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工作计划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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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工作计划

民办学校工作计划范文1

关于2018年民办学校初中招生剩余招生计划补录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国际港务区社会事业局,沣东新城教育局,高新区教育局:

为规范、平稳做好2018年民办学校初中剩余招生计划补录工作,依据《西安市2018年民办学校初中招生入学工作方案》(市教发〔2018〕52号)要求,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学校申请

2018年民办学校初中招生“电脑随机派位+面谈”工作结束后,有剩余招生计划的学校,实施补录前,须向所在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提出补录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补录工作,并于7月12日前,在其政府、管委会门户网站发布辖区民办学校补录计划。

二、补录办法

按照《西安市2018年民办学校初中招生入学工作方案》(市教发〔2018〕52号)附件4《西安市2018年民办学校初中招生电脑随机派位工作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补录。

三、补录对象

已在西安市民办学校初中招生系统中成功报名,且未被电脑随机派位和面谈录取的学生。

已被录取的学生不得参加补录。

四、补录时间

7月16日—7月21日。

五、补录程序

(一)网上报名

1.报名时间:7月16日8:00—7月17日14:00;

2.符合补录条件,自愿参加补录报名的学生,凭该学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西安市民办学校初中招生系统(网址:mbcz.xaywjy.com,以下简称“招生系统”),选择有剩余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报名。每名学生限报一所学校。

(二)电脑随机派位

7月17日14:00补录报名工作截止,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通过招生系统公布补录报名学生人数。

补录报名学生数大于剩余招生计划数的,在公证机关和公众监督团监督下,7月17日14:00报名截止时,随即由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负责导出报名数据,组织实施电脑随机派位,按照补录学校剩余招生计划进行补录。电脑随机派位工作严格按照本文件规定的补录办法执行。

(三)其他补录情况

补录报名学生数小于或等于剩余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直接录取全部补录报名学生,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7月17日电脑派位工作结束后,随同派位结果一起上传至招生系统。

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由民办学校从7月18日至8月25日,在招生计划内免试自主补录招生,招生结果于8月26日由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及民办学校通过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公布补录结果。

(四)发放录取通知书

补录工作结束后,7月19日,民办学校为补录录取的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五)办理入学手续

7月20日,补录录取的学生持民办学校录取通知书到其学区划片公办初中办理流出证明,7月21日,民办学校为补录录取学生办理入学手续。

8月25日前,全市统一补录工作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为通过免试自主补录录取且已办理流出证明的学生,办理入学手续。

六、工作要求

(一)相关区县教育局、开发区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补录工作主体责任,依据本通知制定《2018年民办学校初中招生补录工作实施方案》,指导相关民办学校制定《XX学校2018年招生补录工作实施细则》,经上一级教育部门核准后具体组织实施,确保补录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民办学校工作计划范文2

用心帮扶,推进帮扶工作纵深发展

为将西安培华学院尽快建成国内一流民办高校,实现教育与人力资源强省的战略目标作出贡献,2011年3月,在陕西省教育厅的大力支持和倡导下,西北大学与西安培华学院结成对口帮扶院校并签订了对口帮扶协议书。经两校协商,西北大学根据培华学院需求,派专家学者帮助西安培华学院规划、指导专业、学科建设;为西安培华学院培养青年教师;两校共同争取各级各类科研课题,两校教师可合作申报或相互参与科研工作;为西安培华学院定向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等加快西安培华学院内涵发展。2011年底,陕西省政府出台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意见》,对公办院校对口帮扶民办院校给予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并明确了有关规定和措施,促进了两校的对口帮扶工作更进一步深入发展。

为做好对口帮扶工作,两校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多次互访、协商、制定帮扶规划,落实帮扶项目。2012年初,西北大学副校长杨春德带领该校有关职能部门十多位处长到西安培华学院听取意见,了解需求,共同座谈、研讨帮扶工作。对此,陕西省教育厅给予了高度重视,委派副巡视员张亮、民教处处长权秋虎亲自到会指导协调,解决相关问题。西安培华学院姜波理事长深有感触地讲到:“民办院校从初创至今,一直离不开公办院校的支持帮扶。陕西省政府2011年78号文件中明确提出组织公办高校与民办高校开展对口帮扶,是对民办院校工作的极大支持,这项工作,收益于当今,见效于长远。我们一定要创造性的落实好省政府的文件精神。相信在我们两校的共同努力下,对口帮扶工作一定会取得更大的成绩。”

