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制度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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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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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后日本法社会学方法论的科学因素 战后到1952年的媾和条约成立期间,日本社会发生了较明治维新有过之无不及的巨大变革。战争期间蒙受压制的“作为科学的法律学”在新宪法确立的思想学问自由的体制下获得了新生。法社会学领域出现了百花齐放的新局面,1947年12月法学流派倾向不尽相同的学者尾高朝雄、中川善之助、末川博、舟桥谆一、平野义太郎等发起成立了日本法社会学会[12],1949年至1950年出现了围绕实践性课题的“法社会学争论”,站在市民法学立场的法社会学与站在马克思主义立场的法社会学关于法社会学的方法论展开了争论,其结果是增强和提高了法社会学的科学性。 1.法社会学争论 战后不久的日本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平野义太郎和加古佑二郎思想的基础上,在民主主义科学者协会法律部的指导下,不仅开展了前苏联法的研究,而且对日本人民民主主义革命投注了炽烈的心血,对以建设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社会为目的、对人民民主主义缺乏展望的法社会学产生了强烈的不满和疑虑。1949年开始马克思主义法学者对川岛武宜的法社会展开了批判,并且在马克思主义法学内部也发生了有关国家法及其阶级性的争论。[13]马克思主义法学者杉之原舜一在论文《法社会学的性格》中,批判了川岛武宜将法律分为行为规范和审判规范的观点,指出法的本质问题是国家权力的强制性,把行为规范和审判规范塞进同一法律范畴的做法抹杀了法的阶级性,并且现实的行为规范也不是审判规范的基础,相反却经常受到审判规范的践踏。杉之原舜一在1950年发表的论文《什么是法—行为规范和审判规范?》中指出,“作为科学的法律学的出发点,首先比什么都重要的是,必须从具体的国家和法律现象的具体分析中弄清什么是国家、什么是法律。同时,必须从彻底批判掩盖国家和法的阶级性、为其合理化和粉饰所散布的这样那样的资产阶级法律理论出发”。 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批判面前,川岛武宜没有从正面应对,戒能通孝作了自我批判。以此为契机,许多法学者对法社会学的性格和法的本质有了新的科学的认识。 2.法社会学研究方法的改进 早期的日本法社会学主要聚焦在农村的实况调查和对明治以来法律制度的历史性研究,特别是对日本家族制度和资本主义法律构造的研究达到了很高的水平,而对法律现象的分析不够充分。1960年川岛武宜发表了《法社会学的课题》一文,指出了法社会学偏重历史研究、缺乏分析法律现实的缺点,强调应确立作为经验科学的法社会学,为此不能停留在例如使用马克思的公式或假设说明过去存在的法律现象阶段,也不能停留在基于对某一法律现象的政治价值判断展开的政治攻击、批判或宣传。川岛在1959年发表的论文《社会科学中的人的地位》中,对经验科学做出了阐述。他认为,在英国和美国使用经验科学的方法研究社会现象已成为一个传统,经验科学具有与自然科学相同的性质,是以社会现象的基本要素“人”和“人与人的相互关系”为出发点的。马克思也认为作用于自然的具有主体性的人是所有社会科学的出发点,因此现代美国的社会科学与马克思的社会科学在最基本的点上是相通的。马克思的理论是以革命为目的,而美国的社会科学则是以社会工作、宣传、广告、市场调查、舆论调查、教育和劳务管理等为目的。两者之间虽然存在难以跨越的深谷,但如果认为两者完全水火不容,就不可能对各该理论作出正确的评价。 构想作为与自然科学具有相同性质的经验社会科学,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川岛武宜一贯主张的研究方法。敢于从“活着的肉体性的人”中找出马克思的社会科学与美国社会科学的共同点并认为从此出发才能构想作为与自然科学具有相同性质的经验社会科学,表明了川岛武宜对马克思主义的独自理解,同时也是他向美国社会科学或经验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转移的标志。[14]的确,从川岛武宜五十年代后期以后的论著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其法社会学方法论的转移或转换。如果以五十年代后期为界,那么在前期中多少显示出历史唯物论和哲学唯物论的倾向,在后期则转向方法论的个人主义和经验主义认识论,并且带有心理学和生理学的倾向,七十年代以后则更向信息行动科学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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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以来,反腐倡廉的科学化日益成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命题。反腐倡廉的科学化,不单纯是数字化或数量化,也并非单纯的技术化,而始终绕不过制度建设这一古老而常新的必经之路。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突出强调了制度建设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要性,提出要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各项制度为重点,以制约和监督权力为核心,以提高制度执行力为抓手,加强整体规划,抓紧重点突破,逐步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增强制度实效。可以说,自中央颁布《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至今,反腐倡廉建设走制度化之路,已经不是“要不要”的问题,而是“如何走”、“如何走好”的问题。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化,首要地应该是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科学化。

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科学化,首先应该是反腐倡廉制度设计的科学化。改革开放以来,关于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已经走过了不短的一段路,取得了不少积极成效。然而,时至今日,反腐倡廉的不少制度,并不能真正得到贯彻执行,没有收到切实成效。这种现象的出现,一方面有制度执行不力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和一些制度本身的设计不科学有关。所以,提高制度执行力之外,强化制度设计本身的科学性,显然是非常迫切、十分重要甚至更为根本的问题。这正如法治的重要原则是“良法”为治,制度的执行在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好的制度设计。制度本身的设计是否科学合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制度能否行得通,是否有效,能否行之持久。

如果说,过去的30年,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新环境下,我们的反腐倡廉工作也一度只能摸着石头过河,有着其历史必然性与合理性,那么在今天,我们已经可以而且应该对于反腐倡廉建设当中的一些制度重新作出评估,考察其科学性,尤其是那些花费了相当长期的努力仍得不到有效执行的制度。另一方面,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建立,反腐倡廉建设在不少领域需要建立新的制度,更需要我们进行科学的制度设计。换言之,无论是反腐倡廉已经建立的制度之健全,还是新制度之建立,科学的制度设计都是至关重要的。

