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规章制度范例6篇

更新时间:2022-03-30 19:24:34

行政管理规章制度

行政管理规章制度范文1

一、管理职能

1、行政部是公司规章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1)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

(2)负责公司各种规章制度的分类编号。

(3)负责主办或会签颁发及废止有关规章制度或文件。

(4)负责协调各种规章制度之间的相互衔接关系,并在内容上不断完善。

(5)负责编制规章制度年度修编计划,并组织实施。

(6)有权代表公司解释有关规章制度。

2、有关职能部室是公司本专业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实施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修编计划。

(2)负责审核有关本专业的规章制度及会审、会签其他部门有关规章制度。

(3)负责草拟颁发或废止有关规章制度或文件。

(4)有权监督所属部门及职工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管理内容与要求

1、规程制度的制定或修编

(1)现场设备运行、检修的每项工作,都应有相应的规程制度,使每个生产工作人员有章可循。新增设备及重大设备的改进等项目,都应在试运前制定相应的规程或措施,并组织有关人员学习考试,否则不应投入运行。

(2)规程制度修订时,应广泛搜集和研究有关资料,进行必要的分析和论证,凡是修订的规程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及专业技术标准的要求,符合生产现场实际。

(3)所有规程制度的编写,应做到“符合实际,指导生产”,达到“有章可循,有据可查”的目的,应根据生产的发展,设备的完善和管理水平的提高,随时补充修订。

(4)编写或修编的规程制度要语句简练,措辞得当,简明易懂。

(5)现场规程制度应在每年10——11月份,根据一年实际执行情况,由设备管理部及有关部室组织全面审查一次,并做出必要的修改补充意见,经行政部汇总上报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每三年进行一次复审,视情况分别予以确认,修编或废止。

(6)编制或修编规程制度的依据:

a、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部颁典型规程及上级有关部门指示、通知等;

b、制造厂家的设备资料;

c、本公司及兄弟单位的先进经验;

d、上级有关事故通报,本公司及外单位的事故教训;

e、推广应用的新技术;

f、有关人员对规程制度的正确意见和建议;

g、规程制度在执行中对发现问题的解决办法和措施。

2、管理制度的编制或修编

(1)管理制度(包括规定、办法等)在编制或修编前,应广泛搜集上级有关的法令、法规、政策、条例等资料,结合本公司实际进行分析研究,做到上级规定在本公司制度中具体化。

(2)公司管理制度定期修编工作由行政部负责组织,归口职能部门负责修编具体工作。

(3)为适应生产、管理、服务的需要,需要补充和完善的制度,由归口职能部门负责提出并编制,报行政部备案,以便再版时修编。

(4)管理制度每年10月份进行一次审查,每2-3年进行一次复审,分别予以确认、修订或废止。对不适应的制度内容应及时修改和补充,原已有的制度,在执行中若发现不够完善或部分条文需作修改时,按修改部分予以颁发,不得将原合理的制度废止。若需要重新修编原有制度,由归口职能部门提出,经批准后,须将原制度予以废止,不得同时存在两个及以上同类型制度,以免造成执行困难。

三、规章制度的审批与颁布

1、生产规程制度的审批与颁布

(1)各项规程 制度的编写或修订应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初稿,由编修部门组织技术熟练、书写表达能力较强的技术人员和部门领导人员参加,采用集体讨论修改,最后个别审阅的办法进行审核。

(2)将初稿送交归口部门,由部门负责人进行初审。

(3)由分管的副总工程师负责复审,由公司分管生产技术的总工程师(或副总经理)批准。

2、其他管理制度的审批与颁布管理制度经职能部门编修起草后,可采取组织有关部室会签,集体讨论,最后领导批准的办法颁布执行。一般专业性的管理制度,可由有关部门或人员进行审核审定,由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批准颁布执行。涉及面较广,政策性较强的管理制度,可召集有关部室、公司或专业人员会议进行讨论审核,由公司分管领导审定,最后由总经理批准后颁布执行。

四、规章制度的印刷及发放

1、规程及管理制度必须经审批后方可交付印刷,印刷件的幅面格式应符合标准要求。

2、所有规程制度的发放应编号有序,由档案室负责管理,承办部门具体发放。

3、人员调离本公司时,应及时收回所有的规程、制度,外单位索取规程、制度时,由行政部档案室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1、本公司执行的规章制度可分为四个级别,即国家颁布,部、省公司颁布,各级地方政府机关颁布,本公司自行颁布。凡是根据上级颁发而结合本公司实际编修的规章制度,执行中允许代替上级颁发的规章制度,但在执行中遇到问题与上级规定有冲突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2、规章制度一经颁布,即为本公司的技术法规和管理法规,全体员工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不得违反,违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对已确定的规章制度,在没有正式修订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搞“灵活变通”,不得借故不执行。

3、每个生产工作人员、业务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都应认真学习各种规章制度,定期参加各类人员的学习和考试,并达到合格。

六、检查与考核

1、对违反现场规程、制度的人和现象,每个工作人员都要提出意见,使其纠正。对坚持违章作业的人员,应停止其工作,并在经济责任制考核中予以经济处罚。

2、对违反规章制度而影响办事效率和效益的,要严格考核,接受教训,制订防范措施,做到“三不放过”。

3、对自觉执行规章制度,为安全生产等各项工作做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行政管理规章制度范文2

关键词:电力企业;行政管理;效率;措施;考评

中图分类号:F27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3)21-0033-02

电力企业行政管理主要是指电力企业的行政部门通过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对企业内部日常行为进行管理,促进企业正常运转的过程。而行政管理效率则是衡量企业行政机构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得到遵守,企业行政管理工作是否能够正常开展的主要指标,而行政管理效率通常也体现在企业行政管理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中。

1 当前电力企业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在当前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电力企业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而这也要求电力企业内部的行政管理能够更有效率,但是实际上电力企业的行政管理模式很大程度上仍然停留在过去的管理模式上,行政管理缺乏效率,具体表现如下:

①电力企业行政管理模式滞后。当前,虽然我国电力企业都实行了一定程度上商业化运作,但是从全国范围内的电力企业来看,大部分的电力企业仍然是国有企业,其行政管理模式,主要以沟通管理模式为主,而这种管理模式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模式,从根本上来说,这样的管理模式,并没有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来进行指导,在新时期下显得相当滞后,而且从实际效果来看,这样的管理模式,并不能解决实际过程中的问题,不能促进企业发展。

②传统的思想。在市场环境下的今天,许多电力企业的管理者仍然有的作风,在封建思想的影响下,这样的行政管理,往往会对企业内部员工形成束缚,不利于企业行政管理焕发全新的活力,使企业行政管理缺乏效率,并且也极大削弱了企业员工的积极性,使得行政管理的许多措施得不到员工的认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并不能够顺利的执行下去。此外,思想对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民主化决策、科学化管理也造成了严重的不利影响,严重影响了企业进一步发展。

③行政规章制度不健全。企业行政管理的开展依赖于各项行政规章制度,而企业行政管理的效率在一定程度上也取决于行政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是否有制度可依。但目前我国电力企业在行政规章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行政规章制度不健全。许多电力企业的行政管理制度都是几年前的,这些规章制度根本不能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二是规章制度的执行缺乏有效监督。有些电力企业制定的行政规章制度只是形式工程,形式大于实质,只是为了用于应付上级部门或者领导检查而用,平时很少去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来办事。

