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论文范文1
关键词:渔业权;用益物权;权利;保护路径
渔业权这一概念系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水域从事养殖业或者捕捞水生动植物的权利。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渔业权的构造并未规定人渔权和特定渔业权,仅仅承认养殖权和捕捞权,因此我国学界通说认为我国的渔业权系狭义的渔业权。从这个意义上,下述观点值得重视:渔业权是保护水生动植物的采捕权与养殖权,是保护渔业行为的权利。基于上述观点,我国法学界尤其是民法学界历来重视对渔业权的研究,然而令学者们困惑的是渔业权的归属问题。
一、渔业权的有无与归属的争论
(一)渔业权有无的争论
渔业权作为保护渔民基本权益的权利,其存在性似乎无可非议,可是,渔业权的确立确实是学界争论的结果。反对将渔业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类型的观点认为,渔业权制度的存在与发展与海域的法律地位是紧密相连的,作为国内法上的渔业权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是作为公权而非财产权存在;在大陆法系国家,如日本,渔业权是一种由本权和派生权利共同组成的双层权力结构。由于我国明确宣示海域为国家所有,传统法上的渔业权制度被现有的不动产物权体系所吸收,若创设渔业权,将破坏物权法上的一物一权原则。针对这种观点,清华大学的崔建远认为:“在我国,渔业权是独立存在的,且包括多项内容。渔业权作为财产权的一种,具有财产权的一般特性,并且也是符合法理与社会实践的。”笔者赞同崔建远教授的观点,原因在于从法律实践来看,我国的《物权法》《渔业法》并未明文规定渔业权,但是我国相关的法律规范并未否认渔业权的存在。而之所以出现这种尴尬局面,是因为作为渔业权的母权——水资源所有权,派生的权能——水域(包括滩涂)排他性使用权,涉及的问题较多,也比较复杂,宜作进一步研究。
(二)渔业权归属的争论
既然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未否认渔业权,而且从惯例来说,渔民或渔业经营者客观上存在着从事在其许可的特定水域上从事养殖与捕捞的事实。因此渔业权纳入物权的范畴已达成学界的共识。但属于何种物权却是目前争论的焦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渔业权属于特别法上的物权,并主张“在我国,定限物权包括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质权、留置权、采矿权、取水权和捕捞权”。第二种观点认为,渔业权不同于典型意义上的物权,渔业权在客体的特定性方面、权利构成、排他性或优先性、权利取得、追及效力、权利是否具有公权色彩以及一物一权主义等七方面都有不同于典型物权的特点,应适用准物权的理念。第三种观点认为,渔业权,系权利人直接支配一定水域并排斥他人不法干涉的权利,故属于物权;系在他人的水域存在的物权,故属于他物权;其内容在于权利人使用水域并获得或保持水生动植物所有权,故它属于用益物权。
对于第一种观点,这种概括主要是标示了渔业权的出处,但是不足之处在于并未充分揭示渔业权的权利属性。对于第二种观点,孟勤国认为:“至于采矿权、渔业权、无线电频率使用权以及拟制的公共资源使用权,一概纳入不了用益物权,主流学者只好找了个不三不四的词儿——准物权,这完全是作茧自缚。”口’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在于我的法学者过多地借鉴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物权法》以及《渔业法》,而对于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代表的德国、法国的物权法理念没有太多的关注。德国、法国甚至是古罗马相关法律中规定的用益物权是可以设定为动产上的。基于此点,本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理念,承认用益物权包括处分的权能将渔业权纳入到普通的用益物权体系中。
二、渔业权的保障
既然渔业权归属于用益物权,那么它就应该主要受民法理念调整。但是我国现在渔业权遭遇的窘境是,不但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86年1月20日通过的《渔业法》未从渔业经营者所享权利的角度加以规定,就连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10月31日修改通过的《渔业法》也依然如故,侧重于行政管理层面的规制。基于此,我们对于渔业权的保障路径应该是从公权力与私权利两方面进行保障。(一)明晰渔业权的定位
在我国为数不多的渔业立法中,渔业权似乎只存在于法理的范畴,而缺乏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虽然有些学者认为新颁布的《物权法》在用益物权编规定了渔业权,但事实上《物权法》对渔业权的界限只是原则性的表述,即“依法取得的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和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这一点和我国《渔业法》对渔业权的表述同出一辙。基于此点,广义上被当作农民,实际上无法享受和农民同样权利的渔民,其权利的享有与保护,却无法进入立法者、执法者和公众的视野。究其原因,就是从事养殖与捕捞的渔民的基本权利——渔业权没有像从事耕作的农民的基本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我国有专门的立法规定。