张亮要求,两校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理清思路,把对口帮扶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高校建设发展,建设教育强省的大事来抓。他表示,教育厅将会一如既往地支持并积极探讨具体措施,逐步建立起支持倡导帮扶工作的政策导向机制。权秋虎希望两校积极探索开展实质性的帮扶工作,为陕西民办高校进一步发展总结经验。

“五项计划”探索对口帮扶新途径

一年多来,两校在对口帮扶工作中主要开展了五个方面的项目:

“青年教师学历提升计划”。在陕西省教育厅师资培训中心的大力支持下,西北大学派出高水平、责任心强的专家学者为西安培华学院青年教师举办了“英语语言文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为西安培华学院部分青年教师学历和职称晋升搭建平台。目前两校正在积极协商探索定向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的工作。

“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西北大学选派有教学经验的教授担任西安培华学院青年教师的导师,实行专业对口一对一的“传、帮、带”,提高青年教师的授课能力和教学水平,目前西北大学9名导师与西安培华学院9名青年教师结对帮扶工作已落实,正在商定具体培养计划。

“科研能力提升计划”。 2011年上半年,西北大学派出社会科学研究处处长刘丰教授到西安培华学院为青年教师举办讲座,提高青年教师的科研能力,并向青年教师公布了西北大学在研课题项目和有关科研项目主持人、专家的联系方式,鼓励青年教师积极参与,受到西安培华学院青年教师好评。据悉,目前西北大学已将西安培华学院6名青年教师纳入西北大学科研项目组,共同申报科研项目,同时两校还达成一致意见,凡参与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的青年教师可参与导师的科研项目。

“干部培训计划”。陕西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干部培训中心创新培训方式,专门为西安培华学院举办了一期干部培训班,西北大学积极配合,派出高水平教师授课,对西安培华学院100多名处科级干部进行了培训,收到了预期效果。目前两校还在积极探讨如何针对民办院校的特点和实际,培养、培训适应民办院校需求的各类管理干部。

“加强学科专业建设计划”。目前西北大学已派出5名学术水平造诣精深的专家教授担任西安培华学院相关专业的学科带头人,并将根据西安培华学院学科专业建设的需求,组织专家对相关专业的发展建设进行论证,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民办学校工作计划范文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促进依法办学,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现就本市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以国家和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立足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作出整体规划并组织实施,要加强对本辖区内生源的摸底调研,并根据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招生计划和相关政策,确定各校对口招生入学范围等工作,确保辖区内符合规定的适龄学生都有相应的学位。

三、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信息,加强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和家庭、社会之间的相互沟通与理解。

四、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深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贯彻就近入学原则,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学生。

五、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合理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级规模,班额控制在40人以内,接纳农民工同住子女的学校班额可适当放宽。有条件的地区,小学班额可在30人以内,初中35人以内。

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不得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不得以任何形式测试选拔学生。不得将开展学校教育实验研究、创建特色学校与招生入学工作挂钩。

七、公办学校应按照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就近入学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安排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听力残疾和视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到户籍所在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报名,安排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八、跨区县就读的小学五年级学生,应在就读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小学毕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回户籍所在区县就读初中,或在就读学校所在区县就读初中,办理回户口所在地就读手续的截止日期为年4月30日。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区县制定的初中招生入学的规定和实施办法妥善安排回户籍所在地就读的学生入学,各类初中学校不得招收无学籍材料的学生。

九、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导本辖区内公办寄宿制学校或寄宿班按照规定的招生范围招收本地区新生,报名的学生人数少于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如数录取,报名的学生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可采用“电脑派位”等方式录取学生。

十、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通过本部门和学校网站公告、发放新生入学《告知书》、在社区张贴《招生告示》等形式,向辖区内适龄儿童家长告知招生工作政策、报名时间、地点,以及报名所需携带的各种证件,年5月23、24日为全市小学新生报名时间。

十一、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指导与管理,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核准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民办学校原则上在学校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招生,有寄宿条件的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教委备案后,方可跨区县招生。民办初中学校报名时间为年5月9、10日。

