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贸论文范例6篇

国际经贸论文

国际经贸论文范文1

有关国际经济贸易论文范文一:论渤海通道推动商品贸易发展的积极作用

摘要:实现商品的高效运输是推动商贸繁荣的重要环节,渤海通道降低了商品流通成本,提高了流通效率,推动了地区商贸经济的发展。渤海通道的建立形成了新的南北交通大动脉,弱化了环渤海区域的行政壁垒,便利了区域商品的自由流通,推动了南北经贸的繁荣,加强了东北亚地区的经济交流与合作,推动了国际贸易发展。

关键词:跨海通道;商品贸易;积极作用

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以海底隧道和跨海大桥为代表的跨海通道逐渐展现在世人面前,也将跨海通道的建设摆在了十分突出的位置,其中大连到烟台的渤海海峡跨海通道引人注目。渤海海峡跨海通道的修建将使得东北、华北、华东等地区以及东北亚地区区域联系更为密切,经济交流进一步扩大,人、财、物的流动更加迅速和庞大,为我国商品贸易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

一、渤海通道对商品贸易发展的推动作用

(一)渤海通道缩短了区域的时空距离,拉近了人们的心理距离,对形成环渤海地区统一生产要素市场创造了条件

1.环渤海地区的地方保护主义严重阻碍商品的自由流通。尽管环渤海地区被称为继珠三角、长三角之后中国经济发展的第三个增长极,成为中国北方经济发展的引擎,由于渤海海峡的天然屏障,环渤海经济圈被分为京津冀、山东半岛和辽东半岛三大板块,三大板块以各自区域内的中心城市为依托,逐步发展为三足鼎立的诸侯经济态势。目前,在行政分割的五个省市之间区域合作机制缺乏,区域内基础设施建设对接不足等原因,相互之间竞争多而合作少。

从环渤海各个地区的产业布局和产业分工结构来看,该区域在项目安排上呈现雷同现象,各省市在产业政策上追求大而全,导致产业结构明显趋同。也正是这种区域经济的重复建设,区际间的差异性和互补性不明显,相互间的贸易需求较弱,使得地区保护主义盛行,地区行政壁垒较多,市场分割严重,最终结果是相互之间争资源、争项目、争投资等现象严重,商品等生产要素流动不畅,造成了资源、效率的巨大浪费,导致大量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而且直接造成整个区域经济发展水平落后。

2.渤海海峡跨海通道的建设将推动环渤海区域一体化进程,实现商品的自由流通。跨海通道的建成打破了原有的区域限制,通过点效应将原先两个联系很少的区域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加快了资源的市场配置和产业的整合,便利了资源共享,促进了区域产业整体效能和综合效益提升。

(1)点效应的形成。渤海海峡跨海通道直接连接隔海相望的大连和烟台,使得同三高速实现全线贯通,通道继续向北延伸贯通营口、鞍山和沈阳,向南延伸联通威海和青岛,这些点形成新一轮的发展极,表现出极强的集聚效应,吸引资本、人员、技术、产业等进入这些区域。

(2)轴效应的形成。随着点效应辐射范围的逐步扩大,点之间逐步形成组合倍数效应的以这条通道为主轴线的轴,这个轴线的交通量逐步增大,经济效率逐步提高,大大提高了运行效率和时间价值。渤海海峡跨海通道形成了以沈阳-大连-烟台-青岛为轴线的交通大动脉,同时实现了沿海交通大动脉与内陆地区的衔接,使众多的内陆区域有了一个更加便捷、畅通的出海口,势必会产生大量的物流、客流,这样就要求快速、便捷的交通网络的支撑,从而拉动和创造交通需求,诱导新的交通网络的发展,形成依托此轴线的新的交通轴。

(3)点-轴-圈 综合集成效应的形成。即为多个点-轴型系统的组合所形成的综合效应。表现为在辽宁省以沈阳为点向西南发展,以京哈铁路、京沈铁路为依托,形成沈阳-锦州-葫芦岛-秦皇岛的轴线,在西边与京津冀相接;在山东省以黄烟铁路、胶济铁路、威乌高速、青岛-银川高速为依托,以烟台、青岛为点横向发展,形成烟台-青岛-潍坊-淄博-济南-聊城的发展轴线,向北与京津冀相通。这两个轴线继续纵向、横向的集聚、辐射、发展,与沈阳-大连-烟台-青岛轴线一起形成一个有多个发展极协同作用的交通圈。 逐步形成的四通八达的一体化交通网络,使得交通运输更加便捷、快速、高效,物流、人流更加自由、加速运行,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更加突出。随着交通圈的逐步发展,最终达到一种产业互补、分工协作的产业一体化的环渤海经济圈, 逐步消除地区间的行政壁垒,实现劳动力、资本、技术的配置在整个区域逐渐发展为由市场来主导,在区域内部更加自由、合理的流动,逐步形成统一的劳动力、资本、技术市场。

(二)实现南北贯通,缓冲了南北运输压力,使南北商品流通更加快速便捷

目前,就全国范围的铁路网来看,交通运输线都是超负荷运载,运输能力与需求的矛盾十分突出,严重的制约着物流、人流的快捷运转,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就渤海海峡两岸的铁路交通网来看,进出关交通运输瓶颈问题突出。虽然东北是我国铁路运输最发达、路网最密集的地区,渤海海峡北岸布有京沈线、京锦线、京通线和哈大线,但直接进出东北的铁路通道只有一个出口-山海关。由于山海关是连接关内和关外的唯一陆上铁路通道,通过能力十分有限。这样的地理位置和封闭的环境,直接阻碍了信息、资金、技术、产品、资源等市场要素的南北流动,对东北经济的发展的制约是不争的事实。渤海南岸只有一条蓝烟线胶济线,运能只有1 000-2 000万吨左右,使得山海关的南北运输线成葫芦状,瓶颈制约明显,这种局面使得南北运输不堪重负,致使更多的物流、人流分流到公路运输和水路运输上来。

为了缓解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增长带来的运输需求,我国加大了公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提出了五纵七横等国家干线建设规划。然而,全国公路建设仍然满足不了需求的增长。从水路运输来看,这些年来客运量和客运周转量呈负增长,而货运量和货运周转量分别增长了251%和454%。由于铁路、公路的瓶颈制约,沿海各大城市货运要走水路,内地相当多的货运量也改走水路。更为重要的是沿海港口吞吐量从2000年至今翻了一番,但港口能力明显不足。流通成本是制约商品流通的主要影响因素之一,高效率、低成本的运输可以扩大流通商品的种类和延展商品流通的范围。目前,东北地区、华东地区之间无论是陆路运输还是水路运输,都是既要途径更多的路程,而且耗时较多。渤海海峡跨海通道建成后,真正实现了环渤海经济圈人流、物流的闭合环状通道,从根本上改变了环渤海南北的铁路和公路运输路线,大大节省运费及时间,使得南北农产品、其他商品等加速流转。

第一,为农产品流通提供了更为便捷的快速通道。东北地区土地资源丰富,土质肥沃,粮食生产的优势明显,发展潜力巨大,是我国粮食生产和安全保障的重要基地。东北经济区每年都有大批水稻、玉米等粮食作物要运往关内,但是面临出关难的巨大运输瓶颈。处于渤海南岸的山东省农产品资源丰富,同样面临难以快捷北上的困境。渤海海峡跨海通道直线取道海上捷径,绕过山海关这处瓶颈,开辟了东北地区至山东省及东部沿海地区的最短运输通道,缩短沿线地区这些农产品储运的时间,加速农产品的流通和农业信息的交流,改变农产品的市场环境和需求状况,扩大了市场空间,加快了粮食产销区的衔

接,有力的推动了农贸市场的发展。

第二,南北互补品流通更快,种类更多。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与东北地区在经济结构上有很强的互补性。大东北经济区矿产资源丰富,主要矿种比较齐全,是我国重要的老工业基地,以冶金、石油化工为主体的原材料工业和装备制造业共同构成了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优势产业。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作为我国比较活跃的增长极,原材料的短缺、高级技术人才的缺乏,以及所需设备对国外市场较高的依赖度,已经成为制约其进一步发展的瓶颈,长三角、珠三角可以加强与东北地区在轻工、食品、电子等方面的交流。这种经济结构的互补性在渤海海峡跨海通道的助推下,可以构建一条互通有无、良性互动、协调发展的南北经济纽带。

(三)加强环渤海地区与经济腹地的良性互动,推动新一轮人流物流运转,为培育全国统一大市场创造条件

经济发展水平和交通网络的密度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沿海省份的交通便利程度,尤其是高速公路的建设明显超过中西部地区。在我国中西部的大多地区,基础设施的短缺仍是困扰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只有实现交通网络等方面的无缝对接,才能促进区域商品的快捷流通。

