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消费论文范例6篇

旅游消费论文

旅游消费论文范文1

关键词:旅游消费;旅游消费合同;违约责任

Abstract:Ourcountrytourismdevelopedinrecentyearsveryrapidly,itwasourcountry''''sneweconomicalindustry,butourcountrytravelinglegislationlaggedbyfarinthetourismdevelopment,thuscausedthetouristmarkettopresentmanynotstandardphenomena,notonlythetouristUygurpower''''sspacewasverysmall,Touristbusiness''''sbenefitwasalsoverydifficulttoobtainthesafeguard,itsbasicreasonlacksnationwidetravelingbigmethod,thuslackedlegaltheadvantageoussafeguard.Here,weonlyemphaticallydiscussedthattravelsbetweenthetouristwhoandthetravelingoperator''''srightandthedutyandthelegalliabilitytheexpensecontractmaintains,inordertoexplainedthatourcountryformulatesaunifiedtravelingmethodnecessityandthepressing.

keyword:Travelingexpense;Travelingexpensecontract;Violationresponsibility

引言

市场经济同时也是法制经济,一个行业的发展、繁荣和稳定都离不开法律的保障。而自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我国大力发展旅游业以来,始终没有一个统一的旅游法加以保障。各地虽然都制定了自己的地方旅游法律法规,但由于旅游的异地性以及各地旅游法律法规的不统一性,游客在跨地域旅游时权益并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也使旅游纠纷层出不穷。在对旅游纠纷进行综合分析时,我们发现大多的旅游纠纷发生在旅游者和旅游经营商之间,可见旅游消费合同的制定越来越有其必要性。

一、旅游消费合同的概述

要谈旅游消费合同,我们先看一下合同。关于合同的概念有各种学说,大陆法系通常认为合同是基于一种双方法律行为而达成的协议;而在英美法系,采取“合同是一种允诺”的学说。从现行民事立法来看,我国采用的是协议说。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原《合同法》直接规定了十五种有名合同,《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增加到三十种。其中就包括了餐饮合同、住宿合同、旅游合同,在这几种合同中都隐含了旅游消费的内容。而鉴于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在旅游业中的重要地位,单独将旅游消费合同列出来进行研究有其必要性和重要的意义。《德国民法典》第651条规定“根据旅游合同,旅游举办人负有向游客提供全部给付(旅游)的义务。游客负有向旅游举办人支付约定的旅游费的义务。”旅游消费合同的概念适用合同的有关规定,同时旅游消费合同的概念又要考虑旅游的特殊性,应强调对旅游者利益的保护。因此,我们可以这样定义旅游消费合同:它是指旅游经营者提供旅游服务给旅游者,旅游者按约定支付报酬,旅游经营者应对游客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承担严格责任的合同。旅游消费合同规定了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旅游消费合同的内容

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其内容就是合同条款(意思表示的表现形式);作为债的关系,其内容为合同权利义务,它们也由合同条款固定。①对于债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在此,我们就从债的角度谈一下旅游消费合同的内容,也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1、债权是一种请求权、相对权,它具有相容性、平等性,债权具有四项权能,即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债权保护请求权和处分权能。我们从债权的这四项权能来浅析一下旅游消费合同的债权权能:

(1)给付请求权。在旅游消费合同上表现为:旅游者有权利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旅游服务,如要求旅行社提供导游服务、订票服务等,要求旅游交通部门提供交通服务、饭店经营商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等;而旅游经营者则有要求游客在旅游活动开始前支约定金以及服务提供后支付旅游费用的权利。同时由于旅游的综合性,在服务过程中也存在种种其他复杂的约定义务或旅游规则,双方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对这些方面提出请求,达成协议,尽量保证旅游消费合同的完备性。请求权为合同债权的第一权能,如果从效力角度着眼,为其请求力。

(2)债权保护请求权。我国旅游发展采取的是超前型的发展战略,旅游立法各方面都不完备,导致旅游侵权行为时有发生。随着旅游者的成熟,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在旅游消费合同制定后,如果旅游经营者不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其义务时,旅游者就可依据该项债权权能请求国家机关如旅游质量监督部门给予保护,强制旅游经营者履行,它表现在债权的效力上就是强制执行力。当然合同纠纷的另一个很重要的途径就是寻求仲裁。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并作出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或方式。①旅游消费合同中的双方可以就其存在的纠纷向仲裁结构提起。同样,如果旅游者不能按照旅游消费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旅游经营者同样可以寻求相同的解决途径。

(3)给付受领权。旅游经营者或是旅游者在履行其义务时,另一方(即债权人)有权予以接受,并永久保持因债务人的履行所得的利益。有效的受领该给付,乃为旅游消费合同债权的本质所在,也是债权人(即本质上的受领人)所追求的最终结果。给付受领权体现在债的效力上,构成保持力。

(4)处分权能。在旅游消费合同中,处分权能是指旅游经营者或是旅游者可以撤销、免除、让与债权等。旅游业是一个相对比较敏感的行业,很容易受到政治因素如战争、经济因素如汇率、社会因素如去年的非典还有天气因素的影响。当不可控因素发生时,旅游经营者或旅游者都可以协商重新界定自己的权能。

2、在旅游消费合同中,债务是指旅游服务经营者或是旅游者依其约定应该给付的义务,其内容包括实施积极的特定行为(如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旅游者支付费用),也包括不实施特定的行为(如旅游经营者擅自修改服务承诺,旅游者任意要求增加服务内容)。债务履行的结果不外乎两种:一是使债权人的利益得以实现;二是使债务人失去其既有的利益而处于一种不利益的状态之中。

债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在旅游消费合同中,给付义务就是旅游经营者或是旅游者约定的基本义务,具体而言就是旅游经营者要满足旅游者吃、住、行、游、购、娱等方面的基本需要,同时为了提高自己的竞争力,也会承诺自己独特的服务和给予旅游者特定的优惠;旅游者要支付服务费用。合同的附随义务是法律对合同约定义务的扩张,属法定义务,也是合同义务,表现在旅游消费合同上,就是旅游经营者要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必要时应该向旅游者公开整个旅游费用的构成;以及其他的通知、协助和保密等义务;旅游者也要按时交纳定金和服务费用,遵循诚信原则。

权利和义务是旅游消费合同的核心内容,要处理好此殊合同债的关系,就必须协调好经营者和游客之权利、义务关系。鉴于旅游是一综合性产业,涉及到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交通、旅游景区等多个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关系,每个旅游经营者的经营特点都各有不同,我们必须慎重对待旅游消费合同中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权利和义务内容的规定,即维护旅游者的权益,同时也要考虑旅游经营者的权益,以保证旅游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三、旅游消费合同之法律责任问题

当事人违反合同的有关规定,就得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对另一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强制履行等民事责任。在罗马法上,债务与责任未加区分,二者都被称为“法锁”,并用obligatio一词加以表示。①违约责任与合同债务有着密切联系,违约责任以合同债务的存在为前提,无合同债务即无违约责任,但违约责任并非债务本身,而是债务人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二者是有区别的。

