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道德论文范例6篇

科技道德论文

科技道德论文范文1

科学技术与道德应该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既有区别又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科学技术是人类所积累的关于自然、社会、思维的知识体系,反映了客观世界的行为及其规律,而道德,则是反映人自身的行为规范以及人和人之间的伦理关系。二者被赋予不同的社会功能,并存在于不同领域。科技的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它使得人们的道德意识和观念得到提升,道德情感得到升华,并促成了良好的道德行为与规范。而进步的道德观,也在精神力和文化观上积极推动和支撑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二者相辅相成,互利共生。因此一方面,我们决不能因科技革命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新矛盾而对社会的道德教育持悲观情绪,持无所作为的态度;另一方面,也不能认为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物质财富的增长会自然改善和提高社会的道德水准,这会导致对伦理道德教育的忽视。总之,我们不仅要瞩目于科学技术本身的发展,而且还应当重视通过伦理道德教育使人们的思想和道德有长足的发展,使二者相互协调,相互促进。

二、科学技术对道德的影响

1.科学技术对道德产生的利处。

科学技术为促进人们对伦理道德问题的认识和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它的发展使人们传统而保守的道德观念和意识得以改变,并逐步地渗透进道德情感中,使之得到升华,人们的价值观渐趋科学、合理,并促进了智慧的生成,进而带来了很多创新,又进一步带来了科技的更新与社会的发展。

2.科学技术对道德产生的危害。

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极大地推动了物质文明的发展,大大提高了人类征服自然的力量。科学技术所表现出的工具理性转化为操纵人类一切生活的手段时,人自身也成为工具理性所任意摆布和支配的工具,人为物所奴役,失去了各种精神的追求。于是出现了以下一系列的问题。计算机的兴起与网络技术的繁盛,使得世界越来越虚拟化、隐蔽化,网络的不真实引发了很多道德伦理问题,如网络欺诈、网络色情……青少年更是整日沉迷在游戏与聊天中不能自拔,甚至出现亲情淡化冷漠现象,更有甚者走向自杀。网络像一根纽带,联系着人们的方方面面,但也像一堵墙,导致了人际关系的疏远。生物技术也带来了严重的社会伦理难题。基因技术使人类揭开了遗传的秘密,也为人类疾病的医治带来了希望,但与此同时也引发了相当多的问题。人们利用基金技术来“设计和制造后代”,克隆人的商品化、商业化,还有贩卖人体器官等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秩序和安全。人们失去了自己的精神家园,心灵的空虚、恐怖、焦虑和绝望成为了当代人的精神面貌。科学技术本身是中性的,它运用得是否得当合理,这是科学技术本身所无法解决的,因为它的工具理性价值必须有一个正确导向才能使自身优势实现最大化、最优化。而伦理道德正是这样一个人文精神工具,所以,我们应当用伦理道德去关怀科技,对它进行规范和导向,才能使其真正服务于人类,服务于社会。

三、如何进行人类伦理道德教育

1.从知识出发,形成哲学思维方式。

正确的哲学思维方式是一种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精神武器。早在一百多年前恩格斯就说过:“辩证法对今天的自然科学来说是最重要的思维形式。”这一点已为科学发展的事实所证明,我们应当努力使这种“最重要的思维形式”成为人们普遍掌握的思维形式。只有掌握辩证的思维方式,才能正确认识、说明和把握以空前速度向前发展的客观事物,才能认识任何事物都不是永久不变的,从而树立变革的观点和革新的精神。不能把任何一种知识奉为绝对真理和固定的信条,除按常规一点一滴积累以外,还要打破旧规范,树立新规范。我们应具备辩证法的独立性、批判性和创造性的思想,使自身具有独立思考的精神,也要加强马克思主义道德研究,并对西方的道德思潮加以选择性地吸收,突破传统的研究方法和思维方式。

2.从情感出发,提高自身道德观。

科技道德论文范文2

关键词:科技;伦理

1科技与伦理的关系

科学通过长期的发展,已经建立起比较成熟的评价体系和评价机制,伦理并不具有像科学那样的客观性、共同性。从科学的评价标准来看,哥白尼提出日心说是对地心说的革命,是科学的巨大进步;但从中世纪欧洲的伦理观念来看,却违背了《圣经》的教义,不适当的伦理标准阻碍了科学的进步。伦理的这种保守性、稳定性、滞后性与科学的进取性、快速发展性形成鲜明的对照。科学促进伦理的变革,使伦理更好地适应科学和时代的需要;伦理引导科学的进步,使科学更好地为人类造福。科学界也有人担心伦理的规范和引导会不会背离“科学自由”的原则,但实践充分表明,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必要的适当的伦理规范非但没有背离科学自由的原则,反而促进了科学顺利健康的发展。

2关于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关系的理论研究

古今中外的学者对此提出了许多看法,总结为以下四种观点:

(1)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等同论。这种观点认为,知识就是道德,道德也是知识,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本身就是道德行为,反之,愚昧无知或盲目迷信是与道德无缘的。古希腊学者苏格拉底,是第一个把知识与德行统一起来的人。他认为,“知识包括了一切的善”,美德作为一种善,属于知识的范畴。知识使人变得明智、就会有美德,相反愚昧无知是导致恶行的根源。