十二、民办学校要规范招生程序和方法,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采取电脑派位或面谈的方式招收新生。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报名费和面谈费。面谈程序要规范,面谈内容不应涉及学科文化知识。民办初中学校面谈时间为年5月16、17日,民办小学面谈时间为年5月30日、31日。

民办学校录取学生时不得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考试和测试,不得要求报名学生提供其他学科类竞赛、等级考试证书,不得要求学生提供在低学段学校(幼儿园)或参加社会办班取得的学科考试与测试成绩或竞赛证书,不得要求小学或幼儿园推荐“学科学习特长生”。民办初中学校于年5月31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工作,民办小学于年6月15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工作。

十三、民办学校的自主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须向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备案,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对民办学校上报备案的自主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存在违规条款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要求学校及时纠正。

十四、切实做好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凡符合市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同住子女进入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免借读费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58号)规定条件的农民工同住子女,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至公办学校就读。部分地区的公办学校限于条件不能完全接收招生地域范围内农民工同住子女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可统筹安排进入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就读。小学毕业的农民工同住子女,统一安排至本区县公办初中就读。

对农民工同住子女及在本市借读的其他非本市户籍学生,学校应告知学生及家长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等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十五、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体育、艺术特色项目学校的整体规划和招生工作管理。经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中小学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艺术教育特色学校可以按有关规定招收批准项目与计划的体育、艺术特长生。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和艺术教育特色学校建设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地区体育、艺术类特长生招生办法,建立健全特长生资格确认制度,确定本区县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的条件。严禁学校以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为名招收择校生。区县体育、艺术特长生招收数不得大于本年级学生总数的5%。各区县要将招生办法、经审核批准的学校名单、项目名称、招生名额等报市教委备案并予以公示。

十六、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通过本单位网站和其他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信息。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政策与措施。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如下信息:

(一)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关于本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及配套政策;

(二)本辖区招生信息,包括学校对口招生的区域范围、当年招生计划(班级和人数)、招生结果;

(三)经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学校、招生项目、招生名额、招生条件、招生录取结果;

(四)各类学校的办学规模与设施等基本情况,包括在校学生人数、学校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和专用教室数量、运动场地面积和设施设备、阅览室和电子阅览室数量和面积、图书馆生均藏书量、实验室及其数量等内容。寄宿制学校须公布其寄宿设施情况和收费标准。

(五)各类学校教职工人数、专职教师人数和师生比、中高级职称教师数量和比例、教师学历结构和达标比例。民办学校还须公布学校教师队伍中退休返聘教师的人数和比例;

(六)公办寄宿制学校、寄宿班招生范围及招生名额;

(七)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录取办法、收费标准;

(八)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咨询、监督举报电话、接待部门地址。

学校应通过本单位网站的“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开招生的相关信息。

十七、各区县教育行政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招生监察工作机制,监督招生入学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规事件,协助解决本地区中小学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市、区县教育督导部门要对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进行专项督导,重点督导农民工同住子女招生入学、体育及艺术特长生招生、民办学校规范招生等。

十八、公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凡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或拒绝接受本学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凡以考试或测试方式选拔录取学生,擅自提前招生,招收无小学学籍材料学生、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擅自在学校招生计划外招收学生或存在其他违规招生行为的,对其中的公办学校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校长等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降级、降职直至撤职处分;对其中的民办学校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及时纠正,拒不改正的核减该校第二年30%招生计划数。

民办学校工作计划范文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6号)等法律法规及工作要求,为促进依法办学,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现就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招生的原则,规范办学行为,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

2、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

3、坚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满足每一位适龄学生的入学需要,切实维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及时向社会公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信息,并加强与家庭、社会之间的相互沟通与理解。

三、具体要求

1、各校要在镇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本辖区内生源的摸底调研(南桥城区生源由教育局统一摸底调研;非南桥城区生源由所在镇区、社区学校摸底调研),并根据学校办班规模、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和本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招生计划,确保辖区内符合规定的适龄学生都有相应的学位。

2、根据本地区实际,南桥城区学校原则上班额控制在40人,其他镇区学校班额控制在40人以内,接纳农民工同住子女的学校班额可适当放宽。有条件的学校,小学班额可在30人以内,初中35人以内。

3、各校要切实贯彻就近入学原则,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学生。各类初中学校不得招收无学籍材料的学生。

