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论文范例6篇

资源税论文

资源税论文范文1

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

1994年税制改革后属于资源税应税税目的有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等七类资源产品,并对应税资源按资源等级实行幅度税额计征的办法。应该说,新的资源税制在调节级差收入、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统筹区域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一、现行资源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行资源税制的立法精神以及由此而产生的问题,已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主要表现在:

(一)资源税制的立法精神滞后,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现行资源税制体现的是调节级差收入这一立法精神,没有充分表达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管理权,更没有体现运用资源税促进合理开采利用资源、有效保护自然资源的精神。我们认为,在目前我国人均自然资源占有率非常低、资源形势紧张的情况下,资源税制如果不能体现利用税收杠杆促进合理开采自然资源、有效保护自然资源的精神,则开征资源税的目的就难以达到。

(二)资源税地位不突出,税收功能难以发挥

现行资源税制由于税基窄、课税体系不健全等所带来的税收调节功能的缺陷已日益突出,特别是资源税收入偏低,地方政府、税务部门对其重视程度相对而言就不高,制约了资源税作用的发挥。从下表可以看出,1994年税制改革后,全国税收总收入以年均16.77%的幅度增长,到2003年达到了20461亿元,而全国的资源税收入年均增幅仅为7.00%,到2003年收入也仅为83.94亿元,资源税收入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仅为0.41%,占地税收入的比重也仅为1.32%。全国资源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从1994年的0.89%下降到2003年的0.41%。可见,资源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中的地位明显偏低,限制了其应有功能的发挥。

(三)资源税覆盖面太窄,难以充分发挥保护自然资源的作用

现行资源税制在税目的设计上存在着严重的缺陷,仅列举了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等七类资源,而对土地资源、水资源、林木资源等均没有列入资源税征收范围,覆盖面过窄的资源税制,难以发挥有效保护自然资源的作用,从而使大量自然资源受到野蛮的掠夺和无情的破坏,资源开发中“重利用轻环境”的现象突出。

因为资源是商品价格构成的基础,应税资源的后续产品价格比非税资源后续产品的价格相对就高,不合理的商品比价必然导致对非税资源的掠夺式开采。如浙江省由于未对建筑用砂、石开征资源税,难以利用税收对砂、石资源开采加以限制,再加上砂、石开采管理上的问题,致使许多河道采砂陷入无序开采,严重破坏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再如浙江省丽水市为经济发达省份的欠发达地区,该市现有持证开采的矿山341家(不包括河道采砂),其中甲类矿种以地下开采为主,乙类矿种(砂、石、黏土)基本是露天开采,目前共有废弃矿山200多处,平均每百平方公里就有1.2处,对矿产资源的过度开采大大加重了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任务。

(四)税率设计不合理,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一是税率明显偏低。现行资源税税率设计于1993年,是按照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当时的产品价格来设计的,既没有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之因素,也没有考虑同一自然资源在不同开采时期的品位等级可变性特征,且单位税额明显偏低。如煤炭、成品油等的市场价格已提高了二倍到三倍,但原油的资源税额自1994年以来却一成不变,因此,国家并没有因经济的发展、物价水平的提高而增收。

二是对确定适用税额的权限过分集中。现行资源税制采用了分级核定的办法,即对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的确定由国务院决定,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目、税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一部分子目和一部分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但是矿产开采单位和个人开采的资源品位、开采条件及负担能力却在不断变化中。一般来讲,资源条件3-5年(或更长一些)会出现一次较大的变化。而资源税条例除确定了7类应税资源的幅度税额外,还对全国的原油、天然气、煤炭、铁铜铅钨锡镍资源的大的开采企业,以及部分非金属矿原矿的适用税额,做出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自1994年以来变化不大,不利于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灵活的选择,也难以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三是未能充分体现组织收入的功能。现行资源税实行的是从量定额计征办法,即按应税资源产品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征办法,如每吨原油的单位税额在8-30元之间,每吨煤炭的单位税额在0.3-5元之间,然后再在此范围内按不同区域、不同等级确定具体的单位税额,这只反映了优质资源与劣质资源的单位级差收入,未能考虑自然资源的环境价值和财政价值,对资源输出大省(区)而言是极不公平的,因为资源大省(区)并未能从资源输出中得到相应的税收收入,而对资源开采造成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却需大量的投入,产出投入比例失衡,严重阻碍了区域经济的发展。

(五)税费并存,削弱了资源税的地位

我国目前对自然资源的开采利用除了实施必要的税收调节之外,还辅之以大量的费,处于税费并存的局面,如对土地资源的利用,所涉及的税费就有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土地出让金等,且土地出让金大大高于土地利用所涉及的税收收入;对同一矿产品的开采也存在税、费重复征收等问题,如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既涉及到资源税,也涉及到矿区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等。税费并存、以费挤税的局面,严重削弱了资源税的地位作用。

二、资源课税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对自然资源的开采、使用,除按正收一般的直接税(如所得税)和间接税(如增值税)外,不少国家还对其征收一些特别税费,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矿区使用费

一是根据产量价值征收一定比例的矿区使用费;二是按矿区面积征收矿区费;三是以租金、特许

本文原文权使用费等形式对某些矿产和石油开采征收使用费。如加拿大、挪威、澳大利亚、阿根廷等国家。这些国家征收的矿区使用费类似于我国目前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区使用费等,具有对国有矿产资源开采以收费形式进行补偿的性质。

(二)特别收益税

部分国家对资源开采实现的利润,在征收普通公司所得税的同时,另征特别所得税,主要体现在石油资源。如:安哥拉对石油生产企业,除按40%普通税率征收一般公司税外,还征收石油税,其基本税率为50%,并另征15.75%的附加税(合计税率为65.75%);挪威对来自油气生产和石油管道运输的所得课征50%的石油收益税,且不能在公司税前扣除。

(三)资源开采税

目前,有不少国家或地区对资源开采活动按资源开采量或价值征收属于间接税性质的开采税,税率往往因不同资源类型而不同。如美国路易斯安那州对不同的自然资源分别开征开采税,对石油征收石油开采税,对天然气开征天然气开采税,对煤、矿石、盐、硫等征非石油矿产开采税。其中除石油开采税实行从价定率征税外,其他的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这同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制基本相同,只不过我国对应税资源均实行从量定额征收,没有实行从价定率征收。

根据我国是个自然资源较为稀少,尤其是人均自然资源占有率非常低这一特点,应该在开采消费自然资源的环节征收资源税,并且对不同的资源采用不同税负的方法。

三、资源税制改革的具体设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统筹区域经济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及“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要求,通过扩大资源税覆盖面,调整计税依据,合理设计资源税率,确立资源税制的应有地位,充分调节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一)明确纳税主体,抑制资源无序开采

现行资源税制将纳税主体界定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此规定,在采矿领域,应认定不管是何种单位还是个人,谁开采即由谁缴纳资源税。而现行矿产资源补偿费则明确由采矿权人缴纳。纳税人与纳费人的界定不尽一致,容易导致开采人与采矿权人在资源税纳税义务的确定上相互扯皮。从法律角度来考虑,应将纳税主体界定为所有权人即采矿权人,谁拥有,谁缴纳,便于资源税的日管和法律责任的追究。

(二)拓宽税基,扩大资源税的覆盖面

借鉴其他国家实施资源税制的成功经验,按照资源税的税种属性,应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应予保护的自然资源,包括: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海洋资源、地热资源等自然资源,但考虑我国全面开征资源税还有一定的难度,可采取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办法,逐步扩大资源税的覆盖面。

