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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保险论文范文1
一是要从战略的高度和长远的眼光谋划新农保,提高对农村养老问题重要性的认识。这主要指各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农村养老问题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决不能将养老仍然看成是一家一户自己的事情。老龄化是大势所趋,势不可挡,家庭养老势单力薄,难以为继。据统计,目前我国老年人口达到1.44亿人,平均每年增长200万人,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例的11%。可以想象,如果不从现在起给农民进行物质积累,再过二、三十年,农民的养老问题可能成为威胁农村社会安定的头号问题。“银潮”不仅仅会冲击城镇,更将猛烈地冲击社保基础相对薄弱的农村。如何防止农村老年人陷入贫困,“防洪”比贫困到来后的“抢险”更加重要。我们必须对此有应足够清醒的认识。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建立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重大意义、存在问题、潜在危机,万万不可持无关紧要的态度,消除长久以来人们在思想认识层面上对农村养老问题的片面认识。
二是从农村人口的实际情况出发,改变传统养老观念,适应新条件下养老机制的转变。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养老模式正在发生变化,养老观念需要随之转变。其一,改变完全依靠后代养老的观念,树立多方式多渠道的养老观念,包括依靠社区、依靠个人、依靠土地等等,这样可以减轻家庭养老的压力;其二,改变只有儿子才能养老的观念,打破赡养责任中的性别划分,使女儿和儿子共同承担养老的责任;其三,改变合居才养老、分居则不管的观念。合居、分居只是各自方便的需要,并不改变责任义务关系。子女要一如既往地尊敬和赡养父母老人。此外,应进一步强化青少年一代的尊老爱老意识,努力维持家庭养老制度,为迎接老龄化的更大冲击创造雄厚的人力资源条件。
二、正确界定参保范围是建立新农保的基础
《指导意见》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新农保强调以政策的优惠吸引农村适龄居民自愿参保,不搞强迫命令。农村居民如果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比如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原则上不参加新农保;农村居民已经参加新农保,又进城务工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停止缴纳新农保保险费,新农保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农村居民因就业和居住等情况变化,在不同阶段参加了多种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将制定有关衔接政策,保障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权益。
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参加新农保,应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并逐年确认缴费档次。目前,一部分农村居民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享受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等待遇,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关政策,在不降低标准、不损害农村居民既得利益的原则下,妥善做好新农保与这些制度、政策的衔接工作,以确保新保的广覆盖。
三、合理筹集养老资金是建立新农保的关键
资金问题是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关键问题,资金缺乏也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严重滞后的关键原因。《指导意见》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应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构成。
个人缴费是新农保资金筹措的重要来源
新农保是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不同于济贫扶困的社会救助制度,实行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的原则,个人缴费是享受待遇的前提条件。除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经年满60周岁的农村老年居民外,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指导意见》规定缴费标准目前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个人缴费目前设100元至500元5个档次,地方政府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设档次,由农民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缴费。100元大体相当于去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多一点,适合欠发达地区和低收入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500元大体相当于去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但在发达地区只相当于5%—6%,可供收入较高的农民选择。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既可以向低增设,也可以向高增设。农村居民自愿选择、自主缴费,原则上每年缴费一次,可以根据不同年份的收入情况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地方政府可以制定适当激励政策,引导有条件的中青年农民选择较高标准缴费、长期缴费,以提高自己将来的养老金水平。国家依据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政府补贴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筹措的可靠保证
新农保最大的特色,是政府对农村居民参保给予补贴。政府补贴分为两部分:一是政府对基础养老金给予全额补贴,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补助一半;二是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以利于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帮助困难群众参保,并增加个人账户积累。地方政府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应代其缴纳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中央和地方都将加大新农保的投入力度,既补‘入口’,又补‘出口’。”所谓“补入口”,就是在农民参保缴费环节给予财政补助;所谓“补出口”,就是在新农保养老金待遇支付环节给予财政补助。中央财政主要负责“补出口”,即对国务院统一确定的基础养老金部分,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补助基数每人每月55元,即每年660元。
地方财政补助政策分“补入口”和“补出口”两部分。“补入口”方面,具体有三项政策:一是对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至少补30元,都计入其个人账户,作为将来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数。二是地方财政按照“多缴多补”的原则,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给予适当鼓励。三是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财政代其缴纳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也计入个人账户。“这样规定,可以有效地解决试点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农民收入水平和政府财力水平差异较大的矛盾”。“补出口”也有三种情况:一是对国务院统一确定的基础养老金部分,东部地区需安排50%的补助资金。二是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三是对缴费超过一定年限的,地方政府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
集体补助是新农保资金筹措的必要补充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为其成员所共有,村集体有责任为本村农村居民养老保障提供经济支持。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特别是村集体经济改制后的经济组织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四、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是建立新农保的终极目标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能不能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是目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否落到实处的关键。年满60周岁、未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所需费用全部由政府财政支付;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这是家庭养老传统和相关法律规定在新农保政策中的体现。子女参保缴费记入本人的个人账户,用于自己未来的养老金支付,而不是用于父母。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一是基础养老金。可按月支付,同一地区每位符合条件的农村老年人按同样标准领取。目前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参保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水平。
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可按月支付,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这是根据目前我国60岁以上人口平均存活期计算出的经验系数。该算法也与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算法相同,这有利于农民工流动就业的养老金权益转换衔接。例如:若个人缴费选择每年300元档次,地方政府每年补贴50元,缴费30年,平均年利率为3%,到60周岁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为16651元,除以139,每月个人账户养老金120元。
符合条件的农村老年人领取养老金待遇,由本人提出或其直系亲属代为提出申请,每年对待遇领取条件和标准进行核定。行政村可以指定人员为村民代办参保或申领手续,但必须经当事人签章确认,且不得收取任何手续费。乡镇经办机构会同公安派出所审核参保、领取人的户籍、年龄、生存等情况,县级经办机构核定,并发给参保人参保缴费证明(证、卡)。
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国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逐步实现省级、中央集中数据管理。在信息化管理初期,纸质档案、电子档案要同时建立。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参保人死亡,无论是已经开始领取养老金,还是尚未开始领取养老金,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等资金,可以依法继承;但政府补贴的资金是从公共财政支出的,而且是用于参保农民个人养老保障的补贴,因此这部分余额不能继承,继续用于其它长寿老年人的养老金支付,体现社会互济原则。
五、加强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是建立新农保的可靠保障
新农保基金是农村居民的“养命钱”,要把确保基金安全放在第一位。由于新农保尚处于试点阶段,社会保障主要项目的法律、法规不健全,还没有一套规范的操作方法。为确保新农保基金安全和合理使用,无论是政府补贴、个人缴费还是集体补助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资助,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新农保各项养老金待遇均从新农保基金中列支。新农保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有关经费支出标准合理安排,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提取。全国统一的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将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在此之前,试点县(市、区、旗)要按照国家现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新农保基金的财务管理工作。
