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范例

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范文1

监督法制及其它方面的问题

对政府权力进行制约的廉政法制建设严重滞后。在廉政立法方面,法律法规的制定尚不完善,主要是廉政立法体系还不完善,其规定带有应急性、政策性的特点,如政府经商办企业有后患时,才出台有关规定。廉政行为准则大多也是一些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道德教育和党内文件,像文件中的“不许”、“不准”、“严禁”之类的原则规定,缺乏实施的可操作性,对违反了之后应如何处置没有做出相应具体的规定。这种规定不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来起制约作用,很难对官员的行为起到严格的制约作用。由于立法不完备,廉政立法缺乏总体的法律指导,使许多腐败分子有机可乘,逃脱制裁。例如,中国廉政法律体系中一直缺少“财产公开申报法”和关于吃、请、受、礼的明确规定,这导致了许多隐形腐败猖獗:有的政府人员拥有的私人财产与其正常收入明显不符,但因没有国外的“私人财产说不清不行”的法律规定而无法确认其腐败行为。中国到现在还没有一部《监督法》,也没有正式的《反贪污贿赂法》和《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请法》。

司法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较薄弱。司法监督的优越性在于其严格、公开的司法程序,使监督具有权威性。因此,司法监督也是最有效的监督方式之一。但是,目前我国司法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还是显得比较薄弱。就法律来讲,虽然《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对法院依法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仅限于合法性方面,且又奉行不告不理的原则。截至2000年6月,全国各地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557877件,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断依法拓宽,案件类型达50余种,几乎涉及所有行政管理部门的各类执法行为,从案件处理的情况看,基本上保证了司法的公正性,原告胜诉率约占结案数的40%。总的来看,“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制度在不断排除各种干扰中步履维艰地前进着,成绩不可低估。而行政执法中往往问题较多的恰恰在于自由裁量权的不当行使,对此法院除了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行为可以判决变更外,更多的却是无能为力,对于我国专门执法监督机关的检察院来讲,因其监督对象的不清,大大制约了其作为专门监督机关监督功能的发挥。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赋予检察机关对任何执法主体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但是在实践中检察院除了对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执法活动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有关的法律监督外,对面广量多的行政执法活动难以实现其监督权。

传统行政文化对执法监督的不利影响。在我国行政实践活动基础上积淀而形成的行政文化,有着丰富的内涵与鲜明的特点,比如重人治,轻法治,特权观念,世袭观念,官本位观念,严格的等级制等等。这些行政文化在历史中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已不符合现代社会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的要求,并与行政民主原则和行政效率原则相悖。另一方面,中国是一个礼仪之邦,讲究“和为贵”一团和气,皆大欢喜被认为是最好的结局,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中国人非常讲情面,爱面子,不愿得罪人,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等。在一项调查中,对于“人情大于法”认为是个别现象的有30人,占4•84%;认为是少数的有66人,占10•65%;认为只部分的有191人,占30•81%;认为一半有67人,占10•81%;认为大多数的有261人,占490%,可见人情风已成为影响行政执法监督的一个主要因素。

对策与思考

强化执政党和权力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权力,形成外部监督的整合和权威。

加强党对政府的监督。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必须坚持其对国家生活的领导,也包括党对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党对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的方式主要有: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并通过党的各级组织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实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过程进行监督;推荐优秀干部担任政府重要职务来实现党对政府工作的监督;最主要的是通过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和处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纪政纪的行为,监督政府公职人员依法行政。

改进和健全权力机关的监督。(1)借鉴瑞典等国的经验,设立我国的人大监督专员制度。在国外,不少国家的议会也推行议会监督专员制度。该制度源于19世纪初期的瑞典,后传入北欧国家。二战结束后相继被西欧、英联邦各国、美国的若干州、甚至亚洲的日本等吸收效仿。如以瑞典和英国为代表的许多国家,其议会内部都设置了议会监察专员,监督对象主要是政府业务类官员和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虽然建立该机构的最初目的是为了监督法律执行,限制国家行政、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不合法、不公正的行为,但由于它分别受理一切控告国家机关包括军事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案,并有权进行调查、制约公权滥用,在救济和维护公民权益方面,可谓功不可没。现在,各种类型的监督专员制度已经分布于世界各国,据统计已有7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议会监督专员制度,仅国际监督专员协会就有50多个国家成员。(2)设立专门的行政执法稽查特派员制度。行政执法稽查特派员由各级政府提名的人大代表并由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人员组成;由省派往地区,由地区派往县,由县派往乡镇。各级行政执法稽查特派员组成的行政执法稽查特派员委员会作为本级人大的专门委员会,直接对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该委员会的地位可适当高于其他专门委员会,享有人、财、物配置的优先权和议事的优先权。各级特派员有人、财、物等配置的优先权和议事的优先权。各级特派员在人、财、物等方面享有相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的自由独立权,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级稽查特派员的双重领导,在双重领导管辖出现冲突时由上级人大裁决;在派驻地享有对行政执法具体活动、财务管理、人事变动等方面重大事情的知情权和听证权,对重大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及时报请同级行政执法稽查特派员委员会予以审查监督。这一制度不仅可以改变以前人大各部门分兵把守降低了人大整体监督效能的情况,而且大大降低了人大行政执法监督的社会成本。

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加快廉政法律的建设。欧美一些国家在刑法、民法中均规定了严厉打击和处理行贿受贿、贪污盗窃、失职、渎职的措施,并且将公务员兼职受礼、财产异常变动、配偶和亲属接收利益赠予、从事与公职不相宜的活动、侵占公有财产和他人财产、影响政府工作效能等违规违法事项的裁处均用准则、条例、法规等形式确立下来颁布下去。如美国的廉政立法还具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细密。立法对事项规定得非常具体,使每个公职人员都能“对号入座”,可操作性和适用性很强,实践中也容易落到实处。二是周全。美国的联邦和州两套立法系统都非常重视用法律来规范公职人员的行为,行事时都有法可依、于法有据。“仅联邦制定的公职人员行为规则就达4万多项,对政府官员个人财产申报及乘坐公车、吃请受礼等都作了具体规定。”我国必须从实际出发,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制定《举报法》,把举报的受理、举报线索的处理、受理举报部门的权利义务、举报人的权利义务及对举报人的保护奖励等作出明确规定;制定《监督法》,从监督体系、监督内容、监督手段、操作程序等方面,对公务员执法行为全面监督;制定统一的国家《行政程序法》,建立完善的行政听证、表明身份、顺序、公开说明理由、卷宗阅览、时限、回避、、紧急处理、委托、审执分离、联合决定、复议、司法、审查以及行政协助制度。#p#分页标题#e#

完善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使行政执法监督经常化、程序化、制度化。首先,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监督不应只限于了解执法情况,而且要通过对执法情况的了解达到督促被监督对象严格依法办事、改进执法状况之目的。因此,只有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将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职责分解落实到具体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依法确立每个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责权限、执法标准、工作程序、工作制度以及保障实施的措施,确立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要与建立行政管理公示制、评议考核制、错案责任追究制结合起来。其次,应建立健全执法过错追究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过程中,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其行为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违法现象,既损害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又损害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种行政执法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追究,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要求。我国的法律有80%多是靠行政机关执行的。在执法中,不按执法责任制规定作为,引起了许多问题。由于有些行政机关不认真贯彻执法责任制,近几年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数量越来越多。1999年我国《行政复议条例》废止、《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后,仅23个省、市、自治区不完全统计,当年就新收到行政复议申请达32170件,比上年增长了35%以上。由于有些行政机关不认真贯彻执法责任制,“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的情况也越来越严重。据最高法院统计,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后的十年中,全国各级法院受理一审行政案件57万件,政府败诉率高达40%。有个市的龙港区法院1998年审结的行政诉讼案件中,政府败诉率竟高达94%。由于有些行政机关不认真贯彻执法责任制,使法律的权威和政府的形象都受到了严重影响。因此,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依据《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失职和不当行政的行政执法机关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予以行政处分。

