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逻辑学论文范例6篇

法律逻辑学论文

法律逻辑学论文范文1

    论文关键词 法律逻辑学 形式逻辑 非形式逻辑

    在我国,法律逻辑的研究开始于80年代初期,起步较晚,而且国内学者对国外法律逻辑的研究状况也了解较少。在我国法律逻辑研究的初期阶段,法律逻辑学的主要研究方向是如何把形式逻辑的知识应用到法律当中,法律逻辑的任务在于把形式逻辑的一般原理运用于法学和法律工作中。但随着研究的深入以及学科理论的发展,不少学者认识到把法律逻辑限制在形式逻辑的框架下,不仅阻碍了这一学科的发展,也没能使这一学科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国内的法律逻辑学教材多呈现出两种趋势,一种是以形式逻辑为框架穿插法律案例,以形式逻辑的推论来解决法律案例中的逻辑问题;另一种是不局限于形式逻辑,而是采用了更多的非形式逻辑的方法来解决法律实践中遇到的难题。在这样的背景下,便产生了法律逻辑学的研究方向的转向。有的学者更多的是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把法律思维分为立法和司法两个领域,司法领域中所涉及的推论分为事实推理、法律推理和判决推理。也有的学者更多的是从逻辑学角度出发,认为法律逻辑学研究的主要趋向应该是非形式逻辑的方向。本人认为法律逻辑学是法学和逻辑学的交叉学科,它既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又是逻辑学的一个分支,它运用的是逻辑工具,它需要解决的则是法律领域的问题,因此法律逻辑学有着它固有的逻辑基础——形式逻辑,但仅有形式逻辑明显不足以支撑起法律逻辑学的大厦,法律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很多还要留给非形式逻辑去解决。

    一、形式逻辑与法律逻辑学

    法律推理是指运用“情境思维”的方法或“个别化的方法”来解读或解释法律,从已知或假定的法律语境出发判断出法律意思或含义的推论,是一个在法律语境中对法律进行判断或推断的过程。法律推理旨在为案件确定一个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则即上位法律规范,为判决确立一个法律理由或法律依据即裁判大前提。形式逻辑可以为法律逻辑学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这是毋庸置疑的,运用形式逻辑的方法来解决法律逻辑问题的案例在法律逻辑学教科书中也屡见不鲜:

    侦查机关通过一番调查,初步判断:

    被害者的上级(B)、妻子(M)、秘书(G)中至少有一人是凶手,但他们不全是凶手。

    仅当谋杀发生在办公室里(A),上级才是凶手;如果谋杀不发生在办公室里,秘书不是凶手。

    假如使用毒药(C)那么除非妻子是凶手,上级才是凶手;但妻子不是凶手。

    毒药被使用了,而且谋杀未发生在办公室里。

    问:侦查员的这些判断都是真实的吗?

    解决这一问题首先需要把四个命题用形式化的方法表示出来,然后运用自然推理系统PN进行推理,推理过程中如果得出了相互矛盾的结果则说明这些判断不都是真实的,如果得出的结果没有相互矛盾,则证明这些判断都是真实的。这是运用形式逻辑来解决刑事案件的典型例子。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形式逻辑是研究推理的,是一种证明的逻辑,传统法律逻辑运用的是传统逻辑即形式逻辑,可见它解决的是法律推理问题。所谓推理是指由一个推论的序列组成的推论链,其中一个推论的结论是下一个推论的前提;所谓推论是指一组命题,其中一个命题是结论,其他命题是前提;而一个推理序列则组成了论证,其中一个推理的结论充当了下一个推理的前提。可以说,一个论证包含了多个推理,一个推理包含了多个推论。形式逻辑虽然解决了法律推理问题,但是未能解决法律论证问题。

    另外,法律推理理论的研究大致有两个方向,一是法律的形式推导,二是法律的实质推导。法律的形式推导是指基于法律的形式理性或逻辑理性进行的法律推理,是基于法律规范的逻辑性质或逻辑关系进行的法律推理。法律的形式推导的结果是法律规范的逻辑后承,是对法律规范进行逻辑判断的结果,是对法律规范进行“形式计算”或“概念计算”的结果。如果要进行法律形式推导,则必定是建立在法律规范含义明确清晰,案件事实确凿清楚,案件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是确定无疑义的情况下的,这样一来就可以根据法律规范本身的逻辑特性,按照相应的逻辑规则进行推理,这种推理可以运用形式逻辑的的方法,但是这种法律形式推理只适用于较为简易的案件判决。从这里可以看出,形式逻辑确实可以为法律逻辑学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

    虽然形式逻辑可以为法律逻辑学的研究提供一定的方法,但是仅仅有形式逻辑时无法满足法律逻辑学发展的需要的。众所周知,能够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往往不是那么容易就被确认的,控辩双方经常会在法律规范的模糊意义下摆出自己的道理,控辩双方对于案件事实的描述也往往大相径庭,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则需要运用法律的实质推导来处理案件。法律的实质推导是指基于实践理性或目的理性以及价值理性进行的法律推理。它是基于法律意图或目的、法律的价值取向、社会效用或社会效益、社会公平正义观念等实质内容对法律展开的推论。在法律出现空隙,法律规范含混不清,相互抵触,“合法”与“合理”相悖的困境等问题上,法律实质推理作出了法律形式推理无法给出的回答。

    形式逻辑也有传统和现代之分,传统形式逻辑主要是指亚里士多德三段论理论和斯多葛命题逻辑为主体的形式逻辑,现代形式逻辑主要是指皮尔士、弗雷格、罗素、希尔伯特等人发展起来的数理逻辑或符号逻辑。从形式逻辑本身性质来看,它自身的一些特点决定了它无法完全满足法律逻辑学发展的需要。

