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人事工作计划范例6篇

机关人事工作计划

机关人事工作计划范文1

一、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清理计划外用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机关事业单位计划外用工问题由来已久,近几年来问题越来越突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反响,要求全面彻底清理计划外人员的呼声越来越高。同时,根据上级要求,我们将开展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首先必须对计划外人员进行清理。另外,从其他县(市、区)来看,这项工作基本上做好了。因此,清理计划外用工已成为我县县、乡两级党委、政府当前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任务,它既是上级的要求,也是基层干部群众的一致呼声;是当务之急,更是大势所趋。县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和各乡(镇)一定要认清形势,切实把清理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

(一)清理计划外用工,是加强编制管理,严肃人事纪律的必然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省委、省政府《浙江省市县乡机构改革实施意见》都非常明确地指出,党政机关不准使用临时工,要结合党政机关行政编制的精简,精简事业编制,大力清理、清退各类临时人员。市人事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也联合下文,要求各机关事业单位对已聘用的计划外用工做全面的清理、清退,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计划外人员的聘用管理。在上级部门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我县县级机关、乡(镇)机构改革已初步完成,如何巩固和深化机构改革成为现实摆在我们面前的新问题。下一步,还将进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文件精神,准备用三年时间完成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妥善分流事业单位富余人员,清理各单位计划外人员是首要前提。为确保我县事业单位改革的顺利实施,就必须要下大决心、动大真格、花大力气,把滞留在机关、事业单位的计划外人员坚决予以清理。要通过这次清理,进一步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制度,严格机构编制管理程序,切实理顺各单位人事关系,确保机构改革的成果得到有效落实,并为下一步事业单位改革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清理计划外用工,是减轻财政负担,加强廉政建设的迫切需要。据初步统计,我县机关、事业单位聘用计划外人员总数为2745人,其中县级机关及其下属事业单位2161人,乡(镇)机关及其下属事业单位584人,计划外人员总数比全县在职公务员总数(2717人)还多。年工资支出达2048万元,加上其它费用,是一笔十分惊人的开支。我县财政供养的人员多,财政压力已经很重,还要承担比全县公务员还多的计划外人员,使财政负担雪上加霜,计划外人员已经成为县、乡两级财政的沉重包袱。一些单位由于某一临时性的工作任务需要聘用了计划外人员,但工作完成后,临时工就成了长期工;一些单位已经人满为患,可是还养了一批计划外人员,正式人员上班没事干,工作却让临时工去干;有的单位聘用计划人员并不是真正从工作角度出发,而是出于个人利益或人情关系。同时,由于聘用计划外人员绕过组织人事部门的审批,往往由单位的几位领导说了算,甚至于个别单位连集体研究的程序都省略了,你安排一个子女,我也安排一个亲属,各行其是,没有严格的制度约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各种不正之风,不利于党风廉政建设。

(三)清理计划外用工,是深化“效能革命”,狠抓工作落实的具体举措。去年6月份以来,我县组织开展了“学《纲要》、转作风、优环境、促发展”主题活动和“效能革命”,狠抓“四条禁令”的落实,一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分别受到了辞退处理以及撤职、降职等处分,在机关中产生了较大的反响和震动,机关效能建设得到有效加强。但也不可否认,我们取得的成效是阶段性的,机关效能建设存在的问题依然不少。其中一个严重的问题,就是人太多、效率低、收费高。比如,一些单位部门经费支出十分困难,但出于个人私利或碍于人情关系聘用了计划外人员,使收支矛盾更加突出,为了弥补使用计划外人员而造成的日常经费不足,就千方百计收取不合理费用,以收费养人,加重了企业和群众的负担,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与声誉。前不久,县委、县政府专门召开了全县深化“效能革命”,狠抓工作落实大会,把今年确定为“项目推进年”、“狠抓落实年”。我们开展计划外用工清理,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降低政府运行成本,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正是深化“效能革命”,狠抓工作落实的一项重要工作举措。同时,只有切实做好计划外人员的清理工作,才能更有效地对正式在职人员执行效能监察,促使他们进一步加强工作责任心,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切实改善工作和服务态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提高办事效率,确保“效能革命”的各项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二、明确任务,把握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计划外用工清理工作

清理计划外用工,是一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要求很高的工作。县委、县政府已下发了《关于做好机关、全民事业单位计划外用工清理工作的通知》,对整个清理工作作出了明确要求。我们必须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周密安排,狠抓落实。

(一)明确清理范围和对象。此次清理的范围和对象,是指县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及其所属的全民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单位);乡镇机关及其所属全民事业单位的现有工作人员中未经组织、人事部门开具行政和工资介绍信进入的各类人员(含从企业、集体事业单位借用的人员)。根据调查分析,现在我县机关、乡镇聘用的计划外人员主要为驾驶员、炊事员、门卫等,经济发达乡镇聘用计划外人员相对较多,如昆阳镇达103人,鳌江镇84人、水头镇200人。县机关部门自聘计划外人员主要分布在下属事业单位较多的几个系统,如教育系统有800人,其中代课教师426人;卫生系统有136人,其中卫技人员81人。计划外人员超过百人的县机关部门还有工商局、公安局、广电局等。这类人员是这次清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二)把握清理原则。这次清理工作涉及到清理对象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我们必须把握好以下五条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

一是“一刀切”原则。在清理工作上要有“一刀切、切一刀、切到底”的决心,各级领导要克服畏难情绪,打消各种顾虑,冲破各种阻力,不乱开口子,不留尾巴,坚决全面彻底清理各类计划外人员。