鉴于旅游消费合同的特殊性,我们提出以下问题来探讨一下此种合同存在的法律问题:在由第三方侵权造成损害时,旅游者能否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在追究旅游经营者的侵权责任时,旅游者应承担哪些举证责任?在找不到侵害人或侵害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能否使用公平原则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一)旅游者在接受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时,鉴于两者间存在着旅游消费合同关系,经营者负有保护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合同义务。但在由第三人非法侵害造成游客人身、财产损害时,旅游者能否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

有的学者认为,依据《合同法》第60条规定,经营者既要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也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这当中也包括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的保护义务。在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形成旅游消费合同关系后,旅游者在因他人非法侵害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可以看作是旅游经营者对合同附随义务的违反,旅游者可以以旅游经营者违反保护义务为由追究其违约责任。还有的学者认为,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该义务是强制性的,可以作为追究经营者违约责任的法律依据。即便在旅游消费合同中没有明确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可将该义务解释为旅游消费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违反该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不过,鉴于合同法理论中附随义务不得单独诉请损害赔偿的论断和维持附随义务与合同基本义务之间平衡的需要,同时由于在旅游服务过程中服务提供存在很大的不可预测性,第三方的侵害难以有效控制,以经营者负有的安全保障附随义务为诉因来追究其违约责任,在理论和操作上均存在一定的障碍和困难。

笔者认为旅游中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旅游消费合同的主要义务而非附随义务。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四个宪法修正案,明确的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写进了宪法。生命安全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合同都不得以侵害他人的生命作为约定内容。保证旅游者的人身安全是旅游经营者法定的义务,该义务不得以契约的形式放弃或者限制。在立法没有明确规定旅游消费合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应当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指不考虑违约方是否存在主观过错,而以违约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害为依据来确定其违约责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负有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法定义务。因此旅游经营者应该持有合法且有效的经营证件,对旅游者开放的经营场所及相关设施必须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于特殊旅游场所,服务经营者必须配有足够数量的、合格的安全保障人员,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内容也应该安全可靠,对具有不安全因素情况的进行提示、警告,严格防范他人对旅游者的侵害,在旅游者有危险或困难时,对游客实施救助。反过来讲,如果旅游服务提供者违反了上述安全保障义务,他就应当对游客受到的损失或伤害承担违约责任。

(二)找不到侵害人或侵害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之时,能否适用公平原则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旅游消费合同应强调对游客利益的保护,而处于民法之公平原则,其目的就在于填补损害。但从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我国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往往倾向于保护国家利益或国有单位的利益,而漠视对旅游者权利的保护,他们担心一旦判决旅游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就会大大增加其经营风险,影响整个旅游行业的发展,这违背了民法之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在当事人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如果当事人没有过错,或者是在找不到侵害人或侵害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之时,可以适用公平原则要求旅游服务提供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一般来说,旅游经营者是存在过错的,因此,可以直接依据过错原则追究其赔偿责任,但只要求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如果侵权发生原因竞合,即损害是由旅游经营者的原因和第三人的原因所造成,应由旅游经营者承担全部责任,同时旅游经营者对该第三人有求偿权,受害游客有重大过失时,可减轻旅游经营者的责任。

旅游消费之法律责任还存在除以上涉及的很多问题,我们只是谈到了生活中常见的一些个问题,社会是发展的,而法律又是社会的调节器,法也应该适时而动,唯有如此,法律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

(三)在追究旅游经营者的侵权责任时,旅游者应承担哪些举证责任

在第三人非法侵害游客造成损害时,游客以侵权为由旅游服务提供者,如果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②(也即“谁主张,谁举证”)的要求游客承担全部举证责任,这对游客非常不公平。立法应否考虑旅游消费纠纷中游客举证困难的现实。

在旅游消费纠纷案件中旅游者举证存在的困难和各级法院法官对这类案件的判决会很大程度影响到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旅游风险及利益的分配,因此,我们应该慎重对待侵权举证问题。如果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旅游消费侵权纠纷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游客在旅游活动中遭遇第三人非法侵害向旅游经营者索赔时,应当对旅游经营者的主观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由于旅游生产和消费的同一性,举证难度加大,更使得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非常之不合理,不利于旅游者维护自己的权益。因为经营者相比旅游者来说,无论在经济力量、对旅游设施及旅游环境的安全性了解以及对旅游信息的掌握等方面都优于旅游者,这使得旅游者负责举证对方存有主观过错非常的困难。因此,我们建议立法应该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或者举证责任倒置。游客在遭遇损害时,有权推定旅游经营者存在主观过错,除非他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要对侵权责任负责。

结束语

旅游业作为我国的一个新兴阳光产业,其发展后劲实足,但由于我国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的影响,单靠地方制定的旅游法规是不能妥善解决旅游中存在的问题,而正相反,不同地方制定的不同的旅游法规,使得旅游秩序非常之混乱,严重干扰了我国旅游业的稳定和发展。旅游消费合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日趋重要,由于世界各国经济的发展,人们跨地区和国界的旅游已经相当的普遍,伴随着旅游活动的开展,出现了许多旅游纠纷和问题,这些纠纷和问题迫切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但是旅游消费合同的无法可依使得纠纷难以解决,因此,我们必须加快旅游立法。旅游消费合同是旅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强调对游客利益的保护,旅游服务提供者(旅游公司)对游客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承担严格责任。

在此,我们浅析了此种合同的相关内容和法律问题,由于水平有限,本文旨在抛砖引玉,希望能够引起众多学者的共鸣。

参考资料:

[1]参见余延满著:《合同法原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参见魏振瀛著:《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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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参见陈自强著:《无因债权契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5]参见张驰、傅鼎生、郑幸福著:《侵权赔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2年版。

[6]参见黄进、徐前权、宋连斌著:《仲裁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7]参见杨立新著:《疑难民事纠纷司法对策》,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8]参见李天元编著:《旅游学概论》,南开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旅游消费论文范文2

关键词:面子文化;旅游消费行为;认同;相互关系

中图分类号:F5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2-0167-03

一、“面子”与“面子文化”

对“面子”的阐述,现有研究主要侧重于心理学意义和社会学价值两个方面:面子既被视为个人心理的一种自我意象,也被看做是一种尊严或地位的象征。Brown&Levinson(1978)以人们在交往中的基本愿望和需求为依据,将面子分为积极面子,即个人拥有行动自由,不受干涉的权利和消极面子个人正面的自我形象或个性受到赞许。朱瑞玲(1987)将面子划分为社会面子和自我面子两种。前者指符合外在社会要求的,包括个人拥有的身份地位、政治权利、学术成就等;后者指来自自我要求的,主要是个人内化的道德行为。周美玲(1994)认为,面子既是一种心理构建,也是一种社会构建。翟学伟(1999)认为,面子是一种由于个人表现出来的形象类型而导致的能不能被他人看得起的心理和行为。Spencer-Oatey(2002)则将面子分为质的面子,它与个人属性的价值相关和社会身份的面子,它与社会或团体的角色以及人们所感觉到的公共价值相关。刘继富(2008)认为,面子的实质是个体对自我在他人心中的价值和地位的关注,自我价值是面子的内核,社会性资源是面子的象征。戚海峰(2009)认为,面子实际上是个体在社会活动中所期望达到或维持的一种为他人肯定和尊重的理想状态 [1~7]。

