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规的法经济学

食品安全法规的法经济学

一、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刑法规制分析

(一)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

保障民生是国家的工作重心,而食品安全更是国际最基本的民生问题,重视食品安全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方面,然而随着我国食品加工、生产等食品相关产业迅速发展,随之食品安全问题和食品违法犯罪现象日益加剧,使得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出现一些不良的现状:第一,食品安全刑法立法不完善,其中刑法追求的目的在现实中出现偏差的现状,没有实现刑法追求食品安全的法律价值,在现实中安全、公平、诚信等价值观很淡薄;第二,食品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不够,对食品安全的检测工作不到位。由于食品行业迅速发展,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环境情况下。使得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是至关重要的,然而各个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没有协调自己的工作内容,尤其对食品安全的免检机制的运用不合理,对食品合格监测工作不到位,从而使得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没有获得很好的效果,初选监管漏洞,为食品安全犯罪获得提供了便利。

(二)我国现行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的不足

随着我国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严峻形势,分析其根源可以得出,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刑法规制不完善,存在一些立法上、追究刑事责任机制等方面的不足,具体的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没有与《食品安全法等行政法律法规》很好的链接。在现行的食品安全刑法规定中可以看出,把食品安全犯罪罪名放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这一章中,是不与社会发展情况相适应的,这些罪名已经不能解决社会中新出现的一些问题,而且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规制的范围没有《食品安全法》范围大,只是规制食品的生产、销售环节,而没有规制食品的加工、包装等其他活动,因而刑法规制没有与《食品安全法》很好的链接,例如,对情节严重的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犯罪活动的刑事处罚的可行性不高,在现实中不能很好地实施。第二,刑事处罚机制不合理,不够重视罚金刑和从事食品经营的资格刑罚。由于食品安全犯罪是以非法谋取经济利润为目的,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因此加重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罚金刑处罚力度可以有效遏制食品安全犯罪,然而我国现行的刑法法律、司法解释等刑法规制对罚金刑的重视程度不够,只是规定了“并处罚金”,而没有把罚金刑作为独立的主要刑罚形式,因而要加强对罚金刑重视,逐渐把罚金刑纳入刑罚主要形式中。另外,在刑法中对食品安全犯罪主体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资格的处罚力度不够,使得越来越过的食品企业发生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第三,对过期食品的形式规制不够完善。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法律与司法解释,对过期食品的规制不够完善,只是严禁销售过期食品,使得现实中对过期食品的监管和处理不到位或出现“法律漏洞”,导致许多恶劣的食品安全犯罪事件,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的经济学分析

(一)食品安全犯罪在经济学中的性质食品安全犯罪从社会学和法学家中,其性质是一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破坏社会秩序、侵害合法权益恶劣行为,而从经济学角度分析食品安全犯罪的性质,是不同与社会学和法学的观点的,具体地将,在经济学中,食品安全犯罪是犯罪人利用自己支配的商品生产终端和销售终端通过市场交易行为来获取非法经济收益的经济活动,也是利用市场外部强制的、不合法的资源,利用自己的市场信息优势和消费者信息不对称的弱势,来规避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从而掠取暴利。

(二)食品安全犯罪的经济原因食品安全犯罪的形成原因除了刑法规制不完善等法律原因之外,还包括经济原因,经济学家贝克尔曾经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了食品安全犯罪的原因,贝克尔认为成本与收益的经济关系也是导致食品安全犯罪的重要原因,当犯罪人认为实施犯罪获得的收益在扣除刑罚成本之后的收益是正的,那么就会实施犯罪,若实施犯罪获取的利润大于所受到的刑罚成本时就会放弃。

三、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的立法完善

针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出现一些的不良现状以及食品安全刑法规制不完善的地方,要提出有效的方法,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犯罪在刑法法律立法上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从而确保幸福法制定的目的实现和保障食品安全,进而保障人们的安全稳定生活。第一,要加强对食品安全犯罪负责人的刑事处罚力度,加大罚金刑,可以进行限制和取消从事食品经营获得资格,从而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第二,加强对过期食品的立法和刑事处罚力度,制定具体的处理办法和详细的惩罚条文规定,从而遏制过期食品销售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三,要扩大刑法对食品的加工、养殖、种植、包装、贮藏、消费等活动的规制,从而使的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立法的完善;第四,要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不能局限于只是对情节严重的结果犯进行刑事处罚,而更要完善对非情节严重的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处罚规定,从而使得现实中的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惩处和打击。四、运用经济学减少食品安全犯罪

(一)运用经济学中的博弈论

由于从经济学角度分析食品安全犯罪的性质,可以看出消费者和食品生产者、销售者三种权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因而,可以运用经济学中的博弈论来分析这三种权益主体的利益关系,从而更好的提出有效措施较少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发生。具体的讲,利用食品生产者的信息安全正确的优势、食品消费者和销售者的信息不对称不利地位来进行博弈,首先由消费者提出购买食品和不购买食品的策略,如果消费者选择不购买,则博弈结束,则消费者获得食品为零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利润也为零;若消费者选择购买,则博弈就是有生产者决定的。若生产者的食品合格,则生产者和销售者获取的利润就多,而消费者对食品的购买几率和满意度也越高,反之视屏不合格的话,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利润越少,消费者不太可能选择购买,而且对食品的满意度就越低甚至为零。由此看来,确保食品安全和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食品合格标准,是提高经济效益的关键。

(二)运用经济政策遏制食品安全犯罪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食品的生产、销售等一切活动是在市场交易中完成的,因而市场的调节作用在食品生产、销售等环节中处于决定性地位,因而运用经济学中的经济行为来促进消费者对食品的需求,从而拉动食品行业的发展,例如,食品生产者要按照食品合格标准来生产食品、药品、兽药、化肥、种子等,来确保食品质量的行为,从而吸引消费者主动购买子自己的食品,以此来获取经济效益,另外,要加强对市场信息披露的经济行为,要让消费者获得正确的关于食品的信息,从而提高消费者对自己食品的信任度和满意度,进而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来增加食品生产者、销售者的经济利润。总之,食品安全是与国家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和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也直接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人的权益,是国家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途径。因此,要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以及行政法律法律等其他法律规制,使得食品安全的法律监管体制更加健全和完善,同时也可以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市场调节作用有效遏制许多食品行业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从而确保食品的安全和质量,进而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获取合法的经济效益。

作者:吕丹丹 单位:大连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