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范例6篇

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范文1

一、摆正心态。

根据不完全统计,每年没有通过司法考试的考生中,因为信心不足或者根本没有打算考过的人占到了以上,司考名师李建伟博士曾经对这一现象有过很精辟的分析。实际上,没有抱着必过的信念,怎么可能会付出全部的努力?觉得自己复习的差不多,模拟练习成绩都在及格线上下,如果运气好就能考过,这样的考生也不在少数。其实,侥幸心理实不足取,每年⒐是人数最多两个分数段,和就是地狱和天堂,真要是仅差那么几分就只能徒唤奈何了。有的考生抱着练兵的目的,说考不考过都无所谓。我想即使是如此最好也还是定下必过的目标,认真准备,即使没有考过也为以后的复习提供准确的参考,毕竟,没有全身心投入而得出的结论会有很大的偏差。

通过司考的人当中,非法本占了很大的比例,而且他们当中许多以前从没有接触过法律可一次考试就通过了,反观我们这些所谓的法本生却没有这么幸运。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难道我们大学四年的系统学习出来的“正规军”还比不过那些土枪土炮武装的“杂牌军”吗?其实,我们只是看到了一些表面现象。法本的考生特别是刚刚毕业第一次参加司考的考生,往往认为考试内容都是以前上学时学习过的,自己的理论基础扎实,不需要费太大的功夫,不自觉的产生轻敌思想。我在第一次参加年律考的时候,就犯了这样的大忌。我当时的复习也算是比较全面,可确确实实始终有一种浮躁的情绪,背法条的时候静不下心,觉得东西太琐碎,虽然翻来覆去看了不少遍,但是背了后面的忘了前面的。加上没有经验,对第四卷的案例分析准备不足,结果以四分之差遗憾落榜。现在想起来,虽然四年当中所有的理论和科目都曾经学习过,期末考试也都考察过,可是基本的知识和概念毕竟还有许多模糊的地方,这些被我们很容易就忽略了。司法考试的考察方式与学校考试有很大的区别,司考注重的是实践,学校教育侧重在理论司考每题都是一个小小的案例学校考试多是名词解释、简答题形式司考考的就是对概念的准确和熟练运用而学校考试要求的是理论深度与宏观的把握法本考生在角色的转换上不如非法本的考生容易在惯常的思维模式影响下导致复习出现偏差所以,踏下心来稍安毋躁按部就班的复习是非常必要的

二、掌握复习方法

复习是件苦差使,应该说没有什么取巧的方法。门法学专业主干课程杂揉到四张卷子里,复习的工作量是如此之大,通过率又是如此之低,所以不付出比别人更多的努力是不行的。我个人认为,如果是第一次参加司考,除了自己看书作题之外,有必要报一个口碑好,指导性强的辅导班。应试教育是中国教育的通病,但也是屡试不爽的过关良方。有几个举办多年的辅导班,长期研究司考,掌握了很多考生个人无法获得的资源,学员的通过率是很高的。我去年考前三个月上了一个辅导班,感觉针对性很强,尤其他们对考试走向的把握上非常准确,老师的讲课带动了复习,获益颇多。

很多通过司考的人说从何时开始复习为好的答案都不一样,或长或短,我个人认为从考前半年开始动手比较合适。当然,我属于基础比较差,笨鸟先飞的类型,如果连我都能考过,相信大家复习半年一样都没有任何问题。复习并不是都要一股劲,一样的密度,始终保持冲刺的状态既不科学也不现实,保持循序渐进会很有好处,有必要作一个整体性的安排。我从考前半年开始看教材,这种看法时比较仔细、比较认真的看,目的是对每一个知识点进行梳理,力求搞清,每一个基本概念。这时不用高度紧张,只要能保证每天按自己的计划进行就可以。如此用了两个月的时间,把整个教材看了一遍(第一册看了两遍)。期间,找一些历年的真题练习,对自己现有水平有准确的定位。考前三个月上辅导班,在上辅导班的这一个多月里,按照老师的要求复习。在课堂讲解的基础上对一些平时接触少,印象不深刻记忆,同时开始法条的复习。上完辅导班还剩下两个多月的时间,这期间就是大面积的背法条,同时对教材粗线条的反复看,每天作一定的练习题,提高熟练程度。最后要留出考前一个月的时间进行冲刺,这时就大面积的作题,可以完全抛开教材,只留法条。

