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服务论文范例6篇

物业管理服务论文

物业管理服务论文范文1

物业管理服务价格除了具备一般商品价格的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物业管理服务价格是物业管理公司付出抽象的一般人类劳动之后的价值的表现。二是物业管理服务价格的载体不是有形产品,而是无形产品,即服务。三是物业管理服务价值形成过程不同于一般商品价值形成过程。一般商品的价值形成是在商品生产、流通环节进行的,而物业管理服务的价值形成,生产和消费几乎同时进行。四是物业管理服务价格的多样性。同一种物业管理服务在不同地区或服务对象上表现差别较大,因而其价格也灵活多样。

二、物业管理服务采购审价依据

物业管理服务采购审价,主要依据应是物业管理服务的价值和使用价值。物业管理服务凝结着物业管理人员的劳动,同样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由于物业管理服务的无形性,服务的等级层次很难具体地加以定义和解释,因此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高低,或使用价值大小,由物业产权人或物业使用人因物业管理服务而得到满足的程度来判别。物业管理服务采购审价的重点,一是审查其价格构成,二是审查其定价方法。

三、物业管理服务价格构成的审查

物业管理服务价格一般包括装修垃圾清运费、保洁费、保安费、机动车存车费、非机动车存车费、绿化费、化粪池清淘费、房屋小修费、房屋中修费、小区共用设施维修费、电梯使用费、电梯维修费、高压水泵费、共用天线费等项目,具体内容根据业主要求而不同。当物业的产权与使用权分离时,这些收费项目有的由物业使用人支付,有的由产权人支付;产权与使用权统一时,则由业主支付。其中,房屋小修费、房屋中修费、小区共用设施维修费、电梯维修费、高压水泵费、共用天线费属于维修基金,内容较为复杂,一般应与物业管理公司事先签订服务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四、物业管理服务定价方法的审查

物业管理服务定价方法,一是采用成本导向定价,即物业管理服务价格由成本加上按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合理利润构成。二是竞争导向定价,即以竞争者的价格水平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定价的参照或依据,适用于已实现服务标准化的行业。三是需求导向定价,即以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价值的认知程度和需求强度为依据来确定价格,服务的非货币因素对消费者的服务价值认知有着重要的影响,而这种影响程度难以度量,物业管理公司对服务价格的调整难免出现偏差,从而导致服务的价格水平相对于业主的服务价值认知程度失衡,不是过高就是偏低。对于竞争导向定价和需求导向定价的物业管理服务采购价格的审查,应结合具体采购方式,分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等方式,分别采用比价等方法进行审价。对于成本导向定价的物业管理服务采购价格的审查,则应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成本和利润进行分析和计算。

1、物业管理服务成本

一是材料费,指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时消耗的材料,如保洁使用的抹布、扫帚等,属日常消耗性质。二是人工费,指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人员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不包括福利费用。三是设备使用费,指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时所使用设备的折旧和器具的摊销。不包括设备器具的购置费,因为这些设备器具属于物业管理公司开展业务、提供服务的必备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审价时应注意,管理费用是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部门维持正常运转的开支,如办公用品、管理人员工资、审计费、律师费、业务招待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人员的福利费等,以及物业管理公司的销售费用如广告费等,均为物业管理公司开展经营业务的期间费用,应由物业管理公司从经营利润中支付,而非经营成本,即这些费用不应作为物业管理服务的价格组成部分。

2、物业管理服务利润

物业管理服务的利润,属于物业管理服务单位的正常经营利润,作为物业管理服务价格的组成部分,是正当合理的,但其目标利润应以社会平均成本利润率为标准确定。审价时应注意对超过社会平均成本利润率的部分予以审减,以维护采购主体的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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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玉明:军队物资采购审价工作刍议[J].军队采购与物流,2004(4).

[3]李永福:对我国物业管理运行程序探讨[J].经济师,2005(3).

[4]蒋蕾:浅谈物业管理的规范化[J].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

物业管理服务论文范文2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享受物业服务的意识已经越来越强。物业管理是一种不同于其他任何一种服务类型的服务。不同有三,其一就是服务和管理合二为一;其二,服务对象非常广泛,服务内容不断丰富;其三,服务标准千差万别,具有自生性。

一、服务和管理合二为一

没有任何一个行业像物业管理这样把管理和服务结合得这样紧。没有好的服务的物业管理也不成为物业管理。近来,不断有楼市纠纷见于各种媒体上,纠纷的核心是物业服务和收费问题。对业主来说,交了费就要享受个性化的服务,物业公司应该满足我的要求,对物业公司来说,缴纳的物业管理费必须和服务水平相匹配,住户对服务的需要也千差万别,归结起来物业本意是管理,实际是服务。两者是合二为一的关系。北京市小区办公室主任刘志宇说过,物业公司在日常生活中对业主的作用到底是什么?很简单,就是公共服务,同时,重要职责就是管理,由此可见,物业公司就必须把服务作为管理的重要内容,同时把管理作为有效手段。

二、服务对象非常广泛,服务内容不断丰富

物业管理是有形管理无形服务。有形管理可以定价,比如说对大中维修项目,只要做好投标招标工作,双方不会发生太大争议。无形服务不能定价,比如说电梯司机热情服务和冷面对人的差别。业主所要得到的是有人来看电梯,只为电梯的运行付出费用,对于不同的服务,并没有想到它的价格区分问题。(在美国,服务是单收费。)对于物业管理来说,根据物业收费情况,也很难对服务水平给出合理的定位。这缘于物业管理是有形管理和无形服务的统一。

物业管理的对象不仅是客观存在的房产,还有业主。业主是活生生的个体,也就具有了差别性。张三喜欢你每天早上打扫卫生,李四则喜欢你夜里悄悄打扫;又如电梯里不让运自行车的问题,现在骑自行车的人不少,你总不能让人家爬上去吧?可是你要运了自行车,占用轿厢的空间,其他的业主就有意见,赶上高峰期,矛盾就会产生。与此同时,普遍形成的收费难现象,也会进一步加剧物业公司收支平衡的难度。个性化服务需求愈来愈强烈,为了满足这些要求,物业公司必须对部分服务项目加大投入从而提高服务水平,但是公共的投入有时却会使一部分人不履行交费义务。供暖问题,就是一个众人皆知的问题。

其实,服务对象的广泛性在造成困难时也带来机遇。物业管理公司的综合实力很大一部分体现在这一方面。在我们物业管理的实践中,针对同样的事情,不同的处理方式也会有不同的效果。所以,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是分不开的。物业内部管理水平上去了,服务水平也自然提高了。管理是前提,服务是目标。两者缺一不可。

三、服务标准千差万别,具有自生性

物业管理服务论文范文3

关键词:新公共服务 新博物馆理论 绩效管理 文化功能

众所周知,21世纪的博物馆事业,已有了非常重大的成果。它成为人类经验传承、学习、省思与休闲的重心,亦为人类文明与社会开封的指标,并被列为未来世纪的社区文化的发展中心。在当代中国构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时间节点上,对于当代中国博物馆的改革和发展成为了非常重要的话题。本文拟议湘潭市博物馆为例,运用新公共服务理论对当代中国博物馆改革的脉络进行梳理,以求能够引发对于构建服务型博物馆的一些思考。

1.相关文献综述

1.1新公共服务理论

新公共服务理论是登哈特夫妇基于对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反思,针对新公共管理理论的核心思想“企业家政府”内在固有的缺陷进行扬弃基础上提出的。新公共服务理论有两个核心主题:促进公共服务的尊严和价值;将民主、公民权和公共利益的价值观重新肯定为公共行政的卓越价值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内涵:追求公共利益;强调责任政府;行政作为中心思考要具有战略性,行动要具有民主性;服务,而不是掌舵;服务于公民,而不是服务于顾客;重视人,而不只是重视生产率。①新公共服务理论是在对新公共管理理论进行反思和批判的基础上提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它是对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全盘否定。从理论视角来看,它本质上是对新公共管理理论的一种扬弃,它试图在承认新公共管理理论对于改进当代公共管理实践所具有的重要价值,并摈弃新公共管理理论特别是企业家政府理论固有缺陷的基础上,提出和建立一种更加关注民主价值和公共利益、更加适合于现代公民社会发展和公共管理实践需要的新的理论选择②。