(二)廓清渔业权的权属
通读我国的《渔业法》以及相关涉渔法律法规。渔业权一直被定位于附属行政权力的“准物权”或“从属物权”。渔民无法取得独立的、与其他民事权利平等的权利,自然也不能获得与其他权利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渔民渔业权益受损现象不断发生。渔业权的这种错位所带来的后果是一方面渔业权极易受到政府公权力的侵害,如渔民依法获得的捕捞权被随意剥夺,所获得的养殖权利由于行政执法方面的原因而受到侵害;另一方面渔民在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纠纷时,也无法用渔业权进行相应的法律诉讼和获得相应的法律救济。
(三)健全渔业权的保护路径
渔业权的保护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按照传统的物权保护分类,渔业权保护的分类可以有以下几种:
1公法上的保护和私法上的保护
从法律部门的角度划分,渔业权保护可以分为公法上的保护和私法上的保护。从法理角度分析,公法对渔业权的确认与保护主要是通过规范和控制公权力,以促进公权力有效运行来实现的。渔民所享有的渔业权相对于政府的义务来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自我实现的权利,对此,政府负有不作为的义务,不得侵犯;另一类是靠政府履行作为的义务才能实现的权利,对此,政府要积极履行职责保障其实现。同时,公法通过设立正当的程序及设定相应的责任与救济机制以防止政府恣意与专断,抑制公权力违法与不当行使,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并使公民受损害的权益得到恢复与补救。确立渔业权公法保护的方式是围绕对公权力的规范与控制而展开的,只不过在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具体表现有所不同。总体来讲,公法可以从实体程序和救济等方面来设计保护渔业权的方式。因此,在公法上的保护即是借助宪法、刑法、行政法以及诉讼法等法律对渔业权加以保护。
传统物权在私法上的保护,可分为物权法上的保护和债权法上的保护。前者指物上请求权,包括物权请求权和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后者包括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请求权。而渔业权在民法上的保护根据物权保护理论可以相应地分为物权法上的保护和债权法上的保护。前者主要是指物上请求权,后者主要是指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渔业权的物上请求权是物权人于其物权被侵害或者被侵害之虞时,得请求恢复圆满状态的权利。渔业权在债法上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渔业权人在他人故意或过失实施不法行为,对其渔业权造成损害时,得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此,当渔业权遭受侵害时可以通过物权法和债权法上的请求权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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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全球共同利益原则
渔业资源是人类从海洋获得的最主要的水产品,占人类捕捞的水产品的90%,也是海洋最主要的生物资源,与海洋生态环境甚至整个地球生态系统都有紧密联系。对于渔业资源的国际法关注也早就突破了单纯海洋法的范围,国际环境法的视角的强化更强调对海洋渔业资源的养护。为实现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人类活动应恪守义务约束;且活动关注的中心也应从人类利益转向人类与生物共享的全球利益。可以预见的将来,对渔业资源的国际法规制必定是更多地吸收国际环境法的先进理念并通过具体的制度予以落实,这也意味着渔业资源国际法规制终将归位于全球利益原则和义务重心。
1.2极限理论
渔业资源枯竭的现状说明渔业资源的总存量是有限的,渔业资源的再生和自我更新能力也是有极限边界的;人类的过度捕捞活动一旦超越了这一边界就会产生渔业资源衰竭的问题。二十世纪80至90年代联合国对公海“大型远洋流网捕鱼”作业的系列决议就是渔业资源“极限”问题的实证。海洋资源分配所体现的基本精神义务,它为人们占有、开发海洋资源的行动设置限制,它要求各国占有、开发海洋资源的行动服从全球海洋资源持续利用的总体安排。作为最主要的海洋生物资源,要以有限的渔业资源满足人类不断增长的需求自然也应服从这种以义务为重心的分配,而这种分配的义务重心则不仅要求渔业资源法律制度以限制人类行为为主,更重要的是为各项制度安排明确的义务主体并建立完整的责任体系。因此,对海洋渔业资源的国际法规制最终仍应落实和以推进国际合作国家责任为方向发展。全球共同利益原则和极限理论说明:一切作为人类共同财产的资源,其一定是将义务置于权利之上的,即将义务作为重心。且这种义务本身也是为了实现义务承担者的长远利益。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律制度正应以“全球共同利益原则”和义务重心的基本思想为指导原则,任何可能背离这两点基本法理的尝试都是危险的。实际上,国际渔业资源法律制度的发展已经表明其义务重心,《公约》和后公约时代的各项制度都通过义务主体的安排,对渔业活动予以了越来越具体的限制,且越来越强调通过国际合作履行义务。