一是尽快开征水资源税。水为生命之源,是不可替代的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有关资料表明,我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只有2200立方米,仅相当于世界人均占有量的四分之一,目前全国600多个城市有400多个供水不足,其中严重缺水的城市有100多个,年缺水总量达60亿立方米。就我国的现状而言,一方面,部分地区水资源缺乏;另一方面,部分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率低、浪费严重。据此,我们认为,应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开征水资源税,对所有开采或取用各种天然水(包括地表水、地下水、矿泉水、地热水等)的均纳入征税范围,按照开采量或取用量在开采或取用环节征收,在税率的设计上,应考虑我国幅员辽阔、水资源分布极不平衡的实际,可确定较大的税率幅度,在幅度范围内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具体税率,同时,取消目前的水资源费,通过税收真正起到保护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的作用。二是尽快开征砂石料资源税。随着建筑业、房地产业的飞速发展,建筑砂石料开采量、使用量居高不下。由于对砂石料开采管理不严格以及税收调节不到位等,致使砂石料无序开采,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并造成大量税收流失,国有资源的价值难以体现。我们认为,开征砂石料资源税已成当务之急,可将所有在陆、江、河、海开采的建筑用砂、石料纳入砂石料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合理设计税率,为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环境发挥应有的税收调控作用。

三是适时开征土地资源税。土地是不可再生的资源。鉴于我国现行对土地课征的税费过多、范围过窄、减免过宽、税率过低、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等状况,可将现行的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土地出让金等归并为土地资源税,并在现行土地开发利用税费负担的基础上,合理设计土地资源税的税率,扩大土地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以土地资源税来调控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三)调整计税依据,明确资源税的属性

资源税是对开采利用国有资源而征收的一种税,只要有开采国有资源的行为发生,只要开采了国有资源,均应缴纳资源税。而我国现行资源税是以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中的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的,这显然很不合理。因为自然资源被开采后,无论纳税人是否从开采资源中获得收益,自然资源实际上都已经被“利用”,鉴于此,应本着简化税制的原则,将资源税计税依据从现行的按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改为按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产量计征。这一方面更能体现国家对国有资源的调控和保护思想,进一步明确资源税的属性;另一方面促使纳税人能从自身利益出发,合理开采自然资源,尽可能减少所开采资源的积压和浪费,使有限的资源能够得以更好的开发利用。

(四)提高税率,充分体现国有资源的价值

1.要充分体现资源的稀缺度和政府对该类资源开采的限制程度。对不可再生的稀缺度高的资源,政府对该类资源的限制程度就强,在税收上就应设置较高的税率;反之,对一些可再生的稀缺度不大的资源,政府对该类资源的限制程度就相对弱一些,在税收上可设置相对低一点的税率。

2.增强资源输出地区的经济发展能力。比较而言,资源输出型地区的经济相对不发达,如我国经济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基本是资源输入地,而西部地区基本是资源输出地,要提高资源输出地的经济发展能力和水平,就应该运用税收政策来提高资源输出地的财力,提高资源税税率是一种最简捷的办法,这也是符合国家支持西部大开发政策的。

3.提高资源税收入比重。某一税制的地位高低,除了税收立法层次高低等因素之外,更重要的还是组织收入量的多少、在收入中所占比重的高低,这也是地方政府所关注的。现行资源税不被看重,同资源税税率过低,且10年不变,组织收入的功能弱化是相关联的;而要提高资源税制的地位,提高资源税收入比重,就必须提高资源税的税率。

4.调整资源开采的级差收入。资源市场遵从的是优质高价、劣质低价的价值规律,因此,在税率设计上,也应体现优质资源税率从高、劣质资源税率从低的原则。

5.反映资源开采的外部成本。按照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资源的有害物质含量越高,在开采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就越大,国家对环境治理的投入就越多,而这种投入必须通过以税收的形式来筹集资金,因此该类资源的资源税税率就应越高,反之则设计相对低的税率。根据以上原则,在扩大资源税覆盖面的基础上,对原油、金属类矿产资源、矿泉水资源、土地资源等稀缺度高的自然资源应从高设计税率,其他类资源可相对从低设计税率,以体现国有资源的价值以及国家对自然资源稀缺度的调控度。在具体的税率设计上,考虑我国幅员辽阔的实际,一方面要拉大税额幅度,由地方政府(省级)结合实际确定具体的税额,有利于资源大省在资源输出中得到相应的经济利益,来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需要。另一方面提高总体单位税额,实行差别税率,对稀缺或环境破坏力强的资源,应确定其资源税的税负不能低于10%,一般资源的税负不低于5%,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五)清费立税,充分发挥税收调节功能

通常收费的理论依据是公共部门为社会成员提供特定服务和特定设施而收取的经济补偿。但从目前应税的资源产品税、费负担情况看,过多的收费必然导致资源税功能的弱化,且许多收费从其性质看,是属于税收范畴,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收取的,如矿区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土地出让金、水资源费等。因此,我们认为,应从清费立税、减轻负担、强化税收功能的角度出发,全面清理现行开采利用国有资源的各类收费项目,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推行费改税,目前可将矿区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归并进矿产资源税,水资源费改为水资源税等,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六)规范减免,保护资源合理开采利用

从保护资源、合理开采利用资源的角度,应严格资源税的减免规定,除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造成资源开采者重大损失的,报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批准予以减免一定时期的资源税外,其他一律不予减免。同时,国家应下放减免税权限,不作具体的减免税项目规定,对需减免的资源税项目,可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实际作出具体的规定。

资源税论文范文2

政府依靠增加税收的内源融资途径受到经济增长的约束是比较强的,这可以从税收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角度分析。一般认为,税收具有负的经济增长效应,政府做出增加税收的决策时必须谨慎。不过,增加税收的负效应是从私人部门经济出发的,税收强制分配国民收入,使私人部门可支配收入减少,降低了私人投资的积极性(负激励效应),从而影响经济增长。而政府通过税收收入来维持公共部门的运转,在政府支出中,购买性支出对经济增长会产生直接的推动作用,如政府消费和政府投资;转移性支出虽然不能直接形成政府部门的消费或投资,但是能形成私人部门的收入,从而影响社会总需求,对社会经济发展能够起到稳定作用。因此,政府支出对经济增长的正效应有可能抵消税收对私人部门的负效应,对经济增长的净效应有可能出现正的情况。

从实证角度研究的得出的结论也存在两种情况。国外学者,如Peden(1991)、Sculley(1995)等通过经验分析得出经济增长与税收是负相关关系;而Garrison&lee(1992)研究得出平均税率、边际税率对经济增长没有影响。国内学者马拴友(2001)通过对我国1985年—1999年税收、政府支出与GDP的回归分析得出:税收每增加1元,就会使GDP减少2.4元,而政府购买性支出增长1%,会促进GDP增长0.36%。按照马拴友的推算标准,2000年税收比上年增加1898.93亿元,使GDP减少4557.43亿元,而政府购买性支出增加935.6亿元,比上年实际增长9.69%。将增加的购买性支出的资金看作是全部来自税收增长,那么,政府购买性支出可以带动GDP实际增长3.49%,名义增长4.39%,换算成绝对数为3602.76亿元。政府通过增加税收与增加购买性支出对经济增长的净效应是使GDP减少954.67亿元,也就是使2000年经济名义增长速度下降1.16%,实际增长速度下降0.26%。

