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教育论文范例

法律教育论文

法律教育论文范文1

(一)对非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律教育重视程度不够

高校人才培养的目标一般可分为应用型人才培养和研究型人才培养,但不论是哪种人才培养目标,都离不开对学生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养。而对于非法律专业学生来说,法律并非他们的专业知识内容,同时,法律也不像英语、数学等课程那样属于基础必修课程,这也导致了在人才培养的过程中,对法律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目前,对于非法律专业学生进行法律基础教育的课程主要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是公共必修课程,包括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教育两方面内容。但是目前一个客观存在的问题就是,从教材内容来看,思想道德修养内容约占整门课程的2/3,法律基础内容约占整门课程的1/3,这导致了在很多高校将这门课程定位为思想品德课程,从而容易使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将其作为政治课程进行讲授。同时,《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师多数为非法律专业教师,缺乏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的培训,在授课时,很难将法律知识、教学理论与教育实践相结合,很难把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知识真正融合到一起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向学生传授。

(二)教育方式单一,以课堂理论讲授为主,缺乏实践性

高校对学生法律教育大多采用课堂讲授形式,易倾向“填鸭式”的教学方式,以理论教学为主的课堂,往往缺乏师生之间的互动,使得学生被动获取相关知识。另一方面,学生在学习时多为应付考试,对于书本中的法律知识只是死记硬背,没有深入的思考和理解,容易遗忘且很难将所学知识运用到日常工作生活中。此外,这种局限于课堂理论教学方式的法律教育,缺乏实践经验,导致大学生缺乏对法律直接的体验和实践,很难从心理和思维的角度树立法律意识,从而未能完全达到法律教育的真正目的。

(三)法律教育师资力量不足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高校法律教育需要一支具备专业法学背景、具有专业理论知识和法律实践经验的法学教师队伍。在高校当中,对非法律专业学生进行法律教育的教师主要还是承担《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师,这部分教师多数为非法律专业教师,由于缺乏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培训和法律实践经验,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很难将法律知识、教学理论与教育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在进行相关案例分析时,难以结合道德与法律,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关联延伸,从而降低了法律教育课程的实效性。

(四)法律咨询机构建设不健全

高校中法律咨询相关机构的设置不健全。目前,我国几乎所有的高校都已拥有大学生心理健康咨询中心,但是,在高校里却很难看到大学生法律咨询中心。高校中以提供法律咨询及帮助服务的机构建设尚不健全,当大学生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很难通过有效途径获得帮助,不利于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以及学校法治氛围的形成。

二、高校非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律教育建议

高校对非法律专业学生进行法律教育,首先要明确培养目的。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法律教育的目的不是要培养专业法学人才,而是要通过法律教育让其对法律体系结构有整体的认识,并且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及法律素养,提高其用法律思维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要达到以上目标,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学生进行法律教育。

(一)拓宽学生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培养学生学习兴趣

在《利维坦》一书中,托马斯•霍布斯提到“法律仅仅对广泛了解的人来说才是法律,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可见,在法治社会建设这个大环境之下,我们的高校对非法律专业的学生进行法律教育,应首先要以法律知识的传授为基础。对于高校而言,拓宽学生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一方面,除了一些法律必修课程以外,还可开设法律相关选修课程,让学生可以根据自身不同的需求和兴趣选择法律课程进行修读,让其有更多的机会拓宽法律知识面。同时,学校可充分利用社会中的优质资源,从社会中聘请优秀的法律工作者,如律师、法官等进入校园,通过课堂教学、专题讲座等形式为学生传授法律知识,让授课者的实践经验真正与理论讲授相融合,增强法律教育的趣味性和实用性。另一方面,优化师资队伍是提高教学效益的重要前提,高校法律教育需要良好的师资队伍来推行。对于一些非政法类高校来说,在现有师资的情形下,应加大法律基础课程教师的专业化培训,鼓励教师进修学习和深造,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实践能力。同时,还应吸收具备扎实教学功底、良好专业修养和丰富法律实践经验的优秀教师加入法律教育队伍,真正将法律理论知识转化为指导法律实践的力量。

(二)法律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达到由内而外的素质教育

法律教育与道德教育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道德教育重在净化人的内心世界,法律教育重在规范人的外在行为。所以新形势的教育,就是培养具有现代道德意识和法律观念的人才,将法律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才能更有效地达到对学生进行由内而外素质教育的目的。2005年,《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实施方案要求,将《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两门课程整合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门课程,其目的也正是在于将学生的道德修养教育与法律基础知识教育有机融合,相辅相成。《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在全国高校内是规定的公共必修课程,它也是一门旨在培养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学生法律道德素养的重要课程,要将法律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达到培养目标,高校应当考虑加强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的教学内容把控及教学质量管理。一是,课程承担单位应当对课程进行准确定位,在进行授课内容安排时,注意法律教育内容与道德教育内容的平衡统一,从而避免顾此失彼的现象发生;二是,在授课过程中,教师应当将法律知识与道德教育进行融合,例如在讲解婚姻法、民法等法律知识的时候,可以适当结合相关道德规范的内容,将道德修养与法律教育作为统一整体进行讲解,让学生理解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认识到从道德与法律的角度来规范自身的行为;三是,对非法律专业的学生而言,应当增加《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讲授的趣味性,对于一些法律概念应当避免过于专业化的阐述方式,可适当增加法律案例分析,这不仅有利于培养学生对社会问题法律案件的独立思考能力与自主学习能力,同时还能增强课堂的趣味性,提高学生对法律学习的积极性,并且有助于非法律专业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消化吸收。

(三)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相结合,注重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由于传统教育体制和教学模式的影响,法律教育通常重视课堂教学,忽视实践教育环节。然而,对非法律专业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需要学生在拥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从心理和思想上培养学生的法律观念、感觉和情绪。否则,理论的法律教育只能让学生对知识概念有所了解,很难让其在思想和情感上与法律思维保持一致,从而无法达到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的目的。通过对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法律教育模式的了解,我们可以看到,他们的法律教育途径相对较多且更注重实践性。例如,新加坡高校在法制教育过程中融入了家长合作、社区合作、政府合作等途径,为高校的法制教育提供更多便利的环境和优秀的教学资源。借鉴国外不同法律教育方式,高校可通过以下几方面工作的开展推动非法律专业学生法律教育的实践工作。一是,组织学生观看诸如《今日说法》、《法网》等类似的普法栏目,用贴近现实的法律案例进行分析和讲解,让学生产生对法律危害性的认识以及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憎恶感,在认知上了解守法、用法的重要性;二是,让学生“走出课堂”,积极在校园内开展法律活动,让学生参与其中,鼓励高校建立法律社团等学生组织,在学生会等社团中增设法律部,为社团活动提供法律意见,通过校内实践活动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三是,学校应积极与政府法律部门及相关机构进行联系,为学生“走出校门”进行法律实践提供机会和平台,例如动员学生以志愿者的身份积极参与到社区的普法工作中,让学生在做法律宣传工作的过程中自身也受到法律的教育与熏陶。鼓励学生到法律援助中心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实践,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真实案件审判等,让学生更近距离接触法律,增进学生对法律的认识。在法律教育的过程中,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运用实践教学手段,有效促使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充分发挥实践的综合教育功能,对学生法律观念以及法律学习积极性的培养更加有利。

(四)建立高校法律咨询机构,营造高校法制氛围

对非法律专业学生进行法律知识教育及法律意识的培养,是对学生自身内在法律素养的提高,与此同时,在高校当中,还应当积极推进法律咨询机构的建设工作,营造浓厚的法制氛围。因为对于高校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他们并非学习法学的专业人才,虽然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但是当真正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还需要得到相关机构的意见与帮助。因此,建立高效法律咨询机构,一方面可以让学生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让学生对法律产生信赖感,当学生在遇到问题时,可以第一时间想到通过对相关机构进行咨询、寻求帮助,利用法律的途径对问题进行解决,对于其法律意识的培养有着积极的作用。法律咨询机构的人员结构可由法律专业教师及学生助理构成,还可聘请校外专业人士参与到高校法律咨询工作中。机构的职责应是积极为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帮助,同时切实加强学生法治意识的培养。机构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还可以开展形式多样的常用法律知识的宣传活动,达到法律知识的普及目的。除此之外,法律咨询机构的建立可以为学生提供法律实践机会,学生通过参与到法律咨询工作中,更加熟悉法律内容及相关法律流程,让学生可以走出课堂,充分实践。

三、结语

法律教育论文范文2

一般来说对于法律素质的定义广泛的认为是人们所具有的守法能力以及识法、用法的能力,也有一部分的学者把法律素质划分为人们思想道德的部分之一,认为法律素质是构成人的道德素质的最基本的内容。除了上面两种对于法律内涵的定义外,还有一部分的学者把法律素质定义为人们通过对法律的了解而形成的法律信仰和法律情感,是一种作用于人们心理活动的表现。只要人们加强对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和理解,其法律素质一定会有一定程度的提升。法律素质是个体学习法律的最基本的也是重要的目的,因此在法律教育当中,要充分发挥法律素质的引导作用,最大限度的促进学习者的法律素质提升。