    首先,我们知道形式逻辑主要研究的是演绎推理的有效性问题,如果想要得到真实可靠的结论,则需两个条件:前提真实并且形式有效,而形式逻辑关心的则是人工语言论证和逻辑系统的有效性,它对前提是否真实则关注不够。一个论证的形式是有效的并不能保证前提是真的。“形式逻辑对论证的评价是从真前提开始,但如何判定前提的真假,这已经超出形式逻辑所讨论的范围。”

    其次,在法律事务中遇到的问题往往不像上述例子中那么简单,某些不确定的因素总是包含在法律论证的大、小前提(即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当中,在由前提到结论的推论中,不是单纯的形式逻辑的推演活动,因而这样的推论不可能是像书本例题中的那种简单形式逻辑的操作。作为法律论证大前提的法律规范是基于自然语言的产物,因此难免会受到自然语言多义性、模糊性的影响,导致法官、律师在运用法律规范的过程中产生困扰。

    在实际操作中,作为法律推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并不总是清晰地摆在人们面前,法官、律师也总是面对不完整的案件事实而进行推理、推论,而形式逻辑所进行的演绎推理必然是在前提充分的条件下进行的,它关注的更多是程序化的论证及人工语言的论证。从这点来看,用形式逻辑来进行法律推论显然是力不从心的。

    再次,形式逻辑所研究的命题都是事实命题,是有真值的对象,形式逻辑对事实命题做出的非此即彼的评价是形式逻辑二值性的充分体现。但是在法律文本中有较多的命题并非事实命题,而是如“外国人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入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四条)”这一类的规范命题或价值命题,这类命题的性质无所谓真假,它们也不充当演绎推理的前提和结论,这类命题显然已经超出了形式逻辑的研究范围。形式逻辑并不专门以法律领域中的推理与论证为对象,没有涵盖法律思维领域里的全部推理与论证。

    第四,《牛津法律大辞典》指出:“法律推理是对法律命题的一般逻辑推理”,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法律思维中涉及了大量的归纳推理、类比推理、语境推理等,这些都属于非演绎推理的范畴,而形式逻辑对非演绎推理的研究十分粗糙,无法满足法律思维的实践,因此形式逻辑无法有效地评价、规范全部法律思维。

    二、法律逻辑学的研究方向——非形式逻辑

    非形式逻辑兴起于上个世纪60年代,到目前为止,它还没有一个完全统一公认的概念,现任《非形式逻辑》杂志主编拉尔夫·约翰逊(RalphH.Johnson)和安东尼·布莱尔(J.AnthonyBlair)提出:“非形式逻辑是逻辑的一个分支,其任务是讲述日常生活中分析、解释、评价、批评和论证建构的非形式标准、尺度和程序”。这个定义被认为是当今流行的定义。从这个定义中可以看出,非形式逻辑的研究对象是日常生活的语言,也就是自然语言,这一点恰恰迎合了法律逻辑学以自然语言为文本的的特性。

    非形式逻辑之所以是“非形式的”,这主要是因为它不依赖于形式演绎逻辑的主要分析工具——逻辑形式的概念,也不依赖于形式演绎逻辑的主要评价功能——有效性。非形式逻辑在这方面与形式逻辑形成了良好的互补,形式逻辑研究论证主要是基于语义的研究,即真假命题之间的关系研究;而非形式逻辑研究论证主要是基于语用的研究,即从语境和论证目的角度进行研究,正是这一点成为了法律逻辑学与非形式逻辑的完美联姻。在法律逻辑学中,与法律形式推导对应的是法律实质推导,法律实质推导是指基于实践理性或目的理性以及价值理性进行的法律推理,是基于法律意图或目的、法律的价值取向、社会效用或社会利益、社会公平正义观念等实质内容之间的关系对法律展开的推论,可分为法律的目的推导和价值推导。法律实质推导是基于目的蕴涵和价值蕴涵,而不是基于形式蕴涵,因此它应当有不同于法律形式推导的框架,而非形式逻辑从语境和论证目的角度进行研究就为法律实质推导提供了工具。

法律逻辑学论文范文2

关键词:法律思维 法学教育 法律逻辑学 教学方法

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思维规律、规则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论证的规则与方法)。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未来走向。在法律教育和学习中,法律逻辑不但是基础,是工具,而且更是目的。这正如台湾著名的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所言:“学习法律,简单言之,就在培养论证及推理的能力”。

当前,法学教育困惑于怎样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逻辑学教学困惑于怎样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法律思维训练。对此,本文结合讲授法律逻辑学的体会,总结一些法律逻辑学的教学方法,就教于同仁。

一、强调逻辑自律意识,引导学生重视逻辑思维

人从2岁左右就开始逻辑思维,在成长的过程中,逻辑思维能力不断提高,但是逻辑自律意识淡薄却是大家的通病。有一些人,我们不能说他逻辑思维能力欠缺,但在写论文、教材、专著中,在讲话、演讲、辩论中,在处理一些重要问题时,却犯了一些不该犯的简单错误。例如:《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的两篇文章。

《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社会危害性理论之辩正》第167页:“根据通说,犯罪的本质在于它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简单地说,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显然,它是一个全称判断,即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于是,反对者很快反驳”这里,作者明显在偷换论题,从“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推不出“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只能推出“有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犯罪”(全称肯定判断不能简单换位,只能限制换位)。

