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论文范例6篇

财政监督论文

财政监督论文范文1

「正文

所谓财政风险是指财政不能提供足够的财力致使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遭受严重损害的可能性。财政风险越大,也就是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遭受严重损害的可能性越大。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财政风险并不是财政部门的风险,而是整个国家及政府的风险。但与单位和个人相比较,财政风险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因为财政是以国家政权为依托的,可以强制地扩大收入来源,如发行货币、扩征税收等等,而一般单位和个人却不具备这种能力。只有当这种“强制性”超出了整个国民经济的承受能力的情况下,财政风险才会显现出来,并进而变为现实的财政危机。正是财政风险的隐蔽性,致使财政风险不是动态地化解,而往往是不断地累积。一旦达到某到临界点,财政风险就会像火山爆发一样,突发为财政危机,并由此演化为经济、政治的全面危机,引起社会动荡。在中外历史上,因财政问题而导致政权的例子并不鲜见。历史上孙科政府的,直接导火索就是由于政府债信的破产而导致的。再如前苏联的解体、东欧的巨变,最终都是因财政丧失了支付能力所致。没有一个强有力的财政,就意味着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政府。在财权分割、财力分散的情况下,财政承担风险的能力便会弱化,稍大的经济、社会风险都可能导致财政全面崩溃。而财政一旦出现危机,其后果是不言而喻的。

有关专家指出,财政监督是规避财政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在当前形势下,财政监督就是财政机关在财政管理过程中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国家有关财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涉及财政收支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的审查、稽核与监督检查活动。财政监督是以资金运行为中心的监督,是保障财政收支安全有序运行,使财政职能、职责得以全面有效地发挥。因此,财政监督既包括对有关部门执行财税法规、政策情况的监督,预算收入征收机关和对国库收纳、划分的监督,又包括对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执行财政、财务法规情况的监督,等等。

在现阶段,建立、健全法制,特别是财政监督法规,并认真遵照执行是有效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的重要治本之策。

近几年来,我国在财政立法上做了大量的工作,并相继制定或修订了《预算法》、《会计法》、《税收征管法》等财政法率、法规,初步形成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法律体系框架。应该说现有的财政法律、法规相当一部分已包含着财政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手段,财政监督执法已有了一定条件。但由于没有将财政监督提到足够的立法高度,所以总体上说,现有的财政法律、法规中有关财政监督内容和手段还不够完善。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财政监督的法律规范不完整,连贯性不强。现有的财政立法中虽然包含了财政领域的主要方面,但毕竟有一些方面没有涉及。财政监督存在执法空白,影响了财政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单项立法制定财政监督条款的出发点也是从服务单项工作来考虑,这种将财政监督化整为零的作法既不科学,又加大了财政监督执法的难度,影响了财政监督的连贯性。二是财政监督执法的尺度偏松,手段偏软。现有的财政立法大都相当于一种工作规范,财政监督检查尤其是执法处理在一定意义上说只是一种附加条款。不利于财政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

在现有的体制条件下,在现有的方针、政策的框架内,强化财政监督,将财政监督提到立法的高度不仅是财政监督工作有效开展,确保财政收支安全有效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是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的重要举措。也就是说,在正常的财政经济形势下,财政风险的发生并不具有客观必然性,通过加强法制的保障作用,减少人为的随意性,通过强化财政监督立法控制和化解财政风险。

财政监督立法应体现以下基本原则:

(一)收入的完整真实性原则。保证财政收入秩序是财政监督机构的重要指责之一。因此,监督法必须明确规定:财政部门由责任对财政收入的质量实施监督,有权对税务等征收机关实施监督,维护财政收入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二)支出的安全有效性原则。要借鉴国外财政监督的先进经验,做到收支并举。彻底扭转“重收入监督,轻支出监督”的倾向。为此,财政监督法要明确规定,财政监督贯穿到资金运用的全过程,实行跟踪问效。

(三)监督的规范化严肃性原则。首先,监督法必须明确赋予财政监督手段和权力,特别是涉及各部门配合问题,监督法要明确规定配合单位的义务和责任,如冻结帐户、罚款的缴纳等。其次,强调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原则,要从事件处理和内部通报为主向处理事件和人相结合,内部通报和公开曝光相结合的方式转变。对责任人要坚决予以处理,决不姑息。只有这样,才能维护监督的权威,实现财政秩序的根本好转。

总之,财政监督立法对于加强财政监督,化解和控制财政风险至关重要,应该早日提上议题。在法律的规制下实现财政状况和秩序的好转。

「参考资料

1.刘尚希等,《论财政风险》,《财贸经济》,2000年第3期。

2.菊科,《强化财政监督机制的若干思考》,《上海财税》,2002年11期。

财政监督论文范文2

(一)

财政是政府的分配活动,是政府从收入的取得、钱款的保管、支出的安排、钱款的拨付和使用直至最终报账等一系列过程的总和。所谓财政监督,就是依据既定的法律法规制度,对政府整个收支活动过程的每个环节和项目,甚至每一文钱所进行的监督,其实质是对政府权力的约束与规范,使政府只能在法律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开展财政活动。财政监督是财政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财政活动是由政府所有的科层(包括附属于各级政府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下同)以及其官员具体进行的,因而财政监督应当是对于政府所有科层及其官员收支活动的监督,而不仅限于对财政部门活动的监督。

在市场经济下,任何社会活动和经济活动都需要监督,而财政活动又由于自身特点,更需要监督。

财政监督不同于企业财务监督。企业(包括私人,下同)的活动是经济主体追求自身个体利益的行为。对企业财务的监督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为了确保无数独立的企业活动形成有机统一体,需要政府制订相应的法律制度去约束企业的财务活动,由此产生的是企业财务的外部监督,这是社会通过政府对企业的规范;另一方面为了确保企业内部活动的规范有序,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也必须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去约束和规范企业内部各组成部分与人员的财务活动,由此产生的是企业财务内部监督,这是企业的自我规范。

政府的活动是政权组织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对于政府财务活动的监督与企业财务监督有其相似之处:一方面,社会公众必须通过人代会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去约束政府的财政活动,由此产生的是财政的外部监督,这是社会对政府的规范;另一方面,为了确保由各科层组织所组成的政府活动有机统一和规范有序,中央政府或上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还需要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以约束和规范政府各科层组织及其官员的收支行为,由此产生的是财政的内部监督,这是政府的自我规范。

