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研究论文范例

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合同研究论文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合同研究论文

学术论文著作权保护路径

一、界定著作权合同中易模糊事项规避侵权风险

著作权转让或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对学术论文具有充分的处置权从而为后序开发创造条件,尽管在市场经济中契约自由是保证期刊发展的必要前提,但著作权素来的非物质性即意识属性又需在一定的传播空间中存在,公众需求及公益需求才是确保文化作品不竭创造力的前提,因此,这个传播空间不只由直接开发者决定,商业主体严格的技术保护措施与利益追逐势必导致著作权公益性与私利性的矛盾及利益失衡[6]。为更好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各期刊出版单位都应当与作者签署著作权转让合同,合同中应明确期刊出版单位获取或被许可著作权的范围,这样才能有效解决移动互联网时代学术论文多、传播范围和影响大以及权利人确定难等问题。学术期刊出版单位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应明晰细则条款,有助于学术论文的合理应用及传播,避免不必要的著作权纠纷。

1.与作者签订合同注意事项

(1)著作权转让合同与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学术论文的载体一般是学术期刊,为有助于互联网环境下论文的有序、健康、合理化的传播,学术期刊出版单位应同每篇学术论文的作者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为防止将来不可期的风险及因著作权列举不全而造成的不必要的著作权纠纷,应在合同中注明转让《著作权法》第十条(五)~(十七)全部著作权,以此类条款作为兜底性条款[7],期刊出版单位获取身份后将上述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或许可使用,有利于学术论文的合理规范流通。

(2)采用电子合同格式。由于期刊出版合同的主体身份应为法人,但我国大部分高校期刊社或学报编辑部无法人身份,所以应拟定好电子合同格式,采取作者投稿时点击同意生效的形式,这既可省去加盖学校法人章这个环节,又可取得合同效力,采用网络点击合同方式签订著作权合同可有效解决授权效力问题且便于实际操作,为当前互联网环境下著作权取得方式之优选。

(3)图像、表格、音频和视频等著作权的转让。目前,期刊出版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强调了学术论文的整体著作权而忽视学术论文的图像、表格、音频和视频等部分的著作权。事实上随着网络移动端软件开发方式的不断创新,通过二维码即可获得学术论文中的图像、表格甚至视频、音频资料,尤其是中国知网的学术图片知识库,就是对这类图片再次开发的新型数据库,所以,学术论文中的图像、表格、音频和视频等著作权的获取也十分重要。如果期刊出版单位和作者签订的著作权转让或许可使用合同中未约定图像、表格、音频及视频等著作权的授权,那么在将来第三方使用时就会存在著作权争议,因此,在合同中必须明确学术论文中的图像、表格、音频和视频等著作权也要授权给期刊出版单位。

(4)转让期限。转让期限过短,不利于期刊长期的著作权开发,许可使用或转让著作权的合同期限应与学术论文著作权财产权保护期相同,如在合同中可表述为“上述权利的许可期限为论文著作权财产权的法定保护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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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论文著作权的乱象

内容是学术期刊的“生命线”,从自身而言应当重视的是其学术意识而非网络技术意识,但随着移动互联网已融入社会生产的各个领域,包括文化产业在内的很多产业都面临着基于移动互联网基础的数据意识转型期。移动互联网已成为学术论文传播的重要途径之一,其中基于移动端的在线交互式平台的建设对学术论文的传播起到“突飞猛进”的促进作用,学术论文网络数据库服务商纷纷建立了微信公众号或独立开发学术APP,这不仅有利于学者、作者和读者的交流,也摆脱了旧有模式依附于中国知网、万方数据库等基于计算机端的传统网络下载、搜索学术论文的方式,受众更渴望与志同道合的学术研究者从生活、观点和学术等方面进行综合性的全方位交流。微信诞生虽然短短数年,但其为学术论文的交流与传播提供了丰富的应用平台,与传统网络单向传播不同,作为一款跨平台通讯工具,它以一种实时交互的方式传播信息,它既不同于微博的传播方式(字数限制在140字以内),也不同于博客(以单一博主为主,其他阅读者关注或评论),基于移动端的微信、APP等在传播学术论文时更多体现的是人们对于移动阅读的互动性、方便性、随时性和有效性的推崇,但是阅读和交流的便利也带来著作权相关权利关系的解构,这对学术论文在移动互联网时代中的著作权保护提出了挑战。

学术论文在移动互联网中的传播效率大于其在传统互联网中的传播效率,学术论文的主体传播途径进化为互联网移动端互动交流共享,同时,由于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冲击,产生了学术论文著作权“乱象”,对于这些无序“乱象”,很多著作权权利人选择“漠视”“忽视”,还有些非权利人为获取更多权益而频频“越位”。

