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变更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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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论文

合同变更论文范文1

公路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条件与设计有较大出入,如果不及时变更就不能保证其质量;施工环境发生变化,如果不变更合同设计不能有效保证施工顺利进行;由于铁路、水利、农田、文物等方面不可预见的因素存在,需要对工程设计进行相应变更。1)增减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工程量,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工程量与设计图纸出现不相符,施工方自然生发合同变更诉求。相关技术人员对工程量测算受到一些客观和主观因素的影响,工程施工条件发生变化,设计人员水平限制,都可以造成工程量计算出现偏差和遗漏。2)变更有关建设材料,施工合同约定公路工程建设使用建设材料具有相对性,在实际操作时,由于受市场多种因素的影响,建筑材料标准出现差异也是常见现象,直接导致工程建设成本的改变。另外,国家或者地方政府对建筑出台新规范、新技术、新材料、抗震设计新要求、人防等方面的政策调整,也会造成工程的变更出现。3)增减建设工程的附属工程,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不可预见的变化。建设单位资金供应出现问题,需要增建一些附属建筑,或者是地质条件发生变化,遇到建设障碍,当地居民阻挠施工,无论哪一种情况出现,都会形成合同变更的发生,甚至出现合同变更索赔等。4)改变施工时间和顺序,公路工程建设在图纸交付、付款、决策等环节也会出现问题,或者是因为建设单位供应材料供货时间出现问题,也可能造成施工方案、施工工期、施工顺序等方面出现调整,出现合同变更也成为必然。

2加强公路工程建设中合同变更管理的具体措施

2.1强化合同变更审批权限

公路工程建设合同发生变更是常见现象,对工程合同变更需要进行相关审批才能够发生效力。重大设计变更需要提交交通部审批,较大设计变更需要提交省级交通部门进行审批,其他一般性合同设计变更则需要由建设方负责审查批准。合同变更审批完成后,变更部分才具有法律效力。

2.2理顺工程合同变更流程

公路工程建设出现设计变更,一般来自建设方、监理方和施工方,不管哪一方提出合同设计变更,都需要遵循一般变更程序。为了更好控制工程合同设计变更,要求主动变更方先提出变更申请,并将变更原因、图纸和相关增减金额报告等材料,提交给监理工程师,进入完整变更审批程序。监理工程师审查变更材料时,需要与建筑方和施工方进行适当协商,特别是涉及增减资金等内容,需要做更多协调工作,达成认知共识。由于一些特殊情况的存在,审批程序也可以做出一些调整,以免造成施工停滞等现象的发生。如遇到自然灾害、地质突况等,如果正常履行审批程序,将会造成施工方的损失,监理工程师可以在征得建设方同意情况下,批准施工方的变更申请,待适当时机补办相关书面手续。工程发生设计变更,必然造成建设成本的增减,对变更工程进行估价需要遵循一般步骤。首先是监理在得到建设方批准的情况下,对合同工程量进行变更估算,由监理工程师负责协调建设方和施工方,确定双方可以接受的单价或价格。工程变更估价方法:监理可以根据合同适用变更费率及价格进行估算,如果合同只有类似变更费率及价格,可以作为参考进行单价或价格估算。如果合同中没有适用条款,要由监理、建设方和施工方进行协商确定单价或价格。如天峨至乐业二级公路第五期工程龙滩大坝至向阳段工程,工程开工后,发生了几次工程变更,分别来自建设方和施工方提出的设计变更要求。经过监理多方协调,这些合同变更都得以顺利完成,确保公路工程建设的效率不受影响。建设方提出的变更要求:①通过对线路走向的调整,共减少投资376.8893万元,减少路线长度403.332m。②现龙滩水电站的库区蓄水标高为375m,远期规划的蓄水标高为400m,右侧上游很容易形成大面积淹没区,路基将会长期淹没在水中。通过调整线位和纵坡,降低涵洞流水面标高,实际只增加涵长112m,增加投资106.4991万元。③K44+095原设计涵洞的流水标高为482.56m,在雨季将造成上游较大面积的淹没区,同时该路段的路基由于受到水流的冲刷而被冲毁区。原设计K44+095的涵洞移位到K44+068并降低流水标高至468m(涵洞需加长42m),增加投资54.5179元。④因沿线无种植树木绿化的设计,根据“绿满八桂”的文件精神,增加完善沿线绿化设计,变更增加79.8082万元。施工方的变更要求:①按照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切实抓好公路工程预防坍塌事故隐患治理工作要求,对上边坡塌方和滑坡进行放缓和清除,共治理51处,清理土石53.4703万m3,增加费用661.7695万元。②合同工期内的价格调整增加。2011年和2012年的材料价差调整1075.4742万元,预计2013年上半年材料价差调整425万元。③原地面断面测量结果与原设计的断面不相符,增加上边坡的挡土墙、挡土墙基础超深、避险及超车道、涉农及环保要求而增加的防护和水利、涵洞基础超深、路基盲沟减少、标线工程数量统计错误等一般变更合计增加1717.0518万元。