二、法律素质教育和法律教育的关系

法律素质教育应该是法律教育中最重要的一部分,法律素质和法律教育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两者既在某些方面有一定的相通性,又在某些方面有着一定的差异性。法律教育主要指的是院校或者培训机构对于学习法律的人员知识传授的过程,一般情况下在法律教育实现的过程也实现了法律素质的培养,因此对于这两者的具体定义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但是某些细节来说,法律素质教育和传统意义上的法律教育还是有一定的差别的,法律素质教育隶属于法律教育,其是法律教育的庞大支系中一个主要分支而已,在面对的人群和对象来说,法律素质教育和法律教育也存在一定的差别,前者所面向的整个整个社会人群,是为了提升人们对法律和法制的整体认识,而后者所面对的主要是将来会从事和法律有密切关联的专业水准比较高的学习法律的学生,其针对性更强。

三、提高院校法律素质教育水平的具体方法

1.加强对社会法制环境的优化过程

所谓的社会法制环境的优化是在改变人们传统法制观念的基础之上实现和社会法制有关的各个环节的优化的过程。在优化的过程中应该着重注意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的优化。要加强基本法制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在立法时要充分的发挥人民的民主性,让最广大的人民积极的参与到立法工作中来。在执法时一定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相关执法人员切不可知法犯法,对于社会法制环境的进一步优化造成阻碍。只有对社会法制环境进行最大程度的优化,才能够促使相关学生法律素质的提升,才能够尽可能的让以法律素质教育为基本引导内容的法律教育的得以顺利高效的进行。

2.院校大力推进法律教育课改革的进行

目前我国高校和法律有关教育的具体情况,大多数的高校已经把法律基础课程列为大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所必须要学习的内容,这对于提升学生整体的法律素质而言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但是由于我国人民传统的法制意识淡薄,在推进高校法律基础的教学过程中还存有一定的问题,因此要想从根本上发挥法律素质教育对于法律教育的引导性作用,必须加强对院校法律教育的基本模式的改革。首先应该提升珐琅彩素质教育的整体地位,把其纳入学生的学习目标和规程中去,为了促进学生学习法律知识提升法律素质,院校可以采取一些措施,譬如把学生对于法律的认识和应用情况进行考评,并且把考评结果纳入学生学分的评定当中等。除此之外院校也应该对传统的法律教学模式进行一定的改变,在法律教学的过程中强调学生的主体地位,加强学生和教师在法律教育的课堂上的互动,从而为促进学生法律综合素质的进一步提升以及其综合能力的完善奠定基础。

3.加强法律情感在法律教学中的应用

法律情感是法律素质的主要体现内容之一,因此要想实现法律素质教育在法律教学中引导作用的发挥必须加强法律情感在法律教学中的应用。这种应用首先表现在教学内容的确定上,如果教学内容选用的恰当,那么想过的教学情感会很自然的流露出来,从而促进学生从被动接受知识改变为主动学习知识,为学生法律知识的进一步学习提供情感条件。在选用恰当的教学内容的基础上,教师也应该充分的发挥其指引作用,对于相关法律知识的法律精神及时的传授给学生,从而实现学生法律素质的提升以及法律教育的顺利进行。

四、结束语

法律教育论文范文3

1.就业指导课中对学生法律知识的教育时间不足

就业指导课其实是一个系统工程,其目的是为了让学生在毕业之前早做准备,对自己的职业人生有一份科学的计划,正所谓不打无准备之仗,防止在学生真正面临就业问题的时候不知所措。如今的就业指导课主要注重对学生职业生涯意识的建立;让学生了解自我、了解行业;指导求职简历的撰写;强调面试技巧以及鼓励学生自主创业。虽然学生权益保护也是就业指导课教学内容的一个章节,但学时平均下来,可能留给这一章节的时间少之又少,是就业指导课的“非重点”。但是从撰写个人简历,到参加各式各样的招聘会,再到合同的签订,直至就业之后的一系列社保、工资等问题,都是法律问题,这么多与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不是简单的一两课时就能讲清楚、讲明白的。也导致了当学生在真正求职过程中,遇到诸如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中关于试用期的规定、违约责任的赔偿、社会保险缴纳等问题时出现手足无措的局面。

2.就业指导课任课教师的相关法律专业知识不足

2011年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第一步已经实现。现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公司法》《就业促进法》及相关的政策性文件都对学生的就业及相关权益保障起着重要作用。但是现在,由于师资不足等原因,就业指导课的任课教师很可能是某位老师兼职,或者说是学生科、就业办公室等部门的老师进行讲授,教师的知识背景五花八门、素质修养参差不齐。相关法律知识的缺乏可能不能满足学生的法律知识需求,不能适应如今的就业局势。如果教师对某些法律问题的认识和理解产生偏差,后果将是极其严重的。

3.教学形式单一导致学生对就业法律指导缺乏关注

如今就业指导教学多以专题方式开展,试想在一间大厅里,几百名学生在台下坐好,主讲人一人在台上照本宣科,法条和相关政策的简单罗列必然难以调动学生的兴趣,不能满足学生真实的就业指导需求。兴趣调动不起来,学生对这一关乎切身利益的事项就缺乏关注。

二、对就业指导课中法律教育本质的分析

就业指导课的目标就是强调职业教育在人生发展的重要地位,促使大学生树立职业规划意识,让当代大学生在态度、知识和技能方面达到适应社会就业需求的情况。法律教育属于就业指导知识层面的内容,其根本目的就是让学生了解就业过程中的基本权益,对与就业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一个基本的认识,提高学生的就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能够识别一些常见的就业陷阱和侵权行为。掌握权益保护方法和正确途径,一旦发生侵犯学生个人合法权益的情况能够正确、冷静地处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59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早在2003年,教育部就针对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作出了明确指示,要求各高校将就业指导课作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日常教学体系当中。就业指导课应当回归课程设立的本质,就法律教育而言,笔者认为要分为三个部分。

1.要以人为本,做到学生本位。

要像一名精明的商人,了解学生需要什么,搞不懂的问题是什么,想知道的问题是什么。而不能凭主观臆断,替学生思考问题。意识能作用于物质,只有真正做到有的放矢,让学生爱听课,学生在就业过程中的法律意识和危机意识才能增强,只有法律意识增强了,才能够避免就业陷阱,促进高质量就业,最终使学生有发展,净化就业环境,使社会和谐进步。

2.法律条文和政策法规是相当枯燥无味的,照本宣科是最好的催眠剂,不结合实际的市场情况而谈法律法规无异于空中楼阁。

所以,要充分做好就业市场调研,打通信息渠道,掌握如今的市场需求情况。只有懂得市场需求,才能够为学生量身定做适合自身的就业规划。同时,教师不能只坐在办公室中,看“奏折中的天下”,要建立专项资金,支持教师进入市场进行调研。只有了解到如今用工的陷阱,对现在多发的就业法律问题心中有谱,才能够更好地为学生进行就业法律服务,避免纠纷的产生。

3.当我们把握了市场

掌握了“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就可以帮助、引导学生的就业思路以及指导如何针对学生展开就业法律服务,将两者结合起来,才能够真正回归就业指导的本质。

三、对完善就业指导课的建议

1.提高师资质量,法律专业教师联合教学

就业指导课的老师应当走专业化道路,不断提高任课教师就业指导的专业知识和素质,组织教师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譬如由专家进行讲座,开展网络学堂学习,进入市场进行实地调研等,只有师资质量提高了,教育教学才有保障。但是让一名教师成为全才需要一定的时间培养。在这段真空期内,可以进行教师联合教学。就业指导本来就是多种因素的联合。建议让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老师进行面试等环节的授课;可以让法律专业的老师进行法律方面的讲解;本专业的老师可以就本专业的情况对本专业的学生进行辅导等。强强联合,教学质量必定能够提高。

2.改善教学形式,丰富法律教育内容

罗列式的阐述法条不会引起学生的兴趣。当老师充分调研市场之后,可以进行模拟演示等,让学生参与其中,知道就业过程中应当如何规避法律风险,现场模拟法律陷阱,而后再由老师进行讲解。这种授课形式一定能打动学生心灵,促进学生树立法律意识,促进就业安全。同时老师还可以根据学生需要,对某些同学进行“私人订制”,对他们的想法及时提供意见,必要时与家长进行沟通。

3.打通师生沟通渠道,对就业风险进行监控

在学生就业过程中,任课教师可对正在进行就业的学生进行一定范围内的抽样,通过微信、QQ等信息平台,收集学生的就业信息,加以审查并进行备案。提醒学生防范法律陷阱,对潜在的危险及时干预,促使学生顺利就业。

四、结语

法律教育论文范文4

(一)美国法律教育回溯

美国的法律教育基本是由研究性大学的法学院承担的,受康德哲学的影响,“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人们建立了这些研究型大学作为“推理”和“文化”的场所。”①现代美国法学院就是建立在这种推理和文化的思想上。在19世纪末期,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得尔倡导了案例教材、案例教学法与考试的教学方式,这种教学方式成为现代法学院实践中的唯一教学方式。然而,在20世纪的末期,美国的大学数量和规模已经发生了激烈的增长,同时,美国的研究型大学经历了一场深刻的结构性的改革,在这场改革中更多的注意力和资源被投入到教员的研究和学术上、研究生的培养上,而本科生教育就像是一个幸存的穷兄弟似的。而研究型大学的结构性改革在要求法学院教育应该更丰富、更广泛的同时,也帮助巩固了案例教学与考试制度。但是,美国研究型大学的结构型调整的结果是,不仅在研究型大学里而且在其下属的法学院里,以文章为决定是否取得终身教职、增长工资以及是否得到领导地位的标准在最近几年里已经出现并且日益提高。在这种环境下,老师不可避免只能是简单地重复案例的教学方式与考试方式,而极少注意学生的反馈。导致研究型的目标也开始转变为追求优秀大学,追求优秀的大学显然已经将权力和影响力从那些专攻“推理”和“文化”的教员身上转移到其他能够为“优秀”的教学、研究、学术开发以及与教学工作相关其他方面建立客观标准的管理人员或者行政人员身上。然而,接收追求“优秀”的大学教育的法律学生往往对学习传统案例教学缺乏兴趣,或者如果没有全面的指导和实践的话将写不出关于复杂主题的合格文章。由此,美国大学中的法学院开始反思和探索适合自己的法学教育模式。

