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监督管理范例

合同监督管理

合同监督管理范文1

关键词:公害防止协定 ;环境合同; 内涵

    面对我国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仅仅依靠传统的单纯的命令控制管理模式,已经不能应对。然而,长期以来形成的错误观念却把环境保护工作仅看作是政府的任务,相关的法律制度虽然规定了公众有环境管理的参与权,但实际上,目前我国公众参与环境管理要么只能是被动的接受政府的“施舍”,要么虽然参与到环境管理中但参与的范围非常有限,环境保护多数只是停留在口号上,再加上公众参与环境管理没有相关的法律制度的支撑,这些都影响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较完善以及执行较好,取得的效果显著的国家主要是日本、欧盟和美国,从日本的公害防止协定,到欧洲国家的环境协议和美国的环境协议项目制度在实践中都获得了很大的成功,成为各国借鉴的典范。我们必须在理解环境合同的相关理论的基础上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合同制度。

    一、环境合同制度缘起与发展概况

    1.日本的公害防止协定及发展

    环境合同制度是起源于日本的公害防止协定。此制度的典型是1964年的横滨方式的公害防止协定,又称为“横滨模式”。“横滨模式”的出现,是由日本当时的经济政治和严重的环境问题引起的。日本自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矿业在“富国强兵”的国策号召下得到了很大的发展,矿业的发展导致了严重的环境污染,矿害成了主要的环境公害。枥木县的足尾铜山矿毒事件是日本当时最具代表性的公害事件之一,其与这之后的别子铜山烟害事件以及日立矿山烟害事件等都是随着矿山的开采而发生的矿害问题。后来随着经济的急剧发展,公害程度不断上升,范围不断扩大,在日本的各工业地带连续的发生各种公害病。到了20世纪60年代,公害事件在日本已经成为民众最大的痛苦。日本也成了世上有名的“公害大国”,日本的公害预防和治理破在眉睫。再加上20世纪日本实行的是地方自治的制度,地方公共团体或地方自治团体,具有所谓地方政府的性质,是国家内部的一个组织,即相当于我国的行政机关。中央对地方主要是通过立法、行政、财政来予以控制的。日本的这种地方自治制度以及地方公共团体对地方环境公共事务的管理,为日本的“公害防止协定”的产生创造了良好的基础条件。在此之前,日本对公害的防治主要依靠法律,但当时的法律对公害防治制度的规定非常不足,能够依靠法律调整的范围很小,只能限于“与经济的发展相协调”的范围内实施,所以起到的作用也微小,而公共团体依据行政事务条例制定的制度不能超过中央政府的法令,否则就无效而不能实施。针对这种情况,日本的地方公共团体就避开了中央法令,创造了公害防止协定制度。1964年,日本横滨市让进入根岸湾人工造地的企业都承诺采取各种公害防止措施,这成为公害防止协定方式的开端。此后,让企业和公共团体签订采取公害防止措施的协定并受该协定约束的做法通常都称为横滨模式。这种方式迅速成为各地公共团体的效仿对象。到了1997年10月,日本全国市府当局仅这类协议就签署了13000份。

    采取公害防止协定的方式,使地方公共团体避免了法令的抵触问题而又能够实施有效的公害预防对策,与企业方面进行交涉在其自愿的同意之下,让其实施严格的防止措施。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害防止协定是未在法律制度得到认可,而作为一种脱法性控制手段产生出来的。 有关公害防止协定的法律性质问题,学术界存在几种观点,主要有三种:君子协定说;民事契约说和行政契约说。很容易看出来,君子协定说是认为公害防止协定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其能否实现完全取决于企业家的态度,没有可以约束双方的机制;而后两种观点认为公害防止协定在协议具体的条款上是有约束力的。在日本,最初的处理是当对方不履行义务时,不能采取行政上的强制手段,但地方公共团体可以司法法院的判决为依据,直接或间接地强制其履行义务。两者的分歧主要在于公害防止协定是民事(私法)契约还是行政(公法)契约。在实务上,判例也在向承认公害防止协定的法律效力的方向发展,其中甚至还出现了明确宣布公害防止协定是公法上的契约的判决。

    2.公害防止协定的发展

    现在日本的公害防止协定已经成为与法律及条例并存的第三种公害防止行政上的管理制度。日本不断出现事业者与地方居民以及居民团体缔结的协议。尽管后来日本的公害控制的法律制度得到完善,但公害防止协定仍在被广泛使用。如1969年《东京都公害防止条例》制定后,就使各地的公共团体相继的制定出比法律的限制更加严厉的控制内容的横向型的公害防止条例,即使这样,公害防止协定的适用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得到了更加广泛的应用,在区域内选址的有主要公害发生源的企业,几乎都与当地的公共团体签订了公害防止协定。而且如果没有公害防止协定,地方公共团体的公害控制简直就无从谈起。随着日本公害防止协定的广泛应用,不管在公法领域还是在私法领域都出现了此种协议,主体也更加广泛,关键是创造更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机制,使各种协议能够有效实施。根据日本环境厅2000年出版的《环境白书》统计,1956至1999年这43年间日本共签订了54379个公害防止协定,公害防止协定制度与日本的中央法律、地方条例、行政指导并称为日本“四大公害规制手段”。日本在较短的时间内,从一个污染公害大国转变成一个清洁的国家,公害防止协定的应用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这不仅使日本能更好的应对环境问题,而且使民众的环境意识得到了很大提高,这些都是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的。

    日本的公害防止协定取得的良好实施效果,使该项制度对世界各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很多发达国家和地区针对经济发展出现的环境问题纷纷采取了相似的措施,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p#分页标题#e#

    3.欧美国家的环境合同制度

    在欧洲,环境协议或称为环境合同,适用环境合同比较成功的国家主要有荷兰、法国和德国。根据欧洲委员会及欧洲环境局的官方文件,欧洲学者认为环境协议的核心特点是“以自愿为特点的一份协议或者一个自我管制行动,其相关当事人中至少一方有国家,作为实施环境法律和政策乃至更高目标的替代措施或者策略,其目的是实现可持续发展。” 荷兰是欧洲第一个使用环境合同的国家,其称之为环境自愿协议,而且到目前为止已经签署了200多份协议,其中最著名的协议是荷兰的“目标集团盟约”。在荷兰,环境合同的主要形式是集体环境合同,而且这种形式的环境合同得到了最广泛的应用,并在实现荷兰的环境政策目标中起到了最为重要的作用。这种集体环境合同是中央政府(主要是环境部部长)和工商业以行业为单位签订的旨在集中消减污染物的合同。除此之外还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机关或他们的代表组织签订的旨在处理环境问题的协议,通常包括执行环境政策的资金筹备等;一种是单个的行政机关和单个的企业之间签订的,要求企业消减其排放的污染物。

    法国是行政法的发源地,也是行政合同的创始国。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行政合同广泛应用于经济发展和资源开发方面。政府在执行经济计划的时候,避免采取行政命令方式,而是和企业界签订合同,向后者提供一定的援助,由后者承担计划中的某些任务。法国称这种执行计划方式为政府的合同政策。 法国的环境行政合同主要有三类,即环境行政机关与工业界的合同、环境行政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合同和环境行政机关与公营事业的合同,环境行政机关与工业界的合同又分为特别行政合同和行政机关与企业团体的合同两类,特别行政合同是工业界在接受政府财政援助的情况下,与政府签订特别行政合同以达到控制公害污染的目的,这类合同以水污染的防治为主。而行政机关和企业团体签订的合同则没有政府的财政援助;环境行政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合同主要是为了落实中央的政策,政府会对这些机关予以一定的补贴,此类补贴合同对于防治公害,特别是噪音防制、资源保育及整治河川有很好的效果;环境行政机关与公营事业的合同,这类合同主要是督促国营事业单位加强防污自制。1982年7月1日一方面由环境部与能源部,另一方面由环境部与法国电力国有企业签订为期5年的合同。合同内包括明示对水、空气、噪音、生物、景观及使用地区保护义务及应有的措施,并应对上述资源研究,以配合履行义务的充分达成。

    美国没有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所以美国的环境合同也就没有环境民事合同和环境行政合同的区分,都笼统的称为环境合同。美国的环境合同是指通过在利益主体之间协商和达成可执行的协议来调整环境问题的方法。环境协议在美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美国环境合同的分类是按照合同当事人的不同而分为三种: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为企业实体的环境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为政府机关的环境合同以及一方当事人是行政机关,一方是企业实体的环境合同。学者相对应的称之为环境保护民事合同、环境保护内部行政合同和环境保护外部行政合同。美国的环境合同主要是以社区为基础签订的,美国的环境协议包括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意向声明和有法律强制性的合同,其法律依据是《有毒物质控制法令》所规定的“新利用规则”,这项规则鼓励公司与地方社团达成协议,如果某项协议经协商达成,法令就授权政府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一项重要的新利用规则,以确保签署者的遵守执行。 自1991年美国环保局在联邦强制性的有毒物质释放清单制度基础上发起了“工业有毒物质项目”后,美国大力推行环境执法和环境管制改革,鼓励使用各种环境管理创新手段,包括通过谈判协议与州、土著部落和企业、社区等建立新型伙伴关系。 20世纪中后期的XL项目和随后的“共同观念创制项目”都是在这种协议管理模式下建立的,只不过XL项目是建立在个案基础上,由环保局和利害关系人与特定的公司和企业进行谈判,包括其他行政机关、整个社区等,对企业采取创新的环境管理、审计和报告项目等给于一定管制上的放松;“共同观念创制项目”是建立在对特定行业的管制基础上的,此项目是将多方利害关系人召集在一起,在合意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由于这种环境协议的管制方式较其他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灵活和有效,美国很多州都开始使用环境协议的方式来保护环境。如1991年的新泽西《污染控制法令》(PollutionPrevention Act)要求大约700家工业企业工厂准备污染防治局计划,计划和总结涉及十分重要的细节,必须每五年更新一次。法令同时授权环境部制定10~15家工厂首先实施“灵活宽泛的许可方案”。 根据该方案,参加公司将利用一种污染防治方法与政府合作,促成一项全面的计划,以满足或者超过所有许可证的要求。作为回报,参加者将获得一项统一的许可——而不是像参加该方案之前需要申请60~100项许可。

    从这些国家适用环境合同的情形可以看出,任何一种调控手段得以产生和发展,都有其特定的生存的土壤和条件,在环境保护中寻找有效的方式和制度,借鉴外国的做法,必须要深入了解这些制度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以求找出更加适合我国环境的环境保护机制。

    综上,日本公害防止协定的产生与发展是由日本特定的经济制度、政治背景以及社会形势所导致的,在横滨模式得到广泛应用的情况下,日本的公害防止协定对日本的环境保护的效果是其他管理模式所不能及的,虽然法律没有明确承认它的效力,但协议本身使双方或多方之间产生了信赖,在此基础上公害防止协定本身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已经不局限于政府和企业之间订立的协议。环境合同制度在欧洲国家广泛使用,与各国的国情也有密切的关系。荷兰的政治文化传统决定了环境问题是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成为大家共同的责任,法国的环境行政合同有渊源的法律制度作为基础,而美国的环境协议得以广泛应用和取得良好效果,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美国的社会公众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方面享有较为宽泛的权利,使环境协议能够很好的实施,纠纷也能很好得到解决,另一方面美国的环境公益组织很多,这些环境组织的主要责任之一就是监督行政机关的行为和其适用的法律,对行政机关的行为提出建议和批评,再加上美国有很成熟的和解协议形式,法律诉讼有时也成为协商谈判各种目的环境合同的一种形,其实这些都构成了美国环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p#分页标题#e#

    环境合同是合同的双方或多方签订的旨在减少污染保护环境的协议,此协议能“因地制宜、因业制宜”,使企业能够根据此协议自愿承担比制定法上更高的义务或制定法所没有规定的义务。然而对于环境合同的性质,学者之间还存在诸多的争议,我们有必要对环境合同研究的成果进行分析,弄清环境合同的相关理论知识,奠定环境合同制度的理论基础。

    二、环境合同性质的争议与确定

    环境合同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名称,人们对各国不同类型的环境合同有许多不同的观点,究竟环境合同是什么,我国要构建的环境合同制度是其中之一还是另有内涵,这些都必须正确的界定环境合同的含义以及分类,这样才不会因为理论研究的缺失而导致实践的困难。