(2)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相斥论。这种观点认为,科学技术发展不仅不能带来道德进步,反而导致道德退步,因此,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是水火不相容、互相排斥的。我国古代思想家老子认为,“智慧出,有大伪”、“为学日益,为道日损”,只有“绝巧弃利”、“见素抱朴、少私寡欲”,才能保持道德的纯洁性。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启蒙思想家卢梭,在著名的《科学和艺术的发展是败坏了风俗还是净化了风俗》一文中,悲观地预言:“科学与艺术日益进步,可是人类变得越来越坏了”,“随着科学和艺术的光芒在我们的天边上升起,德行也就消逝了。”特别是当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道德堕落的现象遍及社会各个角落,一些学者认为“道德崩溃”是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必然产物。他们甚至主张停止科学技术的发展,拯救道德危机,陷入了道德决定论的误区。

(3)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无关论。这种观点认为,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分属两个不同的领域,它们有各自的研究对象和社会作用,从来也不相遇,永远也不会发生冲突”,是两条永不相交的平行线。英国思想家休谟把知识和科学分为“事实的知识”、“价值的知识”和“物理科学”、“精神科学”,认为道德价值观念来自趋乐避苦的情感,理性对道德价值无能为力。德国哲学家康德也认为,科学的王国与正义的王国是不交叉的。现代西方新实证主义伦理学派代表人物维特根斯坦、卡尔纳普等人也认为道德不存在对错、真伪的问题,科学也没有善恶之分。

(4)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善恶并进论。这种观点认为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既非等同,亦非排斥,更不是无关的,而是善恶并进的,科学技术发展既能促进伦理道德进步,也能导致道德退步。我国近代思想家章太炎认为,人类社会不断向前发展,但是人们的物质生活与道德思想却非完全直线发展,是苦乐并进、善恶兼行的。皮埃尔·居里和玛丽·居里夫妇表达了同样的观点,他们既认定人类由新发现得到的利益将会比害处多,但又有些忧心忡忡。后来,爱因斯坦、维纳等人也同样表示了这种忧虑。这表现出科学家对科学技术社会后果的关注和他们的高度社会责任感。

当我们运用马克思主义科学技术观和辩证唯物主义原理,分析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之间的关系,我们看到两者之间既不是等同的,又不是相斥的,更不是不相干的。

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①科学知识是对客观世界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而道德作为人们行为规范和准则,是对人与人之间伦理关系的反映。它们分属于不同的认识领域,因而社会作用不同。科学用于指导人们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而道德用于调节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但两者又是密切联系的,都是对客观实际的正确反映,统一于真善美的追求之中;②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也是辩证统一的,从根本上来说,科学技术的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对于伦理道德的发展也是同样具有革命意义的推动力量,表现为科学技术的发展,决定了人类道德前进的基本趋势,促进了新的道德规范的形成,深化了人们的道德认识、更新了人们的道德观念等等。同时进步的社会伦理道德,对科学技术的发展也发挥了重要的精神动力和和文化支撑作用。两者相互制约、相互作用,推动社会向前发展。

因为受到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其它因素和中间环节的影响和作用,因此相互作用关系不是单向的、直线式的,而是曲折的、复杂的。

3目前科学技术发展与伦理冲突表现

(1)当代科技发展引发的伦理冲突具有深层次的影响。例如克隆技术,克隆技术的诞生将使人类能够操纵基因,打破种属的界限,人类可以改变物种的基因构成和机能,但是从伦理道德角度来看,克隆人将干预人类自然发展,改变人类亲缘关系,打破人类生育概念和传统生育模式。这些冲突比曾经生命技术带来的冲突更加严重和深刻。

(2)当代科技发展引发的伦理道德冲突涉及领域更加广泛。例如,安乐死、人工受精等研究带来的生命伦理问题;网络技术带来的网络伦理问题,利用网络的虚拟、无序、开放等特征导致的网络犯罪,网络侵犯等;核能、核武器的和平利用引发的伦理问题等等。

(3)当代科技发展引发的冲突更加直接,更加尖锐。例如,高科技应用导致的生态环境污染问题,克隆技术引发的人类身份确定问题,核能的开发引发的安全以及世界和平问题,这都是直接关系到人类生存和发展最基本也是最关键的问题。

4协调发展科学技术与道德伦理

为缓解上述的科学技术与伦理冲突主要提出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对策:

(1)强化社会伦理责任,克服科学技术的负面效应。

强化社会伦理责任,包括科技工作者、政府以及社会等多方面的伦理责任。现代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多是受政府、企业集团和组织资助的,也就是说,科技工作者成为社会职业角色,科学已不再纯粹是为了探索自然奥秘,它成了满足社会经济、政治等需要的一种工具,更直接地为科研活动的组织者和赞助者(政府和企业)服务。科技工作者一方面以发现和发明造福人类,另一方面又无法摆脱政治和军事控制。无论从研究手段还是从研究目的来看,科学家的行为时刻处在社会各阶层的关注之下,受制于社会的普遍道德规范和标准。科技伦理和科技工作者的社会责任,不仅仅是个人层面的道德行为和价值观念的问题,而且事关整个社会的道德取向和价值规范,事关整个社会的发展前途。这就要求科学家在科学研究中,不仅要坚持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科学精神,客观公正地提交科研成果,更应该对某项即将诞生的科研成果所带来的社会后果进行充分评估,向公众说明其科技成果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公众应当享有广泛的知情权。

虽然由于科技风险的不可避免性,科学家难于对其科研成果的负面效应有完全的预见性,但科学家应尽可能考虑到其成果的应用可能造成的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负面影响。科学家还必须坚持公众利益优先的原则,以人类的幸福和世界的和平为科学研究的根本出发点,关心人类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2)更新观念,包括科学发展观,文化观等。