④行政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企业行政管理作为企业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到企业行政管理效率的高低。但是当前我国电力企业行政管理人员普遍素质参差不齐,一些行政管理人员不了解、不熟悉本企业的业务工作,出现了“该管的不管甚至没管好,不该管的脱离实际”这种现象;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无法推行或根本不能推行。由于行政人员对其它业务部门发触,不愿意和业务部门打交道,导致行政部门对其它部门的工作接触越少,就越不了解,管理就越脱离实际;反过来,行政管理越脱离实际,就越受各部门的排斥。

2 提高企业行政管理效率的措施

①不断完善电力企业行政管理模式。当前我国电力企业的行政管理模式仍然是传统的落后的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已经被实践检验证明不适应当代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有必要针对电力企业的实际情况,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来建立合适的行政管理模式。同时要引入相应的监督机制,设立专门的部门来进行监督,保证企业行政管理措施的顺利执行,维护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正当性,不断提高我国电力企业的行政管理效率。

②引入科学的管理方法。电力企业的行政管理要想取得高效率,就必须引入科学的管理方法,依靠先进的管理思想来指导,而不能像计划经济时代一样,一切都是上级领导说了算,没有任何依据。因此,电力企业在市场竞争日益加剧的环境下,应该引入一系列先进的管理方法,如成本管理、绩效评估、目标管理等,让先进的管理方法在行政管理中占主流,去除传统的封建思想、官僚作风。此外,行政管理中还应该加强与员工的沟通,不能仅仅依靠命令去指挥下级管理人员,而应该通过不断地协调来完善各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进而促进行政管理效率的提高。

③建立完整的规章制度。行政规章制度,是企业行政管理的基础,一套完整的规章制度,对于企业行政管理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针对电力企业没有一套完整的企业规章制度的问题,电力企业从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建立各项适合企业的行政规章制度,以法律和规章制度的形式来保障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推进,促进行政管理效率大幅度提高。此外,对于行政规章制度执行不力的问题,电力企业应以企业法规的形式强制企业员工执行这些规章制度,如果不严格执行这些行政规章制度,而只是作为摆设,那么行政规章制度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因此,对制定好了的行政规章制度,企业领导应该要求企业各部门或者单位严格严重规章制度来办事,对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的部门或者个人要严肃处理,决不能有半点姑息,因为只有维护了企业规章制度的权威性,并且在工作中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来办事,才能真正的提高企业行政管理的效率。

④提高企业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行政管理人员是电力企业实施行政管理工作的主体,而行政管理人员素质的高低,也直接影响到行政管理制度是否得到执行,关系到电力企业内部沟通渠道的畅通与否,因此提高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理应成为提高电力企业行政管理效率的重要内容。电力企业应该通过招聘选拔各项措施,来选择知识水平高、素质优良的员工来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素质较高的行政管理人员能够较为顺利的开展行政管理工作,能够促进企业员工团结,提升企业行政管理效率。

3 实施效果考评

①企业管理成本是否降低。企业管理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企业管理效率的高低,一般情况下,如果一家企业行政管理效率低下,那么其企业管理成本也会比较高。所以在电力企业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提高企业行政管理效率以后,可以通过比较采取措施以后的企业管理成本与实施以前的企业管理成本相比较,如果成本减少了,那么就说明当前电力企业采取的措施能够提高企业的行政管理效率。

②企业内部沟通渠道是否畅通。从当前电力企业的行政管理来看,内部沟通渠道并不畅通,往往只是管理层的意见能够传达到基层,但是基层工作人员却并不能向上反映问题。而在实施改进措施以后,可以通过调查基层工作者,了解其能否便捷地向管理者反映问题。

③企业员工是否遵守规章制度。评价一个企业行政管理的效率,关键要看企业员工是否能够遵守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而目前电力企业要么缺乏合理的规章制度,要么规章制度没人遵守。因此要评价措施是否有效,就要看企业员工在日常的工作中是否遵守规章制度,按规则做事。

4 结 语

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已经相当完善,而电力企业作为其中的一类企业,首先需要在企业内部提升行政管理效率,才能更好地参与市场竞争,为企业持续发展作保障。

行政管理规章制度范文3

关键词:档案行政管理;立法;规范性文件;责任

1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立法责任的依据

在我国,除了《立法法》规定的有立法权限的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外,各级行政机关还制定有大量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措施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于《立法法》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其不属于“行政立法”范畴。“但由于其在实践中数量远远超出行政立法活动,且在行政管理领域实际上发挥着巨大作用,是大量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1]与法律、法规、规章一样具有规范性、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所不同的只是制定的主体、效力、内容和程序不同。因此,完全应该将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制定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责任,视为其“立法责任”。

1.1 行政管理机构立法责任的法理与学理依据。从法理上讲,“立法”一词通常是指创制法律规范的活动或过程。在我国,“立法”的概念有多种理解。“第一,‘立法’是指从中央到地方一切国家机关制定和变动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活动。这是最广义的解释。第二,‘立法’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和变动法律这种特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这是最狭义的解释。第三,‘立法’是指一切有权主体制定和变动规范性文件的活动。这是介乎广狭两义之间的解释。”[2]广义上的“立法”,与“我国《立法法》中所规定的‘立法’也是一致的、同义的”[3]。

从学理上讲:“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众多,代表性的有三种:最广义的解释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制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之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措施。广义的解释是指各类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除法规、规章之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措施等。狭义的解释是指没有行政立法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措施。”[4]广义的解释适用于本文所讨论的问题。

1.2 行政管理机构立法责任的体制依据。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5]其中,多级并存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国家法律,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分别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一般地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6]。这些不同级别的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在效力上有级别差异,但并存于我国的行政立法体制之中。近年来,国务院、各省级人大、人民政府及一些市级人大、人民政府,制定了大批关于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及备案规定、办法。这一做法本身就是对各级行政管理机构立法责任认同,如果没有这个责任,那又有何监督之必要?从另一个意义上讲,经过有立法权的权力机关审查批准的行政规范,从某种意义上讲就具备了法律法规的性质。

1.3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立法责任的法律依据。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行政管理机构,适用于行政管理机构立法责任的法理与学理依据和体制依据,同样适用于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此外,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立法责任还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国家档案局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具体方针政策;(二)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制定发展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这其中,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具体方针政策;制定发展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等,就是《档案法实施办法》赋予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法之责,也是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依据。

1.4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立法责任的现实依据。我们国家幅员辽阔,各地区发展不平衡。即使是一个省,一个市,情况也不完全相同。而我国的地方行政立法权仅限于省、省会市和较大的市这一级,它们制定的档案法规、规章不可能很具体。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执行档案法律、法规、规章,就必须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档案规范性文件,对档案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细化、具体化,加强可操作性,完成档案法律、法规、规章从制定到落实的“最后100米”,以便使档案法律、法规、规章在本地区得以全面贯彻实施。

“随着我国档案法制建设的强化,市县档案法制建设也得到进一步加强。尽管一般市县无权制定地方档案法规与地方档案行政规章,但它们或通过其职能机构――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大量的档案规范性文件,切实保证了档案法律、法规和上级档案行政规章在本地区的贯彻、落实。尽管档案规范性文件目前还没有被纳入档案法规体系,容易被人们忽视,但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档案规范性文件这一实践活动,事实上已经成为我国地方档案法规建设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理应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7]

