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管理手册范例6篇

员工管理手册

员工管理手册范文1

员工手册作用介绍

一、编写员工手册的重要性及作用

当前普遍存在新进员工对公司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相关基本手续的办理程序认识不清等问题。虽然这和员工自我素质,重视程度等密切相关,但更主要的是没有形成常态化机制。所以,笔者认为编制员工手册的办法,可以补上这块短板。另外,员工对于相关基本手续办理程序不明,也不利于办事效率的提高,甚至可能损害员工的基本利益。而在员工手册中予以明确,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例如工伤手续如何办理,所需走的流程,资料,注意事项等,现在一般遇到这种情况,都是先咨询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再去办理。如果在员工手册中予以明确,就可以提高效率。此外相关内容编入员工手册,作为基本培训教材,可以减少培训资料的打印,节约相应成本。

员工手册的作用在于让员工了解企业,形成核心竞争力,向心力,凝聚力,知道企业的基本制度,形成正确的行为规范,更好地保护自身的权益。对于企业来说,编写员工手册可以更好地培养高素质人才,有利于公司未来的发展。

员工手册应本着“精简,实用,全面”三个基本要求来编写。所谓精简,就是要求把最重要、最基本的东西编写进去,内容不可多而杂,要一目了然。所谓实用,就是不单独写理论方面,要注重实用性,有效性。所谓全面,就是在员工手册中要注重考虑到员工基本的方面,尽量维护员工利益。

二、编写员工手册的要求

1.编写部门。员工手册应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编写,其他部门本着结合实际、相互配合的原则完成配合工作。编写中应适当听取员工意见、建议,以达到逐步完善的目的。

2.编写原则。员工手册应本着“精简,实用,全面”三个基本要求来编写。所谓精简,就是要求把最重要、最基本的东西编写进去,内容不可多而杂,要一目了然。所谓实用,就是不单独写理论方面,要注重实用性,有效性。所谓全面,就是在员工手册中要注重考虑到员工基本的方面,尽量维护员工利益。

3.编写内容。对应上面的编写原则,笔者认为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公司简介是了解公司的一面镜子,是第一眼对公司的印象,公司简介要做到简洁、全面,让员工尽 快了解,同时要及时更新。

第二,企业文化可以使员工更好地了解企业的核心价值观,为企业发展贡献力量。

第三,员工须知、员工管理制度、员工奖罚制度这些都是让员工了解企业的基本制度。制度中重要的、易疏漏、易犯错的应用重点符号表 明,如考勤、请假制度等。奖惩制度由于直接关系到员工的切身利益,应更加进一步予以明确,引起员工应有的重视。员工基本权利及手续的办理,应让员工明确自己所拥有的基本权利,特别是本地员工与外地员工有区别的(如探亲假),应予以特殊标注。涉及到与员工利益、福利相关的内容,如社保、公积金、档案等基本手续的办理程序,应着重予以说明。以上方面是固定内容,其他方面则应灵活处理,笔者建议组织架构、相关部门职责及岗位设置可以编入,让员工对组织架构有个基本了解。对一线员工应加上基本的操作流程,形成初步印象。

另外,为让员工在工作中免受或少受伤害,可以在员工手册中增加一些基本的自救知识,如止血、骨折等应急处理措施,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在员工手册的最后,可以留出一页作为意见反馈页,员工在看完员工手册后,可以写下意见,作为意见反馈,无意见的也应把这份东西上交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作为培训结果的反馈。对于意见,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由专人整理,汇总。

三、员工手册编写的注意点

1.与国家规定不冲突。不可与国家规定冲突,这是最基本的一条。任何违法的条款都不可以在员工手册中体现出来,有违规嫌疑的,也应及时回避。法律、政策如有新调整的,手册相关内容也应随时予以更新。

2.与培训考核相联系。员工手册中的相关内容可以纳入岗前培训考核的内容之中,特别是员工容易出错、遗忘的方面可以在培训中加大考察的力度,力求通过考察使员工熟练掌握。

3.及时更新不遗漏。员工手册应不断加以完善,建议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每年在固定的时间(一般为年底前),结合公司情况及员工的意见对员工手册进行修订,力求完善。

四、其他事项

1.编写人员的素质要求。作为员工手册的编写人员,除了在编写过程中做到认真、细致外,还必须对员工手册上的内容要有深入的了解,要达到会讲解、会解释的水平,为员工更好地了解内容服务。另外,随着手册内容的更新,编写人员也应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水平。