中国人也常将“面子”称为“脸面”。佐斌(1997)通过实证研究归纳出中国人认为有失脸面的四类行为是:违背道德、隐私暴露、能力缺陷和不良习惯。中国人的面子类型则主要有道德性面子、地位性面子、才能性面子和人际关系面子等 [8]。为了要面子,于是乎就产生了做面子、给面子、借面子与面子、争面子与保全面子、撑面子、对面子与挽回面子、交换面子与赠送面子 [9]等行为,并进而逐渐形成了“面子”文化。

二、“面子”文化与旅游消费行为的关系

1.“面子” 文化在旅游消费行为中的表现

第一,旅游消费炫耀型。一些旅游者借某些超越其他旅游者的消费行为以炫耀财富、身份与地位。如一味乘坐豪华游轮或头等机舱、下榻高星级或奢侈型酒店、享用高档餐厅的美食,甚至进行奢侈、浪费、享乐主义的旅游消费,这其中也不乏诸多超出实际消费能力的行为。在炫耀性心理支配下的此类旅游消费行为,常被炫耀性旅游消费者视为“挣得面子”的手段。

第二,旅游消费跟风型。跟风型旅游消费行为指顺从社会潮流行为标准、规范及趋向引导而进行的旅游消费,在旅游目的地选择上表现为避冷趋热、求名求热以及被动旅游消费等。以农村居民为例,目的地选择多偏好大中城市和省内著名的风景名胜区[10],目的地城市选择则集中在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等热点地区 [11],为了“面子”宁愿忍受交通拥挤、住宿紧张、门票上涨的旅游环境,以致牺牲旅游质量。被动旅游消费的人,通常本无旅游消费意愿,或被人怂恿鼓动,或担心被看不起,或碍于“面子”不得不从众消费。

第三,旅游消费时尚型。当旅游逐渐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之时,某些旅游者为了有别于大众旅游,以突出自己的优越地位而尝试用更新颖、更刺激的旅游消费来建构旅游“面子”,并由此催生了许多时尚旅游方式的诞生,如背包游、徒步探险、自驾游以及高尔夫、潜水、跳伞、马术等所谓上流社会的旅游活动。

第四,旅游消费盲目型。盲目旅游消费是指旅游者不考虑收入约束、或不追求实际经济效用、或对旅游消费对象的判定熟悉不足而做出的非理性的消费决策和行为,究其原因实乃是“面子”这个东西在作祟。加上在某些旅行社层出不穷、花样翻新的旅游产品的推波助澜之下,盲目旅游消费的倾向更加突出。据相关调查显示,“目前中国人的出境旅游消费已进入世界前列”[12],“购物是中国游客在境外自主消费的第一大项。境外购物大都瞄准了高档时装、名牌化妆品、品牌首饰、珠宝、名牌家电等商品。”[13]

2.“面子”文化与旅游消费行为的关系

(1)通过“认同”这一中间桥梁进行联接。 Theodorson(1969)认为,认同是一种同化与内化的社会心理过程,它是将他人或群体的价值、标准、期望与社会角色,内化于个人的行为和自我概念之中 [14]。“认同”概念可以用来表示主体性、归属感,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是“人们对自己在社会中的某种地位、形象和角色以及与他人关系的性质的接受程度” [15],它是人们存在于社会,与人进行社会交往、追求关系和谐的一种方式。

消费与“认同”有着密切的联系,“认同”支配了消费,而消费又体现了“认同”。一方面人们对自己地位、角色的认同,决定了他们的主要消费方式和行为;另一方面“人们借助于客观的符号来表现、传播和交流自己的认同” [15],因此,消费是一种表达认同的符号。从社会学角度来说,消费行为是一个涉及文化符号与象征意义表达的过程,它“既是建构认同的原材料,又是认同表达的符号和象征。” [15]

“面子”与“认同”同样有着紧密联系。“面子”是对“认同”的一种渴望和追求,“认同”是“面子”所追求的一种利益。“中国人消费行为中面子问题产生的根源就在于消费过程中,对于相关群体对自身的评价与相关社会行为规范所固有的高度敏感性。”“面子的本质是个体在社会活动中所期望达到或维持的一种为他人肯定和尊重的理想状态,而它的作用机制则是认同地管理。” [7] 中国人的认同管理模式是置身于群体中的他人认同管理,其重心在于认同的外在与客观层面上,重视获得社会与他人对自身的积极评价,注重借助有形物品建立与他人之间的认同并传递认同感。

这种客观认同的存在,使得人们需要一种具有表现力的、可观察和被识别的符号,如借助某种特定的消费方式或举止行为,来得以被客观地认同。于是特定的旅游消费方式和行为也就成为一种被认同、进而转化为面子的手段。认同具有可塑性,一定的消费方式和行为可以成为塑造自我形象,并谋求某种身份认同甚至是超越现有身份阶层的手段。如炫耀型旅游消费行为,就是旅游者用以表现身份、地位和“自我”,建构“认同”进而挣得“面子”的方式。跟风型旅游消费行为则是旅游者处于其消费观众面前,为避免触犯集体意识而被迫进行的旅游消费活动,是群体身份认同的重要方式。

可见,“面子”与旅游消费行为是通过“认同”或“认同”管理这一共同作用机制来发生关系的。

(2)共同构成了一种特殊的旅游消费文化系统。消费文化是某一社会成员在消费方面内在和外在的行为规则,“包括消费哲学、消费价值取向、消费道德、消费行为、消费品位、消费审美 、消费心理等,这是人们在消费实践中形成的反映消费特点和了解的观念形态的总和。” [16] 由于受社会文化的影响,消费内容和消费行为都带有一定的象征意义,而这种象征意义本身也是一种文化。

“面子”作为传统文化中重要的价值观,在消费领域引导消费行为并形成“面子”消费价值观与“面子”消费文化。“面子”消费价值观和“面子”消费文化在旅游消费领域引导产生旅游消费行为,“面子”文化与消费文化共同构成了一种特殊的旅游消费文化系统。如旅游者为“做面子”、“保面子”而进行炫耀性旅游消费或跟风型旅游消费行为以表现其身份地位;为“赠面子”、“撑面子”而盲目购物甚至于上当受骗。

(3)“面子”文化与旅游消费行为相互作用,并在社会变迁中发展变革。“面子”文化与旅游消费行为相互作用。一方面“面子”文化作为一种消费价值观念,对旅游消费行为具有引导作用;另一方面特定的旅游消费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和反映“面子”的得失。同时,旅游消费内容的丰富和方式的发展,也将充实旅游消费“面子”文化的内容,进而导致旅游消费价值观的演变甚至是重构。