1.2新博物馆理论

美国博物馆协会认为,博物馆是指非营利性的常设机构。它对公众开放;采用公益性经营方式,可免征联邦所得税或州政府所得税;主要并非为了举办临时展览而存在,而是以保存、呈现、研究、诠释、组合和对公众展示具有教育和文化价值的物件与标本,包括艺术、科学、历史与工艺的物质,以便教育、娱乐公众。③新博物馆理论认为,尽管博物馆工作人员将政策和程序作为一种专业实践予以采纳,但是他们作出的种种决定实际上反映了植根于社会制度叙事中潜在的价值体系。博物馆是一种社会技术、一种发明,将文化打包供我们生活消费;而我们的职责是结构这种包装,从而成为寻求改变的批评性消费者和说客。在我们的研究分析中,我们不仅要关注博物馆声明的东西,即外在的,而且要关注博物馆不曾言明的东西,即内在的。理论家提倡将博物馆从崇拜与敬畏的角度转变为对话与批评反映的立场,能忠实地研究混乱的历史,能深入触及各个方面。

2.湘潭市博物馆机构设置与岗位设定发展规划与概述

2.1 湘潭市博物馆机构设置与发展现状

湘潭市博物馆于1984年8月成立,因为当时处于筹备阶段,编制人数为14人,1998年干部转入增编1人。长期以来虽然职责上担负着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实物收藏、保护、研究和展示,依法征集、购买、调拨藏品、管理国有收藏文物进行展示与服务以及地、州、市级文物中心库房工作,但因为有馆无舍,没有对外开放,因此许多业务工作都没有开展。

湘潭市博物馆为正科级全额拔款公益性事业单位,编制数15人,主要担负全市可移动文物的收藏、保管、陈列宣传和科学研究工作。内设机构4个,名称分别是:办公室、文物保护部、宣教服务部、技术部④。

2009年湘潭市政府采用“BOT项目”模式(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通常直译为“建设-经营-转让”。BOT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⑤建设湘潭市博物馆新址,2014年湘潭市新博物馆建设主体已完工,根据新博物馆建设面积和4个常年展厅、2个临时展厅、近8000平米的展览面积、约2000平米的中心库房等工作情况和本省内其他地、州、市博物馆的人员配置,湘潭市博物馆拟设置内部管理机构7个,分别为办公室、陈列安防部、文物保管技术部、文物保管征集部、信息资料中心、后勤保卫部及产业管理部,新博物馆正常对外开放工作人员应在60人以上。

当前湘潭市博物馆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特别缺少文物研究、文物修复、文物鉴定、文物保护保管、讲解员、文物安保、文物数字化等专业性较强的人才。其岗位设置的主导思想是:通过建立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整合人才资源,凝聚优秀人才,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调动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博物馆事业的发展。岗位设置的基本原则是,坚持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以人为本、依法办事;坚持责权明确、能上能下、岗变薪变⑥。

2.2政事分离后湘潭市文物局的科室职责分工和行政执法机构建设

湘潭市文物局内设内设科室为综合科和文物管理科,综合科的主要职责为:文件的初步处理(受理、送达、文书归档等);文物法规宣传工作和信息综合(信息汇总报送、文物宣传等);政工人事、行政后勤接等(文物局财物管理、来宾接待、政工人事工作);对外合作;指导博物馆、纪念馆工作,监督免费开放工作;指导全市馆藏文物管理工作;文物行政执法受理。

文物管理科的主要工作为:文物安全(安全检查、安防工程审批);文物行政执法办理、现场调查;(考古调查发掘管理(组织开展考古调查发掘);各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及文物点的管理、监督(管理、审批修缮工程、日常保养工作等);全市不流通、不移动文物管理(文物市场等)。

3.我国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背景下对当代中国博物馆改革方向的探讨

3.1博物馆改革目标选择与内部治理

自从国家开始实行博物馆改革以来,博物馆改革一直遵循着“政事分离”和扩大自的总体方向,在政府财政日益吃紧的今天,博物馆趋利性倾向日益明显,而博物馆本身具有的公益性质则日渐模糊。必须反思和调整原来改革思路,确立新的价值取向和目标模式,同时在传统治理方式已经宣告无效的情况下,寻求新的治理路径。在缺乏科学合理治理框架和规则的情况下,对博物馆的治理就难以达到理想的彼岸。

博物馆改革的最主要目的,也可以说唯一正确的目的,是整合和提升博物馆所占有的公益性公共服务的资源,使之更有效率、布局更为合理,做大做强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公共服务。政府放权于博物馆,调动了后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和活力,使它们更加广泛地参与社会活动,推动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但是,博物馆在权力突然增大、市场经济利益驱动和诱惑下,出现迷惑和彷徨,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原来的权威性。利用公共资源和公权力谋私,渐渐成为一些博物馆普遍使用的手段。以前的行政管理手段失去了效力,外部监督乏力,内部几乎没有自律。

博物馆改革引发治理方面的困境主要有:第一,代表出资人和举办者的委托人缺位。博物馆主要是由国家投资的,政府和博物馆是典型的委托-关系。无论国家还是政府部门,二者作为机构都不可能与人直接对话,与人对话的是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他们在现有的体制框架和制度规范内行使委托人具有的一切权利,但是风险和责任几乎为零。也就是说真正意义上的委托人缺席了。第二,博物馆的内部人控制。所谓内部人控制问题,是指企业管理人员出于个人私利,利用掌握着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便利,在经营活动中摆脱甚至合谋架空所有者的控制和监督,违背所有者意愿、损害所有者权益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博物馆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内部人控制现象,违背国家举办博物馆的社会公益目的和自身的公益目标,追求小集团的私利,谋取不当利益。严重短期行为,不是考虑博物馆的长远利益和公众利益,而是考虑小集团的眼前利益。第三,代表公权力的监管者缺失。随着政事分开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入,政府对博物馆管理传统手段弱化。但是政府仍然以行政审批者的面目出现,仍然停留在对审批权威的陶醉之中,而没有在放松管制的同时进行角色转变,由审批者变成监管者,在减少审批的同时,加强监督管理。

3.2新公共服务理论视野下的博物馆改革与管理

博物馆作为非营利的文化机构,具有教育研究之开发功能,基本上是提供大众的学习机会,它的性质是自由性的、自愿的,也是全民的、终生的,并不是强迫地学习,而是选择性地吸取。此外,博物馆作为情、智、意的学习场所,具有沟通、资讯、图证与休闲的功能;而且博物馆是见贤思齐或心向往之的场所,就精神层面是价值的肯定处,具有知识再生、意志凝集的地方。在新公共服务理论视角下,博物馆改革与管理应该做到:

3.2.1提升博物馆运营的民主和公民权,建立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新公共服务理论非常重视民主价值和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就共同利益进行对话的结果,而不是个人自身利益的聚集⑦。政府不应该仅仅关注政府的需求,而为政府提供与企业的最佳服务相同的服务,是国家绩效评理的一个目标,民主政府的底线就是责任,而不是利润或公民满意,而且顾客服务并没有为责任提供一个较好的代表性评估标准,而是要注重关注于公民并且在公民之间建立信任和合作关系。就各国博物馆而言,各国大都在制度上将博物馆从传统的政府部门剥离出去,赋予其全部或部分的法律地位,享有组织结构或法律上的独立性。另一方面,法制建设是各国博物馆人事管理活动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科学合理的人事分类制度,可以为博物馆提供资源配置合理、管理行为规范、激励手段强化、功能运作高效的基本模式。以湘潭市博物馆为例,湘潭市博物馆现有人员情况为:实有人数15人,其中管理人员2人,政工师1人、其它管理人员1人;专业技术人员总数10人(副高级1人),聘任在5级岗位1人(副馆长);中级10人,聘任在8级岗位2人、9级岗位2人、10级岗位1人、11级岗位3人、12级岗位1人;工勤技能人员3人(高级工1人,中级工1人,普通工1人)。⑧其中有很大一部分属于非专业人员,严重出现了专业人员匮乏的现象。根据新博物馆的建馆要求,拟确定应设置60个以上岗位。根据岗位设置原则,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如下:管理岗位为岗位总量的10%;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岗位总量的80%、工勤人员岗位为岗位总量的10%。具体构成安排为管理单位总数5个,占单位岗位总量的10%,其中单位领导岗位5个;内设机构领导岗位7个,分别为办公室、展览技术部、文物保护研究部、宣传教育部、信息资料中心、后勤保卫部、产业经营部;专业技术岗位分为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工勤技能岗位⑨。

3.2.2生产力和效率置换在民主、社区、公共利益框架体系中,并要求引入多元的投资与经营补偿模式。新公共服务理论认为,领导不是高级公共官员的特权,而是被当做延伸到整个团体、组织或社会的一种职能。领导是人民的公仆,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领导要尊重公民意识,通过授权的方式来与老百姓共享权力,全神贯注地实施民主式领导。政府是博物馆这一非营利公益性组织的投资主体,但是僵化的固定政府投资方式,既会使博物馆因财力有限而步履维艰,也会不可避免的使博物馆的运营效能缩水,机构设置与社会和市场需求不相一致。以湘潭市博物馆为例,目前湘潭市博物馆经费来源几乎全部来自于政府,达到了90%以上。社会捐赠只占了很小的比例。目前我国以政府为基础建立的博物馆占78.9%,社会赞助的博物馆占21.1⑩。从目前的现实角度来说,湘潭市博物馆想要以社会捐赠作为主要的资金来源几乎是不可能的,还是要以政府资助为主。这种财政拨款使得博物馆可能更多的把精力投入到行政影响力上,而不是对社会的公众形象。世界上很多先进地区的博物馆比如美国的尼尔森博物馆每年可用于运营的收入为五六千万美元左右,其主要来源是博物馆展览的经营经营收入,还有一部分来自于社会上的私人们的捐助。我国目前的财政拨款体制还有很大的计划经济的影子,在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体的现在博物馆管理体制下,我们可以通过创建增大博物馆产业收入、博物馆运营基金、采取各种免税措施、鼓励社会私人捐助等途径构造多样化的具有我国特色的博物馆资金来源,另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也是很重要的,政府应该在制度构建上为博物馆的日常运营提供便利,比如在交通设施方面增设博物馆专线公交车。

3.2.3尊重公共服务理想,加强博物馆文化功效,提高吸引力。新公共服务理论的核心主题是“人”,包括人的归属感、相互信任和安全感,以及基于共同理想和公共利益的公民意识。新公共服务理论提倡建立一种以公共协商对话和公共利益为基础的公共服务行政 。博物馆本质上是教育中心、研究场所、学术园地、宗教情怀、文化机构,它具有活化旧经济、生产新知识的功用,并适应各个不同阶层的大众,也可以突破文字或民族间的障碍。因此我们要努力提升当代中国博物馆陈列展览水平,增强博物馆文化的吸引力。以湘潭市博物馆为例,湘潭市博物馆目前展览过于单一,不能很好地贴近老百姓的生活,而且文化承载力和文化吸引力不够,未能将湘潭市城市文化纳入文化产业规划,与湘潭市打造精品旅游文化城市相挂钩。在这一方面湘潭市博物馆可以积极开展与湖南其他各地市博物馆的馆际合作,学习其他先进地市博物馆的运营经验,以湘潭莲城文化为核心价值理念,以湘潭市群众消费群为导向,努力打造省级优秀文化产品示范项目基地。政府应该想法设法通过合理的途径吸引观众参观博物馆,并且可以采取会员制的形式吸引观众养成定期参加博物馆举办的一系列文化活动,使其主动参与博物馆的日常运营和维护工作中,可以起到进言献策的民主示范作用。从博物馆自身角度出发,其举办的各种展览要能够贴近老百姓的生活和生产实际。要做到这一点,博物馆相关负责人要接地气,能够正确的把握社会对老百姓精神文化各方面的真正和迫切需求,联系实际创新陈列展览形式和内容,做到专业性、趣味性、科学性、知识性、大众性、通俗易懂。

3.2.4构建服务型博物馆。服务型博物馆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用政治学的语言表述是为社会服务,用专业的行政学语言表述是为公众服务。它把为社会、为公众服务作为博物馆存在的、运行和发展的基本宗旨,是在社会本位和公民本位理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愿组建起来的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并承担责任的博物馆。服务型博物馆主要是针对中国传统计划经济条件下大包大揽和以计划指令、行政管制为主要手段的传统博物馆治理模式而提出的一种新型的现代博物馆治理模式,服务型博物馆以服务为宗旨,这意味着博物馆与公众的关系将转化为服务供给者与消费者的关系。服务型博物馆将以市场即公众需求为导向,因为只有顾客驱动的博物馆,才能提供满足人们合理、合法需求的公共服务。传统型博物馆向来只从便于自身控制、管理出发,其提供的服务都是博物馆独断和一厢情愿的强制性提供,而较少的考虑社会公众的愿望和多样化需求。博物馆与公众是一种命令-服从式的单向关系,公众只能被动地接受博物馆的安排。而服务型博物馆则不同,他要求博物馆的各项布展安排、内容、时间等首先征得服务对象,即民众的同意。其次,还必须经过一定的民主法定程序,即要公民参与到决策的过程中,由民众和博物馆通过双向的交流互动,达成一致来决定。

4.结语

博物馆事实上是颇具“人性”的非盈利机构,它是一个国家开发程度的象征与指标之一,具有生产性质的事业,包括提升国家形象、促进经济成长,也提供大众学习的场所,也具有终身学习、全人教育、民主教育与价值认定的内涵意义,是人类传递经验、累积智慧的场所。湘潭市博物馆由于管理方式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更多的是政府行政指令式的宏观调控,公民参与的机会还比较少。因此,引入绩效管理体系和科学的人事制度,多样化的经营和财政补偿模式,是改革博物馆管理,提高管理效率的主要途径。从大的方面来说,我国当代博物馆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虽然已经初具雏形,但是和西方先进的博物馆治理理念还有很大的差距,这方面需要多向西方学习,因为这与博物馆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我国目前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息息相关。新公共服务理论以及其倡导的公民权、民主、正义等议题的价值和意义就像扮演了一个道德的训诫者,为了保证高质高效的公共文化产品,必然要求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者和接受者相互沟通与协调。未来博物馆的运营方向,将是一种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者和接受者相互沟通的企业化管理方式(这一点与新公共管理理论相契合),是主动提供服务,而非静态等待人来欣赏,制定有目标、有理想、有任务的工作。

注释:

①[美]珍妮特 V. 登哈特,罗伯特 B. 登哈特. 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 [M].丁煌,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7-18、61-79.