以上说的是复习时间的安排,在合理分配时间的基础上最重要的就是对复习内容的有效安排了。李建伟博士有句名言“司考是门放弃的艺术”,说得很有道理。每门法在司考中的比重不同,如民法能够占到分左右,历来有“得民法者得天下”得说法,而像法理、法制史只占到分左右,差距是非常明显的。所以,不要贪多嚼不烂,每个部门法都想看个明白、记个清楚,把大量宝贵的时间花在一些分值较小、又不容易得分的部门法上实在不符合效率原则。

我个人认为,第一卷中的法理和经济法是完全可以舍弃的,每时间不看,又时间简单看看。因为法理题目灵活,而经济法太多太碎,背了不一定能得几分。重点看的应该是法制史、法律职业道德合三国法中的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因为法制史和法律职业道德没有什么理论问题,完全是教材上的内容,不用理解全凭记忆,只要背了就有分,这样的分数应该说是最好拿的。三国法的分值在分上下,其中得分难度最大的是国际法。有人认为国际法最容易,看起书来也有兴趣,其实国际法的分内容分散在教材的章当中,一章一分,出题没有规律可循,而且内容也是极其琐碎,所以这分最不好拿。而三国法中的国际私法是最容易得分的,除了几个简单的基本概念比如转致、反致之处,所考察的内容全在民法通则、民通意见、民诉法、民诉意见等关于法律适用和管辖的几十个法条当中,把这些法条全背下来,国际私法的分数就全部拿到手了。国际经济法很多考生平时接触很少,内容繁杂,理论难度较大,但实际上其分左右的考点主要就分布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货物运输、贸易术语、运输保险这四大部分里面,其他像国际支付、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税法等几章总共只有⒈分,可以算作“垃圾章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第三卷的合同法内容基本一致,放在一起复习即可。上面这四大块各自独立,内容互不相干,只要分别下功夫各个击破,国际经济法也就算是搞定了。

第二卷中的易得分部分是两个诉讼法,完全是法条,不仅要背刑诉法和行政诉讼法,还有刑诉解释、六机关规定、检察院规则、行政诉讼法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当然,这部分法条实在太多,如何记忆是个问题,但如果手中有《重点法条解读》这本书就好多了。我觉得开始看教材和法条要快速,不要翻来覆去看一块内容,想把它记住之后再往下看。不管是教材还是法条,第一、二遍不要指望能记住多少,从记忆的规律上说,开始遗忘的总要比记住得多,但通过不断的强化记住的会越来越多,“书读百遍,其义自现”就是这个道理。反复看、通过做题加深记忆,如果能看四遍以上,那么印象应该就很深了。第二卷中的刑法部分最不容易得分。我一直就从事刑事工作,去年考前还自以为刑法学得比较好,可是最后刑法部分得分最低。原因就在于刑法理论难度最大,各种罪名繁杂,出题最灵活,对刑法没有别的什么好办法,只有在熟练掌握总则理论的基础上多做练习题,达到熟能生巧。行政法很多考生也很头疼,因为平时接触不到,理论和具体规定生疏。我建议主要以看教材为主兼顾法条,只有弄明白基本的理论才能记清楚。好在行政法分值不是很多。

第三卷每年都普遍是得分最高的一卷,我以为商法中的三资企业法、破产法和票据、保险、海商可以不作重点,其他都是重中之重。第三卷的教材可以少看一点,出题基本上是依法条而设计,所以背法条是主要的手段,没有其它的好办法。