1.环渤海地区加强了与其经济腹地的经济联系。对于处于环渤海南岸的山东省来说,在极力拓展与经济腹地的联系,加速建设山东省与内陆省份完整的高速公路运输网络,新的省际大通道建成后,山东将形成与京津塘都市圈、长三角经济区、中原经济区和西北地区之间的便捷通道。对于处于环渤海中心位置的河北省来说,近年来在积极以加快港口、高速公路、铁路建设为重点,基本建成以港口为龙头的 东出西联综合交通运输网络,以强化沿海与腹地互动。东出就是利用河北省港口群和沿海综合物流体系,为华北、西北等地区提供便捷的出海大通道,提高河北省及这些地区的开放水平;西联就是加强与京津、山西、陕西、内蒙古、鲁北、豫北等地的经贸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双赢共进。辽宁提出五点一线的一项关于全省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积极推进与其经济腹地内蒙古东部地区、吉林和黑龙江的联系。这些涉及东北、华北、西北、华东地区的经济腹地的交汇点即是环渤海地区,交汇点的焦点即是贯通南北的交通大动脉的纽带作用,而纽带的中心则是实现同三高速的南北对接,渤海海峡跨海通道的修建对连接东北、华北、西北、华东地区的经济腹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渤海通道使得各经济腹地互相覆盖,加强了全国市场一体化发展。渤海海峡跨海通道的建成贯通了属于国家规划建设的五纵七横12条主干线中最长的同三高速公路,同三高速在胶东地区、苏北地区向西与新欧亚大陆桥、青岛-银川高速、霍尔果斯-连云港高速相接,加强了与中西部地区的经贸联系和合作。向南与京沪高速铁路、京福高速公路、京九铁路等国家重点布局带相通,与长三角、珠三角东部沿海地区以及港澳台地区加强了联系。向北与哈大、京沈铁路、沈大高速相接,贯通了整个东北地区,使得东北、华北、西北等地区区域联系更为密切,经济交流进一步扩大,成为东西、南北方向上的物质、信息、资金、技术、文化等诸多方面的联系的纽带。渤海海峡跨海通道是这条纽带得以畅通的结点,是一个以点、轴带面最终使得这些地区形成互动的网络式发展格局,为逐步形成人流、物流、交通流、信息流等自由流动的区域共同市场,为国内商品贸易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创造了条件。

(四)加强我国与东北亚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合作,推动国际商品贸易的发展

随着世界经济的多极化发展,环渤海经济面临快速发展的极好良机,渤海海峡跨海通道使得环渤海地区成为中国公路、铁路、水路综合运输网络中最发达、最灵活、最重要的枢纽,使得环渤海地区成为投资的热点,为加快制造业的转移奠定了物质基础,也对进一步推动我国与东北亚地区经济贸易的合作创造了有利条件。

第一,东北地区是我国与东北亚地区加强经贸合作的桥头堡。我国的东北地区的北部和西部与俄罗斯的远东地区和蒙古国接壤,南面与朝鲜半岛相连,东部与日本隔海相望,具有国内其他地区无法比拟的得天独厚的区位条件。目前,东北地区具有与东北亚其他国家进行经济技术合作和经贸往来的相对较完善的交通网络,有12条公路同朝鲜、俄罗斯、蒙古相连,有5条铁路分别与俄罗斯和朝鲜接轨,其中以大连为桥头堡,以哈大线和滨州线为通道的第一欧亚大陆桥是重要的国际大通道。这些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完善为我国加强与东北亚地区的经贸合作奠定了基础。

第二,环渤海地区是我国与东北亚地区加强经贸合作的中心。环渤海地区是位于太平洋西岸的日益活跃的东北亚经济地区的中心部分,也是中国欧亚大陆桥东部起点之一,居我国与亚太地区东来西往、南联北开的枢纽地位。随着区域经济联系的日益密切,环渤海地区逐渐成为我国与东北亚加强经贸合作的中心。

东北亚地区幅员辽阔、人口众多、自然资源丰富,我国与这些资源富有国家开展资源贸易前景非常广阔。俄罗斯的西伯利亚和远东地区的煤炭储量占世界总储量的近50%, 远东地区的铁矿石储量占全俄储量的10%左右,石油储量超过150亿吨,俄罗斯每年通过铁路向中国输送1 000万吨左右的石油。我国与蒙古国也建立了良好的互惠合作关系,积极参与其矿石资源开发。日本经过十余年的经济结构调整,仍未完全摆脱困境。当前日本更加注重把国内结构调整与中国华北结合,寻找新的发展机遇,同时把开发西海岸的列为本国21世纪的战略目标。韩国提出重大经济举措之一就是把中国作为它的第二内需市场,同时重点开发与中国邻近的西海岸地区。中国、日本、韩国新的开发计划同时集中于该环渤海地区,而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又使三国的相近城市在经济上存在着垂直分工和水平分工交叉的依存关系。因此,可以预见,中、日、韩之间在环渤海区域的经济合作将呈加速趋势。

第三,渤海海峡跨海通道架起了我国通向东北亚地区的桥梁。发达的交通网络是区域合作的基础,交通运输是实现地区之间经济联系、加强商品贸易交流的物质手段,完善、配套的交通运输体系使得地区间的物流通畅,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协同发展。渤海海峡跨海通道如同一座跨越渤海的桥梁,打通了东北亚西部的贸易通道。它接通了与东北亚合作的桥头堡和中心地区,并进一步向南贯通经济发达的长三角、珠三角地区,联通了我国的东北、华北和华东地区,向西与第二欧亚大陆桥相接,与我国中西部地区形成了良性互动,搭建了一条我国中西部地区、华东地区等通向东北亚地区的桥梁,同时也打开了俄罗斯远东地区资源南下的陆上通道,使第一欧亚大陆桥与第二亚欧大路桥实现了对接和联网,扩大了我国东北地区及俄罗斯重工、木材、化肥、粮食等物资与内地的交流,扩大华东地区轻工、食品、电子等物资与东北及俄罗斯的交流,加强了我国与韩国、日本的信息、科技、人才、商品交流,对推动区域经贸繁荣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二、结束语

渤海海峡跨海通道不仅仅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更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和重大的现实意义。它是构建环渤海区域一体化交通体系的重要载体,对促进环渤海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形成,将发挥重大作用;对完善全国交通网络体系、对拓展环渤海地区的经济腹地、进一步加强东北、华北、华东地区经济贸易的合作,将发挥重要的功能。它联通

了第一亚欧大陆桥、第二亚欧大陆桥,贯通了我国珠三角地区、长三角地区、环渤海地区、东北地区以及俄罗斯远东地区,对推动东北亚地区商品贸易的交流以及东亚经济一体化都具有重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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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国际经济贸易论文范文二:谈关于我国对外贸易中的反倾销问题的分析

摘要:反倾销是一种贸易政策措施,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由于世贸组织对反倾销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使我国成为反倾销的严重受害国,对我国经济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本文试图探讨对我国进行反倾销的原因,并提出我国企业应对反倾销的具体对策。

关键词:反倾销;倾销;经营理念;价格承诺

一、反倾销问题的发展现状

反倾销是经常采用的一种主要的贸易保护手段。经济全球化与贸易保护主义原本是对立的,但发达国家在全球的经济主导地位和它扩张性的本质,决定了现在推行的经济全球化是发达国家意志的体现。发达国家利用经济全球化推行他们自己的经济制度,作为要求他国参加国际经济的准则,从而达到掠夺他国资源和财富的目的。同时,发达国家又利用制度上的优势,以合法的理由为借口,通过更加隐蔽的方式设置贸易障碍,以保护其本国的自身利益,从而达到保护自己的目的。因此,通过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发达国家既掠夺了他国又保护了自己。所以,对于国外的反倾销,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只是一种贸易保护的措施,而应将其同现行的新贸易保护主义联系在一起,认清其实质。反倾销是新贸易保护主义实行贸易保护的最高级工具之一,行之也最有效。它具有高度隐蔽性的特征,能够利用反不正当竞争的合法行为作掩护,实施贸易保护。

二、当前我国反倾销面临的形势

首先,进口产品冲击国内产业的趋势仍有进一步发展的可能。按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2003年我国关税总水平由2002年的12.7%降至约11.5%,其中工业品由11.7%降至约10.6%,农产品由18.5%降至约17.4%;在非关税措施方面,将取消部分商品的进口配额与许可证,提高进口配额增长率和非国营贸易配额量。因此,在世界市场供求失衡、技术进步等因素导致的国际市场产品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的情况下,进口产品冲击国内产业的趋势将进一步发展,我国进口宏观调控仍将面临较大的压力。