创新层级行政监督体制,逐步形成监察、审计、政府法制监督的有机整体。一是改革监督体制与机遇。在现有监察、审计、政府法制监督的基础上,可探索一种既有分工,又有协作的“三合一”的监督体制,通过实现监督体制网络化,克服多部门分散监督的弊端,实现监督的整体效能。目前,党的监督,人大监督,政府层级行政监督,司法监督,新闻监督,社会监督各自为阵,并没有形成一股“监督合力”,人多势众却监督不力,造成很大浪费。究其原因,根本在于监督机制上不合理。因此,在改革体制的同时,要探索一种新的监督体制,逐步试行“各类监督联系会议”,“定期联合办公制度”,“案件移送制度”等,通过沟通协作,使分散的监督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二是积极实施政府法制监督。政府法制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辖区内的行政机关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并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不合法、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依法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一种法制制度。

加强社会监督

强化监督手段和权威,加大惩戒力度,同时也要进一步明确监督者的责任。强有力的监督手段和权威是保证执法监督工作富有成效的重要因素,也是确保依法行政、建成法治国家的一个要件。从我国监督工作的经验教训和现实情况看,执法监督职能机构都应当拥有强硬、高效和完备的监督手段,包括披露材料权、扣押财物权和人事处分权。同时,执法监督工作本身应当严格遵守程序,如果监督者有违法处理、处理明显失当或拖延不处理等违法失职行为时,也必须承担相应责任,真正做到任何公权力都受监督。

转变行政执法方式,注重服务与合作。目前,我国行政执法方式以管制方式为主,激励方式较少采用。上海市是全国公认的行政执法较为规范有序的地区。根据1998年、1999年行政执法统计数据表明:1998年上海市行政执法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总数为2286万件,其中行政许可约1032万件,占45•14%,行政处罚约1332万件,占59%;行政强制措施15万多件,占0•68%;其它行政行为6万多件,占0•26%。1999年共作出具体行政为2055万件;其中行政处罚占具体行政行为总数的59•5%;行政许可占39•5%;行政强制措施占0•91;其他行为占0•04%。由此可以推测,全国各地的行政执法主体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中,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占绝对大多数,而其他行政行为微乎其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政府职能的转变,执法机关应改变执法方式。

行政执法范文2

工商行政执法中的行政控制考察

工商行政执法中的行政控制同样以制度化方式和非制度化方式存在。其中以内部审批制度和领导批示两种行政控制方式最为典型。工商行政执法中的制度化控制———内部审批制度内部审批制度直接指向行政机关内部或者行政系统内部的行政执法,一般是通过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属于制度化的控制方式。每一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均体现这一控制,行政执法人员对这种控制的设置及其运行有着明确的预期。

内部审批制度的层级设置。案件主办人制度。所谓案件主办人制度,是指工商系统内部办案部门依法查办案件时,实行由一名主办人带领若干名协办人组成办案团队,其他执法人员予以辅助配合,共同完成办案工作的内部管理制度。该制度明确了案件主办人的选任、职责、考评、责任追究等事项,是行政执法内部审批制度的组成部分。案件调查启动后,案件便被分配给以案件主办人为主组成的办案组,该案件主办人的确定是通过内部审批的方式由机关负责人指定;执法过程中各项措施的建议均由该案件主办人提出;最初的执法处理建议也是由该案件主办人来拟定;本单位、上级单位对执法的考核之优劣也归于该案件主办人,而且,一旦被认定为错案,该主办人还要承担主要的执法过错责任。负责人审批制度。负责人审批制度是指办案机构、法制机构、办案机关负责人对于采取某种行政执法之程序措施或实体处理的建议进行审核并予以批准或者不批准的行为。这一制度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相关的执法措施或实体建议经案件承办人员提出后,办案机构(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设执法机构)负责人进行审核,如果同意,则提交进行下一步内部审批;二是经由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批同意后,这种最初由承办人员提出的处理建议上升为办案机构的处理建议,再报送办案机关负责人(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审核批准,成为执法机关的处理决定;三是一些重要的建议事项(如处罚建议)设置有专门的机构进行核审,为机关负责人决定提供参考,通常是办案机构将处理建议报送至法制机构审核后,再报送局负责人决定。工商行政执法中的负责人审批制度通常以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为依据,依下级人员或机构的申请而启动。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即对特定事项的行政执法及其处理,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通过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决定制度首先是一种民主决策的机制,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对拟做出的处理决定发表各自的观点,最后通过某种票决的方式进行“多数决”来做出决定,一方面可以保障有关人员的参与权,同时部分防止权力恣意,提高寻租成本。这一制度还体现科学决策的制度功能,承认个体的理性有限性,强调发挥多数人的智慧和判断力,通过多数人的知识互补以避免个体的认识能力局限性。

内部审批的节点设置。工商行政执法过程中哪些项目需要设置内部审批环节以及通过何种层次的立法进行设置,涉及到行政控制与行政效率之间的平衡,显得非常关键。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内部审批的设置。(1)行政处罚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依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依据听证作出决定须经过审批。(2)行政复议法:延长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和根据复议意见作出复议决定须经审批。(3)行政强制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延长冻结存款汇款期限须经审批。(4)相关实体法律中的规定。一是关于延长期限的审批。如国务院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延长15日需要经过审批。二是关于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审批,后为行政强制法所吸纳。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必须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工商行政执法程序性规章中的内部审批规定。2007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在多年的工商行政执法理论与实践探索基础上颁布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工商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内部审批控制的节点设置更为详尽,具体包括两大内容:一是程序性事项的内部审批:立案、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案卷核审、案件调查期限延长等;二是实体性事项的内部审批: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有关物资处理等。这些审批节点均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操作,内部审批过程通常载于固定格式的表格。

工商行政执法中的非制度化控制———领导批示非制度化的行政控制方式不对所有行政执法及其事项进行控制,而是针对不同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选择性控制,同时这种控制方式也未在行政执法法定程序中作出制度性规定。领导批示中的“领导”,通常是指根据行政权限对下级机关或者负责人有领导权的负责人,由于职责分工的缘故,通常不能通过内部审批的方式来进行行政执法的控制,“批示”就成为其控制行政执法的重要方式之一。

