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范例6篇

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

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范文1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监理;现状;施工

国务院第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首次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及法律责任,从此安全监理成为监理单位项目监理工作中很重要的一部分。随后国家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及规定,均从不同角度、不同程度对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提出了要求,安全监理已逐渐成为监理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建设工程普遍是施工危险性大、工作条件差、不安全因素多且点多面广,这给安全监理工作带来不小的挑战。在此,笔者从安全监理的实践经验,谈谈工程建设中应如何开展安全监理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和思考。

1.法律、法规对安全监理的界定

国务院第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首次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及法律责任,即 “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用于指导工程监理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将《建筑法》赋予监理的任务明确规定为质量、造价、进度“三控制”。也就是说,法律及规范对工程监理并未赋予安全监理的任务。

2.安全监理的现状

上述国家法规与部门规章关于安全监理的责任到了地方主管部门被扩大化。突出表现为本该施工单位履行的责任强加给了监理单位,如要求现场监理从事“安全旁站”。这种规定混淆了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界限,与《条例》、《意见》相悖,对于监理单位是不公的。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现状的另一表现是,将对施工单位三类人员安全管理上岗资质套用到了监理头上,要求监理工程师必须经安全培训合格方能上岗。这一要求与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第158号令)不相符。《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关于监理企业的四类不同等级的资质中,均无安全管理专业之要求。

安全监理的实践早于《条例》时间。笔者最早接触安全监理在2002年。人们当时将安全监理称之为“安全控制”,在质量、投资、进度三控制的基础上增加“安全控制”,将“三控制”变为“四控制”。在《条例》、《意见》出台之前,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力度,出现过头的作法是可以理解的,算是矫枉过正吧。

3.建设工程施工过程安全监理的思考

3.1 安全监理的模糊阶段

在这一阶段,对如何开展安全监理概念是模糊的。根据上面的要求和市场竞争的需要编制《安全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细则》。《安全监理规划》的内容以《建设监理规划》为框架,将施工单位应做的工作全部写入;《安全监理细则》采用jgj59—2011条文汇编。编制上述两种安全监理文件的动机是应付检查,效果是缺乏针对性,操作性不强。主管部门指责监理单位安全监理不到位;现场监理埋怨无所适从,负担过重;施工单位则说监理干预太多;业主说监理力度不够,等等。众说纷云,莫衷一是。在这一阶段,不仅工程建设参建各方对安全监理的概念是模糊的,甚至地方主管部门也不是很清楚。

3.2 安全监理的探索阶段

《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文的颁布给监理单位指明了方向,回答了安全监理做什么,应当怎么做的问题。特别是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于2008年9月出版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选修课教材》之《房屋建筑工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理实务”,对《条例》进行了详尽分析,使我们对安全监理的责任体系、工作内容和方法手段三个方面有了清晰的认识,明确了安全监理工作内容的一个重点和两个关键。一个重点是抓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两个关键是方案审核和实施监督必须符合强制性条文和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目的是促进施工单位自己管好自己。

经过继续教育培训,对安全监理有了新的认识,从2009年年初开始,我们对原《安全监理规划》及《安全监理细则》进行了升级。

(1)《安全监理方案》的编制

《安全监理方案》本应属《监理规划》的组成部分,只是因容量较大,将其单独成册。内容包括:安全监理工作依据、安全监理工作目标、安全监理范围和内容、安全监理工作程序、安全监理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工、安全监理工作制度和措施、初步认定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一览表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编写计划、需办理验收手续的大型起重机械一览表、安全风险管理和附录等10章。

安全监理的核心是危险性较大工程。因各工地施工条件不可能完全一样,对编制方案的针对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土方开挖工程,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规定,当开挖深度超过3m的基坑即划入危险性较大工程,搭设高度超过5m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24m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等,均属危险性较大工程。该文件附件二规定,上述工程超过一定规模后其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经专家评审。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在初步认定的基础上拟定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编写计划。与模糊阶段相比,自《意见》出台之后,使安全监理思路清晰、目标明确、层次分明。自此安全监理方案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宏观监控起到切实的指导作用。

