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与法律教育融合

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与法律教育融合

摘要:法律风险贯穿于大学生创新创业全过程,各类法律问题的错误处理是大学生创业失败的重要因素。当前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实践缺乏与法律教育的有效融合,导致大学生法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薄弱。在创新创业法律教育实践中,存在内容滞后、团队单一、实践性弱等缺陷,未能发挥法律教育的保驾护航功能。应当从课程体系、师资队伍、实践平台三方面着手,推动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与法律教育融合发展,构建大学生创新创业法律教育保障机制,提高创业成功率。

关键词:创新创业;法学教育;融合发展;风险防范

2010年《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指出,大学生是最具创新、创业潜力的群体之一,要在高等学校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积极鼓励高校学生自主创业。十年来,各大高等学校通过开设课程、创业竞赛、项目孵化、校企合作等形式大力推动创新创业教育,取得了显著成效。然而,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普遍存在风险防范意识不足、法律意识薄弱等问题。大学生创业法律纠纷频发,民事、刑事案件层出不穷,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当前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与法律教育脱节,专门针对大学生创新创业方面的法律教育缺失,一方面增加创业风险,成为创业失败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即便创业成功,也面临利益分配等法律纠纷,影响企业进一步发展。因此,进入新时期,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应与法律教育融合发展,最大程度减少法律风险,保障创业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1大学生创新创业法律教育的必要性

麦可思研究院2019年的《2019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就业蓝皮书)》显示,2018届本科毕业生与高职高专毕业生“自主创业”比例较2014届均略有下降。与此同时,受当前整体经济形势、大学生自身局限性等因素的影响,大学生创业成功率较低,全国平均水平在2%左右,创业成功率最高的浙江地区亦只有4%。[1]在大学生创新创业过程中面临的诸多风险中,法律风险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直接导致大学生创业失败,甚至身陷囹圄。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以“大学生创业”为关键词搜索裁判文书,民事案由涵盖买卖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更有集资诈骗、虚开增值税发票等刑事案件,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可见一斑,亟待在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中加强法律风险教育。

1.1法律风险对传统创业风险的放大性

美国创业理论研究专家Timmons在其著名的创业模型中指出,创业风险是指由于社会发展、市场不确定性、商业机会难以获得、企业外部环境因素导致创业机会、资源、人员之间的匹配性失衡。[2]传统意义上的创业风险主要包括项目风险、财务风险、社会资源风险、创业意识风险、环境风险、市场风险、团队风险、技术风险等,在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及实践领域,一般关注上述传统风险。在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及实践中,对风险的防范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在行业选择方面,大学生往往会根据行业生命周期理论、波特竞争五力模型等方式进行战略分析,最大程度减少行业风险;在项目选择方面,大学生会通过问卷调查、市场调研、政策研究等方式选择政府支持、具有发展潜力的项目;在资金风险方面,大学生也会通过亲友支持、创业基金、银行借贷等形式减少资金压力。法律风险贯穿于上述传统风险的各个领域,却很少有教材或教学实践对各类法律风险进行专题研究及指导,导致大学生创业过程中法律风险防范不足,对创业企业造成严重损害。如在一起案件中,大学生创业的木制家具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在相关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受到当地环保局的行政处罚。[(2017)鲁02行终491号(王召阳、胶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纠纷)。]更有大学生以身患肺结核为由作为推迟银行还款的“不可抗力”,不按期履行法定还款义务,实属缺乏法律基本常识。[(2018)湘31民终321号(田娟娟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首支行、姚明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可见,大学生缺乏对合同、公司、知识产权等方面法律知识的基本了解,进一步放大了项目、财务、环境、市场等传统风险,直接导致创业失败。

1.2法律风险表现多样性及后果严重性

法律风险贯穿于大学生创新创业全过程,并对大学生创业成败产生决定性影响。一方面,知识产权、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诉讼或将成为压垮大学生创业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另一方面,利润分配、劳动用工等方面的纠纷也将使大学生创业企业陷入长期停滞,错失风口。法律风险对创业企业发展而言往往是致命的,即便是成熟创业企业也难以幸免,土豆网创始人离婚事件导致土豆网错失上市最佳时机,最终被收购即是例证,大学生创业更是如此。创业过程中法律风险具有专业程度高、纠纷形式多样、负面影响严重等特点,更涵盖《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劳动合同法》等大量法律法规,法务工作复杂而艰巨。具体而言,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2.1组织形式风险