其次,世界范围内产业结构调整和转移给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带来了新的挑战。随着世界范围内产业结构调整和跨国公司重新调整全球生产布局,世界制造业向中国转移的步伐将明显加快。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利用外资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一些新的产业领域也将逐步向外资开放。但由于受到企业规模、专业化分工和技术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制约,短期内我国的国际分工格局中,仍将处于低附加值和低水平加工中心的地位,仍将保持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的出口产业结构,这必将诱发更多的国外反倾销调查。同时,美国、欧盟、日本等世贸成员根据我国在入世议定书中的有关承诺,还在纷纷制定针对我国的过渡性保障措施和非市场经济的反倾销法案,这使我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工作面临的国际法律环境更为复杂,必将对扩大我国的对外贸易构成新的威胁。

第三,遵循世贸组织规则对调查机关依法保护产业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标准。世贸组织的规则对各成员的政府行为具有强制性的约束作用。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案件的调查和裁决中,要求调查机关的每一项调查工作都必须依法进行。WTO相关协议对调查机关的具体调查程序、信息披露程序、裁定与公告程序、透明度和非歧视等多方面的问题都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这对我国调查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三、我国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对策

(一)充分发挥商会作用,加强政府宏观管理

我国外贸商会建设远远滞后于对外贸易的发展,一些本可以由行业协会来统筹管理的工作无法落实,造成了不良后果。一方面,商会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帮助下,管理好行业的经营秩序,防止企业之间出现低价竞销的行为,减少不必要的内耗,使企业能够通过分享市场份额,达到共同发展;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可以根据商会本身的特点,促进商会、商检、海关和企业的沟通合作,发挥商会的协调作用。对一些出口商品,只有商会核定符合行业协议价格的,海关才允许出口,这样就能有效地避免我国出口商品价格的混乱。这样一旦被提起反倾销诉讼,就可以随时提供于己有利的证据,为有力抗辩作准备,改变被动应诉的局面。同时,加强政府交涉和管理。首先,国家有关部门要对不应诉或应诉不力的企业给予严厉制裁,将反倾销应诉与出口管理结合起来,制定真正体现谁应诉、谁收益的具体措施。加强企业自律,倡导公平竞争,处罚低价出口,力求把反倾销诱因降至最低程度。其次,需要国家采取一些有力的措施,如规定出口定价,禁止低价出口,惩罚低价竞销者。还可以采取增加配额等优惠措施来鼓励优质产品的出口。尽快建立出口风险基金或反倾销应诉基金,有组织地开展反倾销应诉,终止国外的反倾销诉讼。

(二)转变企业经营观念,积极应诉

首先转变传统的经营观念。长期以来我国企业一直遵循创汇第一、利润第二的经营思想,但是随着外贸体制改革的深化,必须使外贸出口企业尽快建立和健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机制,使企业的经营目标转移到追求利润最大化上来。这样出口企业就能提高自律意识,着眼大局,考虑整个行业的利益,改变我国外贸中低价竞销、出口增量不增值的现状,为国家争得应得的利益。其次由于倾销指控一成立,其造成的损失不会只是某一家企业,而是整个行业、整个民族工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因此要想胜诉,每一个涉诉企业必须团结起来积极应诉。这是因为单个企业往往难以支付高额的调查费用;没有足够的经验和自信;难以详细了解国际反倾销法;缺少必要的技巧和谋略。

(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应诉反倾销案件

学会运用法律手段和国际通行规则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外经贸行业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需要,也是推进进出口市场多元化,整顿外贸经营秩序的需要。中国需要加速建立反倾销法律体系,以国际公认的反倾销法则来规范自己的竞争行为。这不仅是我国的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而且也是在国内市场进行反倾销执法的需要。这既可以保护国内企业的正当利益,又可以用来制约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反倾销的歧视。今后要加强对企业的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教育,加大对某些不良行为的制裁,进一步完善反倾销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应诉国外反倾销案件

(四)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实现出口市场多元化

一是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引导企业多出口高技术产品,走内涵式增长道路。鼓励优质产品出口,让企业看到生产优质产品的经济效益数倍于劣质品,优先出口优质产品,限制劣质品出口,改变传统的外贸绩效评价指标,由量向质转变,由总额向附加值转变等。二是在提高商品档次的同时,争创世界名牌。首先,利用先进的技术设备提高商品的内在质量。其次,要积极运用非价格手段如商标、包装、公关、广告策划等组合策略来参与市场竞争。此外,在确定准备新进入的国际市场前,要了解该市场的产业结构与商品特点,尽量使我国出口产品与当地产品呈互补关系,从而有效地避免反倾销引起的麻烦。

(五)加快高级专门人才培养,提高反倾销能力

由于我国缺乏应诉国外反倾销方面的高级人才,严重影响了我国企业反倾销的能力。反倾销应诉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它要求必须具备经济学、法学、会计会等方面的知识。也就是说,只有懂会计、懂经济、有法律实践和一定外语水平的律师才能胜任反倾销工作。而目前这恰恰是我国律师队伍的薄弱环节。因此,一方面,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名牌综合性大学、研究机构等各有关方面要重视综合人才的培养,给他们以机会参与反倾销工作,既可以在实践中运用所学的知识,又可以在实践中找出不足。另一方面,可以把一批长期从事反倾销工作的人才派到国外去学习,学习和掌握国外反倾销的一些法律法规、通行惯例、应诉技巧等方面的知识,提高我国反倾销的应诉能力。当前可以聘请熟悉反倾销应诉业务、工作经验丰富、认真负责的起诉国律师作为我方的诉讼人进行应诉。

(六)在适当情况下提出价格承诺,争取反倾销的主动

价格承诺也是反倾销应诉可争取到的一种结果,是反倾销被投诉者与反倾销当局之间达成的一项提价协议。被投诉者承诺按提价协议规定的价格出口,可以消除因倾销对进口国造成的损害或损害威胁。所以,这种方法也能对进口国的损害作出补救,因而进口国在一定场合下也愿意接受。

实践中,欧盟对价格承诺采用得较多,而美国采用得较少,但并非不能争取。过去,我国的出口企业与欧盟达成过一些价格承诺的协议,后因我国的一些企业未能很好地遵守而导致欧盟不再愿意对我国采用。因此,今后我国企业应提高自身的信誉,在适当的情况下还应积极争取价格承诺,以期把握主动。

所以反倾销最初只是以保护国内产业不会遭到破坏为目的的,并不普遍采用,只有当国外产品有意破坏本国市场和生产时,才能采取这种措施。从各国的实际立法中我们不难看出,反倾销措施随着立法的深入而得到进一步加强,现在已成为最大的贸易壁垒之一。尽管进口国提出反倾销的出发点是正当的,但是实际上反倾销与理论上预期的目标相距甚远:反倾销实际上没有起到保护竞争的作用,而是变成了限制竞争的手段;反倾销也并没有表现为公平竞争,反而本身产生出不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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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贸论文范文2

经济全球化不仅促进了形成人力资源的全球配置格局,而且对人才的整体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什么是国际化人才?虽然对国际化人才至今没有一个统一和固定的标准,但人们普遍认为,国际化人才的素质应该包括如下方面:

1.具有广阔的国际视野和创新意识。

国际视野包括对本行业、本领域国际上的整体格局、最近成果、前沿动态和发展趋势有着深入的了解;对国外主要的社会文化、民族习俗、价值标准和思维方式有相当认知;对世界发展的规律和潮流能够准确把握。同时,在迅速变化的时代,国际化人才还需要树立创新意识,提高灵活的应变能力。创新能力是各种能力的核心,也是现代社会对人才的基本要求。

2.通晓国际规则和管理。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我国加入WTO,按照国际规则和惯例办事成为我们参与国际竞争的必然选择。这就迫切要求国际化人才能够熟悉国际法、国际条约等国际规则。缺乏这些知识,要想在国际交往中做到平等互利、捍卫民族利益,只能是一句空话。

3.熟悉并热爱本国文化,具有较强的跨文化交流实践能力。

国际化人才首先应该本土化。只有根植于本土文化并与之融合,认同本土文化的核心信念,才会形成正确的工作价值观,在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中增强自身使命感和服务意识。在本土化的基础上还应对世界主要国家或民族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有较深刻的理解和把握。不同的文化传统和习俗决定了各个国家和地区人民的思维与行为方式的差异,要拥有较强的跨文化交流技巧和沟通能力,不仅需要掌握对方语言工具,还需要深入了解文化内涵。因此从这点上说,国际化人才不是简单的“语言化”也不是“洋化”,而在于其应具有深厚的本土文化底蕴,且能兼容并包,具备跨文化沟通合作能力。