财政监督根本不同于企业财务监督,它们的主要差别有:

1.约束经济权利与约束政治权力的差别。这是两者外部监督的差别。企业财务外部监督的根本点,在于它是政治权力对于经济权利的约束和规范。这是政治权力如何约束他人的问题。企业只是经济组织,只拥有经济权利。政府是凭借政治权力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的,这是政治权力对于经济权利的约束和规范。一旦建立了为市场所认可的法律制度,政治权力对于经济权利的约束和监督是相对有力的,也能够得到相对有效的执行。尽管经济组织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也可能弄虚作假、巧取豪夺等,但毕竟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而基本上只能通过市场交换来实现自己的目的,甚至弄虚作假和强取豪夺等也建立于经济权利的运用之上。此时政府对企业财务的监督,是“革”他人的“命”,其执法也相对容易下手。

相反,政府财政外部监督的根本点,在于它是政治权力对于政治权力的约束和规范。政府是政权组织,它本身就拥有政治权力。对于社会公众和人代会依靠法律权威对自己活动的监督,政府及其官员总会情不自禁地以自己拥有的政治权力进行对抗。一旦政府权力强于法律权威,则政府将一方面不尊重人代会和社会公众,另一方面对企业则予取予与,滥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以尽可能地搜刮社会财力,严重危害市场以至根本否定市场。此时社会要想以法律约束和规范政府行为,其遇到的抵制是强有力的,监督可能是软弱无力的。

2.监督竞争主体与监督垄断主体的差别。市场经济是由无数的企业进行的,企业相互之间存在着平等的竞争关系,每个企业的活动都受到其他企业的制约,都必须服从自动形成的市场规则的约束与规范。政府对于企业及其财务的监督,只要从弥补市场失效的角度,形成统一的正式法律制度以规范企业行为就行了;主要的和基本的监督活动,实际上通过企业之间的相互约束与限制,以非正式制度的方式,通过市场的自动约束机制解决了。所以,监督企业财务活动来说相对容易。

政府则不同。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政府,并不存在几个政府相互竞争和制约。政府内部结构是垂直的宝塔式结构,它的各科层组织及其官员都拥有一定的政府权力,都承担着部分政府职责,都从事一定的具体行政工作,它们相互之间是上下级的行政领导关系,而不是平等竞争的关系,社会从外部以法律形式约束政府权力有着巨大的难度,需要付出更大的努力。

3.法律监督有无延伸至内部监督的差别。由于企业是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因而企业能够独立自主地确定自身内部的监督制度和机构,采用自己认为适当的监督方式方法,只要它们不与既定法律法规相抵触就行了。这是企业所有者能够独立自主地拥有和支配企业活动的具体体现,是经济权利自我实现的基本内容之一。

政府则不同。它是整个国家政权机构的组成部分,必须受到整个权力构架的约束与规范。我国的宪法规定人代会是权力机构,而政府只是权力机构的执行机构。为此,财政的内部监督,是在外部监督的约束下进行的,具有社会公众和人代会从外部对财政的监督向政府内部延伸的实质。这是整个国家的政治权力必须形成有机统一体在财政监督上的具体体现。

(二)

不同的经济体制有着不同的财政类型,形成不同的财政监督内容与范围。

计划经济下不能说不存在财政的外部监督,如此时的宪法也规定了人代会是国家权力机构,而政府只是其执行机构等,绝对地说此时的社会公众和人代会不具备监督财政活动的能力显然是不确切的。但就具体实践来看,此时的政治权力格局中毕竟政府居于主导和决定地位,整个政治生活几乎只围绕着政府运转。在这种背景下,财政的外部监督更多只是名义上和形式上,真正存在并实际发挥作用的只有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只是内部监督的陪衬。换言之,此时的政府几乎是只依靠自我监督来完成财政的监督。

财政监督的这种状况,是由计划经济决定的。作为国营企业,企业是国家的所有物,企业活动所取得的收益,都属于所有者即属于国家。此时财政收入几乎全部来自国营经济,其实质就是国家集中原本就属于自己的财务,财政支出则是国家在安排使用自己的财力。在这种背景下,企业和个人对国家财政活动是无权说三道四的。此时政府无须对缴款人负责,缴款人也无权决定和监督政府的财政活动。所以,尽管社会公众拥有法律上的主人身份,但实际上是无法监督政府及其财政活动的。此时有能力监督财政活动的只有国家自己。由于国家权力格局中政府居于主导的和决定的地位,又使得此时的财政监督只是政府的自我约束,是不受社会公众和人代会监督的。

这样,计划经济时期的财政经济活动是否能正常运转,与政府是否能自我约束、自我克制直接相关联。当政府能自我约束和监督时,其财政活动取之有度、用之有法,财政经济活动就相对正常和平稳发展;反之,社会经济就难以正常发展,严重者还出现灾难性后果。和“”时期政府的为所欲为使国民经济崩溃,其中财政的过度集中和无序使用财力是直接的和关键性的原因之一。其后政府被迫进行的自我调整之所以能够很快扭转局面而走上正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政府对财政活动的自我约束和规范。

市场化改革否定了这种性质的财政监督。改革使得企业和个人摆脱了行政附属物状态,成为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经济基础的这种变化,根本改变了财政活动是政府集中和使用自己财力的状况,而逐渐显示出财政的公共性质,即此时的财政收入来自社会公众,来自纳税人;财政支出是政府在替社会公众、替纳税人用钱,因而必须按照他们的意愿行事。因此,所有的财政活动都必须对社会公众、对纳税人负责,都必须由他们来决定和监督。正是这种变化,使得此时的财政转变成为社会公众的财政,即公共财政。

这种变化也就是财政监督模式的变化:首先,是社会公众和人代会对财政监督,即外部监督的逐步形成,并且其约束力度随着改革的推进而不断增强;其次,由于改革导致了政府职能、运行方式、制度构架等的不断变革与更新,也引起了财政内部监督的相应变化,形成了外部监督约束下的财政内部监督的新机制。于是,一个崭新的财政监督模式逐步形成。相对于旧的模式,新的财政监督的最大特点,就是财政成为社会公众约束政府活动,监督政府权力的关键性直接手段。它由财政的公共性所决定,反过来也具体体现了财政的公共性。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化社会是法治社会。市场化改革正逐步将财政活动置于法律的有效约束之下,其中包括财政监督。然而,目前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时期,法治社会也远未建成,它表现在财政上就是社会公众和人代会以及法律还难以有效约束和监督财政活动,财政的法律建设还很不完善,财政监督主要还是政府的自我监督和内部监督。这种状况,是由市场化改革艰巨性所决定的,也是财政制度公共化改革还没到位的具体体现之一。

