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建筑保护论文范例6篇

历史建筑保护论文

历史建筑保护论文范文1

论文摘要:运用 哲学 中“互补方法论”的研究成果就当代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再利用问题给出更加综合全面的方

法论指导原则。以“系统论与还原论”为基础,提出了历史文化遗产“整体保护”观念以及在保护过程中建立“复合层次性保护结构”的方法。

    “认识世界,解决问题,一刻也离不开方法”。哲学家们从不同的角度去审视各种方法之后,提出了大量有价值的方法论思想。但是把这些方法论研究的成果摆在一起相互校正,我们常常发现从不同的视角出发,难以避免地会提出内容或形式恰好相反(互斥)的方法论思想或体系。在逐渐认识到这一 规律 后,哲学界提出了“互补方法论”研究。其主要思想就是“在宏观和多重视角下,在原来相互排斥的方法论之间发现彼此观点上的互补性,通过比较和澄明使各种方法论之间保持恰当的,必要的张力,针对不同的问题提出更加全面完整的解决之道”。它的提出是人类社会 发展 到相当高度的产物,只有当人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把握现实的能力比较发达时,才能产生对不同的方法,对它们的应用范围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进行哲学反思的必要和可能。也就是说,它并不是提出某种方法论的问题,而是解决了我们对于各类看起来都“言之有理”的方法论的认识态度和认识方法的问题,它的思想使我们的研究工作避免了方法论上的“先天缺陷”,其运用将是广泛的。

    “系统观和还原论”就是一对互补的方法论思想。在人类的认识史上,“以分析为主的思维方式和以综合为主的思维方式”交替出现。近代 科学 的进步,是依靠经验的和机械论的思维方式达到的,分析还原论是主要手段。而 现代 科学的发展,却将系统观指导下的“以综合为主的整体”思维方式作为重要的方法论基础。“互补方法论”原理,认为系统论和还原论并不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它提出,“真正的系统观应该是与还原论互补的,它不排斥并且还借助谨严精细的分析手段,还原论是研究的基础。在充分利用还原论的基础上,促使系统观上升为主导思想。”

    我国历史遗产保护过程中面临一些认识上的问题。根本上来说核心问题就是如何客观全面评价历史遗产的价值,协调绝对保护与开发利用之间的认识矛盾。通过“互补方法论”的运用,可以获得认识与方法上的跃进。

1系统整体性与历史遗产“整体保护”观念的形成

    目前我国的遗产概念在对一些重要环节和内容的理解上,由于价值认识的不完整,而出现了概念的脱节,使保护体系存在明显的缺失。最主要的就是对建筑遗产中“ 艺术 价值与历史信息真实性价值,社会主流历史价值与平民、大众历史价值”的理解。可以说,我国到目前为止,获得官方认同的仍然是“文物古迹的艺术、 教育 的价值以及精 英文 化价值”。这种认识基本忽略历史遗产中作为建筑物质实体而存在的特征,割裂了它们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把它们当做古董冷藏起来。这种人为的割裂和分解导致我们的保护观念滞后,进而造成保护方法和政策措施的片面。以系统论的观点,我们应该建立“整体保护”的意识。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完整的认识历史遗产综合价值。1987年6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起草了《世界文化遗产公约》,在第二章保护原则第二条价值中详细列出了关于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构成(见表1)

    2)从保护的硬件来看,参照国外历史文化遗产概念的形成,历史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应该包含:有形遗产保护和无形遗产保护两大类。有形遗产包括:历史文化遗产与 自然 遗产。历史文化遗产包括:建筑遗产;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名城保以及它们中的精华“世界遗产”四大层次。建筑遗产包括: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

    在我国就建筑遗产而言,除了《文物保护法》中规定的保护内容(文物建筑)之外,还应该包括一般性历史遗存,即建立“历史建筑”保护概念。其实早在1999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 )已经通过《保护民间建筑的国际宪章》明确了对一般传统历史建筑的保护。适时的将“文物古迹”保护概念拓展为“建筑遗产”保护概念,有助于完善遗产的系统。

    3)从软件来看,由于许多历史古迹、文化遗产是与它的环境同时存在的。从文化信息来说,保护历史遗迹最重要的就是保护历史信息。单体文物建筑所传承的历史信息是有限的,许多信息则承载于古迹周围的环境、区域的街区形态和结构,甚至包括在城市的景观风貌中。所以,我们必须以整体保护的观念看待历史环境保护。张松先生在《历史城市保护学导论》中谈到,“历史环境保护,是从文物保护出发,保护与此有关的建筑、建筑群、街巷、广场和历史街区,……历史环境保护不是要绝对地保护某些特定的建筑,而是要从整体上保护城镇特色”。

    4)从保护脉络上看,保护遗产从保护建筑艺术珍品,如宫殿、教堂、官邸、寺庙等建筑艺术精品,发展到保护反映普通人生活的一般历史建筑,如祠庙、会馆、民居、作坊等;从保护单体的文物建筑,到保护建筑物周围的历史环境,再发展到保护成片的历史街区,直至保护完整的古城,这也是国际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主要发展脉络。

2系统的层次性与保护结构的建设

    富于生命力的系统都一必须建立“复合等级结构”的体系,因为组织性的维持和发展,有赖于一个连续的等级结构。我国历史遗产的保护在层次化建设方面也有待加强。

    1)在遗产保护学科建设上,“遗产保护学”已形成一门专门的综合性强,跨“文、理、工、管”的新兴交叉学科。早在1973年印尼著名的婆罗浮屠(千佛坛)维修工程中,在修复设计之前,进行筹备工作涉及的学科就包括:航摄照片分析,考古学,建筑学,化学,保护技术,工程地震学,基础工程学,工艺学,园林规划,微生物学,气象学,岩相学,物 理学 ,土壤力学,测量学,地球摄影测量学;而修复过程中还涉及到修复材料学、修复技术工艺学、修复 经济 学及修复施工管理学等一系列相关学科。

    21世纪,各国遗产保护学发展迅速,研究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具有“学科交叉性进一步突出,向着跨学科综合性的模式发展;基础保护科学理论进一步系统化以及实用技术与科学理论交融发展”三大特点。

    在基础理论层面,保护活动的复杂性使得一系列文化精神的再领悟成为可能。21世纪的修复活动进人哲学高度思维的阶段,特别是“建筑的地域性受到重视,使保护学与地域自然环境,人文历史,社会科技条件等相关学科关联”。(摘自o.n普鲁金《21世纪文物建筑修复》)

    在保护方法上,比如说:新的建筑修复方法将不断在新材料、新技术的帮助下得以完善;历史建筑再利用设计方法研究已明显脱离了单纯的文物修复范畴,设计手法日趋多样化,丰富了当代建筑创作的语言,成为当代建筑设计的重要分支。