新农保基金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如何管理和运作好筹集到的新农保资金,使其能够保值增值,是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的一大难题。如果将资金长期处于闲置状态,不仅是资金的极大浪费,而且也难以保证资金的收支平衡。要做好资金的保值增值工作,通常的做法是将资金投入经营活动,用于各种形式的投资,如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家、地方政府部门发放的债券、投资国家重点工程、开办工厂、矿山等各种经济实体,委托投资公司进行投资,收取委托租金,等等。总之,在保证资金专款专用的前提下,在充分考虑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各种合法渠道进行周转实现其保值增值。
农村养老保险论文范文2
农村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占总人口约70%的人民目前或将来的生活质量,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则是其中的关键内容之一。随着老龄化浪潮汹涌而来,农村养老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和紧迫。为了寻找合适的解决途径,我国政府从80年代中期开始,探索性地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到目前为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有10多年的历史。这段历史可以大体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6—1992年,为试点阶段。1986年,民政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在江苏沙洲县召开了“全国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工作座谈会”。会议根据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决定因地制宜地开展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成为首批试点地区。
第二阶段:1992年—1998年,为推广阶段。1991年6月,原民政部农村养老办公室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以下简称《基本方案》),确定了以县为基本单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则,决定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国公布实施。此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各地推广开来,参保人数不断上升,到1997年底,已有8200万农民投保。
第三阶段:1998年以后进入衰退阶段。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这个阶段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困难,一些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甚至陷入停顿状态。官方对这项工作的态度也发生了动摇。1999年7月,国务院指出目前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决定对已有的业务实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向商业保险过渡。
从以上几个发展阶段来看,可以说到目前为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践上是并不成功的。在理论上,这一制度也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和批评。90年代以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直是人口经济学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积累了大量的文献资料。这些文献全面地反映了各地各时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状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在目前这一政策面临转折时,对这些研究进行综合分析,能使我们全面地总结这项工作的经验教训,为今后农村老年人口的社会保障工作提供参考。本文在大量查阅90年代尤其是1995年以来的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发现研究的焦点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现有文献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宏观必要性基本上没有异议。作为农村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建立对保障老年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保证社会的稳定和进步都有积极意义。另外,它还有助于减轻农民“养儿防老”的思想,从而有利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何承金等人的研究认为,中国西部农村人口控制的主要障碍在于社会保障体系残缺不全,农民养老难以落实。
更多的研究从微观经济个体的养老需求与供给出发进行分析,认为由于农村家庭的小型化,大量青壮年农民流向城市,老年农民社会地位下降等原因造成了近年来农村家庭养老功能的逐步淡化、弱化。而土地、家庭储蓄和农民自身的养老能力都难以担负起老年农民的生活保障。
尽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必要建立,可是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下能否建立起真正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呢?一些文献对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约束性进行分析后指出,由于我国资金有限,而城市又处于经济改革的中心,在资金的竞争性使用中具有优势;而且福利国家的困境对政府的警示作用使国家不敢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入太多,因此现阶段我国尚无能力建立真正的全国范围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只能以局部地区的社区保障作为替代。杨翠迎、张晖等人分析了我国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可行性,认为目前建立全国范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不可行的,只有东部和中部一些省份才具备开展这项工作的条件,“。从世界经验来看,马利敏认为中国的二元经济结构及大比例的农村人口决定了现在不宜把农业家庭人口纳入帐户养老保险体系。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诸多问题已引起许多学者的关注。这些问题中,有的是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有的是在执行过程当中出现的问题。前者主要包括: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基本方案》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上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这样,由于大多数集体无力或不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补助,绝大多数普通农民得不到任何补贴,在这种资金筹集方式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储蓄或鼓励性储蓄,也正因为这一点导致了不可能强制要求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但如果要使这项工作开展下去,常常需要采取强制性的行政命令,这又违背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自愿性原则。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制度设计时就使其执行陷入了两难境地。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制度上的不稳定性。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颁布的《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这些办法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因此各地对这一政策的建立、撤消,保险金的筹集、运用以及养老金的发放都只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门,甚至是某些长官的意愿执行的,不是农民与政府的一种持久性契约,因此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实际上,我国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态度也时常发生动摇,导致了本来就心存疑虑的农民更加不愿投保。这也是缺乏法律保障的结果。
3)基金保值增值困难。《基本方案》规定,“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主要以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实现保值增值。”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缺乏合适的投资渠道、缺乏投资人才,有关部门一般都采取存入银行的方式。但是1996年下半年以来,银行利率不断下调,再加上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要保值已经相当困难,更不用说增值。这一方面造成政府的包袱加重,现已出现参保的人越多,国家赔得越多的局面。另一方面,为了使资金能够平衡运行,国家原先承诺的养老保险帐户的利率只好下调,造成投保人实际收益明显低于按过去高利率计算出的养老金,使人们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信心更是大打折扣。D·盖尔·约翰逊指出,由于中国1993—1997年的投资收益率为负,对于从1993—1997年每年投入了同等数量保金的个人来说,他们积累的基金实际价值低于他们支付出的保费(D.盖尔·约翰逊1999)。
4)保障水平过低。《基本方案》规定,农民交纳保险费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分2元、4元、6元、8元……20元等10个档次缴费。但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乏信心等原因,大多数地区农民投保时都选择了保费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档次。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情况下,如果农民在缴费10年后开始领取养老金,每月可以领取4.7元,15年后每月可以领取9.9元(王国军2000),这点钱对农民养老来说,几乎起不到什么作用。如果每月投保4元、6元甚至是10元,也仍然难以起到养老保障的作用。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主要包括:
1)基金的管理不够规范与完善。1998年以前全国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集、保管、运营和发放全是由民政部门一家负责,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而一地的民政部门又直接受制于当地的政府。因此当政府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或有什么建设项目缺少资金时,有时就会要求动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对这样的要求,民政部门往往难以拒绝。因此各地挤占、挪用和非法占用基金的情况时有发生,基金的安全得不到保障,给今后的发放工作留下了极大的隐患。
2)机构管理费用入不敷出。按照《基本方案》的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经费可以按所收取基金的3%来支取。但是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难以满足开展业务的需要。有的市(县)提取的管理费连给职工发工资也不够,加上会议费、宣传费等,空缺更大。值得注意的是,现在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的管理费都已明确规定不从保险基金中支取了(何承金等2000),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却仍然要靠这一渠道来解决工作经费。
3)干部群众在享受集体补贴方面差距过大。《基本方案》规定:“同一投保单位,投保对象平等享受集体补助。”但在全国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执行过程中,同一个行政村的干部和群众却不平等享受集体补助。参加投保的绝大多数村和乡镇是补干部,不补群众;少数村都补的,也是干部补得多,群众补得少。群众一般一年仅补助3-5元,而干部补助少则几百元,多则数千元,上万元(彭希哲等1996)。这样大的差距加剧了原本就存在的农村社会不公平,强化了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抵触情绪。