反腐倡廉制度设计要遵循制度设计的一般逻辑与规律

制度设计虽然千差万别,但制度设计的背后往往有某种共通的逻辑与规律。是否遵循制度设计的普遍逻辑与规律,是反腐倡廉制度设计成败的关键,也是衡量反腐倡廉制度设计是否科学的重要标准。

制度设计的科学性首先要求综合考虑、全面规划。多年前,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曾经探寻过城邦生活的方方面面,但他最终认定政治制度的设计与安排是城邦生活的其他一切方面乃至城邦兴衰的根本,从而赋予制度设计以极端重要性。他认为研究政治制度,首先应该考虑什么是最为理想的制度而不考虑任何条件限制,其次应该考虑在特定现实条件下最优良的制度,然后考虑何时创制、如何创制、怎样使制度行之久远的问题。但他认为最为重要的,是要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有关制度设计的建议“必须以当代的固有体系为张本而加上一些大家所乐于接受并易于实施的改变”。

亚里士多德谈的虽是政治制度及其设计,但综合考虑、全面规划的要求也同样适用于包括反腐倡廉制度在内的所有制度设计。在制度设计当中,最容易出现的两个倾向是片面的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制度设计不能只求最为理想,虽高调和看似完美而不切实可行,从而陷入培根所诟病的“为空想的国家制定空想的规则”之困境;也不能只片面强调现实,而忘记制度应有之标准与制度设计的逻辑应有之要求;不能只要求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而不求切实可行;也不能只是想到其可行性,只顾迎合既存事实,而违背逻辑应有之要求。除此之外,还必须考虑到制度设计之后推行的策略,包括时机与方式。设计得再好的制度不能在恰当的时候、以正确的方式推行,会影响制度建设的成效甚至制度本身的存亡。

反腐倡廉制度设计本身并非没有规律可寻。人类文明发展到今天,制度设计方面已经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例如,我们可以发现,成功的制度设计往往有一些共通的基本的理念。这些理念或者建立在人类对人性、权力等某种公理性认识的基础之上,如权力的易滥用性;或者建立在对人类制度设计实践的相关经验之上。休谟曾经系统地总结过制度设计的“无赖假设”,即为其一:“政治作家们已经确立了这样一条准则,即在设计任何政府制度和确定几种宪法的制约和控制时,应把每个人都视为无赖———在他的全部行动中,除了谋求一己的私利外,别无其他目的。”在中国古代有“先小人后君子”的说法,其中包含着同样的智慧。这些理念所包含的智慧,是人类文明的结晶。反腐倡廉制度设计只有总结并借鉴人类制度设计的经验等相关政治文明,才能保证制度内容的科学性,相关程序的严密性,相关配套的完备性。

反腐倡廉制度设计分为体制设计与机制设计两个方面

一般而言,反腐倡廉制度可以区分为体制与机制两个方面。前者涉及到权力的配置,或者说权力的结构与组织;后者往往涉及到权力的运行。前者往往要求决策、执行、监督三种权力相互分立,后者要求三种权力在相互制约的同时也相互平衡并协调。之所以如此,既是基于专业分工的需要,也是对前述制度设计理念的落实。就机制设计而言,20世纪70年代以来多位诺贝尔奖获得者开创并发展了专门的机制设计理论,得出了某些原理性的认识。例如,机制设计的帕雷托改进、信息效率、激励相容三大理论,为机制设计及其有效并持久运行提供了入手门径、思考维度乃至判断制度设计是否科学的重要标准。这些理论解决了与亚当·斯密等经典作家所预设的理想状态并不一致的现实条件下,如竞争不是完全自由的、消费者没有获得全部的信息等情况下最佳机制设计的问题,成为当下相对比较科学的机制设计方法。例如,机制设计的最终标准是要实现资源有效配置,而资源有效配置可以采用帕雷托最优标准;有效利用信息要求机制运行需要尽可能低的信息成本,激励相容要求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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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连带关系

涂尔干把社会连带分为机械连带和有机连带。机械连带建立在个人相似性的基础上,集体人格完全吸收了个人人格;有机连带建立在分工和个人相互差别的基础上,每个人都拥有自己的行动范围,都有自己的人格,都能够自臻其境。自奉为涂尔干的弟子的狄骥认为社会连带关系是社会中人们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依赖的关系。狄骥肯定了涂尔干对社会连带关系的划分和基本结论,把社会连带关系分为两种:一种是求同的连带关系,建立在社会成员的“相似性”基础之上;一种是分工的连带关系,建立在社会成员的“劳动分工”基础之上。

(二)社会连带下的社会规范

社会连带理论认为社会规范是社会固有的规律,社会连带关系本身决定了社会规范的存在。社会规范是维护社会连带关系、维护社会团结协作的工具,其根本目的是使社会得以存在下去。不同的社会连带关系需要不同的社会规范来维护。涂尔干认为,机械连带通过集体意识把个体连接在一起,任何触犯了强烈而又明确的集体意识的行为皆被视为犯罪,因而,机械连带依靠作为压制法的刑事法来维护。而以民法、商业法、诉讼法、行政法和宪法为代表的恢复性法是维护有机连带的主要手段。与涂尔干不同,狄骥将社会规范分为经济规范、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构成了社会规范的最高部分,成为客观法或法律规则。客观法或法律规则与其他规范一样来自社会相互关联性,其个体性与社会性、持久性与一般性均在于相似性的联系或劳动分工的联系。

(三)社会连带下的国家责任

狄骥以社会连带主义为基础阐述了其国家理论。他认为,国家起源于社会连带关系,国家是在同一个社会集团的人们中间的一种自然分化的产物,是强者对弱者的统治。国家的统治者并无主观的权利,但具有为满足公共需要而组织公共事务的权力。但国家权力的对象和范围都是为社会连带关系这一客观法所规定的。国家行动受法律规则限制。国家的任务就是加强社会连带关系,确保社会连带关系下每个成员都有公平的生存和发展机会,特别要为作为社会连带关系薄弱环节的社会弱者提供更多服务的义务或手段。国家的强力只能且必须为增强相互合作的社会连带关系而努力,只有当它依照体现社会连带关系的法律规则为社会提供服务时才是合法的强力。