    (一)代表性观点与评析

    公害防止协定并无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所以,学者对公害防止协定的法律性质有不同的看法。从研究日本的公害防止协定到我国的环境执法实践,学者较多的是研究环境行政合同,但随着国际上环境协议的新发展,环境协议的主体有所扩大,已经不再局限于政府和企业之间,因此,又有很多学者提出了环境民事合同、既有民事合同性质又有行政合同性质的环境保护协定等概念,显然,环境行政合同无法包含后面的协议类型。对于这三种关于环境合同的概念,有必要进行分析。

    1.环境行政合同

    基于环境协议是政府和企业之间签订的,我国的大多数环境法学者认为公害防止协定属于环境行政合同。而且不仅在日本,在法国,环境行政合同也已经成为环境与资源管理的重要制度。我国行政合同在行政法中也得到广泛应用,再加上我国近年来在环境资源立法及实践中有些采用了市场手段来控制环境污染和资源有效利用,比如土地出让合同、排污权交易、水权转让合同、旅游资源利用合同等,所以很多学者开始研究环境行政合同,并提出很多构建环境行政合同的设想。我国环境行政合同的实践源于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推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是指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之上,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具体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环境目标和任务,并作为政绩考核的内容,根据完成情况给予奖惩的制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是我国最早的环境行政合同。

    环境行政合同,学者认为是行政主体为实现特定的环境管理目标、行使环境管理监督职能,与行政相对人就环境事务中各自的权利(力)、义务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这里的行政机关不是有些学者所指的环境行政主体,也不是有的学者认为的只要是行政主体即可,以及还有学者认为的政府或行使环境监督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均可,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对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认为只要是在行使环境监督管理职能的机关,就可以认定为具有签订环境行政合同的资格。 这种环境行政合同适用范围广泛,对所有的环境法领域都能适用。但是随着环境行政合同的研究和实践,他的局限性也显现出来了。首先,环境行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只能限于行使环境监督管理职能的机关和相关的企业,适用范围较窄;其次,作为合同的一种形式,传统民法和合同法中的一些私法原则,如平等原则、诚信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等在环境行政合同中都应该适用,正如学者指出的“行政合同的出现标志着行政法正趋向于体现一种私法的精神或本质。” 依此来说,合同法的很多制度,行政合同都是能够适用的,这样又会面临一个问题,“姑且勿论行政合同是否存在或到底哪些合同属于行政合同范畴,仅就其适用而言,它是否适用于合同法或将来的民法典,这是必须要探讨清楚的问题”。 如此的话,环境行政合同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双方自由协商关于环境治理的问题,而且双方是否有选择权,企业能否与行政机关讨价还价等,而我国出现的环境目标责任协议是否属于这里讲的环境行政合同,以及环境行政合同与合同法、民法的关系如何,将来能否适用民法典等等,这些问题,我们不得不做深入的思考。

    2.环境民事合同

    张炳淳认为环境民事合同是指合同主体在环境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过程中,就环境民事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 就此观点而言,环境民事合同的主体应当是民事主体,协议的内容只涉及到环境方面的民事权利和义务,这将大大的缩小了合同的适用范围。合同已经在世界各国的环境管理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成了有效的环境保护的手段,但将环境法领域中的合同界定为环境民事合同,此种概念显得过于保守,现在的环境合同与传统的民事合同已经有很大的差异,民事合同制度以意思自治为核心,但当国家对合同进行强制性的干预时,合同已经不再是当事人的共同意志,而且,当意思自治在合同中不占主导地位时,此类合同就不能称之为民事合同了。相对与传统的民事合同,现代合同制度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强制缔约的发展、格式合同的应用以及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在《契约的再生》中,内田贵教授探讨了关系契约法与当代美国契约法以及日本民法之间的关系。内田贵指出无论是美国的统一商法典,还是第二次契约法重述,现代化和单发性的规范仍然处于核心地位,而执著于现代化和单发性的规范,无论如何引入关系契约规范都是有限度的。因此在现实社会中为了解除这一限度,更多的契约关系构成独自的领域,这导致了契约法缩小的现象。  “对当事人基于自己意思而缔结的契约给予司法上的干预乃至立法上的干预,还有,承认当事人约定的领域上的广泛责任”。无疑,将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关于环境资源开发利用以及环境保护的协议称之为环境民事合同,也无法适应和涵盖现代环境合同制度的发展,虽然我们可以专门的给环境民事合同赋予特定的含义和内容,如在环境民事合同中将公法性义务转化为具体的合同条款等,而与其这样,不如给这类合同一个更科学的名称和含义。

    3.环境保护协定

    蔡守秋等学者认为“环境保护协定是指企业(这里的企业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或组织)与所在地居民或当地政府为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发生,基于双方合意,协商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纠纷处理方式和其他对策的书面协议。” 根据定义可以看出环境保护协定较之于环境民事合同和环境行政合同而言,具有主体广泛性,环境保护协定从性质上看这类协议包括的范围较前两种合同类型较广,其性质既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还有行政合同的性质。由于这种环境协议的性质较特殊,所以对其救济的方式也要区别对待,学者认为可以通过其自身的执行委员会处理、行政机关处理和诉讼的途径得以实现。环境保护协定制度利用合意的方式促使污染源单位基于其自身的自主性而主动采取措施保护环境、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是一种“合意性手段”。环境保护协议的主体虽然较宽泛,但它适用的范围从定义可以得出主要针对的是环境污染的防治和处理,而并没有涉及到环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p#分页标题#e#

    众多概念的提出和制度的设计,都体现了环境法通过合同方式来协调环境资源的公共性所要求的国家公共利益和环境私人利益的目的,但对这类合同下个科学的概念,还需要对这类合同的性质以及其内涵和外延进行研究。

    (二)环境合同性质之我见

    据上分析,这类合同是一种新型的特殊类型的合同,可以称之为“环境合同”,首先可以避免因为名称而缩小了这类合同的外延;其次叫环境合同也有别于其他合同,能较好的处理和合同法的关系,使这类合同既能适应现代合同制度的一般的原理和规则,又能使其具有与一般的合同不同的特殊的适用规则;而且其主体包括民众,当事人签订合同是在一定的意志自由下签订的,是国家环境管理权、公民环境权和企业的发展权相协调的结果,环境合同更适应我国国情,有利于吸收民众参与到合同中,容易被民众接受和采纳。 “环境合同”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概念,用来指代环境法中的合同,它属于民事合同的范畴,但与一般民事合同相比,环境合同有其特殊性, 环境合同中政府的干预是非常重要的,合同的共同意志与民事合同中的合意也有很大的不同。环境合同也不属于行政合同,环境行政合同仍然是行政合同的一种,是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的环境保护职能部门为了执行环境法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约定的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仅限于相关的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之间,这种合同比一般的行政管理行为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在这里行政机关仍然是享有特权的机关,其处理问题的方式仍然脱离不了传统的行政行为在管理行政事务中的局限性,这种方式适用范围有限,也不利于全面提高企业和公众的友好合作。环境合同不同于此类行政合同,它的适用范围更广,解决问题的方式更加灵活。行政机关的特权受到很大的限制,有利于吸收更多的企业和民众的加入。

    由于学者对环境合同的认识不同,概念也有别,导致对有关环境领域的合同的分类也不同。主张环境行政合同的学者根据不同的标准将环境行政合同作了很详细的分类,根据环境行政合同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环境内部行政合同和环境外部行政合同,区别在于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或行政机关与其内部工作人员以及受其委托代为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或个人签订的与行政主体和非行政机关的相对人之间签订的环境行政合同;根据环境行政合同的性质,又可分为承包合同(如环境保护承包合同)、执行合同(如环境保护责任目标书)、出让合同(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行政委托合同等;根据环境行政合同的内容不同,可分为污染源限期治理合同、环境保护建设合同、排污权许可合同、使用排污合同和环境资源保护合同等。 也有学者专门就环境保护外部行政合同进行了分类,依据环境问题的主要类别将其分为环境污染防治与环境改善合同、生态破坏防治与生态质量改善合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养护合同。环境污染防治与环境改善合同又可分为企业的建设与运营环境保护合同、污染治理目标合同、排污许可合同、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与营运合同等。生态破坏防治与生态质量改善合同又可分为河流疏浚合同、荒漠化防治合同、生态恢复合同、小区美化合同等。研究环境民事合同的学者,认为环境民事合同是一个“类”概念,它不是一个具体的合同,它可以根据具体的环境保护、资源开发等情况确定合同的名称,并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其进行分类。如此的分类有,根据适用对象可分为污染治理合同、固体废物服务合同、排污权交易合同;根据目的可分为环境分配类合同和环境消费类合同。这些分类由于仅局限在特定的定义之下,如前面分析的概念的缺陷一样,只是对现实出现的有关环境的合同进行了一定的归类,不具有开放性,环境合同理论是开放的发展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将来会出现更多的类型,所以对环境合同进行科学的分类,找出其适用的统一的规则,对环境合同制度的构建是至关重要的,同时,将我国环境法实践中出现的有关环境资源的交易现象,结合合同制度理论和环境法理论再加以抽象和深化,这对于完善环境法理论和制度体系以及解决现实的环境问题和引进国外的先进制度,促进我国环境法的实践发展也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这里对环境合同的分类不是根据主体进行的,而主要是从实现国家环境管理权与公民环境权的沟通与协调的角度对环境合同进行的分类,即结合合同制度对国家环境管理权与公民环境权的实现之间的协调把环境合同制度主要分为环境分配合同和环境消费合同。依环境合同的的目的将环境合同分为国家与私人之间的环境分配合同和私人与私人之间的环境消费合同。这种分类相对来说比较科学。在我国,政府间的环境资源交易也是实践,如浙江东阳和义乌两个市政府间的水资源使用权交易协议,也是以平等自愿协商的方式进行的,也应该属于环境合同的范畴。

    (三)环境合同的内涵及外延

    1.环境合同的内涵

    本文所构建的环境合同,是通过对前面各种有关环境领域的合同的分析和总结,结合合同制度认为,环境合同是包括国家在内的各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有关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环境合同涉及的范围很广,关系到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环境的保护问题;主体也广泛,除了政府、企业,还包括与一定环境有关的公众。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环境的保护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环境保护蕴含在资源的开发利用中,所以环境合同这种制度既要使环境资源合理的开发利用,实现他们的经济价值,同时又要在开发利用中维护当地的生态环境,避免环境的恶化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为此,环境合同制度必须要兼顾两者之间的关系,所以从环境资源的分配到消费,环境合同的基本模式是:政府(有些情况下也可是企业)与企业和当地的公众(通常是地方的环保民间组织或团体)共同签订一个合同,在合同中,三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地位应当有明确的约定。根据学者的观点,这种只以合同的形式来确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协议,应当被认定为最广义的合同,或者说这类合同是指可以发生任何法律上的效果的合同,发生什么样的效力,则要根据合同的内容来确定。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不能简单的用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的理论来解决,环境问题关涉到国家管理、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综合问题,不能简单武断的用一种方式解决。环境合同制度能够最有效的达到三者的统一。#p#分页标题#e#

    2.环境合同的特点

    环境合同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一是当事人是三方,这三方是国家相关的行政职能部门;企业和当地的民间环保组织或自发成立的环保团体,甚至包括一定区域的社区,民众作为环境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环境合同制度里非常重要的内容,也是环境合同区别于其他环境管理方式的重点所在。建立环境合同制度最大的意义在于它能够构建和谐的环境发展模式,公害防止协定之所以在日本能够得到长足的发展,主要是由于日本具有官民协调的文化传统,官民双方都不愿意简单地用生硬的法律手段来处理权力和义务的关系;在荷兰的环境保护合同也是其传统的不同的争执利益团体和不同的民间组织协商文化的体现;美国的环境合同的最终达成也必须有利害关系人包括社区和工作利益团体的参加,这些共同的特性告诉我们,环境问题的解决、环境和人类的和谐相处,所有的关于环境问题的处理必须要有民众的参与,把与环境利益相关的公众和团体作为环境合同的一方,能够更好的发挥民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同时,这样的环境合同具有很大的透明性,对于环境问题可以做到事前调整,避免大的环境问题的发生,这是环境合同中最重要的特点;

    二是这三方当事人在不同的具体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及地位是不同的,例如在环境资源分配合同中,环保组织或团体主要处于监督的地位,在环境消费合同中,企业和公众是合同的主要当事人,相关的行政管理职能部门是提供指导和服务的一方;

    三是合同中约定的关于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防止污染所采用的技术、措施和达到的标准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否则经济的发展仍然会带来巨大的环境损失;

    四是环境合同以协商和行政指导及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三方签订合同要以平等协商的方式,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相关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各方提供相应的信息和知识的指导。

