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产业存在的主要问题范例6篇

渔业产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渔业产业存在的主要问题范文1

关键词:北斗;渔船;应用

一、北斗系统在渔船信息化应用的现状

2013年,中国渔船装备技术发展论坛上,农业部有关专家明确指出,要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在渔船安全装备上的推广和应用,实现中国渔船装备现代化。结合当前海洋渔业生产的现实需要,中国第二代卫星导航系统专项管理办公室和农业部渔业局经过协商,已将“北斗海洋渔业行业应用示范工程”列入重大专项行业应用示范项目计划。农业部计划以此为契机,加强北斗导航系统在海洋渔业安全管理和救助指挥领域的应用。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可为海洋渔业生产作业者提供自主定位、遇险报警、船岸短报文互通服务;为各级渔业管理部门提供作业渔船的航迹路线、遇险救助联络、渔业资源环境保护等服务[1-2],为保障渔民安全生产发挥了巨大作用。北斗海洋渔业应用示范工程项目在海南、山东、福建、大连和青岛,部署北斗中远海渔船船载终端6,700余台。在海南省安装北斗近海渔船船载终端6,500台,个人海上救援终端2,000台[2]。同时,在试点省市建设接口统一、规范性的省级陆地监控指挥平台和市县级陆地监控指挥平台。“中远海终端”使用的是北斗RDSS+RNSS,向用户提供基于北斗的RDSS通信服务和RNSS定位服务。“近海终端”使用北斗RNSS+GPS兼容定位功能,集成CDMA/GSM通信模块,向用户提供通信服务。

2016年,农业部启动《海洋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建设项目》,拟将油补资金调整用于加强渔业信息化建设,其中包括为全国沿海各省(市、区)符合配备要求的渔船,更新换代北斗船载终端设备[4]。截止目前,共计近6万多艘渔船配备北斗卫星船载终端设备,遍及全国11个沿海省(市、区)。预计到2018年,全国共有7万多艘渔船配备北斗船载终端设备。渔船装备北斗终端后,不仅实现对大中型渔船在中国海域作业位置的实时监控及遇险救助,降低渔民生命财产损失,而且使得岸与船的信息传输交互问题得到解决,大大推动了渔业的海上信息化建设,为保障渔民安全生产发挥巨大作用。

二、北斗在渔船应用中的问题

北斗船载终端作为一种集定位、报警、收发短报文等功能于一身的无线电通导设备,其在渔民出海作业时,可以发挥一定的助渔助航作用。但是,因为终端的设计场景与渔船实际作业状态存在一定差异,故在使用中不可避免会出现一些问题。

1.北斗设备自身的问题

(1)设备兼容问题北斗船载终端经过多年的发展,技术已经逐渐成熟,目前市面上流通的产品有很多。各个产品都能实现定位等功能,但不同厂家生产的设备接口不同,各省的监管平台不同,系统之间互不兼容,不能共享有关信息。比如山东的渔船到江苏海域内作业,在江苏的北斗监控平台只能看到有显示北斗渔船在移动,但是不能读取其他船舶基础信息。

(2)短报文字数限制问题北斗船载终端可为渔民提供收发短报文服务。每一条短报文字数权限主要由北斗卫星定位总站设定,由北斗地面站控制,由北斗IC卡控制权限。针对军方方面,一条最多可发120个汉字;针对海洋渔业目前一条最多可发30个汉字。这30个汉字,远远不能满足渔民的实际使用需求,一旦渔民准备发送长短信,此时只能被迫分成几条来编写,既不利于实际使用,又额外给渔民增加了负担。

(3)设备更新问题渔政管理部门为渔民配备北斗船载终端设备之初,曾明确表示设备的使用寿命为3年。但价值10,000元的设备,仅仅有三年的使用年限,对渔民是一种经济负担。而从实际使用情况来看,在规定的设备更新换代年限时,大多数设备都能正常使用。其次,部分渔民存在逆反心理,认为装备北斗设备只是为了执法部门便于监控管理。所以,渔民对于更新换代问题积极性并不高,甚至有一部分渔民伴有抵制情绪。

2.北斗船载终端开机率问题

北斗船载终端系统的配备既是政府部门实施监管、执法与应急救援的重要参考依据,又是有效保护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渔民利益的根本。但就目前来看,海洋渔业执法和保障渔民安全存在矛盾。一方面,渔民为了自身出海安全作业,自愿开启北斗船载终端设备,主动接受定位、导航等信息;另一方面,渔民为为了一些利益,会逃避执法部门监管,比如在伏季休渔期出海作业或者在敏感水域违规作业时,就会擅自关闭北斗船载终端设备。

3.监督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管理方面的问题目前,渔政管理部门为渔船装配北斗船载终端仅是一种建议性做法。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有关沿海省市,都没有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渔船强制配备北斗船载终端设备。国家对渔船配备安全通导设备检验的主要依据是《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而该法规是由农业部2000年修订的,至今已使用10余年之久。电子通信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很多新研发的安全通导设备并没有在《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必配的设备名单内,比如北斗终端设备。其次,渔民追求生产效率,缺乏安全防范意识,加大了渔船安全通导终端设备的推广安装和管理上的难度。相关部门目前只能依靠宣传、引导,以及利用柴油补助政策等方法进行推广。

(2)使用上的问题北斗船载终端作为渔船通导高科技产品,对无线电管理人员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较高。目前多数乡镇无线电管理站值班人员缺乏专业技能,对北斗终端在渔船上的使用状况不了解,也没有对实际使用时存在的问题进行仔细研究。一些基层无线电渔政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乏使命和责任感,面对日异发展的海洋渔船安全通信新技术、新技能,缺乏学习的主动性,这就造成了管理人员水平停滞不前,无法紧跟当前渔船通信发展步伐,导致基层渔政日常管理工作存在滞后性。

三、针对上述问题提出的几点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安全意识

采取多种宣传方式,着重宣传北斗船载终端设备在海洋渔业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渔民对北斗船载设备的了解,使其在理念上接受这种助渔助航的新型无线电通导装备。各级渔业管理部门具体可以通过讲座授课、播放宣传视频等方式,通过典型事故案例的重现,对渔民产生直观的视觉和心理冲击,使其认识到事故的可怕性,强化安全意识。通过案例分析、模拟救援,使渔民认识到北斗船载终端设备的对渔业生产安全的作用,最终使渔民充分认识到北斗设备安装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2.完善法规建设,提高管理能力

