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分析论文范例6篇

风险投资分析论文

风险投资分析论文范文1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进行风险投资的尝试,走过了20多年的历程。此尝试在促进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和发达的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分析制约我国风险投资的因素,采取相应的策略,对促进我国风险投资研究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制约因素

1.受风险投资人文社会环境的制约。风险投资是把资金投向处于较大风险的高新技术领域,期望成功后,通过所有者权益的变现获得较高收益的投资行为。高新技术行业作为新型的行业,技术风险、管理风险、市场风险等各种风险较大,失败的可能性较大。传统的投资往往把安全性放在第一位,对具有较大风险的行业缺乏投资的积极性;而风险投资是一种主动承担投资失败的风险来博取高收益的行为。这就需要社会能提供适合风险投资的人文社会环境,能鼓励人们敢于冒险、勇于创新、接纳失败。我国当前风险投资的人文环境还不太理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我国由于受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科研计划主要由国家安排,为数不多的科研经费掌握在少数人手中,形成了科研人员对国家的过分依赖,缺乏自我创新的精神;在科研体系中,过分依赖学术权威,论资排辈的现象还大量存在,不利于社会创新体系的形成;受我国长期传统文化思想的影响,“知足常乐”、“小富即安”、“枪打出头鸟”、“胜者为王、败者为寇”等伦理道德观念深入人心,对风险投资的发展非常不利;我国缺乏对风险投资失败的社会保障制度,一旦投资失败,可能永世不得翻身;在资本市场上,投机氛围太浓,缺乏战略投资者等等,对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形成了很大的制约。

2.受风险投资政策的制约。风险投资是一种市场行为,有效的市场机制是风险投资业发展的基础。但从世界各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经验来看,风险投资业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支持,包括税收优惠政策、货币政策、财政投入政策等。例如,美国政府为了促进风险投资业的发展,1978年将资本收益税由49.5%降至28%;1981年进一步降为20%,且规定风险投资额60%免于征税,40%减半征收,极大地促进了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我国台湾地区的《科学工业园设置管理条例》规定,园内企业可以全部免征进口税、货物税、营业税,5年内可以免征盈利事业所得税,外销产品不征收任何税收。西班牙政府对卡贾图科学城的建设前后投入资金达到100亿美元;日本的筑波科学城的建设历时20年,耗资13000亿日元;德国政府在20世纪80年代,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园区的建设资金超过1.9亿马克。我国政府虽然明确地提出了支持风险投资业发展的计划,也采取了有关促进风险投资发展的政策,但大多数促进风险投资的政策都是由地方政策出台的,缺乏统一的、行之有效的管理,不利于风险投资业在更大范围和规模上的长期、稳定发展。

3.受风险资金来源渠道的制约。风险资金的来源是发展风险投资的基本问题。风险投资的特点之一是高风险性。为了分散风险投资的风险,所以在资金来源方面,应具有一定的规模;在资金来源方面也应多元化,这才有利于分散风险,让更多的资金加入到风险投资业来。1994年,在美国的风险投资资金来源中,各种基金的比例达到53%,使美国数以万计的企业和普通民众通过基金以较少的资金从事风险投资,为美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融资渠道。相比之下,我国风险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渠道单一。据统计,1999年我国92家风险投资公司的74亿元的资金绝大部分是由政府出资的。根据科技部的《我国创业投资发展报告2005》,从2004年风险投资的资本构成比例来看,政府、银行和国有独资公司占有46%,外资为21%,个人资金占3%,其余为各类企业资金。政府的资金来源于纳税人,不可能过多地参与高风险的投资活动。这种单一的风险资金的供给渠道,与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化所需的巨大资金需求是极不相称的。

4.受风险投资人才匮乏的制约。风险投资的成功因素除了需要有新的技术外,更重要的是需要有目光敏锐、具有远见卓识的人才。许多风险公司甚至把风险人才作为是否投资的第一因素。风险投资的人才要求具有经营管理、投资理财、战略规划以及科学技术等方面的综合知识,同时还必须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国外,风险投资人才的成长过程,通常是一大批技术专家或经营管理人员在政府的支持和鼓励下,从大学、研究所或大公司中分离出来,创办自己的风险投资公司,在将高新技术转化为产品的过程中成长起来的。从我国目前的风险投资业的现状看,人才缺乏是十分突出的问题。其原因主要是我国高等教育专业分工过细,同时缺乏有利于创新、创业的用人机制所造成的。

5.受风险资金退出途径的制约。风险投资的失败率很高,业内人士有一种说法:“成三败七。”这就要求风险投资成功的项目预期年回报率很高,一般应达到60%以上,才能弥补其他未成功的项目的亏损。这不可能从利润分红中获取,一般来说要通过股权转让来实现。其中最主要的方式是通过IPO的方式来实现,风险投资在投资时首先要考虑的是资金能否成功退出。由于被风险资金投资的企业是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主,这些企业在发展初期,很难达到主板市场规定的上市条件。因此许多国家为了促进风险投资的发展,大都为风险投资的退出提供了主板以外的二板市场。而我国目前虽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建立了类似的交易市场,但无论是上市制度,还是规模上都远远地不能满足风险投资的需要。由于资金退出困难,使我国许多风险资金沉淀在所投资的企业,不能形成风险投资的良性循环,更谈不上高回报。这些因素都严重地制约了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

6.受专门中介机构不完善的制约。为风险投资业服务的中介机构包括一般中介机构和专门中介机构。一般中介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这些中介机构在我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但为风险投资业服务的专门中介机构如科技项目评估机构、风险投资担保机构、风险投资咨询机构等在我国还不完善。例如,由于专门为风险投资服务的中介机构不到位,风险投资者在选择投资项目时,因为无法对高新技术项目进行价值认定而变得慎之又慎,从而影响了投资的效率。

7.受法制环境的制约。风险投资的发展,需要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来加以规范。在我国的现有法律制度中,有许多对风险投资发展起到制约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国外的风险投资的实践来看,较为适合的组织形式大多采用有限合作制的形式,它有利于降低风险投资的道德风险及运作成本,但这项制度在我国法律上是禁止的。其次,风险投资往往选择高新技术作为自己的投资领域,这个领域能吸引风险投资的动力,主要来源于知识产权。一种创新产品、一项新的科研成果如果能形成一定的市场规模,就能给风险投资带来丰硕的利润,但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还不够,严重挫伤了风险投资积极性。再次,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对风险投资的股份结构、资金来源、产权转让等方面都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对风险投资的发展也起到了制约作用。二、发展我国风险投资的策略

