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3-13 08:12:46
论文关键词:递延纳税,筹划,策略
企业作为纳税主体,为实现税后利润的最大化,总是希望尽可能减轻税负。目前,企业更多的做法是尽量减少税款的绝对额,却往往忽视由于递延纳税而产生的税款的货币时间价值。如果能推迟纳税,那么“节省”下来的税款如再用于投资则可以获得更多的收益,相对提高了企业的资金利用率。因此,递延纳税应该是企业追求的仅次于节税的又一重要筹划目标。
1递延纳税筹划的概述
1.1递延纳税筹划的概念
递延纳税筹划是指根据税法中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期限,结合企业实际销售业务发生的特点,通过一系列的方法,实现延期缴纳税款的筹划。
1.2递延纳税筹划的意义
(1)有利于企业减少筹资成本
当企业需要运营资金的时候,虽然可以通过融资解决,但是任何融资形式都是有成本的,都需要支付一定的融资利息。由于递延纳税是在合法的前提下实现的,因此无须受到任何惩罚,递延纳税等于是向国家获得一笔无息贷款,减少了融资成本。
(2)有利于企业抓住投资机会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竞争非常激烈,好的投资机会可能稍纵即逝,只有适时地把握住投资机会的企业,才能够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然而财务管理论文,当机会来临的时候,如果缺乏投资资金,就只能眼看着机会溜走。尽管可以通过融资来解决,而任何的融资方式又都需要一定的周期,机会却不等人。这种情况下,递延纳税有利于解决企业资金紧张的问题。
(3)有利于解决企业资金周转的需要
任何企业保持通畅的现金流是非常重要的,可以确保企业周转资金充裕。如果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企业就难以为继,加大经营风险。若是能够实现递延纳税,就可以解决或缓解企业资金周转方面的燃眉之急。
2.递延纳税筹划策略
2.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相关规定
不同的结算方式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有直接的关系。企业的结算方式主要有直接收款、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赊销、分期收款、预收货款等方式。上述方式中,税法对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不同。采取直接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付款的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2.2 巧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不同的销售方式企业的计税时间也不同。因此,合理和巧妙的运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达到为企业节税的目的。那么,如何选择有利结算方式来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呢?其实筹划应从订立合同的环节开始。
在实际中,企业签订的销售合同大多是统一格式、统一摘要在账面上提取税金。借记:应收账款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但在实际中,企业往往不是在发出货物的同时就收取全部货款,那么,如果企业与对方企业签订的是“赊销合同或分期收款发出商品销售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标注具体还款日期,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双方合同约定的时间了。也就是说,什么时候缴税的主动权是掌握在企业自己手里的,合同怎样约定,税就什么时间计提。发出商品时,会计根据合同收款约定日期记账时,借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或发出商品;贷记:库存商品,并将销售额及销项税记入备查簿。同时,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企业在实际工作中,收款时间可能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去履行。假如提前收到货款,按照税法规定,应提前确立销售计税。假如拖后收取货款,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确立销售计税。
如果企业的产品销售对象是商业企业,也可以与对方企业签订“代销合同”。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企业根据其实际收到的代销清单分期计算销项税额,从而延缓纳税。设立销售公司的企业也适用此方法。当发出商品时,借记:发出商品,贷记:库存商品;收到商的代销清单时,企业以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记账,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财务管理论文,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及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支付代销手续费时,借记:销售费用,贷记:银行存款。
2.3纳税筹划案例