作为旅游消费文化的旅游“面子”文化,具有文化的一般特性,即具有传承性、变革性和时代性。中国旅游消费文化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变迁,当前的现状是贫困的、过度节俭的消费文化,消费主义影响下过度超前的旅游消费文化,以及部分理性的、适度合理的旅游消费文化并存。随着社会变革和经济发展,个性化、风格化的旅游消费行为将凸显其对旅游消费文化的影响,使之再建构。与之相应,引导某些特定旅游消费行为的“面子”文化的内容及其功能也会发生变化。

综上所述,“面子”文化与旅游消费行为的关系(如图所示):

“面子”与旅游消费行为关系图

“认同”作为中介联接了“面子”与旅游消费行为,“认同”是“面子”追求的核心利益,“面子”则是“认同”的内容之一。“面子”文化作为一种消费价值观,引导了特定旅游消费行为的发生;“认同”支配着旅游消费行为,旅游消费行为则是建构“认同”的一种手段。“面子”文化、“认同”及该价值观引导下的旅游消费行为共同构成了一种特殊的旅游消费文化系统。

三、发挥“面子”文化的积极作用,引导健康旅游消费行为

1.“面子”文化对旅游消费行为的影响

“面子”文化对旅游消费行为产生了重要影响。就消极影响来说,出于“面子”考虑的旅游消费行为给旅游者造成了额外的经济和心理负担,压抑了旅游者的真实需求。跟风型旅游易造成目的地旅游设施的超负荷甚至资源被破坏。“面子”文化可能刺激某些旅游企业的“破坏性”建设和不道德旅游产品的开发行为,如高尔夫球场的兴建造成土壤和水质污染,某些“赌”、“嫖”产品污染了旅游环境。

“面子”文化对于旅游消费行为也具有积极影响,如同“面子”对人们积极上进、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等自身发展行为具有刺激作用一样,“面子”文化对旅游者也具有激励作用。“面子”文化能刺激新的旅游消费需求的产生,进而在某种程度上推动旅游业的创新和发展。从直观结果来看,“面子”文化为旅游经济贡献了一定力量,尤其是“道德面子”规范,约束了旅游者行为,客观上提高了个体旅游伦理道德行为向公共旅游道德靠拢,对旅游道德建设具有积极作用。

旅游消费中对“面子”的过分关注诱发旅游者的非理性消费行为,但充分发挥和利用“面子”文化的积极意义,将有利于理性、健康的旅游消费文化的建设,进而引导旅游者健康理性地旅游消费。

2.健康的旅游消费行为的发展趋势

从旅游审美文化的角度来看,旅游是涉及自然美、艺术美、生活美,使旅游者获得身心愉悦的综合性的审美享受。愉悦性和享受性应是旅游者在其旅游活动中拥有或追求的一种态度、价值观和心境,是其心灵和人性的回归。旅游者在旅游消费过程中得到的应是心理官能上的赏心悦目、掠奇揽胜和伦理道德层次上的震动与启迪。

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指出人的最高层次需要是自我实现,旅游消费作为一种具有情感性、发展性的消费行为,其意义和发展趋势是使旅游者心灵得以充实、自身修养得以提高,为旅游者自我完善和自我实现提供途径。

从消费社会学的角度可知,旅游消费除了经济目标外,还应以人的全面发展的目标、文化目标、可持续消费和发展为其实践目标。

3.发挥“面子”文化的积极作用,引导健康的旅游消费行为

旅游消费中关注“面子”、爱“面子”并没有错。因为“面子”一定程度上可被视为文明的标志,它是人们对自身形象的一种维护,是一种羞耻心理的行为表现,也是一种自我约束与激励的力量。鲁迅先生一句“面子是中国人的精神纲领”,更是道出了中国人根深蒂固的“面子”情节与文化。但若过分的“爱面子”甚至到了“活受罪”、“要面子不要脸”的程度,“面子”本身所承载的正面意义就将被异化了,并走向生活和人性的负面。

“面子”文化与旅游消费行为相互作用,并在社会变迁中发展变革,使得消极“面子”文化的弱化和匡正成为可能。而文化和历史的延续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又使得“面子”文化的更新及传统旅游消费模式的变革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为此,需要认识“面子”的本质特性,即它是一个常数,经不起肆意抢夺,必须流通(互让)。只有追求“无愧于心”(而非刮目相看)这一道德指标,才能实现“面子认同”这一利益。

四、结语

“面子”文化与旅游消费行为是相互作用的,并统一于旅游消费文化系统。“面子”文化是某些特定旅游消费行为发生的诱发因素,并同时关注一个核心利益――“认同”。“面子”文化对旅游消费行为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从利于旅游者自我完善和旅游消费行为可持续发展角度来说,发挥“面子”文化的积极作用,引导旅游者进行健康理性的旅游消费就成为了一种必然的选择,而这种努力则是一个渐进的演变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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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Theodroson,G.A,&Theodroson,A.G.A Modern Dictionary of Socialogy.New York,1969,Vol.85.

旅游消费论文范文3

一、旅游购物消费的现状分析

1.基本数据

(1)导购规模:据2001年《中国旅游报》的一项调查显示,95%的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经历过导游导购,81%的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参与过导购消费,96%的导游人员承认其在带团过程中进行导购活动。

(2)购物比重:我国旅游者的平均旅游购物消费占旅游总消费的比重已由1996年的15.7%,上升至2001年的20.3%。据马来西亚国家旅游局的统计,2001年中国旅游者在马来西亚一地的旅游购物消费达4000元/人,其中70%来自导游导购。

(3)购物满意度评价:根据2001年《中国国内旅游抽样调查资料》中的有关数据计算,41.7%的被调查者对目前的旅游购物表示反感。

2.旅游购物消费的基本特征

(1)旅游购物地点:一般选择在业内认可的定点商店,包括当地旅游局授牌的定点购物商店、旅行社指定的购物商店和导游、司机自定的购物商店等三类。

(2)旅游购物频率:一般为一日一店。

(3)旅游购物种类:分为六大类:当地特产类、珠宝类、钟表类、药材类、品牌服饰类和工艺纪念品类。

(4)旅游购物商品基本特点:

一是物美。一般经导游人员和店员的联合推销,都能吸引住游客的眼球;

二是价高。产品一般标价不菲,少则几百,多则几万。其产品定价方式为:

附图

其中:P为商品标价,d为商品折扣率,R为商品净利润,r为税率,TC为产品总成本,P(1-d)×20%=商品净利润=导游人员导购佣金(亦称回扣或提成);

三是还价空间大。这里的还价空间其实就是(O~dP),一般来讲,d的区间为(30%,60%),个别奢侈商品,由于标价很高,d可达80%。但一般情况下,P(1-d)还是要高于市场上的价格;

