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范例6篇

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范文1

一、成都市民办培训教育的基本情况及考察学校情况

成都市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不包含民办高校)2861所,教职工69224人,各类教育在校生达65.52万人,比上年增加2.36万人。其中:民办幼儿园1857所,在园儿童36.73万人,占全市幼儿园总数的83.35%,民办幼儿园是我市学前教育的主要组成部分。民办普通小学25所,在校生11.17万人。民办普通初中76所,在校生7.72万人。民办普通高中29所,在校生2.21万人。民办中职学校34所,在校生7.69万人。有培训机构840多所,在校生人。

成都望子成龙外语培训学校成立于1998年,是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一所专门从事中小学文化、艺术培训的品牌学校,目前在成都市及郊县有70大精品校区,在培学生1万余人,专职教师800多名,已累计培训中小学生百万人次,为成都四、七、九中等部级重点中学和北大、清华等国家一流重点大学输送了大批优秀人才,是中国西部规模大、影响力广、口碑好的品牌培训学校。办学19年来,学校一直秉承“没有教不好的学生,只有不会教的老师”的教学理念,竭诚奉献“爱心、信心、耐心、精心、细心”五心教育,狠抓教学质量和服务管理。

成都市贝特尔艺术学校历经16年的磨砺,是成都最大的少儿艺术连锁学校。学校以"和谐互助、阳光发展"的办学理念,携手14所连锁学校在成都树立了优质的艺术教育品牌,先后获得全国十佳艺术学校、全国民办教育先进单位、四川省舞蹈教育百优学校、成都市舞蹈十佳学校、成都市跆拳道十佳学校、全国美术考级先进单位、成都民办教育协会培专委常务理事单位等殊荣。办学至今,学校累计扶持上千名贫困生免费就读艺术课程,先后为中央音乐学院、四川大学、四川音乐学院、北京舞蹈学院、解放军艺术学院等高校及重点中学艺术特长班输送了大批人才,享有很好的办学效益和社会声誉。并于2008年成功承办了由政府举办的"把爱给孩子"大型赈灾义演,在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及各地方台播出,提高了成都艺术教育在全国的影响力。

二、成都市发展民办培训教育的主要经验与做法

一是制订出台规范性文件。成都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公告,要求全市民办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亮证办学、亮牌收费、规范招生、规范宣传、安全教学、教师持证、规范赛事。这是四部门在暑期培训高峰期来临前,为切实加强对培训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积极做好培训机构分类登记准备工作,在开展的民办学校年检和为期3个月的成都市民办教育培训市场专项治理行动中,面向民办培训机构和市民发出的公告。成都市教育局为规范培训教育的审批还制定了相关审批程序与条件。

二是联合执法、分工负责。主要做法就是市委政府牵头,部门联动指导监管,街道办居委会具体实施。成都市教育局将切实加强对文化教育类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行业指导、监督和管理;成都市工商局将切实加强对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注册后经营行为的监管,严厉查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超范围经营等问题,会同成都市教育局查处“证照不全”或“无证无照”从事经营性培训活动的行为;成都市公安局将切实加强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举办场所安全和消防安全的日常监管;成都各区(市)县政府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建立监管对象信息库,推进综合执法和网格化管理机制,积极探索“双随机”抽查机制,完善民办学校信息披露、违规失信惩戒、督导评估和政务信息公开机制,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三、我市民办培训教育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我市现有民办培训教育机构329所,在校学生85954人,教职员工3173人,教学仪器设备5495.23万元,学校资产已达31792.05万元,累计培训了530895人。培训学校经过多年的发展,涌现出了象常德剑桥外语培训学校、常德大雅音乐学校、常德育才会计学校、武陵区红飘带舞蹈学校、鼎城非凡教育、澧县少年宫、石门昌华教育培训学校等一批办学质量较高、有一定知名度的培训学校。还有部分民办中职学校承担了返乡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如常德德才科技职业学校、常德鸿志职业技术学校等已累计培训了返乡农民工600多人。这些培训教育不仅满足了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而且解决了部分人员的就业问题,为我市构建学习型社会做出了贡献。

我市民办培训教育也存在一些发展的困难与问题,如办学条件简陋,大部分培训机构都依靠租赁场地办学,场地狭小、设备设施相对简单;部分培训机构师资队伍不稳定,师资水平不高,文化艺术教育的教师资格证持有率低;部分培训机构起点低、规模小、招生困难,难以为继;部分培训机构管理欠规范,特别是教学管理与财务管理较混乱;政府对非法办学与家教家养查处力度不够,培训教育市场急待清理整顿。

