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工作意见范例6篇

民办教育工作意见

民办教育工作意见范文1

为了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加快教育强市建设步伐,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自治区民办学校审批管理办法与设置标准(暂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政发〔2012〕78号)等政策法规规定,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发展民办教育

(一)鼓励多种形式发展民办教育。各旗区要把发展民办教育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在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条件下,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合法经费依法独资、合资、合作办学,吸引境外教育机构参与民办教育活动或联合办学。按照目前教育发展状况,鼓励社会资金重点兴办民办幼儿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举办职业教育要坚持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职业教育与社区教育融合。优先发展民办民族教育。

二、民办学校的申请与审批管理

(二)严格执行民办学校审批备案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自治区民办学校设置标准与审批办法(暂行)》规定,凡申请实施民办学前幼儿、小学、初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旗区教育局审批管理;申请实施民办高中(含完全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由市教育局负责审批管理;申请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管理,同时抄送市教育局备案,需要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的,经上报审批同意后,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申请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及同级同类培训教育的,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申请实施学历高等教育的,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教育部审批。审批民办学校一年一次,每年底前向审批机关报送申办材料,次年四月份前作出审批结论。

(三)严把民办学校资格关。根据我市各项事业发展的实际,在我市申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办学前教育、小学、初中、高中阶段教育学历教育的,学校设置要求必须达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设置标准,运转资金等其他条件按《自治区民办学校审批管理办法与设置标准(暂行)》执行。

2.申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在符合《自治区民办学校设置标准与审批办法(暂行)》的前提下,应有相对独立、安全、固定的校舍。不得利用或租用住宅公寓、写字楼、商业用房、公务用房等不适宜办学使用的房舍办学;租用的校舍不得有安全隐患,租用期不得少于3年。其他设施必须与办学特点配套。

三、依法保障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

(四)切实保障民办学校的合法地位。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扶持政策,依法保障民办学校的合法地位和权益。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新建和改扩建教学科研用房、教职工和学生生活用房及其附属设施等需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种服务性收费,均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民办学校在税收、信贷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民办学校新征建设用地必须用于办学,对中途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按相关规定收取各种费用。民办学校学生具有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法律地位,在学籍管理、教育教学、表彰奖励、升学、就业、资助等方面享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待遇。

(五)切实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教师业务档案。民办学校教师若被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录(聘)用,在民办学校从业的年限计算为连续工龄。各旗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法监督检查民办学校举办者是否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是否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业务进修、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科研立项、职业技能鉴定、人事档案等方面均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各旗区人事和教育部门要统筹管理。依法建立健全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教师间的合理流动机制,教师流动须经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四、大力扶持民办教育发展

(六)加大民办教育公共财政支持力度。从2011年起,市、旗区财政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和“以奖”的原则,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对民办学校给予资金支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数额由市、旗区两级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并列入财政预算。

1.民办学校、幼儿园被评为部级示范民办学校、幼儿园,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额给予一次性奖励;被评为自治区级示范民办学校、幼儿园,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额的80%一次性奖励;被评为市级优秀民办学校、幼儿园,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额的50%一次性奖励。上述奖项同时受到表彰,取最高项给予奖励。中等专业学校在未出台生均公用经费前按职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计算。幼儿园在未出台生均公用经费前一次性奖励30万元。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达到国家评估合格标准的、有学历颁发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按照高等学校生均定额事业费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民办培训学校享受同标准一次性奖励。

2.民办学校、幼儿园与公办学校、幼儿园一样享受同等免学费、学生资助政策。

3.教师及管理人员的表彰奖励,纳入与公办学校、幼儿园同等待遇予以表彰。

4.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由所在旗区人民政府拨付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相应的义务教育经费。

5.允许各旗区人民政府通过向民办学校、幼儿园配备一定比例的公办教师或出租、转让闲置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具体办法由各旗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

(七)拓宽民办学校融资渠道。金融部门根据国家对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信贷优惠政策,对批准举办的民办学校、幼儿园给予与公办学校、幼儿园同等的信贷优惠支持。支持民间资本采用公益性信托投资、教育基金、协议投资等形式,参与民办学校的项目和办学。支持民办学校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发展教育事业。鼓励社会向民办学校捐资或设立专项奖励与发展基金支持民办教育发展。