4、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不得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不得以任何形式测试选拔学生,不得将创建特色学校与招生入学工作挂钩。

5、公办学校应按照区教育局确定的就近入学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安排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听力残疾和视力残疾的适龄儿童携带相关证明到区特殊教育康复指导中心报名咨询,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定后,安排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6、跨区县就读的小学五年级学生,应在就读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小学毕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回户籍所在区县就读初中,或在就读学校所在区县就读初中,办理回户口所在地就读手续的截止日期为4月30日。要求回本区就读初中的学生,由区教育局根据本区制定的初中招生入学的规定和实施办法安排就读学校。

7、各学校要通过学校网站公告、发放新生入学《告知书》、在社区张贴《招生告示》等形式,向辖区内适龄儿童家长告知招生工作政策、报名时间、地点,以及报名所需携带的各种证件,5月22、23日为全市公办、民办小学新生报名时间,民办小学可同时开展面谈。

8、按照市教委关于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民办学校自主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首先须在4月10日前向区教育局申报备案,经教育局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

民办初中报名时间为5月8、9日,5月15、16日采用电脑派位或面谈的方式决定录取名单,与5月30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工作。民办小学报名时间为5月22、23日,于6月13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工作。

民办学校招生必须执行沪教委基【】26号文要求,并严格按照区教育局核准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招生。有寄宿条件的经区教育局审核并报市教委备案后,方可跨区县招生。

9、切实做好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以下简称《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凡符合市教委《关于加强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入学工作管理的通知》(沪教委基〔〕8号)规定条件的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小学阶段以进入公办学校为主,部分地区的公办学校限于条件不能完全接收招生地域范围内农民工同住子女的,区教育局统筹安排进入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就读。小学毕业的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统一安排到公办初中就读。

对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及在本市借读的其他非本市户籍学生,学校应告知学生及家长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等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10、加强对体育、艺术特色项目学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第2页

的整体规划和招生工作管理。经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中小学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艺术教育特色学校可以按有关规定招收批准项目与计划的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办法、计划另发)

11、各类学校应按区教育局规定的时间节点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四、监察要求

1、教育局行政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招生入学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规事件,协助解决本地区中小学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区教育督导室要对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进行专项督导,重点督导持有《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招生入学、体育及艺术特长生招生、民办学校规范招生等。

民办学校工作计划范文5

【中央民族大学2018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中央民族大学普通本科(含预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相关规定、《中央民族大学章程》,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央民族大学(Minzu University of China)隶属于国家民委,是国家“211工程”、“985工程”和“双一流”建设的综合性重点大学(公办全日制),具有普通本科(含预科)、硕士、博士研究生等培养层次。校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7号,邮编100081。

第三条 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中央民族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收包括汉族在内的各民族考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本科招生委员会、招生办公室三级机构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本科招生委员会是咨询机构,负责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和指导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本科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是执行机构。

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作为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含预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4.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6.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报考条件

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程序,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民族人口数量、考生数量、生源质量以及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并结合学校办学实际情况和历年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制定当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报国家民委和教育部审批。

2018年学校普通本科计划招生2830人,预科计划招生185人(含新疆协作计划30人)。涵盖文、史、哲、经、管、法、理、工、教、艺10个学科的39个专业类、专业。投放到中西部及少数民族集中区域的招生计划不少于分省计划总数的70%,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数详见学校《招生简章》。

第十条 学校预留少量本科计划,不超过教育部与国家民委核定当年总计划数的1%。预留计划的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民委所属院校本科招生预留计划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用于调节各省区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民族比例、人口较少民族生源等问题。

第十一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二条 所有专业不限外语语种,但学校公共外语为英语,要求考生具有良好的英语基础。

第十三条 外语类、汉语国际教育等专业要求考生口齿清楚,听辨灵敏。报考外语类专业,口试成绩须合格(不举行口试的省份除外)。

第十四条 考生身体健康标准按照教育部及相关部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用民族语答卷的考生报考汉语授课专业时,要求有外语成绩和由教育部命题的汉语文成绩,且汉语文成绩须达到及格水平;高考语文成绩为汉语文和民族语成绩各占50%者,其汉语文成绩也必须达到及格水平。

第十六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的招生对象为少数民族考生。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未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120%以内。在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进入调档线的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且体检不受限则不退档;在非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进入调档线内的少数民族预退档考生,学校可以酌情使用预留计划顺延录取。