《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第109页:“客观真实论者一方面声称‘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另一方面又将刑事诉讼定义为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同一,这样一来,在诉讼中,所谓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这一命题可以替换为‘认识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而所谓真理无非是符合客观实际的一种认识,因此,上述命题可以进一步替换为‘认识是检验认识的惟一标准’。”作者在这里混淆了概念,将辨证思维中的“同一”理解为普通思维中的“同一”,依此作推理,结论肯定不正确。“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同一”指的是辨证思维中的“同一”,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存的同一,而不是普通思维中你就是我,我就是你的同一。

当然,讲到这里,老师还要告诉学生:出现逻辑错误只是作者和编辑缺乏逻辑自律意识的结果,核心期刊还是核心期刊,法学专家还是专家,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全部(作者的文章还是有创新之处,这个例子还可以用来讲解思维形式与思维内容的关系等),需要注意的是,核心期刊的编辑、专家尚且出现这样的错误,我们更应该培养和提高自己的逻辑自律意识,把自发的逻辑思维转变为自觉的逻辑思维。这是学习法律逻辑学的第一个目的。

二、用法律逻辑学理论思考,引导学生提高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思维由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组成,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相互依存,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法学专业课讲授法律思维内容,法律逻辑学讲授法律思维形式,各有侧重,但在培养和提高法科大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对学生进行法律思维训练时,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彼此相依,形式离不开内容,内容也离不开形式。法律逻辑学教学中融入法律思维内容,法学专业课讲授时注意法律思维形式、方法和规律,将会大大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实现法学教育的目标。举两个例子:

在法律逻辑课堂上,我让学生把“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为”、“犯罪行为”四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用欧拉图表示出来,大部分学生把行为划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在违法行为中划分出犯罪行为。他们认为,一种行为,要么合法,要么违法,为什么?他们说“不违法的就是合法”,“法不禁止即自由”嘛!且不说这样给合法下定义不合逻辑规则,也先不提合法的定义到底应该是什么,就举个例子,一个人坐在座位上,另一个人上来打他一下,不重,也不轻,违法吗?不违法。合法吗?没法回答,说是说不是似乎都有问题,但你肯定不能说这种行为合法。还有更多的例子,不违法的并不能说合法。“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为”、“犯罪行为”四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用欧拉图应该这样表示:先将行为划分为法律调整的行为和法律不调整的行为,然后,再将法律调整的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中有一部分是犯罪行为。想一想,“法不禁止即自由”是多好的一个借口啊,法不禁止的就是自由的,但逻辑理性告诉我们,不是所有时候都这样。

在和学生一起聆听的一次学术报告中,一位教授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修改为“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司法公正,执法公平”。目的是希望“依法治国”落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权”上,而不是“依法治民”。但是如果要“依法治官”、“依法治权”,那么,凡是官和权都要依法而治。行政是权,我们呼吁依法行政,司法也是权,为什么不说依法司法呢?是现在我国的司法已经依法了,还是司法需要凌驾于法律之上,还是司法依不依法并不重要,至少不如行政依法重要,只要公正就可以了?而什么是公正?司法官说了算吗?这是从逻辑三段论推理想到的质疑。当时,正好讲到三段论推理,学生感触非常深刻。

以上说明尽管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思维规律、规则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论证的规则与方法)。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未来走向。

三、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分析案件,让学生产生学习期望

“案件分析是指对案件事实进行分解、条理剖析,并提出应如何适用实体和程序法律意见的活动。”案件分析是法学专业教育中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案件分析在于揭示案件中的法律理由,包括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二者在法律上的逻辑结合。事实和法律都是由概念组成命题,由命题进一步组成推理,以此来论证法律理由。所以,案件分析也可以从概念、命题和推理入手。

例如,某地方法院判决的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案。原告和被告结婚时订立书面的婚姻合同,上面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任何一方有第三者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25万元给对方。现在被告违约,原告请求违约金。法院审理本案,遇到的难题是:本案是婚姻案件,应当适用婚姻法,但婚姻法上没有违约金制度。违约金是合同法上的制度,而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婚姻关系不适用合同法。

怎样解决这一难题?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讲,合同和婚姻,一是财产法上的行为,一是身份法上的行为。但两者均属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其属概念。法律行为与合同、婚姻两个概念之间是属种关系。因此,法官可以适用关于法律行为生效的规则,具体说就是:其一,意思表示真实;其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三,内容不违反公序良俗。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本案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现行法对此并无强制性规定,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因此认定该违约金条款有效,并据以作出判决: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5万元违约金。

四、提问式教学,使学生学会思考

提问式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是老师不断向学生提出问题,务求达到学生被穷追猛问,难以招架的地步。其目的是促使学生思考,通常不会问问题的人,也就不会发现问题,不会提出问题。因此,要在不断的提出问题的过程中,促使学生不仅会回答问题,更主要的是会注意问题、发现问题、并以适当的方式提出问题。

有人说,律师的作用就是重新组合案件事实,寻找法律理由,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怎样在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找到突破点?借鉴mba逻辑考试的方式,针对一个案件,请学生总结各方当事人的可能观点及证据,思考怎样支持、加强、反驳、削弱某一方的论证,怎样解释、评价某一方的观点和论证。同学之间可以假设案情,展开辩论。

在个案分析中,不断提问的方式可以启发学生的思路,鼓励学生们积极思索,互相反馈信息,并与教师沟通,在提问、反问、自问自答、互问互答中,探求解决问题、难题的路径与方法。