2专属经济区内渔业资源管理
2.1专属经济区的概念
所有的沿海国都享有一种领海权利,即沿海国有权把沿海捕鱼权完全保留给本国国民,禁止或限制其他国家的国民在其管辖海域内从事捕鱼活动,这种权利被称为渔业管辖权。二十世纪40年代起,以拉丁美洲沿海国家为首,提出了一种新的主张,在沿海二百海里海洋区域内建立经济专属区。自此,很多海洋国家开始纷纷效仿,专属经济区的概念也就被提到各种海洋大会议题。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实行特定法律制度的区域,该区域的最大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2.2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
之所以要制定专属经济区内渔业资源相关法律,其目的就是明确海洋渔业资源管理的主体,并规范沿海国在享受海洋权益的同时,承担该海域的养护任务。沿海国享有是权利主要包括:①自行决定该海域内海洋生物的可捕量,分为不同时期对海洋生物的可捕量控制,个别国家对海洋生物的可捕量控制,个别船只对海洋生物的可捕量控制;②限定其他国家对该海域的可捕量,因享有专属经济区的沿海国有促进该海域内生物资源得到适度利用的义务,因此,在这个前提下,他们可以限定其他国家对该海域生物资源的利用;③其他国家的国民在共享海洋资源的同时,必须遵守沿海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这也是确保沿海国能确实有效的保护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前提。而沿海国同时也要承担防止该海域内渔业资源的过度开发,并承担养护的义务。
3公海渔业资源管理
3.1公海渔业资源管理的历程
格劳修斯在1609年的时候曾发表了《海洋自由论》,自此,一种“公海捕鱼自由”的观点逐渐被大家追捧。而随着沿海国对海洋渔业资源的捍卫以及海上霸权的争夺,以及后来《公约》的形成,开始对“公海捕鱼自由”进行限制,许多国家纷纷加入了该《公约》,公海捕鱼的限制逐渐被广大沿海国所接收。根据《公约》的规定,所有的缔约国均有义务要求本国国民或自行,或与其他国家合作采取养护公海生物资源的必要措施。事实证明,不管是渔业资源的有效开发利用,还是渔业资源的养护与管理都离不开国际间的合作。同时,国际间的合作也是弥补海域划界所导致的管辖权争议,衔接各海域渔业制度的有效方式。除了《公约》对各个国家规定的义务外,《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与管理措施的协定》也规定了公海渔业信息的交流与合作制度,这在很大程度便利了国家间在公海信息的广泛交流。《遵守协定》强调船旗国之间应互相交流有关渔船的资料,以协助彼此查明悬挂其旗帜、从事有损国际保护和管理措施的违法渔船。另外,《遵守协定》还设定了缔约国间通过粮农组织开展的合作。
3.220世纪90年代早期开始出现的船舶改挂旗帜现象,成为对渔业管理措施最具破坏力的因素之一,引起了全球的关注。
所谓的船舶改挂旗帜,是指船舶撤销其在一个国家的注册后又在另一个国家重新注册,其通常是为了达到降低运行成本和优惠的缴税条件等经济目的,从而规避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规则的约束。渔船改挂船旗规避管理措施的行为,不仅严重危及了区域性渔业组织的管理主体地位,还直接影响了国际社会和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所采取的养护和管理渔业资源措施的效果。针对公海渔船改挂船旗,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都试图以强化船旗国义务为问题解决的突破口。
4洄游鱼类种群资源管理
针对洄游鱼类种群,国际法首先突出对此类鱼类种群的特殊关注,在进一步分类的基础上,就不同特点的洄游鱼类予以不同的制度规制,并特别强调国际合作,突出区域性渔业组织的主体地位,此外,针对洄游鱼类严峻的生存状态,引入预警原则。预警原则的基本概念最早出现于1992年6月通过的《里约宣言》,“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根据资金的能力广泛适用预警方法。如果存在严重不可逆转的损害,缺少完全的科学确定性的危险不应当作为拖延采取代价昂贵的措施防止环境损害的借口。”《公约》主要强调国际合作义务,以期各国间通过协商或通过国际组织实现渔业养护与管理的协调与配合。但是实践中各国立场冲突使得存在对《公约》条款解读的不一致,同时沿海国管辖权的明显扩张意图共同导致对这两种鱼类保护的不力。鉴于国际法没有高于国家的统一的执行机构,洄游鱼类种群渔业资源的国际法规制的执行主体仍要落实到各国。国际海洋渔业资源制度的执行一方面需要国家的对执行规定的遵守;另一方面,也需要国家就规定执行应具备的相应能力。但是,国家的执行意愿与执行能力往往难以平衡。
5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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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渔业生产国,改革开放以来,渔业产量迅速增长,除中国以外的世界渔业产量在1980年代以后就趋于稳定并逐渐下降的趋势,而中国则在改革开放以后迎来了渔业的大发展。2003年中国渔业总产量为4704.6万吨,比上一年增加3%。总产出中捕捞产量为1649.2万吨,约占总产量的35%。渔业对于我国农村发展和提高农民收入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对我国的粮食安全具有重要的影响,渔业也是我国出口创汇的一个重要渠道,此外,合理发展的渔业还对生物多样性有着重要意义。