(八)支持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各旗区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与指导。从2011年起,全市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统一纳入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园)的招生管理体系,统筹管理。

五、规范履行民办教育的法定职责

(九)民办学校要规范办学行为。民办学校要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认真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要严格按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法人登记,同时办理收费许可,并按办学许可证核定的校名、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组织招生,民办学校的招生宣传信息必须经审批机关审核备案,不得随意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民办学校要按经审批机关审核的办学章程,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变更学校名称,不得伪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凡无办学许可证或与办学许可证容不符的民办办学机构,各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其清理取缔。民办学校要加强部管理,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严格各项规章制度,强化监督机制。学校的财务要依法配备专人管理,实行定期财务审计制度,结果报送审批部门。民办学校要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管,接受社会和学生家长的监督。

(十)民办学校举办者要履行出资人义务。举办者对投入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凡是政府划拨、资助或企业赞助投资、社会捐资等形成的资产,均要纳入社会公共资产进行登记管理,不得抽逃资金。民办学校存续期间,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校舍安全标准,负责维修加固校舍。民办学校终止,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办学章程,依法清算办学过程中形成的资产,上交社会公共资产,偿还债务,妥善安置学生,按聘用合同发放教职工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终止的民办学校,要依法进行财务清算,退还办学许可证和印章。

六、加强对民办教育工作的领导

民办教育工作意见范文2

    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1年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做好2001年全省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省教育厅  2001年4月)

    2001年,我省共有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10040人,其中:省内院校6128人,省外院校3912人。是我省历史上毕业生人数最多的一年。为认真做好今年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1年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1〕2号)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2001年我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要以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把培养、吸引和用好人才作为一项战略任务”的精神为指导,以教育部《关于做好2001年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暂行规定》为基本政策依据,以合理配置毕业生资源、为我省的开发建设提供人才保证为目的,继续深化我省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坚持市场取向,加强宏观管理,合理调控毕业生流向。进一步完善“国家宏观调控、各级政府和学校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模式,推动社会用人制度改革和高中等教育体制改革,为尽快建立“不包分配、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新机制创造条件。

    二、政策原则

    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确保新旧机制平稳过渡,今年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既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规定政策,又要加大改革力度,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调节作用,坚持充分就业、适当待业、合理流动的原则。

    并轨毕业生原则上实行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定向、委培性质毕业生按合同就业。允许定向、委培方与毕业生协商同意并履行解除合同手续后,按并轨生办法就业;高职毕业生和计划内自费生实行自主择业的办法就业;毕业研究生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就业;少量统配毕业生原则上按青政办〔2000〕46号文件规定的办法就业。

    三、加强宏观管理,积极调控毕业生流向

    1、根据我省基层教育教学第一线对高校师范生的需求情况,高校师范生主要面向全省教育系统就业,适当限制高校师范生中的紧缺专业毕业生改行和出省就业。鼓励和动员其他相近专业的高校毕业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改善学缘结构,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我省基础教育进一步发展。

    2、优先保证我省基础设施、资源开发等重点建设项目对高层次毕业生的需求,支持相关用人单位到省外高校招聘毕业生。凡单位按有关程序和要求选定引进的毕业生,都予认可,并办理有关手续。

    3、从今年起,省外院校我省生源毕业生回省后原则上实行“先落户、后择业”的办法。签发报到证后,三个月内联系上工作单位的,其户口按有关规定落到单位所在地;三个月后仍未落实单位的,根据毕业生意愿其户口可临时落在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毕业生集体户口”或派往生源地落户;凡自愿来我省就业的非青海生源本科以上紧缺专业毕业生,允许先将户口临时落在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毕业生集体户口”,为他们在青海联系单位提供方便。

    4、专业性较强的部门,特别是中直单位,在接收毕业生时必须优先保证绝大多数专业的毕业生在行业内就业,以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

    5、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抓住机构改革的有利时机,以优化人员年龄结构、学历结构、学缘结构为目的,根据空编情况和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重点补充一部分高素质毕业生;国有大中型企业要结合企业改制优化人员结构,争取接收和储备一些急需专业的毕业生,增强发展的后劲。