2.员工手册的发放及回收。员工手册应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的发放、回收工作,一般员工在员工报到之时发放,运行部员工应在岗前培训之前发放,作为培训教材使用。员工离职应及时交还手册,由于其他原因无法交还的,在离职手续办理时说明理由。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统一保管员工交还的员工手册。

3.员工手册的保管。由于员工手册的内容可能涉及到公司的核心内容,所以员工在公司期间应妥善保管员工手册,防止内容外泄,为其他相关行业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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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管理手册范文2

关键字: 企业党建工作; 信息平台; B/S结构; 电子手册; 手册模板

中图分类号: TN964?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373X(2014)22?0081?03

Design of Party member electronic handbook based on B/S structure

ZHANG Xian?xian, HUANG Li

(No.58 Research Institute of China Ordnance Industries, Mianyang 621000, China)

Abstract: According to the demand for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CCP) building work in enterprises, the construction of an information platform for CCP building work in enterprises are planned to realize the evolution of CCP building work from paper material to electronic file. The functions and design idea of the electronic handbook system are described. The core code to automatically generate the electronic handbook is analyzed. Successful operation of the system promoted informatization and standardization CCP building work in enterprises, improved working efficiency and provided a scientific basis for the management of CCP building work in enterprises.

Keywords: CCP building work in enterprise; information platform; B/S structure; electronic handbook; handbook template

0 引 言

企业中的党员是个不小的群体,每年党员要树立个人年度目标,记录学习情况及心得体会,填写参加支部活动情况等;支部委员要管理党员的基本情况,登记宣传稿件和党员荣誉,考核党员工作、学习、活动情况等,所有信息形成党员手册统一进行保存。但现阶段国内还没有成熟的党建工作信息平台,党员工作的记录多采用传统手工的方式。本文论述了一种基于B/S结构电子党员手册系统的设计和开发,实现了企业党建工作资料从纸质形式向电子形式的转化,促进了企业党建工作的信息化和规范化,提高了企业党建工作科学化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降低了工作成本。

1 手册设计

1.1 架构设计

电子手册采用B/S模式,即浏览器/服务器结构,程序和数据存储在服务器端,客户端仅采用浏览器进行数据访问。好处为运行维护简单,不需要使用复杂的专用软件,节约成本[1]。整个业务应用分为三层:显示层、业务层和数据层,如图1所示。显示层负责接收用户输入的信息,并把形成的电子手册显示在界面上,供用户浏览和查询;业务层负责电子手册的生成和处理;数据层与数据库链接,提取数据库中的数据交由业务层进行处理[2]。

图1 业务模型图

1.2 功能设计

手册功能分为业务管理和基础数据管理两个方面。业务管理包括信息录入、统计、生成、浏览、查询、打印、打包下载等功能;基础数据管理包括用户登录、党员管理、支部管理、权限管理等。

手册采用实名制,用户通过身份惟一标识登录后,录入党员本人的信息保存在数据库中,系统自动提取用户录入的信息进行统计并转换为Word、Excel等文档,形成电子手册。用户可根据权限对电子手册进行浏览、输出和保存,其功能模块如图2所示。

图2 功能模块图

1.3 总体设计

考虑到电子手册个数和种类的灵活扩展,本文采用了通过更换手册模板、配置模板参数、设置模板与数据表的对应关系的方法来实现电子手册的多样化生成。优点为电子手册的扩展不再需要重新修改程序,大大减轻了开发人员的负担。

1.3.1 手册模板设计

使用HTML语言设计出电子手册的显示形式,并把要输入的内容用特殊符号标识,如姓名的输入内容用{$jb_xm}标识,以便于系统生成手册时,自动根据SQL语句取得的实际值替换该符号。手册模板部分内容见图3。

图3 手册模板部分内容

1.3.2 数据库设计

设计了两个数据库,一个为手册数据库,用于存放手册中所有的数据,如表1所示;一个为基础数据库,如表2所示,用于存放模板参数和与手册数据库中表的对应关系,以及用户和权限等信息[3?4]。

表1 手册数据库

表2 基础数据库

2 程序实现

手册的开发语言为ASQ和JavaScript语言,代码的核心部分为电子手册的自动生成和操作。

2.1 生成电子手册

系统首先判断该电子手册是否存在或者是否有更新的内容,再自动创建或者重新生成电子手册保存在服务器指定的目录中,生成的流程图如图4所示[5?6]。

图4 电子手册生成流程

部分代码如下:

(1) 定义模板创建参数

dim tmpName,tmpchar,tmpContent,fpath,fname,fCharset

tmpName="html/party_word.htm" ′模板路径及名称′

tmpchar="gb2312" ′模板文本的编码′

fpath="dysc/" ′生成文件保存的路径′

fname=username + ".doc" ′即将生成的文件名′

fCharset="gb2312" ′生成手册的文本编码′

(2) 判断文件夹是否存在,自动创建,支持多级目录[7]

CreateMultiFolder(filepath)

(3) 调用函数,利用Adodb.Stream对象来读取模板内容

tmpContent=ReadFromTextFile(tmpName,tmpchar)

(4) 替换模板内容

如姓名的替换:模板中的{$jb_xm}用数组xm(i)的值进行替换

tmpContent=replace(tmpContent,"{$jb_xm}",xm(i))

(5) 调用函数,利用Adodb.Stream对象来生成手册

Call WriteToTextFile(fpath&fname,tmpContent,fCharset)

2.2 操作电子手册

电子手册生成后,可对手册进行打开浏览、批量打印、打包下载等操作,部分代码如下:

(1) 调用函数,打开或下载手册

downloadFile(filepath&filename)

(2) 调用Javascript的打印文档函数打印手册[8]

printWord(filepath&filename);

(3) 压缩多个电子手册

strFiles = Server.MapPath("/") + "\党员手册.rar"

strZipFile = username + ".doc" ′要压缩的文档

strCmd = "winrar a ?ibck ?r ?ep1 ?y " & strFiles & " " & strZipFiles

intSecceed = objShell.Run(strCmd,0,True) ′执行命令

3 结 语

本文所述电子手册系统现已实现了党员和党支部等多个手册的自动生成、操作功能,整套系统也已部署在多个企业中,下一步将扩大系统的部署范围。电子手册系统的成功实施,建立了企业党建工作信息交流的平台,提高了企业党建工作质量和效率,推进了党员人性化、精确化管理,有利于党建信息的归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 周之英.现代软件工程[M].北京:科学出版社,1999.

[2] 杨冀川.ASP动态网站设计实战[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

[3] 邓文渊,陈惠贞.ASP与网络数据库技术[M].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03.

[4] 李劲.精通ASP数据库设计[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1.

[5] 武苍林,罗晃.Web数据库的ASP开发方案[J].计算机工程与科学,1999,21(1):65?68.

[6] MORRISON Mike, MORRISON Jonline. 数据库的Web站点[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

员工管理手册范文3

关键词:内部控制手册功能定位内容框架与运行机制

随着《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相继,如何有效执行基本规范及相关指引,完善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业已成为公司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内部控制手册作为一项已经被国际同行认可的有效工具和最佳实践成果,日益得到国内实务界关心和重视,为推进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本文在总结企业内部控制手册建设工作的基础上,借鉴国际通用控制标准和最佳实践,从内部控制手册定位出发,重点介绍内部控制手册内容框架和运行机制,并提出内部控制手册建设若干建议,以飨读者。

一、内部控制手册建设的基础

1.内部控制手册建设的必要性

2008年6月28日,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指引征求意见稿,并规定该规范于2009年7月1日率先在国内上市公司中执行。该基本规范不仅提出了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五要素框架,而且要求企业应实施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制度,并明确提出了“企业应当通过编制内部管理手册,使全体员工掌握内部机构设置、岗位职责、业务流程等情况,明确权责分配,正确行使职权。”的要求。这在法律层面上给执行基本规范的企业在内部控制手册建设上提出了要求,也成为外部监管机构、资本市场评价上市公司是否规范内部控制建设的重要组成内容。

随着企业经营规模和业务的发展,健全内部控制,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也是提升企业竞争力、提高股东价值的重要途径。为了有效推进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提升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知和执行程度,急需形成一套系统、规范,又具可操作性的内部控制手册,以强化内部控制标准化建设,有力提升内部控制水平,因此,内部控制手册的建设符合企业自身发展需要。

2.内部控制手册的功能定位

(1)提升员工内部控制知识和风险意识的学习平台。

(2)设计与执行公司内部控制架构、流程、关键控制活动和分解内部控制责任的操作指南。

(3)实施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重要评价标准。

因此,内部控制手册的使用者比较广泛,无论是各级管理者,还是内部控制专业人员,甚至包括全体员工,都能从内部控制手册受益匪浅。但从内部控制手册的基本功能定位来看,内部控制手册的主要使用者还是公司管理层、内部控制流程负责人、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人员和审计人员。

