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制度论文范例

合同制度论文

合同制度论文范文1

合同管理是企业法治化运行的基础。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要求企业管理的运作必须坚持法治化的方向。企业法治化运行最基础、最核心的工作就是合同管理。合同管理贯穿于企业成立、发展、壮大等各个纵向过程,合同管理遍布于企业采购、销售、运输、劳动用工、技术管理等各个横向层面。优秀的合同管理模式可以充分发挥合同管理合法性、预测性、规范性的特点,为企业提供业务性和法治性完美结合的合同,为企业提供市场现实性与前瞻性完美结合的合同,进而将合同管理与企业愿景完美结合,避免在合同决策、合同执行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最大限度地为企业避免因主观因素造成的失误和风险。反之,一个企业做得再好、再强,如果没有一个优秀的企业合同管理模式也不会走得更远,一个不经意间的合同风险可能会使企业多年的努力与积累瞬间崩塌。企业合同管理核心的工作就是做好符合现代企业要求的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合同管理制度是指企业为实现合同目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依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本单位的合同相关人员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纠纷解决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行为规范和标准的总称。制度建设是一个制定制度、执行制度并在实践中检验和完善制度的在理论上没有终点的动态过程。企业要想做好合同管理工作,首先应有一个科学的、好的制度,这是做好制度建设的第一步,做到“有法可依”。当然制度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制度不是写在纸上,发个文件就万事大吉。合同管理制度必须有明确的企业合同管理目标、符合企业实际但又要对企业合同管理适度超前引导,是一个循序渐进的动态的过程。如果合同管理制度没有超前性则不利于现代企业的发展,如果过度超前则在执行中遇到阻力过大,同样不利于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因此,一个优秀的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管理至关重要。

二、构建合同管理制度框架存在的几个误区

1.对合同管理的系统性认识不到位,将合同管理的各个环节人为地割裂开来。如将招标管理、供应商管理与合同管理割裂。

2.对合同管理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认识不到位,简单地照搬法律条文,合同制度空洞无物。

3.重视合同签订管理而忽视对合同履行的管理,没有使合同的经济效益得到充分体现。

4.在合同管理制度的制订上没有采取循序渐进的原则,制定了一个过度超前的合同管理制度,在执行中遇到困难。

三、构建符合现代企业要求的合同管理制度框架

注重合同管理制度框架的顶层设计可以有效提升合同管理制度建设的水平,促进合同管理的整体有序推进,起到纲举目张的作用。设计符合现代企业要求的合同管理制度框架应当符合合法性、前瞻性、统一性、预防性、可操作性和开放性的原则。

1.合同管理机构的设置。

企业合同管理机构的设置理论界通常分为合同业务部门、合同审核部门、合同批准机构、发文归档机构等。不少企业在实际中分为合同业务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合同批准机构等。笔者认为后一观点更准确。企业的每一个有对外职能的部门都可能是合同业务部门,是企业特定标的合同管理的基础部门。合同业务部门是专业性的部门,不是综合性的部门。合同批准机构的设置可以根据企业的不同规模、企业决策层的授权情况设置不同的审批环节,并且动态调整。合同管理部门(合同审核部门)在合同管理的流程中是最重要、最关键、工作压力最大的一个环节,企业对该部门的设置是合同管理机构设置最重要的基础工作。合同管理部门(合同审核部门)在合同运行环节中主要职能是对合同业务部门在合同运行中的形式、内容和程序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发挥管理职能,也就是对合同运行情况进行计划、组织、领导、控制。因此,合同管理部门(合同审核部门)是一个综合性的管理部门,应当能有效协调合同招标、文本起草、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争议处理等合同管理的各个环节。实践中不能以“权力岗位分段设岗”等理由限制合同管理部门综合管理职能的发挥。

2.授权管理。

授权委托是合同签订履行的前提,加强授权管理可以有效防范企业合同管理中的风险。表见制度也对企业的授权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大型的企业集团应当通过年度经营授权的形式加强对下属分公司对外经营的管理,将分公司的日常对外经营业务纳入规范管理和正常轨道,非日常经营业务纳入单项授权管理。其次,对合同人的授权坚持权责相适应的原则,让实践中真正负责合同运行的人员直接签订合同。实践中存在为控制人数量代签合同的情况,也存在为控制人数量部门领导直接签订合同的情况,这都有很大的弊病。单位及部门领导应当通过审核去控制合同而不应当直接参与到合同签订过程中。最后,企业应当加强对表见、口头合同的控制。表见、口头合同与市场经济的诚信、便捷交易相适应,同时也给企业合同管理带来风险。企业应当通过备忘录、提示书等形式让对方书面确认本企业对授权管理行为的控制,管控企业授权风险。

3.流程管理。

建立符合法治理念和企业制度的流程体系。流程管理是法治理念从意识理念转换到行动层面的产物。流程管理具有可控制性、可追溯性的特点,其实质就是责任与权利相统一的法治理念的具体表现,同时可以控制领导层决策时“拍脑袋”的人治模式。一整套优秀的、科学的、体现法治理念的合同管理流程是做好合同管理工作的基本前提。合同管理流程是一个综合体系,而不仅仅是合同审核流程。有的企业在流程管理中将合同管理员排除在合同前置流程、合同履行流程之外,容易导致合同在审核之前已经在法律上形成的尴尬或者合同管理头重脚轻。合同管理员最了解合同运行流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应当在合同运行流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流程的设计要通过合同流程各阶段之间的相互制约、平衡,营造对合同运行行为相对的“体外监督”,减少“体内监督”。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合同流程各阶段之间的相互制约、平衡并不是相互保密。否则只能是失去监督制约的意义。

4.标准文本管理。

标准化文本是指企业对出现频率较高的合同事前拟定合同条款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内容而多次使用的合同文本。标准合同文本的使用简化了合同的订立过程,也简化了合同的审核过程,提高了合同流转的节奏与效率。标准合同文本的推行通常是在企业合同管理发展的中级阶段,合同条款带有一定的“霸王”特征。首先,企业在推行标准化合同文本的过程中要统一规划,使标准文本体系尽可能完整,尽可能覆盖企业经常性交易,达到制定标准合同文本的目的。其次,标准合同文本要考虑到交易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可以考虑对标准合同文本的合同条款制定多个选择项以适应不同的商务需要。最后,标准合同文本要有一个动态的修订过程,要向文本进一步细分,条款相对公平,制度、流程、文本相对配套的合同管理的高级阶段过渡。

5.合同管理信息化。

随着企业规模化经营的发展,企业总部、部门、分支机构之间空间分离现象日渐增多,与企业精细化管理要求的矛盾日渐突出。传统的手工管理方法耗时费力。企业合同管理信息化可以实现合同信息的快速提取和科学高效管理,节约管理成本,创造经济效益,使合同管理的作用变得更加直接。企业合同管理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合同管理人员要发挥主导作用,系统性地提出合同管理需求,科学合理地设置合同管理权限和功能模块。合同管理信息化是为合同管理服务的,合同管理员不能沦为合同信息化管理的工具。合同管理信息化要在合同履行中充分发挥提示预警的功能,充分利用合同信息为企业领导层决策提供依据,提升合同管理在企业中的地位。

四、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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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害防止协定 ;环境合同; 内涵

    面对我国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仅仅依靠传统的单纯的命令控制管理模式,已经不能应对。然而,长期以来形成的错误观念却把环境保护工作仅看作是政府的任务,相关的法律制度虽然规定了公众有环境管理的参与权,但实际上,目前我国公众参与环境管理要么只能是被动的接受政府的“施舍”,要么虽然参与到环境管理中但参与的范围非常有限,环境保护多数只是停留在口号上,再加上公众参与环境管理没有相关的法律制度的支撑,这些都影响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较完善以及执行较好,取得的效果显著的国家主要是日本、欧盟和美国,从日本的公害防止协定,到欧洲国家的环境协议和美国的环境协议项目制度在实践中都获得了很大的成功,成为各国借鉴的典范。我们必须在理解环境合同的相关理论的基础上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合同制度。

    一、环境合同制度缘起与发展概况

    1.日本的公害防止协定及发展

    环境合同制度是起源于日本的公害防止协定。此制度的典型是1964年的横滨方式的公害防止协定,又称为“横滨模式”。“横滨模式”的出现,是由日本当时的经济政治和严重的环境问题引起的。日本自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矿业在“富国强兵”的国策号召下得到了很大的发展,矿业的发展导致了严重的环境污染,矿害成了主要的环境公害。枥木县的足尾铜山矿毒事件是日本当时最具代表性的公害事件之一,其与这之后的别子铜山烟害事件以及日立矿山烟害事件等都是随着矿山的开采而发生的矿害问题。后来随着经济的急剧发展,公害程度不断上升,范围不断扩大,在日本的各工业地带连续的发生各种公害病。到了20世纪60年代,公害事件在日本已经成为民众最大的痛苦。日本也成了世上有名的“公害大国”,日本的公害预防和治理破在眉睫。再加上20世纪日本实行的是地方自治的制度,地方公共团体或地方自治团体,具有所谓地方政府的性质,是国家内部的一个组织,即相当于我国的行政机关。中央对地方主要是通过立法、行政、财政来予以控制的。日本的这种地方自治制度以及地方公共团体对地方环境公共事务的管理,为日本的“公害防止协定”的产生创造了良好的基础条件。在此之前,日本对公害的防治主要依靠法律,但当时的法律对公害防治制度的规定非常不足,能够依靠法律调整的范围很小,只能限于“与经济的发展相协调”的范围内实施,所以起到的作用也微小,而公共团体依据行政事务条例制定的制度不能超过中央政府的法令,否则就无效而不能实施。针对这种情况,日本的地方公共团体就避开了中央法令,创造了公害防止协定制度。1964年,日本横滨市让进入根岸湾人工造地的企业都承诺采取各种公害防止措施,这成为公害防止协定方式的开端。此后,让企业和公共团体签订采取公害防止措施的协定并受该协定约束的做法通常都称为横滨模式。这种方式迅速成为各地公共团体的效仿对象。到了1997年10月,日本全国市府当局仅这类协议就签署了13000份。