我们来看下面的例子。大庆某豆制品深加工公司专业生产豆奶粉,公司为了开拓上海市场,于2009年在上海成立一销售公司,专门销售大庆总公司的产品。大庆总公司将产品先发往上海后,再由上海销售公司对外销售。可是因为公司自己内部机构之间做业务是没有合同的,每次总公司向上海发货时,大庆总公司都要确立销售计税。
这种做法造成企业总是提前缴税,这也是目前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认为公司内部机构之间没必要签什么合同。结果这就给税务机关提供了认定空间——发货时缴税。但是当大庆总公司向上海销售公司发货时,还不知道上海销售公司能不能将货卖出去,就提前将税交了,就有些不妥。而这就是不签合同造成的后果。
如果大庆总公司与上海销售公司签订代销合同,这样就可以待上海销售公司销售商品后且给大庆总公司提供销售清单时,大庆总公司才做销售计税。
3 结论
递延纳税虽不能减少应纳税实际数额,但有利于企业的资金周转,还可使纳税人享受通货膨胀带来的好处。税收递延的途径很多,纳税人可充分利用税法的相关规定,积极创造自身条件,在遵守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巧妙地规划投资,用好、用足国家各项税收政策,享受应得的税收实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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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常树春,李伟丽.企业财务活动过程中的纳税筹划研究[J].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2009.9
关键词:纳税人信用等级
纳税信用等级是指税务机关确定评定条件和标准等具体认证规范,同中介机构一起对纳税人以往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授予纳税人不同的信用等级,税务机关针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纳税人给予不同的征管待遇。国家税务总局也了关于税务机关评定纳税信用的通知,各级税务机关相继出台了一些纳税人的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和管理机制。对此,本人从企业纳税人员的角度谈谈自己的看法。
第一,参与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的机构少,不利于综合评价纳税人的信用程度。
第二,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设定的硬性指标多,弹性评估少,致使对纳税人的信用等级划分的级别太少。这样不利于对纳税人纳税情况进行细化,这样评定的结果不能准确详尽反映纳税人的信用程度。不便信息使用者通过评定的级别对纳税人的纳税管理直接了解。
第三,对信用等级评定的结果不注重实质管理,降低了信用等级评定后的实际意义。
针对上述不足,笔者在纳税人信用等级的评定和管理上略表拙见。
首先。一个企业的纳税诚信度不仅仅表现在税款的计算和申报缴纳上,也许税款的计算和申报缴纳是诚信纳税最直接的表现,但一个企业的规范化管理程度以及会计账目清晰程度都是影响企业诚信纳税的因素。试想如果一个粗放管理、账目混乱的企业,很难做到依法纳税、诚信纳税。因为不是它故意漏税、少缴税,而是因为它疏忽管理很难做到而无意漏税。企业经营规模、管理复杂程度和水平、会计处理的规范程度、银行存款、贷款的时限等都是体现纳税管理的一个侧面。因此,财政、审计,甚至是金融机构也应该同税务机关同时参加对纳税人的定性评估。这样才能综合地反映纳税人的信用等级。
其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大小和所涉税种的复杂程度及对税法的学习掌握程度细化纳税信用评定。从纳税人的一定时间区间内有没有偷漏税等违规操作等几个硬性指标来评定信用等级是很难划分纳税人的真实信用的。因为有的企业没有违规是因为企业学法懂法,有的是因为规模小、税种简单。
有的企业违规是因为企业规模大、税种复杂,有的是因为不学法、不懂法。这样,对没有违规记录一律划成一个等级,对有违规记录的一律划成一个等级笔者认为是不恰当的,甚至可以说对纳税人的信用评价是不公正的。特别是在我国税收法规随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其复杂程度越来越高的今天,一个企业能做到“秋毫不犯”也是相当难的。笔者建议应把纳税人至少划分以下五个等级:①学法知法、自愿守法,并没有违法记录的纳税人;②不学法,但自愿守法,并没有违法记录的纳税人;③学法知法、自愿守法,有违法记录的纳税人;④不知法,也不自愿守法的纳税人,有违法记录的纳税人;⑤学法知法,故意违法的纳税人。
这样划分的信用等级,可以使信息使用者直接了解纳税人的诚信守法程度。
论文关键词 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税收征收管理模式
2013年6月7日,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此次的修正稿是经历了近五年的不断完善才最终形成本次修正案版本。此次的修订内容有限,主要从与其他法律制度之间的衔接、其他部门和机构对征税信息的报告义务以及增大对征税管理的内容。对于我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和模式,修正案并没有做出具体更改。本文将总结主要境外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制度模式,在此基础之上进行比较分析和研究,对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提出相关意见,以及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体系建设和完善。