计划经济是依靠中央政府的高度集权来维系的,相应地,财政的内部监督也是以中央(上级)政府的集权和行政监督为基本特征的。它依靠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各级政府对本级所属各部门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和单位,财政部门对同级兄弟部门和单位以及各级政府对本级财政部门的行政监督等等,来构成统一的财政监督体系。此时行政权力是构成财政监督威慑力的基本依据,监督是依靠行政权威和行政命令来贯彻的。

市场化改革强有力地影响着财政的内部监督:一是改革的分权性质,使得地方政府、部门和单位的自大大增强,仅仅依靠高度集中统一的中央和上级的行政权威进行财政监督的传统模式,已难以为继;一是财政的外部监督正在逐步形成,各级政府的自我监督活动日益被置于社会公众和法律的约束与规范下,随心所欲的程度正逐步减弱。

这种背景下的财政内部监督,关键是形成各级政府各自的自我约束力。此时中央政府的监督当然还需要,但更多的应当依靠地方各级政府去监督。否则在分权状态下,中央政府仍然要监督数以万计的科层组织的活动,显然是不现实的。为此,应当加强财政法制建设,提高财政法治化程度,通过宪法和财政法律,来约束与规范各级政府的自我监督活动。财政监督的根本出路在于法律监督制度的真正形成。

20余年的改革,我国财政的内部监督已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方面,法律对财政的监督力度逐步加强,法律对财政内部监督的根本约束正在形成,财政的制度化建设也逐步得到法律的规范和加强,财政内部监督正在从人治状态向法治状态转化。传统的单纯依靠行政权力进行的财政内部监督,也逐步转到依据法律和制度的监督上来了。随着政府预算的逐步透明化,社会公众、社会舆论和人代会越来越多地参与到财政监督上来,越来越多地决定着财政活动,财政的内部监督也更为公共化了。另一方面,由于分税分级的财政体制逐步形成,各级财政活动的约束和监督将更多地由本级的人代会来进行,从而各级财政受到上级财政的监督将会有所弱化。这样,都表明在我国建立法律对财政内部监督是完全可能的。

总之,我国财政监督模式的改革,其根本点在于:立足于财政的内部监督,按照市场化改革要求变革财政内部监督,同时将改革重心放在财政的外部监督上,全力推进财政法制建设,使整个财政监督法治化。

(三)

企业活动是市场的活动,其目的是市场利润的最大化。为此,企业必须通过市场交往,依靠经济方式去获得尽可能多的利润。对企业财务监督的基本点,就在于寻求市场收益的激励与其约束之间的均衡点,以确保企业通过合法正常的市场交往和自身的努力,去追求自身经济收益的最大化。政府活动则是非市场活动,其目的是权力和政绩的最大化。对于官员来说,工资等货币收益尽管是重要的激励因素,但职位的升迁,权力的扩大,声誉的提高,鲜花、掌声和人们的拥戴等,都是政府及其官员所追逐的,更高层次的还追求青史留名,等等。所有这些都不是通过市场活动,而是通过更多权力的攫取来实现的。由于政府的每一项活动都需要相应的财力,因而政府的各科层组织及其官员,也追求自身支配的公共财力的最大化。但这不是靠市场运营,而是更多政治权力的获得,和已有权力不受限制的使用。

这样,企业监督的实质是确保企业必须通过正当的市场活动才能获取利润。相反,财政监督的实质则是约束和控制政府权力,因而公共财政监督的最佳化,就是寻求公共财力支配权的授予与约束之间的均衡点,以确保政府及其官员不能滥用权力去危害正常和正当的市场活动,但又能够有效地服务于市场,确保整个社会福利函数的最大化。然而,我国财政监督的这一均衡点至今尚未达成。触目惊心极度紊乱的政府分配秩序就是其典型表现。

我国有着数千年的官本位传统,计划经济又赋予了政府及其官员前所未有的权力,使得政府权力几乎到了为所欲为的地步。20余年改革使得市场和资本因素有了长足进展,但未能根本改变这种状况。分权化改革在某种程度上放松了政府权力的约束和控制,经济规模的急剧扩张,又大幅度地放大了原有的政府权力失控状态,使政府各科层组织及其官员获得前所未有的财政财力;新的市场诱惑与刺激,使他们逐利动机大为膨胀更加自行其是。与此同时,改革否定了传统的制衡与协调体系,却没有相应地形成由社会公众、人代会和社会舆论约束政府行为的能力。进一步看,至今为止整个改革仍然是由政府主导,而不是由市场推进,这又加剧了社会监督政府及其财政活动的困难度。这些都使得传统政府的无限权力状态继续存在。这就是目前财政监督严重困难、软弱无力的症结所在。

然而,要想真正建立起市场经济,市场和资本对于政府的约束和规范又是须臾不可或缺的。政府是市场的直接对立物,因为政府不是按等价交换的市场方式进行活动的,政府活动的领域不是市场领域。所以,如果市场不能有效约束和规范政府活动于市场允许的范围与限度内,市场经济就是一句空话。

财政的公共化改革,恰好提供了最佳的手段和方式。财政是政府的直接经济基础,没有财政提供的资源和要素,政府就难以存在,就寸步难行。任何一项政府活动都直接间接地反映到财政上来,都或多或少地耗费一定的财力,财政的一收一支也就直接与政府的一举一动相联系,社会公众就可以通过监督政府的收支,而约束和规范政府的行为。财政的这种外部监督,是市场经济下所特有的,它直接体现了社会公众对政府及其财政活动的监督,是此时的财政之所以是公共财政的直接体现。通过监督财政活动,市场和社会也就直接约束和规范了政府的行为,从而确保了政府活动不仅不能侵犯和危害市场活动,反而只能为市场提供其所需要的服务而支持和促进市场的发展,也将使得改革从政府主导转到市场主导上来,确保市场经济在我国的最终建立。

总之,在市场经济下之所以需要财政监督尤其是外部监督,就在于如果没有公共财政监督,就没有正常的政府活动,从而也就没有真正的市场经济。

(四)