    采取公害防止协定的方式,使地方公共团体避免了法令的抵触问题而又能够实施有效的公害预防对策,与企业方面进行交涉在其自愿的同意之下,让其实施严格的防止措施。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害防止协定是未在法律制度得到认可,而作为一种脱法性控制手段产生出来的。 有关公害防止协定的法律性质问题,学术界存在几种观点,主要有三种:君子协定说;民事契约说和行政契约说。很容易看出来,君子协定说是认为公害防止协定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其能否实现完全取决于企业家的态度,没有可以约束双方的机制;而后两种观点认为公害防止协定在协议具体的条款上是有约束力的。在日本,最初的处理是当对方不履行义务时,不能采取行政上的强制手段,但地方公共团体可以司法法院的判决为依据,直接或间接地强制其履行义务。两者的分歧主要在于公害防止协定是民事(私法)契约还是行政(公法)契约。在实务上,判例也在向承认公害防止协定的法律效力的方向发展,其中甚至还出现了明确宣布公害防止协定是公法上的契约的判决。

    2.公害防止协定的发展

    现在日本的公害防止协定已经成为与法律及条例并存的第三种公害防止行政上的管理制度。日本不断出现事业者与地方居民以及居民团体缔结的协议。尽管后来日本的公害控制的法律制度得到完善,但公害防止协定仍在被广泛使用。如1969年《东京都公害防止条例》制定后,就使各地的公共团体相继的制定出比法律的限制更加严厉的控制内容的横向型的公害防止条例,即使这样,公害防止协定的适用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得到了更加广泛的应用,在区域内选址的有主要公害发生源的企业,几乎都与当地的公共团体签订了公害防止协定。而且如果没有公害防止协定,地方公共团体的公害控制简直就无从谈起。随着日本公害防止协定的广泛应用,不管在公法领域还是在私法领域都出现了此种协议,主体也更加广泛,关键是创造更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机制,使各种协议能够有效实施。根据日本环境厅2000年出版的《环境白书》统计,1956至1999年这43年间日本共签订了54379个公害防止协定,公害防止协定制度与日本的中央法律、地方条例、行政指导并称为日本“四大公害规制手段”。日本在较短的时间内,从一个污染公害大国转变成一个清洁的国家,公害防止协定的应用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这不仅使日本能更好的应对环境问题,而且使民众的环境意识得到了很大提高,这些都是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的。

    日本的公害防止协定取得的良好实施效果,使该项制度对世界各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很多发达国家和地区针对经济发展出现的环境问题纷纷采取了相似的措施,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p#分页标题#e#

    3.欧美国家的环境合同制度

    在欧洲,环境协议或称为环境合同,适用环境合同比较成功的国家主要有荷兰、法国和德国。根据欧洲委员会及欧洲环境局的官方文件,欧洲学者认为环境协议的核心特点是“以自愿为特点的一份协议或者一个自我管制行动,其相关当事人中至少一方有国家,作为实施环境法律和政策乃至更高目标的替代措施或者策略,其目的是实现可持续发展。” 荷兰是欧洲第一个使用环境合同的国家,其称之为环境自愿协议,而且到目前为止已经签署了200多份协议,其中最著名的协议是荷兰的“目标集团盟约”。在荷兰,环境合同的主要形式是集体环境合同,而且这种形式的环境合同得到了最广泛的应用,并在实现荷兰的环境政策目标中起到了最为重要的作用。这种集体环境合同是中央政府(主要是环境部部长)和工商业以行业为单位签订的旨在集中消减污染物的合同。除此之外还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机关或他们的代表组织签订的旨在处理环境问题的协议,通常包括执行环境政策的资金筹备等;一种是单个的行政机关和单个的企业之间签订的,要求企业消减其排放的污染物。

    法国是行政法的发源地,也是行政合同的创始国。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行政合同广泛应用于经济发展和资源开发方面。政府在执行经济计划的时候,避免采取行政命令方式,而是和企业界签订合同,向后者提供一定的援助,由后者承担计划中的某些任务。法国称这种执行计划方式为政府的合同政策。 法国的环境行政合同主要有三类,即环境行政机关与工业界的合同、环境行政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合同和环境行政机关与公营事业的合同,环境行政机关与工业界的合同又分为特别行政合同和行政机关与企业团体的合同两类,特别行政合同是工业界在接受政府财政援助的情况下,与政府签订特别行政合同以达到控制公害污染的目的,这类合同以水污染的防治为主。而行政机关和企业团体签订的合同则没有政府的财政援助;环境行政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合同主要是为了落实中央的政策,政府会对这些机关予以一定的补贴,此类补贴合同对于防治公害,特别是噪音防制、资源保育及整治河川有很好的效果;环境行政机关与公营事业的合同,这类合同主要是督促国营事业单位加强防污自制。1982年7月1日一方面由环境部与能源部,另一方面由环境部与法国电力国有企业签订为期5年的合同。合同内包括明示对水、空气、噪音、生物、景观及使用地区保护义务及应有的措施,并应对上述资源研究,以配合履行义务的充分达成。

    美国没有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所以美国的环境合同也就没有环境民事合同和环境行政合同的区分,都笼统的称为环境合同。美国的环境合同是指通过在利益主体之间协商和达成可执行的协议来调整环境问题的方法。环境协议在美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美国环境合同的分类是按照合同当事人的不同而分为三种: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为企业实体的环境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为政府机关的环境合同以及一方当事人是行政机关,一方是企业实体的环境合同。学者相对应的称之为环境保护民事合同、环境保护内部行政合同和环境保护外部行政合同。美国的环境合同主要是以社区为基础签订的,美国的环境协议包括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意向声明和有法律强制性的合同,其法律依据是《有毒物质控制法令》所规定的“新利用规则”,这项规则鼓励公司与地方社团达成协议,如果某项协议经协商达成,法令就授权政府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一项重要的新利用规则,以确保签署者的遵守执行。 自1991年美国环保局在联邦强制性的有毒物质释放清单制度基础上发起了“工业有毒物质项目”后,美国大力推行环境执法和环境管制改革,鼓励使用各种环境管理创新手段,包括通过谈判协议与州、土著部落和企业、社区等建立新型伙伴关系。 20世纪中后期的XL项目和随后的“共同观念创制项目”都是在这种协议管理模式下建立的,只不过XL项目是建立在个案基础上,由环保局和利害关系人与特定的公司和企业进行谈判,包括其他行政机关、整个社区等,对企业采取创新的环境管理、审计和报告项目等给于一定管制上的放松;“共同观念创制项目”是建立在对特定行业的管制基础上的,此项目是将多方利害关系人召集在一起,在合意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由于这种环境协议的管制方式较其他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灵活和有效,美国很多州都开始使用环境协议的方式来保护环境。如1991年的新泽西《污染控制法令》(PollutionPrevention Act)要求大约700家工业企业工厂准备污染防治局计划,计划和总结涉及十分重要的细节,必须每五年更新一次。法令同时授权环境部制定10~15家工厂首先实施“灵活宽泛的许可方案”。 根据该方案,参加公司将利用一种污染防治方法与政府合作,促成一项全面的计划,以满足或者超过所有许可证的要求。作为回报,参加者将获得一项统一的许可——而不是像参加该方案之前需要申请60~100项许可。

    从这些国家适用环境合同的情形可以看出,任何一种调控手段得以产生和发展,都有其特定的生存的土壤和条件,在环境保护中寻找有效的方式和制度,借鉴外国的做法,必须要深入了解这些制度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以求找出更加适合我国环境的环境保护机制。

    综上,日本公害防止协定的产生与发展是由日本特定的经济制度、政治背景以及社会形势所导致的,在横滨模式得到广泛应用的情况下,日本的公害防止协定对日本的环境保护的效果是其他管理模式所不能及的,虽然法律没有明确承认它的效力,但协议本身使双方或多方之间产生了信赖,在此基础上公害防止协定本身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已经不局限于政府和企业之间订立的协议。环境合同制度在欧洲国家广泛使用,与各国的国情也有密切的关系。荷兰的政治文化传统决定了环境问题是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成为大家共同的责任,法国的环境行政合同有渊源的法律制度作为基础,而美国的环境协议得以广泛应用和取得良好效果,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美国的社会公众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方面享有较为宽泛的权利,使环境协议能够很好的实施,纠纷也能很好得到解决,另一方面美国的环境公益组织很多,这些环境组织的主要责任之一就是监督行政机关的行为和其适用的法律,对行政机关的行为提出建议和批评,再加上美国有很成熟的和解协议形式,法律诉讼有时也成为协商谈判各种目的环境合同的一种形,其实这些都构成了美国环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p#分页标题#e#

    环境合同是合同的双方或多方签订的旨在减少污染保护环境的协议,此协议能“因地制宜、因业制宜”,使企业能够根据此协议自愿承担比制定法上更高的义务或制定法所没有规定的义务。然而对于环境合同的性质,学者之间还存在诸多的争议,我们有必要对环境合同研究的成果进行分析,弄清环境合同的相关理论知识,奠定环境合同制度的理论基础。

    二、环境合同性质的争议与确定

    环境合同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名称,人们对各国不同类型的环境合同有许多不同的观点,究竟环境合同是什么,我国要构建的环境合同制度是其中之一还是另有内涵,这些都必须正确的界定环境合同的含义以及分类,这样才不会因为理论研究的缺失而导致实践的困难。

    (一)代表性观点与评析

    公害防止协定并无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所以,学者对公害防止协定的法律性质有不同的看法。从研究日本的公害防止协定到我国的环境执法实践,学者较多的是研究环境行政合同,但随着国际上环境协议的新发展,环境协议的主体有所扩大,已经不再局限于政府和企业之间,因此,又有很多学者提出了环境民事合同、既有民事合同性质又有行政合同性质的环境保护协定等概念,显然,环境行政合同无法包含后面的协议类型。对于这三种关于环境合同的概念,有必要进行分析。

    1.环境行政合同

    基于环境协议是政府和企业之间签订的,我国的大多数环境法学者认为公害防止协定属于环境行政合同。而且不仅在日本,在法国,环境行政合同也已经成为环境与资源管理的重要制度。我国行政合同在行政法中也得到广泛应用,再加上我国近年来在环境资源立法及实践中有些采用了市场手段来控制环境污染和资源有效利用,比如土地出让合同、排污权交易、水权转让合同、旅游资源利用合同等,所以很多学者开始研究环境行政合同,并提出很多构建环境行政合同的设想。我国环境行政合同的实践源于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推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是指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之上,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具体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环境目标和任务,并作为政绩考核的内容,根据完成情况给予奖惩的制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是我国最早的环境行政合同。