二是谁聘用,谁负责清理原则。乡(镇)聘用的,由乡(镇)负责清理;县有关部门聘用的,由部门负责清理;县直属事业单位聘用的,由直属单位负责清理。对被清退人员,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和该人员的具体情况适用不同办法。如符合平政发[1998]211号文件规定的,可给予社会养老保险。若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标准按每使用一年补偿一个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按被清退前一年本人实际平均工资(基本工资,不包括奖金、津贴)计算;工作时间从聘用单位最后一次聘用时开始计算。

三是主要领导负总责原则。县直属各单位行政一把手和乡(镇)党委书记要亲自抓,对清理工作全过程负总责,不能按时完成清理任务和违反有关清理工作规定和纪律的,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四是限期清理原则。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于6月30日之前完成清理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推迟拖延。

五是严格聘用原则。对少数岗位因工作需要,且在本县机关、事业单位现有人员中无法调剂,确需聘用计划外人员的,由单位填写计划外用工岗位需求表,报县清理计划外用工领导小组审批后,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开展再聘工作。

(三)清理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县委、县政府要求,清理计划外用工工作必须与“效能革命”的深入实施相结合,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从3月中旬开始到7月底结束。

一是准备阶段(2004年2月16日—3月20日)。县委、县政府成立清理计划外用工的相应工作机构,抽调组织、人事及纪检监察等有关单位人员开展工作,出台一系列有关清理计划外用工的政策、文件,为整个清理工作提供组织保证和政策指导。

二是自查自清阶段(2004年3月21日—6月30日)。各单位向县清理计划外用工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清理计划外用工的领导小组名单以及相关表册。各单位要认真制定工作方案,按规定明确清理范围和对象,周密安排每个工作环节,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要严格按照计划、规定,平稳有序地开展清理工作,每周一向县清理办公室上报清理进度等工作情况。进行再聘的单位,要根据县清理计划外用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下达的岗位数,同步开展再聘工作。再聘工作须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拟聘用人员(不包括勤杂人员)经人才公司办理手续后上岗。再聘人员原属计划外用工的,不得领取经济补偿金,不予补缴社会养老保险。

三是检查验收阶段(2004年7月1日-7月30日)。县机关各单位和各乡(镇)对清理工作进行总结,写好总结报告,上报县清理计划外用工领导小组办公室。届时,县四套班子有关领导将带队到各单位检查计划外用工的清理情况。县里要对清理计划外用工工作进行总结、奖惩,探索建立计划外用工的长效管理机制,并出台相关制度。

三、加强领导,严明纪律,确保清理任务如期完成

清理计划外用工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重、难度大。搞好计划外用工清理工作,责任在班子,关键在领导,重点在落实。县机关各单位、乡(镇)、直属事业单位一定要把这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明纪律,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

(一)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责任。为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开展,县里专门成立了清理计划外用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我任组长,沈伟副书记、董君敏常务副县长、岑利部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委办、县府办、县委组织部、纪委监察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体改办、财政局、审计局、局、教育局、卫生局、公安局、广电局、法制办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督查组、协调处理组。办公室主要负责日常事务;制定清理工作计划、政策措施及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督查组主要负责对各清理单位的各阶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清理不力、任务难以完成的和拒不落实的单位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对隐瞒不报或其他违反清理规定的单位进行查处等。协调处理组主要负责对各清理单位在执行政策、落实措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矛盾进行协调处理;对政策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政策解释和接访工作。同时,有清理任务的县机关、事业单位和乡(镇)也要建立相应的清理计划外用工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并确定专人抓这项工作。要按照“做细、做实、做好”和“不动摇、不走样、不变调”的要求,切实做到责任、措施、工作、时间“四落实”。主管部门领导要深入所属事业单位,了解情况,解决实际困难,帮助他们顺利完成清理工作。

(二)注重宣传教育,狠抓贯彻落实。这次清理工作涉及的范围和对象十分广泛,为了减少工作阻力,确保清理任务如期完成,各单位、各乡(镇)务必做好宣传发动工作,重视对被清理对象的思想教育。要把这次会议的精神传达贯彻好,利用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宣传主阵地作用,努力营造有利的舆论氛围,形成强大的工作声势,取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与拥护。在具体的清理过程中,各单位既要严格实行一刀切,又要注意工作方法,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清理工作。在清理工作开始前,要事先将清理工作实施方案进行公开,将清理对象进行张榜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在清理工作过程中,要切实抓好责任的落实,县清理计划外用工领导小组要不定期对各部门和单位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各单位也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不定期开展自查,以确保清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要切实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要把广大干部对清理工作的思想认识统一好,使他们自觉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规定努力开展工作。要把清理对象的观念态度转变好,使他们自觉做到顾大局、识大体,消除误解和顾虑。有清理任务的单位领导要包干落实,对每个被清退人员进行谈话,帮助他们转变就业观念,同时尽可能帮助他们重新就业。在清理计划外人员工作过程中,各部门和单位还要及时掌握和上报信息,尤其对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及矛盾要及时向县清理计划外用工领导小组汇报,防止矛盾激化,影响全县清理工作的进度。

机关人事工作计划范文2

第一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保证人口和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顺利实施,提高机关依法行政能力,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管理与服务行为。

第二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应遵循的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即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内容等方面要合法。二是合理性原则,即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在合法的基础上要符合公平公正和符合情理的原则。三是要保证行政效率的原则,即要求行政机关按照法律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对相对人的要求要积极审查办理,不能久拖不决。对各种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四是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第三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行政执法依据,规范行政执法主体。

(二)明确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活动。

(三)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实行错案追究制度。

第四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是指我局按照《例》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内设机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本规定适用于本局各科室和从事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及其工作人员。

本局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口管理办,具体负责实施责任制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局长是我局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总责任人,兼任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三名副局长兼任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副组长。