    3.环境合同的外延

合同监督管理范文2

关键词:核电厂;辐射环境监督性监测系统;管理要点;维护

1我国核电厂辐射环境监督性监测系统建设现状

我国核电厂多年建设已逐渐形成规模,在投入运营以来积极推进辐射环境监督性监测工作,但就其监测现状来看在放射性流出物监督性方面工作力度不足,甚至流出物监督性在线监测没有纳入工作范围。这些存在的问题为我国核电厂的进一步建设与完善提供了指导,比如在以海阳核电厂为代表的新建核电厂建设中就开始引入现场监督性监测系统,和电厂主体工程建设同步推进,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之后正式投入使用。就我国目前部分新建核电厂环境实验室、监测子站以及流出物实验室的建设情况进行了简单统计。

2监督性监测系统组成

核电厂辐射环境监督性检测系统简称为监督性监测系统,一般由核电厂辐射环境监测系统和流出物监测系统两大系统构成,而根据建设地点以及建设内容的不同,监督性监测系统又可以分为前沿站、监测子站以及流出物实验室三大子项。

2.1监测子站

在GB/T14583-93《环境地表γ辐射剂量率测定规范》中对监测子站的作用和功能进行了规定,要求监测子站需要对核电厂周围的γ能谱以及γ剂量率进行连续监测,同时还应该对核电厂周围空气中的碘含量、溶胶含量等进行动态监测,另外监测子站还会对核电厂所处环境的气象数据进行观测。利用系统数据库功能将这些监测数据进行汇总整合,传送回前沿站数据处理中心做进一步处理。

2.2前沿站

作为核电厂周围辐射环境监测的工作基地,前沿站集环境样品采集、数据存储处理和分析等功能于一体。前沿站一共由环境监测车、监督性监测系统前沿监测实验室以及监测子站数据接收处理传输中心三大部分构成。在前沿站中一般配备1量采样车以及1辆环境监测车,两者相互配合协调实现核电厂周围γ辐射剂量率的测量,采样车还能够对核电厂周围环境介质进行采样。前沿站的具体功能概述如下:1)在各个自动连续监测子站进行监测的基础上,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和分析;2)同时在前沿站中还能够对采集的样品进行存储、处理以及分析。

2.3连续监测系统及流出物实验室

流出物监督性监测职能的实现需要流出物抽样监测系统和流出物连续监测系统共同配合实现。对核电厂气态和液态流出物的监督性监测而言具有一定差异,但共用连续监测系统的采样与监测设备以及通信设备等。通过监测得到相关数据并报送至相关环境保护部门,最终由国家数据处理汇总中心进行统一处理。在连续监测系统及流出物实验室中还一般配备应急监测系统和移动流出物实验室。

2.4核电厂辐射环境监督性监测系统建设技术要点及需求

前沿站环境实验室和流出物实验室的建设应该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一般在核电厂应急计划区以外30千米以内的范围内进行建设,建设中还应该考虑风向问题。为保证核电厂黄金监测的正常进行,还应该建立后备环境监测手段,典型代表是移动实验室。监测子站的布设需要根据核电厂陆域方向进行,在16个方位角内进行均匀合理布设,对于居民密集区以及下方向区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增加布点。

3核电厂辐射环境监督性监测系统管理要点与日常维护

3.1加强日常维护

核电厂辐射环境监督性监测系统管理的日常维护对系统具有重要意义,不仅仅要建立月巡视计划,还应该制定年巡视计划等。首先,每个月至少进行一次监测站设备的巡视工作,对核电厂辐射环境监督性监测系统中涉及到的机柜、站房等设备和设施进行检查。尤其是由于露天环境的影响,需要检查锈蚀情况,出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辐射监测仪、气象监测仪以及采样设备等进行检查,保证各个设备能够正常工作与运行。设备的运行参数和运行情况在检查的基础上进行运行状态记录,检查到的问题标明给出检查报告,以备问题处理使用。其次,每个季度需要对监测站的站房、机柜等进行一次清洁工作,将设备中的灰尘等进行彻底清扫。对于风向风速仪以及相关露天设备中的污垢进行清除,加强维护保障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基础上有效延长设备使用寿命。最后,需要对核电厂辐射环境监督性监测系统中的涉及到的所有设备和机柜等进行防锈蚀处理,最常用的方法是刷漆;对于大型仪器和设备也徐亚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维护,增加润滑剂等;检查监测站站房、机柜大门密封条是否老化,如遇老化,及时更换。

3.2加强定期检定

由于核电厂辐射环境监督性监测系统中的部分监测设备的精度要求较高,对这一类设备进行按期进行校准与检定,保证运行期间的精度。另外出现问题设备的时候,处理完故障与问题后需进行重新校准与检定,校准检定的设备以及监测一起还需要报送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部门进行处理。

3.3做好预防性维修工作

防患于未然,未雨绸缪是保障核电厂辐射环境监督性监测系统正常运行的又一重要手段。对核电厂辐射环境监督性监测系统中的软硬件系统加强预防性维修,通过系统检查、定期监测等手段,能够有效杜绝或避免功能故障的产生,保障各项功能的正常实现。预防性检修对核电厂辐射环境监督性监测系统而言,能够有效降低系统失防概率,而且能够有效防止系统软硬件功能退化。

3.4加强技术引入与软件建设

在当前互联网技术、通信技术、计算机技术以及数据库技术和大数据技术发展的背景下,核电厂辐射环境监督性监测系统也必须进行革新,引进这些新技术来不断提高系统建设水平。通过自动化技术以及传感监测技术的引入来提高数据监测的精度和自动化水平,通过大数据技术以及信息技术的引入来提高数据分析预测能力,提高故障处理水平。另外,加强通信技术引入对应急能力发展建设也具有重要作用。

4结语

面对日益增长的能源需求,我国已迎来核电的快速发展期,核与辐射环境安全面临着巨大挑战,加强核电厂辐射环境现场监督性监测系统建设的规范性,对落实相关法规要求,履行监督性监测职能,确保核电厂周边地区环境安全和公众安全,促进核电厂与地方的和谐发展,保证我国核电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1]罗敦烨,沙向东,上官志洪,林明贵,黄彦君,彭凯.环境γ辐射剂量率连续监测数据影响因素和特征分析[J].辐射防护,2018,38(04):308-318.

合同监督管理范文3

企业财会部门应会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自身业务实际,建立健全自身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拟订、审批、执行等环节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同时应梳理并识别本企业合同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最终汇总形成本企业的《合同风险管理手册》。企业财会部门还需建立定期检查监控措施,确保合同管理制度的全面贯彻执行,从而使合同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合同管理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加强学习与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水平

财务人员要在合同管理中履行好会计监督职责,其自身的业务素质必须提高;不仅要懂财务,懂管理,还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从目前看,财务人员普遍缺乏相关法律专业知识背景;因此,负责合同管理的财务人员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学习与培训,使自己成为精通财税知识、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从而适应企业合同管理工作的需要。合同自洽谈到履行,通常是由企业的一线业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办理,企业合同管理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他们自身的合同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因此,企业也应加强对这一部分人员的培训,做好宣传,增强其合同意识和法制观念。

三、做好合同的审核管理

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将拟订的合同文本送财会、法务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审核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合同文本的合法性、经济性、可行性和严密性进行重点审核;财会部门应重点审核合同中与财务和税务处理相关的条款。对重大合同,财会部门应派出人员参与合同调查和合同谈判。合同承办部门应充分听取各审核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对有关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后再次提交审核。通过财会部门介入合同的事前管理,从而有效地遏制超规模的投资和杜绝计划外资金的支出等问题的发生,同时做好税收筹划,规避税务风险。

四、做好合同的备案管理

合同签订后,承办部门应及时到财会部门办理合同内部备案手续,而不是待办理合同结算时才提交给财会部门。财会部门应严格复核其是否履行了企业合同管理制度中规定的审核和审批程序。对未履行相关审核和审批程序所签订的合同,财会部门有权不予办理内部备案手续,同时将具体情况向有关领导报告。对备案通过的合同应做好登记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详细登记合同签约各方的名称、合同标的、合同期限、合同结算和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后续还应对合同的履行、变更和终结等情况做好登记;书面合同应分类连续编号保管,以便后续办理合同结算时使用。

五、做好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全程动态监控

合同承办部门应定期将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和完成进度告知财会部门,财会部门应做好记录,并予以跟踪管理。财会部门要督促合同承办部门随时关注和掌握对方的履约情况,特别要掌握对我方不利的变化;同时根据实际需要督促合同承办部门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补充或中止和终止。对不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财会部门要督促合同承办部门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从而保护企业在经济交往中的合法权益。财会部门应督促合同承办部门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及时催收到期欠款。财会部门办理合同结算时,要查验相关合同和结算资料,审核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财会部门有权拒绝办理,直至其完善相关资料和手续。财会部门在办理合同付款时,必须认真审核其付款进度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对按照完工进度付款的,则还需审核工程完工进度是否真实有效;对不符合要求的,财会部门有权拒绝办理付款手续,并将具体情况报告有关领导。在会计期末,财务人员应视合同的履行情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及时确认收入或计提费用、并结转成本;同时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缴相关税费。

六、建立健全合同管理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同管理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将合同管理情况纳入相关部门的年度考核之中;对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应当追究有关部门或人员的责任。企业财会部门在办理合同审核、备案及合同结算过程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有关领导报告请求处理。

七、总结

合同监督管理范文4

合同管理是企业法治化运行的基础。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要求企业管理的运作必须坚持法治化的方向。企业法治化运行最基础、最核心的工作就是合同管理。合同管理贯穿于企业成立、发展、壮大等各个纵向过程,合同管理遍布于企业采购、销售、运输、劳动用工、技术管理等各个横向层面。优秀的合同管理模式可以充分发挥合同管理合法性、预测性、规范性的特点,为企业提供业务性和法治性完美结合的合同,为企业提供市场现实性与前瞻性完美结合的合同,进而将合同管理与企业愿景完美结合,避免在合同决策、合同执行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最大限度地为企业避免因主观因素造成的失误和风险。反之,一个企业做得再好、再强,如果没有一个优秀的企业合同管理模式也不会走得更远,一个不经意间的合同风险可能会使企业多年的努力与积累瞬间崩塌。企业合同管理核心的工作就是做好符合现代企业要求的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合同管理制度是指企业为实现合同目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依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本单位的合同相关人员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纠纷解决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行为规范和标准的总称。制度建设是一个制定制度、执行制度并在实践中检验和完善制度的在理论上没有终点的动态过程。企业要想做好合同管理工作,首先应有一个科学的、好的制度,这是做好制度建设的第一步,做到“有法可依”。当然制度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制度不是写在纸上,发个文件就万事大吉。合同管理制度必须有明确的企业合同管理目标、符合企业实际但又要对企业合同管理适度超前引导,是一个循序渐进的动态的过程。如果合同管理制度没有超前性则不利于现代企业的发展,如果过度超前则在执行中遇到阻力过大,同样不利于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因此,一个优秀的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管理至关重要。

二、构建合同管理制度框架存在的几个误区

1.对合同管理的系统性认识不到位,将合同管理的各个环节人为地割裂开来。如将招标管理、供应商管理与合同管理割裂。

2.对合同管理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认识不到位,简单地照搬法律条文,合同制度空洞无物。

3.重视合同签订管理而忽视对合同履行的管理,没有使合同的经济效益得到充分体现。

4.在合同管理制度的制订上没有采取循序渐进的原则,制定了一个过度超前的合同管理制度,在执行中遇到困难。

三、构建符合现代企业要求的合同管理制度框架

注重合同管理制度框架的顶层设计可以有效提升合同管理制度建设的水平,促进合同管理的整体有序推进,起到纲举目张的作用。设计符合现代企业要求的合同管理制度框架应当符合合法性、前瞻性、统一性、预防性、可操作性和开放性的原则。

1.合同管理机构的设置。

企业合同管理机构的设置理论界通常分为合同业务部门、合同审核部门、合同批准机构、发文归档机构等。不少企业在实际中分为合同业务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合同批准机构等。笔者认为后一观点更准确。企业的每一个有对外职能的部门都可能是合同业务部门,是企业特定标的合同管理的基础部门。合同业务部门是专业性的部门,不是综合性的部门。合同批准机构的设置可以根据企业的不同规模、企业决策层的授权情况设置不同的审批环节,并且动态调整。合同管理部门(合同审核部门)在合同管理的流程中是最重要、最关键、工作压力最大的一个环节,企业对该部门的设置是合同管理机构设置最重要的基础工作。合同管理部门(合同审核部门)在合同运行环节中主要职能是对合同业务部门在合同运行中的形式、内容和程序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发挥管理职能,也就是对合同运行情况进行计划、组织、领导、控制。因此,合同管理部门(合同审核部门)是一个综合性的管理部门,应当能有效协调合同招标、文本起草、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争议处理等合同管理的各个环节。实践中不能以“权力岗位分段设岗”等理由限制合同管理部门综合管理职能的发挥。