    环境行政合同,学者认为是行政主体为实现特定的环境管理目标、行使环境管理监督职能,与行政相对人就环境事务中各自的权利(力)、义务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这里的行政机关不是有些学者所指的环境行政主体,也不是有的学者认为的只要是行政主体即可,以及还有学者认为的政府或行使环境监督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均可,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对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认为只要是在行使环境监督管理职能的机关,就可以认定为具有签订环境行政合同的资格。 这种环境行政合同适用范围广泛,对所有的环境法领域都能适用。但是随着环境行政合同的研究和实践,他的局限性也显现出来了。首先,环境行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只能限于行使环境监督管理职能的机关和相关的企业,适用范围较窄;其次,作为合同的一种形式,传统民法和合同法中的一些私法原则,如平等原则、诚信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等在环境行政合同中都应该适用,正如学者指出的“行政合同的出现标志着行政法正趋向于体现一种私法的精神或本质。” 依此来说,合同法的很多制度,行政合同都是能够适用的,这样又会面临一个问题,“姑且勿论行政合同是否存在或到底哪些合同属于行政合同范畴,仅就其适用而言,它是否适用于合同法或将来的民法典,这是必须要探讨清楚的问题”。 如此的话,环境行政合同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双方自由协商关于环境治理的问题,而且双方是否有选择权,企业能否与行政机关讨价还价等,而我国出现的环境目标责任协议是否属于这里讲的环境行政合同,以及环境行政合同与合同法、民法的关系如何,将来能否适用民法典等等,这些问题,我们不得不做深入的思考。

    2.环境民事合同

    张炳淳认为环境民事合同是指合同主体在环境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过程中,就环境民事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 就此观点而言,环境民事合同的主体应当是民事主体,协议的内容只涉及到环境方面的民事权利和义务,这将大大的缩小了合同的适用范围。合同已经在世界各国的环境管理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成了有效的环境保护的手段,但将环境法领域中的合同界定为环境民事合同,此种概念显得过于保守,现在的环境合同与传统的民事合同已经有很大的差异,民事合同制度以意思自治为核心,但当国家对合同进行强制性的干预时,合同已经不再是当事人的共同意志,而且,当意思自治在合同中不占主导地位时,此类合同就不能称之为民事合同了。相对与传统的民事合同,现代合同制度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强制缔约的发展、格式合同的应用以及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在《契约的再生》中,内田贵教授探讨了关系契约法与当代美国契约法以及日本民法之间的关系。内田贵指出无论是美国的统一商法典,还是第二次契约法重述,现代化和单发性的规范仍然处于核心地位,而执著于现代化和单发性的规范,无论如何引入关系契约规范都是有限度的。因此在现实社会中为了解除这一限度,更多的契约关系构成独自的领域,这导致了契约法缩小的现象。  “对当事人基于自己意思而缔结的契约给予司法上的干预乃至立法上的干预,还有,承认当事人约定的领域上的广泛责任”。无疑,将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关于环境资源开发利用以及环境保护的协议称之为环境民事合同,也无法适应和涵盖现代环境合同制度的发展,虽然我们可以专门的给环境民事合同赋予特定的含义和内容,如在环境民事合同中将公法性义务转化为具体的合同条款等,而与其这样,不如给这类合同一个更科学的名称和含义。

    3.环境保护协定

    蔡守秋等学者认为“环境保护协定是指企业(这里的企业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或组织)与所在地居民或当地政府为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发生,基于双方合意,协商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纠纷处理方式和其他对策的书面协议。” 根据定义可以看出环境保护协定较之于环境民事合同和环境行政合同而言,具有主体广泛性,环境保护协定从性质上看这类协议包括的范围较前两种合同类型较广,其性质既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还有行政合同的性质。由于这种环境协议的性质较特殊,所以对其救济的方式也要区别对待,学者认为可以通过其自身的执行委员会处理、行政机关处理和诉讼的途径得以实现。环境保护协定制度利用合意的方式促使污染源单位基于其自身的自主性而主动采取措施保护环境、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是一种“合意性手段”。环境保护协议的主体虽然较宽泛,但它适用的范围从定义可以得出主要针对的是环境污染的防治和处理,而并没有涉及到环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p#分页标题#e#

    众多概念的提出和制度的设计,都体现了环境法通过合同方式来协调环境资源的公共性所要求的国家公共利益和环境私人利益的目的,但对这类合同下个科学的概念,还需要对这类合同的性质以及其内涵和外延进行研究。

    (二)环境合同性质之我见

    据上分析,这类合同是一种新型的特殊类型的合同,可以称之为“环境合同”,首先可以避免因为名称而缩小了这类合同的外延;其次叫环境合同也有别于其他合同,能较好的处理和合同法的关系,使这类合同既能适应现代合同制度的一般的原理和规则,又能使其具有与一般的合同不同的特殊的适用规则;而且其主体包括民众,当事人签订合同是在一定的意志自由下签订的,是国家环境管理权、公民环境权和企业的发展权相协调的结果,环境合同更适应我国国情,有利于吸收民众参与到合同中,容易被民众接受和采纳。 “环境合同”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概念,用来指代环境法中的合同,它属于民事合同的范畴,但与一般民事合同相比,环境合同有其特殊性, 环境合同中政府的干预是非常重要的,合同的共同意志与民事合同中的合意也有很大的不同。环境合同也不属于行政合同,环境行政合同仍然是行政合同的一种,是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的环境保护职能部门为了执行环境法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约定的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仅限于相关的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之间,这种合同比一般的行政管理行为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在这里行政机关仍然是享有特权的机关,其处理问题的方式仍然脱离不了传统的行政行为在管理行政事务中的局限性,这种方式适用范围有限,也不利于全面提高企业和公众的友好合作。环境合同不同于此类行政合同,它的适用范围更广,解决问题的方式更加灵活。行政机关的特权受到很大的限制,有利于吸收更多的企业和民众的加入。

    由于学者对环境合同的认识不同,概念也有别,导致对有关环境领域的合同的分类也不同。主张环境行政合同的学者根据不同的标准将环境行政合同作了很详细的分类,根据环境行政合同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环境内部行政合同和环境外部行政合同,区别在于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或行政机关与其内部工作人员以及受其委托代为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或个人签订的与行政主体和非行政机关的相对人之间签订的环境行政合同;根据环境行政合同的性质,又可分为承包合同(如环境保护承包合同)、执行合同(如环境保护责任目标书)、出让合同(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行政委托合同等;根据环境行政合同的内容不同,可分为污染源限期治理合同、环境保护建设合同、排污权许可合同、使用排污合同和环境资源保护合同等。 也有学者专门就环境保护外部行政合同进行了分类,依据环境问题的主要类别将其分为环境污染防治与环境改善合同、生态破坏防治与生态质量改善合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养护合同。环境污染防治与环境改善合同又可分为企业的建设与运营环境保护合同、污染治理目标合同、排污许可合同、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与营运合同等。生态破坏防治与生态质量改善合同又可分为河流疏浚合同、荒漠化防治合同、生态恢复合同、小区美化合同等。研究环境民事合同的学者,认为环境民事合同是一个“类”概念,它不是一个具体的合同,它可以根据具体的环境保护、资源开发等情况确定合同的名称,并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其进行分类。如此的分类有,根据适用对象可分为污染治理合同、固体废物服务合同、排污权交易合同;根据目的可分为环境分配类合同和环境消费类合同。这些分类由于仅局限在特定的定义之下,如前面分析的概念的缺陷一样,只是对现实出现的有关环境的合同进行了一定的归类,不具有开放性,环境合同理论是开放的发展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将来会出现更多的类型,所以对环境合同进行科学的分类,找出其适用的统一的规则,对环境合同制度的构建是至关重要的,同时,将我国环境法实践中出现的有关环境资源的交易现象,结合合同制度理论和环境法理论再加以抽象和深化,这对于完善环境法理论和制度体系以及解决现实的环境问题和引进国外的先进制度,促进我国环境法的实践发展也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这里对环境合同的分类不是根据主体进行的,而主要是从实现国家环境管理权与公民环境权的沟通与协调的角度对环境合同进行的分类,即结合合同制度对国家环境管理权与公民环境权的实现之间的协调把环境合同制度主要分为环境分配合同和环境消费合同。依环境合同的的目的将环境合同分为国家与私人之间的环境分配合同和私人与私人之间的环境消费合同。这种分类相对来说比较科学。在我国,政府间的环境资源交易也是实践,如浙江东阳和义乌两个市政府间的水资源使用权交易协议,也是以平等自愿协商的方式进行的,也应该属于环境合同的范畴。

    (三)环境合同的内涵及外延

    1.环境合同的内涵

    本文所构建的环境合同,是通过对前面各种有关环境领域的合同的分析和总结,结合合同制度认为,环境合同是包括国家在内的各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有关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环境合同涉及的范围很广,关系到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环境的保护问题;主体也广泛,除了政府、企业,还包括与一定环境有关的公众。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环境的保护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环境保护蕴含在资源的开发利用中,所以环境合同这种制度既要使环境资源合理的开发利用,实现他们的经济价值,同时又要在开发利用中维护当地的生态环境,避免环境的恶化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为此,环境合同制度必须要兼顾两者之间的关系,所以从环境资源的分配到消费,环境合同的基本模式是:政府(有些情况下也可是企业)与企业和当地的公众(通常是地方的环保民间组织或团体)共同签订一个合同,在合同中,三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地位应当有明确的约定。根据学者的观点,这种只以合同的形式来确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协议,应当被认定为最广义的合同,或者说这类合同是指可以发生任何法律上的效果的合同,发生什么样的效力,则要根据合同的内容来确定。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不能简单的用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的理论来解决,环境问题关涉到国家管理、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综合问题,不能简单武断的用一种方式解决。环境合同制度能够最有效的达到三者的统一。#p#分页标题#e#

    2.环境合同的特点

    环境合同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一是当事人是三方,这三方是国家相关的行政职能部门;企业和当地的民间环保组织或自发成立的环保团体,甚至包括一定区域的社区,民众作为环境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环境合同制度里非常重要的内容,也是环境合同区别于其他环境管理方式的重点所在。建立环境合同制度最大的意义在于它能够构建和谐的环境发展模式,公害防止协定之所以在日本能够得到长足的发展,主要是由于日本具有官民协调的文化传统,官民双方都不愿意简单地用生硬的法律手段来处理权力和义务的关系;在荷兰的环境保护合同也是其传统的不同的争执利益团体和不同的民间组织协商文化的体现;美国的环境合同的最终达成也必须有利害关系人包括社区和工作利益团体的参加,这些共同的特性告诉我们,环境问题的解决、环境和人类的和谐相处,所有的关于环境问题的处理必须要有民众的参与,把与环境利益相关的公众和团体作为环境合同的一方,能够更好的发挥民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同时,这样的环境合同具有很大的透明性,对于环境问题可以做到事前调整,避免大的环境问题的发生,这是环境合同中最重要的特点;