2.3健全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合同管理环节众多,合同的洽谈、草拟、签订、下达、交底,以及合同责任划分、变更、终止、解除等,都需要根据相关管理制度进行操作,这样才能确保合同管理有章可循。建设单位合同交底制度、责任分解制度、工程进度款审批制度、日周月工作报送制度等,都需要在合同履行前,由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将合同管理相关责任目标进行交底,还要对合同细节进行相关解释和说明。

2.4建立合同动态管理机制

公路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内容较多,合同变更往往导致费用索赔,实行合同动态管理势在必行。首先要做好现场签证,及时记录多种信息,注意搜集保存相关图纸、计划、技术说明、规范、变更指令等文件。必要时,可以进行录影记录,便于工程变更作为有力佐证。其次是处理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失,建设方和施工方要以书面形式确认相关损失事实。最后要严格执行定额规定,不得随意改变合同基本约定。

3结语

合同变更论文范文2

关键词:工程变更,索赔,风险管理

 

1.建设管理方式与变更、索赔的关系

1.1. 招投标中选择合适的施工方案的重要性

在招投标中,大部分业主对建设工程是以最低标价选择中标单位的,忽视选择合适的施工方案,造成对工程施工多少都有一些模糊的理解,一般来说,任何施工方案都不可能没有变更和索赔。每一个施工方案,无论是传统的还是创新的,都有其自身的优点和缺点。对于传统的施工方案,我们大致知道他的缺陷在什么地方,在工程施工中我们可以采取相应措施来规避风险,但是没创新、成本高。而新的施工方案,工程变更与索赔的风险会大大加大,但是新的方案确实有其独到之处,即有创新、效率高,所以根据工程项目自身的具体情况来选择施工方案是可以规避部分风险的。

1.2. 合同条款与风险管理

业主选定承包商、形成施工合同。对于一项工程项目来说,当考虑其可能存在的风险事件时,业主往往就会通过合同条款将风险转移强加给承包商。在投标时,有很多承包商往往为了中标而忽略了其工程可能面临的风险事件,一旦风险发生,承包商最基本的手段就是通过合同条款提出索赔,也就是说明合同条款的重要性,在合同谈判时,承包商应该要求增加相应条款来保障自身权利,一旦承包商对风险事件估计不足时,往往就会使承包商失去继续施工的履约能力。因此在谈判起草合同时,成功的预见不确定事件是必要和可能的,工程变更和索赔,必须从合同初始就预测。

2.承包商的变更索赔与风险管理

2.1.在投标时可能遇到的变更风险

在投标阶段,承包商就应该熟悉所有的合同条款和相关图纸,了解其即将面临的风险,承包商可能面临的风险有些在合同条款中就已经列出,但是绝大部分是没有列出的,也就是说有些业主主动承担风险,有些风险业主就转嫁给了承包商。免费论文。风险转移条款应用的增加,极大的改变了工程建设各方的认识,在这个过程中,承包商除了和业主进行协调外,必须在投标前就了解风险转移条款,依据情况协商合同外的补偿,比如通过保险把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等等。

2.2.工程变更的种类

变更的条款依据非常重要,其条款是否恰当在整个索赔过程中起到很重要的作用,通常这些条款也成为了引起争议的地方。因此,必须充分了解典型的变更条款内容和范围。

⑴正规变更属于业主颁布了“变更指令”,所谓的“变更指令”就是修改合同相关条款。“变更指令”必须要有业主签字,否则便成为了无效指令,这样索赔时是不可能成功的。

⑵建设性变更属于业主口头或暗示的变更,或者是起因于业主负责的问题而进行的合同外的工程施工,比如:在不完全或不确切的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量,当通过业主口头或暗示方式下达变更令时,承包商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书面信函要求业主对其确认。

⑶主体变更。所谓“主体变更”就是要在最初合同范围以外要求做大量的工作,其不是单一的变更,而是极大的偏离了原项目的一系列变更。但多而频繁的变更不能认为是主体变更。主体变更通常是由业主变更令来落实,而主体变更将赋予承包商取消合同而不受惩罚的权利。

2.3.工程变更的处理

当由于工程变更导致工期延长或费用增加时,承包商应及时提出索赔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计算工期和费用的补偿,保证承包商在合同各个环节中都符合合同要求。