一、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基本内涵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基本内涵可以从其名字上得出,是规定和规范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制度和规范总称。对于具体何为税收征收管理,则是一种相应达到税收管理目的和税收征收目标的一种手段。 从法律制度的性质而言,税收征收管理法应当属于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收过程中的行政执行法律制度,其内容的依据是我国税收相关法律制度和行政法律制度。法律性质而言,税收征收管理制度能够在一定范围之内确定纳税主体或者执行主体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使用了正常的征总方式。另一方面,税收管理制度更多是对纳税主体的约束,能够对正常纳总主体的纳税行为进行管理,对违规的行为进行定性。这样作的目的,是为了税收和税收法律规范发挥作用,同时也能够节约征税的成本。
从内容上而言,税收征收管理法应当包括哪些内容,在理论上是存在争议的。有学者提出应当将税收行政执法和具体的税收内部管理都纳入到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来,前者会包括登记、税收执行程序、税收案例处理程序以及稽查管理等。而后者的税收的内部管理,则会涉及到税收整体规划、减免和各税务机关关系等内容。
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基本理论包括税收中的信息不对称理论、税收目标的不确定风险理论以及税收遵从理论。这些基本理论从不同税收主体为出发点,得出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基本价值,在有效的、降低税收成本的基础上来完成税收目标,提高各主体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效率和自身价值。
二、境外主要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研究
(一)美国
美国是全球税收管理制度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有着健全的法律制度作为基础,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各方主体:纳税人、征税主体和中介机构,其行为准则和法律地位都由法律进行明确,任何一方在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中都是具有平等法律地位。在健全法制的基础上,美国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1.税收征收服务的理念深入人心
税收征收过程中,无论对于征税主体还是中介机构而言,都将服务理论贯彻始终。例如充分发挥税收制度对社会收入的再分配功能,对于低收入人群,美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保障他们的税收减免权利,同时有中介机构保证这些减免能够最终由相应的人群所享受。
2.个人纳税主体和信息互通
个人纳税主体作为重要组成部分,有完善的信息跟踪制度,完全由其社会安全号来确定每个人的税收信息。利用现代化的征税工具,与银行、工商等部门建立了机构之间互享信息的平台,能够有效监管个人纳税主体的各项日常消费、收入情况,并建立了全国能够共享的数据中心,确保税收的公平和效率。
3.税收征收管理的监管力度非常强
监管力度主要体现在税收征收管理人员的组成结构方面,美国有强有力的税务审计能力,采用严格的审计方式对纳税人进行监管。一般纳税人在这种严格监管之下,漏税行为变得很难逃过处罚,形成了良性的、有效的约束机制。
(二)加拿大
从基本社会背景而言,加拿大具有经济发展较为稳健、人口密度小和社会福利制度完善的特点,由于历史的原因,加拿大的税收征收管理经历过三次较大的税收管理改革。目前所形成的是一种具有混合特征的税收征收管理体制,并且充分发挥纳税主体的税收申报,税务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服务的税收管理体制。
1.税收征收管理主体具有多层次性
税收征收管理主体的多层次性是由联邦的制的国家制度所决定的,加拿大同时存在全国级别的税收征收管理主体、州级别主体和市级别管理主体。三者之间相互独立,并将这种独立性延伸到包括税种、征收方式或者纳税人的分类等方面。例如,市级别的就会负责市级别范围内的财产税的征收和管理,而部级别则是整体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
2.多样的纳税申报和评审体系
多样的纳税申报制度是一种赋予了纳税人更多自由的制度,其中纳税人对税收可以自由进行纳税申报,其中包括比例,只是这种申报最终要由相关征收管理机关进行审核。随着电子信息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上申报的比重逐年提高,并且税收缴纳的方式也以电子交易为主,例如通过银行电子银行进行扣缴,或者直接通过网络账单进行单向的支付。
评审体系为了实现税收征收的公平性,对不同情况的纳税主体分别采取不同的评审体系,其中最主要的是四种评估方式:一般、快速、再审和文书评审四种。对于海外税收征收管理,主要通过与其也国家签订的双边税收协议进行约定。
3.完善的纳税服务措施
