要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信息不对称等诸多问题,只有这样才能让融资变得更为透明、公开。
3.2加强金融风险信息安全防护
假冒网站,信息泄露等方面的问题,都是当前互联网金融结构所要面临的主要问题,当前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息安全问题已经严重破坏了该行业的金融秩序,这种情况的出现会对当前金融网络平台的信息度不断降低。互联网金融监管单位可以通过以下几种当时来防治用户信息安全问题的出现。第一是监督互联网金融结构落实,优化安全防护规范,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建立起属于自身独特的信息密码技术,信息安全管理技术以及信息备份等技术。第二是要制定出一整套科学合理的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预防准则,对相关的金融机构网络进行用户信息登记的判定,还需要根据具体的等级来进行针对措施的落实。第三是可以建立起一套严格的检查制度,若是有部分互联网金融结构的信息安全标准没有达标,就不能够接入到金融机构系统当中,这样能够从根本上解决信息安全的一系列问题。第四就是要在一定程度上去提升金融用户的信息安全防护水平,从而指导互联网金融结构开放的实际软件应用,并且要通过相应的动态口令以及进行实名认证等诸多方式来提高金融机构网络支付的安全性,这样能够有效的提升金融风险信息的安全防护能力。
3.3创新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机制
互联网金融机构需要对现有的监管政策进行创新改革,对以往传统的监管模式进行完善和创新,并结合分业监管模式和混业监管模式的优势,来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监管体系。一是,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自律机制,使互联网金融机构能够重视互联网的开发精神,并发挥出已经成立的互联网金融委员会作用,通过倡导的一些行来为互联网金融机构共同遵循相同的信息安全、金融服务水平、技术标准,从而增强互联网金融结构的自律姿势。二是,建立国与国之间的互联网金融技术监管合作机制。互联网金融已经打破了时间、地点的界线,让交易双方不再局限于时间、地点、数据信息的交换处理以及风险控制具有国际特征,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如果只是依赖于一国的技术将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与协调。这就需要国与国之间相互合作,从各个方面寻找统一规范来实现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3.4加强金融信息安全风险防范意识
互联网金融机构需要加强工作人员的安全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工作人员的突发事故处理能力。始终把信息安全放在工作的首位,进一步安全风险管理控制体系,互联网金融工作人员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对系统进行全方位的风险评估,来加强防御手段。制度和不断完善一套科学合理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来提高互联网金融结构面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达到快速、合理、有效的应对效果,能最大程度地减少互联网金融机构由于安全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和不利影响,来保障互联网金融机构长久稳定的发展。
3.5构建完善的金融风险管理机构
现目前,在内蒙古地区企业的经营管理中,金融管理贯穿始终,对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基于企业金融管理手段落后,专业管理人员缺乏的现状,企业要实现较好的金融管理,就应当专设金融管理部门,聘请具有专业技能的管理人员,完成企业的金融管理工作。在管理的过程中,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明确自身职责,树立正确的责任意识,为提高企业的金融管理水平而努力。企业应当制定并完善各管理岗位的考核制度,做到赏罚分明,一方面能够提升相关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也能够有效减少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错误。此外,在企业经营管理的过程中,应当对金融管理的相关细则进行优化,制定适合企业自身情况的管理方案,贯彻落实,以促进金融管理工作效率的提升。
4结语
总而言之,做好金融风险的防控和经济发展,能够让内蒙古得到实质上的社会经济提升,在一定程度上带动当地整体经济的稳定持续提高,强化对金融风险的防控,提高金融信息的监测和融资风险管理等,才能去实现当地经济的稳定发展,从而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刘霞.我国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研究[D].新疆财经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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