第四卷没有什么好说的,主要是做题的技巧问题,如果前三卷的内容复习到家,第四卷应该也不会出大的问题。

三、重视总结技巧

不论是复习还是考试,都有一些规律性的东西,平时注意总结并发现一些窍门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比如复习,我在背书之途找一些口碑比较好的练习题,复习到哪个部分就同步做那个部分的练习,不等到把书都看完了再做题,趁热打铁效果比较好。背书的时候我习惯交叉进行,也就是看一、两个小时教材,看一、两个小时法条;看一会刑法,看一会民法。我感觉如果长时间看一个内容精力不容易集中,效率反而降低。我经常还在一些司考网站上进行浏览,和别的考生交流交流经验,探讨一些难题,这样比自己在家闭门造车要好得多。有的网站上为大家共享的一些资源是很不错的。通过三次考试,我逐渐感觉到第一卷的重要性。要达到分,每卷平均应该分,但第四卷历来普遍很低,平均分都在—分之间,而且考试到判卷等因素还是不要把宝押在第四卷上,如果能够保证前三卷达到分,那么通过司考就会非常轻松。在前三卷中我感觉由于第一卷题目基本以死记硬背为主,如果确实下到了功夫,那么分数最容易提高。去年的第一册教材我反复看了四遍,结果第一卷考了分。如果第三卷中有一卷能上分,另外两卷都在分左右,那么基本就可以过关了。第三卷对于法本学生来讲应该不会太低,因此在努力提高第一卷分数的情况下,对第二卷的内容花些力气,这样突出重点,主次分明,应该会有一个满意的效果。

司法考试范文2

2、掌握总则中介绍的各知识点的基本概念、基本特点、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及与相关知识点的关系,然后学到分论各知识点时,只需要掌握其中的特殊点即可。

3、学会归纳整理。在对知识点进行体系性梳理之后,做一些专门的整理工作。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简称“法考”)的前身是国家司法考试(简称“司考”)。

司法考试范文3

【关键词】日本司法考试改革

上世纪末进行的日本战后第三次司法改革以司法改革审议会提出《日本司法改革审议会意见书——支撑21世纪日本的司法制度》的报告为标志。报告中对此次司法改革的任务列出了三条,其中第二条即扩充法曹(日本称法官、检察官、律师为法曹三者)规模是本次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是扩大法曹规模的中心环节,也是选拔精英法律人才的关键,决定了国家法律人才整体素质的高低。

日本司法考试制度的渊源

日本当代的司法考试制度发端于明治维新以来的法制近代化过程。经历了二战前制度草创形成期、二战以后司法制度的确立期,经逐步发展最后形成了当代日本司法考试制度的基本模式。

二战前日本司法考试制度的形成。明治维新后,日本建立近代司法制度,实现了法制近代化。在近代司法制度形成过程中,日本首先将分散的司法权收归中央,并改变了行政权和司法权不分的权力结构,建立独立的法院体系,制定司法程序法,培养了专业的司法人员,在此制度背景之下,日本近代司法考试制度逐渐形成。

1872年,日本司法省制定了近代第一部统一规定法院制度的《司法职务定法》,形成了近代日本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职业的雏形。wWW.133229.cOM1876年司法省公布《代言人规则》,由于限定了代言人的资格条件和考核标准,日本建立了近代历史上第一个法律职业考核制度。1893年又制定了《律师法》,将律师资格限定为通过律师考试的男子。从此,日本律师职业考试制度被正式确立下来。①可见,二战前的司法考试制度是为二元法律职业制度服务,是在法律职业内部分层的结构中建立起来的。

1886年,日本制定《文官考试试补及见习规则》,根据这个规则,法官和检察官统称为司法官,属于文官一种,原则上担任高等文官要在文官考试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实习方可任职。至此,日本近代历史上开始正式确立了法官、检察官的考试录用制度。

二战后日本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二战后日本新宪法确立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并强化了司法权的独立地位。根据新宪法的精神,有关司法组织的一系列法律相继公布,在这些法律的规定下,法院不再是日本天皇绝对权力的工具,完全从行政权力中独立出来,检察厅也从过去法院中分离出来。经过民主化改造的司法制度要求建立独立的法律职业家队伍,建立完善的法官身份保障制度。1949年5月,日本国会批准了法务省提出的法律案,公布实施了《司法考试法》。1956年在第二次考试中的笔试中除了论文式考题以外,又增加了短答式试题。1958年国会对司法考试法进行修改,除了增加短答式考试阶段外,还扩大了选择科目范围。二战后日本司法考试制度通过上述改革,改变了过去法曹选拔培训双重标准,建立了经过改造后的、统一的一元司法考试制度和法律职业共同体。

二战以前日本政府一直重视对法官、检察官的培养,在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二元司法考试结构下,律师资格考试比较容易,律师职业又一直被置于司法大臣和检察官的监督之下。②二战前司法考试制度结构构筑动因不是为了形成共同体的意识,而是为了实现国家近代化政策。二战后日本建立了通过统一司法考试和对司法考试合格者进行统一国家培训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消除了二元的结构,确保了司法的一体性。