我国渔业总产量逐年增加,但增长率却是逐年下降。捕捞业先是经历了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飞速增长阶段,这主要是经济体制改革打破了计划经济的桎梏,给与微观经济部门自主经营权,提高了经济效率,带来了渔业的大发展。到八十年代末至九十年代初增速突然减慢,这是由于经济体制改革带来的增长动力已经趋于衰弱,需要其它因素来推动产量增加。此后,随着渔业产业工业化的发展,捕捞技术的提高,又带来了一个新的渔业产量增长的高潮。而且到九十年代末,渔业产量增速明显下降。
渔业产量特别是捕捞产量的下降是多种原因造成的,包括人口的增长,海上项目的建设,污染物对大海的过量排放等。最重要的原因是对渔业资源缺乏管理所引起的过度捕捞,捕捞区域的扩大和捕捞强度的加大,造成渔业资源的严重破坏。渔业资源虽然是可再生资源,但它的使用不是无限度的。渔业资源的特点是当捕捞量不超过其自我更新量的情况下,可以获得稳定的产出,一旦超出其自我更新的能力,产量就会下降,这种情况持续下去将会使整个物种丧失再生能力,成为不可再生资源。世界粮农组织的报告显示世界各地普遍出现对渔业资源过度开发的情况,在中国所在的西北太平洋海域已经有8%的渔业资源达到了耗竭的水平,形不成渔汛;有76%的渔业资源处于完全开发状态,产量已达到极限;只有16%的渔业资源处于适度开发状态。而我国近海海域的情况由于地理特点的原因还要更加严重。
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对可持续发展做出以下定义: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要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渔业资源目前的这种状况显然是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的,如《超越极限》中所描述的:指数增长不可能长期维持,最终不加限制的指数增长将带来对资源的毁灭性后果,引起崩溃。资源相对稀缺性的变化要有制度的变迁与之适应,而环境经济学所要做的就是要分析这种不符合效率和可持续目标的状况出现的原因,并找出对策。
2引起这种危机的原因及纠正方法
造成目前渔业资源当前这种状况的原因是由于外部性的存在,引起市场失灵。外部性是指某个经济主体的效用或生产函数包括了一些实际变量,这些变量的取值由忽略了对这一经济主体的福利影响的其它主体决定。开放的渔场可以自由进入,渔业资源在使用上具有非排他性,由于高额利润驱动,渔民会不断地扩张生产,增加捕捞努力量,直到捕捞收益等于捕捞成本,即利润为零,达到个体的经济均衡点为止。因此最大可持续产量的目标是无法实现的,必然要出现过度捕捞问题。捕捞者的过度捕捞行为对渔业资源具有破坏性,捕捞者只考虑其个人生产成本,不考虑其行为的社会成本。所以渔业资源的需求是过度的;供给由于具有公共物品性,进入者普遍存在搭便车行为,所以供给是不足的。
对外部性的纠正,就要给损害者一种激励,使其限制其行为对他人的损害,将外部性内部化,要达到这个目标有不同的方法。
2.1庇古税
庇古税是指对造成外部性的破坏者要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支付费用,支付额等于其所造成的损害额。庇古税的思想是引入一个价格,使损害者的破坏行为可以衡量。这样损害者可以把外部性纳入自己的效用或生产函数,做出对其自身也同时是对社会最有效率的选择。庇古税在环境污染方面有着广泛的应用,但在渔业问题上,对大型渔业企业收取一定的税费还有一定的可行性,但对于我国的个体渔民来说,由于数量过多,分布又比较分散,对其征税有一定的困难。
2.2调整产权
产权不明晰是外部效应的一个典型来源,所以在一些情况下可以通过适当地界定所有权来消除外部效应导致的市场扭曲。使用产权调整的方法不同于庇古税,它不是引入一个价格,而是引入一个市场,通过界定清晰的产权,使各利益主体通过市场谈判,达成交易,从而实现外部性的内部化。
产权是一个权力束,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决策权,让度权等。产权的安排有多种方式,要使产权安排能够对资源产生有效率的配置,产权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所有权的排他性,所有权的可交易性,对所有权的宪法保护。
我国在渔业资源的产权上存在很大的缺陷,虽然从法律上来说,我国对于渔业资源的进入排他权有明确的限定,按照我国《渔业法》的规定,只有持有必需证件的渔船才能从事捕捞作业,但是,由于各种原因非法捕捞渔船却大量存在。即使无证捕捞被有效地排除在外,由于大量持证人的存在,渔业资源对他们来说还是事实上的自由准入。
对产权引起的外部性的解决思路,必须要建立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产权制度。依据上面所说的有效率产权安排的原则,各国设计了旨在通过完善产权来消除外部性负面效果的政策和规则。但这些调整产权提高渔业资源利用效率的方法,在我国具体实施的时候也同样面临一些困难,首先,我国在渔业信息的取得方面还有很大的缺陷。第二,配额的分配方法如何实现效率和公平的问题。第三,如何加强规则的监督。另外这一制度还会因我国个体渔民所拥有的份额太小而无法实际操作,或者难以实现捕捞的规模和范围经济,特别是在像我国这样的渔民多资源少的国家。
2.3自组织管理