传统科技发展观既割裂了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之间的关系,同时又割裂了科技与社会、自然紧密的互动关系,其结果必然导致传统科技发展观的狭隘性,要么相对孤立地只是从科学系统内部“为科学而科学”要么只注重科技对经济发展的动力作用而“为经济而科技”,从而纵容了科技负效应的日益膨胀,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恶果。

为此,我们必须树立“以人为本、创新跨越、竞争合作、持续发展”的新科技发展观。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①确立以人为本的价值中轴,在此基础上探索真理。科学是一种对真理的追求活动,在其活动过程中正确处理理性与情感,功利与审美的关系。②对高科技的应用进行人本主义的规约。这样既可以克服科技双刃剑的特征,最大限度地遏制其负效应的作用,又可以从根本上消除科技对人性的挤压。

新文化观就是把人文文化与科学文化相结合的大文化观。也就是说要在现代科技发展过程中注入人文关怀,即以人为本。在科技理论中,同样蕴含着逻辑的、直觉的、价值的、审美的、道德的、信仰的因素,科技成果无法超越认识论和价值论的前提。为此,要探究有利于科技健康发展的社会总体精神,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新文化观。这种新文化观体现了科技中的人性、人道、人生等的人文指向和尺度蕴含,表达了人的情感世界,它为高科技的健康运行提供了指导。

(3)建立完善法律机制。

保持科技与道德协调发展在科学技术的发展中要进行两项立法:①立法律之“法”,即行政立法;②立道德之“法”,即自我立法。法律是强制性的规范,约束人们应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道德则是非强制性的规范,也是一种立法,以人类特有的内驱力的激励,达到自我觉醒和自我约束。道德和法律,一是“自律”,二是“他律”,二者缺一不可。

法律侧重在于惩恶,而道德侧重于劝善,防患于未然。从事科技活动的专家,违规或失范的行为大多不属于法律管辖的范围,要靠本人的自省自律和公众舆论的谴责去克服、防止和净化。但我们看到,由于道德规范的非强制性,它只能解决人们在科技活动中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应该怎么做,不应该怎么做的问题,当有人偏要反其道而行时,其规范就会显得苍白无力了。如随着人类基因组计划的完成,基因技术必然给人类带来更大的福利,但是,也必然有人以基因技术为恶:如根据基因组工程学,达到治病的目的,也可以利用此技术使人致病,更有甚者,有些国家正准备或正在研制基因武器,如果使用这种武器必然产生可怕的后果。像这类问题仅靠道德是解决不了的。道德的下限就是法律,当道德的力量不足以律己或律人时,就不得不依靠法律的威严,通过立法禁止。

总之,科技道德与科技法制都是规范和调节科技活动的手段和机制,法制是通过法律制度,以强制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道德则通过道德教育和舆论教育手段,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来影响和提高人们的道德觉悟,使人们遵守合乎道德的准则。显然,科技法制的强制性约束是不可缺少的,而道德的非强制性规范和教育作用,特别是它对科技工作者思想观念与行为准则产生潜移默化作用也不可替代。

参考文献

[1]雷毅.科学也要关注伦理问题[N].科技日报,2000-12-15.

[2]詹颂生.科技时代的反思[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2.

[3]刘大椿.在真与恶之间—科技时代的伦理问题与道德抉择[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科技道德论文范文3

关键词:环境保护;科学技术;伦理道德;可持续发展

一、科学技术的伦理审视

(一)科学技术罪恶论

此种观点认为,人们道德水平的提高,非但不能与科学技术的发展成正比,相反会使人们的道德越来越堕落。这种思想最早的代表为老庄学派。“只有无知无识的婴儿才保持着高尚的道德品质”老聃如是说。在资产阶级的伦理思想家中,也有一部分人认为,科学技术的进步使人的道德越来越趋于沦丧的地步。卢梭认为:科学艺术和文明的发展,是社会一切恶习产生的根源和资本主义社会越来越严重的道德败坏的诱因。“科学和文艺日益进步,可是人类变得愈来愈坏了”,“一切甚至道德本身,都诞生于人类的骄傲。因此科学与艺术的诞生乃是出于我们的罪恶。”这些思想,把科学技术看成人类道德堕落的原因,以致最终走上主张人类应当回复到无文化、无科学、无法律的自然社会的道路。虽然这种观点包含着对资本主义社会片面强调科学技术而不重视道德品质的批判,但也包含着对资本主义社会道德日益堕落的控诉。

(二)科学技术自善论

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物质文化生活的提高,会使人们的道德水平自然而然的提高是这种理论的主要观点。爱尔维修和霍尔巴赫等人认为,道德和幸福的客观基础是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所谓道德是使自己和别人都有幸福生活的行为。他们一致认为,“人类行为的准则是利益和需要,这也是人类道德努力的准确尺度。人们的道德情感、道德观念的前提是社会物质生活的发展,同时人们的道德情感和道德观念也会依据社会的和个人的现实利益而变化。”同时,他们也都认为科技越发达,物质财富越丰富,就越能使个人得到幸福,越能使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达到和谐。

(三)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观点

马克思认为,“科学技术的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从最终意义上说,必将有利于人类道德水平的提高。生产关系才是决定道德这一社会上层建筑和社会意识形态的根本所在。”这是在一定的生产力的基础上产生的,是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并随着生产力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推动劳动者能力的提高和生产工具的改进,导致社会生产力的变化,促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引起社会由低级向高级发展,从而推动着人类道德进步的是科学技术的发展。

