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服务方案范例6篇

法律顾问服务方案

法律顾问服务方案范文1

总结,可以把零散的、肤浅的感性认识上升为系统、深刻的理性认识,从而得出科学的结论,以便发扬成绩、克服缺点、吸取经验教训,使今后的工作少走弯路、多出成果。下面就让小编带你去看看法律顾问工作总结报告范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法律顾问工作报告

20____年即将过去,在区司法局和良渚司法所的关注和支持下,本村法律顾问工作在新农村建设上按期完成各项法律服务和法律活动,通过法律顾问这一平台,以运用法律知识为导向,尽心尽责为村民提供服务,实现依法治村,为本村新农村建设发展贡献力量。现将20____年度本村的法律顾问工作做总结如下:

一、认真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义务,积极参加村委组织的各项活动,以自身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尽心尽责地为本村的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贡献了一份重要力量。

二、在本村内建立法律服务咨询接待站,开展“一事一法”法律服务活动。针对不同案例,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开展普法宣传,提高村民法律素质,增强村民法制意识。针对村民的实际法律需求,普及宣传与村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免费为本村村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包含当面咨询、电话咨询等),对村民提出的各类法律咨询认真解答;对家庭、邻里间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耐心调解,使广大村民提高了对法律知识的认知程度,增强了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不受伤害的常识。20____年本村共举办法制讲座(2场),解答各类法律咨询(10次),参与调解各类矛盾纠纷(5起),代书各类法律文书(5件),为维护辖区社会稳定做出了努力。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也认识到工作的不足。在下步工作中,我将不断探索新农村建设中法律顾问工作的一些新思路、新作法,实现法律顾问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把好事做好、实事做实,积极发挥法律顾问这一平台,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多方协调,建立起一套适合本村新农村法律顾问运作的长效工作机制,为把本村建设成为“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发挥应有的贡献。

法律顾问工作报告

法律顾问工作关乎法治政府建设,是推进法治孝南建设的重要助力。今年,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在四位法律顾问的共同努力下,孝南区法律顾问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

一、基本情况

一直以来,我区法律顾问工作实行兼职政府法律顾问聘任工作制,从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实务经验丰富的专业机构中选聘专业人员担任兼职政府法律顾问,主要负责参与区政府重要行政决策的论证,并提供法律和政策依据;草拟、修改、审核以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名义签署的合同、协议和其他法律事务文件,并根据需要参与重大经济项目洽谈;参与研究、论证区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意见及实施方案;参与规范性文件制定咨询论证工作;根据需要,为涉及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提供咨询,办理区政府民事、行政诉讼案件。

二、主要成效

一是积极参与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今年以来,区政府法律顾问先后共计5次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讨论,为区政府依法决策提供了法律服务,确保政府的重大决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促进了法治政府建设步伐。

二是积极为发展经济服务。对重大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重要合同提供法律审核意见。先后9次对政府重大活动、重要投资和重要合同进行集中讨论。参与起草章程复函4次,参与起草规范性文件30余次,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提出了具有建设性的审查意见,确保政府的重大决策科学性、合法性与可操作性。

三是积极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提供在专业服务。今年以来,政府法律顾问先后5次参与行政应诉,为行政复议案件的解决提供法律意见,在我区首次行政复议委员会上,法律顾问充分利用法律知识,结合案情,深入剖析,最终促进了黄某行政复议案件的合法合理解决。

三、存在的问题

一是潜力和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受人员数量、时间、精力等因素的制约,政府法律顾问还未能全方位、多角度参与政府决策和日常涉法事务;同时缺乏激励机制,政府法律顾问的积极性未能充分调动起来。

二是长效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我区实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至今已有多年,虽然在推进我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贯彻落实依法行政工作要求来看,从实现行政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目的出发,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长效机制。

四、下一步打算

一是加大政府法律顾问对政府事务的参与力度。政府法律顾问对政府依法行政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项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的范围应进一步扩大,这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二是提高政府法律顾问人员综合素质。法律顾问在承办政府法律事务时,不是简单法律适用问题,更多的会涉及法律、政策、社会问题,作为政府法律顾问不仅需要丰富的诉讼经验,更需要的是较强的政治意识、专业意识、责任意识,对区情的正确把握以及对决策风险的分析和判断能力。因此,必须提高政府法律顾问业务技能和综合服务能力,更好的适应政府工作需求。

三是建立长效考核和激励机制,调动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积极性,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发展,提高区政府依法行政水平。

法律顾问工作报告

精诚合作又一年,我们作为保险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在过去的一年里,在贵公司领导的科学决策和大力支持以及分公司各部门,尤其是风险管理部全体工作人员的广泛、努力配合下,经过我们的不懈努力,分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旧的一年过去了,新的一年飘然而至,为总结工作,继往开来,以更好开展、完成新一年的工作,现将过去一年以来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全力防范虚假赔案,以限度地挽回公司的损失。

去年余杭支公司有位离职员工方忠良,利用职务之便,与修理厂勾结,采用汽车套牌、虚假发票、制造假事故等非法手段,而且通过诉讼来达到其赚取或骗取保险金的目的。在我们与分公司客户服务部和杭州营业部的配合下,不仅粉碎了其企图,而且争取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把案件移送检察院立案侦查。其中两起典型案例,涉案金额就达到14万余元。通过我们的努力,防止了公司损失的发生。这两起案件的具体情况是这样的:

一起是用他人名义买得二手车然后套用河南电力公司的号牌,制造单方保险事故,谎称车辆是方忠良母亲顾美珍所有,以原告顾美珍的名义,由方忠良作为人向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诉讼标的8万余元。案件发生后,通过永安河南公司协查得知,河南省电力局的车辆不曾到过浙江,而且事故发生时,该车辆停在电力局大院没有使用。挂真实车牌的车主河南电力局出具了所有权证明,这直接否定了方忠良向法院提交的其母亲是车辆所有权人的事实。我们去过公安、法院,还多次向保监局反应情况,经过努力,方忠良向法院撤回了诉讼,放弃了车辆的理赔。

几个月后,方忠良又以他母亲的名义就另一辆__汽车向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车辆也是在夜深人静的时候发生的单方事故,__事故认定书是在事故发生10来天之后补开的。方忠良用一张假的汽车修理发票向法院主张保险赔偿近6万元。该案我公司定损员定损3万余元,一审由杭州营业部法务人员参与了诉讼。一审法院按全部支持了顾美珍的诉讼请求。

本案二审由本法律顾问担任诉讼人。起先中院法官认为,既然事故是真实的,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是没有道理的。在与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多次沟通后,我提出了有力伪造假发票证据,并且把河南电力局的案件作了书面报告,要求中院把案件移送检察院立案侦查。经过两次庭审,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顾美珍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按照本人的请求,将案件进行了移送。目前案件仍在侦查中。

仅上述两起事故,经过我们法律顾问的努力,就为公司挽回了经济损失14万余元。

二、积极参与理赔案件处理,尽力使公司在诉讼中处于有利地位

由于分公司很多机构都由法务岗参与诉讼工作,因此真正委托法律顾问应诉的案件不是很多。一年来共委托案件十余起。但是这些案件,基本上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以下是一些案例说明。

法律顾问服务方案范文2

二、主动加强与市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员的联系和沟通,根据专业分工,确定市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员对应服务市长及各位副市长,切实发挥市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员在处理突发性、经常性法律事务中的积极作用;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的重点项目和重点课题,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员调研论证,对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三、对于各类涉法、涉诉事务,市政府法制办要根据市政府要求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员研究处理;复杂、疑难以及有重大影响的,要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员全程参与处理。市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市领导接访活动,建立市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员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四、涉及市政府的复议、诉讼、仲裁等案件,市政府法制办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委托市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员进行。

五、要积极发挥市政府法律顾问组在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的作用。适时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员,对规范性文件草案中的复杂、敏感内容进行合法性与合理性论证,并研究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

六、对于招商引资、国有资产处置等活动,市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就相关法律问题向对应服务市政府领导的法律顾问组成员咨询;重大项目谈判涉及特别复杂的经济、民事法律关系的,由市政府法制办根据谈判内容,选择具有相应专业特长的市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员全程参与。

七、以市政府及政府部门名义对外签署的合同和协议文本。必须有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有关部门在报市政府审定前,应当提请市政府法制办交由对应服务分管该部门的市政府领导的法律顾问组成员审查;重大、复杂的合同或协议,有关部门在起草阶段,应当要求本部门法律顾问或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委托对应服务分管该部门的市政府领导的法律顾问组成员参与研究。

八、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部门法制机构在处理法律事务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同时,可以根据本单位法制工作的实际需要,外聘具有良好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丰富法律事务执业经验的法律专业人士作为本部门的法律顾问。

九、政府有关部门外聘法律顾问时,应当签定聘用合同,明确外聘法律顾问的服务内容、要求和报酬支付办法。市政府各部门与执业律师签定法律顾问聘任合同的期限不超过两年。

十、实行外聘法律顾问备案制度。市政府有关部门外聘法律顾问时,应当在聘用合同签订定5日内,将外聘法律顾问的基本情况和聘用合同正式文本一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十一、市政府法制办要根据外聘法律顾问的专业特长,将市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律顾问纳入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

十二、市政府法制办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政府部门法律顾问参与处理复杂、疑难的法律事务,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各项法律事务得到及时有效处理。逐步建立市政府及各部门法律顾问工作联动机制。

十三、法律顾问参与处理政府有关法律事务时,应当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并对法律意见书负责。

十四、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密切与市律师协会的联系,充分发挥市律师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作用,共同研究制定本市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标准。