建立在产权分析的基础上,奥斯特罗姆在经过对小规模共有资源问题的案例研究,提出了解决共有资源问题的模型,强调了共有资源参与者有自发解决问题的能力。奥斯特罗姆条件共有八条,这八个条件可以分成三类:第一类是产权条件,“清晰界定的边界”,落实产权是自组织管理的基础。第二类是组织条件,“占用和供应规则与当地条件保持一致”,强调各个地区存在资源的占用和供应的独特性,所以在规定占用的时间、地点、技术和资源单位数量的时候要因地制宜。“集体选择的安排”这一条件,也反映了对不同社区特殊性的考虑,即参与的经济利益体能够对规则的制定有一定的影响力,而不仅仅是规则的被动接受者。“对组织权的最低限度的认可”要求上一层级的权威不能干涉占用者集体设计制度的权利,这一权利是由更上一层级的权威以其宪法的形式确定。“分权制企业”这一条件要求有一个多层次的组织,将分散的群体通过一个个小的团体组织成较高层次的大团体,分别解决不同层面的问题。第三类是规则的维护条件,“监督”与“分级制裁”结合起来,一起发挥作用。“冲突解决机制”要求较低成本的公共论坛的存在(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型式),对占用者之间或占用者与官员之间的冲突加以及时的协调解决。
奥斯特罗姆条件在相对小范围的共有资源情况下比较适用,参与者少,相互影响比较大,信息获得相对容易一些,比较倾向于由资源的占用者协商达成一致。但在参与者众多,公共资源本身边界并不清晰的渔业资源的情况下,其适用性仍需要研究。
3政策建议
根据以上对几种主要的解决外部性问题的理论的论述,我们发现每一种理论都有其优越性和相对的局限,没有哪一种理论可以简单地解决这一问题,也没有哪个单独的经济主体可以依靠自己的力量解决这个问题。这就需要政府在设计规则的时候,首先要从产权的角度,制定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符合上述三个原则的产权制度,其次,虽然自组织管理在较小范围内适用性比较强,但也不是说奥斯特罗姆的条件在这里就不适用。因为尽管从整体上说整个近海海域的渔业资源无法清晰地划分边界,但各个社区实际上活动的范围还是相对稳定的,还是能形成一个个小的利益团体。
我国《渔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统一管理,地方层层细化的限额制度,但限额并没有具体的分配方法,所以些规定在具体的实施中还要吸取地方的意见,做出明确的规定。配额的分配方法,由各个海区根据当地渔业的历史和现实,在广泛讨论和协商的基础上,通过行政方式划分成个别市县配额和商业捕捞配额。渔业局可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将其拥有的配额进一步划分成总渔村可捕量和总休闲渔业可捕量,并根据预先确定的标准,采用行政方式将总渔村可捕量划分成个别渔村配额,下达给各个渔村;社区配额分配方法上,政府由于不能获得完全信息,分配不可能符合当地的情况,应该给与一定的指导原则,由参与者自己协商,参考传统规则、地理特点和产品特点自行决定。对于休闲渔业可捕量和商业可捕量,可采用拍卖方式决定其归属,分别形成个别休闲渔业公司配额和个别商业可转让配额。
制度的有效实施首先当然是要靠规则制订的合理可实施性,但如果没有对规则的监督,那么再好的制度也难以长期维持下去。应该采纳奥斯特罗姆自组织管理理论中的思想,把政府监督和社区参与者的相互监督结合起来,设计多层次惩罚机制,建立处理冲突的各个级别的论坛。
另外,制度的转变要适应效率和可持续目标,效率和可持续性是随着资源的相对稀缺性而变化的。在渔业问题上,法律法规必须与渔业的发展实际情况相适应。例如随着海洋生物种群的稀缺性的变化,某种数量曾经比较丰富渔业产品被过渡捕捞,对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造成破坏,法律法规应做出及时反应,对此种物种的捕捞加以管理,本来没有限制配额的要及时引入配额制度。
要达到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目标,不能单靠经济方面的政策,相关政策必须加以配合才能使这些政策有效实施,例如做好信息的搜集,完善渔业统计体系,是建立配额制度的基础。同时,宣传教育也是必要和有效的方法。
论文关键词:渔业可持续发展产权
论文摘要:渔业是我国国民经济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但近几年渔业的情况却不容乐观。由于产权制度的缺陷和管理的不利,渔业资源面临普遍的过度开发,长此以往将难以为继。本文对我国渔业资源状况以及造成这种困境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进而比较了几种纠正这种低效率的理论和政策,指出其各自的优势和局限。提出完善法律制度与健全市场相结合,政府政策规范与微观经济主体自主管理相结合,共同维护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政策建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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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观光休闲渔业现状发展思路
**县观光休闲渔业是近几年从传统渔业刚刚衍生出来的一项新兴萌芽产业,集养殖、游钓、休闲、娱乐、旅游观光、渔业特色餐饮于一体,实现了第一产业与第三产业结合、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彼此相互协调的目标,是传统渔业功能和生态链延伸的一种很好的表现形式。不仅受到了广大渔业生产经营者和众多消费者的关注,同时也极大地引发了各界人士特别是各级领导和渔业工作者的普遍关注。
一、发展现状