一、作者“漠视”现象

作者本是学术论文的著作权人,一般情况下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规定的17项著作权,不仅包括人身权还包括财产权,其中除4项人身权不能授予他人外,其余13项人身权可以授权转让,还可以授权许可他人享有专有使用权或非专有使用权。首先,在作者投稿发表学术论文并签署著作权合同过程中,很多作者都选择“漠视”著作权被转让或专有使用权被独家授予期刊出版单位这一条款,抱着作品只要发表了,以后的事情以后再说的心态,“漠视”自己已经丧失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其次,在后,有些作者“漠视”自己已经失去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仍在其个人微信公众号或其他移动互联网平台上传播自己的学术论文。再次,有些作者即便没有将著作权授予期刊出版单位,在自身仍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的条件下,对于互联网移动端的其他非权利主体非法传播其学术论文的行为也都选择“漠视”,有些作者还认为这是免费替自己宣传了作品。

二、期刊出版单位“忽视”现象

期刊出版单位为扩大办刊影响力,主动与网络数据库服务商协作建立回溯期刊库或者现刊库,依托网络传播学术资讯,但是期刊出版单位与学术论文作者签署协议取得学术论文的“纸质著作权”并不意味着其同时取得学术论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多期刊出版单位“忽视”协议内容,在没有得到作者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移动互联网上他人学术论文摘要或全文,这实际上侵犯了作者的网络信息传播权[1]。就期刊出版单位本身而言,其往往只拥有期刊版式设计权,《著作权法》并没有明确赋予期刊出版单位对学术论文著作权的绝对控制权,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期刊出版单位对学术论文著作权的控制,而学术论文著作权的核心内容———学术论文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的取得需要与作者签订授权合同。网络数据库服务商取得期刊出版单位许可使用协议有严格的次序要求,期刊出版单位首先应与学术论文作者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然后再与网络数据库服务商签订著作权使用合同,但是,期刊出版单位对很多非合同对象在微信、APP等移动平台上传播期刊出版单位已发表学术论文这一个现象,由于侵权数量多,维权成本高,很多期刊出版单位选择“忽视”。由于移动互联网出版行业存在巨大的商机,部分网络数据库服务商与期刊出版单位签订排他性合同希望垄断优秀论文来源,同时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压榨”期刊出版单位的商业利润,一些期刊出版单位或为“反抗商业暴力”、或为利益诱惑、或因法律意识淡薄,“忽视”排他性协议的约束,同时与数家网络数据库服务商签订类似授权合同,如有的期刊出版单位与某家期刊数据库服务商签订了独家数字出版合同,在合同中明确期刊出版单位不能再与其他网络数据服务商签订类似合同,但期刊出版单位又与其他网络数据库服务商签订了独家数字出版合同,法律实践中,若这些网络数据库服务商追责,期刊出版单位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2]。

三、网络数据库服务商“越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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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论文著作权保护困境

一、传统著作权保护机制与移动互联网传播之间的裂痕

在学术论文的纯纸媒时期,学术论文很难摆脱期刊印刷物独立传播,同时印刷的复制成本高且传播范围和流通渠道可控,学术论文的出版发行稳定控制在诸如期刊出版单位等专业出版机构掌控中,但是,伴随移动互联网为代表的新载体出现,使得学术论文得以摆脱物理载体的桎梏自由传播,传播主体多元化。权利是法律效力与专属利益的捆绑,专属利益是权利得以存在和延续的基础。传统著作权保护机制遵循作品的利用方式可给著作权人带来回报,作品使用行为的类型塑造了著作财产权的权利体系,传统著作权保护机制依据作品的使用方式,构建了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专有权利体系。传统著作权保护机制在以往之所以能轻松“摆平”新技术的挑衅,是因为新技术没有从根基上撼动著作权“守门人”控制模式,著作权人只与少量的专业期刊出版单位合作严防侵权行为发生,专业期刊出版单位也本能地通过制止传播渠道中的侵权行为维护经济利益。著作权保护机制设立的逻辑基点存在于“守门人”自身的职业操守,基于作品传播行业的高额投资及专业技术门槛,大规模复制已出版发行作品的行为并非单个个体可以胜任,个体规避专业机构大规模地复制传播作品谋取商业利益在当时并不可行,正是这种不可行以及著作权人与“守门人”之间的利益捆绑,确保了传统著作权保护机制顺畅运行,然而,以移动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变革了作品传播使用方式,使得传播方式脱离传统期刊出版单位的掌控,独立个体之间的实时在线交流式传播成为主流,信息传递模式的变革使学术论文得以低成本、大范围传播成为现实。在互联网移动端,学术论文的非复制性与多用户利用使得作品的传播利用方式发生根本性变化,学术论文的浏览既不需要传统复制权中的复制、下载行为,也不需要依托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行为,在互联网移动终端体现的是一种提供学术论文网络链接的(帮助)行为。学术论文存储在服务器端,而移动端仅仅是通过点击链接使用专用软件传送需要响应的浏览行为,因此,移动端用户不论是建立公众号还是通过朋友圈提供学术论文链接的行为均游离于传统著作权的效力之外。移动互联网多源内容提供者与实际著作权人的分离裂化了版权产业与移动互联网产业,导致作者、期刊出版单位、网络数据库服务商以及移动互联网平台服务提供商存在不同的利益追求,进而催化了新的商业模式,特别是部分网络数据库服务商转型后不再寻求掌控传播市场而是转向通过广告、服务增值获取“延迟”收益,专业期刊出版机构充当“守门人”获取传统利益的冲动日渐式微。一方面人们享受移动互联网的开放性、共享性,另一方面著作权保护机制设立的封闭性、专有性被打破。作者、期刊出版单位、网络数据库服务商和移动互联网平台服务提供商之间角色复合变形后利益诉求的分裂注定了传统著作权保护机制与移动网络传播之间的裂痕。

