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年检自查报告范例6篇

民办学校年检自查报告

民办学校年检自查报告范文1

为进一步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与指导,认真总结办学经验,规范办学行为,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我县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市教育局《关于开展民办教育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市教社管字〔20*〕1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开展民办学校(幼儿园)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年7月31日前,凡经市、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包括民办中小学、民办职校、民办幼儿园(具体名单见附件4)。

二、年检内容

(一)依法办学情况。包括贯彻国家法律法规,省、市民办教育政策规定情况。

(二)学校基本建设情况。包括校园环境、基础设施、设备、校舍建设等方面。

(三)教育教学开展情况。包括教育教学计划实施、教学管理、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

(四)学校管理情况。包括行政管理、学生管理、招生、广告、后勤管理等情况。

(五)安全管理情况。安全管理措施和制度建设情况、责任落实情况,接送学生校车状况,是否存在安全隐患,食堂卫生条件是否合格等。

(六)法人财产权的落实情况,本年度财务状况及审计情况。

(七)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变动情况,其他证件是否齐全情况。

三、年检工作安排

年检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自20*年12月上旬起至2009年元月上旬结束。

第一阶段:办学机构自查整改阶段(20*年12月上旬)。

各民办学校(幼儿园)按年检内容和要求,对本年度的办学情况进行认真自查,形成书面总结报告(内容包括:1.历史沿革、机构设置、专业设置、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师资队伍等概况;2.办学思想和思路;3.办学基本经验和特色;4.自查自检情况;5.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措施),并填报《20*年**市民办教育机构年检登记表》(附件1)。

在自查的基础上,各办学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1.学校年度自查报告;

2.《20*年**市民办教育机构年检登记表》;

3.年检评估细则(自评分)(附件2);

4.本年度刊发、散发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宣传材料样本;

5.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7、收费许可证及本年度收费审批或备案手续(复印件);

8、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9.校舍消防安全、建筑工程质量合格证或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10.年度财务报告及会计事务所的年度审计报告;

11.其他需要说明和提交的材料。

凡提交的材料均用A4纸,必须按上述目录顺序装订成册,封面注明学校名称,一式二份于20*年12月3日前交县教文局教育股。各乡(镇)民办幼儿园由各乡(镇)中心小学督查其年检并上交相关材料。对未开展自查、未提交相关材料的,视作自动放弃年检,县教文局将收回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阶段:县教文局检查阶段(20*年12月中、下旬)。

县教文局将组织力量审核各民办学校(幼儿园)上报的年检材料,并结合日常管理所掌握的情况,对办学机构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考察校园环境,看教学、行政、生活设施,听汇报,开座谈会,查资料、财务报表等方法进行。对招生、办学中存在明显问题,以及办学条件简陋、教育质量差、管理混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将重点检查,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

民办学校年检自查报告范文2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20*〕101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25号)精神,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充分肯定民办教育取得的成绩。近年来,我省民办教育发展迅速并取得了显著成就,为实施科教兴粤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做出了重要贡献,民办教育已经成为全省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对于增加教育多元化投入,推动教育改革,满足人民群众接受教育的多样化需求,为国家培养各类适用人才,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成绩必须给与充分的肯定。要进一步认真落实“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民办教育有关的扶持法规和政策,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2.清醒看到民办教育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在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一些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下同)在招生、管理、教学等方面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一些民办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法人财产权未落实,办学行为不规范。这些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及时加以解决。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要求,在发展中加强规范,在规范中促进发展。要对民办教育中存在的不规范、不稳定、不重视的问题认真开展排查和整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规范民办教育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切实建设和谐校园,维护社会稳定。

二、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的管理责任

1.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职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教育的方针政策,制定全省民办教育发展规划,指导全省民办教育的发展;负责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以及经其批准设立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和年检;总结推广办学经验,表彰、奖励对发展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省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统筹管理全省民办教育。

2.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职责。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的统筹管理与综合协调,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发展政策、发展规划;落实发展民办教育的各项奖励、扶持政策;按照规定权限及时办理民办学校的审批、申报事项;组织实施对民办学校的办学评估、财务监管、年度检查;做好民办学校的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

三、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设置标准

1.民办学校设置基本标准要求。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应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和条件执行。申请举办民办学校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认真审核申办者资格、资金来源,考察办学条件是否符合设置标准,严格把关,按程序审批。对办学条件达不到要求,办学资金没有保障或以营利为目的不予审批。

申请举办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要有规定面积的自有用地,提供校园《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没有达到自有用地面积标准的不予审批。

2.民办学校审批权限。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民办学校设置委员会,按照下列权限审批和管理。

(1)实施本科教育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4)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民办幼儿园以及文化教育类非学历培训机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3.民办学校的登记。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凭《办学许可证》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非企业法人登记、组织机构代码、收费许可、国税地税登记、开设银行基本帐户等手续。