2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立法责任

档案行政管理是专业管理,按照我国现行的行政体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区)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由于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层级不同,所承担的立法责任也有所不同。

2.1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立法责任。国家档案局在2011年6月14日《国家档案法规体系方案》,其中有许多都是应该由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档案规章。虽然这个档案法规体系方案比较全面,但是,仍然有一些应该制定的规章,而且是《档案法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的需要制定的规章并没有列入。笔者认为,国家档案局急需的立法与重点关注的立法,有以下几方面:

2.1.1 《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的立法。虽然,《国家档案法规体系方案》中对《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的立法作了一些规划,如,《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档案鉴定办法》,但是,仍有一些明确规定的急需的立法并未列入规划,应该重点关注。如,《档案销毁程序和办法》(《档案法》第十五条)、《国家所有档案的范围》(《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条)、《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永久档案分级标准》(《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三条)。这些法规应该说是最基本的,必须尽早出台,否则,《档案法》贯彻执行依然会成为空谈。

2.1.2 制定档案馆规章。档案馆是档案行政管理的主要对象,也是实现档案行政管理目标的主要载体。因而制定档案馆管理中共性的、基本的、普适性的规章制度是重点。需要强调的是,这些规章制度不是国家一级、二级、三级档案馆的等级标准,而是所有档案馆都必须遵守的共性规章制度,这是档案馆的基本规则。

2.1.3 专业档案管理的立法。国家档案局提出建设“两个体系”的重要方针,并于2011年制发了两批《国家基本专业档案目录》,而要将其落到实处,就必须依照《档案法》的要求,会同那些产生专业档案的部门制定各个专业档案的管理办法,以利于操作执行。

2.2 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立法责任。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立法之责的重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2.2.1 履行好档案法规授权,制定具体规章。档案法规明确规定并授权由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具体规章,必须尽早出台。如,《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这一条就具体明确地规定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制定《××省非国有档案的范围》。对于这一条的规定除了少数几个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颁布了相关规章外,绝大多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都没有履行这一立法责任。而这个范围不确定,档案行政管理的范围就不明确,档案行政管理就失去了目标,《档案法》也就很难贯彻执行。

2.2.2 做好地方档案法规规章的立法。省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具有代省级权力机关起草档案专业性地方法规规章的职能,在《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颁布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上都分别制定和颁布了本级的地方性档案管理条例或实施办法,也有部分省根据本地区的特点或特殊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档案法规规章,如,《广东省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粤府[1990]49号文件)。但是,大部分省在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制定地方档案法规规章方面还是空白。

2.2.3 国家档案法规规章的细化。由于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因而国家档案法规规章大都是宏观的,不可能包罗万象太具体,所以各地要将其细化才能有效落实。一是补充细化。如,《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没有执法档案的整理内容,而执法档案明显有别于文书档案,这就需要制定《档案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作补充细化。二是分类细化。如,《企业档案管理规定》是针对所有企业的,可以按企业性质、按企业大小、按企业类别等进行细化,制定不同的企业档案管理规定。三是具体细化。如,《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得就比较粗,可制定《会计档案整理细则》。也可以结合分类细化,制定《行政机关会计档案整理细则》等。

2.2.4 档案技术标准的入规。要使档案技术标准得到落实,就必须做好标准的入规――即将标准的内容与要求融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档案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之中。“从现代行政法体系看,技术规则渗入到行政法规范中已经成为一个不可逆转的事实。”[8]因此,技术标准的入规是省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的“立法之责”。档案技术标准的入规,一是制定实施细则,如,各省的《〈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细则》。目前,标准的入规基本上仅限于《归档文件整理规则》,而且其也只属于行业标准。大部分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未入规。二是将技术标准纳入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如,制定《档案馆质量管理办法》、《档案室质量管理办法》等,并将相关的标准纳入其中,如,《全宗卷规范》、《档案馆指南编制规范》、《全宗指南编制规范》,等等。《档案馆质量管理办法》、《档案室质量管理办法》与《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测评办法》、《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认证办法》不同,前者是最低要求,后者是最高要求。当然,后者没有将相关标准纳入其中,其最高要求也就有“跑偏”之嫌。

2.2.5 制定推广经验型规范性文件。在档案行政管理许多新领域或某些领域尚无行政法规甚至无行政规章调整时,多数情况下往往需要市县基层先进行探索,待取得经验后,制定档案规范性文件加以推广,等条件成熟时,再将档案规范性文件上升为档案行政规章或档案行政法规。

2.3 县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的立法责任。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处于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的下层,最接近人民群众,可以直接了解、真实反映人民群众对执法的意见和立法要求,不仅对立法工作有直接帮助,而且,通过制定本级的规范性文件,完成法律法规规章从制定到落实的“最后100米”,在这“最后100米”中起着关键的作用。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立法之责的重点有以下几方面:

2.3.1 做好档案法规规章的细化。尽管省市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对国家的档案法规规章进行了细化,但是,由于各个县的情况仍是千差万别的,省市级的细化仍然可能是“粗线条”的,加上就是一个县域内的各个单位各种档案也是千差万别的,仍然需要进一步细化。一是分类细化。如,国家档案局制定了《乡镇档案工作试行办法》,一些省市也细化制定了《乡镇档案管理细则》,但是,这些《细则》仍然不细,乡与镇有区别,有的还有很大的区别,就是乡与乡镇与镇之间有的也有很大的区别,这就需要进一步分类细化。最基本的可以分为《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镇档案管理实施细则》。二是具体细化。还以《乡镇档案工作试行办法》为例,可以具体细化为《乡级机关档案工作细则》、《乡级机关会计档案整理细则》,等等。三是层级细化。层级细化又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县级机关与国家、省级机关有很大的差异,大部分县级机关档案人员都是兼职的,县级机关属于执行层的机关,其形成的档案与国家、省级也有很大的差异,因而其档案工作也有很大的差异,这就需要细化制定诸如《县级机关档案工作细则》、《县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之类的规范性文件予以细化。另一方面,在一个县域内,还有县、乡(镇)、行政村三个层级,这三个层级也有很大的差异,同样需要制定不同的档案工作细则和档案管理办法来管理。

2.3.2 做好档案法规规章的地域化。所谓“地域化”,就是由于不同的县所处的地域不同,其产生的档案工作内容和档案的种类也有很大的差异,这就要根据其地域的特点来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以贯彻国家省市的档案法规规章。

2.3.3 制定探索经验型规范性文件。由于县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处在档案实践工作的第一线,直接面对那些新的档案工作领域,很自然,探索的任务就由其来担当。在取得经验后,就应先制定档案规范性文件加以调整,而后为国家省市提供案例和典型。

2.4 市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立法责任。由于大部分市没有地方行政立法权,而且,市级又没有县级接触基层和群众的面广,因而市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的立法责任既没有省级的大也没有县级的广。主要立法责任:一是做好档案法规规章的细化;二是做好档案法规规章的地域化;三是制定推广与探索经验型规范性文件。

3 结语

档案规范性文件产生于档案工作的实践,是完成法律法规规章从制定到落实的重要手段。制定档案规范性文件是档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得以贯彻执行的重要保证,也是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的需要,更是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立法之责。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认真对待这将档案法律、法规、规章落到实处的“最后100米”,履行好各自的“立法”责任。

注:本文为2012年度河南省档案局科技项目《转变档案行政管理职能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准号为:“2012-R-05”。

参考文献:

[1][4]应松年.行政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116、116~117.