1.营造有利于风险投资发展的外部环境。第一,创造适应风险投资发展的社会人文环境,大力宣传风险投资的作用,鼓励创新,为风险投资失败者提供保障机制。第二,政府要制定优惠的政策,鼓励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如对被风险资金投资的企业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对商业银行投向风险企业的投资实行贴息贷款、担保贷款等。第三,建立健全促进风险投资的法规,对现行的法律中不利于风险投资业发展的法律条文进行适当修改。如《公司法》第24条规定,以产权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第152条规定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开业时间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等,这些都不利于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另外我国还没有针对风险投资制定专门法律,国家可考虑制定《风险投资法》等类似的法律,这有利于规范风险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保护风险投资者的利益。第四,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风险投资的对象主要是高新技术产业,如果缺乏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风险资金投资的企业就不可能获得应有的收益,从而严重影响风险投资业的发展。第五,要发展和完善专门为风险投资服务的中介机构。

2.开辟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成熟的风险投资体系应该是政府资金作引导,民间资金作主导。但目前国内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却是政府资金为主,民间资金则迟迟没有进入。资金是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要力量。资金的缺乏对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创业和发展会构成严重的制约。从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实践看,风险投资的融资渠道有以下几个:一是政府资金。在风险投资业发展的初期,政府投入适当的资金启动和参与是必要的,但政府资金的参与应坚持有限参与的原则,因为风险投资是一种市场行为。二是大企业资金。大企业技术基础好,资本实力雄厚,管理水平高,抗风险能力强,参与风险投资有利于企业自身的发展。三是社会机构资金,主要包括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等社会机构的资金。社会机构的资金规模大,保值增值欲望强烈,适当拿一部分进行风险投资,一方面不会危及自身的资金的安全;另一方面这部分资金为长期资金,正好满足风险投资周期长的特点。四是大力引进国外风险资金。国外风险投资业发展比较早,资金实力雄厚,投资经验丰富。如果政府能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它将成为我国风险投资业重要的融资渠道。五是个人居民闲置的资金,目前我国储蓄率非常高,个人居民资金除了消费外绝大部分都流入了银行。受我国银行制度的限制,这部分资金很难转化为风险投资。所以必须通过适当的方法,如组建风险投资基金来吸引一部分个人资金加入到风险投资的行列。

风险投资分析论文范文2

随着我国旅游业集团化发展的步伐不断加快,目前已经有不少的旅游集团为了不断壮大其经济实力和抗风险能力,使有限的资源得到合理配置,从而实现资产的不断增值,相继采用纵向一体化战略和多元化经营战略,不断的扩展自己的经营领域,选择新的投资方向和新的投资机会。投资方式的多样化、投资领域的多元化,也构成了中国旅游业新一轮快速增长的重要动因。

从旅游集团特别是一些上市公司的投资行为来分析我国旅游集团的投资行为,可以看出,我国旅游集团所进行的投资方向仍集中在旅游行业,是在原主业的基础上,通过进行产品价值链的管理实行相关旅游产品所涉及的旅游投资,如对会展,景观房产,旅游景区投资。一些旅游集团还开始了对航空业的投资,如武汉的东星国际旅行社就已经建立了自己的航空公司。随着投资活动的日趋复杂,投资所存在的潜在风险也日益增多。为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就必须正确认识和分析投资风险,并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对风险进行有效的防范和化解。本文就将通过研究投资风险的相关理论,结合我国旅游集团的实际,对加强旅游集团投资的风险价值管理进行初步探讨。

2旅游投资的特点

由于旅游资源的公有性、垄断性和非流通性;资源保护与旅游开发的矛盾性;旅游项目投资的区域依赖性;旅游项目投资的综合复杂性;旅游产品的生产和消费的同时性使得旅游集团的旅游投资相区别于其他集团的投资项目具有很多独特的地方:

(1)投入高,回报期长。旅游投资的门槛逐步抬高,不再是低投入的产业,进入性投资的加大,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及竞争环境的国际化,也使得旅游投资回收期延长。

(2)旅游产业链整合与多产业整合特征:旅游产业链的延伸,与城市景观、房地产、小城镇、休闲娱乐等等深度结合,产生了一个整体的、互动的结构——“泛旅游产业”。旅游投资,已脱离单一项目时代,投资商进行区域整体投资,力求整合旅游产业链,与相关产业相结合,寻求综合收益的最大化。

3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

(1)重项目规划和投资评价:对于投资方来说,旅游的投入是一个长线的过程,风险性主要在选项和规划上。因此,旅游项目投资必须重视项目规划,以明确的投资评价为前提,以有效的资本运营为保证,极其清晰的把握投资运作的思路。

(2)争取区域政府的支持:提高产业的绿色GDP已经成为新时代下经济发展的新思路、新理念。旅游项目能够提高地区的绿色GDP,调整城乡产业结构,形成绿色产业链,旅游集团可以通过政绩策划,尽量争取政府的有效支持,争取的旅游项目开发的最大优惠条件(低价资产收购、税费减免、申请扶持资金等)。

(3)开展有效的营销活动:进行有效的营销活动,提高项目在国际、全国、区域的定位和影响,为融资、招商、资本升值提供巨大的支持。

(4)多方位融资:从沪深股市统计,我国国内上市公司有近千家,但是以旅游为主业的上市公司只30多家,涉足旅游业的上市公司也只有40家。这说明我国的旅游企业的大多还是以资本自筹为主,没能很好的利用资本市场。更好的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可以有效降低旅游企业融资的风险。旅游集团可以依托收购兼并、政府优惠等方法低价获取大量资产产生资产大幅升值的市场评价,从而增长现金流量,实现大规模融资。

(5)多产业整合和跨行业投资:泛旅游业具有极大的区域聚集和经济带动作用,往往会带动一个区域的城市化进程,形成游憩区、度假区、会展区、娱乐区、步行街区、购物游憩区、及旅游小城镇等等,推动区域型旅游房地产和商业房地产发展。另外,为了分散投资风险,还可以适当的进行跨行业投资。以青旅控股为例,目前该公司的主营业务,除了组织、接待国内外人员的出、入境旅游以外,还出资3,000万元控股了北京尚洋电子技术公司,整体收购青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并且参与证券业,使公司旅游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同时拓展,有效的防范了经营和金融风险,提高了资产收益率。