五、适当课堂辩论,引用典故事例,设计课堂游戏,激发学生听课的兴趣

逻辑学是在“辩”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我国古代,逻辑学也称为“辩学”。“诉讼”的目的就是找到法律理由,说服别人,维护自身利益。故辩论对于学好法律逻辑学而言,不失为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辩论的题目可以是学生生活、学习中的热门话题。辩论要求语言流畅,有的放矢,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以理服人,分正反两方进行。如“法学教育应侧重于理论(实践)”等。这是一大部分大三学生所困惑的问题,大一、大二学习了一些专业知识,大三开始思考未来发展时,发现所学的理论与实践之间有差别,而又不知道怎样解决。辩论的过程中,我发现,他们自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这是辩论的一个作用。此外,辩论中,学生的思维过程展现出来了,逻辑问题也出来了。如:概念的内涵外延不明确,机械类比、循环论证、诉诸无知等等。往往是当局者迷,旁观者清,也往往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老师可以提醒学生注意,引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法律逻辑学是一门研究法律思维的形式、规律和方法的工具性学科,学好它对于我们的法律学习、司法实践大有裨益;同时,它又是一门交叉学科,高度抽象的逻辑学学科溶入具体的法学学科,概念多、规则多、符号多、公式多,法科学生学起来有一定难度。鉴于课程的抽象性和应用性,有必要设计一些课堂游戏,活跃课堂气氛,深化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应用。例如,为强化学生对等值命题的理解和运用,在课堂上用10—15分钟做“换一句话说”的小游戏:第一排学生写一个命题,后几排学生换一句话说,然后在传回来,前排学生评价是否等值;讲到法律规范逻辑时,为了引起学生对“应当”、“允许”等规范词的重视,请学生们课后研读法律条文,寻找三个相关法律条文,编造“两个事实与一个谎言”,上课时,请其他同学判断那一个是谎言;讲法律概念时,请学生用三个词语编一段故事;讲推理时,做“谁是作案者”、“故事接龙”的推理游戏等。

六、既讲普通逻辑学的知识,又讲辩证逻辑学的知识,寻找法律的生命

对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加以研究,因而逻辑学本身是一个庞大而又多层次的学科体系,如今人们通常把逻辑学分为普通逻辑、辩证逻辑。普通逻辑形成最早,它侧重于静态地研究思维形式的逻辑结构及逻辑规律,研究单向的思维;辩证逻辑研究动态的思维,研究多向的思维;恩格斯说“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就象初等数学和高等数学的关系”。辩证逻辑思维时针对某一方面的论述同样要遵守普通逻辑思维的形式和规律。在通常情况下,对于简单案件,人们使用普通逻辑思维就可以了,但对于复杂案件,必须使用辩证逻辑思维才可以维护法律的正义。毕竟,人类已经进入辩证逻辑思维时期。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道德、经济、政治是统一的,经济效益有国家、集体、个人之分,有近期、中期、长远之分;道德上善与恶的标准、政治上利与弊的权衡也因出发点的不同而有差异;谈到法律,当它确定时,我们以合法性为标准进行法律思维,当它不确定时,我们怎么进行法律思维呢?而什么是合法?为什么法律如此规定呢?答案是,以当时的政治、经济、道德为标准所制定。所以,当我们讲用法律来思维时,我们仍然要考虑到政治、经济、道德的因素,当法律确定时,是立法者考虑;当法律不确定时,是司法者考虑。这样,法律就是活的法律,而不是死的法律;合法性仅仅是法律思维的重心,而不是法律思维的唯一前提。

因此,既要讲普通逻辑的知识,又要讲一些辨证逻辑的知识。这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必须告诉学生,形式推理重要,但仅有形式推理是不够的,在形式推理解决不了的地方,需要使用辨证推理。这样,学生分析案例发现逻辑知识并不能简单地应用时,就不容易产生“法律的正义是个变数”等消极看法。

法律离不开逻辑,法律的长足发展要求每一个法律人思考逻辑、应用逻辑,寻找法律的逻辑。法律逻辑学还是一个不成熟的学科,它的成熟需要逻辑学者和法学学者的共同努力,这也是法律发展的要求。

[参考文献]

[1]秦玉彬.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困境探微.,2004-2-26 20:45:34

[2]林吉.法律思维学导论.[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8月版

[3]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事例》.[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法律逻辑学论文范文3

英国著名的哲学家、思想家和科学家培根说过:“史鉴使人明智;诗歌使人巧慧;数学使人精细;博物使人深沉;伦理之学使人庄重;逻辑与修辞使人善辩。”法律逻辑学是一门逻辑学与法学相互渗透、相互融合而产生的边缘性、应用性的学科,一方面,它将逻辑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应用于法律和司法活动过程,从而探讨关于法律思维活动的一般逻辑形式和逻辑规律;另一方面,它要结合法律与司法活动思维的特殊性,研究法律思维活动特殊的思维形式及其合理性规则。我国对法律逻辑学的研究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初,“由于历史的原因,早期对法律逻辑的研究主要体现在如何应用传统逻辑知识来解释司法实例问题上,实际上是停留在‘传统逻辑在法律领域中的应用’这一层面上。”目前在我国,随着法制建设的进步以及法学教育的发展,法律逻辑学的教学研究在广大法律工作者与逻辑工作者的广泛关注下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与法学的其他传统学科相比,法律逻辑学依然是一门相当年轻的学科,我们要加大对法律逻辑学教学方法改革与创新的关注力度,通过教学方法的改革与创新进一步推动我国法律逻辑学教学体系的不断完善。就目前的法律逻辑教学实践来说,典型案例教学法、辩论教学法、多媒体技术教学法、情境教学法与法律职业特征相吻合,值得探索。