二、学术论文主体权属问题

1.主体确立标准改变了传统著作权权属模式

移动互联网模式下,学术网络社群的建立与联系更为便利,“用户创造内容”的形式出现,网络用户不仅是作者、读者也是传播者和使用者。网络用户在互联网移动平台实现了作品的交互式创作与传播,与传统学术及传统网络单向传播作品的使用方式不同的是其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著作权主体标准的确立,也给著作权制度在主体认定上带来了难题。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学术期刊的发表优势在于时效性,如不在互联网环境中抢占学术论文的首发权,就很容易被他人占领先机。2017年底,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教育部正式对国内外公布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官方平台,我国近500家学术期刊成为第一批合作出版单位,为了确保学术成果的首发权与快速传播,任何一篇文章投稿后,一经编辑部录用和审定,无需确定其后在纸质刊物上出版的时间和页码,通过电子杂志社审核,即可在《中国学术期刊(网络版)》中以网络中英文首发方式面向全世界出版①。目前,基于移动网络端的期刊采编系统也在积极研发中,学者只要具备一定的编辑知识,移动出版学术论文完全可行,过去的观点认为“编辑学者化”,而现在完全可以实现“学者编辑化”。首先,在“用户创造内容”的移动互联网环境中,用户之间形成一个共同的学术范围,从学术观点到研究群体,其创作或筛选出的作品本身就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价值。其次,用户进入数字出版环节后涉及学术论文内容及格式规范问题,现有模式下,学术论文的编辑都是通过出版专业资格考试的专业编辑,具备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无论是专业文字处理还是作品选题处理以及政治注意事项上都具备专业素质,在自媒体中,“学者编辑化”需要加强学者编辑知识的学习与研究,它不仅涉及发表作品自身的规范问题,还涉及文中引用和注释规范等问题。在“用户创造内容”的模式下,很多作品由移动互联网终端多个作者合作或改编,这时作品的著作权很难判断是所有网络参与创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还是分别由各个创作者分别享有,即使《著作权法》规定对作品的改编和修改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但是多终端用户共同创作作品的合作权利配置方式仍向著作权法则提出了挑战。