    二是这三方当事人在不同的具体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及地位是不同的,例如在环境资源分配合同中,环保组织或团体主要处于监督的地位,在环境消费合同中,企业和公众是合同的主要当事人,相关的行政管理职能部门是提供指导和服务的一方;

    三是合同中约定的关于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防止污染所采用的技术、措施和达到的标准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否则经济的发展仍然会带来巨大的环境损失;

    四是环境合同以协商和行政指导及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三方签订合同要以平等协商的方式,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相关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各方提供相应的信息和知识的指导。

    3.环境合同的外延

合同制度论文范文3

1.1一种复制文本的行为

对发表最根本的定义就是“复制”。现在著名的“著作权法”中解释说:“复制,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各种方式让作品形成一份或者多份的活动”。虽然对复制方式的举例有些不全面,比如抄写或书写未包括进去,但是还是能为大众理解“复制”提供一种较为明晰的的现代语言环境。所有的发表都可以归纳为通过某种方式将一份复制成多份。复制的对象,主要是指用语言文字表达出来的各方面的学术作品。因此,发表是由语言构成的文章的复制行为。

1.2公开文本

发表的全部意义是“公开”。‘公开’是文本复制的目的,是供人阅读。《辞海》中将“发表”定义为:“把意见公开表达出来。”虽然这个定义与大众所理解“发表”不很一样,但它却说出了发表的“公开”性质,这是与大众的看法相一致。公开性发表使文本的思想和内容从个体思想上升为社会思想。隐私性的文本,属于个体的隐私行为,不属于社会行为,文本只服务于本人。公开性复制不仅可以扩大社会的阅读范围,而且可以成为人与人之间沟通与理解的桥梁。作者或读者在文本未成形前只是隐形的的。当文章被发表了后,作者和读者的关系就相互确立了起来。

1.3原本的流传

文本的复制与流传是文本公开后显著结果。这也使得发表具有意义和动力。文本公开被复制后不是大家一次性消费的,这是长时间多次阅读的过程。这种长时间的重复性就使文本具有保存和流传的需要。没有公开性的文本很容易流失,这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其中文本数量是一个重要原因。文本公开后虽然未必一定能保证它能永世流传下去,但是一定能保证在较长时间内它依然存在,而且被流传可能性也极大的提高。从这一方面,人类的某一时代精神或社会文化从而获得继承和发扬。体育研究是一项灵活性很高的研究。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体育论文也层出不穷。为了是我国体育事业更好的发展,对于论文的发表就必须有一套更好的制度。基于现在我国体育论文的发表情况,很明显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在发表的各个环节都有漏洞。

2国内体育期刊“发表”制度

2.1审稿机制

在审稿过程中,首先要保证审稿队伍的公平公正性。审稿专家要兼备学术水平和学术道德,不放水,要坚持真理,作风严谨。因为体育专家与体育期刊编辑联系紧密,因此可以建立一个共享的数据库,资源共享。审稿专家队伍中不仅有老专家还要有眼光新颖的年轻学者,有利于更新知识库。除此之外还要有严格匿名的审稿制度,进一步保证审稿的公平性和安全性。其次,审稿方式的选择也很重要。传统的审稿方式,如邮寄,严重拖累了我国体育文章的发表,而且导致了一文多投,滞留时间过长等问题的出现,同时保密性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随着世界网络技术的发展,网上传输文件的快速性,可靠性,方便性使得网络投稿,网上审稿这些现代化方式显得更为明智。

2.2作者信用机制

当今社会是信用社会。在文章发表过程中,要建立作者信用记录制度。诚信自古以来是社会运行的基本准则,人与人之间的基本交往理念。更何况在当今社会,诚信是所有事情的通行证,它有力地保证了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的正常运转与发展。在当今时代,社会也存在不少诚信缺失的现在,扰乱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也破坏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来往。同样的,在体育期刊发表过程中,作者诚信差成为了阻碍体育期刊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体育期刊发表过程中建立诚信制度就好比银行建立的信用制度,信用差就会影响信用卡业务,贷款业务等办理,最日常的生活及生活质量造成极大困扰。因此,在发表制度中添加作者信用制度,该制度一旦建立不可更改个人信用情况,该制度的考查内容包括作者文章的抄袭情况,以及一些违规行为。同时,也可以将严重失信的作者公布在网上,提醒其他期刊,也警示其他作者。如果要建立彻底的信用制度,该制度的建立就必须结合网络,加大个人信用制度的公开化,透明化。加快建设编发表文章的网络,通过网络使整个流程更加方便快捷,公开透明。信用制度还要进行网络备份以及网络监管,全过程必须在监管之下进行。

2.3编辑制度

体育学术期刊具有专业性强,实践与理论紧密结合的特点。因此,体育学术期刊的编辑最好由体育专业人员来完成,编辑人员不仅掌握文章编辑的要领,更重要的是,在体育方面有很深的理解,发表过多篇高质量的体育论文。同时,编辑人员还要对有关体育的其他方面的知识有一定深度的理解。而这些前提就要求在编辑制度中必须建立严格的编辑人员选拔制度,对于相关的专业知识有较高的认识。除此之外,还要进一提升编制人员的综合素质。编辑人员除了具备高的专业素养外,还具备和非专业人员交流沟通的能力。再次,还要进一步提升编辑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体育期刊编辑人员要坚守底线,杜绝人情,公私分明,因此这就需要建立严格匿名制度。

2.4惩处制度

发现抄袭和其他严重的违规行为后,大多数期杂志仅只是对作者发出警告或禁用他的文章,这种惩处方法对违规者的震慑不大,因此提高惩处力度,增加违规者的违规成本。比如,除了对本人发出警告外,还通知其工作单位及其领导,要求作者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同时,也要建立举报制度对于有效的违规举报,经查实后要对举报人有一定的奖励,同时对于被举报人,极其恶劣者,可在媒体和网络上进行全通报批评,将违规者以及相关单位进行公示,加大舆论谴责的压力。

2.5合同与责任赔偿制度

每次期刊接收稿件时,都要与作者签订合同,相关的权利义务要尽可能详尽、细化,分配清楚,便于双方监督,防止和减少失信行为。建立合同制的好处就是,当一方发生违约行为时,违约方就要承担或是继续履行相应的责任或是承担所造成的损失。建立合同制度一方面不仅能震慑那些不负责任招摇撞骗的作者,使其产生退缩心理,不敢以身试法;同时也给期刊提供一份有法可依的保障,将来可依法追究作者违约行为。另一方面,还可以督监督期刊编辑高效、迅速,认真负责的处理稿件,实现了作者与期刊编辑同水平的对话。而且,以合同为基础的责任赔偿制度也有利于期刊发表制度的建设。由于违约方的违规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能得到赔偿,以有效保护责任方的合法权益;反过来,作者也可追究编辑部违约应承担的责任,保护自身合法利益,以加强期刊的社会诚信。

2.6诚信教育制度

体育期刊中,抄袭和反复发表等失信的学术腐败经常发生,这和与我国薄弱的诚信教育有关。“诚信教育”,就是建立在诚信基础上,对社会,对他人实事求是的教育。以前诚信教育主要集中在伦理道德上,对于诚信规则涉及较少,这就表明诚信规则教育的缺乏。在发达的美国很重视防抄袭教育。美国高校开设有关抄袭问题的教育课程对学生进行诚信规则教育,而我国在这方面还尚不完善。因此,我国在高等教育的课程设置中都必须要提倡和完善诚信教育,不管是伦理方面还是规则方面。而且必须要发动全社会提倡诚信教育,强化诚信教育,从根本上抵制学术腐败的产生。

3国外体育期刊“发表”制度

3.1投稿缴费制度

投稿是期刊发表的第一步,实际,投稿量会远远超过发表量,这其中当然也存在一稿多投的原因。为了保证投稿的质量,除了对文章内容有严格的要求外,还会对投稿进行收费。不同的杂志收的费用不同。这个做法有利有弊,一方面,投稿费有时对于某些作者具有一定的难度,超出了承受范围。另一方面,这个做法的确抑制了一稿多投的情况。再者,由于审稿周期较长,抑制了学术的发展,也打击了作者的积极性,因此有人变更改革投稿制度,允许一稿多投,但避免一稿多刊。

3.2匿名审稿制度

文章的质量是这本杂志生存的关键因素。而发表的第一步审稿则是保证文章水平的关键。国外体育期刊的审稿员的组成是积极严苛的。由于体育期刊涉及很多体育运动技术方面的探究,一般的人员很难识别投来稿件的质量和可靠性,因此国外的审稿队伍一般是专业人士。为了避免人情稿以及裙带关系的出现一般采用单方匿名制度和双方匿名制。单方匿名就是只是投稿人不知道审稿人是谁;双方匿名制,投稿审稿双方都不知道彼此,这个方式更具有公平性。而且审稿由多名专家共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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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应用型本科高校;应用型科研;科研管理;制度创新

曾指出,科技创新、制度创新要协同发挥作用,两个轮子一起转。我国应用型本科高校主要指1999年以来通过“专升本”途径被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公办和民办本科高校,截至2019年6月,该类本科高校共计有448所,占我国本科高校总数的三分之一。该类本科高校目前的科研水平相对较低,既不利于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也不利于提高服务地方产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而造成该类本科高校科研水平较低的重要原因,就是科研管理制度相对比较落后。因此,创新科研管理制度成为应用型本科高校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1应用型本科高校科研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应用型本科高校科研水平较低的原因是综合性的,宏观而言,科研观念落后、科研定位不准、科研管理制度陈旧、科研队伍水平整体较低、重点科研项目较少、科研经费较少、科研条件较差、科研特色不突出等问题,制约着应用型本科高校科研的快速发展。就科研管理制度而言,最为突出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1科研成果奖励制度有待改进

在诸多科研管理制度中,校级层面的科研成果奖励制度居于统领地位,直接关系着整个高校科研水平的高低,也直接关系着二级院系或科研院所科研管理制度的创新发展。如果二级院系或科研院所科研管理制度创新与学校层面“科研成果奖励制度”相抵触,那么二级院系或科研院所在科研管理制度的任何创新就无法施行。由于我国应用型本科高校校级层面的“科研成果奖励制度”主要模仿研究型大学的奖励制度,与学校的转型发展和产教融合发展极不适应,一方面,重视纵向科研成果(包括纵向项目、学术论文、学术著作、科研成果奖)而轻视应用型科研成果(包括横向技术研发与推广项目、智库研究报告等);另一方面,成果奖励额度偏低,如文科发表一篇普通CSSCI期刊论文,奖励额度3000元左右,严重挫伤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1.2横向科研管理制度有待丰富