一、典型案例教学法

“典型案例教学法是指教师在教学中选择最典型的例子讲授,使学生能依靠特殊来掌握一般,并借助这种‘一般’独立地进行学习的教学方法。”使用这一方法的主要目的是启迪受教育者的思维,培养其推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让学生在短时间内掌握同一类知识和规律,同时使学生在实例中独立学习。由于法律逻辑学是结合着法律工作者的实际思维过程和法律条文来研究人的思维形式结构和逻辑规律的,这一独特的研究视角,使得典型案例教学法在法律逻辑学教学过程效果显著。笔者之所以推崇该教学法,主要是基于如下理由:一是由于法律逻辑是一门实践性与操作性都很强的专业基础课,其内容繁多,公式复杂,概括抽象,使人易感枯燥乏味,而典型案例教学法可以把比较抽象、枯燥的知识内容,在典型案例分析中,逐渐的刻画到了脑海中;二是利用典型案例激发学生学习法律逻辑学的兴趣、促使学生养成主动学习和批判思考的推理能力、为学习者提供一种不用亲自实践但却能在短期内接触并处理大量实际问题的机会;三是典型案例教学法可以运用于法律逻辑学的任一章节,易于学生对相关知识的理解记忆。但是,案例教学法并非孤立的教学活动,应与法学教育中的其他教学方法有机地结合起来,既可以进行举例说明,又可以进行模拟训练;既可以进行个人练习,又可以展开小组讨论。总之,典型案例教学法实际上是一种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法,在法律逻辑教学过程中,利用典型案例把逻辑理论与司法实践紧密结合起来,用法学的观点看逻辑,用逻辑的观点看法律。“法律逻辑学应属于逻辑学,即它主要是逻辑科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因而属于应用逻辑的分支。”列宁曾说过:“一切科学都是应用逻辑。”

二、辩论教学法

法律逻辑学是研究法律思维的逻辑学科,是培养法律思维能力的重要工具。因此,该课程教学的根本目就是要培养和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促进其自觉地运用逻辑知识,更好地为我们的生活、工作服务。而法律思维能力只有通过逻辑思维和法律实践的紧密结合才能得以不断提高,辩论教学法正是这一过程的真实再现。辩论教学法有如下优势:一是有助于学生对所学知识的融会贯通。通过辩论,学生可以根据自己所掌握的知识,运用正确的逻辑推理形式获得新知识;二是有助于提高学生的表述能力。人们表达思想和建构理论都力求思想明确、条理清楚、结构严谨、首尾一贯,这些都需要有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说过:只有学会语法、修辞和逻辑,才能使思想成为有条理和可以理解的东西;三是有助于学生提高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论证个人观点和反驳他人观点的能力,提高其论证能力。对于法官和律师来说,都应善于说理、善于辩论、熟练运用论证方法。辩论中教师不告诉学生现成的结论、定理和正确的证明,也不表明自己的态度,而只是引导学生通过自己的分析理解,自己去发现其中的规律和方法,得出自认为合乎逻辑的结论。

三、多媒体技术教学法

边缘性的学科性质注定了法律逻辑学具有高度抽象性。在法律逻辑学教学中,将多媒体技术教学法这一现代化的教学方法和传统的教学方法相结合,可以大大提高教学效果。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在教学过程中是必不可少的,作为现代化教学手段之一,多媒体技术教学法就是利用PowerPoint软件系统把法律逻辑学的概念和原理制作成演示文稿的形式,向学生进行展示和讲解的方法。通过多媒体教学教学,可以使学生利用现代化的高科技技术轻松地理解掌握内容较为抽象的法律逻辑知识。同时,多媒体教学法也弥补了教学与社会实践相脱节的缺陷。多媒体技术教学法的优势突出表现为:一是具有较强的表现力和感染力,容易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积极性。例如,在讲到复合推理的综合运用时,运用多媒体课件,将案发过程和侦查人员的调查经过重演,引导学习者列出侦察人员所掌握的情况,并以此作为前提进行推理,破获案件;二是知识容量大,可以拓宽课堂教学的时空范围,优化教学资源的合理利用。

法律逻辑学论文范文4

[关键词]事实推理;法律推理;判决推理

一门学科的研究对象是这门学科把握具体问题展开全部理论的基石,它决定这门学科的性质、内容和作用,决定这门学科与其他学科之间的区别,决定这门学科自身发展的方向。法律逻辑也有自己的研究对象,但是,在法律逻辑的这个重大问题上,人们的认识存在分歧,还未完全取得共识。一些学者持这样的观点:法律逻辑并没有与传统形式逻辑不同的特殊对象,它的任务在于把形式逻辑一般原理应用于法学和法律工作的实际。而另一些学者持相反的观点:法律逻辑并不是将形式逻辑应用于法律,法律逻辑主要是价值判断,主要是研究其本质内容,法律逻辑是指供法学家,特别是供法官完成其任务之用的一些工具,方法论或智力手段。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是什么,我们必须给予明确的回答。也许我们暂时还不能作出完全令人满意的回答,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不深入思考这个问题,不解决好这个问题,就会影响到这门学科的生存和发展。

关于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问题,首先是应当理清法律逻辑与普通逻辑在研究对象上的区别与联系。我国法律逻辑是从普通逻辑应用性研究开始起步的,这就使得最初从事法律逻辑探索的学者们长期以来普遍认为,法律逻辑就是普通逻辑的分支学科,二者具有相同的研究对象。法律逻辑学是一门应用性质的形式逻辑分支学科,它的任务在于把形式逻辑一般原理应用于法学和法律工作的实际,探索在法律领域应用形式逻辑的具体特点,因此,法律逻辑学并没有与传统形式逻辑不同的特殊对象,研究的还是属于思维领域的现象。