4.具有较强的运用现代技术进行信息处理能力和终身学习的能力。

当今,信息正在迅速地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及学习方式。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要求国际化人才不仅要有获取信息的能力,而且要有处理信息、分析信息的能力。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和人类文化的不断发展,只有终身不断地学习,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职业、工作和社会变化的需要,因此终身学习的能力也是国际化人才的必备素质。

二、我国对外经贸人才的现状

国际化人才在外经贸领域的具体表征是必须熟悉国情,具有良好的外语水平、丰富的专业知识;熟悉WTO及国际经贸活动的基本规则,了解国际经济法律的基本知识;掌握国际经贸基本技能,能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具备一定的国际跨文化沟通能力等综合素质,同时,也需要长期、系统的学习和实战练习,熟练掌握实际操作业务和流程。

中国加入WTO为进出口贸易带来绝好的机会,这已从入世后中国对外贸易总额快速攀升和世界位次不断跃升得到了充分证明。但我国也凸显出很多问题,尤其是人才短缺已经成为我国对外贸易与投资进一步发展的掣肘短板。根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的有关数据显示,中国外贸专业人才的供需严重失衡,目前,中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达7000多万人,其中中外商投资企业直接从业人员2300多万人,占1/3。数据显示,外贸专业人才缺口在2010年内将达百万。保守估计,即使仍按照目前的发展速度,在2010年内,国内拥有外贸进出口权的企业数量也将达到40万家,仅按每家新增企业需要10名外贸专才计算,就需要80万人,此为需求方面的情况。再看供给方面,目前我国国际贸易人才主要还是由高等院校培养。现在全国高校经济类毕业生每年有13万人左右,即使他们全部从事外贸工作,2010年内也只有26万人左右。即使加上社会力量培养和其他行业人才转岗,估计外贸人才的缺口仍有100—200万人。更何况我国只有370多所高校开设了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所培养的国际贸易专业毕业生每年只有几万人,与百万的需求相去甚远。这类优秀的经贸高级专才在人才市场上往往是有市无价,需求缺口亟待弥合。这种供需失衡的状况为国际经贸人才的培养工作创造了有利的机遇,但同时也提出了高度挑战。

三、关于高等院校培养国际经贸人才的思考

高等院校的国际贸易专业作为培养我国外经贸国际化人才的主力战线,近年来随着我国外贸的迅猛发展进入了一个飞速扩张的时期,培养出一大批专业人才,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同时我们还要看到人才素质表现单一、实践应用能力较弱等问题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专业高校毕业生的通病。这些问题亟待解决,以尽快适应市场对外经贸国际化人才的切实要求。

1.高等院校国际经贸人才培养的困境。

(1)高校国际贸易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趋同”化。近些年来,国际贸易专业已成为我国大专院校的热门专业之一。2004年全国有370多所本科院校开设了国际贸易专业,并且是28个财经、工商管理类本科专业中招生学校和招生人数最多的专业之一,但这370多所高校在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和培养目标等方面都存在“趋同”现象,缺乏人才培养的特色和层次性,严重缺乏针对新时期主流用人单位和主导进出口产品特点的应用型国际贸易人才的培养。只有极个别高校有针对性地培养特定行业的国际贸易人才,如东华大学(原中国纺织大学)在国际贸易专业开设了纺织商品学课程等,有针对性地培养纺织出口行业的国际贸易人才。

(2)高校国际贸易专业的实践教学不力。我国高校国际贸易专业的教学普遍存在重课堂教学轻实践教学、重理论轻应用的问题。各高校虽然在教学计划中安排了毕业实习,但大多数高校无稳定的实习基地,无足够的实习经费安排,无严格规范的毕业实习考核办法,从而使国际贸易专业的毕业实习流于形式。部分高校虽然建立了国际贸易的模拟实训实验室,但因缺乏既精通国际贸易知识又熟悉进出口业务操作的教师,模拟实训的效果不佳,导致国际贸易专业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不强,难以适应新时期主流用人单位对外贸人才的要求。

(3)国际贸易专业毕业生跨语言文化交流能力偏弱,难以应对复杂的国际经贸环境。除了少数综合型重点高校的国际贸易专业外,许多高校国际贸易专业毕业生的外语交流能力还停留在简单阅读阶段,“聋子外语”、“哑巴外语”的情况仍十分普遍。

2.对策思考。

(1)丰富高等院校国际贸易人才培养的层次,着力解决“趋同化”问题。我国教育主管部门要根据新时期国际贸易人才的需求变化,对不同层次高校(综合性重点高校、一般本科和高职高专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进行准确定位,综合型重点高校要侧重培养研究型、创新性和复合型高级人才,诸如国际贸易理论,国际贸易政策、法规,WTO规则等方面的研究型、创新型人才;维护公平贸易、实施贸易救济、跨国投资经营等方面的复合型人才。一般本科和高职高专院校主要培养针对不同进出口行业、不同工作岗位的应用型人才,适应新时期主流用人单位对国际贸易人才的需求。

(2)强化高校国际贸易专业的实践教学,提高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高校国际贸易专业应以培养新时期合格的复合型应用人才为重点,以基本知识传授为基础,以实际应用能力培养为中心,以满足社会对国际贸易人才的需求为目标,切实改善重理论轻应用、重课堂教学轻实践教学的状况。高校要把课堂的基本知识传授、实验室仿真实训和企业全真实训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仿真和全真实训的实践教学功能和效率。同时国家要在政策上引导、在财力上扶植高校和企业共建全真实训基地。

(3)积极开展双语教学,提高学生的外语交流能力。国际贸易的专业课程教学应营造全外语授课环境或积极引入双语教学,帮助学生跨越听力关、开口关、交流关,培养学生的外语交流能力。与国外高校互派交流教师和聘请外籍专业课教师,并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外文演讲、外文辩论、外文阅读与随笔等系列外语实践活动,这样才能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学生真正进入一个外语学习环境,真正提高外语交流能力。在专业外语提高方面,可以和实践教学结合起来进行,通过实验室模拟与企业实训,使学生在外语交流的环境下完成国际贸易的实际业务和操作流程,从而具备较高的外语交流和沟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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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朱文伟.国际贸易人才之现状与培养.国际人才交流[J].2007.8.

国际经贸论文范文3

关键词:国际经贸,争端解决,WTO

国际经济贸易中会产生争端,解决这些争端的办法也就应运而生。国际经贸争端作为国际争端的一种基本形式,一直在国际关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1948年成立的关贸总协定,为解决这些争端提供了一个场所和一系列规则,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而世贸组织,作为关贸总协定的继受者,通过引进“否定协商一致”原则、自动程序、交叉报复,建立统一的争端解决程序、设立上诉程序等有效措施,对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进行了完善。

但是,这并非意味着国际经贸争端的解决难题就此迎刃而解。在复杂的现实情况中,仅仅依靠WTO争端解决机制是无法圆满解决问题的。因此,探究WTO背景下的国际经贸争端解决之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当今国际经贸争端的新趋势

当今世界,国家间经济交往日益频繁,无论是发达国家,抑或是发展中国家,其经济发展与整个世界经济密切相关。其间所发生的磨檫近几年来,呈现出以下新趋势。

(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保护主义使国际经贸争端的激烈程度有所提高

从贸易争端发展的一般规律来看,一国与他国的联系越多,发生贸易争端的可能性就越大。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意味着各国经济联系更加紧密,国内经济受国际经济影响越来越大,与他国发生利益冲突的可能性就越大。同时,由于近年来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经济一直不景气,其国内经济增长减缓甚至陷入衰退,出现严重的开工不足,失业率不断攀升,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出于这样的考虑,各国对进口贸易的状况更加关注。贸易争端的激烈程度有加强的趋势。

(二)争端领域有所扩大

在工业化发展时期,国际贸易争端主要表现在纺织品、汽车、家电等货物贸易领域;而在信息化发展时期,国际贸易争端主要表现在半导体、电讯、IT等高新技术产业。众所周知,产业结构和贸易结构是能否发生贸易争端的决定因素。而产业结构的升级,促使服务贸易增长速度快于货物贸易。这必将导致国际贸易争端有货物贸易领域扩展到服务贸易领域。

各国就限制服务业开放的冲突将成为今后国际贸易争端的一个新的焦点。

(三)反倾销、保障措施以及新型措施的广泛使用

WTO规则中,允许其成员方在一定条件下实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进行产业保护。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是WTO规则所允许的维护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而保障措施则是允许缔约方在达到贸易自由化过程中,可以兼顾各自国家眼前的或急迫的局部利益,在二者发生矛盾与冲突时,可以暂时放弃规则,进行自我调整。

