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每周工作计划范例6篇

行政每周工作计划

行政每周工作计划范文1

关键词:高校机房;科学;行政管理;管理人员

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无论是哪个行业,那种职业,其行政工作千头万绪。要管理社会各种公共事务,需要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心理学和法学等学科的专业知识。行政管理学就是综合了这些学科的基本知识,自成体系,形成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学科。笔者在临沧师专从事机房的管理工作,尤其觉得行政管理对我们开展工作影响极大,特别是科学的行政管理对提高机房管理工作实绩至关重要。为此,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从以下几个方面简要谈谈对高校机房的科学行政管理。

一、提高机房管理人员工作效率方面的科学行政管理

高校机房的管理涉及课程教学过程中的管理、课后的设备管理、维护维修等管理任务。许多高校机房管理分工越来越细,越来越明确,相应的管理人员也就越来越多,甚至造成管理岗位设置不合理,所以科学的行政管理对高校的发展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科学的行政管理能合理安排管理人员的工作时间,使管理人员人人有事可做、责任到人,最终将高校机房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和工作任务有机地结合起来。那么,如何将提高高校机房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和工作任务有机地结合起来呢?那就需要科学的行政管理。

1.制作一份便于实施的工作计划。对于平时的日常管理工作,应先制定一份工作计划,计划在先,心中有数才能使工作有条不紊。高校要有机房管理的工作计划,无计划工作是盲目的、无目的的,是不允许的。对于高校来说,制定机房管理计划的依据是机房的教学计划或机房的课程表。制作计划的周期定为一个学期,但应将机房管理的计划分解为日计划和周计划。因为高校教学是以周为周期安排的,而机房设备故障却呈现出临时性,设备维护需每天进行。每个工作日结束的前半个小时,先盘点当天计划的完成情况,并整理第二天计划内容的工作思路与方法。一般来讲,机房管理人员会尽力完成当天的工作,因为当天完不成的工作将不得不延迟到下一天完成。这样必将影响下一天乃至本周的整个工作计划,从而陷入明日复明日的被动局面。在制定日计划的时候,必须考虑计划的弹性,不能将计划制定在能力所能达到的100%,而应该制定在能力能达到的80%,这是由管理者的工作性质决定的。因为,管理者每天都会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情况,如上级临时交办的任务。如果每天的计划都是100%,那么,在完成临时任务时,就必然会挤占已制定好的工作计划,原计划就不得不延期了。久而久之,计划就失去了严肃性,机房设备不能及时修复,将大大影响机房的使用。

行政每周工作计划范文2

第一条为深入做好**中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转变群众生育观念,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22号)、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开创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新局面的意见》(**委发〔20**〕23号),结合**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区区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以及户籍在本区的其他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在校学生、无业居民等各类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涉及奖励、扶助、优待金等相关经费,企业单位列入成本税前开支,区级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其他人员由**中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不计入家庭收入基数(区级差额拨款事业单位,非区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可视本单位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部分奖励

第四条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从取得《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分别发给5至10元的奖励金。

第五条对持有《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60周岁,分别给予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符合《**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了《光荣证》的夫妻,分别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金。

第七条持有《光荣证》的职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增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增发基本养老金。

第三部分扶助

第八条持有《光荣证》且享受低保政策的独生子女父母,独生子女死亡、重度残疾(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二级重残为准)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每人每月在享受原低保金基础上再增发50元计划生育扶助金,直到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60周岁后可享受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扶助政策为止。

第九条持有《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独生子女发生意外重度伤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二级重残为准)、死亡,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60周岁后,每年发给600元生活补助金,并按规定办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国家特别扶助制度试点范围对象不再重复享受。

第十条持有《光荣证》的低保家庭,独生子女在年满18周岁前发生慢性肾衰、急性白血病、小儿脑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肝炎、先天性心脏病、核黄疸等重大疾病时,视其病情并经审核批准,一次性发给3000-6000元不等的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

第十一条对按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到指定医疗服务机构进行计划生育手术,出现并发症,依法鉴定确诊为四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患者,每人每年发给1200-1800元医疗补助金直至亡故。

第十二条区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每年确定一定数量的独生子女特困户、中年独生子女死亡户、独生子女伤残户以及其他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按比例分配到区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进行帮扶,每户落实200-1000元的专项扶助金。