    在实用技术方面:拓展对文物建筑损坏机理、过程、产物、结构、缓蚀机理、作用过程等方面的研究,并逐渐形成专门理论体系。根据保护领域对材料性能的要求,拓展文物保护的材料、方法及技术。

    在相关的建筑设计和城市规划方面:“从对纪念性建筑的关注开始,朝着关注城市和城市生活的方向发展,挖掘历史建筑本身深层的与城市发展脉络相通的生活结构问题”,是现代城市规划和历史遗产保护理论双方面都要着重研究的课题。

    在遗产管理方面:从遗产保护中 法律 建设、管理机制的完善到以城市发展角度进行“城市策划以及城市特色区域开发更新”等城市课题都将深人遗产保护研究。

    2)管理机制的“多层次,多途径”。既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有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体系化管

理;又有社会专家社团以及市民良好的公众参与途径;还要有宣传机构的舆论监督等。

    在西方保护遗产已经从“很大程度上依靠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专业保护体系转变成一套由行政管理体系、资金保障体系、监督体系、公众参与的社会化体系组成的综合保护体系”。

在法国,当巴黎的民居面临毁灭的厄难时,巴黎人挺身而出,在报上写文章,办展览,成立街区的保护组织(如 历史 住宅协会、老房子协会等等),宣传他们的观点。巴黎人认为,正是这些老屋、老街,构成了”历史文化空间”。在城市修复古迹的活动中,年轻人的历史文化敏感度提高了,保护古迹的意识增强了。这是一种文化熏陶,也是公民 教育 的一环。

    3)保护与再利用方式的分级化。就历史建筑本身,就包括多个层次(见表2)

3“还原论”方法论对历史建筑保护方法研究的指导

    我们认识事物的目的不仅在于解释还在于应用于社会的操作性研究,“前者致力于对社会活动及其产物的理解,探究其中的意义;后者着重为社会活动提供预测,评价和方案。”历史遗产保护具体到实际的操作层面,我们就要借助于还原论方法。

    通过对保护历史遗产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的分别思考,我认为如果将这些问题纳人一个大系统中间的子系统来看,可以把解决问题的方法还原为具有可操作性的:文物建筑综合价值量化评估登录方法的探讨;保护资金多渠道方法的探讨;历史遗产保护 法律 法规建设;公共参与和民主决策以及建筑设计与技术层面的有关古建筑修复技术研究;新老建筑相结合的设计方法论研究等多个层面。这中间通过周密的调查,掌握大量的数据资料,运用数学工具进行定量分析,可以获得多种更具适应性的方法。

    比如,针对我国传统历史遗产保护理论中有关文物建筑保护分级管理原则在指导具体工作的过程中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本文提出了“建立综合价值评估体系的基本构想”。

    该构想指出,制定综合评价标准,将“决定和影响历史性建筑综合价值的大量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复杂因素层次化,条理化,并能够区分它们各自对评价目标影响的重要程度,并对评价的因素进行恰当的,方便的量化处理”,将得出我们在保护和再利用不同历史建筑的时候有完整的价值判断标准,它不仅可以决定历史建筑的保护级别,还可以针对性地运用不同的管理方法,不同的开发经营模式。发挥社会上各种可利用的资金和人员力量让全社会参与历史建筑的保护。

    具体评估内容基本包括以下部分:

    1)历史遗产内在价值评估,包括:按“历史价值,建筑美学, 艺术 价值, 科学 修复价值”的高低进行分档打分,归人一定的等级。对以上价值的认定通过固定的专家团评定。

    2)历史遗产社会价值评估,包括:按本身所处地区,是“中心城市,一般乡镇,历史文化名城,历史街区,或者 农村 ”等地理位置条件打分;按该文物在城市历史中所处对比历史价值,保存文物现状和多少打分;按文物在现在城市规划布局中是否纳人“重点历史保护规划区及建筑设计相关的历史城市规划因素”打分等。对以上价值的认定通过固定的专家团和市民代表共同评定。

    3)再利用可行性价值评估,包括:区域地块土地 旅游 ,商业利用价值调查,建立评估体系。对原有结构可靠性和结构适应性进行评估;再利用设计方案效益比较评估(按建筑预设计效益评估方式操作,加强对比性);再利用建设成本对比性评估以及加改建部分与文物建筑的适应性评估等。

历史建筑保护论文范文2

论文摘要:城市遗产保护工作是上海城市规划与建设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近20年的探索实践中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法律与管理制度。文章对这一制度做了全面概述,并对其运作特点和利弊进行了分析。

    上海长期以来十分重视历史建筑和历史地区的保护工作建立并逐步完善了严格的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保护了城市历史风貌提升了城市品位弘扬了都市文化塑造了城市精神进一步凸现了上海历史文化名城与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相互交融的独特魅力。

    上海市现有13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13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并于1989, 1994, 1999, 2005年先后分四批确定了663处共2154幢.总面积约400万m=的建筑为优秀历史建筑(其中6}处为文物保护单位)

    2003年上海确定了中心城区12个历史文化风貌区包括外滩、老城厢、人民广场衡山路复兴路、南京西路.愚园路.新华路、山阴路.提篮桥.江湾、龙华、虹桥路历史文化风貌区总面积为27km’占上海市老城区的i/3e2。。5年上海又确定了郊区及浦东新区32个历史文化风貌区,总面积约14km’。上海的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逐步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和管理机制。

.上海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逐步完兽的历程…学术研究为先导

    早在20世纪5。年代上海就开始着手进行有关城市建筑历史的三史(古代史.近代史和现代史)调查工作对上海建筑历史特别是近代建筑历史有了初步的归纳为后来的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打下了初步的基础。改革开放后出版的《上海近代建筑史稿》(陈从周.章明编著)和《上海近代城市建筑》(王绍周著)即为这一工作的记录。

    自80年代起学术界对上海近代城市和建筑的研工作逐步展开并不断深入。}993年罗小未教授指导博士研究生伍江完成博士论文《上海百年建筑史(i 840.1949)并于1997年正式出版。1999年郑时龄教授的专著《上海近代建筑风格》出版。这些成果使上海城市建筑文化遗产的基础研究工作走上一个新的台阶。还有阮仪三教授及其领导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以及同济大学一批教师和研究生对上海外滩.老城厢、提篮桥等历史风貌地区和大量历史建筑所做的长期调查与研究为上海城市建筑文化遗产的保护打下了重要的学术基础。与此同时有关上海的社会、经济、历史、文化等方面的学术研究工作在20世纪90年代出现高潮涌现出一大批学术研究成果并在国内外掀起一场上海热一。上海学俨然成为一门显学。所有这些都有力地支持了上海历史遗产保护工作