4.民办学校的变更。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举办者提出,经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民办学校不得自行设立分支机构。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举办者提出,双方履行签字手续,经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四、建立健全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建设和谐校园

1.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内部管理机构。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理事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推行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网络、安全、稳定等各项管理制度。民办学校校长要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教师、学生申诉渠道,依法妥善处理教师、学生的申诉。

2.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党团组织。民办学校凡有3名以上正式中共党员的须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一般要建立党的基层委员会,选配好党组织负责人。共青团组织的建设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要求进行。

3.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和心理健康教育队伍,切实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要按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例配备辅导员。

4.建立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制度。省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我省民办高校的实际,制订民办高校督导有关规定,向民办高校委派督导专员;督导专员要监督、引导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依规办学,保证办学质量,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同时承担有关党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财务和资产监管制度,切实防范办学风险

1.依法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国家的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等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学校的资产。

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一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债务负有连带责任。学校存续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抽逃资金和挪用办学经费。

2.依法规范民办学校财务管理。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遵照国家关于学校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告。

从事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3.规范民办学校收退费行为。民办学校对受教育者收取学费等费用,要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物价部门批准(备案),并向学生进行收费公示。学校要按照物价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学期或学年收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下的,按实际学习期限和标准收费。严禁任何学校和单位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和跨学年收费。民办学校收费应使用财税部门规定的统一票据。

民办学校学生退学退费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拖延、推诿。对拒不执行退费规定的学校和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教育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以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4.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监管。教育主管部门对其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监督和工作指导。建立学校财务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定期组织财务状况审计;学校提供的年度财务报告应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查鉴定。学校的年度检查,要重点检查学校执行财务、物价政策的情况,学生收费、退费情况,资金、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财务管理混乱,弄虚作假,抽逃办学资金等情节严重的,要依法终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六、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制度,切实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管理

1.依法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层次、办学类型等组织招生工作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未经教育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专业设置、学习年限、收费项目和标准、资助政策、退费办法、招生人数、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等。

2.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制度。学校刊登、张贴、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必须按照规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其词,不得作虚假许诺,更不得作带有欺骗性、诱惑性、模糊性的失实宣传。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不得。

凡实行跨省招生的学校,须经学校所在省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

七、加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和教育教学管理,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1.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民办学校聘用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学校应与聘用的教师签订聘用合同,保障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学校聘用的管理和其他行政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履行聘用方应负的责任。经批准聘请外籍教师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聘教师。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教师的个人档案,做好教师的各项考核工作。

支持符合条件的教师申报职称和科研项目,表彰、奖励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人员,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民办学校教师要按相关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依法对教师进行管理,切实维护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解聘教师。对出现重大过错不再适合担任教师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解聘手续。

2.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各项教学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办学层次、专业设置与办学规模,不断加强和改善办学条件,建立相应的教学、实验、实习设施和生活、运动场所,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从事学历、学位教育的民办学校,要按照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和基本要求,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完善教学计划,保证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验和实习课),不得随意缺课、漏课、删减课时。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节日、假日时间。

3.加强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民办学校要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要求对学生实施管理,加强学生德育工作,严格校风校纪,严格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和考风考纪,准确、完整记录、管理学生的学习成绩,及时为学生办理毕(结)业手续。

八、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保障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

1.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为加强和规范民办教育的管理,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自20*年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工作于次年3月上旬完成,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年度检查时,民办学校要向教育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学校自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年度检查主要内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2)党团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情况;

(3)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

(4)按照章程开展工作的情况;

(5)办学条件基本情况;

(6)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7)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8)招生广告备案和宣传及收退费情况;

(9)财务收入支出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

(10)法人财产权的落实和资产管理情况。

其他类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可参照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执行。

3.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管。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出现以下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理:

(1)学校资产不按期过户的;

(2)办学条件不达标的;

(3)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

(4)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5)其它违法违规招生办学行为的。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其他民办学校的监管和处理,可以参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的监管和处理办法。

4.建立民办学校督导评估和信息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建立对民办学校的督导评估制度,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民办学校进行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

民办学校年检自查报告范文3

第二条民办高校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保证教育质量。

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高等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

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对民办高校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学许可证管理;

(二)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审查;

(三)民办高校相关信息的;

(四)民办高校的年度检查;

(五)民办高校的表彰奖励;

(六)民办高校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民办高校的办学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要求。

民办高校设置本、专科专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民办高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国家的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

民办高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高校的资产。

第七条民办高校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

本规定下发前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的,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过户工作。

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民办高校符合举办者、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和办学层次变更条件的,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

民办高校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组织招生工作,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民办高校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第九条民办高校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党团组织。民办高校党组织应当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民办高校团组织应当发挥团结教育学生的重要作用。