各股室负责人是本股室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直接责任人,并担任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成员。副股长协助科长做好本股室行政执法工作,向股长负责;股室工作人员是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责任人,并向股长负责。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内容

第五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包头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规章、办法和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

第六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范围和对象

(一)昆区辖区范围内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

(二)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

(三)经销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的机构和人员。

第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

(一)行政许可——包括《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证》、《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行政确认——包括病残儿鉴定

(三)行政检查——包括各类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检查和目标管理责任制检查。

(四)行政收费——包括病残儿鉴定

(五)行政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

(六)行政奖励——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三、行政执法职责

第八凡特定的计划生育执法行为,直接作出该行为的工作人员是具体责任人,审核该行为的工作人员是审核责任人,批准该行为的行政首长是批准责任人。各有关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

第九办公室执法职责

(一)负责拟定全区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计划、总结;对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开展计划生育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全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信息和动态,为领导决策提供情况和建议。

(二)负责制定本局内部各项政务和事务及老干部、人事、纪检监察工作办事制度并督促落实。对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廉政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党员、干部的检举、申述;对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协助局领导对本局各股室的工作进行统筹、协调,保证局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提高机关工作效率。

(四)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与备案工作

(五)依法做好保密、档案管理工作。

(六)负责计划生育外事事务。

(七)负责编制局计划生育事业费和各项专项经费的预决算;依法做好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核拨与管理工作。负责对局各所属单位和机关各股室经费开支的审核工作。管理局机关的财务和国有资产。指导基层建立健全计划生育财务管理制度。协同查处计划生育收费、财务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案件。

(八)负责加强全区人口计生系统社会抚养费征收、病残儿鉴定收费的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人口计生系统贯彻《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线管理规定处分暂行规定》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

(九)制定全区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规划,指导全区计生干部队伍建设。

(十)严格执行财政财务制度。加强本局财务监督和管理。

(十一)指导本机关的共青团、工会、妇女等群众组织的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本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规划统计股执法职责

(一)负责依法制定全区人口控制计划,对各级落实人口控制计划情况和目标管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与考核评估。

(二)认真落实《统计法》,依法做好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对本局和基层人口统计质量工作进行检查与监督。查处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中的违法违纪案件。

(三)负责做好人口计生系统信息软件的管理与使用。

(四)负责做好全区人口数量、规模、结构态势的预测与调研。

(五)负责《计划生育服务证》和《生育证》的管理。

第十一科学技术股执法职责

(一)负责做好全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综合管理,组织开展优生优育技术咨询和生殖保健服务工作,负责建立全区已婚育龄妇女查环查孕工作制度。

(二)指导基层实施各项计划生育技术指标和节育手术常规,建立全区计划生育手术质量检查制度。

(三)负责独生子女病残儿的区级医学鉴定的组织工作和结论拟定,并做好立卷归档。

(四)负责全区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规划的制定工作。

(五)负责对本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认真执行国家建立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鉴定和报告制度。

(七)依法做好对全区避孕药具供应、发放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避孕药具市场进行监督。

(八)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的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二宣传教育股执法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规划。开展全民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和《例》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指导全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二)负责做好全区基层人口学校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三)负责协调各新闻媒介共同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组织指导编辑、发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品。

(四)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计划生育系统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三人口管理办执法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落实本局执法责任制的有关工作。

(二)负责对全区各级计生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每两年组织一次全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计划生育违法行政案件和计划生育突发事件。

(三)负责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四)负责做好本级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来信来访接待、咨询和受理工作和本系统报表的汇总与上报工作。

(五)负责对特殊情况生育审批工作进行审核、办证工作。

(六)负责做好本局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行政人员职责

(一)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同时应当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本单位和上级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培训,更新行政执法知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三)行政人员应当文明执法,严格依法办事。不得利用执法之便谋取私利,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义务。应当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办理的法定事项,必须在法定时限内及时办理,不得无故拖延和借机刁难。

四、行政执法程序及时限

第十五区计生局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均应以计生局的名义进行。各股室及本局工作人员按职责实施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时,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或本局规定的办事程序办事。病残儿鉴定和生育审批及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程序、行政确认、行政收费和行政征收等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六凡涉及批准、许可、免除、鉴定、发证、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应当经行政首长批准,重大事件应经集体讨论。与该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该回避。

第十七各股室及本局工作人员均应在法定期限或本局办事程序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职责规定的工作任务。

(一)各类公文的办理期限应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办理公文的时限要求规定。

(二)的受理、处理时限应严格执行《例》有关规定。

(三)重大行政案件和恶性案件接报后应即时报告主管领导,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四)行政执法检查和调查取证时应有两名以上正式工作人员在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做到持证执法。

(五)工作人员应依法保守单位秘密和相对人的个人隐私。

五、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各股室应将执法责任落实到每个工作人员。区计生局每年对完成执法责任的股室和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以及对及时发现、制止、纠正执法过错的工作人员予以表扬、奖励,并将落实执法责任情况,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规定时限内不完成规定职责的,对有关分管领导和股室及责任人进行批评政策规定涉及相关部门,是按照职责权限,应由哪一级批准,是否需要废止现行的有关政策法规性文书等。

第四十六具体工作人员要对审核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登记、备案,以便日后核查、确认、清理。

第四十七承办股室及工作人员要及时掌握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执行中的问题和不足,为今后工作部署提供科学决策依据。如确实政策失误,应及时建议废止,并采取稳妥补救措施。

第四十八镇、各办事处应当对本单位已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案卷等进行案卷评查。

第四十九进行案卷评查的标准为昆区人口和计生局制订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

第五十区人口管理办是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工作机构,负责对镇、各办事处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十一案卷评查采用单位自查为主,区计生局抽查为辅的方式。

第五十二镇、各办事处应每季度将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进行整理,移送区人口管理办进行评查。并由评查人签名,案卷评查应当一案一评。