同样,科学技术在道德发展中的作用问题,必须被放在一定的历史范围内,加以辨证地考察。科学技术的发展,物质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以及随之而来的整个社会物质文化生活的改善,在客观上务必将比已往任何历史条件下更有利于人们道德水平和道德觉悟的提高。科学技术的发展,即不能决定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也不能成为判断社会道德水平的直接依据和标准,虽然他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对人类的道德状况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影响。判断一个社会的实际道德水平,应该主要以居于这个社会的主导地位的道德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为依据。无论哪个社会的道德体系,都主要以它的基本原则和行为规范来为这一社会的经济结构和相应的阶级利益服务。因此,判断社会道德水平进步与否,是不能只参考科技的发展的。

二、科学技术的环境之殇

科技道德论文范文4

[关键词]认识和处理;科技;伦理道德

[中图分类号]B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10)12-0013-02

近年来,科学技术尤其是现代高科技得到了迅猛发展,已广泛渗透到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个领域,对社会伦理道德观产生了巨大影响。正如爱因斯坦所说:“科学就其意义而言,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具有道德性质。因为科学发展的成果,任何时候也没有像现在这样影响人类的命运。”[1]同时,现存的伦理道德观又对科技的发展产生反作用,形成了复杂的科技伦理关系。因此,正确认识和处理科学技术发展与伦理道德的关系已成为当今世界所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的积极关系

在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的复杂关系中,其积极关系是两者关系的主要方面,是保持两者关系协调发展的基础、原则和方向。

一方面,科学技术的进步有力地推动着伦理道德的进步。

第一,科学技术进步为伦理道德的进步提供了生产力基础。判断人类社会进步与否的核心标准是生产力发展水平,而科技已然成为推动生产力发展的最重要因素。正如邓小平所阐述的:“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2]人类近代历史表明,科技的巨大进步必然推动生产力的巨大发展。而作为上层建筑的伦理道德规范势必会受到生产力发展的影响。因而,伦理道德必须不断创新,以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更好地服务于人类,丰富人类的精神文化。总之,科技发展决定伦理道德,伦理道德顺应科学技术发展。

第二,科学技术的发展拓宽了伦理道德评价的范围,提高了伦理道德评价的正确性。人类社会就是从无知到已知,从必然王国到自由王国的发展和探索的过程。对某种事物的道德评价的前提是人类已经感知到它们的存在,而无法把未知的事物纳入评价范围。同时,人类即使感知到某种事物的存在,但由于无法认识到它们的本质,也不能够正确评价它们。随着科技特别是高科技的快速发展,人类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大幅增强,探索出许多以前无法感知和无法解释的事物,把它们纳入到人类社会伦理道德评价的领域,并且可以作正确的评价。噪声问题就是典型的例子。

第三,科学技术的发展为提高人类的道德水平以及综合素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人类社会至今为止大体经历了三个社会发展阶段。即:传统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和以知识及高素质人才为核心的后工业社会。在以知识为核心的现代化社会中,劳动者的综合素质,特别是科技文化素质的提高是生产力发展、社会进步的必要条件,而科技文化素质的提高势必导致劳动者伦理道德水平的提高,促使其不断思考和接受更为先进的伦理道德理念。同时,科技的进步会大大增强公民的民主意识,提高对民主的要求。有关研究表明,政治生活的民主化与科技文化水平存在着密切关系,即人的科技文化水平越高,民主意识就越强。当今社会,凡是民主实现程度高的国家,其国民的科技文化素质也高。近代以来,西方国家走出愚昧落后的中世纪,建立起西方民主制度的最重要的因素就是科技的发展。此外,科技水平的提高还会改变公民的思维方式,为创新现存的伦理道德理论和实践提供条件。

第四,现代科技的发展,为科技伦理道德理论的深入研究提供了现实依据和研究方法。科技的快速发展,在给人类社会带来进步的同时,也制造出了许多社会问题,而这正是科技伦理道德亟待解决的问题。在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科技伦理内容必然会得到丰富和发展。并且,现代科技的发展和新兴学科的出现,创新了伦理道德观的研究方法。随着系统科学和现代心理学的发展,出现了伦理道德研究的系统方法,即把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等系统科学的原理和方法运用到伦理学的理论研究上,从而使我们以新的角度更深入地研究社会伦理道德调节问题。伦理道德理论研究在深度和广度方面的日益发展完善,必将不断增强人们的伦理道德认识能力,为人类社会伦理道德的进步奠定科学而又坚实的理论基础。

另一方面,科技伦理道德水平的提高不仅会提高人们的科技文化素质,推动科技的快速发展,更为重要的是,可以监督制约和消除科技滥用所带来的危害性,甚至是灾难性后果,以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保障人类的安全(人类安全主要体现为:经济安全、食物安全、健康安全、个人安全、社团安全和政治安全)。因为安全问题是科技伦理善恶的临界点,是其首要的伦理原则和价值基础。核武器、克隆、网络、安乐死等高科技事物的出现和应用迄今并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安全问题,其根本原因就是科学家和大多数人坚守科技伦理道德标准,保证了科学技术的合理应用,保障了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