2.授权管理。

授权委托是合同签订履行的前提,加强授权管理可以有效防范企业合同管理中的风险。表见制度也对企业的授权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大型的企业集团应当通过年度经营授权的形式加强对下属分公司对外经营的管理,将分公司的日常对外经营业务纳入规范管理和正常轨道,非日常经营业务纳入单项授权管理。其次,对合同人的授权坚持权责相适应的原则,让实践中真正负责合同运行的人员直接签订合同。实践中存在为控制人数量代签合同的情况,也存在为控制人数量部门领导直接签订合同的情况,这都有很大的弊病。单位及部门领导应当通过审核去控制合同而不应当直接参与到合同签订过程中。最后,企业应当加强对表见、口头合同的控制。表见、口头合同与市场经济的诚信、便捷交易相适应,同时也给企业合同管理带来风险。企业应当通过备忘录、提示书等形式让对方书面确认本企业对授权管理行为的控制,管控企业授权风险。

3.流程管理。

建立符合法治理念和企业制度的流程体系。流程管理是法治理念从意识理念转换到行动层面的产物。流程管理具有可控制性、可追溯性的特点,其实质就是责任与权利相统一的法治理念的具体表现,同时可以控制领导层决策时“拍脑袋”的人治模式。一整套优秀的、科学的、体现法治理念的合同管理流程是做好合同管理工作的基本前提。合同管理流程是一个综合体系,而不仅仅是合同审核流程。有的企业在流程管理中将合同管理员排除在合同前置流程、合同履行流程之外,容易导致合同在审核之前已经在法律上形成的尴尬或者合同管理头重脚轻。合同管理员最了解合同运行流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应当在合同运行流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流程的设计要通过合同流程各阶段之间的相互制约、平衡,营造对合同运行行为相对的“体外监督”,减少“体内监督”。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合同流程各阶段之间的相互制约、平衡并不是相互保密。否则只能是失去监督制约的意义。

4.标准文本管理。

标准化文本是指企业对出现频率较高的合同事前拟定合同条款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内容而多次使用的合同文本。标准合同文本的使用简化了合同的订立过程,也简化了合同的审核过程,提高了合同流转的节奏与效率。标准合同文本的推行通常是在企业合同管理发展的中级阶段,合同条款带有一定的“霸王”特征。首先,企业在推行标准化合同文本的过程中要统一规划,使标准文本体系尽可能完整,尽可能覆盖企业经常性交易,达到制定标准合同文本的目的。其次,标准合同文本要考虑到交易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可以考虑对标准合同文本的合同条款制定多个选择项以适应不同的商务需要。最后,标准合同文本要有一个动态的修订过程,要向文本进一步细分,条款相对公平,制度、流程、文本相对配套的合同管理的高级阶段过渡。

5.合同管理信息化。

随着企业规模化经营的发展,企业总部、部门、分支机构之间空间分离现象日渐增多,与企业精细化管理要求的矛盾日渐突出。传统的手工管理方法耗时费力。企业合同管理信息化可以实现合同信息的快速提取和科学高效管理,节约管理成本,创造经济效益,使合同管理的作用变得更加直接。企业合同管理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合同管理人员要发挥主导作用,系统性地提出合同管理需求,科学合理地设置合同管理权限和功能模块。合同管理信息化是为合同管理服务的,合同管理员不能沦为合同信息化管理的工具。合同管理信息化要在合同履行中充分发挥提示预警的功能,充分利用合同信息为企业领导层决策提供依据,提升合同管理在企业中的地位。

四、结论

合同监督管理范文5

关键词: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

正文:

水资源是人类生存发展不可或缺的自然资源,然而,人类进入工业化社会以来给水资源造成了极大的破坏,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了全球性的问题。水利工程是解决水资源短缺的重要途径,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水利工程建设数量逐步增多,但囿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水利工程在建设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各种各样的质量问题,严重制约水利工程功能的正常发挥,因此,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进行有效监督便显得尤为迫切。

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1.行业主管部门

1.1未全面推进县级质量监督机构建设。

目前,我国已成立县级质量监督机构的地方,存在能力建设不足情况,如未按规定招聘专业质监人员,专职质监人员的数量、专项工作经费的安排未能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飞检、监督抽检等第三方检测工作未能得到有效的落实。二是未成立县级质量监督机构的地方,质量监督工作由当地水利(务)局的公务员或其直属单位借调人员兼职,人员、经费不保障,存在监管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监督不到位的问题。

1.2水利建设市场的主体作用被限制

水利建设市场未能充分发挥出其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的作用,对市场内主体的评价以及不良行为的查处工作缺乏深度;对水利建设领域违法违规情况检查、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合同履约情况监督检查、执行强制性条文专项检查的力度不够。

2.质量监督机构

2.1上级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力度不够

县级以上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县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考核和业务指导力度不够,未完善对下级质量监督机构的考核制度(尤其是能力建设方面的考核)和业务培训指导机制。

2.2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程序被简化

对于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投标限额以下的小型民生工程,未从实际出发进行质量监督,致使监督的程序被简化,未能形成行之有效的质量监督办法。

2.3质量监督机构的综合实力不强

质量监督机构的制度建设、人才培养及考核机制不完善,质量监督人员的业务能力有待提高,未全面发挥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建设中的“监、帮、促”作用。

3.工程建设有关单位

3.1项目法人的问题

项目法人存在组建不规范、内设机构、规章制度不完善、配备人员的技术力量不能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等问题。项目法人合同管理流于形式,未能按要求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3.2工程建设的其它参建单位的问题

工程建设的其他参建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未全面按合同要求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派驻现场的从业人员责任心不强,业务水平低,工作质量难以保证工程建设质量。

二、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水平的建议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的高低对水利工程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水平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1.行业主管部门的措施

行业主管部门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水平的措施如下:1)全面推进设立县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按“分级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监督范围,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经费安排方面加大投入,对水利工程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维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权威性,全面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发挥工程投资效益。2)全面推行水利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在水利工程的运营过程中,如果出现了人为的质量问题必须要追求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避免出现相互推诿责任的情况。3)结合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建设管理,为在建的水利工程项目制定完善的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制度,确保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质量信息体系建设水平能够得到进一步的提高。如制定工作方案,进行每季度一次或半年一次的在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大检查工作,并通报检查、整改情况。4)对于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项目,为了规范建设管理行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建议全面推行建立县级常设的、事业单位性质的项目法人,作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必须要做好法人登记,解决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切实承担起县级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

2.质量监督机构的措施

质量监督机构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水平的措施如下:1)加强质量监督机构的制度建设,完善人才引进培养机制,不断提升质量监督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质量,发挥质量监督机构的“监、帮、促”作用,主动、提前介入监督,保障水利工程建设质量。2)积极推行监督抽检制度,不断丰富监督手段;加大对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在质量体系建设、质量行为规范等方面的监督和检查,加大对参建单位质量信用体系的监督检查。3)以地级市为单位,简化程序,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规范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做法,并建立健全市县级质监机构的联动机制,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交流,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4)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从业人员“挂证”情况检查和加大处罚力度,杜绝“挂证”情况,确保水利建设市场的从业人员是有证的“业内人士”。

3.工程建设有关单位的措施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法人必须要采取一定的措施来确保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原因是各参建单位与项目法人都是经济合同关系,项目法人措施得当、管理到位、严格按合同办事,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就能大大减少或者能够及时解决,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工程建设有关单位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水平的措施如下:1)项目法人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内部管理制度较为完善的法人,项目法人要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比如,必须要配备能够满足工程建设的专业技术人员。2)项目法人要重视合同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合同约定条款,加大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处罚力度,督促设计、单位、施工等参建单位履行工作职责,完善质量管理体系。3)加强对基层水利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人才引入、培训、考核制度,加强团队建设,全面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打造一支意识先进、技术素质过硬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队伍。

三、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的具体思路

水利工程是一项规模大、施工时间长、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参与的复杂工程,因此,在开展水利工程监督时必须要明确思路,紧抓重点,才能取得最佳的效果。

1.工程开工前的监督管理

当前,我国相关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集中于工程建设阶段,而工程开工前的勘查、设计、招投标、合同是影响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重要因素,如果忽视了对这些因素的监督管理,势必会给水利工程建设质量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必须要强化工程开工前的监督管理。

1.1加强对设计文件和勘查文件的监督管理

设计文件和勘查文件是水利工程建设的灵魂,如果这些文件中存在违背强制性标准甚至是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将会给后续的施工带来诸多麻烦,因此,相关部门必须要加强对设计文件和勘查文件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其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存在,必须要对其责任人进行直接的经济处罚和法律制裁,并将此不良行为纳入到责任主体和责任人的信用档案,以确保所有的设计文件和勘查文件都能够满足规定的要求,并督促建设单位完善质量监管体系,避免出现质量管理漏洞。

1.2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招投标活动的最终目的是要选择出性价比最高的施工单位,然而,在招投标活动中,招标方为了控制建设成本,往往只考虑投标方的报价是否最低,而忽略了投标方的实力,最终选择了报价最低者中标;而一些实力不足的投标方为了能够中标,刻意压价,不但扰乱了正常的招投标秩序,中标后往往会通过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不法行为来弥补低价中标的损失,给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造成了很大的麻烦,因此,相关单位必须要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将市场监督与质量监督有效结合,规范市场秩序,确保招投标活动能够顺利进行。

1.3对合同文本的监督

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合同管理逐渐成为了工程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工程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因此,在水利工程开工之前,相关单位必须要对施工合共进行监管,确保合同条款中对质量管理规范和法制化有明文的规定,以此来约束各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工程开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是整个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最为薄弱的环节,通过对上述三个阶段的质量管理可以达到预防监督的目的,不但缓解了后续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压力,还有效提高了水利工程的总体质量,因此,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必须要高度重视这一阶段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2.工程建设中的监督管理

工程建设中的监督管理是整个水利工程建设中最为重要的质量管理阶段,隐蔽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以及环境质量是该阶段的重点监督对象。工程建设中的监督管理要点如下:

2.1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的科技化和信息化管理水平

政府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检查必须要具有科学性和权威性,在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的过程中,监管部门要逐步提高科技化水平,引进先进的检测技术和设备,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隐蔽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及环境质量进行科学检测,并提供准确、有说服力的检测数据。信息化时代,监管部门必须要充分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管的信息化水平,实现工程质量档案网络管理、资源管理,逐步形成信息化的管理模式。

2.2顾全局,抓细节,全面提高水利工程建设阶段的质量管理

工程建设阶段是最容易造成质量问题的阶段,比如,材料质量不达标、施工人员施工技术掌握不到位、管理人员管理水平低下等等。在水利工程建设阶段,无论是哪一个环节出现了质量管理的漏洞都可能会给水利工程建设质量造成巨大的影响,因此,该阶段的质量管理工作既要求全,又要求精。所谓“全”是指参建单位要从全局的角度出发,建立起完善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确保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各个细节的质量管理都能做到有据可依;所谓“精”是指参建单位要抓好工程建设的每一个细节,比如加强对隐蔽工程的质量监督,避免质量监管工作出现漏洞,影响水利工程质量。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督管理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具有直接的影响,因此,必须要站在全局的角度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做好材料、设备、技术、人员等要素的管理。

3.工程竣工后的监督管理

工程竣工后的监督管理是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最后一道屏障,甚至要延伸到项目保修阶段,因此,该阶段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绝对不可以被忽视。

3.1明确监督管理内容

对水利工程主体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是该阶段重要的管理内容,如果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水利工程中存在质量问题,要严禁该工程投入使用,以免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直接的危害。工程竣工后的监督管理不仅要包括上述内容,还必须要将维修、维护的质量监督纳入到监督管理范畴,比如,对维护与维修过程进行监督,以免维护和维修中的违规行为给水利工程的主体结构和环境质量造成破坏,从而引发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2明确监督管理要点

该阶段的质量监督管理要点主要有两个部分,其一是要严格的审查和监督竣工验收的备案,避免备案中存在漏项、缺项,从而有效确保备案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其二是要逐步实现水利工程寿命期内的质量目标,避免水利工程因维护、维修不当而缩短了使用寿命,造成经济损失。为了避免出现水利工程竣工后无人对水利工程质量负责的问题,应该大力推行工程保险制度,将工程质量管理与经济管理进行有效融合,确保质量管理的持久性。