**县的观光休闲渔业的发展尚处于萌芽状态。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1)运动型。是一种养鱼为主、兼营垂钓的常规型、普遍存在的形式,全县约有上百家养殖经营单位。又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20世纪90年代建设的传统商品鱼养殖基地,在不新增加基础设施或只进行简单改造的情况下,调整渔业养殖结构,兼营垂钓,并以垂钓来增加养殖效益。姚集镇、古邳镇、魏集镇等故黄河岸沿线水产养殖基地几乎个个采用了该种类型。姚集镇第二水产养殖场约30hm2鱼塘,无论是草鱼塘,还是淡水白鲳、罗非鱼塘,垂钓业收入均接近渔业收入的50%。另一类是农村大型养鱼承包户。据统计,全县有80多户渔塘利用节假日对外开放,同时还为垂钓者提供一顿午餐,垂钓者一般早出晚归,既满载而归,又强身健体。
(2)娱乐型。以生态开发、垂钓为主。如高作镇腊元村,距离县城仅10km,于2003年建成的5个鱼塘,刚投产就开放垂钓。除集约经营渔业外,还建有11间猪圈,年出栏3批商品猪,同时饲养火鸡、山鸡、草鸡。堤面定植樱桃、银杏、柿子、日本梨1 700余株,目前都已产果。他们在渔塘边每隔10m修一处简单水泥阶梯,供垂钓者操作使用,并备有食堂、休息室、室和停车场,垂钓娱乐,修心养性。
(3)休闲型。以养殖为主,兼营垂钓、旅游、休闲,以增加养殖综合效益。同时以水产品为主食,开发餐饮业和度假村。地处姚集境内的清水畔水库,交通方便,水质清新,亭台楼阁,景色怡人。北与连绵起伏的蛟龙山接壤,东与省重点文物保护区双谷堆和刘楼汉墓群毗邻,相连的石屋寺附近挖掘温泉一处,具有广阔的开发前景。上海踏求贸易有限公司已于2005年投资兴建休闲渔业渡假村,项目落成后,可望成为苏北地区休闲渔业的新亮点。
(4)观赏型。全县有十多个单位开展了观赏鱼养殖。李集镇轴山村赵良元于1999年开始饲养金鱼,现有水泥养殖池5 000m2,15个品种;邱集镇王硕村张永、庆安镇三闸村袁桂章观赏鱼面积都在4 000m2以上。县城区大型天元广场水面、九月广场小桥流水、县城境内围城河都开发了红鲤鱼养殖,既供人们观赏,又对外开放垂钓。文化广场一些经营个体,还购置各类塑质金鱼供儿童模拟垂钓,较好地丰富了儿童文化娱乐和生活。
二、发展思路
观光休闲渔业是当前渔业发展新的领域,全方位地开发观光休闲渔业经济,既是我县渔业生产的一个新的增长点,也是广大群众增加渔业附加值的有效途径之一。经过对全县观光休闲渔业的调查与思考,笔者认为全县观光休闲渔业今后的发展方向应该围绕“沿河、沿库、围路、围场”的二沿二围四张明片和渔业经济总体规划展开。总体思路是:“突破两大水库重点,渔场布局黄河沿岸,完美城郊服务内涵,装缀天园风景亮点”。为保护垂钓萌芽,弘扬长寿文化,塑就**形象,加快外延开发,振兴地方经济,争当后起之秀,发挥应有作用。
(1)加快水库休闲渔业资源的利用,构建休闲渔业度假框架,将我县逐步构成水上旅游世界。一是以清水畔、庆安水库“两库”为中心,风景区及休闲、餐饮、娱乐设施为内容,采取人工增殖,旅游与自然保护相结合,打造水库“绿色食品”,并结合水库周边地区的治库堤林建设和环库公路规划建设,建造库区生态滨林公园,实现库滨旅游景点的绿化、香化、亮化、彩化,从而绘制一幅“水清林秀、鸟语花香、蟹肥鱼壮、水陆相映”的库上景观和田园风光。以此开发库滨游轮、库钓、浴场和其他游玩娱乐项目,建立**两库“游乐城”和两库“渡假村”。二是以“两汉文化”为开发对象,积极修复古邳八景,开发**一日游旅游线路,开放库心采风、冲浪库岸、采捕体验、野游、野炊等自然风光旅游项目。三是以水鲜为基础,以庆安水库远鸿牌羊方藏鱼为保障,整合资源,强化配套,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沿库水鲜餐饮业。
(2)加快故黄河沿线养殖基地渔业设施的改造,发展集水养殖、水生观赏植物种植、鱼池周边绿化美化及运动型游钓于一体的生态渔业,建设一条**沿河农业观赏带。利用我县基本横向建设的高速路为水产品物流交通纽带,重点强化姚集、魏集、古邳三大商品鱼基地,加大设施改造和建设力度,积极推广无公害水产品生态养殖技术,并结合路景建设、水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从而形成“桃红柳绿鸟儿唱,清水清波鱼儿欢”的沿河或沿路渔业观光带。
(3)加快县城河、天元、九月广场及城郊周围水面观光价值的开发,结合**规划占地133.3hm2的“文化公园”和城区规模建设,以天元广场为中心,辐射庆安、高作、梁集、岚山4个镇发展观赏鱼养殖,早日建立一批集游钓、赏鱼于一体的水族旅游观光场馆。一是继续保护县城及城郊观赏鱼养殖大户的萌芽势头,扶持发展,扩大规模,增加设施,拓展功能,建立观赏水族馆。二是开辟县城河及广场水面资源,以放养瓯江彩鲤、锦鲤、异育银鲫等赏食用的品种为主,实行增值养殖。同时结合精品城市建设和文化景点开发,开发游船、垂钓等观光旅游娱乐服务项目,在城区开辟一条环城水上旅游观光线。
(4)加快游钓场所要素的整合,进一步完善配套设施建设,努力提高休闲渔业的附加值。一是要把餐饮业做强做大。规划中的观光休闲渔业场所,都要本着先急后缓、量力而行的原则,为垂钓者提供食宿方便,尤其在饮食方面,要巩固水食文化、研究水食文化、发展水食文化,立足**,面向全国,走出世界。要使**成为“水食文化之乡”。二是要把渔具渔法做强做大。渔业捕捉工具、方法、技巧等也要作为渔业工作者的一个课题作专门探讨。
三、发展途径
(1)科学规划。县林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突出淡水鱼和休闲两大特色,紧扣可持续发展这个主题,认真规划,逐步推进,加快我县观光休闲渔业的发展。利用资本转移和招商引资的大好机遇,分期、分批、有计划、有步骤地建设故黄河观光线、沿路水库观光点,围绕广场及城郊发展旅游观光面。在规划布局上应把握好三个结合:一要与旅游景点建设相结合;二要与现代化生态渔业相结合;三要与三产服务业相结合。