2.作者-期刊出版单位-网络数据库服务商三者权属分配

专有使用权的设定意在维护出版者的利益,确保在出版周期内出版者绝对控制作品的出版发行,实现收益最大化。专有使用权应是一项意定权利,需要出版者与作者协商获取,但作为期刊出版者即使获取了专有使用权,因为无法对作品转载作出干预,专有使用权很容易落空,不得不说这是现行立法的漏洞之一[3]。所以,期刊出版单位更应获得作者的著作权转让授权,才有利于学术论文在网络上传播及学术信息知识的利用,如果没有获取作者的著作权转让授权会产生权利主体的多元性与权利类型的层叠性,将导致学术论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状态的搜寻成本增加。目前,中国知网、超星期刊等数据库服务商已经强势“垄断”学术论文的网络传播途径,期刊出版单位和作者对著作权内容的控制被严重削弱。网络数据库服务商集内容提供者与传播者于一身,间接“垄断”了学术论文的网络传播渠道,造成著作权利益的分歧,作者和期刊出版单位等实际著作权人与网络数据库服务商之间的利益差距较大。在移动互联网环境中权利主体缺失或不明的现状下,通过合同形式明确作者、期刊出版单位和网络数据库服务商三者的权属关系,才能在现行著作权法律制度下区分权利人与使用人。由于我国《著作权法》中没有作品著作权约定不明的,其专有使用权归出版单位,但作品创作者享有永久追诉权等规定,造成学术论文授权合同中的瑕疵授权及授权不履行现象频发。作者和期刊出版单位是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还是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合同中约定的是专有使用权还是非专有使用权?作者是否能给期刊出版单位和网络数据库服务商同样的权利,还是作者将权利转让给期刊出版单位,再由期刊出版单位进行权属分配?这些问题都是移动互联网环境中著作权主体实施、创作、复制、传播以及保证其在私人领域利用作品的合理适用并防止著作主体界定标准失效的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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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管道勘察设计项目合同风险管理

[摘要]风险客观存在于油气管道勘察设计项目中,正由于项目的一次性特点导致其不确定性与其他的经济活动相比要大得多。一旦项目出现问题,就很难补救,所以风险管理就项目管理而言显得越发重要。文章从勘察设计承包方的角度,分析油气管道勘察设计项目合同风险管理的类型和特点,从合同生命周期的角度分析项目存在的管理风险并提供相关参考建议。

[关键词]油气管道勘察设计项目;项目合同;风险管理

1前言

项目在实现经营目标时,事项发生并影响战略和商业目标实现的可能性称为风险。合同风险管理是督导和控制项目合同风险的所有协调性活动,是确保油气管道勘察设计项目顺利进行的重要措施,它使项目决策者能够更好地考虑项目运行中的不确定性影响和未来事件发生的可能性,能够有效地对各种风险进行管理,做出正确的决策及实现项目的经营活动目标。目前我国油气管道勘察设计项目中的合同风险管理研究还较弱,对合同风险管理有较高的要求和挑战。

2油气管道勘察设计项目合同风险的类型及特点

2.1合同风险的类型

(1)按照合同生命周期可划分为:投标、谈判、签订、履行和终止风险。(2)按照风险涉及的当事人可划分为:业主风险、承包商风险、分包商风险。(3)按照风险的来源可包括来自经济、政治、法律、自然和社会等方面的风险。(4)按照风险是否可以管理可划分为:可管理风险和不可管理风险。前者是指用人的智能、知识等可以预测、可以控制的风险,如行为主体风险、管理风险和组织风险等;后者是指用人的智能、知识等无法预测和无法控制的风险,如不可抗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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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期刊版权保护注意的问题

既有的版权保护体系基于传统媒体环境而建立,学术期刊与新兴媒体的融合使现有学术期刊传播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随之,该体系也呈现出较大的不适应性,出现了诸多困境,表现较为突出。

1.法律难以跟上新媒体发展节拍

学术期刊没有作者许可是否可以网络使用存量论文。“先授权后使用”是版权使用的通常法则。依此,学术期刊网络使用论文除法定例外必须获得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然而,广大学术期刊对历史上的大量存量论文,尤其是互联网还没有兴起时登载的论文,并没得到这样的授权。这意味着从法律意义上讲,学术期刊们是无法直接网络使用这些存量论文的,除非他们一个个找到作者,拿到授权,但这又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学术期刊与新兴媒体融合是大势,但若不能很顺畅地利用这部分存量作品,融媒进程自会大大受阻。学术期刊是否有“孤儿作品”的网络使用权。或者因为作者离世且无继承人,或者因为版权管理信息不全而无法找到作者,或者其他原因没有作者,等等,使得很多学术期刊掌握大量的“孤儿”或“无主”作品,对于这些作品是否能网络使用,目前得不到相关法律支持。学术期刊通过“用稿声明”方式获取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效力问题。目前大部分学术期刊通过“用稿声明”或“投稿声明”方式来获取作者的信息网络使用权,诸如“凡经本刊采用的稿件,即视为作者同意授权本刊对其图文作品形式网络传播再使用的权利”。对于这种获权方式的合法性,学术界有不同声音,司法实践也未给予实质性支持。[4]经过作者许可的网络使用是否不需要学术期刊的授权?依照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论文信息网络传播权在作者手里,为此,一些网络媒体时常只获得了作者的许可便转载使用已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这样的网络使用对学术期刊的利益损害很大,最直接的影响当然是发行,此外也是对学术期刊论文生产投入的否定。学术论文的最终成稿出版,并非仅仅是作者的劳动成果,外审专家的评审,编辑的选稿、审稿和与作者的反复讨论,校对的审校,等等,学术期刊投入了很多,网络转载时不经过学术期刊的许可,这意味着这种投入是“为他人作了嫁衣”“被打了水漂”,是一种不公正的对待,也会严重挫伤学术期刊的积极性。现有“合理使用”给融媒环境中学术期刊合法利益带来潜在风险。如果微信或微博用户个体在朋友圈或微博空间里以学习、研究或欣赏的目的将学术期刊的论文进行上传或转发,那么这样的作品使用是否适用“合理使用”?依照传统环境来看,这样的作品使用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但在融媒环境中,若也简单将其适用,就有可能对学术期刊合法利益带来较大的损害。因为假如用户是网络大V,那么这样的上传或转发就可能带来很大的论文点击量和转发频次,这自然会冲击到学术期刊的发行量,损害学术期刊和作者的利益。