4从财务管理角度做好投资的风险管理

投资风险是指在投资活动中未来实际结果与预期目标出现差异的可能性,是在特定条件下和特定时期内可能出现的各种结果的变动程度。由于对未来的经济活动的投资的不确定性,投资风险客观存在。但是,人们总是能够通过对风险的管理从而降低投资的风险,实现投资利益的最大化,这就是投资所具备的价值所在。在进行一项投资时,风险越大,其预期的收益或亏损也越大,投资如果产生亏损,将会使资本受侵蚀,最严重的情况可能导致企业的倒闭。承担这些风险是为了给集团盈利,问题的关键在于,进行投资的主体应在风险与收益之间寻找一个恰当的平衡点。财务管理在投资的中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4.1在旅游集团内建立投资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1)建立风险度量模型和风险管理模型,研究旅游集团内各种投资及各种风险,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各种其他风险及包含这些风险的各种资产或资产组合,对各类风险再依据统一的标准进行测量并加总,并依据全部业务的相关性对风险进行控制和管理,利用资产风险度量模型,定量地分析资产组合的风险价值。

(2)确定公司各种旅游投资的风险容忍度,限制由于各种影响因素而导致的市场风险,对某些风险高度集中的投资进行特别处理,将风险限制在公司可接受承受的范围内。

(3)建立旅游集团投资的约束-激励机制,在各项投资中,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如果激励机制仅仅与经理人管理资产的收益挂钩,经理人则可能会为了追求高收益而承担高风险。所以在追求收益的同时,考察经理人管理资产的风险度,限制和防止经理人的过度投机行为。

4.2进行投资风险的制度管理

对于旅游集团的投资风险的财务管理应该是一个系统,对于投资项目来说,它起始于项目的考察论证阶段,结束于项目资本变现退出以后,贯穿于风险投资公司从资金——资本化——资金的长循环之中。

(1)投资前期财务评价。

旅游项目投资前的财务评价很重要,它关系到旅游投资项目的价值认定问题,没有较大价值的项目是不值得投资的,但投资的价值点在何处,它是否真实可靠,这不能仅仅根据项目有没有产品优势,有没有市场来定性判断,还要做细致的经济可行性及投资价值的评价。财务评价是其中重要的一部分。缺乏财务评价的经济可行性是令人怀疑的。在投资决策程序中,其中一个环节就是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由财务部门参与并出具财务审核意见。对投资项目的投资前调查与了解是否充分,对其价值的判断是否准确,定价是否合理,谈判条件是否有利,直接决定了投资后管理的难度,也决定了将来获利空间的大小,因此,投资前的尽职调查和各种评审就显得非常重要。财务部门对可行性报告出具财务审核意见,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分析项目的投资价值,规避投资风险,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2)投资企业动态财务管理。

对已投资项目的管理是投资实现增值的必然阶段。可以从财务审核与监督的角度出发,专门设计财务管理方面的约定,包括由旅游集团委派财务经理的约定,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约定,上市的旅游集团还可以有对股东定期公布财务信息的约定等等。这些必要的法律文件从制度上保证了旅游集团对投资项目的管理权和监控权,从而更好地保证了投资的收益权。

4.3投资风险价值管理的过程

投资风险管理的主要步骤有:(1)采用统一的风险识别语言,对投资风险进行界定与识别,建立集团层面的投资风险管理目标及建立完善的风险监督体系;(2)设计风险识别、度量、评估的统一方法;(3)评估投资风险;(4)制定投资风险管理战略;(5)设计、实施风险管理能力。整合风险管理能力的要素,包括集团战略政策、集团管理与投资风险管理过程、管理人员、管理报告、管理方法、风险数据等;不断改进风险战略、过程与度量方法;(6)汇总多种风险评估方式,与集团经营情况挂钩,制定、调整集团层面投资风险管理战略。

5把投资的风险管理从财务管理层面提升到整个集团管理层面

集团层面则意味着全局化、一体化的思想。只有扩大时空范围对企业投资进行思考时,才能识别它对集团整体运作的影响。所以,从集团层面进行投资风险管理可以将企业的战略、业务程序、企业资源同集团投资、集团整体目标紧密地结合到一起,从而使风险管理更具有全局性、前瞻性。投资风险管理的出发点是使整个集团的风险、收益、价值达到最优化,而不是某个职能部门或风险管理部门。集团层面的风险管理使投资风险管理与集团战略、业务计划得到有机结合,将投资风险管理提高到战略层次,这种集团层面的投资风险管理具有以下作用:(1)集团项目投资过程得到控制的同时,风险也得到了有效的管理。同时提高了对风险的注意程度与敏感程度,使集团更为集中地监控风险;(2)在确切了解集团所处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判断最佳的投资机会;(3)对投资风险有全盘的、集团层面的了解,有利于优化集团的风险结构,优化集团的资源配置;(4)设计集团范围内的信息沟通,收集、综合分析内外部数据的方式,为集团提供可靠、及时的投资风险管理信息;(5)事先建立一套有效的控制制度,帮助集团业务部门实现业绩目标,控制风险。(6)公集团不应该只是片面的强调短期的投资效益对公司的盈利能力的正面影响,发而应该从长远出发,全面的提高公司的治理结构以及长远发展规划的盈利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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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骆正东,徐辉.旅游资源开发投资决策的方法探讨[J].企业经济,2002,(2).

摘要:随着我国旅游业的不断发展,旅游集团的多样化经营的趋势日益明显。尽管在各个领域进行投资有利于分散集团的经营风险,但前提是控制好投资风险,这样才能使投资有利可图,真正做到为旅游集团带来利益分散风险的作用。

风险投资分析论文范文3

在有效的证券市场中,证券市场价格的调节对所有新的、公开的信息能作出迅速反应,其信息集合除包括市场本身的客观信息外,还包括公开的证券市场相关的场外客观信息。简而言之,有效的证券市场中,所有场内外相关客观信息都能在上市证券的价格中得到充分迅速的反映。因此,通过证券市场价格计算的证券收益同样能够充分迅速地反映所有证券市场场内外相关的客观信息。

投资主体处理信息的过程通常总是通过证券收益客观信息的识别,获得证券未来收益的预期信息,提取证券投资的决策信息,然后选择证券投资行为。

根据证券投资主体预期形成模式的差异,可以将预期分成理性预期和有限理性预期两大类型。

理性预期是利用最好的经济模型和现已掌握的信息所得出有关证券未来收益水平明确的预测。其中包括不直接研究证券市场价格涨落,而直接研究证券市场所有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通过博弈模型进行证券本来收益的预期。

