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的范畴及主体

财政监督的范畴及主体

 

所谓财政监督,是指国家为保证财政分配活动的正常进行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凭借政治权力,在财政分配过程中对直接影响分配关系的各种经济活动进行的检查、督促、矫正、制裁与反映,这既是国民经济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财政工作本身所固有的重要职能。那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渐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如何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财政监督体系,则是本文探讨的问题。   一、财政监督的范畴及主体   西方国家对财政监督下定义时,十分注重从法律的角度来进行定位。因此,主要表现为一个法律的概念。因此,西方国家在建立了较为完整的财政监督体系的同时,其体系的设计与范围界定差异较大。换句话说,西方财政监督的表述是多元化的,其财政监督体系也是漏洞较多的。   我国目前对财政监督的理解,一般有三种常见的着法。一是财政监督就是对财政收支活动的监督。二是财政监督就是预算监督、税务监督、财务监督和国有资产运营监督的总和。三是财政监督就是对财税监督与审计监督的结合。我认为,不管是西方的财政监督,还是我国对财政监督的认识都是不够完善的,鉴于财政监督界定的重要性,从实践的角度和具体的操作而言,应该包含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监督财政收人方面,首要的职能是对税收收人的监督。因为税收收人是政府收人的重要来源。其次对各种规费,预算外收人以及制度外的一些收人。因为这是财政收人的另一个重要来源。二是在监督财政支出方面,对各部门,各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三是对财政预算进行有效的监督。其核心内容应包括对各级政府、部门以及各单位的预算编制,预算调整,预算执行,财务决算等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四是监督国有资产的管理。主要是对国有企业财务行为进行监督。五是监督各种财政政策运用的效果。   依据上述财政监督的范畴,财政监督的主体应该是社会民众以及国家机关。社会民众只要涉及财政活动,都是财政监督的对象,而财政监督部门亦有权进行监督。   二、国际国内财政监督的形式以及财政监督体系概述   (一)国际上的财政监督发展到今天,形成了三种类型。一种类型是立法监督,比如英国,德国和意大利,通过制定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法律,依照法律管理国家总的预决算。审计机关和财政监督机关对国会负责。第二种类型是司法监督。如西班牙、荷兰等国,按照宪法及专门法审核国家财政预决算。税收和财务的执法主体是独立于行政之外的审计法院。第三种类型是行政监督,如前苏联、前东欧部分国家。其监督机构置于领导监督之下,隶属于财政部。第四种是混合型监督,如法国、美国等国家。法国采取的是“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美国则采取的是“立法监督+行政监督”。   从总体上看,欧美各国基本上都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财政监督体系。德国设有专门的财政监督机构—联邦和州审计局。其职能负责国家财政支出的监督检查。州审计局负责对地方财政支出的监督检查,议会设立的审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国家预算及审计局进行监督检查。法国实行的是议会宏观监督,财政部门日常业务监督,审计法院事后监督的财政监督体系。美国则是由财政部门对财政宏观政策一撕重庆》2(X抖第10期执行情况和重大违法违纪者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而一般性的税收监督主要由财政部门、用款部门、审计部门及国会负责。由此可见,欧美各国的监督体系较完善,其机构的规格较高。   欧美国家对纳税的监督也是十分有力的,普遍的作法是财政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只设立一个公共账户。通过统一账户、电脑联网,保证了纳税信息的公开化、公平化,因此体现了监督的公正性。如美国实行凡公民、法人都有一个固定的纳税登记号,并且利用报刊、电视等媒体大力宣传税法与纳税知识。与此同时,欧美国家十分强调强调服务与处罚力度,重视发挥中介机构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   (二)我国的财政监督,主要是借鉴前苏联的模式而建立起来的,形成了以行政监督为主体内容的财政监督体系。建国五十多年以来,财政监督的发展历程,可以说是随着整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形势而发展变化的,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人了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财政管理和监督也逐步得到恢复与发展。经过了82年关于体制问题的探讨后,在新的更合理的认识基础上,确立了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与社会监督三者并立的财政监督体制格局。1978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恢复建立了财政监督司,各省,直辖市与自治区财政部门也相继恢复了相应的机构,配备了适当的人员。   财政监督的形式,我国目前通行有三种。一是日常监督。主要是指财政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在正常的业务活动中所开展的监督工作。二是专项监督,主要是指由财政监督部门按照党和国家的统一部署或上级领导的指定以及自行安排的针对某项特定问题而开展的财政监督。三是违反财经法纪的专案检查处理。主要指各级财政部门内设的财政监督检查职能机构,根据在履行业务中发现的线索或群众的举报,对国家机关各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经济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税收、财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财税法令、政策、财务会计法规、制度等而进行的调查核实,收取证据,确定性质,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最终需要一个完整的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体系和监督约束体系。   财政监督作为经济监督和国家宏观调控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自然也应形成有效完善的体系。其内容应包括财政监督的组织体系、财政监督的理论体系、财政监督的方法体系、财政监督的法律体系和财政监督的程序体系等。