十五、加强对市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员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情况的管理,按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标准评定市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员服务等级;并综合考量相关情况,每两年对市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员进行调整。市政府各部门聘请的法律顾问,由各部门组织年度服务等级评定,评定情况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十六、推行执业律师定期到市政府法制办挂职制度。由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商市政府法制办,选聘具有良好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丰富法律事务处理经验的执业律师到市政府法制办挂职,协助依法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法律顾问服务方案范文3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市人民政府年度依法行政示范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按照《市“十二五”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规划》和《区第二个依法行政五年规划》提出的工作目标及任务要求,积极开展依法行政特色示范创建工作,着力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加快法治政府建设。 二、总体思路 在巩固已有示范创建成果的基础上,深入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清理规范行政审批项目、建设政府法律顾问组四项重点工作,为加快建设“三绿三宜”现代国际旅游区提供有力法制保障。 三、示范创建内容 ㈠深化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 ⒈健全完善工作制度。不断总结试点工作经验,修改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增强制度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全面修订委员会工作规则,探索建立行政复议委员旁听听证、行政复议专员等相关制度。 ⒉拓展行政复议案源。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与部门及社会法律机构的有效衔接,引导群众用行政复议手段来解决行政争议,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维和止争的主渠道作用。 ⒊强化复议队伍建设。继续充实行政复议办案力量,强化办案人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建设,以求真、务实、高效的作风办理每一起案件,确保经得起法律的审查、历史的检验,增强行政复议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⒋放大复议社会效果。认真研究个案反映出来的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措施和预案,为区政府完善行政管理、提高决策质量提供参考和依据。 ㈡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⒈严格文件制定程序。严格执行《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未经立项批准的一律不予制发。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经过意见征求、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和集体研究决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审查备案和集体讨论决定率均达100%。对未按程序要求制定的文件,一律不得施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⒉依法举行公开听证。结合年度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对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举行公开听证会,广泛、直接听取管理相对人意见,确保文件执行力。 ⒊认真组织测评清理。认真组织开展全区第5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全面清理年以前出台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并有针对性地选择2—3份文件实施效果测评。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坚决予以修改或废止。 ⒋加强文件层级监督。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卷宗管理制度,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管理水平。继续将规范性文件纳入全区行政执法案件评查范围,全面修订案卷评查办法,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 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项目 ⒈开展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对已经废止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事项、国务院明文取消的事项、省政府明文取消的事项、与现行法律相抵触的事项、没有依法设立的事项、实施主体错误及其设立不适宜当地实际情况等事项予以取消。 ⒉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启用新建的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强化拓展政务服务中心功能,积极打造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综合平台。按照“两集中、两到位”要求,不断加强相对集中行政审批工作,凡具有审批职能的部门必须在中心设立办事窗口,确保许可项目进驻率提高到90%以上,力争实现窗口外“零审批”目标。 ⒊优化行政审批项目流程。结合新行政服务办事大厅的启用,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按照“依法、规范、高效、便民”的要求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完善企业登记、基本建设、便民服务“一条龙”服务机制,对并联审批项目,实行“一门受理、抄告相关、联审联办、限时办结、一表收费”的操作模式。继续巩固和完善一审一核、超时默许、缺席默认、绿色通道和为民服务全程等制度,积极推行网上审批工作和电子监察督查系统建设。 ㈣发挥区政府法律顾问组作用 ⒈整合政府法律专业资源。建立政府法律专家人才库制度。将原来分散于各乡镇、政府各部门,局限于对本乡镇、部门的法律事务提供服务的法律专业人士纳入政府法律专家人才库,实行统一的动态管理。 ⒉完善法律顾问工作体系。聘任新一届区政府专职法律顾问,人员由往届的2名增加至4名。在此基础上,从乡镇、政府部门选聘法律专业人士担任兼职法律顾问,协助办理日常法律事务及相关行政事务,参与有关事项的讨论并提供建议,办理或协助办理有关涉法事务,形成区政府专职法律顾问和兼职法律顾问共同协作、合理分工的工作体系。 ⒊加强法律顾问组工作管理。建立《法律顾问意见书》负责制,区政府法律顾问对其承办的政府事务,必须出具书面法律意见;建立法律顾问组参与法律事务统计制度,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区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员全年参与区政府法律事务统计工作,并据此对法律顾问组履职情况予以评价。 四、实施步骤 本方案实施时间为年3月至10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研究部署阶段(年2月至4月)#p#分页标题#e# 制定并出台《区年度依法行政特色创建工作方案》。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年5月至9月) 根据方案确定的总体思路和工作内容,排定工作计划,有条不紊地予以推进,确保各项示范创建任务按质按量完成。 第三阶段:总结完善阶段(年10月) 全面总结特色示范创建工作,向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开展情况,迎接市级验收。 五、工作要求 ㈠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复议各项规章制度,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创新行政复议办案方式,提高办案质量,切实发挥好行政复议维和止争的主渠道作用。各乡镇、各部门要积极配合行政复议委员会开展工作,确保工作成效。 ㈡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执行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备案、清理及实施后评价等各项工作制度,加强工作人员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促进规范性文件制备和监督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 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政府服务、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措施。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清理规范工作落到实处。 区政府法制办要加强与法律顾问组之间的沟通交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组在行政工作和涉法事务中的咨询、顾问和参谋作用,切实提高我区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法律顾问服务方案范文4

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外聘律师管理,充分发挥外聘律师作用,提升公司法律风险防范能力和水平,避免和减少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公司、所属分公司及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外聘律师是指公司通过签订法律顾问聘请合同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提供合同约定范围内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公司外聘律师包括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公司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提供一年以上合同范围内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专项法律顾问是指公司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处理特定法律事项的执业律师。