法律逻辑既然与传统形式逻辑具有相同的研究对象,且主要内容完全重合,那么从客观上说,我们已有了传统形式逻辑,目前通称为“普通逻辑”这门学科,法律逻辑作为一门学科存在的必要性便成了问题。迄今为止,我国法律逻辑研究已经走过20余年历程,学者们也努力展开多方面探索,确实也取得一些初步成果,然而总的说来,似乎很难说已经取得令人满意的阶段性成果。这其中固然有很多原因,需要我们认真加以总结。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恐怕还是在观念上未能将法律逻辑的对象同普通逻辑区分开来。许多书名中含有“法律逻辑”、“法学逻辑”或“法逻辑”等字眼的著作,不过是在传统形式逻辑中添加上法律的例子而已,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法律逻辑。倒是西南政法大学雍琦先生主编的《审判逻辑导论》虽然书名中没有使用“法律逻辑”,但其内容却颇为接近严格意义上的法律逻辑。

这里面临一个无可回避的问题:法律逻辑究竟研究什么?经过多年的探索和思考,人们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在表面上并没有多大分歧。比如,国内一些知名学者基本上都主张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是法律推理。这里仅举国内较有影响的两位学者的观点为例:一是西南政法大学雍琦先生在《审判逻辑导论》中提出的“如同逻辑学皆以推理的研究为中心一样,法律逻辑关注的核心问题也是法律推理”;二是中国政法大学王洪先生提出的“法律逻辑应当以法律推理为研究对象,揭示法律推理的方法,揭示其推理形式、推理规则和推理规律,并加以系统化。从而解决法律推理的有效性判定问题和推导问题。”

但是如果我们进一步追问:“法律推理”是什么?恐怕人们的回答就很难一致起来形成共识。目前最流行也最被认可的说法是:“法律推理”就是法官、检察官或律师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的法律思维方法。这个意义上的“法律推理”就成为“法律逻辑”的同义语。西方国家的一些法学家在他们的论著中,时常将“法律推理”与“法律逻辑”视为同义语而交替使用。按照西方法学家们的说法,法律逻辑就是法律适用的逻辑,法律推理就是法律适用的推理。法律逻辑或法律推理就是法官、检察官或律师将一般法律规定适用于具体案件过程中,论证判决之所以正当或不正当的一种技术,因而是供法学家、特别是法官完成其任务之用的一些工具,方法论或智力手段。

法官为了完成其任务,在审理案件、处理纠纷时要解决三个问题:其一,确认事实,其二,寻找法律,其三,将案件事实置于法律规范之下,根据事实和法律做出判决。 法官在获得司法判决结果的过程中,必然要进行上述三种意义上的论证,从而必然要进行三种意义上的推理:事实推理、法律推理、判决推理。我们把确认事实的推论称为事实推理,事实推理是发现事实真相的推论过程,事实推理旨在确认证据事实,并且基于证据事实确认案件事实,以此作为裁判小前提,为做出司法判决准备事实上的根据和理由。

案件事实一旦被确认,接下来法官要做的工作便是:寻找可以适用的法律条款、规定、规则或原则,将其作为裁判依据,把具体案件置于该法律规定、规则或原则之下。在寻找法律的过程中,法官会遇到以下情况:对于具体案件而言,其一,法律未规定或无明文规定,法律规定存在漏洞或空白:其二,法律规定模糊不清、含混歧义或笼统抽象:其三,法律规定相互)中突、相互抵触、自相矛盾;其四,法律规定与法律真实意思、法律意图或目的、法律精神相悖,直接适用法律规定会造成违背立法本意、法律意图或法律精神的结果;其五,直接适用法律规定会明显有悖于社会利益、社会公共政策或社会正义公平观念,造成显失公平、公正的结果。在这些法律不确定的情境中,就需要法官对法律条款、规定、规则或原则进行推论。我们把这种推论称为法律推理,法律推理是发现、重构、填补、创制法律的推论过程。法律推理旨在探寻法律真谛、平衡法律冲突、填补法律漏洞,获得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定、规则或原则,作为裁判大前提,为司法判决准备法律上的依据和理由。根据法律推理的过程或结果,可以将法律推理分为五种:解释推导、还原推导、演绎与类比推导、辩证推导以及衡平推导。

解释推导是探寻法律“确切含义”的推论过程。它通过对法律条款、规定、规则或原则的明确化、确定化和具体化,界定法律的界限,限定法律的所指,确定法律的具体内容,澄清和消除法律的疑问、模糊、含混或歧义:还原推导是探寻法律“真实意思”的推论过程。它通过对法律规定增加限制,重构法律条款,还原法律本意,消除法律文字与法律真实意思或意图之间的反差和相悖之处,避免出现与立法本意或法律意图不相符合的结果:演绎与类推是探寻法律“隐含规则”或“深层含义”的推论过程。它运用演绎与类推的方

法,从法律的“明确规则”或“明示规则”推导出法律的“隐含规则”,填补和消除法律的“空白”、“缺乏”和“漏洞”;辩证推导是平衡法律内在矛盾、内在>中突的推论过程。它通过对法律规则或原则、法律意图或目的、法律价值取向的确认和选择,消除或平衡法律的内在矛盾与冲突,熨平法律的皱褶;衡平推导是平衡法律与社会之间冲突的推论过程。它通过基于一个正当理由“拒绝适用”或“背离”法律规定,对该法律规定“制定”或“附加”一个衡平法意义上的例外,回避或淡化该法律规定的缺点和难点,对法律规定予以补救,“变通法律”个别对待异常案件,对个别案件平衡公正,平衡和化解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冲突,避免出现显失公平、显失公正的结果。