机关人事工作计划范文3

第一条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各级各类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时,有权了解自身的健康检查结果和常用避孕节育方法的作用机理、适应证、禁忌证、优缺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其处理方法,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负责任地选择适合于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在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应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劳动强度及其所处的生理时期,指导公民选择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并为其提供安全、有效、规范的技术服务。对于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方法。

第四条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项目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第五条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具体结算标准和结算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国家向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接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其费用解决途径为: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其它相关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的公民,由所在单位或地方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对西部困难地区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与条例配套的规章和制度;

(二)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编制并颁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药具目录;

(三)制定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发展规划,指导各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相关的科学研究总体规划,组织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和避孕药具上市后的监测工作;

(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管理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各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遵循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广为覆盖的原则提出,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卫生规划。

第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坚持“面向基层,深入乡村,服务上门,方便群众”的工作方针。各级各类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要合理分工,密切协作,优势互补,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共同做好避孕节育和其他生殖保健服务工作。

第九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发展、新技术引入和推广的总体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推进与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发展、新技术引入和推广项目。

国内外企业、基金会、国际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根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承担或参与推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发展和新技术的引入和推广。

第二章技术服务

第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使用手术、药物、工具、仪器、信息及其他技术手段,有目的地向育龄公民提供生育调节及其他有关的生殖保健服务的活动,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一)避孕节育与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及其他生殖健康的科普宣传、指导和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对服务对象进行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三)对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在手术前、后提供相关的指导、咨询和随访。

第十二条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主要指按照避孕、节育技术常规,为了排除禁忌证、掌握适应证而进行的术前健康检查以及术后康复和保证避孕安全、有效所需要的检查;

(二)各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鉴定和治疗;

(三)施行各种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术等恢复生育力的手术以及与施行手术相关的临床医学诊断和治疗;

(四)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共同制定的有关规定,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五)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必要的检查、观察、诊断、治疗活动。

第十三条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而申请医学鉴定的,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及其父母再生育指导,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暂行标准及再生育指导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鉴定和管理,依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在城乡基层开展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应按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工作方案,经实施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实施。实施中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同级广告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向实行计划生育的服务对象做必要的解释,征得服务对象的同意。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服务对象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对其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需收费并可能对服务对象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第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因生育病残儿经鉴定获准再生育者,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定,到指定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鉴定确诊后,要求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出具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鉴定意见和处理意见。

第三章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照条例规定取得执业许可、隶属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具有医疗保健性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营利的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事业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已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依照条例规定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并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单位。

第二十条设置乡级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机构设置标准。

村级和城市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依照分级管辖原则办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县、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批准执业的,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二条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除可以开展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外,可根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申请开展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人工流产术以及与避孕、节育有关的临床技术服务;经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逐项审查、批准,方可开展相应的服务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依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设置标准,内设计划生育科(室),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服务项目。

第二十四条乡、镇既有卫生院,又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的,各自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已有卫生院而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是,乡、镇卫生院内必须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并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乡、镇卫生院内虽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但无人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不能满足计划生育工作需要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妥善解决;乡、镇既没有卫生院,又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必须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条例规定的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之外的其他诊疗业务,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向卫生行政部门申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受理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作出许可决定的,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批准的单位同时上报卫生部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应根据卫生部会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管理办法申办服务项目申请。

获准开展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服务项目的机构和技术人员,应当按照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开展服务。

第二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执业许可和校验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执行。

申报新设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取得设置批准书和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执业许可证上应注明获准开展的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需要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应到原发证部门登记变更。因歇业、转业而停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必须向原发证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收回相应的许可证明,或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销相应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原发证部门在收到变更、注销申请之日后30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决定并函告申请者。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其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的,应当自发现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所在地县级的报纸上刊登遗失证明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未申请补办的,视为无证。

第二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将执业许可证明、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医疗技术常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及其他有关的制度。

第三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后提名,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由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相关医学专家及计划生育、卫生管理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评审;

(二)参与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考试、考核;

(三)指导病残儿医学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其他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技术鉴定;

(四)协助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科研项目,指导当地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应用和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培训;

(五)参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考核和评估;

(六)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调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承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技术人员

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是指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并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及国家有关乡村医生、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管理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暂未达到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注册条件,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3年以上且未发生过医疗事故,并已取得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推荐,由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从2001年10月1日起缓期2至3年认定执业资格。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的制度。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类技术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业务培训,熟悉相关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了解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政策,掌握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取得《合格证》,按《合格证》载明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的《合格证》的审批、校验及其管理分别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三十四条拟从事咨询指导、药具发放、手术、临床检验等各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均应申请办理《合格证》。

申请办理《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申请表应清楚注明技术服务项目的类别,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人口政策与计划生育技术基础知识考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操作技能考核合格的证明文件;

(三)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文件;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条例实施前已取得计划生育手术施术资格并继续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应换发《合格证》。换发《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施术合格证;

(二)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近3年内无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合格证》的申请办理、申请换发和审批,均应注明技术服务项目,获准从事手术服务项目的,应注明手术术种。

已取得《合格证》,要求增加技术服务项目或手术术种的,须向原发证部门申请。

第三十七条《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持证人应持《合格证》、单位审查意见、近3年内无重大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到原发证机关进行校验。逾期未校验的《合格证》自行作废。受理申请办理、换发、校验的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应制订规划、组织实施本部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接受的与执业有关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记录,可作为医师执业考核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依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条例和本细则及其他配套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二)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并负责组织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数据汇总、分析和结果的;

(三)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并发症、不良反应的汇总、分析和信息,指导不良事件的调查、处理;

(四)对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其他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提出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其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许可、登记和许可证明文件的校验;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工作;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出现的事故、并发症、不良反应进行调查处理;