(二)美国法律职业教育的演进

根据现有资料显示,美国法律职业教育的演进可分为以下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19世纪初期的学徒式法律职业教育,“美国的法律教育可以追诉到19世纪,当时正式的法律院校已经存在,但对未来律师的教育和培养是学徒式的”②学徒式教育一般包括阅读法律教材和案例,观摩教授或指导老师在真实案件时的律师实务等,这是美国现代法律教育的初始阶段。早期学徒式法律教育流行的原因在于“在早期的英、美,法学在很大程度上是作为一门‘技艺’而不是作为一种‘学术’来传授的。而作为一种技艺的传授,则以学徒式为最佳。”③第二个阶段:19世纪末20世纪初,兰得尔的案例教学与期末考试的方式,这种方式是通过案例教学法,让学生通过分析上诉法院的判决来学习法律,但此种教育模式,法学院的教授们往往忽视实践技能的培养,而专注于学理研究和对学生进行学术训练。第三个阶段:20世纪20年代至60年代前,改革时期,即有杰出法学院的教授以案例分析为方法的、对法律原理的研究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提倡案件来学习法律,以及给学生开始研究和写作课程,总体而言是试图对案例教学加期末考试的方式进行改革,但大多数法学院的基本模式仍采用兰得尔教学方式。第四个阶段:20世纪60年代,诊所式法律教育兴起,20世纪60年代以来,为了使法学教育更加贴近实际并使法律界完成其新的宪法规定的和职业道德本身包含的、为贫穷人口提供法律服务的义务,法学院纷纷开设法律诊所,法律诊所的发展很大程度上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得到了继续,并获得了美国律师协会新的法学院认可标准。从以上美国法学教育的演进来看,美国也在寻求适应其社会发展的法学教育模式,而不同阶段的法学教育模式与当时的政治因素、经济因素、文化因素密切相关,这种不断探索法学教育的思路给我国目前停滞不前的教育模式提供了借鉴之处,也就是一个国家的法学教育模式一定要适合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不能超越本国的具体情况去实施那些好高骛远的模式。

二、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嬗变

美国的法律教育可溯源至19世纪,但“在美国,‘诊所’一词与法学教育最早联系在一起是在19世纪20、30年代,它反映了当时法学教育的一股发展潮流,倡导者是法律现实主义运动中的一群学者。”④法律现实主义者倡导诊所式法律教育,是针对质疑兰得尔的案例教学模式而提出的,现实主义者认为,案例教学法让学生通过分析上诉法院的判决来学习法律的方式,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理论知识,但缺乏实践技能。而西方工业革命的爆发引导社会需求既具有法律理论知识,又具有实践经验的法科学生为社会服务。因此,需要美国大学的法学院培养具有实践经验的法科学生为社会服务,也正是为了弥补兰得尔案例教学法的不足法律现实主义者极力推崇诊所式法律教育。但“直到1930年,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概念才出现在学术刊物上。”⑤“广义来讲,诊所式教育包括了作为法律角色的学生在某种受到指导的环境之中的表现。在法学院的诊所或校外实习时,学生可能真实的当事人;他们也可能参加模拟的诊所工作,如法庭辩论、谈判、会见当事人和提供咨询服务。诊所教育的基本点是通过一种涉及复杂多变的当事人、事实和待解决问题的途径,把理论知识和实务技巧结合起来。”⑥从美国法律职业教育目的来看,提倡诊所式法律教育是培养学生成为合格的律师。而且美国的法律教育之所以向诊所式法律教育方向转变,是因为“现在美国的法学教育还是研究生教育,进入法学院的学生必须有本科学历,以满足概括性教育的需要。而实践性技能教育是缺乏的,这成为诊所式法律教育产生和发展的土壤。”⑦由此可见,诊所式法律教育是针对兰得尔所倡导的案例教学法的不足而提出的注重实践技能的法律教育模式。然而,美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产生及发展并非一帆风顺,因为法学院开设诊所式法律教育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第一,诊所式法律教育需要大量的费用;第二,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老师必须精通实务;第三,诊所式法律教育需要法学院的教师普遍接受;第四,诊所式法律教育能够作为法学课程。原因以上原因的存在,美国在20世纪50年代诊所式法律教育基本处于停滞状态。但诊所式法律教育在20世纪60年代到20世纪90年代末期又得到了发展,这是因为“在1960年代到1970年代,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理念从单纯培养学生的律师技能转变为服务于社会的弱势群体,从伦理和道德的角度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培养学生从事关涉穷人的法律实践,”⑧从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发展来看,法学院培养学生必须符合社会需求,教育模式以实践促进和培养学生树立公平、正义的法律适用的核心价值观。随着社会的发展变迁,尤其是进入21世纪,诊所式法律教育亦越来受到重视,但其弊端也逐步显现,由于学生过分注重实践经验而忽略其他课程,诊所式法律教育成本增加,需要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老师等。而且,美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是作为一门课程开设置的,尽管其仍具有较大的研究探讨空间,但目前在美国的法学院中,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基本是处在课程设置的边缘,其原因不仅在于案例教学法仍是大多法学院的主要教学方法,也在于从事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老师在法学院中处于边缘的位置,地位较低,收入也少,同时诊所式法律教育也未受到司法部门的尊重。所以,就目前美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尽管法学教育的目标在于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培养学生的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维护弱势群体的权利等,但由于不能受到司法部门的重视,以及社会资金支持不足等原因,导致其价值和功能没有真正得到发展。受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价值观念的影响,并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支持下,2000年9月我国的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等7所高等学府开始开设诊所式法律课程,此后,其他高校也逐步开展了诊所式法律教育,但受经济因素、文化因素、师资因素等的制约,诊所式法律教育并为在我国产生普遍的影响。

三、我国法学教育的模式及发展趋势

当前,我国法学教育存在两种发展模式,其一是以德国为主导的理论讲授型的素质教育模式,其二是以美国为主导的实践职业教育模式。我国法学教育模式如何选择,学界分歧颇大。但笔者认为,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与世界接轨,以及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特殊情况,无论当务之急,还是从长远考虑,法学教育定位于多元化模式是科学的,即以理论教育与职业实践相结合的法学教育模式,既要注重培养学生掌握深厚的人文知识背景,具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也要进行实践锻炼,使他们成为具有丰富经验的高素质法律人才。

(一)传统理论讲授型模式

法学教育的传统理论讲授型教育模式,是以综合性大学中的法学院(系)、专业政法院校、政法职业学院、部分社科院以及其他本科院校中开设法学专科、本科、研究生教育的模式。该模式以法学教师讲授法律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原理等内容构成,这种法学教育模式与我国成文法体系相一致。其优点是容易使法学教育对象掌握法律基本知识,缺点是单纯的讲授型教育模式,使学生得不到实践锻炼。鉴于该教育模式存在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现象,目前,法学院校(系)基本上都要引入其他教育模式相辅助。

(二)讲授型为主实践型为辅模式

该模式是我国法学教育针对单纯的讲授型模式的弊端而进行改革的一种模式,该模式除以讲授基本法律知识外,尚需要开设案例分析课程、模拟法庭、法律诊所课程、学生到司法机关或者律所实习等实践课程相辅助,使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此种教育模式,使学术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不仅能够让学生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而且也能够学到初步的实践经验,所以受到法学院校的推崇。但存在的问题是,我国法学院校(系)的学生实习仅是模拟形式的,而非真正的司法实践,因此仍需要进行改革。

(三)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

面对法学教育模式使法科学生不能真正掌握司法实务所需要的技能,美国在上个世纪60年代逐步兴起了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模式——诊所式法律教育。“它是借鉴医学院诊所与临床实践的教育模式,在有经验的教师指导下,让学生在真实的案件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所需要的法律服务。”⑨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需要,我国有7所大学于2000年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同时启动了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由于这种教育模式能够让学生将理论与司法实践结合起来,所以受到我国法学院校(系)的推崇,并逐步形成与发展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趋势。目前,我国已有120多所法学院校(系)建立了法律诊所,让法科学生在校期间能够接触法律实务,并在具有实践经验的老师指导下办理具体案件。从以上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轨迹中能够看出,其是逐步由大陆法系的素质教育型向美国诊所式教育模式转变,这种转变体现了法学教育模式的发展方向。但诊所式法律教育是“以教育学生在法律与社会发生重大变迁的时代背景下学会思考、学会分析与学会创新为主要价值取向”,⑩其原因在于“现在美国的法学教育还是研究生教育,进入法学院的学生必须有本科学历,以满足概括性教育的需要。而实践技能教育是缺乏的,这成为诊所式法律教育产生和发展的土壤。”由此可见,诊所式法律教育是美国法学教育逐步改革的结果,其产生、发展有其深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背景,该教育模式有其合理因素值得借鉴。但笔者认为,如果由此种模式逐步替代我国目前的教育模式,则是脱离了我国法学教育的实际情况,是不科学的。因为:第一,从我国法学教育机构来分析,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仅是一种改革的思路,多为重点法律院校实施,更多的院校(系)则是有其名无其实。其二,从社会效果来看,社会民众解决司法问题,不是看你掌握了多少法律知识,而是看你有多大能力支配司法资源,满足其需求,如果让一个学生去实习其案件,公众不会接受。其三,从法科学生来说,其关心的重点不在于什么教育模式,而是就业,所以通过司法考试、考取公务员才是真理。所以,就目前我国开设诊所式法律教育实践的状况而言,其主体只能是为数不多的人。综上,笔者认为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目前处于一个选择价值取向的历史时期,应以素质教育为主职业教育为辅的教育模式,并逐步加强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