20余年的改革开放,使得我国的财政监督有了很大的变化,其主要有:则政监督职能逐步从对企业财务检查为主转向对财政收支监督检查为主,从事后监督为主向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财政监督机构从始于1962年的财政驻厂员机构到如今中央与地方相结合的财政监督体系;财政监督工作方式也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清理检查“小金库”、清理预算外资金等到近年来的日常监督检查。不过,这些变化尽管很大,但仍未使我国则政监督根本摆脱传统模式,与公共财政监督仍有很大距离,亟需进行根本性的改革。

为此,目前我国的财政监督方式应当有—个根本性的改革,这就是应当以强化法律对财政的监督为核心,以形成社会公众和人代会对政府财政活动的监督为基本内容,着重抓好以下的工作:

1.抓好政府预算的监督。政府预算是公共财政赖以形成和存在的基本制度,因而政府预算监督也就是公共财政监督的核心和基本内容。政府预算直接规定着政府的年度收支活动,政府的一收一支都必须在年度预算中确立,都必须获得年度预算的认可。正是通过年复一年政府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审计和决算,社会公众以法律的权威约束和规范了政府行为。为此,对于政府预算的监督,就是对于财政活动的监督。社会公众、人代会、社会舆论、政府各机构尤其是审计部门等,都必须加强对政府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财政部门更要通过加强自身的内部监督来做到这点。因此,财政监督的要点应放在检查政府各科层组织与官员是否严格遵循了政府预算的有关程序,是否依据已确立的政府预算进行活动上面。

2.抓好预算外和基金的监督。预算外是依据有关制度规定形成的,但又没有纳入政府预算的政府财力。在体制转轨时期因其特殊的历史作用而急剧膨胀起来,但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其副作用也开始严重起来,对公共财政的构建形成了直接的否定。为此,政府预算制度改革,其中主要是部门预算改革正逐步取消预算外范畴。但在目前尚难以一步到位,一时还难以真正的和完全的取消预算外。在这种背景下,对于政府的预算外和基金收支的监督,就应当侧重于依据已有的法律制度行事,既要检查预算外和基金活动中违反财经法规制度的行为,更要阻止政府各科层组织和官员情不自禁地扩大预算外和基金的范围与规模的行径,配合政府预算制度的改革,尽快从根本上取消预算外范畴,同时更要否定制度外范畴的存在,将政府财力基本上都纳入政府预算。

3.抓好依法课税的监督。就历史上看,公共财政直接起源于依法课税,即议会通过法律对政府的课税行为的约束。依法课税并不是简单的税收如何征纳的问题,而是关系到税收的课征是由政府决定,还是由社会公众决定的根本问题。只有当税收必须由议会或人代会批准才能征收时,政府必须依据社会公众的根本意愿安排使用财政支出之时,才能避免政府对市场的根本危害。然而,半个世纪以来,我国税收的决定权都在政府手中,人代会或者只能同意政府的税法提案,或者政府干脆避开人代会以税收暂行条例的方式执行。至今为止,各级税务部门的课税活动,除了税收立法和税收暂行条例以外,还依据上级政府的税收计划任务来进行。一旦税收计划与税法发生冲突时,人们往往依据的是税收计划,而不是依据税法课税,或收过头税,或该收不收。于是,企业和私人不依法纳税与政府不依法课税的现象并存,都极为严重。为此,我国目前财政监督的—个重要内容,就应当是依法课税,是对于政府乱收税的督察和禁止。

4.抓好政府收费的监督。政府收费是公共财政收入的补充形式,但并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税收所无法替代的财政收入形式。然而,近年来我国的乱收费现象越演越烈,苛捐杂费多如牛毛。更为严重的是,尽管政府已下大决心和花大力气进行税费改革,但困难重重历数年而无根本进展。应当说,乱收费是乱收税的派生物,只有能够乱收税,才能够乱收费,它们都是社会公众无力根本制约和控制政府行为的产物,是财政尚未真正“公共化”的具体体现。为此,我国目前财政监督的重要内容,就应当抓好政府收费的监督。

5.抓好财政其他活动的监督。就我国目前的财政监督来看,上述数项应当是其主要的和基本的内容,但财政活动并不仅仅只有上述几个方面,对于其他方面的财政监督同样是不可或缺的。诸如对于政府债务的举措、管理、使用和偿还等的监督,对于财政资金向国库的缴纳、划分、留解、退付、保管、调度和拨付等的监督,对于国有资产(本)的运营、处理、收益、股权等的监督,政府各科层组织和官员执行财务制度、财税制度、法律制度等的监督,等等,都是财政监督的重要内容,也是应当注意抓好的。

【参考文献】

财政监督论文范文3

一、会计信息失真造成的影响

在我国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中,会计信息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其整体质量也受到了国家财政部门的高度重视,然而,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脚步的不断加快,会计信息质量方面的问题仍然十分严重,比如说资产负债不实、报表弄虚作假、乱列成本费用以及偷税漏税等。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会引发其他经济问题。归纳起来,会计信息失真能够造成的影响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导致国家宏观调控和企业微观决策的失误

由于会计信息承担着向社会各界传递经济活动信息的重要职责,所以,一旦会计信息出现了失真的情况,那么就会导致社会各界接收到的会计信息不够真实、准确,从而导致对社会发展的诸多方面都会受到影响,例如:国内生产总值、国民收入等,这些信息资料失真,就会直接导致国家相关部门在对短期经济发展进行计划的时候,缺乏有力的会计依据,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制定,从而造成不可弥补的措施。基层会计信息失真给微观主体的决策也会造成决策失误的结果。

2.为经济犯罪活动提供方便,滋生腐败

无论会计失真的出现是有意为之还是无意造成的,其所产生的影响都是实际存在的,例如:管理混乱、漏洞百出等,这些问题的出现都会导致一些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使其可以浑水摸鱼,收入不报,截留利润,以此来满足自身的利益,甚至还会出现伪造凭证、偷税漏税的情况,这些贪污、腐败行为的存在都是由于会计信息失真引起的。所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至关重要,需要引起国家财政部门的高度重视。

3.增加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就目前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来看,大多来自于人为操纵,对会计利润和经营成果进行夸大,掩盖企业矛盾,久而久之,就到导致企业资不抵债,濒临破产。一旦企业破产,那么与企业发展与直接经济关系的工作人员就会面临失业问题,破产企业数量的不断增加,随之而来的失业人群也会逐渐扩大,不仅给增加了政府等各个方面的就业压力,而且还会导致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增加,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二、加强会计信息质量的作用