4)多种形式的保险并存,形成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吴云高1998)。在苏南地区,由于农村养老保险开展得较早,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多种养老保险形式:有民政部门组织实施的,有乡镇合作经济组织办理的,有社会保障局办理的,等等。它们各自为政,操作方法各不相同,导致了原本就“稀薄”的资金更加分散,缺乏规模效应。在其他地区,由民政部门组织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保险也产生竞争,虽然竞争本身可以给投保农民带来实惠,但由于政府的不正当干预,商业保险往往受到排挤,打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尽管存在着以上这些问题,有的研究者认为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不失为一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的解决农村老年经济保障的重要方式。应当在现有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而不应全盘否定其积极作用。但有相当一部分学者对这一制度持否定态度。有人认为,“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的不平衡”(田凯2000);有人认为,“当前试点中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是一个能够担负起农村跨世纪社会养老责任的制度,需要更有效的制度来取而代之”(马利敏1999);有的人甚至认为,这项举措“存在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上的错误”(王国军2000)。
三、农村社会化养老的区域研究
从实践情况来看,我国农村养老仍主要依赖于家庭养老和自我养老,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行范围还十分有限。在众多的相关研究中,有相当部分的文献研究不同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行情况。文献表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行存在着相当大的区域差异。王海江对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定性和定量分析,发现农民所在省份对其是否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显著的解释性(王海江,1998)。薛兴利等的调查也表明集体经济越发达、农民人均纯收入越高、村领导越强的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行情况越好(薛兴利等1998)。从全国来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行情况是东部沿海地区显著地好于中西部地区,上海、江苏、山东等地区已达到较高的覆盖率,而在中西部大部分地区,推行这一政策十分困难。
但几个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相对较好的地区,其对老年农民的保障并非完全依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反,他们往往是在《基本方案》的做法之外,发展了不同方式、各有特色的社会化养老。
1.苏南模式。苏南农村目前的老年保障模式是一种多形式并存的局面,其基本特征是“以家庭保障为基础,社区保障为核心,商业性保险为补充”(彭希哲等1996),上海市农村也基本上属于这种类型。这种社区保障是社区范围内统筹的制度,社区成员一般都享有类似的保障福利而不受其就业的那个企业的经营状况的直接影响。它在资金上主要依赖于社区公共资金的投入,而社区公共资金又主要来源于乡镇企业的盈利。苏南是我国乡镇企业较为发达的地区。因此集体有能力对社区成员的养老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彭希哲等1996)。民政部门组织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这里也有较高的覆盖面,但在资金筹集上,苏南模式有其独特之处:一是集体补助所占比例较高;二是基金筹集标准不是按照《基本方案》中的10个等级,而是被大大提高了,以适应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实保障老年农民的基本生活。比如上海嘉定区的实际操作中,个人年缴费标准分为3档:240元、180元和120元。企业缴费则按企业不同性质区分不同的缴费标准。农村“三资”企业,按上月农方职工工资总额的25.5%缴费;农村私营企业按上年度计税工资标准的25.5%缴费;农村个体工商户,户主按上年度计税工资标准的10%,为本人和农民帮工缴费。
2.山东模式。整个山东省的农村养老保障仍以家庭保障为主,但它是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几个试点地区之一,也是全国投保绝对人数最多的省区。在资金筹集方面,该地区基本是按照(基本方案)的规定来实行,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的比例很小,只占已交纳保险基金的约15%。而且其中的绝大部分补助给村干部、乡镇企业职工等“特殊职业”的人口。山东省农民的投保标准普遍很低,一般都是2—4元/月的水平(彭希哲等1996),因此未来的养老保障能力也很低。
3.广东模式。确切地说,这也是一种社区保障模式。它通过股份合作制乡镇企业中的年龄股和集体股来实现对农村老年人口的经济保障“”。所谓年龄股就是个人所拥有的股份数额随年龄的增长而增加,因此老人总能拥有较多的股份。集体股是属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所有者所有,集体股的主要用途之一是作为公益金,老年福利支出是公益金十分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
四、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针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在执行中出现的上述问题,许多文献都从不同的角度对农村养老保障的发展提出了对策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应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扶持。不少研究者注意到缺少政府扶持是农民缺乏投保热情的根本原因,因此针对目前集体补助比重过小,国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状况,均提出应适当提高集体补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的力度。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真正具有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福利性”,才能调动起农民投保的积极性。
2.应当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稳定性。国家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变化无常,不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全国各地在这方面也没有规范统一的业务、财务及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这都导致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稳定性。而通过立法是达到稳定政策的最好途径。
3.应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以解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支付问题。这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因为投资本身就是一门相当复杂的学问,我国这方面的人才非常稀缺;而且目前我国风险较小、回报较高的投资渠道很少,但是许多文献仍然提供了一些有益的思路和改革的方向。比如,①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投资制,将部分养老保险基金交由专业投资公司进行投资,以提高积累资金的增值率。②由于农村养老保险以县为覆盖范围,因此基金大多集中在县级保障部门,其保值增值受到人才、信息、投资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可以规定,不能保证适当增值率的投资主体,要在一定期限内放弃投资权,将养老保险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缴,由省级部门负责保值增值并承担责任。省级部门不能实现保值增值的,可以将基金交由全国有关机构管理。福建省就是采用的这种办法,效果比较好。
另外,王国军主张完全放弃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另起炉灶,建立“从城乡‘二元’保障到基本保障、补充保障和附加保障的城乡有机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基本保障中,农业劳动者通过税收的方式,向全国统一社会养老保障机构交纳社会养老保障税,社会养老保障税率应按各地农民的收入水平、物价指数和人口预期寿命而分别制定;在补充保险中,如果农民受雇于人,超过一段时间后,雇主和雇工必须按雇工工资的法定比率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交纳社会补充保障费;在附加保障中,农民可以参加商业保险或个人储蓄的方式获得保障(刘书鹤等1998)。
五、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尽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经进行了10多年,也积累了相当多的研究文献,但由于为农民这类非雇佣的独立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障本身就是一个难题,而且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实力还不够发达,农村的社会生产力总体而言还比较落后,是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因此到目前为止,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仍然有许多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其中比较关键的是以下几个: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筹资方式
许多研究者都提出应当在农村养老基金筹集时增加政府扶持的力度。但是这个“力度”应当有多大比较合适,即既能充分调动农民投保的积极性,政府又能承担得起?在这个问题上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之间的替代关系如何?对于这些问题,都缺乏明确的定量分析,甚至连定量分析的框架也没有,这样“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便缺乏科学的指导,难以落实。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机构设置
按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管理和发放应当遵循三权分立的原则。但是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1998年以前基本上完全由民政部门独立管理,1998年以后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也是一家说了算。权利缺乏监督是基金安全难以保障的关键,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机构设置应当进行改革。但怎样改,怎样体现权利的监督与制衡是目前已有的文献中研究得较少的问题。
3.城乡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
我国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障制度是完全不同的两套体系,两者不存在可换算的基础,根本无法衔接。但是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入,城市化的步伐将会加快,有更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将流向城市,两种不相衔接的养老保险体系将成为劳动力自由流动的障碍。因此,王国军提出了“‘三维’的城乡有机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是非常有益的尝试,但其中有一些关键问题仍无法解决。比如在基本保障中,国家是否给予补贴?如果给,给多少比较合适?如果不给,较富裕的农民是否会感觉“吃亏”而不愿参加?因此关于这个方案还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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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刘书鹤等。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调查[J].经济研究,1998,(5):15—21.