(六)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管理工作;

(七)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八)对违反条例及本细则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九)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配备科技管理人员和执法监督人员,由具有相关专业学历并经计划生育技术执法和管理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依法履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责。

第四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可以向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向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不得拒绝和隐瞒。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员制度,聘请计划生育技术专家、科技管理专家和药品检测专家对本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的情况,技术服务质量以及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应用情况。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受理辖区内机构、个人对销售计划生育药具、相关产品的质量、事故、不良反应以及辖区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事故的举报和投诉,并对举报和投诉进行登记,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作出处理。

第四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以及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如实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统计数据、事故、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的11月1日前,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所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统计数字通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七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卫生部每年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的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通报,并将药具不良反应数据汇总和分析结果通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中发生的事故、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及时上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八条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违反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违规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五十一条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在规定的免费项目范围内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五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有以上行为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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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城市规划设计 事业单位改革 人力资源危机

改革开放启动以来,我国迈进了一个大国城市化的时代进程之中。近三十五年,我国农村人口已从改革初期的约70%下降到目前的约35%,新城市拔起数量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在整个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当中,城市有限的空间里汇聚了越来越多的人口、资源和大型社会组织,相继出现的是一系列人口剧增、住房、交通、市政设施、环境卫生问题。城市规划设计是为这些难题提供解决方案的重要社会智囊,在城市发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可谓“城市要发展,规划是龙头”。

随着党中央、国务院2011年3月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和10个配套文件,我国事业单位改革进入“深水区“。5号文件明确指出,事业单位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未来将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要求,以科学分类为基础,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核心,进行事业单位的全面改革。

我国城市规划行业,作为国家、地方政府重要的决策咨询机构,其性质以科研事业单位居多。结合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新形势、新特点,思考和研究城市规划设计事业单位如何适应改革要求,探索出一条适合自身发展的成功之路,是目前各单位一项非常重要而又紧迫的工作。就事业单位本身而言,它又是专业性人才密集的组织,人力资源管理在事业单位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藉此,思考事业单位改革背景下人力资源危机管理,是应对当前形势的特别有效之举。本文试以城市规划设计事业单位为例,分析事业单位改革历程中,出现的人力资源危机原因、类型及形成机理,以期找到危机的解决之道。

一、事业单位改革的现状及走向

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开、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在此情境下,中央5号文件印发,全面部署了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5号文件对我国目前事业单位改革实践具有指导性纲领作用,堪称是首次将事业单位改革作为整体进行改革的顶层设计(马凯,2012)。

科学的事业单位分类是事业单位改革成功的基础。在对现有事业单位进行摸底、规范清理的基础上,5号文件依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把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公益服务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大类。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对于“公益类”事业单位,根据职能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再细分为两类: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

从城市规划设计事业单位单个行业分析,目前多数属于差额拨款性质。实际生产经营中,城市规划设计事业单位是偏应用型科研机构,主要通过向政府、企业提供服务获得收入,市场化程度较高。现有城市规划设计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可能方向有三个:整体转制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整体转制为企业;部分转制为企业,其余转制为公益二类。

二、组织变革中人力资源管理理论回顾

近几年有关组织变革中的人力资源问题研究主要集中在人力资源的哪些特征和表现是组织变革的动力与阻力;员工对于组织变革的不同反映,和其阻碍或者推动变革的真正原因;组织变革对人力资源的影响、人力资源的应对策略;组织变革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外部环境变化因素。

Piderit(2000)指出,要密切关注员工不同时刻对变革的反应,理解员工对变革的理解非常关键,这有助于实现组织要改变员工对变革的矛盾心态和员工需要尽量减少这种矛盾带来的负面影响之间的平衡。Holman(2000)认为,高参与度和系统方式可以带来更好的业绩。

孟晓斌等(2008)探讨了基于多层次(个体、团队和组织整体)下企业动态能力培养,对于组织变革成功具有关键作用。张鑫、刘洪(2008)提出,人力资源作为一种能动性的、起主导作用的特殊生产要素,参与组织变革并与之协同变革才能保障组织变革获得成功。赵娅(2011)在对国内组织变革中的人力资源管理理论文献进行综述后,提出这一领域的未来研究方向可能是朝向细节化、定量化和信息化发展,以促进组织变革。刘钢、何丹薇(2012)分析了组织变革和竞争对手给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带来的四类挑战——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人力资源部门综合协调能力、中高层管理者的选任和对竞争对手的时刻关注,构建了基于动态竞争战略的人力资源策略响应机制。唐杰、石冠峰(2012)从认知和行为两个维度出发,探析了员工应对组织变革可能使用四种策略,具体为直接面对、计划面对、躲避和空想应对。

三、城市规划设计事业单位改革中人力资源危机的表现形式

1、城市规划设计事业单位中人力资源特点

城市规划设计,是一项融合科技、文化与经济多种知识于一体的高技术含量工作。相比于传统的工商业,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具有本行业的鲜明特色:一是战略性。规划设计成果是设计人员的经验积累和技术创意,它以特定的人员和人群为核心展开,需要单位从战略高度对人力资源进行长期的、全面的计划。二是以能力建设为核心。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发展动力更依赖于单位人力资本,人力资源建设以员工能力和组织能力为导向。三是开放性。员工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首要智力资本,可以在合作伙伴、客户乃至竞争对手间相互流动。四是具有强势企业文化内涵。对于高级知识型员工,人力资源管理需要注重人文关怀,以营造一种宽松的工作环境和和谐的团队文化。五是全员性。城市规划设计工作多以项目方式实施,需要团队间“传帮带”,相互学习、交流,密切配合。