我们把以事实推理与法律推理的结果为前提和根据得出判决结论的推论称为判决推理。其中,事实推理的结果是裁判小前提,法律推理的结果为裁判大前提,判决推理的结果是对具体案件做出的判决。判决推理是适用法律的过程,是将经发现、重构、填补、创制的法律具体应用于当前案件,将案件事实纳入该上位规范之下进行司法归类的推论过程,判决推理旨在基于事实和法律对具体案件做出判决。

法律逻辑学论文范文5

论文关键词 新修辞学 价值判断 多元论

佩雷尔曼(Chaim Perelman),1912年出生,比利时哲学家,布鲁塞尔自由大学法律哲学中心主任。他的法律哲学以现代西方多元民主主义为指导,把自然法学的价值判断与分析法学的逻辑主义紧密结合在一起,形成自己独特的法哲学体系(有人称之为“多元价值判断的逻辑法学”)。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法律思想很难说属于现代西方法律哲学的各主要派别中属于哪一派,它兼有各主要法学派别的某些特征。其思想以新修辞学为基主要包括了法律价值论和法律技术论两方面的内容。

一、新修辞学的含义

1.辩论学——新修辞学的定义。佩雷尔曼宣称新修辞学是一门应用学科,其目的并不是想创作一件艺术作品,而只是想通过语言(或文字)对听众(或读者)进行说服的一种活动。由此,他为新修辞学所下定义为:新修辞学可解释为辩论学。其研究对象是讨论问题技术,主要目的在于促进人们在思想上接受向他们提出并争取他们同意的命题。新修辞学也研究得以使辩论开始和展开的条件以及这种辩论的效果。

2.对话——新修辞学的形式。佩雷尔曼认为新修辞学这种学说和方法论的基本手段是对话(dialogue),对话是辩论过程的形式和灵魂。新修辞学反对传统式的仅仅停留在文字上的修辞,即文体学,将修辞学降为仅对文体、文采的研究。新修辞学并不追求装饰或美学,它仅仅是一种说服人的手段或提出问题的技术。

3.逻辑——新修辞学的本质。新修辞学本质上是一种逻辑,但佩雷尔曼主张新修辞学不同于通常所说的形式逻辑(即三段论)。他认为,有关人类的政治或道德的问题,是不能将它们简化为真与假的对立的,各种不同的意见可以同时都是合理的。因而不仅有关于手段的逻辑,而且还有关于目的的逻辑,即辩证逻辑而非形式逻辑,是推理讨论、辩论或选择根据的逻辑。同时,新修辞学并不消灭形式逻辑。但在推理的整体中,形式逻辑只应保留一个适当的位置;新修辞学要填补形式逻辑的不足。

二、新修辞学的基本思想

1.佩雷尔曼对“价值判断”与“多元论”的理解。新修辞学的一个基本思想是价值判断的多元论。依照佩雷尔曼的解释,价值判断是“有关人的活动目的”的判断。从此意义上讲,价值判断泛指对是非、有用与否等等进行评判的准则或尺度。而多元论(pluralism)有不同涵义。哲学上的多元论指世界由许多本原构成的学说,与唯物论或唯心论的一元论对应。政治上的多元论,有时指反对国家主权的一种政治学说;有时泛指西方民主制,佩雷尔曼就是在这一意义上讲的。因此他说:“在一个民主的和多元论的社会中,每个人自由地采用自己的生活规则,选择自己的理想,自己生活——只要不违反公共秩序的规则。”他还认为政治上的一元论(monism)就是指“权力主义”,即国家主义的政治制度。

2.佩雷尔曼主张价值判断多元论的根据。佩雷尔曼在反驳人们对形式逻辑的错误观点时曾指出,各种不同意见可以同时是合理的。“合理的”(reasonable)和“唯理的”(rational)这两个词是有区别的。如果将“唯理的”作过狭的解释,那么有关的政治、法律和道德等方面的活动就会变成“非理性的”(irrational)。他主张,“合理的”这一概念是内在地多元的,合理的人是由“常识”支配的,他在任何时候都能在具有不同理想和哲学的人群中生活。佩雷尔曼也反对现代哲学中认为一切价值判断都是主观的和非理性的怀疑论和相对论,这也印证了他对新修辞学下的定义:由于人们生活在一个多元的世界中,所以新修辞学就是一门辩论学,它通过对话、辩论来说服听众(或读者),尽可能地使他们相信,争取他们同意向他们提出的观点的价值,在持有不同意见的公众中争取更大限度的支持。

3.佩雷尔曼对法律与形式逻辑关系传统学说的批判。在欧洲大陆上,自法国革命以来的法律思想是与分权学说和关于人的禀赋的心理学(即将意志和认识区别开来)相联系的。因而,法律是立法者的意志,法官予以实施而决不能加以修改。结果法官处于消极地位,这符合人们对法律确定性的要求;同时,这种思想产生了传统的司法三段论,或司法的形式逻辑,将法律当作计算,其准确性可以保障人们不受旧政权时代滥用权力之害。为了使法律成为法官手中尽可能完善的工具,就必须使法律在形式上完备无疑,对每一情况都有一条明白无误的法律规则。总之法律应符合三个要求:第一,消除一切含糊不清;第二,体系一致,命题相互间毫无矛盾;第三,体系完备,就这一体系中所表述的每一命题来说,我们随时都能证明真假,这一体系对所有情况都提供一个肯定回答。法律不能满足以上要求时,法官就负有义务将适用法律中的疑难问题提交立法机关。显然这是无法实现的,因为实现这种规定就要设置成千上万个立法机关每天开会解释法律,而且这种做法等于使立法机关制定溯及既往的法律,并代替了法院职能,违背了分权原则。鉴于此,法官必须拥有某种完善、澄清、结实,也许是修改法律的立法权;也即必须授予法官以完成这一任务所必不可少的智力手段,也就是法律逻辑。