②政府的职责:“服务”而非“掌舵”――《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评介.丁煌.《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4-11-16

③ G.Ellis Burcaw, 新博物馆学手册[M].张云、曹志建、吴瑜、王睿,译..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11:11

④ 湘潭市博物馆机构岗位设置方案[C].湘潭市博物馆:2013-6-6:1-3

⑤ BOT模式,搜狗百科[DB].http:///v65372.htm

⑥ 湘潭市博物馆机构岗位设置方案[C].湘潭市博物馆:2013-6-6:10-11

⑦梁思立,曾维和.新公共服务理论及其启示.宁夏党校学报,2007-05-10

⑧湘潭市博物馆机构岗位设置方案[C].湘潭市博物馆:2013-6-6:4-6

⑨关于市博物馆增加人员编制的批示[C].湘潭市博物馆:2013-6-6:1-3

⑩谢多娇,浅谈博物馆的社会公益与文化营销[J].博物馆研究,2005-1

梁思立,曾维和.宁新公共服务理论及其启示.夏党校学报,2007-05-10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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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Janet Marstine.新博物馆理论与实践导论[M].钱春霞、陈颖隽、华建辉、苗杨,译. 南京:江苏美术出版社,2008

[4]湘潭市博物馆机构岗位设置方案[C].湘潭市博物馆:2013-6-6

[5]关于市博物馆增加人员编制的批示[C].潭市博物馆:2013-6-6

[6] 谢多娇.浅谈博物馆的社会公益与文化营销[J].博物馆研究,2005

[7]詹姆斯.P.盖拉特.21世纪非营利组织管理[M].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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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丁煌.西方行政学说史[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

[10]黄光男.博物馆企业[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10

物业管理服务论文范文4

受协会常务理事会的委托,下面我向大家汇报协会成立三年来所做的主要工作,并就近阶段物业管理行业的主要任务谈几点意见。

一、协会成立三年来所做的主要工作

2000年10月15日,是全国物业管理行业的重要日子,这一天,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正式宣告成立。三年来,在建设部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会员单位参与及大力支持下,协会坚持以“规范发展物业管理业”为主题,在服务政府、联系企业、引导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积极成果,顺利完成了各年度的工作任务。

(一)配合政府转变职能,完成主管部门委托交办的任务

1、积极参与《物业管理条例》的起草、修改、论证工作。三年中,协会根据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的部署,先后多次组织北京、深圳等城市的物业管理企业代表参加《条例》的修改、论证的专题研讨会,充分反映物业管理行业的实际情况,及时提出修改意见。

去年四季度,国务院法制办将《条例》(征求意见稿)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协会及时组织法律咨询组、部分企业经理进行座谈讨论,积极向有关方面报送书面修改意见。协会会刊《中国物业管理》还特地出了专刊,让更多的会员单位能够有机会参与条例的讨论、修改,充分反映行业的意见和建议。《条例》正式颁布后,广大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以及社会各界对《条例》都给予了积极评价,这是与我们全行业上下积极主动参与分不开的。

2、按照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的要求,协会还承担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标准》、《物业管理职业资格培训教材》等《条例》相关配套细则的起草、修改和论证工作。《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征求意见稿)已由杂志、网站全文刊登,向全行业、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将在作进一步修改论证后,以协会名义公布试行。

物业管理职业资格培训教材编写工作已经开始,争取年内定稿编印,为《物业管理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出台与实施做好准备工作。

3、推进物业管理企业诚信制度建设。按照建设部的统一部署,去年下半年起,协会及时建立全国一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的工作。秘书处专门设立了企业信用档案工作办公室;起草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研究开发物业管理企业信用信息填报软件和管理软件;分批召开全国一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工作座谈会;组织全国一级资质企业信用档案信息联络员业务培训,及时完成企业信用信息基本数据的采集、核对、填报和上网公示、信息更新等具体业务工作。全国一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信用信息上网公示率和及时率均为100%,受到主管部门领导的好评。

4、积极配合房地产市场的清理和整顿。根据建设部的统一安排,2002年度,协会派员参加上海市松江区“雅士居案件”的实例调查,了解了案件发生的事实真相,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提出了案件处理的意见和建议,及时配合住宅与房地产业司起草、报送专题调查报告,得到了部、司领导的肯定。

5、组织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考评验收工作。根据建设部委托,协会在2001、2002连续两年组织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验收工作。每次考评均由协会副会长带队,同时得到各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积极配合。两年中,先后组织对全国25个省申报的252个物业管理项目进行考评验收,其中221个物业管理项目经验收合格并由建设部分批公布,被授于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

6、承办全国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评审和复审业务。根据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的要求,2001年以来,协会先后组织两批全国一级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申报和评审工作。在做好资质申报资料受理汇总工作的基础上,从各地抽调专业骨干组成专家评审组,对各申报全国一级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情况进行逐一评审,并将初审结果网上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申报一级资质的两批110家物业管理企业,其中78家企业被评审合格,取得了建设部颁发的全国物业管理企业一级资质证书。今年二季度,协会秘书处又按建设部有关文件要求,完成了第一批40家一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复审工作。

7、白蚁防治和房屋安全鉴定两个专业委员会积极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技术创新和技术指导工作。白蚁专业委员会完成了《房屋白蚁预防工程施工技术规范》起草、修改和论证工作。房屋安全鉴定委员会根据建设部的部署,选派专业技术骨干参与全国危旧房安全大检查工作,得到了有关方面的较高评价。

(二)引领行业规范发展、诚心诚意为会员单位服务

1、在部、司的统一部署下,协会把在宣传、贯彻《物业管理条例》作为前阶段工作的重点,统筹安排,组织了一系列活动: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向国内外全面介绍物业管理的发展形势,宣传《条例》出台的背景、目的、意义及主要内容;通过会议、网站等形式组织召开学习贯彻《条例》座谈会;《中国物业管理》杂志出专刊宣传《条例》,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网开设专栏专题介绍有关学习《条例》的部署、要求,介绍专家、学者、开发商、业主以及物业管理企业代表学习《条例》的心得体会;编印《学习贯彻<物业管理条例>文件汇编》、为全体会员单位代购《物业管理条例释义》、刻录《宣传贯彻〈物业管理条例〉专辑》光盘,全部免费下发各地会员单位,得到所有会员单位的一致好评。同时连续举办多期《条例》培训班,为行业学习贯彻《条例》培养骨干。各地物业管理企业也积极配合当地主管部门和地方协会,在学习宣传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产生了很好效果。全国物业管理行业正在形成学法、守法、依法治企的良好氛围。

2、针对近阶段我国物业管理发展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协会牵头发起全行业广泛开展物业管理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活动。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协会在2001年初选列了15个研究课题,发动全行业组织调查研究和撰写论文,先后共收到论文近300篇,选调有关专家组成优秀论文评选委员会,对征集的论文进行评选,其中评出一等奖论文8篇、二等奖论文25篇、三等奖论文27篇。

为了总结、交流和推广物业管理理论和实践方面的研究成果,协会将全部论文刻录成光盘,与编印的“中国物业管理发展论坛优秀论文集”一并下发,供全行业学习参考。2001年11月中旬在杭州举办大型“中国物业管理发展论坛”,把这次理论和实践研究活动推向了高潮。参加论坛的企业代表总数达1250多人。20多位论文作者和企业代表在论坛上作了演讲。建设部刘志峰副部长在论坛上作了《认清形势、抓住机遇,努力开创物业管理规范发展的新局面》的重要讲话,给与会代表很大鼓舞。这次理论和实践研究活动对行业发展产生了积极作用,取得了圆满成功,也扩大了协会在全国物业管理行业的影响。

3、为了研究、探讨当前民营物业管理企业发展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促进我国民营物业管理企业规范有序发展,2002年9月,协会在温州市召开了“民营物业管理企业发展”专题研讨会,来自北京、广东、浙江等17个城市的40余位民营物业管理企业的负责人参加了研讨会,17位民营企业经理在会上作了专题发言,对民营企业的发展、问题、前景进行了热烈认真的讨论,极大地增强了民营物业管理企业的创业信心。

4、组织地区流活动和跨地区专题学习考察活动。2001年,协会确定由各副会长和部分常务理事单位牵头,在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地方协会的大力支持下,精心组织了西南、华东、华北、东北、中南、西北六大地区行业交流活动,受到了各地区物业管理行业的普遍欢迎,六大地区行业交流活动参加总人数达1650人。版权所有

