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管理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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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管理

涉渔三无船舶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有效防范和遏制涉渔“三无”船舶非法捕捞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我县渔业安全生产及海上船舶疫情管控工作总体形势稳定,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知》(农业部通告〔2018〕1号)《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定及处置非法采捕红珊瑚船舶和涉渔“三无”船舶的意见》(闽政办〔2015〕29号)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海上(水上)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漳安委〔2020〕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以防范和遏制海上安全事故为目标,进一步落实防止境外疫情从海上输入的各项措施,全面整治全县渔港、澳口内涉渔“三无”船舶,严厉打击乡镇船舶、涉渔“三无”船舶非法捕捞和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基本清理取缔全县港(澳)口内涉渔“三无”船舶,进一步厘清部门和乡镇(村)管理职责,确保我县海上安全总体形势稳定。

二、整治对象

(一)无核定渔业船名、无登记船籍港、未取得相应渔业船舶证书从事捕捞作业及其辅助活动的船舶。

(二)船上有捕捞设施或渔具网具的“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船舶。

三、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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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安全生产管理问题及对策

摘要:渔业是中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行业,同时也是高风险行业。辽宁作为海洋渔业大省,如何加强和创新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是当前渔业行政管理部门面临的重要课题。基于对辽宁省渔船、渔港、从业人员及渔业安全事故情况的考察了解,结合调研资料分析和文献研究,从监管机制、制度体系、应急管理等多方面,总结梳理了当前辽宁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借鉴日本及国内先进地区渔业安全管理经验,最后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建议,以期为进一步提升辽宁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供参考。

关键词:辽宁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

渔业是中国国民经济中的一个重要行业,也是公认的高风险行业。近年来,辽宁省各级政府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渔业安全生产极为重视,从组织体系、制度建设、监管设施、资金投入、责任落实、宣传教育等多方面入手,全面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了较大事故的发生,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向好。尽管如此,辽宁渔业生产方面仍然存在着渔业生产设施设备落后、渔民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不足、渔政监管力量薄弱、灾害天气难以预警等问题。同时,中国经济已全面进入新常态,面临的任务、环境、条件以及需要解决的问题都发生了明显变化,对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新要求。因此,如何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建立高效、完善的渔业安全生产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是当前渔业行政管理部门面临的重要课题,对于保障渔业转型升级、建设现代渔业具有重要意义。

1辽宁省渔业安全生产现状

1.1基本情况

1.1.1海域资源状况

辽宁省毗邻黄海、渤海,沿海地级市包括大连、丹东、锦州、营口、盘锦和葫芦岛,沿海县区22个。全省大陆海岸线长2110km,近海水域面积6.8×104km2,海岛633个,海岛总面积501.3km2。全省共有海湾52个,深水岸线约400km,优良港址38处[1]。因地处中国最北部海域,辽宁省近海海域冬季冰期较长,辽东湾沿岸为中国冰情最严重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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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广大渔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法律意识,根据《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2020年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霞海渔〔2020〕5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现制定本年度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宣传教育,全面推动《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全面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全力推进渔业安全建设,做到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全覆盖。

二、工作重点

(一)宣传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

1.加强政策决策宣传。认真贯彻、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和国务院、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部署,大力宣传党的和全国、全省、全市、全县安全生产视频会议、工作会议以及全国渔业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精神,宣传安全生产面临的形势和工作的总体部署,提高渔业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与政策措施的知晓率。

2.加强工作责任宣传。深入总结宣传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渔业船舶主体责任落实、依法加强监管执法、渔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和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的经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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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经济商业保险创建思路

本文作者:沙虎居 王海明 徐友龙 段愿 单位:浙江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一、浙江海洋经济发展对商业保险服务的新机遇