领导批示对工商行政执法的控制。领导批示通常是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行为来提出其处理意见或指示精神,因而具有选择性和针对性。从领导批示的材料来源来看,有行政系统内外二种来源。行政系统内部的来源是指由下级机关或者其他机关报送过来的与行政执法有关的材料。如下级行政机关将有关立案或者查处的情况以信息通报的方式向上级机关报送,上级领导在阅后觉得有必要对该执法行为进行限制或者推广,就以批示的方式进行。行政系统外部来源就更为多样。新闻媒体报道、群众举报、权利人投诉、信访等材料,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均可成为领导批示的材料来源。一旦领导批示介入工商行政执法,执法过程就同时受到领导批示和法律规定两个方面的控制。工商行政执法的启动、程序、内部审批、处理均有较为完善的法定规则,领导批示介入后,就要同时遵从批示件的处理方式。例如,国家工商总局在《关于办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件的规定》中明确批示件必须落实具体承办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并明确相应的办理时限和程序,在办理结束后,“要及时上报办理和落实情况”。关于批示件的处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各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地各级政府均有类似的承办主体、承办时限等程序性规定,工商行政执法在其执法事项被领导批示介入后,就要根据批示之来源遵守各自的批示办理程序规定。工商行政执法本身受到内部审批的内部行政监督、行政复议产生的外部行政监督、行政诉讼相关的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等。当领导批示介入工商行政执法后,工商行政执法就还受到领导批示相关的监督。如,国家工商总局的《关于办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领导批示件的规定》对未能按时完成办理、办理质量差、违法保密规定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追责机制。对于领导批示件的办理情况,通常被纳入部门绩效考核,成为工商行政执法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p#分页标题#e#

工商行政执法中的领导批示的分类。工商行政执法中的领导批示通常体现为指示性、意见性的批示,③直接对工商行政执法工作产生控制作用。从其批示所涉及的具体内容来考察,可以分为与程序相关的领导批示和与实体相关的领导批示。与程序相关的领导批示。一般来说,工商行政执法的具体方式、立案、期限等与执法程序相关的问题可直接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领导批示涉及的程序性内容通常涉及到以下几方面:(1)执法主体的选择。即由哪一级或者哪个部门完成行政执法,或是几个部门共同完成,或是以一个部门为主,其他部门配合完成等等。(2)是否启动行政执法。这种程序性内容的领导批示实际上起到案件来源的作用。“请某某部门予以查处”之类的批示无疑是对是否立案直接作出指示。(3)与行政执法期限相关的领导批示。一般情况下,领导批示因为事项的特殊性而要求加快行政执法的办理期限,如“从速办理”、“及时办理”,甚至直接指示办结日期等。与实体相关的领导批示。领导批示对工商行政执法的控制除了在程序方面外,还涉及到实体问题。(1)与行政强制相关的领导批示。在行政强制措施是否采取、采取何种行政强制措施的问题上,如果有相关材料引发关注,领导批示就有可能介入。(2)与行政处理相关的领导批示。领导通常会根据相关材料所反映的情况进行判断,提出“从重处理”、“从严处理”、“从轻处理”、“妥善处理”等意见或指示。这种实体性处理的建议虽然没有具体到“罚款10000元”这样的程度,但还是对行为性质和自由裁量作出了限制。由于执法资源的有效性和执法监管对象———市场行为的复杂性之间的矛盾,领导批示就成为分配执法资源的重要方式;同时,领导批示的选择性能够使有关行政执法事项得到针对性的特殊解决。但由于这一控制方式具有的非制度化特性,难免会受相关负责人的个人意志影响,因而有时难以给执法人员及社会公众以明确的预期。

行政执法中行政控制的功能评析

加强行政控制以确保有效地行政执法,进而有效地实现行政执法目标,从这一点来看,在中国语境下行政执法中的行政控制毫无疑问具有独特的功能。

积极功能

行政控制能够满足行政执法专业化的需求。现代行政执法随着现代社会分工的日益精细化而日趋专业化。在行政执法权运行过程中,行政机关设立有专业的内部机构和专门的程序来对权力的运行进行控制。④例如,执法权的程序性运作的控制———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建议、处罚前告知均须进行审批,对实体权利处理的控制———强制措施采取、行政处理作出也必须经过批准。这种专业性同时还体现在执法依据的把握上。以工商行政执法依据为例,由于不同的行业、不同商品的相关市场具有不同的市场规则,行政机关对市场参与者是否遵守以及如何遵守这些规则进行引导和评价,需具有与规则相关的知识。通过内部的行政控制来监督、组织、管理行政执法,能更好地满足这种专业化的需求。行政控制具有对行政执法权的控权功能。⑤将具体的行政执法权进行分解,使其权力的行使由多个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来完成,使行政执法权的启动、执行、审查、批准置于不同机构和人员之手,任何一方的行为均不能产生法律效果。由于行政执法的完成涉及到若干内设机构的诸多执法人员,职务行为可以如同电影中的慢动作一般分解成若干动作,通过内部审批的或领导批示的方式来进行控制。例如,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责令暂停销售等调查措施直接对当事人的经营活动产生影响,涉及到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对此类行为设置内部审批,使其必须通过执法人员申请、执法机构(内设)负责人审批、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方能使该行为生效,从而使该职务行为的运作更为慎重,有利于控制行政执法权的运行以保障公民权利。

消极功能

行政控制具有一定的人治色彩。从制度化的内部审批控制来看,其控制的方式、节点设置、控制程序设置均具有制度化的特性,通常按照事先制定的程序运行,应属“法律控制”下的内部审批。然而,在内部审批中,执法人员根据案件情况提出程序性或实体性建议,之后的审批意见均由相应机构或机关的负责人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之类的意见来推动行政执法运行和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无论从行政执法系统内部人员的视角还是从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和一般社会公众的视角来看,行政执法的启动、开展、处理终结均表现为负责人意志的作用,而不是法律运行的结果,从而使行政执法披上了“人治”的外衣。而非制度化的领导批示控制介入具体行政执法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其灵活性的特征又使领导批示的内容难以使其指向的对象———下级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市场参与者、一般公众形成确定的预期,其“人治”的特征更为明显。行政控制难以遏制违法行政。违法行政表现形式多样,其违法主体具有多样性。在行政执法中,将行政执法进行分权,具体执行由执法人员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均置于负责人之手,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执法人员滥用行政权或者不作为。然而,在这种分权中,决策权和监督权统一于负责人,使负责人的决策权行使缺乏有效的监督。第二,目标管理方式是行政管理的主要方式之一,为了实现良好的管理目标,行政机关或者负责人突破法律底线执法,常被称为“良性违法”而获得认同。⑥第三,这种行政控制本身具有的人治色彩使行政执法过程具有主观随意性,执法的正确性依赖于执法者特别是负责人的素质高下,难以遏制违法行政的发生。因此,行政控制并不能确保行政执法按照法律的规定运作,而且还有可能演化为集体违法、良性违法,而这种违法行为往往免于追责。

行政执法范文3

【关键词】林业;行政执法;问题;综合执法模式

在现代化社会的发展中,人们的生活质量与经济水平不断提升,使人们对生态环境与资源的保护提高重视度,能够通过自身的努力加大对生态资源的保护,确保生态环境的稳定发展。对此,还需要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结合我林木资源发展情况,采用法律法规对其的保护。但是在林业行政执法过程中,还是会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而引发一些问题,不利于对林业资源的保护,还需各部门积极参与,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要求的规范性实施,从而发挥出林业行政执法的重要作用。

1林业行政执法问题

1.1不合理的机构设置

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与实施,需要得到各领域的支持,能够在实施过程中积极配合,确保整体的工作质量与效率。结合目前我国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情况分析,还存在着机构设置不合理问题,相关部门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各项工作内容与工作职责划分的不明确,不仅会出现重复管理的情况,而且还影响整体的工作效率,各部门之间缺乏沟通与交流,无法及时发展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所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使问题越来越大,加大林木资源的损失程度,无法发挥出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价值。

1.2不完善的法律制度

在现代化社会的发展中,生态环境的保护引起各领域的高度重视,而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可有效确保生态环境的平衡发展,而目前我国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所具有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那么在各项工作开展于实施的过程中,就无法确保工作质量与效率[1]。虽然我国林业部门加大了对法制相关知识的宣传力度,但是没有形成统一化的宣传体制,无法提高群众的积极性,无法利用公众力量加大对林业的保护,对我国林业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严重威胁。