第二章 外聘律师的管理

第四条 外聘律师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省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分公司、子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本公司外聘律师管理。

第五条 省公司法律事务部在外聘律师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制定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二)向公司领导推荐拟聘用律师事务所及外聘律师。

(三)组织律师事务所及外聘律师的选聘和谈判。

(四)审核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

(五)指定专人负责与外聘律师沟通联系,协助、监督外聘律师的工作。

(六)监督所聘用律师事务所、外聘律师遵守执业纪律、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公司利益,按照公司要求提交书面工作报告或结案报告。

(七)对所聘用律师事务所、外聘律师的服务水平和质量进行考核,并报告公司领导。

(八)指导、监督各分公司、子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所属分公司、子公司在外聘律师管理中的职责:

(一)根据省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及工作需要,决定是否聘用律师事务所及外聘律师,并报省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二)根据省公司授权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

(三)由法务负责人与外聘律师沟通联系,协助、监督外聘律师的工作。

(四)监督所聘用律师事务所、外聘律师遵守执业纪律,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公司利益,要求其积极完成委托事项并反馈工作进展,报告工作结果(必要时应当提交书面工作报告或结案报告)。

(五)对所聘用律师事务所、外聘律师服务水平和质量进行考核,并向分公司领导及省公司法律事务部汇报。

第七条 省公司对各分公司、子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聘用实行备案管理。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将外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聘用情况,报省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外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情况包括如下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简介及所聘律师简历。

(二)服务方案。

(三)收费标准。

(四)成功案例。

(五)所获荣誉。

第三章 外聘律师的聘用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聘用,应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综合衡量律师事务所信誉及实力、指派律师的专业能力、实践经验、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和收费标准,择优聘用。

公司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优先聘用全国、省、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

第九条 公司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可聘请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处理日常综合性法律事务,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也可聘请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担任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特定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条 拟聘用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一般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团队专业背景、服务质量、职业道德、社会评价、收费标准在同业具有明显优势。

(二)所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在本地区具有一定的规模和较强的实力,业务能力和业务素质高,具有良好的执业形象和执业影响。

(三)近三年无不良执业记录,律师事务所及主要合伙人近三年没有遭受过行政处罚。

(四)已在与本公司具有竞争性质的公司或分支机构担任法律顾问者,不得聘用作为法律顾问。

优先入选条件:

(一)近三年曾被评选为全国或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的优先入选。

(二)熟悉广电行业特点,并有较为丰富的为国有企业服务的成功经验者优先。

第十一条 聘用为常年法律顾问的外聘律师应承担如下工作:

(一)解答公司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为公司的管理和业务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必要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为公司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提供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三)提供与公司运营和业务经营有关的各类法律信息。

(四)协助公司对职工进行普法教育,举办与业务相关的法律培训。

(五)对公司法律事务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

(六)草拟、修改、审查公司各类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书。

(七)为公司重大项目建设提供咨询、出具法律意见及准备相关法律文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八)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公司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听证等法律程序的人。

(九)对于公司竞争对手在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公共传播媒体上的任何诋毁、贬低公司的传播行为,须通过法律手段予以制止,必要时通过起诉等方式挽回损失。

(十)每半年应向公司专题汇报一次公司运营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提出对策和建议,同时汇报有关诉讼或重大委托事项的情况。

(十一)根据公司要求,法律顾问每周至少一次在公司办公处所处理相关的法律事务。

(十二)办理公司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二条 公司外聘法律顾问选定后,公司应当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顾问聘请合同,该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执业证号。

(二) 工作范围和主要内容、工作时间、具体工作任务和要求。

(三) 聘期起止时间。

(四) 提供服务或方式。

(五) 收费标准、服务价格及支付方式。

(六) 双方权利、义务。

(七)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期限和责任。

(八) 工作成果的接收和考核。

(九)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十)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十一)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费用应采取分期支付的方式。

第十四条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合同实行一年一签的原则。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合同期满或终止前,双方如有意续聘,应及时就续聘条件进行磋商,以保证法律服务的连续性。法律顾问合同因期满或法律服务事项完成而终止后,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应及时写出总结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外聘律师在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有关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其保密责任不因法律顾问聘请合同的终止而免除。

第十七条 公司外聘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应及时向律师事务所反映并可依法解除法律顾问聘请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一)在法律顾问合同有效期内担任有竞争关系的对方企业的人。

(二) 在公司与其受聘的其他企业之间发生争议时, 对方参加诉讼或仲裁。

(三)在诉讼或仲裁活动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人。

(四)其他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或违反聘请合同的行为。

第十八条 常年法律顾问聘用期满或专项法律事务完成后,应对外聘法律顾问所提供法律服务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将考核情况报公司领导及省公司法务部,评价结果将作为次年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省公司法律事务部逐步建立律师事务所备选库,将工作业绩优良、执业敬业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列入律师数据库。列入备选库的律师事务所及外聘律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聘。

省公司法律事务部根据具有公信力的专业法律服务排名及评价意见、各律师事务所及相关律师的业绩、经验和对客户的服务态度及其对本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考核记录等因素,综合考量,制作并随时更新律师事务所备选库名单。

第二十条 外聘律师不能胜任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委托工作的,应及时要求外聘律师事务所更换律师。