加拿大在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方面一直致力于能够使纳税人能够在不受其他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的干预下能够主动、自由和准确地进行纳税的申报,使其不再成为纳税人的一种负担。因为纳税本身就已经使纳税人具有强制性的国家义务,而税收征收不能够再变相地增加纳税人的时间和精力等成本。
为了达到这种目标,加拿大在税收宣传和咨询服务方面进行了长期、稳定地努力,使民众能够在纳税理念上更进一步,使后续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变得简单执行,不需要再执行过程中对民众进行教育和培训。与此同时,还注重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进行高标准、严要求,增加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中的志愿者参与度,减轻执行层面纳税主体的负担和民众的基本服务需求。
(三)日本
日本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具有大陆法系的基本特点,具有较为完善的成文法基础,对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理论进行了概括。以此为基础,伴随着经济的高度发达,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也形成了较为完备和特征显明的体系。
1.针对不同纳税人类别制定不同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在这种区别和差异主要源于日本基本的税收征收是由纳税人自由申报的,只是在自由申报过程中,依纳税主体的各项信息分成不同类别。最为特色的是同的纳税主体所使用的纳税申报表格颜色具有差异,蓝色是对于具有较高认知水平的纳税人,目前大多数人使用蓝色申报表。在此背景之下,如果使用白色申报表,则变相成为一种对纳税人的处罚。
2.严格的税收调查制度
调查制度是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中成本较高的措施,因而为了能够提高效率,日本将调查制度分为三大类:日常调查、书面调查和特别调查。最后一种特别调查,只有出现金额较大和影响较为恶劣的案件进行外,一般不会启动。调查制度本身有着严格的法律程序和限制,在信息互享方面,调查过程中能够经过法院授权获得调查相关信息和数据的权利。日本这种调查制度一方面避免了法律理论中上的不足,另一方面又能够有效提高调查的效率。
3.严格的税收征收管理中介机构制度
从事税收征收管理的中介机构或者服务机构,在日本称之为税理士,如同各国的律师法、税务师法一样,有着严格的考试准入制度和自律体系。
(四)荷兰
荷兰在西欧的人口密度最大,经济发展水平却不落后于其他国家,所仰仗的就是其先进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1.税收征收管理机构依不同纳税主体设立
荷兰将纳税主体依据不同的规模进行分类:个人、大公司、小公司以及进出口纳税主体。针对不同的纳税主体,荷兰专门设立了四类别的税收征收管理机构。这种税收征收管理方式能够有效的提高管理的便捷性,无论是对纳税主体还是征税主体,能够有效节约征税的成本。
2.有效处理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之间的关系
税收征收管理关系的核心是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之间的关系,只有两者之间的关系融洽和达到共赢时才能够实现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价值。荷兰当局通过对两个主体进行不同的教育和约束,形成了一种双方合作的良好关系。对于纳税人而言,主要是进行有效纳税理念教育,注重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对于征税实施主体,则是通过提高服务理念,同时接受纳税人的意见等方面实现。
3.建立了有效的信息收集体系
荷兰在很早就建立了有效的信息系统对个人投资者和其他纳税主体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形成完备的数据系统。在搜集相关信息时,对税收相关的信息进行广泛搜集,能够对未来纳税人的纳税预期进行有效判断。
三、境外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2013年6月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中对于原法并没有做太多修改,对于税收征收的理念也没有将理论界所讨论的结果纳入进来。在此,以境外主要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基本特征为基础,得出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未来发展的主向和路径。目前的修正案仅是对个别条文的修订,未触及基本原则和理念。笔者认为应当对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基本理念、制度的基本模式和具体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三个层面进行完善。
(一)转变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基本理念