自1947年起,国际社会各成员以GATT/WTO机制为依托和支柱,力图通过互惠互利的安排,各自大幅度削减关税及其他贸易壁垒,逐步建立起健全的多边贸易体制,以促进全球范围内的贸易自由化,实现共同的经济繁荣。这是国际社会各成员协力追求的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1]但是,在追求实现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同时,各成员却仍然有自己的局部利益和眼前利益。这就难免引起种种新的矛盾与冲突。归根结蒂,就是各成员在经济上的限制与反限制。[2]理论上,合理运用上述措施,是不会对他国经济造成严重侵害的。但是,某些WTO成员为了自身局部的和眼前的利益,不惜背弃自己作出的承诺和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凭借自己的经济实力,利用规则,以公平贸易为借口,频频无端发起反倾销和实施保障措施。这方面最为突出的例子,莫过于2002年3月至2003年12月间美国依据其本国贸易法“201条款”采取针对外来钢铁进口产品的“保障措施”。

同时,技术壁垒花样不断翻新。技术壁垒作为一种外源性的贸易限制措施,正成为越来越多的国家频繁限制产品进口,保护本国产业的武器。就我国而言,以提高检疫标准、增加检测项目、繁琐通关程序为手段的技术壁垒对我国外贸发展的约束日趋严重。此外,通过技术标准、卫生标准、知识产权、计量单位、电子数据交换等手段设置技术壁垒,也有愈发普遍的趋势。

二、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质疑

在目前的经济大环境下,国际经贸争端的解决的确是一个难题。而由于世贸组织在机制构建上的先进性,到WTO争端解决机构去,成为了许多国家解决争端的首选。但是,任何一个法律制度都不仅仅是纸面上的条文,而必须通过一定的机制得以实现。[3]笔者认为,在WTO背景下,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否可以圆满解决国际经贸争端,还值得细细拷问。

(一)争端解决机制概况分析

世贸组织设立的争端解决机构(DSB),隶属于部长会议。DSB有权“设立专家组,采纳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监督裁决和建议的执行,以及授权暂停适用有关协定项下的关税减让和其他义务”。[4]尤为重要的是,DSB彻底改变了GATT实行的“协商一致”程序,代之以“反向协商一致”(negativeconsensus)的决策原则,即“一致反对,才能否决”。

可见,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与GATT原有机制相比,强硬、高效了许多。同时,这种机制倘若能够正常地进行运作,对于国际经贸争端中的当事方,尤其是经济实力强大的当事方,将是一种较为有力的约束。以往,经济实力强大的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往往“仗势欺人”,实行霸权主义,造成对弱小国家贸易的极大损害;而出现WTO争端机制之后,即使是美国这样的超级贸易大国,在DSB的裁断面前,也难以凭借其经济强势,借助过去的“协商一致”原则,随心所欲地逃避任何制裁。WTO规则的强硬甚至使世界头号强国——美国都感觉到有些吃不消。是否接受WTO体制,尤其是其中不可分割的争端解决机制,曾经引发了美国国会内议员的激烈争论,并经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媒体炒作,形成全国性的论战,著名学者杰克逊教授称之为“1994年大辩论”(theGreat1994SovereigntyDebate)。[5]

有人势必会说,“既然WTO争端解决机制有如此重要的进步,那么国际经贸争端就大可以从容地提交DSB解决了。”这是一种典型的对WTO规则的崇拜,抑或说是迷信!在纷繁复杂的国际经济交往环境中,坦率的讲,笔者认为:没有所谓的“放之四海皆准”的解决途径。不同的客观条件,需要不同的解决途径。两个WTO成员发生了贸易争端,在组织规则框架内进行解决固然不失为一可行之道,但未必就是争端解决的最优选择。

(二)实证分析——“欧美301条款争端案”[6]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让我们就“欧美301条款争端案”的现实情况,对WTO争端解决机制作进一步探究吧。

1998年11月25日,作为对美国动用“301条款”单方宣布即将对欧共体采取报复制裁措施的回应,欧共体向DSB提出要求与美国磋商,以解决《美国贸易法》中的“301条款”问题。随后,又在1999年1月26日要求正式成立专家组,审理此案。欧共体的这一举动,把“美欧香蕉案”中气势汹汹的原告——美国推上了新案的被告席。

众所周知,“301条款”是美国贸易代表[7]用以威胁和压服外国政府贸易对手的重要手段,充分体现了美国在国际贸易领域的经济霸权。其核心内容是:如果美国贸易代表单方认为外国的某项立法或政策“不公平”、“不公正”或“不合理”,损害或限制了美国的商业利益,则有权径自依照美国贸易法“301条款”规定的职权和程序,采取各种单边性、强制性的报复措施,以迫使对方妥协,消除对美国商业造成的损害或限制,或者提供美国官方认可的赔偿。[8]它的主旨在于保证美国产品能够长驱直入和充分占领其他国家的国内市场。

因此,许多吃过“301条款”苦头的国家,在这一案件中,由欧共体牵头,一呼多应:巴西、加拿大、喀麦隆、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古巴、多米尼加、厄瓜多尔、中国香港、印度、以色列、牙买加、日本、韩国、以及泰国,先后纷纷要求以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身份,参与本案的磋商谈判和专家组的审理程序。从双方实力对比上看,几可称为“旗鼓相当”。这种局面,在世界贸易发展史上,是十分罕见的。

本案专家组在1999年3月31日组建成立,经约九个月的审理,于1999年12月22日签发了审结报告书,并呈交DSB审批。其核心结论是:

专家组基本上赞同和接受了欧共体对美国“301条款”的指控,批驳和拒绝了美国作出的抗辩。但是,专家组又认为,仅凭初步证据,还不足以最终确认美国已经背弃了《WTO协定》的国际义务,还应当综合考察美国国内的“体制因素和行政因素”(institutionalandadministrativeelements),[9]才能作出全面的认定。可以说,在这一点上,专家组完全赞同和接受美国代表根据SAA提出的抗辩,驳回了欧共体代表提出的指控。最终认定欧共体指控的《美国贸易法》“301条款”各点,并不违反WTO体制中DSU以及GATT1994的有关规定。

从专家组结论中,可以看出:专家组不但没有切实遵照DSU第11条规定的职能和职责,认真审查美国“301条款”;反而把实际上只是一纸空文、内容自相矛盾、毫无法律强制约束力的SAA,美化为美国的“承诺和保证”,并鼓吹“可予以信赖”。这份报告旨在两大集团之间,双方讨好,左右逢源;对美国“301条款”采取“小骂大帮忙”的手法,曲为辩解,加以袒护宽纵。漏洞和疑窦甚多,留下隐患不小。[10]

这份审结报告讨好了双方,至少给双方都保全了面子。报告在政治上是很圆滑的,但其法律根基的某些方面,却是破绽百出。其所具有的政策方针性含义,令人对WTO争端解决机制产生了严重的关切和忧虑。试问,以上述报告的形式,来解决存在的争端,除了让各方从心理上得到一点安慰,能够稍稍精神胜利一下外,似乎对问题的实际解决能起到实质性的帮助吗?

正如杰克逊教授于1994年3月23日以美国“对外贸易代表公署”总顾问的身份,出席参议院财政委员会公听会时所做的解释所言:“关于WTO体制的销案国及其对美国法律的各种影响作用,存在着某些思想混乱。几乎可以肯定,就象美国国会处理最近几项贸易协定的情况一样,WTO和乌拉圭回合订立的各项条约并不会自行贯彻在美国法律之中,因此,它们不能自动地变成美国法律的一部分。同理,WTO专家小组争端解决程序作出的结论也不能自动地变成美国法律的一部分。相反,通常是经过美国国会正式立法,美国才必须履行各种国际义务或执行专家组报告书作出的结论。一旦美国认为问题十分重要,以致明知自己的某种行为可能不符合自己承担的国际义务,却仍然有意地违背有关的国际性规范准则,那么,根据美国的宪法体制,美国政府仍然享有如此行事的权力。这种权力能够成为事态发生严重错误时的重要抑制力量。”[11]这种言论体现了美国式的信念,即参加WTO这一全球性多边体制之后,美国仍然有权不受多边主义的约束,仍然有权继续推行其单边主义的政策和法律。这是美国参加WTO之后,之所以不断地用美国的单边主义阻挠、冲击和破坏WTO多边主义,其最主要的思想理论根源!在美国单边主义与WTO多边主义交锋中,胜利往往属于美国,因为实力强大、滥用规则、推行单边主义的美国不用为之前的行为付出任何代价。WTO争端解决机制在“欧美301争端案”中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它的软弱无能。WTO所倡导的多边体制,在面对强大的美国,如此无奈,实为一重大失败。

三、解决之道

通过对“欧美301条款争端案”的简单回顾,我们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有了更为深刻的了解。能够清醒地意识到:在WTO背景下,光依靠WTO争端解决机制来处理国际经贸争端尚不足以达到机制设想的效果,机制实际运作存在困难。但是,我们也不能抹杀其作出的巨大成绩。不得不承认,WTO争端解决机制是现有争端解决手段中最为重要的一种。至于国际经贸争端解决之道,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