内部控制手册不同于企业日常管理制度和程序文件,它是从内部控制的视角审视企业内部控制架构和重要业务流程关键控制活动,其内容很难涵盖企业偶发或例外事项,以及超过内部控制目标范围的管理要求,因此,内部控制手册不能代替企业日常管理制度和程序文件,更不是简单的企业制度和程序文件的汇编。日常管理制度和程序文件除了内部控制点外,主要关注日常操作方面的具体步骤、方法和管理界面。而内部控制手册则主要从设定的内部控制目标出发,识别和记录业务流程的关键控制环节,提供内部控制评估的工具和方法,帮助管理层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而不是每个业务的具体步骤,更不是日常管理记录。

但是内部控制手册的控制活动多来源于日常管理制度和程序文件,且应与日常管理制度和程序文件中的控制内容保持一致。在日常管理制度和程序文件变更后,管理层应对内部控制手册中的相应内容进行复核和更新,以保持两者之间的一致性。

3.内部控制手册内容的原则

内部控制手册内容应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内部控制五要素框架为纲领,以应用指引为具体指南,并参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相关要求,结合国内外内部控制的最佳实践,按照企业综合管理体系要求编制而成,并遵循合规性、全面性、重要性、实用性等原则,其中:

(1)合规性原则。内部控制手册的内容应当与《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指引和监管要求相符,实现企业内部控制目标,并保持与企业管理制度的一致性。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手册的内容应当贯穿企业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系统全面,结构清晰。

(3)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手册的内容应当遵循风险导向原则,重点加强对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的内部控制予以识别和控制,突出对关键控制点的控制。

(4)实用性原则。内部控制手册建设应当与企业经营管理体系相一致,融入业务流程,提高可操作性,增强指导和评价功能。

二、内部控制手册的内容

1.内部控制手册的内容框架

内部控制手册的内容框架目前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要求,每个企业可以根据内部控制手册的功能定位和原则进行适当选择。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内部控制手册的内容一般包括内部控制理论、方法和相关法规的要求、企业内部控制整体架构和具体要求、企业层面和流程层面关键控制目标和控制活动及评价标准等内容,有的企业还进一步将内部控制要求分解到岗位和职责并提出适当的评价标准,以提高内部控制手册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为此,本文在总结企业内部控制手册建设实践的基础上,创造性地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提出的内部环境、风险管理、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等五要素架构转化为内部控制手册三层结构内容框架,供读者参考。其中,内部控制整体框架(图1)与内部控制手册内容框架(图2)对照如下:

(1)第一层面:企业层面。该层面重点介绍企业内部控制基调、整体架构和控制目标,并保证内部控制目标与企业发展战略相符。同时说明企业内部控制自评体系与目标、内部控制手册的分解思路和使用说明。该层面定位于对企业内部控制总体架构与运作机制及手册的安排说明,是内部控制手册第二层面和第三层面内容的基础。该层面的内容要件包括内部控制自我评价表等。

(2)第二层面:流程与控制。该层面是将企业层面的控制目标分解到流程与控制层面,是内部控制五要素中“控制活动”与具体内部控制目标的对应关系。该层面是内部控制手册的核心内容,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其内容要件包括流程定义图、控制矩阵、流程图和流程描述等。

(3)第三层面:岗位控制要求。该层面是将流程与控制层面的控制目标分解到岗位,提出具体的岗位控制要求,是落实内部控制责任的工具。该层面的内容要件包括不相容职责表、RACI表等,其中RACI表是一种定义各岗位内部控制角色和应承担责任的分配表,内部控制角色一般可分为责任人、执行人、咨询人和说明人等四类。

2.内部控制手册内容要件举例

为了方便读者理解内部控制手册内容,本文举例介绍控制矩阵。

控制矩阵是一种以业务流程为脉络,以具体控制目标为先导,以关键控制活动为节点,着重关注控制目标和关键控制活动的关联性,以识别满足控制目标的关键控制活动并加以管理的工具。该工具是内部控制手册的核心要件,是内部控制评价的标准,也是审计检查的操作指南,多用于企业开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和审计检查工作。核心要素包括以下内容:

①控制目标。控制目标是指保证各子流程关键环节实现既定业务标准的目标,是企业内部控制整体目标的具体表现,一般可以按照合法合规性、信息真实性、资产安全性、效率与效果以及战略目标的实现为准绳,充分识别子流程存在的固有风险,设计具体的控制目标,使剩余风险降到可接受范围。其中,财务控制目标的设定可以借鉴国外SOX控制目标,信息系统控制目标的设定可以借鉴COBIT框架具体目标要求。在控制矩阵中控制目标是相对固化的,比较原则的,除非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控制框架标准发生变化,一般无需对控制目标进行变更。

②控制活动。控制活动是指企业保证控制目标实现而建立的政策、程序和流程,一般为关键控制活动。关键控制活动是指为降低企业所面临的风险在经营过程中需要加以控制的关键活动,是与内部控制目标相对应的一项或数项主要的内部控制措施。正确并持续实行这些控制措施是保证控制目标实现的前提之一。

一个控制目标可能对应一个或多个控制活动,特别是当有些控制活动只能部分满足控制目标的时候,就需要多个控制活动从不同角度来实现控制目标。例如:要实现“及时处理所有发出的采购订单”这一控制目标,需要两个控制活动:合同信息系统自动连续编制合同号,以保证采购订单的完整性;业务人员各自在系统中查询和跟踪合同执行情况,以保证合同被及时处理。

同样,一个控制活动也可能实现一个或多个控制目标。例如:存货盘点这一控制活动可以完全或者部分满足不同的控制目标,即:存货是可以出售或使用的;所有已收受的存货都已记录;存货的接收已及时记录于适当期间;发货已及时记录于适当期间等控制目标。

控制矩阵中的控制活动应保证与对应控制目标的相关性,随着业务流程或者经营环境的改变,控制活动可能需要根据变化调整控制活动,并及时记录在控制矩阵中。对于控制活动的描述,应遵循4W1H原则,即说明“who,when,where,what和how”,做到语言精炼,明确。

③控制类型。控制类型可以分为手工控制和系统控制两类。手工控制指该控制活动是由人工来实施和完成的。系统控制指该控制活动是由计算机系统自动实施的,无需人员的干预和确认即可完成。

④业务发生频率。一般包括每年一次、每季一次、每月一次、每周一次、每天一次、每天多次、或按需发生等情况。

⑤控制活动所涉及的主要文档。一般包括相关制度、文件、单据、报告等资料的具体名称和索引编号,以便日后查找和检索。

⑥测试程序。测试程序是描述内部控制有效性测试的步骤。

三、内部控制手册建设与应用

内部控制手册的编制一般采用在企业主要业务流程梳理和评价的基础上,对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他相关规定,设定具体控制目标,按照内部控制手册内容框架要求编制而成。通常会以虚拟团队的组织方式,以项目管理的形式开展。为了提高内部控制手册的质量,应当在编制过程中加强质量控制。除项目团队采用多级复核外,更重要的是应当获取相关业务单元或部门对相关内容的确认,即流程负责人须对相关内部控制负责。

内部控制手册在经企业管理层审核后,按照文件管理程序,纳入企业综合管理体系正式,并充分考虑内容与使用者的相关性,设定内部控制手册的使用权限,加强保密性管理。

编制内部控制手册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关键在于如何使用内部控制手册,内部控制手册通常会在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中应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人对照内部控制手册的控制标准和测试程序,检查内部控制是否按照设计要求正常运行,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审计人员也可以利用内部控制手册要求,检查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情况,并对内部控制合理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内部控制手册须根据企业实际业务环境的变化不断进行更新,应保持与企业管理制度、程序文件控制内容一致。通常内部控制手册的更新由各业务流程的负责人负责更新和确认,并提交企业相关部门存档。内部控制手册的更新工作可以结合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一起完成。但必须明确的是内部控制手册的更新工作不是单个部门的事,更不是审计部门的事,而应与相关内部控制责任一致,由其流程负责人确认完成。

为了保证内部控制手册的有效性,审计部门可以定期对内部控制手册的更新情况进行检查,并评价内容的合理性。

四、内部控制手册建设若干建议

内部控制手册建设不仅是《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对上市企业提出的一项要求,而且也是上市企业自身推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提高内部控制手册建设的水平,充分发挥其功能定位,本文在总结企业内部控制手册建设工作的基础上,提出以下三点建议,与读者分享。

1.内部控制手册建设应赢得企业各级管理层的重视,并负责和适当参与。内部控制手册的建设由于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标准要求高,没有企业各级管理层的重视和适当参与,即使编制成功,也可能是一种形式,不仅很难发挥其功能,而且会浪费很多资源。