    6、积极支持驻青部队、省委组织部等单位选调毕业生的工作,有关学校在推荐毕业生时把好质量关,确保把品学兼优的毕业生选送到有关单位工作。

    7、省属院校毕业生在5月底前尚未落实单位的,原则上派回生源地择业。在择业期内跨地区落实就业单位的,都予办理调整改派手续。

    四、拓宽就业渠道,为毕业生充分就业创造条件

    1、鼓励普通大中专毕业生中的低学历者或所学专业暂时难以就业的长线专业毕业生,在择业期内进行提高层次或增加就业技能的学习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或资格并联系到就业单位后,以最高学历或新学专业予以派遣,缓解目前就业压力。

    2、对省属院校大专以上紧缺专业毕业生原则上限定在省内就业,以保证我省开发建设对高层次毕业生的需求;对中专学校毕业生和省属高校少量长线专业毕业生就业区域不作限制,允许他们到省内外任何地区联系单位,拓宽择业范围。

    3、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谋职业或到非国有企业就业。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一些有利于毕业生以独立创办、联办企事业组织等方式自主创业或利用各种方式自谋职业的办法措施,开辟新的就业领域和途径。县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要为他们提供人事,并在档案管理、落户、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流动、养老、医疗保险、党团关系管理等具体环节上提供优质服务。

    4、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省政府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认真清理本地区、本部门自行制定的政策规定,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保护主义,缓解人才供需矛盾,促进毕业生的合理配置和使用。

    五、积极培育毕业生就业市场,规范市场行为

    1、省级毕业生就业市场要尽快建立“青海大中专毕业生信息网”,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布毕业生就业政策和供需信息,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2、各院校要抓好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体系建设,改善设施环境。有条件的用人单位要抓好相应工作,为以后网上供需交流打下基础。

    3、省教育厅要重点组织好全省大中专毕业生供需洽谈会,在发挥其计划协调、供需洽谈等功能的基础上,通过洽谈会的宣传作用,改变用人单位选人观和毕业生的择业观。

    4、各院校要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积极培育学校市场,组织各种形式的洽谈会,为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向选择牵线搭桥,为学校招生计划调整、专业结构调整和教学内容改革等提供依据,促进学校教学机制的改革。

    5、用人单位要公开需求信息。凡接收毕业生的单位都必须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向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申报需求信息,并通过毕业生就业市场或媒体公开。

    6、各院校要把好毕业生的推荐关。为保持协议的严肃性,《协议书》原件限发一份,毕业生凭《推荐表》与用人单位进行洽谈,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后,签订《协议书》并按程序盖章备案。

    7、加强监督工作。各院校对毕业生的推荐材料要严格审查,尤其是《推荐表》中的成绩、鉴定等内容要如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招聘广告内容要严格审核,要对各单位接收毕业生是否择优进行和按有关程序操作等方面进行有效监督,努力营造“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就业环境。

    六、扎扎实实地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思想教育

    各院校要充分发挥就业指导和思想教育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作用,尽快建立和健全就业指导机构,充实人员,转变职能,完善服务内容,开设就业指导课,使毕业生明确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规定和有关程序,掌握必要的求职技巧,提高适应市场的能力。要重视抓好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引导毕业生正确认识当前的就业形势,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增强适应社会的能力。

民办教育工作意见范文3

办理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社情民意是保证人大代表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重要举措,我局把议案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与推动明光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有机结合进来,与改进教体系统工作作风、提高教体工作实效有机结合起来,促进代表、委员履职成效向美好新明光建设成果的转化。

一、基本情况

2020年由我局承办政协明光市十届第四次会议提案9件和社情民意8件,内容涉及我市教育改革发展的方方面面,主要集中在学校教师配备、学校食堂配备、增建教师周转房和校园体育场馆建设及维护、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和传统文化教育、中小学生法制教育、安全教育、提高教育引领者待遇等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难点上。充分体现了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对我市教体工作的重视关心,充分反映了他们对我市教体事业改革发展的热切愿望,同时也反映出了广大市民对教育和体育的需求。

加强与代表和委员的联络沟通,是提高议案建议提案办理质量和效率的重要环节。我局高度重视政协提案、社情民意办理工作,把办理工作与日常工作紧密结合,坚持高度重视、合理分解、依法办理的原则,创新工作机制,狠抓提案、社情民意的答复和落实,提高提案、社情民意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切实把每一件提案、社情民意办实办好,让每一位提案人满意。2020年,明光市政协提案、社情民意全部办结,满意率100%。