农村养老保险论文范文3
1.国家的政策和立法滞后
我国农村养老社会保险起步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制不健全,管理体制没有完全理顺。1992年,民政部《县级农村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这是第一部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部颁规章,可见整个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立法层次很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比城镇居民,以及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晚,在政策立法以及财政的支持上也远远落后。这就造成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的缓慢,以及相关管理事业的不规范。到目前为止我国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只是依据民政部门制定的《基本方案》和国务院转发民政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两个不具法律性的文件在运行。个人的缴费和集体的配套缴费都不具强制性,国家的补贴也没有在具有强制性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予以确定,这也注定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低效性。
2.资金筹集渠道单一
稳定、低成本的长效筹资机制是社会养老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但目前在政府筹资和农民筹资两方面均存在着问题。对于政府筹资,在政府资金增长以及资金拨付等方面尚未建立起相关的制度保证机制。我国农村社会养老资金筹集“坚持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的原则”,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没有建立相应的有利于方案施行的操作机制。事实上,这一原则已在各地的实际执行中不同程度的被打破。当集体经济实力不强时,有些地区甚至出现了“个人全部交纳”的情况,基金的筹集实际上成为了个人的完全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农民更愿意选择他们所认为的比较可靠的养老方式。如自我储蓄养老和家庭养老等,社会养老受到了很大程度的阻碍。
3.缺乏国家的财政支持和集体单位的配套缴费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规定为:“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显然,此规定对政府财政(国家财政)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支持未作任何硬性约束。而据国际惯例,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全部是由政府拨款或由政府和雇主出大头,受保人出小头,这样才构成社会保险,而我国的做法不符合社会保险的特征。至于集体补助方面,由于集体经济呈急剧衰落的趋势,很多地方的集体经济已名存实亡。因此,准确地讲,我国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完全是农民个人积累制,是农民个人的“自我储蓄保险”,缺乏政府财政支持是造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状的最主要原因。
4.投保门槛高,社会保障水平低,可持续性差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是一种以预筹积累为特征的储蓄型保险制度,不具有共济性。因此,个人未来养老金来源主要是缴存积累和有限的增值效益。考虑到银行利率下调或通货上涨等因素,显然这点钱根本不能有效保障农民老年生活。另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一些地方只能持续几年时间,时隔不久却已经解体了。一些地方基层部门在并无立法的情况下采取行政措施来强力推行养老保险,对不参加者给予各种各样的处罚,这样搞起来的养老保险一旦风头过去或者下一任地方官员不重视,就自然而然地会中途废掉,农民的钱无法收回,最终造成了相当恶劣的影响。
5.投资管理政策不完善,基金管理不规范,基金保值增值难
在基金的投资运营方面,实行完全积累制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投资手段单一,现行的政策规定主要以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银行以实现其保值增值,只有少量基金参与股票或直接投资。这样在银行利率的不断下调,物价的上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压力进一步加大,时时面临贬值的风险。另一方面管理资源短缺,管理能力亟待加强。有关工作管理体制至今没有理顺,造成不少地方管理工作断档。同时,信息网络化管理系统建设滞后、管理技术力量薄弱,多数基层养老保险管理人员只能承担最简单的、重复性的日常管理工作。在方案设计、对提供行为的及时监督、信息分析等方面的能力较差,这不仅增加了管理成本,也影响到养老保险的正常运行。
6.农民自身对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的影响
其一,我国农村人口众多,老年人比重过大。根据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的结果:全国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为8811万人,占全国老龄总人口的67.4%万,占全国老龄总人口的67.4%。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的寿命不断延长。这就导致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支出日益加大,如果政府对农民的养老保险补贴过多,就会给政府财政带来一定的难题。
其二,个人参保意识不高,“土地防老”、“养儿防老”观念根深蒂固。家庭养老一直是中国农村养老的主体,受传统养老观念的制约,农民对农村养老保险工作认识上有差距,部分群众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性质、意义和作用并不十分了解,以至于认识不到位,工作上不支持,行动上不积极。
其三,农民收入水平低,缴费压力大。虽然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农民的收入水平提高很快,但同时也伴随着消费水平提高和城乡收入差距的加大,使农民实际的购买能力下降。另外,我国目前许多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地区,农民收入相对较低。还没有产生参加养老保险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原有商业化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就很难推行也不会收到很好的效果。
二、建设与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建议
1.从政策和立法上加强制度建设
制度通过法律来规范,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法律规范是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有序进行的前提条件。我们必须要通过立法的形式来约束和强制性地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把相关的事项通过法律予以规定,利用法律和法规来保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合理、有效、持续性地进行。坚持“公平与效率结合”的立法原则,在农村建立独具特色的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农村独生子女以及双女户家庭应当作为养老保险制度的首要目标,因地制宜发展强制的、个人储蓄账户的、由独立非营利基金组织管理的、政府最低担保的制度。各地应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的基础上,再制定具体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顺利进行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保护。
2.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发展城乡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事业。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指出,“农村养老保险以家庭为主,同社区保障,国家救济相结合。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上两个重要的文件都强调了“有条件的地方”,这表明在当前情况下,由于中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别较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体制问题、基金来源问题、管理问题应该有差异。同时,对于不同层次、不同身份的农村劳动力养老保险,也应该实行分层分类解决的办法;在制度没计时,既要考虑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本身的特殊性,也要考虑农村养老社会保险与城镇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将来接轨问题。
3.监督管理,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千家万户和社会的许多方面。要求政府牵头,统一政令,加大推力,协调方方面面关系,进行有效的组织和引导。在财政允许的情况下,政府应投入资金作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充,以改变目前政府财政对农村社会养老扶持微乎其微的现状,保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顺利发展。具体资金来源可以考虑在财政支农支出中增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支出和以减免的部分农业税税金转换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这样可以减少农民参保的负担,促进社会稳定。
4.创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渠道