外聘律师在提供常年法律服务或专项法律服务过程中严重失职或严重侵害公司利益的,应及时报告公司领导,解除外聘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合同直至追究相关律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分公司及子公司在外聘律师管理工作中疏于管理或未按照本办法履行报告、备案,应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之前已聘用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可按原约定期限继续聘用。聘用期满后,按本规定重新确定是否续聘。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

律师的业务的范围中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和范围:

(一)担任法律顾问;

(二)担任诉讼人;

(三)担任刑事辩护人;

法律顾问服务方案范文5

近年来,X县司法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市、县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为统揽,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各项职能,努力提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水平,奋力助推强富美高新X的建设,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一、我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基本情况

认真贯彻落实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依托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等载体和形式,以法治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公证、司法鉴定、仲裁、律师、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建设等业务为支撑,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省司法厅《关于推进全省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并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下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县司法局下发了《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着力推动全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二)统筹推进,建好三个平台

在实体平台建设方面。一是着力打造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按照“临街落地、交通便利、方便群众”的原则,县政府投入100余万元,于2018年7月建设完成了600多平方米的X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中心设置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公证、律师、司法鉴定等服务窗口,为群众提供一站式的公共法律服务。同年12月份,被省厅评为“省级公共法律服务示范中心”。二是结合新版星级司法所创建活动,统一打造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采取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标牌标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工作流程、统一服务窗口的模式,由县局统筹建设,同时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打造半小时公共法律服务圈。服务中心人员主要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服务志愿者组成。主要开展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援助、法律咨询、普法宣传、公证代办、民事诉讼等业务并对辖区内的村级司法行政工作室(公共法律服务站)、法律顾问进行管理和指导。目前,全县已建成高标准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1处,其余4处正在规划建设中。三是完成了全县村(社区)级司法行政工作室(公共法律服务站)全覆盖。按照实事求是、合理规划、逐步推进的工作原则,统筹建设。自2016年以来,全县累计投入100余万元,在全县456个村(社区)建设了司法行政工作室(公共法律服务站)。统一设立标牌标识,公开工作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工作职责等,实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和村法律顾问、人民调解员轮流值班制度。村法律顾问以司法行政工作室(公共法律服务站)为依托,定期开展法律走访服务、法治宣传等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网络平台建设方面。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推进法律服务在线咨询、网上化解矛盾纠纷等。建立“X县普法办pfb”微博、“法律顾问在您身边”微信群、“法治X”快手,“法治中都”抖音号,用好企业短信号普法平台,“X司法行政”微信公众号、县O2O便民服务平台,推广“济宁智慧民调”APP,让群众足不出户便可享受到及时便利、专业优质的公共法律服务。

热线平台建设方面。充分利用现有的“7210148”法律咨询电话、“7222121”法律援助热线电话、“7212060”公证业务办理电话,打造具备法律咨询、人民调解、普法宣传、综合服务等功能的热线平台,有效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法律服务需求。1-4月份,共接听解答法律咨询1950余人次,指引申请法律援助36人次、申办公证75件,申请司法鉴定7件。

(三)多措并举,不断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水平

1、创新普法形式,打造法治宣传新平台。一是采用“普法+文艺”模式。组建民间普法宣传团队,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小品、快板等形式在全县乡村巡演;多次邀请市普法文艺宣传团到X演出,发挥了很好的法治宣传教育作用。二是采用“普法+新媒体”模式。利用企业短信号向全县1550余名领导干部通过短信的方式普及法律知识,已发送6.7万余条;开发使用“X司法行政”微信公众号,专人解答县O2O平台群众法律咨询102条;“X县普法办pfb”微博,已15条;创办法治电视栏目《法润中都》,已播出12期;建立“X县律师微陪伴”等微信群,24小时服务群众;开通“法治中都”官方抖音号,已51期;“法治X”快手号,已6期。利用新兴媒体为百姓提供更加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治宣传。三是采用“普法+阵地”模式。建成县法德公园和郭仓、白石等法德文化广场、全市第一处禁毒文化广场、山东省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积极推进“民主法治示范村”和“两个基地”创建工作。目前,全县共有部级民主法治示范村1个、省级9个、市级172个;共有市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基地”40个,“法治宣传教育示范基地”27个。四是深入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法治宣传活动。以“法律八进”活动为抓手,相继开展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法治宣传、公共法律服务中都行等活动。今年来共举办各类活动23场次,发放宣传材料1.2万余份。

2、降槛扩面提质,法律援助惠民生。一是降低门槛扩大范围。把经济困难标准调整为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扩大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的案件范围。法律援助覆盖人群逐渐向低收入群体拓展,继续重点做好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等重点人群的法律援助工作。积极参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工作、一审辩护全覆盖工作已全面展开。目前已办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案件120件(人),其中见证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118件(人),办理一审刑事辩护全覆盖案件68件。二是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制度,提升援助质量。规范实施“八统一”制度规定,并发挥好案件质量评估团作用,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按照案卷评判级别差别发放法律援助办案补贴。今年以来,共受理各法律援助案件375件,办结210件。

