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信用证风险防范与救济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风险防范与救济

摘要: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是最常见的支付方式,其以银行信用为基础,在使用过程中给予了当事人以安全保障,但是,随着信用证的广泛适用,其所存在的风险也逐渐暴露。本文通过对开证申请人、银行以及受益人在信用证使用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防范与救济措施。

关键词:国际贸易;信用证;单证一致;风险

一、引言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信用证的使用越来越频繁,但与此同时,信用证也逐渐被一些不法商人所利用,用信用证实施欺诈行为,损害信用证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充分地研究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点,了解信用证交易存在的风险以及产生风险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防范与救济措施,是具有现实意义的。

二、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点

第一,信用证具有独立性。独立性是信用证区别于其他支付方式的重要特征,具体而言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便独立于基础买卖合同,银行在审查信用证时,只要单据相符,就应无条件付款。第二,以银行信用为保证。信用证支付的一般程序主要是,开证行向开证申请人开出信用证,受益人凭借相关单据向其所在地议付货款。从程序上可以看出,开证行承担的是第一性付款责任,换言之,其实质是银行用其银行信用为开证申请人的商业信用提供了担保。第三,以单据作为交易方式。信用证交易是一种纯单据业务,银行在进行审查时,只需审查单据是否一致,对于单据背后的具体交易则不予考虑。

三、产生信用证风险的原因

产生信用证风险的原因,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主观原因主要是:实施信用证欺诈行为往往能给欺诈行为人带来丰厚的利益,受利益驱使,往往使得很多不法商人利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存在的漏洞实施信用证欺诈行为,再加上信用证的各方当事人普遍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以及法律意识,认为信用证的银行信用能给予其充分的保障,而忽视了信用证支付存在的风险。而客观原因主要是:信用证支付方式本身是存在缺陷的,其遵循的信用证独立原则,一方面使其区别于其他支付方式有了显著特征,而另一方面也给不法商人带来了可乘之机,此外,目前,在国际贸易中,对信用证风险防范的法律规范还是很欠缺的,以我国为例,我国还没有对信用证欺诈问题进行专门立法,只在个别法律条文中有所体现。

四、信用证支付方式的风险分析

1.开证申请人面临的风险

在信用证支付中,主要涉及三方当事人:开证申请人(买方)、受益人(卖方)以及银行(开证行、议付行等),在这三方当事人中,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大多是买卖关系,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是委托关系,而银行与受益人之间一般不存在法律关系。由于信用证支付坚持的是单证一致原则以及独立抽象原则,这两个原则看似很严格,但也在一定程度上给一些不法商人带来了可乘之机。依据《UCP600》的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但此种规定却也给开证申请人带来了风险。在国际贸易中,受益人可能通过交付与合同不相符的货物以获得相关单据,银行在审查时,只要单证一致,就会向受益人支付货款,而对于开证申请人来说,不仅收到了与合同不相符的货物,还要面对开证行的索偿。此外,受益人还可能通过伪造单据的方式骗取开证行付款,使开证申请人陷入财货两空的境地。

2.银行面临的风险

银行在信用证支付中的作用主要是:(1)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立信用证;(2)审查受益人提供的单证是否一致;(3)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在信用证支付中,单证是否一致是银行判断是否应向受益人支付货款的唯一依据,而在国际贸易中,要伪造一份单据是很容易的,面对伪造的单据,银行若不能辨别真假而向受益人支付货款的话,将会面临开证申请人因收不到与合同相符的货物而拒付的风险。

3.受益人面临的风险

受益人面临的风险主要来源于开证申请人。在国际贸易中,开证申请人通过使用包含“软条款”的信用证,将受益人置于被动地位,是否履行付款义务完全取决于开证申请人的意思,而受益人则将面临信用证失效的风险。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不一致也会导致开证行对其进行拒付,使其遭受拒付的风险。众所周知,开证行承担付款责任的前提是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一致,若开证行发现单据存在不符点,无论受益人是否已向开证申请人发送货物,或是不符点不是由于受益人原因所造成的,开证行均有理由不对受益人承担付款责任。除此之外,受益人面临的风险还可能来源于银行。资质不高、发展不稳定的银行都有可能导致受益人在向银行申请兑付时无法获得相应款项的风险。

五、对信用证风险的防范

国际贸易中,使用信用证进行支付,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当事人以安全保障,但不可否认,在信用证支付过程中仍存在风险。下面主要针对开证申请人、银行以及受益人应采取的防范措施进行具体分析:

1.开证申请人

第一,在选择卖方时,应对卖方的资质、经营状况等进行充分了解。通过调查,了解卖方是否曾有故意违约、以次充好、伪造单据等欺诈交易的行为,若发现存在类似情况,就可以将交易扼杀在摇篮里。第二,善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存在,实际上是为独立抽象原则的实施提供了一个最后的屏障。根据独立抽象原则,只要表面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行就应向卖方付款,但如果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有足够证据证明卖方存在交易欺诈行为或单据造假行为等,则开证申请人就有权向法院申请禁止令,禁止银行对受益人进行付款。第三,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在信用证交易中,开证申请人应熟悉与信用证有关的法律规定,提升企业人员的法律素养,在交易过程中,保持高度警惕,对受益人的欺诈交易行为进行严格防范。

2.银行

第一,对开证申请人以及受益人的资信进行严格审查。开证行是基于开证申请人的委托才参与信用证支付关系中的,依据信用证使用的一般程序,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提出申请,开证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开出信用证,由此开证行便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这也给开证行带来了巨大的风险,若开证行以及受益人的资信得不到保障,则银行的利益将会受到严重损害。第二,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单证进行审查。由于银行处理的是单纯的单据业务,在对单据进行审查时,应规范操作,对单据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若发现伪造的、虚假的单据,应不予付款。第三,提高银行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银行应定期对银行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增强辨别信用证真伪的能力。

3.受益人

第一,受益人也就是卖方,在收到信用证后,应对信用证的条款进行仔细审核,避免落入“软条款”的陷阱,除此之外,还应将信用证与合同内容进行仔细核对,若信用证条款与合同内容有出入,则应立即联系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予以修改。第二,加强对银行的资信审查,对开证行以及议付行的资质进行事先审查,了解银行的资金储备情况以及发展状况。第三,熟悉相关法律规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交易。受益人在信用证交易过程中,不仅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交易,还应积极运用法律规定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由于开证申请人或承运人钻法律漏洞而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六、结语

信用证支付存在的风险通常会使受害方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还会对正常的国际经济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对此,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支付的相关当事方应保持高度警惕,充分认识信用证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并积极增强风险防范的法律意识,争取防患于未然,充分利用信用证支付所具有的优势,使其真正成为一个有保障的支付方式。

参考文献:

[1]奚翔.信用证的常见风险及防范措施.经济视角(上),2012年第5期.

[2]李仁真.《国际金融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3]储相宜.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风险分析及防范.时代金融,2018年第23期.

[4]宋志新.信用证欺诈及其救济.法制博览,2015年第25期.

作者:宋威 单位:宁波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