日本旧司法考试制度的特点

二战后建立的司法考试制度经历了数次修改,到了60年代才基本稳定下来。80年代末,司法考试制度基本达到选任高素质法曹标准的目的。就其实施现状而言,具有以下的特点。

首先,司法考试由专门的司法考试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和实施。该委员会由法务省的法务次官、最高法院事务总长以及由律师联合会推荐并得到法务大臣任命的三名律师组成,主要任务是代表法曹三方对司法考试进行宏观管理,决定有关司法考试的重大决策,制定司法考试规则。

其次,考试覆盖科目多、难度大、周期长。司法考试包括两次考试,第一次考试是对考生基本教育水平的检验,具有大学本科毕业文凭的考生可以免除第一次的考试。第二次考试的内容主要是法律科目,这是司法考试的重点所在。最后一关是口试,由司法考试考查委员主持,内容主要围绕论文式考试中涉及的7个科目展开。考试的周期比较长,通常第一次考试的报名时间从考试年度的前一年末就开始。经过一年的考试,只有在最后的口试中过关的人才最终取得进入司法研修所研修的资格,经过这样一系列的层层筛选,司法考试制度选择出一个经得住考验的预备法律职业家队伍。③

再次,日本司法考试报名人数多,通过率却极低。1970年以后到90年代,每年报名参加司法考试的人员达到了2万人以上,但是录取人数限制在500人左右,那么最终的合格率一般都在2%左右。

最后,考题的形式多、涉及的内容全面。从考题的形式来看,可以分为口试和笔试。笔试又分为侧重于考察考生基本知识和反应能力的短答式考试和侧重于考察考生逻辑思维能力及对案例熟悉程度的论文式考试。

日本司法考试制度在选拔精英法曹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形成了对司法具有统一的理解、具有相同素质的法律职业共同体队伍。但是,由于司法考试过度限制合格人数,从而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如考试过度偏重于“法律技术者”的选拔;录取数量少,导致优秀人才的流失;考试使法学教育偏离正常的轨道。随着司法考试的发展,技能化倾向日渐突出。与之相应,出现了许多针对司法考试面向考生开设的补习学校。

日本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

针对上述司法考试的弊端,改革司法考试制度被提到议事日程。1991年4月,根据法曹三者达成的合意,国会通过了《部分修改司法考试法的法律》,并于1992年1月1日开始实施。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取消原来论文式考试中非法律选择科目,将七个考试科目减少为六个。特别是附带决议中提到:为了便于国民获得法律服务,要确保适当的法曹人数和保证其质量;应该由“法曹养成制度改革协议会”进行改善司法考试、法曹培训制度的协商;对于法曹选拔培训制度与大学教育制度的关系以及司法研修所的应有状态等问题,要在大学有关人员和法曹三者的协作下进行探讨。1995年改革协议会中设置了“法曹人数问题研究小组”和“司法考试制度研究小委员会”两个专门的委员会,并提出了中期报告。1997年法曹三者协议会在接受中期报告的基础上,对司法考试制度与法曹培养的根本性改革问题进行了协商,达成了“关于司法考试制度与法曹养成制度的合意”。根据这一合意,法务省于1998年向国会提交了“关于部分修改司法考试法以及法院构成法的法案”,并获得了通过。同时,《法院法》也作了修改,将研修的期间缩短为一年半。

为了实现法曹人数扩大的目标,充分发挥高等院校法学教育的优势,如何形成包括法学教育在内的立体法曹选拔、培训制度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议题。为此,法科大学院的构想成为应运而生的法学教育制度。为适应法科大学院的设立及教育体制的转换,司法考试制度也必须作相应调整。考试的内容要立足于法科大学院的教育内容,不受原有科目的限制,通过报考者对多种多样复杂案例的解决方法、预防纠纷的方式、制定解决问题计划等的论述,判断其是否具备了开展法曹业务活动所需的知识、思考能力、分析能力和表达能力等。

日本司法考试制度改革后面临的课题

如前所述,由于仅仅依靠现行司法考试制度无法选拔出适应社会需要的优秀法律职业者,经改革后的法曹培养将以法科大学院为核心,由“点”的选拔转变为“面”的各方面有机结合的体系,这是改革以来司法改革审议会所坚持的一贯方针。但目前的相关资料显示,有近60%的法科大学院的毕业生无法通过司法考试,如何解决他们的出路至今没有专家学者提出好的解决方案。