在加强宣传同时,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建立健全相应法律法规与长效管理机制,使北斗船载终端在渔船上安装有法可依、依法管理。建议渔业相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出相关法律法规,修订船检规范,将渔船配备北斗船载终端列入法定检验强制要求,明确规定检验标准,强制推进北斗船载设备在渔船上的安装使用。在强制推进安装北斗设备的同时,加大管理和检查力度,渔业主管部门可以利用渔船在港休息时间,对相关船员进行现场监督或实操性检查,迫使船员学习北斗船载终端设备操作技能,加强对设备操作的熟练程度,从而发挥北斗船载终端的功能。加强北斗船载终端在使用过程中的管理,规定渔业船舶必须安装具有规定功能、符合特定技术标准和规格的安全设施和通信设备,并作为渔船适航的必要条件之一,从而对拒不安装北斗终端设备或安装后无故不开机运行、私自变更标识码等违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3.加强船载设备建设,完善设备功能

针对北斗船载终端开机率的问题,建议在原设备的基础之上进行功能扩展,使北斗设备不管开机与否,渔政监管部门都能监测到该船的实时位置,加强渔船的安全监测。其次,由于渔民在海上主要的通信手段是卫星电话,因此建议附加卫星电话功能,即“北斗+海事电话”一体机,融合定位和通话功能,促使渔民主动打开设备,进一步提高开机率。针对不同船载设备之间的兼容性问题,相关部门制定统一标准,从顶层设计出发,统一平台,统一制式,要求不同设备厂商提供统一数据接口[5]。同时,建议各省市监管平台共享监测数据,加强监管平台之间的信息交流。针对海洋渔业发短报文字数限制问题,建议增加后台智能分条功能,渔民编辑的长短信就会自动分条继而逐一发送,弱化字数限制的问题。针对北斗更新换代问题,建议政府相关部门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将北斗船载终端设备列为渔船安全机械设备,并享受农机补贴政策。一方面调动渔民对北斗船载设备安装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减轻渔民的经济负担。

4.加强船员技能培训,提高专业素质

目前,基层乡镇和渔村的渔业无线电管理工作存在专业技能严重不足,满足不了海洋渔业安全管理的要求,是渔业生产事故频发的因素之一。因此,要深入到渔村和渔民中去,了解渔民的切身需求和对北斗船载终端的认识,加强船员对北斗船载设备操作方面的培训,使得船员可以切实了解北斗船载设备的所用功能,充分掌握报文发送、应急报警等一系列措施,进而熟练操作北斗设备,最终达到助渔助航和保护人身安全的作用。提高各级渔业行政部门无线电管理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管理人员要全面掌握北斗船载终端的最新技术,改变以前的不良管理观念和落后的管理模式,以“两学一做”作为指导,认真履行职能,树立新型无线电管理模式,保证无线电管理人员素质水平和技术水平达到较高要求。

四、结语

北斗作为一种非常实用的海洋安全通导与助渔助航设备,受外界干扰较少,其在监管、执法、导航与应急救援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如果能够根据渔民使用过后的反馈信息,进行设备功能上的优化,加强海洋海洋渔业管理,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制度,加强相关人员的专业技能,使管理人员和渔民都能认识到北斗船载设备的重要性,各部门相互协调配合,那么北斗船载系统的功能定能在海洋渔业得到充分发挥,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大力促进渔业信息化发展。

参考文献

[1]赵林涛,郭庆祝.北斗示范项目在渔船安全信息化管理中的应用[J].河北渔业,2014,(8):64-67.

[2]胡刚,马昕,范秋燕.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在海洋渔业上的应用[J].渔业现代化,2010,37(1).

[3]北斗海洋渔业应用示范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4]《海洋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及渔港动态管理系统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发渔情函[2016]5号.

渔业产业存在的主要问题范文2

关键词:渔业保险;政府介入;政策选择

中图分类号:D63-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2)04-0090-05

我国是渔业大国,水产品产量占全球的1/3,渔船数量占全球的1/4,从业人员为全球最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海洋渔业发展迅速。2011年全国水产品总产量达5603.21万吨,比上年增长4.28%。按当年价格计算,全社会渔业经济总产值15005.01亿元,实现增加值6881.67亿元。据对全国1万户渔民家庭当年收支情况抽样调查,渔民人均纯收入10011.65元,比上年增加1048.84元、增长11.70%[1]。渔业是世界公认的高风险的行业,面临着一系列的人为风险和台风等自然灾害风险。据中国渔业互保协会统计,中国的自然灾害损失约占到渔业国内生产总值的5%左右。渔业保险作为渔业风险的一种分散机制,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我国渔业保险在世界所占份额较小,其业务出现不断萎缩的趋势,没有发挥其应有的经济补偿功能。

一、我国海洋渔业保险发展概况及现状

(一)海洋渔业保险的相关概念

按《 海洋大辞典 》解释,渔业是指从事捕捞和养殖有经济价值的水生动、植物的社会生产部门的统称,一般分为海洋渔业和淡水渔业两部分[2]。海洋渔业是指利用海洋资源捕捞和养殖鱼类及海藻等水生植物以取得水产品的社会生产部门,包括传统捕捞业和水产养殖业。保险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一种风险分散机制,海洋渔业保险是由保险机构为渔业生产者在水产养殖及捕捞作业生产的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3]。

(二)政府介入海洋渔业保险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渔业从属于大农业。国外对农业保险的理论研究始于20世纪30年代,一般把海洋渔业保险理论放在农业保险理论研究中。近100年来,国外学者对农(渔)业保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政府是否进行补贴、补贴比例、市场失灵、保费厘定等几个方面,政府是否对农业保险和渔业保险进行补贴一直是研究的重点。

Ahsan(1982)认为,农业保险市场中存在着市场失灵,而有效的解决办法就是由政府直接提供农业保险或给予补贴[4]。随后的学者,对农(渔)保险市场失灵的原因进行了分析,Wright B.D和J.D.Hewitt指出,渔业保险作为农业保险的组成部分,也存在着市场失灵问题,并指出渔民层面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以及渔业的巨灾风险特征是渔业保险市场失灵的原因[5]。由于农(渔)业保险市场存在市场失灵问题,因而政府介入农(渔)业保险市场就显得十分必要。Gardner和Kramer(1986)进一步通过分析37个国家的农业保险需求情况发现,30%的政府补贴率可以使参保率增加20%-30%,从而得出政府补贴是农业保险需求第一大影响因素的结论[6]。在前人分析研究的基础上,Wright和Hewitt进一步指出,历史上由私人承办农业保险多重险业务的尝试都以失败告终,对农业一切险和多重险的保险,基本上都是由政府来直接或间接经营[7]。