渔业论文范文5
论文关键词:休闲渔业旅游,市场需求,实证研究
一、休闲渔业旅游的概念与发展趋势
1、休闲渔业旅游的概念
中国近几十年以来,随着人们可支配收入的提高,城市进程化的加快,人们对于休闲渔业旅游的需求十分迫切,目前海洋型休闲旅游的相关研究比较多,但是,对于湖泊型和水库型休闲渔业旅游的相关概念及特点定义目前尚属空白。
本研究在借鉴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休闲渔业旅游(包括海洋型、湖泊型、水库型)的概念:
休闲渔业旅游是以海洋、湖泊、水库等自身资源为依托,结合市场需求把旅游资源和渔业进行配置优化,使餐饮、娱乐、休闲度假等行业与渔业结合起来, 把垂钓、潜水、赛艇、攀岩、休闲观光、水族观赏等多种休闲渔业旅游产品进行组合,完全涵盖吃、住、行、娱各块内容,全面提升旅游品质,实现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一种新型的旅游方式。
2、浙江省休闲渔业旅游的发展趋势
上世纪七十年代,日本、美国等国家兴起了休闲渔业旅游。在我国,上世纪九十年代,休闲渔业旅游在某些沿海地区逐渐出现,如:浙江、广东、福建等。
经过多年发展,休闲渔业旅游作为一种休闲旅游产品,逐步受到越来越多游客的关注。以千岛湖、象山为代表的休闲渔业旅游目的地为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以及当地的经济增长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特别是浙江省分别在2003年、2004年和2006年发文确定了杭州白马湖休闲渔业基地、象山县北黄金海岸休闲渔业基地、三门蛇蟠度假村等多家单位为省级休闲渔业旅游示范基地,带动了浙江省各地市开展休闲渔业旅游的热情。
3、休闲渔业旅游研究的国内外发展趋势
国外休闲渔业旅游注重市场研究,对游客进行细分研究。就研究方法而言,描述性的定性分析越来越少,较多地进行实证研究,通过面对面访谈、邮件调查等方法获得资料,运用大量的定量方法,如因子分析和聚类分析等。而国内研究与国外研究恰好相反,国内研究对某些问题(如休闲渔业的发展机制、经营管理等)涉及较少旅游论文,深度不够,习惯于描述性的单一研究方法,侧重于理论上的论证和阐述,实际案例研究较少。针对上述不足,休闲渔业旅游研究要进一步深入。
本研究针对浙江省广泛的湖泊型、水库型、海洋型休闲渔业旅游的市场需求和供给现状进行调查研究,旅游需求-供给分析是以定量分析为主的方法体系,通过旅游需求-供给研究,可以提高旅游目的地的服务水平与供给能力,使需求与供给达到平衡,最大可能地提高游客对休闲渔业旅游的满意度。我们对来浙江进行湖泊型、水库型、海洋型休闲渔业旅游的居民进行人口特征、旅游偏好、出游方式、满意度等相关性因素统计分析,提出对休闲渔业度假旅游项目新建或改造的相关建议。此外,用LOGISTIC分析方法,将近一年休闲渔业旅游参与情况作为因变量,得到了重要的回归方程,这对政府根据休闲渔业旅游目标市场制定有针对性的营销计划和降低营销成本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二、休闲渔业旅游市场需求实证研究
本次研究于2009年5月一10月,以湖州太湖、杭州西湖、淳安千岛湖、象山黄金海岸、舟山、新安江水库、赋石水库的游客为调查对象。七处市场需求调查问卷各发放150份,共回收问卷965份,有效问卷859份。以渔业旅游从业人员为对象发放140份市场供给问卷,共回收95份,有效卷91份。
(一)若干描述性实证研究结果
(1)消费者人口特征描述性实证结果
从年龄阶段来看, 24%的游客是未婚的单身男女,有37.2%的游客是夫妻两人带着未成年的孩子来进行休闲渔业旅游,应该说大龄的未婚男女和年轻的父母更有机会相携出游。
从职业来看,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32.5%,企业职工25.7%,教师13.5%,个体工商户9.6%,学生占7.9%。通常“蓝领”需要安静的休息休闲;而 “白领”则更需要运动,象潜水、赛艇、攀岩等极限运动。
从受教育程度来看,休闲渔业旅游的游客大部分的学历都在高中以上,占到了总调查人数的98.2%。高学历的人一般收入也较高,会产生主动希望对外部世界多了解,多看看的旅游需求,目的性较强。
从月收入来看,其中52.8%的游客月收入在501-2000元之间,28.6的游客月收入在2001-5000元之间,4.9%的游客月收入少于500元,这部分游客主要是学生,通常节假日、黄金周或寒暑假,他们会和家长一起出游。
(2) 休闲渔业旅游消费特征总结
表1 休闲渔业旅游消费特征一览表
基本情况
类别
人数(人)
百分比(%)
选择合适时间进行休闲渔业旅游
周末
161
18.8
节假日
206
24
寒暑假
217
25.2
带薪假期
180
21
其他
95
11
休闲渔业旅游时间总计
1天
275
31.9
2天
211
24.6
3天
196
22.7
4-6天
119
13.7
一周
34
4.0
一周至二周
17
2.0
二周至半个月
27
3.1
休闲渔业旅游支出
1000元以下
275
32
1001-3000元
357
41.6
3001-5000元
172
20
5001-10000元
44
5.1
10000以上
11
1.3
支出最多的项目是
住
185
21.5
餐
153
17.8
娱
107
12.4
行
152
17.7
购
88
10.2
景点门票
163
19
其他
11
1.3
旅游同伴是
亲朋好友
540
84.5
旅行社团友
79
9.2
商务业务伙伴
123
14.3
其他
17
2
休闲渔业旅游方式
散客旅游团
96