1.2率先提出保护名单.颁布保护法规

    上海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真正全面开始是20世纪80年代。1986年上海被国务院批准为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a 1989年在国家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的推动下上海在广泛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首次提出了优秀近代建筑保护名单。1990年上海市人民政府正式公布了上海市第一批共59处优秀近代建筑(后来又增补至61幢)。由于当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这6}处保护建筑只能被列为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并参照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保护与管理。1991年}2月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上海初步形成了由规划局.房地资源局和文管委共同负责的管理机制。此后按照《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1993年、1999年和2005年上海又陆续公布了第二批175处.第三批}62处.第四批230处优秀历史建筑一批近代产业建筑和解放以后建成的建筑也名列其中:并由规划局负责编制保护建筑的规划控制要求(技术规定)。

    除单体建筑保护工作的有序推进之外上海市还较早地开展了历史风貌特色区域成片保护工作。1991年上海市规划局开始着手组织编制上海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外滩等日片区域被列为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1999年上海市规划局又组织编制了《上海市中心区历史风貌保护规划(历史建筑与街区)))对199}年划定的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明确了保护范围和要求确定了234个街坊.440处历史建筑群共计1000余万平方米的保护保留建筑

1.3进一步健全法制,强化风貌区整体保护

    2002年上海又在原保护管理办法的基础上通过市人大立法正式颁布了《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进一步提高了历史建筑保护的法律地位并正式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同时还将保护建筑的刘像由一94,年以前建成的近代建筑扩大到包括产业建筑在内的具有30年以上的历史建筑。根据这一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正式公布了中心城区一2片共27km’历史文化风貌区。上海市规划局随即组织编制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0 2004年《上海市衡山路—复兴路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编制完成并得到市政府正式批准为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的编制作了富有开创性的探索0 2005年上海市中心城区一2片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全部编制完成并得到市政府的批准同年上海市规划局又开始着手郊区历史文化风貌区的划定工作。32片共141an}的郊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在经过专家反复讨论和公共媒体公示后正式划定。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也随即开展

    2003年一0月上海市召开城市规划工作会议正式提出建立最严格的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制度将上海的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工作提上了前所未有的高度。2005年上海市政府正式成立一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委员会并下设由规划局房地资源局和文管会组成的办公室上海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又迈入一个新时期。

2上海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制度与机制

    1992年一月l日起开始施行的《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部有关近代建筑保护的地方性政府法令。在其颁布实施后的整整「年时间里一直规范和指导着上海近代建筑的保护工作对于上海历史建筑的保护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上海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其中最重要者如分类保护原则).制度框架(其中最重要者如规划、房地.文管三个政府部门共同管理.各司其职的管理模式)自此基本形成

    作为一部政府行政法令其法律地位有一定的局限性。同时该管理办法仅涉及近代建筑的保护对于城市大规模改造中成片历史文化风貌的保护难以约束。经过两年多的酝酿和和各方面专家的反复讨论zooz年初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正式开始审议由市规划局等政府部门和有关专家起草的《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2。。2年7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4一次会议通过该条例并正式公布于2003年一月l日起施行。自此上海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了一部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地方性法规这部条例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上海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法律制度.管理体制与运作机制

2:保护原则

    该条例不仅是对原管理办法法律地位的提升也更加完善了原有的管理内容与管理制度条例明确了上海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一的原则

2.2保护对象

    根据该条例上海的保护工作由单体建筑的保护扩展到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并明确要求规划管理部门应组织编制风貌区保护规划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区域保护的要求

    条例也扩展了保护对象由原先对建于一949年以前的优秀近代建筑的保护扩展到对建成30年以上的一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条例所确定的保护对象为l建筑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2反映上海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3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斗在我国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5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优秀历史建筑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在国内首次提出了产业建筑的保护

2.3分级保护

    在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上延续并进一步强调了分类保护原则即根据保护对象的价值及完好程度分为四个保护等级第一类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内部装饰均不得改变第二类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不得改变其他部分允许改变第三类建筑的立面和结构体系不得改变建筑内部允许改变第四类建筑的主要立面不得改变其他部分允许改变

2.4仍存在的问题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为上海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设定了基本法律框架为上海历史文化风貌区与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也留下了一些管理上难以处理的矛盾目前上海市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保护管理是采用由规划.房地文物三个部门分工.协同管理的体制n文物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房地部门负责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规划部门负责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上述保护建筑的规划管理但由于文物管理执行的是文物法文物法中的一些规定难以适用于还处在使用状态中的历史建筑而条例中的一些行之有效的规定又与文物法的个别条款不尽一致这样对于那些已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建筑就面临着适用法律上的矛盾。为加强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协调上海市政府在原有三部门沟通协调机制的基础上专门设立了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使三个政府部门能够有一个常设的协调机制

3上海城市历史文化保护制度的实施与操作

3.规划管理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为上海的保护工作制定了一个总体框架但在具体管理中还必须有细化了的规定与要求。首先是必须针对历史文化风貌区编制具有法律地位的保护规划对各保护建筑制定明确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每一幢保护建筑提出明确的保护要求

    在规划管理上上海逐步形成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总体规划).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详细规划)单体保护建筑规划与建设管理及风貌区建设项目管理等不同层面规划管理内容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它既是对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总体要求的具体体现又是具体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直接依据。  

 2004年上海市规划局以《衡山路一复兴路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为试点组织开展了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为全面开展中心城区的风貌区保护规划提供了范本目前上海中心城区一2片历史文化风貌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已全部编制完毕并获得市政府的正式批准

    同时上海市规划局还会同市房地部门和文管部门编制完成了文物保护单位和各优秀历史建筑的技术管理规定和规划控制要求为单体保护建筑的保护与规划管理提供了依据

3.2建筑管理

    根据《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为此市房地资源局组织制定了各保护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并负责将保护要求和保护义务书面告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有关物业管理单位「保护建筑若发生转让.出租行为转让人出租人有义务将保护要求书面告知受让人.承租人受让人.承租人应承担相应的保护义务。若需对保护建筑进行修缮或有任何改扩建等改变保护建筑现状的行为必须得到有关部门审核批准。若仅涉及建筑内部使用性质和室内布局由市房地部门负责审核批准若涉及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内容(如改变建筑的平面布局立面形式.主体结构.面积.层数高度等)则必须得到市规划局的审核批准。对于擅自拆除.迁移或不符合保护要求进行修缮的行为房地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对擅自拆除者处以相当于被拆建筑重置价三到五倍的罚款对擅自迁移者处以相当子被迁移建筑重置价一到三倍的罚款对违反保护要求修缮者处以该建筑重置价犯%以下的罚款

    由于条例不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因此保护建筑属文物保护单位的其保护管理由市文物管理部门根据文物法并参照《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负责管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工程若涉及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内容的也必须得到市规划局的审核批准4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

    根据《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从2003年起开始着手组织编制并于2005年完成了各风貌保护区的保护规划这一规划的编制完成并得到市政府的及时批准为上海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严格.规范并具有很强操作性的依据