第十条民办高校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校长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行使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权。

校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未列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当年公布的具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学校名单的民办高校,不得招收学历教育学生。

第十二条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学习年限、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办法、招生人数、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等。

民办高校应当依法将招生简章和广告报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机关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

第十三条民办高校招收学历教育学生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招收学生。对纳入国家计划、经省级招生部门统一录取的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四条民办高校应当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完善学籍管理制度。纳入国家计划、经省级招生部门统一录取的学生入学后,学校招生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予以电子注册并取得相应的学籍。

第十五条民办高校自行招收的学生为非学历教育学生,学校对其发放学习通知书。学习通知书必须明确学习形式、学习年限、取得学习证书办法等。

民办高校对学习时间1年以上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实行登记制度。已登记的学生名单及有关情况,必须于登记后7日内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后的学生名单在校内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民办高校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配备教师,不断提高专职教师数量和比例。

民办高校应当依法聘任具有国家规定任教资格的教师,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

第十七条民办高校应当加强教师的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第十八条民办高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队伍。按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配备辅导员,每个班级配备1名班主任。

第十九条民办高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学管理机构,加强教学管理队伍建设。改进教学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转交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二十条民办高校应当建立教师、学生校内申诉渠道,依法妥善处理教师、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一条民办高校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业务资格证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第二十二条民办高校必须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三条民办高校应当在每学年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必要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对民办高校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四条民办高校的法定代表人为学校安全和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民办高校应当加强应急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机制。推进学校安全保卫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对学校教学、生活、活动设施的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维护校园安全和教学秩序。

第二十五条建立对民办高校的督导制度。

省级教育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民办高校委派的督导专员应当拥护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具有从事高等教育管理工作经历,熟悉高等学校情况,具有较强的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能力,年龄不超过70岁。督导专员的级别、工资、日常工作经费等由委派机构商有关部门确定。

督导专员任期原则上为4年。因工作需要的,委派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其任期。

第二十六条督导专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学校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二)监督、引导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和办学质量;

(三)参加学校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产财务管理、基本建设、招生、收退费等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

(四)向委派机构报告学校办学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五)有关党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民办高校办学过程监控机制,及时向社会民办高校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民办高校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基本办学条件核查的结果,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

年度检查时,民办高校应当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年度学校自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高校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二)党团组织建设、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五)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

(六)财务状况,收入支出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

(七)法人财产权的落实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第三十条民办高校出现以下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1至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

(一)学校资产不按期过户的;

(二)办学条件不达标的;

(三)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

(四)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第三十一条民办高校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对违法招生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和非法办学机构、非法中介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加强对民办高等教育领域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中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行业自律的作用。

民办学校年检自查报告范文4

报考条件

年龄条件

考生年龄不低于17周岁、不超过20周岁(截至报考当年8月31日),普通高中应届、往届毕业生均可报考。

按照2019年的军队报考条件:2019年报考军校的普通高中毕业生,必须是在1999年8月31日-2002年8月31日之间出生的。当然,也包括1999年8月31日和2002年8月31日当天出生的小伙伴。(具体的报考年龄条件还是以当年的政策为准)

基本条件

报考军校的考生必须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当然,还必须是未婚,还要爱党爱国爱人民。

身体条件

男性身长162cm以上,女性身长160cm以上。其中,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男性身长可以放宽至160cm,女性身长可以放宽至l58cm。

其中:

(一)装甲专业:身高162~178cm

(二)水面舰艇、潜艇专业:男性身高162~182cm,女性身高160~182cm

(三)潜水专业:身高168~185cm

(四)空降专业:身高168cm以上

(五)特种作战专业:男性身高170cm以上(体格条件优秀的165cm以上),女性身高165cm以上

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l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标准体重的计算公式为:标准体重(kg)=身长(cm)-110。

听力5米以上,无红绿色弱、色盲,两眼裸眼远视力非指挥类院校4.5米以上、指挥类院校4.6米以上,肝功能检查无异常,其他项目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特别提示,军队院校招生属于提前批次录取院校,不影响普通高等院校的报考与录取。

另外,填报军队院校志愿的考生一定要在招考机构通知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参加面试和体检,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面试和体检,其填报的军队院校志愿将作自动放弃处理。欲报考军队院校的考生要提前到当地招办领取政审表进行政审。

报考录取流程

1.填报志愿

军队院校招生实行提前批次投档录取,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第一批次录取工作开始前结束,具体时间由各省教育考试院公布。未被录取者,将按其填报的地方高等院校录取。

2.政治考核

政治考核由省军区招生办公室组织,县级人民武装部会同县级招生办公室、考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和所在中学具体实施,原则上在高考结束后展开。考核结论由县级人民武装部通知考生所在中学,结论为不合格的考生不参加面试和体格检查。对考核结论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武装部应组织复议。