在广大会员单位的要求下,协会在2002和2003年连续两年有计划地组织跨地区物业管理专题考察活动。2002年组织了广东地区和昆明地区的物业管理学习考察活动,总计有来自全国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350余企业代表先后参加了考察活动。今年4月份协会又组织了成都物业管理专题学习考察活动,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代表150余人参加了考察活动。各地企业代表给予了积极评价,认为组织这样的学习考察活动,亲眼目睹了各地物业管理的经验和做法,开阔了视野,促进了交流,坚定了信心,增强了行业的凝聚力。

5、根据近年来全国物业管理行业诉讼案件增多而大部分企业法律咨询力量较弱的客观情况,协会在2002年上半年成立了非常设机构--协会法律咨询组,选聘并公布了第一批法律咨询组人员名单。咨询组成员目前主要分布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和广州、深圳两个物业管理发展较快的城市,以后将根据实际需要逐步扩大覆盖面。

法律咨询组成立以后,一方面为行业法律咨询提供服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积极参与了《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论证工作,及时代表行业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

6、白蚁防治和房屋安全鉴定两个专业委员会根据各自专业特点,积极为行业服务。白蚁防治专业委员会认真组织建设部72号令的贯彻实施工作,推介白蚁防治工作经验和防治技术,组织防治单位转制改企的调查研究,开展技术与信息交流活动,取得了积极成果。

房屋安全鉴定委员会面向全国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积极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技术交流和培训,推动了全国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7、协会培训中心艰苦创业,边筹组、边开班,积极主动为行业服务。采取“定点办班”和“送教上门”等多种方式,举办了“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培训”、“物业管理实务操作培训”、“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培训”和“物业管理条例培训”等一系列培训班,对提高企业骨干队伍素质起到了积极作用,受到了行业内外的一致好评。

8、行业宣传和信息工作得到加强。协会会刊《中国物业管理》创刊以来,本着“追求品质、惟专惟精”的精神,不断充实加强编辑力量,刊物质量逐步提高,按时出版,发行量有了较大的增长,受到了广大读者的欢迎。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网经过试运行后,于今年初调整到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网并网运行,版面及栏目进行了全面更新,以全新的面貌为会员单位和全行业提供信息服务,为加快物业管理行业的信息化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

9、国际交流活动成果显著。三年来,为了引入国外物业管理的先进理念和科学方法,提升行业素质,促进我国物业管理行业尽快与国际接轨,协会先后组织部分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人出访日本、美国和加拿大、欧洲。每次出访都做到主题明确、组织精心,及时提交专题考察报告。协会于2002年先后接待了韩国住宅物业管理协会、英国特许屋宇经理学会暨亚太分会两次来访。促进了国与国、地区与地区之间的行业交流,也提高了协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三)加强协会自身建设、完善协会服务功能

1、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思想和十六大精神。协会要求秘书处工作人员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协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应当是为会员单位服务、为企业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的观念,不断调整工作思路,不断改进服务态度,不断提高工作效率,自觉维护新兴行业协会的良好形象,广大会员单位对此给予了充分肯定。

2、顺利完成白蚁防治专业委员会和安全鉴定委员会两个二级机构的重建工作。两个专业委员会分别召开了会员大会,健全了领导机构,通过了民政部组织的复查登记和注册登记,取得了民政部颁发的全国社团二级机构证书。

3、及时调整完善了协会培训中心、《中国物业管理》杂志社的运作体制。理顺了协会与协会培训中心、杂志社的管理关系,两年来,运作情况良好。

4、协会秘书处建设得到加强。三年来,陆续调整充实了秘书处工作人员,建立健全了秘书处内部管理制度,添置了必要的办公设备,工作环境得到改善,工作效率得到提高。

5、重视会员发展和协会财务管理。三年内新发展团体会员386家,会费年收缴率都在70%以上。部财务司、驻部审计局以及地方税务部门历次财务检查和财务审计,对协会财务管理是满意的。

二、近阶段物业管理行业的主要任务

《物业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物业管理行业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根据建设部通知要求,行业上下要把组织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条例》、全面准确地贯彻、落实《条例》,作为全行业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全体会员单位都要认清形势、把握机遇、与时俱进,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一)继续深入地学习、宣传《条例》,使《条例》精神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条例》确立了一系列的重要制度,并明确物业管理活动中各主体及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条例》的实施,必将为建立物业管理市场秩序,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各会员单位以及全行业都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统筹安排,精心组织,继续深入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要充分利用物业管理区域的各种有利条件,采用业主们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条例》颁布的目的、意义及《条例》的主要内容。

所有物业管理企业,都应当充分利用《条例》颁布实施的机会,对企业员工尤其是项目经理以上的企业骨干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物业管理政策法规教育。在学习过程中紧密联系实际,依据《条例》来检查我们以往的服务行为,调整我们的思路、改进我们的工作。真正学会并运用《条例》的规定,解决当前物业管理活动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在学习、宣传过程中,对于业主、企业员工或其他有关方面提出的疑点问题,要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和建设部联合编写的《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的口径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涉及重大法律原则问题时,应当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汇报。通过学习、宣传,引导广大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员工正确理解和深刻领会《条例》的主要精神,依据《条例》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各方行为,努力创造大家学法、懂法、守法的法制环境。

(二)正确运用《条例》,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条例》明确了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开发建设单位以及与水、电、气、网络、通信、有线电视等相关专业部门之间的责、权、利关系,使处理“法律责任不清”等长期困扰物业管理行业的难题,终于有了分清责任、解决问题的法律依据。

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一点是,各企业都应当高度重视前期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合同。要找准以往物业管理中产生大量矛盾和纠纷的根源,规范前期物业管理行为,完善物业承接验收,切实通过把好前期服务这个环节,解决“建管”脱节和“建管”责任混淆的状况,从根本上扭转物业管理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中的被动局面。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管理企业与服务主体之间最重要的法律文书。一旦发生矛盾和纠纷,双方都将依据合同办事,并承担合同规定的法律责任。因此,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合同的作用。对新承接及续接项目的合同,要严格依据《条例》制定和修改。有条件的企业可聘请法律顾问,帮助把好合同关,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并注意防范风险。版权所有

(三)建立和完善“质价相符”的收费机制,改善物业管理行业的经营状况

从现实情况来看,目前我国物业管理行业的利润率普遍较低,尤其是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用普遍入不敷出,物业管理企业压力很大、企业后劲不足。这种状况对行业发展极为不利,这个问题应当引起全行业足够重视。与《条例》配套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即将出台,将明确包干制与酬金制的两种收费结算办法,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环境将会有所改善。协会还将在今年公布《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这些均有利于建立“质价相符”收费机制。企业在承接物业服务项目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等价交换”的原则,科学测算服务成本。防止“竞相压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宏观政策环境的改善和广大物业管理企业的自身努力,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使行业的经营状况有一个明显好转。

(四)加快行业结构调整,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经过20多年的艰苦创业,我国的物业管理行业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但真正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企业所占的比重很小。大量的是小而全的企业。这些小企业经营规模小、管理效益差、实力不强、后劲不足,导致整个物业管理行业抗风险能力较弱。

针对以上情况,每个物业管理企业领导,应当在《条例》的贯彻和实施过程中,认真思考和研究下一步企业的发展方向及企业的市场定位,抓住有利时机,加快企业结构调整。通过改制、兼并、整合等方式,把企业做强、做大,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用几年的时间造就出一批我国物业管理行业的品牌企业。

行业结构调整也不是一蹴而就的简单事情。要认真作好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不走或少走弯路,尽可能降低改革的风险和代价。我们协会的理事和常务理事是行业的骨干力量,更要居高望远,继续发扬改革和创新精神,在引领行业发展上要有新思路、新方法。