[2][5][6]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189、193、193.

[3]朱力宇、光.立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18.

[7]肖正德,许建华.地方档案法规建设不容忽视的一个层面――试论档案规范性文件的有关法律问题[J].上海档案工作,1992(6):13~16.

行政管理规章制度范文4

【关键词】行政规章/经济分析/立法寻租/公共利益

【正文】

由波斯纳(Posner)开创的法和经济学理论最先倡导对法律规则效果进行实证分析,用效益所体现和蕴含的理性价值反衬实存法律制度的缺陷,又在效益基础上构造适应经济自由和社会自由的法律秩序。法律经济分析的主要角色是驱散某些假公正的论调,藉由向社会表明必须放弃达到某些非经济的公正思想,使法律具有“经济推论的特色”和“明显的参考经济概念”,立法者尤其要具有“扎实的经济学素养”〔1〕(P14—18)。而行政规章的经济分析是指:运用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原则分析规章这一立法现象,从成本——效益的角度寻求和实现规章效益最大化,包括借助法律经济学、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论、规制经济学的概念和理论,分析和阐明规章的必要性、收益性、合理的调控范围以及规章效益的归属主体,揭示和防范规章立法寻租现象等。

一、行政规章的必要性

简而言之,行政规章的产生是各种需要综合作用的结果。这种“需要”主要包括:

1.立法权的分化在现代社会,行政机关的独特性在于,它有权通过制定规则或作出裁决来决定私人的权利和义务,拥有“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等联合权力。其“立法权”主要是制定和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这种权力传统上属于议会(国会)的领地,但是它被授给立法和司法系统之外的行政机关。主要原因是社会发展带来了管理方面的巨大变化,议会等代议制机构的作用日渐衰微,无法满足管理的诸多新特点、新变化,不得不把立法权再分配,转移国家权力,重塑国家权力结构。立法机关的授权和司法机关的妥协,使行政机关在有限的资源环境里得以采取必要、灵活而又实际的行政规章手段,实现福利国家的价值目标。从根本上看,立法权结构所回应的是社会的需要,其唯一的源泉和真正的基础是社会生活本身。

2.政府作用的嬗变立法控制和司法审查是防止行政立法滥用的两道防线。其中,立法对行政规章裁量权控制的路径是:由紧到松,又由松到紧,与人们对政府作用逻辑史的认识是一致的,政府在经济、社会中作用的变化导致了人们对行政立法观念认识的转变。经济危机以及深度经济结构、社会结构变迁所带来的市场失灵、社会诸问题,凸现了政府的作用。斯蒂格勒茨总结了历史上对政府作用认识的两次变化,其一是:承认风险和信息的不完全在经济中的重要性,这种不确定性的风险涉及到经济生活的每一个市场,若没有政府的帮助,许多国家的经济已经达到极限。历史经验证明,政府作用对于经济发展的成功是必不可少的〔2〕。行政法学者欧内斯特·盖尔霍恩认为,通过行政规章进行经济规制的主要原因是:自然垄断、破坏性竞争、物资匮乏和外部性问题。当市场不能通过竞争理论产生可预期的收益时,社会有几种可能的选择:(1)容忍市场所谓的效果;(2)通过运用反托拉斯法重塑充满竞争活力的环境;(3)以政府所有权取代市场之下的公司私人所有权;(4)通过规制公司活动而保持公司的私人所有权。资本主义的经验是选择了政府规制手段,也“毫无疑问地,规制机关是通过行政规章和法规运作的制度化的官僚政治。”〔3〕(P5)“行政规制,是我们法律制度的永久性特征”〔3〕(P384)。中国在近代化、现代化进程中,表现为政府推进型或变法型模式。行政权不再是社会生产生活的“外在变量”,而是不可或缺的“内生变量”,国家也不再是单纯的“保护性国家”,而是“生产性国家”。因此,行政立法显得尤其重要,行政规章成为政府行政规制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3.普通法的局限生行政规章的替代性在美国,联邦、州以及地方行政机构的各种行政规章的法律效力在普通法规则之上〔4〕。波斯纳研究了公共管制和普通法的关系问题,认为普通法的重要功能是通过创设产权减少交易成本,从而实现或推进(不同于模仿)市场过程。私人实施权利的普通法制度,其管理方法的基本(和相关)特征有两个:(1)这种方法对政府官员的依赖程度最小,主要依据公民自己——受害人及其律师;(2)守法的激励产生于这样的威慑:如果加害人违反规则,他必须对受害人实施损害赔偿。而直接的行政管制恰恰相反,它对政府官员的依赖性极大,而且首先是竭力防止侵害的发生而不是对受害人实施损害赔偿。法律经济学派虽然极力推崇普通法增进“财富最大化”时的价值,但“鉴于司法职能的自然限制,普通法法官无力实施增进社会福利的广泛规划”,从而承认“体现公益目的的调整性法规有时也是必要的”,承认警察权力在福利国家中的作用〔5〕。通常,行政规章进行的管制缘起于市场和普通法规定的市场规则的失灵,即行政规章的特殊性在于,在社会和经济的诸多领域内,用传统的私法规范不能解决复杂的问题,且在效益上不划算。规章立法选择是趋利避害的产物,其不治“已病”而治“未病”。

4.行政规章普适性的效益规章作为行政立法的一种类型具有普遍适用的特点,它能给行政相对人遵守行政法规范提供清楚的行为规则,使其获得明确的依据。规则也是一种制度。经济学家诺思认为,制度是人类设计的构成政治、经济和社会相互作用的强制,用以把人与人之间的作用具体化,在交往中建立秩序和减少不确定性,从而决定交易成本以及参加经济活动的获益性和可知性〔6〕。而经济分析表明,通过法律形式所建立的普遍性规则,可以避免或减少交易主体在确定和认同规则方面的成本。行政规章实质是具体行政行为原则的制度化,它所表现出来的规则普适性与具体行政行为表现出来的个案性,具有不同的经济效益和实际用途。欧内斯特·盖尔霍恩指出:“在过去的20年里,行政法最重要的发展之一是行政机关日益依赖于规则(rules)制定——将其作为制定政策的一种手段”。“规则制定程序较之个案的裁断要更为有效,因为前者可解决在单一活动中的大量问题。一条明确的普遍规则能够在受到影响的公司或个人中间产生迅速和统一的遵守行为;而经裁断的先例的范围却难以界定,因为先例的适用在一定程度上通常取决于特定案例的事实。同时,规则制定可为个人提供重要保障”。“在未来的岁月里,规则制定过程完全有可能是行政法最有生气的领域之一”。〔7〕

二、行政规章的适度规制

承认行政规章的必要性和法律效力并不意味着它们可以随心所欲地介入社会生产和生活,规章的种种负效应和不良迹象表明,规章的干预和规制只在必要的法律事项和限度内才是合法、合理的。