应用型高校最大的科研特色就是“应用型科研”,而反观我国应用型本科高校目前所制定的《横向科研管理办法》或《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大都是近年来为应付教育部本科教学合格评估而临时拼凑的管理制度。仔细研究数十家应用型本科高校的横向科研管理制度不难发现两个共同的问题:一是只有奖励措施而没有惩罚措施。严格意义上讲,“有奖无罚”的制度不能称之为制度。二是内容空洞。多是一些“鼓励”“提倡”之类的表述语,定性内容多而定量内容少,诸如多大金额的横向科研项目视为省部级纵向科研项目?多大金额的横向项目视为市厅级科研项目?省部级采用的智库研究报告奖励多少?市厅级采用智库研究报告奖励多少?诸多具体内容都没有定量规定,严重挫伤广大科研工作者参与地方行业企业技术研发与推广项目的积极性。

1.3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制度有待规范

“科研经费报销难”是广大科研工作者极为头疼的大问题。目前的高校科研经费报销管理制度太过苛刻,诸如电脑、打印机等大件科研设备必须通过政府采购,诸如公文包、茶杯等小件东西又不能报销,甚至节假日出外调研的车旅费也不能报销(原因是节假日是法定假期,都应该休息),高校教师平时主要忙于教学和工作,周末及节假日是科研人员难得的出外调研、学术交流时间。科研人员希望把主要精力应放在教学与科研上,而不是放在科研经费报销上,“科研经费报销难”问题直接导致部分地方本科高校的一线教师不愿再申请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甚至放弃副教授、教授等高级职称晋升的打算。

1.4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有待创新

“地方高校服务地方产业经济和社会发展”,是应用型本科高校新时代的使命和责任担当,而我国应用型本科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机构大都是2017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颁布之后成立的,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管理制度,要么缺失,要么不完善。如科技成果转化所产生的成果收入,学校应得多少?科研人员应得多少?科技成果转化应奖励多少?诸多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这也是我国应用型本科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较低的原因之一。

1.5科研机构管理制度有待改革

为适应“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改革需要,应用型本科高校近年来兴办了众多直接服务地方产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研发中心”“研究基地”“研究所”等科研机构。这些科研机构与传统的科研机构不一样,直接面向地方(区域)行业企业提供科技服务或决策咨询服务,其管理制度也应该与传统科研机构管理制度不一样。遗憾地是,我国应用型本科高校对“服务地方型”科研机构的管理制度大多沿袭传统的科研机构管理办法,如车旅费报销只能是火车票、飞机票,自驾车及其费用则不能报销。科研人员到县乡镇企业开展科技服务活动,哪来火车票或飞机票?有些科研机构从实际出发,研制一些应用型科研管理制度,但因与学校层面的科研机构管理制度不符,大多是中途流产。其他诸如科研绩效评估办法、学术讲座管理办法、学术交流管理办法、项目经费配套资助办法、间接科研经费使用办法等,科研管理制度都有需要改进与创新。

2国外应用技术大学的科研管理经验及借鉴

我国应用型本科高校科研管理应该借鉴国外应用技术大学的科研管理制度,因为我国应用型本科高校与国外应用技术大学属于同一办学层次。国外应用技术大学特别是欧洲应用技术大学的科研定位非常明确:服务所在市域或周边区域的产业经济和社会发展。教师就职前必须有一定时间段的行业企业技术研发或管理经历,每隔3-5年必须再经历一次行业企业技术研发或管理活动;教师每隔3年左右时间要与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签订科研绩效协议,完成则奖,完不成则罚;高校成立直接服务市域产业经济的应用技术研发中心,专职教师必须从属于某一个跨行业、跨企业的协同创新团队,以密切与产业界的联系。科研项目主要是“校地合作、校企合作”的应用型科研项目或调研课题,科研成果与职务晋升、职称晋级直接挂钩。科研项目管理主要采用合同制,没有那么多复杂的报销手续,按照双方签订的科研合同准时拨款,完成良好或提前完成则予以奖励,完成不好或逾期结项则按照事先合同规定予以惩罚。学校成立有科技成果转移公司(或科技成果转化中心),聘请行业企业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经理”,帮助教师争取应用型科研项目并管理科技成果转化事宜;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科研人员不少于51%;如果科技成果产业化,科研人员可以依法离校参与产业化活动;高校普遍实行“科研活动折合教学工作量”制度和科研人员“定期休假”制度,保证科研人员的科研时间和身体健康。

3完善应用型本科高校科研管理制度的策略

科研是高校的三大基本职能之一,应用型科研“一头担着应用型专业教学,一头担着社会服务[1]”。新时代,应用型本科高校欲实现转型发展和产教融合教育教学改革目标,应着力完善与创新各种科研管理制度。

3.1创新科研成果奖励制度

应用型本科高校大多属于新建本科高校,为提高学校整体科研水平,一是从实际出发,增加学校科研经费总量投入,提高学术论文、学术著作、科研项目、专利发明、科研成果奖的奖励额度,如一篇CSSCI期刊论文可以提高到8000元至一万元左右为宜;其他科研成果奖励额度都应适当提高。二是加大横向科研项目及成果的奖励额度,如10万元的产学研横向科研项目可提供5万元的配套经费,突出应用型科研导向。

3.2创新横向科研管理制度

应用型本科高校应从转型发展的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并创新地方高校应用型科研管理制度。一是完善奖罚约束机制。对于那些常年不参与应用型科研和社会服务的教师制定针对性的惩罚措施,直接与年度绩效工资挂钩,直接与职称职务晋级挂钩。二是明确横向科研成果与纵向科研成果的合理比值。如给对方(区域)行业企业带来3000万元经济效益者可视为“省部级”科研项目,带来500万元经济效益者可视为“市厅级”科研项目,文科横向项目“级别”由学校教授委员会根据“社会影响力”具体鉴定。三是实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折半”配套制度。纵向科研项目一般是1:1科研配套经费,横向产学研项目可实行1:0.5科研配套经费制度。四是横向科研成果与纵向科研科研成果一样可作为职称评审的基本条件。

3.3创新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制度

一是推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指出,“提高间接费用比重……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2]。应用型本科高校应尽快落实该项管理制度,部分解决“科研经费报销难”问题。二是实行相对宽松的科研经费报销制度。财务处所制定的任何科研经费报销改革措施必须有法律依据,对于那些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的科研经费报销财务规定必须废除。

3.4创新其他科研管理制度

一是创新“四跨”(跨学科、跨专业、跨企业、垮大学)科研团队管理制度改革。明确行业企业专家、大学专家参与校企合作科研项目的报酬数额与比率,加快“四跨”协同创新团队建设速度。二是创新应用型科研机构管理制度。建议应用型高校实行权力下放,以服务地方为主的技术研发中心、研究基地、研究所,可以从实际出发自主制定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科研成果奖励制度。三是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建议试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合同制度”“职业经理管理制度”和“高校教师直接参与科技成果产业化制度”,提高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四是创新科研评价制度。关键是建立健全应用性科研管理的约束机制、激励机制、赏罚机制,奖优罚劣,逐渐杜绝高校教师在应用型科研方面做与不做一个样、做多做少一个样、做好做坏一个样。

参考文献:

[1]刘海峰等.我国应用技术大学建设与科研工作的转型[J].中国高教研究,2015(7):72.

合同制度论文范文5

随着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推进,人们对护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医院普遍存在护理人力资源匮乏,人才队伍建设滞后等诸多问题,尤其是基层医院更加突出,给基层医院的护理管理者带来极大的困扰。本文就近年医院护理管理者针对护理人力资源管理的难点所采取的对策进行综述,旨在为基层医院做到合理、有效使用护理人力资源,调动护士的工作积极性,保证优质护理服务质量提供指导。

关键词:

基层医院;护理;人力资源管理;对策

护理人力资源管理是护理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护理质量和提高专业技术的关键,也是影响患者满意度的重要因素。然而,目前基层医院存在护理人力资源短缺,护士整体素质不高,护士使用不恰当,护理管理者重心偏移等诸多问题,成为严重阻碍基层医院护理专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须加强护理人力资源管理。护理人力资源管理是应用现代管理科学的基本理论和技术,对护理组织的人才需求进行科学的规划、选配、使用、培训、考核和开发的过程,是护理管理者为护理组织做好选人、用人、育人和留人的基本工作[1]。随着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的迅速推进,优质护理服务的深入开展,基层医院护理人力资源管理也面临新的挑战。因此,笔者将近年来基层医院护理管理者在护理人力资源管理中采取的方针、对策,包括争取领导支持、科学管理护理人力资源、健全激励机制、合理使用人才、加强护士教育和培训、重视护理人员职业生涯的管理,更好地发挥护士的主观能动性,提高患者的健康水平等综述如下。

1护理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难点

1.1护士数量不足

1.1.1床护比配置不达标

随着公立医院改革的推进,基层医院患者数量不断增加,部分医院存在着加床现象,护士相对不足;另外,基层医院以一级和二级医院为主,随着优质护理的推进及开展,根据《优质护理服务评价细则(2014版)》要求,二级以下医院根据护理工作量和患者病情配置护士,病房实际床位数与护士数的比例应当≥1∶0.4,每名责任护士平均负责患者数量不超过8个。孙彩玲等[2]调查结果显示,仅个别科室达到此标准,大多数科室护士配置不足;基层医院护士群体以女性为主,且大多数为独生子女,年轻人处于人生的结婚生子的重要阶段,同时由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部分护士符合生二胎的政策,多重原因导致临床一线护士人力资源明显不足。

1.1.2医护比例倒置现象普遍存在

医院存在重医疗轻护理的现象。有研究显示,一、二级医院医护比平均水平分别是1∶0.77和1∶1.160,可见现有的各医院医护比远低于原卫生部1978年所规定的医护比1∶1和1∶2的标准。且医院级别越低医护倒置现象越严重[3],这一现象反映了护士配备的不合理性。

1.2护士整体素质不高

1.2.1护士学历层次偏低

基层医院护士基础学历低,大部分以中专学历为主。即使近年来部分护士通过各种继续教育途径提高了学历水平,但整体素质提升较缓慢。赵轶煊[4]提出,招聘的护士80%都具有大专学历,但是理论和临床实际工作能力较差。护士习惯以医嘱为工作依据,满足于基础护理技术的执行,工作状态较为被动,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比较薄弱。护士运用整体护理程序和评估思维方式仍然没有很好地建立,影响护理质量的提高。