(五)加强行业自律,树立行业新形象

加强行业自律,是《条例》赋予物业管理行业的一项重要任务。所有物业管理企业都要以贯彻《条例》为契机,进行一次普法教育,使广大企业员工的物业管理法制观念有明显增强,法律知识水平有明显提高,真正将物业管理引入法制化轨道。在行业自律方面,近期着重要抓好以下三项重点工作:

1、维护公平竞争,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物业管理招投标是《条例》确立的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制度,作为《条例》的配套细则,《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由建设部颁发,《办法》对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方法,全国物业管理行业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各个物业管理企业承接项目都要严格按规定程序运作,坚持公平竞争,杜绝暗箱操作和业内恶性竞争等违法违规现象发生,共同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健康发展。

2、规范服务与收费,坚决纠正“多收费、少服务”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就各地反映的情况来看,确实存在服务态度不好、服务质量不高、服务不到位和多收费、少服务等种种问题,常常成为社会投诉的热点,严重损害了行业形象。《条例》的实施,对每个物业管理企业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关键是大家要研究如何把握好这一机遇,扎扎实实练好内功。这个内功就是服务本领,就是要千方百计提高企业的服务质量,提高企业的社会信誉,使企业有立足之地,有能力走向市场。协会将配合政府主管部门继续做好物业管理市场的清理和整顿工作,建立和完善行规行约,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对长期管理水平低、收费不规范、社会形象差,有损行业声誉的“害群之马”,要通过清理整顿、资质审查、年检等环节,将其清理出行业队伍。

3、加快企业诚信制度建设。要按照建设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在规定的时间内,开通所有物业管理企业诚信档案信息的网上公示系统,让更多的物业管理企业接受社会公开监督,提高整个物业管理行业的社会诚信度。对所有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和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人员实行职业资格管理,是《条例》规定的两项重要制度。对于这两项制度的建立,部里都将颁布具体的办法,全行业都要认真贯彻执行。

物业管理服务论文范文5

一、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主体地位及其义务认定

[一]业主的合同主体地位

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认定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的一大难题。物业服务合同可分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普通物业服务合同。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21条的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因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所签订。又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15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因此,对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来说,则是由业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所签订的。可以看到,在合同签订的形式上,无论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还是普通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均不是直接的合同签订者。在实践中,这恰恰是业主经常据此而拒绝接受合同约束的重要理由,他们认为自己并非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

必须明确的是,《物业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根据该条款,建设单位同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包含了双方转让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合意,因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之所以产生拘束力,根据在于建设单位与业主对物业服务合同的概括承受。[3]对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物权法》第76条、《物业管理条例》第11条都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乃是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物业服务企业是和业主而不是与业主委员会建立物业服务法律关系,业主委员会按照授权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则是业主自治权行使的结果。[4] 所以,尽管形式上来看业主未参与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但究其实质,不管从现行的立法规定还是从法理上来说,业主都是物业服务合同中与物业服务企业相对的实际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物业服务解释》对此作出了明确解释,其第1条规定:“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该条款明确规定了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主体地位。

[二]业主应承担的主要合同义务

1.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

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新型合同,理论与实务界对其性质难免有不同的认识,观点主要有委托合同说、服务合同说、混合合同说、独立合同说等等。通说主张应当借鉴委托合同的制度机理处理物业服务合同相关争议,笔者对此较为赞同,因为不管是其法律关系的形成,还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特征,与委托合同都有较高的相似度。从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关系来看,业主是物业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从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来看,业主是支付报酬、接受服务的一方。业主有权利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的内容提供相应的服务,与此相对应,业主的主要合同义务即是交纳相关的物业服务费用。

当然,物业服务费用的内涵决不简单地只是物业服务企业的佣金。物业服务费可分为公共性服务费[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用卫生清洁、公共设施维修保养和保安、绿化等公共性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公众代办性服务费[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代收代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公众代办性的服务而收到的费用]和特约服务费[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特约服务而收取的费用]。[5]也有学者主张将物业服务费区分为两类,一类是用于区分建筑物的基本维护、修缮、整治工作与日常管理及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支出的费用,即通常语境下的物业服务费;另一类是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的维修的更新、改造的费用,称为专项维修资金。[6]在日常生活中,广大业主往往认为物业费仅限于物业服务企业的佣金,业主拒交、欠交物业服务费也成为司法实践中引发物业服务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物业服务解释》第6条作出了针对性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条,物业服务企业在经书面催交后,业主无正当理由仍拒交、欠交物业费的,可以起诉业主并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这不仅对物业服务企业迅速高效收缴物业费用提供了法律支持,同样也对业主积极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合同义务将起到督促和警示的作用。

2.协助义务

在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维护、保养、保修的过程中,业主应当给予协助,该协助义务不仅包括积极层面的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还包括消极层面的不得阻碍、妨害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及管理工作。针对业主的该项义务,《物业服务解释》第4条赋予了物业服务企业相应的诉权:“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业主违反协助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行使诉权,要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范围认定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主要合同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物业服务的提供者,其义务范围的认定乃是物业服务合同内容的重点。概括地说,物业服务企业受业主的委托,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根据《物业服务解释》第3条第1款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内容而言,可高度概括为维修、养护、管理、维护四方面。在笔者看来,该四方面又可区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指向“对物的管理”,指的是对建筑物、基地、附属设施、相关场地等共有部分进行维护、保养和修理;第二个层次则指向“对人的管理”,是对区分所有权人群居生活关系所进行的管理,[7]包括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也包括维持和谐有序的公共秩序。例如,当部分业主不当行使专有权,对其他业主构成妨害,或者侵害业主的共同利益时,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对其进行提示和制止。

[二]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义务的扩充

值得注意的问题是,《物业服务解释》第3条的规定依据合同默示条款理论,合理扩充了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义务的依据范围。[8]合同默示条款理论 [Implied Terms]源自于英美法系。所谓默示条款,即是当事人并未写入合同中,甚至从未协商过,但基于当事人的行为,或基于合同的明示条款,或基于法律、交易习惯及行业规则的规定,理应存在的合同条款。[9]一般说来,考察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范围,需要对当事人双方所订立合同的明示条款[Express Terms],即双方达成合意并写明在合同中的相关事项作相应的解释。但明示条款并不能完全涵盖所有的合同内容,而且某些合同纠纷仅仅依照明示条款有可能无法得以解决。当依照合同的明示条款无法合理解决合同纠纷时,英美法系国家法院主张必须充分利用普通法的灵活机制,将默示条款纳入合同之中,从一定意义上来说,默示条款的广泛运用并作为修正合同的工具实际上是对意思自治原则所作的某种程度的否定;从另一层意义上来讲,默示条款又是意思自治原则与法院行为相调和的中介。[10]因此,英国法系合同默示条款所承载的功能,在于明示条款对合同相关权利义务有未尽之处、阻碍合同履行及纠纷处理之时,得允许法官依照法律规定、相关习惯规则、明示条款等对合同内容进行推定进而作出裁判。而在大陆法系,尽管没有默示条款之说,但在遭遇合同明示条款有所欠缺之时,合同目的的实现是依赖于合同的解释原理以及合同漏洞的补充来完成的。如我国《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有关条款及交易习惯均可作为合同约定欠缺或约定不明时的参照。另外,我国《合同法》第60条还规定了合同的附随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当事人的义务范围所进行的扩张。[11]从方法论的角度来说,默示条款理论亦是一种合同漏洞的补充方法,两大法系对此问题的应对虽然方法各异但目的相同,可谓殊途同归。当然,合理借鉴默示条款理论对我国合同法的理论与实践都具有重要意义,《物业服务解释》第3条的规定便是很好的说明。

根据《物业服务解释》第3条第1款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义务的依据范围不仅包括合同约定,还包括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的规定。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第3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据此,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以及服务细则也将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义务的依据。其原因在于,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其制定的服务细则,在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过程中,对业主的最终决定有重大影响。服务承诺及服务细则,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的一种“单方允诺”,[12]也作为其与业主订约的基础,必然也必须对其行为产生约束力,这对业主权利的保障非常重要。