2.学术期刊版权素养整体偏低

2010年9月《传媒》杂志曾经展开过“中国媒体人版权素养调查”,数据表明,与其他媒体人相比,期刊人的版权素养最低,只有18%的期刊人经过版权培训,3%的期刊社有自己的法律顾问。[5]其中的学术期刊也不乐观。2014年和2017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分别认定了两批学术期刊名单,第一批为5756种,第二批为693种。这些学术期刊大部分处于“小弱散”的状况:几名编辑,有时会有一两个编务和一两名经营人员,加上社长总编,大致10人左右规模;经营收入大多是勉以度日或靠体外输血;至今没有一家叫得响的学术期刊出版集团,期刊之间的合作交流也很少。此外,这些学术期刊的体制机制时常较为保守,大量依然是事业单位,一些已转为企业的也仅仅是“翻牌公司”。总的来说,学术期刊现有的状态很不利于学术期刊版权素养的提升。一方面,没有能力在版权领域做过多的投入,如设置版权管理部门、整理作品版权信息、展开维权保护、让员工接受版权培训,等等;另一方面,也缺少动力,体制的庇护和资源的红利虽不能使日子“红红火火”但也能“旱涝保收”,版权保护所带来的增利很难内化为一种激励。

3.版权的授权和评估环节不畅

版权的保护与利用相辅相成,合理的版权保护有助于版权利用的顺利进行,顺畅的版权利用能促使版权得到更好的保护。现今融媒环境中学术期刊的版权利用不是太畅通,突出表现在版权的授权组织不发达和价值难评估两方面。融媒环境中如何将学术期刊版权的三大利益方——作者、学术期刊和新媒体用户联系起来,这需要较为发达的版权授权中介组织。当前,与学术期刊版权相关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虽成立时间较早,但依然处于职能较弱、权限不大、规模较小、市场化程度不高的阶段,学术期刊版权授权时较少会想到借助它的力量。版权作为无形资产,如何评估其价值,这本身就是传统难题。一篇学术论文究竟价值几何,惯例评估做法,一是国家法定规定,如《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的千字稿酬标准;二是合同约定,当事人互相约定价格。然而,现有法定规定针对传统纸质环境中而形成,融媒环境中是否适用没有法律支撑,也时常得不到相关当事人的认可,如论文的市场表现数据,如点击率和转载率的造假问题,便容易使作者或学术期刊质疑所获得的版权报偿。合同签订习惯的未养成,如很少有学术期刊与作者签订书面的授权协议,以及新环境中版权价格的很难达成等客观因素导致的合同签订率不高,也使得借助合同约定来评估版权价格的这一方式不能有效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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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科研管理信息系统构建

摘要: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高校科研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为高校科研管理信息化建设带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同时内部控制下科研管理规划范和透明化也为科研管理信息化建设带来了挑战。本文简要介绍了高校科研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将大数据引入科研管理的必要性,并结合笔者学校科研管理信息化建设经验分析了科研管理信息系统的构建过程,以期促进科研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和信息化。

关键词:“互联网+”;内部控制;高校;科研管理信息系统

按照《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要求,为深化改革、更好地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需要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此外,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对高校内部控制建设提出要求,通过制定制度、理顺流程、分析风险、实施措施、执行程序、加强监督,形成权责一致、制衡有效、管理科学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高校经济活动合法合规。因此,“放”不意味着“放任”,“管”不应该是“管死”,在为科研人员“松绑”的同时,也为科研管理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简化科研管理流程;另一方面要积极探索“互联网+科研服务”的模式,搭建项目管理、经费管理的信息化平台。因此,将“互联网+”思维方式和会计领域中内部控制的概念结合起来应用于科研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成为高校科研管理人员面临的重要课题。