3、律师服务工作成效显著。一是坚持服务中心,加强供给侧改革。全县成立5个服务民营经济法律服务团,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就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合同、人力资源管理、企业改制及投融资等法律风险问题及防范措施提出意见建议。今年以来,共举办讲座5场次,出具法律意见书21份,营造了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二是推行法律顾问全覆盖制度。积极推荐律师担任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社会团体、村居(社区)的法律顾问,律师担任各类法人单位法律顾问70余家,5名律师担任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31名律师担任150个村的法律顾问,17名律师入选“X县法律人才库”。三是加强律师执业规范化建设。健全律师惩戒和权利保障制度,严格落实重大法律事务集体研究、报告备案、沟通协调等制度,加大对律师办理重大法律事务和涉黑涉恶案件的监督指导。大力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注册公职律师7名。四是做好律师参与化解和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今年以来,共参加陪同领导涉法涉诉接访活动4次,接待群众来访40人次。全县律师共办理各类法律案件120余件,解答法律咨询500余人次。

4、公证服务质量明显提升。一是围绕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对全县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建设招投标等提供现场监督公证服务。二是严格落实司法部公证执业“五不准”,对公证业务开展重点质量检查,公证服务质量和水平明显提升,县公证处被评为市级“青年文明号”、县级“干事创业好班子”。三是大力实施惠民便民工程。积极开展“一次办好”减证便民服务,公开公证事项清单,让工作人员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为老、残、病、弱等特殊人群开通办证绿色通道,实行优先服务、上门服务。对当事人申请办理救济金、低保、给付赡养费、抚养费和遗产总额5000元以下的小额继承公证实行免费办理。四是不断拓展服务领域,为县电视台直播的10期发票抽奖活动进行了现场监督公证。五是提升信息化水平,推动“公证云在线公证平台”建设,逐步实现公证业务网上预约、在线申办。今年以来,共办证314件,对县重点项目、工程招投标等提供现场监督公证74件,为老弱病残“送法上门”8件,免费办理小额继承公证72件,办理法律援助公证3件,减免公证费2万余元。

5、积极打造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升级版。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重要指示精神,把“枫桥经验”贯穿在人民调解工作始终,努力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一是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及时调整、充实县、乡、村三级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定期对全体调解员进行培训。组建了县级人民调解专家库,2名人民调解员入选市级人民调解员专家库,1名人民调解员获得首批全省人民调解专家称号。目前全县共有调解组织555个,调委会529个,调解室26个,调解员1849个。二是加强“和为贵”人民调解室建设。充分用好儒家“和”文化思想,按照上级“党建引领+双基建设”工作要求,积极打造“和为贵”人民调解室。目前全县15个乡镇(街道)、146个村建成了“和为贵”调解室。三是提升“济宁智慧民调”APP系统使用效能。扩大宣传力度和影响力,提升网上办案率,不断提高“互联网+人民调解”信息化水平。四是做好重要时间节点 、重点领域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今年1-4月份共摸排各类矛盾纠纷98件,调解成功96件,成功率97.96%。

6、村(社区)法律顾问实现全覆盖。我县在2017年8月启动“一乡镇(街道)一服务团队,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2018年6月份,纳入全县重点项目挂图作战体系。全县律师31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63人,司法所工作人员22人,合理安排到全县495个村(社区),实现法律顾问全覆盖。每个乡镇(街道)统一建立法律顾问团工作室。建立完善了相关管理制度、工作制度、考核制度等。今年以来,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建议数量42件,开展线上线下法律服务次数78次,参与调解矛盾纠纷29起。

7、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规范有序。全县14处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托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实现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开展“两规范一打造”活动,促进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规范整改。严格财务管理制度,统一增设了税控机。严格规范执业行为,健全执业档案,规范执业环境。开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年度考核。推行“两所共建”,完成与司法所结对工作。

8、司法鉴定工作步入正轨。2018年,X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挂牌成立,标志着我县首家司法鉴定所正式成立,补齐了群众对司法鉴定法律服务需求的短板。

二、存在的问题

1、经费保障严重不足。公共法律产品供给能力有限性与群众需求的矛盾仍然是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经费不足,公共法律服务产品供给积极性就不高,就不能完全满足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政府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投入明显偏低,县级财政经费远远低于同级政法其他各部门。比如本级法律援助经费远远低于省、市平均水平,办案补贴仍在每件600-1000元的地位徘徊,值班律师费用不能落实,一村一法律顾问经费至今未能到位。近年来,虽然原则上也有加大经费保障的文件,但最后真正落到实处的公共法律服务经费仍明显不足,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制度体系尚未能建立。业务经费短缺严重影响了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法律服务的积极性和质量,制约着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和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专业化发展。

2、公共法律人力资源不足,业务素质有待提高。法律服务人才匮乏是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建设面临的紧迫问题,X县有82万人口,全县注册律师只有33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63人,公证员5人。而碍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的通过率偏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又抬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从业门槛至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直接导致法律服务人员后继乏人。同时,现有人员中又存在年龄结构老化、学历水平参差不齐、知识体系陈旧、接受新知识迟滞等问题,整体业务素质有较大提升空间。