(一)保险业是服务海洋经济的重要基础条件

随着海洋经济的高速发展,海洋灾害风险亦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浙江地处西北太平洋沿岸,海洋灾害形势复杂多样,是我国海洋灾害最严重的省份之一。风暴潮是对浙江省威胁最大的海洋灾害。据统计,60余年间浙江省有44年发生较明显的台风风暴潮灾害,因灾死亡7000余人。此外,根据省防办的灾情数据统计,1985年以来,台风及引起的海洋灾害造成浙江省直接经济损失就达1344亿元。事实上,保险的起源与海洋密不可分。基于浙江省可能面临的海洋灾害威胁,浙江海洋经济的发展势必将伴生大量的风险,这些风险的管理都离不开保险的积极参与。这是保险业服务浙江海洋经济的首要前提。此外,保险业意欲在浙江海洋经济大发展的趋势下有所建树,必须要清楚地认识到伴随着浙江海洋经济的迅猛发展而催生的两点新情况:一是海洋装备制造业、清洁能源产业、海水利用业、海洋勘探开发业等新兴产业成为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的重点,其中有部分新型产业甚至将实现从无到有的突破性发展。二是海洋服务业、临港先进制造业、海洋渔业、港航物流服务业等传统产业将迎来“井喷式”发展的新情况,特别是海洋船舶工业和海洋工程建筑业在“十二五”期间,其企业数量和企业规模都将大幅度地提升。这些因素构成了保险业在浙江海洋经济发展中将发挥巨大作用的基础条件。

(二)海洋经济发展趋势下的保险业新机遇

保险是现代金融的重要支柱之一,是市场经济中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在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中承担着重要的使命。海洋风险的不可抗力性使得保险业的存在有其必然性,而在浙江发展海洋经济的进程中,保险业又显得尤为重要。当前,浙江省正处于海洋经济大发展阶段,对保险发展提出了新要求,正是保险业大有可为的时期。同时,随着舟山群岛新区的设立,港口物流、旅游、现代海洋产业等将迎来重大发展机遇,无疑增加了全方位的保险需求,必将给浙江保险业带来转型发展的契机。海洋新兴产业,如海洋装备制造业、清洁能源、海水利用、海洋勘探开发等产业的崛起,需要巨额资金的投入,这对于保险企业发挥融资服务功能,将会产生新机遇。此外,传统产业,特别是海洋船舶工业和海洋工程建筑业的进一步发展,对于保险业来说也同样是新机遇。

二、主要涉海商业险种的国内外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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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环境污染犯罪治理困境

一、国内外海上油污治理典型案例举隅

笔者曾对新中国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的案例进行检索,尚未检索到因海上环境污染包括油污污染在内的环境污染而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本文拟从渤海蓬莱19-3油田溢油事件、墨西哥湾漏油事件对两国油污治理作比较分析。

(一)中美海上油污治理典型案例对比分析

2011年6月发生的渤海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中,据国家海洋局统计的数字显示,总溢油量达7070吨,溢油污染海域6200平方公里,给河北、辽宁、山东和天津三省一市渔民、生态环境造成重大损失,对渤海湾海洋环境造成毁灭性的打击。该案被国务院定性为迄今为止中国最为严重的海洋生态事故和漏油事故的溢油案。2012年,国家海洋局与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签订《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补偿协议》,后者分别就渔业损失和海洋生态损失赔偿13.5亿元(其中10亿元赔偿渔民损失,3.5亿注入海洋环境与生态保护基金)和16.83亿元交海洋局负责管理,司法机关未追究任何单位及个人的刑事责任。2010年4月20日,位于墨西哥湾麦肯多油井的“深水地平线”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发生爆炸,溢油油井漏油状态持续近3个月,2亿余加仑石油溢入墨西哥湾。油污对美国和墨西哥部分州的海洋环境、渔业和旅游业造成严重影响。该事件为美国海域发生的历史上最严重的油污事件。英国石油公司为此支付了45亿美元的刑事罚款(美国政府曾以追究英国石油公司主管的刑事责任迫使其更换总裁),最终以付出413亿美元的代价解决了漏油事件。通过上述两个案例的对比,不难发现两国在处理重大海上油污事件中的不同途径和实际效果。美国的油污处理法律程序一定程度上挽回了油污对国家以及对周边海域生态环境、公民的经济损失;而我国至今尚未建立健全的海上油污的刑事责任追究体制,不仅影响到海上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效果和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而且直接影响到我国的法治形象,让一些部门或企业宁愿以承受行政处罚而不愿去对受污染的海洋生态环境进行治理。2015年7月21日,我国首个以社会组织(即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为原告的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案在青岛海事法院立案,起诉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对损害的渤海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并恢复至溢油事故前的海洋生态环境状况。该案从另一方面反映了国家有关部门乃至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对海上生态环境治理的漠视。