二、社会连带视角下前科制度的理性审读

由于前科制度的存在使前科人员在回归社会的过程中遭受着经济、政治、公共服务和社会关系的排斥:一是经济排斥。前科人员在回归社会的过程中就业机会受到限制,不能顺利进入劳动力市场,收入低,或者处于长期失业状态,难以维持基本的生活需求。而对于任何社会成员来说,能就在社会上谋取一份正当的职业,不仅是个人生存的基本问题,更是其享有人格尊严的根本保障。二是政治排斥。前科人员遭受到的政治排斥主要体现在加入中国共产党党组织的难度要大于一般社会成员与不能担任国家机关职务。前科人员参加公务员考试或事业单位招考时会受到严格的政治审查,曾经的犯罪污点会导致政审通不过,从而不能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就业。三是公共服务排斥。公共服务排斥主要表现为前科人员不能取得其他社会群体同等的受教育机会和医疗卫生服务,基本上被排除在社会保障制度之外,难以获得社会保险、享受社会福利等。我国现有的招生政策中,有许多诸如军校、警校在招生中就明确确立了前科人员不予录取的规定。四是社会关系排斥。前科人员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受到偏见、习俗或者其他因素影响,受到其他社会成员的嘲讽、歧视等不公平的待遇,从而导致其与其他社会成员或者社会群体在社会关系方面出现了断裂,无法进入其他群体的社会关系网络中,社会交往和社会关系受到相当大的限制。从社会连带理论来看,犯罪前科撕裂了前科人员与社会整体及其他社会成员之间连带关系,致使前科人员不能正常的融入社会中,过上与普通社会成员同样的生活。

三、社会连带视角下构建前科消灭制度的证成

(一)社会连带理论蕴涵了构建前科消灭制度的价值精髓:社会团结

社会连带理论认为,在人类社会中,社会成员之间都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连带关系,只不过处于不同社会发展阶段中的社会成员的连带关系有不同的表现。并且,在特定社会中,处于相互连带关系中的社会成员之间的还是同命运、共呼吸及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其中每个社会成员的发展和进步都会促进其他成员的生存、发展和进步。反之,任何一个社会成员的落后、退步都会阻碍其他成员的发展与进步。因此,每个社会成员的命运都与整个社会的命运息息相关、密不可分的。由于具有前科身份的社会成员在社会生活中会或多或少的会受到社会排斥,成为社会的弱势群体。那么,社会及其他社会成员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前科人员都有责任和义务予以必要的帮助,帮其恢复进行社会合作的能力,从而维护社会团结合作。笔者以为,在人的一生中,在特定的时期,人难免会犯错误或走上犯罪道路,在社会急剧转型的社会,由于各种刺激犯罪发生的社会因素大量存在,这些消极的客观社会因素也会增加犯罪发生的几率。所以,曾经犯罪的人,只要其经过矫正机关的矫正,能改过自新,社会和其他社会成员应改变对他们的看法,在此基础上构建科学、合理的前科消灭制度以减少社会成员、社会群体之间的隔阂,增强人们对社会的普遍认同,形成社会群体之间、社会成员之间相互信任的风气,进而提升社会的相互合作与相互依赖的程度,促进社会团结合作。

(二)社会连带理论蕴涵了构建前科消灭的道义前提:社会平等

社会平等理念体现了作为个体的人的基本贡献和种属尊严,确认了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保证着每个人发展的基本机会。人类社会之存在,是无论如何也离不开个体的人的贡献和尊严的。每个社会群体及个人之于社会的基本贡献都是不可缺少的,从而是相互平等的。因而前科人员及成员当然享有平等、无歧视的种属尊严。在我们国家,平等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权利主体参与社会生活的前提与基本条件。而社会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受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权利。而前科制度所造成的社会排斥其实是限制或实际剥夺了前科人员平等的教育、就业及社会保障的权利或机会。

(三)社会连带理论标示了构建前科消灭制度的力量源泉:国家责任

社会连带理论认为国家必须为增强相互合作的社会连带关系而努力,不得做任何违反连带关系的事情,并尽量为实现连带关系而合作。也就是国家对于社会成员担负着促进社会成员之间及社会成员与国家之家连带、团结的责任与义务。国家的这种责任与义务通过政府对于社会的导向、协调以及直接管理而实现。由于前科人员重返社会后,将面临求学、就业以及家庭变故等一系列困境,再加上社会成员基于道德谴责表现出来的歧视行为和态度,都会不同程度地导致前科人员与其他公民相比,在就业、学习以及个人发展前途等方面形成劣势,故前科人员应当属于社会中的“特殊弱势群体”。将前科人员视为“特殊弱势群体”具有特殊的实践意义,从国家责任的立场上考虑,既然国家在现阶段或相当长的历史阶段不能够消除犯罪,那么,就有责任和义务帮助这些人重返社会,与其社会成员共同发展。构建科学的前科消灭制度就是国家积极履行连带责任的表现。前科消灭后,当事人的犯罪记录将从其人事档中清除,各项权利全面恢复,不再受刑事、民事、行政等部门法的其它有关前科规定的限制。可见,构建前科消灭制度能够解脱前科人员身上的无形枷锁,有利于其加强与社会及其他社会成员的连带关系。