4.结语

综上所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对工程的运行至关重要,工程一旦出事,将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提高认识,正确对待,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只要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履行各自工作职责、规范行为,政府部门完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体制和监督工作到位,就能够保障水利工程的建设质量,为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保驾护航。

参考资料:

合同监督管理范文6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政府合同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合同风险,正确处理政府与合同相对人的法律关系,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优化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区政府或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以政府名义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行政合同、民商合同以及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协议。具体包括以下类型:   (一)招商引资及合作合资协议;   (二)国有土地、森林、水域、滩涂、矿藏等自然资源的出让、出租、承包合同;   (三)政府融资合同;   (四)区政府认为需要纳入监督管理的其他合同。   第三条政府合同监督管理遵循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过程控制、事后法律监督和补救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政府合同的法律审查、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是政府合同的责任单位,非区政府序列的单位及乡镇政府也可以作为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的责任单位。责任单位负责政府合同的谈判、起草、送审、报备、履行等工作,并在其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政府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   重大政府合同谈判、起草时,责任单位应根据需要对合同相对方的资质、资产实力、商业信用、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进行调查;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或者情况复杂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论证。   第六条以区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在合同签订前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审查。   第七条责任单位在报送政府合同审查时,应当一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合同文本草拟稿;   (二)相关主体资格、资质证明材料;   (三)相关批准手续材料;   (四)与签订合同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区政府法制办应当从以下方面对政府合同进行审查:   (一)合同主体的资格、资质;   (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   (三)合同文本的规范性及用语的准确性和严谨性等。   区政府法制办应在收到合同文本草拟稿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出具合同审查意见书。   第九条以区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由区政府法定代表人签订,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委托副区长签订。   重大合同在合同签订前应当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条经区政府法制办审查的政府合同签订后,责任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签约审批材料、来往电函、会谈纪要等相关文件材料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以区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责任单位在向区政府法制办报送备案的同时,应将合同文本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存档。   第十一条合同签订后,责任单位应全面履行合同,并及时督促合同相对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二条当出现下列情形时,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法制办报告,区政府法制办应当及时提出相应对策或者法律建议,指导责任单位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合同解除权、违约责任追究权等法定权利:   (一)因不可抗力阻碍实现合同目的的;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修改或者废止的;   (三)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合同相对方财产状况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或者出现丧失、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的;   (五)相对方违约的;   (六)出现其他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风险的。   第十三条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现原合同存在应当约定而未约定的事项,或者因客观原因需要补充或变更原合同的,由责任单位先与相对方进行协商,初步达成书面补充或变更协议,经区政府法制办审查后,由签订原合同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委托人签订。   第十四条政府合同争议需要调解、和解或者协调处理的,区政府法制办应当积极为责任单位提供相应的法律帮助。   第十五条属政府合同,各责任单位不得越权签订,违反本条款,在政府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责任单位应对政府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资料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非区政府序列的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加强对所签订的政府合同的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合同监督管理范文7

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科技技术的不断改进,各行各业也在不断地实施改革,其中就包括公路施工建筑工程的合同管理。面对快速发展的经济和环境,公路建筑工程在发展的过程中不仅拥有机遇,还有一定的挑战。公路建筑工程在实际发展的过程中,虽然获取了一定的经验和知识,但不可否认的是依旧存在一定的问题,从而影响公路工程的整体质量,这就需要建设者和管理者重视相关的问题。公路施工建筑的质量和技术水平是公路建筑工程发展过程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建筑工程的时间和成本有一定的约束。

关键词:

公路工程;合同管理;有效途径

合同管理是由双方进行签订的,具有全过程的、系统性的、动态性。在公路建筑工程实施的过程中,需要做好相应的质量管理工作,实施标准化的建筑工程,以此确保公路建筑工程的质量是有效进行的。由此可见,要想实施完善的公路建筑工程,就需要做好相应的合同管理工作,以此确保公路建筑工程实施是有效的。因此,要想实施有效的公路工程合同管理工作,就需要结合当前的公路工程建筑的发展和社会的需求,提升公路质量管理的水平。本文主要是对强化公路工程合同管理的有效途径进行分析和研究。

一、合同管理在公路工程中所起到的主要作用分析

(一)合同管理在公路工程中起到关键性作用

不论是什么类型的工程建筑,为了确保建筑工程可以完整完成,就需要签订科学的、合理的承包合同。主要是指依据相关条例的实施和制定,例如建筑工程的价格、工程的要求、具体范围以及质量标准等,以此让合同双方依据合同对建筑工程实施监管和控制,确保整体建筑工程是有效的运行。相对于合同管理责任的分化,可以进一步分化相关公路工程管理机构的整体职能,以此达到相应的确保工作,主要是依据合同管理进行。

(二)承包商双方可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依据施工合同获取保障

要想保证依照规定的完工,就需要将承包商的权利、责任以及职位确定下来,并且将风险科学的分配给承包商,同时明确他们的权利和责任,这就需要考虑到工程合同管理。当然,这实际实施的过程中,建筑单位要依据图纸和规定完成工程,以此确保建筑工程符合购买者的需求。因此,合同管理有责任和权利的明确能力,也就是签订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以此成为重要的法律依据。

(三)对于建设公路工程中所出现的矛盾,通过合同管理可以得到有效的解决

公路建设不但投资的金额较大,参与建筑施工的单位也很多,还拥有较长的工作时间和较为复杂的建筑工程要求。因此,在实际建筑的过程中,要依据合同的规定进行,各个单位或是供应商之间在发生问题或是争执的过程中,就可以依据相应的合同管理解决相应的问题,以此确保建筑工程可以完善的运行。

二、强化公路工程合同管理的有效途径分析

(一)以公平合理原则来制定公路工程合同

要确保设定的合同是公平、公正、合理的,实现合同的有效性,以此深入落实与整体合同中。同时,合同具备一定的有效性,确保合同是真实可靠的,从而有助于合同双方合理的分派多样化的风险,以此才能确保合同双方的权利和责任是清楚的,这对于公路建筑工程的有效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力。

(二)确保所选择合同类型科学合理

公路工程的合同主要分为三个方面:第一,成本加酬劳合同;第二,价格可调合同;第三,单价固定合同。不一样的合同签订双方具有的风险也各不相同。相对于单价合同来说,建筑单位承担的风险较小,但承包商确有较大的风险。对于价格可调合同来说,承包商具有的风险很小,但是建筑单位的风险却相对要大一些。至于成本加酬劳合同,不论是承包商,还是建设单位,都要承担一定的风险,依照风险系数双方分配。因此,加强公路工程合同管理,就要确保合同的类型是合理的。

(三)科学划分有关合同中双方的风险

要想科学的划分有关合同中双方的风险,就需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要拟定完善的措施管理风险问题,如可以让承包商上交保障金,出现问题就可以没收其保障金,而在工程实施之前,可以缴纳一部分支付金,以此展现发包方的诚意和经济实力。第二,将部分风险进行转移,也就是指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利用选择方的主动地位和主动性,将部分风险转移给承包商,但是建筑单位在转移的过程中,要考虑承包商的经济实力以及发生的机率。同时,将风险转移给承包商有助于风险出现时的损耗依据增加合同单价来解决。第三,合理的投保各个风险。在进行公路工程建筑的过程中,如果对风险实施投保,可以依据投保让保险公司承担一部分。总的来说,建筑单位具有的风险要比承包商小。对于公路建筑可能出现的问题主要为:公共关系风险、管理风险、工程风险以及经济风险等。

(四)为确保合同顺利的实施,要及时处理那些出现变更的合同

建筑施工单位和监管部门在建筑施工的过程中提出改变设计,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承包单位也可以提出改变设计。建筑单位对于改变原有的技术,主要的原因是减少施工的时间,从而增加工程,或是降低相应的投资以此取消建筑工程的工作。一般情况下,建筑单位提出的改变是必然的,并且建筑本身也具有一定的多变性。监管部门提出改变的主要原因就是为了让变更程序更加完整,从而提升整体建筑工程的质量。而施工单位改变的主要原因就是确保施工单位的整体安全,还有工作的方便快捷,同时保证建筑工程可以有效的完成,以此完成质量以及安全的相关规定。这些改变中难处理的是承办商的改变,如果建筑单位考虑自身的益处,没有正确考虑承包商的改变意见,很容易延误建筑工程的完成,从而增加建筑工程的成本。由此可见,为了让改变设计得到有效的处理,就需要为建筑单位和承包商之间建立有效的沟通桥梁。

结束语

综上所述,提升道路施工工程的合同管理,有助于提升道路施工工程的整体质量,从而提升整体社会经济的效益,从而带动了建筑单位和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在实际城市建设中强化公路工程合同管理是社会经济和社会环境发展的必然选择。

作者:相君 单位:杭州市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林齐鸣.强化公路工程合同管理的有效途径探讨[J].科技资讯,2013,20.

[2]王萌.提高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有效途径[J].交通世界(工程技术),2015,04.

第二篇:公路工程管理规范化与科学化措施

摘要:

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是任何企业都必须认识到的一点问题。公路工程企业同样如此。文章主要论述的是加强公路工程管理规范化与科学化的问题。文章首先针对加强公路工程管理规范化与科学化的重要性进行了阐述,继而又分析了当前这一工作的现状以及其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文章根据对问题的分析,提出了相应的解决策略以及优化手段。这一研究对于公路工程企业而言具有重要价值,同时对于我国公路工程质量的全面提高也十分重要。

关键词:

公路工程管理;规范化;科学化;重要意义;措施

经济的发展以及城市化水平的提高使得社会对于交通领域开始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为了保证交通领域的整体进步,做好公路工程施工工作十分重要。管理效果的改善以及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与科学化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但就当前的情况看,我国公路工程在管理方面还存在这一定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问题进行解决,以使公路工程领域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

1保证公路工程管理的规范化与科学化的重要性

在公路工程中,管理工作属于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保证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无论对于公路工程项目的顺利完成,还是对于工程质量的保证都具有重要的价值。当前,社会的发展正处于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在这一阶段内,做好管理工作能够从内部出发、从根本上位企业的发展提供价值,这是企业长远进步的关键。首先,保证公路工程管理的规范化与科学化的重要性主要在于能够使公路工程项目在工期内顺利完成。公路工程施工往往是存在一定的工期的,如果在工期内无法完成整个工程,不仅会影响居民的居住,同时施工企业的违约也会对自身经济效益的提高造成影响,而管理的规范化与科学化则能够有效的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这对于我国公路工程的顺利完成具有重要价值。其次,保证公路工程管理的规范化与科学化对于施工质量的提高具有重要价值。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是必须要得到保证的一个因素。当前,由于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而出现的居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事例数不胜数,而管理工作中所包含的质量管理主要便是针对工程质量的提高而提出的一项管理内容,因此,做好这一方面的工作是能够保证工程质量的提高的。

2公路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当前,我国公路工程管理水平已经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高,相对于以往而言,公路工程企业的管理手段已经得到了更新,同时管理想要也开始变得更加良好,但从整体上看,其中仍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尤其是在社会不断发展与进步的今天,这样的问题更是显著的体现出来。针对每一项问题,必须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这是保证管理工作完善的主要手段。总的来说,公路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主要包括体现为以下方面:

2.1公路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公路工程项目涉及面比较大,施工管理比较复杂,要对公路的规划、测设、施工、养护等各个环节都进行管理。有的公路工程单位缺乏从宏观方面进行规划,也没有在微观方面进行监督管理。当前的公路工程建设面临着投资规模大、技术复杂以及分工细致等诸多问题。在公路工程的组织机构设置上不合理,削弱了专业技术管理的作用,一些公路工程在监督管理方面没有到位,造成了公路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进度、费用等方面频频出现问题,造成了管理资源浪费,降低了公路工程的管理水平。有的公路工程单位缺乏具有施工管理经验的人才,对相关的技术与法律知识比较匮乏,这些都影响了公路工程管理的规范化与科学化水平,影响到项目实施过程。同时,一些地方的管理部门对公路工程的管理还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因此要转变管理模式,在管理制度上面不断进行完善,发挥有效的管理机制。