从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现状可以看出,养老基金的筹集靠集体、靠政府是很不现实的。靠农民自身更是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初衷相违背的。因此,要积极寻找其他合适的基金筹集渠道。通过缴税的方式筹集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通行做法,通过法律的形式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筹资来源。这样可以增强筹资的刚性和强制力,扩大制度的覆盖面,提高了社会养老保险抵抗风险的能力,还有利于平衡城乡之间和各地区之间的负担,从而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当前,如果考虑实行缴税方式,可利用农村费税改革的契机,征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税,税收直接划入财政专户,农民年老后按月领取养老金。
5.健全基金管理制度
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金管理,要健全基金管理制度,以规避物价上涨和利率下调带来的基金贬值风险和政府信任风险。完全积累制的农村养老保险,积累起来的资金必须保值增殖,否则将变成历史包袱。同时,在银行利率不断调整的情况下,不能再承诺一个固定利率,要实行分段计息。据统计,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滚存100多亿元,分散于2000多个县市,就目前而言,不存在统一运作、使用的可能。因此,努力提高资金的管理和运作能力,避免基金贬值风险,也就成了各级养老保险资金管理机构的一大重任。其基本要求是既要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又可以进行适当的投资组合,拓宽投资领域,还可以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进行投资,以提高资金增值率。
6.提高保障机构的组织效率和制度效率
提高保障机构的组织效率和制度效率,如有条件,建立专门的农民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由财政、劳动、民政、卫生、银行等部门组成的农村社会保障委员会,负责规划政策实施办法的制定和资金征收、管理、经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资金保值增值的策划。明确各部门在资金筹措和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分工。要建立一支素质较高、人员精干的专职干部队伍。对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农保干部,可以通过举办财务、业务培训班,学习交流,提高农保干部的工作能力,提高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信息化、网络化和管理服务现代化水平。
7.增加农民的收入
农民收入的提高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提高的基础。可以考虑从以下方面增加农民收入:优化农业经济结构、农业经营产业化、农村人口城镇化、农业基础设施现代化、农业生产科教化、搞城乡统筹发展等。另外还要大力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村级集体经济的有无和多少,对于集体能否为农民的养老保障提供经济支持,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农村实行以后,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大大削弱,乡村企业的发展壮大,让村级集体企业富裕起来,从而使村级集体具备了为村民提供包括各种保障在内的公共产品的能力,这样为进一步提高农民收入提供的保证。
8.加强对农民参保意识的宣传教育
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只是刚刚起步,只有政府和群众双方相互配合,才能把这项工作搞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意味着农民必须从世代相传的传统保障意识转化为现代保障意识,意味着农民的心理、生活习惯及价值取向等方面都要发生深刻的变化。因此广泛而深入的宣传是引导、促成这种观念转化、接受这项新事物最强有力的不可或缺的手段。要提高各级领导对农村养老保险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采取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经常地、广泛地宣传农村新型社会保障的意义,讲清形势、算清经济帐,实现群众的广泛参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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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保险论文范文4
从理论上看,新农保制度为60周岁以上的农村老年人提供55元/人/月的基础养老金,该部分是独立于个人缴费并由国家财政提供的具有福利性质的转移支付。其一,处于领保阶段的老人每年的收入至少会增加660元,对于完全没有经济来源的老人而言,这是一笔可观的收入。其二,如果这部分基础养老金收入能够使接受者摆脱流动约束的困扰,投资于健康、教育等生产性活动,还会产生收入的放大效应。[14]其三,养老金的发放可能会对子女提供的代际支持金额产生“挤出效应”[13][15],与收入增加相伴的是私人转移支付的减少[16],此时新农保制度对老年人口的增收效果会被削弱。然而,处于缴费阶段的参保农民则可能面临不同的际遇:除了不能领取养老金,每年还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参保费用(最低标准为100元/年/人)。虽然地方政府给予不低于30元/年/人的缴费补贴,但要计入个人账户到60岁才能领取,并不构成当期收入。因此,从短期来看,处于缴费阶段的农民一旦参加新农保,就意味着经济支出,相应减少了其可支配收入,收入水平较低的农民甚至可能因为缴费挤占了其生产和生活资金,给贫困家庭造成经济负担[9],对其减贫增收效应是负向的。当然,政策制定者也考虑到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要求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因此,对缴费阶段农民而言,新农保的减贫效应可能是中性的,甚至是负的。整体而言,社会养老保险属于国民收入再分配范畴,新农保制度可以说是一种从增加农村老人收入、提高老人生活水平的角度缓解老年人贫困状况的措施。再加上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模式,社会统筹的财政补贴部分体现为代际的再分配,个人账户部分则为代内的再分配。因此,从理论方面看,新农保制度必然会对农民收入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数据和研究方法
(一)样本来源
本文采用的数据来自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2011年全国基线调查。CHARLS是由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主导的对中国中老年人进行的家户调查,调查对象为随机抽取的家庭中45岁及以上居民,该数据覆盖全国150个县、区的450个村级单位,访问了10257户家庭的17708位个人,总体上代表中国中老年人群,是我国目前唯一的以中老年人为调查对象的具有全国代表性的大型微观数据。就本文的研究问题而言,CHARLS数据具有下列突出优点:一是调查对象与新农保的主要参保人群一致,新农保的参保人群主要是45岁以上的中老年人;二是覆盖面广,涉及全国28个省区,与新农保全国的开展情况相统一;三是农户样本数量大,以此为基础得出的分析结果具有代表性。进一步根据本文的研究目的,我们将CHARLS的社区数据、家庭数据与个人数据匹配后,形成了包含28个省区的404个村级单位,共计农村家庭7351户、12195位个人信息的综合数据集。
(二)变量设定与统计性描述
1.被解释变量(1)贫困(Poverty)。《中华人民共和国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农村贫困标准为人均纯收入1274元,据此,若受访农民的个人收入低于1274元,即为贫困,贫困变量为0—1变量,受访者处于贫困状态时取值为1,非贫困状态时取值为0。(2)个人收入(Income)。包括个人工资收入、个人获得的转移支付、家庭人均收入,其中,家庭人均收入由家庭总收入(家户农业纯收入、家户个体经营纯收入、家户政府转移支付收入、家庭经济支持)除以家庭人口规模计算所得。2.关键解释变量(1)是否参加新农保(Nrpsdummy)。该变量为虚拟变量,参加新农保赋值为1,否则取0。(2)参保年限(Partyear)。由问卷中受访者的“参保年份”和受访时间计算得出。3.其他解释变量根据现有文献和尽可能外生的原则,本文在数据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选取了以下变量:(1)个人特征:年龄(Age)、是否完成高中教育(Highschool)、是否为女性(Female)、健康状况(Health)、是否已婚并与配偶同住(Married)。(2)家庭特征:包括家庭是否领取政府补助(Subsidy)、家庭人口规模(Hhsize)、人均家庭耕地面积(Gland)。其中,家庭人口规模使用CHARLS问卷中“最近一周,家里几口人吃饭(不包括客人)”的变量替代。(3)村庄特征:包括所在村庄人均纯收入(Gvincome)、村外出打工比例(Workout)、是否纳入城镇规划区(Cityplan)、村农业人口占比(Agripopu)、村占地面积(m1)、村高中文化程度比例(Vhighschool)。其中,“村农业人口占比”由村常住农业户口人数除以村居住半年以上的常住人口数计算所得;“村外出打工比例”由村外出打工人数除以居住半年以上的常住人口数计算所得。(4)为了控制地域的固定效用,还引入了省份虚拟变量。表1比较了样本中参保农民与未参保农民的基本特征,初步的描述统计分析结果表明,整体样本中有27.05%的受访者参加了新农保,参保者的平均参保年限为1.96年。全样本中约有48.66%的农户为贫困人口,平均而言,参加新农保的农户中41.72%为贫困人口,平均收入为4617.6元,而未参保的农户中贫困人口则为51.27%,平均收入为3719.84元,相比于未参保的农户,参保的农户贫困发生率较低,收入也高于未参保农民。除了人均家庭耕地面积和村占地面积之外,参保群体与未参保群体的控制变量差别不大,但参保农民所在家庭领取政府补助的比例要高于未参保农民,说明领取政府补助的家庭对政府政策的信任度更高,也更容易参保。
(三)计量模型与方法