我国农业保险专家郭晓航教授是较早对农业保险进行系统研究的学者,在其著作《农业保险》(1987)中提出了“农业保险应纳入国家整个农业政策范围内,作为一项政策性业务来经营”的前瞻性观点,为我国农业保险的科学研究指明了方向[8]。近年来,在我国渔业保险的发展道路问题上,学术界的观点趋于一致,即走政策性渔业保险的发展道路。任燕楠、金麟根提出了建立“四位一体”的新渔保模式,主张在政府宏观政策的引导和财政补贴扶持下,由我国渔业互保协会具体运作,引入商业性保险进行联合共保,以及商业性再保险进行保险标的的再保险,从而实现四位一体协同发展,形成渔险分担机制[9]。俞雅乖提出了渔业保险的路径选择应该是互保基础上的政策性渔业保险[10]。综上所述,由于渔业保险本身的高风险和正外部性特性,政府的介入和扶持是顺利开展渔业保险的前提和重要条件。

(三)我国渔业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渔业保险起步晚,市场发育滞后,存在着供给和需求两不旺的突出问题。

资料来源:原始数据取自《中国渔业年鉴(2001—2010)》,作者整理计算而成。

从图1可知,我国渔业劳动力与入保渔民数量悬殊,入保渔民占我国渔业劳动力的比重非常小,渔民对渔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同时,渔业保险还存在着严重的供给不足现象,渔业保险的供给水平取决于保险人的承保能力和渔业保险的经济效益。中国渔业互保协会的综合赔付率平均每年都在40%以上(见图2),综合赔付率较高,效益低下,遇到大灾年份,甚至有可能入不敷出。据统计,我国每年因自然灾害致渔业损失高达160亿,仅仅靠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不能有效应对这样高额的风险,这表明我国渔业保险的供给严重不足。

渔业产业存在的主要问题范文3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85年3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放宽政策、加速发展水产业的指示》的文件后,渔业发展取得了突飞猛进的成就,成功实现了由捕捞为主向养殖为主的历史性转变。据统计,从1989年以来我国的水产品产量已经连续20年居世界首位,2002年起,我国水产品的出口额亦位列世界第一,目前我国的养殖鱼类产量已占全球产量的20%。2008年我国水产品养殖产量为3412万吨,与捕捞产值之比为70比30,当年我国渔业的总产值为5520.64亿元人民币。④但是,当前我国渔业发展却面临着诸多问题,如酷渔滥捕、竭泽而渔造成渔业资源的严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污染和破坏影响了渔业资源的生长条件,水域围垦与河湖水工程或设施对内陆水域鱼类资源造成严重影响等。⑤近年来,渔业发展过程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近海渔业资源减少,捕捞成本升高。近海渔业资源减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我国在上世纪实施休渔政策前,由于缺乏渔业资源的保护意识,对鱼类进行过度捕捞,致使海洋资源直到现在也难以恢复。其次,随着现代科技广泛运用到渔业捕捞中,渔业捕捞技术和设备日益先进,从而加剧了对渔业资源的过度捕捞。再次,沿海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占用了大量的滩涂和浅海水域,导致渔业养殖水面大量丧失。最后,全球公海竞争日趋激烈,致使国内传统作业渔场大幅缩小。有关资料显示,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宣布了200海里专属经济区,100多个国家对大陆架外部界限采取了各取所需的态度,致使海域划界纠纷迭起,双边矛盾和多边矛盾不断产生,其本质是对海洋资源的争夺。⑥由于过度捕捞的恶果短时间内难以恢复,作业渔场的日益丧失,近海渔业资源逐渐减少,在春季我国很多地方的渔船为减少损失只能“趴港”,出现了“半年闲”的现象,捕捞成本因此大幅提高。⑦上述问题的存在导致渔业资源不断衰退,渔业养殖与捕捞的各项指标难以实现,这些问题均与现行渔业捕捞行政许可制度不完善有着直接的关系。实践经验表明,在法律上完善渔业捕捞行政许可制度,是确保国家对渔业实施有效管理的关键。

二、我国渔业捕捞行政许可的特征和性质

渔业捕捞是指通过投入渔船、渔具和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在一定资源量的渔场捕捞水生生物资源的经济活动。渔业捕捞行政许可是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为控制捕捞强度、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所采取的一项重要行政管理措施。我国《渔业法》第23条第1款中规定:“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由此,我国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渔业捕捞的行政许可制度。⑧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2条的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⑨渔业捕捞行政许可是指渔业行政机关依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准许其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渔业捕捞行政许可有其自身的特征和性质。实务研究余秀宝李璇我国渔业捕捞行政许可问题探讨⑦⑧⑨据《半岛都市报》2009年2月16日报道,黄海水产研究所等单位的调查显示,近年来,青岛近海若干名贵的鱼类资源如大黄鱼、真鲷等已经绝迹,木叶鲽、乌贼、孔鳐等已形不成渔汛。虽然近年来通过增值放流等方式使得渔业资源有所恢复,但从2006年开始,青岛近海几乎没有形成较大的渔汛。另据《威海晚报》2011年6月2日报道,威海近海的渔业资源几乎被耗光,相关部门即使采取人工造礁、放流等形式对近海渔业资源进行修复,也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渔民或因此而转产。在1986年《渔业法》颁布之前,国务院于1979年颁布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创设了渔业行政许可制度。该《条例》第17条第1款规定:“各级水产行政部门及其渔政管理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对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工作的管理,建立渔业许可证制度,核定渔船、渔具发展数量和作业类型,进行渔船登记,加强监督检查,保障对水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当然,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从事特定活动时,行政许可机关可能作出三种决定,即“准予决定”、“不准予决定”和“部分准予部分不准予决定”,但无论哪种决定均是行政许可决定,唯有如此理解,才能与《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保持协调统一。是故,我国《行政许可法》第2条对行政许可的界定只着重于“准予决定”而忽略了其余两种“决定”,可谓是一大憾事,因本文主旨所限,此处不予展开论述。

(一)渔业捕捞行政许可的特征

1.渔业捕捞行政许可的交互性渔业捕捞行政许可是根据行政相对人的请求进行的,不存在行政许可机关单方面作出决定的情形。而在渔业捕捞行政处罚中,如渔业行政机关对违反《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行为人吊销捕捞许可证的行为,就无需行政相对人的请求,渔业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即可。

2.渔业捕捞行政许可的被动性这是因为渔业捕捞行政许可必须依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进行,渔业行政机关不会主动为相对人颁发一个捕捞许可证,只有当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后,渔业行政机关才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捕捞许可证。而渔业捕捞行政处罚则是由渔业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的组织)主动进行的,如对违法捕捞的行为进行罚款、没收渔具等。

3.渔业捕捞行政许可的授益性渔业捕捞行政许可引起的法律后果是行政机关准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渔业捕捞活动,行政机关的许可行为使得行政相对人获得捕捞渔业资源的权利,从而免除其不得任意捕捞渔业资源这种不作为的义务,而渔业捕捞行政处罚如吊销捕捞许可证则是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剥夺。

