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工具论的表现形态

法律工具论的表现形态

【摘要】“法律工具论”是一种关于法的本质和功能的法学世界观和认识论,它认为在整个社会系中,法律只是一个工具,是用以达到一定社会目标的方式和手段,它没有任何目的和价值。其有三个特点:首先是强调统治阶级的意志,法律只是它用以进行阶级斗争的工具。其次,对法律的内容的片面理解,以义务为重,强调人们对国家的义务;再次,片面的理解法律的功能。本文将梳理法律工具主义的多种理论,以期对法律工具主义作全面的阐述。

【关键词】法律;工具主义;表现形态

1法律是经济工具论

这种看法是以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基本原理为根据的,它既强调经济基础决定法律,又强调法律对经济的反作用。表面上看,这种观点似乎充斥着唯物论的色彩,但从公式上去理解法律与经济基础的关系,事实上造成了曾一度盛行的法学形而上学的传统。这种把多种多样的法与经济运作的关系简化为"经济基础决定法律,法律反作用于经济基础”这样的公式,使法律在人们的观点中普遍处于被动的状态。其实,在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具体关系和历史进程上,马克思主义从来都是抱着具体分析的态度。对二者关系的简单理解,只能导致经济支配法律规范的变迁。尤其在改革开放年代,在建立市场体制的进程中,如果只注重经济的发展,却漠视自由、人权、公平、正义等法律价值和目标,必然在客观上导致"拜金主义”,公平竞争将日趋甚微,权力经商将屡禁不止,政治腐败惊心动魄,法律规范虚置闲搁。

2法律是阶级统治工具论

这是法律工具主义最典型的观点。该观点认为法律是实现阶级和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工具,是实现阶级的意志和阶级统治的工具,是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斗争的武器,法律的首要价值在于维护阶级统治、镇压敌对阶级的"阶级价值”。如果说阶级工具论在阶级斗争社会,曾指导我们颠覆旧世界,从而功不可没的话;那么把阶级工具论绝对化,将会成为妨碍我国法学发展和法制现代化进程的障碍。这也许成为许多学者不愿接受或不敢公开接受的现实,它直接导致了如下后果:重人治、轻法治;重义务,轻权利;重刑法、轻民商法;重法律运行的强制力,轻法律运行的社会调节;重违法的法律制裁,轻合法的法律引导等等。总之,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阶级工具论无形中弱化了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仰,将法律变成了阶级斗争的把戏[1]。

3法律是国家工具论

在法律与国家的关系上,法律工具主义认为国家是目的,法律是维护国家机器运转的手段。由于存在专制与民主两种不同的历史形态,因此,国家工具论又将法律的工具功能概括为专制工具论和民主工具论两个方面。国家工具论与阶级工具论一样,都将法律与政治紧密联系在一起,致使在法律在人们的观念中已渐渐远离社会生活,法律似乎只有在与法律相关的行业里才有用武之地,只要没违法犯罪,就和法律无关。法律即刑罚、即制裁、即维护国家统治工具这已经已成为一种显而易见的社会共识。这不得不说是法律工具主义留下的负面影响。国家工具论显然极大的弱化了人民对法律的热情,最终将致使人们对法治价值的失望。

4法律是政策工具论

在法律与执政党政策关系上,法律工具主义也主张法律是使政策规范化、稳定化的工具,法律实施的目的也在于实现政策,所以,政策对法律制定和实施起指导作用。对此,近年来我国法学界不少学者对此提出了质疑。但由于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往往涉及执政党与国家关系,因此,大部分的法律学者还是选择不公开和不彻底地检讨政策和法律的关系。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不少文件及党纲党章中都强调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但是这一规定到现在执行的仍不理想。这种现状和深刻的历史传统既加深了人们对法律低于政策的印象,也强化了法律是政策工具的理论的片面性。这种忽视法律传统的观点,俨然已成为阻碍我国改革进程的顽疾[2]。

5法律是道德工具论

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上,法律工具主义将道德分成两个部分,即统治阶级的道德和非统治阶级的道德,认为法律是维护统治阶级道德和制约非统治阶级道德的重要工具。虽然,它也强调法律与道德之间的互补性,但道德对法律的支持是价值性的,如"道德可强化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等;而法律对道德的支持是工具性的。其实,道德与法律,是影响人类弥深的两种社会规则,两者既有互补,亦有分工。从互补而言,与一个社会的现实价值追求相一致的道德,和法律共同维护着社会的秩序与自由。因此,两者之间是互为目的、互为手段的关系,不存在单独的法律对道德的工具性。就分工来讲,道德与法律分别调整着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发挥着不同的社会调整职能。因此,两者无法互相替代,更不存在法律对道德的工具性。可见,道德工具论事实上也起了法律价值虚化的作用。我国是一个讲德治、讲礼治达数千年之久的国家,这种法律对道德的工具论在现实生活中的直接反映是人们对制度的漠视和道德的青睐。不论一般民众,还是知识阶层,通常总是以道德目标评价期望一个领导。如对当前金融领域及其它领域的腐败现象,从上至下,不是主要以法律制度上去反思,更多的认为惩治腐败的保证"关键在领导”。这种以道德弱化法律的现状,无形中强化了人治的作用[3]。

6结语

法律在具有工具性手段性的同时也具有目的性,在一定条件下,它是工具,在另一条件下它就具有目的性了。法律只有始终贯穿着人类的价值追求这一目的,才能真正具有公平与正义,才能具有这一法律调整下的经济政治与道德等的公平与正义而法律工具主义是把法律视为一种工具,与目的价值等无关,那么在立法时就不能最大值地记载法律的价值,执法时也不可能实现其价值,自然人们的守法活动也不能享受其应有的价值,导致法律价值的虚化,降低了人们对法律价值的期许。

参考文献

[1]夏杨.法律移植、法律工具主义与制度异化——以近代著作权立法为背景[J].政法论坛,2013,31(4):171-179.

[2]袁军伟,李建东.法律工具性价值的博弈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3,(22):5-6.

[3]李迎春.法律工具主义的“七宗罪”[J].社科论坛,2016,(7):20.

作者:张茜诺 单位:贵州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