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工作,其不仅关系了会计工作本身的发展,而且对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归纳起来,加强会计信息质量,大概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1.提高会计信息的整体质量,直接关系着国有企业的深化改革,同时对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也具有重要意义。在企业发展过程中,财务管理是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会计信息是企业管理的最基本信息,将会计信息的质量有效提高,其作用是不容忽视的,例如:有利于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有利于实施对企业财务状况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有效监督以及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等。所以,对于一个企业的发展来说,提高会计信息的整体质量是非常重要的,应该引起企业领导者的高度重视。

2.对会计信息质量的有效提升,还恶意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会计工作是经济活动的“关口”,一切财政支出和收入都要以会计信息的形式反映出来。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加强会计信息的整体质量,不仅能够避免贪污、腐败等现象的发生,而且还能够对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加强会计信息质量的财政监督检查

目前,会计信息失真是国家财政部门极为重视的一个问题,其不仅直接影响了经济管理服务功能,而且对社会秩序也会造成很大的影响。所以,解决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势在必行,结合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对于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的解决方法,相关部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会计基础工作是各项财务活动开展的重要依据,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也是提高会计信息整体质量的一个重要手段。只有做到了以上几点,才能够使会计基础工作的质量得到进一步提升,为会计信息质量的提升奠定坚实的基础,进而更好的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会计人员是开展一切会计工作主体,所以,会计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如何直接关系着会计信息的整体质量,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已经成为了企业经营和发展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人员综合素质的提升,首先是要对会计人员进行严格聘用,要以《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为依据,严格要求只有具有从业资格的人员才能够从事会计工作,以此把好会计人员的“进门关”。其次,要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进行不断规范与完善,对于违背职业道德的人员,应该加大处罚力度,以此来进一步规范会计人员的行为。最后,要提高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重视力度,结合当前会计人员综合素质的实际情况,引导其积极参与到继续教育中,从而不断进行自我完善和自我提高,切实帮助会计人员提高素质、积累经验、更新知识,从而更好的胜任自身的工作岗位,提高工作效率,为会计信息整体质量的提升做出贡献。

四、结语

财政监督论文范文4

摘 要 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财政监督机制是一项涉及多方面工作的制度创新。回顾财政监督工作的实践历程,本文就如何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财政监督机制进行了研究与探讨。

关键词 公共财政 监督机制 创新

一、现行财政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监督内容和方式主要是靠直接的检查监督后,对检查结果采用相应的财务会计处理,而没有相应的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环节。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导致了很多单位在利益上的短视,比如盲目投资,乱搞项目,

仍以直接检查为主,针对事后的财务会计结果进行处理,缺乏事前事中监督。由于缺乏事前监督,单位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以争投资、上项目为目的,只注重争取建设资金,对于项目立项可行性、投资收益、偿债能力等问题缺乏足够的科学论证,因而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预算不足等问题,影响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监督滞后于财政管理,不能对整个资金使用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督,因此使财政管理中许多不应发生的问题发生了,而且有些违纪问题触目惊心:截留、挪用、支出效益不高、损失浪费等问题诸多,有的甚者连人民的“保命钱”社会保障资金也敢挪用。

(二)财政监督偏重微观监督,忽视宏观监督,已与现行的财政职能转变不相适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确立和完善,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主要通过税收来调整,财政将由微观管理向宏观调控转变,对企业财务收支管得过死的状况应该改变,对企业财务决算的审核要逐步交给中介机构来完成,今后财政监督工作应主要强化对预算执行、国民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宏观监督。这就要求财政监督的思路、方式、手段也要随之发生根本性变化,以行政事业单位违纪类型为例,真正属于财务会计处理上的问题属于少数,而违纪的实质在于部门、单位领导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违纪,如:擅自立项收取基金,挪用专项资金等,而对这种行政违纪,再采用经济处罚手段,就难以发挥监督制约作用。

(三)财政监督绩效的考核指标弊端严重。长期以来,对财政监督机构的考核指标是以组织收入为主,也就是以入库额多少为评价指标,这样造成了现行财政监督存在着重检查,轻整改,重罚缴,轻堵漏,监督检查与规范管理相脱离。

一方面监督机构认为处罚数额越大,监督成效就越突出,从而把查处违纪行为作为财政监督唯一的工作内容;另一方面被查单位感到监督检查只是罚款了事,这就促使被查单位在违纪风险与成本和违纪“收益”之间权衡得失,认为查着了是你的,查不着是我的,抱着一种侥幸心理,这也是出现边查边犯,屡查屡犯问题的主要原因。

(四)监督与管理相脱节。目前,财政职能部门尚未与监督机构建立规范、畅通的沟通方式和制度,致使监督机构不能准确掌握各项财政资金的拨付情况及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使监督检查工作经常处于被动地位,降低了检查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权威性。

二、建立新型的财政监督机制

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财政监督机制是一项涉及多方面工作的制度创新。回顾财政监督工作的实践历程,我们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建立新型财政监督机制,必须从以下几个抓起:

(一)加快财政监督立法进程,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研究制订《财政监督法》以及完善各项财政、预算、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财税法律框架和财政监督法律体系,把财政监督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使财政监督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办事。

(二)监督方式要有所创新。改变单一的事后检查型的监督方式,采取事前预警、事中监管、事后评价、跟踪反馈等多种监督方法,形成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并存的新格局。一是事前预警。对项目立项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在财政资金使用中,项目前期准备不足的现象大量存在:有的项目工程概预算与实际资金需要差别很大,资金缺口无从解决;有些地方反映拿到资金感到措手不及,来了钱不知道是干什么的,来了钱不知道是给谁的。因此,财政监督机构要参与项目立项工作,对项目论证过程的可行性提出合理化建议。二是对项目借款的偿还能力进行论证。财政监督部门要落实还贷资金是否有可靠来源,督促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对还贷资金作出具体规划,测算各方面的财力和资金来源,制定出具体的还贷计划。

二是事中监管。财政工作要一手抓好分钱,一手抓好管钱,两手都不能软。财政部门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着不可推卸的监督职责,必须睁大监督的眼睛,监督跟着资金走,财政资金分配到什么地方,财政就必须监督到什么地方,建立跟踪监督机制,随时掌握预算单位资金增减变动情况,对资金的去向和使用实行有效的监督检查。财政监督要筑起一道坚不可摧的防范违规违纪与损失浪费的屏障,以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运行与高效使用。