(2)《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是对《安全监理方案》的细化。两者相比较,前者属宏观管理,后者属微观管理。为适应不同层次的工程参建人员对安全监理的认知程度,以湖北某工地为例,对编制内容进行简述。安全监理细则编制分为两大部分,目录为:第一部分通用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包括:第一章落地式外脚手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第二章“三宝”、“四口”防护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第三章施工用电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第四章施工机具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第二部分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包括:第一章土方开挖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第二章模板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第三章塔吊运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与模糊阶段相比,重要区别在于引用了强制性标准条文;在两大部分第一章之前的总则中点明引用法律、法规及jgj59—1999标准条款号;各章再用一个条目引用强制性标准原文,旨在增强细则与强制性条文的符合性。各章采用通用提纲,根据不同分部分项工程赋予相应内容。现将各章提纲转录于下:工程概况;相关的强制性标准要求;安全控制要点、检查方法、频率和措施;安全监理人员安排、分工;检查记录表(jgj59—1999相关表格内容)。

按如上思路编制出的《安全监理方案》与《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具有操作性强的特点,其编制深度可满足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更重要的是体现了安全监理的责任、手段和方法。如,检查方法采用如下流程示意图:审查核验巡视检查告知通知停工会议报告监理日记安全监理月报。各节点内容放在《安全监理方案》中,使细则与方案具衔接关系。

经安全监理探索阶段的实践证明,在《条例》与《意见》的指导下,安全监理依据其法规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基本理顺安全监理程序,正朝着规范化、标准化迈进。

(3)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

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依据《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及施工单位专项施工方案进行,重点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现场安全监理,即《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中划分的7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6类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现场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范围。

首先,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等工程概况;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施工组织设计等编制依据。

其次,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与《专项施工方案》中载明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现场实体安全监理。如对超过3m的基坑支护、降水工程与土方开挖工程,现场安全监理主要针对基坑支护的材质与支护方法以及土方开挖边坡放坡坡度、坑边荷载等进行重点监控。

再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一般建筑中很少遇到,主要分布在高层建筑中。

4.结语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施工过程安全监理是建设工程监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重要部

分,做好安全监理工作义不容辞且刻不容缓。为此,监理单位应该认真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责任,这样才能使施工中的安全风险程度降低,尽可能地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了工程建设的安全性。

参考文献:

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范文2

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

当今社会,正处在科技日新月异、信息瞬息万变、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面对国内外市场的激烈竞争,各级领导对产品结构、产业结构调整已愈来愈重视,但对安全生产如何进行规范化管理,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尽管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在工业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国家下达了一系列文件,各省市也有不少相关文件规定,但由于缺乏一套简便的规范化管理方法,往往影响到文件的贯彻执行,使生产事故频繁发生。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文件精神,把企业安全生产全面引导到预防为主的轨道上来,某市政府十分重视,并在市劳动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总工会和市乡镇企业管理局等部门配合下,提出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综合、简便和规范化的方法。该方法是以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文件为依据,结合某市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实际,采用科学的方法制定了《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本文就《工作规范》的工作模式、规范内容、指标说明、实施步骤和取得效果等作一介绍。

1.工作模式

安全生产管理应是动态管理,因此,《工作规范》的工作模式是一个动态管理的过程,是根据安全系统工程的原理运行的。即:按《工作规范》进行等级评价,分别评出A、B、C、D,共四级。A级表示已达到“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目标”(输出);B、C、D各级表示存在不同程度的生产安全问题,必须提出“安全对策”,然后“反馈”到“输入”,即要在人力、物力、财力和科技进步等方面进行整改(“处理”)。这样不断循环,从而符合“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目标”的“输出”。这种输入—处理(含反馈)—输出,构成了一个完备的生产安全系统。

2.规范内容

整个《工作规范》包括五部分,分成22个大项、95条细则,依据40份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文件。

组织与领导。这部分包括: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机构、贯彻安全生产规范情况三大项、19条细则,而依据的文件为8份。

安全管理。这部分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安全检查与整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事故管理、安全管理基本业务、现场安全管理和班组安全管理项、35条细则,而依据的文件为12份。

安全技术。这部分包括:设备安全管理、电气安全管理、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电气焊安全管理、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六大项、25条细则,而依据的文件为12份。

劳动卫生。这部分包括:尘毒治理、职业病防治和女工保护三大项、10条细则,依据文件为8份。

其他。这部分包括:改善安全管理、社会保安措施两大项、6条细则。此外,还有《工作规范》的《参考细则》。

3.指标说明

为了便于操作,对《工作规范》所包括的内容化解成检查表形式。表内横向栏分为调查项目、判断标准、项目评价等级、有关文件依据和结论五部分。纵向栏按内容的五项的每条细则分列。