二、办理工作情况

(一)着力做到“二个确保”,建立办理工作机制

1.确保思想认识到位。我局把政协提案、社情民意视为金玉良言、真知灼见和珍贵资源,把政协提案、社情民意办理工作作为联系群众、沟通感情、听取意见、争取民心的重要途径,作为履行职责、接受监督、改进工作的一项重要手段,办理人员的责任感明显增强。

2.确保承办职责到位。在市政府召开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社情民意任务交办会后,我局立即行动,召开会议,传达市政府交办会精神和要求,研究政协提案、社情民意办理工作,明确要把提案、社情民意办理作为促进全市教体工作的强大动力,作为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作为检查局机关工作的一面镜子,认真负责地按时保质完成答复任务。根据“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办理原则,建立局长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具体落实、相关股室积极承办的办理工作机制。将政协提案、社情民意分解落实到相关股室,强化承办责任,落实任务到人,明确时间节点,形成了一级抓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确保每一个提案、社情民意都做到“有人管、有人抓、有人办”,任务到人,责任到位。

(二)着力做到“三个强化”,提高办理工作效率

1.强化规范办理。严格按照交办、承办、审查、答复、走访、复查、总结的程序办理,按照公文处理程序严谨答复,将政协提案、社情民意交办时间、办理中的各个环节情况,都一一作详细记载。这既促进了办理工作,又为以后究责提供了依据。加强对提案、社情民意办理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做到了有记录、有制度有措施、有结果、有总结,确保办理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2.强化督查督办。局分管领导和办公室采取倒计时的方式督办工作落实,始终与各承办股室保持密切联系,对办理工作及时进行指导、催办、督办、检查。始终坚持100%满意的标准,对不合规范的答复全面修改,对不满意或者基本满意的办理件一律退回重新办理。既催促了进度,又保障了质量。

3.强化意见反馈。为了及时掌握办理情况,我们在办理前、办理中、办理后的各个环节,都注重听取政协委员们的意见,要求承办人做到“三沟通”,办前沟通,了解意图;办中沟通,研究方案;办后沟通,通报结果。即办前拜访一一承办人员对每一份提案、社情民意都必须上门或以电话联系的方式向委员们详细了解情况,探讨办理方案;办中走访—一及时向委员们汇报进度,征询办理措施是否得当,探讨改进办法;办后回访如实向其汇报办理结果,并向他们发送办理情况意见反馈表,听候回音和意见。

(三)着力做到“二个结合”,提高办理工作质量

多年来,我局提案、社情民意办理满意率一直是百分之百。今年我们着力在提高真正满意率上下功夫,要求实质性回应、解决委员们提出的问题,实在不能解决的也有理有据耐心详尽解释。具体工作中狠抓了“二个结合”,一是将办理工作与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年相结合。今年,教体局工作任务繁重,局机关全员没有休息日,全身心投入,超负荷工作,给办理工作的推进带来很大困难。为此,我局将政协提案、社情民意办理与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相结合,注重增强局机关干部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效率意识,一方面通过政协提案、社情民意办理推动转变作风、提升形象,另一方面通过机关作风的根本好转,促进不断提高办理质量和办理水平,使办理过程成为建设服务型、透明型、作风型机关的过程。从接到任务起,局领导和每一位承办人都以高度负责的责任感,挤时间,抓间隙,起早带晩,主动做好办理答复工作。局领导认真负责地阅批、协调、落实每一件政协提案、社情民意,听取办理情况汇报,对办理进度进行统一调度,集中研究解决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承办人抓住利用一切时间的空隙,主动与委员们联系沟通,深入调查研究,扎实做好中心工作和办理工作,同时完成目标任务。二是将办理工作与解决群众关注的教育体育热点难点问题相结合。为了满足群众对教育体育的需求,教体局积极推进城区学校和幼儿园建设,积极推进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建设,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教师职工待遇,认真研究开展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丰富校园文化,努力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大力开展阳光体育和群众体育活动,全面提升教育体育质量。

三、下步工作打算

今年的政协提案、社情民意办理工作,在教体局领导的重视和指导下,在教体局各股室、承办人的共同努力下,解决了一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有力地推动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们的工作中也还存在一些不足,我们将进一步发扬成绩,扬长避短,纠正不足,力求办理工作出特色、出水平、出成效,推动我局政协提案、社情民意办理工作再上新台阶,为我市加快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民办教育工作意见范文4