三是事后评价。建立资金使用效果或效益评价制度,以利于调整政策,改进工作。

(三)建立灵敏的财政监督信息反馈系统。财政监督机构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通过软件开发,计算机联网手段,收集并储存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情况,实行财务数据信息共享,便于财政监督部门运用预测和分析的方法,排列监督重点,查找存在问题,对带有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的意见或建议,有针对性地完善有关法律政策,保证国民经济在法制的规范下健康运行。

(四)监督的内容也要有所改变。财政监督要从偏重微观监督向强化宏观监督转变,应从过去对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检查转向对预算执行情况、财政收入的征管情况、政府采购、转移支付以及财税政策的执行情况和财政运行状态进行反映和监控。

只有充分运用财政监督的各种手段和优势,发挥财政监督的职能和作用,才能进一步提高和完善财政工作及其管理水平,财政监督要结合当前财政体制改革,从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条件下的财政监督模式入手,使财政监督工作真正成为维持经济发展秩序,整顿经济发展环境的锐利武器。

参考文献:

财政监督论文范文5

    关键词:财政支出;监督;宪政

    对宪政这个政治学、法哲学中的重要概念至今没有统一认识,但论及宪政的内容,人们自然会想起民主和公平正义,也会联想到权利与权力,从根本上说宪政所研究的核心问题就是权力的制约与权利的保障。当国家产生时,国家的财政权及其具体内容中的财政支出权就产生了,而“监督是一种普遍的权力现象,存在权力的地方就会有权力的监督”[1].下面将对财政支出监督进行宪政解析,由于现代财政已经发展到了公共财政时期,因此将更多侧重对公共财政支出监督的宪政解析。

    一、财政支出监督与财政民主

    “民主”一词,在中国古已有之,是“替民做主”① 的意思,它不是宪政理念中所论及的民主。近现代深入民众观念的民主是宪政理论中的一个基本概念,甚至人们有时将民主与宪政等同使用②——在《新民主主义宪政》一文中,毛泽东就提出:“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 [2],因此民主是宪政理论的核心内容。财政民主,“就是政府依法按照民众意愿,通过民主程序,运用民主方式来理政府之财” [3]。对财政支出的监督能够体现财政民主精神,也将保障公共财政支出的民主。

    1.对财政支出的监督体现了财政民主精神。首先,对财政支出的监督体现了民众意愿。财政支出的范围广泛,包括一切与普通民众的衣食住行相关的领域,民众对财政支出的关注就是对自己的关注,对财政支出的监督是一种民众的意愿。其次,对财政支出的监督体现了民主程序。民主程序是以公众知晓、公众参与和公众评价为特征的,因此是接受监督的程序。就财政支出监督而言,监督本身就是整个财政支出程序的一个环节,而财政支出程序本身也是整个监督内容的一个方面,对财政支出的监督体现了民主程序。最后,对财政支出进行监督本身就是一种民主的方式。民主的方式是一种能够使大多数人的意思表达出来,并最大限度保障大多数人意志的方式。监督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时,监督本身就是表达民众意愿的方式;监督的内容是人民意志的结晶时,监督也就是实现民主的一种方式。

    2.对财政支出的监督保障了公共财政支出民主。在整个财政支出的过程中会产生许多“新部门”和“独立的人”——比如:人民代议机构、整个行政机构,包括财政部门以及具体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等等,他们在完成财政支出职能的过程中行驶着某些独立职能,并获得了和授权给他们的人相对立的特殊利益。这些部门与最初的民众之间是独立的,同时这些部门彼此之间也具有相对独立性,各自形成了独立的利益和权力范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4] 这个界限可以是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也可以是来自不同利益集团的监督。对财政支出的监督就是滥用财政支出权力的界限,它能保障公共财政支出的民主。

    二、财政支出监督与社会公平正义

    社会公平正义理念也是现代民主国家中的一个基本理念。从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对财政支出监督问题进行研究是对其进行宪政解析的一个重要内容。

    1.财政支出以社会公平正义为基本原则。公平的本意是指“参与各方在规则权上的平均或相等”,包括体现为机会均等的起点公平、程序合理的过程公平和符合公正理念的结果公平。公平本身就是一个包含了正义的概念。“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5] 对于正义,不同的历史阶段会得出有差异的结论,不同的人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民主社会下财政支出监督中的正义也必然是以民主为核心价值,是符合广大民众价值判断的正义,是符合公平理念的正义。财政支出以社会公平正义为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也是实现社会成员全面自由发展的重要途径,更是保证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财政支出公平投入是社会各方面均衡发展的基本保证。财政支出公平正义要求政府财政支出的安排能够比较均衡地照顾到和平衡好各方面的利益。财政支出的起点公平体现在人人都有从财政支出中得到生存保障和获得全面发展的机会;财政支出的过程公平体现在民众有机会参与到财政支出的决策过程;财政支出的结果公平体现在财政支出使社会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有保障,使社会成员发展环境得到改善。对于不同的社会成员可能从财政支出中获得的不同,通过财政支出也不能保证所有的社会成员都处于同一状态,因此财政支出的公平是起点与过程的绝对公平与结果的相对公平的结合。

    2.财政支出监督保障了社会公平正义理念在财政支出领域的贯彻落实。对财政支出的监督应该是一个全方位、多角度的监督体系,它将表现为财政部门对具体使用财政资金部门的监督、外部监督机构对财政部门的监督,以及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对所有与财政支出相关的决定、人员和资金的全面监督。健全的财政支出监督体系是社会公平正义理念在财政监督体系得到体现的保障。首先,财政支出监督能够促使起点公平正义的理念在财政支出领域得到落实。接受全方位的监督,就使得在财政支出行为发生之时充分顾及民意,一个充分体现民意的财政支出行为是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理念的行为。其次,财政支出监督使财政支出的起点公平正义转化为结果的公平正义,即保障了财政支出过程的公平正义。在整个财政支出的过程中会涉及许多部门,财政资金从国库到最终的使用者或使用项目,要经过许多人,无论是机构或者是个人行为的偏差都可能导致结果偏离起点。对财政支出监督使得这一偏差以最小的概率发生。最后,财政支出监督可以纠正财政支出结果的非公平。对于个别的财政支出结果的非公平,可以通过对财政支出的事后监督来纠正。