大学生在选择创业组织形式的过程中,面临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等多样选择,不同组织形式对应不同的治理结构、责任承担方式、利润分配方式乃至税收征收方式等,需要在创业之初根据行业性质、经营规模、团队结构等要素作出慎重选择。

1.2.2知识产权风险

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大学生创业过程涉及产品专利申请、商标与注册等专业性极强的知识产权手续,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将导致诉讼以及高额赔偿。在一起案件中,某大学毕业生创业开设淘宝网店,在产品介绍中出现部分服装款式标注“以纯版型”字样,误导消费者,侵犯了“以纯”注册商标专用权,法院判决该大学生停止侵害并赔偿商标专用权人相应经济损失。[(2014)赣民三终字第18号(郭东林诉周小伟侵害商标权纠纷)。]

1.2.3民商事合同风险

大学生创业过程中需要签订各类合同,包括原材料采购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买卖合同、劳动用工合同、借款合同,乃至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对赌协议等,任何一个环节产生疏漏都将导致漫长而繁琐的法律纠纷,合同签订双方遭受损失。[(2018)川0104民初5578号(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成都市锦江区委员会、成都市锦江区太阳树青年创意服务中心等与成都漫漫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9)晋1124民初284号(吕梁X县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任某借款合同纠纷)。]创业大学生应高度重视拟签订合同的合规性审查,一旦发生诉讼,“公司人手有限”“管理经验缺乏”“没有专业财务人员”等均不能成为大学生创业者违约理由。[(2018)青01民终918号(青海科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蒋志税与青海华咨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青海创赢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1.2.4产品责任风险

大学生创业项目应高度重视产品质量,大学生作为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都需要为因产品缺陷造成的他人受到的财产、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即便大学生“小规模创业”开设一家小型百货商店,也有可能因销售质量不合格产品遭遇消费者高额索赔。[(2016)黑01民终5999号(哈尔滨市阿城区韩尚优品百货商店、林玉红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1.2.5刑事责任风险

创业大学生极少具有专业的财务会计、金融税收专业知识,同时缺乏社会经验,在与他人合作时容易被利用蒙蔽,卷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虚开增值税发票等刑事犯罪活动而不自知,最终承担刑事责任。

2当前大学生创新创业法律教育存在问题

当前,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下,各大高校纷纷开设创新创业课程、出版相关教材、孵化创新创业项目,鼓励大学生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创新创业活动,高校创新创业教育进展如火如荼。尽管法律风险已然成为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中的重要风险点,但在当前的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中,法律教育始终存在边缘化、零散化现象,当前大学生创新创业法律教育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

2.1教学内容片面性与滞后性

在当前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中,教学内容以商科为主,存在片面性;教学形式一般为选修课,以传授创业基本知识为主,缺乏对创业技能、创业风险、创业法律法规的专题讲授。[3]各类创业竞赛项目侧重于对创新示范性、发展现状与前景等维度进行评价,而缺少对法律风险防范方面的考量。此外,大学生创新创业法律教育实践滞后于法律改革实践。特别是近年来我国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刻转变政府职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更新完善、实务操作更为简化,而创新创业教材与教学实践多数并未跟进。以开设企业过程为例,传统创新创业教材不是简单要求大学生自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就是照搬法条、框架粗疏,内容严重滞后于当前“简政放权”改革实践,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实践指引。在税收法律制度方面更是如此,尤其是随着减税降费政策的不断推进,近两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都有大范围调整,而目前创新创业教育过程中很少有与时俱进的税收法律制度介绍以及实务操作指南,而这些都是在大学生创办个体工商户、企业等经营实体过程中首先面临的问题,处理妥善与否关系到创业成败。

2.2教学团队单一性与理论性

在创新创业课程改革过程中,教育部不断优化师资结构,推动高校聘请各行各业优秀人才担任创新创业教育专兼职教师。2019年,全国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专职教师近2.8万人、兼职导师9.3万余人。[4]然而,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师资力量薄弱、缺乏实战经验的弊端依然存在,授课老师多为商学院、经济管理学院教师,以及就业指导中心相关教师,缺乏法律教师深度、全程参与,教学团队具有单一性。[5]但即便是法律专业教师参与,也存在与创新创业民商事前沿实践脱节的现象,授课过于理论化。为解决教学团队单一性、理论性问题,应当进一步发挥校内外兼职教师制度作用,但从目前该制度的实行情况来看,高校校内兼职教师招聘条件中很少有对教师专业知识特别是法律知识的要求,一般仅就教学热情、教学能力、职称方面泛泛要求;而校外兼职教师由于薪酬水平、教学时间等限制,很难聘请专业律师加入。