3.面试

面试工作由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积极配合。原则上在政治考核结束后组织。

那面试和体检的分数线是如何划定的呢,可以参考一下2019年的政策;

贵州省2019年高考军队(武警)院校招生面试、体检(军检)分数线:

按军队院校招生计划数和考生志愿人数1:3比例确定面试分数线(其中,国防科技大学理科女生、陆军工程大学理科女生、陆军军医大学文科男生和理科女生、陆军勤务学院文科女生、火箭军工程大学理科女生、战略支援部队信息工程大学理科女生、武警工程大学理科男生和理科女生、武警特种警察学院理科男生、武警海警学院理科女生按招生计划数和考生志愿人数1:7比例确定面试分数线;陆军军事交通学院理科男生、陆军特种作战学院理科男生、空军军医大学理科男生、武警警官学院文科男生、武警海警学院理科男生按招生计划数和考生志愿人数1:5比例确定面试分数线)。

面试结果应当场告知考生。考生对面试结果有异议并提出复议申请的,由面试复议组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告知考生。复议结果为最终结论。

4.体格检查

由指定的军队医院按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原则上在面试结束后组织。体格检查各项目结论应当场告知考生。对当场不能作出结论的体格检查项目,应及时告知考生。考生对体检结果有异议并提出复检申请的,由体检机构组织实施,并将复检结果告知考生。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

5.投档录取

在政治考核、体格检查合格考生名单中,按照填报志愿和分数、依据院校招生计划,区分性别和体检合格类别分别向院校投档。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在投档比例范围内优先录取。

6.复查复试

考生按院校录取通知书要求报到后,需参加政治复审和体格检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和军籍,不合格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2019年招生院校分数线

贵州省2019年高考军队(武警)院校招生面试、体检(军检)分数线(仅供参考):

(一)军队院校(按一本线招生)

(二)军队院校(按二本线招生)

常见问题

提问:军校面试主要考察什么?

提问:复读生是否可以报考军校?

民办学校年检自查报告范文5

按照中央的部署和省市委的要求,我校学习实践活动自2009年x月上旬转入分析检查阶段以来,在市委第八指导检查组的有力指导和帮助下,加强领导,认真组织,严格要求,强化措施,通过各党支部、全体党员以及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历时一个多月,全面完成了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形成分析检查报告、组织群众评议各环节工作任务,并始终坚持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形成了学习实践活动与业务工作全面推进的良好局面。现将分析检查阶段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市委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批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分析检查阶段工作的通知》结合学校实际,在认真学习调研的基础上,对搞好分析检查阶段各环节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顺利完成了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和党支部专题组织生活会、形成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组织群众评议等三个环节的工作。学校向市分管领导、主管单位、市直及各县医疗卫生单位、全校职工及学生发出征求意见函共1000份,收回840份,召开有各方面代表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11次,党总支成员分别主持召开分管科室、班组的干部职工代表和部分离退休干部、派人士座谈会,直接听取意见建议。通过认真疏理,共征求到来自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39条。

在分析检查阶段,领导班子成员之间、领导和党员、党员之间开展各种形式交心谈心131人次,4名校领导都撰写了发言材料,分别参加了专题民主生活会和所在支部的专题组织生活会。4个党支部都分别召开了专题组织生活会。学校领导班子的专题民主生活会情况,都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了通报。2009年5月28日召开党政联席扩大会议,征求对分析检查报告的修改意见,于2009年6月4日召开了群众评议大会,对分析检查报告进行了集中评议,满意率达88.2%。

自开展学习实践活动以来,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吕梁日报》、吕梁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报道我校学习实践活动情况7次;编发简报33期。第一阶段活动结束时,市直中等职业学校学习实践活动在我校召开了现场推进会。

二、主要做法

(一)切实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部署

为确保分析检查阶段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在转段前多次召开会议,就如何开展分析检查阶段工作进行认真研究。根据中央有关精神和省市委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下发了《吕梁卫校学习实践活动第二阶段(分析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具体步骤和要求,制发了分析检查阶段任务分解表,明确了各环节活动的具体内容、完成时间、工作要求、参加人员和责任人等具体内容,确保学习实践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2009年5月9日,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学校召开了学习实践活动转段会议,全体教职工参加会议。薛永斌书记作重要讲话,市委指导检查八组李建春组长等到会指导,对学习调研阶段工作进行了认真总结,对分析检查阶段工作进行了思想发动和全面部署,强调了分析检查阶段工作的重要性、总体要求及工作原则、分析检查阶段要把握的几个环节以及必须处理好的几个关系,并明确了领导责任;会上,宋国林副校长作第二阶段安排,并就如何做好第二阶段各环节具体工作进行安排。各支部认真履行职责,认真抓好分析检查阶段各环节的工作。校领导深入各联系点及分管科室,督促指导分析检查阶段工作,确保不走过场、不出偏差、取得实效。