3.索赔

在招投标中,很多承包商为了能中标都采用低价投标的方法,即投标价低于标底很多,这样在工程中承包商基本没有利润可言,甚至是亏本的,原因是承包商试图在施工工艺、工法和材料创造的施工事件与不可预见的地质、安全资料创造的事件中寻求变更、索赔的点和面来弥补自己的损失,或反亏为盈。

3.1.收集相关索赔资料

额外费用和工期延长索赔是由建设项目中的各种事件引起的,业主、承包商、供货商都可索赔。为了增加索赔成功的机会,索赔者必须有足够的证据,相应的文件,确定额外的费用和工期的数量和原因。因此,合同各方必须以事件和文件为依据,辨别、记录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事件对工期施工费用的影响。

很多事件能够引起工期和费用的增加,其中有些是可索赔的,但必须证明事件的存在及引起事件的原因的可索赔性。成功的索赔者必须以事件和合同为依据、记录可能发生和已经发生的影响工期费用的事件,并以记录为依据来跟踪索赔的影响费用,通过及时通知和处理的文件来保护他索赔的权利。

3.2.按索赔程序进行索赔

合同中规定了提出索赔的时间和程序要求,如果承包商没有按照合同要求及时提交书面的索赔报告,就可能导致索赔事件的失败,因此,承包商应该意识到及时的索赔报告和合理的相关索赔文件的重要性,它可能成功地阻止业主拒绝索赔,最终解决索赔问题。一个成功工程变更的索赔必须要在工程建设之前就应该开始,做好一切准备工作,直到合同结束时为止,并且要求承包商和业主建立良好的关系。免费论文。没有工程变更和索赔事件的工程是没有的,如果对整个工程的变更和索赔及时解决,对项目各方都是十分有利的。

4.案例分析

重庆市轨道交通一号线的歇台子车站及区间隧道项目,车站设计起讫里程为K9+931.45~K10+116.55,总长185.1m。车站两侧均为矿山法开挖区间,隧道开挖总宽度20.36m,总高度17.352,主体隧道拱顶覆土厚度7.4~9.5m,,为浅埋隧道。车站位于渝州路与科园六路的交叉口,渝州路的路面下。渝州路为城市主干道,站位处地面建筑物较多,以多层为主;路面交通繁忙,地面下管线密集。受周围环境限制,需设置施工竖井以形成主体隧道开挖工作面。两个风井分别位于车站首尾两端,施工期间考虑作为主体隧道的施工竖井和出渣通道,同时,也作为两端矿山法开挖区间的施工通道。

对一个工程,一般来说,索赔主要讨论的是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费用索赔的内容为: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及其他工程费,在这里主要分析本项目的直接费和间接费的索赔情况。下面对本工程索赔情况做一个简要的分析,本工程的主要变更为:为安全而加强支护,仅为支护参数改变。首先探讨工程索赔能否成立的条件:1)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2)由于非承包人原因而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4)歇台子车站属于浅埋大跨隧道,且设计标高较勘察时标高提高6米,地质发生变化,围岩较差,极易坍塌至地表,为了保证歇台子车站施工安全,确保渝州路不开裂,因此,需要对工程实际施工方案进行变更,并报监理工程师审核,最后报业主审批。实际变更和增加的直接费、间接费如下:

⑴.φ25中空注浆锚杆变更为φ25自进式锚杆:变更前:数量35884m,综合单价为33.00元,合计金额为1184172元。变更后:数量为71046.5m,综合单价为116.88元,合计金额为8303914.92元。工程变更后增加费用为7119742.92元。免费论文。

⑵.车站主体C25喷射混凝土变更为喷射C25钢纤维混凝土:变更前:数量为3615.86m3,综合单价为420.24m3,合计金额1519529.01元。变更后:数量为3883.79m3,综合单价为1807.5,合计金额7019950.43.。工程变更后增加费用为5500421.42元。

⑶.初期支护型钢变更为格栅钢架:变更前:数量为844.89t,综合单价为4361.15元,合计金额为3684687.66元。变更后:数量为750.85t,综合单价为6926.61m3,合计金额为5200810.49元。工程变更后增加费用为1516122.83元。

本工程此次变更增加的直接费用为14136287.16元。间接费用为:707886.35元,总计索赔费用为:14844173.51元,为整个项目的良性运转创造了条件。

5.结束语

项目风险管理要细致、全面,对现场及图纸要有深刻的认识;同时灵活运用现场条件使用索赔技巧,这样才能保证建设项目的良性运转。

参考文献

[1]尹贻林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M],中国计划出版社 2008,4

[2]尹贻林《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M],中国计划出版社 2008.4

合同变更论文范文3

论文关键词:IPO募集资金,投向变更,公司特征

 