2、城市规划设计事业单位中人力资源危机的表现形式

引发城市规划设计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人力资源危机的主要因素,包括宏观改革政策、城市规划行业发展态势及单位自身发展战略等。受到这些因素的影响,从组织和个人两个层面看,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人力资源危机有:一是组织层面上,可能发生危机有组织结构危机、人事制度危机、薪酬体系危机和人才流失危机。二是个人层面上,可能出现的危机有员工心理危机、工作效率危机、个人发展危机。

四、城市规划设计事业单位改革中人力资源危机的形成原因和机理

正如前文所述,事业单位改革将会给城市规划设计事业单位带来组织和个人层面的双重人力资源危机。在分析人力资源可能面临的危机情形后,我们需要进一步探讨危机背后的成因,以为解决危机找到出路和方向。本文尝试对现有理论和实践加以提炼、总结,得出了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人力资源危机分析框架,具体如图1所示。

讨论以上列举出的七种人力资源危机的形成原因,文章从外部宏观政策、组织环境和组织的人力资源管理实践三个方面着手,明确各种原因如何导致危机产生。

1、外部宏观政策

对于城市规划设计事业单位来说,目前最为重要的宏观政策是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以及与之相呼应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绩效工资改革。事业单位本身一向被认为是“铁饭碗”,而今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可能会让一部分“事业人”转为手捧“瓷饭碗”。在改革的不确定时期,“事业人”面临关于自身前途和职业生涯忧虑,无疑将会在心理上受到不小的冲击。这可能引起“前路犹未可知,何来心情工作”等消极情绪在事业单位蔓延。转型时期,年轻员工与老员工对待改革的态度往往迥异,年轻员工对于事业单位是否改制为企业,可能因为工作忙碌无暇顾及或者关注度较低;而事业单位的老员工可能已经是单位技术骨干或领导层,因年龄原因期望稳定、不太愿意放弃事业单位身份,所以改革中心理波动或精神压力会较大。Piderit研究证实,变革中要关注不同员工的反应,这会对变革成功十分关键。

2、组织环境

组织环境,主要包含行业竞争环境、组织构型、组织战略和企业文化四个要素。从行业竞争视角来看,城市规划设计行业处于变革的历史时期,部分传统单位正收缩规模、部分强者则逆势扩张,行业发展两极分化已现端倪,未来行业“马太效应“仍将加剧,行业市场化趋势明显。事业单位改革出台后,已有不少事业单位人才出现大量流失现象。外资设计机构或民营设计机构经营灵活、管理理念先进、发展空间大、薪酬高等优势已吸引了不少事业单位设计人才流进,事业单位人才流失危机凸显。从组织构型来看,目前城市规划设计事业单位多以群体领导、纪委监督形式,自上而下设计的矩阵式组织结构。这种组织结构优点在于运营便捷、协作方便、项目质量有保证,但也存在结构缺陷——所有者缺位、领导者权责易重叠并产生冲突。从组织战略视角来看,现有城市规划设计事业单位面临“留守公益事业”或“转企改制”两难选择,单位战略需要相应作出调整,这一时期战略调整如若不能顺利执行,将引起员工效率危机。从企业文化视角分析,城市规划设计事业单位原先企业文化如果未融合自学习、不断自我组织再造等构成要素,将难以面对改革的大环境和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

3、人力资源管理实践

事业单位改革给事业单位带来的危机主要有两方面:人事制度危机和薪酬体系危机。当前,城市规划设计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与政府组织相似,人事选聘选用上没有一套适应市场的人力资源工作规划、招聘与配置、培训与开发、绩效管理、薪酬管理体制。同时,在人力资源管理实践方面,城市规划设计事业单位还可以引入组织职业生涯管理,实现将组织目标与员工个人目标相协调耦合,解决组织中员工发展问题。

五、结语

本文具体阐述了城市规划设计事业单位改革及其他内外部因素可能造成的人力资源危机,分析其形成机理。未来研究可以在本文基础上,从改革政策、组织战略、组织结构、组织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多角度切入,探寻人力资源危机的破解之道。我们知道城市规划设计事业单位改革大幕已然拉开,但它不仅仅只会给这一行业发展带来困难和挑战。如果这次事业单位改革顺利推进,城市规划设计行业必将迎来一个新的春天。

【参考文献】

[1] 成思危:中国事业单位改革——模式选择与分类引导[M].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0.

机关人事工作计划范文5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2号,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川委发〔*〕2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全面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总体思路和目标

1、深刻认识新时期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战略地位。人口问题始终是影响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自大力推行计划生育35年以来,全市累计少出生200多万人,有效地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就业、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压力,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但是,目前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潜伏着低生育水弹的现实风险,社会保障机制不够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难度加大。在人口问题上的任何失误,都将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难以逆转的影响。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始终把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摆在重要的战略位置,坚持不懈地做好新时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2、新时期人口问题的思路和目标。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按照中央提出的“稳定、提高、统筹”的基本指导思想,把握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这个重点、难点,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坚持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队伍不动摇,坚持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体制、机制、手段和方法不动摇,确保未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实现。到2010年,全市人口总数控制在440万人以内,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5‰以下,总和生育率稳定在更替水平以下,人口出生缺陷发生率明显降低,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势头得到有效遏制,育龄群众享有基本的生殖保健服务,普遍开展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初步形成新的婚育观念和生育文化,逐步建立调控有力、管理有效、政策完备的计划生育保障体系和长效工作机制。