二、科技发展与伦理道德的相互冲突

科技发展与伦理道德之间除了协调发展和相互促进的积极关系外,还存在着两者相互冲突和矛盾的一面。正确认识这种冲突矛盾,是正确处理科技发展与伦理道德关系的基础和关键。

一方面,现代高科技的发展猛烈冲击着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高科技成果的应用解决了许多困扰人类多年的各领域问题,提高了人们的幸福感。但同时也带来了无法回避的伦理问题。诸如医学伦理问题、网络伦理问题、生态伦理问题、学术科研伦理问题等对现存的伦理道德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并且,随着高科技的进一步发展,更多的伦理道德问题也会显现出来,因此,现代高科技与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的冲突与矛盾会长期存在。

另一方面,落后的伦理道德又对现代高科技的发展具有明显的抵制和阻碍作用。生产力的发展是勇往直前的,任何力量都无法阻挡。而作为第一生产力的科学技术势必具有前进性、创新性。反观伦理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现存生产关系的维护者,必当具有滞后性和保守性。科技发展的前进性、创新性与伦理道德的滞后性、保守性的矛盾是两者之间产生冲突的基本原因。即使在文明程度较高的今天,因受传统的道德观念的束缚而影响科技和社会进步的例子也比比皆是。如我国封建伦理思想中的“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的信条使我国进行器官移植的供体严重不足。严重阻碍了我国的医学事业的研究与发展,使患者健康和生命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总之,现代高科技与伦理道德之间的碰撞与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但关键在于寻找合理的有效途径来化解彼此的冲突,促进两者关系的协调、有序的发展。

三、正确处理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关系的途径和理念

正确处理科技发展与伦理道德关系,就是要发挥其相互的积极作用,克服和解决其冲突和矛盾,促进两者的协调发展。

1.树立新的科学技术发展观,彰显科技价值理性

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人类社会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这就要求包括科技人员在内的全社会必须对科技及其成果应用进行理性的判断,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树立起新的科技发展观。树立新科技发展观,必须认识到两点:第一,科技发展与伦理道德的监督和制约本质是统一的,都是造福于人类社会。但在两者关系中,科技进步是根本性的,是硬道理,是生产力进步的最核心因素。因此,我们不能把科技进步带来的负面问题及与伦理道德的暂时冲突归罪于科技发展本身。第二,发展科技的同时,要彰显科技价值理性。科技价值理性的核心点就是维护人类发展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和总体利益,而不是为表面利益、短期利益和局部利益服务。确立和彰显科技价值理性,必须坚持以下伦理原则。第一,人类整体原则。科技发展的最终目的是全人类的进步与解放。因此,在科技研究以及利用科技成果时,要避免为了少数人利益而损害多数人利益,避免为了眼前利益而损害长远利益,避免为了次要利益而损害根本利益,以保障全人类的共同利益。第二,人道主义原则。科技进步是直接和间接地作用于人,是为人追求幸福服务的。新科技发展观的核心价值应体现为以人为本。例如,医学技术就是直接作用于人(患者),帮助患者解除身心病痛的。当今社会,由于对利益的过度追求,背离以人为本而应用科技成果的例子屡见不鲜。这就要求科技工作者和相关人员在利用科技成果时体现人道主义原则。第三,可持续性原则。科技的发展与进步既要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需求的原则,即代际公平原则。

2.以进步的伦理道德观来影响和评价科学技术活动

科技研究与应用在推动社会进步、造福人类的同时,也存在被滥用损害人类利益的现象。这就需要伦理道德的监督与制约。科技有利于还是有害于人类根本利益是评价科技伦理道德进步与否的根本标准。科技活动只有坚持造福人类、追求真理、人道主义、爱国主义与国际主义相结合、可持续发展等原则,将人类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个人与他人、当代与后代的利益统一起来,才是符合进步伦理道德的要求。反之,就是落后的伦理道德,必须加以批判和纠正。一个真正进步的现代伦理道德还必定是一个动态的、开放的体系,摒弃落后的伦理道德理念,博取世界各国文化中的先进伦理道德理念,并随着科技的进步而不断充实、完善和发展自身。人类历史就是在科学技术的巨大推动下,从愚昧到文明的发展历程。

3.明确科技人员、政府和公众的科技伦理责任

科技本身没有善恶之分,科技对人类社会的影响是由人类对科技研究与应用的价值取向所决定的。因此,明确、规范和监督社会各界的科技伦理责任是发挥科技的进步作用,消除其消极作用的必由之路和重中之重。科技工作者是科技研究与应用最为突出的群体。他们的责任至关重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职业伦理责任和社会伦理责任。职业伦理道德是要求科技工作者在从事科技活动时必须遵守的内部规范,即:科技工作者在从事科技活动时须具备的基本的道德品质和科学精神。社会伦理责任是科技工作者在从事科技活动时应遵循的外部规范。即:预见和评估所从事的科学研究所带来的不利后果,把评估的结果通告给有关决策部门,并提出自己的建议。此外,科技工作者还应利用各种手段和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科学技术,促进公众正确地理解、运用科学技术。政府责任是构建完备的科技法律制度和伦理道德审查监督机构,对科技应用的后果进行全面跟踪和考察,对科技伦理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持续的监督,以保证整个科技活动规范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公众责任就是关注科技的发展,了解相关科技知识,提高自身的科技素质,参与政府及其他决策者的决策讨论。正如马克思所说,“社会一旦有技术上的需要,则这种需要就会比十所大学更能把科学推向前进。”[3]

参考文献:

[1]爱因斯坦文集[G].许良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

科技道德论文范文5

关键词:环境保护;科学技术;伦理道德;可持续发展

一、科学技术的伦理审视

(一)科学技术罪恶论

此种观点认为,人们道德水平的提高,非但不能与科学技术的发展成正比,相反会使人们的道德越来越堕落。这种思想最早的代表为老庄学派。“只有无知无识的婴儿才保持着高尚的道德品质”老聃如是说。在资产阶级的伦理思想家中,也有一部分人认为,科学技术的进步使人的道德越来越趋于沦丧的地步。卢梭认为:科学艺术和文明的发展,是社会一切恶习产生的根源和资本主义社会越来越严重的道德败坏的诱因。“科学和文艺日益进步,可是人类变得愈来愈坏了”,“一切甚至道德本身,都诞生于人类的骄傲。因此科学与艺术的诞生乃是出于我们的罪恶。”这些思想,把科学技术看成人类道德堕落的原因,以致最终走上主张人类应当回复到无文化、无科学、无法律的自然社会的道路。虽然这种观点包含着对资本主义社会片面强调科学技术而不重视道德品质的批判,但也包含着对资本主义社会道德日益堕落的控诉。

(二)科学技术自善论

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物质文化生活的提高,会使人们的道德水平自然而然的提高是这种理论的主要观点。爱尔维修和霍尔巴赫等人认为,道德和幸福的客观基础是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所谓道德是使自己和别人都有幸福生活的行为。他们一致认为,“人类行为的准则是利益和需要,这也是人类道德努力的准确尺度。人们的道德情感、道德观念的前提是社会物质生活的发展,同时人们的道德情感和道德观念也会依据社会的和个人的现实利益而变化。”同时,他们也都认为科技越发达,物质财富越丰富,就越能使个人得到幸福,越能使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达到和谐。

(三)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观点

马克思认为,“科学技术的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从最终意义上说,必将有利于人类道德水平的提高。生产关系才是决定道德这一社会上层建筑和社会意识形态的根本所在。”这是在一定的生产力的基础上产生的,是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并随着生产力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推动劳动者能力的提高和生产工具的改进,导致社会生产力的变化,促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引起社会由低级向高级发展,从而推动着人类道德进步的是科学技术的发展。

同样,科学技术在道德发展中的作用问题,必须被放在一定的历史范围内,加以辨证地考察。科学技术的发展,物质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以及随之而来的整个社会物质文化生活的改善,在客观上务必将比已往任何历史条件下更有利于人们道德水平和道德觉悟的提高。科学技术的发展,即不能决定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也不能成为判断社会道德水平的直接依据和标准,虽然他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对人类的道德状况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影响。判断一个社会的实际道德水平,应该主要以居于这个社会的主导地位的道德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为依据。无论哪个社会的道德体系,都主要以它的基本原则和行为规范来为这一社会的经济结构和相应的阶级利益服务。因此,判断社会道德水平进步与否,是不能只参考科技的发展的。

二、科学技术的环境之殇

20世纪人类社会在科学技术上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灿烂文明。人与自然的关系表现为:人对自然的依赖性和能动性,人既依赖自然而生存,又是改变自然的力量;人类要改造自然又受自然的制约;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依存、适应、冲突与和谐。人与自然关系的内涵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生变化。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初期阶段,人对自然的依赖性强,主要为依赖和适应;人类是自然的奴隶,受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制约明显。特别在中国人们受儒家、道家思想的影响,以道德修养为本,经济上以农立国,轻视商业和工业,当然蔑视科技,认为科技发明是奇技淫巧,列为禁令。转贴于

环境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自然界的惩罚,如古代部分文明的衰落如美索不达米亚、古罗马、古希腊、古丝绸之路的消亡。但是农业时代人类生产活动直接作用于自然客体,它的规模小、强度低,其负面影响较小。随着工业化的到来,科技飞速发展,生产力大幅提高,人类对自然界的作用增强,又存在着过分强调人类能动作用的思想,人类以自然的主人自居,由于片面地按照人类的主观意志或需求去改造自然,往往违背客观规律,酿成环境恶化、资源枯竭的苦果。前苏联于20世纪50年代在中亚干旱草原地区大面积开垦草原种粮食,曾带来可观的经济收入。但好景不长,开垦草原的结果终于招致1963年哈萨克斯坦草原垦区发生强大的黑风暴,横扫了哈萨克斯坦新垦区,使垦区80%的耕地(约2000万公顷)遭受惨重损失,不得不闭耕。人类对自然界的作用,不断得到回应和报复。科技发展给人来的利益,只是暂时的,正如恩格斯指出:“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

在工业化后期全球环境问题更加突出。许多全球环境问题在20世纪初还未能被人们所普遍认识和关注,但是到了20世纪下半叶,全球环境问题开始凸现。人类已经对气候变化、臭氧层减薄、生物多样性保护及荒漠化等问题,重新进行了审视。特别提到的是,为了人类免受气候变暖的威胁,1997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举行。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议定书于2005年2月生效,截至2009年12月,已有184个《公约》缔约方签署。人类社会发展模式的反思,严酷的现实要求人们冷静地审视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总结传统发展模式的经验与教训,寻求发展的新模式,体现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协调及人类世代间的责任感。