2.3教学实践重硬件轻软件

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的一个重要依托是各类大学生创业实习与孵化基地,教育部2015年出台的《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强调要“鼓励各地区、各高校利用各种资源建设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和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各地高校积极响应,诞生了众多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但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普遍存在重硬件、轻软件现象,无法为大学生提供法律纠纷解决服务。[6]多数创业中心以印发法律法规、财税制度手册等方式进行宣传,宣传手册往往是对有关规范的罗列,缺少针对性,实际效果并不明显。即便邀请校外法律专家进行专题讲座,也只能在讲座时间内泛泛而谈,无法对大学生创业实践个案问题进行解答,难以为大学生创业企业制定有效方案。此外,大学生创新创业教学实践往往要求大学生参与各种类型的企业实习,包括教学实习、带薪实习等不同形式,而当前法律法规对于实学生法律地位语焉不详,一旦出现法律纠纷,学校、企业、大学生三方主体之间法律关系难以明晰。由此可见,针对大学生创新创业教学实践本身,亦需要树立法治意识,融入法律教育,防范可能产生的各类风险。

3推动法律教育融入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

《教育部关于做好20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8号)中指出,各地各高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大学生创业服务平台,为大学生创业提供项目对接、财税会计、法律政策、管理咨询等深度服务。鼓励各高校聘请行业专家、创业校友、企业家等担任大学生创业团队指导教师,鼓励专业教师、实验室教师全程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在新时期,推动法律教育融入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全过程有着重要性与迫切性,应当从课程体系、师资队伍、服务平台三方面着手,探索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与法律教育融合发展之路。

3.1构建创新创业法律教育课程体系

大学法律类通识课程仅提供普及性教育,与大学生创业过程中需要的专业法律知识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应将创新创业法律课程正式纳入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提供切实有针对性的创新创业法律教育。[7]具体而言,创新创业课程与法律课程的融合可采取以下两种途径:一是在高校创新创业课程中增加法律教学内容,将法律教育融入产品设计、市场开拓、企业创办等课程环节中;二是在高校法律类课程中增加创新创业实务内容,如在“公司法”课程中加入企业设立实务,在“税法”课程中加入纳税操作具体流程与风险防范等内容。此外,在教材编写、课程设计等方面应与时俱进,及时根据最新法律文本、改革成果、创新创业实践进行修正,防止出现理论与实践“两张皮”的现象。在课程设计上,应脱离“照本宣科”式的讲解,以案例分析、谈判实训、模拟法庭等方式提供大学生对创业过程中法律纠纷的解决路径,为大学生提供有效的实践指引。

3.2推进创新创业法律师资队伍建设

创新创业教育的实践性要求对应的法律教育不能“纸上谈兵”,必须紧密结合创业实践,符合当前政策,对创新创业法律教师的业务能力、实践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要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师资队伍建设,尤其是要鼓励更多法律专业以及有创业经验的教师加入创新创业师资队伍,提升专职教师专业化水平。同时,在学校绩效考核中,要增加对参与创新创业实践教学教师的激励,鼓励教师全程指导、参与学生创业实践。制定创新创业教育考核评价体系,对有突出成果的教师,在职称晋升、评估评价等方面给予有效激励。此外,要继续优化专职教师与兼职教师队伍结构,加强兼职教师队伍管理,从法律实务部门吸引兼职教师,以“高效高薪”、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精神激励等形式提升兼职教师的参与积极性。[8]通过网络教育、教学实习等多种形式,提高法律类兼职教师参与教学的灵活性,确保兼职教师的教学时间与教学质量。

3.3构筑创新创业实践法律教学平台

有效整合资源,将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等创业平台中各类法律服务纳入创新创业法律教育实践中,构筑创新创业实践法律教学平台。在建设法律服务点、企业法律顾问、科技企业孵化器知识产权法律专员等制度过程中,除发挥服务初创企业职能外,还应进一步发掘上述制度在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中的作用。通过沙龙、论坛、座谈会等方式,将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与创业平台法律服务结合,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提升创业成功率。

4结语

党的报告提出,青年兴则国家兴,青年强则国家强,要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农民工多渠道就业创业。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是培养实用型、复合型、创新型大学生的重要途径,对培养大学生创新意识、提升创业能力有重要作用。法律风险是大学生创业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风险,需要在创新创业教育中融入法律教育,从课程体系、师资队伍、实践平台三方面着手,构筑大学生创新教育与法律教育融合发展之路,为大学生自主创业保驾护航。

作者:钱思雯 单位:常熟理工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