(二)对海上油污刑事责任追究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发展趋势

随着国际社会对海洋生态环境权益的重视,各国加大了对该领域违法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近三十年来,国际海事组织、欧盟、美国等通过相关立法构建了相对完善的海洋污染管理体系,并且建立了包括刑事处罚在内的严格配套机制。随着立法的推进,相关的案例也逐渐增多起来,如国际海事组织2007年通过的《海上刑事法案——各国立法准则草案》,达成了组织成员国应当通过明确的国内立法确定对海上犯罪行为的管辖权,尽可能取消在管辖、逮捕、证据搜集、拘留、引渡、审讯、有罪裁定以及合理量刑方面的法律空白或不统一的共识;欧盟2005年通过的《船舶造成污染及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法令》,对故意排放或者故意、粗心或严重疏忽而造成油污的相关各方(包括船级社),都要给予刑事处罚和相关制裁;美国的《清洁水源法》(theCleanWaterAct)等对水污染的刑事处罚作出规定,不论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违反污水管理规定、违反报告和记录义务、违反排放管理规定、违反预处理标准等情形,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美国埃克森公司的巨型油轮“瓦尔代兹”号海上触礁污染事故,该轮船长和埃克森公司均受到刑事处罚;欧洲对造成海上油污的“ERIKA”和“PRESTIGE”号油轮的船长给予监禁的刑事处罚;“TASMANSPIRIT”号轮在巴基斯坦因搁浅导致船舶倾覆,原油泄漏造成海上污染。2名船长和6名船员因此被刑事起诉。

二、我国海上油污责任入刑之困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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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上登临条件及其程序探讨

一、登临的条件

1.主体

《海洋法公约》第一一○条规定登临权只能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的船舶或飞机行使。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行使勘查、开发、养护和管理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时,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得到遵守,可以采取登临、检查、逮捕、扣留和进行司法程序等必要的措施。但授权的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是指哪几个部门的船舶呢?法律和行政法规都没有具体规定。目前主要还是通过部门规章授权的方法进行:如《交通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海上治安防范维护航行船舶安全的通知》授权海关、公安边防等海上执法人员对怀疑涉嫌走私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船舶视需要可进行登临检查;农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授权渔政船有权登临外国渔船;《海事局水上巡航工作规范》授权海事执法船开展水上巡航工作时有权行使登临权;《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第七条明确授予了海警在管辖海域的登临权。

2.对象

根据公海上船旗国管辖的普遍原则,我国的船舶在我国管辖海域和公海上均受我国行政和司法管辖,因此登临权对象的重点在于对外国船舶的判断上。依据《海洋法公约》第三十一条:“对于军舰或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不遵守沿海国有关通过领海的法律和规章或不遵守本公约的规定或其他国际法规则,而使沿海国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船旗国应负国际责任”;第三十二条:“A分节和第三十及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形除外,本公约规定不影响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豁免权”;第九十五条:“军舰在公海上有受船旗国以外任何其他国家管辖的完全豁免权”;第九十六条:“由一国所有或经营并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在公海上应有不受船旗国以外任何其他国家管辖的完全豁免权”。登临权的行使对象仅限于我国船舶和除军舰、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以外的船舶,其中要注意的是登临港、澳、台籍船舶,通常依涉外案件程序处理,需要履行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

3.不同海域的登临

(1) 在我国管辖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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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浅谈