为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扎实做好分析检查阶段工作,结合分析检查阶段的具体要求,继续深化理论学习,结合实际找准分析检查阶段各环节工作的切入点和重点。校长穆天真为全体党员进行了“中国特设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辅导讲座;宋国林副校长作了题为“建设和谐社会”的专题辅导。各支部也组织了形式多样的理论学习。

(二)广泛征求意见,找准突出问题

分析检查阶段一开始,采取积极措施,将征求意见贯穿于整个分析检查阶段始终,在专题民主生活会、分析检查报告和群众评议三个环节都广泛听取了各方面意见建议。一是充分发扬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个别走访、设立电子邮箱等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地征求上级有关部门、市县直兄弟单位、老干部以及派等各方面、各层次的意见。二是领导带头征求意见。直接听取意见建议,在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专题组织生活会前,就本校、本科室(支部)的发展思路、工作措施、工作效率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也广泛征求了意见,召开了座谈会。三是认真梳理汇总,查找突出问题。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梳理汇总,共归纳出39条意见和建议。四是按规定、分层次将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和分解。将涉及全校性、协调性的意见和建议,集中反馈到党政联席会议。

(三)紧扣科学发展主题,认真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和专题组织生活会

根据市委有关精神,在专题民主生活会和专题组织生活会召开前,广泛征求了各方面意见,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把专题民主生活会、专题组织生活会开成一般工作总结会,确保“两会”不走过场。一是认真撰写民主生活会发言材料。校领导紧紧围绕“坚定理想信念、弘扬吕梁精神,加强内涵建设、推动科学发展”主题,紧密联系思想实际、工作实际以及深入调研、征求意见建议和谈心情况,对照抢抓机遇、努力实现把学校办成卫生职业技术学院的根本任务,提出今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主要方向、总体思路、工作要求和主要举措,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认真撰写了发言提纲,提出班子和班子成员整改的打算和建议。二是多层次开展交心谈心活动。校领导之间、校领导和党员之间、党员之间把开展交心谈心活动作为征求意见、找准问题的有效手段,作为沟通思想、增进团结的重要途径,坚持“与人为善,坦诚相待,沟通思想,增进团结,找准问题,形成共识”的原则,在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所分管的科室之间、科室正职与副职之间、党员之间普遍开展交心谈心活动,围绕自身在履行工作职责中的思路、措施和党性党风党纪等方面的情况,对如何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学校科学发展等进行沟通;主要领导还主动与派、老干部等沟通思想,听取意见建议;为保证谈心交心活动取得实效,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对谈心交心活动提出了具体要求,下发了《学习实践活动谈心登记表》,要求谈话人认真做好谈话准备,选择适当的谈心内容,讲究谈心方式,做到说真话、实话。三是及时召开“两会”,确保质量。在广泛征求意见、完成领导班子发言材料的撰写、多层次开展交心谈心等工作基础上,及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和专题组织生活会。为确保会议质量,切实做到了“四不上会”,即问题找得不准不上会、原因分析不透不上会、整改措施不实不上会、努力方向不明不上会。专题民主生活会由党总支书记主持,校领导出席会议并作专题发言,邀请派、教师、老干部、职代会代表11人列席会议,市学习实践活动第八指导组组长李建春和市委组织部孙志红主任到会指导。会上,大家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充分发扬理论联系实际、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作风,畅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体会,全面回顾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领导班子和个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情况,开诚布公地谈问题,认真查找领导班子和个人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刻剖析主客观原因特别是主观原因,全面总结经验教训,明确了今后的努力方向,达到了进一步解放思想、增进团结、共同提高的目的,为形成高质量的分析检查报告奠定了坚实基础。

(四)深入分析检查,严把分析检查报告质量关

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是学习实践活动的重要成果。为形成有份量、有针对性、高质量的分析检查报告,书记薛永斌、校长穆天真牵头,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抓落实,成立分析检查报告起草小组。严把质量关,按照市委 “四不通过”的原则,即: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范围不广的不通过,查找突出问题不准的不通过,科学发展思路不清的不通过,科学发展举措不实的不通过,对分析检查报告反复研究、修改完善。一是把握撰写分析检查报告的总体要求。从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主要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推动科学发展总体思路及解决突出问题的主要措施;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为推动科学发展提供组织保证等四个方面进行深入的分析检查。二是在分析检查报告初稿形成后,为进一步完善分析检查报告的内容,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多次召开座谈会讨论,两次召开联席会讨论,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将梳理后的意见建议充分吸收到分析检查报告中。先后六次对分析检查报告进行了修改完善。三是于6月4日召开教职工大会,对分析检查报告进行了评议。在通过群众评议后,将分析检查报告提交指导检查第八组审定,在指导检查第八组指导帮助下,又再一次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相对成熟的报告。