1.3执法队伍综合能力待提升

为促进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与发展,最主要的基础条件就是具备专业化的执法人员与队伍,在各工作环节中都对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与综合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2]。而目前我国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中,还不具备专业化的执法队伍,对执法人员的综合能力没有过高的要求,有的人员甚至是从基层中提拨上来的,对各项工作内容与相关制度掌握的都不全面,在执法过程中无法对相关制度的合理应用,严重影响到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效果。

2林业行政执法综合执法模式应用策略

2.1重视基层建设,确保执法工作的开展

林业行政执法综合执法模式的应用,还需要结合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发展情况分析,要确保森林资源分布均衡,组建专业实施小组,针对各地区的森林资源实地勘察,把勘察工作中相关信息数据的详细记录,由各部门相互讨论与探究,注重基层建设力度,对林业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能够引起各领域对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视度,并积极参与其中,发挥自身的作用,可不断提升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效率与质量,利用法律法规加大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从而确保现代化生态环境的平衡发展,为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与实施提供有利条件。

2.2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影响范围

为使各部门与人员意识到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还需要加大对其的宣传力度,采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创新多样化的宣传渠道,扩大其影响范围,使大众都积极参与到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中,为我国森林资源的保护提供安全保障。而宣传渠道的多样化,可以利用媒体传播,也可以通过教育部门的积极配合,积极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公开课,从小就加强对学生环境保护意识的培养,可全面提升学生的环保素质[3]。同时,对激励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可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与自主性,增强生态环保工作力量,从而为林业保护增加一份可靠保障。

2.3完善监督机制,提升执法工作质量

监督机制的制定与实施,都需要各部门的积极参与,明确自身的工作内容与工作职责,结合实际发展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监督机制,并加大对其的实施力度,在实施的过程中对其不断地完善。结合目前我国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情况分析,制定监督机制是重要的核心工作,并在各项工作中正确实施,能够对监督机制不断完善,确保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使大众积极自主地参与到监督工作中,发挥出林业行政执法的重要意义,有效避免林业资源的浪费,全面提升林业行政执法工作质量。

3结语

综上所述,为促进我国各领域的全面发展,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大了对生态环保的保护力度,积极开展林业行政执法工作,重视基层建设,确保执法工作的开展,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影响范围,完善监督制度,确保执法工作质量,有效确保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实施质量与效率,为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参考文献

[1]崔颖.刘文锋.榆林市农业综合执法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农家致富顾问,2015:57.

[2]李建超.农业综合执法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分析[J].南方农业,2019,13(06):105-106.

行政执法范文4

近年来全国各地破坏电力设施、妨碍电力施工的涉电违法事件呈上升趋势,窃电现象也相当严重,直接威胁电网的安全运行,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供用电秩序,而且也使国家和电力企业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由于我国电力立法滞后于电力体制改革,造成电力行政执法体制始终没有理顺,无法形成一支有力的电力行政执法队伍,涉电违法行为得不到追究和惩处,电力行政执法工作难以有效展开,困难重重。三门峡市电力行协以为政府服务、为行业服务为宗旨,根据自身情况,对电力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电力行政执法机构概况

随着政企分开工作的推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将原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移交给地方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同时接受地方政府的指导与监督。改制后的电力行政执法职能完全由政府部门承担。为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确保三门峡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使电力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和城乡人民生活,经三门峡市电力行业协会积极与市发改委、市法制办多次沟通协商,报省政府法制办同意,决定由市发改委领导成立三门峡市电力行政执法队伍。2003年11月份,三门峡市电力行业协会从市供电公司挑选14名电力专业人员与市经贸委4人组成三门峡市电力行政执法队伍,由市经贸委领导开展电力行政执法工作。2003年经市经贸委、市法制办组织进行的培训和考试合格,18名电力行政执法人员取得了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电力行政执法人员于2004年以行政执法手段成功制止3起违法开挖事件。

电业局输电运行人员发现陕县东凡乡西凡村、三门峡市经济开发区南关村、湖滨区郭寺园头村分别在220千伏九五线305#杆、110千伏五棠线73#铁塔、220千伏五甘线46#铁塔附近开挖取土,有的接地网被挖断,有的基础下已掏成大洞,有的已灌水浸泡,严重威胁着电杆和铁塔基础的安全,电业局在当地制止无效的情况下,紧急向市经贸委报告,市经贸委制作行政执法文书,以经贸委(2004)三电责改字第1号、2号、3号“危害电力设施安全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形式,由行政执法人员按法定程序送达。这三个村在接到通知书后立即停止了开挖取土的作业,并按要求将土回填,基本恢复了原状,保障了电力设施的安全,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初见成效。借此良机,为进一步扩大影响,2005年7月,经市发改委同意,又成立了县级电力行政执法队伍。举办了电力行政执法培训班,参加培训人员包括各县市区发改委19人,各县市电业局专业人员59人,共计78人。由市法制办和电力行协对电力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了综合法、行政许可法及电力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先后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等综合法律知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简称“一法三条例”)等电力专业法律知识,经考试合格,为78名电力行政执法人员颁发了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为更好的保护三门峡电网的安全运行提供了保障。

电力行政执法工作

1.认真学习,提高素质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除完成日常工作外,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办法,先后有计划的学习了《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电力法》、《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供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通过学习,提高了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

2.加强宣传,赢得信任在允许的范围内宣传普及国家电力法和行政法规知识,2005年9月的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月中,各县市区电力部门采取了多种宣传措施,在办公区门口,在主要街道悬挂了横幅;各供电所、线路班在管理维护线路的沿线刷写保护电力设施的标语;设立了电力设施保护知识宣传咨询点,开展义务咨询活动;并配合市局宣传车队,在市县进行巡回宣传,营造出一个“以保护电力设施为荣,以破坏电力设施为耻”的良好舆论氛围。2008年6月4日,全国安全咨询日。电力行协会同供电公司和有关县市电业局,以《排查治理重大隐患构筑峡市坚强电网》为主题,组织五十多人带着宣教挂图、彩色传单、电力法规以及触电现场救护的“仿真模拟人”走上街头,设立专柜,为市民群众进行现场讲解、示范表演和咨询服务。收到很好的互动保电宣传效果。卢氏县电业局精心组织,认真开展“送电力设施保护知识、送电影下乡”活动。真正体现电力企业关爱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和谐社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以高电压等级输电线路比较集中、电力设施被盗窃破坏严重、中小学集中的村、镇为重点,从2007年7月23日开始放映专题片《电网安全保畅通》,每乡镇放映不少于2场次,全县放映50余次。同时还开展了现场电力安全咨询、电力设施保护图片展览等宣传活动,有效的提高了群众的爱线护线意识。

3.规范执法程序,坚持持证上岗自2003年12月,第一批人员领到执法证允许在辖区内依法执法开始,就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拟定了执法程序。从发现问题或接到投诉后的登记,到现场取证、亮明执法证依法制止,填写《危害电力设施安全责令改正通知书》,报电力主管部门,送达,限期整改等步骤做了规定,在执法工作中做到人员合法、依据合法、过程和法、处理合法,并对每次执法行动做到“事前充分准备、事中严格执行,事后及时总结”。