第二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民办学校是指《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发〔〕27号)下发之日起市新建的,且受市、县(区)人民政府委托或协议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

第三条 教师的交流首先要确保现有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师资力量,同时,市、县(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公办和民办学校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第四条 原则上市区民办学校交流的公办教师在市区的公办学校教师中选拔,各县(市)民办学校交流的公办教师在本县(市)公办学校教师中选拔。

第五条 受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委托或协议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可申请不低于教师总数5%的公办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同时,民办学校需选派同等数量的教师到公办学校交流任教。

对于投资规模特别大的民办学校可一校一策。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适当比例。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于每年的6月底前向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教师交流申请,并填写《市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交流申请表》(民办学校用)。接到申请后,教育行政部门将组织人员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于8月底前予以落实。

第七条 到民办学校交流教师的选拔遵循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同时要结合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的实际,本着“教师自愿、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自愿”的原则,实行双向选择。

第八条 被选拔到民办学校交流的公办教师原则上具备以下条件:

1.在编在岗,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2.团结同事,工作认真负责,热心教育事业;

3.有5年以上的教学经验,教学成绩优秀;

4.大专以上学历,中学一级或小学高级教师以上职称;

5.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6.任教学科与民办学校所需学科一致;

7.男不超过55周岁,女不超过50周岁,身体健康。

8.获得过为省、市“名师、骨干教师、学术技术带头人、教学专家”等称号,或获得过县(区)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派。

第九条 到民办学校交流的公办教师的选拔采取以下步骤:

1.个人申请并填写《市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交流申请表》(公办教师用);

2.通过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笔试、说课或试讲;

3.所在公办学校同意并签署意见;

4.任教民办学校同意并签署意见;

5.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6.报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条 公办教师在民办学校交流期间,保留公办教师身份、待遇不变,工龄、教龄等连续计算,正常晋级。

公办教师在民办学校交流期间获得的业绩、证书等与在公办学校任教获得的业绩、证书具有同等效用;有民办学校交流任教经历的公办教师,且表现优秀者,同等条件下,在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可优先。

公办教师在民办学校交流期间的考核办法由双方学校协商。

第十一条 公办教师到民办学校交流期间的工资(包括绩效工资)由原单位发放。民办学校可根据公办教师的工作岗位和工作业绩为其发放津贴,津贴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原工资(包括绩效工资)的40%,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提高。

民办学校教师在公办学校交流期间的工资由民办学校发放。

第十二条 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教师交流的周期为1-3年,公办教师交流期满后根据其本人和双方学校意愿,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继续在民办学校任教。

第十三条 到民办学校交流的公办学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返回原单位:

1.交流周期结束的;

2.交流的民办学校撤并、停办的;

3.交流期间本人确实不能适应民办学校工作,提前一个学期提出申请,经交流民办学校和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

4.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无法继续在民办学校任教的。

民办教育工作意见范文5

20xx年广州教师工资发放最新细则

教师节已过,但教师的福利待遇差异仍是社会热议的焦点。9月11日获悉,广州市民办教师工资标准力争在年底出台,同时还包括1200元的从教津贴,并指导学校购买年金以加强民办教师退休保障。换句话说,民办教师工资将有官方的最低标准保障。

民办外来工学校:教师月薪20xx多元

在广州,相比有财政拨款的公办学校,民办学校教师待遇普遍较低。尤其是那些招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听说广州公办教师工资最低的区每个月也有6000多元,可我们只有20xx多元!来自荔湾区的一位民办教师称。

他介绍,其所任教的学校是一所民办外来工子弟学校,学校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学生每学期3000元的学费。外来工学校的学费就只能是这个水平,但这就直接影响着老师的工资待遇。这位老师很无奈,在广州这样物价高涨的地方生活,每个月拿着20xx多元,租个房吃个饭就没了,还有什么存款?