第十八条 在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计划时,征集志愿录取。在非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计划未完成时,录取非第一志愿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

第十九条 对投档考生按“分数优先”方式录取,即按照投档总分排队,根据考生专业志愿填报顺序择优录取,不设专业级差。同等分数条件下少数民族优先,同等分数及民族条件下,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其中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文综,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理综。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对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志愿清”方式录取。

江苏省进档考生的学业水平选修科目测试等级须达2B以上,进档后以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择优录取。

对上海市、浙江省进档考生按照投档总分排队录取,同等分数及民族条件下,按省级招办排序原则执行录取。

第二十一条 学校录取专业时原则上认可各省级教委或高招办有关加/降分和优先录取的政策。按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同一考生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的,只取其中项分值;加分、降分的分值不超过20分。

第二十二条 关于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各招考方向的录取: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藏语/哈萨克语零起点班)只招收填报了该专业志愿的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卷的考生,免学费,毕业时有50%的毕业生如符合条件可保送研究生。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朝文/中韩翻译/蒙文/蒙汉双语/维语/汉维翻译/哈语/藏语)专业各方向只招收高考加试相应民族语或使用相应民族语答卷的考生。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语言学/民族文学)招考方向在贵州、云南、海南、广西、四川五省(自治区)举行少数民族语加试,并在提前批次投放专用计划,根据高考分数排队择优录取民族语加试合格考生;四川省彝语语种录取一类模式彝文加试考生,计划单列。

第二十三条 法学(藏语基地班)只招收藏语答卷的民考民考生。信息与计算科学(藏语实验班)和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藏语工科实验班)只招收有一定藏语基础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招生计划为国家指令性计划,计划省份的考生可自愿填报。录取时,学校只在填报了定向西藏就业专业志愿,且投档分数不低于学校当地调档分数线下40分的考生中择优录取。被录取到定向西藏就业专业的考生,必须在入学时与学校、西藏人事厅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对拒签协议的已录取学生,学校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录取到定向西藏就业专业的考生,入学以后不得申请转专业,毕业时由西藏人事厅安排就业,不能推荐或报考研究生。

第二十五条 内地西藏、新疆高中班等招生类型的招生、培养及就业按照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国家专项计划按照教育部(教学〔2018〕1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少数民族预科生录取时,根据考生志愿并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政策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于人口较少民族考生,根据国家以及各省级招办相关照顾政策择优录取。

第二十八条 凡符合报名条件、有意报考体育教育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体育专项测试,成绩合格方可填报体育教育专业。在考生专业考试成绩合格,文化考试成绩达到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划定的体育类相应批次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德、智、体全面考核,以投档考生的高考专业课成绩排序(省级招办有单独要求的除外),择优录取。

第二十九条 港澳台考生报考我校需参加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考试。学校根据其考试成绩,实行单独排队、择优录取。

台湾地区学测成绩达到均标级以上的高中毕业生录取方法按教育部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按专业大类招生的专业,在学生入学后施行宽口径培养模式,一年至两年后根据本人志愿和学校相关规定进入不同的专业培养。法学类(法学、法学与英语)入校后根据学生志愿和高考英语成绩、入学英语分级考试成绩综合确定,并按照一定的计划数进入到相应专业学习。

第五章 学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学费标准按当年北京市物价局审批标准执行。

文史类各专业5000~6000元/年不等;理工类各专业5300元/年;艺术类各专业8000~10000元/年;预科班4800元/年。

部分专业免收学费:民族语类专业(不含“中韩翻译”、“蒙汉双语”、“汉维翻译”方向)、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专业。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组织全面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并退回生源地,情节恶劣者通报教育部及省级招办查究,违法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以教育部审核通过并发布于“阳光高考平台”( gaokao.chsi.com.cn/)的版本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类专业的《招生章程》已另行公布。

本章程由中央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中央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10-68932902 68933922(传真)

本科招生网站:zb.muc.edu.cn。

民办学校工作计划范文6

一、填报志愿方式

2018年普通高考录取采取网上填报志愿和网上征集志愿的方式进行。考生须登录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填报志愿平台,在规定时间内填报院校和专业志愿。