(四)社会连带理论明晰了构建前科消灭制度的路径:完善立法

社会连带理论认为社会规范是社会固有的规律,社会连带关系本身决定了社会规范的存在,社会规范维护社会连带关系,使社会得以存在下去。也就是说,人们制定行为规范的原则是“决不从事有损于同求或分工的社会关系,并促成这两种形式的关系”。基于此,1984年公安部、司法部出台了《关于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安置帮教工作的开展实行分工责任制。要求公、检、法机关都要积极配合做好安置帮教工作。1994年,中央综治委等六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各地可以从实际出发,制定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法规,或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中央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相关的法规和规定中纳入安置、帮教内容。至此,前科人员的权利保护工作由原来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来调整的这一关系,变为由国家的法律来调整,前科人员保护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刑法第100条前科报告的规定及其他民事、行政法律法限制前科人员就业的规定,使得相关法律中关于前科人员保护的规定很难落实。为了消除法律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加强对前科人员的保护。《刑法修正案(八)》第19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前款规定的前科报告义务。”这是我国刑法首次规定对符合特定条件的前科人员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从刑事立法的进程来看,具有一定进步性。笔者以为,对前科人员的保护不能仅仅停留在免除前科报告义务的层面,应当从立法上构建科学、合理的适用于所有前科人员的前科消灭制度,消除其户籍及人事档案上的犯罪记录,恢复其法定的公民权利,从而为其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条。根据当前的我国国情,前科消灭程序的发起应由前科人员提出申请,并且申请前科消灭的前科人员必须接受一定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必须真诚悔罪、没有故意犯罪或实施其他严重违法行为,并且能积极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的义务,如尽力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积极缴纳罚金等。考验期限因前科人被判处的刑罚不同而有所区别,具体设计如下:(1)仅被宣告有罪或被单处附加刑的,经过1年;(2)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2年;(3)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经过5年;(4)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人,考验期限相应地缩短为上述期限的1/2;(5)仅被宣告有罪的,前科消灭的期限从判决之日起计算;被判处刑罚的,前科消灭的期限从人民法院前科消灭决定书生效之日起计算;(6)为国家或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提前撤销其前科;(7)因刑法修改而被非犯罪化的罪名(或犯罪罪名没有取消但其中的某一行为不再视为犯罪的),行为人在刑法修改之前因该罪名被宣告有罪或被判处刑罚的,行为人在刑法修改之前已刑满释放或被赦免正处于考验期间,且修改后的刑法(或刑法修正案)生效之日期限尚未届满的,那么行为人的前科自修改后的刑法(或刑法修正案)生效之日起消灭,前科消灭的期限从刑罚执行完毕或被赦免之日起计算。比如,1997年刑法第201条规定:“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刑法修正案(八)》不再将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视为犯罪行为,那么因该行为而被定罪或被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在《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之前已刑满释放,但《刑法修正案(八)》生效时,行为人仍处于考验期间,那么行为人的前科将于《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之日起消灭,前科消灭的期限从刑罚执行完毕或被赦免之日起计算。

四、社会连带视角下构建前科消灭制度的实质与理念:促进社会团结、合作与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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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以格林菲尔德为核心代表人物的西方人文主义教育管理论是一个影响深远的理论学派。该学派不仅有重要的理论贡献,而且有着不可忽视的实践价值,具体表现在学校管理中的组织目标、管理制度、领导行为、系统环境等方面。同时,从该派理论可以观察到当前我国中小学人文管理中存在的误区并有助于改进之道的探寻。

西方人文主义教育管理论是在针对科学主义教育管理论尤其是盛行于20世纪50-60年代的“教育管理理论运动”提出强烈批评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尽管国内目前已有一些相关理论文献但为数不多,而从实践角度探讨其价值的文献则更为少见,这与人文教育管理论作为一个影响深远的理论学派的地位是极不相称的。因此,我们有必要在把握其主要理论观点的基础上,对其实践价值联系实际进行剖析,并对我国中小学校人文管理问题进行反思。

一、人文主义教育管理论的主要观点

持有人文主义立场的教育管理思想家以T·B·格林菲尔德(T.B.Greenfield)、C·霍金森(C.Hodgkinson)、W·英格里西(W.English)、S·J·麦克西(S.J.Maxcy)等为代表,其中格林菲尔德是领袖人物,其理论观点集中反映在《格林菲尔德论教育管理——走向一门人文科学》一书中。总体而言,这批人是在对过去的教育管理理论,尤其是行为科学影响下的“教育管理理论运动”提出猛烈批评的基础上,逐渐形成旗帜鲜明的一派理论观点:组织不是自然实体,而是人为适应社会而自行创造的产物;组织的目标其实是人的意志、权力、价值的体现;组织的结构也不是实在的和预先建构好的,而是组织成员相互作用的产物;既然组织是人为的产物,因此也不存在统一、客观、普适性的组织理论;教育管理面对的问题不仅是事实问题,更重要的是价值问题,撇开价值问题就无法认清教育管理的现象和本质;教育管理活动中事实与价值不能割裂,如果管理者只看重管理中的结构、形式、工具意义,就会把更重要的教育目的置于脑后,这样教育管理的意义和价值就会被大大削弱。[1]

不得不特别指出的是,国内有些研究者由于已经习惯于将西方人际关系理论看作是一种所谓的“人本管理”理论而有可能将人际关系理论混同为或认为至少部分属于人文主义教育管理论。需要澄清的是,人际关系理论因其只是在常规视角下对结构功能主义范式主导下的古典和现代组织理论进行反思而在根本上持有科学主义立场,如将其与人文主义管理论相混淆,难怪有学者会说这是“滑天下之大稽,可能要贻笑大方”[2]。

二、人文主义教育管理论的实践价值探析

尽管说人文主义教育管理论在批判教育管理理论运动的同时所持有的许多观点有矫枉过正之嫌,但事实上它除了有理论贡献外在实践上也不无裨益,尤其是它对个体及其价值重要性的强调。在对人文主义教育管理论中片面、极端的观点保持足够警惕的前提下,我们可以从组织目标、管理制度、领导行为、系统环境等方面来考察其实践价值。