三、工作建议

(一)切实加强经费保障

党委和政府虽已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体系,也把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纳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但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经费并未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只把原来的司法行政几项业务经费列入了预算,并且经费数额较低。建议建立公益性法律服务激励保障机制,对做出重要贡献的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奖励、表彰。

法律顾问服务方案范文6

法律顾问聘请合同范文一

甲方:

乙方:

甲方因经营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乙方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乙方指派_________律师组成工作团队,负责甲方的法律服务工作。为明确双方权责,经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一、甲方聘请乙方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综合性的法律服务工作。

二、乙方根据需要,可以为甲方提供如下法律服务:

1、法律咨询:

就甲方经营中涉及的法律事务,乙方适时提供法律咨询,包括口头、书面、电子文档等形式。

2、出具律师意见书、律师函:

乙方依照工作职责或甲方的授权,就特定事项出具律师意见书、律师函等。

3、参与重大商务谈判:

应甲方的要求,为甲方重大商务谈判提供法律支持,审查潜在合作伙伴的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

4、起草、审查、修改合同和规章制度:

制定或完善甲方的各类合同文本,对重要合同逐步实施法律顾问会签制度。建立或完善合同评审、合同管理制度。对甲方现行的规章制度提出修改意见,协助甲方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5、协助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及工商登记等法律事务:

应甲方的要求,切实保障甲方的知识产权,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侵权。协助

甲方进行工商登记等工作。

6、法律培训:

应甲方的要求,乙方将针对甲方的经营需要,系统制定并负责实施法律事务的专业培训,以提高甲方员工、经销商或商等的法律意识。

7、提供有关法律信息:

应甲方的要求,乙方将根据甲方的经营特点,提供相关法律信息,以保障甲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合法经营。

8、受甲方委托,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参与调解纠纷。(须另行签订合同)

9、完善劳动法律制度:

协助甲方完善劳动制度,审查、修改甲方与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

三、甲方需乙方提供法律服务时应提前24小时联系约定,并为乙方指派的律师的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四、法律顾问费、其他费用的支付标准及方式:

1、甲方支付乙方的法律顾问费为每年______人民币,在______前一次性支 付完毕。

2、本合同第二条第5至8项所列的法律服务项目及参与特别重大、复杂的商务谈判,乙方将另行收费,并优惠计费。计费方式为小时收费或按标的比例协商确定。

3、非乙方收取的查证费、调查费用、法院或其他政府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由甲方承担。

4、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所需的上海市外差旅费等由甲方据实支付。

5、乙方每年为甲方提供上述服务的有效工作时间不超过__小时(另行收费部分除外),超过部分另行收费。有效工作时间由甲乙双方共同确认。

五、乙方指派的律师在完成法律顾问工作中,应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在授权范围内,独立提供法律服务。乙方指派的律师不得超越权限。

六、乙方应对其所指派的律师负责日常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应 由乙方集体讨论决定。

七、乙方指派的律师因故不能履行工作时,应另行指派律师替代。

八、乙方及其指派律师应对其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所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不宜公开的情况及甲方雇员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九、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若甲方不按时支付法律顾问费,应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有权中止提供法律服务并解除本合同,所收取律师费用不予退还;若乙方指派律师因过错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经有关机构认定后,乙方将在其所收律师服务费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若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甲方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视乙方已经全部完成本合同项下法律顾问工作;合同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甲方可以提出书面文件终止续期,否则合同自动续期一年;若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退还所收律师费用。若需变更本合同条款,应事先征得对方书面同意。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交由上海市仲裁委员会解决。

十二、本合同条款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此诠释。

十三、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法律顾问聘请合同范文二

聘请方(甲方):

受聘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就甲方聘请乙方担任专项法律顾问的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顾问律师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并指定 律师作为该业务的顾问律师。

二、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下列事项:

三、委托期限

四、律师顾问费及支付方式

五、律师办案费及支付方式

(含差旅费、查询费、交通费等)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在委托期间内变更对乙方的授权范围或在乙方不能完成委托事项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解除对乙方委托授权;

2、甲方应如实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材料和情况及配合律师开 展工作。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在下列情况之一下解除本合同,已收顾问费及办案费不予退还:

(1)甲方隐瞒事实真相或提供虚假材料;

(2)甲方拒付律师费或办案费;

2、乙方应对委托事项所涉及的甲方情况予以保密。

八、特别约定

根据北京市司法局的有关规定,双方特作如下特别约定:

甲方在乙方未完成委托事项前非乙方过错或非乙方原因导致委托事项无法完成,甲方要求退费的,应以书面形成通知乙方,乙方15日内书面答复甲方并双方达成书面解除合同协议(不作答复或未达成书面解除合同的,乙方不执行该条约定)。办案按实报销处理,费双方同意按以下办法处理:

1、乙方已全部办理甲方委托事项的,乙方不退费;

2、乙方已部分办理甲方委托事项的,按实际工作量收取本合同约定的应收费,对已交的费除扣除17.27%的已开票税费和2%的公积金,外进行多退少补;

3、乙方未办理甲方委托事项的,乙方对甲方已交费用除扣除14.25%的已开票税费外,全部退费给甲方。

4、完成工作量协议有约定的按协议执行;协议没有约定的,双方重新约定;双方达不成约定的按本协议的争议方式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乙方在确认收到付款后,开始服务。