1.2.2护士职称偏低

基层医院护士高级职称人数偏少,缺乏专家型的护理人才,从而影响了专科护理质量的提高,护理教学、护理科研的发展。研究表明[5],护理从员的职称构成以主管护师和护师、护士为主,高职称人员所占比例不但少,而且年龄偏大,难以发挥指导作用,不能满足医疗护理事业发展的需要和患者对护理服务的需求。另外医院从人力成本核算考虑,近年来聘用制护士逐渐增多,而对他们的职称晋升规定却尚未明确。

1.3护士使用不合理

1.3.1护士在编不在岗现象较重

由于临床护理工作任务繁重、风险高,在岗护士承受的工作压力大,造成一些护士向行政、医技、后勤等方面转岗,导致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减少,护士在编不在岗的现象普遍存在。调查显示[6],医技、后勤、行政等非临床护理岗位上护士的人数占护士总数6.82%,导致护理编制使用不合理,影响了一线护士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1.3.2合同制护士增多,护理队伍不稳定

编外合同制人员离职率高、流动性大,护理队伍稳定性差,增加了护理管理的难度。方达飞等[7]研究提出,编外合同制人员与编内护士相比,其社会保障和工资待遇都相对较低,存在同工不同酬的现象,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其工作积极性,严重制约了护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1.3.3未体现按能力上岗

李春岚等[8]研究显示,基层医院不同能力、学历、职称的护士普遍干同样的工作,而不是按职称及工作能力合理安排工作。特别是有部分主管护师及以上职称护士仅从事导医、门诊分诊等基础性的事务工作,没有发挥出传帮带的作用,导致护理人力资源的浪费,也影响着临床的护理质量和安全。

1.4护士继续深造机会少,人才流失严重

首先,医院普遍存在对护理队伍的建设、培养重视不够的现象,护士继续教育刚起步,职业教育有欠规范;其次是对护士的激励机制不健全,工作压力大,待遇偏低,易出现护理职业倦怠现象,造成护理人才流失[9]。

1.5护士长管理重心偏移

护士长的管理是整个护理管理的关键环节。目前基层医院护士长科学化管理知识和管理经验还欠缺。加之由于患者多,人员少,护士长经常要顶班,后勤保障系统不完善,又要将大量精力花在琐碎的行政后勤事务上[10],严重影响了护士长对人力资源和护理质量的科学管理。

2防范对策

2.1争取领导支持

护理工作产生的是社会效益,工作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医院的医疗质量及医疗安全。故应当争取院领导对护理工作的关注及支持,解决护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11]。

2.1.1制定规划,做好护士聘用工作

王飞等[12]提出,做好护理人力资源规划,建立护理人才的合理使用机制。以需求为导向,优化护理人力资源配置,保持人才配置的合理性:一是数量上配置的合理性;二是专业结构配置的合理性;三是学历层次上配置的合理性;四是素质能力上配置的合理性,要求人才配置与岗位职责相一致。作为基层医院的护理管理者,首先要制定规范的护士的招聘与录用制度,可按照面试、理论考核、技能考核、综合测评后准入的程序进行[13]。可采取以下方法挑选护士:采取学校推荐、面试等方法到高校选拔优秀护士;在实习中考察选拔挑选试用护士;在试用人员中挑选聘用。做好基层护士的聘用工作,是做好基层护理人力资源管理的第一步。

2.1.2有效合理进行人力资源配置

基层医院根据《优质护理服务评价细则(2014版)》要求,合理配置护士,使得病房实际床位数与护士数的比例≥1∶0.4,每名责任护士平均负责患者数不超过8个。卫军[14]提出,管理部门应制定护理人力资源管理机制,进行护理人力资源工作量分析,进行护理单元定编,在定编方面注重职称和能力的合理配置,以成本最小化为原则,在年龄、职称结构方面合理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对现有不合理的配置情况按照分析结果进行调整,降低人力资源成本。

2.2科学管理护理人力资源

2.2.1实施分级管理制度

管理者对临床护理岗位护士实行分级管理,以业务能力为主要评价指标,结合护士职称、工作年限及学历水平将护士划为不同层级[15]。不同层级的护士,完成护理任务的难易度也不同。对护士实施能岗相配,分层使用,既可保证患者得到高质量的护理服务,又能最大限度地调动护士的工作积极性,充分体现了能级对应的管理原则。

2.2.2制定合理人力资源调配方案

制定合理的请假制度,设立机动护士队,为日常护理工作中的休假人员进行补缺,如休产假、病假、公休假等,承担临时性护理任务的及时增援及特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的应急响应。同时应建立完备的机动护士的培训考核机制,并进行相应的绩效考核[16]。另外管理者还应对护士的管理实施弹性排班、预约休假,适时改进排班方法缓解护士人力不足的现状,在满足临床护理工作量变化及患者的服务需求的同时,保障护理质量与安全。

2.2.3建立合理的职称聘任制度

改变现有的职称聘任制度,提高护士工作的积极性。在临床一线和护理管理岗位聘任一定中高级职称的护士,辅助科室不聘任中高级职称护士,并提高临床一线中高级护士的绩效,从而鼓励中高级护士从辅助科室、机关向临床一线流动[17],使护理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

2.2.4提高合同护士的待遇

合同护士是当前护理队伍的重要力量,他们工作的成效与护理质量密切相关,所以亟需提升合同制护士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实行同工同酬。为合同制护士办理“五险一金”,增强合同制护士的主人翁意识,增强其责任心,进而全面提高科室护理服务质量[18]。此外,管理者应注重提高他们的待遇,应与在编护士享有外出培训、进修、晋升评优、护士长选拔的同等机会。这将会提升合同护士的归属感,减少护士的频繁换岗。

2.3健全激励机制,合理使用人才

2.3.1制定科学的绩效考核方案

医院制定可行性好、易操作的绩效考核方案,将护理工作技术难易程度、工作质量、患者满意率、职称、工龄等内容纳入考核体系,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并向临床一线倾斜,转编时充分考虑在医院长期坚守的优秀护士,充分调动护士的工作积极性,使其感受到自己的付出得到了认可[19]。

2.3.2建立激励管理机制,提高护士职业归属感

把激励机制引入到护理人力资源管理中,建立奖罚分明制度,对优秀护士给予奖励,鞭策落后护士努力前行,营造一个积极向上的工作环境。不同的激励手段可以提高护士对自身价值的认可和肯定,降低离职率,有效地稳定护士队伍[20]。护理管理者还可对在考核中表现优秀的护士给予评优、评先、优先晋升(晋升后优先聘用)、优先选派进修、提高薪酬等方式的奖励;鼓励护士撰写护理论文,对在期刊杂志上发表文章的护士给予一定的奖励,激发护士内在的潜能和科研意识,提升其成就感,增强护理队伍稳定性,为人们的健康提供高质量的护理服务。

2.3.3运用管理“双因素”理论,提高护士积极性

科学管理方法是运用护理管理理论指导临床实践。管理者可通过多种形式活动,如开展演讲比赛、护理理论知识竞赛、操作技能比赛等,大力弘扬南丁格尔精神,树立起护士崇高的职业理想和职业感情;也可以对优秀的护士并进行表扬、提升或发放奖金,促使护士们在得到精神、物质全面、双重提升的同时提高护理积极性,最终使医院的经济效益和护理质量不断得到提高[21]。

2.4加强护士教育和培训

在医学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注重专业技术人员的个人成长,对员工进行教育和培训,既是出于个人的需求,也是出于医院发展的需求。洪美英[22]提出,护士的培训可采取以下培训方式:岗前培训,制订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和目标;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基本理论的培训;持续护理继续教育,把继续教育作为岗性制度固定下来,包括鼓励提高学历教育、护士短期外出学习进修和院内的三基训练,专科护士的培训等,使配置的护理人力资源达到行业要求,新技术和新理念得以推广使用,保证护理整体队伍的综合能力稳步提高。对合同护士要进行定期动态综合考核,考核优秀者,可转成编制护士,或提高工资、增加奖金比例等。

2.5重视对护士职业生涯的管理

2.5.1帮助护士确立职业规划目标

基层医院护理管理者应引导护士正确地认识自己,正视专业价值,主动计划未来,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在实现组织目标的同时满足自己的需求,在个人和专业发展中达到自我实现的最高境界。李薇[23]认为,护理管理者要协助护士及早做好职业规划,开设相关课程,帮助护士制定适合的职业规划目标和路径,正确引导护士的职业发展。开展各类职业心理培训,帮助护士提升个体的压力管理能力,提升护士的职业成就感和对工作的投入程度,使护士远离工作倦怠。

2.5.2制定个性化职业发展路径

职业生涯的规划可通过各种因素的综合考虑分析,结合护士的个人专业技能和能力以及兴趣、价值观等,对护士的个人职业发展和目标进行统计分析,同时结合一定的培训与教育[24],制定出一套贴合实际、适合个人的职业发展路径,通过自身努力,逐步实现职业生涯目标。

2.6充分发挥护士长的管理才能

护士长作为最基层的护理管理者,在做好病区管理、持续提高护理质量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医院须建立护士长竞聘上岗制度、护士长年度述职制度,对新上岗的护士长需进行培训,学习护理管理新理念、新方法。魏飞[25]指出,管理者应不断地更新管理观念,适应现代管理模式。优质护理服务要求管理模式从经验型向科学化进行转变,现代管理者从管理角度加强理论学习和研究,不断接受新知识、新信息,建立新观念,才能做好病区的管理工作。同时,护理部应每个月对护士长进行综合素质与绩效考核,每年进行目标管理考核,对考核优秀的护士长予以表扬及鼓励。建立和完善支持系统,合理配置护理人力资源,避免护士长把大部分精力和时间用于治疗和一些琐事,确保护士长有更多的时间用在护理管理上,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护士长的管理才能,调动护士长的积极性,确保护理人力资源的合理应用。

3小结

随着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的迅速推进,优质护理服务的深入,基层医院护理人力资源也面临着新的挑战。本研究通过对基层医院人力资源管理的难点进行综述,认为护理管理者要争取领导支持,合理配置护理单元人员,做好护士的招聘、录用及培训工作,科学地管理护理人力资源,健全激励机制,做好护士职业规划管理等,有效地解决基层医院护理人力资源面临的难点问题。医院人力资源管理是一项持续推进的工程。现阶段我国进行的医疗体制改革进程中,人才和低成本日益成为医院生存和发展的主要战略[26],也是各家医院亟待解决的难题。护理管理者只有及时更新管理理念,不断创新,不断总结,不断提升自己的管理能力,才能科学合理地管理好护理人力资源,才能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作者:肖丹 傅一会 单位:重庆市梁平县中医医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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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制度论文范文6