当然,政府支出对GDP增长的促进作用也不是稳定的,政府支出占GDP的比重达到一定水平后,对经济增长的作用就会减弱。Peden(1991)测算了美国1929年—1986年的经济生产率与政府支出的关系,发现政府支出占GDP的比重达到17%前促进生产率提升,大于17%后反而会降低生产率。如果政府预算是平衡的,那么,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即宏观税率)不超过17%,对经济影响是积极的。

中国的情况是当政府预算能够实现基本平衡时,广义宏观税负介于14%-24%之间经济是可以承受的,但由于政府预算在绝大多数年份是赤字,所以对应的宏观税负为22.9%,宏观税负低于22.9%时,税收对经济增长的负效应小于政府支出对经济增长的正效应。中国GDP增长对税收融资的总量约束基本上是宏观税率不超过22.9%为宜,但也不能太低。宏观税负与政府支出占GDP比重的差不应超过3个百分点,否则会影响政府支出水平。

二、中国政府内源融资规模有多大:税收快速增长剖析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并没有实施明确的“增税”政策,只是对税制进行过局部性调整。在不同经济发展阶段,根据实际情况开征或停止征收某些小税种。1994年新税制规范了增值税的内容、计税依据和标准,这不属于增税,而是对原流转税税种的调整。1997年税收增长出现良好势头,国务院据此向税务系统下达了1998年税收增收1000亿元的任务。在外部需求下降的经济增长速度减缓的背景下,税务系统勉强完成了任务。1999年和2000年税务系统继续加强征管,同时由于开征了利息税,以及证券市场从1999年5月开始进入空前的繁荣时期,交易规模大增,使证券交易印花税快速增长,所以这两年税收增长幅度超过了1998年。加强征管的做法导致一些地方出现税收“寅吃卯粮”现象,征了“过头税”,也有些地方出现“税收贮藏”,为以后年度完成指标做准备。

那么,税收的正常增长应该怎样评判呢?税收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税收增长的基础是经济增长。税收增长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可以用弹性系数来描述。如果税收可以完全征管,不存在流失的前提下,税收弹性系数的大小主要取决于税制结构。如果一个国家实行的是以累进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那么,税收弹性系数一般会大于1,税收增长快于经济增长是正常的。如果一个国家实行的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税收的弹性系数一般不会大于1,税收增长等于或略高于经济增长是正常的。中国的税制结构属于后一种,税收弹性系数应该在1左右。从实际情况看,1979年—2001年中国税收名义增长速度为15.31%,税收的名义增长速度为15.84%,平均弹性系数为1.035。近10年的情况也是如此,1991年—2001年GDP的名义增长速度是16.11%,税收的名义增长速度为16.61%,税收弹性系数为1.031。1997年以来,税收增长速度大大超过了GDP的名义增长速度,平均弹性系数达到2.41。如果考虑近年来证券市场交易规模扩大,居民储蓄存款增长较快,使印花税、利息税增加较多的因素,税收对经济增长的弹性系数应高于1.035。运用移动平均法剔除随机干扰因素后,本文测算出1997年—2001年税收的弹性系数为1.48。税收弹性系数1.48可以作为判断政府是否实施增税融资的标准。研究表明,最近5年中国政府加强征管带来的税收增长占税收年度增长的比重在25%-54%之间(见表1)。

三、政府境税内源融资结构的经济约束

除了总量约束外,政府增加税收的结构也受到经济增长的约束,不同性质的税种受到的经济约束程度是有差异的。按照征税对经济增长要素的影响,可以将税种划分为三类:资本收入税类、劳动所得税类和消费支出税类。目前我国开征的税种当中属于资本收入税类的税种有企业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契税、车船税、资源税、城建税以及资本性的流转税;属于劳动所得税类的税种有个人所得税和农牧业税,另外社会保障基金收入也属于劳动税类性质的财政收入(目前还未纳入预算管理,只进行财政专户管理);属于消费支出税类的税种有筵席税、屠宰税、特产税、流转税以及1994年前的盐税、集市税和特别税。这三类税收的实际有效税率是对各要素征税总额分别与资本收入、劳动所得和最终消费的比率。资本征税的有效税率用Ktar表示,劳动征税的有效税率用Ltar表示,消费支出征税的有效税率用Ctar表示。

经济增长决定因素主要是投资、劳动投入和

要素(含技术进步等)的贡献。另外,经济开放度、货币和财政政策因素也影响经济增长。GDP增长与投资率(Invr)或资本形成率、劳动力供给增长率(Lo-br)和经济开放度(Openr)直接相关。货币供给因素可以从物价变动中反映出来,将通货膨胀(Infr)纳入经济增长决定模型中,经济增长速度采用名义增长率(Ngdpr),这样就可以建立起经济增长与各要素以及三种税收之间的关系:

Ngdpr=β0+β1Invr+β2Openr+β3Lobr+β4Infr+β5Ktar+β6Ltar+β7Ctar

说明:GDP增长为名义增长率,投资率用资本形成率代替,开放度为贸易口径,通货膨胀是GDP平减指数的变化。1979-1984年资本税收额中包括财政来自企业的收入以及能源交通和重点建设基金收入。

资料来源:1985-1999年的资本税率、劳动税率和消费税费转引自马拴友(2001,P285、P288、P290),其余年份由作者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2》有关数据推算。

从估算结果看,样本数据的总体相关系数高达0.958,有91.7%名义GDP增长可以被解释。统计检验中,除了T检验值稍差外,其他统计检验都可以接受,说明该估计参数的解释功能较强,可信度较高。从表2中看,GDP增长与投资率、贸易衡量的开放度、通货膨胀之间是正相关关系,其中,投资和通货膨胀的作用比较大,与劳动力供给负相关似乎不符合经济增长原理,这可能与中国人口众多,素质较低有关,低素质劳动力供给越多,越不利于提高经济效率。三种有效税率与名义GDP的增长之间的相关性不同,对劳动征税和对资本征税与经济增长之间是负相关的,且对劳动征税的负经济影响大,而对消费支出征税的经济影响是正的。本文还测算了三种有效税率分别与资本形成率、劳动力供给增长率和最终消费率之间的相关系数,资本有效税率与资本形成率的相关系数为-0.633,劳动有效税率与劳动力供给增长率的相关系数为-0.302,消费有效税率与最终消费率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886。表明,对资本征税的经济约束度较强,资本有效税率提高1个百分点,GDP增长下降0.1个百分点;对劳动所得征税的经济约束度也相对较强,劳动有效税率提高1个百分点,经济增长下降0.55个百分点;提高消费征税的有效税率不会抑制消费,因此消费征税的经济约束度最弱。

通过增加消费税类或提高消费税率融资是有一定空间的。1999年消费征税额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为31.7%,有效税率为6.8%,与发达国家相比,略高于美国和日本的水平,但不及英国、加拿大的一半,法国的三分之一。以消费支出为税基增加税收是今后内源融资的最主要政策选择。尽管对劳动所得征税的有效税率很低,是最有潜力增税的领域,但是,由于广大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还不高,个人所得税增长是一个自然发展过程,而不是靠调整税率或税基就可以实现大幅度增长的。农村居民的农牧业税税率不高,但除了农牧业税外还要负担各种集体收费,实际负担并不轻。最具潜力的社会保障基金收入由于社会保障制度还很不完善,将社保基金缴款改为社保税收纳入预算统一管理还需要一段时间。我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了目前社保收入只能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而不能作为统一的预算内资金与其他支出调剂使用。可见,对劳动征税融资空间非常有限。

【参考文献】

[1]JohnC.GurleyandEdwardS.Shaw"FinancialDevelopmentandEeonomic

Development",EconomicDevelopmentandCulturalChange,Vol,15No.3,April1967.