(一)填报志愿平台网址

“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填报志愿平台”是我省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填报志愿合法网站。

登录网址为:

1.gkzy.jleea.com.cn

2.gkzy.jleea.edu.cn

(二)用户名和密码

网上填报志愿的用户名为考生报名时生成的8位报名序号,登录密码为考生高考报名时自行设置的密码。

二、填报志愿时间

(一)填报准备

6月23日(9:00-16:00),考生登录系统,确认账户及密码信息是否正确。

考生若忘记密码,本人须持准考证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到高考报名所在地县(市、区)招生办重置密码。建议考生在6月23日前进行密码重置,以免影响正常填报。

(二)填报时间

1.本科段:6月24日-28日(每天9:00-16:00)。

2.专科段:8月11日-12日(每天9:00-16:00)。

三、填报志愿规则

(一)录取批次设置

我省高考录取分9个批次,每个院校志愿均设置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专业调剂选项。

1.提前批:军事、公安、武警院校;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各专业,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部分专业;国际关系学院、外交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上海海关学院、上海纽约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教育部直属的高等师范院校;省属院校免费医学定向、公费师范定向各专业;北京大学等部分院校的非通用语种专业;大连海事大学等高校的航海技术、轮机工程等航海类本科专业;部分院校的飞行技术专业;重点院校体育类专业;面向全国招生的部分重点和部属院校艺术类专业(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教育部批准的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招生办法执行的高校有关艺术类专业)。

2.国家专项计划批(国家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和地方“211工程”高校为主的承担贫困地区定向招生的本科院校。

3.特殊类型招生批: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农村学生单独招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资格的院校。只允许参加上述项目测试合格考生填报。

4.第一批

A段:文史、理工农医类全国重点院校,经吉林省招生委员会批准的普通本科院校的重点专业,西交利物浦大学、宁波诺丁汉大学等中外合作办学院校、专业,省属院校师范类专业,普通高校本科艺术类专业。

B段:文史、理工农医类重点大学的定向招生、总装备部预科班、“三侨一台”预科班、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授课和加试少数民族语文的专业,部分中外合作办学院校、专业,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院校和专业。

5.地方重点高校招生农村学生专项计划批(地方专项计划):承担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的我省省属重点高校。

6.第二批

A段:文史、理工农医类普通本科院校,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长春科技学院、吉林大学珠海学院等民办院校(含独立学院)、专业(试点);普通高校体育类本科专业;普通高等院校艺术类本科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民办院校(含独立学院)艺术类本科专业。

B段:文史、理工农医类普通本科院校的定向招生、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授课和加试少数民族语文的专业,部分中外合作办学院校、专业及软件工程等专业。

7.第三批:文史、理工农医类民办本科院校(含独立学院);民办本科院校(含独立学院)少数民族预科班专业及体育类专业。

8.提前专科(高职)批:普通高校(高职)艺术类专科专业,民办院校(含独立学院)艺术类专科专业。

9.专科(高职)批:普通高校专科(高职)专业(含体育类专业),民办院校(含独立学院)专科(高职)专业(含体育类专业)。

(二)报考科类志愿设置

1.文史、理工农医类共8个录取批次:

(1)提前批,设3个院校顺序志愿;

(2)国家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批(国家专项计划批),设7个院校平行志愿;

(3)特殊类型招生批,设1个院校志愿;

(4)第一批(A、B段),A段设5个院校平行志愿,B段设2个院校顺序志愿;

(5)地方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批(地方专项计划批),设7个院校平行志愿;

(6)第二批(A、B段),A段设8个院校志愿,除第一志愿外,其它为平行志愿,B段设3个院校顺序志愿;

(7)第三批,设7个院校志愿,除第一志愿外,其它为平行志愿;

(8)专科(高职)批,设6个院校志愿,除第一志愿外,其它为平行志愿。

2.体育类共4个录取批次:

(1)提前批,设3个院校顺序志愿;

(2)第二批(A段),设8个院校志愿,除第一志愿外,其它为平行志愿;

(3)第三批,设7个院校志愿,除第一志愿外,其它为平行志愿;

(4)专科(高职)批,设6个院校志愿,除第一志愿外,其它为平行志愿。

3.艺术类共4个录取批次:

(1)提前批,设1个院校志愿;

(2)第一批(A段),设3个院校顺序志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