对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每个调查项目(即五大项的每条细则,下同)都按判断标准提出分属A、B、C、D四个等级的哪个等级。若认为某个项目达到哪个等级,则打“∨”。如果某个企业各调查项目指标在A处打“∨”的占90%以上,则该企业安全生产处于A级;占80%以上,处于B级;占70%以上,处于C级;占60%以上,处于D级。上述等级是表示各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相应的整体水平。对企业的生产设备设施及基础条件来讲,则:A级表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处于安全状态;B级表示处于事故边缘;C级表示有危险,要采取措施;D级表示将发生灾难性事故,要立即排除。

4.实施步骤

面上的工作。对各家企业都分阶段实施了《工作规范》的宣传、培训、组织落实与责任分解等工作,其目的是为企业安全评价,与国际标准化管理接轨打下基础。

第一阶段抓宣传教育。先由市经委举办企业厂长经理培训班,宣讲《工作规范》,然后由企业厂长经理向本企业班组长以上干部进行宣讲。第二阶段抓组织建设。全市建立市、行业和大中型企业等三级安全评价组织,市经委对安评员再作专门的工作培训。第三阶段责任分解。由各企业的安评组将《工作规范》的内容按各自分管的业务范围、工作岗位逐条分解到各职能处室、车间、班组和个人,进行安全责任制度的再落实。

抓试点工作。为了更好地实施《工作规范》,某市在做好面上工作的基础上,确定了涉及化工、轻工、纺织和交通运输等4个行业的48家企业作为试点,着重抓评价与整改。

要求每个试点企业的安评组逐条对照《工作规范》进行自评。企业安评组将自评结果写成报告上报行业安评组。行业安评组进一步论证评价后,授予相应等级并报市安评组。市安评组组织抽评,最后确定企业授予的等级,并一年一考评。对被各级安评组评为B级以下的企业,要求查清危险源,并建立危险源档案,提出整改措施,分别报行业安评组和市安评组备案,隔年再进行评价。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工业企业的安全问题逐渐成为了大家关注的焦点之一。鉴于此,本文选择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问题为研究对象,针对规范化管理方面的具体问题进行了分析与阐述。文章中所提出的相关观点和方法还需要在生产管理实践中不断的改进和完善。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够为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实践提供一些指导,同时对于相关领域的其他研究也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1]岳 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更要注重安全生产,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12.03(增刊)

[2]刘 潜等著,从劳动保护工作到安全科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范文3

欧盟细胞技术指令立法原则

迄今为止,欧盟颁布了三个细胞指令(The European Union Tissueand Cells Directives,EUTCD),对包括“干细胞治疗”在内的人体组织细胞研究和应用行为实施科学监管。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或欧盟理事会(European Counc11)2004年颁布有关人体组织和细胞研究和应用的母指令(the parent Directive),通常称为“the first Directive”,为成员国相关的立法提供了一个制度框架。2006年,又先后颁布两个技术指令(technicaldirectives),通常称为“the secondDirective”和“the third Directive",为成员国执行母指令提供了详细的技术基准。EUTCD对人体组织和细胞应用程序的每一个步骤,都提出了安全和质量技术要求,不仅可防范在人体应用中传播疾病,并可确保在所有的成员国中具有同等的质量和安全标准。

母指令的立法目标和原则涉及起草过程中的主要考量因素,包括高水平的健康保护、组织细胞的可获得性、促进自愿捐赠和保护基本权利、确保母指令的执行等。

首先,确保欧盟共同体内高水平的公共健康保护。为此,用于临床的人体组织和细胞的捐赠、获得、测试、加工、保鲜、储存和分配,应当符合质量和安全高标准,指令应该为人体组织和细胞应用过程的每一环节建立这样的标准。而且,考虑到人体组织细胞领域生物科技知识和实践快速进步,应当确保欧盟委员会获得有关人体组织细胞安全性方面可能的最佳科学建议,以便及时修改母指令的有关条文。

其次,提高组织细胞的可获得性。用于临床的人体组织和细胞通常受限于它的可获得性。因此,基于医学需要的客观评估,并以一种透明的方式表达有权使用这些组织和细胞的标准是可取的。为了提高可获得性,贯彻捐赠者和接受者的团结互助理念,是一项重要原则。