四、对发展我市民办培训教育的几点建议

1、建议政府清理整顿培训教育市场、优化培训教育环境。目前,培训教育市场比较混乱,特别是非法办学与家教家养现象严重,建议市委政府牵头,教育、公安、民政、工商等部门联动执法,对非法办学与家教家养进行清理整顿。先由街道办和居委会摸底排查,再由政府各部门集中执法清查,对有安全隐患、达不到办学条件的机构依法取缔。

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范文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招生宣传管理,规范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手续,遏制虚假广告,保障举办者、办学机构和广大接受技工教育和技能培训人员的合法权益,引导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依法办学、规范办学和诚信办学,现就加强我市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范围

凡经批准设立的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刊登、播放,或者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自行张贴、散发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均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二、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

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包含以下内容:办学机构的名称(全称)、简要情况(含学校的性质);审批机关;办学地址;办学许可证号;办学层次、办学条件、招生对象;招生专业及招生数量;学习内容、学习形式、学习期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颁发何种证书;报名办法等。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不得有虚假内容,不得误导受教育者。

三、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程序

(一)备案办理时限。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于拟日10个工作日之前报审批机关备案。

(二)备案提交资料。申请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办学许可证(或批准办学文号)和招生文件;

2.填写完整的《*市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需加盖单位公章及负责人印章);

3.招生简章和广告样稿(含文字、图片、影音资料等)。

(三)备案受理机关。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由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受理。

市劳动保障局批准设立的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须将申请材料送市劳动保障局职业培训处;区劳动局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须将申请材料送其审批的区劳动局办理有关手续。

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凭加盖了受理单位备案印章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到有关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办理手续。

四、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法律责任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凡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民办学校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民办学校未履行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手续而擅自在媒体刊登、播发,或通过其他形式张贴、传播、散发招生简章、广告的,或者备案后擅自更改有关内容的,或者未办理续期备案手续而使用超过备案注明的有效期限的招生简章、广告的,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对有关学校和媒体予以通报批评;对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严重失实,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范文3

 1.优秀的机构(企业)应制定企业标准   

 目前,民办培训教育服务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健全。优秀的机构(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以将其作为办学的依据,提升办学质量。企业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进行规范。技术标准是指重复性的技术事项在一定范围内的统一规定。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企业)来说,课程其实就是产品,因此要制定课程标准。每开发一个新课程,要先制定标准。工作标准是针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工作事项所制定的标准。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来说,就是制定各个部门的员工的工作内容、方法、程序和质量要求标准,比如教师(培训师)工作标准、课程顾问工作标准。管理标准是针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对民力、培训教育机构来说,就是制定机构内部管理标准,比如财务管理规范、人事管理规范。  

  2.行业协会应组织研制行业标准    

一些教育培训事业较为发达的国家(比如美国、澳大利亚、日本、英国、德国等)已经建立起比较成熟的行业规范。日本与我国在文化背景等方面比较相似,其国内类似于我国的各类校外培训机构被称为“学习塾”。学习塾被明确划为独立的服务型产业,由日本经济产业省负责管理。一方面,经济产业省通过制定与颁布相关法律法规,对学习塾进行监督和管理。另一方面,经济产业省还委托学习塾的行业性组织—全国学习塾协会(法人组织)管理全国的学习塾,主要是进行行业内部的规范和自律,包括制定行业准人基准与认证,评审学习塾的经营活动,对学习塾师资进行培训和能力认证等。

从国外成功经验来看,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应积极发挥组织作用,各个机构应主动参与,优先建设课程标准、教师从业标准和机构认证标准(指标体系)。

当前,民办培训教育机构的课程涵盖校外教育、职业教育等几大类,大类下的小类多达数十种,具体课程就更多了。关于课程的名称、内容、培训的要求等尚无统一的行业规范,导致课程名称五花八门,课程内容、培训(教学)质量参差不齐,有些课程是否具备培训性质还有待商榷。因此,应抓紧研究制订行业统一的课程基本标准。为此,应梳理现有的课程,首先认定哪些课程属于培训课程,然后依据其主要内容将这些课程分为相应的大类、小类和具体课程,规范课程类别和具体课程的名称,并对课程的目标、对象、具体内容、课时、场地和设备、形式、方法与手段、教材使用、考核与评价等方面做出基本规范与质量要求。机构开设新课程前应先制订课程标准,并向行业协会或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民力、培训教育机构教师队伍的流动性较大、不稳定,导致其师资水平整体不高,这显然不利于持续提升培训服务质量。其原因可能是民办培训教育行业教师的平均薪酬偏低、职业发展前景不够清晰以及社会保障待遇较低。因此,教师从业标准既要对教师的职业道德、任教资格、专业能力等方面做出基本要求,又要对教师的薪资、职业发展和社会保障待遇等做出基本规定。考虑到不同类型课程对培训教师的要求不尽相同,教师从业标准也应分类制定,类别应与上述课程大类相一致。