4.依靠群众,培育电力设施保护示范区建设电力设施保护示范村的重点是转变人的观念,提高村民的素质,只有具备了新思想、新观念、新文化、新技术,才能达到共建电力设施保护示范村的目标。为此,借新农村建设的契机,为灵宝市东车村举办了“电气化与新农村”、“安全用电”知识讲座,并请专家现场答疑解惑,旨在让全村干部群众提高保护电力设施和安全用电意识。东车村村委会也做出了积极响应,对村里沿街各路口、各类电杆、铁塔和村镇所有的变压器、各家各户责任田的电线杆一一进行加固防护,并安排专人看护;制定出一套电力设施保护制度,做到电力设施无盗窃、无损坏、无事故。使村里形成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用电的良好局面。同时,组织以东车村为中心的周边八、九个行政村领导人,在东车举办“友好协作保护电力设施”座谈会。会上,大家就保护电力、利国利民等达成共识。会后各行政村分别与供电公司签定了保护电力设施“友好协议书”,义务对各村辖区内的高压线下树木和临建设施进行清障。截止2007年9月,东车联合体已经义务线下伐树2900余棵,清障数十处,确保了国家财产和村民生命财产的安全。2006年10月,电力行协组织有关专家按照标准对其进行了现场考评和验收,认为符合标准,正式授予东车村“电力设施保护”示范村。目前,东车村所在的尹庄镇,已经把全乡镇都创建成电力设施保护示范基地。2007年11月《,国家电网报》以《示范镇是这样建成的》为标题进行了专题报道,这项工作得到了充分肯定。新闻媒体对东车村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连续给与高度关注。《三门峡日报》刊登《灵宝有个依法治电先进村》,三门峡市电视台报道《我市电力设施保护现场会在东车召开》;《河南电力报》专题报道《为何这方格外平安?》;在三门峡市和全省电力系统都产生了很大反响。#p#分页标题#e#

行政执法范文5

行政执法作为一种始自近代的客观社会存在,其理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必受之于某种人类价值判断的引领,并将其作为自身的精神追寻所在,而这种价值判断暨精神追寻便是行政文明。恩格斯认为“文明是实践的事情,是一种社会品质;文明是相对于蒙昧、野蛮的一种社会状态。”[1]法国前首相、政治家基佐认为“文明这个词所包含的第一个事实是进展、发展这个事实。”[2]日本学者福泽谕吉认为“文明是一个相对的词,其范围之大无边无际,因此只能说它是摆脱野蛮状态而逐步向前进的东西。”[3]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文明是一种社会品质和状态,一种以人类社会的开化程度和进步状态为判断标准和评价尺度的品质和状态,而人类社会的美好、发达、进步诸因素应是其应有之义。基于对文明内涵的认识,我们便可以对行政文明“是什么”做出较为正确的理解。行政文明作为整个人类文明的子系统之一和政治文明的重要构件,其文明程度直接标示着社会生活特别是公共行政的发展与进步状态。公共行政既包括以行政理念、行政道德、行政制度和行政法规等为主要内容的主观形态,也包括以行政机构、行政职能、行政方式、行政行为等为主要内容的客观形态。简言之,意识、制度和行为是公共行政的关键要素和主要内容。如果公共行政的进步状态以文明进步程度为评价标准,那么作为公共行政三要素的行政意识、行政制度和行政行为也必须以此作为评价标尺,暨公共行政的发展与进步要有高度文明的行政意识、高度文明的行政制度和高度文明的行政行为做支撑,并且三者相统一、相融合。因而,所谓行政文明,就是一种行政管理的进步状态与理想实践,是一种在政府治理过程中,以符合时展的现代行政理念、科学的现代行政制度、规范的行政行为为最高规范和指导标准,旨在维护公众利益、提高行政效能的行政管理进步状态与理想实践。

行政文明是行政执法适应时展,迎合人类需求的必然选择。行政执法作为将行政法从文本规定转化为人们的实际行为规范的手段必然受制于行政法基础理论的规制与指引,也只有在正确的行政法基础理论的指引下,才能为行政执法的目的、原则、制度、功能、规范提供一定的基本依据与理论基础,而行政法理论基础是对行政法现象的本源性解释,这种解释也应当有一个最终的逻辑起点和现实起点。如果深入考察作为部门法的行政法的产生、存在及未来发展,我们可以得出其逻辑起点和现实起点应该是行政文明,暨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应当是行政文明,也就是说行政文明乃行政执法之“法的精神”。首先,从社会历史背景看,行政法产生的根本动力是人们对行政文明的迫切要求。行政法作为各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部门法始于自由资本主义的兴起,而历史上出现的各种行政法学流派的思想,不论是“管理论”、“控权论”还是“平衡论”,都只是我们实现国家管理目标的路径或模式选择。同时,人们在追求善治的过程中逐步实现了传统人治行政向现代法治行政的转变,管制行政向服务行政的转变。

这种政府行政理念与管理模式的转变其最终目的就是实现一个理性的、充满公平正义的、高度文明的人类社会。我们推进行政法治的目的是建立法治政府,而法治政府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一个更美好、更发达、更进步的人类社会。即行政法治的践行是为了达至更高层次的行政文明,而行政文明是为了实现更文明的社会。[4]其次,行政法在现代社会存在的理由和价值旨在维护和推进行政文明并最终实现社会文明。行政法的存在是因为其可以促进现代行政文明的下列目标的实现:一是行政法及其制度的运行和调整均应体现人民本位、权利本位;二是行政法及其制度的运行和调整都以自由、公平、高效作为价值追求的目标和评价体系;三是行政权运行的法治化;四是政治生活的民主化,进而促进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的民主化。[5]由此可见,行政文明乃是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和现实起点。行政执法作为行政法的具体表达形式必须秉承此精神,把行政文明作为执法制度与实践的价值评判标准、理论向度与精神追寻。

行政理念是行政文明建设的灵魂,是人类发展进步的重要源泉。行政执法理念作为行政执法实践的灵魂,它是现代政府实现自我再造的核心要求。这种理念必须具有全局性、先导性,在促进政府发展和进步的同时也必然带来整个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实践证明,政府行政执法文明建设有其自身的逻辑,这种逻辑首先是政府执法理念的创新,然后是引导政府执法体制的变革,最后到政府执法行为的规范落实。此过程中,政府行政理念的创新与转变起着基础性和先导性的作用。转型期间有法不依、执法不公、滥用职权和违法侵权等执法失范现象层出不穷,行政执法日益陷入困境,实际上与行政执法理念的滞后、匮乏或不正确有很大关系。行政执法还固于传统的人治执法理念,而新的善治行政理念在旧思维、老传统的束缚下难以得到真正的释放与提升。

“行政执法”作为法学概念确立已久,对于其具体内涵与外延,我国法律实务界和学术界观点各异,有广义的理解,有狭义的理解。从多种观点对行政执法的内容界定来看,都存在着一个共同的视角缺陷:既主要从行政主体的权力方式视角来界定行政执法,将行政执法看作行政主体(限指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的行为。但是,现代行政执法已不再是单纯的官方行为,或是命令加执行的简单刚性模式,而是强调行政方与行政相对方在利益博弈过程中实现双赢的动态行政,体现更多的是民主行政、参与行政、合作行政、服务行政。所以,“行政执法”基于现代性与时代性的要求其内涵与外延需要得到进一步延展。首先,行政相对人、行政第三人理应与行政机关、授权组织同成为行政执法主体。他们既享有行政法上的权利,又承担行政法上的义务。其次,行政执法不再是单纯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静态行为,而是双方参与博弈的动态过程。其要求行政相对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知情、参与、表达、申诉、救济等权利得到有效的落实与保障。最后,行政执法的最终体现的结果具有双服务性。即既服务于公共利益,也服务于私人利益。[6]两者利益的优先权必须得到理性的、公平的对待,公共利益并不当然高于私人利益。对行政执法内涵与外援的再理解更好的回应了现代行政对文明的希翼,也为从执法理念到执法制度和方式的改进和创新打下坚实的基础。因此,为了实现对行政文明的追寻,我们必须在行政执法理念反思、行政执法制度重构与行为重塑中突显参与、合作、服务、协商、沟通、互信,而不是单方的命令和裁断、管制、强制,甚至暴力。#p#分页标题#e#