再次,促进人体组织细胞自愿无偿捐赠和尊重基本权利。这两个方面为提高人体组织和细胞的可获得性所必需的。强调自愿捐赠和无偿捐赠是为了确保人体组织细胞安全高标准。促进自愿捐赠与保护基本权利两者相辅相成:只有保护基本权利,才能促进自愿捐赠;促进自愿捐赠,必然要求保护基本权利。

母指令尊重基本权利,遵循《欧盟基本权利》(以下简称《》)确立的基本原则,确认《关于生物医药应用保护人权和人类尊严条约》(以下简称《人权和生物医药条约》)中的原则和措施是合适的。《》和《人权和生物医药条约》都不阻止欧盟成员国在其相关立法中引入更严格的要求。尊重和保护基本权利,要求在捐赠的人体组织细胞的质量和安全方面,在活体捐赠者的健康保护方面,在对已故捐赠者的尊重方面,以及在(临床)应用程序的安全|生方面,必须在成员国之中增强私密性保护。

最后,确保母指令的执行。母指令要求欧盟成员国组织实施监督和控制措施,以确保人体组织和细胞相关机构(以下简称“组织机构”)遵从有关规定。代表主管机关实施监督和控制措施的官员,必须具有适当的资格并接受必要的培训。为了增强母指令相关规定的执行力度,成员国通过国内立法规定相关处罚措施是适当的。

以上考量因素和原则对于母指令的制度设计、条文设计和贯彻执行至关重要,理解和适用母指令必须有此意识。

解读EUTCD

主要特点

欧盟为人体组织和细胞的利用行为制定安全和质量标准,主要是出于公共卫生目的,即在各成员国之间预防和控制可能带来的质量安全风险和传播疾病风险。基于这一立法目的,以母指令为代表的三个细胞指令具有如下共性。

第一,保障公共卫生、确保公共安全。欧盟以指令这种强行法的形式要求成员国政府在各国内部采取立法、组织、标准化管理和处罚措施,全面落实三个细胞指令,以防在人体组织和细胞的研究和应用中传播疾病,并确保在所有的成员国中具有同等的质量和安全基本制度,以利于人体组织和细胞产品的贸易。

第二,规范(干)细胞的研究与人体应用。EUTCD涉及到人体组织和细胞的捐赠、获得、测试、加工、保鲜、储存和分配问题,以及进出口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可能发生在(干)细胞研究阶段(包括基础研究、转化和临床试验研究),也可能发生在(干)细胞治疗阶段,即提供(干)细胞疗法,还可能发生在组织和细胞技术产业化阶段。因此,对(干)细胞研究与人体应用的监管可能涉及多个职能部门,这既需要在各成员国建立一个基本一致的监管框架,又需要各成员国根据自己的国情作出合理安排。

第三,不干预纯粹的伦理问题。在生命领域,伦理是一种自然法则,是有关人类关系、尤其以姻亲关系为重心的自然法则。由此,(干)细胞(治疗)研究的伦理问题,“主要集中在人类胚胎的道德地位、治疗性克隆是否必然滑向生殖性克隆、细胞嵌合、胚胎干细胞来源的正当性、流产胎儿是否会导致堕胎的泛化或商业化等方面”。在本质上,这些伦理问题曲折地反映了生物体分子层面上的一些规则。鉴于大多数为分子层面的问题,相对于目前的科技水平来说仍是不清晰的,仅仅是由模糊的恐惧感或者无确定依据的直觉形成的“伦理”观念,是一些将来可被证实或证伪的先验论的甚至神秘主义的命题,并非科学概念。有鉴于此,母指令将这些问题交由各成员国自行评定,由各国自行处理或解决。

然而,生命领域的研究和应用在伦理和法律方面部分地存在交叉和重叠现象。例如,胚胎细胞和胚胎干细胞获得的知情同意(要求和程序),以及使用这些胚胎细胞和胚胎干细胞的目的和方式,不仅涉及自然法则,也涉及社会法则。所以,母指令规定,是否可以使用胚胎细胞和胚胎干细胞之类的纯伦理问题由各成员国自行决定。但是,如果某成员国授权使用它们,如何捐赠、获得、测试、加工、保鲜、储存和分配些胚胎细胞和胚胎干细胞,相关知情同意的要求和程序,就转化为既是伦理问题又是法律问题,就要求“适用保护公共健康和保障尊重基本权利所必须的全部条款。”