(一)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WTO争端解决机制由于其高效率和公正(在处理极个别案件时有待考量),赢得了广大成员方的信任。有数据显示,自WTO成立的十年以来,已经受理了超过300件贸易争端,涉及好几十个国家和地区,而GATT在长达48年时间里却只承接了300多件。

客观地说,上述机制在处理大多数贸易争端时,能够凭借机制较GATT争端解决机制强硬的特性,来保证裁决的公正性,并及时得以执行。只有在极少数案件中,专家组才会出于对种种案外因素的考虑,作出不那么令人信服的结论。但是,总体来讲,WTO争端解决机制在争端解决中发挥的正面作用远远大于负面效应。不失为争端解决中的重要手段。所以,作为WTO成员,我们在应对争端过程中,应当积极地利用这一机制,与对手作周旋,利用规则允许的各种条件,为我国国内经济健康、有序、高效发展赢取宝贵的缓冲时间,达到我们加入WTO所期望的目的。

(二)积极参与制定国际经济规则

在WTO争端解决机制建立之初,体现了美国等大国的选择。发达国家作为规则的主要制定者,必然使规则反映其利益和要求。但是,随着大量发展中国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力量对比就会发生相互制衡作用,规则不会再过于偏向某一方,最终使规则趋向合理,能够反映不同主体的要求。目前,许多欠发达成员已经从消极接受规则发展到积极参与规则制定,使新规则尽可能反映自己的利益。国际法发展潮流呈现出由权力导向转为规则导向的趋势。

我们切不可因为前途坎坷,就放弃自己制定规则的权利和信念。“日本酒税案”中上诉机构就明确指出:“《WTO协定》是一个国际条约,其实质相当于一个国际合同。达成这些协定条款本身表明,WTO成员是在行使国家,追求各自国家利益的基础上达成的协定。为获得作为一个WTO成员可以获得的利益,作为交换,各成员同意根据《WTO协定》的承诺来行使其国家”。即阐明了条约约定至上的原则,不去考虑条约约定本身以及约定实施结果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如果我们不去积极制定规则,只是一味接受,必定会在许多问题上受人摆布,丧失自。

同时,我们也要在其他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中,争取话语权,介入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切实提高我国的国际形象。

在WTO背景下,我们提出要重视规则的作用,就意味着任何成员在履行义务时将不会有过去那么多灵活性;在WTO体制下出现的任何争端,其首选的解决方式,是法律而不是政治和外交。

(三)其他手段

毋庸置疑,经济,从来都不是,也不可能是单纯的经济问题。经济作为一切利益的根本,决定了它必然与政治、文化等种种问题相互纠缠。历史上,解决经济利益最常用的手段是政治,尤其是武力政治。其结果往往极大地破坏经济,为任何一方所不愿。毕竟,无产者失去的,只能是锁链。GATT乃至WTO的出现,就是期望通过法律体制和平解决国际经济争端。但这不是说,政治、外交等其他手段就可以弃之不用,束之高阁了。

现实争端中,存在着一些用法律手段难以解决的特殊情况。在案件看似简单的法律现象的背后,隐藏着深层次的政治、文化背景。在这种情形下,缺乏必要的政治、外交手段,是不可能达到解决争端之目的的。当然,这类手段仅仅作为辅助之用。争端解决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仍然是法律。

现实的问题是:对法律、政治、外交等手段的利用,是否能够形成一个行之有效的机制,用以解决国际经贸争端呢?这一问题还有待广大学者进一步思考。

参考文献:

[1]参见《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小序;《马拉咯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小序。

[2]陈安。美国单边主义对抗WTO多变主义的第三回合[J].中国法学,2004,(2):156.

[3]彭冰。现行公司资本制度的实现机制研究[A].吴志攀。金融法路径[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96.

[4]《谅解书》第2条第1款。

[5]Seesupra,J.Jackson,SovereigntyDebate,p.169-170.

[6]SeeReportofthePanel,UnitedStates–Sections301–310oftheTradeActof1974(hereinafter“ROP”/DS152),WT/DS152/R,22December,1999,

[7]UnitedStatesTradeRepresentative,又译“美国贸易谈判代表”,简称USTR,由美国总统任命,参议院确认,具特命全权大使衔,原主司美国对外贸易谈判,1974年以后设公署于华盛顿,成为美国政府的常设机构,职权不断扩大;参与美国政府对外贸易决策;就对外贸易问题向联邦政府其他机构、部门政策指南;代表美国政府主持或参加各种对外贸易谈判;接受美商投诉,保障美商对外贸易权益;执行“301条款”,对外国政府贸易对手发起“侵权”、“违约”调查,决定采取包袱行动或制裁措施等。

[8]杨国华。美国贸易法“301条款”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36-57.

[9]主要指1994年9月美国总统提交美国国会的《政府行政声明》(StatementofAdministrativeAction,简称SAA)。

国际经贸论文范文4

[关键词]保险经纪人国际贸易法律性质人

在国际贸易的保险环节中,保险经纪人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国际贸易的70%以上的保险业务都是经过保险经纪人完成的,他解决了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难题,确保了运输途中货物的安全。然而,对国际贸易保险经纪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他是保险人的人还是投保人的人,目前学界仍存在争议。本文将在传统理论的基础上,对国际贸易保险经纪人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以达到为国际贸易实践提供理论参考之效。

一、传统的的一般理论

传统的理论以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为代表。

1.大陆法系的理论

大陆法系的立法理论建立在德国学者拉邦德1886年发表的《权授予及其基础关系的区别》一文中提出的“区别论”的基础之上,它把委任和严格区别开来,其中委任指本人(委托人)与人之间的内部关系,指人和本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外部关系。的内外部关系是有联系的,其内部关系是外部关系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前提,而外部关系则是内部关系的目的和归宿。的内部关系属于各国合同法或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外部关系则属于法调整的范围。

依人是以被人的名义还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大陆法系将分为直接和间接两类。如果人以被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则为直接。如果人受被人的委托,为了被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约,则为间接。在直接的情况下,人对第三人不承担个人责任,此项责任由被人承担。但在间接的情况下,由于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尽管该合同的签订完全是为了被人的利益,人也应对此承担个人责任,而被人并不承担责任,除非人将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被人。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性质的认定上,大陆法系着重事物的外部趋向,特别重视人以谁的名义与第三人交易。

2.普通法系的理论

普通法系的理论以本人与人的等同论为基础,该理论把本人与人的等同论作为的理论基础。等同论可以用“通过他人去做的行为视同自己亲自做的一样”的短语来表述。它的主要意思是指人的行为应视为本人亲自所为,对关系不作内外部关系之区分,作为本人的人的行为应在本人的授权范围之内。

按照对本人的披露程度,普通法把分为公开本人的和不公开本人的。而公开本人的又分为:表明本人姓名的显名和只表明代表本人却不指明本人姓名的隐名。显名中,人不仅向第三人公开本人的存在,而且公开本人的姓名。此时,人既不享有合同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义务和责任,所引起的合同责任由被人承担。隐名是指人仅向第三人公开本人的存在,却不公开本人姓名的。英国法认为,隐名中的合同责任应由本人承担,只要人的行为在授权范围内,本人就可直接取得合同权利与义务。美国《法重述》则认为,除非人与第三人另有约定,人对其订立的合同承担责任,即使披露了本人身份之后也如此。但是,若人缔约时未获得本人授权,但本人事后行使了追认权,则由本人承担合同责任。不公开本人的是指享有实际权的人与第三人缔约时,既未表明本人的存在,也未披露本人的姓名,而是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这种和大陆法系中的间接相似,但在责任归属上比大陆法系更为灵活。普通法认为,虽然人未公开本人而以自己的名义行事,但他毕竟是为了本人的利益、在本人授权范围内行为,故本人自然应当加入到该合同关系中去即行使其介入权,而一旦行使了介入权,本人就应当向第三人承担责任;另外,如果第三人发现了本人的存在,则第三人享有请求权,他可以选择向本人或人主张权利。

由此看来,在性质的认定上,普通法系不关心第三人与谁订立合同,而更关注人是否为本人的利益而行为;不关心人以谁的名义签订合同,更关注谁应当承担责任。

二、国际贸易中的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制度是在英国发展成熟起来的,在国际保险市场上,英国是典型的使用保险经纪人进行保险营销的国家。有据可查的保险经纪人出现于1575年,由于当时海上贸易的风险很大,海上事故经常发生,在伦敦保险市场上,没有一个承保人敢于承担一次航行的全部风险,他们每个人只能承担保险金额的一部分,这就需要由丰富保险专业知识和了解市场行情的人作为中介,将超出单独承保人能力的部分承保危险和保额在其他承保人之间予以分摊。这种有丰富的保险专业知识,深谙航海风险,一般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依靠撮合保险作为职业和生活收入来源的人,就是早期的保险经纪人。目前在发达国家成熟的保险市场上,由保险经纪人承揽的保险业务占70%以上,委托经纪人办理保险业务已成为国际惯例。