一、引言

IPO的成功发行对企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它不仅可以使公司筹集大量资金投资新项目,扩大经营规模,实现公司战略目标,且有助于改善公司资本结构和公司治理,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从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目标。上市公司募股功能的发挥,对促进上市公司快速发展金融论文,提升上市公司的社会贡献水平也产生了重大影响。但是其发展也存在诸多问题和弊病有待解决,IPO上市公司变更募股资金投向就是其中的问题之一。这是因为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时的《招股说明书》,实际上都是对投资者的一种承诺,投资者据此做出投资与否的判断。如果投资者决定投资,就等于与上市公司签订以招股说明书为内容的投资合同,约定投资人出资,公司方面负责经营管理。所以IPO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实际是一种违约行为,这不仅直接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而近年来,中国IPO募集资金投向变更行为越来越频繁,其用途变更已引起了各方人士的高度关注论文参考文献格式。因此,本文拟在股权分置改革背景下,通过采用公司特征作为主要研究变量,对IPO募集资金投向变更进行了实证研究,试图从中找出某些规律,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提供一些帮助和建议。

二、文献综述

国外理论界对于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研究已经非常成熟和深入,但是由于国外的股票市场比较健全,监管得当金融论文,几乎没有随意变更IPO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现象,所以国外文献对此的研究也很少,未发现西方关于募资投向变更问题的相关研究成果。国外的大量研究都集中在融资的资本结构、成本、融资顺序等方面。但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学者的研究方法和理论基础。国内对此问题的研究也始于1997年后,市场上出现大量变更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现象之后。

关于国内对IPO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我国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原因进行分析,并从客观因素和非客观因素两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证。

2、研究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与变更前后公司业绩之间的关系,以此分析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变更是“善意”还是“恶意”以及募集资金投向变更对公司业绩影响是积极还是消极的。

3、分析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变更引起的市场反应,检验公众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变更的反应以及影响这种反应的因素有哪些,并对不同种类募集资金变更的显著影响因素是否不同进行对比分析。

4、从战略与绩效的视角对我国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向的多元化与变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分析募集资金投向的多元化程度与变更程度相关关系。

5、对上市公司面对的制度约束分析的较多,缺乏对这些制度约束的形成机制及其历史演变进行分析。

三、研究假设

张为国、翟春燕(2005)得出了因主观因素发生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比例大于因客观因素变更的比例。并进一步说明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中国特殊的制度背景和现实因素所造成的。要改变目前这种现状,需要改变我国“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完善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论文参考文献格式。2005年4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向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保荐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下发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正式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股权分置改革的实行使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手中的股票价值与小股东一样伴随着二级市场的价格波动,大小股东的利益基础一致,这必然促使大股东关心公司二级市场的表现。段特奇(2003)认为上市公司发出的募集资金变更投向公告会在证券市场上产生传导效应金融论文,引起该公司股价下跌。据此,我们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一:IPO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呈正相关。

如何防止内部人控制及大股东操纵、完善董事会的职能与结构,从而重树投资者的信心,成为全球范围内企业所关注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于是,人们开始意识到引入独立董事会制度以强化董事会的职能,确保董事会运作的公正、透明的必要性。从股东投资者层面来看,独立董事制度有利于制衡控股股东,监督经营者。独立董事有助于保持董事会独立性,维护所有股东利益,增加股东价值。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能为董事会提供知识、客观性、判断和平衡,从全体股东利益出发监督和监控公司管理层。因此,独立董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会抑制IPO募集资金投向变更行为的发生,我们提出下面假设:

假设二:IPO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与独立董事比例呈负相关。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现象非常普遍。但在所有发生变更的行业中,以传统制造业所占比例最大,这是由于传统制造业处于完全竞争状态和微利状态,该行业主营业务利润率较低,如果把募集的资金用于主业金融论文,给企业带来的利润会很小,受高额利润的驱使,这就使得这些上市公司纷纷放弃原来拟投资项目,而改投其他收益率更高的项目或转向非实业投资领域以期获得高利润。而对于新兴行业来说本身主营业务具有很好的前景,公司处于高速发展时期,没有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动机。因此,可以得出以下假设:

假设三:IPO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与行业具有相关性论文参考文献格式。

募集资金变更实际上是对IPO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可行性项目的否定,这是上市公司投资决策的失误,从实质上反映了我国上市公司普遍没有建立起细致有效的投资决策程序和规范。但这种规范化的决策程序的建立与公司规模是具有相关性的,我们知道公司规模越大,其公司治理结构越完善,也会有科学的规范投资决策机制为其提供支持,对可行性项目的论证相应的较充分。另外,公司规模越大,其受到各项监管也越多,所以不会轻易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据此,我们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四:IPO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与公司规模呈负相关。