将服务理念贯彻于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本着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完成基本的税收目标。本次修正案中建议将本法的名称中加入“服务”二字,使着重于管理的法向服务法转变。
(二)转变基本的税收征收管理模式
目前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模式在制度层面已经形成以申报和服务为基础的模式,但实际操作和执行方面由于地区差异和原先粗放型业务模式的影响,并未实际发挥作用。在此,建议能够针对不同的地区和税种,设立操作细则,使征收管理模式的执行上不偏移。
关键词:纳税主体;博弈论;征纳关系
一、博弈论简述
博弈论,也译作对策论,是当今经济学乃至整个社会科学中极为重要的一门理论学科,它利用数学工具对种种社会经济选项进行深入地规范分析,获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它研究的是人与人之间在利益相互制约下策略选择时的理及其相应结局。
二、税收征纳关系论概述
税收征纳关系是随着税收的产生而产生的。税收的产生,源于广泛的剩余产品、经常性公共需要、独立化的经济利益主体和强制性的社会公共权力。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劳动逐渐出现了剩余产品,出现了私有财产制度,并产生了奴隶制国家。国家出现以后,国家为了行使其职能,就必须相应地建立一系列的专门机构及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行政管理机构。自从有了税收,就有了征税方和纳税方,征纳双方的关系也就产生了。
三、税收征纳关系的博弈分析
(一)税收征纳关系的完全理性分析
税收征纳关系博弈分析的前提假定是“理性假设”,来源于经济学中的“理性人假设”。通常认为在确定条件下对理性的描述表现为经济行为效用最大化,在不确定的条件下表现为经济行为预期效用的最大化。税收征纳主体双方各有自己相对独立的社会地位和行动逻辑,各有自己在指向上相似而在形态上各异的价值取向。
(二)税收征纳关系博弈模型分析
执法服务型模式是以纳税人是否遵从为假定前提,强调税收征纳关系统一性的一面,税务部门在执法的同时也强调服务的功效,并以此为税收收入赖以实现的主要手段,征纳双方在征纳过程中地位平等,共同推动税收实现的模式。
设T为征税主体在纳税主体“依法诚信纳税”(纳税遵从)的情况下,采用“不查”策略的得益。C为征税主体采用“稽查”策略的成本。C1为征税主体采用“稽查”(监管)策略时的税收流失。V为纳税主体在征税主体不稽查情况下,采用“纳违规”策略的得益。B为纳税主体在征税主体采用稽查策略时,采用纳税违规策而被惩罚的成本(外部成本)。n为纳税主体采用不遵从策略的概率。1-n为纳税体采用遵从策略的概率;m为征税主体采用稽查策略的概率,1-m为征税主体采用稽查策略的概率。征纳双方的收益如表1:
可以推断,较小的n值和m值对整个社会来说是有利的,因为n值小,意味着纳税主体违规行为的概率低,而m值小,意味着征税主体采用稽查手段的概率低,从而节约稽查成本。
从均衡结果可以看出,如果要降低纳税主体违规的最优概率n,就必须采取两种办法:(1)增大C2-C1,(稽查能够为国家挽回的损失尽量多)。(2)减少C(降低征税主体的稽查成本)。如果要降低征税主体稽查的最优概率m,可以采取四种方法: (1)增大A(增大纳税主体采用“纳税违规”策略的成本)。(2)减少V(降低纳税主体 “纳税违规”的超额得益)。(3)增大B(加大对纳税主体违规的惩戒力度)。(4)增大U(提高纳税主体的信用收益)。
四、对税收征纳关系的政策建议
通过对税收征纳关系的博弈论模型分析,我们可以初步得出以下几点政策建议:
(一)修正税收征管目标,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理念
好的税收征管目标不仅能保证税收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更能促进税收执法的规范,有利于实现税收征纳关系的和谐发展。
(二)优化征税流程,降低纳税人遵从成本
优化征管流程必须把握好法制、绩效、便民、责任四个原则。强化岗位责任意识,按照谁受理谁审核,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进一步简化内部审核审批环节。结合行政许可法简化审批、强化监督的原则要求,税务部门应转变业务管理的方式,从原来以审批管理为主,转向以监控检查为主,充分利用信息集中共享的优势,切实加强对授权审批事项的事后监控、检查和考核。
(三)优化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水平
完善纳税服务体系。积极为纳税人拓宽纳税申报和税款缴库渠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金融支付结算工具。积极探索实施多种人性化服务。通过口头敦促、电话通知、文书公告、服务热线、手机短信等方式,提醒纳税人按期申报纳税、缴销发票、纳税自查,正确执行税收政策,避免纳税人过失受罚。积极探索预约服务、办税绿色通道等个性化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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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纳税义务,权利保障,制度建设,诚信纳税
税收的重要性历来是毋庸质疑的。我国唐代名宰相杨炎曾说过:“财赋者,邦国之大本,而生人之喉命,天下治乱轻重系焉”, 霍姆斯又曾说,税收是文明的对价(Taxes are the price we payfor a civilized society)。的确,文明才是任何政府所追求的终极目标,税收只是手段和必经过程而已。