2.内部控制手册建设宜采用项目管理形式组织实施。内部控制手册的建设是一项系统性工作,采用项目管理形式推进工作可以集中专业人力资源,工作目标更加明确,内容标准化和时间节点也更容易控制,从而有效保证内部控制手册建设能顺利完成。

3.内部控制手册建设应实施同步培训,以培养内部控制人才。内部控制手册是一种全新的工具,首先需要对参与内部控制手册建设的人员开展同步培训,保证内部控制手册编制的质量,同时采取多种形式面向企业全体员工介绍和宣传内部控制手册的内容和作用,提高员工对内部控制手册的认知程度,有助于对内部控制手册的正确使用。

参考文献:

[1]财政部等五部委.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指引(征求意见稿)

[2]IT governance institute.COBIT4.1

员工管理手册范文4

第一条为加强导游队伍建设,规范导游执业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提升导游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家旅游局《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和《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旅游局《关于建立社会导游人员服务管理机构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导游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导服机构”)是指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旅游局审核备案及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下,为社会导游人员提供注册、管理、培训、推荐带团及其他相关服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外以公司名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并承担法律责任,但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第三条社会导游人员是指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合法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和《导游证》,不隶属于旅行社,而接受导服机构的管理,并通过导服机构派出从事导游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以“政府指导、科学规划、市场调节、行业规范、企业运作”为指导原则设立导服机构。导服机构及导游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注册条件

第五条办公场地:应具备与注册导游人数相适应、有一定规模且固定的办公场地、教学场地和配套设施。

第六条人员机构配置:注册500名以下导游的管理服务机构,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注册500-1000名导游的管理服务机构,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5人,每增加500-1000名导游,应增加1-2名工作人员。机构应配置:总经理、会计(可兼职)、出纳、档案管理与行政办公、培训与绩效管理、员工关系与投诉处理、电子信息化管理与劳务派遣等工作人员。

第七条办公设施设备:应具备电脑、电话机、传真机、复印机、导游公司网站、导游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导游培训资料、导游服务信息群发服务、导游档案保存设备、会议投影等。

第八条取得工商部门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名称应含有“导游管理服务”字样),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第九条应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印章管理,建立健全各类档案和台账、合同书、推荐带团文本,编印导游管理服务手册、机构的宣传品、为导游服务的项目及设施设备,在旅行社或景区建立稳定的实践基地等。

第十条市旅游局根据旅游市场及导游队伍发展情况,规划全市导服机构数量。申请者需申请管理和服务社会导游人员资质的,应向市旅游局提交申请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本《办法》所规定的注册条件证明材料、承诺书,申请时间为每年度的最后一个月。申请者提交相应材料后,由市旅游局组织对材料进行考核、验收,经验收合格后,予以研究。

第三章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在市旅游局的授权委托下,导服机构的职责主要有:

1、负责社会导游员的日常管理。为社会导游员办理注册登记,代为申办导游证件等;

2、组织社会导游员参加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年审和培训,开展其他日常业务培训;

3、对社会导游员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考核,并依此实施社会导游员的奖惩制度;

4、为社会导游员提供导游劳务中介、代办社会保险等相关服务,保护社会导游员的合法权益;

5、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通过合同、保险等形式,明确与“社会导游员”、与旅行社的相互法律关系及相应法律责任,如“社会导游员”的人身保障责任,“社会导游员”在导游服务过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损失的责任划分等。

6、物价部门有明确收费标准的,按照核准的价格收取注册导游的注册管理服务费;物价部门还未明确的,根据市整体物价和收入水平,参考周边地区或同等城市的收费标准,取低价进行收费,并经市旅游局备案同意;收费要与承诺的服务相一致,服务未到位的,市旅游局有权要求降低次年度的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对导服机构实施社会导游人员的管理与服务,由市旅游局实行一年一委托。市旅游局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导服机构上年度的管理与服务情况进行考核,对有违法违规情况、管理与服务工作未达标的,通知整改,并暂停社会导游人员年度管理与服务的业务委托;对拒不整改的或整改不到位的,取消社会导游人员管理与服务的业务委托。

第四章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导服机构建立如下制度:

1、信誉档案制度。为注册导游建立信誉档案库,编制个人档案,张贴本人生活或工作全身照片,汇编其学历、工作经历、出团情况及带团服务的讲解特色与风采资料,供业内人士选聘导游时参考;