4.渔业捕捞行政许可的要式性渔业捕捞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的作出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并具备一定的书面形式。我国《行政许可法》第39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渔业法》规定了渔业捕捞许可证发放的程序和形式。

(二)渔业捕捞行政许可的性质

1.渔业捕捞行政许可是一种无条件放弃的许可无条件放弃的许可亦即权利性许可瑏瑠,是指行政相对人取得许可后,得依其自由意志决定是否行使该许可所赋予之权利或资格。无条件放弃的许可与附条件放弃的许可相对,附条件放弃的许可亦即附义务的许可,是指行政相对人取得许可后,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该许可,否则将被课以法律责任。尽管我国《渔业法》第25条规定:“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但是,此条规定并不是行政相对人不进行渔业捕捞(即不行使渔业捕捞许可所赋予的捕捞渔业资源的权利)所应承担的义务,而是行政相对人在渔业捕捞作业过程中所应承担的义务,渔业捕捞行政许可仍是一种权利性许可。瑏瑡

2.渔业捕捞行政许可是一种附期限许可以行政许可的存续时间为标准,可分为长期性许可与附期限许可。长期性许可是指长期持续有效的许可(若行政相对人放弃许可或者因法定事由被主管机关吊销许可证的则例外)。附期限许可是指被授予的许可只在一定期限内有效,逾期则不具有法律效力。2007年修订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下称《规定》)第32条对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作了规定。

3.渔业捕捞行政许可是一种非排他性许可非排他性许可是指行政相对人获得许可后,并不能排除其他行政相对人获得该项许可。渔业捕捞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可获得渔业捕捞许可证。

三、我国渔业捕捞行政许可存在的问题

(一)渔业捕捞行政许可的主体及其存在的问题根据我国《渔业法》第23条的规定,渔业捕捞行政许可主体包括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同的许可主体拥有不同的捕捞许可证发放权限。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三类捕捞作业实施许可: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到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从事捕捞作业,到公海从事捕捞作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前述三类作业类型之外的捕捞作业实施许可。瑏瑢《规定》第19条还确定了以下几种作业也需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分别是到南沙海域、黄岩岛海域作业的;跨海区界线作业的;到特定渔业资源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作业的;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农业部颁布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在农业部颁布的禁渔区、禁渔期从事捕捞作业的。渔业捕捞行政许可机关这种“多头”作业虽然便利了行政相对人,分散了行政机关的职权,但不利于渔业捕捞许可标准的统一掌握和实施,影响执法的统一。

(二)渔业捕捞行政许可的内容及其存在的问题根据我国《渔业法》第25条和《规定》第18条的规定,渔业捕捞行政许可的内容包括: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及规格、捕捞限额、捕捞品种等。渔业捕捞行政许可的作业类型分为刺网、围网、拖网、张网、钓具、耙刺、陷阱、笼壶和杂渔具(含地拉网、敷网、抄网、掩罩及其他杂渔具)共9种。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最多不得超过其中的二种,并应明确每种作业类型中的具体作业方式。拖网、张网不得与其他作业类型兼作,其他作业类型不得改为拖网、张网作业。关于渔业捕捞行政许可的场所,《规定》将海洋捕捞作业场所分为A类渔区、B类渔区、C类渔区和D类渔区四类。瑏瑣关于渔业捕捞行政许可的时限,《规定》第32条规定:“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为5年。其他种类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使用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最高不超过3年。”现行渔业捕捞许可证的限制条件过多,捕捞许可证登记的主要内容应是持证人的信息、分配给持证人的渔船功率指标、受过行政处罚的记录等。对作业类型、生产海域、捕鱼方法的限制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从法律上讲,对全国各地千变万化的渔具渔法给出准确的定义、统一的名称也是不现实的,难以操作。对于有害的、要取缔的渔具渔法应该在处罚条款中规定。瑏瑤

(三)渔业捕捞行政许可的程序及其存在的问题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捕捞作业,行政相对人申请许可证时并非直接向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而是首先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后报农业部审批。农业部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发放捕捞许可证的决定。若申请人是中央直属单位,直接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农业部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捕捞许可证的决定。瑏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大多数的渔业捕捞行政许可由多级行政机关逐级审核,其许可程序冗长,渔业捕捞行政许可的层层审批直接导致行政相对人申请许可证成本的增加。同时,层层审批环节极易导致“权力寻租”行为的发生,从而滋生腐败。

(四)渔业捕捞行政许可证的效力及其存在的问题瑏瑦渔业捕捞行政许可证的效力包括时间上的效力和空间上的效力两方面,空间上的效力涉及法律的地域效力问题,笔者不予过多阐述,本文着重论述渔业捕捞行政许可的时间效力问题。《规定》第32条规定:“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为5年。其他种类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使用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最高不超过3年。”由此,我国根据不同种类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将捕捞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分别定为5年和3年以内,在其他种类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使用期限问题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从而确立了海洋渔业捕捞和内陆渔业捕捞的许可证与其他种类渔业捕捞的许可证具有不同的有效期限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渔业捕捞许可的时效性作用,对渔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渔业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是,无论是海洋渔业捕捞还是内陆渔业捕捞,都具有不同的作业类型,包括刺网等九种。海洋渔业捕捞多以海洋机动渔船拖网作业、灯光围网作业为主,而内陆渔业捕捞多以流刺网或钩钓作业为主,不同作业类型所用的设备、投入的资金以及人力大相径庭,对渔业资源的捕捞程度、对渔业环境的破坏程度也不可同日而语,将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均定为5年,“采取统一的有效期,虽然方便了捕捞许可证的发放工作,但在一定意义上讲,却抑制了捕捞许可在调控捕捞强度方面其功能作用的充分发挥。”瑏瑧另外,相同有效期的规定使得二者在相同期间内享有同等捕捞的权利,不仅不利于充分保护渔业资源,而且也悖于公平、公正的原则。瑏瑨《规定》第33条规定:“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年审)制度,每年审验一次。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审期为二年。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审工作由发证机关负责,也可由发证机关委托申请人户籍或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虽然相较以前的海洋和内陆水域捕捞许可证每年进行一次年审的规定更为科学瑏瑩,尤其是方便了公海渔业捕捞的作业,瑐瑠但在实践中,“一年一度的捕捞许可证年审,则变为只是每年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一种手段。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制度的制定,都应以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在规定捕捞许可的有效期限时,同样不能只考虑发证机关的工作方便,而应充分考虑广大捕捞生产者的利益。”瑐瑡