2.2问题的解决措施

公路工程单位要提高管理资源的有效配置,增强管理的责任感,这样才能使公路工程项目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公路工程单位要重视投资盈利能力,加强对资金的有效使用,推进责任成本管理,实施成本的综合优化控制和动态跟踪控制,分析每个管理流程、环节对企业利润和效率的价值贡献度,逐步建立以利润创造为导向的绩效考评体系,提高公路工程项目的质量和科学管理水平。公路工程单位加强内部管理要深化技术创新、统筹创新资源、完善创新机制、落实管理资金保障、提高管理创新的适用性与管理创新的贡献度。

3加强公路工程管理规范化与科学化的主要途径

从上述文章中可以看出,在公路工程中,做好管理工作、加强其科学化与规范化十分重要,而为了使这一目的能够实现,就必须通过一系列的途径来完成。加强禁毒与编制的规划管理了、提高员工的管理意识、重视精细化管理,对于管理水平的提高均十分有利,具体如下:

3.1加强进度与编制的规划管理

为了能够实现公路工程管理的规范化与科学化就必须加强施工项目的进度管理。要通过制定规范与合理的进度表来进行管理。要突出进度表的灵活性,要能够发挥进度表的职能,依据公路工程的施工顺序与完工时间进行掌控。通过图表的形象化的方式展示公路工程的进度。公路工程施工单位要合理的规划工程的相关步骤,掌控工程管理内容。公路工程进度与编制规划管理体现公路工程的整体性,这样才能实现公路工程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3.2提高员工的管理意识

只有公路工程单位具有良好的管理意识,才能贯彻和执行规范化与科学化的管理措施与方式。因此,规范化与科学化的管理意识具有引导全体员工的行为指向的作用,各部门应加强这种意识,要不断进行创新发展。公路工程的管理者应重视工程的质量,让质量与安全意识渗透到全体员工的日常工作当中,不断改变以往不规范不合理的错误观念与行为模式。这种规范化与科学化的管理意识要能够与公路工程单位的外部环境进行协调,同时也要能够更好地团结公路工程单位的全体员工,增强凝聚力。

3.3重视精细化管理

要使公路工程管理的规范化与科学化能够在具体的公路工程管理中得以体现,就必须要加紧制定与落实精细化管理细则。这样才能要求全体员工进行规范操作,否则就使管理的规范化与科学化仅仅停留在口号当中。通过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精细化管理,有效保证了施工现场的进度,能够全面提高公路工程的施工质量与现场安全状况。

结束语

可以看出,加强公路工程管理的规范化对于公路工程整体质量的提高具有重要价值,想要使其成为可能,就必须要认识到当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从其问题以及导致问题出现的原因出发,去提出相应的策略解决问题,这是保证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的基础。另外,为加强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与科学化,还必须要通过相应的途径来实现,这也必须得到工作人员的重视。

作者:马银祥 单位:青海省湟源公路工程建设公司

参考文献

[1]刘博.浅析公路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善措施[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3(10).

[2]范宁宁.公路工程管理中关于质量与进度管理的思考[J].科技创业家,2013(8).

[3]杨杰.公路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及模式调整的研究[J].黑龙江交通科技,2013(7).

第三篇: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精细化管理运用

【摘要】

近年来,我国公路行业的管理模式已逐渐向先进的、高效的,更能够满足社会发展需求的方向转变。本文主要针对精细化管理展开具体的探讨,并以某工程实例为核心,论述了精细化管理的应用效果。

【关键词】

精细化管理;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运用

1引言

在公路项目施工监理中,传统的管理方式已经无法满足社会的需求,且管理问题层出不穷,但通过精细化管理方式的运用,能够对整体工程项目进行逐级管理,并将责任具体落实到个人,使得工程中存在的问题明确的显露出来,有利于及时解决工程项目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促进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的持续发展。

2精细化管理的概念及作用

2.1精细化管理的概念

精细化管理是一种随着社会分工与服务质量的精细化而出现的一种管理理念,通过该管理理念的运用,能够最大限度的降低工程管理中所占用的资源,从而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水平。一个企业要想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目标,提升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必须实行精细化管理。

2.2精细化管理的作用

2.2.1确保工程保质保量完成

公路工程施工时,依据采取传统的管理体制是无法实现工程建设整体目标的。通过运用精细化管理,相关管理人员就能够更加深入的管理各个项目,同时还能利用更加先进的方式,对施工资源、施工技术及施工工艺等方面进行综合性的管理,从而最大限度的确保工程能够保质保量的完成,满足工程施工进度与施工质量的双向标准。

2.2.2能够消除工程中的隐患因素,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在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往往都会受到多方面因素的限制与影响,再加上部分施工人员综合素质较低,极容易引发安全事故。在此情况下,如果依旧采取传统的管理模式,管理人员必定无法对工程中的多发以及突发安全事故进行有效的预防与控制。但通过精细化管理模式的运用,能够对施工过程进行更加前瞻性的安全管理,进而减少甚至防止安全事故的产生,降低公路工程经济成本。

3精细化管理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中的运用

3.1工程概述

湖南省界化垄至茶陵高速公路,双向四车道,设计时速100km/h,路基宽26.0m。路线经过地区多为山区、丘陵,地形地貌比较复杂,地势起伏较大。该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为了确保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单位非常重视施工监理,并在明确精细化管理的目标和要求的基础上,加强了每个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以期促进公路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提高。

3.2精细化管理的目标

对于该工程精细化管理的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阶段的内容:①确定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各项内容,并明确的划分监理中的各项内容,例如授权、采购、合同、人力、绩效等各个方面。同时,还要明确划分各项工作的标准。②建立流程化的工作制度。这就要求仔细的考察工程监理每一项工作的流程,并制作成相应的流程图,标注各项工作的流程,明确一个流程的施工监理责任,尽量将隐性工作显性化,明确每一环节所应付的责任与责任人。③量化每项工作的流程,这主要是为了便于评估、监控整体工程,从而在明确展示整个公路工程项目实际状态的情况下,进行有效的调整,提升整个工程监理质量。④积极运用先进的管理工具,并对管理流程进行信息化的改变。项目精细化管理的核心任务就是目标管理精细化,包括质量目标、进度目标、费用目标、安全目标、环保目标的精细化。在项目管理方面就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环保等方面制定了详细的考核检查办法。质量目标包括控制点的设置、检查计划、重点控制的质量因素要求均具有针对性,现场管理要求建立有序的施工监理程序,每道工序必检。进度目标建立跟踪、监督、检查、报告、纠偏程序。费用目标:一方面制定细化计量准则,精心管理,精打细算,过程控制;另一方面为业主做好的咨询服务,严格按合同办事,控制工程变更,项目费用控制在合同允许范围内,让业主的每一分钱真正发挥应有的功能作用。安全目标,抓平安工地建设和实施,确保质量安全无事故。环保目标:不出现环保事故,同周围环境相协调,绿化到位,防止水土流失。

3.3精细化管理的运用

3.3.1施工阶段的精细化管理

监理工作精细化:履行监理合同和监理职责,严格按监理实施细则对监理工作考核。严把单位工程、分部和分项工程开工关、主要材料和关键设备准入关、工序施工工艺审查关、工序验收关和计量支付关。加强施工行为、施工工序、工艺流程监理责任的落实;坚持独立的抽检和平行试验,确保检测频率满足规范要求。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理控制,严格实行监理考核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精细化管理。

(1)质量管理精细化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中,质量管理是一项关键的内容,所以,工程施工单位需要全面考虑工程实际情况,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各部门、各工作人员的职责,真正落实质量管理各项制度。同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还要以分项工程为基本单位,建立精细化管理和质量控制单元,不断加强每一道工序质量的控制,有效落实质量控制体系中的各项规定。除此之外,还要加强质量检测和试验,且当分项工程存在质量缺陷时,必须及时处理和应对,将质量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2)进度管理精细化采取横道图、网络计划、S型曲线等控制进度目标。①严谨的施工计划控制和动态控制一个高速公路项目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有完整的的计划保证体系,监理要系统分析影响进度的各方面因素,让施工单位合理安排资源供应,整体进度上不产生大的偏移。在过程中,监理要采取动态跟踪的手段,时刻分析偏离的原因,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调整。②施工计划具体化,投入管理精细化(人员、设备、材料)编制总体进度计划同年、月、周、日计划相结合的网络计划控制和管理系统,施工中将项目细化,每一工点进行定员、定机械、定材料,确保计划实现,对不能完成的工程采取加班赶工的措施,正常延时加点,对施工总计划进一步确保。

(3)安全管理精细化在公路工程施工管理中,安全管理是一项核心内容,同时也是工程监理工作的重点,基于此,施工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并且还要真正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度,从而满足公路施工安全精细化管理要求。除此之外,还要建立有效的安全保障体系,加强施工现场巡视和检查工作,及时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公路施工安全进行,降低不必要的损失,提高公路工程建设综合效益。

(4)费用管理精细化。明确制定工程项目的投资总控目标,细化工程管理费用的年度预算编制,落实财务预控的管理措施。工程资金实行年度和月度计划控制管理,确保工程资金供应。工程计量支付审查实行合同清单控制、设计图纸控制、现场收方控制和工程变更控制,工程材料预付款结算实行现场收方控制、设计总量控制、财务发票核对控制,完善工程结算手续,确保原始凭证齐全真实可靠。加强施工单位工程资金使用的监控,采取银行监督和过程审计的手段,防止挪用转移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5)环保监理精细化建立环保监理细则,明确环保监理工作目标、任务,在施工过程中,监督施工单位施工场地的遗弃物、废油等集中进行预处理后,采用专用车辆运输至指定的处理厂或存放点;污水须排入当地的排污管道或经集中净化处理后排出,严禁将未达到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直接排放至江河及其它水体中。施工场地和运输道路须定期洒水养护,避免产生扬尘。生活区及施工场地周围的植物、植被严禁随意践踏和破坏,并在生活区设立植被宣传保护牌,告示参加施工人员对环境的保护人人有责。保护当地自然植被,采取措施使地表植被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施工现场生产、生活房屋及生活设施、原材料堆放处和材料加工场均在规划的区域内进行。修建的施工便道,要结合地方乡镇长远规划,选择线路。弃土场必须做好防护工作,确保不发生水土流失情况,并进行弃土场绿化。施工临时设施在满足工程需要的前提下不占或少占农田,各种临时房屋采取因地制宜、简易方便的原则就近设置,充分利用荒山、荒坡、线路附近的既有道路和房屋场地。对临时用地做好环境保护,用完及时恢复原貌。

3.3.2施工后期的精细化管理

(1)加强后期管理,促进验收工作的有序进行在进行工程后期管理工作时,需要不断加强自检自查,一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同时,对于一些内部管理材料不完善的部分,必须及时重新填制与补全,从而保证工程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

(2)加强审计与决算在进行公路工程项目精细化管理时,项目的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合同条款以及廉政合同准则,并真正做到严格约束自己与相关的人员。同时,工程财务核算人员也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切实做到对项目负责人负责,严格把控资金的支付,有效控制工程财务审计工作。

3.4精细化管理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的应用效果

通过采用精细化管理理念,该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工作严格按照要求,真正落实了各项工作内容,不仅确保了该工程施工任务的顺利完成,还较好的预防了安全事故的发生,从而确保了项目施工的安全进行。此外,在此项公路工程建设竣工之后,进行了质量检测,发现其各项指标均满足施工规范的要求,且整个工程质量评定等级为合格。到目前为止,该公路工程已经运行了两年,没有出现较大的质量问题,得到施工单位和周围人们的好评,可为同样类型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工作提供帮助与借鉴。

4结语

总而言之,在公路工程施工中,做好工程项目的精细化管理工作至关重要。通过采用精细化管理,能够大大提高工程管理效率及精准性,还可以使得工程各项工序趋于条理化与规律化。同时,精细化管理还能够最大限度的降低各项目的资源耗费,提高工程施工进程、成本、整体质量,推动我国公路工程的良好发展。

作者:李巧玲 周硕 单位:湖南省核工业地质局304大队

参考文献

[1]武海燕.高速公路施工监理精细化管理分析[J].交通世界:工程技术,2014(17):300~301.

[2]刘爽,刘金柱.精细化管理在建筑工程施工监理中的应用研究[J].江西建材,2015(21):280.