(五)紧密结合实际,组织群众评议

按照分析检查阶段第三环节的工作要求,在认真查找问题、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2009年6月4日,组织全校教职工召开了分析检查报告群众评议大会。会议由校长穆天真主持,书记薛永斌宣读了分析检查报告全文,会议引导参评人员着重从认识深不深、问题找得准不准、原因分析得透不透、思路理得清不清、措施定得可行不可行等方面进行评议。

参评人员以无记名填写评议表方式进行评议,现场共发放群众评议表178份,收回178份。在群众评议中,大家一致认为分析检查报告已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多次修改,符合我校实际,并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学校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的情况、十六大以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针对性地提出了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措施。6月5日,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将群众报告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了公开。

三、初步成效

一是找准了突出问题,透彻分析了原因。紧扣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这一主题,结合分析检查阶段各环节广泛征求到的意见建议,认真查找、深入剖析。目前,已梳理出立即整改的有17条,限期整改的13条,努力争取的1条,解释的7条。同时,深入透彻地分析了存在问题的主观和客观原因,主观原因包括四个方面:科学发展理论学习的计划性和系统性不够强;深入调研不够,思想观念有待进一步解放;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

二是理清了发展思路。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通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和专题组织生活会、形成分析检查报告、组织群众评议三个环节的工作,明确推动学校科学发展的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创建卫生职业学校为目标,提升办学层次,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彻底解决学校占地不足的瓶颈问题。根据实际,学校已提出重新征地300亩,将学校整体搬迁、易地新建,创建吕梁卫生职业技术学院,争取把附属医院建设也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建设。

以创建市级文明和谐单位为载体,利用事业单位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机遇,全面提升办学能力和服务水平。

一要积极进行管理机制体制创新,进一步完善学校管理制度,尤其是在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上下功夫,在推动制度的落实上做文章。要进一步完善和创新以教代会工作机制为主体的民主管理体制,完善教代会工作制度,积极推行教代会代表竞选方式,建全教代表工作小组,落实教代会代表考察检查制度和定期评议教代会工作制度,不断强化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以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高效的工作过程,明确有效的激励机制,坚强有力的监督制约和问责措施,推动学校工作不断进步。

二要进一步明确科室职能,近期内将科室职能要进行细化,增强科室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理顺相互关系,加强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要进一步规范科室管理,健全制度和工作规范,科室工作要从基础工作抓起,利用学习实践活动的契机,查找科室在资料收集、办事程序、各种记录记载、收发文及处理情况、工作责任落实、资产管理、执行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近期内摸清情况,及时进行整改,该补的补,该加强的尽快加强,全面夯实科室工作基础。

三要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尤其是针对新教师多的实际情况,采取岗位培训,送出进修提高,开展技能竞赛等综合措施,加强培训提高。今后招聘人员,要提高层次,引进高质量、高水平人才,适应学校的发展需要。同时要继续鼓励教师在搞好教学的同时,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推进科技创新、理论创新,全面落实科技强校和人才强校战略。

四要进一步按照以人为本的精神,从关心职工具体生活和工作入手,尽快解决教职工关心的职工食堂建设,师生服务部的设置,澡堂的运行,职工文体活动室的建立等具体问题。

五要根据附院的情况,按照“大专科、小综合”的发展格局运作。立足教学实际,合理配置医疗人才和设备,尽力解决运作中存在的设施设备、人力资源、资质、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着力附院在医疗活动激烈竞争中的生存和发展,努力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是明确了努力方向,提出了具体举措。

(一)继续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驾驭全局的能力。要坚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理念,深入学习和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从坚持和完善中心组学习,一课三会,心得体会交流等学习制度入手,创新学习方式,紧密结合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实际,拓宽学习内容,借鉴国内外的有益经验和做法,充实完善自身工作思路。

(二)继续加强作风建设,切实解决实际问题。要坚持深入实际,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努力掌握第一手资料,积极主动地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要坚持带头抓落实,对学校部署的重点工作,带头研究,设计载体,构筑平台,谋划特色活动,制定行动方案,督促落实到位。

(三)继续坚持依法治校,民主管理。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健全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各项规定,用制度保证民主集中制原则更好地贯彻落实。要坚持好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使学校各项工作充分反映民意、符合民情。要坚持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断增进领导集体的团结和合力。要坚持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自觉做到职责分,思想合、工作分、目标合,岗位分、行动合,真正形成思想经常见面,工作经常商量,情况经常通气,既有民主又有集中,既有紧张又有活泼的良好政治局面。

(四)继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制度体系。要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深刻认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要从抓责任意识入手,把责任分解、责任履行作为着重点。要以制度建设、责任考核、责任追究为手段,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断深化。要进一步强化廉政教育,不断提高对党风廉政工作的认识。要进一步强化监督,增强监督的整体合力,提高监督的实际效果,有效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要以促进权力规范运行和正确行使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强化监控为手段,形成廉洁勤政的良好风气。