[2]Peden,E.A,,1991:"ProductivityintheUnitedStatesandItsRelationshipto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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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Sculley,GW,1995;"TheGrowthTaxintheUnitedStates",PublicChoice85:pp71-80.

资源税论文范文3

一、我国现行资源税的发展演进

对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者收费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我国资源税费制度的发展,可以大致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新中国建国初到1984年。我国没有相关的资源税费制度。第二阶段:1984到1993年。1984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开始征收资源税,鉴于当时的一些客观原因,资源税税目只有煤炭、石油和天然气三种。1986年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其中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采取“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1984到1986年主要采取累进税率,以销售收入为税基,以销售利润率为累进依据,后改为从量定额方法征收。资源税立法宗旨是调节开发自然资源的单位因资源结构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第三阶段:1994年至今。1994年我国进行了全面税制改革,对资源税也进行了调整。其征税对象为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列入征税范围的有7个税目,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原矿、黑色金属原矿、有色金属原矿、盐。不管企业是否赢利,普遍征收,采取从量定额税率。这是首次对矿产资源全面征收资源税。1994年开征的资源税一直沿用了十几个年头没有较大的变化。近年来,税务部门对石油、天然气等部分资源性产品的税率进行了调整,范围和规模都有所扩大。此外,根据1994年颁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与资源有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用于矿产资源管理,目前补偿费率为0.5%到4%。2006年还开征了被戏称为“暴利税”的石油特别收益金。

二、资源税改革的意义

1、资源税有利于我国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首先,我国长期以来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导致大量资源的消耗与浪费,高耗能行业的高速增长使我国有限的资源面临一个十分尴尬的局面,资源税的改革可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抑制高耗能行业的发展,实现社会经济的稳定与发展。其次,对优质资源实行高税率,对劣质资源实行低税率,调节资源的级差收入,从而排除资源优劣造成单位或个人利润分配上的不合理,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第三,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我国实现经济的稳定和科学发展提供财力上的保障。

2、资源税可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税是通过重新配置来平衡与制约稀缺性资源利用和与之相关的环境问题的一种制度性安排。矿藏、水流、森林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政府通过对资源课税,使企业有偿开采矿产资源,以保证国有资源价值的补偿。这些税费计入企业的成本中,作为理性的经济人的企业,在利用资源时就会考虑到其稀缺性和有偿性,进而提高资源的开发利用率,最大限度合理、有效、节约地开发利用资源,缓解当前资源日益稀缺和经济发展的矛盾,促进科学发展观的全面落实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创建。

3、资源税有利于调节单位和个人的投资行为。税收是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国家可以通过对不同资源征收不同税率来调节纳税人的经济行为,比如对稀缺或重要资源实行较高的税率,对较为充裕的资源实行低的税收税率,这样企业或个人就不会一哄而上对稀缺资源进行疯狂式的开采,而是权衡利益做出最优决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资源得到更加合理的开发和利用。同时,通过资源税调节产品价格,可间接影响消费者的选择,使其在使用产品的过程中会有意识地增强节约资源观念。

三、中国现行资源税制存在的问题分析

1、现行资源税税负过低且征税范围过小。我国于1984年开征资源税,1986年和1994年先后又进行了改革。但我国资源税长期存在着一个突出问题,即税负过低。资源税税负低,一方面表现在征税范围比较小,另一方面也与当前资源税“从量计征”的征税方式有关。我国于1984年推出资源税的

时候,只对原油、天然气、煤炭、铁矿石征收,其他矿产品暂缓征收资源税。1994年税制改革时,扩大了矿产资源的征税范围,但对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征收范围仍然有限,有百种以上的非金属矿原矿未纳入征税范围,且未包括森林、草原、海洋、淡水等重要的自然资源。而且现有征税范围的税额标准普遍比较低,资源税的实际税负在不断下降,过低的税负无法实现调节作用。

2、现行资源税在总税收中所占比例过小。由于我国资源税征收的范围小,税率低,使得资源税至今在我国税制体系中只占据很小一部分,尤其是在资源战略地位日益显现的今天,资源税保护资源和环境的重要作用未能充分发挥。从全球资源的紧缺、资源价格的不断上扬来看,我国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不断调整资源税征收比例非常必要。

3、税率确定机制不科学。现行资源税条例采用从量定额征收,没有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税率确定机制,应纳税额与价格变化相脱离,国家并未由于资源价格上涨而多收到税,资源税收人增幅较小,占全国税收收入总量的比例呈逐年下降的趋势。另外现行资源税条例是根据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的销售或自用数量,而不是根据储量对纳税人征税,企业对开采后未销售或自用而积压或浪费的资源不需要付出任何纳税代价,造成大量资源的积压与浪费。许多企业在巨大利润的诱惑下,采取“掠夺式”开采,采富弃贫,采易弃难,大矿周边地方挖小矿,资源遭到严重破坏。有资料显示,我国煤矿回采率平均只有35%,一些乡镇煤矿回采率仅15%,有些甚至低于10%。这意味着一个实际储存100万吨的煤矿,只开采了l0万吨就被废弃,还有90万吨被白白浪费。我国对资源产品征收的税种除资源税外,还对土地资源征收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同是对土地资源征税,却有三个不同的税种,这在很大程度上引起社会成员的不理解和不满意,带来征管中的阻力。不仅如此,除了对土地资源征收多种税外,地方政府还要收取名目繁杂的费用,如土地补偿费、矿区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安全生产费等,形成了税费收入远远大于税收收入的状况。

4、资源税的收入分配体制不合理。资源税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意味着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开采资源获得50%的收入,刺激地方政府对本地区资源的过度开采,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资源分布很不均衡,资源税划为共享税,对那些资源缺乏的地区不公平,也不利于资源丰富地区改变靠自然资源获得财政收入的观念。现行资源税的收入分配格局是,海洋石油资源税归中央,其他资源税归地方。这种分配格局不利于中央的宏观调控。因为海洋石油以外的资源税收入全部给地方,中央对地方的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宏观调控的权力有限,特别是对于节能降耗项目、新能源研制开发项目等,中央财力支持的力度就会弱化。并且这种分配格局刺激了地方的急功近利,部分地方政府为了眼前的利益乱上资源开发项目,特别是个别地方默许小煤窑、小油井的乱采乱挖,导致资源的重大浪费和恶性安全事故的接连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

四、改革和完善我国资源税制的设想

1、完善资源税的立法宗旨。我国的资源税立法应当树立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对于资源开采者所发生的任何环境保护或恢复支出在计税时给予相当有利的扣减,从而构建起“监督合理、激励有效”的资源开采和利用机制,从根本上提高资源的开采和利用效率,更好地实现资源税协调人与资源关系。