[3]高世锋.路基路面施工中的精细化管理分析[J].低碳世界,2013(12):144~145

第四篇: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研究

摘要:

我国公路质量监督体系在监管理念、组织结构、人员素质、监管权威性等多个方面有非常大的提升,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以浙江金华市为例,深入分析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提出合理的完善建议,完善质量监督管理模式可行性策略,以提升监督管理实效,促进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以期能促进金华市乃至全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进步。

关键词: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问题与完善

0引言

“十二五”期间,金华市交通建设投资保持了高位增长,投资结构更加合理化,交通运输能力持续加强,乡镇公路建设步伐加快,高新技术、信息产品在道路交通网建设中发挥的作用愈加重要,整个交通行业的科技含量普遍提升,而以上成果的取得,实际上是离不开相关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以金华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为例,简单概括了相关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的可行性策略。

1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1监管工作开展受客观因素影响

以金华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分析,市下属县级监管站虽然基本得到了构建和验收,但是上级部门下拨的工作经费不足,提供出行的执法车辆数量不足,导致相关工作的开展受阻,监督管理效率无法获得提高;其次,有部分监管站的人员编制配备不足,或是有些监督管理人员自身的工作能力、服务意识不好,都会造成公路工程监管水平被限制。另外,受公路工程的特性影响,公路工程的监督管理往往要在有限的时间里,对路线长、工期长、牵涉面广的工程质量下结论,这其实是很不科学的监管,也无法对公路工程质量实现有效控制和准确评定。

1.2公路安全期望值高导致监管部门问责压力大

民众对公路出行安全是非常重视的,相应的,民众自然将监督管理公路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管部门作为质量责任主体,所以当公路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时候,监管部门就会被问责。正因为这一原因,会导致监管部门在岗人员需要承受强负荷的工作压力和较大的安全管理责任,久而久之,从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便会下降,想要调整工作岗位,便会导致该监管岗位换人频繁。

1.3相关法律法规与公路行业发展不协调

政府的监督管理,不能单单依靠着政府的权威来开展,法律的完善与执行,是公路工程监督管理工作实现进步的必经之路。尽管近年来我国公路建设在里程总量、建设效率、建设质量等方面得到了极大的提升,但是从金华市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发现,在相关法律法规方面,还存在着严重的滞后现象,完善公路工程监管法律条文,通过强有力的依法监管来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已经成为当下政府部门非常重视的问题。

2金华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细解

2.1完善监管规定与工作要求

通过国省道标化标准的出台,大力推动了该市公路工程质量安全标化建设工作的进步,制定了《金华市国省道公路建设项目和水运工程项目标准化工地建设管理十一条规定(试行)》,提出了项目建设单位谋划精确化、标化工地验收手续履行严格化、施工过程标化评价定期化这三大要求。上述规定、要求,是金华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开展的基础标准,是该市公路工程质监管理进步的政策动力。

2.2省市公路工程监管工作并行开展

“自发光公路建设”的推广和问题出现,使金华市参与了《浙江省公路工程蓄能自发光标识补充预算定额》技术测定、消耗量测定、定额编制等工作项目,定期完成了工作准备、测定分析、定额编制、成果验证和意见征求这四项补充定额内容,开创了市级监管站测定、编制补充预算定额的先河。另外,通过第三方检测、梁板合格证制度等项目试点的改革,进一步提高了公路工程质量监管人员工作素质和强化了相关监管手段。

2.3积极创新监管方法,加强依法管理

一是金华市从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队伍建设出发,在廉政建设上常抓不懈,在民主集中制度上严格落实,在人员学习培训上切实执行,实现了公路工程质量监管队伍的整体进步。二是开通“金华交通质监”等“微政务”平台,完善公路视频监控网,运行道路交通短信平台,参与媒体公开报道,接受大众考评。三是以季度为周期,执行监督例会制度,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对新法律法规和上级学习文件的了解更加深入。四是在依法监管上加大力度,开展公路执法大检查,参与相关课题的研究。

2.4加强监管实效性,夯实安全防控基础

一是召开全市质量安全标准化建设现场会,提升标化建设水平;二是加大公路工程质量的检查力度,以日常检查为主,以突击检查与专项检查为辅,落实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内容;三是开展“执法强化年”活动,推动公路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规范建设;四是创建平安工地,落实安全评估,开展安全专项检查,加强安全生产教育。

2.5提高检测水平,规范监理行为

采用“飞行检查”方式,对公路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加大了检测机构的监管力度,使试验检测行为更加规范化;严格管理新建公路工程工地试验的审批,加大对已经批准试验的工地管理;按照检测要求,不定期对公路工程所用原材料与相关实体进行监测,以此作为公路工程质量评价依据;做好招投标监管工作,采取招标备案管理;提高监理人员工作意识与责任意识,进一步发挥监理单位在公路工程中的监理作用。

3完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的可行性策略

3.1完善监管职能,明确监管地位

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能上,要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和上级部门要求,对自身监管职能不断完善,进而更好的开展公路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同时,要明确监管机构的行政地位,使其真正履行公路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职责,提高政府监督执法的权威性,保障公路工程建设正常有序进行,保证公路工程质量达标,从而实现监管水平的提升。

3.2提高监管人员专业能力和责任意识

从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是监管工作的核心力量,针对日常监管工作中出现个人问题,需要对监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责任意识加以提高。在专业能力方面,主要是对监管人员进行学习培训,丰富监管人员的监管思路和监管手段;在责任意识方面,要定期对监管人员进行安全责任讲座或召开安全责任总结会议。

3.3完善公路工程质量监管的法律法规

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目前还存在着很大的空白,随着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加快,法律监管必然会成为公路工程质量监管的重要依靠。因此,要结合公路工程质量监管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从而使公路工程质量监管可以有法可依,依法执行,更加具体的突出政府监管的威慑力,让公路工程监管更加严格。

3.4提高公路工程质量监管透明度

公路工程建设涉及到多个部门、单位、企业,他们都享有知情权,对监管的手段、方式、内容都应有所了解,所以在质量监管上应当提高监管的透明度,使工程建设、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可以充分调动自查自纠、自我约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能够自觉进行规范的质量行为,进而影响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的提高。

3.5灵活采用监督管理方式

日常巡查监管是公路工程质量监管的常用的工作方式,但是在现阶段的监管工作中,单一的、死板的只采取日常巡查,实际上对公路工程质量的监管效率提高是没有太大作用的。而随机检查这种监管方式,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随机性,经常可以发现公路工程中的质量问题。所以,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应该将日常巡查与随机检查相结合,通过灵活多变的监管方式来提高监管质量。

4结语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我国公路工程建设工作中非常重要的监管内容,因其属于政府直接监管,具有监管强制性和权威性,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相关监管工作在取得进步的同时,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因此,要明确公路工程质量监管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总结各地监管经验,通过完善监管职能,明确监管地位,提高监管人员专业能力和责任意识,完善公路工程质量监管的法律法规,提高公路工程质量监管透明度,灵活采用监督管理方式,实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的提升。

作者:项震宇 项伟毅 单位:金华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金东区公路管理段

参考文献:

[1]李涛.关于对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完善的研究以石家庄为例[D].西安:长安大学,2012.

[2]武道正,王艳.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对工程质量的管理与控制[J].工程与建设,2013(4):565-566.

[3]李广彬.关于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对策[J].交通世界:运输车辆,2013(9):238.

[4]常真.浅谈在公路工程施工中质量监督存在的问题[J].黑龙江交通科技,2014(9):194.

[5]于伟,杜迁.谈当前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存在问题及主要对策[J].山西建筑,2014(4):223-224

第五篇:市场经济公路工程经济管理研究

摘要:

本文主要围绕市场经济环境下公路工程经济管理的必要性展开讨论,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公路工程经济管理的开展措施。

关键词:

市场经济;公路工程;经济管理

公路工程是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重要的沟通纽带,随着公路修建的数量不断增多,公路修建成本耗费量越来越大,加强公路工程的经济管理,严格控制好建设成本,提升工程施工效率十分重要。基于市场经济的公路工程经济管理开展一方面要兼顾市场经济发展的整体走向,迎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另一方面公路工程的经济管理在结合市场经济条件的前提下,还应当针对工程经济管理的基本因素,有的放矢的提升经济管理效率。

一、基于市场经济的公路工程经济管理的重要性

市场经济环境下,人才、科技、物资等各方面竞争都越发激烈,公路工程不仅在技术、人才上要求较高,更在施工物资上需求量十分庞大,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公路工程的经济管理要在技术上、人才上以及物资上跟进市场发展的步伐,才能更好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更能实现公路修筑事业的长足发展;其次,公路工程的经济管理顺应市场经济发展,能够最大程度的降低公路工程修建中的成本消耗,同时以市场经济发展趋势作为公路工程经济管理的基本方向还能有效完善公路工程经济管理体系,更好的适应市场发展的实际需求。

二、基于市场经济的公路工程经济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以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为基本前提的公路工程经济管理在目前开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首先,管理人员的市场导向意识不够强烈,主要表现在工程管理过程中对工程施工材料、设备以及人员技术的应用没有跟进市场发展的动向,材料选购的价格、设备的技术含量以及施工开展的实际过程都难以符合市场发展的实际需求;其次公路工程的经济管理模式过于单一,缺乏一定的时代创新性,导致整个管理体系运行效率低下。工程经济管理在目前实施过程中主要以静态化发展为主要类型,集中在对成本的事后结算,而非着眼于整个工程施工开展的全过程,这样做的结果是直接导致施工资源利用效率不高,施工过程成本控制难度相应增大;最后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进步,交通运输对公路工程修建的要求也在不断上升,为了满足市场需求,公路工程经济管理在开展过程中涉及的管理因素增多,管理过程也朝向复杂化发展方向,再加上施工过程中施工方案的调整变动,当前的经济管理程序较为混乱,经济管理并没有对提升施工效率,完善施工质量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三、基于市场经济的公路工程经济管理策略分析

当前市场经济发展主要在施工质量、数量以及成本控制上对公路工程建设提出一定的要求,而施工造价成本的管控是公路工程经济管理的核心内容,为了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基于市场经济的公路工程经济管理主要应当从创新公路工程经济管理模式、完善经济管理机制以及提升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三方面着手,管理开展过程中应当以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作为经济管理的主要导向,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公路工程经济管理的特征,科学制定管理策略。制定规范化的经济管理监督制度,完善工程经济管理机制针对当前财务申报程序混乱带来的成本耗费,制定规范化的经济管理的监督制度,引进正当的财务申报程序,对避免程序混乱引起财务申报不合理,防治中饱私囊现象的发生,同时促进成本控制的整体效率十分重要。对于机制的完善主要从提升管理程序执行的效率以及提升相关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出发,面对当前机制混乱的现状,提升公路工程的经济管理效果,规范管理程序,严格以市场发展为管理导向,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提升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工程综合协调能力十分重要。创新工程造价管理模式,引进多项目管理方式。针对当前公路工程的造价成本管理设计因素不断复杂化的趋势,当前广泛应用的工程造价模式显然难以满足工程经济管理的实际需要,为了更好的控制好公路工程的施工成本,在造价管理过程中引进基于全过程的动态造价管理方式十分有必要,基于全过程的施工成本管理顾名思义也就是在成本管理过程中不仅局限于施工的最后核算,更重要是从施工准备阶段到施工过程再到施工结算的全部过程的管理,而动态造价管理是相对与静态造价管理而言,是指在工程成本管理中对于方案调动引起的成本增加以及材料的增减做好充分的预测,并根据应急预案开展新一阶段的成本管控,这样一来成本不会出现无故增加的现象。基于全过程的动态造价管理模式在公路工程中经济管理的应用能够有效克服静态成本呢管理的不足,更好的对施工成本进行全方面的控制,对提升工程经济管理效率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其次,为了适应当前公路工程项目不断增多的发展趋势,在公路工程的经济管理中引进多项目管理策略对提升公路施工资源的共享程度,提升经济管理效率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多项目管理在建筑工程管理中的应用备受青睐,多项目管理是在工程管理开展前,先对工程项目类型进行分类,对于同类施工工程在开展管理过程中可以充分实现施工项目资源的共享,如施工材料、设备以及施工人员的配置,这样一来不仅能有效实现项目施工的技术性交流,提升施工质量,更能提升施工效率以及施工资源的利用率。在公路工程的经济管理中,为了更好的控制施工成本,保证施工质量,缩短施工进度,引进多项目管理方式对公路项目进行集中管理是提升施工效率的有效途径。

四、结束语

基于市场经济的公路工程经济管理应当以市场为导向,从机制人员以及管理模式上着手,提升经济管理水平。

作者:冯美凯 单位:中铁建山东京沪高速公路济乐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李晓斐.基于市场经济的公路工程经济管理探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5

[2]马丽.基于市场经济下公路工程经济管理的探究[J].科技经济市场,2015

[3]杜丽文,高小玉.基于市场经济下公路工程经济管理的探究[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5