四、刑事法诊所式法学教育倡导的必要性

如上所述,诊所式法律教育已经逐步得到我国法学院(校)的认可,并逐步成扩大趋势。因此,法学院(校)加大与司法实务部门及律师事务所的合作,鼓励老师多接触司法实践,引导、设置诊所式法学教育课程有利于对法科学生基本理论知识、职业伦理及实践经验的培养。目前,鉴于社会公众对刑事法律司法适用结果的公平正义呼声日益高涨,法学院(校)的教育模式及生产出来的产品不能适应社会需求等,社会需求及法学教育模式的改革召唤刑事法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倡导或许已经势在必行。

(一)社会转型时期的客观需求。

法学院(校)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法学教育模式,从上述美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来看,一个国家的法学教育模式必须适应社会发展相适应。目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政治需要高度民主化,经济模式实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文化方面正在提倡我国传统的核心价值观。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也必须适应这种发展趋势,而且必须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以人为本。刑事法律的适用也必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基本内涵,这是社会转型时期尊重和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客观需求。如上所述,刑事法律的适用不仅事关公民的财产权、人身自由,而且事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等基本人权。所以,刑事法诊所式法学教育的倡导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

(二)法学教育内外动力的要求。

法学院(校)生产的产品是否得到社会的认可,也即它们培养的学生能否就业及就业的数量是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认可度的衡量标准,所以这种外在的标准督促法学院(校)培养的学生适应社会,能够就业及就业数量逐步扩大。而且,这种评价标准客观上会促进全国各法学院(校)进行法学教育改革以适应社会发展需求。从法学院(校)自身来说,如果它们要发展生存,也必须从人、财、物等方面提升自己的实力,否则将逐步萎缩,并退出法学教育的历史舞台。所以,从客观上讲,法学院(校)在内外压力、动力的促进下,提倡诊所式法学教育不仅能够促进法学院(校)提供自己的办学水平和能力,而且也能够培养适应社会发展的产品。

(三)司法实践部门的需求。

由于法学院(校)的产品在学校学习的是法学理论知识,多了进行模拟法庭、假期实习等实践,但没有真正实践过真实的案件,社会中的案件形形色色,如果法学院(校)的学生在校期间没有经历所谓的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的实践,他们进入司法部门后,显然无法复杂、繁琐的司法实践。对刑事法律来说,就更为重要了,如果没有多年的社会磨练,很难客观、全面、合理、合法适用刑事法律,典型的如“天价手机案”、“天价过路费案”,从某种程度上讲,法官之所以机械、片面的适用刑事法律,与其所受到的法学教育有必然联系,这个结论是课题组与司法人员交流得出来的。所以,司法实践需求刑事法诊所式法学教育。

(四)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

法律教育论文范文5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设置初衷及目的

法学是一门理论与实践并重的学科,因而要求相关的教育活动能够向受教育者提供完整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但是,从全球性的发展趋势来看,各国的法学院在早期基本都呈现出重理论、轻实践的教育特点。从法学院毕业的学生往往只具备分析理论问题的能力,却缺乏独立解决具体案件的能力和经验。因此,各法学院采用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几乎是针对学院教育这一缺陷的应激反应,希望借鉴医学教育的经验,为学生开设专门的实践环节,提供接触模拟或实际案例的机会,使其对法律职业方面的实践知识产生全面而直观的认识,最终平衡法学院毕业学生的理论能力和实践能力。由此可见,凡是开设法律诊所的各个法学院一般都会将其定位为培养学生法律综合能力的必要环节。而在这一理念的指引下,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希望达到以下目的:

1.训练学生的职业技能。

在法律诊所的课程中,学生一般会被放置在真实的“法律事件”之中,由指导教师逐步引导,让学生亲自参与案件处理的全部过程,使其掌握基本的法律实践能力和技巧。

2.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

在案件的分析和处理过程中,学生可以切实感受法律职业的不同分工及各自的职能,并由此直观感受不同法律职业的伦理道德。通过有意识的引导,让学生了解法律职业伦理的具体内容,使其认识到法律职业伦理的重要性,并树立健全的法律职业伦理意识。

3.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具备基础法律知识的前提下,学生有机会通过法律诊所搭建的平台与真实案件直接接触。而诊所案件通常所具备的社会公益性的特点,能够让学生在校期间就通过自己的努力维护个案正义,从而实现社会服务和教学效果的双赢。在上述目标的指引下,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体现出了与传统法律教育模式截然不同的特点。具体体现为:(1)突出学生的能动性,使其直接接触冲突和纠纷,锻炼其理论结合实践能力;(2)倡导教学方式的多元性,以纠纷解决为目标,灵活选择个别辅导、集体讨论、课堂讲授等各种形式;(3)确保教学环境的启发性,利用真实的案件或模拟场景使学生融入其中,通过互动提升教学效果;(4)挖掘教育时间和内容的延展性,打破传统教育方式中学习时间和学习内容条块化的分割,着重培养学生法律运用的思维与方法。从以上目标和特点可以看出,诊所式法律教育之所以在短期之内就能在全球范围内获得广泛的青睐,不仅仅在于这种教育模式能够产生良好的法律实践教学效果,更重要的是法律诊所体现出的独特教学方法,将矛头直接指向传统法律教育模式的种种弊端。大力倡导诊所教育的教育者们希望通过诊所教育所传递出的教育理念,希望人们普遍认识到传统法律教育中广泛存在的“培养模式僵化,创新能力不足”,“教学形式单一,传授方法机械”,“实践精神薄弱,课堂社会脱节”等顽疾,并利用诊所教育模式的传播契机,探寻解决旧有教育模式缺陷的切入点和有效方案。因此,对于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价值追求而言,其之于社会法治环境的维护以及法律教育自身的改革都倾注着浓烈的使命感。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基本运行模式

为了真正实现上述目标,诊所法律教育必须形成自己较为完备的教育模式,以此作为教育理念和教学方法的承载基础。就各国目前的诊所教育模式来看,其主要还是根据美国法律诊所的基本架构而建立起来的,包括校内诊所和校外诊所两种类型。

1.校内诊所

校内诊所(on-campusclinics)是以校园场所为平台的诊所教育,通过在校园内设置专门的教学场地,让学生接受完整的职业教育。而以案件的性质为标准,又可以将校内诊所分为援助型诊所和模拟型诊所。前者是由诊所向学生提供真实的案件,让学生直接接触并办理案件相关事宜,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后者则由诊所设计模拟案例,学生通过角色扮演的方式完成案件的全部流程。相较而言,援助型诊所教育的实践内容真实、直观,在教师的指导下,有助于学生个体职业技能和职业伦理的塑造。而模拟型诊所的案例一般具有典型性,指导教师可以根据教学目标设计案件,有助于学生对于法律实践全面而透彻地理解。同时,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校内诊所都开设了专门的实践技术的理论学习环节,由诊所教师通过课堂教学的方式向学生传授法律实践必备技能,以此作为学生从事真实或模拟案件的前提性知识储备。除此之外,在校内诊所基本的框架之下,各法学的诊所式教育在推进程序上还存在其他的共性。例如,课程要求保持较低的师生比例,坚持教师的指导和引导定位,注重学生学习效果的记录和总结,设立完整的评估和评价机制,等等。而这些因素都是能够决定教学效果的重要环节,也是课程构建过程中关键的建设步骤。

2.校外诊所

校外诊所(fieldplacement)是诊所教育中相对新兴的教育模式,是指在校外的司法机关、政府部门或非营利性法人中设立教学场所的法律诊所。与校内诊所这类传统实践课堂相比,校外诊所的模式产生根源在于各法学院感受到了早期诊所教育内容的局限性,希望通过与各法律相关部门签订协议的方式,由这些部门协助法学院进行诊所教育,从而拓宽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范围。在校外诊所的环境中,学生的学习重点在于了解真实法律系统中各具体机构的日常工作及分工协作方式,从而领会更加具体全面的法律实践技能。根据校外诊所联系的部门机构的不同,学生在诊所中的工作任务也有显著差异。例如,司法部门教育的重点以辅助司法裁判为中心,教导学生庭审程序、会见当事人、案卷整理分析等方面的内容;政府部门的教育重点在于立法方面的技能训练,体现为政府法规条文建议、分析等等。同时,在课程设计方面,考虑到法学院与各部门进行衔接的特殊性,采用校外诊所的法学院往往对课程采取较为严格的监控机制。例如,指导教师和相关部门机构会联合对学生进行选拔,设定课程人数,并根据行业的特性对学生的相关资质提出要求。而在学习期间和学习完成之后,由专门的教师对学生诊所工作中所反馈的信息给予学习效果和学习表现方面的综合评定。