2、上岗管理制度。建立导游员管理卡,制定本机构具体的《导游管理制度》、《导游注册合同书》、《旅行社使用社会导游劳动合同书》、《导游服务质量承诺书》、《提供导游服务协议书》、《导游任务派遣单》、《导游服务意见反馈单》、《导游服务质量奖惩制度》等必备合同和规章制度;

3、检查考评制度。建立注册导游参加集体学习和自学、服务质量意见反馈、投诉与表扬等情况的考核以及分级管理制度;

4、服务质量检查制度。及时掌握《导游服务意见反馈单》反映的情况;定期抽样检查导游服务质量,进行质量跟踪调查;不定期征求旅行社和旅游汽车公司对导游服务质量的评价和意见,每季度公示一次。

5、分类管理制度。全市专职及社会导游分为三类,导游人员可根据自身开展导游业务的情况,自愿选择参加相应类型的管理模式:

第一类是执业导游员。以导游为第一职业的专职和社会导游员。导游IC卡自行保管,参加56小时的年度年审培训和日常培训。

第二类是半执业导游员。每年有一定带团工作的专职或社会导游员。完成年度56小时的年度年审培训。导游IC卡由市旅游局(或委托导服机构)代为管理,每年允许借卡三次,每次不能超过10天。如超过借卡次数或天数,将自动升级为第一类导游,当年度按一类导游参加年审。以上借卡,导服机构不得加收费用。

第三类是非执业导游员。注册在导游管理机构的导游员。以自学为主,完成年度56小时的年度年审培训工作。导游IC卡由市旅游局(或委托导服机构)代为管理,每年允许借卡一次,不能超过7天,如超过借卡次数或天数,将自动升级为第二类导游,当年度按二类导游参加年审。以上借卡,导服机构不得加收费用。

第十四条导服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完善服务功能,统一服务流程,按照国家制定的服务规范和标准,为注册导游和旅行社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十五条导服机构应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导游档案、导游合同、服务质量、制度建设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于每年1月5日前和7月5日前向市旅游局上报上年度的全年工作和当年度的上半年工作等相关情况资料。

第五章导游的注册

第十六条凡依法参加全国导游资格考试并取得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证书者,除在旅行社注册外,其他均应在导服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接受管理。

第十七条导游注册登记时需提供以下个人资料:

1、居民身份证、导游资格证或导游等级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寸红底彩色免冠照片、五寸全身生活或工作照及其他相关材料;

2、市旅游局出具的“导游人员岗前培训合格证明”。

3、填写《申请导游证登记表》、《导游员注册备案表》;

4、签订《导游注册合同书》;

5、根据注册导游的意愿,导服机构可为其代办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旅游意外保险等各类保险,费用自理。但导服机构与注册导游形成劳动关系的,应遵守劳动法规定。

导服机构可征得导游同意,签署书面文件自愿遵守本办法。

第十六条持有市以外导游资格证的导游人员,在我市导服机构注册时须出具转出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转出证明;参加岗前培训,取得“导游人员岗前培训合格证明”,方可办理导游IC卡;导游在导服机构之间改变注册单位时,须出具原注册机构的转出证明,无正当理由,原注册机构必须予以办理转出手续,除非有正当合法理由。

第六章导游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注册导游享有下列权利:

1、享有参加导服机构活动和教育培训以及导服机构提供的其他服务的权利;

2、享有对导服机构工作提出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3、享有平等的聘用就业权利;

4、为旅行社提供导游服务的,享有在旅行社领取工资报酬的权利。

第十九条注册导游履行下列义务:

1、注册导游应接受导服机构的管理服务,遵守本办法和导服机构的各项制度,积极参加导服机构组织的有关活动,维护导服机构的声誉;

2、导游人员在导服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必须如实提供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和个人身份证明;提交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及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签订《导游注册合同书》,按规定交纳注册登记管理费用;

3、注册导游在旅行社服务期间,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服从旅行社的管理,遵守旅行社的规章制度,努力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技能,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树立导游人员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条注册导游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过导服机构的同意和委派,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接旅行社或游客的导游业务,违者将按照《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导服机构根据导游个人要求可以与旅行社签订导游长期借用协议。

第七章导服机构的变更、终止程序与财产处理

第二十一条导服机构解散、分立、合并等需要终止其业务的,须报市旅游局备案。

导服机构被取消行政委托的,应于十五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名称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并及时协助注册导游人员做好转出再注册手续,将社会导游相关资料移交给其他接受行政委托的导服机构。