(一)组织目标

一般而言,管理是围绕着一定组织目标展开的各种具体活动,因而组织目标具有鲜明的导向作用。在组织目标上,人文主义学派强调的是个体的目标而不是组织整体或其所属各个部门机构的目标,甚至否认有组织目标的存在。格林菲尔德曾经说过:“许多人并不相信组织的目标,他们只有‘在组织中做什么和怎样做才正确’的认识。”[3]152这种观点从现实看来是站不住脚的,因为组织成员对其所在组织的目标还是会有所认同或共识,就如教职员工对学校的发展目标有其理解和共识一样。对于这一点,格林菲尔德最后不得不指出,所谓组织的目标实际上是有权力的组织成员的目标:“组织目标是当前最有势力的组织联盟的当务之急和意旨。”[3]152显而易见,校长的职位和权力足以使其意志转化为学校的目标。对此,笔者曾经在做一个中学校长负责制的调研中,发现教职工对学校的发展目标确持有此种态度,认为“那都是领导们的意思”“校长说了算的”。这样的学校发展目标对教职工中的认同感及其产生的导向作用可想而知。因此,人文主义学派比较极端的强调个人目标的观点事实上从一个反向的角度揭示了一个重要问题,即学校组织目标如发展规划的确立必须倾听教工的意见、反映个体的心声、调动群众的参与,从而充分代表利益相关个体的意志;退一步讲,即使是校长有好的规划与设想也应当在充分征求意见、获取教职员工支持与共识的前提下予以合法化。

(二)管理制度

制度对组织的正常运转具有工具理性的规范性意义。但在人文主义教育管理论那里,连组织的存在都予以否认,当然也就无组织制度可言。不过,人文主义学派并不否认个体的存在也需要一定的规则,只是认为这种规则不是从外部强行赋予和设定的,而是由个体成员共同认可和建构的,强调规则的人文化。事实上,这种个体间的规则类似于组织中的制度。进而可以认为,人文主义学派对制度的形成要求所有组织成员的参与、要充分融入组织成员的意志、愿望、价值和主张。一般而言,组织的制度有3个来源,即源于组织文化的内生制度、组织创始人或管理者设计的制度,以及社会权威规定的制度。[4]其中组织文化的内生制度可能与人文主义学派的规则观有更多的相似。由于学校的主要成员都是知识分子,而知识分子这个群体在尊严、情感层面的需要比一般群体要高得多,因此学校的制度建设应当在把握这个特点的前提下有效地实现制度的人文化。具体而言,学校制度建设一方面要重视源于组织成员共同信念和多数成员偏好行为方式的内生制度的形成,另一方面在新的制度设计过程中应当由全体成员共同参与并体现大家的价值和利益,此外即使是社会权威规定的制度也应该在“使命”说服的基础上才有可能获取他们的真正认同和服从。

(三)领导行为

一个好校长就是一所好学校——充分说明校长领导能力和领导行为的重要意义。人文主义教育管理论认为,和其他组织成员一样,领导也是个体,也有他们自己的价值观、信仰和目标,也追求他们的自己的利益,只是组织的领导会以自己的职位和权威将他们对问题的看法强加给其他成员。但他们认为这种强加是不对且无效的,应该强调的是个人素质在管理中的作用而非正式职位所享有的法定权威,认为“在某种情况下,需要寻求解决问题的恰当行为和最适合于做这项工作的人,而不需要去考虑这些人在组织里的正式职务或身份。”[3]158其实这就是强调教职工个人的特点与能力,反映到校长身上就是认为:校长对一个学校的领导作用是其个人素质和能力的产物而不是校长这个职位权威或职务权力的必然结果。这对于我们校长的领导行为是有其启发意义的。其实,在一般管理学原理中谈到领导权威时,经常提及权力性影响力和非权力性影响力,其中非权力性影响力可能与人文主义学派对领导的看法是相通的。因此,校长作为学校的领导者,应该意识到非权力性影响力对自己威信树立和工作开展的重要意义,进而在领导过程中要更多的展示自己的人格魅力、领导艺术、民主作风,从而营造能够激发和强化每个组织成员积极性和创造性的文化氛围,使大家在团结、和谐、温暖、愉快的人际关系中努力工作,实现组织目标和个人自身价值。总而言之,校长的领导行为中应体现人文精神和饱含人文意蕴。

(四)系统环境

时至今日,人们对学校组织性质的认识已经超越了封闭科层组织阶段,而对开放社会系统或松散结合系统有更多的认同,意即强调学校与社会外部环境之间信息与资源的交换及其相互影响。但是,人文主义教育管理论对环境有其独特的认识:所谓学校与外部环境之间的关系其实是学校内个体成员与组织外部之间的联系,而不是整个学校与外界的联系;教师的行为产生于每个人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和信仰对环境的认识与理解。进而,人文主义学派认为更应该关心个体教师所受环境的影响及其内心感受与行为反应。在对人文主义学派否认组织作为实体与外界环境之间联系的极端观点不敢苟同的同时,还应该看到——这种充分肯定教师作为个体可能受外界环境影响的观点对我们的学校管理工作尤其是教师管理还是有其启发意义。考察我们的教师管理现状,校长或管理者的立场和出发点主要是校方或组织,借助的手段或方法主要是政策规章、激励机制、考核评比,动人的说法则是待遇留人、事业留人、感情留人。尽管这些管理方式方法不失科学和必要,但对教师个体所受外界环境影响及其内心体验并不太关切也不够深究,事实上如果能重视从教师个体的角度开展教师管理工作也许会有意想不到的效果。因而,教师管理工作既需要管理者站在学校的立场上通过正式途径开展,也需要注重从教师个体所受外界环境影响及其心理效能的视角去关心和理解他们,如此效果才会更理想。

三、我国学校人文管理的误区与改进

尽管上文我们从组织目标、管理制度、领导行为、系统环境等4个方面对人文主义教育管理论所蕴含的实践价值作了粗略梳理。但我们难以就此住笔,因为在我国学校人文管理的理论认识与实践操作上存在着不容忽视的误区甚至曲解,极有必要借这个议题进一步予以讨论和澄清,这样也有利于我们更好地借鉴和发挥人文主义教育管理论的实践价值。

(一)学校人文管理的认识误区与澄清

就人文管理这个提法而言,常听见的说法有“人性管理”“非理性管理”“文化管理”“人本管理”“人文管理”,等等。说法的不统一说明认识的不统一和不深刻。当然,要搞清何为人文管理,不可避免的需要谈到科学管理,因为现实中很多不当说法正是由于对科学管理的理解失当造成的。学校管理现实中,人们对人文管理与科学管理之间关系的认识误区集中表现为将科学管理与人文管理对立起来。下面我们就循着科学与人文这对范畴的发展轨迹试着来澄清误区。