2、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开征新的资源税。现行资源税制度覆盖的征税范围较小,基本上只属于矿藏资源占用税的性质,征税范围远远小于世界其他国家的资源税,不能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作用。现在许多国家对国有、或虽非国有但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或具有重大生态环境价值的资源征税。我国应首先考虑将水资源等生态资源逐渐纳入征税范围,取消水资源补偿费,对用水单位和个人区别对待,征收水资源税、环境保护资源税,对不按规定退耕还林、造成大气污染和水土流失的企业和单位,按影响环境程度设置税率,逐步用经济手段约束环境治理行为。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渐扩大对土地、森林、草原、山岭、滩涂等其他资源征收资源税。在具体征税办法上,对于森林资源一般按照采伐数量计征;对于草原、山岭、滩涂等资源,则按照占用面积或利用这些资源所生产的产品数量或销售收入从量或从价计征。

3、确定合理的资源税税额,调整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根据资源的稀缺性、不可再生性和不可替代性的特点,应当取消资源生产环节的产品税,改变现行资源税以销售量和自用数量为依据计算税额的方法。对于纳入资源税税收范围的应税税目,应根据其稀缺程度、人类的依赖程度、其替代品的开采成本、自身的开采成本及该行业利润等因素来

计算课税税额,同时依照资源本身的优劣和地理位置差异向从事资源开发的企业征收高低有别的税额。对于那些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稀缺资源课以重税,通过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和上调税额来引导资源利用企业有效地利用有限的资源。同时将税额与资源回采率挂钩,将资源回采率和环境修复指标作为确定税额标准的重要参考指标,以促进经济主体珍惜和节约资源,保证资源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具体而言,建议将煤炭资源固定税额标准由目前的0.3-5元/吨提高到1-10元/吨,天然气资源税率由目前的2-10元/千立方米提高到5-20元/千立方米,石油资源税率由目前的8-30元/吨提高到30-60元/吨。另外,考虑以不同的资源回收率制定不同的资源税税率。回收率高的税率低,反之则高;或者以60%的资源回收率为分界线,制定不同的资源征税起点,达到规定回收率者,以12%的销售利润率为征收起点,达不到规定回收率者,以6%的销售利润率为征收起点。

改变资源税计税依据,将现行的以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为依据的计税办法调整为以产品产量为依据计税。同时做好资源税税源变化情况的调研分析工作,与地质矿产部门配合,定期进行重点资源普查工作,建立资源税体系的区域性计算机网络和数据库,保证及时、准确、科学地掌握应税资源的变化情况及规律,确保资源税税收负担公平合理。

4、调高现行资源税的税率。在充分考虑市场因素的前提下,本着“不可再生资源高于可再生资源,稀有程度大的资源高于普通资源,经济效用大的资源高于经济效用小的资源,对环境危害大的资源高于危害程度轻的资源,再培育周期长的资源高于再培育周期短的资源”的宗旨,重新确定税率,适度提高资源税税率标准。

5、调整资源税归属为共享税。就目前情况来看,资源税作为共享税比较合理。同时,要充分利用资源税返还给地方的财政资金,建立一套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补偿机制作为农民利益和生态环境的补偿。按照“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原则,综合考虑资源有偿使用和资源税改革进展情况及矿业企业承受能力,研究分步调整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并建立与资源利用水平相联系的浮动费率制度。

资源税论文范文4

关键词:资源税大国;税制设计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7(3)-0034-04

资源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为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各国普遍采用征收资源税的方法,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从我国资源税征管情况看,历经30多年的变革,资源税制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日渐凸显,改革逐步提上议事日程。2016年国家提出了资源税制度的改革目标,即研究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资源税制度,有效发挥其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促进资源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本文通过研究部分资源大国资源税制度,分析其主要特点和对我国资源税改革的启示,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一、我国现行资源税制内容概述

我国于1984年以“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丰富地方税源”为目的开征了资源税,1994年、2010年两次扩大征税范围,目前应税资源包括矿产品和盐两大类,其中矿产品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有色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其他非金属矿原矿。2016年启动新一轮资源税改革,在河北省试点开征水资源税。我国资源税发展呈现以下特点:

(一)收入总量较快增长。1984年开征伊始,资源税收入仅为4.2亿元。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资源税收入呈现较快增长态势,从1994年的45.5亿元,增加到2015年的1035亿元,22年间增长了近22倍,资源税占税收总收入和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也不断提高。2012年以来,随着资源价格下降增长态势放缓,资源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也有所下滑(见图1)。

(二)地区间不均衡特征明显。东部省(市)普遍经济总量较大,矿产资源较少,资源税收入占比较小,基本可以忽略。以广东、江苏为例,资源税收入占其地方税收的比重长期不足0.5%(见图2)。而从中西部一些省(区)来看,资源税收的财政贡献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如煤炭资源和油气资源丰富的山西、新疆等省区,资源税财政贡献十分突出,部分年份占比超过10%。2015年新疆本级资源税收入66亿元,占其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达7.7%,占一般预算收入的比重达4.99%(见图3)。

(三)调节级差收入和保护资源的作用得到一定发挥。现行资源税制对不同等级的资源规定不同的税额,调节不同等级资源开发者和利用者的盈利水平,为促进各类资源开发企业的税负均衡和公平竞争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同时,加强了对国有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一定程度上防止了资源开发企业滥采乱占资源的现象,减少了资源的浪费和损失。

(四)不适应性日渐凸显。尽管现行资源税政策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指导理论单一、征范围狭窄、税率设置偏低、收益分成不合理、税费关系不协调等问题逐步显现,难以有效发挥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促进绿色生态发展等资源税应有的作用,特别是在资源集中于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现实情况下,未能体现对资源地利用资源促进发展的支持作用,进一步改革完善资源税制度已迫在眉睫。

二、部分资源大国资源税制简介

为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资源税制度,本文选取美国、俄罗斯、巴西、印度四个资源丰富、税制设计较为完善的大国进行研究。四国都是发达国家或新兴市场国家,或法律程序较为完善,或发展程度与我国相似,加快发展中都面临资源环境保护问题,具有一定可比性和借鉴意义。

(一)美国。一是具有绿色生态税的性质。以资源环境保护为重要出发点,把资源税列入生态税范畴,注重对资源生产、消耗及经济的调节作用。二是地方独立制定资源税政策。作为联邦制国家,各州政府在税收方面拥有很大的自,根据实际情况独立制定资源税政策,不仅有利于各州政府根据本地的资源蕴藏量和开采情况进行合理的开发利用,也有利于增加各州政府的财力,使各地能够按实际情况将资金更好地运用到资源开发所导致的环境补偿上面。三是征税范围广泛。各州已开征的资源税税种达38个,不仅对矿产资源征税,也对许多非矿产资源征税。如美国的森林采伐税已实行近200年,目前大部分州都在征收。

(二)俄罗斯。一是征税范围广。征税范围涵盖了矿产、土地、森林、水、草原、地热、滩涂等主要的自然资源,其中矿产资源税、林业税、水资源税是资源税的主体税种。二是实行专款专用。部分资源税收入专门用于相关资源的保护和开发,有效促进了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恢复,如水资源税款的80%用于水资源设施的保护和恢复。三是实行中央、联邦主体、地方的三级共享分配。其中,开采石油和天然气的税款,联邦主体和地方各归30%,中央得到40%;对开采其他矿产的税收,50%归地方,联邦主体和中央各得25%;水资源税收则全部由中央分配。四是实行动态税率。运用从价税与从量税相结合的方法,税收管理部门随着资源产品市场价格以及生产费用的变化,对税率实行动态调整,一方面可以起到保护资源、限制过度开采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调动资源企业的积极性。五是税收设计体现“绿色”理念。重视资源税的环境保护功能,具有绿色“生态税”的特点。