如果上市公司负债较多金融论文,很可能会盲目的拼凑一些项目,来解决资金短缺的燃眉之急,募集资金到手后,又找各种理由来说明原来的项目效益差,另外的项目好等来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同时,债较多、财务状况较恶劣的公司在遇到其他投资项目或是应对公司发展的其他需要时,没有其他渠道获得资金,只好使用募集来的资金。也就是说为了“圈钱”欺骗广大投资者。根据上述分析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五:IPO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与公司资产负债率呈正相关。

从以上假设定义本文的变量,如下表:

变量定义

 

变量

代码

变量说明

预计符号

因变量

1

发生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0

没有发生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FS

变更年末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

+

DS

变更年末独立董事比例

INS

传统行业为1,新兴行业为0

  LnTA

变更年末资产总额对数

DA

合同变更论文范文4

关键词:工程变更;结算;工期;进度;质量;合同;影响;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引言

工程变更的内容极其广泛,不同的合同文本对其描述各有不同,通过对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FIDIC施工合同条件》以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工程变更规定的对比可知合同规定允许的工程变更情况主要集中在4个方面,即增减合同约定的工作量;改变施工顺序或施工时间;改变工程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增加附加工作。在此基础上,展开工程变更对工程项目结算的影响分析。

2.工程变更对项目结算的影响

工程变更作为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失控及施工工期延误的主要原因,在工程变更发生后势必会造成合同价款与施工工期的相应调整,这种现象对结算的影响不但表现在工程变更本身直接发生的费用和施工工期的补偿,而且还间接的影响其他没有工程变更的工序或工作的顺利实施。

2.1工程变更导致的直接影响

工程变更对项目的直接影响指工程变更导致的施工工期的延长引起的费用增加以及工程变更价款的增加。

2.1.1工程变更导致工期延长

工程变更导致的工期延误是指项目的进度偏离合同的目标状态造成实际进度滞后于预定的进度计划。工期延误的类型有多种,在一般的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模式中,由于承包商自己原因所引起的工期延误,称为不可原谅的工期延误(Non—Excusable Delay),由此引发的相应费用不予补偿;由于业主原因所引起的工期延误,如图纸延误、场地延误等,称为可原谅且应予补偿的工期延误(Excusable and Compensable Delay),由此引发的相应费用,业主应给予补偿;而由于客观原因所引起的工期延误,称为可原谅但不予补偿的工期延误(Excusable but not compensable Delay),由此引发的相应费用应区别对待,各自损失各自承担,工程损失业主承担。

2.1.2工程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加

依据对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工程变更价款规定的对比可知,工程变更的发生将直接影响承发包合同价款的变化,并且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可以进行调价,调整的价格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只有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价格调整才由业主方承担,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的14天内,提出工程变更价款的相关报告,经工程师或业主确认后调整相应的合同价款,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2工程变更导致的间接影响

间接影响指由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索赔,以及由于索赔久拖不决进而发展为合同纠纷和争端,严重的还将会导致昂贵而费时的仲裁或司法诉讼。

2.2.1工程变更导致工程索赔的产生

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索赔几乎占了提交的工程索赔报告的一半左右,因此,可以断定工程变更是诱发工程索赔的主要原因之一,工程变更与工程索赔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工程变更与工程索赔对项目目标顺利实现的影响都很大,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控制工程变更产生的影响、工程索赔的发生量并减少它们对项目的影响。特别要注意控制工程变更产生的影响,不但工程变更自身的发生对项目的干扰很大,同时它的发生也是工程索赔发生的最主要原因,减少工程变更的发生量有利于进行工程索赔的管理。所以,在业主方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工程变更转变成工程索赔的发生,以防由于工程变更转变成工程索赔进而导致结算款的增加。

2.2.2工程变更导致工程结算纠纷

由于建设工程项目具有建设周期长、不确定影响因素较多等特点,常常会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没有按照预先程序或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的工程变更手续,导致结算时承发包双方产生纠纷,使得结算款增加,严重的直接影响了承发包双方之间的长期合作关系。

(1)工程变更直接导致的结算纠纷

工程变更直接导致结算纠纷主要集中在工程变更结算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合法性性,例如:工程变更的相关手续是否齐全、各种工程变更相关记录是否真实有效等等,除此之外,依据计价方式的不同对在不同形式下的合同类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的计价也应区分对待(具体情况如表1)。