在国际贸易中,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保险经纪人首先应当将有关保险事项的信息如实告知投保人,并依其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按照投保人的需要为投保人确定适当的险别、数量、承保人及投保方案,促使保险合同订立。其次,保险经纪人应审查保险合同的内容,告知投保人应当注意的事项。最后,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经纪人应协助投保人向保险人索赔。保险经纪人在接受委托履行其义务的同时,有向保险人要求支付佣金的权利;一旦完成投保手续后,不管被保险人是否已向保险经纪人交付保费,保险经纪人必须向保险人交付保费;在被保险人向保险经纪人交付保费前,保险经纪人对保单享有留置权。另外,在保险经纪业务中,保险经纪人违反委托协议而给投保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三、国际贸易保险经纪人的法律性质分析

在国际贸易中,进口方或出口方在投保货物运输风险时,一般不能直接与保险人签订合同,而必须经过保险经纪人代为办理,这是保险行业的惯例。但是,保险经纪人到底是谁的人,对此学界尚有争议。

有学者认为,保险经纪人是保险人的人,其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契约形成过程出发代表保险人行为。有学者认为,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人,他接受投保人的委托,代表投保人和保险人签订合同。这一观点是目前我国学界的主流观点。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笔者认为,把保险经纪人定性为保险人的人比较妥切。根据大陆法和普通法制度的一般理论,是人在权限范围内以被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其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人,被人要向人支付一定的报酬。在保险业务中,保险经纪人虽然代表投保人以投保人的名义向保险人投保,在出现保险事故时也有义务协助投保人向保险人索赔,但是,他不仅不能向投保人收取任何报酬和佣金,而且负有向投保人如实告知保险信息,确定适当的险别、数量及投保方案,促使保险合同订立,审查保险合同内容,告知应当注意的事项等责任。在出现保险事故时,保险经纪人虽然有义务协助投保人向保险人索赔,但那只是为了促使合同订立,赔偿责任仍属于保险人,从行为性质和整个保险过程来看,保险经纪人更应该是保险人的人。根据各个国家的法律规定来看,保险经纪人应当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组织,这也是保险经纪人越权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和保险人选择其为人的前提。保险经纪人之所以能代表投保人替保险人投保,首先是基于保险人对他的授权,在授权范围内,他实际上是代表了保险人的利益,他向投保人所为的一切授权内的行为实际上都是为了保险人能够得到更多的保险合约,在出现保险事故时最终承担责任的仍然是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只就其行为向保险人收取一定的佣金,这正符合的特征。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保险经纪人在国际贸易活动中是不可缺少的,其法律性质在学界始终存在着争议,然而,对保险经纪人的性质如何认定,直接影响着国际贸易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影响着国际贸易活动的顺利开展。笔者认为,保险经纪人的性质是不言而喻的,他并不是双方人,而是保险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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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施米托夫[英]著,赵秀文译:国际贸易法文选[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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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创立于美国,为确保经济民主性以及公平自由性,反对经济专职以及限制性竞争的一类有效经济宪法。当前,国际领域中较多国家均设置了反垄断法,虽不同国家执法体制包含区别,然而大多数均表现为三个共同方面。即杜绝限制性协议,严谨随意混乱应用支配地位优势的行为,管控集中以及购并。实施反垄断法对于保护良性竞争极为有利,可确保市场竞争的良好持续性,维护正常秩序。由发达地区国家反垄断法立法实践不难看出,其已成为国际经济贸易发展中有效保护国内市场的核心方式。只有营造正常规范的市场秩序方能确保国内市场经济发展的健康繁荣。由垄断导致的不当竞争,会对广大消费者自身合法权益形成严重损害,同时会对市场的正常发展秩序形成负面影响。通过反垄断法可对该类行为实施有效的管制,并可预防跨国企业非法垄断的野心,确保市场发展的正常秩序以及有序规范的竞争环境。反垄断法可良好的抑制外国企业商品在我国本土市场中形成的垄断竞争,对于跨国企业从事的经营贸易活动将形成进一步的规范与制约。实施反垄断法利用市场份额的有关标准明确商品在本国经济市场之中的支配地位。倘若企业通过支配地位从事限制竞争,也就触犯了反垄断制度。针对随意乱用支配地位对市场竞争形成限制的做法应进行管制,进而确保国内市场的稳定繁荣,保护消费者核心权益。

二、国际经济贸易中反垄断法核心作用

当前,经济全球化发展背景以及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信息化经济的快速发展,令跨国企业面临了越发激烈的竞争,一旦一个企业在一个方向上投资获得成功,则他类企业会争先恐后的抢占市场,赢取利润。为有效的获取优势,跨国企业集团会通过更多样丰富的手段应对,例如跨国兼并。2008年,跨国企业合并便占据了总体成交量的约百分之三十。倘若跨国企业通过直接投资进驻到本土市场中,对其原本市场竞争秩序形成了破坏影响,便需要反垄断法进行必要的干预。国际交往过程中,基于知识产权形成的垄断则属于一个反垄断法的例外,然而如果随意应用垄断特权,仍旧需要接受反垄断法的制裁。

当前经济环境下,开展的国际经济贸易活动更加多样,频率更加快速,实施反垄断法在确保国家内部经济利益的基础上,也会在国际经济贸易进程中产生重要作用。具体体现在,国际经济贸易包含较多的私人经济发展主体的限制竞争事项,例如进行销售市场的分割,随意使用市场支配优势地位,进而对国家本土市场的发展竞争秩序将形成不良影响。不同国家由维护自我经济利益的视角入手,通过反垄断法可针对私人之中的限制竞争事项做合理的调节,进而降低并规范整体领域中的垄断行为。还可有效的确保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公平良性竞争以及自由发展。例如,2004年对微软公司捆绑销售软件视窗系统的经营行为,欧盟委员会最终裁定为垄断行为,对其实施反垄断制裁,该有效措施对确保国际市场领域之中的公平合理竞争发挥了重要意义。

另外,国际经济贸易发展进程中,某一类活动通常涉及到较多国家地区的利益。有关国家为了确保自身的利益会采用反垄断法,做好限制竞争的有效管制。同样的,对方国家如果由自身利益入手,则会形成截然相反的结论。对相同行为事项积极的支持并鼓励。例如,国际贸易市场中,出口方为了获取较高利润效益,会提升出口产品价格,该类行为令商品价格大大增加,会令出口方赢得更多经济利益,因而势必出口国给予极大的鼓励以及支持。相应的,该类行为却对进口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形成了损害,对进口国家来讲,则为反竞争行为。该类经济关系模式下,不同国家出于对本土经济发展、政治文化建设的思考,则会编制差异化的反垄断法。国际贸易中应用不一致的经济标准,会令其欠缺可靠稳定的法律机制保障,进而在违规以及合理规范间无法清晰的划分界限,较易令国际竞争发展关系陷入混乱的局面,还有可能引发违法事件,对国际贸易的有序规范运行形成了负面影响。