考察整个西方哲学思想史,可以发现人文与科学之间关系的一条粗略线索:在古希腊罗马时期,人文与科学混沌而统一地存在于百科全书式哲学家的思想中;宗教统治下的黑暗中世纪时期,神性代替人性,既无人文也无科学可言;文艺复兴时期,科学与人文携手反对宗教神学以张扬人性;启蒙运动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科学与人文依然结盟战斗且产生人道主义,但开始孕育唯科学与反科学的因素;伴随着工业革命的近现代以来,科学与人文开始分道扬镳甚至针锋相对;后现代以来,随着科学哲学的反思发展和人文精神的觉醒而在当代表现出科学与人文的再趋融合与统一。由此看来,有着内在联系的科学与人文在历史长河中历经了混沌统一、携手战斗、针锋相对、又趋融合的发展过程。相应地,它们反映到整个20世纪的管理理论与实践发展中就表现为管理上的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两种价值观的争论。如此看来,我们今天要提倡的既不是科学主义管理、也不是人文主义管理或人本主义管理,而应是科学管理和人文管理(鉴于历史上“人本”含义中的非理性色彩太浓,笔者不主张使用“人本管理”的说法)。那么,我们所提倡的科学管理和人文管理又当如何理解呢?笔者以为:在内涵上,科学管理和人文管理是指分别强调体现科学精神(是指管理者在管理活动中逐步形成和完善起来的求真、求实、求证之理性精神)和人文精神(是指管理者在管理活动中强调人之所以为人的精神,包括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承认人格平等,等等)的管理;在关系上,科学和人文作为管理的二维,是管理理论与实践中贯彻始终的一对基本价值关系,他们同时作用和影响管理发展并反映在具体的管理实践活动中,现实中既不存在纯粹的科学管理、也不存在纯粹的人文管理,尽管有时候可能表现出来的是科学多一点或者人文多一点。如此看来,现实中关于科学管理与人文管理“对立论”是站不住脚的,因为科学管理与人文管理根本无法剥离开来加以讨论。

(二)学校人文管理的实践曲解与纠偏

无论是与中小学管理者接触和交流,还是阅读期刊杂志上校长们写的文章,可以发现,他们理解和践行的人文管理主要表现为诸如校长应该“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尊重师生、宽而有度,谦虚谨慎、团结协作”[5]“细节关怀”[6]“在信任中产生力量、在理解中换取真情、在宽容中凝聚人心”[7]等等,甚至还可以听到不少把人文管理与制度管理对立起来的言论。应当说,校长们站在领导者的立场已经认识到,实施人文管理就意味着自己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并且尊重人、信任人、关怀人,这是对的但也是片面的;而将人文管理与制度管理对立起来就有失偏颇甚至是一种曲解。这种片面和曲解的背后,不仅是我们学校管理者的水平有待提高,更是反映教育管理理论研究的盲点或欠缺。那学校人文管理的着力点何在呢?

要厘清学校人文管理的着力点,首先要弄清楚管理的逻辑框架。在较为深入研读丹尼尔·雷恩的《管理思想的演变》、克劳德·小乔治的《管理思想史》、孙耀君的《管理思想发展史》等国内外数部经典管理思想著作的基础上,笔者勾勒出了一个初步的管理逻辑框架:人性是主线,目标是导向,组织是平台,科学与人文是两个维度,理论、研究、实践是3种形态,技术、制度、行为、文化是4个层面。其中科学与人文作为两种有着内在统一性的价值维度,它们不仅反映在人性、目标、组织上,而且在管理理论、研究与实践等3种管理形态上有其体现,但最为直接体现的是在管理技术、制度、行为和文化层面上。就4个层面而言,从整个西方管理的发展史来看,基本上历经了一个重技术、重制度、重行为、重文化的演变过程。那么科学与人文的价值影响到底如何体现呢?事实上,科学与人文两维在管理技术、制度、行为、文化4个层面上都有体现,而不是我们习惯中把技术与制度管理当作科学管理,而把行为和文化管理当作人文管理。就管理技术与制度而言,其科学色彩不言而喻,但它们同样需要体现人文精神而具有人文属性,如管理技术的研发必须考虑管理对象的需求,应用首先取决于员工能否接受,推广必须注意其适用的人文环境等;管理制度的设立必须符合人的发展的原则,体现对人格的尊敬和保护,制度的执行应当有其人文基础,考虑到不同的文化背景等。就行为和文化而言,我们一般认为这是比较容易体现人文管理的方面,如实践中校长们对人文管理的认识正是从领导艺术或管理行为这层面出发,但领导行为同样需要讲科学,西方管理思想中就有一个重要的行为科学学派;文化管理可以认为是一个偏重人文的管理方式或层面,反映到我国学校管理实践中就是现在“流行”的学校文化建设和知识管理,其实文化建设也需要制度的作用,因为制度可以制约传统文化负作用的发挥、制度可以使文化具有可操作性、而且制度本身也是一种文化。如此看来,学校的人文管理并不像校长们所理解的那样仅仅体现在其自身的领导行为和领导艺术上,而在技术、制度、行为、文化等方面均有其用武之地,而将制度管理与人文管理对立起来的看法则完全是一种曲解。同理,学校科学管理也是如此。此外,学校管理中的人性假设、目标制定、组织设计也同样需要体现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要求。因此,整个管理的逻辑框架都是学校实施人文管理和科学管理的着力点。