法治理念是实现法治的灵魂,是行政执法的理念统领。法治理念主要包含法律至上、公权力限制、公平正义、人权保障等内容。法律至上是法治赖以实现的根本保障,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本的活动准则,特别是拥有公权力的行政机关必须厘清权力的边界,自觉在宪法和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使公权力,把执法权力纳入法治的轨道,受到法律的约束与控制。同时,公平正义是行政执法最普遍的价值追求。公平合理、及时高效、程序正当应当成为行政执法坚守的原则性要求。另外,尊重和保障人权是行政执法的价值实质,行政执法必须以人为本、保障人权、尊重人格。总理在2010在8月27日召开的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专门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改进执法方式,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总理讲话寓意深刻:行政执法中对人的尊严的尊重,已经成为衡量行政执法合法性、正当性的基准。“罪错应负责任,人格不容侮辱”,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精神。

民主是一种政治制度,其理念的最大特点在于,它以公民的意志作为其政治合法性的基础,其实践就是全体公民有权并且能够直接或间接地,积极或消极地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过程。行政执法作为实现国家公共管理职能,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提供公共服务产品的手段,在实践中必然触及多方利益,特别是私人利益。因此,让利益相关方平等参与、谈判沟通、交流协作、共同治理或者自主管理,在平等相处和自由选择的行政过程中实现相关利益体的良性互动,在和谐的民主氛围中实现利益的择优选择。相比传统行政管制模式下行政权力的单方意志和手段,这种在相关利益体共同参与、共同认同下达成的利益妥协或共赢更有利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良好实现。在强调国家善治的今天,充分尊重民意,引导民众参与已是一种必然选择,也只有通过行政方与行政相对方的参与、协商、合作等行政实践,才能实现集权性的传统行政管理向民主性的现代公共治理的转变。

建设服务型政府是中国政治发展的一项重要战略目标和任务,它要求摒弃传统的官僚制式的社会管制型政府理念,树立行政方与行政相对方携手合作的社会治理理念和公共服务理念。实践中,要求公职人员剔除“政治式”的治民、管制、命令、强制、服从等思维和行为,把以民为本、执法为民、与民共治作为行政执法的理念,实现管制向服务的转变,服务融于管理、管理与扶持引导并重。同时,行政公职人员应当树立“顾客导向”的服务意识,在尊重、理解行政相对方的基础上,改进管理方式,顺应由管理行政、秩序行政、指令行政转向服务行政、给付行政、指导行政这一时代潮流,主动为公民提供信息、政策、专业技术方面的指导帮助以及各种公共服务。通过积极行政持续为公众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这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也同我们国家、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一致的。

契约理念的实质是一种法制理念,法制“契约”是现代社会运行的基础,是正义、公平的基础。现代社会就是个契约社会,政府“契约意识”所表现出来的信用状况在如今法治社会建设中特别是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亦尤为重要。所谓“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行政机关处于社会体系的核心位置,必须发挥在诚信社会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其信用状况表明政府的成熟程度和行为规范水平。当今中国社会诚信严重缺失在极大程度上归因于政府的诚信缺失,而行政执法难的根结也在于诚信的塌方,因为我们无法回避本应最讲诚实信用的行政公职人员乃至我们政府却是最不讲诚信这一事实。因此,行政文明执法首先要求公职人员及政府树立诚信意识。只有代表公权力的政府诚信,才能形成社会诚信、官民互信、全民互信;只有本着互信、互谅、互助的原则,诚信执法,才能使政府的行政行为表现出应有连续性和可预期性;也只有诚信执法,才能实现执法的公开透明避免执法过程的暗箱操作或任意改变,“躲猫猫”、“俯卧撑”等行政现象也不会荒诞出现。

和谐理念的本质内涵是共同发展。以人为本,树立个体的人性尊严,尊重个体的地位与价值,实现资源与财富合理公正分配,共享发展机会是和谐理念的应有之义。古语云:“以和邦国,以统百官,以谐万民”。构建和谐社会,行政执法也要注入新思维,让和谐执法成为行政执法的主流。行政执法的最佳状态也是和谐:执法者与执法对象的和谐,执法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和谐,执法权力与执法责任的和谐,合法与合理的和谐,实体与程序的和谐,管理与服务的和谐。[7]实践中由于部门利益膨胀、法律意识淡薄、执法能力差等原因,暴力执法、野蛮执法、无理执法、滥用联合执法、突击扫荡式执法屡禁不止,更有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怕硬欺软的行为,不尊重弱势群体和底层劳动者的地位与价值,不尊重他们的享有发展机会的权力,冠以维护公共利益的美名采取野蛮暴力的手段损害他们的人性尊严和剥夺他们的发展机会,这都与和谐社会格格不入。

法治、民主、服务、契约、和谐五大理念为行政执法提供了理念先导,也为行政文明这一伟大的精神追寻和价值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原则方法。在先进的现念的指引下,行政公职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必须树立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理念,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尊严与权益,严格执法程序,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诚信执法。新理念下的行政执法方式突显非权力化的典型特征,它意味着政府与公众之间的相互信任、相互支持和相互尊重,体现了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服务与合作。[8]新型行政执法方式具有两个明显的特征,一是执法方式呈现立体结构模式,不再是传统的简单的“命令—服从”的扁平结构模式。在这种模式里,行政法主体之间(包括行政相对方及行政第三人)的关系是良性互动的,以沟通、协商、指导、合作为主要手段;二是新的执法方式具有回应型的性质。在双方良性互动的基础上,以非强制、人性化的执法为主要方式,以增进彼此信任和实现社会合作为主要目的,以统合行政机关的权力资源和行政相对人的社会资源为基本内容,以柔性化和人性化为其特点。在公益与私益、私益与私益之间的冲突中,努力寻求多元利益的协调,突出以行政主体对相对人利益和意志的充分尊重和平等对待。在法治理念的挈领下,执法方式的完善与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p#分页标题#e#

现代行政意味民主与平等参与,行政命令和行政强制作为高权行政执法方式引入民主理念已是现代行政的内在要求。尊重民意,平等参与,在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表达权、建议权等得以充分表达的前提下,使执法的过程和结果展现在行政相对人可预期的范围内,继而行政命令或行政强制所暗藏的行政方与相对方之间的冲突得以减缓或消解,执法的良好效果得以实现。比如,在作出行政征收等涉及相对人利益的行政命令之前,本着公众参与、民主协商、共同治理的观念,积极邀请行政相对方的参与,在给出行政征收情况说明,听取吸纳相对方意见后,最后作出行政命令或决定。当今社会频发的执法流血冲突、暴力抗法、征地维权上访等现象很多是行政方在缺少相对人民主参与,忽视其利益诉求的情况下,因缺乏民主的高权行政所引发的执法恶果。