四、完善我国渔业捕捞行政许可的建议

(一)转变渔业捕捞管理的方式我国《渔业法》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从一定意义上说,我国渔业捕捞管理(包括渔业捕捞行政许可)还停留在帮助和鼓励渔业生产者进行生产的阶段,处于美国上世纪七十年代以前的水平。美国在1976年前渔业管理的目的是发展渔业生产,满足市场需要。1976年后,美国颁布了《渔业保护和管理法》并开始实施。该法提出了渔业管理措施,将重点转移到渔业的综合管理和科学研究上。一方面限制外国渔船作业,控制本国渔船数量及作业天数,降低捕捞强度,保护水域环境和珍稀野生动物,改善生态环境。1996年修改后的《渔业保护和管理法》更加明确了控制捕捞强度的条款。另一方面加大了渔业科研的力度,强调为渔业生产管理、渔业政策等服务。瑐瑢美国渔业管理已实现了由生产型向管理型的转变。美国的上述做法值得我国借鉴,以完善我国包括渔业捕捞行政许可在内的渔业管理制度。

(二)明确渔业捕捞行政许可的目的我国《渔业法》第21条规定:“国家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远洋捕捞业的发展,并根据渔业资源的可捕捞量,安排内水和近海捕捞力量。”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渔业捕捞行政许可的首要目的是鼓励、扶持捕捞业的发展,其次才是根据渔业资源的可捕捞量安排捕捞力量。而美国《渔业保护和管理法》第一章即规定其立法目的首先在于“采取果断的行动来保护管理美国的渔业资源”。这里所指的渔业资源不仅包括渔业资源本身,还包括它的栖息地;不仅指二百海里专属经济区内的鱼,也包括二百海里外溯河性鱼类。其次,它的目的才是“鼓励开发未充分利用的渔业资源”,并且是以最佳产量模式来发展生产。然后,该法在总的指导方针中指出“要促进并保持渔业资源的生物多样性”,渔业要从长远的、全局的利益出发来开发利用。美国在《渔业保护管理标准》第1条中又指出:渔业保护措施就是要防止过度捕捞促使渔业生产达到最佳效应。由此可知,美国渔业立法的原则是按渔业资源自身的规律来制定,即以渔业资源自身的再生特性来安排捕捞生产,从而真正达到渔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瑐瑣尽管截至目前,我国已经实现了养殖量大于捕捞量的转变,但面对渔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应明确渔业捕捞行政许可的目的,以保护渔业资源为首要目标。

(三)提高渔业捕捞行政许可执法人员的素质随着我国渔业管理法律法规的逐步健全,渔业管理活动中无法可依的局面基本上已不存在。但是,现阶段我国包括渔业捕捞行政许可执法人员在内的渔业管理队伍素质整体不高,尤其是既懂渔业方面的技术问题又懂法律知识的执法人员十分匮乏,致使在管理活动中不时出现违法的情形。因此,培养或引进一批渔业知识和法律知识兼具的执法人员显得尤为迫切。

渔业产业存在的主要问题范文4

关键词:渔业反补贴 反补贴调查 预警 应诉

一、国际渔业反补贴:定义与性质

补贴是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采取的政策性措施,由于补贴对一国企业的生产成本人为地降低,增强了该国企业的生产能力并对国际贸易造成不正当的扭曲效应。为此,wto达成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scm协议),第一次在一百五十多个wto成员之间统一了补贴的定义。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原来由各个成员政府根据本国法律实施的反补贴程序也得到了高度的统一。根据该scm协议,反补贴是指凡进口商品在生产、制造、加工、买卖、输出等过程中接受来自其本国政府或公共机构的直接或间接的财政捐献(协议中使用的是“financial contribution ”一词),并对进口国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阻碍的,进口国政府可对该进口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采取价格承诺、征收反补贴税等反补贴措施。

从性质上判断,渔业反补贴税是在海关环节征收的税种,可以起到削减进口能力的阻遏作用。其主要目的是抵销国外政府对其渔业出口企业的补贴,避免国外渔产品制造商或出口商享有不公平竞争利益,对本国渔产业产生不利影响。渔业反补贴是一个程序性事项。目前wto各个成员谈判的是渔业补贴的实体部分,也即:哪些补贴应被禁止?哪些补贴应被允许?哪些补贴应视其损害后果而予以削减?至于渔业反补贴的程序规则,wto各个成员认为渔业反补贴在程序事项上完全可以沿用既有的规则(scm协议)的规定。

二、国际渔业反补贴:现状与问题

渔业是人类最古老的生产行业之一,也是人类经济生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人类对渔业资源的需求与日俱增。而造船和捕捞技术的进步也使这一需求不断得到满足。然而,渔业资源的过度开发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它不仅涉及到环境保护,还与贸易、发展、社会甚至文化等各个方面紧密相关。

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根据自己的职责和需要,从不同角度对该问题进行了研究,其结果表明,渔业补贴与渔业的过度开发存在着密切联系。1999年,一些成员国便向wto的贸易与环境委员会(cte)递交了有关渔业补贴问题的提案,之后有关该议题的争论就未曾休止。2001年,《多哈宣言》更是明确地将渔业补贴列入了规则谈判议程,成立了专门小组负责渔业补贴新纪律的谈判。一系列渔业补贴的新纪律正在不断孕育之中。

渔业反补贴是个全球性课题。目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渔业补贴是政府行为,渔业反补贴的调查对象是政府的政策措施。

第二,渔业反补贴的涉及面极为广泛、持续时间长。

第三,渔业反补贴措施适用的连锁效应特别大。在wto成员政府渔业反补贴调查中被认定的补贴措施,可以直接被其他成员在渔业反补贴调查中援引。在当前wto的其他成员对渔业反补贴是否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一原则模糊不清时,美国的判例可能会成产生很强的连锁效应。美国修改反补贴税法后将之适用于中国等非市场经济国家。欧盟等其他wto成员业已效仿美国,重新修订反补贴法,使之适用于中国出口的渔产品。

三、中国遭遇渔产品反补贴:出路与对策

(一)渔业反补贴调查理论研究

我国入世后,在渔产品对外贸易壁垒日益森严,严重影响了我国出口的增长。在非渔产品反补贴对中国开始适用国内调查程序以后,加拿大、美国甚至欧盟更加强化可对华反补贴措施。可以预见的是,我国贸易伙伴必将在渔产品贸易中对华实施反补贴措施。

我们要积极应对渔业反补贴调查及其对华渔产品出口贸易的

影响,必须加强对渔业反补贴调查的研究,不断深化认识,做到从容应对。目前我们对wto成员的渔业反补贴调查的关注很不够,基础性的数据不完整,研究缺乏全面性、前瞻性,往往是实际工作中出现问题在前,主动的应对性研究在后,不能适应我国渔业对外贸易迅速发展和对华渔业反补贴案可能增多的现实。我国需要密切关注主要贸易伙伴特别是美国等发达国家运用渔业反补贴调查的动向,对它们的进口制度、体系的信息进行系统收集、分析,对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详细而科学的评估和分析。加强对相关案例的研究和积累,从案件发生的萌芽、正式发生、最后结束、事后引起的连锁影响等多方面跟踪分析,积累典型案例,从中汲取有益的经验和教训。