4:创新编制模式,强调整体保护,细化控制指标

    该规划属于控制性详细规}}l层面但又希望超出一般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度它不仅要包括一般控详规划的内容(如用地性质与建设容量控制.道路交通.市政设施.绿化景观.公共设施配套等)同时更突出保护的要求(如保护要素的认定.保护对象的分类风貌街道与空间的保护等)建筑尺度适宜且密度适中是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一大特点因此规划明确风貌区内严格控制建筑总量核心保护区内坚持原拆原建即严格保持现有建筑总量并严格控制风貌区内新建建筑的高度

    城市历史文化风貌的保护不等于最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单体的保护真正意义的城市保护是整体意义的保护。它不仅包括那些重要建筑物的保护也包括那些重要建筑物所在整体环境的保护特别是完整历史街区的保护。除建筑物外道路和街巷格局街道尺度.街廓景观.城市空间肌理.地块尺度与形状、绿化环境.墙面装饰.地面铺砌.典型材料和色彩等等都是保护的要素「

    在建设控制方面规划首先将风貌区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范围。核心保护区内的建设行为受到更为严格的控制一般不允许大规模建设且坚持原(面积.高度)拆原建原则。在建设控制范围内明确只有允许建造的范围需要整体规划的范围和一般历史建筑.‘其他建筑拆除后的空地内才有可能允许新建.改建和扩建行为在建筑高度控制万面按沿街建筑高度一非沿街建筑高度.相邻建筑高度和住宅建筑高度来控制。在建筑密度方面更多考虑地块原有密度.周边地区平均密度等因素进行控制且规划建筑密度不得超过本街坊现状建筑密度的ioi以确保原有城市肌理得到延续.为保证原有街道尺度和界面得到延续允许在建筑退界.后退红线.绿化覆盖率等方面适当突破一般规划技术规定。

毛2通过规划控制,保证整体风貌达到.大程度保护

    该规划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对风貌区内所有建筑进行分类用历史的眼光细致地对规划区域内的每一座建筑进行分类在认真的甄别与鉴定的基础上明确每一座建筑的留.改牛fit生质。事实上法定保护建筑只能保护非常有限的一部分优秀建筑。而仅有少量保护建筑是不可能真正保护和延续城市的整体历史文化环境的。因此必须在更大范围内保留那些有历史文化特色构成风貌特征的大量背景建筑一并通过规划审批程序确保其法律地位同时使其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这次规划除法定的保护建筑外对其他所有建筑是保留还是允许拆除都予以明确。充分考虑规划及房屋土地管理的操作性将风貌区内所有的建筑划分为保护建筑.保留历史建筑.一般历史建筑.应当拆除的建筑和其他建筑五类。具体地说就是所有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都属于保护建筑其他具有较高保护价值或风貌特征明显的历史建筑在本规划中被列为“保留历史建筑规划要求予以保留.一般不得拆除。其他历史建筑(主要指建于一949年以前房屋质量较差但却是整个区域历史风貌的重要组成部分)被称为一般历史建筑允许拆除重建但重建建筑一般要求原面积原高度且必须与原有风貌相协调第四类建筑为一应当拆除建筑-即那些与历史文化风貌不协调的各类违章搭建.危棚简屋。第五类称之为其他建筑即各类合法建造的多.高层建筑虽与历史文化风貌不协调但暂时没有条件拆除或不可能拆除的。这种分类使得风貌区内每一幢建筑留.改拆的整治措施都得到了明确的落实

4.3确立分街坊图则.确保规划落地

    在规划文本上的最突出之处是分街坊图则。风貌区内所有街坊均设单页。规划的所有控制要求和控制指标都在每一幅街坊单页上明确表示每一幢建筑.每一条街巷每一个空间.每一片空地和每一处庭院的规划控制要求都在图上清楚标识。尤其是对建筑保护分类(留改.拆性质).可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容量要求具体的建筑高度控制等图上都应有明确规定这种图则表达方式非常便于日常规划管理已在目前的规划管理中发挥了非常积极而有效的作用。

4.4建立特别论证制度.杜绝抽自改变规划

历史建筑保护论文范文3

关键词:历史建筑保护;价值创新;产业协作;政府干预;产权管理;制度创新

Abstract:The paper expounds the economic cost and value of historic building, and discusses how to enhance the benefit from the conservation of historic buildings, and how to keep the balance of the market and the conservation of historic buliding, by means of value innovation, industrial cooperation, government intervention, property management and system innovation.

Key words:conservation of historic building; value innovation; industrial cooperation;government intervention; property management; system innovation

中图分类号:[TU-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422(2008)09-0085-03

保护历史建筑,实现历史文化遗产的延续,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然而,在经济快速增长的背景下,由于历史建筑保护不能创造或者创造很少经济效益,历史建筑与市场经济成为了矛盾的对立体。为了追逐开发利益,大量历史建筑成为了GDP的牺牲品,湮没于高楼大厦之间。因此,分析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历史建筑保护的经济原理,提出务实的经济实施手段,成为城市建设的当务之急。

1历史建筑保护的经济性

从经济学角度看待历史建筑,可以发现历史建筑具有商品与公共物品的双重经济属性。一方面,作为不动产,历史建筑具有商品的特征,拥有房地产的价值,可以带来经济收益;另一方面,历史建筑处于城市之中,无偿给公众带来形式美感和文化愉悦。正是由于其双重属性,历史建筑保护的成本与收益也不同于一般商品。

1.1 成本

历史建筑保护的成本包括三个方面:

1.1.1土地成本,指取得历史地段更新权所需的土地费用。

1.1.2修建成本,指对历史建筑进行修复、改善与更新建设的费用。

1.1.3管理成本,指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的日常管理费用。

其中,因历史建筑的复杂性,其修建成本与管理成本远远高于一般建设项目。

1.2 收益

不同于一般商品的直接收益,历史建筑的收益包括两个部分:

1.2.1内部经济收益,包括租金、商业收入,和其他作为经济场所(如办公、酒吧、博物馆)所带来的收益。

1.2.2外部经济收益,指历史建筑施加给社会的某些成本或效益,而这些成本和效益不能由历史建筑的所有者直接获得。例如,由于历史商业街区的改造成功,周边地价、房价均大幅度增值,获得巨大的经济收益。

因为历史建筑成本巨大,而内部经济收益较低,加之其社会效益、文化效益、土地增值效益的辐射范围往往超过自身基地,使得周边区域获得经济收益,而保护的投资者却不能直接获得相应的利益,故保护的成本与收益往往难以平衡,历史建筑的保护动力严重不足。

2直接提高内部收益的经济策略

在市场经营中,历史建筑规模小、限制多、收入低,因而提高历史建筑保护的内部收益不能像一般商品可借助提高规模或降低成本来实现。但在信息时代,蓝海战略与维基经济等新经济理论为历史建筑保护提供了价值创新与产业联动等新的收益增长方式。