【关键词】基层;征信信息安全;风险;防范

1引言

截至2018年11月30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收录自然人9.8亿人,本年累计查询15.8亿次;企业征信系统收录企业及其他组织共计2576万户,本年累计查询10071万次。征信信息风险敞口加大,征信岗位的风险防控形势严峻,征信信息安全管理责任重大。

2存在的风险

2.1风险防控意识不强,征信系统用户管理不够严格。部分征信人员对用户设立和使用方面缺乏风险防范和管理意识,对用户“最小授权”“人户统一”和“专人专用”等基本原则未能给予足够重视,容易出现如下问题:一是存在着未及时停用测试用户、长期未使用账户、设置错误的用户的情况;二是存在着劳务外包人员担任查询人员的情况;三是系统查询用户的密码设置过于简单;四是存在着一户多用或多人混用的情况。如某同志长期病假,同部门人员为完成其工作任务,用其用户账号进行业务操作。

2.2对征信自助查询机的管理有待加强。基于服务理念的提升,征信自助查询系统是服务群众的重要方式,但是根据调查征信自助查询机在安全管理方面还存在不少缺陷:一是自助查询机用户名没有实行实名设置,导致用户在查询过程中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二是机构自助查询区域安装的监控设备存在监控盲区。例如,在偏远基层地区并没有对设置的自助查询区域进行监控全覆盖。三是自助查询机未单独划分网段。支行征信部门的自助查询机网段和货币信贷部门其他计算机处在一个网段。四是自助查询设备自身存在较小的瑕疵,影响用户信息安全。例如,在用户查询的过程中会出现拍照不成功的现象导致查询失败,其原因主要是自助查询系统的人脸对比分辨率有待提高。

2.3个人和企业征信信息查询操作存在疏漏。相关业务人员在进行申请人查询信息录入的操作时,由于自身粗心、缺乏谨慎性的原因,在系统录入时未能仔细核对相关查询信息是否准确,导致出现查询原因或申请人类型勾选错误、身份证复印件缺失、错记申请人查询证件号码等情况。

2.4征信异常查询的核实工作情况未及时上报。相关人员对总行下达异常查询核实任务不够重视,责任意识不强:一是未督促辖内法人机构及时反馈异常查询核查情况;二是未及时向总行征信中心上报异常查询核实情况。

2.5异议业务操作时限不符合规定。根据调查,目前基层央行对于征信异议业务的处理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存在征信异议处理时限均超过20日的情况;二是存在征信异议处理没有在核查结束后4日内通知回复客户的情况。

2.6对接入机构的监督管理不到位。根据调查分析,基层央行对接入机构的监督管理不到位主要表现为:一是未督促接入机构按要求报送情况报告;二是未按要求督促辖内相关机构建立征信内控制度及问责制度;三是未在两年内实现征信信息安全巡查全覆盖。

3对策建议

3.1严格遵循相关规定,规范用户的设置和使用。一是遵循“最小授权”原则分配各类、各级用户的权限。严格明确管理员用户和普通用户的权限,管理员用户可进行用户创建、启用和停用等操作,但不能进行个人、企业查询和异议处理等业务操作,管理员用户不得兼任普通用户,将用户权限控制在业务需要的最小范围内。二是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用户的停用和启用。当发生人员离岗、换岗、用户长期不使用或者用户设置错误等情况时,要及时进行用户状态变更,及时将用户停用。三是加强用户密码设置和管理。辖内征信人员的用户密码设置不宜过于简单,应符合安全性的要求。四是贯彻执行人户统一、专人专用的原则,坚决禁止转借用户账号或多人混用账户情况的出现。

3.2探索改进征信劳务人员的管理方法。为防范劳务人员担任查询人员发生征信信息泄露的风险,维护人民银行声誉,建议:一是将劳务人员转为合同制员工。在人民银行有合同制员工指标的情况下,把劳务人员转为和人民银行签订合同的合同制员工,以此降低信息泄露的风险。二是建立劳务人员查询管理方面的管理制度,签订保密协议,明确约定相关责任,对泄露信息的情况采取一定的惩戒措施,对劳务人员在本机构内的活动进行规范化管理。

3.3加强对征信自助查询机的管理。一是规范自助查询机用户的创建。严格审核用户申请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实名设置用户。二是加大对查询机构查询的安全核查力度,重点关注自助查询机区域的监控设备的运行状态和覆盖范围。三是严格按照规定为自助查询机单独划分网段。四是要进一步提高自助查询机的性能,提高用户的体验性。例如,基于用户在查询过程中经过会因为照相分辨率不高而导致查询失败的现象,基层央行要加强技术创新,提高照相系统的分辨率。

3.4进一步规范查询操作。一是加强查询人员在进行业务操作时的谨慎性。在进行业务操作时,查询人员要明确查询主体是个人查询还是国家机关查询,并根据实际情况在查询过程中认真准确进行查询操作,避免由于不严谨的原因而出现查询操作不规范的情况。二是加强相关查询人员的征信合规教育培训。对查询人员开展常态化思想教育,采用上岗测试、业务培训、警示教育等措施强化合规意识、信息安全防范意识和业务能力,确保查询人员熟悉征信基本知识,掌握履行岗位职责的所需的专业技能,遵循合规性操作要求,提升查询队伍思想政治及业务素质。

3.5务必做好异常查询处置的跟踪和上报工作。一是要严格按照《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常查询行为监测工作暂行规程》(银征信中心〔2018〕19)的时限要求,积极督促辖区金融机构法人对征信中心下发的异常查询情况进行认真的核查反馈,同时,及时上报征信中心;二是研究制定和完善对金融机构迟报、漏报异常查询反馈情况的制约措施,确保辖内金融机构法人对总行下发的异常查询情况按时按质地进行核查和反馈。

3.6提高异议处理的规范性和时效性。为了提高征信信息安全必须高度重视异议处理工作:一是要规范异议处理的程序,通过建立完善的制度保证异议处理的准确性与规范性;二是要提高异议处理的时效性,基层央行工作人员要加强对异议处理业务相关制度的学习,严格按照征信异议处理的时限规定和要求,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在核查结束后4日内通知个人或人领取书面结果。

3.7切实做好对接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一是督促接入机构建立健全征信内控制度和问责制度,并要求其按时报送相关报告。运行机构和接入机构要健全征信信息查询管理,严格授权查询机制,未经授权严禁查询征信报告,规范内部人员和国家机关查询办理流程,严禁未经授权认可的APP接入征信系统。二是加大征信信息安全巡查力度,提前谋划好辖区巡查工作开展阶段计划和进度安排,切实做到两年内全覆盖的要求。三是将非现场监管结果纳入现场检查工作中,严格执行执法检查和处罚相关规定,进一步提高对辖区接入机构的监管效率和成效。为了保证基层央行征信系统的安全,还需要建立严格的奖罚机制,将考评结果作为确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评级结果的重要依据,同时,还要根据考评结果调整其用户管理权限。

4结语

总之,基于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做好基层央行征信信息管理工作对遏制个人征信违法行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面对当前基层央行征信存在的安全问题,需要从多方面入手,构建完善的征信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以此打造安全、高效、稳定的金融市场环境。

【参考文献】

【1】郭庆平,杨立杰.中国人民银行内审转型案例汇编[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5.

【2】赫明刚.当前征信信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J].征信,2018,36(12):58-61.

合同制度论文范文7

一、(略)

二、现阶段我国职称制度形式

鉴于我国地域辽阔以及各地社会历史文化背景的不同,为更好的研究我国职称制度,现以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河北省、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新疆9个省(直辖市)的教授职称评审制度为研究对象。研究发现,目前我国职称制度主要分为单位内聘制和职称评聘制两种形式。

1.单位内聘制根据调研发现北京和上海属于典型的单位聘任制。2005年北京33所市属市管高校和成人高校就已全面实行教师聘任制和全员聘用合同制;2009年上海在本科院校、高职高专、成人高校等56所院校中试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停止职称评审。这两个直辖市以高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为契机,将聘任制进一步深化,政府摆脱了原先事事亲为的家长制束缚,相反更多地扮演宏观规划与调控角色,通过控制岗位结构比例实行宏观动态管理;而高校则在被赋予更多办学自主权的基础上,通过岗位聘任不仅完善了学校自主用人、教师自主择岗、政府依法监督的高校用人制度,而且有利于形成开放、竞争的用人氛围,实现职务聘任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切实保障和维护了教师根本利益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从实际效果来看,单位内聘制也使高校获得了主动权,使学校的主体地位得到体现,推动了学校“走出去、请进来”,加快了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和融合的趋势。

2.职称评聘制根据调研发现天津、重庆、河北省、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新疆7个省市当前仍以职称评聘制为通用作法,即实行评定制与聘任制相结合,先评后聘,目前的这种职称评聘主要参考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学历及资历条件学历作为教师学习能力、知识水平的一个重要反映,它不仅较好的反映了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而且也是推动中青年教师教学水平、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的动力所在。研究发现,除广东省外其余6省市所定的条件基本一致: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副教授职务五年以上就可以申报教授。而浙江、江苏则进一步针对新老教师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策略,明确规定40岁以下人员须具有研究生学历或者是硕士学位,虽然一些省市暂时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似乎这已成为潜规则,高学历人员往往最有先天优势,最低也具有硕士学位,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当前出现大量年轻教师成为考博大军中的一员。而广东唯独将任职年限放宽为3年,这些微小政策的变化实际就是广东吸引人才的一个重要表现。

(2)教育教学条件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天职,教学是教师的首要工作。教育部也曾多次发文强调,高等学校要把教授、副教授为本科学生上课作为一项基本制度,把教师是否为本科生上课作为教师职务评聘和考核的必要条件,实行一票否决。调查结果显示,这7个省市均将国家政策落实到实处,河北、天津、江苏、重庆、广东5省市明确申报人员必须讲授2门课程。新疆针对不同的教师从授课门数、课时量进行了区别对待:教学为主的教师,须承担两门及以上基础课、专业课教学;科研并重的教师,任期内须承担一门以上专业课。浙江则只从课时数上对教师申报职称提出要求,即专业课每周授课4-6节,基础课每周授课6-8节。与此同时,河北、天津、江苏、新疆、广东5省市将“指导硕士研究生,或协助指导过博士研究生,或指导过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作为一项申报条件,显得非常必要,尤其是在当前大量年轻教师蜂拥教学一线,采取以老带新、以熟带生、以优促新、互学共进的帮扶制度,有利于帮助和提高教师教学业务能力,达到优化教师队伍和梯队建设。而浙江、重庆2省市则并未谈及。