四是质量稳定性不高。表1数据显示,目前旅游购物商品的质量可靠性平均为61.7%,最高的是工艺纪念品类,为80%,最低的珠宝类,质量可靠性仅为30%。

表1旅游购物商品质量评价调查情况

附图

注:本表数据是作者根据行业分析制作,仅供参考。

二、旅游购物消费的非规范利益分配链解析

研究发现,目前旅游购物消费的动力机制是由导游、旅行社、购物商店、旅游者四方形成的一种隐性契约关系——旅游者希望在游览地购买物美价廉的旅游纪念品,导游员希望通过导购来弥补收入的不足,购物商店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旅行社则把购物商店的返利作为其利润的来源之一。这种隐性契约关系形成的非规范利益分配链,是导游、旅行社、购物商店、旅游者四方利益的博弈。这样的制度安排目前是不均衡的,由于旅游者对旅游商品的购买需求和对其信息的有限认知,使得不均衡制度安排得以存在。购物消费投诉的发生就是在这种合约安排下四方利益博弈非均衡性的表现,对旅游购物消费行为进行规范化、优化也就是要创造一种博弈各方共赢的合约安排。

1.非规范利益分配链模型

附图

图1非规范利益分配链模型图

2.非规范利益分配链模型解析

(1)委托人—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旅游者在商品价格识别上处于劣势。在旅游消费过程中,旅游者是委托人而导游是人。人由于和购物商店在利益上的一致性而达成营销行为的默契。因此,人在商品价格和质量上占有较多的信息。而作为委托人的旅游者,因为其行程均由人负责安排,因此无法通过比较对所购商品进行价格识别,在价格上处于被动接受者的状态,信息占有较少。这种委托人—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旅游者在商品价格识别上处于劣势,也使得非规范利益分配链中导游与购物商店之间的回扣关系变得可行。

(2)旅行社超低成本运作导致其利润来源渠道异化。旅游业的无序竞争给旅行社带来的利润空间越来越小。近几年来,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带动了旅行社数量的高速增长,据统计,截至2002年底,全国拥有旅行社一万余家。旅行社数量的增加,推动了旅游经济的发展,但这些旅行社中,真正有实力的只有百十家,大多数都处于小、散、弱、差的状况,目前尚未形成科学的垂直市场分工体系,而是在同一个水平线上竞争,共同分割一层蛋糕,产品差异化程度低,为了招揽游客进行低价竞争成为业内普遍现象。旅行社为了扩大其市场份额,降低消费者的进入门槛,以成本价格或低于成本的价格作为其线路报价。然后通过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的二次消费来弥补其经营利润的空缺。比较典型的有如下三种报价模式:一是规范模式:线路产品报价=两地交通费+区内交通费+景点门票价+食宿费用+导游服务费+毛利;二是海南模式:线路产品报价=往返机票价(折扣价)+区内交通费+景点门票价(团队价)+食宿费用(团队协议价)。这种报价是一种零利润报价,旅行社在这种价格模式下的经营利润来源于购物商店交纳的“人头费”,这种“人头费”最终通过购物消费转嫁到旅游者身上;三是香港模式:线路产品报价=往返交通费+签证办理费+食宿费用。这种报价是一种负利润报价,旅行社在这种价格模式下的经营利润来源于导游员交纳的“人头费”(相当于导游员预先花钱从旅行社将团队带领权买下),报价的亏缺部分和导游员的工作收益通过购物商店的购物消费回扣实现。

(3)导游人员薪酬保障的缺失导致购物消费回扣成为其主要收益来源。导游正常收入的构成分为:工资:300~600元/月或零工资;小费:欧美为2美元/天,港澳台为20元人民币/天,国内为零小费;出团补贴:内地为30~50元/天,海南为零补贴,香港为负补贴(反交“人头费”)。

由于导游工作的日趋自由职业化,许多旅行社为了节约成本都是在旺季临时聘请导游,导致导游人员正常收入水平低下,有的没有任何工资,有的还要反交旅行社“人头费”。“雇工要付酬劳”应该是一般劳动力市场的规律,而在一些旅行社与导游员这一雇佣关系上恰恰发生了动摇。一些旅行社雇导游不仅不付酬劳,反而要求上团的导游员交给旅行社费用——“人头费”,造成一些导游员“举债带团”现象。所谓“人头费”,是旅行社按照一个旅游团游客人数的多少,向带团导游员收取的费用,其计算方法是:导游员应缴人头费总额=旅游团人数×单位“人头费”价格。单位“人头费”价格的高低一般依照游客来自国家和地区的消费购买潜力而定,如在入境客人中,高的80~200元/人,低的10~30元/人不等;国内游客中,高的一般是50~80元/人,最低的也是在5元/人左右。以一个每人要付50元“人头费”40人的旅游团为例,导游员上团之前要付给旅行社“人头费”2000元。导游员自己的劳动价值无法从正常的收入结构中充分体现,这使得导游人员面临两种力量:完成旅行社的“购物签单”指标的外在压力和“补充收入”的内在动力。这直接导致导游和司机联合,投靠旅游商店,利用客人购物收取回扣。

(4)外部经济效应的存在——非规范利益分配背后的合理因素分析。微观经济学认为,如果某人或企业在从事经济活动时给其他个体带来利益或危害,而该个人或企业又没有因为这一结果得到报酬或支付赔偿,那么这种利益或危害称为外部经济。根据是利益或是危害,分为正的外部经济和负的外部经济。旅游活动中有大量的外部经济。人们对旅行社从饭店、餐厅、航空公司、交通运输公司收取的佣金并无异议,认为旅行社作为旅游者与旅游供应商之间的中介服务公司,提供中介服务,收取佣金,合情合理。其实,旅行社和导游在购物方面所提供的中介服务与其他方面并无不同。旅行社每年给定点购物商店送去绝大部分的客源,导游在介绍旅游纪念品的性能和文化背景,推销旅游商品方面的功劳不可抹杀,他们都为当地地方经济和地方企业带来了正的外部效应。旅行社和导游理应从主要受惠者——定点商店收取佣金。

三、旅游购物消费的非规范利益分配链优化

在上述研究中,我们解析了目前为旅游购物消费提供动力机制的利益分配链,那么对旅游购物消费行为进行规范化的实质就是对其利益分配链进行优化。利益分配的优化使得旅游购物消费过程中各方利益博弈达到一种均衡状态,由隐形契约关系转向显形契约合同,从而形成一种博弈各方共赢的合约安排。

1.规范化利益分配链的建立

附图

图2规范化利益分配链模型图

(1)游客利益:购物商店的定点化、公开化和价格监管化,使得游客在购买信息的占有上趋于对称,其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

(2)商家利益:一是经济利益。支付合理比例的佣金,给商家带来了更多的利润,同时为降低商品价格提供了基础;二是社会综合效益。商家加入旅游佣金结算系统,诚信经营,受到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保护和推介,得到游客的信赖。而系统外的旅游经营企业,如采取私授回扣行为将被依法查处。