1.行政规章立法经验与反思美国人发现,对工作环境完全标准的立法并未带来事故发生率降低,对汽车安全标准的规定带来的却是汽车交通事故总量和损失额的增长。一项研究表明:1977年48家公司仅为遵守联邦政府的规章(主要是环境方面的规定)就花费了26亿美元。1994年,共和党宣称美国企业为遵守各项政府规定而开支的费用为5000亿美元〔8〕。为实现行政规章的效益性,美国总统曾行政命令,要求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规章之前必须先向联邦管理和预算局汇报,以便审查规章是否真正需要。所制定的规章必须能够得到最大的经济效益,如果有花钱较少的方案可供选择,而行政机关没有选择时必须说明理由。法律经济分析方法在北美取得长足进步后,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亦率先在英联邦的各法律改革组织中推广。该委员会的要旨是:“法律改革及其一般的实际意义上的立法,必须关注其内在的经济因素。我们必须谨慎地衡量法律的成本及效益,并且只要可能,就应该对此作出比现今更科学的评估……,在考虑法律改革的方案的过程中,委员会理所当然要对它们进行成本——收益测试。”〔9〕

在我国,计划经济年代的行政法律规范统称为“文件”或者政策,它的经济效益如何需要历史性地检讨。否则,我国行政立法仍走不出以往的思维误区,依旧认为规章立法、规章分配权利义务关系是行政机关“天然”的内部行政行为。如同把“市场经济”误作为多盖几个带篷的“市场”一样,把“依法行政”或“依法治国”误为多颁布低层次的“法律”。因此,规章立法常常扭曲权利义务机制,产生各种各样的负面效应。40年的计划经济,特殊的国情,要求我们面对现实进行反思,设法使非经济性干预最小化。值得庆幸的是,我国行政立法机关已经认识到了这一问题。1998年5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的《关于国务院立法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指出:“一切政府机关要依法行政”,“要以人民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要与其经济利益彻底脱钩”,“防止法繁扰民”。

2.行政规章调控的广度和深度诺贝尔经济学家斯蒂格勒(Stigler)开创的“管制经济学”以及日本植草益博士研究的“微观规制经济学”,其核心任务都是:解释发生规制的原因、规制的得益者和受损者、规制的形式以及评价规制的效果尤其是规制对资源配置的影响。规制经济学对行政规章立法启示之一是:为何要制定规章、规章应规制什么、如何规制以及达到何种规制效果。行政规章调控范围不当会带来“规制失灵”(政府失灵),造成行政资源和社会资源偏离帕累托最优,从而损害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

在现代社会,行政立法已渗透到了细微的领域,私人行为深深地打上了公法的强制性烙印。行政规章调控的广度首先要解决行政立法与其他部门法尤其是民商法的界限。例如,在与民法、经济法的关系上,行政法从行为主体、内容、客体上制约着民事行为的发展,客观上阻碍或促进着市场经济的进程。某种意义上,若不对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调控广度、深度和强度做细致的经济分析,可以说中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民商法。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早在1929年就预言“行政法是社会的法律,在将来社会主义的福利国家中,如我们所料,民法可能会完全融合在行政法之中。”〔10〕行政规章过多地干涉民商法的内容,使中国民商法在行为标准上成为行政法的附庸,规章中膨胀性的行政权力配置悄然地“蚕食”着民事权利。因此,我们认为,规章制定者将哪些行为和主体视为调控目标和约束范围必须具有合理的限度。应该看到,规章立法活动不仅仅是一种政治行为,而且是一种经济活动,行政规章的规制行为并非是免费的“物品”或“财货”(goods),必须坚持效益最大化原则,重视市场和法律的替代性。从社会角度看,实施规章所需的费用也是一项成本,是否制定规章应取决于一定条件下成本和收益的对比关系。某些不受欢迎的行为,试图用行政规章禁止它们是不明智的,因为不会有效或代价太昂贵,最好是在民法或刑法范围内解决,以矫正行政立法本身的腐化。

行政规章的深度定位,即是必须给行政相对人一个合理的空间。否则,不断“具体化”、“细则化”的行政规章会窒息行政相对人的活力,从而事实上剥夺了他们的权利。“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管理的人类社会中,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这是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侵犯,在没有法律的情况下这是不可能实现的;但是,……自由并不是每个人随心所欲的。”〔11〕就世界范围而言,通过行政规章进行的经济性规制正在有序放松,而通过行政规章进行的社会性规制不能放松。社会性规章主要是以保障劳动者和消费者利益为目的,通过行政机关制定一定的标准去禁止或限制特定行为的规章,如健康、药物、医疗、劳动安全、公路交通、污染等保护国民健康、环保为目标的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作为社会生产、生活的“内生变量”,其制度供给是否对路,需要测度规章的效用。但是,单纯的行政规章目标不能检验规章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必须通过规章规制的效果大小来分析。规章的规制效果,是指规章所约束的行为有多大部分是只能由规章加以说明的,规章效果在本质上独立于以文字、条文等形式所表现的规制内容,规章目标不等于其实际效果,规章的实际效果往往与规章的内容和目标发生偏差。规章效果检验极其复杂,时间虽是最好的评估维度,但是,它对已造成的资源浪费于事无补,因此要倡导实验立法。“公众对法律的信任不能再只是指望异想天开的争论和政治运动的诱人力量。用实验方法证明法律的效力可以为这种信任提供更坚实的基础。在实验观察表明法律的某个方面无效或者有反作用,并对此加以改变的同时,法律自身也会随之得到改进。”〔12〕重新思考以行政立法为代表的政府干预的合理性与有效性后,西方不规制运动主张回到私法优越地位。

3.行政规章决策成本和外在成本行政规章作为“公共物品”,其集体决策带来两个成本即外在成本和决策成本。决策成本在规章制定过程中产生,包括制定规章与协商规章时所耗费的各种资源和费用(时间在内),决策成本的大小与参与决策的人数和决策所需赞成票成正比,随之增加而增加。在极端情况下,如果决策是独裁性质的,由一人说了算,则决策成本最低为零。外在成本是集体决策通过后在规章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对某些人的不利影响或净效用损失。一项行政规章总会给人带来有利影响,使其处境改善,也会给一些人带来不利影响,使其处境变坏。对于后者而言,这种不利影响是外部力量强加的,因而谓之外在成本。在西方开放的行政规章制定程序中,参与人数越多,则规章外在成本越低。在极端情况下,如果采用全体一致同意规则,外在成本就会消失。从另外一个角度看,规章的法律成本可分为立法成本、执法成本、守法成本和违法成本。立法成本指制定、修改、废除规章所耗费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执法成本指保障规章运行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守法成本指行政相对人因遵守规章而必须支付的最低费用;违法成本指相对人因违反规章规定而付出的代价。比较而言,行政规章决策成本实为立法成本,而外在成本统为行政主体实现规章的成本和规章实施中某些相对人损耗的成本,是上述执法成本、守法成本、违法成本的总和。

行政规章决策成本和外在成本之间呈现非严格对称的反比例关系。实践证明,在规章制定中投入必要的费用,能保证外在成本的最大降低,看似决策过程影响了行政效率,提高了行政成本,实则是一个思维误区。因为,行政效率和成本的检测是一个过程化的行为,效率高低与否只能是规章效果对规制目标的肯定或否定。理性化的规章决策成本应是通过行政程序有法律程序进行的。法律程序体系的经济目标,在于减少错误和程序体系的直接成本。行政听证会可预期地降低错误总和及其直接成本而增进效率〔1〕(P397~398)。“它们旨在推进思想和意见市场上的竞争……。这样做既为推动市场制定良法,又通过鼓励那些其观点没有被采纳的人们去尊重根据已采纳的意见制定的法规,来加强人们对市场经济的信任。”〔13〕当今的中国,没有完善的行政程序制度,公众对行政规章的参与处于原始的、受排斥的状态,一人拍板想当然的规章,其决策成本是小的,但其公正性、可接受性和效益性可想而知。行政规章利害关系人参与制度、听证制度、说明理由制度,与其说是消耗了相当成本,勿宁说是为取得规章公共效益而有意识进行的一项“生产性投资”。当然,制定规章的决策过程应注意“扯皮成本”〔14〕。参与行政程序的人们为自己一个个特殊的既得利益而互相“扯皮”,会更多地耗费时间、精力和金钱,可能反倒增大了“交易成本”。