为了高度文明这一目标的实现,人们引进了市场经济体制,同时也引来了文明的威胁,即市场的天然缺陷——市场失灵、外部效应、竞争失效和垄断,信息不充分,偏好不合理。因此,管制、补贴、立法等政府作为显得必不可少,而政府作为的关键经济后盾便是税收。德国财政学家瓦格纳在其《财政学》一书中说,从财政的意义上看,赋税是作为对公共团体事物建设的一般报偿,公共团体为要满足其财政上的需要,以其主权为基础,根据一般的原则和标准,按公共团体单方所规定的方法,对另一方按所规定的税额,强制地向个人征收赋课物。
以上对税收的界定很好的印证了Oliver Wendell Holmes的名言。税收与文明的“有偿合同”关系体现了税收最原始的性质,也是税收产生的初衷和应到达的理想状态。当这套理论呈现在人们面前时,每个人都会认为税收是美好的,值得为其牺牲暂时的、个人的利益,应当自然而然地表现出忠诚性的或习惯性的纳税遵从。但显然现实状况并非如此,从世界各国看,税收不遵从问题特别是逃税问题一直是一个困扰各国政府的难题,我国亦不例外,公开暴力抗税作为我国税收征纳矛盾的现实表现,每年税务战线因暴力抗税而牺牲的事件总有几次,近年大案要案还时有发生,案件多发、税收秩序混乱的地区仍然存在,涉税违法行为有不断蔓延的趋势。也就是说,我国纳税人目前大部分停留在制度性遵从和防卫型遵从的层面上甚至有部分根本不遵从,整体上纳税意识偏低。
这些现象的产生从源头上说,是因为税收的本性和使命被置于各异的现实情况中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扭曲。具体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理性人本性所致: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认为,公共产品具有三个明显的特征: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收益的非排他性。在边际成本为零的情况下,有效的资源配置的原则就是免费提供公共物品给对其有需求的任何人。正是公共产品的这种特征引发了免费搭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享受由别人提供资金,而自己不付分文的外部收益的动机。“如果不存在惩罚措施并且只有少数人采用这一战略的话,免费搭车可以是任何一个理性人的做法。免费论文,制度建设。”税收的主要流向恰恰是公共产品。因此在税收领域,免费搭车者同样认为,即使他们不遵守税法并减少了税收支付,他们能得到的政府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也不会受到影响。与此同时,“如果一个群体中的所有人都选择免费搭车策略,那么,就无车可供其乘,因为没有人乐于生产公共产品. 在这种策略下,每个人的境况都会变坏,因为公共产品的收益将被完全放弃。”即引发所谓的公地悲剧。免费搭车问题必将导致公共产品供应的萎缩,具体到税收领域,就是大规模的税收流失,最终税收的作用无从谈起,政府失去经济后盾,即使有心也无力可施。
另一方面是我国的诸多阶段性现实因素所致。
1.观念和理解上的问题:
在中国的历史上,税总是以“苛捐杂税”的形象出场,是“猛于虎”的苛政“代言人”,税在人们心中一直没什么好形象。虽然经过近百年的“进化”,“‘国家本位’、‘义务本位’的观念依然根深蒂固”。这决定了直到如今,在人们的观念里,税依然没有完全地摆脱“横征暴敛”的影子。加之,我们当前对税最基本的认识之一就是税具有无偿性、固定性和强制性。这种耳熟能详的性质界定无疑加剧了纳税人心理上的排斥感,淡化了税收的原则之一——受益原则。
2.实践中的问题
现实中,税收的数次、大批量的不翼而飞也使人们对税收的使命产生了强烈的质疑。这反映出行政主体对纳税人的权利侵犯之严重程度。其病源有以下几点:
(1)在立法上,税收立法权限划分不明确,立法程序不严格,立法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给予了随意侵犯纳税人权利很大的空间。
(2)在执法上,税务机关和执法人员缺乏严格执法的观念。“公款消费”问题、“关系高于法律”是典型代表。“在纳税人和税务官员的交往中,明显存在给税务官员支付不正当报酬的机会,而且这是结成利害关系的基本动机。形成了当前这种存在于税收领域的不良风气。尤其在我国这种关系本位的社会中,在角色的冲突面前,往往舍法律就人情,因人而异的执行法令规章似乎成了理所当然的事”。通常违法事件被查处,人情网络是一种有效的“溶解剂”。这样就形成了违法被处罚的预期成本很低的社会心理。明显地,人际关系的因素已经软化了税法在实际贯彻执行过程中的刚性,甚至造成“人际关系因素就是法律规则的事实上的等价物”的状况,其结果是成为滋生腐败的更加肥沃的土壤,形成恶性循环。这种环境让纳税人望而却步。免费论文,制度建设。
在历史和现实双重因素的叠加下,要使整个社会形成如宣传的“纳税光荣”的纳税意识和纳税理念,其难度可想而知。尽管如此,加强纳税意识仍旧是势在必行的。
针对以上分析原因,要重塑人们对于税收公共使命的认同感,真正提高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意识将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
从根本上说,要提高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意识,就是要击破纳税主体和征税主体的对抗关系,停止“警察抓小偷” 的低层次的模式。被禁锢在这种游戏里,无异于将纳税人的态度禁锢在对纳税的厌恶、敌对、仇视态度里,激起逆反心理,感染其他人乃至整个社会,破坏自觉纳税的健康社会氛围;也无异于将征管部门禁锢在“管理者”的角色里,难以实现向“服务者”形象的转变。应由对抗转变为自觉自愿,如果非自愿,权利的设定无意义,形同虚设,自此,权利和义务的循环锁链也会断掉,给全面纳税带来危害。
具体来说,提高纳税人义务意识要从内、外因两方面同时入手,树立双重激励机制。