1高校科研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发展现状及问题

1.1科研管理系统很难与校内其他部门系统实现数据共享

目前高校各职能部门都有各自的管理系统,不同系统开发商不同,使用的数据字典也不尽相同,导致系统兼容性和数据共享程度低,部门之间数据交换主要依赖于人工传递,难以形成高效的联动管理。一方面科研管理部门需要定期从校内其他系统中导入所需的科研人员及经费信息。另一方面,高校在职称评定、博硕导评审、研究生招生指标等工作中均涉及科研成果数据,教师要花费大量时间收集材料并填写各类不同的表格,管理人员也要多次审核科研数据,效率较低。

1.2科研管理信息系统功能尚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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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发展中的法学思考

 

社会发展中的金融法与环境法问题经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批准“,社会发展与法律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于2009年10月17~18日在复旦大学召开。此次会议由复旦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医事法中心、复旦大学民商法学科主办。来自俄罗斯莫斯科大学、德国洪堡大学、英国班戈大学、日本神奈川大学、韩国西江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的知名教授以及复旦大学部分教师4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收到学术论文30余篇,围绕“社会发展与法律改革”的主题,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讨沦,是一次高层次的学术研讨会。   此议题研讨由复旦大学法学院杨心宇教授、王全弟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吴宏伟教授评议。主要论文包括:   (1)俄罗斯前总理、俄罗斯联邦审计院秘书长、莫斯科大学国家审计学院院长S.M.沙赫赖(ShakhraySergey)教授作了《国家审计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效率》的报告。他认为,国家审计是在有限的社会资源条件下国家优化解决社会经济任务的工具,它以公民监督国家效率的机制合理取代了几个世纪以来国家监督个人行为的制度。作为现代社会的监督制度之一,它提出了社会经济改造中目的与手段的关系问题,特别重视分析各种改革与战略的社会代价。国家审计制度是一项转向新经济类型和高水平社会发展的前提手段。   中国学者评论认为,俄罗斯的审计制度对于俄罗斯的反腐败有重要作用。国家审计制度从学术角度来说是宪政的视角,值得中国学者研究与借鉴。   (2)莫斯科大学法律系系主任A.K.戈利琴科夫(GolichenkovAleksandrKonstantinovich)教授作了《生态立法的新的法律编纂》的报告,介绍了俄罗斯生态立法的主要任务、结构、主要途径(跨部门的法律编纂)、法律部门的区分与整合(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区分整合后形成生态法)、法典制定者必须解决的问题,认为生态立法改变了环境保护活动的法律基础,将会促进向清洁技术转化并保障国内经济在高生态标准下进一步增长,促使建立真正的国内生态安全体制。中国学者讨论认为,俄罗斯将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整合为生态法,这种跨部门的综合性的立法,即社会法的产生,值得我们研究。   (3)英国班戈大学法学院院长德莫特•卡希尔(DermotCahill)教授就其论文《欧盟内欧洲法院在公共采购领域对透明原则的运用》发表了演讲,介绍了欧盟在公共采购领域的一些最新发展,欧盟法确立了公共采购领域的透明原则及非歧视原则。欧洲法院(ECJ)的诸多判例已经对27个欧盟成员国不透明的公共采购现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更强化了透明原则,产生了扩大适用非歧视和透明度一般原则的结果。英国法院遵循了欧洲法院的司法判例,以致几乎所有该论文讨论的新近案件中,公共机构都被认定为违反了欧盟法律或一般原则。中国学者结合金融危机及中国的政府采购,与克希尔教授探讨了多层次的金融监管问题。   (4)复旦大学法学院朱淑娣教授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与金融规制法研究》为题作了演讲,以利益平衡为视角,探讨了中国金融领域的重大问题。朱教授指出,金融规制法律规范的评价标准主要包括规制发生的正当性、规制的合理限度和规制的法律控制3个方面。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的金融公法   2社会发展与侵权责任法改革   规制主要目标包括:双向兼顾性目标、利益平衡化目标和全球化贡献目标。会议还收到复旦大学法学院张建伟教授提交的论文《金融危机的法律思考》,俄罗斯的S.G梅德维杰夫教授提交的论文《俄罗斯联邦银行储蓄保险制度》,探讨了相关中、外金融法律问题。此议题的研讨由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高富平教授主持,复旦大学法学院段匡教授评议。   主要报告有:   (1)中国民法学会副会长、复旦大学医事法研究中心、民商法学科负责人刘士国教授作了《中国侵权责任法制定中的争论问题》的主题发言,向中外学者介绍了中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进程等基本情况,着重对以下几个立法中的争论问题及主要意见予以介绍和评述:①侵权责任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否仅规定侵犯民事权利,是否再规定侵犯利益;②关于统一死亡赔偿金的规定;③关于要不要规定国家赔偿责任;④关于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关系;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是否规定矿害等工伤事故责任;⑥楼上抛掷物伤人找不到加害人可否由相邻人赔偿的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刘士国教授认为:①侵权法调整的就是侵犯绝对性民事权利产生的社会关系,法与法律有区别,即使法律没有规定的权利,也可能存在于社会生活规则中,那就是法律之外的法涉及的权利,反对对利益作出特别规定。