二、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主要工作措施

3、强化宣传教育。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列入各级党委宣传总体规划,建立宣传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社会各界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宣传教育机制。把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纳入“五五”普法教育内容,增强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法律意识。深入开展基本国策、国情、市情的人口形势教育。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要设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性宣传栏目。各级党校要开设人口理论课程,中等以上学校要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纳入相关课程教学内容。医疗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计划生育、优生优育、母婴保健、生殖健康等政策法规和科普知识的宣传。婚姻登记机关要与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配合,免费为新婚人群提供宣传咨询和指导服务。要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不断深化新型生育文化建设,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建立生育文化大院和计划生育中心户,为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4、强化依法管理。规范生育秩序,治理生育环境,遏制政策外生育和非法收养,严肃查处违法生育行为,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建立县级委托、乡级征收、村级配合、司法支持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机制。人民法院要加大依法强制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力度,对人口计生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要及时立案,依法执行。公安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对干扰、阻碍、破坏计划生育工作的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破坏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实施的行为,对违反纪律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生育的,予以降级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在录用公务员、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要考察其是否有违法生育情况。公民违法生育的,在其参选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和委员时,因其违法生育行为视为不具备参选条件。把遵守计划生育政策作为推荐、确定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任职人选的必要条件。在任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违法生育的责令其辞职。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违法生育的,其企业不得评为先进、模范企业,对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情节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根据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严格依法处理。实行政务公开,全面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

5、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坚持工作重心下移,把计生管理的根基建在村社(社区),以村为主,各行政村做到人员、责任、报酬“三落实”。村(居)民委员会要配备责任心强、具有初中以上文化、以中青年女性为主的计划生育专职管理服务人员。村(居)民小组配备计划生育信息员。村级计划生育专职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计划生育信息员的误工补贴要纳入财政预算,村级计划生育专职管理服务人员报酬待遇不得低于村(居)主要领导的80%,计划生育信息员的误工补贴每月不低于50元。加强和规范市、县(区)直属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进一步落实法定代表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承担管理计划生育的责任,落实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经费和措施。坚持避孕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完善经常性的孕前管理和服务机制,加强对已婚育龄妇女随访和“三查”服务工作,推行避孕措施“知情选择”,引导群众选择落实以长效措施为主的避孕方法,确保长效避孕措施的落实率和及时率。

6、强化村(居)民自治。大力推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认真抓好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合同管理、村务公开“三个关键”环节,进一步建立完善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的各项制度,规范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和计生服务协议,全面实行村级计划生育定目标、定责任、定经费与奖惩挂钩的“三定一挂”责任制,真正实现“有人管事、有章理事、有钱办事”的计划生育工作格局和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村(居)民自治工作管理模式,使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成为夯实计生基层基础的有效管理手段,充分调动村民参与计划生育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最大限度减少政策外怀孕和生育。

7、强化利益导向。认真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利益导向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农村独生子女贫困伤残死亡家庭救助制度、城市计划生育夫妇年老一次性奖励和农村育龄群众自愿落实长效避孕措施奖励制度。深入持久开展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扶持帮助计划生育家庭全面发展。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正确处理各种普惠政策与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关系。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贫困家庭,优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特困户生活救助等社会救助和慈善救助范围。多渠道筹集资金,设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先优惠政策的落实。

8、强化流动人口管理。坚持“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将进城务工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提供与户籍地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落实流动人口社区登记制度,重点加强对新建居民小区、城乡结合部、非公有制企业的计划生育工作。公安、教育、劳动保障、卫生、房管、工商等部门为流动人口办理暂住、经商、务工、购房、租房、社会保障等手续时,要将流动人口相关信息定期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并积极配合街道、社区督促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落实计划生育法定代表人责任制。

9、强化综合治理。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市级各部门计划生育的职责,建立综合治理的统筹协调机制,落实部门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职责任务,并将履职情况纳入政府综合目标管理。进一步落实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在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生力军作用。公安机关在办理婴儿入户登记和户口迁移手续、卫生部门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工商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应查验计划生育证明,并将登记情况定期向当地人口计划生育部门通报。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教育等手段,着力解决人口和计生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真正把计划生育工作当作社会系统工作来抓,努力形成党政领导、部门负责、各方配合、群众参与的综合治理计生工作的新格局。

10、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规范人口信息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全市育龄妇女基本信息系统、流动人口基本信息系统和计划生育电子政务系统,充分发挥信息网络在人口宏观调控管理、人口发展趋势预测、人口安全预警预报、基层管理服务、流动人口综合管理等工作中的作用,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办公自动化、人员专业化、服务科学化、信息网络化。人口计生、公安、统计、劳动保障、民政、卫生、教育等部门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实现信息共享,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决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11、开展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优质服务。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公益服务,经费由财政保障。把计划生育服务体系纳入社会事业重点支持项目,制定和实施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加强县、乡、村三级技术服务网络建设,改善农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条件,加大经费投入,提高市、县、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装备水平和服务能力,切实履行好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信息咨询、药具发放和人员培训等职能。深入开展优质服务先进县、乡、村“三级联创活动”。认真落实生殖健康检查免费服务等“惠民行动”,将其纳入经常性工作,到“十一五”期末基本实现农村已婚育龄妇女享受免费的基本生殖保健服务。

12、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强出生缺陷干预能力建设,全面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与卫生保健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宣传和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科学知识,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加强婚育咨询和指导,开展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和诊断、产后访视、新生儿疾病筛查等工作。加强对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和科普教育,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大力普及婴幼儿哺育科学知识,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强化独生子女社会行为教育和培养。

13、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建立健全党政负责、政府牵头、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出生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实行有奖举报,严厉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案件,打击“两非”行为。制定有利于女孩和妇女健康发展的社会经济政策。严格执业资格审查、B超检查、人工终止妊娠登记、孕情检测等制度。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溺、弃、残害、遗弃女婴和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犯罪活动,严厉惩处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等违法行为。

14、积极发展老龄事业。以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女儿户父母为重点,探索建立政府补贴、集体补助、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在农村,逐步建立多种形式的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老年父母,按规定提供适当补助。在城市,逐步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大力发展社区老年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开办各种类型的养老服务机构。发扬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保障机制