    三、财政支出监督权

    宪政的根本作用就是保障权利和制约权力,因此,权利(力)是宪政分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财政支出监督领域体现宪政理念的最佳方式是用宪法将体现民主和社会公平正义这些理念的财政支出监督的权利或权力加以固定。

    1.从私人财产权利到国家财政权力。卢梭在其《社会契约论》中用社会契约的理论阐释了国家的起源,即人们“找到某种形式的结合,使这种结合能够动用全部成员的集体力量来保护其结合者的人身和利益”,“每个结合者自身及其所有的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共同体” [6],而社会契约便是这种结合的形式。它阐释了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将自身的权利(包括财产权)让渡给了整个集体(在国家产生后即为国家),也恰当地阐明了国家财政权力的根源。国家就是因为接受了民众对其私人财产权的让渡而享有国家财政权。在家计财政下,“家天下”思想支配下的皇帝、君主和领主直接剥夺了被统治者的私人财产权,而成为他们的个人财产权,因此其私人财产权本身就转化为国家(也是自家)财政权。在进入公共财政时期前,中国经历了“一切生产事业均归国家经营,所有生产事业之盈余均解交国家。由于生产事业均由国家独占,其产生独占利益,即为政府主要收入” [7] 的国家财政时期。在这个时期,国家必然的享有全部财产权,因此国家也就理所当然享有财政权。进入公共财政时期,在近现代民主理念的指导下,确立了私人财产的合法性,承认了私人享有的财产权,此时国家享有的财政权就必然存在与私人财产权的对立,而国家财政权的来源便是公民对其财产权的让渡。2.国家财政支出权力的让渡。私人财产权向国家的让渡是产生国家财政权的一个基本条件。当私人财产权实现了向国家的让渡而形成国家财政权之后,关于国家财政权的让渡刚刚开始。国家财政权按照财政活动内容划分,应当包括国家财政收入权和国家财政支出权。现代民主社会,国家的权力,在三权分立的理论下,分别由立法部门、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来行使。由于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之间在整个国家权力机构的架构中的分工不同,国家财政权向其让渡的具体内容也有区别。立法部门与司法部门主要受让的是财政立法权与财政司法权。行政部门作为直接行使执行国家各种事务的权力部门,获得了直接行使国家财政权——包括财政收入权与财政支出权的核心权力。行政部门获得这项权力的同时就意味着国家财政权力向行政部门的让渡。政府获得了这项权力之后,不能也没有由其自身完全行使这项权力,而是通过政府内部的分工又将国家财政权力进一步让渡给了财政税务部门,其中国家财政权力之中的财政支出权主要让渡给了财政部门。那么国家财政权力的让渡是否就此终止了呢?其实还存在财政部门将此权力向具体使用财政资金部门的让渡——这是一个广泛而具体的过程:财政部门对科技部门、教育部门、文化部门、卫生部门、民政部门等拨款后,就是财政部门将财政支出权让渡给了科技部门、教育部门、文化部门、卫生部门、民政部门等。

    3.财政支出监督权。从私人财产权向国家让渡成为国家财政权始,国家财政支出权作为国家财政权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产生了。伴随着国家财政权在国家、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以及具体使用财政资金部门的层层让渡,国家财政支出权也在这些部门之间进行层层让渡。根本上说,监督权产生于权力的让渡,当权力主体让渡其权力的同时也就获得了对受让权力主体的监督权;即受让主体受让权力的同时也就具有了接受监督的义务——这既是公平理念的基本要求,也是权力义务对等原则的一个具体应用,同时避免了因为这种让渡而形成一种权力对另一种权力(利)的剥夺。因此,财政支出监督权在财政支出权的层层让渡中就应运而生了——财政支出监督权以财政支出权的存在为先决条件,以权力的让渡为必要条件。财政支出监督权,就是指让渡财政支出权的主体对受让财政支出权的主体享有的察看并督促的权力。由于财政支出权存在多个主体的层层让渡,因此享有财政支出监督权的主体也是多元化的。

    四、财政支出监督权的权能分解

财政监督论文范文6

【关键词】官员财产公开 新闻 舆论监督 策略

官员财产登记和公布制度,最早起源于230多年前的瑞典,成为极具约束力的反腐制度,被称为“阳光法案”。我们说预防腐败比惩治腐败更紧迫、更关键,那么就必须在源头防腐、治腐上下大力气,用硬手段。官员财产公开制度迫切需要最为有效的监督手段――新闻舆论监督。但是我们也要明白,新闻单位既不是权力机关,记者也不是法官,新闻媒体的发言自然不能代替法律。因此,官员财产制度的实施,需要各种监督手段共同发挥作用,以有效的遏制腐败,推进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社会的进步。

一、官员财产公开制度与舆论监督的关系

1、官员财产公开制度

官员财产公开制度,是指法定范围内的国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有关机关申报自己财产并向全社会进行公开,接受有关机关监督和公众检查的法律制度。在我国,官员财产公开制度作为民主政治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备受人民的关注。从20世纪末开始,我国财产申报制度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最近的一次规定,除报告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劳务所得等收入情况外,还需报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及投资或持有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并且要报告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企业的情况。

2、舆论监督与官员财产公开的关系

对于官员财产的公开进行监督是十分必要的,监督方式也有很多选择,但在现代社会里,90%以上的社会公众更加相信新闻媒体的监督力度及监督实效,这是为什么呢?媒介监督之所以被人们如此看重,首先,因为近年来新闻媒体对社会上众多不平事件,冤假错案,等等社会阴暗面进行的广泛深入的报道,使得社会大众十分信任新闻媒介。其次,舆论监督的范围之广、领域之宽、反应之迅速等等独特的优势,使它不仅能监督官员的“公”行为,而且还监督官员的“私”行为,包括对其个人的私有财产、家庭成员,工资,人品,道德等不仅做出合法性判断,而且做出合理性监督,因而媒介监督对政府部门、公职人员自律规范可以发挥积极推动作用。

信息公开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一个基本的标志,信息公开制度也是现代政治文明的一个基本制度,官员财产信息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如果仅仅依靠行政体系自身的监督而没有新闻媒体的监督,就会造成财产公开制度仅仅是流于形式的工具,成为应付社会公众的摆设,起不到任何实质性的作用。因此,应建立起一整套有效的财产公开制度。这套机制不仅包含政府部门危机管理的快速反应性、责任性、透明性和合法性,而且要包括新闻媒体充分介入,也必须强调危机管理系统中参与主体的多元化,最大可能地吸纳各种社会力量。①