表1工程变更直接导致结算纠纷的情形

(2)工程变更间接导致的结算纠纷

工程变更间接导致结算纠纷主要是由工程变更导致的索赔久拖不决所致。工程变更对大多数承包商来说也是一个增加自身利润的机会,所以,承包商会借此机会进行大量的证据收集,以便证明其工程索赔的合理性,但大多数情况下,承包商都会把一些本不应该进行索赔的事项也列入其中,为此,业主方在工程变更发生后必须收集相应的信息,以此防止承包商借此机会随意进行工程索赔,进而减少承发包双方由工程变更间接导致的结算纠纷的产生。

3.结语

工程变更问题是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工程变更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项目合同签订各方的经济利益。正确理解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程变更及合理有效地处理工程变更产生的影响,对预防并减少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合约问题的产生,更好地管理项目合约各方当事人的行为,维护项目合约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真正实现用最少的资金来达到项目投资的目标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段淑芳,冯庆荣,工程变更的成因及其审计当议[J].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

[2] 吴书安.工程变更管理的研究[D].东南大学硕士论文,2006.

[3] 李维芳.工程变更确认与控制[J].建筑经济,2007(3).

合同变更论文范文5

关键词:工程,全过程造价控制

 

在工程建设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造价控制中,造价控制是很重要的,建设单位对工程造价的控制与管理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在项目建设各阶段,即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工程招标及承、发包工程阶段、施工阶段以及竣工验收阶段,通过工程造价的控制,相应形成了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价、承包合同价及竣工决算,这些造价之间存在着前者控制后者、后者补充前者的相互作用关系,最终实现有效全过程控制工程造价。

1.决策阶段,合理确定工程投资估算

我国基本建设投资程序规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应根据规模大小,按规定报批。经有权机关审批的项目投资总额就成了今后的造价目标。非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也存在工程投资总额。因此,这个阶段能否根据项目的总体建设目标,综合考虑各种建设条件,充分估计各种费用,在既不铺张浪费,又不留缺口的前提下,进行多方案比选,最终确定最合理、最优化的建设方案,为今后的工程建设总体目标,特别是工程造价目标的实现打下良好的基础。在工程决策前,充分了解并能实地了解建设用地有关的基础数据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经济等,做到研究论文的基础资料准确,确保科研报告的真实性,并具有一定的深度。估算的项目齐全,费用合理,不留缺口。

2.设计阶段,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工程设计一般分为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在工程设计阶段,特别是初步设计阶段,实行限额设计,采取优化设计的方法,可达到控制造价的目的,又可提高设计质量,达到经济与技术的完美统一。论文格式。

整个设计过程中,限额设计是对工程投资目标进行分解,按上一阶段确定的目标控制下一阶段的设计,而且在设计中以控制工程量为重要内容。作为工程的建设单位可在委托设计单位或通过设计招标选择设计单位时,明确提出限额设计,促使设计单位加强造价控制的观念,强化设计人员的工程造价意识,达到技术与经济的统一。设计人员在整个设计过程中,应各自检查本专业的工程费用,由设计项目负责人进行统筹把关,最后控制在限额内。

3.实行招标采购制度,引进市场价格竞争,降低工程造价

实行工程项目招标采购制度,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过供求双方的相互选择、竞争确定采购价格。在具体的工程实践中,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大小,对于拟发生的费用符合公开招标要求的金额时,则应采用公开招标形式,吸引符合资质的承包商或供货商参加竞争,通过法定程序选择报价低,时间短,具有良好业绩的承包商;对于未达公开招标要求的项目,如选择勘察、设计等参建单位,可采用议标的方式,邀请资质满足要求,业绩、信誉良好的单位参与议标,参照公开招标的程序,经评议后择优选择合理低价中标单位。通过实行招标采购制度,引进价格竞争,可有效降低费用。

4.合同的签订,也能合理控制工程造价

施工招标完成后,作为招标阶段的最后一个环节就是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都是作为以后竣工结算的主要依据,作为施工合同主要以招标文件为基础,不能违反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但是需要对招标文件中某些部分作适当的补充和细化,特别是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方面的条款一定要明确和详尽。

实践表明,一份严密、准确的合同文件能很好的保证建设工程合同造价的合理性、合法性,减少履行合同中甲乙双方的纠纷,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

5.施工阶段严格控制工程变更,降低变更费用

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施工技术的要求或现场施工环境的变化以及业主的要求,均可能产生工程变更。为了降低工程变更费用,可采取以下措施:

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任务前,应根据项目的实施目标,特别是分阶段实施的工程,周全考虑本阶段要实施的项目。以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临时增加项目,而产生业主引起的变更,导致施工单位提出工期及费用上的索赔。对于不可避免的工程变更采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价格,取其价格的一部分使用。论文格式。例如:某钻孔桩的工程情况是,直径为1.0m的共计1501m;直径为1.2m的共计长8178m;直径为1.3m的共计2017。原合同规定选择直径为1.0m的钻孔桩做静载破坏试验。论文格式。显然如果选择直径为1.2m的钻孔桩做静载破坏试验对工程更具有代表性和指导意义。因此造价工程师决定变更。但在原工程量清单中仅有直径为1.0m静载破坏试验的价格,没有直接或其他可套用的价格供参考。经过认真分析,造价工程师认为,钻孔桩做静载破坏试验的的费用主要有两部分构成,一部分为试验费用,另一部分为桩本身的费用,而实验方法及设备并未因试验桩直径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因此,可认为试验费用没有增减,费用的增减主要来自由钻孔桩直径变化而引起的桩本身的费用的变化。直径为1.2m的普通钻孔桩的单价在工程量清单中就可以找到,且地理位置和施工条件相近。因此,采用直径为1.2m的钻孔桩做静载破坏试验的费用为:直径1.0m静载破坏试验+直径为1.2m的钻孔桩的清单价格。

6、实行竣工结算审查和财务决算审计,防止施工单位多估冒算,并对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的通用条款所示,在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一般情况下,承包人或多或少会有多估冒算的,为了使竣工结算符合工程实际情况,发包人会进行结算审查。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28天内提出书面修改意见,这样就不会造成合同违约。如果发包人有能力,可先进行内部审核,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如无能力,则应及时委托中介机构,由中介机构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出具书面的修改意见。通常情况下,建设单位会将竣工结算审查与财务决算审计一并委托,也应尽可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出具意见。通过竣工结算审查,防止施工单位多估冒算,使建设投资控制在合理的金额内。通过财务决算审计,编制财务决算报表,检查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对项目实施的投资效益进行评价,为今后的工程实施积累经验也吸取教训。

综上所述,工程造价的控制与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市场经济的变化多端,使得工程投资的确定与控制变得更为复杂化,这就需要建设单位对工程造价的管理既全面又有侧重点。在工程实施过程的各个阶段,时时要有控制造价的经济头脑,发挥建设单位掌握第一手资料的优势,认真分析和充分利用建设周期中的重要信息,把握住市场经济的脉搏,减少或避免建设资金的流失,最大限度地提高建设资金的投资效益。

参考文献

《建设工程投资控制》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组织编写:毛鹤琴,刘长斌,曲修山等

《山东省建筑工程计价方法》.主编:沈大伟 金绍波

合同变更论文范文6

关键词:市政工程工程造价 变更管理

中图分类号:TU99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面临着许多不确定性,使得项目始终处于变化的过程,面对这些变化,就要采取相应的应变措施,这就是所谓的工程变更[1].市政工程即城镇基础设施的建设,是由政府部门负责的城市公用设施,其建设资金来源主要来自于国家的投入和地方财政。由于市政工程流动性强、受自然气候影响大、施工条件变化大、可变因素多等特点,导致工程变更时常发生,以至于影响工程投资。

二.市政项目的工程特点及造价控制的重要性。

市政工程是指以改善城市居住生活环境,提高城市品位,健全城市功能为目的的设施建设工程,主要包括城市绿化、道路、桥梁、热力、燃气、给排水等公共事业的建设和维护管理。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建筑市场的发展,目前市政工程在施工能力和管理水平上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然而,面对不断增大的投资力度,市政工程的造价管理工作中也暴露出了一些实际问题,使工程的投资效益受到影响。市政建设者必须深入研究工程实践中的不合理现象,并根据工程的实际特点,运用有效的控制手段,实现市政工程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与其他建设工程不同,市政项目的工程特点体现在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于政府投资,虽然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工程建设的投资环境相对改善,在投资主体和投资方式等方面都呈现出多元化、多层次的趋势,但现阶段,政府投资仍是市政工程的投资主体,且工程多存在投资金额大、建设要求高、各专业相互交叉作业、工序多而复杂、以及工期紧张等特点,加之市区环境、政府行政命令等对工程的影响,使工程造价的控制存在很大的困难,造成目前的市政工程造价管理中很多问题悬而未决。