第四,要求成员国通过国内法律、法规任命人体组织细胞主管机关,负责组织机构的认可、指定、授权,落实许可证制度和其他相关基本制度。至于各成员国对主管机关采取何种管理和运作机制.则不干预,而是交由成员国国内法处理。

原理分析

EUTCD集中解决人体组织和细胞人体应用中的安全和质量问题,为人类起源的血液、器官和其他组织、细胞的使用建立高品质和安全的标准,有其科学根据。以干细胞为例,临床上应用干细胞治疗必须保证细胞或其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其中,质量的可控性是安全和有效的基础和前提。

干细胞组织来源多样,提供者的既往病史、家族史、性别、年龄、血型、组织相容性抗原等遗传背景复杂,体外分离、纯化、扩增和细胞制品制备过程漫长,且要引入抗生素、生长因子、抗体、胶原酶、蛋白酶、动物血清等多种外来成分,还可能污染细菌、支原体、病毒等外源因子,特别是新鲜制备细胞,一般要求24小时内回输,由此带来不可忽视的急性毒性、异常毒性和病原体感染的风险,严重者甚至可导致感染危及生命。

体外操作过程可能会带来干细胞的生物学功能、端粒酶、核型、组织相容性抗原、原癌抑癌基因、增殖能力、分化潜能等发生改变,由此带来免疫毒性和致瘤风险;在保存、运输、复苏、配制过程中,细胞制品的存活率、生物学功能、均一性无时不在变化,只有制定和遵循人体应用中的安全和质量标准,才能保证(间充质等类型)干细胞临床应用的安伞、有效。

干细胞移植可引发患者急性死亡、肿瘤生长或感染疾病,直接原因可能是不良的干细胞制品造成脉管阻塞、热原反应、急性感染、败血症、急性毒性、并发症、内出血、变态反应等。制定相关的安全质量标准,有利于提供干细胞疗法的医疗机构减少个体化治疗等方面的误差,从而降低误差累积酿成灾祸的风险。

适用于人体所有组织和细胞的可追溯性制度等基本制度之所以必要,是因为这是确保组织细胞人体应用安全卫生最有效的制度。人类对干细胞的认识尚处幼稚阶段,细胞疗法作用靶点和机理不清、干细胞植入体内后命运不明、移植后持续不良反应无法终止、植入后的长期效果不确定。于此情形,确保所有组织和细胞的可追溯性,无疑有利于保障包括干细胞治疗研究在内的组织细胞人体应用的安全性。

执行情况

有关EUTCD的执行情况,需要了解欧盟主要成员国落实母指令的措施与效果。2010年,欧盟委员会给欧洲议会、理事会、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等欧盟机关的通信指出,成员国的执行情况是令人满意的。成员国现在已经任命其主管机关,例如,英国的人体组织管理局(HTA)。他们已将组织机构的认可、指定、授权和许可证制度落实到位,并且报告、调查、登记和转递有关严重不良事件(反应)、组织机构和测试要求的信息。

英国在成员国中执行EUTCD最为得力,在细胞领域居于领导地位。这不仅得益于细胞研究和应用上取得的成就,也得益于创建了HTA这样的人体组织细胞执法机构。

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范文4

[关键词]村饮水 安全工程 建后管护 长效机制

六枝特区处于黔西高原东斜坡至苗岭山脉的五指山中段,以石灰岩白云质灰岩为主要特点的山区,五指山是西北一南东方向延伸,山形走向与区内构造线大致吻合,因河流切割强烈,导致高原面支离破碎,群山起伏,地形复杂,地貌类型多样,有山地向低丘陵过渡的斜坡地段。是以农业为主的贫困地区,而贫困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工程性缺水。农村人畜饮水困难,严重地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造成了农村贫困面大,贫困程度深的现状,要逐步改变这种贫困落后的现状,就必须着力解决工程性缺水问题,实现农民群众的饮水安全。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党和国家实施的一项惠民工程,从1997年国家实施农村渴望工程、解困工程、饮水安全工程以来,截止2009年,各级相继在六枝特区投入农村饮水工程资金7013万元,新建农村饮水工程307多处,解决了全区74.5%农村人饮困难。但工程实施交付使用后,由于管护落实不到位,乡(镇)、村及农户管护意识不强,维修依赖思想严重,造成建后管理无序,人为(自然)损毁严重,导致129处工程、21.44万人的供水设施濒临报废,重修重建给国家造成了大量的多次投入,如新场片区、大用片区、落别片区、木岗片区等都进行了三次以上的重建投入。为充分发挥农村饮水工程的长效性,实现“以水养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下发后,我区对照相关管理规定和外界管理模式作了很多尝试。