4.行政规章丛生困境“具体的、适合一个国家的法治并不是一套抽象的无背景的(Decontextual)原则和规则。”〔15〕行政规章只是规制社会各个领域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它在一个利益极其复杂和经常性冲突的关系网络中制定、修改、废除,常常带来规章的不必要代价。规章投入不足或过剩,都会导致与规章目标实现没有内在必然联系的某种损失。

最早关注规章制度环境的是经济学家C·瑟罗,他归纳了有关法规(规章)的八个基本命题:〔16〕(1)所有的经济制度都是由一系列法规组成——无管制的经济制度根本不存在;(2)存在许多愚蠢的政府法规,在用不适当的方式试图达到一个值得争取的目标;(3)在许多领域里,规章应该更少一些。但是,许多行业应该取消规章这个事实并没有导致许多行业将会取消规章这一结论,利益冲突导致不同的主体反对取消既存的规章;(4)在美国各种规章几乎从来不是源于意识形态,而是源于实际问题;(5)当论及管制和取消管制的优点时,不存在“”和“左派”的对立,主张管制的左派与反对管制的经常由于所讨论的问题不同而改变立场;(6)经济成就的大小与管制程度两者之间不存在简单的相互关联;(7)规章所导致的规章;(8)必须避免长期物价管制。C·瑟罗同时指出,政府规章的增加是由于我们缺乏其他类型的政府干预。由于单个经济活动产生于经济体系之中,因此,这个体系中的任何一个部门实施规章对其他部门都会产生影响。用于保护某一群体利益的规章容易损害另一群体利益,并导致保护第二集团利益的规章产生。如能源部门的管制规章,每一种新规章都迫使我们增加另外的规章。规章正面临着制度性困境。在充满矛盾的法律制度中实施规章,这样一旦规章被制定成法律,也就拉开了斗争的序幕。在很大程度上,这个过程所引起的时间上的拖延及不确定性,对于经济的反作用比规章制度本身还要大。规章遭到破坏以后,无论规章是否产生人们所向往的结果,都得花费一笔巨大的费用。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它不会回复到以前的状态,必须采用一套新的甚至更加苛刻的行政规章。

从权利的角度看,规章增加是权利相互性的体现,即“权利链”或“系列性关联权利”要求的结果,制定规章有利于权利界限清晰。按照边际成本规律,行政规章的供给在达到社会需求饱和状态之前,每增加制定和实施一项新的行政规章时,由于法律规范的体系化及相互支持,其边际成本呈递减趋势,即行政规章配套有其积极意义。所以,在美国行政规章需要制定而未制定时,也是一种违法行为。相反,我国的行政规章已陷入丛生困境,该有规章的地方未规制,而有些领域则规章过剩。非但未能清晰权力(利),而且造成了行政主体按其部门意志扩张行政权力以至侵害相对人权益现象。典型的例子是“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三乱”现象,各级行政主体为治理“三乱”了无数个规范性文件,但效果欠佳。究竟原因,规章丛生困境靠规章制定主体自省式解决已不可能,必须由更权威的机关介入,在框架下控制行政规章立法主体的自由裁量权。

三、行政规章立法寻租

1.寻租与立法在经济学界,“寻租”又称“直接的非生产性寻利”(DUP)。寻租活动就是非生产性追求利益的行为,是利用行政和法律的手段阻碍生产要素在不同产业之间自由流动和自由竞争的办法来维护或攫取既得利益的行为。“租金”是政府干预的结果,行政主体可能是利用行政权力进行寻租的一方,利益集团常通过对行政部门的社会性接触和规章制定听证会制度或秘密渠道来实现自己的利益。国会立法寻租被称为“淘金峡谷的战斗”,“它越来越从国会的门厅转向(行政)机构的走廊”,亦被称为“走廊上的活动”。〔17〕寻租是“看不见的脚”对市场平等原则的践踏。在寻租活动中,受到损失的是消费者和不成功的寻租者以及公共利益、国家利益。

在旧中国,典型的行政立法寻租存在于官僚资本家之中。例如:孔祥熙之子孔令侃掌管的中央信托局为整垮民族资本,采用高层次的“寻租”手段,通过其父“运动”了,于1939年9月颁布了《全国猪鬃统销办法》。新办法与旧办法有两处重大变动:原来规定经营猪鬃必须由中信局委托,现改为向贸易委员会登记;原来规定私商收购的猪鬃应售与中信局,现改为可以自行收购、加工、售与贸易委员会。这个新规定,实际上取消了孔令侃的统购统销的“专利”〔18〕。目前,我国尚未有新闻机构披露行政规章立法寻租现象,倒是有篇小说〔19〕描写的故事值得注意:在市场竞相生产助力车时,某市交通管理局下达禁令,禁止助力车通行,目的是维持交通铁序。港商陈遇花钱买通交管局,推迟出台管理办法,赢得了时间,又转入其他未管制的城市生产。某国有企业因不知此行政规章而使运作中的转产助力车改革失败,全体职工重新陷入生活困境。

我国当前的行政寻租高密区是“管钱管物的部门最为活跃”。有学者指出:政府部门立法热、法规相对过剩,原因之一是存在着政府部门利益的寻租因素,以“行政管理向法律管理转变”之名,使本属市场机制的行为纳入政府管理范畴。一些部门所依之法,不过是按其部门意志扩大行政权力,限制或收回宪法或基本法律赋予市场主体的权利。〔20〕这种法规和规章的泛化,不但使法律结构失衡,而且加大了行政规章的外在成本。同时,瑕疵的行政规章成为某些行政主体和个人渔利的“法律武器”。

2.行政规章目的:公共利益规制经济学对行政规章立法启示之二是:借助其方法解释和分析谁从管制中得益、谁因管制受损。行政规章规制的背后存在一系列利益矛盾和目标冲突,识别规章的目的,说明规章背后真正的利益动机,搞清楚究竟谁是一项规章的受益者而谁是受害者,没有“全民利益”或公共利益这个参照系,很难说清问题。季卫东先生认为:“制度有必要由目的来引导。目的能够设立批判既存的法律制度的基准,并据此开拓出变革之路。同时,如果真心真意地贯彻目的,那么目的也自然可以制约行政裁量,从而也可以缓和制度屈服于任何社会压力的危险。”〔21〕