②统一死亡赔偿金标准是大势所趋,有利于保护受害人。③主要从性质上说,国家赔偿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平等关系,就此,侵权责任法应作规定。鉴于国家赔偿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侵权法仅规定一条就可以了,表明这是侵权责任的一个类型及赔偿的性质,具体条文由国家赔偿法规定。④采用责任能力规定是正确的和必要的,这涉及侵权法和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的改革。监护人责任应以被监护人无责任能力为条件,如被监护人有责任能力,被监护人应承担责任,不能赔偿的,由监护人承担补充责任。前者,是直接责任。侵权法以救济受害人为主要目的,也有教育、预防的功能,未成年人有过错,应予批评教育,甚至责令赔礼道歉。⑤侵权法应规定矿害事故的使用人因违反对被用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而且不限矿害,凡使用人对被使用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均应承担民事责任。⑥楼上抛掷物伤人找不到加害人不应由相邻人赔偿,法院不宜以共同危险行为或公平责任加以判决。加害人不明,公安机关应予立案侦查。   如仍不能确定加害人,公安部门可会同民政部门,对严重受害者实行社会救济。此外,受害人仍可依医疗保险减轻所支付的医疗支出,保险制度已对此具有救济功能。   对于中国侵权法的制定,外国专家饶有兴趣,就诸多问题与刘士国教授进行了探讨。#p#分页标题#e#   (2)韩国西江大学法学专门大学院长严东燮教   授以《韩国制造物责任法》为题,介绍了韩国制造物责任法的概要内容、制定该法以后韩国案例的动向,指出了该法的缺陷,提出了如下修改完善的建议:应对“缺陷推定”作明文规定;《制造物责任法》适用范围应当包括预售公寓的缺陷责任;应明确规定免责事由“法令制定的标准的遵守”中的“法令”局限为强制性的;法规条文应更明确。   (3)华东政法大学张礼洪教授就其论文《对侵权行为过错认定标准的新认识》作了报告。他以《阿奎利亚法》中关于过失的原始文献为基础,对完善现有的过失判断标准提出了建议:侵权过失的判断标准以客观过错为基本原则,即过失是对行为人没有尽一个理性善良的人的义务,预见或者预防自己行为的后果进行的。过失的存在以存在不法行为、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过失概念本身就蕴含了因果关系。过失的存在以行为人是否尽一般人应采取的谨慎义务为标准,但是,还应根据社会的一般认识,以造成损害的危险是否由行为人所知或者被害人是否根据自己的意志将自身处于一个不应处于的危险区域来判断行为人的过失。   (4)复旦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生王淑华作了《未登记过户之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的发言,她认为我国《物权法》对机动车的物权变动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机动车所有权自买卖交付时发生移转,登记过户仅是买受人据以获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不属于物权变动不得对抗的“第三人”范畴。转让交付但未办理登记过户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由对机动车享有运营支配权和运营利益的机动车实际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登记的所有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其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构成侵权行为。会议还收到复旦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生王康提交的论文《机动车交通事故共同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保险责任研究》。   3社会发展中的医事法律问题   此议题的研讨由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韩长印教授主持,复旦大学王全弟教授评议。主要报告有:   (1)日本神奈川大学法科大学院森田明教授作了《日本医疗诉讼与医疗的法制度的动向》的报告。   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介绍了日本国内患者权利运动的发展、重大医疗事故诉讼持续增加的特点以及最新的法律制度的施行:产科医疗补偿制度、对因出生时的原因造成的脑性麻痹患儿的无过失补偿制度、医药品副作用受害人的无过失补偿制度及预防接种被害人的补偿制度。   (2)复旦大学法学院姚军副教授作了《医疗事故侵权责任范围的正确确定》的演讲,他提出,作为法治社会核心价值的社会公平的核心内容,要求行为(或责任)人对己方行为及其不良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即法律上对己不利的后果)。在具体承担法律责任时,它又意味着责任人仅对由自己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而不应对超出该不良后果部分负责;同理,基于该核心价值(也是诸法的基本原则),医疗事故的责任人也只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立法即司法上不应强迫其承担超出该后果的责任。   (3)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满洪杰从比较法的角度进行了《人体试验侵权责任研究》的发言,建议我国应当构建独立于医疗过失责任的人体试验侵权责任制度。人体试验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可以在对过错的举证上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在因果关系问题上,应当采取相当因果关系、倒置。在因果关系问题上,应当采取相当因果关系、疫学原理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推定理论来进行综合判断。   (4)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李燕以《双性儿童性别确定的法律问题探究》为题,提出双性儿童并不是不正常的,当前医学界普遍施行的、经父母知情同意而为双性儿童确定性别的性别再造手术,并不符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性别确定应是儿童自己的宪法权利,父母对子女性别再造手术的知情同意权与双性儿童自己的宪法基本权利相冲突。法律应承认男女二元性别体系外的第三种性别,双性儿童的性别确定应待其长大后自己决定。   韩长印教授评议认为,医事法的研究提醒学者注意到平时不为大众所关注的处于弱势群体的少数人的权利,也提醒学者们思考我们的研究方向、研究方法等方法论问题。由于医事法内容的中外共同性,中外学者就医疗过失认定、损害赔偿、医疗诉讼等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4社会发展中的其他民商法律问题   此议题的研讨由人民大学法学院吴宏伟教授主持,复旦大学段匡教授评议。主要论文有:   (1)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院莱因哈德•辛格(ReinhardSinger)教授作了《变迁中的民法典的社会模型》的报告,介绍了社会模型的概念和它作为法律发展因素的功能、在19世纪私法秩序的社会模型的发展以及德国民法典的社会模型的变迁,提出了现代私法中的民主化和社会国家化、告别契约法中形式自由伦理模式,强调程序的和实质的合同正义,强调了民法的社会责任。   (2)复旦大学法学院王全弟教授所作报告《两岸担保物权比较研究论纲》,就如何确立保证债权获得完全清偿的制度,比较了2007年3月中国大陆《物权法》与台湾地区在2007年3月经立法院审议通过的担保物权修正草案,在担保物权的追及力、担保物权的实行期间、抵押权顺位、动产抵押、最高限额抵押、权利质权和商事留置权7个方面对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的物权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提出有利于两岸发展及法律相互借鉴与完善的建议。   (3)复旦大学法学院胡鸿高教授作了《中国企业并购及其法律改革》的报告,介绍了中国企业并购及其法治演进历程与特点、中国企业并购的模式、企业并购突出问题与法律改革。胡教授呼吁,企业并购,不仅应当有利于国家安全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而且要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信息披露法制,增加透明度,保障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当特别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在企业并购中,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发展社会保障公益事业,建设和谐社区与社会。目前当务之急,在于通过法律改革,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和实现机制,倡导和激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p#分页标题#e#   (4)复旦大学法学院何力教授作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的演讲,指出中国的资源特需改变了世界资源供求格局,阐述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进展,分析了经济主权和资源主权成为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法律障碍,分析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环境法和政治动乱问题,最后就中国海外资源投资保护的法律对策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5)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盖威作了《社会组织在我国协商治理模式中的地位与功能》的论文发言,建议进一步完善立法、修定民法通则、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尽快制定社团法、修改现行特别法增加法律责任的规定,进一步扶持社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淡化一些社会组织的行政色彩,转变政府中心主义治国理念,确立以民为本、以市民社会和市民组织活动为导向的治国之策,进一步完善协商治理机制。   (6)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院托马斯•莱塞尔(ThomasRaiser)教授作了《合同与合同法》的报告,俄罗斯A.Sherstobitov教授向会议提交了《关于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修订的构想》的论文,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韩伟、王森波分别提交了论文《斯多葛派的伦理哲学与罗马法的转型》、《必亦正名乎?———美国加州同性婚姻立法风波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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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产专科医院护理论文

一、材料与方法

一)材料

护理人员基本数据来源于医院历年人事统计报表。护理人员发表的论文数据来源于两方面:一是应用CHKD《中文生物医学》数据库输入“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进行检索,将2006-2013年在国内公开发表的论文作为统计对象;二是医院科研办公室统计的2006-2013年登记发表的论文数和期刊影响因子数。两方面的数据汇总后,筛除非医学专业期刊(含增刊),选择第一作者为护理人员的论文作为统计对象。

二)方法

以自然年为节点,将人员的基本信息与、影响因子、职称、学历等应用excel表进行分类统计。

二、结果

一)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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