另外,与司法研修体制接轨也存在问题。有必要探讨司法研修所自身的改革政策,以适应司法考试人数增加的趋势。法科大学院的法学教育、司法考试、司法研修等一套制度就是为了培养法律人才,通过一次司法考试是否能成功筛选出精英法律人才还值得商榷,这种理想的制度成效如何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检验编辑

注释

①房村精一:“司法試験制度の沿革”,《法律のひろば》,1987年第40巻第5号。

司法考试范文4

本预案所指突发事件,是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中发生的试卷失窃、试题泄密、严重扰乱考场秩序事件、严重的有组织作弊,造成考试无法正常实施、涉及人数众多的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意外事故,和司法部应对领导小组认为属于重大突发事件的其它事件。

一、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司法部成立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突发事件应对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研究突发事件应对有关政策和问题,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对突发事件研究应对措施、确定处置方案,派员指导、督察、评估突发事件处置,开展突发事件的防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和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成立国家司法考试突发事件应对领导小组。负责检查指导各考区、考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负责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和请示,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沟通,指挥调度司法行政机关各部门支援应急处置工作,直接派员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对突发事件处置进行评估,开展突发事件的防患工作。

二、应急处置原则

(一)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应急管理工作规律,符合司法考试工作的有关要求;

(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措施与突发事件可能对国家司法考试造成的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

(三)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当统一协调指挥、反应迅速灵敏、信息渠道畅通;

(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公正,维护应试人员权益。

三、应急处置程序

(一)发生突发事件时,司法考试工作人员应当立即控制现场,保护证据,严防信息扩散,重点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接到突发事件报告时,值班工作人员应当详细记录,立即呈报机关负责人;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及时报告司法部应对领导小组,并提出应对措施建议;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指导应急处置,并向司法部应对领导小组报告处置进展情况。

(三)接到相关报告后,司法部应对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立即作出明确指示,必要时,应当立即召开紧急会议对突发事件处置作出决策;应当及时将有关决定通知有关地方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其进行处置;应当对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处理状况和社会效果进行评估。

(四)突发事件应对措施影响考试实施的,经批准,可以通过适当信息渠道及时告知考生变故状况,并适时向社会相关消息。

四、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

(一)试卷安全

工作重点是:第一时间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失泄密,或者尽可能控制和减小国家秘密扩散范围。

发生试卷失窃、试卷封装严重损毁、试卷运送途中发生意外等可能造成试题信息失泄密的事件后,应当保护现场,清点数目,评估后果;必须及时报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和公安部门,确定试题是否扩散以及扩散范围,决定当年国家司法考试是否如期进行;应当在第一时间会同公安机关采取必要措施,控制知悉范围,切断信息外泄途径,监控信息传递渠道,为破案争取时间。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等有关部门共同派员到考点协助查处。

(二)考场秩序

工作重点是:避免扰乱考场秩序的事端、争端恶化,采取果断措施,将可能出现的事件及时化解。

发生扰乱考场秩序的事件时,考区、考点工作人员应当及时解释疏导,稳定有关人员情绪,防止事态蔓延扩展;考点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迅速对闹事者分类处理,尽快恢复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进行;事态严重时,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必须立即向当地党委、政府和司法部报告情况,提出处理意见,请求指示;对确需中止相关考场或者考点考试的,应当报经司法部应对领导小组批准。

(三)考试纪律

工作重点是:加强监考工作,严厉打击大规模、有组织、性质恶劣、影响严重的作弊事件。

发生有组织作弊时,考点应当采取得力措施制止作弊行为,维护考场正常秩序,按有关规定查处参与作弊的应试人员;必须报告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逐级上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考区、考点应当彻底切断串通作弊渠道,报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同级相关部门,由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请求公安、电信部门协助查处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对领导小组可组织司法厅(局)纪检监察和司法考试部门人员赴考区、考点进行查处。

(四)自然灾害

工作重点是:根据气象等灾害预测部门的意见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应试人员和有关人员人身安全。

考点和考场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的有关要求,尽可能选择安全、不易受灾的场所。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提前跟踪关注有关自然灾害或者相关次生灾害预警信息,发生洪水、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无法进行或者无法继续进行考试,立即要求考区、考点尽最大努力确保试卷安全,不泄漏、不丢失,并采取必要的宣传手段告知应试人员停考和停考原因;逐级立即向司法部报告情况,请求指示。