聘请方: 受聘方: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

代表人: 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日期: 日期:

法律顾问聘请合同范文三

甲方:

乙方:

甲方因业务需要,特聘请乙方担任法律顾问,现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指派律师及聘期

经与甲方协商,乙方指派 律师为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服务,如果指派律师因出差、休假等原因暂无法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乙方应另行指定其他符合条件的律师临时接替指派律师的工作。聘期为壹年,时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二、顾问律师的任务和服务范围

顾问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任务,是为甲方按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管理和其他经济活动提供法律服务,受甲方的委托办理有关的法律事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1、规定费用项下的服务

在甲方支付了规定费用后,乙方应在下列事项范围内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1)为甲方就其日常业务运营中所提出的问题或疑问进行法律研究,提供口头或书面的法律咨询书;

(2)根据甲方要求,审查并修改甲方因日常业务运营需要而与第三方签订的协定、合同及其它法律文书,出具一般性的法律意见;

(3)就甲方在日常业务运营中的债权债务纠纷等有关事项,与第三方进行交涉,出具律师函,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4)应甲方要求,起草并以甲方名义在公共媒介公布法律公告;

(5)应甲方需要不定期向甲方提供最新法律动向;

(6)依据甲方要求,向甲方员工提供有关的法律培训;

(7)就甲方的商业计划或融资计划提出口头的初步法律意见;

(8)根据甲方要求,审查甲方的内部管理制度,劳动合同文本及与之相关的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等;

(9)参与并协助甲方同政府相关部门、各商业合作伙伴就甲方的经营和业务进行沟通。

2、规定费用项以外的服务

在规定费用的服务以外,乙方还应提供以下业务服务,费用应根据提供服务的具体情况有双方另行协商决定。

(1)就甲方在运营中的合同签订、融资、兼并、合并、分立、对外投资、公司股票发行上市、清算以及其他重大事宜的有关专项法律问题进行法律研究,出具正式的书面法律意见;

(2)就甲方在运营过程中的合同签订、融资、兼并、分立、对外投资、公司股票发行上市、清算以及其他重大事宜的有关专项法律问题代表甲方与第三方协商、谈判以及签订有关法律文件;

(3)在甲方与第三方发生争议时,代表甲方参与协商、调解、申诉、仲裁或诉讼。

(4)其它经双方确认的重大专案法律服务。

三、顾问律师的工作方式

顾问律师采取不固定工作方式。遇有需咨询办理的事务,甲方可随时电话或EMAIL方式通知顾问律师;如需顾问律师到甲方处办理,需提前1天预约;顾问律师因故不能到甲方处办理时,乙方可指派其他律师代为办理。

四、顾问律师的权利

顾问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为了正确履行法律顾问的职责,除了享有《律师法》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特定的权利:

1、查阅甲方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2、了解甲方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其他经济活动中的有关情况;

3、根据甲方的安排,列席甲方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其他经济活动中的有关会议;

4、获得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便利。顾问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甲方办理之事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五、顾问律师的义务

顾问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期间,除了承担《律师法》规定的义务外,还承担以下特定的义务:

1、及时承办甲方委托办理的有关法律事务,并认真履行职责;

2、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发现甲方有不当行为时,应当予以劝阻;

3、根据本合同规定和甲方的授权委托进行工作,不得超越权限;

4、不得从事有损于甲方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在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或仲裁活动中担任甲方对立一方当事人的人;

5、在同时受聘担任甲方和另一公司法律顾问期间,遇到两公司之间发生争议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得任何一方参加诉讼或仲裁;

6、对在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有关甲方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其他经济活动中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六、甲方的责任

甲方同意与乙方真诚合作,随时通知乙方正在处理的法律事务的进展程度,遵守本合同条款,按时支付费用及告知乙方其他地址、电话号码和处所。

七、法律顾问费及付费方式

甲方聘请乙方壹年的法律顾问费总额为人民币 元,甲方选择方式 支付顾问费:

方式一: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 元;

方式二:甲方分批支付顾问费: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规定费用项以外的服务,双方另定协议,乙方给予优先服务。

八、其他费用支出

(1)法定或政府机关或指定组织规定的费用:

因乙方向甲方提供第二条项下的法律服务而产生的、法定的和政府机关规定的费用,如登记费、工商查询费、公告费等,由甲方承担。

(2)长途旅行费用:

甲方同意承担乙方人员为办理甲方法律事务而发生的长途旅行交通费用、食宿费和通讯费等,其标准为:出租车费、机票实报实销,住宿费按当地三星级宾馆住宿标准实报实销,津贴人民币100元/人/天。

九、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或一方在有正常理由的情况下可解除本合同。

2、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包括:

(1)一方违约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在实质问题上甲方拒绝与乙方合作或甲方不接受乙方的建议,以致乙方随后的行为非法或无效。

3、甲方基于乙方违约解除本合同,所付费用结算后多余部分退回。

4、乙方基于甲方违约或基于正当理由解除本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回。

十、其他

(1)其他补充条款: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壹年,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甲方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未提出不续签的,本合同将自动续延;

(3)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