现代行政即是服务行政,为公众提供更多的优质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是其应有之义。体现在执法方式上,需要行政方由消极执法向积极执法转变,由单向管制向主动服务转变,要求主动为行政相对方提供政策指引、信息帮助、技术指导以及各种公共服务,通过正面、积极的方式引导、鼓励相对人参与行政执法事务,让其发挥行政执法中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而后自愿按照执法机关指出的路径或符合行政目标的方向去作出行为。美国环境执法实践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借鉴,其通过以环境行政信息公开、排污收费、排污权交易和贷款等为主要内容的行政引导和指导,强调行政执法的服务功能,成为现代行政服务执法的成功典范。

行政执法范文6

一、工作内容

(一)监督检查县政府有关部门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情况

1.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开展及落实情况;

2.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开展及落实情况;

3.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开展及落实情况。

(二)监督检查县政府有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1.“一单两库”基础数据录入和检查事项清单动态调整情况;

2.年度计划制定和任务完成情况;

3.运用平台办理执法案件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县政府有关部门行政执法规范化情况

(四)监督检查县政府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及备案情况

二、有关要求

行政执法范文7

一、行政执法的若干理论问题

伴随着我国行政执法的实践,相关理论建设也取得一定成就。笔者尝试就其中几个主要问题进行梳理,并在某些方面提出自己的理解。

(一)关于与行政执法有关的概念行政。

“行政”一词早见于《史记•周纪》:“召公周公二相行政,号曰‘共和’。”〔1〕哈耶克提出,西方国家宪政的本质在于三权分立。即一般认为的立法、司法、行政权力的分立。〔2〕长期以来,人们从不同角度对行政一词作了不同解释。我国《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3〕这个解释比较简明,但比较笼统。《汉语大词典》对行政的释义有二:一为“执掌国家政权,管理国家事务”;二谓“机关、企业、团体等内部的管理工作”。在《行政法学》教材中解释为:行政是指国家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4〕这些解释已比较具体了。执法。执法是法律实施的基本形式之一。在法理上,执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执行法律的专门活动。国家机关包括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两大系统。〔5〕行政执法。由于对“行政”“、执法”各有不同的理解,因此对行政执法也有不同解释。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涵义的认知,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类:第一,在现实层次中,认为该行为是行政执法机关对执法对象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一类行为方式。行政执法对象一般表现为被动接受。因此,这种层次对行政执法的认知,从某种角度是一种行政执法机关的单方行为。第二,在行政法学角度的认知上,重点强调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中,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之间的法律意义上的“平等关系”,这个层次的理解强调的是两者的互动关系。第三,在行政管理学角度上,则是放在社会整体环境里,认为是一种对社会整体调整、规范、管理的行为,重点强调其社会整体互动特征。〔6〕海洋行政执法。通常指运用法律手段实施海洋管理。具体讲,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包括政府及其授权职能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海洋环境、资源、海域使用和权益等海洋事务执行法律的专门活动。海洋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表现形式之一。〔7〕笔者认为,海洋行政执法是海洋行政机关及其人员贯彻法规和政策的全部活动或整个过程。其行为包括以下不同层次、不同阶段的多方面的内容。

(二)关于行政执法的主体与客体行政主体

是一个重要的行政法学概念,被广泛使用于法国、德国及日本等国的行政法学理论中。但各国在其实质内涵、责任归属、分权背景、使用目的等诸多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异。在法国,行政主体是指具有行政权能,并能负担由于行使行政职权而引起的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它包括国家、大区、省、市、镇和公务法人。在德国,行政主体是指在行政法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具有统治权,并可设置机关以便行使,借此实现行政任务的组织体。在日本,行政主体是行政权的归属者。在我国,根据目前理论界的通说,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8〕海洋行政执法的主体。一般来说,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国务院、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政府决定,或者由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委托,对海洋行政事务享有行政执法权的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就是海洋行政执法的主体。但有的人也认为,海洋行政执法主体只有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与海洋有关的部门只能称其为涉海行政主管部门;涉海部门所管理的事项只能称其为涉海事务,并非海洋事务。在我国,能够成为海洋行政执法主体的途径有两个:一是根据法律规定依法产生或者获得。即要获得海洋行政执法权,必须要有法律根据。二是根据政府决定和行政机关委托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第18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9〕基于这种认识,笔者认为,海洋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包括国务院和沿海地区各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和涉海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海上执法队伍。这些海洋行政执法主体归纳起来有三类:第一,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第三,由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其权限内委托的符合法定条件的事业组织。那种认为海洋行政执法主体只有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看法,不仅不符合实际,不利于调动有关行政部门的积极性和充分发挥各有关行政部门的作用,而且有悖法律规定。〔10〕所谓执法的客体,即执法行为所要调整的对象。海洋行政执法的客体可以分为三类:(1)组织和个人进行的海上活动。(2)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海岸涉海活动。(3)海洋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活动。

(三)关于综合行政执法

1.综合行政执法的含义

从语源考察,这一概念首次出现在国务院法制办给北京市城市管理部门的改革复函中。学界对综合行政执法的内涵进行了长期深入的研究,其理论归纳也比较多。有代表性的是以下三种:(1)认为是指“一个行政机关或法定组织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集中行使有关几个行政机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的一种行政执法体制”〔11〕,即职权合一。(2)认为是“由依法成立或依法授权的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关的行政机关所具有的行政权的一种制度”〔12〕,即主体合一。(3)认为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当行政事态所归属的行政主体不明或需要调整的管理关系具有职能交叉的状况时,由相关机关转让一定职权,并形成一个新的有机的执法主体,对事态进行处理或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执法活动”〔13〕,即调整合一。笔者认为,以上观点都是正确的。即综合行政执法是执法机关的综合和执法权力的综合,或者说是执法主体的重组和执法权的调整。某种意义上说,综合行政执法是从联合执法的不断修正发展起来的,但是,综合行政执法不同于联合执法。笔者认为,联合执法仅仅是几个主体在一起活动而已,往往是临时性或随机性的,没有发生几个主体或几种职权的综合,不具备综合行政执法的要件。#p#分页标题#e#

2.综合行政执法的类型

对综合行政执法的类型有不同的划分方法。李国旗从五个视角做了区分:第一,依据法律来源不同,分为行政授权综合行政执法和地方法规授权综合行政执法;第二,依据权力配置的不同,分为相对集中行政权的综合执法和部门内部执法权集中的综合行政执法;第三,根据行政行为种类的不同,分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综合行政执法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综合行政执法;第四,依据综合行政权是按照地域还是按照领域配置的不同,分为区域型综合执法与领域型综合执法;第五,根据综合领域不同,分为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与其他领域综合行政执法。〔14〕笔者认为这种区分比较全面和系统。