[三]物业服务企业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解与认定

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的财产及人身是否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如需承担,其限度范围应当如何认定?这也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且理论上存在争议的问题。2008 年公布的《物业服务解释》的征求意见稿中曾设有关于物业服务企业安全保障义务的条文,其第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物业服务区域内发生人身损害结果,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而在正式出台的《物业服务解释》中则未见该条款,有专家因此认为最高法院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持否定态度,并且主张不能将物业服务企业列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要求其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既无法律依据,也无法理基础。[13]

应该说,在有关安全保障义务的基本理论、法律构造及其成文法规范均尚不明朗的情况下,确实不宜匆忙就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但这并不必然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没有任何安全保障义务之承担。理论上讲,物业服务企业于特定情形下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在法律适用上仍存有解释的空间。

1.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是我国法院借鉴德国法上的交往安全义务理论[14]对安全保障义务所作出的直接规定。根据该条规定,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为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和其他社会活动的组织者,但并不仅仅限于条文所列举的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的经营者和活动组织者。随着对安全保障义务理论研究的深化,司法实践对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早已不再局限于条文列举的经营者,诸如银行、机场,物业服务企业等也已囊括其中。如“室内被害案”中,法院认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正常使用保安监控系统及未严格执行对外来人员的登记制度,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原告的死亡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5]从物业服务企业的性质来说,其所从事的也是一种服务性行业,当然属于经营者的范畴;更为重要的,从法理上来说,物业服务企业符合成为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者的法理依据,如危险控制理论的要求、收益与风险相一致原理的要求、节约社会总成本的要求等等。[16]事实上,判断是否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并不在于承担者是否具有哪种 “经营者”的身份,而是在于其是否具有“对危险源的控制力”。[17]作为对物业服务区域进行实际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区域内危险源的控制力显然要高于业主。因此,物业服务企业在一定情形下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符合人们日常的生活经验,也有相应的法理基础。

2.合同的约定或合同附随义务

通常来说,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都会在服务合同中对安全保障义务加以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也会为此配有专门的保安人员、建立相关安保机制、安装必要的电子监控系统、对区域边境的围护设施加以完善,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安全保障工作是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日常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合同对安全保障义务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此义务而对业主的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的,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种损害不仅包括物业服务企业所有或管理下的物对业主造成的损害 [18];也包括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对业主造成的损害。[19]

其次,根据《物业服务解释》第3条第2款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的单方承诺与服务细则也纳入到合同内容中,因此,如果在其单方承诺或服务细则中有涉及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服务承诺,也将作为合同义务加以履行。

另外,附随义务除了为辅助实现债权人之给付利益外,还有避免侵害债权人之人身或财产上利益的功能,此类义务,德国学者统称为Schutzflicht[保护义务],论其性质,实与侵权行为法上之交易安全义务[Verkehrssicherungspflicht]同其性质。[20]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及合同的目的,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及服务区域内的安全承担保护义务属于合同附随义务的范围。因此,即使合同中没有对安全保障义务作出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但根据《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基于诚信原则衍生出的合同附随义务也是安全保障义务的法源之一。

由上可知,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业主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既可因侵权而承担侵权责任,也可因违约而承担违约责任。此时将发生请求权的竞合,根据《合同法》第120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依《合同法》提起违约之诉,也可以选择依侵权法规范提起侵权之诉。

3.安全保障义务的限度

必须指出的是,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可以随意解释和适用,不当界定和滥用会导致安全保障义务无边界的扩张,这将给物业服务企业带来极大的经营风险,不利于其整个行业的发展,最终也可能反过来对广大业主造成不利影响。例如,在令学界和法官都感到疑难的高空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案件当中,就有法院以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而令其承担一定的责任。[21]笔者认为如此裁判大可商榷。“高空抛物”与“高空坠物”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不同的案件事实对物业服务企业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及限度要求则相距甚远。高空坠物案件,可能由于物业服务企业疏于管理而发生,而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乃因第三人侵权行为而发生,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对高空抛物人进行监督和防范,显然不合理地提高了其注意义务的范围,扩张了安全保障义务的限度。当然,合理与不合理的区分标准,无法一言概之,只能视个案的具体案情而分别裁判,但通常来说,只要物业服务企业在保安人员及设施的配备、保安制度的建立、保安制度的落实方面做足了工作,则应判定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可以肯定的是,这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得到的标准依然无法脱离若干重要判断因素的检验,如法律法规、法理学说、公平正义价值观甚至经验常识等等。

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司法裁判所涉及的利益衡量与法律解释

[一]利益衡量:合同的履行与业主相关权利的冲突

1.冲突的产生在《物业服务解释》颁布之前,物业服务合同通常被称为物业管理合同。就这一名称问题,学界曾进行过讨论。有观点认为,物业管理中的“管理”一词具有行政隶属的服从性意义,反映了传统物业管理模式的特征,难以体现现代物业管理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平等服务关系本质,宜用“人居服务”或“物业服务”的称谓取而代之。[22]多数学者对此较为赞同。受该观点的影响,《物权法》将过去的“物业管理企业”改称为“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条例》随之做出相应修改,也将“物业管理企业”统统改为“物业服务企业”。此次《物业服务解释》开宗明义,定位于“物业服务纠纷”,非常准确地界定了所要调整的法律关系。物业服务纠纷,是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产生的纠纷,属于债权纠纷。它不同于物业管理纠纷,后者是共同管理人[即业主]因对区分所有的建筑物的使用、收益、支配而发生的纠纷。[23]因此,业主拥有物业管理权,而物业服务企业需要承担物业服务的义务。当然,不可否认的一点是,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其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拥有事实上的管理的权利,该种管理的权利乃基于企业的委托授权,在该语境之下,“管理指向的是物业管理企业与建筑物业之间的主客体关系”,[24]其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在这一层面上来讲,管理与服务具有相同的含义。

一般说来,业主的物业管理权与物业服务企业实际拥有的管理权利,在内容上应该是一致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应当以业主授权的内容为基础。但在特殊情形下,也会发生冲突。例如,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但合同的内容侵害部分业主的合法权益,这时产生的问题就是,部分业主与其他业主的物业管理权发生冲突,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权利与部分业主的物业管理权发生冲突,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该合同的相关约定将导致部分业主的合法权益受损。此时部分业主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依据《物权法》的规定行使撤销权,但撤销权的性质、效力及行使等问题尚待探讨。

2.业主撤销权的效力

笔者认为,就业主撤销权设立的目的来看,是为了防止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滥用权利作出决定而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但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内容行使撤销权,就不仅仅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滥用权利的问题,还往往涉及到业主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如在《物权法》颁布后的所谓首例业主撤销案件中,多数业主[377户]赞同在小区内新设一道围墙,以防止外来车辆和人员随意进出小区,但少数业主[8户]认为,该围墙减少了他们实际使用的公共面积,侵害其合法权益。此时,判断能否因部分业主行使撤销权而将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内容归于无效的问题,实质上转化为对行使撤销权的部分业主与其他业主之间的利益进行衡量问题。这属于民法上的价值判断。何者的利益需要优先保护或者何者利益具有更高的价值位阶,则需依赖于相关法理及利益衡量之方法加以确定。依据我国学者提出的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则,在没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得主张限制民事主体的自由,[25]如果对部分业主权利的限制是基于更高价值位阶利益的考虑,则限制的理由可谓足够充分且正当:如基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利益而对少数业主权利进行适当限制是合理的,则此时少数业主主张行使撤销权就很难得到支持。相反,倘若被限制的部分业主的权利具有更高的价值位阶,则对其自由不得加以限制,其撤销权之主张便应该得到支持。因此,在某些特殊情形之下,业主撤销权的效力亦不可一概而论,法院在裁判该类案件时,需要于具体个案中合理运用利益衡量之方法,尤其是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以理服人,保证判决的正当性和妥当性。