二、我国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中的普遍困惑及根源探寻

正是由于诊所教育具有填补学院教育缺失环节的功能,同时考虑到可能为教育改革提供良好的契机和平台,我国部分高校的法学院自2000年9月开始接受美国福特基金资助设立诊所式法律教育以来,以美国的诊所教育模式为基本参照,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和改进,成为各自法律教育流程和目标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同时,这一模式迅速在国内各法学院之间推进,引起了法律教育界的普遍重视。但是,应当看到的是,我国本身并没有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生成根基,加之时间较短,各法学院开设诊所课程的模式基本上照搬了美国法学院的现成模板,其中相关的具体课程规则及流程规划也基本上都是从其已有的经验中移植过来的。于是,当国内各法学院的诊所教育在外界的扶植下仓促上阵时,对于诊所课程的迷惑和怀疑便难免成为法律教育界一种较为普遍的情绪。而从目前国内一些刚刚开设或准备开设法律诊所的高校的实践情况来看,相关教育工作者主要反映出以下诊所运行困难的现象:1.国内法律教育界对诊所教育的定位不明,容易将技能培养课程开设成案例研讨课程;2.学生习惯于灌输式教育后可能对以自我为中心的启发式教育产生不适应的反应,影响教学效果;3.国内诊所课堂找寻典型案例的渠道有限,难以满足课程教学的需要,技能培训效果呈现不稳定性;4.高投入需求与经费来源紧张的矛盾导致诊所经费不足成为普遍现象,成为诊所教育延续和发展的主要困境;5.许多诊所教育重技能、轻伦理的教育现状,将法律诊所引向了其教学目的的对立面;6.众多法学院存在指导教师知识储备不足、经验不足的情况,难以满足课程对教师的要求;7.部分法学院对诊所教育重视不足,课程时间难以保障,在其他主体课程的压力下被挤压和边缘化。除了上述已经出现的较为普遍的典型难题之外,还有许多新的棘手的问题正在教学实践过程中不断被反映和提出。对于此种情况,笔者认为,目前法律教育界所提出的诸多问题确实具有现实性和紧迫性,需要我们在教学实践过程中找到解决这些问题的切实有效的办法。但是,若要真正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首先就必须从问题产生的根源进行考察。而针对上述诊所式法律教育所体现出的诸多困扰,我们可以根据形成原因的标准进行类型化区分,并层层推进直至抵达问题生成的核心环节。

(一)个体非普遍、非典型问题的甄别与排除

若要解释中国诊所式教育的困扰根源,我们必须首先从现象中剔除可能的干扰项。从当前开展法律诊所课程的高校所反映的问题来看,尽管其提出的困境可能从外观上大致相同,但造成这类困扰的原因却迥然有别。部分法学院虽然提出了与其他同仁类似的疑问,但经过仔细区分就会发现,其问题产生的原因具有本校的特殊性,不能作为探寻问题根源的前提条件。例如,部分法学院提出本校开设法律诊所效果不佳,教师指导目标不明确、学生积极性不高、校方不重视、资金紧张、案源不稳定、课时难以保障等等,看似都是各法学院所提出的普遍问题。但是,经过仔细辨别就会发现,这类法学院所出现的困境主要是由自身的特殊原因造成的。其中所提出的困扰往往伴有本校法学师资力量薄弱、学生生源不佳、规模小、校方制约其发展的特有原因。尽管与其他法学院开展诊所课堂具有类似的困境外观,但其真正原因不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对于这类情况,一方面,需要此类法学院根据自身的特殊情况设计出具有针对性的问题解决方案,以保障法律诊所的教学效果;两一方面,在宏观层面分析诊所教育的普适困境时,为防止结论出现偏差,需要在统计数据中排除此类情形,且当中所总结出的实践经验也不能直接作为参考方案由其他法学院完全移植照搬。

(二)模式形成初期机制磨合原因的提炼与弱化

在排除了特殊情况的信息干扰之后,我们需要对各法学院开设法律诊所课程面临的普遍性问题进行系统的梳理和分析。而从解析的目的性角度考察,对于这一问题,利用因素代入的思路,有助于我们将已生成的问题按照生成原因和解决难度进行层级化的分类。针对国内法律诊所教育的问题,首先被代入的因素应当是该教育模式被引入的时间维度和基本方式。前文已经提到,我国的诊所法律教育是在美国教育基金的资助下建立起来的,在此之前完全没有相关的教育机制,且至今也仅发展了十几年的时间。这就容易造成以下的局面:第一,在固有教育机制和全新教育的磨合过程中,必然生成对新模式的不适应性,并衍生出一系列问题;第二,在较短的时间内,衍生出的问题难以得到立即的解决,必须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整,才能弱化由此造成的负面影响。按照此标准进行判断,那么国内出现的许多诊所教育的普遍困境,在本质上属于“水土不服”的一般症状,只要经过一段时间的适应和调整,并采取针对性的积极措施,目前一些看似棘手的问题通过目标性的方案和举措就能够得到实质的解决。例如,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相关配套教育模块的积累,诊所模式的一些教育理念会逐渐被接受,所占教育资源的比重也会逐渐增加,案源、资金的获取渠道以及课程的流程安排亦将步入程式化的操作阶段。即是说,对于因短期内磨合原因所生成的模式困境,我们应当从当前的普遍问题中提炼出来,并加以弱化理解,以便让我国诊所法律教育的根本问题表现得更加鲜明。

(三)诊所教育全球范围内先天性缺陷表征的辨识与弥补

当时间维度和引进方式的因素代入完成之后,我们紧接着代入的因素就是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所存在的固有缺陷。换句话说,为了外显我国法律诊所最核心的问题产生的根源,我们必须对于诊所教育的固有问题和我国的特有缺陷加以区分,并在标明问题来源之后分别设计不同的解决思路和方案。尽管法律诊所在国外的发展已经较为成熟,但不可否认,法律诊所从设立初期就已经表现出一些与该模式相伴而生的问题,且各国法学院在注意到这些缺陷之后,所采取的措施固然可以削弱其负面影响,但问题本身并未被根除。同时,当诊所教育在我国的移植活动开始之后,也必然会在国内各法学院的教育环节中再次体现出来。比如,在援助型诊所教育中,学生案件的能力局限和法律障碍、指导教师参与力度难以把握、相关部门是否配合的随机性都是该教育模式长期以来都难以排除的困扰,而解决措施在任何方面的举动,都可能直接对教学效果产生重大影响。再比如,在诊所式教学活动中,对于实践技能的片面往往会导致教育过程中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忽视或缺失,而这一趋势所产生的副作用可能远远大于诊所教育的积极价值,因而一直都被各国的法律教育人士所反复强调。根据此种区分思路,辨别诊所教育共性问题和特性问题的意义在于认清缺陷的原因差异,从而明确各自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对于共性问题,可以参考国外的既有经验并根据自身情况予以协调;而对于特性问题,区分活动会让其目标更为鲜明,这为问题的解决方案提供了便利的前提环境。

(四)我国诊所教育特有普适缺陷结构性根源的探寻与外显

按照因素代入性思路层层推进,各种干扰性信息被不断剥离,我们也离最终的目标越来越近。尽管这种区分和识别的工作可以继续做下去,但就当下的已知因素来考察,我们似乎已经能够对于我国诊所教育问题的根源进行基本的定位。在排除了个别原因、临时原因和先天原因之后,我们可以把针对我国诊所教育特有普适缺陷的视野集中在诊所模式植入我国的教育体系之后和原有教育机制的融合度之上,而这种结构性的原因,或许就是我们所要探寻的终极目标。至于此类问题的具体作用方式,我们会在接下来的行文中详细论述。

三、造成诊所法律教育与我国传统教育机制融合度偏低的表征机理及不良后果

对于中国现有法律教育和诊所式法律教育之间难以融合,并且会给诊所教育带来严重阻碍的命题的真实性的论证,可以基于这样一个假定模型进行反证,即如果上述的所有原因在我国已经得到了彻底的排除,诊所教育是否就能够在我国实现其既定的教学效果和教育目标?同时,对于“融合度低”这一结构性原因的根本性的论证,我们也可以设定一个假设性的疑问,即如果回避这一结构性原因,能否通过其他的方式消除国内法律诊所目前所面临的所有障碍?带着这两个问题,笔者将从我国法律教育模式的发展过程及现状入手,探讨其历史进程中的步步变化,以及法律诊所被植入以来两种模式的相互影响方式。