(二)渔业反补贴调查预警机制

渔业反补贴目前套用的是传统反补贴程序制度。将来谈判达成的新渔业反补贴机制也不会对之作太大的修补。企业是渔产品出口的主体,数量众多,很多渔业企业在国外设立了分支机构,信息来源广、反馈及时。政府作为公共服务机构,拥有独特的地位和丰富的资源,可以通过我国驻外机构以及使领馆的商贸机构、海关等组织收集各国反补贴调查的信息。行业协会可以利用身为民间服务机构的优势,加强与国外同行的联系,掌握国外同类商品的销售与价格信息。虽然我国行业协会目前面临美国对之提起的反垄断之诉。但是作为行业组织,其在渔业反补贴中的作用仍然是不可低估的。若能协调好各方的优势,建立起“三位一体”的预警机制,将使我国渔业出口产品遭遇不必要的反补贴调查的困扰。

(三)积极应对国际渔业反补贴调查

补贴的存在与否,需要证据的支持。由于补贴是政府行为,因此,方要成功举证是相当困难的。因此,渔业反补贴调查是一项艰苦细致的程序性事务,必须取得相关数据才可以据之判断是否存在渔业补贴。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应该积极配合方调查机构的渔业反补贴调查,而不是一味地回避或放弃自己在程序上所享有的权利。渔业反补贴的技术性要求高,证据必须确凿,程序也很复杂。渔业补贴作为一种政府行为在调查过程中要触及它国国内法和涉及大量的政府间的交涉,被调查对象国政府提供给该国生产商的补贴的详细资料很难获得,同时还要考虑到自身国家整体利益的平衡。所以,国外对华实施渔业反补贴调查并非意味着中国的渔业补贴已经成为既定的事实。我国主管部门应当迅速行动起来,组织一支集wto规则人才、经贸人才和会计人才为一体的精干的应诉队伍,采取主动配合的姿态。我国完全可以通过积极配合的方式,实现无补贴事实的裁决结果。

参考文献

[1]francis t.christy jr.,the death rattle of open access and the advent of property rights regimes in fisheries.marine resource economics,vol.11,page 287

[2]陈静娜,wto渔业补贴谈判探析[j],浙江海洋学院学报(人文科学版),2007,(02)

渔业产业存在的主要问题范文5

    根据省委、省农业厅党组安排布署,我处在深入学习十七大精神的基础上,开展了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通过学习和参加活动,收获很大,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一、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工作思路进一步明确

    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联系我处党建工作、机关建设、行政执法,工作思路进一步明确。在党建工作方面,我觉得党支部建设在新时期需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目前,我处的党建工作,一是落实各项制度需要进一步加强;二是民主生活的质量需要进一步提高;三是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需要进一步得到体现。目前,我处的机关建设工作,一是需要解决部分科室行政效能低下问题;二是需要解决少数职工在工作纪律上的懒惰涣散问题;三是需要解决有的科室在工作量不平衡中相互攀比思想问题;四是党员队伍和公务员队伍中的真抓实干、吃苦耐劳、不惜牺牲、甘于奉献精神需要弘扬。在我处的行政执法工作方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渔政机构的基本职责是监督渔业法律、法规的执行,对渔业资源、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环境实施保护,对渔业生产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维护渔业生产正常秩序,保障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渔政管理工作要开展好,同样需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需要不断增强创新意识,提高执法为民的能力,提高为加快河北特色渔业发展服务的能力。渔政机构和广大执法人员,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必须自觉加强学习;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学习省委、厅党组的有关文件,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学习法律、学习业务;通过学习,全面提高政治素养,牢固树立执政为民、执法为民意识,牢固树立依法治渔、兴渔意识。在学习的基础上,查找工作中的不足。从渔政自身看,主要找准在思想观念、思维方式、工作作风、工作措施等方面存在的差距和不足。

    二、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是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的前提

    在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中,我对省渔政处领导班子建设问题进行了思考,我觉得总体上是团结的、坚强的、廉洁的,办了许多实事好事,在全省各市县渔政人员和机关干部职工中树立了良好形象,但是按照十七大精神的要求,与其他先进省市相比还有差距,一是解放思想和开拓创新的程度还不够;二是在业务工作上机制体制的完善和创新还需要进一步的加强,三是在某些执法领域管理监督的手段需要进一步探讨,以求实效。   

    我觉得今后的措施:一是进一步学习十七大精神和省委七届三次会议的精神,联系我处实际,增强解放思想的程度,开拓创新的魄力,提高领导班子的整体水平。二是制定《河北省渔政处关于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规范领导班子领导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三是发扬民主,广开言路,充分调动机关全体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密切干群关系,使各方面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四是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进一步改变工作作风,使我省渔政管理工作迈向一个新的台阶。

    三、提高渔政队伍整体水平是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的根本

    在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中,我对渔政队伍建设问题进行了思考,我觉得我省渔政队伍是一支思想作风正派、政治业务素质较高、高效廉洁不怕吃苦的队伍。但是,按照十七大精神要求,还存在差距,需要进一步加强建设。一是需要加强思想建设。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教育广大执法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深化为渔业发展服务的思想意识,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二是搞好作风建设。进一步解放思想,在更新观念、与时俱进、实事求是上有新的突破,发扬成绩,查找不足。一切不符合渔业发展要求,不符合人民利益的不良风气,都坚决克服。重新审视渔政管理的工作目标、工作规范,在推动渔政工作上有新的思路和方法;重新审视自身的权力和责任、工作体制和机制,在推进职能转变和改革发展上有新的举措;通过在实践中不断地总结、不断地有意识地加强锻炼,建设一支作风硬、能力强的正规化执法队伍;三是搞好机构建设。目前我省不少渔政机构特别是基层执法机构人员大都没纳入公务员序列,经费没纳入财政预算,与其承担的渔业行政执法职责不相符,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文件中,对加强渔政队伍建设问题有明确的规定。结合新一轮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及时解决基层渔政机构人员经费等问题;四是搞好形象建设。落实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建立公开、公正、透明的办事制度。要认真落实渔政队伍的六条禁令,从渔政机构、渔政执法人员的形象、渔政船、渔政车的形象等方面,全方位、多角度建设渔政队伍形象;五是搞好设施和手段建设。采取措施,改善管理实施和管理手段,以满足现代渔业行政执法工作需要。