行政规章公共利益目的被各个民主社会所承认,但其确切含义模糊不清,并因各个时期、各种法律制度而有差异。一般说来,公共利益的意义视社会价值观的现存体系而定。在西方学者看来,“公共利益”存在于福利国家之中,并超越于管理国家的政治家和公职人员之上,“促进公共利益”就是采取政策和实际步骤以便直接或间接地促进所有公民的福利。提供公共住宅、社会保障以及法律援助、消费者保护、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和安全等都被视为公共利益。过去的二十年间,公共利益法律在美国经历了快速的发展;在大陆法系各国,公共利益曾一承不变地被看作是一种共同利益,其中有国家的利益,也有社会共同体的利益,或者由政府官员为某些私人谋求的利益也变成了公共利益。在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中,公共利益的范围由于许多私人权利被取消或受到限制而大大地扩大了,现存的绝大多数经济、社会关系都变成了公共利益问题。亚里士多德认为,与个人利益相比,“最多的人共用的东西得到的照料最少,每个人只想得到自己的利益,几乎不考虑公共利益”〔22〕,易产生经济学家所谓的“公用地的灾难”现象。在公共利益代表模式上,大陆法制度采用“同属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公民信赖政府的代表们会为其谋求共同利益;英美法制度采用“斗争模式”:一般认为,政府不能代表公共利益,甚至认为政府对于公众的真正利益持敌视态度,宁愿由社区发言人来代表公共利益。〔23〕

在我国,人们一般认为,政府是公共利益或全社会利益的代表,因而行政规章规制的形成过程也就自然地被认为是政府出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考虑而实行的一种政策,政府应该代表社会全体的利益。但是,应该是什么是一回事,实际是什么又是另一回事。〔24〕我们有必要区分开规章中的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部门行业利益。例如,我国名目繁多的电话收费引发的激烈争论中,消费者的观念正悄然发生着变化:行业利益并不是公共利益,行业职能管理机关的行为可能是一种官商行为。〔25〕我们认为,行政规章的目标是公共利益,没有公正无私的决策人将是行政规章致命的弱点,有必要强调行政目的公共性与行政手段的协调关系。只有在管理管理者的前提下,公共利益才能越来越接近被管理的对象的利益。在行政规章公共利益目的上,“一个理想的国家可能会选择中间道路:一种拥有一个信得过的政府的同属模式,同时也有一种补充政府主动权的公民积极参与的机制。”〔23〕

3.行政规章立法寻租的根源和对策行政规章立法寻租表现出来的部门和个人利益倾向和追求,带来的核心问题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在代表公共利益的同时,是否要有自身特殊的经济利益。从西方国家成熟的法治经验看,市场经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会加速利益群体的分化,导致多元利益主体格局的形成。政府在社会利益分配中承担的重要职责,就是通过政策制定实行价值的权威性分配,使社会利益在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保持相对平衡,而这种平衡,往往又是社会良性发展的重要条件。从理论上说,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以有自身的特殊经济利益难以成立,但是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在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许多政府机关事实上默认了自身特殊经济利益的存在,并在实践中强化了这种默认,使政府内部的不同部门收入差距迅速拉开。当利益驱动使愈演愈烈的部门、行业不正之风很难有效遏制时,都可能影响到政府作出果断选择的决心。〔26〕可以说,行政规章立法寻租是更隐蔽、更高级、更“合理”、“合法”的非正当利益行为的追求。违法规章是一种设租行为,从而展开寻租、护租等活动,这与公用企业和某些大型国有企业同行政权不分有关。行政规章制定机关与其所创立的各种实体有千丝万缕的利益关联,规章立法难免以“法”谋私。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应是公共利益本位。“公共利益的标准”就是行政授权和政府行为的试金石〔27〕。

解决规章立法寻租的办法有:(1)在新闻舆论上大力揭示行政规章立法寻租现象,观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目的;(2)建立行政公开和行政参与制度,通过利害关系人内含的制约权控制规章的公共目的性。(3)进行政府机构改革,彻底实现政企分开,行政机关只有中立性的行政管理权和立法权,而不能以自身利益为取向参与经济生产。

【参考文献】

〔1〕柏士纳.法律之经济分析〔M〕.台北:台北商务印书馆,1987.

〔2〕斯蒂格勒.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经济发展战略的两难选择〔J〕.社会科学战线,1998,(2).

〔3〕ERNESTGELLHORN:Regulatedindustryinanutshell.

〔4〕霍伯.美国法律的现代渊源和效力层次〔J〕.外国法学研究,1994,(2).

〔5〕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570~572.

〔6〕诺斯.制度〔J〕.经济译文,1994,(3).

〔7〕欧内斯特.盖尔霍恩.行政法和行政程序概要〔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188~190.

〔8〕周汉华.行政立法与当代行政法——中国行政法的发展方向〔J〕.法学研究,1997.(3).

〔9〕维尔杰弗斯基.成本—收益分析与澳大利亚的法律改革〔J〕.法学译丛,1991,(3).

〔10〕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137.

〔11〕洛克·政府论(下篇)〔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57.

〔12〕豪沃思.实验立法〔J〕.法学译丛,1986,(6).

〔13〕安守廉.论法律程序在美国市场经济中的关键作用〔J〕.中外法学,1998,(2).

〔14〕樊纲.人间的“扯皮成本”与科斯定理〔J〕.读书,1992,(2).

〔15〕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17.

〔16〕C.瑟罗.得失相等的社会——分配和经济变动的可能性〔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123~135.

〔17〕洛伊.通向奴役的两条道路:自由主义、保守主义和行政权力〔A〕.新论〔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192.

〔18〕赵映林.猪鬃大王古耕虞创业记〔J〕.名人传记,1992,(2).

〔19〕肖克凡.最后一座工厂〔J〕.当代,1997,(4).

〔20〕李胜兰,周林彬.法律成本与中国经济法制建设〔J〕.中国社会科学,1997,(4).

〔21〕转引自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7.

〔22〕转引自奥斯特罗姆等.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84.

〔23〕维拉.兰格.大陆法及英美法制度中的公共利益问题:检察官的作用〔J〕.法学译丛,1989,(1).

〔24〕樊纲.政府行为与公共利益〔A〕.樊纲.经济文论〔C〕.上海:三联出版社,1995.88~101.

〔25〕林光辉.电话收费引发激烈的争论〔J〕.新世纪,1998,(8).

行政管理规章制度范文5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开展“五五”普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实践,是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市政公用行业涉及面广,热点、难点问题多,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我局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负有重要责任,必须深入开展普法,依法治理,有责任向社会公众宣传市政公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提高公务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依法调处各类利益关系和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能力,营造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的市场氛围,促进依法行政。我局高度重视“五五”普法,积极实施《**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充实了局依法治市、依法行政和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了《**市市政公用局xx年年普法工作计划》,建立实施普法工作责任制,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力戒形式主义,讲求实效,创新和丰富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和本局网站、互联网、12319热线等平台,开展法制宣传、法律资询、法律知识竟赛、图片展览等活动。

二、明确目标,坚持原则

我局普法工作目标是:适应市政公用事业发展的大局,适应市政公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对法律知识的现实需求,通过深入扎实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进一步提高我市市政公用系统干部职工,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机关公务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强化政务公开,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执法及监督机制;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使各项市政公用行业法律、法规得到正确、有效的贯彻实施。三、把握重点,务求实效我局着力加强公务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去年我局普法重点,一是行政执法责任制培训,二是系统地通读、学习了宪法和市政公用领域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今年我局普法重点是,一是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政府共同行为法律规范的培训;二是新出台的《**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正案、《**市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的培训。

四、着力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和机关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能力《1》《2》