(3)旅行社利益:公对公结算,保证了旅行社合法的佣金收入,扩大了其利润来源渠道。

(4)导游利益:导游是旅行社的从业人员(雇佣劳动者),他们在旅游过程中(包括旅游佣金的形成)付出了劳动,依法应按合同约定获取劳动报酬。实行旅游佣金制后,旅行社按一定比例支付给导游作为劳动报酬的补贴,通过结算系统,委托银行从旅行社佣金账户上即时划转到导游的账户中。佣金的合法化、公开化和合理化,使得导游在心理上和物质上均得到满足。

2.实施的保障措施体系

(1)旅游定点购物商品价格的政府监管化。目前,定点购物商店的商品品种繁多,标价混乱,质地及生产日期不清,等级无对比性。为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政府相关部门应该联合起来对定点商店的旅游商品进行分类,分等级,鉴定质地,并制定政府指导价格,加贴中国旅游局的标贴。确实做到定点商店货真、货全、价实。现行的购物定点制度本身就意味着将市场竞争局限在一定范围之内,政府介入制定指导价格正是保证旅游者权益的手段。同时,可建立抵押制度,即定点旅游购物商店也应向行业主管部门交纳一定数量的质量保证金。

(2)旅行社利润来源的渠道良性化。通过产业结构的调整,通过对现有旅行社的改造、分化、组合等方式实现大型旅行社集团化、中型旅行社专业化和小型旅行社通过制形成网络化,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垂直分工体系,使旅行社业朝着有利于竞争与发展的方向转变。改变现行的“小而全”、“大而全”、“大无大的优势,小无小的特色”的混乱局面。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低级的价格竞争,让旅行社有利可图,不指望通过其他违规办法来创造利润,让旅游业朝着良性方向发展。

(3)导游员薪酬制度与激励机制的合理化。美国著名的经济学家斯蒂格里茨认为,每个人都从其从事的活动中获得回报。当个人不能为他所做的事获得回报时,或当个人不必为其行为支付全部成本时,献出现了激励问题。因此,旅行社应建立一种既能使尽职的导游员获得其应得的回报,又能使导游员必须为其违规行为支付全部成本的激励机制。

(4)旅游购物佣金的合法化与公开化。目前,本来合理的佣金却以不合理的形式——“回扣”出现。因此,解决回扣问题的关键在于使回扣转化为佣金,便于社会和政府监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要“旅行社与定点接待单位事先签订合同,确定佣金比例,支付方式,并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即是合法行为。定点单位提计的佣金必须计入销售成本,旅行社则将其列入营业收入。旅行社每月可按约定从佣金中提出一定比例作为导游员收入的一部分。同时,严禁司机、导游个人私自收受回扣。

韩国的做法值得借鉴。在韩国,任何商店不会直接给导游回扣,而是按导游所带客人购物金额的15%~20%向导游所在的旅行社结算,再由旅行社按比例发给导游佣金。

(5)旅游佣金管理机制的信息化。银行出资建立统一的佣金结算中心,购物商店、旅行社和导游员全部在中心建立账户。购物商店统一使用由税务部门监制的结算单和与中心联网的税控收银机,导游员发个人牡丹卡;企业与企业、旅行社与导游的佣金分配协议在中心备案,并预先输入结算程序。当发生购物交易时,佣金款项通过收银机进入结算中心,结算程序按照协议比例自动将佣金划入旅行社和导游的账户,导游员用牡丹卡在提款机支取自己的佣金。

旅游消费论文范文4

(1)旅游管理专业的教师在授课过程中,普遍采用的依然是填鸭式的灌输教学方式,即强调教学过程以教师为中心,教学活动以课堂讲解为中心,教师讲解以教材为中心,讲解教材以应付考试为中心。学生在学校被动地接受较抽象的、呆板的知识,从书本到书本,所学理论与旅游产业客观实际发生较大的偏差,老师借助教材、黑板来“讲旅游”,学生在笔记上“记旅游”,学生没有真正的旅游体验和实践机会。

(2)旅游管理专业教师对于教学模式的认识和理解缺乏深度,更谈不上深入研究了,很多老师在谈到教学模式时,基本认识到的就是教学的基本程序,大部分教师对于教学基本程序的回答是“组织教学—回顾复习—导入新课—讲授新课—巩固小结—布置作业”的六段式教学,在这六段式教学中,都很难看到与学生的互动,更没有实践教学可言。

(3)从学生学习的角度来看,旅游管理专业的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缺乏主动性,知识面也比较狭窄,一味地学习课本知识,对其他课外知识知之甚少,而且缺乏动手能力,这样的学生很难适应市场的需求。

二、旅游管理专业体验式教学模式设计

旅游管理专业体验式教学模式是一次大胆尝试与创新,是对传统教学模式的改变和颠覆。教学模式实质上是一整套的方法论体系。此体系由教学思想、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程序、具体的教学方式和技能、教学组织形式及教学评价手段等整合组成。从静态上看,是一种教学的结构,它是由教师、学生、教学内容、教学手段、教学组织、教学评价方式等基本要素构成。从动态上看,它是一种运行的流程。为此,针对教学模式的概念,我们在设计旅游专业体验式教学模式时,可以从以下角度入手:

1、制定切实可行的人才培养方案,增加实践教学环节以及校企合作模式,适应市场需求

从体验式教学的角度分析,高校应对旅游管理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重新审视,并制定旅游管理专业的实践教学目标及方案,在人才培养的制定上应细分培养层次,有针对性地对不同专业方向、不同学历层次的进行科学培养,例如:为了使培养出来的学生能与社会需求相吻合,具有竞争力,很有必要对旅游人才市场进行细分。第一种是以整体旅游人才市场为目标,培养适合所有旅游企业的通才;二是将旅游管理专业总体人才市场细分为酒店管理、旅行社管理、餐饮管理、旅游规划与开发等四个子市场再进行专业细分,分别培养出精于酒店管理、餐饮企业管理等四大需求的人才;三是在将旅游管理总体人才市场细分为上述四个子市场的前提下,仅选择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市场作为自己的目标市场,创新旅游教学方法,改革旅游教学考评方式养人才,以满足社会的需求。在确定了培养目标之后,根据目标市场的需求增加相应的实践教学,并且进行校企合作,让学生到企业中去实习、实践,在真实的职业环境中锻炼自己,使学生能在毕业之后迅速上岗,只有这样,我们培养出来的人才才能更好地适应旅游业的需求。

2、更新旅游教学内容和方法,营造开放的旅游教学环境,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首先应该更新的是教材,应该选用在国内比较有影响力和权威的教科书、报刊等作为教学的主要资源,形成开放式的、更新、更合理的知识体系,改变教材选用的“本土化”,适当参照和引进行业标准。其次,要进行课程实践性环节的创新。旅游管理专业中诸如《旅行社管理》、《导游业务》、《餐饮管理》、《前厅与客房管理》等应用性、实践性强的课程,不仅要求学生掌握基本理论,还要求学生掌握一定的业务流程和具体操作。为提高学生实际操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可以采用现场教学、课堂模拟操练法、案例式教学、研讨式教学等方法,以弥补传统课堂讲授和实际业务操作相脱节的缺陷。第三还要进行教学方法的创新。选择教学方法时,强调所采用的教学方法必须有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学生的学习潜能和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根据所授课程的特点与具体的教学内容,可以设计多种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法、知识竞赛法、创业大赛法、角色扮演法等。