2.1 蓝海战略与价值创新手段

蓝海战略(Blue Ocean Strategy)是由W・钱・金(W. Chan Kim)和莫博涅(Mauborgne)提出的。把整个市场想象成海洋,这个海洋由红色海洋和蓝色海洋组成,红海代表现今存在的所有产业,是已知的市场空间;蓝海则代表当今还不存在的产业,属未知的市场空间。蓝海战略其实就是企业超越传统产业竞争、开创全新市场的企业战略。“红海”是竞争极端激烈的市场,但“蓝海”也不是一个没有竞争的领域,而是一个通过差异化手段得到的崭新的市场领域,在这里,企业凭借其创新能力获得更快的增长和更高的利润。

历史建筑具有一般建筑不可比拟的优势,如悠久的历史、精美的形式、独特的风情等等,因此,历史建筑可以突出建筑、文化、历史等营销主题,提供个性化的产品与具有高附加值的服务,开阔“蓝海”的市场,实现效益的增长。运用蓝海战略成功的历史建筑保护案例不胜枚举,如上海的外滩3号、6号、8号等建筑群保护中,许多外国顶级品牌纷纷抢驻,它们用历史建筑的华丽外衣提高自身产品的美誉度与尊贵感,开拓逐步发育的高端市场,而这些顶级公司的入驻也带来了历史建筑保护收益的最大化。

2.2 维基经济与产业协作手段

维基经济(wikinomics),源于互联网中维基百科全书网站(省略)的巨大成功,其核心是维基软件(wiki),它是一种用户也能够编辑其内容的web网络软件,人们可以分享知识与资源,以创造一系列广泛的任何人可使用的开放产品和服务,由此衍生的“投入和共同创造”的经济命名为“维基经济”,它证明:如果有一种方法充分利用组织里每一个人的智慧,它的能量将无比惊人。维基经济提出了开放(Openness)、对等(Peering)、分享(Sharing)以及全球运作(Acting Globally)等原则,构筑了集体智慧、大规模协作、对等生产的社会关系网络,使很多成熟的传统公司正在从这种新的商务范式中受益。

历史建筑保护看似与虚拟经济理论毫无关系,事实上,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与维基经济所提倡的大规模协作生产、自愿合作、创意集市、产消者等新概念具有天然的互补性,运用得当可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如北京的798创意文化产业集聚区就是自觉与不自觉中运用维基经济而获得了成功。

798工业区位于北京朝阳区,原为原国营798厂等电子工业的老厂区所在地,保留一片新中国成立初期由前苏联援建、原民主德国工程师设计的工业厂房,无论从规模、技术和建筑艺术方面,其价值不言而喻。从2001年开始,来自北京周边和北京以外的艺术家开始集聚798厂,他们以艺术家独有的眼光发现了此处对从事艺术工作的独特优势。他们充分利用原有厂房的风格(德国包豪斯建筑风格),稍作装修和修饰,一变而成为富有特色的艺术展示和创作空间。现今798已经引起了国内外媒体和大众的广泛关注,并已成为了北京都市文化的新地标。798工厂保护与更新的成功正来源于艺术家、保护者、消费者等等大众自发的协作与创意,他们既是消费者又是生产者,平等而自由地进行文化创意与遗产保护,这种开放式的历史建筑使得该地区经济与社会效益得到了极大的发展。

3外部收益内部转化的经济策略

除了直接提高内部收益外,历史建筑保护可以尝试将外部收益转化为内部收益。对于如何将公共性商品的外部收益转化为内部收益,在现代经济学中有三条思路:一条是以庇古为代表的新古典经济学思路,一条是科斯提出的产权管理思路,另一条是诺斯提出的制度创新思路。

3.1 庇古理论与政府干预手段

庇古(Arthur Cecil Pigou,1877-1959)是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其代表作《福利经济学》是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中影响较大的著作之一。庇古代表的新古典经济学派认为,产生负外部性的经济主体并未承担社会用于治理负外部性的费用,政府应通过征税的方式将污染成本加到企业的成本中去,即“外在成本内在化”――“庇古税”;而对于产生正外部性效益的经济主体,政府应给与补偿。这一思路的特点是,由政府对微观经济部门进行调控,以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

目前,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政府对历史建筑保护的干预措施主要有资助手段、规划手段、处罚政策等。

3.1.1资助手段

资助手段是政府干预的一种重要方式,通过建立保护基金(鼓励使用者保护和修缮历史建筑),政府对难以实现资金平衡的保护性项目给予必要的资金补助,并且在税收等方面给予政策上的倾斜。从资金来源上看,资助手段主要有中央补助、地方补助、地方公共资金、公共企业经营、开发权转让及历史街区拍卖等形式。1997年底,国家计委设立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专项保护基金,该基金规定了资金的用处,并需要地方政府拿出一定比例的保护资金与专项资金共同使用,联动效果较好。

3.1.2规划手段

规划手段也是一种重要的经济调解方式。在历史风貌区的规划控制方面,可以采用奖励引导(容积率、覆盖率)的技术手段,对提供公共空间、延续历史文脉的开发予以容积率或者覆盖率的奖励,使其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

3.1.3处罚手段

当然,处罚政策同样是政府干预历史建筑保护的重要方式。在一些历史风貌区,对一些破坏历史风貌而又为触犯法律的行为,政府一定要根据地方政策,进行必要的行政干预,维护保护历史建筑的良好氛围。

3.2 科斯理论与产权管理手段

以英国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Ronald Coase)为代表的产权管理思路则认为,外部性问题的解决无须政府干预,通过产权明晰化,并依靠有关部门方面的协商和谈判,足可使外部性问题得以合理解决。因为,科斯认为政府的调节机制本身并非不要成本,他主张通过经济主体间的谈判来解决外部性问题,只要在财产权明晰,且交易费用为零,市场机制会找到最合理的办法,并使资源达到最优状态。

在历史建筑保护与开发过程中,历史建筑的外部经济性体现为对周边产业经济利益的提升,周边的地产商、商业运营者是外部经济性的受益者。根据科斯定理,在产权明晰的情况下,可以由这些地产商和商业运营者与历史建筑所有者进行谈判、协商,促使这部分外部经济效益回归历史建筑;或者直接将历史建筑以及受其外部经济性密切影响的地产商、商业运营者进行合并,合并后历史建筑的外部利益自然内部化了。

上海新天地项目是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周边地区的整体开发的典型实例,香港瑞安地产公司将上海传统里弄建筑保护和紧邻地块的房地产开发结合起来运作,在开发前期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进行了历史建筑保护,提升了街区的区位价值,通过周边地产的升值实现了历史建筑外部经济性的内部化。

3.3 诺斯理论与制度创新手段

美国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斯是制度变迁理论的创始人,他建立了包括产权理论、国家理论和意识形态理论在内的“制度变迁理论”。诺斯没有明确提到外部性经济,他是用一种经济活动的私人收益和社会收益差额来表达一种所有权界定、保护的存在完善程度。他认为必须在制度上做出安排和确定所有权,以便造成一种刺激,将个人的经济努力变成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的活动,而这种个人行为产生“激励相容”的有效制度,需要有效率的组织来提供,他得出了著名的“诺斯结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过程的关键,只存在没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只存在没有效率的制度,不存在没有效率的国民。