(五)重大疫情

工作重点是:根据卫生防疫部门的意见和要求,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应试人员和有关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造成疫情扩散。

发生重大疫情或者获悉重大疫情预警后,考区、考点应当立即报告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并按规定程序向有关防疫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的人员赶赴疫情发生地协助做好防控工作。

(六)意外事故

工作重点是:严格按照大型公共活动安全保障工作的要求,保证应试人员和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

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提前检查考点有关设备设施,做好应对意外事故发生的准备;发生火灾、集体中毒、房屋倒塌等意外事故,考区、考点应当按紧急情况立即妥善处理,做好突发事故的人员疏散、伤病员救治和情绪安抚工作,保证应试人员和工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视情况考虑是否中止该考点、考场的考试;考区考点对中止考试的应试人员进行教育,不得泄露试题和影响其他正常考试的考点、考场;立即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司法部和报告当地党委政府,请求指示。

五、应急处置的信息管理

(一)信息

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要严格信息纪律,既要及时进行信息,保障应试人员的知情权,又要维护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杜绝信息违规和错误。有关通知和新闻稿应当严格报批程序,严密工作纪律。

(二)信息监控

发生突发事件后,考区、考点应当及时采取封闭事发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防止信息扩散等有效措施。发现炒作突发事件,煽动不明真相群众闹事等倾向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干预,消除影响。要密切关注互联网信息动态,发现有泄露国家秘密嫌疑的,要重点监控,必要时会同公安部门采取措施给予屏蔽、删除,并追查来源。

司法考试范文5

一、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中的法治理念

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作为行政管理,担负着控制、管理、服务的责任义务,必须秉持法治尊重,实践法治积极,信守法治力行,实现效能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行政尊重。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中的行政尊重,应当表现在诚意执着、循理守节、严谨规范,应当落实在尊重平等、尊重诉应、尊重规范、尊重行政。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是我国法治制度的组成部分,积累着法治的严谨规范,面对具有法律背景或称之为“法律人”的行政相对人,承载着报名组织、考试实施、资格申请、证书管理等具体政策规定的行政规范,传导着严谨规范信念与尊重法治的精神。尊重应当成为行政甚至法治的首要意识,一切践踏都源自缺失尊重,只有当尊重的旗帜高高飘扬,成为规则与行为的生命,行政与法治才具活力。譬如组织实施中的释疑解惑,“坚持‘行或怎样行’,没有‘不行’”,看似轻松或挺有人味,其实质是尊重——对询问人的尊重、对政策规定的尊重、对事理机制的尊重、对受众知行的尊重、对自我觉悟与执着前行的尊重。

(二)行政积极。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中的行政积极,正如“教书”必须“育人”,“行政”必须“立信”,树立法治之信。行政立信首要的是积极,表现为面对诉求时的积极响应,是态度的积极认真、情感的积极贴切、理性的积极认知、行为的积极支持,是相对人切身感受到的积极效果与情理认同。行政积极不是主动强予生扯硬拉,更不是居高临下越俎代庖,没有诉求前提的主动不是积极,相反是对相对人的不尊重。譬如孕残病老报考人的不便,其积极可以表现为前置公共服务式的服务项目并公开公示,供不便者自行自愿选择,当不便者自主选择前置服务时,其积极又可以表现为热情认真周到的服务,否则就是对不便者人格的轻视,对其自我独立与解困能力的轻视。可见,行政积极必要,但应当是诉求后、选择后的积极、认真、贴切。

(三)行政服务。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中的行政服务,不同于一般的商业服务,是“诉应”与“供选”的服务,只有相对人利益而没有行政人自我独立利益,保护实现好相对人利益就是行政人利益。做到——有诉求表示才有必须的响应服务;或预先为可能出现的广泛社会诉求而设定的公共服务,表现为——诉而响应,不诉不应,有诉必应,应须有诉,诉止应停。尊重并保护诉求的人格隐私权,约束并强制有诉求必有响应的法定责任,规范并明确行政响应必须以诉求为前提的行政的人格平等权。如此而言,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中的服务意识,一是有诉必应,不得推卸,责任意识必须坚定;二是有诉才应,不可超越,秩序意识必须坚定;三是无诉无应,不可强求,人格意识必须坚定。特别是行政人不可强施相对人没有诉求的服务,社会(媒体)不可强求行政人从事没有诉求的服务响应,相对人不可强迫行政人担当没有诉求前提的事后责任,管理者不可强加行政人施行没有诉求背景的意测服务。