有限理性预期指证券投资主体不采用经济模型,凭借各自证券投资的经验或者参考其它证券投资主体的预期信息、决策信息和投资行为对证券未来收益的经济预测。

类似的,根据证券投资主体决策形成途径的差异,将决策也分成理性决策和有限理性决策两类。

理性决策是证券投资主体通过合适的证券投资决策模型或者通过证券的技术分析,然后选择投资行为的证券投资决策。

有限理性决策是证券投资主体不采用证券投资决策模型,也不采用技术分析,仅凭借各自证券投资经验或者参考其它证券投资主体的预期信息、决策信息和投资行为所进行的证券投资决策。

证券市场中,完全不考虑证券未来收益水平和变动趋势的完全非理性证券投资主体几乎是不存在的。因此,本文研究的证券投资主体在信息处理的预期和决策两个环节中都具有理性或者有限理性。

2.两类证券投资主体

具有理性的证券投资主体在信息处理两个主要环节上是通过经济模型或者技术分析独立获得理性预期信息和理性决策信息,然后独立选择证券投资行为。故称他们是独立型证券投资主体。

具有有限理性的证券投资主体在信息处理过程中,如果在两个主要环节上都是凭借自身证券投资经验获得有限理性预期信息和有限理性决策信息,然后,独立选择证券投资行为,他们也是独立型证券投资主体。如果,至少在一个环节上,参考其它证券投资主体获得有限理性预期信息或者有限理性决策信息,模仿其它证券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选择自身投资行为,称他们是模仿型证券投资主体。

独立型证券投资主体可能采用相同的经济模型或者相同的技术分析,也可能凭借各自相似的证券投资经验,导致其证券投资行为产生客观相似的效应。

模仿型证券投资主体,基于自身认知的内涵、认知的结构和认知的层次以及投资的经验。投资的偏好和投资的心理的局限,不足以从客观信息中独立获取证券未来足够的预期信息和独立提取选择投资行为足够的决策信息,或者对各自预期信息和决策信息的置信程度不足以独立选择投资行为。他们不得不通过参考其它证券投资主体的预期信息、决策信息和投资行为,以便获取各自足够的预期信息,提取各自足够的决策信息,或者达到选择投资行为足够的置信程度,客观上模仿独立型证券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进行证券投资。因此,模仿型证券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产生模仿的效应。

模仿型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比独立型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客观上非理性含量更高一些。通过社会心理和认知心理分析,特别是证券投资博奕分析可以得到,模仿型证券投资主体模仿选择的投资策略是随大流的从众策略。

综上所述,在有效的证券市场中,独立型证券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可能存在客观相似性,而模仿型证券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必定存在模仿从众性。

3.形成风险的市场内在机制

在有效的证券市场中,上市证券的价格能充分迅速地反映证券市场所有场内外相关信息。所有证券投资主体都能任意地、不断地获取有关上市证券价格、涨跌幅度和交易量的客观信息。因此,在有效的证券市场中,所有证券投资主体的客观信息是对称的,证券市场的竞争对所有证券投资主体是公平的。

面对客观对称的信息,两类证券投资主体预期形成的模式和决策形成的途径具有较大差异,导致其证券投资行为对未来证券市场价格的波动产生不同的作用,从而对投资证券未来收益的波动也产生不同的作用。因此,两类证券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对证券未来可能收益间的差异产生不同的作用。如引言所述,证券未来可能收益间的差异就是投资证券的风险,两类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对证券市场风险产生不同的作用,他们就是形成风险的市场内在机制。

若两个具有限理性的独立型证券投资主体通过相同的经济模型或者相同的基本分析和技术分析独立获得各自的理性预期信息和理性决策信息通常是大致相同的。

若两个具有限理性的独立型证券投资主体凭借各自的投资经验大体相同,他们独立获得的有限理性预期信息和有限理性决策信息也大体相同。

上述情况下,两个独立型证券投资主体间便具有预期信息和决策信息的对称性,通常其证券投资行为对投资证券的市场风险形成产生客观相似的作用。否则,两个独立型证券投资主体的预期信息和决策信息是非对称的,其证券投资行为也不尽相同,对投资证券的市场风险形成的作用也不尽相同。

桑塔弗研究所(SFI,SantaFeInstitute)通过计算机模拟完全由独立型证券投资主体组成的股票市场发现,股票市场价格波动,股票未来可能收益间的差异,即证券投资风险和独立型证券投资主体投资行为的客观相似程度及其变化速度有关。

综上所述,独立型证券投资主体投资行为的客观相似性是证券市场风险形成的一种内在机制。不妨称为独立客观相似机制。其客观相似程度以及所持资本资产结构的变化速度达到一定水平时,投资证券的市场风险会被成倍地放大,导致证券市场出现复杂现象,价格大幅波动,交易量增加,泡沫形成,甚至累积成危机。正如桑塔弗研究所模拟的股市一样。说明形成市场风险的独立客观相似机制是证券市场内在的非线性机制。

面对客观对称的信息,模仿型证券投资主体各自独立获取的预期信息和独立提取的决策信息,通常是非对称的。模仿型证券投资主体需要参考其它证券投资主体的预期信息和决策信息,以便选择各自的证券投资行为,他们的投资行为就会或多或少地模仿其它证券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也就是从众选择各自证券投资行为。这种模仿从众行为会在模仿型证券投资主体间传染蔓延,他们个体的有限理性投资行为演化成证券市场整体的非理性投资行为,证券市场价格的波动被成倍地放大,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极度剧烈地波动,证券未来可能收益间的差异大幅度增加,证券市场风险增大,甚至风险累积成为危机。

模仿型证券投资主体投资行为的模仿从众性是证券市场风险形成的另一种内在非线性机制。不妨称为模仿从众传染机制。

4.结束语

本文通过分析两类证券投资主体的证券投资行为对于形成证券市场风险的不同作用,揭示了形成证券市场风险的独立客观相似机制和模仿从众传染机制。它们都是证券市场内在的非线性机制。值得一提的是,独立型证券投资主体间,可能存在独立客观相似性,而模仿型证券投资主体必定存在模仿从众传染性,因此,形成证券市场风险的内在非线性机制主要是模仿从众传染机制。