    四、解放思想 开拓创新 扎实推进我处机关建设和渔政工作迈上新台阶

    (一)机关建设。我在解放思想大讨论聚焦问题整改提高阶段,召开了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行政科室的几个座谈会,征求了意见和建议,许多科室提出大多数职工坚守工作纪律,坚持上下班制度,特别是一线同志们的吃苦耐劳,不畏牺牲的精神是好的,但是个别人不遵守工作纪律,影响整体的积极性。工会的文体活动有一段时间很活跃,大家很开心,但是后来领导重视程度不够,甚至有因噎废食的现象。有的科室提出船员待遇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落实,影响船员工作干劲。另外,补充正式船员问题也未落实,人手不够导致船舶航行有危险。鉴于上述问题,我觉得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改进,一是完善工作纪律,落实责任制。主管处长、科长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履行请销假制度,定期通报机关在工作纪律方面的情况;二是党组织进一步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妇联的领导,各项活动给予尊重和重视;三是积极呼吁上级有关部门尽快落实我处请示的船员缺编等问题。共2页,当前第1页1

    (二)渔业资源保护管理。我认为,渤海区需要加强网具管理,限制小拖网渔船从事捕捞生产活动。我省近海地方资源,如海蜇、梭子蟹、毛虾等,再不加大管理和处罚力度,过几年恐怕就濒临消失了。除了近海地方资源外,产卵场、育肥场也亟待采取保护措施。要解决这些问题,我觉得:一是采取投放人工渔礁的办法,一方面阻碍小拖网船作业,另一方面改善水域生态环境;二是建立近海渔业资源保护机制;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新产生“三无”渔船从事捕捞业生产。

    (三)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涉海工程环评。涉海工程项目补偿资金追偿问题,主要来自于个别部门和单位对渔业污染事故或涉海工程项目对渔业资源环境造成的损失和损失程度存在不同意见,有些基层单位迫于政府压力在调查上报渔业污染事故和参与涉渔工程项目评估方面不能积极主动,甚至存在不作为的现象,从而造成了渔业污染事故得不到及时上报和很好处理,有时涉海工程项目渔业部门意见不能被有效采纳。发生污染事故后,个别地方环境补偿资金追偿阻力较大;二是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的矛盾如渔船纠纷问题,养捕矛盾问题,失海失滩问题,渔民生产、生活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要解决这些问题,我觉得:1、各级渔政机构对本辖区内的涉渔工程对渔业产生的影响进行调研,提出细化、量化的方案。因地制宜地帮助养殖户审核办理养殖证,或以其他方式保证养殖户合法权益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2、对于资源丰富环境好的地方,尽快建立保护区,对于资源严重衰退和存在重大环境隐患的上报当地政府及上级渔业主管部门,汇同有关部门一起协商找出解决对策;3、对于渔业污染事故,要求各级渔政机构第一时间上报处理。建立各级渔政机构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4、建立健全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和渔业水域环境预警机制,确保水域环境行政执法技术支撑体系到位。

渔业产业存在的主要问题范文6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渔业生产国,改革开放以来,渔业产量迅速增长,除中国以外的世界渔业产量在1980年代以后就趋于稳定并逐渐下降的趋势,而中国则在改革开放以后迎来了渔业的大发展。2003年中国渔业总产量为4704.6万吨,比上一年增加3%。总产出中捕捞产量为1649.2万吨,约占总产量的35%。渔业对于我国农村发展和提高农民收入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对我国的粮食安全具有重要的影响,渔业也是我国出口创汇的一个重要渠道,此外,合理发展的渔业还对生物多样性有着重要意义。

我国渔业总产量逐年增加,但增长率却是逐年下降。捕捞业先是经历了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飞速增长阶段,这主要是经济体制改革打破了计划经济的桎梏,给与微观经济部门自主经营权,提高了经济效率,带来了渔业的大发展。到八十年代末至九十年代初增速突然减慢,这是由于经济体制改革带来的增长动力已经趋于衰弱,需要其它因素来推动产量增加。此后,随着渔业产业工业化的发展,捕捞技术的提高,又带来了一个新的渔业产量增长的高潮。而且到九十年代末,渔业产量增速明显下降。

渔业产量特别是捕捞产量的下降是多种原因造成的,包括人口的增长,海上项目的建设,污染物对大海的过量排放等。最重要的原因是对渔业资源缺乏管理所引起的过度捕捞,捕捞区域的扩大和捕捞强度的加大,造成渔业资源的严重破坏。渔业资源虽然是可再生资源,但它的使用不是无限度的。渔业资源的特点是当捕捞量不超过其自我更新量的情况下,可以获得稳定的产出,一旦超出其自我更新的能力,产量就会下降,这种情况持续下去将会使整个物种丧失再生能力,成为不可再生资源。世界粮农组织的报告显示世界各地普遍出现对渔业资源过度开发的情况,在中国所在的西北太平洋海域已经有8%的渔业资源达到了耗竭的水平,形不成渔汛;有76%的渔业资源处于完全开发状态,产量已达到极限;只有16%的渔业资源处于适度开发状态。而我国近海海域的情况由于地理特点的原因还要更加严重。

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对可持续发展做出以下定义: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要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渔业资源目前的这种状况显然是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的,如《超越极限》中所描述的:指数增长不可能长期维持,最终不加限制的指数增长将带来对资源的毁灭性后果,引起崩溃。资源相对稀缺性的变化要有制度的变迁与之适应,而环境经济学所要做的就是要分析这种不符合效率和可持续目标的状况出现的原因,并找出对策。

2引起这种危机的原因及纠正方法

造成目前渔业资源当前这种状况的原因是由于外部性的存在,引起市场失灵。外部性是指某个经济主体的效用或生产函数包括了一些实际变量,这些变量的取值由忽略了对这一经济主体的福利影响的其它主体决定。开放的渔场可以自由进入,渔业资源在使用上具有非排他性,由于高额利润驱动,渔民会不断地扩张生产,增加捕捞努力量,直到捕捞收益等于捕捞成本,即利润为零,达到个体的经济均衡点为止。因此最大可持续产量的目标是无法实现的,必然要出现过度捕捞问题。捕捞者的过度捕捞行为对渔业资源具有破坏性,捕捞者只考虑其个人生产成本,不考虑其行为的社会成本。所以渔业资源的需求是过度的;供给由于具有公共物品性,进入者普遍存在搭便车行为,所以供给是不足的。