(三)巴西。一是征收目的兼顾级差调控与资源保护。以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促进公平竞争为主要出发点,同时也体现了保护环境的重要作用,具有绿色生态税收的特点。二是强调税款的专款专用。以水资源税收入为例,其税款主要用于水利设施规划、建设以及对水资源生态的保护和恢复上。

(四)印度。一是资源税属于地方税,但由中央征管。法律规定全国所有自然资源归所在邦政府所有,但中央政府行使管理权,负责制定资源税法及相关规定,并统一征收后再直接支付给地方。二是为吸引投资,制定有一系列的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以刺激资源开发和经济发展。

三、对比分析及经验借鉴

(一)指导理论方面。我国现行的资源税以级差地租理论为依据,以调节资源企业之间因资源结构和开发条件差异等原因形成的级差收入为主要目的。一方面,没有将资源开采、使用所造成的环境成本纳入到资源的价格体系当中,其产生的外部不经济性不能得到调节,从而造成社会福利损失;另一方面,资源开采企业具体适用的税额主要取决于资源的开采条件,而与该行为所产生的环境影响无关,没有体现可持续发展理念,不能有效地发挥保护资源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作用。而从国际经验看,大部分国家资源税理论依据除传统地租理论之外,外部性理论、不可再生资源最优消耗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等均发挥着重要作用,强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绿色税收体系”不断深入人心,具有“庇古税”的特点,实现了由收益性向绿色生态型的转变,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各国资源税制所要实F的重要目标。

(二)征税范围方面。从资源税开征目的来看,其征税范围应当包括一切被开发和利用的资源,既包括不可再生资源,也应包括可再生资源。我国现行资源税征税范围比较狭窄,课税对象仅限于采掘业,共七个税目,实质上仅仅是矿产资源税,而森林资源、草原、海洋、滩涂等其他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分重要的资源均未纳入征税范围,既不符合宽税基的原则,也不利于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而国际上,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主流上已将征税范围扩大到大部分自然资源,如水资源、林业资源、地热资源、渔业资源、土地、湖泊、大气、草原、山岭、滩涂、海洋等,如水资源已被各国广泛征收资源税,而林业资源丰富的国家,如俄罗斯、日本、加拿大、巴西、越南等,也都把林业资源纳入征税范围。

(三)税率方面。我国资源税除硫酸钾等个别子税目外,大部分税率在6%以下,最低仅为1%,资源税税率整体偏低,特别是不可再生资源的税率不能充分体现资源的稀缺性与不可再生性的特征,对资源的浪费和过度开发不能起到有效遏制的作用,造成资源利用效率较低。资源产品的“廉价”使得部分企业选择“掏心式”一次性开采或者选择性开采,大量资源遭到破坏和浪费。其他大部分国家在资源税税率设置方面能够充分考虑各种情况,较好地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灵活适用税率,如对石油、天然气等高消耗资源实行较高税率;美国资源税税率随资源存量、市场情况等而变化,各个阶段的税率都较为合理;俄罗斯的林业资源税、水资源税等也实行比较灵活可行的税率。

(四)征收方式方面。我国对部分矿产品实行从量定额计征,以其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应税产品价格与资源税相割裂,税收收入不能随资源价格调整而变化,难以有效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大部分国家一般采用比例税率,计征方式既有从量计征,也有从价计征,但从价计征为主流,从量计征方式一般作为配合手段使用。

(五)资源收益分成方面。我国资源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大部分收入归地方政府所有,但由于我国税制特点,资源税作为一个芝麻税种,在我国税收体系中的所起的作用非常小,使得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资源产品收益分配不尽合理。中央通过对资源开发企业和资源相关产品征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收,享有了资源产品收益的大头,而资源型地区多为经济欠发达地区,资源地民众和政府不能从丰富的资源中取得合理的收益,还要承担资源开发所导致的环境治理问题,不利于资源地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也加重了资源产地政府的财政负担。与此同时,资源税税收与税源地相背离现象突出,很多资源开采企业为注册地在外地的国有大型企业,以内蒙古乌海为例,央企开采了乌海的大部分资源,把很大一部分税收转移到了外地,导致资源富集地区的资源优势并不能很好地转化为经济优势和财政优势。从其他国家情况看,资源税在税制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资源税收入在资源产品收益中占有较大比重,主要由资源地政府享受,有利于增加地方财力,也能够有效调动地方在规范开采和环境补偿方面的积极性。

(六)税费关系方面。在我国现行资源税费制度下,对资源产品的开发利用除征收资源税外,还有各种名目繁多、数量庞大的收费,如矿区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能源基地建设基金、采矿权使用费、林业资源补偿费、矿产维护费、探矿和采矿权价款等,税费混杂,关系紊乱,费重税轻现象突出。从整个税收体系的角度看,上述问题导致资源税体系本末倒置,削弱了资源税保护资源环境的作用,也加重了企业的负担,不利于中央的宏观调控。从征管角度看,税和费由不同的部门征收,且收费部门数量众多、关系复杂,管理上缺乏规范性和统一性,导致了各地资源开发企业所负担的税负高低存在差异,不利于资源企业之间形成公平的竞争环境。另外,由于资源性收费环节靠前,资源税征收环节靠后,或将助长资源企业重视收费、偷逃资源税的思想,损害税法的严肃性。从国外情况看,大部分国家资源性收费较少,通过征收资源税能够较好发挥调节资源开采、保护环境的作用。

四、政策建议

(一)充实资源税理论基础。修改完善《资源税暂行条例》或颁发《资源税法》,将外部性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不可再生资源最优消耗理论等纳入到资源税理论基础中,实现资源税功能由单纯的调节级差收入向促进资源节约和合理开发、生态环境的保护、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转变,用税收手段调节资源开采,优化资源产品的价格,实现资源开采过程中外部效应的内在化。

(二)完善资源税制要素设计。一是扩大征税范围。将不可再生资源和可再生资源全部纳入,实现对自然资源的全面保护。鉴于我国税收征管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复杂性,应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首先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污染和破坏严重、亟需保护的资源着手开征资源税,而后逐渐扩大到其他资源。二是完善征收方式和计税依据。全面实行从价计征方式,让税收杠杆和价格杠杆更好地连动起来,更好发挥税收自动稳定器的功能。同时,以应税资源的实际产量为计税依据,实现从源头课税,促使资源企业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形成节约资源的意识,促进资源的充分利用和节约开发。三是建立多层次、差别化的税率调节体系。结合我国幅员辽阔、资源分布不均的实际,赋予地方在一定范围内的税率调整权,在总体调高税率的同时构建动态调整机制,以资源的禀赋条件、开采差异、市场状况等多方面情况为参考,使税率相对多样化、层次化,更好实现资源税的调节作用。

(三)构建更加合理的分配机制。明确中央和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以及中央和地方收益比例,科学构建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利益分配格局,更多地让利于地方,让资源产地真正发挥资源优势,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实现资源开采与征税同地化,保护资源富集地区的利益,使地方政府有能力建立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的补偿机制,更好地将资源税收入专门用于相关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实现专款专用。

(四)进一步调整理顺税费关系。明确各类资源税费界限,合理区分两者的不同作用,对复杂的收费进行取舍,规范各类保留的收费项目,合并重复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同时,在合适的范围内,逐步推行费改税,规范征收,以减少征收成本,体现效率原则,便于统一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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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论文范文5