无论采用定性方法,定量方法或者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研究投资证券未来的收益和风险,以及证券市场风险形成的内在机制更合理、更科学的经济假设体系应由有效市场假设、有限理性假设。客观信息对称性假设、预期和决策信息非对称性假设以及简化问题的一系列假设组成。本文在上述经济假设体系中,仅对形成证券市场风险的内在非线性机制作了定性的研究和阐述。更具有科学性的定量或定性定量相结合的分析和实证研究是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的课题。

风险投资分析论文范文4

风险投资也叫创业投资,一般是指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高风险性。风险投资的对象主要是刚刚起步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目标常常是“种子技术”或构想创意,处于初始设计阶段,尚未经过市场检验,能否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有许多不确定因素,失败的几率很大。有些项目在进行一段时间后被证明在现有条件下难以成功。有的项目在立项时是先进的,但到完成时别人已捷足先登获得了专利或抢占了市场,或者出现了更好的替代产品,或者市场需求发生了变化,从而失去了意义,不得不放弃。有的科技成果本质上是成功的,但受传统观念的约束,尚不能为市场接受,从而难以取得预计的效果。因此,高风险性是风险投资的本质特征之一。

2、高收益性。风险投资是一种着眼于未来的战略性投资,风险背后蕴含着巨额利润,即预期的高成长、高增值。风险投资项目一旦成功,能够生产出性能优良、价格便宜、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产品,获得巨大的市场份额或开拓出新的市场空间,获得丰厚的投资回报。风险投资之所以经受很长时间考验,并没有因为高风险而衰落,反而愈显蓬勃发展之势,关键是其具有风险损失补偿机制。风险投资所追求的收益一般不是红利而是在风险资本退出时的资本增值,即公司上市时以15倍以上的市盈率套现,获取高额回报。预期的高成长、高增值是其投资的内在动因,高收益性在风险投资过程中充分体现出来。

3、高投入、低流动性。许多具有重大意义的科技项目需要很高的投入才可能获得成功,如集成电路、核电站、航天器、通信设备、生物技术、基因工程等项目,没有相当大的资金投入,就不可能见到成效。风险资本往往在高新技术企业创立初期就投入,此时企业往往出现亏损,随着科技开发成功和产品市场的不断开拓,此时竞争者不多,产品能以高价格出售,可获得高额利润。当产品进入成熟期,生产者逐渐增多,超额利润消失,此时就要清理资产,撤出资金去从事其他新项目投资。往往通过企业上市,在资本市场将股权变现收回投资、获取回报,继而进行新一轮投资运作。若出口不畅,将导致撤资困难、风险资本的流动性降低。

4、高技术性。风险投资大都投向高技术领域,向那些新创立的、有巨大发展潜力的高科技性质的企业或产业投入权益性资本,以承担高风险为代价来追求高收益。高技术产业由于其风险大,产品附加值高,因而收益也高,符合风险投资的特点,因而成为风险投资的重点领域。在向高技术企业投入资本的同时,也参与企业项目经营管理,与企业结成一种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风险投资者要参与企业管理,自身素质要求很高,必须掌握现代科技、金融投资、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风险投资发展中的问题

1、投资主体单一,资金渠道狭窄,资金缺口大。我国风险投资公司的资金来源,政府和银行资金大约占70%,大大超过美国等发达国家不到9%的比例。居民投资理财渠道不宽,储蓄存款增速加快,很少用到风险投资领域。保险基金、养老基金和其他民间资金等进入风险投资领域的渠道和运作机制尚未建立。据统计,2000年末全中国拥有风险投资公司近100家,风险投资资金仅有94亿元,实际项目投入只有16亿元,这一规模仅是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所需资金的1%。同时,单个风险资本规模偏小,一般只有几千万元甚至几百万元,很难支撑大型科技项目,不能满足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需要。

2、缺乏高素质专业人才,运作不够规范。我国风险投资才刚刚起步,缺乏具有相应科技知识、管理经验、懂金融投资的复合型风险投资人才。现有的风险投资人才队伍从知识结构、思维方式与行为模式及品格特征等方面都还不能完全满足风险投资的要求。现有风险投资机构大都由地方政府创办和资助,目的主要是为了发展本地的高科技产业,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搞活地方经济,这与遵循“高风险、高收益”的真正意义的风险投资基金有很大的不同;风险投资基金大部分来源于政府,通过政府或政府背景的风险投资公司进行管理运作,出资人与管理人一体化,监控机制不完备,资金运作者和政府官员双重身份,使其对投资缺乏责任感,还容易出现行政干预。

3、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知识产权保护乏力。《风险投资基金法》、《风险投资公司法》尚在制定中。过去制定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专利法》等法规未考虑风险投资的运作特点,在许多方面未能给风险投资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一项技术开发成功,立即就有许多仿冒者出现,争夺市场,由于仿冒者不承担前期开发费用,其成本低于原技术开发者,使开发者处于竞争劣势,通过打官司维护自己的权益,往往又要消耗大量时间和精力,侵权者尚未受到惩罚,原告方已筋疲力尽。以上这些都阻碍着风险投资发展。

4、中介服务不到位,退出机制不健全。风险投资首先面临的是对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问题,这种认定既包括技术认定又包括价值认定,需要中介机构来协助完成。中介机构对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的科学性和真实性,为以后的经营活动带来直接的影响。风险投资还需要建立较完善的资本市场体系,以便为风险资本的变现开辟通道,在这方面还远不能适应风险投资发展的要求。风险投资者冒高风险进入风险投资领域是为了在所投资的项目步入成熟阶段时通过企业股票公开上市、协议转让或回购等获得高额投资回报。目前创业板市场尚未建立,主板市场对上市公司的要求高,上市机会少,产权转换不畅,使风险投资很难退

三、发展风险投资的对策

1、发展规范风险投资主体。一是风险投资公司。我国一些风险投资公司是以政府出资为主,由此带来资产所有者虚置、错位和预算约束软化等问题,不利于风险投资发展。需要对这部分风险投资公司加以调整,实施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治理结构,政府不能对风险投资公司运作横加干涉,经营管理者必须与原所在单位割断联系并作出承担投资风险责任的承诺,政府出资起带动作用,在公司发展步入正轨、能获取较高利润时,政府资本应该退出,让其他社会资本介入。二是风险投资基金。用私募或公募方式筹集风险投资基金是扩大风险资本的主要手段,也是发展风险投资主体的方向。与风险投资公司相比,公募基金的集资规模大,作为一种金融工具,与金融机构具有天然的联系,在设立运作一段时间后可申请上市,这对投资者极具吸引力,容易大规模积聚资金。