第四部分优待

第十三条持有《光荣证》的低保家庭,其独生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免收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

第十四条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下岗失业人员优先办理再就业小额贷款;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在介绍独生子女就业时减免求职介绍费、登记费、培训费;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务工就业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介绍。

第十五条区工商分局对持有《光荣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家庭经济困难的,减免个体工商行政管理费。

第十六条区房地局在实施廉租房补贴时,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并持有《光荣证》的家庭优先考虑。

行政每周工作计划范文3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和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规划与管理

第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在本辖区内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九条本市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合理调控人口数量、人口年龄结构、人口分布的政策及制度,使人口状况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十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系统,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的汇集和管理工作,开展人口总量、人口结构、人口出生和死亡、人口迁移等人口变动和发展趋势的中、长期预测工作。

本市各级计划生育、公安、卫生、民政、统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奖惩。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接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公安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做好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将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社区服务工作中。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质量监督及技术人员培训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生育、节育、不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指导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制定相关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在农村经济政策方面支持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经济。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在学生中有计划地开展人口基础知识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应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十三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规民约,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实行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协助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五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第十七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

第十九条育龄夫妻生育子女,实行《生育服务证》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

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一条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没有单位的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六)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第二十二条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三条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第二十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独生子女父母的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

本市有条件的乡镇,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以工代赈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六条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推行计划生育的奖励、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规定的奖励费发放和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八条本市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的健康水平。

第二十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婚前教育和优生指导,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承担计划生育及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一条政府免费向已婚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药具,避孕药具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发放,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第三十三条育龄夫妻应当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提倡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第三十四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五条接受节育手术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凭医疗单位证明,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休假期间视为劳动时间;农村居民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照顾。

第三十六条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七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已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奖励和优待的夫妻,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待,退还已领取的奖励费,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四十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

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在给予农村福利时予以适当限制;聘任为干部的,应予解聘。

第四十一条育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外省市户口,违反规定生育的,夫妻本人及其子女的户口不予批准进京。

行政每周工作计划范文4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推动“三晋康家”工程扎实开展,提升“好娃娃”工程和创建“好娃娃”幸福家庭总体水平,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解除全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独生子女死亡或三级以上伤残家庭,以下简称计生特殊家庭﹚的后顾之忧,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计生特殊家庭的关心和关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结合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从解决计生特殊家庭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不断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创新人口和家庭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形成计划生育和生育关怀相结合的新格局,促进人口问题的统筹解决。

二、工作机制和目标

建立“政府主导、部门配合、政策推动、社会参与、统筹协调”的关心关爱计生特殊家庭工作机制,通过对计生特殊家庭开展经济扶助、精神慰藉、生产扶持、生活关怀、医疗保障、养老扶助服务,逐步建立提高社会地位、增加经济补贴、开展亲情关怀、解除养老后顾之忧、提供医疗保障、实施应急帮扶“六位一体”的计生特殊家庭关怀扶助服务保障体系。使他们真切感受到看得见、摸得着的关爱,坚定信心,健康生活,真正体现“响应党的号召不后悔,实行计划生育不吃亏”。

三、计生特殊家庭对象确认标准根据国家计生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和标准,凡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包括纳入我市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管理5年以上的流入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经审核合格,均可享受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关怀扶助政策:(一)独生子女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年龄满49周岁的家庭;(二)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年龄满49周岁的家庭;不达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二级以上伤残家庭只享受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不达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三级以上伤残家庭且具备再生育意愿和条件的只享受再生育关怀扶助;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患有重大疾病的农村或城镇低保独生子女家庭只享受重大疾病补助。