1.多元回归鉴于新农保政策只是影响农民收入的众多因素之一,为了排除其他因素的影响,本文引入尽可能多的解释变量进行多元回归,以减少遗漏变量导致的内生性问题。其中,在研究新农保政策的减贫效应时,由于被解释变量“是否贫困”为二值虚拟变量,我们采用Probit模型对回归方程进行估计;而研究新农保政策的增收效应时,农民收入是连续变量,则采用OLS回归估计方程系数。参考现有文献研究,本文采用以下回归方程对新农保的收入效应进行检验:其中,为被解释变量,分别表示受访者是否处于贫困状态以及个人收入状况,下标代表受访个体、代表省份;为关键解释变量,分别表示受访者是否参加新农保与参保年限,为其他解释变量;是省级虚拟变量;为待估计参数;为误差项。2.工具变量法采用多元回归方法对回归方程进行估计时,关键解释变量“是否参加新农保”,可能会因为反向因果关系和遗漏变量而出现内生性问题。以农户收入作为被解释变量为例,一种可能是,收入较高的农户由于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来缴纳保费,为了使自己在年老之后更有保障,因而更加倾向于选择参加新农保;另一种可能是,穷人因为更加需要获取新农保的养老金来提高自己的收入,从而更加倾向于参加新农保,此时内生性问题可能导致系数估计值有偏差。为解决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本文选取“受访者所在村庄领取新农保养老金人口比率”作为是否参加新农保的工具变量,其计算方法为村庄领取新农保养老金人口与村庄常住人口之比。村庄领取养老金的比率与受访者是否参保显然高度相关,因为只有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才有资格领取养老金,而且村庄层面上养老金的领取比率对受访者的收入并没有直接关联,也不会与影响农民收入的其他不可观测变量相关,其外生性是可靠的,符合作为工具变量的条件。需要说明的是,当考察新农保减贫效应时,我们面临的是在二值选择模型中存在内生解释变量的情况,忽略被解释变量为虚拟变量而直接使用线性概率模型的工具变量法将会导致不一致的参数估计量,很容易得到错误的系数估计值[17]。另一方面,由于本文的内生解释变量为离散变量,并非连续变量,因而并不适合采用控制方程估计方法(Controlfunctionapproach)。参照Dong和Lewbe(l2012)的做法[18],我们使用最大似然估计方法(Maximumlikelihoodapproach)和特殊回归变量方法(Specialregressorapproach)来估计存在离散内生解释变量的二值选择模型。使用特殊回归变量方法进行估计时,由于农户年龄变量为连续变量且条件独立于扰动项,我们选择农户年龄变量作为特殊回归变量,因而最后回归结果中并未出现其系数估计。当考察新农保增收效应时,则采用二阶段最小二乘法(2SLS)对回归方程进行估计。
三、新农保的减贫效应
(一)新农保对农村居民贫困发生率的平均影响
新农保对农村居民贫困发生概率影响的全样本回归结果显示:“是否参加新农保”对贫困发生率的单变量回归系数为-0.173,在1%的水平上显著;在控制个人、家庭、村庄特征及省级固定效应之后,参加新农保的系数为-0.147,仍然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说明参加新农保对农民陷入贫困呈现出显著的负向影响。“参保年限”作为关键解释变量时,单变量系数估计值为-0.069,引入控制变量后的系数为-0.060,估计值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这意味着参保时间越长,贫困发生的概率越低。引入工具变量后的最大似然估计(ML)及特殊回归变量估计(SR)结果显示,“参加新农保”的系数分别为-0.569和-0.112,具有负向的显著性。因此,从平均影响来看,新农保具有降低参保人群贫困发生的效果。其他解释变量方面与现实情形也较为吻合。“年龄”和“家庭人口规模”的系数显著为正,对于主要从事体力劳动的农村居民而言,年龄的增加意味着身体素质和精力的下降,劳动参与的减少使得贫困发生的概率增加;家庭规模越大,生活的成本越高,陷入贫困的可能性越大。“完成高中教育”和“村外出打工比率”的系数显著为负,教育作为人力资本的主要因素,可以提高生产的能力,从而增加个人收入;寻求更高的收入是农村地区劳动力外出的直接动机,外出务工的比例越高,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越高,对缓解家庭贫困有积极影响。
(二)按年龄分组考察新农保的减贫效果
表2报告了新农保减贫效应按年龄分组的估计结果。第(1)、(3)列显示,在年龄大于60岁分组下,以“是否参加新农保”和“参保年限”为关键解释变量时,参数估计值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第(2)列为引入工具变量后的结果,关键解释变量的估计值在10%的水平上仍然显著为负。这是因为对该阶段的农民而言,无论之前是否缴费,每年大约700元的基础养老金补贴直接增加其收入,特别是对于个人收入较少或者几乎没有收入的农民,这笔收入无疑能够缓解流动性约束,改善生活状况,降低农村老年人陷入贫困的可能性。表2(4)—(6)列中年龄小于60岁组“参加新农保”和“参保年限”的多元回归估计值均为负数,但在统计上不具有显著性。这表明,农村居民并不会因为缴费而加剧其贫困,他们完全有能力承担新农保制度的缴费,不会处于缴费困境[19][20]。该结果同时也说明,政府在公共财政内的适度补贴能极大提高农民的缴费能力,对缴费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这一制度设计,可以有效避免困难群体因参保而致贫返贫。值得注意的是,引入工具变量后“参加新农保”的估计值显著为负,这一结果与理论预期相悖,究其原因,可能是新农保参保实行“捆绑式”原则,即“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该原则使得很多中青年农民参保是为了家中老人可以领取基础养老金。已有研究证明,普惠型养老金的发放会增加参保老人的经济独立性,降低老人在经济来源和照料方面对子女的依赖[12][13]。因此,家中如有老人领取基础养老金,可以减少子女的养老负担,也就增加了家庭中青年人口外出务工的可能,青年家庭获得更多的收入,减少了贫困的发生。
四、新农保对农民收入的影响
(一)新农保对农民收入的平均影响
表3是新农保对农村居民收入影响的全样本回归结果。(1)、(2)列报告了“是否参加新农保”为关键解释变量的多元回归结果,参保变量的系数估计值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3)、(4)列显示了引入工具变量后,参保变量的系数在10%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新农保具有显著的增收效果,使用工具变量后的估计值比OLS的估计值要大一些,这是因为参加新农保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造成OLS估计中的估计值偏小;(5)、(6)列则报告了以“参保年限”为关键解释变量的结果,其系数估计值同样显著为正,说明参保年限对农村居民收入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即参保年限越长,农户收入越高。“年龄”控制变量的系数均显著为负,即随着年龄的增加,农村居民的收入逐渐减少,与减贫部分得到的结果一致,为确定新农保对不同参保阶段农民收入的影响,本部分将按年龄分组进一步讨论。
(二)按年龄分组考察新农保的增收效果
表4报告了新农保增收效应的分组估计结果。年龄大于等于60岁组的参数估计值在以“是否参加新农保”和“参保年限”为解释变量时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引入工具变量后结果同样显著为正,表明对于60岁及以上的农民而言,参加新农保确实具有显著的增收效果,且参保时间越长,收入增长越多。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源于个人账户的完全积累性,缴费年限越久,个人账户累积储蓄越多,60岁之后可得的养老金收入也越多;另一方面源于新农保影响的时滞性,其政策效果要在一定时间后才能更好地显现出来。小于60岁年龄组的变量估计值同样为正,但在统计上不显著,说明新农保制度收入效应体现在不同阶段,但囿于养老金支付的低水平对中青年人的影响仍不明显。因此,全样本结果表明,新农保的受益者主要是处于领保阶段的农村老年人,并且政策实施的时间越长,老年人的收益越大。综上所述,本文的实证结果与理论预期基本一致,新农保政策对于农村居民具有减贫、增收效果。分组估计结果的差异也证明,新农保对农村居民收入的影响确实存在异质性,即不同参保阶段的农民受益程度有显著差别:处于领保阶段的农民从参加新农保中受益更多,也更为显著,既减少了贫困发生的概率,又增加了农民收入;而处于缴费阶段的农民并没有因为参保费用陷入贫困或增加经济负担,从某种程度上甚至起到了减贫的效果。此外,从结果的稳健性来讲,本文实证部分运用多种计量方法估计的结果一致,证明本文的实证结果是可靠的。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农村养老保险论文范文5
1.国家的政策和立法滞后
我国农村养老社会保险起步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制不健全,管理体制没有完全理顺。1992年,民政部《县级农村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这是第一部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部颁规章,可见整个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立法层次很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比城镇居民,以及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晚,在政策立法以及财政的支持上也远远落后。这就造成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的缓慢,以及相关管理事业的不规范。到目前为止我国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只是依据民政部门制定的《基本方案》和国务院转发民政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两个不具法律性的文件在运行。个人的缴费和集体的配套缴费都不具强制性,国家的补贴也没有在具有强制性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予以确定,这也注定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低效性。
2.资金筹集渠道单一
稳定、低成本的长效筹资机制是社会养老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但目前在政府筹资和农民筹资两方面均存在着问题。对于政府筹资,在政府资金增长以及资金拨付等方面尚未建立起相关的制度保证机制。我国农村社会养老资金筹集“坚持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的原则”,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没有建立相应的有利于方案施行的操作机制。事实上,这一原则已在各地的实际执行中不同程度的被打破。当集体经济实力不强时,有些地区甚至出现了“个人全部交纳”的情况,基金的筹集实际上成为了个人的完全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农民更愿意选择他们所认为的比较可靠的养老方式。如自我储蓄养老和家庭养老等,社会养老受到了很大程度的阻碍。
3.缺乏国家的财政支持和集体单位的配套缴费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规定为:“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显然,此规定对政府财政(国家财政)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支持未作任何硬性约束。而据国际惯例,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全部是由政府拨款或由政府和雇主出大头,受保人出小头,这样才构成社会保险,而我国的做法不符合社会保险的特征。至于集体补助方面,由于集体经济呈急剧衰落的趋势,很多地方的集体经济已名存实亡。因此,准确地讲,我国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完全是农民个人积累制,是农民个人的“自我储蓄保险”,缺乏政府财政支持是造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状的最主要原因。