工资总是上不去,民办学校很难留住教师。这位老师坦言,学校曾有老师通过其他渠道招聘当了公办教师,我现在也有这个想法,混到中级职称就想另谋出路了。

退休无保障:成民办教师又一跳槽原因

与外来工子弟学校相比,名校办民校的福利待遇则好得多,部分更与公办学校相差不远。了解到,如今广州市内这类民办学校的学费,普遍在20xx0元/学年左右,而中级职称教师的工资则可达到约7000元/月。

虽然如此,仍有名校办民校的老师反映,近年广州民办学校的工资赶不上公办教师工资的涨幅。此外,退休待遇也是造成民办教师流动大的重要原因。

一位民办贵族学校校长透露,以往该校招聘时非常踊跃,但如今公办教师待遇提升后,学校开出十多万元的年薪还是难以吸引人才。原因就是退休没保障。该校长指出,现在公办老师退休后薪水有七八千元,民办老师退休后只有两三千元,于是很多骨干老师锻炼了两年就展翅高飞。

民办教师津贴:将与从教时间挂钩

所幸的是,民办教师这样的困局有望在近期打破。广州市教育局有关负责人称,民办教师工资总体是公办学校教师工资的1/3到1/2,所以,加大对民办教师的扶持力度将是未来工作的重点。

为此,广州正抓紧研制提高民办学校教师工资福利待遇的指导意见,结合广州市居民收入状况,制定民办学校教师工资指导标准;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专任教师发放从教津贴。据介绍,在民办学校从教时间越长,津贴越多,目前拟订最高每月津贴为1200元;与此同时,为了让教师在退休后有多重保障,市教育局将出台指导意见,支持民办学校为教师购买年金,研制民办学校教师优先入户的实施办法。

原定于7月就出台的民办教师最低工资标准,目前还在走流程。广州市教育局民办教育处有关负责人称,目前,民校最低工资标准等意见推进得比较顺利,将争取在年内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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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教师薪酬偏低导致流失率高已经不是新鲜话题。不过,有民校负责人说,即使月薪过万,但因为退休待遇与公办有明显差距,民校依然难以留住人才。市教育局16日在向市人大会视察组汇报民办教育工作情况时表示,广州将出台新规提高民办学校教师工资福利待遇,目前已经定稿。

位于新滘中路的东风村第二小学有1600多名学生,基本上都是外来工子弟,学费每人每学期3千元。学校董事会董事长钟卫红说,受物价政策限制,全校80多名教师工资平均不到四千元,和公办学校有明显差距。办学成本七成都是教师工资待遇,还是跟公校有差距,每月工资大约(差距)是20%。因为物价局的收费是根据现时已发生的成本来批准我们的收费,这样我们就没有迅速提升教师工资的空间了。

民办教育工作意见范文6

第二条民办高校督导专员一般兼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党建工作联络员,原则上从公办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的优秀处级干部中选派,也可以从退休的处级及处级以上党员干部中选派,任期二到四年。

第三条要严格把握选派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党建工作联络员的标准条件。督导专员的任职资格条件是:拥护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具有从事高等教育管理工作经历,熟悉高等学校情况,具有较强的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能力。年龄不超过*周岁。党建工作联络员的任职资格条件是:具有一定的*主义理论素养,认真实践“*”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熟悉高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在党建、思想政治工作方面有领导工作经历和实际工作经验。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能力,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正派,党性观念强,顾全大局,遵守纪律,团结同志,谦虚谨慎,清正廉洁,群众威信较高。

第四条民办高校督导专员的职责,按照教育部《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中关于督导专员的五项职权开展工作。主要是:依法对所驻民办高校的工作进行督导、督学和督察。监督学校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引导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和办学质量;参加学校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产财务管理、基本建设、招生、收费退费等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学校办学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承担党政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党建工作联络员的职责主要是:指导民办高校的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对民办高校的安全稳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列席民办高校党政工作的重要会议。

第六条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党建工作联络员的选派工作由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负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主管单位党组织推荐人选。督导专员由省教育厅任命,党建工作联络员由省委高校工委任命。

第七条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党建工作联络员的管理工作,由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干部主管单位党组织和市教育工作部门负责,市教育工作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每年年底和工作期满,由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牵头,由市教育工作部门、干部主管单位党组织组成考核组,对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党建工作联络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第八条建立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党建工作联络员工作报告制度。报告制度分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定期报告每学年一次,重大事项随时报告。主要报告学校办学情况、学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情况、本人履职情况、意见和建议。报告均应形成书面材料,分别上报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干部主管单位党组织和民办高校所在地教育工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