四、关怀扶助政策根据计生特殊家庭实际需求,围绕逐步建立“六位一体”的计生特殊家庭关怀扶助服务保障体系,开展以下关怀扶助。1、55周岁以上的计生特殊家庭根据本人需要,提前列入市计生家庭居家养老服务范围,免费配发居家养老一键通,每年发放100元至200元政府购买服务券;2、65周岁以上的计生特殊家庭如自愿入住养老机构,每年享受1000元至3000元护理、床位补助费;3、患重大疾病的49周岁以上计生特殊家庭成员经申请审核享受1000元至50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4、长期患大病住院治疗的49周岁以上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享受每天30元至80元的聘请护工补贴﹙每年不超过50天﹚;5、49周岁以上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享受免费开展心理咨询疏导和市县人口计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500元的生殖健康检查服务;6、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不幸身故后,由所在村两委或单位工会及人口计生干部帮助料理后事,发放1000元至3000元的临终关怀补助金;7、对独生子女死亡和二级以上伤病残、且不再生育的家庭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8、对有生育愿望和条件的计生特殊家庭免费开展再生育关怀活动;9、组织村人口计生专干和亲属、邻居、志愿者与计生特殊家庭开展结对帮扶和生产活动互助活动;10、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患有重大疾病的农村或城镇低保独生子女家庭享受1000元到3000元的重大疾病补助。

五、保障措施和部门职责

(一)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人口计生委、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人社局、监察局、农委、总工会、老龄委、团市委、妇联、残联、慈善总会、计生协会等相关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市计生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计生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工作的开展和落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口计生委。

(二)发挥部门优势,形成关怀扶助计生特殊家庭合力。相关部门要结合本单位实际,主动履行职责,落实计生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实施意见和十部门出台的35项优先优惠政策。人口计生委、计生协会要协调、组织各相关部门落实好计生特殊家庭关怀扶助行动工作;准确掌握计生特殊家庭数量、结构、分布、需求情况;严格审核关怀扶助对象,建立计生特殊家庭关怀扶助档案,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财政部门要建立财政支付为主、社会募集为辅的生育关怀扶助基金。市本级设立100万元专项资金,各县市区财政要按照财政拔付或社会抚养费提取15%等办法建立生育关怀扶助基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计生特殊家庭成员,落实享受减免个人出资和提高报销比例优惠政策;在开发公益性岗位时,优先照顾安排困难的计生特殊家庭。民政部门要将困难的计生特殊家庭优先列入低保对象;优先将农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的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列入五保对象;计生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对象患有特殊病种的,在享受其他医疗待遇后,给予特殊病种救助;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优先入住老年公寓,并享受优先入住和优惠待遇。

卫生部门要落实计生特殊家庭父母﹙60周岁以上﹚在各类医疗机构免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治疗等政策;为65周岁以上的计生特殊家庭父母每年提供一次健康管理服务。农村经济部门要为农村的计生特殊家庭优先开展科技培训,发放小额贴息贷款,帮助他们发展生产,脱贫致富;扶贫办在投放扶贫资金、确认开发项目、移民搬迁等方面上优先照顾计生特殊家庭。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慈善总会、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突出特色,创新活动载体,定期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组织联谊活动,帮助他们建立沟通思想的渠道,提供交流和诉求表达的场所,积极开展志愿者贴心服务和精神慰藉服务,解决日常生活困难,鼓励走向新的生活。

行政每周工作计划范文5

本标准规定了XXXX有限公司对于内部会议召开的组织、安排及其它各项事宜。

本标准适用于XXXX有限公司对于召开内部会议的管理和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

《会议纪要》

《会议签到表》

3 要求

本公司内会议的组织、安排工作按本制度执行

3.1 会议组织

2.1.1 公司级会议:公司员工大会、年度总结计划会和各种代表大会,应报请总经理批准后,由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召开。

3.1.2 专业会议:即全公司性的技术、业务综合会(如经营活动分析会、质量分析会、生产技术准备会、生产调度会、安全工作会、项目小组会议等),由会议召集人负责组织协调安排。

3.1.3 系统和部门工作会: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由各部门主管决定召开并负责组织。

3.1.4 车间(班组)会:由各车间主任或班组长决定并主持召开。

3.1.5 外单位在我公司召开的会议(如现场会、报告会、办公会等)或业务会(如联营洽谈会、用户座谈会等)、一律由人事行政部受理安排,有关业务对口部门协助做好会务工作。

3.2 会议的安排

3.2.1 例会安排:为避免会议过多或重复,公司正常性的会议一律纳入例会制,原则上要按例行规定的时间、地点、内容组织召开。例行会议安排如下:(见表一)

序号 会 议 名 称 组织部门 主 持 人 时 间 地 点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1 年度总结计划会 人事行政部 总经理 每年元月 公司行政楼