(四)行政力行。 “不做不行”、“不及时做不行”、“不做好不行”。借用两句经典名言:“扫帚不动灰尘不会自己跑掉”、“骂不能把香蕉皮骂进垃圾桶”。考试组织实施所有事务都表现为诉求,一是相对人诉求,二是行政责任诉求,都必须真干实干才有实效,譬如报考条件,“公告”无法详释全部社会情形,作为考试工作一线部门与人员必须按政策规定细化对接相应的民众疑惑;再如考点考场安排,“学校主体教学任务的刚性、社会化考试时间的交织、考试组织实施艰巨性与效益性纠结、区域性地点局限与规范性电脑派发考位”等等虽是困惑的客观成因,但考点考场规范化规定、考生考试食宿交通便捷性需求、考试组织实施平稳顺利安全有效性要求,都可以在力行中得到落实。

二、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中的法治实践

(一)集聚法治人才与力量

国家司法司法组织实施作为一项具体的行政事务,①让如此多已取得法学专业文凭的人,在考试前再次埋头钻研,刻苦深化法治理念、法学理论、法律条文以及法理关系,收获理性;②让如此多拥有法律信仰却没有系统学习过法学的人(非法学专业)倾心倾力学习研究,成为行家;③让如此多本无意于法律的人(考生家长、亲朋、考试组织实施服务保障参与人、社会媒体人或新闻信息受众等等)一夜间关注支持法律职业,成为支撑;④让如此一项具体行政事务的“严谨规范”形象影响广泛深远,成为典型,示范引领着对“司法公正预期”的普遍认同与坚定信心。可以说是“1人考试”,“至少4人关注支持”,一次考试,4倍于(或更高倍数)考试人数的法治力量。

12年来,50800多人在南京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10500多人通过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6750多名持证人经招考录用后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工作,1610多人在企业、社团、机关事业单位法制部门从事专业法律工作,成为法治实践直接的人才力量。报名组织、考试实施、成绩公布、资格申请、证书管理与使用等诸多环节,作为组织实施部门及其参与人(每年包括监考老师在内约有700多人)以法治实践精神“严谨规范”做好每个环节、细节,成为保

障“法律人才”选拔质量的示范力量;社会各界、广大媒体不仅高度关注、积极响应,而且始终以“严谨规范、公平公正”审视监督,成为法治规范有效的促进力量。年复一年、日复一日集速汇聚着法治力量。(二)丰满职位境界与意义

职位价值应当充实丰满。期望职位升迁、条件改善为人之常情,然而,有限性空间与无限性期望使得失落不可避免,感知疲劳又使得物欲追逐终将不能处于持续兴奋状态,迷茫在所难免;只有职位充实丰满,才能“德至者色泽洽,行尽而声问远”。

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作为成功的法治实践,是所有领导者、参与人“职位充实丰满”的结果,是最为必须坚持发展的成功经验。再以南京市持续创新发展司法考试服务举措为例,寓规范严谨于服务保障之中,寓职位意义于不断伸展规范严谨和满意服务之中,如2009年,创新报名、考试服务新载体;2010年,推出考试期间十项服务新举措;2011年,建立南京市国家司法考试“1488”服务新机制;2012年,以倾力打造法律人成长、成才、成功创业的首选城市为愿景,着力铸造南京司考“服务、文化、城市”三元品牌;2013年,以“三有”信息服务,服务考生服务考试,做实信息化新条件下的群众满意性。《六鞠躬释放正情怀》的故事被包括中央政法委主办网站“中国长安网”在内的数十家各类型媒体广为登载,正是对职位充实丰满的共识认同。

(三)积累本性认知与优秀

积累良知方能铭记本性,认知本性方能坚守本份,坚守本份方能做好本职。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作为行政性事务,如果仅认知为事务性事务肯定远远不够,更多更深层次的认知还应包括:是国家选拔法律人才的具体行政过程,是“法律人”走向法律职业的资格创建过程,是社会认知国家选拔人才公平公正公信力的积累过程,是广大民众期待司法公正人才队伍建设的预期信心倍增过程,只有致力于不懈的过程积累,才有结果的厚实与饱满。有了本性认知的积累,过程就不再简单,自然就会自觉的摒弃就考务谈考务、就考务想考务、就考务做考务,自然就会自觉的把考试组织实施的严谨规范见诸于既不折不扣完成考务,也会在与报考人的互敬互动中传承引领法治精神,更会在完成具体的考务与服务过程中坚守法治实践精神。