2、拓宽风险资本来源渠道。首先,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养老基金和捐赠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是风险投资的最佳资金来源。其次,商业银行资金也可以多种模式介入风险投资。第三,积极引导国外资金进入,不仅可以获得风险投资资本,而且可以学习经营管理经验。第四,引导大企业参与风险投资,同时解决企业产品更新换代、提供增值服务的问题。第五,引导民间资本投向风险投资领域。第六,证券商可通过发起设立风险投资基金、入股风险投资公司等方式介入风险投资。第七,发展风险投资离不开政府资金投入发挥引导和带动作用。

3、培养高素质风险投资人才。通过组织专业知识培训,提高风险投资从业人员的业务管理水平;大力发展教育,尽快培养大批既懂金融、证券、投资,又懂财务、会计(审计)、管理、法律的复合型风险投资人才;制定优惠政策,提供人力资源优化配置机制,为人才合理流动创造必要条件,通过招聘或国际交流,引进风险投资专家,弥补国内人才的不足,改善人才缺乏状况;利用社会传媒,大力宣传风险投资知识,培养公众的风险投资意识;创造有利于风险投资人才成长的环境,建立激励机制,鼓励高层次科技与经济管理人才投身于风险投资事业中来。

4、完善风险投资法律法规。必须加强风险投资立法,研究制定风险投资法及其具体实施细则,规范风险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设立条件、筹资方式、投资组合、运作程序、内控制度和退出机制等,切实有效地调整风险投资行为及其法律关系,为风险投资的正常运作提供必要的政策法律保障。风险投资运作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十分重要。必须完善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收益等作出明确规定,对创业者的专利权、专有权等提供法律保护,维护风险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挥其从事风险投资创业的积极性。

5、培育风险投资中介服务机构。大力培育服务于风险投资领域的各种中介机构,为风险投资提供全方位的中介服务,促进风险投资发展。风险投资所需要的中介机构包括为鉴别风险企业资质和先进性而设立的标准认证机构,为评估风险企业科技成果和无形资产等知识产权而设立的估值机构,为评价项目技术先进性、产业化进度、盈利水平、生命周期等而设立的市场潜力评价调查机构,为风险企业申请上市前和上市后提供决策咨询等服务的金融中介机构,另外还要有行业自律管理服务机构、风险投资法律咨询顾问、会计审计服务机构等。

6、建立风险资本退出机制。通过柜台交易,鼓励大企业收购、兼并风险投资企业;通过股权回购,创业企业将风险投资机构所持有股份购回注销,或按持股比例分配给其他股东;通过员工收购,创业企业广大员工集体将风险投资机构所持股份收购并持有;通过买壳上市,创业企业通过收购某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权,取得控制权后,再将自己的资产通过反向收购方式注入上市公司内,实现间接上市,然后风险投资机构再通过证券市场逐步退出;鼓励企业在海外上市,充分利用海外市场;清算和破产,可以作为创业资本在投资失败时的一种特殊退出方式;设立二板市场和场外市场,适当放宽风险投资企业上市条件。通过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确保风险资本进得来,出得去,正常循环,滚动发展。

7、制定鼓励风险投资的财税政策。风险投资的发展需要政府的政策支持。世界各国为了鼓励风险投资发展,都制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如美国政府为鼓励风险资本的发展,将长期资本利得税率由49%降低到10%左右,使风险投资迅猛增加;新加坡政府规定,风险投资最初5­­—10年完全免税。学习借鉴其做法,我国应给科技风险投资提供必要的优惠政策,如对风险投资全额返还所得税、风险投资免征或减征所得税、风险投资贷款实行贴息、发行科技开发债券、设立科技开发基金等,以促进风险投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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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东云.风险投资与高科技[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9.

[6]张陆洋.科技产业创业与风险投资[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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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郭鸿.风险投资与科技创业[M].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

风险投资分析论文范文5

【关键词】风险投资法律构建

风险投资是指在高风险的情况下,向处于起步阶段或发展初期,具有市场前景和风险的高科技项目进行的投资,是一种高风险和高收益的长期投资。它不需要任何资本抵押和担保,一般通过企业上市或收购、兼并获得回报。健全的风险投资体系一般由风险企业(科技资本家)、风险投资家、投资者、中介机构和政府等构成。与传统投资相比,风险投资具有以高科技产业为投资目标,以资本增值而非企业分红为目的,以某些项目的高额回报补偿另一些失败项目的亏损等特点。

一、发展我国风险投资的法律障碍

1、我国没有规制风险投资的专门国家立法。但可适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公司法》、《合同法》、《民法通则》、《合伙企业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进步法》、《证券法》等;二是国务院及相关职能部门颁布的文件:《关于加强科技进步的决定》、《关于“九五”期间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入股若干问题的决定》、《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关于设定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等;三是地方政府规章、政策:如深圳的《深圳市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等。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没有一部专门有关风险投资的国家立法,这使我国的风险投资长期因法律地位缺失而无法引起足够的重视,严重阻碍了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

2、我国自2006年1月1日施行的《公司法》相关规定,仍然没有完全考虑风险投资行业的特点。《公司法》于2005年10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虽然即将施行的《公司法》许多条款相比原《公司法》有利于促进风险投资的发展,但仍存在许多障碍:

2.1《公司法》规定的“授权资本制”,考虑到了风险投资项目的滞后性和资金分阶段投入的特点,但分期缴纳出资的期限仍然过短。我国最新《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2.2最低资本额的规定对风险投资业构成准入障碍。我国最新《公司法》规定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股本规模为人民币500万元,上市公司的最低股本规模为人民币3000万元。股本规模的要求仍然较高,与风险投资业以小搏大的特征不符。

2.3《公司法》对股份转让的限制,严重影响了风险资本的退出。《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4股东人数和认购股份的限制。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最新《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这里对股东人数规定了上限,而“五十个”股东的上限显然不足以为风险投资公司筹集大量的风险投资资金。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虽然在股东人数上未规定上限,但在《公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