(一)中国法律教育模式构建过程的特殊性及缺憾

在理想条件下,一国法律教育活动的兴起源于本土社会对于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人才培养的需要,因而各国早期的法律教育模式往往带有本土法制文化鲜明的特点。以欧洲各国的法学教育为例,尽管罗马法复兴运动洛尼亚大学的法律教育模式为各国法律教育的基本体制奠定了基础,但在各国本土的发展中,仍然出现了“以培养法律职业者为主的学徒制”和“以法学专业理论研究为主的学院制”两种教育模式。而在之后的发展过程中,为了逐渐弥补两种模式的显著缺陷,各国又开始逐渐改良自身传统的法律教育体制,以全面培养学生理论素养和实践能力为目标,或是健全学校的相关课程,实现法学理论与实践的通识教育;或是明确各教育机构的职能分工,全面构建学院教育和职业教育之间的配合协调机制,并在不断的磨合过程中实现对各类法律人才的培养和输送。但是,对于我国来说,法律教育的产生背景较为特殊,是随着大陆法系的整体移植而一并产生的,并且在清末、民国以及新中国的几次彻底的反复中呈现出曲折发展的局面,直到新中国改革开放之后,法律教育的连续性与继起性才得以保障。基于这一历史背景,我国法律教育在形成初期就不得不面对以下尴尬的局面:其一,现行法律教育模式在本国的科学性未得到确认,是否适合中国国情存有疑问;其二,法制建设人才极度匮乏,迫切需要教育机构在短期内向社会输送大量的法学理论研究与职业人员。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我国长期以来的法律教育都将重心及考核标准都放在培养学生的数量上,并没有思考输出人才的质量以及现行教育体制合理性。从上述情况来看,我国的法律教育几乎是在没有全局规划和系统部署的情况下“仓促上阵”的。在现有的整体结构中,大多数法学院所表现出的是欧洲学院制最早期的教学思维和模式,只考虑核心理论课程是否开设和完成,课堂教学只注重理论知识的灌输,而与社会环境对法律人才的实际需求相脱节。与此同时,我国的法律教育体系中却没有专门的职业教育机构对学生的实践能力加以培养,从而造成了整体的法律教育“一条腿走路”的局面。相反,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看,其需要的则是能够处理法律实务的专业人士,但在经过招聘之后,往往获得的是只具有初步理论知识的毕业生,无法将其直接放入工作岗位,而必须对新招聘的人员设置专门的培训程序,这实际上是在弥补法律教育所缺失的环节。因此,从宏观结构来看,我国目前的法律教育实际上空缺了实践教育的部分,而这种结构显然是无法满足国内法制建设的需要的。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生成初衷及其与我国法律教育模式结构性错位的表征

如果从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视角审视整个法律教育,就会发现,法律诊所模式在我国根本不存在本土生成的土壤,而只能通过移植的方式在国内获得生存的空间。这是因为,法律诊所的形成和发展是以两个目标作为要素前提的:其一,法学院的专业培养应当迎合职业需要,在与职业机构分工协作的同时,完善自身的教育职能;其二,如果法学院的理论能力或职业能力教育出现僵化的趋势,就必须通过适当的改良方式来维持应有的教学效果。基于这两项要求,美国之所以能够成为法律诊所的发源地,就在于其法律教育机构以向用人单位提供合格的“教育产品”作为教学的价值导向,而传统的教学方法在运用中也确实容易产生“脱离实际”、“纸上谈兵”、“隔靴搔痒”的情况,需要通过现实的或高度仿真的演练环境来刺激学生的感官,以此来加深对职业技能及职业伦理的理解及内化影响。根据这一情况来判断,法律诊所模式无疑是最优的改良选择。按照上述标准来考察我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就会发现,这一纯粹移植于国外既成模式的教学方法在国内完全是法律教育的“空中楼阁”,缺乏本土法律教育体制的支撑,也与现有的教学内容完全脱节:其一,法律诊所模式效果的发挥必须以宏观层面正确的教育导向和完整的教学配置为前提,但我国的法学院普遍还不具备上述条件,其既没有明确的人才培养目标,也没有理论结合实践的法律实务的教学安排;其二,法律诊所早期的运行是以培养合格律师为主要目标的,而这种以校内诊所为基本模式的培养方向仅可能解决单一职业的需求,却无法弥补其他行业职业技能和职业伦理教育的空白;其三,法学院其他课程的授课内容和法律诊所的授课内容基本没有关联,二者之间无法形成相互促进、相互汲取经验的良性互动关系,诊所课堂缺乏法律教育环境的哺育和滋养。由此可见,我国在引入法律诊所模式时,并没有对我国法律教育的现状及特殊性进行充分的论证,基于“国外运行良好且我国还未采用”的评判标准,就将相关的机制全面照搬且直接适用。诚然,我们应当肯定该行为的初衷,但也必须正视这一做法所造成的本土模式与引入模式难以融合的客观事实。可以说,除了上一节所提到的各类表现原因和客观原因之外,我国法律诊所运行中的绝大多数困扰都是由此而生的。

(三)结构性问题引发模式运行不良后果的基本过程及具体表现

面对教育结构错位的现实性,不同的法学院在进行法律诊所课程时会出现不同的反应,而这些反应以及相应的行动在不同层面上都造成了诊所教育效果不佳的结果:

1.忽视自身实际情况,盲目照搬既有模式的困境

如果回避两种教育模式难以融合的结构性事实,而是直接按照国外的经验和赞助者的要求予以推进,那么教育质量和教学效果上难免会产生以下问题:教师的教育理念没有发生相应的变化,没有理解诊所教育的本质目的;学院忽视教师相关的知识储备,认为长期从事理论教学的教工可以直接胜任诊所教学工作;法律诊所作为独立的课程,没有课程之间的衔接和教学内容的配合,等等。面对以上情况,多数诊所课堂的场面表现为教师带领学生严格走完教材的流程,却难以体现诊所教育的精髓所在。于是,接受诊所教育的学生往往会产生相应的迷茫感。从接受诊所教育学生反馈的信息来看,这种困扰主要表现在:不知道学到的理论知识如何运用到课程中,不清楚每节课具体的训练目标,不明白理论课与实践课的学习思维差异。而在这样的学习过程中,学生依然习惯于在课堂上被教师灌输知识,却无法通过模拟练习将知识转化为个人的实际能力,面对真实的案件依然会有无措感和恐惧感。显然,当诊所教育无法与国内法律教育资源实现互助与配合关系时,其教学目标是难以实现的。

2.积极改变现状,努力实现和保障诊所教育效果所面临的难题

如果能够认识到两种教育模式难以融合,那么为了保障法律诊所的教学效果,授课教师就必然会将大量的精力投入到前期的准备过程和课堂的效果评估中去。而这种前期准备和教学目的就包括:必须首先让全体参与课程的师生实现教学思维的转化,必须让选课学生先具备分析实际问题的基础能力,必须通过课堂实现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的贯通,必须通过实践让学生在社会环境中理解规则的运行原理,等等。由此可见,这种积极采取多项措施确保实践法律诊所教学目的的行为,在本质上是在以诊所课堂为契机,试图弥补我国现行法律教育体系中缺失的环节。但显然,这样的压力和责任不是一门课程所能承受的,需要上一层级的宏观调配才能实现这样的目标。法律诊所自行为课堂打造外部环境的做法,虽然看到了问题所在,但由于自身的资源配置能力有限,不仅耗费了大量的精力,占用了教学的时间,部分目标却依然无法实现。所以,对于我国的法律诊所教育来说,当其无法与现有教学模式融合时,教学活动就陷入到了一种二难的逻辑怪圈之中,即无论采用积极调整还是消极模仿的方式,法律诊所的教学效果和教学目的都是无法保障的。因此,结构性问题是诊所教育无法回避的根本性问题。若要实现法律诊所引进之初的目标,我们必须从理念上对于我国的法律教育现状进行彻底的反思,并基于此设计出具有针对性的改革方案。

四、改变诊所式法律教育现有困境的基本思路及调整方向

根据以上论述可知,尽管引入我国仅十余年的时间,但法律诊所已经走到了发展的十字路口上,必须对未来的走向做出选择。从现有的趋势来看,我们不能因为改革的任务艰巨就索性放弃相对先进的教学模式,而是要根据诊所教育的实际需要对法律诊所进行本土化的改造,挖掘其更多的价值,并对我国的法律教育体系进行相对应的调整。基于这一现实需要,笔者认为,只有我们在现有基础上设计出科学的、符合本土需求的法律诊所教学体系,才有可能实现制度引进之初撼动我国僵化法律教育模式的终极目标。但是,从改革工程的规模来看,这既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完成的,也不是单凭对法律诊所的改造就能实现的,而是应当在法律教育体系全局的视野内,以诊所教育为中心,对全部教育环节进行有针对性的适当改造。基于此,我国的相关改革措施可以将以下思路作为突破口,对本国诊所教育进行尝试性的变革,并在不断的探索过程中以实施效果为标准进行适当的调整。

(一)以法学院为单位,在宏观层面为各自的法律诊所设置配套资源和条件,为诊所课程提供基础性保障

对于国内各法学院来说,学院层面的支持才是确保法律诊所良好运行的前提。而以改革为目标,学院需要做的不仅仅是完善的硬件环境和充足的课程经费,更重要的是,应当为课程的调整提供相应的空间和具体的支持。例如,对诊所教师来源进行细致的挑选,确保课程的实践性特点;对选拔教师进行专门的师资培训,帮助其思维的提升和技能的锻炼;设置足够的课时,以保证教学目的的实现等等措施,都是我们为教育改革提供的环境前提。

(二)增加法律实务教育的课程环节,为法律诊所的运行提供知识性储备

正如前文所提到的,之所以我国不能直接照搬国外法律诊所的既有模式,就是因为我国的法律教育结构不完整,只注重抽象的理论教育,缺乏对法律实务知识的传授,从而使得法律诊所教育丧失了基本的依托。因此,我国诊所教育改革的必要部分就是在教育体系中增加与本国法律实务相关的知识的讲授环节,通过对我国法律实务的现状的描述、基本规则的介绍、部门之间分工衔接的梳理,让学生从宏观思维上建立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的连接方式,进而在观念上理解诊所性实践教育的积极价值。以此作为诊所教育的必要准备,一方面能够填补我国法律教育的空白,实现教育内容的全面、均衡;另一方面,学生在获得相关知识之后,容易迅速进入法律诊所的学习状态,对于诊所教育特有的方法、目标也能够有充分的领悟。