三、法治梦想中的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

(一)法治是梦想,更是实践

“法治”相对于“仁治”,也属于“人治”。都是“人”,梦想通过“法律制度”或“仁义道德”治理社会,实现规范稳定、公平公正、公序良俗的理想境界,区别在于“治”的载体不同,但究其核心,都是通过“人”内在的(法制或仁德)信念理念、思维习惯的作用力,施政治理。然而,人内在的“法制或仁德”信念理念有着显著的“层级性”,第一层面为,当生存条件不能完全满足时,人的思维习惯总是以“规则保护生存平和”为出发点,一切以利益的实现为目标,对规则的要求也是以实现利益为前提,有时甚至漠视规则把掠夺视也为规则,此时的社会底层或普通民众不得不渴望仁义道德成为共同的生存规则,管理者也籍此顺势以仁义道德治理社会,也就是常说的“人(仁)治”;第二层面为,当生存条件有所富足出现利益积累时,人的信念理念就会以“规则保障利益安全”为出发点,一切以利益的安全为目标,对规则的要求转变为以守住利益为前提,此时的利益所有人或权贵阶层开始渴望法则能够保护共同的利益,并敦促管理者建立共同法则,培育引领约束社会人尊重、信仰、共守法则,这也就是社会治理从“仁治”走向“法治”的背景情形,也可以说是进步性所在。虽然“仁治”更具理想状态更有普世意义,但距现实社会人的驱利思维相差甚远,同时又受限于“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不确定性使得施行甚难,效果不定;“法治”虽然是多数人的公平,多数情况的公正,但其保护利益,规范利益行为更贴近人本属性,更能见效于人性的情理需求,同时“法”的成文性、规范性、易行性使得执行可靠、效果显现,这也使得“法治”较“仁治”更能够成为治理社会管理国家的梦想原则。

法治是梦想,更是实践。仅以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环节的年度备案为例,少数持证人常常因个人疏忽大意“超过备案时间”或“多年没有备案”,当实际使用中或突然记起遇到纠结时,又表现得极为深刻——“规定是死的,人是活的,规定是人制定的,规定也可以由人改变”,据此要求考试机构人员忽视规则为其“补办备案”。然而,即使是这些未能严格执行规则的“持证人”,虽然言辞灼灼,其实也纠结于“法治规范与违规利求”的不协调;作为司法考试实施人,虽然坚定法治,其实也纠结于“法治刚性与人文情怀”的有机统一;作为那些始终坚守规则“持证人”,虽然守望法治,其实也纠结于“信守法治与漠视被轻”的预期迷茫;作为规范考试行为的考试规则,虽然简明易行,其实也纠结于“法则效能与徒法不能以自行”的能动危机;作为社会法治建设的法治梦想,虽然众望所归,其实也纠结于“法治规范与认知多元”的抉择困惑……。可见,当法治梦想遇到法治实践时,法治实践比梦想更为现实更显沉重,法治实践过程中认知规范、执着规范、力行规范较梦想更显张力更见实效,从这层意义上讲,可以说“没有法治实践就没有法治梦想”。南京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机构日常工作有4名同志,面对诉求,不论是普通的相对人,还是作为“法律人”的相对人,在释疑解惑的过程中坚持规范行政、依法行政,在人性化服务中执着于苦口婆心——晓之以规则规范、动之以法律人法治情怀,持之以恒以真心实意、真干实干零距离对接相对人尊重、理解与共识。

(二)法治是实践,更是梦想

司法考试范文6

1、考完司法考试后,拿到的是法律职业资格证,不能直接做执业律师,但可以进入律所或法律援助机构做实习律师了,实习满一年后可以申请律师执业证,有了执行证就可以做正式律师、开始执业了;

2、司法考试的成绩,如果及时申请拿到了法律职业资格证,就是永久保留并有效的了。如果通过司法考试后没有及时申请法律职业资格证,成绩就会失效,这个期限,一般由当地设区市的司法局规定,多在司法成绩出来后的12月左右规定一个月或二个月的办理期限,逾期不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给办。

(来源:文章屋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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