(五)继续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要继续大力弘扬“以顽强拼搏为乐,以奋勇争优为荣,以崇尚厚德为首,以提倡精业为本”的传统精神,围绕提高执行力和落实力,努力培养造就一支有真才实学,会真抓实干的干部队伍。要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奖优罚劣,使学校形成想干事的有机会,能干事的有舞台,干成事的有荣誉,不干事的有危机的良好局面。

四是为创新和完善体制机制奠定了基础。

分析检查阶段中,我校已出台了“吕梁卫校创新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就我校机制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措施,落实了责任。对体制上存在的诸如占地面积不足、难以有较大发展,需重新征地300亩,整体搬迁、易地新建学校;中职学校职工收入偏低;中职学校存在“多头管理”实际是“多头不管”的体制方面的问题,已向市委市政府进行了报告和建议。

四、下步打算

我校学习实践活动分析检查阶段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还存在不足。一是工作进展不平衡。表现为交心谈心活动的广度、深度不平衡。领导干部之间、领导与干部职工之间交心谈心较多,干部职工之间的交心谈心相对较少。二是专题组织生活会的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分析检查报告分量不够,原因分析不够透彻。下一步我们将着力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对整改落实阶段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整改落实阶段的工作涉及许多突出问题、热点难点问题,政策性强,时间紧,要求高。要将学习实践活动与做好当前各项工作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继续把学习贯穿始终,特别是要紧密联系当前形势,引导广大教职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市委的决策部署上来,扎实抓好整改落实阶段各环节工作,把能不能解决突出问题、制定可行措施、创新和完善机制体制作为衡量学习实践活动有没有取得实效的重要标准,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职工参加整改落实工作的主动性,通过扎实有效地解决问题来促进各项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是以分析检查报告为依据,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要把分析检查报告中提出的发展思路和措施、解决问题和完善制度的工作具体化,认真制定整改落实方案,使整改落实工作有章可循,群众满意度测评有据可依。整改方案要突出重点,求真务实,便于操作。要明确整改落实项目,按照问题的轻重缓急和解决问题的难易程度,既要有近期目标,又要有中长期安排,逐项分析研究需要整改落实的问题。要建立健全整改落实责任制,将任务分解细化,把责任落实到人。最后,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整改落实方案,对重要事项作出公开承诺,及时通报情况,接受监督。

三是以求真务实的精神,集中力量解决突出问题。要把抓落实、求实效作为抓好整改工作的基本要求。做到时间落实、责任落实、措施落实。一要按照整改方案,分轻重缓急,从几个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抓起,从几件群众普遍期待的实事办起。逐项明确整改责任人,狠抓落实。二要多措并举,务求取得整改实效。要把整改的各个环节把握好、各项措施落实好,要建立健全整改落实督促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督促责任科室和责任人抓好整改落实;对有条件解决或近期内可以创造条件解决的,及时加以解决,一时无法解决的,跟踪问效,逐步予以落实。三要尽力而行,量力而行。要坚持实事求是解决问题,通过求真务实抓整改、办实事、解难题、促发展,取得实实在在的实效。

民办学校年检自查报告范文6

关于明确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管理职责分工、完善日常监管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中心校(县直小学)、县局各股室、各级各类民办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改进民办学校管理方式,提高民办学校管理水平,切实做到依法管理,规范办学,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民办教育规范健康有序地发展,现就加强全县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工作,明确职责分工,提出如下意见:

一、监管范围

全县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包括民办幼儿园和各类民办培训机构)

二、重点监管内容

1.重大事项(含学校举办者、办学地址、办学层次、法定代表人、校长、办学规模变化、人事变动、招生政策、突发事件等应上报事项)是否及时上报;

2.党组织建设工作;

3.教育教学工作;

4.教职工队伍建设情况;

5.安全管理工作;

6.财务管理工作;

7.规范办学行为情况。

三、县局股室责任分工

为形成齐抓共管、股室联动的工作格局,县局各股室要根据股室职能,将民办教育管理、指导、监管工作纳入股室日常工作范围,突出明确以下责任:

1.强化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完善民办学校党组织设置,理顺民办学校党组织隶属关系,健全民办学校党组织工作保障机制,选好配强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指导、督促民办学校党组织做好参与决策、监督、发展党员、党员教育管理、党建带团建队建工作,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强化思想引领,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牢把握党对民办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话语权,切实维护民办学校和谐稳定。(牵头股室:党办,配合股室:成人办、政教科、教育工会、妇委会、团支部)