三.当前市政工程造价存在的问题。

1. 造价缺乏整体控制。

造价控制是由项目规划、招投标、设计施工以及验收等各个环节组成的全过程动态管理活动,但由于目前对工程造价管理缺乏系统而科学的定位,造价管理的概念多数仅停留在工程的预结算和 施工阶段的成本控制上,忽视了其他环节对造价的重要影响,造成工程整体成本的浪费。以招投标管理为例,由于目前很多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制度尚未完善,导致工程标底不明,招标文件、设计图纸、预算定额等与工程造价相关的资料缺失,使项目结算失去了依据。而相关研究表明,施工阶段对工程造价造成影响的可能性不足20%,而设计阶段对造价的影响则在50%~70%左右,但由于缺乏完善的设计管理制度,限额设计未得到全面的实行,设计方案不佳往往会带给工程巨大的损失。

2. 管理制度松散。

相关人员的造价管理意识薄弱,也常导致各种管理制度不完善或难以落实。首先,设计变更的随意性大。很多单位为提前开工,都未对投资额度、建设要求、设计方案核审、投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的管理进行严格把关。导致施工中随意性过大,工程变更多且不合理,既缺乏有效监督也没有确定变更成本损失的责任约束。其次,现场签证管理混乱。我国采取决算与监理分离的监管模式,因此在很多隐蔽工程中,由于负责决算审核的造价工程师通常不在现场,计量仅以施工图和监理签证为依据,使成本控制的随意性增大,甚至为偷工减料提供了可能。

3. 其他问题。

实践中存在的其他造价控制问题还包括:生产施工中,很多单位仅依据内部标准而较少考虑到外部市场与客户需求,导致工程的服务功能不完善,未能体现出市政设施的高性价比;合同管理不规范,造成建设过程中一些成本损失的责任认定不清,合同的履行程度低,索赔等工作难以得到有效实施。

四.工程变更产生的原因分析。

1. 主体行为引起的变更。

建设项目主体行为是影响工程变更生成的重要因素。建设项目主体行为包括业主行为、承包商行为、设计方行为、监理方行为、分包商行为和材料设备供应商行为等。其中,业主和承包商的主体行为对建设项目变更的生成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例如,市政工程的业主通过虚假工程变更套取建设资金或通过工程变更手段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另外,建设项目主体各方参建人员专业技术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也会影响项目变更,业主、监理方、设计方或承包商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职业道德水准不高的情形下,极易诱发人为的不合理工程变更甚至恶意工程变更,如设计方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偏低,设计文件编制粗糙,达不到规定的设计深度和质量要求,势必引发工程开工后的设计变更。

2. 计划不完善引起的变更。

在市政工程项目计划实施过程中忽略了某些环节,而引起工程变更。在政策法规方面,一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使用了政策法规明令禁止或限制使用的落后产品、工艺和技术时,必须以相应的设计变更或施工措施变更的方式予以调整,以满足政策法规要求。二是在成本方面,例如工程所在地部分材料供应短缺,需进行材料品种代换以保障工程顺利实施,从而产生设计变更。在工程质量方面,一是工作质量低劣引起的工程项目变更,如施工方案不满足现场施工条件等。二是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引起的工程项目变更,如建设单位为了创造品牌,调整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质量等级标准,以达到评优的目的,势必会带来一系列的设计变更和施工措施变更。

3. 工程合同引发的变更。

市政工程建设工程合同中有关工程变更条款的约定,对建设项目主体各方工程变更行为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当合同中具有激励和约束作用的工程变更条款时,合同参与者将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工程变更,增加合理的工程变更,对建设项目的工期、质量和成本控制将产生积极的推进作用

五.对策。

1. 强化工程变更的审核和审批。

工程变更的审核目的就是为了决定是否需要修改和什么时候修改。项目变更的审核从以下3个方面着手:一是审核项目变更是否必要。二是将变更后所产生的效益与现场变更增加的费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赔等所产生的损失,加以比较,权衡轻重后再做决定。三是审核工程造价增减幅度是否控制在总概算的范围之内,若确需变更但有可能超概算时,及时报建设单位。

2. 详细制定新基准计划。

无论是由项目各方或不可预见事件造成的工程变更,都必须对项目计划涉及的范围、预算和进度等进行修改,因此就应形成一个新的基准计划。

3. 有效实施工程变更的措施。

变更方案的不同影响着项目目标的实现,一个好的变更方案将有利于项目目标的实现,而一个不好的变更方案则会对项目产生不良影响。

做好收集整理信息资料工作。在工程变更控制中拥有充分的信息、掌握第一手详实资料,是确定合理工程变更费用的前提条件,这就需要做好收集、整理信息资料工作。同时,工程变更资料还要妥善保存,以利于以后的工程变更。

六.结束语。

总之,项目变更是影响市政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的关键因素,加强项目变更的管理与控制对实现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姚悦群 市政公用工程造价变更管理 [期刊论文] 《广东建材》 -2010年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