15、建立健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策调控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定期听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班子成员共同抓的工作机制。市委、市政府将把人口计生政策法规纳入中心组的学习内容,每年召开一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汇报会,听取各县(区)党委、政府专题汇报人口计生工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将每年开展1-2次人口计生工作专题调研或现场办公会。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要定期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听取各成员单位汇报,分析、研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解决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各县(区)党委、政府每年9月底要将本地区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向市委、市政府作专题报告,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办发〔*〕136号)要求,认真履职,每年年底要将履行职责情况向同级党委、政府作专题报告。

16、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监督考核机制。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综合目标管理、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各级党委、政府督查部门要定期对人口计划执行、财政投入、机构队伍建设、综合治理、部门履职、惠民政策落实等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坚持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继续对党政领导、相关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实行目标和责任考核。对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任务的,要实行奖励;对未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任务、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因违法行政引发恶性案件或造成恶劣影响、未履行人口计生相关职责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要继续坚持人口计生责任追究制度,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要把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制的情况作为衡量政绩、选拔干部和奖惩的重要内容,对在任期间领导不力导致计生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必须追究党政一把手责任,有关人员3年内不得提拔,并限期改变面貌。逾期未改观的,一律就地免职,不得易地担任领导职务。各级各部门在评选、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意见。

17、建立稳定增长的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将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使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基础建设和队伍建设、基层人口计生工作人员工资待遇、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等经费的落实。各级财政要逐年增加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投入,到2010年,全市人均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在“*”期末人均10元的基础上增加到22元,继续安排“*”期间已将社会抚养费、乡(镇)统筹费纳入财政预算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支出人均8元,届时,各级财政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达到省委、省政府要求的人均30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使用严格按省政府170号令执行,坚持“收支两条线”规定,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计生事业。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机关人事工作计划范文6

以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

落实中央《决定》精神,加强计划生育队伍特别是区镇两级队伍建设,配合机构改革,积极探索新形势下计划生育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路子,稳定计生干部队伍,通过建章立制、竞争上岗、择优劣汰、奖优罚劣,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计划生育干部队伍。

二、改革目的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努力实现计划生

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根本转变,将计划生育工作由“管理型”转变为“服务型”,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广大群众事务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促使我区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再上新台阶。

三、改革范围

这次计划生育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范围为全区各镇办和

区计生局及其二级事业单位。

四、主要内容

1、保持区、镇、村计生干部队伍稳定。要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爱护计划生育干部,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计划生育干部,要提拔重用。在机构改革中,区镇计划生育机构不撤,人员不减,区计生局和服务站,区流动办、区协会保持相对稳定,各镇办设置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和服务站,保证行政执法所必需的公务员职数,确保队伍稳定,各镇计生办和服务站设置编制不变,财政拨款渠道不变,村级确保有一名计划生育专干,享受村主任待遇,报酬列入镇财政预算,配齐配强计划生育中心户长并落实好职责和报酬。每20户设立一个中心户长,补贴每月不少于10元。

2、区、镇计划生育干部实行层层聘任制。按照《*区区级机构改革方案》精神,根据编制及工作需要定岗、定责、定员、定工资待遇。在局机关和流动办、协会先由局长(主任、会长)聘科长,科长根据岗位聘科员。待聘人员控制在1%以内,凡连续两次待聘者,实行离岗培训或辞退。区宣技站实行聘约化管理,按照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管理有关规定,确定职位后,以职位竞争上岗,落聘者培训学习或业务进修,参加第二年聘任,连续两年落聘者予以辞退或分流。第一年落聘者,发原工资的70%。同时,推行计划生育失误待岗制,对计生工作麻痹大意、责任心不强、底子不清、工作措施不力、流于形式、完不成工作任务,造成工作局面相对被动的,进行待岗,待岗期间扣除本人月工资5%,不享受任何福利待遇,并将此作为个人年终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因工作有重大失误、虚报统计数据、瞒报工作状况、硬件质量指标不能达标,被省、市、区计生部门通报批评,对区计生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对其进行告诫谈话,限期整改,仍无明显进步的,由本人提出辞职。

3、村级计生专干按照自愿报名、村级推荐、乡镇考察、区上统一考试、择优录取、集中培训、持证上岗的程序进行录用。严把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入口关”,全面推行公开竞争制度,公开、公正地选拔计划生育干部,不断优化计划生育工部队伍的文化水平,专业技能结构。严格条件,村专干年龄要求40岁以下,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本人是计划生育政策的模范执行者,村专干由区、镇两级管理,工资由镇财政列支。村专干全面负责全村计划生育各项工作,每半年由区、镇联合检查考核一次,实行量化考核、连续考核,成绩优异者积极向镇计生办充实,成绩落后工作有重大失误者免去村专干职务。

4、建立*区计划生育考核干部人员档案库。对全区151个行政村计生专干及区、镇计生部门人员逐人建立档案卡,实行微机化管理。对在工作中突出或在抽查考核中失职的,将结果及时记入个人档案,以此作为年终评选先进个人的依据。

5、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拟定区镇计划生育干部聘任制实施细则和技术服务人员聘约化管理实施细则,按照村级计划生育专干“区聘镇管村用”试点方案,全面部署计划生育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定期了解改革工作进展情况,不断总结经验,加强指导,逐步在全区计划生育干部中建立重成绩、重贡献、奖优罚劣的分配激励机制,促进全区计划生育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五、几点要求

1、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是做

好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举措。各级党委、政府务必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这项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级都要成立党委主要领导任组长,政府主要领导及党委、政府主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抓好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工作,及时解决改革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这项工作健康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