(三)扩充角色训练类型,从而建立起法律诊所向各类法律职业输送人才的平台

如果从制度引进的角度看,我们对于现有的诊所教育模式的内化工作还没有完成,扩充职业角色训练目标似乎为时过早,但从本国社会实际需求的角度来看,这却是让诊所教育真正融入我国法律教育体系的良好契机。从我国的法律实务界来看,由于职业教育职能及相关机构的缺失,对于职业人才的需求是全方面的。而目前法律诊所主要针对律师职业能力的培养的思路,显然与我国的实际需要格格不入。因此,我国的法律诊所本土化的改革方向必须是建立起全面的职业角色技能培训,这不仅是我国法制环境的需要,也是法律诊所在我国充分发展的必经之路。否则,如果诊所课程脱离了现实需求而自行运行,那么不仅无法起到服务社会的作用,僵化的模式必将在法律教育的进程中被淘汰。而按照这一思路,利用诊所教育的思路指导校外实践、实习,将实践部门资源同学校资源结合起来,或是大力发展校外诊所等方法,都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途径。

(四)完善法律诊所课程设置,实现标准化与特色化相结合的开课模式

法律教育论文范文6

事实上,以现阶段国内的律师实习制度来讲,大多数的实习律师在整个实习期过程之中并没有收入的保障,大多数基本上要依靠自己去寻找找案源来养活自己,同样也没有相关制度化的研修安排,有些时候虽然存在名义上的指导老师,但这些指导老师实际上大多数都是趋于形式,并没有对其进行真正的指导工作。正是因为如此,一个实习律师能否切实块速的去掌握与理解诉讼实务的基本技巧,从某方面来讲完全在于指导老师所具有的责任心以及业务的数量等情况。总体来说,现阶段国内的法律教育在学生处于学院期间往往缺少对于学生其实践技巧的训练与培养,学生毕业后从事法律职业工作只能依靠自己边干边学、慢慢上道。这就导致了在法律职业者群体中毕业生大多数存在对法学院教育理论与实践脱节的抱怨。

二、诊所法律教育在国外的应用

在美国,诊所法律教育的诞生地,其不单单担负着实践法律教育的功能,与此同时其也是美国法学院一个特别的面向社会的服务窗口。意在通过使诊所的学生参与到法律援助之中或是以社区服务等方式参加到实践活动当中去,另一方面来说法律诊所还较大程度地缓解了社会法律援助资源的不足。在国外,诊所法律教育这种模式之所以主要依靠于法律援助这一形式,大多数是因为对于需要接受实践性教育的法律职业人员来说要亲身参与到实践活动即司法活动之中,才能够真正的学习法律,培养法律能力与技巧。而在由职业律师所经手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中,往往由于没有收费驱动机制,并不能从中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所以大多数执业律师对于案件的办理往往不尽人意,并不主动且尽心尽力去为当事人从各个方面谋求利益最大化的。相对与职业律师来说,由在校的法学院的学生来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学生们为了巩固所学的知识将会有较高的热情来面对所承办的案件,与此同时学院的学生相对于更具有社会责任意识,并不需要太多的经济利益的驱动。相对于利益的趋势来说,更为重要的是在诊所教育的整个过程之中,可以使学生自身参与到法律援助的诉讼活动之中。通过生动形象的方式对学生进行律师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学生形成健康的法律人人格。并且这种模式还能在真实的诉讼活动中让学生通过与真实的当事人接触和沟通,进一步了解到他们的喜怒哀乐、点点滴滴,真正的去了解到与认识到因为社会制度的某些不公正所造成的疾苦。从多方面养成他们对于法律的正义追求的信念与坚持。

三、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法律教育改革中的意义

法学教育之中所包含的主旨应该是让学生学会怎样去学习与使用法律,并不是简单地灌输一些既定的、凝固的知识与理论。事实上,通过法律诊所之中比较系统的学习与研究,相区分于传统的模式,学生们学会的是怎样应用法律的方法和技能。对于现阶段的法律教育职业化要求教给学生这种自我学习、自我更新、自我发展的能力,避免单纯地背诵几条法律条文。传统法学教育对于快速记忆法律的基本元素确实是异常有效的,但传统模式下对于学生的实践能力以及培养却并无多大益处。潜移默化的束缚了学生独立思考、发现问题的,并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诊所法律与传统教学的区别

法律教育论文范文7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笔者不赞成废除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因为法学是一门应用型学科,其目的在于培养具有法律实践能力的法律专业人才,而不仅仅是培养具有法律意识的守法公民。这就要求法学本科生在毕业之后能够熟练运用法律通过制作各种法律文书的方式来解决现实争议问题。不掌握基本的法律适用方法和文书制作技能就不可能成为合格的法科毕业生和法律人才。毕业论文恰恰能够达到检验学生法律适用方法和文书制作技能的目的。在不废除毕业论文的大前提下,笔者认为,很多高校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选题指导思路和评价机制偏离国家对本科生或学士学位申请者的要求,需要改革。根据我国《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本科生获得学士学位的条件是:“(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①不要求本科生达到硕士或博士的学术水平,即“对所研究地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②或“做出创造性的成果”③。换言之,本科毕业论文的主要目的在于考察学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而不是学术科研能力。因此,我们不能用见解独到或创新性来衡量一篇本科毕业论文的质量,也不能要求学生去解决一个学术或理论问题。对此,可能有人要问,不具有独到的见解或创新性,不解决学术问题,还能称之为论文吗?当然能,论文包括学术论文和非学术论文。本科毕业论文就是非学术论文,硕士论文或博士论文就应该是学术论文。就法学论文而言,有法律适用方面的论文,也有立法完善方面的论文。前者主要研究现行法律规范的理解和适用,属于解释论范畴;后者主要研究现行法律规范的弊端和修正,属于立法论范畴。在毕业论文选题时,大多数学生喜欢选择后者,老师也乐见其成。这在以前很正常,因为以前我国的立法空白和漏洞太多,已有立法也往往存在诸多弊端,著文献策实属学者分内之事。但目前,我国各项法律已基本建立,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在此前提下,如果还一味指导学生选择立法论方面的题目,就难免失之于法律规则的理解和适用。更为严重的是,此类选题侧重于学术研究,偏离本科生的培养目标,还是更多地选择解释论方面的题目为宜,这才是法律学习的基础。在笔者参与的答辩中,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某论文提出的立法建议早已成为生效法律或者对刚刚出台的法律提出修改建议。这都是非常滑稽可笑的事情。在评价机制方面,从毕业论文的写作到答辩,一共有三个环节:指导教师意见、评阅教师意见以及答辩委员会意见。无论任何环节,一般高校都要求对论文的学术性或创新性进行评价。这种评价标准实际上是学术论文的评价标准。用此标准评价本科毕业论文是不适当的,因为本科毕业论文不是学术论文,我国《学位条例》也不要求本科毕业论文具有学术性。笔者在参加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指导、评阅和答辩时,尽量回避对其进行学术性评价,但大多数老师仍然习惯与此,而没有认识到国家本科毕业论文的根本要求在于解决现实问题而非学术问题。总之,只要准确理解国家对本科毕业生或学士学位获得者的要求,我们就可以得出本科毕业论文不必具有学术性而应侧重实践性或应用性的结论。因此,必须改变我国目前针对本科毕业论文的错误做法,恢复其应然功能。

二、将法律诊所课程作业作为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重要形式

为了矫正本科毕业论文对学术性的盲目追求以恢复应然功能,本科毕业论文改革势在必行。就法学专业而言,笔者主张实行本科毕业论文形式的多样化,将选修法律诊所课程作为法学本科毕业实践的重要环节,将法律诊所课程的结课作业作为本科毕业论文的重要形式之一。凡是选修法律诊所课程并顺利通过考察的本科学生,即视为通过了本科毕业论文答辩。之所以如此主张,其原因在于法律诊所课程完全具备本科毕业论文的功能和形式。法律诊所,又称诊所式法律教育或临床法律教育,是对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之做法的借鉴,于二十世纪中叶发端于美国法学院,后风靡两大法系,而成为其法学院的主要课程之一。2000年之后,被引入中国法律教育体系,并被全国各大主要法学院所接受,面向高年级本科生或研究生开设。法律诊所课程包括课堂讲授和案件处理两大部分,④其突出特色在于无论是课堂讲授还是案件处理都立足于真实的案例,并且都是在教师指导下学生亲自处理或的为弱势群体服务的案例。因此,法律诊所课程与传统法律课程有着根本的区别,它以学生为中心,以案例为中心,以实践为中心,一改传统课程的以教师和教材为中心的灌输式授课模式。法律诊所的实践性特征决定了该课程的功能不是要求学生学习和掌握法律基础知识,而是运用其已经掌握的法律基础知识去解决真实世界中的真实案例。在对真实案件的处理中,不仅能够反映出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更为重要的是可以锻炼和考察其运用法律基础知识解决现实争议的实践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讲,顺利通过法律诊所课程学习的学生,就达到了本科毕业生或学士学位获得者的水平,满足我国《学位条例》规定的相关要求,依法可以获得本科毕业证和学士学位。因此,该课程在功能上和本科毕业论文是一致的。选修法律诊所课程以后,不再另行完成本科毕业论文,是可以的。从课程指导和考察的角度看,法律诊所课程与本科毕业论文的指导、评阅和答辩也存在相同之处。在法律诊所课程的讲授和指导过程中,我国的法学院一般都配备多名具有律师执业资格和执业经验的专职教师以及从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选聘的富有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士充任兼职指导教师。我所在的内蒙古大学法学院的法律诊所课程即是如此,我们有专职教师三名,都有律师执业资格和经验,在很多课程的讲授中也经常邀请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现身说法,随堂指导。在结课环节,我们要求每一位同学提交一份办案报告,然后三位老师集中会诊,结合日常案件处理或情况,给每一位同学一个合适的分数。这与本科毕业论文的答辩委员会模式是类似的。最后,除法律诊所课程的实践性比较契合国家对本科毕业论文的要求之外,法律诊所的另一个鲜明特点是公益性。这种公益性主要体现在法律诊所主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所以,每一个法律诊所都是一个法律援助中心。在开设法律诊所课程之前的2008年,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就与内蒙古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联合建立了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对外开放。开设法律诊所课程之后,法律诊所与援助中心合二为一。因此,法律诊所课程既是一门法学课程,又是一项公益活动,不仅能够锻炼和检验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更能培养和考察其法律职业道德。