内因即指从观念上促成纳税人纳税的自发性。.第一,进行科学宣传。如前所述,中国的税法宣传和税法本身缺乏人性化的内涵,过分强调了法律的尊严和刚性。通常总在宣传的“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昭示着税收有着典型的任务性特征,致使纳税人对纳税有了一种排斥感,我们应当把税收的全貌展示给纳税人,因为在一定程度上,对税法的不同界定会导致对纳税人地位及权利的不同构建。我们可以借鉴西方观念,从个人本位角度去宣传。西方社会以社会契约思想为基础的交换说和公共需要论,是从个人本位出发,结合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职能来说明税收的起源和本质,认为税法不过是以人民的授权为前提,将其意志法律化的结果。虽然这种全新的税收文化氛围和中国传统文化有明显的碰撞,但是,一方面,税收必须去直面这种文化交锋,“从中寻找新的文化基点,借助文化传播的连续性和持久性,培养纳税人更为牢固也更为健全的税收权利意识和税收道德意识”;另一方面,考虑到千年传承之文化理念毕竟是根深蒂固的,这个过程应当循序渐进,从基础做起,争取在公众心目中形成一种双赢的税收理念,既保证改革的成果性,又避免改革的过度激烈。
第二,充分保障纳税人权利。“征纳权利具有根本性,征纳权利范畴的提出和证成是税法理论体系形成和理论创新的重要标志,是实现税法学范畴从‘固守规则模式论’向‘权利本位论’研究范式转换的关键”,而“纳税人权利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更具有根本性的意义,所以纳税人权利范畴的提出和证成是摆脱传统的‘国家与法的理论'及其在税法中表现的‘国家分配论’的羁绊,实现税法学范畴从从‘固守规则模式论’向‘权利本位论’研究范式转换的关键”。
保障权利从宏观上讲需要一个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从微观上讲需要一个科学的税收征管环境。因此,在立法上,应当建立税收法律体系的效力级位,完善其内部结构,加强立法的科学性。在执法上,要建立刚柔并济的征纳体系。
外因即指从实践上加强纳税义务意识的自觉性。以严格的法律制度规范税收领域的问题,一方面要严格监管税务机构和制度,对税收的征收和使用进行严格的监管。“近年来中国税收违法现象有严重化趋势,很大部分原因是由于其他违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在广大纳税人中间产生了一种示范效果,使广大纳税人由旁观和从众心理支配下选择这一行为。”
另一方面,加强征管力度。免费论文,制度建设。免费论文,制度建设。征管力度的松弛会导致偷税、逃税成为部分纳税人经常使用的小伎俩,初犯转变成惯犯,形成心理适应,同时影响原本具有良好税收遵从意识的纳税人,造成其心理失衡,从税收遵从转变不遵从,形成恶性循环。美国自克林顿执政时期国税局(IRS)三任局长治税理念也是在向使税收控管日益严密的方向发展,让国内实实在在感受到“税收与死亡同样不可避免”,由此看出,即使是在公民纳税意识普遍较强的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严格的税收管理和优质的纳税服务两者也是不可偏废的。这给与我们以莫大启示。加强纳税人义务意识,严格管理是行之有效的途径之一。
综之,无论是实践还是制度设定,在根本上是为了营造一种良好的制度环境、思想氛围,既从内部激发自觉纳税的自发性,又从外在上加强约束,加强纳税人诚信纳税的自觉性,刚柔并济,形成和谐的纳税环境和纳税文化。在我国,虽然纳税人的诚信纳税意识有所提高,但是针对现状,形成科学的、高层次的纳税的义务意识任然任重而道远。
结语
近年来,企业故意偷税、拖欠税款,个人隐瞒收入、不自觉进行纳税申报等现象突出,从根本上说是纳税人纳税义务意识淡薄所致。这给税收的征管工作带来不便,增加了征税成本,不利于科学纳税体系的形成,也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能力,其危害严重,因此加强纳税人义务意识是必要的、紧迫的。促进纳税人自觉诚信纳税,需要从内部、外部同时干预,双管齐下。免费论文,制度建设。一方面使纳税人在心理上树立对纳税的使命感,消除排斥感,挖掘内在的自发性;另一方面,严格税收征管,提供全面税收服务,在实际的行动和制度上减少不诚信纳税的现象,增强外部的自觉性。免费论文,制度建设。
加强纳税义务意识是一项艰巨的工程,需要多管齐下和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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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纳税遵从是衡量一个国家税收征纳关系是否和谐的标志之一,因此研究纳税遵从对于从根本上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有着深远的意义。 总结 了国内外关于纳税遵从的最新研究成果,并作了简要的说明。以期为我国当前的税收征管改革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
1 国外对纳税遵从的研究
1.1 对纳税遵从理论模型研究
纳税遵从的正式理论研究起始于1972年allingham&sandmo的《所得税逃税:一种理论分析》。他们在“纳税人都是理性人”的假设基础上建立了预期效用最大化模型(即a—s模型)。他们研究认为,纳税人作出纳税遵从或不遵从的决策只是为了自身收益的最大化。同时,他们从理论角度论证出罚款率、稽查率与纳税遵从之间存在着正相关关系,而税率与逃税之间的关系不能确定。a—s模型是第一个基于新古典 经济 学理论提出的静态研究模型,为后来的研究提供了基本研究范式和方向,但也存在若干缺陷。
aim(1992年)用期望理论解释了为什么现实的纳税遵从度高于预期效用理论得出的遵从度。认为人们纳税的可能原因是高估了稽查概率。所以在低概率损失面前,纳税人是风险厌恶型的,所以选择遵从。