通过培训,在全系统领导干部和机关公务员、行政执法人员中继续深入学习宣传党的民主法制理论和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以及依法治市战略,学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增强全系统干部职工遵纪守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意识,提高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社会主义法制理论水平,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能力。通过培训,深入学习宣传政府共同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要进一步加强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法律法规的学习,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强化责任意识,转变职能,转变管理方式,转变工作作风。要积极向群众宣传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全面推行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五、加强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1、落实学法制度。建立健全各单位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理论中心组学法制度、法律培训制度、重大决策前的法律咨询审核等制度,认真学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知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不断增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努力做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努力实现领导方式和管理方式的转变。机关公务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要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依法行政、政务公开、文明执法,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基本法律和各项市政公用行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权威和尊严。

2、坚持学法和用法相结合,积极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在抓好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上,认真制定并实施各自的依法治理的决定、决议,逐步实现行政管理的法治化。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工作特点,重点学好与本部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认真制定和完善依法治理实施方案,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大力提高全行业依法治理水平,充分利用我局正在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权力阳光运行的契机,大力推进政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要认真总结并大力宣传依法治理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加强引导,营造氛围,全面推进市政公用行业法治建设。

六、广泛持久地学习宣传《**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和《**市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规定》,为贯彻执行奠定良好的基础

学习宣传法规和规章是正确有效贯彻实施法规和规章的前提性基础,是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需要,也是广大群众学法、用法和自觉守法、参与监督的需要。在学习宣传中,我们着重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1、在全行业掀起学习法规、规章的热潮。有关领导带头学,全体人员系统学,执法人员深入学,把法规和规章作为管理工作的指南,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本系统管理人员集中学习《法规和规章全文,逐章逐条学懂弄通法规和规章的含义。组织了三个层次的培训,一是系统内科、所级以上干部集中培训,抓住重点,力求实效,通过学习,增强排水管理责任感;二是执法监察人员的学习、培训,掌握执法程序和尺度,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观念,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坚持法治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着力提高市政公用行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三是管理对象的培训,使其知晓法规和规章内容,增强守法自觉性,自觉规范自己行为,减少盲目性,便于法规和规章实施。

行政管理规章制度范文6

1、行政部是公司规章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1)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

(2)负责公司各种规章制度的分类编号。

(3)负责主办或会签颁发及废止有关规章制度或文件。

(4)负责协调各种规章制度之间的相互衔接关系,并在内容上不断完善。

(5)负责编制规章制度年度修编计划,并组织实施。

(6)有权代表公司解释有关规章制度。

2、有关职能部室是公司本专业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实施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修编计划。

(2)负责审核有关本专业的规章制度及会审、会签其他部门有关规章制度。

(3)负责草拟颁发或废止有关规章制度或文件。

(4)有权监督所属部门及职工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管理内容与要求

1、规程制度的制定或修编

(1)现场设备运行、检修的每项工作,都应有相应的规程制度,使每个生产工作人员有章可循。新增设备及重大设备的改进等项目,都应在试运前制定相应的规程或措施,并组织有关人员学习考试,否则不应投入运行。

(2)规程制度修订时,应广泛搜集和研究有关资料,进行必要的分析和论证,凡是修订的规程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及专业技术标准的要求,符合生产现场实际。

(3)所有规程制度的编写,应做到“符合实际,指导生产”,达到“有章可循,有据可查”的目的,应根据生产的发展,设备的完善和管理水平的提高,随时补充修订。

(4)编写或修编的规程制度要语句简练,措辞得当,简明易懂。

(5)现场规程制度应在每年10~11月份,根据一年实际执行情况,由设备管理部及有关部室组织全面审查一次,并做出必要的修改补充意见,经行政部汇总上报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每三年进行一次复审,视情况分别予以确认,修编或废止。

(6)编制或修编规程制度的依据:

a、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部颁典型规程及上级有关部门指示、通知等;

b、制造厂家的设备资料;

c、本公司及兄弟单位的先进经验;

d、上级有关事故通报,本公司及外单位的事故教训;

e、推广应用的新技术;

f、有关人员对规程制度的正确意见和建议;

g、规程制度在执行中对发现问题的解决办法和措施。

2、管理制度的编制或修编

(1)管理制度(包括规定、办法等)在编制或修编前,应广泛搜集上级有关的法令、法规、政策、条例等资料,结合本公司实际进行分析研究,做到上级规定在本公司制度中具体化。

(2)公司管理制度定期修编工作由行政部负责组织,归口职能部门负责修编具体工作。

(3)为适应生产、管理、服务的需要,需要补充和完善的制度,由归口职能部门负责提出并编制,报行政部备案,以便再版时修编。

(4)管理制度每年10月份进行一次审查,每2-3年进行一次复审,分别予以确认、修订或废止。对不适应的制度内容应及时修改和补充,原已有的制度,在执行中若发现不够完善或部分条文需作修改时,按修改部分予以颁发,不得将原合理的制度废止。若需要重新修编原有制度,由归口职能部门提出,经批准后,须将原制度予以废止,不得同时存在两个及以上同类型制度,以免造成执行困难。

三、规章制度的审批与颁布

1、生产规程制度的审批与颁布

(1)各项规程制度的编写或修订应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初稿,由编修部门组织技术熟练、书写表达能力较强的技术人员和部门领导人员参加,采用集体讨论修改,最后个别审阅的办法进行审核。

(2)将初稿送交归口部门,由部门负责人进行初审。

(3)由分管的副总工程师负责复审,由公司分管生产技术的总工程师(或副总经理)批准。

2、其他管理制度的审批与颁布管理制度经职能部门编修起草后,可采取组织有关部室会签,集体讨论,最后领导批准的办法颁布执行。一般专业性的管理制度,可由有关部门或人员进行审核审定,由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批准颁布执行。涉及面较广,政策性较强的管理制度,可召集有关部室、公司或专业人员会议进行讨论审核,由公司分管领导审定,最后由总经理批准后颁布执行。 四、规章制度的印刷及发放

1、规程及管理制度必须经审批后方可交付印刷,印刷件的幅面格式应符合标准要求。

2、所有规程制度的发放应编号有序,由档案室负责管理,承办部门具体发放。

3、人员调离本公司时,应及时收回所有的规程、制度,外单位索取规程、制度时,由行政部档案室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1、本公司执行的规章制度可分为四个级别,即国家颁布,部、省公司颁布,各级地方政府机关颁布,本公司自行颁布。凡是根据上级颁发而结合本公司实际编修的规章制度,执行中允许代替上级颁发的规章制度,但在执行中遇到问题与上级规定有冲突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2、规章制度一经颁布,即为本公司的技术法规和管理法规,全体员工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不得违反,违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对已确定的规章制度,在没有正式修订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搞“灵活变通”,不得借故不执行。

3、每个生产工作人员、业务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都应认真学习各种规章制度,定期参加各类人员的学习和考试,并达到合格。

六、检查与考核

1、对违反现场规程、制度的人和现象,每个工作人员都要提出意见,使其纠正。对坚持违章作业的人员,应停止其工作,并在经济责任制考核中予以经济处罚。

2、对违反规章制度而影响办事效率和效益的,要严格考核,接受教训,制订防范措施,做到“三不放过”。

3、对自觉执行规章制度,为安全生产等各项工作做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4、本公司所列管理事项应分解列入有关人员的工作范围内,与经济责任制挂钩考核奖惩,实行逐级考核。本公司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由行政部按规定进行检查考核。

七、本制度由行政部负责检查和考核。解释权归行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