二、新闻舆论监督对官员财产公开的影响分析

1、媒介监督在官员财产公开中的作用

在我国,新闻媒体素有“无冕之王”的美称。人民群众通过新闻媒体可以广泛了解各种新闻和信息、发表意见、监督官员的工作和财产状况。新闻报道能将官员的具体情况广泛地向社会披露,很受人民群众欢迎。新闻媒体介入官员财产公开这一制度中,对于防止官员的、中饱私囊,贪污受贿,保证国家财产安全,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新闻媒体对官员财产进行监督不仅包括监督官员本人的基本工资、福利、补贴、奖金等收入的具体情况以及官员的家人如本人配偶、子女及子女配偶的房产投资,金融理财等内容,还包括对官员的衣食住行进行监督,目的是最大程度上减少官员行为滋生。官员以及家人的每一笔收入都被列为财产公开的内容,公众可以及时掌握官员的收支状况,杜绝了的可能。

媒介监督在社会上有强大的舆论影响力,为此可以建立“曝光―追查”机制,对官员的行为进行及时曝光,引起广泛的舆论关注,必能引起对国家部门对相关问题的查处和追究。党和政府应当大力支持、鼓励新闻单位对于国家机关及其领导的违法违纪,贪污受贿,中饱私囊等腐败行为进行及时和有力的曝光,并进行深入的系列报道以求最大限度的打击这种贪污犯罪的行为。政府监察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新闻机制,对监察的过程以及结果进行全程细致的向社会公众交代,在最大程度上发挥舆论监督的力量。这样就实现了新闻舆论监督与政府依法行政的互利共赢,实现了促进媒体新闻监督与政府互动。这样既可以提高新闻舆论的监督力和媒介的影响力以及媒介监督的曝光时效,又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现法定权利与法定责任的平衡,无疑具有双重意义。②

2、舆论监督对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实施的推动意义

同志曾经说过“舆论导向正确是党和人民之福,舆论导向错误是党和人民之祸”,这进一步证明了舆论监督的力度和巨大影响力。在我国,媒介监督代表的不是个人的意见,代表的是广大人民,代表诸多新闻媒介,代表党和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公正而严肃的社会评价和建议,因此,媒介监督更能引起广泛的关注和共鸣。舆论监督不是一项国家权利,但是在其监督的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参与公众之多,领域之宽泛、范围之大,影响效果之大、反应之迅速等独特优势都是其他社会权力制衡功能无法企及的。

对于官员财产公开的呼声已经在社会上持续了一段时间,在媒体的不断报导之下也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力。新疆阿勒泰地区率先进行官员财产公开,被称为“破冰之旅”。国内外媒体对此进行大幅度的报道在全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在此之后湖北,重庆等全国十几个城市先后开展了官员财产公开的活动,虽然公开的内容、对象、制度还不是那么完善,但是这说明舆论监督已经发挥了极大的作用,引导广大受众对官员财产公开这一制度实施不同程度的关注,引起社会各界广泛的讨论,这对于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实施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同时在舆论监督越来越重要的时代,对媒体的职业道德、公信力的要求也将越来越高,现代社会的发展要求政府建立起一套开放透明、能够集中民智、代表民意的公众参与机制。政府部门的信息和政务公开,是公众有效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前提和基础,要让舆论监督发挥作用,信息的公开是关键。这从另一方面也呼吁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尽快实施完善。③

三、从官员财产公开看当前新闻舆论监督的可行性策略

1、新闻舆论监督要抓住重点

新闻媒体不仅是党和政府的喉舌,也是人民群众的喉舌,这就决定了新闻媒体既要为党和政府排忧,也要为人民群众解难。实践告诉我们,舆论监督要真正做到成为群众的“发声器”,代表群众的声音。这就要求舆论监督的内容不仅仅是群众关心的问题,也是党和政府普遍关注并下决心要解决的难题。它要达到的效果,应该能够得到群众的欢迎以及党和政府的普遍重视。

官员财产公开解决的腐败问题正符合了这一特征,腐败不仅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且危及政府统治,损害政府的形象,新闻媒体应该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对此进行深刻的报道,引导舆论导向,使这一制度早日顺利实施。

2、新闻舆论监督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合作

时效性强、影响范围广、实施效果好等优点是其他监督形式所不具备的,因此新闻舆论监督具有不可替代性。但是新闻舆论监督毕竟只是一种舆论监督的形式,新闻媒体不是国家权力机关,在面对具体的问题时并没有强制实施的权力,有很多的弊端和不足之处。但是,新闻舆论监督可以与国家或地方文化部门开展相关活动,让广大群众寓教于乐,在轻松的环境中更好的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功能。④

3、新闻舆论监督要选好“题材”

批评揭露是新闻舆论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并非全部。要多选择正面事例,以教育,鼓励为主,发挥先进示范的作用。在官员财产公开制度试点的地方、城市对那些表现好的地方或者廉洁的官员要多进行宣传报道,多表扬,以期对其他的官员产生好的影响。

4、新闻舆论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

新闻媒体是人民群众的发声器,是帮着人民解决问题的一个重要渠道,在这个过程中媒介起到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帮助群众上传下达,新闻舆论监督正是用这一点来实现其监督的实效,密切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真真切切做到为人民群众分忧解难。因此,要深入开展舆论监督首要的一点就是广开信息渠道,及时迅速地掌握舆论详情,而人民群众是舆论的主体,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

解决腐败问题不是一朝一夕或者一种监督手段就可以解决的问题,这是一个长久而曲折、复杂、艰难的过程,我们要正确看待事物发展过程中的反复和困难。把新闻舆论监督和其他各种监督结合起来,坚持长期反腐,坚决反腐,与腐败现象抗争到底。

参考文献

①王国华、武国江,《新闻媒体在政府危机管理中的作用》[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4

②刘彦章,《浅论新闻媒介对政府的行政监督》[J].《新闻知识》,2008

③蒙南生:《新闻传播策划学》[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2005:6

④徐兆荣,《媒体社会责任与做好舆论监督――兼及新闻舆论监督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问题》[J].《新闻大学》,2005

⑤左新军、樊宗贤,《权力监督为什么这样难――兼谈对监督的制度化思考》[J].《宁夏党校学报》,20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