 民力、培训教育机构认证标准(指标体系)可以考虑设立定位与目标、资源与设置、组织与管理、培训与服务、行业影响与社会评价等一级指标。认证结果不仅分为合格与不合格,还应包括优秀等级,这样可以鼓励机构做优、做强、做大。当然,认证标准的制订也要考虑不同类型机构的共性与个性。

 3.地方政府应健全和完善监管标准   

 第一,修改、完善非经营性机构的监管标准。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不同类型机构的共性与个性修订、完善准人(设置)和评估(年检)标准。   

 第二,健全经营性机构的监管标准。由于国务院尚未出台经营性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大多数地方政府也未出台具体的监管标准。对这类机构,这些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般按内资公司注册,只要有一定的资金就可以注册,对师资、设备、场地等没有具体准人要求,准人门槛较低。此外,根据“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这类机构不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人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因此,一些机构的办学条件较差,有些甚至是先招来学生再招聘培训教师和租赁培训场地,培训服务质量较低。河南省民办教育研究会秘书长曹占武(2013)指出,河南省民办教育培训市场乱象丛生,良秀不齐的原因之一就是还没有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准则,造成行业难以监管的现状。可见,经营性培训教育机构的监管标准缺失与其培训质量较低不无关系。在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监管的国家标准出台之前,地方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先制订监管的地方标准。  

4.国务院组成部门应研究制订国家标准    

2016年1月8日一2月6日,全国人大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该修正案提出将民办学校划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大类。2016年4月18日,主持召开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力、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可见,我国民办学校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大类,政府分类管理是大势所趋。为此,国务院应出台营利性民办培训教育机构监管的国家标准,就地方政府对其设置准人门槛和实施评估做出全国统一的基本(最低)要求。可以设置与非营利性机构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监管标准,给这两大类机构创设平等的竞争环境,以更好地促进行业办学质量的提升。

此外,鉴于未成年人教育培训服务尚无国家标准,我国又有很多主要以未成年人(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应该考虑制订中小学生校外教育培训服务国家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范文4

第二条社会力量办学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以自筹资金和收取学费为主要经费来源,面向社会招生,依法举办的学历或非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社会力量办学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培养人才、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公益性事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

第四条社会力量办学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加强德育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领导,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并将其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重点发展成人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

第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力量办学。其他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社会力量办学。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社会力量办学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设置与审批

第八条社会力量办学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社会组织申请举办的,应具有法人资格;公民个人申请举办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教育场所和保证完成教学任务所需的教学设施、设备;

(四)有具备必需的学历、业务专长和管理能力的专职校长或主要负责人;

(五)有与办学规模和教育教学需求相适应的、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

(六)有与教育教学活动相适应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九条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必须与其办学的性质、类别、层次相符。

第十条社会力量申请办学按以下规定分级分类审批:

(一)举办学历教育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举办高等非学历教育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举办中等非学历教育的,由地区行署和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举办初等以下非学历教育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举办艺术、卫生、体育等专业性的教育培训机构,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举办就业前工人技术培训和工人技术等级的教育培训机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二条社会力量申请办学须按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办报告;

(二)举办人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及拟聘教师资格证明文件;

(四)办学资金及经费来源证明文件;

(五)办学章程及发展规划;

(六)招生区域和办学场所证明文件;

(七)联合办学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第十三条境外机构或个人与省内单位或个人申请合作办学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申请举办实施中等以下非学历教育的教育培训机构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答复。

申请举办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和高等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八月底前受理,第二年四月底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答复。

教育行政部门对符合条件予以批准的学校或教育培训机构,按规定发给办学许可证。办学许可证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实行年检制度。

第十五条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更换办学负责人,变更名称、类别、层次、专业,应到批准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要解散或停办的,须向批准办学的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解散或停办。在解散或停办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清理财务和财产,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处理好债权债务。

第三章保障与扶持

第十七条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依法享有同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维护办学者及其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在引进资金、购置教学设备、兴办校办产业等方面,可享受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同等待遇。

社会力量办学需要使用土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予以规划,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聘任专职或兼职教师,其资格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的教育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教师职称评审部门应接受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专职教师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

第二十条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学生在升学,参加地区性先进评优表彰和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学生平等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在业务指导、教研活动、表彰奖励等方面应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同等对待。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对社会力量办学应严格审批、加强管理,确定专管人员对社会力量办学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评估和咨询服务。

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社会力量办学评估组织,负责对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定期进行评估,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条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体制,实行民主管理。

学校实行董事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或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会议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证内部管理正常运行。

第二十五条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应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审定的专业和范围招生。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报经办学批准部门审核同意,招生广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应按照培养目标和专业编制教学计划,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确定教材,组织教学。

实施学历教育的必须执行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选用经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通用教材。