三、如何认识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之间的关系

(一)社会生态与环境伦理观

近代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由自然的奴隶变成自然的主人,人与自然的关系逐渐成了改造与被改造、征服与被征服的关系。不论是忽视生态系统生存发展的需要及其对人类的长远价值的“人类中心论”,还是过分强调人类的价值主体地位有悖于可持续发展思想的“人类中心论”都已逐渐失去社会思维主体地位。淡化人类价值主体地位,过于激进的“生物中心论”,虽有保护自然和环境的内容也难以让人接受。因此,构建适合当今时代的可持续的环境伦理体系是很必要的。可持续发展理论的诞生,为人类重新认识人与环境的关系提供了一个新的理论平台。要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环境观,首先必须对环境问题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自18世纪中叶的工业革命以来,科技革命创造了人类引以自豪的工业文明,但在片面发展观的指导下,不仅将人类引入“唯物主义”歧途,导致人性扭曲和社会变态,而且引发危及人类生存和发展方面的一系列生态、经济和社会环境问题。

环境问题及其造成的影响,从地域上看,已带有全球性的特点,从时间上看,是长期的、不可逆的;从形成机理上看,已不仅仅是孤立的生态环境,或经济环境,或社会环境问题,而是具有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和互为因果的特点。可持续发展环境观的建立应立足于正确处理环境与发展两者之问的关系,着力于解决社会、经济、人口、资源和环境之间的矛盾,以提高环境的纳污能力、自净能力、生产潜力和可持续能力为中心,以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最终目的。

(二)科技理性与生态伦理

人类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能力的增强,科技理性不断膨胀、价值理性与人文理性日益萎缩,科技理性的片面发展暴露出自身的合理性限度。因此,应当给予科技理性以必要的“生态”补充,寻求“生态理性”的道德合法性,使“科技理性”与“生态理性”在人的发展中、在生态伦理道德教育中以及在真、善、美的生态伦理实践中保持适度的张力,从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伦理道德作为人的文化系统的一部分,在走向自由存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每前进一步都彰显着人类本质的进一步完善。传统的科技理性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仅仅体现出利己而不关心“它”的层次,这与人本质上应具备的道德层次是不相称的。生态伦理就是要彰显人与自然的关系中既应利己,也应利它,从而更好地实现主体目的性的美德,是对原有道德伦理的超越,是道德进化的再完善。从这种意义上看,由科技理性到生态伦理不是自然的选择,而是人类在自主道德的进程中的一种文化自觉。转贴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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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道德论文范文6

关键词:科学技术;科技伦理;科技立法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自科技革命以来,人类从未停止过对科学技术的探索,在过去的几百年中,科学研究和技术创造迅速发展,尤其是人类步入21世纪后,科技发展水平以前所未有的时速突飞猛进。因此,人类传统的道德观念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一切以往的道德归根结底都是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上世纪的西方,科技伦理产生,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它主要研究科学技术和伦理道德之间的关系,目前已取得相当大的成就并形成了许多分支学科,如网络伦理、生态伦理、基因伦理等。但是道德的作用是有限的,在科学研究或技术应用中,科技工作者仅承担道义上的责任还不够,在某些情况下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科技道德和科技法律作为防止科技异化的两道控制线,备受关注”。科技立法“是繁荣科学技术,促进科学技术和经济建设密切结合的重要措施”,所以,科技立法问题尤显突出。

一、科技道德与科技立法的关系

科技道德和科技立法两个名词中都含有“科技”一词,说明它们与科学技术的发明、创造、运用等过程有关,那么首先来看道德和法律的关系。

(一)道德与法律。道德与法律都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它们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二者反映的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统治阶级总是将本阶级的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使之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因此,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马克思主义认为,在阶级社会中,道德具有阶级性,法律反映的道德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历史的、统治阶级的道德。首先,道德状况制约着立法的发展;其次,道德水平的高低影响着执法的质量;再次,道德调整有助于弥补法律之不足。总之,“法律是基本的道德,道德是不成文的法律”。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一是起源不同,道德是在人类早期的劳动和交往中产生的,法律是随着经济、私有制、国家、文字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出现的;二是表现形式不同,道德通常存在于人们思想观念之中,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多为规范性法律文件;三是反应内容不同,道德侧重于人们的义务,法律强调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四是实施方式不同,前者的实施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等,后者以国家强制力来保障;五是调整范围不同,道德的调整范围比法律广泛得多,不仅包括属于法律调整的人的现实行为,还包括人们的思想、品格等。

(二)科技道德与科技立法。在科技伦理发展初期,人们更多的是针对科技工作者在研究制造过程中的行为进行道德理论的论述、阐明科学技术和道德的互动关系、新技术革命对传统观念的冲击和挑战、伦理学在新技术革命影响下新发展等问题。然而,随着研究的深入发现,科技道德的主体不仅包括科学家,还包括科技成果的使用者;调整范围不仅包括科技共同体的内部道德规范,还包括科学研究者、使用者的社会责任。如此广泛的主体和关系范围,仅仅通过道德,以内心信仰、社会舆论来进行调整和监督,不能达到预期效果。科技成果一旦开始应用于生产领域,种种新的社会关系就会相继出现,法律问题也就接踵而至。科技立法就是在这一前提下应运而生的。比如,人们对克隆技术的担忧远远超过它所能带来的利益,国际上呼吁建立完善克隆技术的法律的呼声越来越高,在生物技术、核技术、环境保护中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经济、科技之迅猛发展,科技工作者面对的诱惑和干扰也是空前的,当其不能坚守内心道德的最后一道防线时,那么“科技之恶”便不足以防范,只有将科技道德的底线上升为法律,才足以强制、惩戒这些对人类社会有损的行为。

二、我国科技立法现状

从我国社会主义改革开放以来,科技事业的发展和科技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化,不仅需要正确的发展战略和政策作指导,也需要社会主义法制强有力的保障。从1985年的科技体制改革,科技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颁布了20多个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主要的法律制度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科学技术进步法。该法是我国科技领域基本法性质的法律,是有关科技立法工作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原则,并有几点基础作用:第一,推动了我国科技事业的全面发展;第二,保障科技工作的稳定发展;第三,加强对科技工作的管理;第四;推广及普及了科学技术的应用。