【关键词】资源税矿产生产文献综述

资源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财富。随着资源产品价格的不断攀升,产生的溢价绝大部分被计入资源类企业的利润。低廉的资源税率造成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公平。与此同时,能耗和环境压力已经促使发展战略转轨,节能减排、绿色经济成为中国经济结构转型的目标。资源类产品带来的赢利需要对环境破坏和国民财富流失作出补偿。在这种环境下,人们对资源税改革的呼声日趋强烈,总结、归纳资源税研究的文献也就显得非常有意义了。

一、国外研究综述

国外关于资源税的研究较多,包括资源税对矿产生产的影响、资源税税收成本对组织决策的影响、州政府之间资源税的竞争、资源税的中立性、资源税与铁路系统收费的相互影响、垄断竞争环境中可耗竭资源税问题等等。

Hotelling(1931)最早研究了可耗竭资源的最优开采问题。他假设可耗竭资源的储量是外生的,通过计算发现税收降低了期初资源的产量,增加了后期的资源产量,也就是说税收可以改变可耗竭资源在时间上的分布,这种改变称为“时间倾斜”(Time-tilting)。因此,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相关的资源税收政策控制可耗竭资源的开采速度。以霍特林模型为基础,P.Dasgupta等(1980)认为,竞争市场中资源价格变化越快,人们对资源的生产和消费速度也就越快。所以,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税收政策影响资源价格的变化速度从而达到控制资源开采速度的目标。通过总结过去50年石油利润税和销售税的变化,发现税收对资源的开采影响主要依赖于人们对未来税收的期望。Foley和Clark(1982)以美国主要的47家铜矿工厂为研究对象,通过模拟设定不同的有效税率,发现相同税率的变化对不同州地区铜矿生产的影响不同。随着资源税税率的提高,政府税收收益呈现先上升后下降的趋势。Slade(1984)研究了对资源开采和加工两个过程中征收的采矿税、矿区使用费等税收,模拟税收变化发现,税收对开采、加工的影响取决于税收类型、税收影响阶段、对投入品和最终产品价格的影响以及税收对开采、加工矿石的科学技术的影响。VillamorGamponia等(1985)认为美国可耗竭资源的收益税最有效,福利损失最小;单位税和财产税最无效,福利损失最大;而暴利税的效率取决于基础价格的选择。在税收负担方面,70%以上税收由生产者承担,甚至生产者对财产税和暴利税的税负已经超过100%。Long和HansWernerSinn(1985)认为税收等因素引起的石油价格的突然变化不一定会改变公司的开采计划。公司的期望弹性不同、市场利率不同、工资水平变化率不同,开采公司的供给就不同。石油开采公司的决策主要取决于对未来石油价格的期望。MargaretE.Slade(1986)认为资源税对可耗竭资源开采的影响取决于资源税率的变化率与市场利率的大小:资源税率的变化率大于市场利率会加快人们对资源的开采,相反就会延迟人们对资源的开采,有助于对资源的保护,如果二者相等对资源的开采就不会产生影响。

二、国内研究综述

国内研究资源税的专家学者很多,他们大多是从理论上分析我国现行煤炭资源税实施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改革建议,以对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研究为主。下面三种观点囊括了国内大部分学者对资源税的研究意见。

1、取消资源税

鲍荣华等(1998)认为矿产资源税的实际征收违背了其开征的初衷,起不到调节矿山级差收益的目的;我国矿产资源税与其他矿业税收发生重复,建议取消征收资源税或者仍保留此税种,而采取零税率征收。张举钢等(2007)认为我国的矿产资源税并没有实现其征收目的,也未体现国家的所有者权益,已经失去了其存在的理论基础。建议逐步废除资源税,采用靠市场机制和明晰产权的方法完善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实现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李显冬(2006)也明确提出取消资源税,完善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改革矿山企业增值税,降低矿产企业所得税基数等政策措施和建议。

袁怀雨等(2000)认为资源税“名不正”,矿产资源补偿费“实不符”。因此,应取消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开征权利金,由国家矿管部门征收。关凤峻(2001)从土地的剩余征税出发,明确指出资源税没有立税的理论依据,补偿费理论解释存在错误,也建议取消资源税和现在的补偿费,设立权利金制度。最初殷燚(2003)也认为,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实际上是权利金的两种不同表现形式。前者属于从价征收的权利金,后者属于从量征收的权利金,我国实际上在重复征收权利金,建议取消“税”“费”,重新建立“权利金”制度。而后来殷燚等(2006)认为,对采矿权持有者征收绝对地租性质的资源税可实现矿产资源的有偿开采;对资源条件优越者征收超额利润税(即矿产资源补偿费)可使采矿者平等竞争,二者分开征收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2、将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合并

王广成(2002)认为,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对矿产资源开发后的部分超额收益的征收,资源税是对矿产资源级差收益的征收,二者都是矿产资源价值的实现形式,所以,应将二者合一,以资源税或资源租金的形式从量计征。龚辉文等(2002)提出完全相同的观点。而肖兴志等(2006)认为应当采取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城市水资源费并入资源税,完善资源税收体系,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调整资源税计税依据,提高资源税税负水平。侯晓靖(2007)也认为我国现行的资源税没有达到最初制定资源税的目标,资源税的计税依据、计征方法不合理,税率过低等问题导致了资源的严重浪费。因此,建议合并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并采用从价征收的方法。

3、维持税费分征格局,对资源税进行改革

赵岚(1997)分析了从价征收和从量征收资源税的优缺点,建议我国应纳资源税税额=应税资源产品的实际产量×单位税额×资源税调节率,资源税调节率=国家核定的资源回收率-企业实际的资源回收率+1。这样可以通过税收负担的轻重鼓励企业提高资源回收率,抑制企业采易弃难、采富弃贫,以多耗资源为代价换取低成本、高利润的投机行为。程素萍等(2000)认为,资源税征收额度应充分考虑矿石资源条件的差异及开采条件、地理位置和自然环境的差异,以实现矿山与其他行业以及同行业之间的平等竞争。冯菱君等(2003)也认为现行资源税不利于对不可再生资源的合理开采、节约使用和有效配置,也不利于矿山企业的公平竞争和可持续发展,因而建议建立统一规范的矿山企业税费体系。相反,张晓东等(2004)认为,在煤炭价格不断攀升的背景下,资源税负过低导致煤炭行业进入门槛过低,现行资源税不能将资源级差收入及时足额转化为国家税收,而是转化为企业和个人的暴利,这是出现矿难频发和收入畸富畸贫的一个重要体制性因素。

郑爱华等(2000)认为,我国征收资源税的理论依据不充分,与矿产资源价格内涵相冲突,也没有考虑资源差异,所以,我国矿产资源税费改革势在必行。刘权衡等(2006)认为,把资源税制度列入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内,就是对国民生产这一税本征税,而通常认为税源应来自于国民收入而不应来自于税本,因而认为征收“特别收益金”即“暴利税”才是资源税制度改革方向。段治平等(2005)认为矿产资源税应该以利润为基础,按照矿产资源条件和开采回收率,核定资源税率。张媛(2005)认为我国资源税税收范围过窄,计税依据不合理,这都会引起资源的严重浪费。建议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并且建议按储量计税。侯清侠(2007)认为煤炭资源税应该建立与资源利用水平挂钩的浮动费率制度,并且根据不同采区回采率实行不同的累进费率。而孙钢(2007)提出税、费性质不同,作用领域与发挥功能都不同,在我国目前经济社会环境下,一味追求税费合一不一定是明智的选择。因此,他主张在今后较长的时期内,税费并存应是我国资源税制度改革的一个基本思路,各自发挥不同的调节作用,但是资源税应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并存的征收方式。李新心(2008)则建议提高资源税税负,并且采用从价征收的方式。商艺(2008)也认为,我国资源税应该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并适当的提高资源税税率,这样可以提高资源的使用成本,既有助于通过税收调节资源利用,也有助于政府税收的增加。任佳宝(2009)也建议,将资源税计征方法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并且根据资源的实际情况实行浮动税率。