(三)我国学校管理模式的应然选择——人文化的科学管理模式

我国学校管理应当采取何种模式呢?科学管理模式?人文管理模式?科学化的人文管理模式?人文化的科学管理模式?这也许是校长们最最关心的问题。所谓科学管理模式,是指突出强调管理技术、制度、行为、文化及整个管理逻辑框架的科学精神与科学属性,在现实中尤其表现为偏重于管理技术和管理制度的健全与运用。反观实践,我国中小学管理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科学管理的异化和科学管理的不足。如教师管理制度上,一方面过分地依赖量化指标的评比考核而压抑个性和影响积极性,另一方面培训进修制度因落不到实处而成为摆设;又如很多校长热衷于学校发展规划的制定和特色学校的创建而对作为学校技术核心的教学并不真正关心,尽管近些年来“校本教研”比较红火但实效不佳,这与泰罗当年在车间里通过管理技术来实现技术管理的做法相差甚远,新课程改革中的种种问题[8]与学校管理者对发生在课堂里的技术细节缺乏兴趣不无关系。由此看来,我们的学校管理在整体上并未达到科学管理模式的要求,但在异化方面却是不容乐观。所谓人文管理模式,是指突出强调管理技术、制度、行为、文化及整个管理逻辑框架的人文精神与人文属性,在现实中尤其表现为偏重于管理行为的人文化和管理文化的建设。在对校长们的人文管理之狭隘理解深表忧虑的同时,考虑到我国传统管理文化的负面影响而不主张在学校管理中单独提倡人文管理模式。因为,我国传统的管理文化整体上表现为以德性主义和人治主义为调控机制,这在根本上就是一种人治的管理文化。今天不少校长简单地把人文管理仅仅理解为个人魅力的发挥甚至曲解为人情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正是这种传统人治文化的深层影响。如此看来,单独的科学管理模式或人文管理模式可能都不适合我国学校管理的实际需要。

西方学校管理的发展历程中走过了一个科学管理的阶段。就拿美国来讲,该国在20世纪上半叶主要是探索和实践学校的科学管理,如作为学校效率研究前奏的教育测验运动、学校调查运动的兴起、斯波尔丁和鲍比特的学校效率论、应用科学管理之典范的葛雷制学校、斯特雷耶的学校成本分析等等,[9]但在同时及随后的发展过程中,该国的学校管理开始发生由重科学向重人文的转向,如杜威的民主管理哲学、约契的学校人际关系改善论、直至当代萨乔万尼的道德领导理论等等,但科学管理从未受到消弱和忽视。如果说美国学校管理追求实现的是科学化的人文管理模式的话,那么我国学校管理应当选择的模式是人文化的科学管理模式。主要基于4点考虑:其一,既然单独的科学管理模式或人文管理模式不适合于我国学校管理,那么只有从科学与人文二者有机融合的角度去寻求合适的管理模式,人文化的科学管理模式正好体现了这种融合。其二,由于受传统影响我国学校管理中人治与人情因素的明显存在,当务之急的是要实现科学管理而非人文管理,因此该模式的落脚点应该在科学管理上;同时鉴于管理现实中非人的、异化的手段与方法同样存在,因此在实施科学管理的同时必须注意体现人文精神,进而我们提倡人文化的科学管理模式。其三,笔者以为,科学化的人文管理模式是学校管理追求的更高境界,目前我国学校管理的主要目标应该是实现科学管理也即陈玉琨教授所提出的学校管理3个阶段中的规范阶段,[10]当然在科学管理目标追求过程中必须注意体现人文精神和人文属性。其四,对该模式的明确理解和把握,有助于我们在学校管理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操作中有取舍批判地借鉴和吸收人文主义教育管理论的合理主张,从而更好的实现学校的人文化科学管理。当然,该模式的倡导是针对我国学校管理的整体水平而言的,但就具体的每一个学校及其每一个管理领域而言,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参考文献]

[1]GREENFIELDTB,PETERRIBBINS.GreenfieldonEducationAdministration:towardaHumaneScience[M].Routledge:London,1993:2-10.

[2]张新平.教育组织范式论[M].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1:203.

[3]布什托尼.当代西方教育管理模式[M].强海燕,译.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

[4]冯周卓.管理的人文之维[M].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2005:261.

[5]余穗玉.人文管理:学校发展的动力[J].福建论坛,2006(10):51-52.

[6]余小刚,王定华.人文管理的魅力在于细节关怀[J].四川教育,2006(10):8.

[7]朱正贵.对人文管理的感悟[J].中小学管理,2006(10):35.

[8]文新华.新课改评析一、二、三、四[EB/OL].[2006-07-29].ArticleID=1723.

学科制度论文范文5

(一)将科研能力的培养贯穿于硕士四年的教学。

1.课程教学要注重能力的培养。改革“满堂灌”的教学模式,引进慕课、微课、翻转课堂等教学模式,增加案例教学和实践教学,教学中强调以学生为主体、教师起主导作用,引导学生自主学习,促使学生在课程学习中主动参与、乐于探究、勤于动手,培养学生搜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沟通协作能力。

2.制定硕士生科研能力培养计划。高校要制定硕士生科研能力培养计划,为培养硕士生科研能力做一系列工作。一是给硕士生设立科研导师,硕士生从大学一年级开始就与科研导师接触,协助科研导师做科研方面的工作,跟随科研导师感受课题申报、调研、撰写研究报告、课题结题的整个科研过程。二是开设论文写作必修课,系统讲解选题、写开题报告、查找资料、制作调查问卷、研究方法等。三是要求学生在大学期间至少参加三次社会实践活动,学生自己选题、制定调查问卷、撰写调研报告。

(二)改进硕士毕业论文的管理。>>《计算机硕士论文优秀与良好的区别分析》

1.加强指导教师的管理。应制定指导教师管理制度,包括硕士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的条件与职责、硕士毕业生分配办法、硕士毕业论文指导教师评价办法、奖惩办法等。通过这些制度,明确哪些教师有资格指导硕士毕业论文,每位教师分配多少学生,对教师的指导质量进行评价并予以奖惩,以此促使教师提高指导质量。

2.建立硕士毕业论文各个工作环节的操作规程并实行全程监控。硕士毕业论文包括选题、开题、指导与写作、提交与评阅、答辩与成绩评定、论文资料装订与归档等多个环节。首先,学校要对每个工作环节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使教师和毕业生明确如何去做。其次,建立硕士毕业论文全程监控制度,学校或学院对各个工作环节定期进行检查,督促教师切实负起指导责任。