(四)关于执法俘获与被俘获

规制俘获(thecaptureofregulation)理论的起源可以追溯到马克思关于大企业控制制度政策的观点:一方面,公共品的资源稀缺性决定了其分配是不均等的,而为了维护本团体的利益,各个利益集团产生了俘获政府规制者的动机;〔15〕另一方面,基于理性“经济人”的假设,规制者(立法者、政府及其官员)同样也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经济或政治利益的驱使容易使得他们的规制行为产生偏差,被俘获的规制者与某个利益集团形成“利益勾连”,提供有利于特定利益集团的管制政策。规制俘获理论的研究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传统规制俘获理论和新规制经济学的规制俘获理论。史蒂格勒指出:立法者和政府手中掌有着国家赋予的强制性权力,从而为某一产业利用规制政策赢利提供了可能性。某些利益集团通过贿赂、收买政府官员等手段,使得规制者成为被规制者的“俘虏”,支持、参与甚至分享垄断利润的活动,从而使得政府规制成为垄断利益的保护伞。第二个阶段是新规制经济学俘获理论。由拉丰、泰勒等人提出,信息的不对称性是发生规制俘获的重要因素,并进一步提出了委托—理论的分析框架。〔16〕根据新规制经济学的分析框架,海洋行政执法的背后是多种的利益诉求和博弈,也涉及多个利益群体的委托关系,主要为:第一,在我国现有的立法体制下,海洋行政机关尤其是行政执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这一过程中执法部门往往根据其自身的利益考量,有选择性进行信息提供———尽管它也要接受来自立法部门的监督;第二,海洋行政执法机构与被规制方是规制与被规制的关系,海洋执法机关为了法律秩序的实现对相对人的行为进行规制,而被规制方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可能贿赂、收买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可能会接受俘获甚至去主动猎获(寻租)从而实现执法俘获;第三,社会公众或其他利益群体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或自身利益不受侵犯,有权利要求执法部门提供公正、有效、合法的服务。

二、中国海洋行政执法的现状

我国海上行政执法的范围越来越广,执法事项越来越多,执法能力越来越强,执法力度越来越大,执法水平越来越高。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目的明确和任务全面的执法体系

我国海洋行政执法的范围广、事项多、任务重。笔者将其目的和具体任务进行了整理,具体内容如下:海洋渔业执法。根据《渔业法》规定,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海洋渔业执法的主要任务是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管理渔业船舶和渔港、养殖业执法,负责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维护国家海洋渔业权益和边境水域渔业权益,保障渔业生产秩序和渔业安全生产等。海洋环境保护执法。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海洋环境保护执法由相关部门分工负责。海域使用执法。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海域使用执法的任务是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海事执法。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及直属海事机构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和登记、防止船舶污染和航海保障等行政管理和执法职责。〔17〕海上安全执法。沿海公安边防总队、支队、大队是公安机关部署在海上的唯一执法力量。分别行使地(市)级政府公安机关、县级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派出所相应的职权。对发生在我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行使管辖权。加强与外交、海军、海关、渔政、海事、海监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和配合。海上缉私执法。缉私警察实行海关和公安双重领导,以海关领导为主。海关总署缉私局在广东分署设立广东分署缉私局,在全国41个直属海关分别设立各直属海关缉私局,在部分隶属海关还设有170个隶属海关缉私分局。

(二)有序的执法程序与模式

海洋行政执法既有陆上的监督管理活动,又有海上的监督管理活动。陆上的执法程序包括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行政奖励、行政合同、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海上的执法程序包括定期维权巡航执法、监视、监测、现场检查、调查取证等。我国在海上行使行政执法的主要有国海监、海事、渔政、海警和海关5支队伍,采取的执法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以各自执法为主,二是特殊情况下的联合执法。

(三)当前仍然存在的问题

第一,对违法行为处理不够有力。据国家海洋局的《2010年中国海洋行政执法公报》,全国各级海监机构的执法情况。各级海监机构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并没有都作出行政处罚。其原因是执法成本、执法手段问题,还是其他问题,需要调查研究。

第二,海上联合执法组织不够规范。目前,我国海上执法队伍主要有五个。除《海洋环境保护法》原则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在海上实行联合执法”外,与海上执法队伍有关的其他法律都没有作出“可以在海上实行联合执法”的规定。因此,现在实行的海上联合执法基本上是自行组织,各取所需。其组织形式、任务和要求,以及执法原则和违法处理权等,都无法可依。#p#分页标题#e#

第三,海上联合执法效果不够理想。各种形式的联合执法往往注重造声势,而对针对性、实效性不够重视。特别是跨区域的海上联合执法和全国性的海上联合执法,都不如“专项行动”的执法效果好。需要探讨提高执法效果的路径。

三、中国海上行政执法改进的取向

(一)制定海上联合行政执法专项规定

为了规范海上联合执法行为,提高执法的能力和效果,建议由国务院制定海上联合行政执法专项规定。在规定中明确海上联合行政执法的主体、任务,执法范围,各参加联合执法部门的责任,参加联合执法人员的条件,实行现场检查、登临检查的要件,对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对重大违法事件的处理权限,对紧急事件的应急措施以及应当遵守的纪律等。

(二)强化涉外执法权

海上执法涉及的部门多、事项多、范围广,执法环境不仅海况复杂,而且可能发生的情况也非常复杂。为了使执法主体有效应对各种复杂情况,应当进一步强化“海上执法权”。目前,我国现行涉海法律所规定的法律责任,都是针对国内涉海活动违法者的行政处罚,没有规定涉外的执法权。建议在制定或者修改涉海法律时,明确规定海洋和涉海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涉外违法事件的执法权、执法手段和措施。

(三)调整和改进海上行政执法模式

目前,我国海上行政执法是以单部门执法为主,以多种形式的联合执法为辅;联合执法又多是单一目标的。建议在现有基础上,形成更加规范全面的条块结合的三维执法模式,即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海上执法队伍负责领海以外的海上执法(包括单目标和多目标,专业部门和联合执法),沿海地方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的海上执法队伍负责组织领海以内的海上执法(包括单目标和多目标,专业部门和联合执法)。这种模式既能覆盖我国所有管辖海域,又节约执法成本,执法效果也会有较大提高。

(四)加强海上执法能力建设

目前,我国海上执法所用的船舶、飞机和监视、监测、检测设备等远远不能适应海上执法的需要,很难做到及时发现、准确定性、快速跟进、果断处理。建议增加投资,加快所需先进设备的研究步伐,争取在“十二五”期间使我国海上执法能力达到监管立体化、执法规范化、管理信息化、反应快速化,基本形成与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保障国家安全相适应的执法能力。

行政执法范文8

一、落实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一)在行政执法公示方面:一是我局能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所有公开信息做到了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进行了动态调整。二是严格执行了“亮证执法”制度,正确使用执法文书,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三是建立了完善的行政执法年报制度,每年1月31日前能主动公开我局上一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报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局备案。四是严格履行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布规定,同时做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平,体现了我局行政执法公平、公正、公开。

(二)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方面:2019年我局特地为全体执法人员配备了执法记录仪6台、录音笔一支、电脑2台、摄像机1台,在执法过程中切实做到了工作留痕,实现了行政执法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程序等方面,全过程工作流痕。

(三)在重大执法决法制审核制度方面:一是自2019年以来,我局全面执行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为了使该项工作顺利开展,2019年年初我局便聘请了常年律师顾问魏运科、张炉秀,外加我局业务骨干危流发同志共计3人为所有案件法制审核人员,当前我局一线行政执法人员22人,而负责我局行政执法法制审核人员已占执法人员的13.6%。二是根据交通运输局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我局特地制定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目录清单)和《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法制审核流程图》。

二、强化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近年来,我局与公安交警、高速交警、市监等行政执法部门建立了共享机制,做到有案必移,从重打击了非法营运的“黑车”,纠正各类交通违章,坚决杜绝了以罚代刑、有罪不究、降格处理等现象发生。

三、开展了行政执法证件清理工作

根据《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对调离、退休、开除人员进行了行政执法证件清理,从中发现我局质监站干部李声平于2019年工作调离、温先茂违法开除,现把李声平、温先茂两位同志报请交通运输局予以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