本着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服务三农的原则,与特区财政、发改、卫生、物价、环保等六部门向特区政府详实反映情况并提出管理方案,政府以六特水通字【2009】1号“关于印发了《六枝特区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件精神组织了实施,《实施细则》印发后,特区水利局与各乡镇水利水保站签订了管护落实目标责任书,印发了工程点清理、收费情况、收费季报表等相关上报表格,确保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工作按《实施细则》落实。通过一年的试行管理,全区19个乡镇重视程度不一,落实力度也不一,全区1000人以上的饮水安全工程点,管理落实不到30%,管理到位与不到位在去冬今春的特大干旱中显现出来。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实施已列入国家规划解决的一览计划,每年解决多少,哪些地方已解决、哪些地方没有解决都纳入电脑管理,一个村甚至一个自然村民组点国家只投入一次,管理不落实导致工程不能正常发挥效益或导致破坏的,均由地方政府或群众自筹维护维修。六枝是一个贫困县,地方财政较为困难,靠政府每年投入几百万维护维修难度很大,唯一的管护就是“以水养水”,为充分发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长效性,落实管理已是县、乡各级政府必须面对问题,单靠水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已保证不了《管理实施细则》的落实。

今后的主要做法:

一、加大宣传力度

六枝特区大用镇湾寨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后,大用镇政府和水利水土保持站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给予了高度重视,集中领导精力,集中技术力量,集中人力积极地实施,解决在落实管理制度上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一是不交水费采取停水措施,届时想用水重新交费开户,二是对欠交的水费按特区自来水公司规定收取滞纳金,三是对破坏设施的由派出所按治安处罚法进行处罚,四是湾寨村饮水安全大的维修从政府收取的承包费中解决。管理落实较好的还有落别乡落别村、坝湾村,有折溪乡折溪村等,要在全区宣传大用镇、落别乡的管护模式,以点带面落实。

二、加强培训

为了保证下一步管理人员力量能满足项目工程建后管理需要,水利局通过对全区乡镇水利员及村级管理人员进行机电设备操作、水处理、管道安装等相关管理知识培训,提高相关从业及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素质。

三、因地制宜,加强建后管护

为了克服以往“重建轻管”的思想,根据工程的规模不同,采取多种管理模式,对于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和跨村工程,交给自来水公司进行管理或交由乡镇政府直接管理;对于以行政村和自然村为单元的小型供水工程,主要由工程受益户实行承包管理;对实施国家补助,由农户“自建、自有、自管、自用”有水窖由受益户负责管理。

四、规范管理,加强监督

严格按照《六枝特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条款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操作,提高服务水平。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按《实施细则》原则上按“村一事一议”及“保本微利”原则制定水价,并向全体受益户公示并报物价部门审批。实行专人专账管理,以水养水。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达到“修一处工程,明晰一处产权,核定一个合理水价,服务一方群众”的目标。对建成的供水工程做到“六有”:有管理站、有管理人员、有计量设施、有合理价格政策、有技术档案、有水源设施和工程保护措施,同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理顺产权关系,明确管理主体和管理责任。供水管理机构全面负责该供水工程设施的保护、维修和安全运行。制定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加强供水设施管护,严格操作规程;实行供水水源水质定期检测,并通报当地政府和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制度,确保人民群众用水安全。实行公示制度,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特别是工程折旧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积极推行“水价、水量、水费”三公开,减轻农民负担,让群众吃上放心水、明白水。

五、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护办法

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范文5

1、本人能认真学习了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电力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和《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2、本人能认真学习学校制定的《省电力技工学校安全生产工作奖惩细则》、《省电力技工学校习惯性违章处罚考核管理办法》、《省电力技工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细则》、《省电力技工学校交通运输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安全制度并熟悉学校的安全生产目标。

