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地方立法探析

学前教育地方立法探析

【内容摘要】鉴于目前黔南州学前教育发展的现状,制定一部有民族地方特色的学前教育地方性法规来规范学前教育健康发展的时机已基本成熟。本文简单地介绍了黔南州学前教育发展概况,分析了黔南州现有的学前教育的政策、法规,并就黔南州制定学前教育地方性法规的思路和方向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黔南州;学前教育;地方立法;探析

一、黔南州学前教育发展概况

随着经济的发展,黔南州学前教育的发展迈上了一个新台阶。通过第一、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黔南州学前教育资源快速增加,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截止到2017年,全州有各级各类幼儿园775所,其中公办幼儿园428所、民办幼儿园347所。在园幼儿143173人,其中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93745人,占65.5%;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49428人,占34.5%。普惠性民办幼儿园81所,在读幼儿15929人,全州幼儿园教师8462人,取得幼儿教师资格证的4804人,占56.8%,全州学前教育毛入园率90.2%。黔南州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实施方案的发展目标:2018年,新建、改扩建幼儿园108所,学前三年毛入学率达到92%,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79%,新增教师455人;2019年,新建、改扩建幼儿园93所,学前三年毛入学率达到92.6%,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82%,新增教师395人;2020年,新建、改扩建幼儿园68所,学前三年毛入学率达到93%,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86%,新增教师400人。①届时,黔南州将基本解决学前教育存在的入园难、入园贵、大班额等突出问题,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将进一步得到完善。

二、对黔南州现有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梳理与评析

为了更好落实《黔南州人民政府全面推进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黔南州分别于2011年、2014年、2017年出台了《黔南州第一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黔南州第二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黔南州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实施方案》。[1]通过这几期计划的实施,黔南州的学前教育取得了重大发展,基本解决了入园难的问题。为了促进农村学前教育的发展,2016年,黔南州根据贵州省《关于实施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制订了《黔南州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试行)》,该意见的实施不仅有利于改善儿童的健康状况,还能减轻农村家庭的经济负担,是一项惠民工程。到目前为止,黔南州有关学前教育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就只有这些,很显然现有政策、规范性文件较少,且涉及的问题比较单一,不能很好地满足学前教育发展的需要,有必要制定一部统一的地方性法规来规范、引导和促进全州学前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黔南州学前教育地方立法的构想

由于黔南州是少数民族自治州,根据宪法的相关规定,其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立法权限,即可制定《黔南州学前教育条例》。笔者认为在制定该条例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将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范畴,以明确学前教育的性质和法律地位。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全国统一的《学前教育法》,学前教育的性质和地位在法律层面无法可依。虽然,有些省、市制定了学前教育地方性法规,其适用范围也只局限于当地。黔南州只有制定符合本州实际的地方性法规,明确学前教育的性质和地位,才能更好地促进学前教育发展。同时通过立法将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范畴,可以解决学前教育长期存在的一些问题。第一,可以有效缓解学前教育经费不足的问题。黔南州学前教育经费的投入一直不足,大大低于义务教育,如果把学前教育定性为义务教育,那么各级政府在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时就应该和九年义务教育一样,不应该存在差别,特别是对民办幼儿园来说更加有利,因为这样民办幼儿园就可以获得生均办学经费的政府补贴。经费问题能够得到解决,那么办学条件就会得到改善,有利于学前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和壮大。第二,幼儿园教师的权利更加能够得到有效保障。目前幼儿园教师在工资待遇、职称晋升、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方面与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存在很大差别。将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范畴,幼儿园教师就可以在工资待遇、职称晋升、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方面享有和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同样的权利,这不仅有利于激发幼儿园教师工作的积极性,而且有利于学前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第三,减轻家庭负担,促进家园合作。目前幼儿园学费普遍偏高,入园贵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黔南州也不例外。一个家庭在幼儿身上支出的费用占家庭总支出的比例很高,其中幼儿教育支出又是重要一项。这无疑给家庭加重了经济负担,也不利于家园合作。由于义务教育是免费教育,免除幼儿的学杂费将会大大减轻家庭,特别是贫困家庭和多子家庭的经济负担,更好地促进家园合作,共建和谐家园。

(二)确立幼儿园设立标准。幼儿园设立标准关系到幼儿园办学合法化的问题。在制定幼儿园设立标准时应做如下考虑:第一,幼儿园场地标准。其主要涉及幼儿园的面积、生均幼儿面积、幼儿园的地理位置、通风等条件;第二,幼儿园设施、设备标准。其主要涉及桌椅、床、餐具、厨房、卫生间等硬件;第三,师资标准。幼儿园教师应该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和相应的学历与其他从业资格证。

(三)明确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园体制。首先,要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建立“州支持,以县为主”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同时积极发挥乡、镇政府的作用。州级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工作,督促落实国家、省里学前教育发展的各项工作,县级政府具体承担本辖区范围内的学前教育发展的管理工作和主体责任。其次,建立幼儿园法人制度。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办幼儿园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民办幼儿园登记为事业单位非企业法人。[2]建立幼儿园法人制度,不仅可以规范幼儿园依法办学,进一步理顺幼儿园内部的管理体制,提高办学质量,而且对于民办幼儿园来说,更加有利于民办幼儿园吸引社会力量投资于学前教育事业,弥补民办幼儿园办学资金的不足。

(四)加强幼儿的安全保障,明确法律责任。幼儿安全事关幼儿的身心健康,事关家庭福祉,事关国家和未来发展。当前社会上出现不少侵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虐童事件和在幼儿园行凶事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打击违法犯罪,保护幼儿生命健康亟须加强立法。第一,严惩幼儿园教师及工作人员的虐童行为。对于体罚、变相体罚甚至殴打等伤害幼儿的行为,根据其情节的轻重处以不同的处罚,包括经济、行政处罚;对于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从重处罚。同时,除了处罚当事人外,对幼儿园相应负责人也应追究其领导责任,对经常发生严重虐童事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甚至可以责令幼儿园停止办学,对拒不改正的可以撤销其办学资格。第二,加强校车安全保障。2012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虽然该条例主要是针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但笔者认为幼儿园可以参照该规定执行。现在黔南州境内的幼儿园基本都配置有校车,很多幼儿,特别是偏远地区的幼儿上学都需乘坐校车。保障校车安全,直接关系到幼儿的生命健康安全。由于很多幼儿园,特别是一些民办幼儿园的校车并不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因此立法时应明确幼儿园校车安全性能标准、驾驶员标准、校车行驶路线安全标准。第三,保障幼儿园园区及周边环境安全。近年来,幼儿园发生外来伤害幼儿的恶性事件已有报道,保障幼儿园整体安全势在必行。幼儿园可以学习其他教育机构设立保安门卫制度,对进出幼儿园的人员进行严格检查,筑牢第一道安全防线。目前黔南州境内城区公办幼儿园基本设有门卫,但民办幼儿园和农村地区幼儿园设门卫的较少,存在安全隐患。同时,幼儿园应该与辖区派出所建立警校合作机制,定期排查幼儿园周边地区存在的安全隐患,为幼儿园的安全筑牢第二道防线。

作者:陈开来 单位:黔南民族师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