(3)业绩成果教师作为科研的主体,是推动科学技术发展的主要动力,对此教师必须承担起这个职责,将科教兴国战略与培养人才理念紧密结合,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加速实现国家的繁荣昌盛。为此,在职称评审过程中,对教师的业绩成果要求也非常明确,主要从获奖科研、论文著作两个方面来衡量。获奖方面主要以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优秀教学成果奖为主,如表1所示,河北、天津、江苏、重庆4省市明确了获奖等级及相应名次;浙江除以上奖励外又将精品课程纳入获奖范围;新疆将获奖作为一个优先条件,而不是必须条件。科研方面,除新疆、广东以外,基本比较一致,一般要求至少主持完成省部级课题1项。对于论文著作方面,如表2所示,区别比较大,不仅论文总数各不相同,而且对核心论文的篇数差距也较大,这从一定侧面也反映出职称评审地区的差异性。

三、我国职称制度发展趋势及建议

高校教师职称评聘制度作为一个时代的产物,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而发展,也将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浪潮而变革。目前的事业单位聘任制改革,既是契机,又是挑战,职称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当前的单位内聘制可以说是趋势,是未来发展的方向,就目前而言虽然仅北京、上海已全面推广,全国其他省市并未完全推进,但这毕竟是国家今后的主导方向。评聘制作为当前主流,实际上也或多或少地受到单位内聘制改革的影响,也正发生细微变化,逐步向单位内聘制靠拢,有逐步融合之趋势,从原先重身份、重评审、重资格向重岗位、重聘任、重考核转变。实际上,就高等教育本身而言,职称制度不会消失,相反随着高校教师人力资源作用的凸显,职称的评价、激励作用会更加得到关注。学校在被授予更多办学自主权的前提下,高校法人地位得到进一步认可,学校的去行政化、法制化、科学化得到进一步加强,职称制度的内涵将表现得更加突出地区情况、学校自身特点,并会展现出新的面貌。#p#分页标题#e#

1.未来我国职称制度评价指标

鉴于当前我国正处于教育体制以及用人机制的转换阶段,不同省市同一职称评定标准存在显著差异性,虽然大多主要以学历资历、教育教学考核、科研获奖、论文著作等为标准,考虑了教学与科研、学历与能力等诸多关系,但是相对而言还是缺乏容易量化的指标,而且由于对科研、论文过多重视,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也造成了学术浮躁、忽视教学而一味追求科研的偏向。对此应以当前岗位聘任制为导向,从完善用人机制,促进高等教育活力,发挥高校办学主体的宗旨,以公开招聘、择优聘任、绩效考核、薪酬激励等环节为手段,构建我国职称制度评价指标体系。如表3所示,我国职称制度评价指标体系分解为3个一级指标、13个二级指标。实际上,这些指标主要来源于高等院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三大职能,这三大功能相互联系、不可分割。人才培养作为大学的核心工作,科学研究作为人才培养的重要载体,服务社会作为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功能的延伸,只有准确把握三大职能的关系,才能实现高等教育的组织目的。同时,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国家将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增强社会服务能力等方面重点着力,对此也要求高校应积极利用人才、设备、信息等资源,直接为经济、政治、科技、文化等发展服务,实现大学人尽其才、物尽其用、融入社会,以此不断提升高等教育的国际竞争力。因此,在职称制度指标设计上也应有所体现,将服务社会作为一个重要方面加以考虑,突出了教学工作、学科建设等方面,改变了传统职称评聘方面的不足。对于指标的权重问题,可以用属性权重来反映各指标的重要程度,只设定一级指标权重,对于二级指标权重可通过层次分析法来确定每一指标的权重。这正是考虑到地区特点、学校特点,而没有进一步细分,将这种权利直接赋予学校,由学校根据自身发展阶段合理设计,既保证职称总体框架结构的合理性,又体现各自历史延续特点。

合同制度论文范文8

【关键词】公路工程;管理;常见问题;研究对策

1引言

随着近几年国家在交通领域的持续投入,全国的公路网已经逐步建成,公路建造和管理水平也在逐步提高,特别是在高等级公路建设上已经达到世界领先水平。但是,由于公路建设牵扯面广,经历时间长,资金投入大,在当前公路管理中暴露出很多问题,如果不对其产生原因加以分析,将会对公路建设质量和工期造成严重影响。因此,本文结合目前公路管理中常见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并提出解决对策,可为工程管理人员提供借鉴。

2公路工程管理的目标及主要内容

2.1公路工程管理的目标

公路工程管理是利用科学的管理方法,达到资金、工期和建设质量之间的平衡。如图1所示,在公路建设过程中,通常是以投资成本和工期来控制建设质量,在保证公路建设质量的基础上,做到投入资金最少、工程最短。

2.2公路工程管理的主要内容

公路工程管理贯穿于施工准备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主要包括项目施工管理、合同管理、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等[1]。其中最主要、最复杂的是施工管理,公路施工管理中设计的面广、管理内容复杂、制约因素多,还包括施工中的人员设备管理、施工文件管理、施工进度管理、施工质量管理、施工资金管理、施工安全管理等。项目合同管理主要包括业主、设计、施工、监理等签订的招投标合同。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包含前期的估算指标、概预算定额、各项费用指标的制定、工程量计算、建材的价格信息和有关的价格指数系统的建立等。

3公路工程管理中常见问题分析

3.1公路工程施工管理中常见问题分析

在施工组织中由于工序连续性不够,例如基层施工和面层施工的时间和材料设备安排上不能合理调度,影响施工进度;面层施工中混合料的出场到运输摊铺过程中不能很好地连接顺畅,很容易造成混合料的温度下降,影响后期的压实效果,造成强度不足和空隙率过大,在使用后产生车辙和水损状况。突发状况应急能力弱,施工过程中遇到机械故障、天气突变、施工配合达不到要求等突发状况往往会导致施工暂缓或停滞,影响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跟踪质量检测不到位,会影响到路面的质量,造成路面排水不畅,更不利于对投资的全周期控制等。施工中在机械设备、人员及材料管理中也经常出现管理不当问题。管理体制不健全会导致机械使用过程中顾此失彼,存在人员配备不足或者机械设备资源浪费现象;施工技术人员管理不善不仅影响工程建设进程,还可能出现安全事故;材料的管理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在粗细集料、水泥、沥青及混合料的进场上如果检验不到位,则很容易产生劣质工程。施工进度和质量管理是工程管理的重点内容。施工过程中遇到恶劣天气、特殊工程地质状况及其他突发情况等都会导致工期延误,影响到项目建设进度;质量管理问题主要体现在进场材料检验、基层及面层结构的技术指标控制、基层的养护要求上,例如,基层混凝土的养护强度和时间不够、面层平整度、弯沉指标不符合要求等。

3.2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中常见问题分析

当前在某些公路工程项目中存在“阴阳合同”问题,在建筑市场以外,另行与承包人签订合同[2],发包人将自身的风险转移到承包人身上,从而严重扰乱了公路工程管理工作。施工企业合同意识薄弱,在实施过程中不能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操作,导致增加项目建设成本,造成资源浪费。由于公路建设市场的行政干预,给索赔工作带来了许多困难,导致合同索赔难以进行,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管理人员素质不高,遇到问题时一味地协调补救,导致合同形同虚设,不能起到约束作用,大部分的合同管理人员是土木行业出身,缺乏法学及经济学领域知识。此外,监理工作不能很好地站位,责任缺失,同时,缺乏对监理人员的约束机制。

3.3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中常见问题分析

近几年,公路项目造价管理中“三超”现象较多,即超概算、超预算、超估算情形,其原因首先是与行政主管部门不能及时地更新材料价格、材料价格变动较大及施工工期长有关;第二是没有完善的造价标准体系,地区之间存在较大差异,而且相关的法律和造价体系没有很好地贯彻到公路建设中来,对造价管理的认知存在差异;第三是合同制定上存在漏洞,在招投标中打招呼、转包分包现象时有发生,导致项目资金大量流失[3];第四是技术手段落后,很多造价管理人员学历较低,管理工作浮于表面,流于形式,在造价统计信息上不认真对待,附属设施等小部件上数据量少,对数据核实造成困难。

4提高公路工程管理水平的对策

4.1提高项目施工组织管理水平

实施施工组织管理的动态控制,通过协调项目计划、资金达到对施工组织的管理,通过标准化工序对相关数据进行收集分析,及时进行工程设计变更和应急方案设计,在评价工序能力的基础上保证工序能够稳定;增加机械设备和人员投入,提高检测水平,确保选用的建筑材料符合标准,分部工程符合要求,可有效降低突发情况发生的概率,提高施工过程中的应变能力,确保工程进度,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完善施工中的进度控制和质量控制措施,在保证工序安排和材料供应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施工进度控制图组织施工,并根据突发状况灵活调整施工顺序,质量检测跟踪要及时准确,不能因质量不达标而影响后续工程的进行。

4.2加强公路工程合同管理

施工单位要做好施工合同的选择工作,控制施工合同的签订。仔细区分每一类合同的优缺点,合理分摊工程风险,合同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强化合同履约管理。如图2所示,从合同签订到履约完成,建立完善的合同履约机制。通过推行工程担保责任制,加强合同的索赔管理;提高监理人员业务素质;确保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履约责任。此外,需要总结借鉴合同管理的经验,对不严谨的合同条款加以改正,提高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水平。最后,要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并改善利用现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规的基础上结合行业特点,建立一套完善、可行、合理的合同管理制度。

4.3完善公路工程造价管理

首先,需要建立完善的定额管理体系,在“量价合一”的背景下可以合理采用“量价分离”的做法,从而以工程量清单作为基础,提高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水平。其次,需要完善咨询造价市场,通过咨询团队的辅助作用强化造价管理,在咨询过程中对项目的整体方案做大致了解,排除掉一切阻碍方案,防止施工中出现超额现象。最后,健全造价标准体系,在现有框架的基础上,制定更加详细的管理说明,不断从工程经验中吸收精髓,建立多方面、多角度的控制方法,通过设置合理的控制系数,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达到动态监管。此外,要强化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和监督作用,防止出现私自报价现象。

5结语

本文阐述了公路工程管理的目的和主要内容,指出了科学管理对工程建设的重要作用,并从施工组织、合同管理及造价管理三个方面分析了现阶段公路工程管理中常出现的问题,在分析其原因的基础上,分别提出了应对方法。公路工程管理不仅要从细节上解决各方矛盾,还要从大的方面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管理人员需要在实际工作中灵活应用和总结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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