技术的革新固然为经济增长注入了活力,但人们如果没有制度创新和制度变迁的冲动,并通过一系列制度(包括产权制度、法律制度等)构建把技术创新的成果巩固下来,那么人类社会长期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是不可设想的。要使历史建筑在市场经济中既得到充分保护又发挥其价值,需要对现有的产权制度、市场体系、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尽快地让社会形成保护的公德,减少对历史遗产的破坏,充分利用市场形成依法管理历史建筑资源的局面。

3.3.1明晰权利与责任

明晰所有者、开发者、使用者、监管者的不同权利与义务。区分参与历史建筑保护的个体,赋予其相应的使用权、所有权、开发权等各种权利,落实保护、维护等责任。通过法律的强制性,真正做到权责分明,维护保护者的利益。

3.3.2建立市场体系

为使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在历史建筑保护的工作中发挥作用,需建立土地、二手房、知识产权、开发权、知识产权等相关市场体系,促使企业、个人成为保护的主体,实现“以政府、市民参与”向“政府扶持、企业运作、市民参与”转变,将历史建筑保护纳入市场化运作的良性轨道。而且,应相应建设能激发保护行为的产权交易政策,保证企业或个人拥有历史建筑的开发权和使用权,使每个地块的价值都能在市场中恰如其分地得到表达,经营者获得长期的利益,让保护和再利用的行为得到鼓励。

3.3.3完善配套法律

加强必需的控制和引导,防止市场缺陷和市场失灵带来的后果。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保护对象和保护范围,使其成为具有权威性的保护文件,为保护工作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避免开发时出现“拆”或“留”的两难的抉择。并细化建设性破坏刑事责任追究权,扩大文物保护部门的权力,包括执法权等,加强对市场行为的有效监管。

4结语

总之,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市场的发展和培育为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方式提供更多的可能,为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提供了长效的动力。同时也应看到市场机制在历史保护工作中的不足,完善的市场体系、有力的政府干预、健全的法律制度将是弥补市场缺陷的武器。城市历史建筑是城市的宝贵财富,是城市的战略性资源,合理长效地利用历史建筑这份宝贵的文化遗产对于建设和谐的城市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 Donovan D Rypkema. The (Economic) Value of National Register Listing [J]. CRM No.1, 2002.

[2] Donovan D Rypkema. Community, Place and the Economics of Historic Preservation [R]. New Jersey Historic Preservation Awards Ceremony, April 27, 1996.

历史建筑保护论文范文4

论文摘要:分析了太原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详细阐述了太原市紫线控制规划的编制,探讨了太原市紫线控制规划对历史文化保护的影响,以促进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论文关键词:紫线规划,历史文化遗产,风貌

1太原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

在春秋时代,太原已建有城邑,称晋阳城。后相继为赵国都城、秦汉重镇、北齐别都、盛唐北京,以及后唐、后汉、北汉的宫阙之地,素有“龙城”之称,太原有史可考的历史已有2500年。从宋朝初年毁晋阳城而重建,至今已有1000年历史,这1000年城市发展的空间就在于旧城。历史赋予旧城丰富的遗产,纯阳宫、文庙、督军府等文物古迹众多,传统民居和宁化府、清和元、开化寺等老字号,记录着丰富的历史文化信息,城西水系、拱极门遗址等古迹传承着历史的记忆。这些文化遗存完整地展现了太原历史的发展脉络,清晰地反映出地方文明的进步历程,这些历史文化遗存不仅对现代人是一笔宝贵的财富,对于后代也是不可或缺的。

然而,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房地产业的快速兴起,在旧城改造中,开发商片面追求土地及经济效益,而忽视了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大拆大建已造成反映太原特色的居民区几乎消失殆尽;见缝插针现象屡禁不止,使原保护规划中的视线走廊造成阻碍;城内部分文保文物历史建筑仍被一些单位占有,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周边建筑在高度、体量、色彩方面,从不考虑协调;部分文保单位和历史街区,因旧城改造的需要而被当做破旧建筑拆除,如八路军办事处、裕德里民居、上肖墙民居等。清代的开化寺民居被数十户居民当做住宅;古关帝庙、圆通寺、以及散布在市区大量寺庙都处于无人问津的废弃状态,年久失修,日益破损,绿化建设严重缺乏。在太原旧城出现的大规模改造热潮,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旧城居民的居住水平,对城市建设起到了促进作用,但城市建设在某些方面的短期性致使名城保护处于被动和消极的状态。不仅给城市造成了许多社会问题,而且对旧城的历史文化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建设性破坏。作为省会城市,区域经济中心城市,其发展速度较快,城市规模不断扩张,同时对旧城改造的进程也加速了,在这种背景下,旧城更新中的历史文化保护就变得尤为紧迫。

2太原市紫线控制规划的编制

1)依据“先急后缓”的原则,明确主城区的紫线控制范围。从历史和现代情况分析,太原市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主要分布于主城区;从规划管理的角度,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即主城区是一个相对完整的规划层次;从城市建设的趋势分析,主城区范围是建设量最大,建设速度最快的地区,也是保护与发展矛盾最为突出的地区。故紫线规划控制范围为太原市主城区范围内已公布的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主城区范围以外的部分将来作为二期陆续进行编制。

2)通过现状调研和分析,从历史遗存的集中度、风貌的整体性以及规模的完整性方面进行了初步评价,结合与其他城市历史街区的对比,认为应将文庙历史文化风貌区、钟楼街传统商业街和坝陵桥街区作为三个历史街区。

文物建筑属于历史建筑的范畴,历史建筑还包括一些非文物的古建筑和优秀的近现代建筑。优秀近现代历史建筑的界定一般是指从l9世纪中期至20世纪70年代末建设的,能够反映城市发展历史、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包括反映一定时期城市建设历史与建筑风格、具有较高建筑艺术水平的建筑物,以及重要的名人故居和曾经作为城市优秀传统文化载体的建筑物。对它的评价标准为建成三十年以上,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可以确定为优秀历史建筑:a.建筑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b.反映太原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c.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d.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e.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优秀历史建筑。这样主城区范围内划定73处历史建筑。