第二十七条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教学秩序。

学生按教学计划完成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试成绩合格的,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发给毕业证书;实施非学历教育的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发给学业证书,需取得技术等级或资格证书的,由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予以发证。

第二十八条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收取学费、杂费和其他必要费用,应有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接受教育、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

实施学历教育的,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学校提出,经原批准的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核准。

实施其他非学历教育的,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收取的费用和接受的捐赠,只能用于办学。

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可以兴办校办产业或开展有偿服务,其经营收益应当用于补充办学经费或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条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在存续期间,对其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管理权,对其占用的土地依法享有使用权,但不得随意处置、转为他用或用于担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财产。

第三十一条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业财会人员,加强财会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办学或以办学为名进行违法活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责令退还所收费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更改办学名称、类别、层次、专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擅自设立分校或分支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本经批准刊登、播放、张贴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的,或者以虚假广告进行欺骗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协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混乱、教育质量低劣、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责令退还所收费用,予以撤销。

第三十六条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滥发、出售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纠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协同财政、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查处。

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范文5

1.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市场在技能型人才资源开发和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发明有利于职业能力建设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努力把我市的职业教育和职业介绍做大、做强、做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照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要加快发展城乡职业教育和培训网络,努力使劳动者人人有知识,个个有技能”要求,大力支持、热情鼓励具有教育资质和经济实力的企业、社会各界积极兴办民办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

2.工作目标:加快发展一批结构合理、专业各异。特色鲜明、适应市场需求和就业需求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加快建立一批信息灵活、熟悉市场、讲究诚信,掌握就业方针和政策,能为就业者提供优质服务的民办职业介绍所。争取到十一五”末期,全市发展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40所,发展民办职业介绍所40个,实现职业教育和职业介绍机构覆盖全市。

二、工作任务

兴办民办职业介绍所10所,年兴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10所。年培训技工4000人,就业4000人;

民办职业介绍所发展到20所,年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发展到20所。年培训技工8000人,就业8000人;

民办职业介绍所发展到30所,年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发展到20所。年培训技工12000人,就业12000人;

民办职业介绍所发展到40所,年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发展到30所。年培训技工20000人,就业20000人。

三、保证措施

1.积极推进体制改革创新。建立考评机制,完善效果评估体系,对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由劳动保证部门协调安排培训任务,协助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解决生源问题。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要自主参与市场竞争,靠水平、靠精品、靠特色增强吸纳社会物质资源,智力资源以及品牌扩张的能力,以满足劳动者多样化的就业需求。

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范文6

一、主要成绩

(一)、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方向明确。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指导思想端正、培养目标明确,专业或培训项目设置符合社会需求。

(二)、师资队伍配备比较合理,形成了一定的培训特色。大多数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配备了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的具有教师资格和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多数培训机构各有所长,形成了以美术、音乐、舞蹈、英语等专业为主的培训特色。在教师聘任过程中,各培训机构严格把关,聘任以接受了师范类教育的教师为主,并与教师签订了劳务合同书,稳定了教师队伍。

(三)、加强了制度建设,主办人责任意识增强。各培训机构均拟定了六个制度,即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消防安全制度、卫生管理制度。两个责任书,即与房屋所有者签订责任书,与家长签订责任书。通过各项制度约束要求,增强了主办人依法、规范办学的意识,提高了办学质量和效益。

(四)、教学环境进一步优化。多数培训机构教学、办公场所干净、整洁,布置得体,文化氛围较浓厚。如智杰教育、神墨培训中心教室光线明亮、布置新颖大方、符合学生认知规律,而且在过道设置了培训机构的简介、管理制度、教师风采、学生作品等内容,有较浓的文化氛围。

(五)教学管理水平有所提高。多数培训中心在备课、上课、作业、考核等环节落实较到位。如美佛培训中心老师的教案环节清晰,结构完整,结合学生实际,同时制定了学生成长手册,且记录详细;智杰教育培训中心有自编的辅导教材,家长及学员反馈表;派乐哆培训中心检测试卷、成绩单保存完整,同时制定了培训中心管理日志;神墨培训中心制定了教师工作日志、家校联系手册、有校外活动方案及活动记载。多数培训中心均有教师学生管理制度,班主任管理台账记载比较详细;教学计划、总结齐全。

二、存在不足

1、安全管理有待加强。一些培训中心有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但无专人管理,无管理台账,灭火器过期不知更换,摆放位置欠合理等。

2、绝大多数培训中心无财务管理制度及支出凭证。

3、多数培训中心资料零碎、不完整,未装订成册,同时有过期资料存在。

4、少数培训中心教学环境不够宽敞明亮,通风不够顺畅,教学设备简陋。

三、建议

1、开年时将年检通知和评估细则放至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群,便于各培训机构有所准备。

2、州发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评估细则较抽象,可细化成条,便于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