4.投保门槛高,社会保障水平低,可持续性差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是一种以预筹积累为特征的储蓄型保险制度,不具有共济性。因此,个人未来养老金来源主要是缴存积累和有限的增值效益。考虑到银行利率下调或通货上涨等因素,显然这点钱根本不能有效保障农民老年生活。另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一些地方只能持续几年时间,时隔不久却已经解体了。一些地方基层部门在并无立法的情况下采取行政措施来强力推行养老保险,对不参加者给予各种各样的处罚,这样搞起来的养老保险一旦风头过去或者下一任地方官员不重视,就自然而然地会中途废掉,农民的钱无法收回,最终造成了相当恶劣的影响。
5.投资管理政策不完善,基金管理不规范,基金保值增值难
在基金的投资运营方面,实行完全积累制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投资手段单一,现行的政策规定主要以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银行以实现其保值增值,只有少量基金参与股票或直接投资。这样在银行利率的不断下调,物价的上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压力进一步加大,时时面临贬值的风险。另一方面管理资源短缺,管理能力亟待加强。有关工作管理体制至今没有理顺,造成不少地方管理工作断档。同时,信息网络化管理系统建设滞后、管理技术力量薄弱,多数基层养老保险管理人员只能承担最简单的、重复性的日常管理工作。在方案设计、对提供行为的及时监督、信息分析等方面的能力较差,这不仅增加了管理成本,也影响到养老保险的正常运行。
6.农民自身对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的影响
其一,我国农村人口众多,老年人比重过大。根据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的结果:全国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为8811万人,占全国老龄总人口的67.4%万,占全国老龄总人口的67.4%。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的寿命不断延长。这就导致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支出日益加大,如果政府对农民的养老保险补贴过多,就会给政府财政带来一定的难题。
其二,个人参保意识不高,“土地防老”、“养儿防老”观念根深蒂固。家庭养老一直是中国农村养老的主体,受传统养老观念的制约,农民对农村养老保险工作认识上有差距,部分群众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性质、意义和作用并不十分了解,以至于认识不到位,工作上不支持,行动上不积极。
其三,农民收入水平低,缴费压力大。虽然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农民的收入水平提高很快,但同时也伴随着消费水平提高和城乡收入差距的加大,使农民实际的购买能力下降。另外,我国目前许多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地区,农民收入相对较低。还没有产生参加养老保险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原有商业化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就很难推行也不会收到很好的效果。
二、建设与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建议
1.从政策和立法上加强制度建设
制度通过法律来规范,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法律规范是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有序进行的前提条件。我们必须要通过立法的形式来约束和强制性地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把相关的事项通过法律予以规定,利用法律和法规来保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合理、有效、持续性地进行。坚持“公平与效率结合”的立法原则,在农村建立独具特色的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农村独生子女以及双女户家庭应当作为养老保险制度的首要目标,因地制宜发展强制的、个人储蓄账户的、由独立非营利基金组织管理的、政府最低担保的制度。各地应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的基础上,再制定具体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顺利进行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保护。
2.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发展城乡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事业。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指出,“农村养老保险以家庭为主,同社区保障,国家救济相结合。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上两个重要的文件都强调了“有条件的地方”,这表明在当前情况下,由于中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别较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体制问题、基金来源问题、管理问题应该有差异。同时,对于不同层次、不同身份的农村劳动力养老保险,也应该实行分层分类解决的办法;在制度没计时,既要考虑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本身的特殊性,也要考虑农村养老社会保险与城镇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将来接轨问题。
3.监督管理,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千家万户和社会的许多方面。要求政府牵头,统一政令,加大推力,协调方方面面关系,进行有效的组织和引导。在财政允许的情况下,政府应投入资金作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充,以改变目前政府财政对农村社会养老扶持微乎其微的现状,保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顺利发展。具体资金来源可以考虑在财政支农支出中增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支出和以减免的部分农业税税金转换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这样可以减少农民参保的负担,促进社会稳定。
4.创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渠道
从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现状可以看出,养老基金的筹集靠集体、靠政府是很不现实的。靠农民自身更是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初衷相违背的。因此,要积极寻找其他合适的基金筹集渠道。通过缴税的方式筹集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通行做法,通过法律的形式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筹资来源。这样可以增强筹资的刚性和强制力,扩大制度的覆盖面,提高了社会养老保险抵抗风险的能力,还有利于平衡城乡之间和各地区之间的负担,从而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当前,如果考虑实行缴税方式,可利用农村费税改革的契机,征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税,税收直接划入财政专户,农民年老后按月领取养老金。
5.健全基金管理制度
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金管理,要健全基金管理制度,以规避物价上涨和利率下调带来的基金贬值风险和政府信任风险。完全积累制的农村养老保险,积累起来的资金必须保值增殖,否则将变成历史包袱。同时,在银行利率不断调整的情况下,不能再承诺一个固定利率,要实行分段计息。据统计,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滚存100多亿元,分散于2000多个县市,就目前而言,不存在统一运作、使用的可能。因此,努力提高资金的管理和运作能力,避免基金贬值风险,也就成了各级养老保险资金管理机构的一大重任。其基本要求是既要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又可以进行适当的投资组合,拓宽投资领域,还可以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进行投资,以提高资金增值率。
6.提高保障机构的组织效率和制度效率
提高保障机构的组织效率和制度效率,如有条件,建立专门的农民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由财政、劳动、民政、卫生、银行等部门组成的农村社会保障委员会,负责规划政策实施办法的制定和资金征收、管理、经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资金保值增值的策划。明确各部门在资金筹措和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分工。要建立一支素质较高、人员精干的专职干部队伍。对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农保干部,可以通过举办财务、业务培训班,学习交流,提高农保干部的工作能力,提高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信息化、网络化和管理服务现代化水平。
7.增加农民的收入
农民收入的提高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提高的基础。可以考虑从以下方面增加农民收入:优化农业经济结构、农业经营产业化、农村人口城镇化、农业基础设施现代化、农业生产科教化、搞城乡统筹发展等。另外还要大力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村级集体经济的有无和多少,对于集体能否为农民的养老保障提供经济支持,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农村实行以后,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大大削弱,乡村企业的发展壮大,让村级集体企业富裕起来,从而使村级集体具备了为村民提供包括各种保障在内的公共产品的能力,这样为进一步提高农民收入提供的保证。
8.加强对农民参保意识的宣传教育