[二]法律解释: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中业主抗辩的“正当理由”

1.问题的提出

前已述及,业主拒交欠交物业服务费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物业服务解释》第6条对此作了针对性规定,根据该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经过书面催交程序,业主无正当理由仍拒交或欠交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可得到法院支持。这一规定无疑为物业服务企业催交服务费用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但针对于具体的案件裁判而言,仍然涉及一个问题,即所谓“正当理由”该如何认定,正当理由的判断标准何在?这仍是审判实践操作中需要明确的。

2.对“正当理由”的认定

其实,《物业服务解释》中的相关条文,对正当理由问题暗含了一定的说明,如第5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违规收费”即是业主抗辩的一项正当理由。第6条的后段,则从反面折射出正当理由的问题,该段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物业服务企业依照合同履行义务后,业主以未享受或无需接受相关服务进行抗辩的,无法构成正当理由。就事实来看,业主欠费抗辩的理由主要来自两方面,其一为物业收费不合理;其二为物业未提供服务或服务不周。依据法律解释方法中的体系解释与目的解释,[26]结合抗辩产生的事实原因,笔者认为,对正当理由的理解与判断,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违法或违约损害业主利益的,构成抗辩的正当理由。具体言之,即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收费标准,违法违规收费,或者违反合同的约定,损害业主利益的,可以作为业主抗辩的正当理由;第二,在不存在违法或明显违约的情况下,对于业主以服务存在瑕疵提出的抗辩,需要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结合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标准与物业收费标准,对物业服务进行综合评价,进而确定业主抗辩之正当理由能否成立。

3.诉讼中的证明及纠纷解决机制

对业主而言,基于正当理由的抗辩权的行使固然为其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护,但也应该看到,抗辩权的赋予同样给业主滥用权利留下了机会。为防止业主滥用正当理由进行抗辩,保障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当业主基于正当理由行使抗辩权的,必须对其据以主张的正当理由进行证明。即业主此时必须举证证明物业服务企业有违法违规违约之行为或证明其服务有不符合诚实信用要求之事实。否则,不仅业主的抗辩无效,其行为本身亦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而对于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物业服务费纠纷案件,也必须建立相应的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管理,对物业服务行业的收费标准进行监管,完善业主自治体系等等,只有这样,欠费纠纷才有可能有效避免。

结语

广厦千万,大庇天下。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与百姓生活休戚相关,与社会安定紧密联系。就立法的层面,司法解释的颁布为维护和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提供了平台,但从司法的角度来说,审判实践中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所涉及的问题可谓纷繁复杂,不仅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纵横交错,裁判的统一性与个案的妥当性也或许未必合致,而错判误判的情况亦在所难免。在这样的情势下,深入研究既有判例,总结过往的经验教训,就具体个案正确适用解释条文、合理选择并运用法律解释及利益衡量之方法就显得极为重要。因此,《物业服务解释》的出台固然将为今后的司法实践工作提供较强的指引,但站在法律适用的立场之上,于法官而言,其工作依然任重道远。

注释:

[1]杨立新主编:《〈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7页。

[2]如有实务界人士认为该解释在区分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赋予物业企业代位诉讼权利、保障业主单方面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解决业主欠费难题等方面,有诸多亮点。参见颜雪明:“从实务角度看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的亮点与不足”,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7期。

[3]徐海燕:《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的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 社2009年版,第265页。

[4]杜万华、辛正郁、杨永清:“最高人民法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物业服务司法解释》要义”,载《判解研究》第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74页。

[5]高平主编:《物业纠纷新型典型案例与专题指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212页。

[6]同注[3],第292—293。

[7]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83页。

[8]同注[4],第75页以下。

[9]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87页。

[10]苏号朋、朱家贤:“论英国法中的合同默示条款”,载《法商研究》1996年第5期。

[11]司法实践中出现过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合同附随义务而承担违约责任的判例。如“延误送信案”中,二审法院认为依照诚实信用原则,被告物业服务企业负有及时转交邮件或及时通知收件人领取邮件的义务,而被告违反此项附随义务,造成原告业主遭受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 一中民终字第3542号《民事判决书》。

[12]张广兴:《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6页。

[13]同注[2],颜雪明文。

[14]周友军:“我国侵权法上作为义务的扩张”,载《法学》2008年第2期。

[15]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终字第10996号民事判决书。

[16]张新宝、唐青林:“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3期。

[17]如德国冯巴尔教授指出:“在属于不作为责任原始形态的对他人侵权行为之责任领域内,监督者控制潜在危险的义务通常来源于他对危险源的控制力。” 参见[德]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55—256页。

[18]如“楼顶坠物案”中,物业服务企业对楼顶的废弃搁置物未予处理,造成其坠落后将原告砸伤,法院判决因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和管理职责,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参见周桂芳、轩毅:“楼顶废弃物砸伤人物业公司被判赔”,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8月25日第3版。

[19]如“保险柜失窃案”中,合同明确约定小区内设专职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进行治安巡逻和治安保卫工作,并且原告与物业服务企业曾两次签订补充协议,加强保安,原告也因此增加支付了物业服务费,但由于被告公司未如约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保险柜被盗,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参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佛中法民五终字第908号民事判决书。

[20]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四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4页。

[21]谢罗群:“深圳‘高空抛物案’一审判决引发物业管理行业关注”,载《中国物业管理》2008年第3期。

[22]徐建明:《物业管理法规》,东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7页。

[23]同注[2],颜雪明文。

[24]同注[3],第2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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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组织管理处的内部培训;(9)管理处各种费用的收取。

二.实习中发现的问题

回顾实习生活,在实习的过程中,既学到了好多知识,也发现了中平能化物业服务中心物业管理工作中的一些小问题:

1.员工综合素质不高、服务意识有待提高。由于中平能化物业服务中心是由原平煤生活服务公司转型过来的,大部分员工的思想意识还停留在“吃大锅饭”“端铁饭碗的”的时代。虽然中心也开展了多种培训来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但有一部分员工的服务意识还是达不到,和业主的交流沟通总是一副高高在上的姿态,客户服务的员工在服务方面接受的培训不够,不知道服务礼仪礼节,也从来不把业户当成顾客,有时服务态度甚至随着自己的情绪产生变化,导致业主感知服务质量不高。从事客户服务的员工常常知识面非常单一,有些是懂法律法规知识,却无物业管理实操经验;对设备维修一窍不通;还有的连最基本的沟通知识都没有掌握,处理业户的问题时不知如何下手,效率低下。客服人员技能不全、不精,缺乏独立思考能力。管理员不懂得如何组织开展社区活动;维修工上门维修技术粗糙;绿化工不知道病虫害如何打药,如何将花木修剪造型等。很多服务从业人员只懂得一点皮毛知识,这其中包括一些中层领导。

2.管理制度缺乏执行力。执行力是企业日常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在企业管理实践中流行着这么一种观点:“没有执行力,就没有竞争力”。制度建设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是一项贯穿企业管理全过程的活动。提高执行力的绝大部分内容就是提高制度执行力。中平能化物业服务中心并不缺乏各种规章制度,缺乏的是对各种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很多过于理论,执行起来难度过大。譬如,物业中心的绩效考核制度,每月考核的时候注重一些文字记录,现场考核力度不大,这样下面执行的时候就弄虚作假,把各种记录报表花心思做好就行,绩效考核搞成形式主义,制度只是一堆纸而已,没有实际效果。因为它实质上在告诉员工“这些制度是无用的,只有领导有用”。

三、一点建议

通过一个月的实习工作,针对自己看到的一些现象,接触过的一些状况,以及了解到的一些问题等,现提出自己的见解,针对中平能化物业服务中心的实际情况整理出部分行之有效的改革方案。

1、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服务意识

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