(二)关于技术合同的法律。1987年6月23日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该法对我国技术商品化和技术贸易的发展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之后,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该法并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中,使之规定更为准确、详尽。

(三)保护科技成果的法律。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相继颁布了《专利法》、《商标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并加入了一系列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对一些发明、技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给予奖励。

(四)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科技发展的同时带来了一些负面的生态环境问题,为此,有关森林、草原、矿产、土地、海洋等自然资源保护的立法均已出台,为实施经济发展观的转变,依法保护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加速并完善科技立法

虽然我国已有许多科技法律规范出台,但是与科学技术的发展趋势及其影响能力相比还有相当大的距离。对许多建立在最新科学成就基础之上的、与最新学科革命趋势一致的尖端、创新的高新技术的规制,传统的道德规范已不能加以控制,需要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来规范人们的科技行为,指引科技向有利于人类社会文明与进步的方向发展。因此,要加强对我国科技立法的建设。具体来说,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健全《科学技术进步法》这一法律。该法自1993年10月实施以来,对其他科技立法具有指导和约束功能,不过同时该法也存在许多不足之处,要想更好地为我国科技立法服务,就必须对其进行完善。首先要明确科技法律关系中的后果责任问题。法律规则由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组成。法律后果是法律对个人和组织的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的评价和处理,规定法律后果的目的是通过制裁确保法律得到遵守与执行。1993年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共62条,其中大多数是鼓励性、倡导性条款,缺乏法律后果的规定,不利于对科技行为进行监督及制裁。2008年7月1日,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禁止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此条为新增的禁止性条款,与上部法相比已有相当程度的进步;在法律责任一章中也较以前之规定内容更为丰富、详尽,可以看出立法者已经认识到法律责任的重要性。不过,对于违反了该二十九条应如何承担责任,该法还是没有给出具体的答案。完善配套的科技立法、加强专门性的科技立法,是下一步要做的重要工作,使整个法律体系成为和谐一致、相互配合的有机整体。

(二)加强对高新技术领域的立法。迄至20世纪四十年代之前,能得到科学家们普遍关注的科学伦理问题基本上局限于科学圈子里的不道德现象。即弄虚作假、争夺优先发现权、恶性竞争、窃取抄袭等。事实上,上述科学道德规范只适用于科学技术组织尚缺乏高度社会化和灾难性破坏力的历史阶段。而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科学技术在更广泛领域的表现把它同社会问题联系在了一起。高新技术扩大了技术的二重性,如当今有关变性人的争议、试管婴儿的功过、安乐死的评判等众说纷纭,从不同的角度会产生不同的道理,这正反应了科技道德价值取向的主观性。生物技术就是很典型的二重性表现,如转基因技术,1999年5月美国康奈尔大学的研究指出,“能杀死玉米螟害中的改良玉米的花粉将落到临近的马利筋属植物上去,它会杀死大王蝶的毛虫”。在1999年7月,美国的Monsanto公司研制出一种重组牛生长素,用于提高牛奶产量。而兽医认为该激素对牛有很多副作用――残疾、生育问题及遗传病。患病不仅导致牛的痛苦,而且需要用抗生素治疗,这些抗生素进入牛奶并最终进入人体内,从而担心对人类“导致产生过敏性反应和抗生素抗性”。

在不久的将来,这类转基因问题也会出现在我国,其他高新技术也会出现类似问题,我们不能等事情出了再想办法,如我国出现的“毒奶粉”事件,亡羊补牢固然是一种补救的办法,而提前预防更是一种良策。我们应借鉴国外类似事件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制定出预防高新技术危害性发生的法律、法规,明确主体、权利和责任,不至于放任发展和在不利后果到来时一片混乱。

(三)与国际科技立法相接轨。现今,国际社会已经发现,对科学技术所带来的影响与后果,仅靠一个国家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1997年5月13日的世界卫生组织年会上,191个成员国一致通过了反对克隆人的决议,因为克隆技术的发展会产生史无前例的道德后果,并呼吁医生和研究员“自觉自愿地避免参加克隆人类的活动”。不过这个决议只是从道德角度指出人们应该干什么、不应做什么。之后,欧盟19国1998年1月12日签署了一项禁止克隆人的国际条约,为禁止克隆提供了法律支持,对此我国也表示了赞同。

在国际环境保护中,道德的约束功能尤显软弱,各国认同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活动中运用指定的国际法或国际条约的重要性。为此,各国召开了一系列区域性或全球性的国际会议,签订了众多条约,并在此基础上产生了国际环境法,如《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等等。我国应积极参与到世界环保行动中来,加入国际性条约,并将其移植或借鉴入我国的环保法,为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四、结束语

从古代的科技与道德“同一论”,即知识就是美德、科学就是道德;到现代的科技与道德“统一论”,实现了从“是”到“应当”的过度,达到“事实”与“价值”的统一。科技行为仅用道德来约束是不能够保证其发展方向的,必须加上法律这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手段。道德来约束人的内心、法律来约束人的行为,科技立法以国家强制力促进了社会伦理规范的落实,这种双轨的调整机制对于科学技术的健康发展非常有必要,希望这两者的配合,能使科技成为永远为人类服务的动力。

(作者单位:陕西科技大学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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