3、改善旅游教学设施,改革现有旅游教学组织形式

目前,旅游管理专业的教学实施普遍投入不足,很多高校都是依然是黑板加粉笔的教学模式,甚至有些院校连多媒体教学设备都严重不足。这些旅游教学设施方面的不足,成为旅游管理专业体验式教学模式设计的最大障碍。因此,必须加强对旅游教学设施的投入和建设,不断扩建旅游专业的模拟实训室,例如导游模拟实训室、客房模拟实训室、模拟餐厅、模拟酒吧、模拟前台、模拟商务谈判室、茶艺实训室等,建立属于自己的实训基地,这对增强学生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与业务实操能力有极大的促进作用,真正为体验式教学模式设计奠定良好的基础。

4、转变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角色,改革旅游管理专业的考评方法

旅游管理专业的实践应用性,要求教师不但要有丰富的理论知识、灵活多变的教学组织能力,而且还必须具备丰富的旅游业阅历和经验、娴熟的操作能力以及从事旅游实证研究的能力。在体验式教学模式中,教师不能仅仅以知识传授者的身份出现,而应向“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方向转变,以体验式教学的组织者、促进者、环境构建者与评价者作为角色定位。教师要根据每门专业课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评估手段、评估标准,改变“凭一张试卷评价学生”的不合理现象,积极采用笔试、情景模拟、实际操作等相结合的方式以及考评小组综合打分的方式评估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实践能力,并且改变在成绩中的分数构成,提高实践成绩所占的比例,加大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和实践动手能力的评估。

三、旅游管理专业体验式教学模式的实施

旅游消费论文范文5

内容摘要:综合传统的旅游者消费行为理论和新消费行为理论,笔者认为,旅游者的消费行为是一个过程,它包含于一个完整的行为过程体系之中,这个行为过程体系由决策行为、空间流动行为、对旅游消费效果的评价行为以及在这个过程中体现出来的消费特点所构成。本文利用旅游消费行为体系以来黔旅游者旅游消费行为为例进行实证研究,以期能为旅游业发展决策提供一种可供参考的新视角。

关键词:旅游消费行为理论 实证研究 来黔旅游者

旅游者消费行为过程体系

目前,不少研究者将消费者行为分析模式应用到旅游消费者的研究中,并借鉴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的相关理论,提出了不同的旅游消费者行为分析理论。代表性理论有“需求―动机-行为”模式、“刺激一反应”模式和新消费行为理论模式三种基本模式。“需求―动机-行为”模式认为旅游者的需要、动机以及行为构成了旅游购买活动的周期。“刺激一反应”模式则认为经过加工的外部刺激同旅游者个体的态度等心理因素以及人口统计、经济和社会因素共同影响到旅游需要及动机,并最终促使了购买行为的发生。贝克尔的新消费理论认为传统观念将消费等同于购买是不全面的,消费应有更丰富的内涵,购买只是其中的一个步骤。他重视对消费效果的评价。

综合传统消费者行为理论和新消费理论对于旅游消费行为的分析,可以认为:旅游者的消费行为是一个过程,它包含于一个完整的行为过程体系之中,该行为过程体系由决策行为、空间流动行为、对旅游消费效果的评价行为以及在这个过程中体现出来的消费特点所构成。本文将以这种旅游者的行为过程体系作为理论基点对来黔旅游者的消费行为展开实证研究。

来黔旅游者消费行为实证分析

本研究以来黔国内旅游消费者为研究对象进行问卷抽样调查。通过对来黔国内旅游者消费行为过程相关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以掌握影响其消费行为的主要因素,为贵州国内旅游客源市场的进一步开发提供参考。

数据经过筛选录入计算机后,用SPSS13.0的信度分析模块Reliability Analysis进行信度分析,调查问卷的信度系数Alpha值为0.8591,大于0.7,从总体来看,量表的信度是可靠的。

(一)来黔国内游客人口特征分析

游客的个人特征包括游客的省份、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个人月收入、家庭结构以及身体状况等。

综合表1统计数据,贵州主要的客源市场是华东和中南地区,符合国内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同时这些地区在空间分布与贵州比较近;东北、华北、西北游客较少;西南地区由于自主进入贵州比较方便,因而本调查构成比例较低;职业主要为机关工作人员,这也与调查的文化程度、月收入水平分布一致,同时从年龄结构来看在职工作5年以上的人员是旅游的主要消费者,老年旅游者所占比重较低。

(二)来黔国内游客决策行为分析

游客决策行为受外部影响因素和内部影响因素的双重作用,问卷中根据外部影响因素和内部影响因素的内容,设计了一系列问题,数据收集整理后主要结果如下:

外部影响因素。外部影响因素主要包括旅游信息渠道、文化及社会影响因素以及对旅游地差异性需求等,调查数据显示出表2中的特征。

内部影响因素。内部影响因素主要包括旅游动机和对旅游资源的偏好。调查数据显示出表3的特征。

从表3的数据统计结果可以看出,当前来黔旅游消费者获取消费信息的渠道呈现多元性,决策影响因素以主要族群群体及旅游产品与消费者生活的自然环境差异性为主。从旅游动机及资源偏好的发展趋势来看,仍以观光旅游为主,对民俗风情的了解和体验是未来的主要发展趋势。总体来说,旅游者对旅游资源的消费和喜好趋向于多元化发展。

(三)来黔国内游客的实际消费分析

在分析旅游消费特征的基础上,着重调查消费者在贵州旅游消费过程中的出游方式、出游频率、偏好的旅游商品及娱乐项目和消费支出方面的内容。

旅游者实际消费行为统计数据(见表4)显示,贵州旅游消费产品比较单一,消费的季节性明显,自然资源优势的消费仍占主导优势。民族文化风俗及相关产品消费成为发展的趋势,但消费中缺乏显著优势,主要还停留在观赏娱乐阶段,对民族文化的体验需求还未得到充分发掘。消费结构不合理,交通、吃、住、门票仍然占比较大的比例,体验、个性消费、特色商品消费的比例还较低。

(四)来黔国内游客消费评价行为分析

消费后评价是消费行为的一部分,旅游者在完成实际消费行为之后,一般会体验到三种感觉:满意、不满意和疑虑。这些体验又会影响到旅游者的下次购买行为,并影响与消费者有相关联系的个体及群体的购买决策。

表5统计结果显示,游客总体感受及各个单项方面的感受都比较满意,对再次到贵州旅游表现了很大的兴趣,未来希望更好的改善交通及贵州旅游整体环境,但是部分少数民族游客对饮食未考虑其特殊需求表示了不满。

贵州省国内客源市场开发的相关建议

基于上述旅游消费行为理论中的行为体系,本文对来黔旅游者消费行为做出分析,笔者对未来的来黔旅游市场给出如下对策建议:

加大营销力度,开发潜在客源市场。当前贵州旅游营销缺乏强势手段,在目前旅游产品知名度较低的情况下,趋同的营销方式,不容易吸引游客的注意力。考虑来黔游客对自然环境和族群文化差异性的需求,对不同地区细分市场进行差异性营销显得非常重要。同时,在旅游营销过程中应注意旅游者的地域来源和职业背景等特点,如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旅游消费占到调查游客的六成以上。面对这样的情况应加强政府行政、事业单位的互动,促进会议和商务旅游的发展。

巩固现有旅游产品,开发新的旅游产品。贵州省开发了不少旅游产品,但总体知名度不高。对于这些旅游产品需要加以有效的经营和管理,尝试采用定期评定方法,建立信息追踪系统和旅游产品检视系统,及时跟踪、调查和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制定出相应的产品改良策略,以延长旅游产品的生命周期。

观光旅游产品在旅游市场中仍占主导地位,应采取优化组合的策略,提高品味和文化内涵。随着游客旅游经验的丰富,对单一的观光旅游新鲜感的丧失,以深度体验为主的民族文化旅游、生态旅游、商务旅游和各种专题旅游将成为今后旅游产品的发展趋势,要及时开发适应旅游发展趋势的新型旅游产品,丰富旅游产品组合。

创造季节特色,充分调动各个季节的客源。当前来黔游客主要集中在夏、秋两季,显著的气候优势是吸引他们的关键。应注重季节特色,以便在不同的季节吸引游客,形成稳定的客源。并在相关季节利用相应资源优势,提供游客在不同时间对不同资源的深度体验,促进消费者的重复消费和消费结构的改变。

加强旅游回头客的市场开发。对游客的问卷调查显示,70%的游客是第一次到贵州旅游,但有69.5%的国内游客明确表明他们愿意再次到贵州旅游,由此可以看出贵州旅游资源的吸引力和回头客市场的潜力。而且相关调查显示,吸引一个新游客所支出的费用是保留一个回头客的六倍,吸引回头客可以有效的降低营销成本。

结论

本文研究来黔国内旅游者消费行为的主要维度是:旅游者的消费行为是一个过程,它包含于一个完整的行为过程体系之中,这个行为过程体系由决策行为、空间流动行为、对旅游消费效果的评价行为以及在这个过程中体现出来的消费特点所构成。运用旅游者消费行为理论中的行为体系对选定地区旅游者消费行为进行统计分析,能够更全面的发现旅游者在消费过程中的具体行为倾向,对当地旅游决策部门和管理部门制定合理的旅游发展政策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符国群.消费者行为学(第二版)[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2.冯丽云等.消费者行为学[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

旅游消费论文范文6

【关键词】旅游经济;文化旅游;消费;市场建设

2011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了《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文件,该文件提出了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积极发展文化旅游,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旅游相结合,发挥旅游对文化消费的促进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广西拥有丰富的文化旅游资源,文化与旅游的大融合是广西发展旅游产业的需要。在此背景下,如何更好地使广西的文化和旅游融合,更好地发展文化旅游经济,笔者认为优化或建设多元特色的文化旅游消费市场是尤为重要的。

一、文化旅游、文化旅游消费与文化旅游消费市场

文化旅游,是近几年才出现并流行的一个名词,顾名思义,即是指文化和旅游内涵的交集与融合。它是旅游消费主体通过旅游实现感知、了解、体察人类文化具体内容之目的的行为过程。文化旅游既不是一种产品,又与旅游文化大不相同,所谓文化旅游,关键在文化,旅游只是形式。文化旅游是以文化为内容,旅游为载体的一种产业,发展这种产业的关键在于能够综合各种因素,包括资源、环境、市场、社会背景等诸多方面进行创造,这种创造就是创意。因此,文化旅游也属于文化创意产业中的一种类型。

文化旅游消费,即是指在文化旅游这个产业中产生的消费文化或者消费形态。美国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于把人的需要分为五个层次,即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人的需要层次建立在满足上升的基础之上,表现为一个从低层次到高层次的渐进过程,在生产力水平迅速提高、经济高度发达、产品丰富的现代经济社会,人们的消费早已超出了满足基本生存需要的功能层次阶段,而更多地进入具有满足精神消费、享受和发展消费的高层次功能阶段,文化消费正是这样一种消费形态。文化旅游消费也是一种精神享受性的消费,属于文化消费的范畴。

文化旅游消费市场,也就是文化旅游的消费主体(旅游消费者)在接受文化资源带来的精神享受的同时进行文化旅游消费的媒介或者文化旅游消费的载体。它整体是由文化资源、消费主体、消费媒介等三部分构成。文化旅游消费市场的建设能够更好的促进文化旅游消费,促进旅游经济增长。

二、为何促进文化旅游消费市场的建设

当文化旅游消费的需求不断增大时,文化旅游的消费主体或者是潜在的消费主体对于消费客体(目的地)的需求就会增大,在此同时,消费主体也会对文化旅游目的地产生选择性的提前认知,这样文化旅游地区(文化旅游消费市场)必须自身特点,对消费主体形成外在刺激,以吸引消费主体进入。文化旅游消费市场是文化旅游产业链中的最后环节,消费市场的建设是文化旅游发展的基础条件。文化旅游消费与满足温饱的物质消费不同,是消费者生活水平提高、追求高生活质量的表现。

约翰肯尼斯加尔布雷思在《丰裕社会》一书中提出,生活质量是指“人的舒适、便利的程度,精神上所得到的享受和乐趣。”建立在美感基础上的享乐将越来越为消费者所重视。如此,旅游地区的文化旅游产业的建设速度以及文化旅游消费的硬件设施、文化旅游消费市场的文化内容等因素都会影响消费主体的文化旅游消费行为,如何更好地促进消费主体的消费,是文化旅游消费市场建设的主要出发点。

三、广西文化旅游发展现状及其消费市场建设的重要性与优越性

1、广西文化旅游发展现状

2010年广西接待入境游客250万人次、国内游客1.4亿人次,旅游业总收入953亿元。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文化娱乐、旅游商品等旅游要素得到配套发展,旅游产业基础得到增强,产业布局进一步优化,现代化旅游产业体系基本形成。2010年广西完成《广西红色旅游发展规划(2010~2015)》,并完成太平天国起义旧址、镇南关大捷遗址等红色文化景区的申报,以及开展了多次红色旅游培训及活动。自2010年至今,广西的文化和旅游结合的更加紧密,壮、苗、瑶、侗族地区依托当地民俗文化,如火如荼地打造旅游产业,文化旅游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当前广西旅游业与包括民俗文化在内的文化资源的融合仍然不够深、不够精。如何大力挖掘、保护、发展好广西各地的红色文化、民俗文化等文化资源,创造出独具特色的广西文化旅游品牌,是广西当下旅游经济发展的重点。

2、广西建设文化旅游消费市场的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