3、目前在国际上已被证明的最有效率的风险投资公司形式为有限合伙制。在采用有限合伙的公司中,少数掌握广泛专业知识的风险投资家作为普通合伙人对内管理公司,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在承担高风险的同时也享受高回报,能够有效地激发其工作激情;提供风险投资资金的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对内不直接参与日常管理,对外承担有限责任,也可以获得相对稳定的回报,从而可以保证风险投资资金的来源。而我国法律规定可供选择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普通合伙等,未包括有限合伙。《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些规定表明我国的个人合伙是普通合伙,合伙人需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4、缺乏完善的法规与政策支持,风险投资退出难。一是我国尚未出台风险投资法,风险投资机构的设立、运作和退出缺乏法律依据。目前缺乏完善的市场化退出渠道是制约我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最大障碍。二是目前国际上通行的风险资本退出方式主要有公开上市、股份回购等。最新《公司法》对于公开上市仍然提出了较高的上市标准,而大多数风险企业通常无法满足上市标准,因而其股份无法上市流通。

5、我国《保险法》和《商业银行法》对风险投资的限制。《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只能从事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禁止商业银行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而对于保险机构、社会保障机构与资本市场对待的问题,《保险法》第104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

二、构建和完善我国风险投资的法律思考

2004年5月17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出批复,同意在深交所设立中小企业板块,标志着始于1985年的我国风险投资体制建设开始昂首迈出第三步.但由于风险投资涉及的关系较为复杂,加上其固有的高风险性质,以及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完善和构建我国风险投资的相关立法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应该加紧制定《风险投资法》。其内容应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风险投资的宗旨,即促进风险投资发展,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提高我国的国家竞争力;风险投资的基本原则,即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建立风险投资机制;风险投资的主体,包括风险投资的初始投资者、风险投资机构、创业企业,另外还应该包括国家,中介组织等广义风险投资主体;风险投资的投、融资,主要规制风险投资家为组建风险投资机构与原始投资者之间的投融资法律关系,风险投资机构与创业企业间的投融资法律关系;风险投资的退出,包括企业购并、企业清算、企业上市等风险投资退出方式。[1](p105)

2、我国现行修改的《公司法》相比之前的《公司法》作了如下有利于风险投资的修改:(1)取消了原《公司法》第12条的“公司转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50%的限制”。(2)改革了现有的公司资本制度,以“授权资本制”代替“法定资本制”。原公司法实行的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要求股东在设立公司时,必须足额地、一次性地认缴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公司注册资本。这对处于成长期的创业企业来说,极易造成早期资本闲置,也有碍于风险资本的高效利用。(3)取消了“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的出资比例限制,最高出资比例可达80%。提高“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在高科技企业中的出资比例,体现了国家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化和促进风险投资发展的精神,对科研工作者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加快科研成果的产业化,促进风险投资的发展是一个极大的推动;(4)相应降低了“公司上市标准”,风险资本进入创业企业的目的,不是控制创业企业,而是最终通过退出创业企业获取资本增值。

3、修改《合伙企业法》,引入有限合伙制法律制度。它既具备减少投资者的风险、鼓励众多投资者踊跃投资的聚合资金功能,又具备提高风险投资机构信誉,强化风险投资家责任的人合功能,还通过灵活的合伙合同安排解决风险投资机构中棘手的问题,建立了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但是,我国的许多地方已经在鼓励风险投资的政策法规中,明确了有限合伙制作为企业组织形式。《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第25条明确规定:风险投资机构可以采取有限合伙形式,有限合伙的合伙人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风险投资公司采用公司制有利于保证资金安全,而有限合伙制最大的特点是决策机制灵活,适应于风险投资活动的特点,而且较好地解决了激励和约束机制问题。因此,我国法律,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应当确立有限合伙制这种风险投资公司组织形式。[2](p28)

4、修改限制风险投资资金供给的法律法规,拓宽风险投资资金渠道。修改《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养老基金管理办法》,适当放宽对这些机构投资者的投资限制,允许他们适度地参与风险投资,如允许一定比例的养老基金、保险金和商业银行存贷差额资金参与风险投资,同时规定只能采用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

5、修改和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完善税收法律环境。税收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需要较长的时间,现阶段应尽快完善相关税种中关于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考虑以下几个税种:

5.1增值税。一是尽快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减轻风险型企业的税负。由于风险企业的范围较小,实行增值税转型不会给国家财政造成过大的压力。在2004年东北三省部分行业实行增值税转型试点后,应尽快在我国风险企业中推广。二是扩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除允许享受一般企业的进项税额抵扣外,还应该允许企业将研究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人员培训等费用按比例从增值税税基中抵扣。可以对企业购进无形资产的费用经税务机关核实后,按一定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三是放宽风险企业关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以此鼓励中小风险企业的发展。

5.2企业所得税。其一,延长风险投资企业和风险企业的免税年限为5年,同时把规定中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自投产年度起”改成“自盈利年度起”。其二,对于研发费用的加扣,建议取消盈利企业和增长比例的限制,可规定企业科研支出达到年销售额一定比例的,就可享受加扣费用。其三,实行加速折旧政策。允许对高新技术企业为研究开发项目服务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其四,实行再投资退税政策。即风险投资企业把其从风险投资中取得的收益再用于风险投资,则这部分收益应免征所得税。其五,允许把风险投资的损失直接用于抵减投资的资本利得。风险投资发生亏损是很常见的,这项措施可以直接降低风险投资的风险,有利于增强风险投资者进行投资的愿望和信心。

5.3个人所得税。促进风险投资发展还要充分发挥风险投资资金提供者和管理者的积极性,应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应给予风险投资者和风险投资企业管理者特别的个人所得税减免待遇。二是提高风险投资者的免税额,并减少税率级次,扩大各档次级距,使其在获利年度也能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对风险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期权之类的风险报酬收益适用优惠税率,并在其所得实际收到时纳税。三是取消风险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给其作为股东派送的红股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6、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完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我国当前规制风险投资退出的法律、法规主要有《证券法》、《破产法》、《民事诉讼法》、《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等。目前我国二级市场上虽然正在实行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但仍有大量国有股禁止流通,法人股限制流通,阻塞了风险资本从二级市场退出的道路;在我国,完善的产权交易市场远没有形成。至于破产清算制度,我国目前的《破产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其他企业的清算则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实践操作中非常困难。因此,应完善破产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

【参考文献】

[1]于永锋,周霞琴.从立法层面构建我国的风险投资法律环境[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04,(6):105.