三、对国内外相关研究的总结和评价

国外对资源税的研究系统、丰富,其中关于资源税对生产的影响研究大多采用定量模拟的研究方法。他们通过构建目标函数,分析了资源税对矿产资源生产、消费、政府收益的影响等等。国外学者通过定量研究认为,有些税费会减少矿产的供给,延长矿产的生产时间,有些税费会增加供给,加快资源的耗竭,因此,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制定相关的税收政策。

相对于国外的研究结论,国内专家对资源税的研究基本上都采用了定性的方法。这可能是因为国内外情况不同,国内构建模型的条件不具备或是模型构建的困难较大。对于矿产资源税,国内专家学者主要有三种意见:一部分专家认为资源税的实际征收违背了其开征的初衷,起不到调节矿山级差收益的目的,因此,建议取消资源税;一部分专家认为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都是矿产资源价值的实现形式,都体现了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因此,建议将二者合并;还有一部分专家认为煤炭资源税的存在是合理的,但是其征收方式不合理、税率偏低、与价格脱钩等原因造成了资源的严重浪费,这些专家建议以资源储量为基础征税,或从量征税改为从价征税,或提高税率等。

【参考文献】

[1]Hotelling,H.TheEconomicsofExhaustibleResources[J].JournalofPoliticalEconomy,1931.

[2]Dasgupta,P.;Heal,G.M.;Stiglitz,J.E.TheTaxationofExhaustibleResources[J].PublicPolicyandtheTaxSystem,1980.

[3]鲍荣华、杨虎林: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征收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J].地质技术经济管理,1998(4).

[4]张举钢、周吉光:我国矿产资源税问题的理论与实践研究[J].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7(4).

资源税论文范文6

【关键词】资源税 地租理论 外部性

一、从资源地租理论看资源税费的功能定位

资源税的存在理论依据:国家凭借政治权利获得税收,凭借所有权利获得租金,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理应获得租金,而矿产开采人获得开采权利后,由于矿产资源禀赋的差异,其开采难度、收益会有较大的差别,因此,国家又有必要对其征收税金。

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分为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国家不仅有权取得绝对收益,而且要调节级差地租。绝对地租体现在我国的资源税费改革中就是1982年提出的矿区使用费。极差地租理论分为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从资源的角度,对资源的级差地租Ⅰ征税即对不同质量资源占用开发者有差别地征税。资源角度的级差地租Ⅱ即对连续对同一矿床追加投资,通过提高劳动生产率来获得超额利润,一般可以增加矿产的可利用程度,我们可以对此部分减少征税。

二、从外部性理论看资源税费的功能定位

从产生的效果来看,外部性分为正的外部性和负的外部性,前者会产生外部经济,后者则产生外部不经济;从成本转嫁过程来看,又可分为代内外部性和代际外部性。如果外部性的成本转嫁时间较短或几乎没有时间的滞留,即可将这类外部性视为发生在一代人之内的代内外部性;如果外部性的成本转嫁涉及到了不同代,可为代际外部性。资源开采即造成了代内外部性,又造成了代际外部性,因此,从外部性的理论角度,我们应该基于此理论对开采者进行征税。

自然资源的开采常会产生环境负外部性问题。例如,煤炭资源的开采会造成植被破坏、地表坍塌、水资源污染、严重时还会引发各类地质灾害。又如,对森林的大规模砍伐会造成水土流失、部分物种的灭绝、周围环境的破坏等。由于自然资源是相对有限的,这种外部性的成本转嫁可能会发生逐步的转嫁,当代人对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开采使用不仅对当时的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形成代内不经济,而且必然会影响到后代人,从而导致后代人的价值损失,产生代际外部不经济。

三、从资源税的功能定位看我国资源税的改革方向

2010年《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出率先在新疆实行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从价计征。2014年《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指出煤炭资源税的计征不再实行从量计征,税率幅度为2%到10%。由此可以看出,近年来国家对于资源税费的改革多是从征管角度的调整,我们要从资源税的功能定位探索资源税的改革方向。

(一)从补偿国家所有权角度

1.逐步拓宽资源税的征税范围。现行资源税征收范围过于狭窄,我国从1993年虽然逐步扩大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并于1994年将探明的153中矿产资源全部纳入征收,但是,从国家所有权来看,资源税还应扩大范围,才能保证国家权益不受损失。虽然将所有属于国家的资源全部纳入资源税不切实际并且有一定的征收难度,但是我们应该从最为匮乏的资源入手,逐步扩大范围,比如水资源。然后逐步将所有不可再生资源纳入征收范围,包括耕地资源、森林资源、滩涂资源等。

2.改进资源税的计征方法、提高征收比例。我国现在的改革主要为从量与从价计征的转化,但是从价从量不是根本的改革方法。当资源价格本身较稳定时,两种税的影响完全一样,当资源价格上升时,显然从量征收是一种较轻的税,当资源价格下降时,显然从价征收是一种较轻的税。对于企业来说,资源价格下跌时,希望从价征收,但是资源价格要受到经济形势、供需弹性等因素的影响,由从量改为从价,只能是帮助企业暂时渡过难关。但是,资源税的制度设计并不是以企业的盈利的根本,而是以合理利用资源为目的。从国家取得经济补偿的角度看,我国资源税实行从量与从价相结合的复合计方征法,在开采阶段征收一定的从量税、在销售阶段征收一定的从价税,既避免资源的浪费现象又防止资源价格上涨导致国家利益的损失。并且,适当提高资源税的征收比例,也能促进我国资源利用由不可再生资源到可再生资源的转型。

(二)从补偿负外部性角度

1.补偿代内外部性。我们有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专项资金,但是,资源型地区的环境多年来似乎只有恶化,所以我们从资源的开采环节征收的资源税,到未来可能从资源的使用环节征收的环保税,都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环境的治理。我们要加大资源开发地生态恢复资金的使用监督和评价机制,确保资源开采地的生态恢复。

2.补偿代际外部性。我们要建立严格的生态补偿机制。从矿产资源可持续发展角度,要实现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必须摆脱我国粗放式的矿产资源开发模式,走资源综合利用、循环利用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同时国家通过对新能源的鼓励开发利用,逐渐减少对不可再生能源的依赖,从而减少对后代资源的掠夺。最后,我国应将与自然资源有关的消费税、环保税、相关收费等收入,按照属性、功能、支出用途等加以分类整合,按照各个税种的功能,合理划分税源,并结合政府间清晰的责任划分,明确资源税的支出方向,实现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相一致,最终达到合理利用资源、节约资源、开发新能源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靳东升,周华伟.我国资源税收制度现状、问题和改革.税务研究,2010年7月.

[2]刘尚希.资源税改革:关键在于定位.中国改革,2009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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