2.强化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管理工作。认真落实“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依法履行监管、服务职能,及时纠正民办学校擅自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办学地址、办学层次、办学规模、设立分校,虚假广告等违规办学行为,维护民办教育的正常办学秩序。(牵头股室:成人办,配合股室:教育股、学前教育股)

3.强化民办学校德育工作。指导、督促民办学校贯彻落实《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完善德育体系建设,坚持科学教育质量观,落实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要求,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教育引导学生爱党爱国爱人民爱社会主义。(牵头股室:政教科,配合股室:教育股)

4.强化民办学校办学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明确办学定位目标,指导民办学校教研工作和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促进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提高。指导、督促民办中小学校开全开足开好国家课程,规范使用教材,严禁用地方课程、校本课程取代国家课程,所有民办学校严禁使用未经审定的教材,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引进境外课程、严禁使用境外教材。督促民办幼儿园反对小学化倾向,督促民办培训机构不超纲教学,不超进度培训,督促民办学校按照办学章程和招生广告(简章)承诺,保障办学条件,强化教育教学管理,确保民办学校教育教学活动规范有序开展。(牵头股室:教育股、教研室,配合股室:成人办、学前教育股)

5.强化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严禁民办学校私自使用公办教师。指导民办学校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民办学校教师师德素养。建立民办学校教师备案制度,将是否具备教师资格证作为聘用教师的首要条件,督促民办学校建立配备与办学规模相匹配的教职工队伍。指导、督促民办学校严把教师入口关,与教职工签订符合相关人事政策和劳动合同法的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将民办学校校长、教师培养纳入总体规划,加大培养力度,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能力和水平。(牵头股室:人事股、师资股,配合股室:教育股、成人办、政教科、学前教育股)

6.强化民办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民办学校安全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民办学校建立健全校舍、场地、食品、消防、卫生防疫、交通等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和安全卫生教育、安全演练及家校共管体系,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追究制,确保安全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建立安全预警制度和问题整改制度,对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下发整改意见书,督促整改,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将民办学校安全检查纳入学校综治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和县局领导班子成员下基层学校安全工作检查范围。(牵头股室:安全法制股、勤工股、体卫艺、基建办,配合股室:教育股、成人办、学前教育股)

7.强化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民办学校依法建立并落实财务会计制度和收退费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会计和财务机构,配备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专业能力的专职财务人员。督促民办学校依法进行审计,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民办中小学不得跨学年预收费用,民办幼儿园不得跨学期收费,民办培训机构收费不得超过三个月,学生退(转)学该退费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退费。(牵头股室:计财股,配合股室:教育股、成人办、学前教育股)

8.强化民办学校督导检查工作。建立民办学校考核评价办法,以办学方向、依法治理、办学条件、育人模式、教师发展、办学行为、常规监管等方面作为考核评价重点,进行年度督导评估,督促引导民办学校规范办学行为。(牵头股室:督导评估办、成人办,配合股室:教育股、学前教育股、人事股、师资股、安全法制股、党办、教育工会、妇委会、团支部、政教科、计财股、勤工股、体卫艺、基建办)

9.强化民办学校招生与学籍管理工作。加强对民办中小学的计划管控,督促指导严格落实招生政策和学籍管理制度。督促指导严格按照招生计划和录取人数注册学籍,不得空挂学籍,不得超计划招生、提前组织招生、超范围招生,不得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牵头股室:教育股、招生办,配合股室:成人办)

10.强化民办学校工会、职代会组织职能。督促民办学校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牵头股室:教育工会)

11.健全与完善民办学校年检制度。健全与完善民办学校年检制度,结合随机抽查、月巡查、年度考核和“双随机、一公开”情况,认真做好年检工作,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牵头股室:成人办,配合股室:督导评估办、教育股、学前教育股、人事股、师资股、安全法制股、党办、教育工会、妇委会、团支部、政教科、计财股、勤工股、体卫艺、基建办)

12.保障民办学校师生权益。督促民办学校依法为长期聘用的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改善教职工的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牵头股室:人事股,配合股室:成人办、师资股、教育工会、计财股)

三、建立报告(备案)制度

实行民办学校办学重要事项报告(备案)制度,要坚持诚信办学,如实向社会、家长及学生公布学校的办学资质、办学层次,确实维护学生的权益和学校的声誉。今后,县级审批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要及时向县教育科技局相关股室(按工作职责)和中心校(县直小学)报告以下重要事项:

1.学校人事变化情况。民办学校不得擅自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每个学期开学前一周内报告学校校长、财务人员、教师等人事变化情况。

2.学校办学规模变化情况。民办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机关审批内容办学,不得擅自变更办学地址、扩大办学场所、变更办学层次,私自增加班级数、设置分支机构或者教学点。要在招生宣传前一周进行招生广告备案,在每个学期开学二周内要报告学校班级数、招生人数、辍学人数、招生简章广告以及其它重大招生举措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