风险投资分析论文范文6

一、我国风险投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法规不够完善。风险投资有别于一般投资行为和金融运作机制,其对象是高新技术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是以知识为核心,在完成技术开发后可以实现极低成本的无限复制。国外相关法律对风险投资的有关问题一般都作了专门性规定,如美国成立有专门的小企业管理局,并在《1940年投资公司法》基础上制定了专门的《小企业投资法案》,有力地规范和推动了小企业的发展。而在中国,风险投资始终缺少相关的法律作保障,风险投资法律环境并不完善,尤其是知识产权、公司制度、合伙方式等。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够,使风险投资不敢涉足较大的中、前期项目投资,影响了风险投资公司对技术价值的肯定,也限制了进行企业无形资产运作的空间。我国现有经济法律法规中有许多地方与风险投资运作规则相冲突,需要进一步修改法律体系以适应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目前,《公司法》的修改草案中,取消公司投资限制,新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用知识产权、股权等无形资产出资和股票上市门槛降低等新条例的颁布都将对中国的风险投资事业产生积极影响。

(二)风险投资的运作机制和退出机制不健全。(1)评价机制需完善。目前,我国风险投资项目评价体系带有浓厚的人为色彩,缺乏严肃性、科学性。虽然风险投资公司仍可以找到项目,但蕴含的风险很大。这些公司如果不在体制和运作机制等方面大胆改革,不能逐步转变到政府引导、企业主体投资、运行市场化方面来,风险投资资金将不能有效地投入高科技产业,或风险投资企业不能持续健康发展,从而不能带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稳定发展。(2)退出机制需完善。风险投资的目的不是长期地占有或控制被投资企业的股份,而是在投资成功后,通过出售股份或转让股权,取得高额投资回报。这在客观上要求有一个顺畅的退出通道,这也正是风险投资不同于实业投资的本质特点。风险投资资金应在资本市场上越滚越大,只能进不能出的风险投资市场只能是死路一条。目前风险投资退出有上市、回购、并购、清算等几种方式。以上方式在法律保障和可行性方面均存在问题,风险投资很难适时退出。风险投资的发展需要有一个健全的股票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应该完善国内深、沪两市主板市场,加快发展适宜高新技术风险企业股票发行和交易的第二股票市场,使高新技术风险企业能自由地转让产权,保障风险资本的套现和退出,加快风险投资的发展。

(三)缺少风险投资专业人才。美国著名技术创新理论家考茨麦斯基认为:风险投资业的发展一刻也离不开风险投资家,风险投资家不仅要具有极强的风险意识和获取风险收益的耐心,更需要有高瞻远瞩的投资眼光,能够慧眼识珠选取好的项目进行投资,且还能够对风险企业的经营活动提供指导和咨询,推荐人才甚至参与企业管理。根据美国硅谷的经验,风险投资家应是既懂企业管理、又懂工程技术,并具有金融投资经验的综合性人才,风险投资公司应是这类人才的聚合体。我国目前显然缺乏这样的高素质人才,现行的教育体制和人事管理体制也不适应培养高素质的风险投资人才的需要。同时,与风险投资相关的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科技项目评估机构、技术经纪机构、投资顾问机构等缺乏足够的职业约束机制和理念,甚至出具虚假报告。这使风险投资公司在选择高新技术项目进行风险投资更艰难。

(四)资金来源有限、资本结构单一。目前我国风险资本主要来源于财政科技拨款和银行科技开发贷款。由于国家财力有限,拨款在财政支出中的比例逐步下降,银行为防范风险也始终在控制科技开发货款规模,风险资本增长缓慢。虽然在全国技术创新大会的推动下,各地投入大量资金建立了一批以政府为主要出资人的风险投资基金或公司,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资金短缺问题,但从总体上看资金缺口仍很大,远不能满足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另外,风险投资公司的资金来源大多有政府背景,限制了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同时也不能有效分散风险。二、完善和发展我国风险投资的对策

(一)完善风险投资运作和退出机制。风险资本由职业风险投资人从社会募集而来,风险资本的退出机制是风险投资成功的基本保障。投资者之所以从事风险投资活动,最重要动因是成功的风险投资活动能带来高回报。为实现这种高收益,风险投资活动需要可靠的运作和退出机制,如公开上市、企业兼并、出售和清算,为风险资本安全退出、实现价值提供保证。如果没有可行的方案,投资者不会向风险企业投资,风险投资活动也将因难以筹集到社会资本而无法运行,投入-退出-再投入的风险资本有效循环就无从建立。

(二)发挥政府对风险投资的扶持作用。风险投资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各方面条件尚不成熟,因此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1)法律保障。高新技术风险投资的健康发展必须受法律的保护、制约和引导,而目前我国还存在知识产权法不完善、执法力度不够,缺乏与发展风险投资相适应的中小企业管理法规等问题。必须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通过立法确定投资的优先发展领域,明确规定鼓励、允许、限制、禁止的投资方向,对投资予以引导和调控。同时还要修改《公司法》中与风险投资相抵触的内容。对某些暂时不便立法或不需立法的事项可用法规或暂行办法进行规范,如制定建立风险投资基金、对风险投资公司及风险企业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法规,小型高科技企业在公司运作体系中的资本出资方式、出资额、对外投资限制、税收、法人股处置方面的暂行规定等。(2)信用担保。由于高科技风险投资风险大,许多国家为保护风险投资人的利益,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信用担保体系。欧洲和日本的信用担保机构基本上由政府设立,一般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目的是配合政府的产业规划和高科技发展规划。担保的风险项目大多集中于本国或本地区有发展潜力的高科技项目。各国政府还设立信用担保基金,对银行向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贷款提供一定比例的担保,鼓励银行向风险性大的高技术项目提供先期贷款。我国可以考虑由政府出资、银行参与,成立专业性信用担保机构;对较大型的风险投资项目,实行多家担保机构联保,以分散风险。(3)税收优惠。80年代后,美国政府为促进高科技风险投资,进行了税制改革。风险投资额的60%免征所得税,其余的40%减半征收所得税,使风险投资税率由49%下降到20%,有力地推动了美国风险投资的发展。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风险投资的促进作用不明显,应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如适当减免风险投资收益的所得税,对尚未实现的资本收益免税,对其投资损失实行一定的税收抵补,进一步改革增值税计征办法,允许高新技术企业按技术开发费、新产品转让费等的一定比例计算进项税额进行增值税抵扣,提高其投资回报率。

(三)大力培养熟悉风险投资业务,综合素质高的风险投资人才队伍。是否具有高素质的风险投资人才是决定风险投资成败的关键因素。风险投资需要大批精通金融知识、懂得经营管理、有一定科技知识的复合型风险投资企业家,作为风险投资的灵魂,他们是联接投资者和创业家的桥梁,风险投资的成功与否与风险投资家的素质高低密切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