3.改变论文写作和答辩时间。由于毕业生大四阶段尤其是第八学期事情很多,影响了毕业论文的写作,建议把毕业论文工作提前到大三放暑假前即第六学期期末,进行学生与指导教师的双向选择,将毕业生分配给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开始毕业论文的指导;大三暑假里,要求学生进行论文选题,与指导教师沟通后确定论文的题目;指导教师指导学生确定调查提纲或调查问卷,要求学生利用大三暑假的时间进行调研,为撰写毕业论文收集实际资料;大四开学后的一两周内,组织学生完成开题报告工作;安排毕业生撰写论文初稿,年末前提交;元旦后以及放寒假的两个月时间,毕业生和指导教师闲暇时间较多,指导教师可以利用这段时间集中精力指导毕业生完成论文的修改;第八学期开学的一两周内,完成毕业论文的答辩工作。

4.加大硕士毕业论文选题的指导与审核力度。选题是硕士毕业论文的基础环节,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毕业论文的质量。首先,指导教师要加大对毕业生选题的指导,强调毕业论文选题要与所学专业挂钩,选题要针对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实习单位面临的突出问题,选题要理论联系实际,不要选择纯理论研究的题目,选题的难易程度要适中,选题宜小不宜大、宜具体不宜抽象、宜限制不宜宽泛、等等。其次,学院要加大毕业论文选题的审核力度。学生选定题目后,提交给学院,学院要组织专家对毕业论文选题的新颖性、实用性、可行性、深度等方面进行评审,要求选题不当的学生重新选题。

5.优秀硕士毕业论文实行首位参选制。每位教师指导的成绩最高的论文,应该是该教师指导的质量最优的论文。审核不合格的,要求学生进行修改,修改后再次审核,毕业论文审核合格后,才给学生颁发学位证和毕业证。毕业论文的末位审核制对督促毕业生认真写论文、督促指导教师认真指导、杜绝教师给“同情分”、提高毕业论文质量有积极的作用。

学科制度论文范文6

五年制学生大四上学期即进行毕业论文选题、搜集查阅文献、开题等工作,并定期开设论文写作专题辅导讲座。建立研究生、本科生互助机制,提倡团队合作完成有意义和有难度的论题,强化大学生科学研究创新基金制度,加大扶持力度和数量,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实施导师制,实行校内外联合指导毕业论文。指导学生尽早明确学习、研究方向,及时发现自己的学术研究兴趣,选择相关课题进行研究。强化指导教师科研能力和责任心的培养力度,强调指导教师应加强对毕业论文选题开题、实验调研、撰写答辩的全过程指导。加大对教学资源基础设施的投入,重视校内实验室建设和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尽量满足培养学生科研能力、创新能力必备的物质条件,为学生提供一个理论联系实践的平台。

树立全方位、全过程、全员性的本科毕业论文质量管理观,完善毕业论文质量监控督导体系,建立健全质量监控长效评价机制[3]。①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和质量标准。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条例,完善毕业论文管理规范和实施细则,制定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工作质量评价表、毕业论文(设计)质量评价表,严格毕业论文质量标准,将质量标准作为毕业论文写作、指导和评定的依据,注重论文的创新性、专业性、规范性和学术性。②实行毕业论文(设计)前期、中期、后期“三期”检查指导,实施学校、教学院系、教研室“三级”监控督导,抓好开题报告、中期检查和毕业答辩三个环节,规范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程序,强化毕业论文的过程管理。“三期”检查指导:(1)毕业论文(设计)前期。优化选题设计,做到选题新颖、难易适中,密切结合学生的专业和兴趣,且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重视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从宏观上判断选题的研究价值和可行性,及时调整难度和工作量。(2)毕业论文(设计)中期。加强中期检查与指导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修正。抽查指导教师工作记录、定期研讨情况及学生论文进展情况,进一步拓展学生研究思路,激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3)毕业论文(设计)后期。做好预答辩及正式答辩。预答辩是督促学生保质保量完成毕业论文的基础,正式答辩是对学生毕业论文写作状况的全面检查和检验。实行答辩资格审查制和全员答辩制度,统一答辩要求,严格评分标准、规范论文答辩程序。建立健全评优制度,做好成绩评定工作,对不合格者督促帮助其整改,促进毕业论文质量整体提高。“三级”监控督导:教研室通过把好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开题报告、实验(调研)、写作和答辩等环节,注重对大学生毕业论文质量的基础监控督导,扎实做好毕业论文的具体工作。

主要是针对毕业论文质量和毕业论文管理工作质量:包括毕业论文的选题、撰写及完成情况、学术水平,毕业论文格式的规范状况,以及各院(系)毕业论文工作的组织管理情况及管理措施。学校组织专家组以随机抽取、集中检查评价的形式,对各院(系)、各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进行督查评估,并以现场督导调研的形式参与毕业论文答辩环节,发放指导教师、学生调查问卷,对毕业论文工作进行专项调研。重点是检查毕业论文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以及毕业论文的选题开题、中期检查及答辩环节,依照定量与定性的方法对毕业论文的质量进行全面评估,综合评估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并及时提出和反馈整改建议。

学校通过建立抽审机制、现场调研、问卷调查和反馈制度,形成“检查—反馈—改进—检查”的闭合循环监控系统和长效督导评价运行机制,实施对毕业论文质量的全程监控督导,从而强化管理与监控力度,推动毕业论文管理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确保毕业论文质量[4,5]。对于本科的毕业论文(设计),教学管理人员、指导教师及学生都应给予高度重视。学校应该着力加强毕业论文各环节的科学管理,提高全员意识,不断完善、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增加指导教师的责任感,督促学生认真完成各个环节的任务,不断优化、逐步完善毕业论文全过程监控评价保障体系,从而全面提高毕业论文的质量。

作者:贺圣文 赵仁宏 孙宏伟 吕世军 高鹏 单位:潍坊医学院 教学质量监控评估中心高等教育研究所 基础医学院医用物理学教研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