elffers和hessing(1997年)的实证研究表明-有意提高预扣税款可以提高纳税遵从。因为人们往往将获得税款返还视为一种获得。而将补缴税款视为一种损失。
1.2 对纳税道从成本的研究
纳税遵从成本的测量源于1934年,海格(haig)首次对税收体系的遵从负担进行了正式地估算,但直到上个世纪80年代,由于税收流失现象充斥各国,遵从成本问题才开始在国外的研究中凸现出来。当时的代表性的研究就是英国学者锡德里克·桑德福(sandford)的《税收遵从成本:计量与政策》和《税收管理成本和遵从成本》两本著作。
20世纪80年代,西方学者对纳税遵从成本的研究大多是集中在对全都税收或某项税收的遵从成本进行测量。且基本上都是采用的抽象调查的研究方法。美国slemrod(1989年)的对税收遵从成本与税收遵从程度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结果得出税收遵从成本与税收不遵从程度之间存在着很强的正相关性。即税收遵从成本越高,则税收不遵从程度也越高。
20世纪90年代,国外学者对税收遵从成本的研究则主要集中在编写纳税遵从成本的指导年鉴。 现代 的税收遵从成本研究的重点也不同于最初测量的目的,它不再是对仅整个遵从成本进行测量,更重要的是估计特别税收条款变化的影响。blumenthal和s|emrod(1995)在《美国的近期税收遵从研究》中就提到,他们的研究目的除了研究纳税遵从成本的规模和组成成分外。更重要的是要研究公司的税收状况与遵从成本之间的关系以及要了解 企业 对当时税改方案的态度以及对税改措施的建议等等。
2 国内对纳税遵从的研究
国内对纳税遵从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直接研究纳税遵从的课题不是很多。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也不及西方国家。
王火生(1998年)、麻勇爱(2002年)、张文春(2005年)对国外纳税遵从理论的主要内容进行了介绍,并分析了其对我国税收征管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马国强(2000年)在借鉴西方学者对纳税遵从和不遵从多项分类的基础上,对它们进行了更集中的概括;将税收遵从分为防卫性遵从、制度性遵从和忠诚性遵从;将税收不遵从分为自私性不遵从、无知性不遵从和情感性不遵从。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决定税收遵从与不遵从的因素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税收观念、二是税收知识、三是税收制度、四是纳税程序、五是逃税成本。
近十几年,国内学者对税收流失的研究相对密集,研究主要集中在对税收流失规模的测算、成因的探讨以及对策的提出上。马拴友(2001年)、郝春虹(2003年)将博弈论的基本原理和研究方法应用于税收征纳行为分析中。研究得出纳税人与税务当局的非合作博弈。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分别以一定的概率随机选择稽查和逃税。税收流失表现为征税中存在的纳税人与政府、政府与纳税人以及政府、税务机关与税务人员三种委托问题。贾绍华(8002年)采用现金比率法和税收收入能力测算法,利用国家公布的统计数据对我国20世纪90年代的税收收入流失情况进行了测算。结果发现1995—2000年我国的税收流失率均在26%以上。
国内学者对纳税遵从成本的研究也不在少数,但大多局限于定性分析和对国外研究成果的引进。雷根强、沈峰(2002年)介绍了纳税遵从成本的概念和分类、分析其组成要素,提出了在我国应重视对纳税遵从成本的研究。李林木(2004年)对国外纳税遵从成本的研究成果作了比较全面的介绍,特别是对纳税遵从成本的评估和构成作了比较详细地介绍。
李林木(8005年)结合我国的实际对纳税遵从同题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在奉行成本方面,提出了测算我国 企业 税收奉行成本的系列公式。并通过抽样调查推算了我国企业的税收奉行成本;在税收威慑机制方面,提出了建立我国“第三方税源信息报告”制度、信息化的税源信息比对系统和税务审计选案系统的构思;在税收激励机制方面。研究了提高我国纳税遵从度的诚信激励政策,还研究了国际上旨在激励税收不遵从者改过自新的税收赦免政策,并评估了这一政策在我国的应用前景。他的研究较为全面,也给我国当前的税收征管改革提供了理论依据。
杨得前(2007年)研究了税收道德与纳税遵从之间星正相关的关系。作者将税收道德定义为促使纳税人付税的内在动机,是纳税人自觉支付税款的意愿。从关系契约的角度研究指出,公民的税收道德在相当大程度上内生于公民与政府、公民与税务机关及公民与公民的互动之中。政府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纳税人的税收道德,主要体现在司法腐败和安全这两个因素上。从微观层面上来看,性别、年龄及婚姻状况对税收道德有显著影响。而收入水平和接受 教育 的程度对纳税人的道德没有显著影响。作者对税收道德的研究在国内对纳税遵从问题的研究中是比较有新意的,拓宽了国内学者的研究范围。
总的说来,国内学者对纳税遵从的研究大多是对国外纳税遵从经验的 总结 ,缺乏深入的理论分析。在研究视角上较窄,更多的研究仍局限于税务机关本身的实际税收管理模式、具体的征税方式等,割裂了纳税人、征税人关系角度去考察,没有从整个环境角度如管理机制、行为机制等来分析问题,对纳税遵从问题的研究缺乏系统性。此外,研究中对其他学科成果的利用不够,具体治理对策的提出缺乏理论支撑,也没有形成相对系统的解决方案。
3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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