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只是刚刚起步,只有政府和群众双方相互配合,才能把这项工作搞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意味着农民必须从世代相传的传统保障意识转化为现代保障意识,意味着农民的心理、生活习惯及价值取向等方面都要发生深刻的变化。因此广泛而深入的宣传是引导、促成这种观念转化、接受这项新事物最强有力的不可或缺的手段。要提高各级领导对农村养老保险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采取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经常地、广泛地宣传农村新型社会保障的意义,讲清形势、算清经济帐,实现群众的广泛参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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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昌国.浅谈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J].农村金融研究,2008,5.
[3]向雪梅.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研究[J],特区经济,2008,4.
农村养老保险论文范文6
关键词: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对策
将农民工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是保障其基本权益的措施之一。近年来我国每年进城农民工一般保持在1.5亿左右,由于农民工以中青年为主,大部分都还没有达到养老年龄,农民工养老问题目前还不突出,没有成为社会问题。但若现在不重视,在不久的将来,大规模的农民工年老体衰后的养老问题将发展为十分复杂的社会问题。农民工年老后在哪里养老,城市还是农村?谁将承担养老义务,是农民工自身、是其子女还是国家和社会?这些问题不解决,将给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带来巨大的冲击,因此,解决好农民工的养老问题刻不容缓。
一、当前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997年国务院颁发《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标志着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确立。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2亿人被纳入该制度的覆盖范围。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范围包括各类企业及其全部职工,明确规定包括1年以下的农民工,而且农民工对于养老保险有强烈的需求。但从现实情况看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情况并不乐观,存在许多障碍。
(一)制度有缺陷
目前实行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参保农民工只要累计缴费满15年,达到了规定年龄就可领取退休金。但农民工从事的多数是体力活,多数是灵活就业,也很少有单位会这么长时间雇佣他们。由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难,造成农民工大量退保的现象。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难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统筹层次低。二是转移办法滞后。三是省际之间缺乏协调机制。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遇到问题,迁出地省社保机构解决不了,迁入地省社保机构也不管,农民工不知找谁才能解决问题。
(二)立法滞后,执法不严
近年对农民工的权益保护国家和地方都制定了许多政策、措施,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立法不足、执法不严和行政管理不到位的现象。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处于严重供大于求的状况,劳动者必须依靠法律的武器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而我国现阶段法律法规的缺失和低“硬度”使维权工作缺乏力度,其存在的不少漏洞和操作性不强,以及缺乏明确的责任追究条款等问题,使该部法律在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问题上显得软弱无力。对于涉及农民工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问题,大多都是出现了问题或投诉举报才进行检查处罚,主动监督不足。由于我国相关法律立法滞后、行政管理和执法的缺位,导致企业在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保费用时,是逃费的多,纳费的少,主动纳费的更是微乎其微。
(三)企业不愿参保
农民工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企业、城市脏、累、差的体力活和高危行业,这些企业人工费用所占比例较高,参加养老保险对企业的压力较大,大多数企业缺乏为农民工缴纳保费的积极性、主动性。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采取不给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工在就业市场上是弱者,只要能找到一份活干就行,几乎没有可能考虑是否参加养老保险等事项,农民工生存压力大,他们只能考虑当前的生存问题,因而产生部分收入低的农民工愿意企业不参加养老保险而给予一定的补贴,导致许多企业根本不给农民工参加任何社会保险。
(四)农民工自身缺乏保障意识
农民工自身方面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认识问题。虽然农民工普遍意识到以后养老是一个存在的问题,但认为自己现在还年轻养老是几十年以后的事抱着“车到山前必有路”的想法。二是生存压力。目前农民工工资收入一般不足1000元,在西部地区只有600元。三是就业压力。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劳动力供大于求,农民工为生计满足于有活干,只能放弃养老保险等权力。四是法律意识淡薄。对不签劳动合同,克扣拖欠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权行为,往往持克制,忍耐的态度,没有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养老保险制度在农民工中推行不力的原因之一。
二、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措施
建立平等、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发展目标和当前的城乡差异现实,决定了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具备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的可衔接性,才能有助于逐渐消除人身差异,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才能提高国家、社会在老龄化高峰来临时承受风险的能力。
(一)加快立法、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体系
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至今尚未颁布《社会保险法》,制约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加快《社会保险法》、《职工养老保险法》的立法工作,已成为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务和迫切要求。目前,农民工参保率在低位徘徊与参保后其利益得不到保障有直接关系。由于农民工流动频繁,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缴费后,社会保险关系难以转移和接续。要吸引更多的农民工参保,就要设计适应农民工高流动性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制定全国统一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与接续办法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要求劳动保障部门抓紧制定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与接续办法。2010年1月1日新施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下转第14页)
(上接第39页)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出台实施,一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二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随着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特别是2009年全面实现了省级统筹,劳动者在省内流动就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有了制度和体制的基础。三是有利于促进城乡统筹。《暂行办法》规定,农民工在城镇之间流动就业或间断性在城镇就业,只要参保缴费并达到规定条件,与城镇职工享受同样的养老保险待遇。这对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有序转移就业,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具有深远影响。超级秘书网
(三)强化监督和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当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严格查处各类侵犯农民工权益的现象。对于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工作,要走综合整理的道路,从用人单位这个源头抓起,从签订劳动合同入手,对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事件,特别是不给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要进行严肃查处,杜绝企业不给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现象的发生,将在企业打工的农民工全部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四)加强社会保险知识的宣传培训,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