【摘要】我国是渔业大国,海洋渔业与基地距离较远,生产范围广,船只分散,并且有很大的流动性,由于作业条件恶劣,因此其危险性比较高。渔业安全生产与渔区的稳定、群众的生命安全有着密切的联系。随着渔业生产重视程度的提高,要积极开展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但是目前由于多种因素影响,渔业生产事故大量出现,所以本文就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进行阐述分析。

【关键词】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

在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中,需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使渔区建设满足和谐社会构建的需要,促进渔业的发展,更好的为社会经济建设服务。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对管理人员的要求也是比较高的,由于海洋渔业生产是高危的行业,天气、海况、人员等都会受到影响,随时可能出现危险,所以必须要积极寻求新的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方法,更好地维护海洋渔业的生产安全。

1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的影响因素

1.1船员渔民水平不高

在船员中,对于小型的船舶的船员,其文化水平不高,有些甚至不熟悉水性,船员培训不正规,不管船舶自身是否适合航行,不管通航条件出现违章航行,遇到突发的紧急情况应变能力不强,导致出现海洋渔业事故。海洋渔业危险性高,劳动强度大,生产作业是比较艰苦的,但是很多渔民的自身素质不高,对海洋捕捞的安全性认识不足,一些日渐富裕的渔民开始招聘外来人员出海,这些外来打工人员缺少专业的技能培训,对于海上生产的知识认识不足,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缺少海上生产的安全常识知识,有些渔民在生产作业时不按照规定穿戴救生衣,使渔民在遇到危险时缺少自救和互救的能力[1]。还有些地区存在家庭渔船的情况,为减少支出形成家庭经营,吃住全部都在船上,与外界接触不多,如果出现问题后果将极为严重。

1.2渔船设备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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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海管理制度对我国远洋渔业的影响

摘要:公海渔业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越来越受国际社会的重视,我国作为公海渔业活动的主要参与国之一,公海管理制度对我国远洋渔业的发展而言关系重大。本文围绕公海管理制度问题,梳理了部分我国参与涉及公海的国际公约概况,并结合我国远洋渔业进行分析。

关键词:海洋法;公海;管理制度;建议

公海面积辽阔,渔业资源丰富,根据其他学者的统计,世界海洋总面积的35.8%以领海、大陆架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水域的形式划归沿海国家管辖,其他64.2%(约合2.3亿平方公里)的区域仍为世界公有①。我国参与公海渔业捕捞作业程度的不断提高,不仅为渔民创收、渔区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也为近海渔业资源的保护做出了卓越贡献。充分维护和利用国家在公海上的权益,合理合法获取公海渔业资源,积极实施“远洋渔业”战略,是实现我国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促进我国渔业经济发展和渔业现代化进程的有效手段。这便要求在从事有关公海渔业作业时,需深入了解国际渔业组织对公海管理的现况与未来态势,准确把握有关国际公约、协定和有关标准,合法适当地进行公海海域的渔业活动。

一、我国参与涉公海的国际公约概况

(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我国于1996年5月16日正式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同年7月7日这项公约在我国生效。该公约主要涉及了领海和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群岛国、公海、海洋争端与处理等方面内容,其中“公海”部分详细界定了该部分的适用条件,在提出公海上的六项自由、明确各国在公海上的权利与义务的同时,也强调了对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与管理。公海自由是指无论沿海还是内陆国,其在公海上的权利都是平等的,都享有在公海上的航行自由、飞越自由、捕鱼自由、科研自由等六项自由。公海自由同样受国际法有关法律规定的限制,各国在利用公海资源时,必须是出于和平的目的,并且不能妨碍其他国家利用公海资源的权利。合法悬挂船籍国国旗的船舶,均有在公海上的航行权,同时要在不危害本船船员及乘客的情况下,履行对遭受危险船舶的救助义务;均有在公海上的捕捞权,但必须履行对公海生物资源进行养护的义务,使得该类生物资源保持或恢复到最高持续产量水平。

(二)《生物多样性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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