第二十二条导服机构终止业务,必须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三条导服机构终止业务后,必须在市旅游局的指导下,对注册导游人员妥善作好转出再注册手续,并移交注册导游的档案资料。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导服机构如接受本办法的,自愿签署接受管理承诺书,并自觉遵守本办法规定。凡经签署本办法的导服机构经调查发现不遵守本办法,有违规违章行为的,取消其备案管理资格,市旅游局有权对其注册管理的导游不予办理年审等手续,并在国家旅游局导游管理系统中予以取消导游服务单位资质。

第二十五条导服机构被取消行政委托或者终止业务后,拒不依本办法做好导游人员转注册和相关资料移交手续的,应对导游人员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导服机构出现上述行为的,市旅游局将对其股东及负责人所注册的导服机构不予行政委托。

员工管理手册范文5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以下简称执业资格),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造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造价工程师自律管理。

鼓励注册造价工程师加入工程造价行业组织。

第二章注册

第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七条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

(一)取得执业资格;

(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三)无本办法第十二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八条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应当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初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初始、变更、延续注册,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

第九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

(五)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六)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七)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

(五)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

(三)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五)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六)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四)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五)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六)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七)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八)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九)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者,在具备注册条件后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准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由注册机关统一印制。

注册造价工程师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程序申请补发。

第三章执业

第十五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

(二)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

(三)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

(四)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第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

(二)依法独立执行工程造价业务;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四)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五)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六)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七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四)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五)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十八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盖章。

第十九条修改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进行;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造价工程师修改,并签字盖章;修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执业的,应当到注册初审机关办理暂停执业手续,并交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二十二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期内应当达到注册机关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一注册有效期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组织。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注册机关应当将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告知注册初审机关。

省级注册初审机关应当将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提供注册证书;

(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人员;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违法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告知注册机关。

第二十七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失效:

(一)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

(二)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三)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具备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注册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三十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造价工程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造价工程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

第三十二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员工管理手册范文6

第一条为了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保障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执业,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注册以及注册后的执业、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以下简称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人员。

第四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对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机构)对本系统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省级注册机构)对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聘用单位)应当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继续教育提供便利。

第二章注册

第七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取得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八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资格证书;

(二)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

第九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分类注册,注册类别包括:

(一)煤矿安全;

(二)非煤矿矿山安全;

(三)建筑施工安全;

(四)危险物品安全;

(五)其他安全。

第十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聘用单位同意后,将申请人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报送部门、省级注册机构;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经安全监管总局认可,可以将本企业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安全监管总局;申请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部门、省级注册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部门、省级注册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初步核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安全监管总局;

(三)安全监管总局自收到部门、省级注册机构以及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复审并作出书面决定。准予注册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并在公众媒体上予以公告;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十二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聘用单位申请注册的;

(四)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注册有效期为3年,自准予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注册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执业证;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四)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执业期间履职情况证明材料;

(五)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执业证;

(三)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合同到期或解聘证明(复印件);

(四)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期间不得执业。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及时告知执业证和执业印章颁发机关;重新具备条件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申请重新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

(四)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第十六条执业证颁发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执业证和执业印章收回,并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有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未申请重新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执业

第十七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一)安全生产管理;

(二)安全生产检查;

(三)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

(四)安全检测检验;

(五)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

(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第十八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由聘用单位委派,并按照注册类别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执业,同时在出具的各种文件、报告上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列安全生产工作,应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参与并签署意见:

(一)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

(二)排查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

(三)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

(四)选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五)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六)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七)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第二十条聘用单位应当为注册安全工程师建立执业活动档案,并保证档案内容的真实性。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称谓;

(二)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执业活动;

(三)对执业中发现的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继续教育;

(五)使用本人的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六)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七)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执业活动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执业水准;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有关报告上署名;

(四)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保守执业活动中的秘密;

(六)不得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七)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执业;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继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继续教育按照注册类别分类进行。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每个注册周期内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8学时。

第二十四条继续教育由部门、省级注册机构按照统一制定的大纲组织实施。中央企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可以由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组织实施。

继续教育应当由具备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承担。

第二十五条煤矿安全、非煤矿矿山安全、危险物品安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除外)和其他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由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建筑施工安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由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申请注册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第二十七条安全监管总局对准予注册以及注销注册、撤销注册、吊销执业证的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发现申请人、聘用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三十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三)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四)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七)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在注册工作中,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