但是,在我国财政的工作中长期存在着重分配、轻监督、重微观财政监督、轻宏观财政监督的现象,因此我国的财政监督体系存在着实质上的不健全、不到位的问题,这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与国外财政监督先进制度比较,无论是广度上还是深度上都相差甚远。#p#分页标题#e#   三、我国财政监督在认识上的偏差和机制方面的缺陷   我国财政监督在认识方面的偏差有三个方面:一是对财政职能认识的偏差。认为只有通过监督检查才能减少财政收人的流失。如目前不少人仍然对三大检查那一套工作方法念念不忘。二是没有正确行使财政监督的权力。没有把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税务稽查区别开来。甚至对财政监督的独特作用和重要意义持怀疑态度。三是片面地认为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源是财政监督不力,事实上,许多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同体制、机制和制度相联系,因个人道德修养、业务水平、工作环境等因素的相互作用而引发。   我国的财政监督机制的缺陷有五个方面:一是监督的内容和方式以直接检查为主。对事后财务会计结果进行处理,缺少了针对性、科学性和预见性,严重影响财政监督的效率。二是处理手段未转换。长期以来,财政检查处理都是对事不对人,以经济处罚为主,一般均是针对单位,个人受不到任何处罚。由于行政事业单位都以依靠财政拨款为主,罚款则难以发挥制约作用。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财政监督作用的发挥。三是以罚款数量来考核财政监督的绩效。这难以真正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益。四是简单的分类汇总缺少深度与说服力。因此,由这些分析提出来的建议也就不具备操作性和权威性。五是监督与管理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即监督机构未能与财政职能部门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沟通方式,大大降低了检查工作的权威性、准确性。   四、努力构建中国特色的财政监督体系   提高思想认识是构建中国特色财政监督体系的前提条件。转变观念,统一思想,提高对财政监督重要性的认识,纠正各级领导忽视财政监督思想观念。目前不仅是各级行政领导,就是财政系统内部的领导,也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财政监督是实现财政分配、调节的有力保证。因此,必须强调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密不可分,决不能采取一手硬、一手软的工作态度。   要认真探讨财政监督的有效形式和方法。应建立一种以日常监督管理与重点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监督形式。目前具有突击性与阶段性检查的特征是大检查,而突击大检查的弊端十分明显。只治标不治本,难以从根本上遏制违法乱纪行为。日常监督管理与重点专项检查相结合后,就具有了经常性、规范性的特点。可以针对违法违纪的重点单位,进行重点检查与分析,从而大大提高其效率和针对性。   要不断扩展财政监督的范围。要坚持凡有财政收支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属于监督的范围。同时要坚持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工作格局。具体的讲,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支出的监督要有新的途径,要把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监督作为今后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当然,也要对重点突出的问题进行专项检查,特别是对虚报、挪用财政资金问题,要有预先的防范机制和严格查处相结合的工作措施。二是要特别重视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彻底改变过去以往重企业轻行政事业单位的倾向。三是要认真抓好内部的监督。改变只重视外部的财政监督,而轻视内部的财务监督。在抓好外部监督的同时,也要监督检查财政内部的财政、财务收人活动,确保财政收人和分配活动合法合理。   要严格执行财政监督程序法。一是在监督的环节上,由事后检查为主转向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为主、事后检查稽查为辅的管理型监督转变。从财政监督的有效性出发,应当把监督重点放到事前监督、事中监控方面,充分发挥财政监督的整体优势,实现对财政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在监督的程序上,首先要依法监督,由主观随意性转向规范化。财政监督工作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规范的监督程序与工作规则。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随意性的色彩较浓。因此我们要促成《监督检查条例》的尽快出台,我们坚信一旦该《条例》正式颁布施行,就会较好地规范我国的财政监督工作。   要大胆革新财政监督的内容。要彻底改变热衷于分指标和审批企业具体财务事项的状况。因此,必须使预算编制及执行,与监督相分离,从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促使各部门、各单位集中精力搞好监督管理,督促资金使用部门合理使用资金。作为专司监督部门,则要进行全方位的监管,使财政资金安全有效的运行。   要加强财政监督队伍和机构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监管检查队伍与健全的机构是搞好财政监督工作的关键。为提高财政监督的质量和予其应有的地位,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财政监督系统的队伍和机构建设。在机构建设方面必须完善,在队伍建设方面,必须配备有使命感、责任感、敢于坚持原则、业务精通的高素质人才。   要把财政监督置于法制框架之内。强化法律、法规的作用。财政监督本身必须做到遵纪守法。同时对外监督也必须依法执行。要加大对违法,违纪的惩罚力度。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就是要建成法制经济,因此,办一切事情都要以法律为准绳特别是财政监督工作,离开了依法办事的基本原则,不仅一事无成,而且将会给我们的财政管理工作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总之,我国的财政监督还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之中,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但只要我们采取科学的态度,老老实实学习西方的先进管理知识,做到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努力与中国的国情相结合,一套适合中国特色的完善的财政监督体系就一定会建立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