三、完善法律诊所课程以适应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改革

法律诊所课程的实践性特征和评价机制决定了其与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同质性,也就决定了选修法律诊所课程可以作为完成本科毕业论文的重要形式。因此,建议教育部和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高等院校允许选修法律诊所课程的本科生以法律诊所结课作业作为本科毕业论文。为了适应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这一改革,法律诊所课程本身也要进行相应的完善。首先,提高认识,重视法律诊所课程。法律诊所课程自开设以来,一直都受到广大学生的热烈欢迎。在这里,他们可以接触到真实的案例,可以认识鲜活的人物,可以了解复杂的社会,可以体会到法律的价值,可以感知胜诉的成就。就内蒙古大学法学院而言,每年要求选修法律诊所课程的学生都远远大于该课程的容量(30人)。之所以如此,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很多老师还没有认识到法律诊所课程的重要性,不愿意参与诊所课程,从而限制了该课程的容量。因此,为了满足学生的需求,也为了适应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改革,广大法学教师应当首先提高认识,积极参与法律诊所课程。其次,推动法律诊所课程的规范化建设。每一个法律诊所就是一个法律援助中心。因此,实现法律诊所的规范化,就应当以法律援助中心的标准建设法律诊所。比如,实行案件登记制度,记录每一个来电、来访的当事人和案件基本情况;完善案件处理机制,为每一个案件配备一个主办学生和指导教师;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为每一个结案的案件及时建立档案,载明处理结果;等等。同时,作为一个课程,还应要求主办学生在结案之后及时完成结案报告,梳理案件事实,整理争议焦点,明确法律适用,阐述裁决结果。最后,落实办案经费,为法律诊所的良性运作提供物质保障。法律诊所为当事人提供的是免费的法律服务。但任何法律服务都是需要经费支持的,比如打印复印费、差旅费、办公经费,等等。这就需要国家、社会和学校的多方支持。据笔者了解,有些高校的法律诊所课程都有福特基金会的专项资金支持,比如中国人民大学。但更多的院校是从本院的办公经费中挤出来的,大多不足以支持法律诊所的正常运行。因此,建议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教育部、司法部和财政部)联合制定相关政策,为法律诊所课程提供专项教育经费。

四、结语

法律教育论文范文8

当前,尽管法学界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仍未达成统一,但较为一致的认识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并以自治为基本理念,但民法的自治难以解决市场的失灵、外部性及公共产品投资问题,因而需要国家权力的监管、调控以及并从新的角度来思考公共产品投资的法律规范形式。由此经济法至少应包括市场监管法、宏观调控法、环境资源法、社会保障法等内容。其所调整的不是私人主体之间的经济行为,而是政府对市场经济活动的干预与调控。基于此认识,市场主体法如公司法、市场行为法如合同法,以及物权法、侵权法、婚姻家庭法等均属于民法的内容,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税法、环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等则常被划归于经济法的体系范畴。根据上述关于民法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基本划分,可以说,民法和经济法均调整市场行为,均与经济关系与经济活动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但民法侧重于市场主体及其自主决定的经济活动,而经济法则侧重于对市场主体自主决定行为的局限进行政府干预。在很大程度上,民法构成了经济法的基础,因为不了解民法所调整的私主体行为,就不可能真正理解公权力干预的正当性。而且,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劳动法与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被划入经济法体系范畴的单行法,其所涉及的侵权关系、合同关系均以民法上的相关理论为基础。因此,对于经济法专业的法学本科生而言,民法是必修的基础课程。由于经济法与市场监管与调控紧密相关,常常被列为经管类专业的必修法律课程,但受专业课程计划的限制,不可能为法律课程留下充分的空间。对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而言,由于缺乏基础的法律知识背景,他们很难真正理解经济法的真正内涵。即使学到一些“法律知识”,也很难能在实践中准确地运用,实际上不能达到教学目的。因此,对非法学类专业而言,单纯一门经济法课程是远远不够的,但是开设更多的法律课程从专业课程规划的角度又不可能。在这种情况下,不应受学科意义上经济法调整对象的限制,而应针对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从“经济法律制度”的视角来进行课程设计。相对于“经济法”,“经济法律制度”不仅能够涵摄民法范畴内与市场经济活动相关的内容,从而有助于解决经济法课程前提性法律基础之不足,而且也便于将相关法律制度根据具体的需要进行系统性的整合。

二、非法学专业法律教学课程设计的三个层次

即使通过经济法律制度整合民法中有关市场经济行为的法律,单单这一门法律课程仍嫌不足。因为在学习经济法律制度之前,学生需要对法律的一般理论,经济法律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经济法律责任所涉及的刑法、行政法以及诉讼法等问题均需有基础性的把握。一般而言,经管类专业的法律课程设置应当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基础课程。基础课程主要介绍法的一般理论、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构造、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社会法及诉讼法所调整的基本社会关系及其基本内容。课程教学目标在于让学生对我国法律的基本体系与内容有个概括性的了解,并在此基础培养基本的法律思维与法治理念。《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强调,为全民法治观念,要将法治教育纳入整个国民教育体系,从中小学即设立法治知识课程。据此可以肯定的是,基础法律课程将成为高校所有专业的必修课程。目前,各高校经管类大多仅开设《经济法》一门法律课,很少未开设专门的法律基础课程。尽管思政类课程中涉及法律基础的内容,但其教学内容的侧重点并不在于基础法律知识的介绍和法律理念的培养,而是将法律作为加强思想道德教育的手段来对待的,其侧重点在于尊法守法意识的树立,与作为专业类法律课程的基础以及十八大四中全会《决定》的要求相差较远。在这种情况下,专业基础类课程中的《经济法学》课程的讲授缺乏必要的基础法律知识背景,仍需先行介绍法律的基础知识,从而严重影响了《经济法学》教学目标的实现。第二层次即经济法律制度。该课程属于学科基础类课程,其内容主要介绍与市场经济活动相关的法律知识。如果说基础课程的教学目标主要在于认知和理解,经济法律制度的教学目标则应适当增加法律的具体应用能力。第三层次为专业类课程。这类课程是根据具体专业方向的需要而有针对性地开设的课程。经济法律制度由于涉及到的法律领域十分庞杂,只能侧重于基础,而难以具体和深入。更为深入的内容只能就不同的专业方向有针对性地另行开设。比如人力资源方向,需要专门开设劳动法,工程管理专业需要开设建筑工程法,物流专业方向需开设物流法规,而对外贸易专业方向则需要进一步了解海商法的专业法律知识。这一层次的法律课程由于是针对具体的专业方向需要而特别开设的,故在教学目标上应更加注重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上述三个不同层次的法律课程,经济法律制度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相对于法律基础课程,它已经较为偏向专业需要,是对有关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的进一步深入。但相对不同专业方向的特殊需要,它又属于经管类的基础类课程。

三、非法学专业法律课程设计与创业教育之协调

当前,已出版的各类《经济法》教材近百种,但大多数是针对法学专业学生而编写的,虽然部分教材考虑了非法学专业的需要,但并未针对特定专业的自身特点,而是力争“包罗万象”,由各专业根据不同需要自行选择需讲授的内容。由于缺乏明确的针对性,这样的编排内容全面有余,但系统性不足,几乎毫无例外地均是依照单行法律来设章分节。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而言,这样的教学内容安排只能使他们掌握一些零散的经济法律知识,而难以形成体系化的认识,更无需谈法律的具体应用。为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教育部提出把创新创业教育纳入高校专业教育和文化素质教育教学计划和学分体系,建立多层次、立体化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并要求将创新创业类课程的设置要与专业课程体系有机融合,编写适用和有特色的高质量教材。尽管法律教育并非创新创业教育之重点,但法律课程建设无疑是创新创业——尤其是创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迄今为止,法律专业课程设计还未能充分考虑创业教育之需要。创业法律教育的关键是让学生了解创业过程中所需要的法律知识并能将之运用到创业工作中去,而相关的法律知识——企业的设立、公司治理、投资者内部关系、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市场经营与竞争等等——几乎均与经济法律制度密切相关,故此完全可以与经济法律制度的课程内容设计统一起来。在此基础上,《经济法律制度》课程的内容设计可考虑以创业过程为线索,将相关的经济法律知识贯穿起来。这样不仅可满足非法学专业尤其是经管类各专业法律课程教学要求,而且有助于法律知识的体系化理解和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