再者,国家制定的反垄断法应用范畴不应局限在内部企业呈现的反竞争行为,针对外国企业也应做好制约管理,探寻反垄断法更大的规范性,令国内以及国外企业置于公平的法律地位之上,进而良好的维护自身利益。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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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知识经济的出现必将对国际贸易产生多方面的影响。本文分析了这些影响,并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一些对策。 论文关键词: 知识经济 国际贸易 特征 影响 对策 一、知识经济的概述 新世纪是知识经济迅猛发展和快速推进的世纪,全球将全面进入知识经济时代,国际贸易更具有时代的特征。“知识经济”是相对于传统的“农业经济”、“工业经济”而出现的一种新型且极具活力的经济形态。按照经合组织的界定,知识经济是指建立在知识的生产、分配和消费之上的一种新型经济。其内容主要是: (1)在资源配置上以人力资本和知识资产为首要因素,对自然资源进行科学、合理、集约和高效的配置,运用知识和智力开发丰富的自然资源来创造财富。 (2)以知识高度密集的高新技术产业为首要支柱产业。 (3)消费以高新技术产品和信息化的新知识为主要内容。知识经济有不同于工业经济的新特征,这就是投入无形化、决策知识化、发展可持续化,以及经营全球化。可见,知识经济的本质就是知识与经济的高度融合、相互渗透和互相促进,是知识经济化与经济知识化的高度统一。 二、知识经济的特征 1.经济发展可持续化。知识经济是人与自然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它产生在多种自然资源近乎耗竭、环境危机日益加剧的时代。它把科学与技术融为一体, 反映了人类对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科学的全面的认识。因此, 知识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是科学、合理、综合、高效地利用现有资源, 同时开发尚未利用的自然资源来取代已近耗竭的稀缺自然资源。 2.资产投人无形化。知识经济是以无形资产投人为主的经济。它依靠知识、智力, 无形资产的投资起决定性作用。当然知识经济也需要资金投人, 对于高技术产业甚至需要风险资金投人。但是如果没有更多的信息、知识、智力的投人, 它就不是高技术产业。无形资产的升值也将带来社会价值观的变化。如拥有更多知识的人将获得更高的报酬, 知识强国的观念将深入人心。 3.经济决策知识化。知识经济是以知识决策为导向的经济。经济的决策和管理必须知识化, 科学决策与宏观调控作用在知识经济中有日渐增强的趋势。 三、知识经济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技术、专利、创意等软件产品成为重要的产品形式,知识消费成为社会的主导消费;知识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对知识的占有程度成为分配的主要依据,具有知识的、创造性的劳动者成为社会的主要就业者;高科技产业将成为知识经济时代的支柱产业;创新是知识经济的灵魂。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必然对国际贸易产生巨大的影响。 1.对国际贸易的商品结构的影响。在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贸易将成为国际贸易的主要内容。它包括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成为经济发展最重要的直接资源,因此,以知识产品为交易对象的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将不断发展,日趋专业化、规模化,进而跨越国界走向世界市场,最终成为国际贸易的主要内容。 2.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将使世界贸易自由化进程加快。在知识经济时代,由于高技术突破了速度和重量的概念,经济活动的流动性加快,货物、劳务、资本和技术等在全球范围内的流动更加容易,其规模不断扩大。区域经济组织、跨国公司大量涌现,个人电脑、各种现代通讯手段及互联网迅速扩及全球,把各国各地区越来越密切地联系在一起,各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互相依赖关系大大加强,任何国家都免不了受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的事件和变动的影响,特别是随着关税壁垒的取消,国内外市场融为一体,已无内外贸之分,市场竞争已成为世界性竞争。这些都大大加快了全球范围内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进程。区域集团化的飞速发展是贸易自由化趋势的一个表现。新世纪初期,世界各地区组织区域性经济贸易集团的趋势进一步加强, 并纷纷把贸易自由化的目标定在20年之内。到2005年美洲的自由贸易区将建立;欧洲联盟21世纪20年代将实行完全的统一;亚太经合组织制订了2020年前实现投资和贸易自由化的长期目标。除这三个地域组织的进展外,各大洲的区域性的经济贸易合作组织将进一步加强在贸易上的合作。在21世纪初期20年,世界上将实现所有国家都参加了属于各自的区域性集团,世界进入了经济上广泛的聚合和经济联盟时代。当然在区域化的浪潮同时,大国的争夺主导权的争斗将加剧。 3.知识经济对贸易方式的影响。知识经济时代,国际贸易方式将从传统方式逐步向网络贸易、电子商务等新兴的贸易方式转变。网络贸易是整个交易过程,包括交易磋商、签约、货物交接,以及货款交付等,大都通过全球电信网络进行。其交易的产品主要是数字化产品,如金融服务、网上娱乐、售票服务、音像书刊、软件设计、咨询服务和信息传递等;也有实物产品交易,它的交易磋商、签约、货款交付在网上进行,实物交付在具体地点进行。网络贸易发展很快,如1996年网上交易额只有23亿美元,1998年达500亿美元。据美国《商业周刊》预计,2001年全球网上贸易额达2051亿美元,2002年可达3490亿美元。为更好地发展网上贸易,1997年世贸组织签订了《全球基础电信协议》、《信息技术协议》和《开发全球服务市场协议》等,为进一步规范全球电子商务,建立网络贸易的法律框架,并对网络贸易实行零关税奠定了基础。显而易见,网络贸易将会迅速发展,成为21世纪国际贸易的主要方式。 4.对贸易政策和措施的影响。在贸易政策方面,自由贸易和保护贸易政策的关系被赋予新的含义。对外贸易政策是为经济服务的,为了发展经济,取得对外贸易利益,各国依据自己经济发展的程度和竞争能力的不同,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分别采取不同的贸易政策。而在知识经济时代,自由贸易与保护贸易政策有了更加密切的联系。一方面,知识经济的出现,使世界各国经济的相互依赖性加强,经济全球化程度提高,自由贸易政策将是发展的方向。另一方面,知识经济要想健康与稳定的发展,就必须以知识产权的保护为保证。这就意味着在实行自由贸易政策的同时,还要实行一定程度的保护贸易政策。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说,保护贸易政策是自由贸易政策的前提和基础,而自由贸易是保护贸易政策的最终目的与结果。在贸易措施方面,关税措施与非关税措施的关系有了新的变化。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品将成为国际贸易的主要对象,而对知识产品的进口限制主要应采用非关税措施。因此,在知识经济时代,非关税措施将成为主要的限制进口的措施。 四、面对知识经济的影响,中国外贸业应该采取的对策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我国的对外贸易将面临巨大的挑战。必须全面认识这种压力,采取积极的行动,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充分发挥知识资本在外贸中的作用,争取在未来的国际贸易格局中占据主动地位,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1.知识经济的到来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因此,我们要对知识经济有一个全面而清醒的认识,既要认识到知识经济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积极采取有力的政策措施,迎接新的挑战;又要认识到知识经济不是空穴来风,而是建立在工业经济基础之上的,是工业 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因此,不能脱离实际,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努力提高我国国民经济的整体水平,有步骤有战略地发展知识经济,要有所为,有所不为,为我国外贸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2.高新技术产业是知识经济时代的支柱产业。因此,为了迎接知识经济的挑战,我们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有重点地大力发展信息产业和其他高新技术产业,并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高我国产品的知识含量与 技术含量,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我国出口产品的质量、档次及其附加值,才能推进我国出口产品结构的进一步优化,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化,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技术产品,才能增强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才能提高外贸的经济效益。 3.推行网络贸易,开拓国际市场。知识经济时代,网络贸易将日益成为国际贸易的主要方式。然而我国目前网络基础设施落后,高级技术设备、网络技术人员缺乏,企业界还没有充分认识到网络贸易在未来经济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尚未形成网络贸易的国内环境和市场。推行网络贸易要从政府和企业两方面着手:从政府方面来说,在加强对网络贸易宏观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对电子商务及网络贸易的宣传,提高人们对网络贸易重要性的认识,引导网络贸易的发展。二是加大投资,改善电信及网络设施的硬件环境,加速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支持网络业为进出口企业研制效率高、成本低的信息产品。三是加快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络的建设步伐,使我国对外贸易的信息技术与国际间的企业贸易接轨。四是加紧制定有关电子商务安全保障规范性法律条文,提高电子商务及网络贸易的法律地位,规范并促进网络贸易的发展。从企业来说,企业领导者应充分认识发展网络贸易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实现从传统贸易方式到现代贸易方式的观念转变,努力制定切入电子商务系统的计划和网络基础设施;企业要制定一套发展网络贸易的制度,大力培养既熟悉传统外贸业务流程,又掌握新经济的操作规程和网络贸易方法的复合型人才;还要努力学习外国的先进经验,积极探索网络贸易的运作规律,积极采用高效率、低成本的网上商业模式,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 4.加大科技投入,加快我国产业结构的升级换代知识经济的核心是知识的生产、使用和创造,国际贸易产品将逐渐以高新技术产品和高附加值产品为主,而这又是以科技的进步与创新为基础的。因此,科技的进步与创新是知识经济时代决定竞争能力高低的根本因素,也是我国外贸能否在知识经济时代制胜的关键。为此,我们一是要加大对科技的投入力度。二是要树立创新意识,发掘、培养、保护高技术人才,加强产学研结合,鼓励应用开发型科研院所进入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经营,培养产业技术的创新能力、提高产业的技术水平。三是要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与应用,加快我国产业的升级换代,开发更多的高科技产品。以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为基础,积极采用高新技术和实用技术,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快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推动整个产业的升级和优化,力争在知识资源的形成、积累、创新中形成自己的知识比较优势,从而实现产业结构的升级,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5.实行产业倾斜政策并辅之以各种优惠政策。国家的产业政策应进一步向技术知识密集型产业及其相应的服务行业倾斜。产业倾斜政策应具有系统性可操作性和连续性。另外,税收、信贷等财政优惠政策要与产业倾斜政策相结合,以促进技术知识密集型产业及其相应的服务行业的迅速发展,使我国的产业结构能够及时顺应国际市场需求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