[4]潘瑞海.基于市场经济下公路工程经济管理的探究[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6

第六篇:公路工程建设监理招标管理

摘要:

本文分析了公路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活动的特点,并从多个角度论述了当前国内建设监理招标实施与管理的现状,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提高管理水平的相关措施。

关键词:

公路工程;资质审查;邀请招标;评标

引言

公路工程建设监理招标同施工中其他各类招标活动的最大区别为监理方不承担物质生产任务,而仅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为生产过程提供咨询、监督、管理及协调服务,在确定中标人的过程中是基于其能力作出选择。一般施工招标选择中标人是在满足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将价格竞争放在首位;而监理招标则是将工作能力放在首位,因为过低的价格会导致监理方难以将招标方的利益置于首位,而是为了自己的利益采取减少人员数量或选用水平和所付薪酬均较低的人员进行管理,这势必给施工目标的实现带来负面影响。高质量的监理服务可为招标方带来实际效益,因而,在监理招标过程中过多地考虑报价往往得不偿失,而应综合考虑服务质量和价格,平衡二者的关系,方可保障施工目标的实现。

一、公路工程监理招标的特点[1]

1.标的不同

一般工程施工招标多为承担物质生产任务,而监理招标不承担物质生产任务,其仅对生产过程实施咨询、监督、管理及协调服务。该标的的特殊性决定了选择中标人的基本原则是考察竞标人的能力,该能力主要包括履行合同能力、监理规划以及拟选派人员状况等方面。

2.宗旨不同

监理服务属于高智能服务,服务质量取决于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是否遵循规范的程序和方法,也取决于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经验、创新能力以及风险防范意识。由于监理水平直接影响着工程目标的实现,因而,在选择监理单位时应更加注重能力而非价格,若仅依据报价高低确定中标方则会忽视服务质量,最终将影响施工目标的实现。因此,在评标过程中应将投标方拟委派的监理人员的能力和素质作为重点评价因素。

3.报价的影响降低

施工及物资供应招投标工作是在技术达到标准的前提下,以投标价格作为主要评价对象,而监理招标则应将能力作为首要评价因素,避免因价格过低而影响服务质量,最终损害工程项目目标的实现,而应充分认识到高质量的监理服务可使招标人节约投资并可提前投产而带来的实际效益,因此,在评价监理投标时应合理平衡质量同价格间的关系。

4.邀请投标人数较少

监理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时邀请人数一般较少。由于该类招标是对投标方知识、技能和经验等方面的综合能力进行评价,每个投标方均会对工程监理提出独到见解或具有创造性的意见,即每个投标报价各有千秋。若投标人过多不仅会增大评标的工作量,并且在定标后应给予未中标方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这会增加招标方的负担,最终导致事倍功半。

二、公路工程建设监理招标实施与管理的现状

1.资质审查不严格

在当前监理招标活动中存在不具备投标资格或无独立资格的二级法人也参加招标的情况。导致该现象的主要原因是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资格审查控制不严格,导致在招标活动中虚报资质等级或挂靠的企业可能中标,其一旦中标则会出现高资质中标、低资质进场、无资质监理的现象。该种由于管理漏洞导致的后果必然直接影响施工监理的质量。

2.评标办法不合理

公路工程监理工作要求投标方提供高智能技术密集服务,因而,在评标过程中应将能力考核放在首位。评标方法是制定招标要求的依据,也是能否评选出优良的监理单位的关键因素,而当前大多评标方法中各项分值所占比重大致相等,未能有针对性地突出对能力的要求,因而,不能突出招标项目的重点。

3.对总监的面试流于形式

在监理招标工作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方拟派总监理工程师进行面试,最后根据面试情况评分。而在该项工作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是招标人事先拟定好面试题目,面试过程中评委仅参照标准答案进行评分。这种行为不仅容易漏题,为投标方暗箱操作提供了便利;且大部分题目均为理论知识,实际应用案例少之又少,因而无法对总监真实的工作能力进行考核。

4.暗标形式未能杜绝暗箱操作

在监理招标工作中要求投标方将监理大纲作为暗标形式,并对投标文件格式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其目的是杜绝暗箱操作。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若有业主或评委想暗箱操作,仍能通过其可事先得知投标文件中的监理大纲这一途径来辨认投标方,并且繁琐的格式要求也会导致出现各种投标被否决的情况,违背了监理招标注重能力选择的初衷。[2]

5.评标过程控制不严格

当前招标方的法律、合同方面人才不足,相关人员不熟悉监理招标方面业务水平的情况十分常见,因而在制定评标细则时考虑不够全面、细致,导致最终编制的招标文件较为粗糙,尤其在评定方法和标准的设置上存在内容严谨性不足,导致后期评标活动陷入被动局面,并会影响招标活动的公正性。同时,监督机制不健全也导致投标活动中串标、围标现象时有发生。

6.违规招标

当前在公路工程监理招标工作中部分招标方为了压低监理费用,在正式招标前要求有投标意向的对象承诺其打算收取的监理费用,并通过多家比较来选择费用最低的作为意向中标单位;或有针对性地编制招标文件,而在确定中标方后双方再签订补充协议,并注明协议中与原合同冲突部分以协议为准等措施来最终实现暗箱操作;或在招标文件中对监理费用支付、服务期限以及人员资格和数量配置等制定较为苛刻的条款,最终导致极少数投标方符合投标条件而中标。

7.部分监理人员素质较低

监理工程师在工程施工中具有责任重、权利大的特点,因而,监理人员的素质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施工质量。目前,国内具备较高素质的监理人员相对较少,尤其是工程较多的时候,监理公司不得不聘用水平较低的人员充当监理,最终影响了工程施工质量及监理单位的业绩和信誉。

三、加强监理招标工作的措施

1.完善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文件是向投标人介绍工程概况的窗口,投标方依此来编制投标文件,因此,招标文件应在力求完善的前提下对投标方作出合理、恰当的要求,便于其接受并重视;资格预审则是对投标方基本概况全面审核的过程,一旦资格预审不合格投标人便失去投标资格,因而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时应在坚持事实的前提下机动灵活,有针对性地扬长避短。[3]

2.选用合适的招标方式

监理招标更适于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监理招标是对投标方知识、技能、经验等方面的综合考核,若采用公开招标则会浪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实力雄厚的监理单位的投标积极性,因而,宜邀请适当数量的投标方参与投标。

3.科学、公正地评标

应结合工程特点以及业主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评标标准。评标过程中,应要求评委结合所制定的标准对各个投标文件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审,最终由业主进行决策;同时,应要求评委中技术人员占有一定比例,以保证评标工作的质量,并坚决杜绝同投标方利益相关的单位和个人成为评委。

4.完善评分机制

一般监理招标时,评委往往在评分表中直接结合各项分值打分,该种做法影响了评分的透明度。在今后的评分中应公开大纲评分,每个评委在打分的同时应注明其得分或扣分的理由,这样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评分透明度并遏制招投标作弊的现象。

四、结束语

公路工程监理招标有利于进一步维护监理工作的公平、公正性,并利于提高工程的施工质量。在招标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程序,提高工作质量,这样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监控,并遏制工作中的违法、违规现象。

作者:刘洋 单位:河北省成套招标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韦海民.建设工程监理实务[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6.

合同监督管理范文8

对建筑工程施工的监理工作,其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在对施工进行管理监督的过程中,其贯穿整个建设工程的全过程,在这些监督管理内容中,不仅包含了对施工人员的管理,对施工材料的监督,同时还包括了对整个施工中,尤其是技术和方法的监督。也就是说,监理工作是建设工程在施工方面,最重要的一个施工环节,所以在建筑工程里,只有把建筑工程施工的监理工作做好,才可以保障工程建设的安全性,以及施工的效率和质量。

2建筑工程施工在监督管理中的要点

2.1对建筑工程设计和规划质量的监督

业内人士对建筑工程的设计,还有其规划的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都非常清楚,其对整个工程质量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同时这些内容也是工程在建设实施过程中所要遵循的大纲,它的根本性作用也很清楚,就是对工程的质量进行有效的技术设计和姓名规划,是工程在未来的施工建设当中的标准和依据。要想做好对其这部分的监督管理工作,就要对设计的施工图进行有效的审核监督。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点,对审核的内容做好监督管理工作,这部分内容包括了对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还有其周围的地质环境的勘察,完成后需要以报告的形式进行提交和审核,对施工的图纸和施工文件所涉及的安全内容和公众利益,也要进行严格的审核工作。第二点,对审查过程还有审查结果的监督管理工作,在这部分内容中又包括了对审查的相关人员,机构,还有审查程序和结果的监督管理内容,第三点,对审查的内容,还有对审查的结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对这些内容的监管,不仅能揭示和反应各个主体在勘察的设计中,其行为质量情况,还反应了活动结果和运行状况的问题。

2.2对设计质量的监督

在对建筑工程的结构进行设计时,漏,错,碰是设计中非常容易出现的问题,在严重的情况下,还很有可能影响到建筑整体结构的质量和安全情况。一般的情况下,这些问题的通病只有专业施工的技术人员才会发现。所以在进行大型的工程项目建设中,监理人员必须要从设计阶段就开始进行管理,而与之对应的监理公司,要及时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施工的设计方案,还有施工的设计图纸进行全面的检查工作。针对一般的建筑项目,专业的监督人员在监督管理中,对施工的图纸必须进行仔细的核查工作,对设计图纸中所涉及到的公众安全事项,还有隔音内容,防火,环保和节能问题都要仔细的进行审查和核实,必要的时候还要组织有关人员对该建筑工程的设计结构,进行关于工程力学方面的检测。

2.3对工程合同的监督管理

对工程合同进行监督管理的时候,因为这部分内容是受法律规范所约束的施工主体行为,所以在监督的过程中一定要予以重视。在法制化和规范化对质量的监督管理中,也绝对不能离开科学,完整,而有效的合同管理,以及合同约束。而同样的道理,质量管理也必须通过合同来规范主体的行为和质量。

3在建筑工程施工中监理的要点

3.1加强土建监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在建筑工程监理人员的选拔上,必须选拔一些业务技能强,职业素养高的人员来担任:而在落实监督管理工作之前,必须要制定出科学而合理的职责分工和任务安排,与此同时,还要制定出一个比较完善的施工审批流程,这些都是有效保证监督管理质量的重要内容。在一般情况下来说,建筑工程的监理人员,一定要做好施工现场的纪律工作和收集有关数据资料的工作,然后在管理监督中,如果发现了问题,就要及时的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证明材料,证明材料的提出是非常重要的。同时相关的总监理负责人,对建设工程中的各种文件,要进行及时的审核和签发,并最终提出审批的意见,如果遇到了重大或者比较特殊的工程项目问题时,需要把审批的有关材料,报告到有关的主管部门,或者是建筑单位,在得到批复后再进行签发工作。建筑工程的监理人员,在对信息数据的资料进行收集和管理的时候,一定要做到详细,因为只有充分可靠的信息数据才能保证计量的结果是正确的,如果在收集和整理数据资料的过程中就出现了混乱的情况,那么要想保证正确的计量工作是很难的。

3.2加强施工人员的职业素质

在目前有很大一部分建设施工单位,在聘用工作人员的时候,其职业素质和业务的水平要求都比较低,无论是技术人员还是施工人员在一些岗位上都没有履行好其职责,甚至还有很多的技术人员,对自己负责的施工环节,就连一些基本的常识都不不清楚,那专业的施工技术也就无从谈起了,这样的施工人员和技术人员在建设的岗位,不出现错误是不可能的,所以想要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一定要制定出一个严格入职岗位制度,对这些工程人员进行相关的技术考核,对可以入职的员工,还要做一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术培训,最终达到这个岗位和岗位要求无缝对接。

3.3建立健全工程施工的质量管理制度

在进行建筑工程施工中,在保证施工进度的前提下,施工的质量就是这个过程中的重中之重了。因此要想保证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水平,相关的施工建设单位首先是要建立比较完善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比如在工程质量的责任和事故报告的处理方面,就要建立良好的制度流程,同时把建立的制度内容都扎扎实实的落实到施工过程的各个环节,这样在具体的施工中,就可以充分的发挥出其有效的监督作用,从而确保施工的质量要求。在土木工程施工建设中,人在任何一个工程建设当中都是最基础的因素,其不仅是项目的操作者,同时也是施工的组织者,不仅可以有效的控制施工质量的,同时也是被控制的对象之一,同时还是建筑工程事故和质量问题的源头,所以一定要建立管理制度的时候,明确施工人员和监理人员的权利和责任,把对质量的要求落实在每一个员工身上。

4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