3)根据《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将历史街区紫线保护范围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核心保护区;指历史街区中由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应最大限度、尽可能地包含历史街区中保存着历史信息的遗存及载有真实历史信息的传统建、构筑物。建设控制区:指为确保历史街区的风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须控制的地区。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危及历史建筑安全的设施,不得修建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与历史街区的环境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将历史建筑紫线保护范围分为绝对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绝对保护区指历史建筑本身,包括历史建筑本体及其围合的院落和必要的通道。划定的73处历史建筑的绝对保护区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围合院落式建筑,一类是相对独立的建筑。前者多为文物单位,以传统建筑为主,采取建筑围合庭院的布局,此类建筑的绝对保护区必然包括建筑本体和院落空间。后者多为近现代建筑,采取现代建筑的设计理论,以独立式建筑为主,其绝对保护区应包括建筑本体和相对围合的空间(如工人文化宫),以及必要的通道和空间(如原市政府办公楼)。在划定绝对保护区的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许多历史建筑l临城市规划道路,有些城市道路红线与历史建筑本体有冲突,考虑到历史建筑的不可再生性,依据紫线优先的原则,建议局部调整红线或调整规划道路断面设计,缩窄人行道。2)个别历史建设与规划道路红线存在严重矛盾。如校场巷工程师楼、川至医院、博爱医院等。规划综合考虑规划道路的层次及调整的可能性,依据紫线优先的原则,采取了调整规划道路或历史建筑整体迁移保护的方式解决。3)对于其他矛盾,如历史建筑保护与危旧房改造等问题,依据紫线优先,抢救第一的原则,严格划定绝对保护区。风貌协调区是针对目前普遍存在的只重视历史建筑本体保护,而忽略周围环境,整体风貌协调的问题,主要考虑历史建筑的外部环境,控制一定范围内新建建筑与历史建筑的协调,保证历史建筑景观不受破坏而划定的区域。风貌协调区的划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索:

1)原则上要考虑历史建筑的观赏视线要求,避免新建建筑对历史建筑的视觉干扰,尽量保护历史建筑的原有环境格局和风貌。具体划定时,要结合现状地形地物,提高可操作性,为严格规划管理创造条件。2)由于历史建筑尤其是文物建筑周边大多是危旧平房区,综合考虑历史建筑保护与改善居住环境的要求,在一些具体地段,将风貌协调区划分为A,B两区,并提出不同的保护要求。A类地带:是为保护历史建筑环境景观而设置的地带。地带内只准进行绿化、小品建设及修筑消防通道,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对现有违章建筑,应创造条件予以拆迁,一时难以拆迁的房屋,可以维修利用,但不得增加建筑面积,不得提高建筑层数。B类地带:地带内建筑物的形式、体量、色调都必须与历史建筑相协调,建筑高度原则上不得高于历史建筑高度。地带内邻近历史建筑一侧的建筑物和通向历史建筑的道路、视觉走廊两侧的建筑物,其形式、体量、色调应与历史建筑相协调。

3太原市紫线控制规划对历史文化保护的影响

1)太原市紫线控制规划的编制为太原市人民政府将来制定《太原市城市紫线管理办法》提供技术依据,加强了对太原市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在城市的历史与现实之间画条紫线,划定了保护范围、明确了保护要求、丰富了保护内容、完善了保护体系,为城市规划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为有效保护,合理利用,传承城市传统文脉,构建太原城市特色提供了合理的思路。

2)本着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的态度,根据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概念,对每个单位进行深入地现状调查和分析评价,综合考虑区域、街道、院落、建筑各个层次,综合考虑“实”的建筑形态与“虚”的空间肌理,保持风貌的整体性。

历史建筑保护论文范文5

孰料无独有偶,在2009年,南京因老城南拆迁改造爆出了上书国务院总理的新闻,与发生在北京的“梁林故居”保拆之争可谓同出一辙。老城南是南京历史最悠久的传统旧城区,也是南京城的发源地。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南京市“推平式”的旧城改造步子不断加快,一片片历史街区濒临消失,于是老城南成了守护古城的最后“领地”。《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1991-2010)》,曾将老城南划定为“历史文化保护区”,即后来被《文物保护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所称的历史文化街区。依据《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2002年《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2003年《南京老城保护与更新规划》都重申了对老城南的保护。然而南京市政府确定2009年全市十大项目工程时,竟将危旧房改造规模最大的项目———南捕厅四期工程选定在这里。于是居住在这里的4200户居民被告知:必须在6月底前完成动迁。顿时引起了当地居民强烈不满。老城南该不该列为危旧房改造项目?南捕厅该不该大量拆迁改建?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江苏省和南京市学术界本来就有两种迥然不同的声音。此时的动迁通知无疑提供了一个引爆燃点。当地居民、志愿者、新闻媒体、学术界纷纷加入,瞬间掀起轩然大波。以致29名专家学者集体上书国务院总理,呼吁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告急。根据总理批示,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很快组成联合调查组前往南京。至此老城南拆建叫停。南捕厅一带的房屋大都建在清末民初以来的不同历史时期,如今这里已经看不到集中成片的明清建筑。建筑形式和房屋结构混杂,密度高,日照通风条件差,市政设施不配套,院落拥挤,明显具有棚户区的一些聚落形态特征。尽管在危旧房屋改造的前期调查中,了解到这一带零星散落地保存着几十处重要近现代建筑,不过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以及《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的规定,许多专家学者认为南捕厅街区已经达不到历史文化街区的法定条件,主张划定为历史文化风貌区,在尽可能多地保护传统街道格局和重要近现代建筑的前提下,实施拆迁改造。而上书疾呼的专家学者和志愿者并不认同这种观点,认为老城南位于秦淮河两岸,是南京的根,承载着厚重的历史文化。南京的方言、云锦、绒花、白局、灯会、盐水鸭等传统民俗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大都发源于此,有些重要历史事件也发生在这里,还有许多历史名人曾在这里居住。所以即使老城南现存建筑质量和居住条件比较差,也不等于没有保留价值。他们反对降低历史文化街区定位,改为历史文化风貌区,一再要求完整保护现存的南捕厅街区,停止破坏性的“旧城改造”。显而易见,学术界分歧的焦点同样集中在如何界定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概念。正是由于我国目前没有明确统一的价值标准,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因此才形成两种截然对立的主张,不仅围绕“梁林故居”和南捕厅街区的拆与留展开了激烈博弈,酿成尖锐的社会矛盾,而且也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管置于尴尬境地。北京与南京分处大江南北,是中国历史上两座著名的古代都城。无论过去,还是现在,不仅拥有优越的行政资源、智力资源和丰厚的文化底蕴,而且还是不同时期国家最高权力的象征。发生在两“京”的大小事,无不具有指标性、普适性和示范性,足以影响全国,起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如今围绕梁林故居引发保拆之争和南京老城南拆迁改造掀起轩然大波,绝非巧合与偶然,而是蓄势已久的各地大量同类矛盾和问题的集中反映。出现这些矛盾和问题,反映出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存在思想理论缺失,乃至连构成历史文化名城基本要素的概念界定也含混不清,无怪乎保护监管难以适从。