对外部性的纠正,就要给损害者一种激励,使其限制其行为对他人的损害,将外部性内部化,要达到这个目标有不同的方法。

2.1庇古税

庇古税是指对造成外部性的破坏者要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支付费用,支付额等于其所造成的损害额。庇古税的思想是引入一个价格,使损害者的破坏行为可以衡量。这样损害者可以把外部性纳入自己的效用或生产函数,做出对其自身也同时是对社会最有效率的选择。庇古税在环境污染方面有着广泛的应用,但在渔业问题上,对大型渔业企业收取一定的税费还有一定的可行性,但对于我国的个体渔民来说,由于数量过多,分布又比较分散,对其征税有一定的困难。

2.2调整产权

产权不明晰是外部效应的一个典型来源,所以在一些情况下可以通过适当地界定所有权来消除外部效应导致的市场扭曲。使用产权调整的方法不同于庇古税,它不是引入一个价格,而是引入一个市场,通过界定清晰的产权,使各利益主体通过市场谈判,达成交易,从而实现外部性的内部化。

产权是一个权力束,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决策权,让度权等。产权的安排有多种方式,要使产权安排能够对资源产生有效率的配置,产权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所有权的排他性,所有权的可交易性,对所有权的宪法保护。

我国在渔业资源的产权上存在很大的缺陷,虽然从法律上来说,我国对于渔业资源的进入排他权有明确的限定,按照我国《渔业法》的规定,只有持有必需证件的渔船才能从事捕捞作业,但是,由于各种原因非法捕捞渔船却大量存在。即使无证捕捞被有效地排除在外,由于大量持证人的存在,渔业资源对他们来说还是事实上的自由准入。

对产权引起的外部性的解决思路,必须要建立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产权制度。依据上面所说的有效率产权安排的原则,各国设计了旨在通过完善产权来消除外部性负面效果的政策和规则。但这些调整产权提高渔业资源利用效率的方法,在我国具体实施的时候也同样面临一些困难,首先,我国在渔业信息的取得方面还有很大的缺陷。第二,配额的分配方法如何实现效率和公平的问题。第三,如何加强规则的监督。另外这一制度还会因我国个体渔民所拥有的份额太小而无法实际操作,或者难以实现捕捞的规模和范围经济,特别是在像我国这样的渔民多资源少的国家。2.3自组织管理

建立在产权分析的基础上,奥斯特罗姆在经过对小规模共有资源问题的案例研究,提出了解决共有资源问题的模型,强调了共有资源参与者有自发解决问题的能力。奥斯特罗姆条件共有八条,这八个条件可以分成三类:第一类是产权条件,“清晰界定的边界”,落实产权是自组织管理的基础。第二类是组织条件,“占用和供应规则与当地条件保持一致”,强调各个地区存在资源的占用和供应的独特性,所以在规定占用的时间、地点、技术和资源单位数量的时候要因地制宜。“集体选择的安排”这一条件,也反映了对不同社区特殊性的考虑,即参与的经济利益体能够对规则的制定有一定的影响力,而不仅仅是规则的被动接受者。“对组织权的最低限度的认可”要求上一层级的权威不能干涉占用者集体设计制度的权利,这一权利是由更上一层级的权威以其宪法的形式确定。“分权制企业”这一条件要求有一个多层次的组织,将分散的群体通过一个个小的团体组织成较高层次的大团体,分别解决不同层面的问题。第三类是规则的维护条件,“监督”与“分级制裁”结合起来,一起发挥作用。“冲突解决机制”要求较低成本的公共论坛的存在(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型式),对占用者之间或占用者与官员之间的冲突加以及时的协调解决。

奥斯特罗姆条件在相对小范围的共有资源情况下比较适用,参与者少,相互影响比较大,信息获得相对容易一些,比较倾向于由资源的占用者协商达成一致。但在参与者众多,公共资源本身边界并不清晰的渔业资源的情况下,其适用性仍需要研究。

3政策建议

根据以上对几种主要的解决外部性问题的理论的论述,我们发现每一种理论都有其优越性和相对的局限,没有哪一种理论可以简单地解决这一问题,也没有哪个单独的经济主体可以依靠自己的力量解决这个问题。这就需要政府在设计规则的时候,首先要从产权的角度,制定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符合上述三个原则的产权制度,其次,虽然自组织管理在较小范围内适用性比较强,但也不是说奥斯特罗姆的条件在这里就不适用。因为尽管从整体上说整个近海海域的渔业资源无法清晰地划分边界,但各个社区实际上活动的范围还是相对稳定的,还是能形成一个个小的利益团体。

我国《渔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统一管理,地方层层细化的限额制度,但限额并没有具体的分配方法,所以些规定在具体的实施中还要吸取地方的意见,做出明确的规定。配额的分配方法,由各个海区根据当地渔业的历史和现实,在广泛讨论和协商的基础上,通过行政方式划分成个别市县配额和商业捕捞配额。渔业局可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将其拥有的配额进一步划分成总渔村可捕量和总休闲渔业可捕量,并根据预先确定的标准,采用行政方式将总渔村可捕量划分成个别渔村配额,下达给各个渔村;社区配额分配方法上,政府由于不能获得完全信息,分配不可能符合当地的情况,应该给与一定的指导原则,由参与者自己协商,参考传统规则、地理特点和产品特点自行决定。对于休闲渔业可捕量和商业可捕量,可采用拍卖方式决定其归属,分别形成个别休闲渔业公司配额和个别商业可转让配额。

制度的有效实施首先当然是要靠规则制订的合理可实施性,但如果没有对规则的监督,那么再好的制度也难以长期维持下去。应该采纳奥斯特罗姆自组织管理理论中的思想,把政府监督和社区参与者的相互监督结合起来,设计多层次惩罚机制,建立处理冲突的各个级别的论坛。

另外,制度的转变要适应效率和可持续目标,效率和可持续性是随着资源的相对稀缺性而变化的。在渔业问题上,法律法规必须与渔业的发展实际情况相适应。例如随着海洋生物种群的稀缺性的变化,某种数量曾经比较丰富渔业产品被过渡捕捞,对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造成破坏,法律法规应做出及时反应,对此种物种的捕捞加以管理,本来没有限制配额的要及时引入配额制度。

要达到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目标,不能单靠经济方面的政策,相关政策必须加以配合才能使这些政策有效实施,例如做好信息的搜集,完善渔业统计体系,是建立配额制度的基础。同时,宣传教育也是必要和有效的方法。

论文关键词:渔业可持续发展产权

论文摘要:渔业是我国国民经济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但近几年渔业的情况却不容乐观。由于产权制度的缺陷和管理的不利,渔业资源面临普遍的过度开发,长此以往将难以为继。本文对我国渔业资源状况以及造成这种困境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进而比较了几种纠正这种低效率的理论和政策,指出其各自的优势和局限。提出完善法律制度与健全市场相结合,政府政策规范与微观经济主体自主管理相结合,共同维护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政策建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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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梅多斯等.超越极限--正视全球性崩溃,展望可持续的未来.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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