11.2
单位组织
173
20.1
自驾出游
201
35.2
公共交通出游
210
24.4
公务旅游
43
5
其他
35
4.1
旅游频率
一年1次
210
24.5
一年2-3次
465
54.1
一年4-5次
渔业论文范文6
关键词:渔业养殖者合法权益保护对策
《渔业法》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工作。”为了大力发展水产养殖业,提高养殖效益和水产品质量,规范养殖行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执法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强化执法效率,创造和维护良好的渔业养殖秩序,依法打击侵害养殖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努力增强养殖者的法律观念和维权能力,积极鼓励养殖者充分利用现有水域滩涂资源发展水产养殖业。本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发展思路,用科学发展观实现依法兴渔、科技兴渔、以渔富民的目标,带动地方经济的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在当前新形势下,保护内陆水域养殖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养殖渔业的健康发展,需要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增强养殖者的法制观念,依法规范养殖行为
为了促进养殖业的快速发展,减轻养殖者的负担,增加渔民的收入,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养殖者法律法规的培训和指导,开展送法入户活动,让养殖者懂法、守法和依法养殖,强化养殖者的渔业安全生产意识;让养殖者明白国家鼓励发展养殖业的方针、政策和对水产养殖水域滩涂实行养殖证制度的重要性。只有持证养殖,合法权益才受法律保护。养殖权是养殖者依据法律规定在一定水域滩涂从事水生动植物养殖的权利,为了保护水域滩涂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养殖者在取得租赁、承包、使用养殖水体的养殖权时,应当签定承包合同或养殖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力、责任和义务,必要时可聘请律师代为办理并进行公证,依法完善养殖措施,以有效规避养殖纠纷,减少麻烦,放手大胆地从事养殖生产。只有不断提高养殖者的法律意识,使其熟知国家发展养殖渔业的政策,养殖者的合法权益才不会受到侵害。
二、增强依法行政的责任心,努力创造良好的养殖环境
渔业养殖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水产业的发展,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行使法律赋予自身的权力。坚持依法行政,执法为民;坚持勤政清廉、亲民安民富民;做养殖者维权的使者,不辜负渔民的期望。对国家确定的重点养殖水域要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利用广播、电视、电影等媒体,宣传大力发展养殖渔业的重要性,提高人们自觉尊重他人养殖权的法律观念,对干扰养殖渔业生产秩序,偷捕、抢夺他人养殖水产品,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造成他人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决不姑息迁就,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对养殖水体造成的污染事故,要及时采取行政措施、法律措施、经济措施,并按照《渔业污染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调查取证,核算损失,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为养殖者挽回损失。努力维护良好的养殖环境和渔业生产秩序,真正体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积极为养殖渔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三、增强养殖者的技术水平,转变养殖效益的增长方式
渔民的养殖效益提高了,才有推动养殖渔业快速发展的源动力,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科技扶持力度,对养殖大户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抓点促面,带动整体,发挥部门优势,把先进的养殖技术和管理模式送到渔民手中,强化高效渔业基地建设。抓住3个转变不放松:即从产量速度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从无标生产向标准化生产转变;从分散单一型向规模集约型转变。让养殖渔民从中受益,坚持以养为主,推广生态养殖,指导养殖者科学防治鱼病,禁止滥用药物,影响水产品质量,以渔养水,以水养渔,优化养殖结构,发展特色渔业、高效渔业、品牌渔业,改变渔民传统的养殖模式,在有条件的地区发展庭院渔业和日光温室渔业,全方位、多渠道转变养殖效益的增长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