解析历史文化街区概念界定的模糊与缺憾

历史文化街区概念在我国最早出现在2002年公布的《文物保护法》。2007年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原文保留了这部分内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延展了《文物保护法》的法定概念,并在行政法的基础上,对历史建筑的定义分别作了表述。但是在实施过程发现,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确定的概念比较宽泛模糊,表述不尽一致,尚存颇多缺憾。《文物保护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确定:“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在这部经过修订的行政法里,将历史文化街区与历史文化名城的核定公布条件完全等同起来,只字不差,本身就是一大缺陷。从理论上说,“街”与“城”在历史城市的空间结构上处于两个完全不同的层次,不仅聚落规模差异很大,而且两者空间形态、文化内涵及其属性特征也都有着本质的区别,不应等量齐观。一律采用宽泛的概念,要求“街”也像“城”那样,保存特别丰富的文物,同时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委实很难。姑且不说评价“保存文物特别丰富”,是评价保存文物的数量多寡,还是文物的品位和等级高低,对此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更没有对保存文物的丰富程度制定量化标准。如此一来,必然会给人们的主观评价预留下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不可避免地带来随意性。至于对核定的对象是否同时“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法律法规同样缺乏明晰准确的规定,反映了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监管具有初始阶段的粗放式特征。按照现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规定,“历史文化街区用地面积不小于1公顷”。试想在如此狭小的地块里,怎么可能拥有“特别丰富”的文物?又怎么可能同时“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从我国已经核定公布的118个历史文化名城了解,目前真正原汁原味保留完整风貌的历史文化街区所剩无几。即使比较完美的历史文化街区,也很难完全符合法定概念给出的三个条件。由此可见,无论理论,还是实践,都要求对于历史文化街区的概念界定,有别于历史文化名城,凸显街区的属性特征,并且做到概念明晰化。《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关于历史文化街区的概念虽然有所延展,但是将其定义放在了条例附则里表述,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作出这样的规定:“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这里沿用了“保存文物特别丰富”的宽泛模糊概念,但没有就此进行细化分解,同时却又令人费解地删去了法律规定的“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内容,另外增加了三项构成要素,一是“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二是“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三是“具有一定规模”。也就是说,行政法规在界定历史文化街区的概念时,进一步强化了其空间形态特征的重要性,弱化了其历史文化内涵。应当说强调空间形态特征是完全必要的,然而忽视对历史文化内涵的价值评估,无异于失去了保护的根本。发生在北京和南京的两起风波,追根溯源,均与此息息相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是2005年7月15日由建设部的国家标准规范。但是该规范对历史文化街区概念的界定却与《文物保护法》表述不一。其中术语解释2.0.4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予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称为历史文化街区。”这里所称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予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不仅于法无据,而且对“应予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既没有明确其空间形态特征,也没有涉及到它的历史文化价值所涵盖的内容。至于何谓“重点保护”,什么条件或什么情况下“应予重点保护”,规范没有说明。目前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对历史文化街区确定的概念过于宽泛模糊,看似明确,实则含混不清,相互之间对法定概念表述缺乏有机衔接,甚至出现矛盾,这是导致思想认识出现分歧和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尤其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监管中,这种状况使得规划、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无所适从,操作层面面临着许多困难,很难适应经济社会全面转型发展的需要。

历史建筑保护论文范文6

[关键词]长春市历史保护区形态类型

中图分类号:TU9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7597(2009)1120217-01

一、相关概念释义

(一)长春市历史保护区

长春市非历史文化名城,但是在其城市形成期的三个特殊历史阶段内遗留下大量的建筑遗产,并由此形成了长春市目前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由于这些建筑遗产的分布状况,决定了分三类对象进行划定长春市城市紫线:

(1)保护街区;(2)保护区;(3)历史性建筑。

本论文把保护街区(相当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的历史文化街区)和保护区(由两栋以上历史性建筑组成一个保护区,保护区的保护范围包括历史性建筑、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范围)统称为历史保护区,并作为主要研究对象。

(二)型态类型

为了能够配合长春市的城市设计实践,以城市典型空间中的城市街道和广场二大要素进行划分长春市历史保护区的形态类型。同时又具根据保护区的空间特点对保护区的形态类型进一步细致划分,归纳类型如下:街道型、广场型、组团型、院落型、其它型。

本论文以街道型保护区为例研究了长春市历史保护区的保护方法。

二、保护方法

本论文以街道型保护区为例研究了长春市历史保护区的保护方法。

(一)场所定位

沿长春市重庆路步行街现今有三幢相邻特色建筑,即长春市春城文化娱乐发展集团�光大银行�西部转角处带有北欧风格的建筑。其中光大银行和长春市春城文化娱乐发展集团的前身分别是伪满国都饭店和伪满丰乐剧场,现被法定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这三幢特色建筑,可作为商业街上的重要城市建筑景观。同时由于重庆路是长春市最重要的步行商业街,建筑底层可结合具体实际情况,整治为商用。这样在重庆路步行街上营建一个具有特色城市建筑景观的综合商业区,同时这种特色建筑景观本身就可以产生一种广泛宣传效应,即而形成特色场所,吸引市民高效活动于其中。所以把这三幢历史性建筑所在区域划定为重庆路步行街保护区。

(二)保护范围划定

在严格遵守《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基础上,长春市历史保护区核心保护范围的划定主要考虑历史性建筑本身用地范围,即指历史性建筑拥有的产权用地范围。如果保护区内各历史性建筑分属不同产权单位,以所有建筑产权边界的总和为参考标准。这也是其它类型保护区保护范围划定时所遵守的准则。其次综合考虑建筑周边道路及现存环境状况。重庆路步行街保护区内的三幢历史性建筑沿主要街道重庆路一字排开,主要立面都朝向繁华的重庆路,状况良好。建筑背立面方向为大面积2-4层砖混结构的混杂建筑,状况较差。三幢建筑的左右山墙所夹区域分别为建筑和次要街道。以上状况为街道型保护区的通况。所以街道型保护区在尊重产权边界的基础上,核心保护范围主要控制好保护区的左右边界和三幢建筑背立面方向的后边界,而三幢建筑主立面的边界与主要街道边缘重合。此类保护区的建设控制范围的划分也同样注意控制好左右边界和三幢建筑背立面的后边界,而三幢建筑主立面方向的边界与核心保护范围边界重合。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总结出街道型保护区保护范围划定的共同特点。核心保护范围沿历史性建筑主立面方向的边界与主要街道边缘重合,历史性建筑主立面后侧和两侧边界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产权用地范围具体划定。而建设控制地带前后边界的划定以核心保护范围为基准,主要是控制好历史性建筑山墙两侧的范围,如有次要街道与次要道路边缘重合,如为建筑,则划定范围为D≥h,h为靠近核心保护边界的历史性建筑的高度,D为核心控制范围边界到建设控制地带边界的距离。如果此距离D的范围不能包括一幢完整建筑时,延长其长度到这一幢完整建筑的产权用地边界。

(三)整治不利景观

在保护区保护范围确定以后,根据实际情况整治不利景观。在具体整治时,主要从空间形态和保护区周围环境两方面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