培训中心 班组长以上干部人员

2 每月生产计划会 生 产 部 生产部长 每月25日 公司会议室 车间主任以上干部人员

3 每月工作总结会 人事行政部 人事行政部长 每月2日 公司会议室 车间主任以上干部人员

4 部长协调周例会 人事行政部 副总经理 每周一16:40分 公司会议室 各部门部长或临时特邀人员

5 生产部周例会 生 产 部 生产部长 每周六13:00分 公司会议室 生产部人员、车间主任或临时特邀人员

6 质控部周例会 质 控 部 质控部长 每周六16:40分 公司会议室 质控部全体人员或临时特邀人员

7 其它临时性会议 另安排确定 另行安排确定 另行安排确定 公司会议室 另行安排确定

3.2.2 其他会议的安排:如遇特殊情况,相关部门需临时召集会议,须事先与人事行政部取得联系,以便安排会议场所和提供必要的设施,会议组织由责任部门负责。

3.2.3 凡人事行政部已列入会议计划的会议,如需改期,或遇特殊情况需安排新的其他会议时,召集单位应提前二天报请人事行政部调整会议计划,未经人事行政部同意,任何人不得随便打乱正常会议计划。

3.2.4 对于准备不充分,重复性或无多大作用的会议,人事行政部有权拒绝安排。

3.2.5 对于参加人员相同、内容接近、时间相近的几个会议,人事行政部有权安排合并召开。

3.2.6各部门会议的会期必须服从公司统一安排,坚持小会服从大会、局部服从整体的原则。

3.2.7 会议主持人和召集单位与会人员都应分别做好准备工作(包括拟好会议议程、提案、汇报总结提纲、发言要点、工作计划草案,决议决定草案,落实会场,安排好座位,备好茶具茶水,通知与会者等)。

3.2.8 参加会议人员无特殊原因不能请假,如请假需经主持人批准。参会人员须准时到会,未及时请假或迟到者,会议开始五分钟内每次罚款五元,五分钟外按每分钟一元处以罚款,并由主持人开出罚单。

3.2.9 与会人员应知无不言、集思广益,一经会议决定之事,应按期完成;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不得随意走动,不得在会场内接听手机(会场内应将手机设定为振动或无声状态)或大声喧哗。

3.2.10 会议组织部门应在会后24小时内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按《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执行。

3.2.11 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未正式公布之前,不得私自泄露,否则按泄密论处。

行政每周工作计划范文6

一、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

建立和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有利于缓解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实际困难;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更好地体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率先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切实把这件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的大事落实到实处。

二、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政策,按省人口计生部门规定执行。根据省制定的统一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抓好落实,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三)直接扶助,到户到人。通过发放机构直接发放扶助金,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扶助金。

(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制定措施,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五)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把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开展“幸福工程”、“生育关怀”等活动结合起来,形成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扶助对象。我市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户籍在济南市境内;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

对于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由各级政府、社会组织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对于目前已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扶助对象,按照本方案规定相应调整扶助标准;对于符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基本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本方案规定,不再重复执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二)扶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三)扶助对象的确认。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工作。具体程序是: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3.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4.省、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原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四)资金来源。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分级负担。按照省方案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我市补助方案:商河县,省级补助50%、市级补助40%;章丘市、历城区、高新区,省级补助30%、市级补助40%;其他县区省级补助50%、市级补助30%。省、市级补助后的差额部分,由各县(市)区补齐。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配套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并对全部资金进行严格监督管理。

(五)资金发放和管理。

1.资金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县(市)区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农村可将此项扶助金并入“齐鲁惠农一本通”发放。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每半年发放一次,每年7月份发放上半年的扶助金,次年1月份发放下半年的扶助金。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发放机构领取。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2.资金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扶助资金的预决算、转移支付、总量控制和监督管理。人口计生部门及时掌握并监督发放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并将扶助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建立个人账户和拨付资金情况应及时反馈给同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此项资金可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统一管理。

四、组织管理、检查监督和工作考核

(一)组织管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要建立经常性协调机制,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与检查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要把实施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工程、“关爱女孩”行动、计划生育“生育关怀”、“幸福工程”等项工作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各项政策的综合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