3、本人能清楚并掌握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办公设备、办公室门窗、办公区域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的安全要求,工作人员的安全要求。

4、本人原意遵守学校制定安全制度、实施细则,自觉接受学校相关安全制度、实施细则的约束。

5、本人力争做到“我不伤害自己,我不伤害他人,我不被他人伤害,我保护他人不受伤害”和“在我身边无事故,我在岗位无差错”。

二、如违反相关安全制度、实施细则,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信誉损害的,愿按学校管理制度接受处置。

三、以上保证请所在部门和学校监督。

保证人 保证人所在部门(盖章)

工作岗位:

(签字):

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范文6

记者:《防突规定》修订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赵铁锤:1995年原煤炭工业部颁发实施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14年来,该细则为我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煤矿矿井开采深度的不断加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越来越重要,一是煤矿突出危险性越来越严重,2008年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全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计754处,比2007年增加了55处;二是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仍时有发生,2008年,全国煤矿发生重大突出事故10起,占重特大瓦斯事故的55.6%,为体现煤矿防突技术、装备和管理的进步,并与近年来一批煤矿安全生产新法规和标准相衔接,进一步加强防突工作,对疗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进行修订。

记者:《防突规定》的颁布实施对当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有什么重要作用?

赵铁锤:《防突规定》的颁布实施,对当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具有重要作用。一是《防突规定》作为部门规章,提升了法律约束力,对防突工作有更大的推动作用;二是《防突规定》更加严格了区域防治措施,规定区域措施不到位,不得进行采掘作业,对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源头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会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三是更加突出了煤矿企业在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对发挥企业的主观能动性,结合自身实际,系统性做好防突工作会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记者:修订过程中,在总体思路上是如何把握的?

赵铁锤:修订的总体思路,概括起来有十二个字: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依法治突。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立足干安全第一。民生问题、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将保护煤矿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作为修订的根本原则。

二是坚持源头治理的原则,立足于超前防治。《防突规定》充分吸纳了近年来科技攻关成果,将已经成熟的经验和措施纳入规定之中,重点强化区域防突措施,提升防突理念,同时进一步完善了局部防突措施。

三是坚持依法治突的原则,立足于严格管理。修订后的内容与近年来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标准、规范相衔接,与行政许可和现行管理体制相衔接,并上升到部门规章,体现权威性。

记者:《防突规定》有哪些特点?

赵铁锤:概括来讲,《防突规定》的主要特点体现在三个方面:强制性、超前性和完整性。

一是强制性。在《防突规定》中,我们立足于当前体制机制的实际,在规范煤矿企业防突工作的同时,对违反有关防突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增强权威性,促进防突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因此,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修改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总局局长令实施。

二是超前性。近年来,随着防突理论、技术和装备水平的提高,不少企业坚持把开采保护层和煤层预抽等区域防突措施作为防突工作的重点。将局部防突措施作为补充,较好地解决了煤与瓦斯突出这一安全生产难题。因此,修订工作必须站在当前防突工作新的发展水平的高度上,与时俱进,提出符合当前防突工作实际和有利于今后一个时期防突工作的新理念。《防突规定》提出了“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和“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的理念,强调突出煤层必须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规定标准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在采掘作业过程中还必须对煤层的突出危险性进行验证,对局部仍存在突出危险的煤层,必须补充局部防突措施并达到规定标准方可继续进行采掘作业。

三是完整性。为有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充分体现防突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依法治突的原则,解决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中反映出的问题,根据我国煤矿防突工作的现状,《防突规定》在原《防突细则》的基础上,充实了一些新内容,理顺了防突工作中对鉴定、设计、基建、开采、装备、机构设置、培训及管理等各项要求的内容关系;增加“罚则”,主要是加强对煤矿企业防突工作的监管监察,及时有效地对违反《防突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依法规范防突工作:将“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分章进行规定,明确了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之间的关系以及区域防突、局部防突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记者: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更好地贯彻落实《防突规定》?

赵铁锤:《防突规定》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的一部重要规章,煤矿企业、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必须高度重视《防突规定》的贯彻落实。

一是抓好《防突规定》的宣贯工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将于近期组织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企业的有关负责同志开展《防突规定》的专题培训,并借助各种媒体开展宣贯工作。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组织对各级监督、执法人员和技术、管理、操作人员开展专题培训,所有涉及到防突工作的人员都要掌握《防突规》的各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