三、新修辞法学的价值解读

(一)“瑕不掩瑜”——对佩雷尔曼法律思想的总体评价

佩雷尔曼的新修辞法学在现代西方法哲学中是一个别具一格的派别,对它简单地归类是很困难的。这主要是因为他的新修辞学的思想渊源比较复杂。佩雷尔曼认为他的新修辞学吸收了实用主义、存在主义这两种哲学的宝贵因素,并对分析哲学具有强烈影响。从佩雷尔曼强调他的新修辞学和传统的修辞学、逻辑学的区别中,可以看出他的学说同分析哲学中逻辑实证主义和语言分析之间的联系。除此之外,佩雷尔曼的多元价值论还同战后西方流行的多元民主主义的政治思潮有一定联系。并且,他所创立的新修辞哲学与现代西方哲学思潮中研究语言问题的倾向也相符合。

佩雷尔曼的新修辞法学在西方有一定影响,其闪光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大大改变了关于逻辑的传统概念,将价值判断的观念引入法律逻辑,更新了法律逻辑的含义,对传统的“机械论法学”予以有力的批判,他认为,逻辑不仅指形式逻辑,而主要的指价值判断;逻辑学不仅从形式上研究概念、判断、推理,而主要是研究他们的实质内容;法律的逻辑也并不是纯粹的形式逻辑,也要研究价值问题;法官也不是加工法律和案件的机器。这些观点都有助于对法官能动性的重视。

其次,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法学中关于多元价值判断的理论反映了现代西方哲学的积极成果;丰富了西方传统法学中的民主内涵,并且对西方法学中的一元论也是一次有力的冲击。多元论在战后西方思想界是一个时髦的话题;它是新的社会历史背景下对人的价值的重新思考,因而从总体上说是积极的。多元论要求社会承认每个人的价值,尤其对在社会生活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人更要予以关注,这也正是民主和正义的应有之义。佩雷尔曼思想中体现出来的法学的多元论是这一时代精神的反映,它一方面表明传统法学的危机,另一方面也预示着法学的崭新未来。

当然,任何思想在体现出鲜明特色的同时总是难以关注其所支持观点的对立面。佩雷尔曼在强调辩证逻辑和价值判断的论述过程中几乎使人认为他忽视了对形式逻辑重要性的重视,甚至是在乎。虽然他在一定意义上对法律逻辑赋予了新的内涵,但对形式逻辑的些许“轻视”却不足取。一方面,形式逻辑对法的确定性、稳定性和严肃性具有特殊意义;另一方面,法律推理的过程实际上是综合运用两种推理方式(即形式推理和辩证推理)的过程,二者都是为法律适用服务的;它们的最终目的都是要调节和指导人们的行为,解决争议或纠纷,调整法律关系,实现一定的法律秩序。因而,绝不可因重辩证逻辑之意义而轻形式逻辑之价值,不可偏废任何一方。另外,佩雷尔曼认识到了价值多元化的必要,也谈到了价值判断的结果需要进行符合新修辞学要求的辩论而使他人信服,但从稍微苛刻的角度看,他在如何进行具体的价值选择的关键点上仍旧将话题引入“世界观”、“不同的社会条件”之类的语词环境中,没有将价值判断的如何进行深入地探讨下去,更没有新意可言。

尽管如此,从总体上说,佩雷尔曼的法律价值论独辟蹊径,值得法学研究者关注与珍视。

法律逻辑学论文范文6

[摘要]回顾与反思侦查逻辑学30余年的发展历程,通过对逻辑理论与侦查实践的结合研究,促进了侦查逻辑学的诞生;侦查逻辑学框架与体系的初步建构,促进了侦查逻辑学的演进;侦查逻辑的广域和深度的拓展,实现了侦查逻辑学的跨越。要积极应对大数据时代来临和新型侦查技术的革新,从而实现该学科的时代性跨越与新型侦查逻辑体系的建构。

[关键词]侦查;逻辑;侦查与逻辑;侦查逻辑学;法律

逻辑学作为研究人类思维及其规律的学科,逻辑学经过了两千多年的发展,至今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该学科最显著的特性是其内在的工具属性,它自创立之时就被定性为一门工具性的学科。“逻辑学对这些领域中的思维形式及其规律进行深入的研究,成为哲学、语言学、法学、认知科学与计算机科学等许多领域里不可或缺的思想或语言工具。”[1]其中,法学作为研究法律现象及其运行情况的学科,与逻辑学互相联系。“由于逻辑问题贯穿于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所以,逻辑学与法学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学与逻辑学共同关注的焦点是法律领域中的推理问题。”[2]逻辑学与刑事侦查学的相遇、交融与共同进步是两个学科发展的必然要求。一方面,司法中的推理问题,尤其是事实推理是刑事侦查阶段的核心问题,刑事侦查学的实践性开拓离不开逻辑的技术性支持;另一方面,逻辑理论的发展亟需多领域的交叉应用,逻辑领域中的事实推理需要侦查实践的应用平台。由于理论和实践的双重需要,进而学者们逐步开始了侦查实践与逻辑理论相结合研究的进程。

一、侦查逻辑学的30余年(1980—2016):反思性回顾

(一)侦查逻辑学的起源(1980—1990):逻辑理论向刑事侦查领域的延伸

我国侦查逻辑学研究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1980年,阳作洲的《在刑事侦查中怎样运用选言判断和选言推理》一文将选言判断和选言推理应用到刑事侦查学中,标志着逻辑理论开始迈向刑事侦查领域。该文通过介绍选言判断的逻辑性质,给出判定选言判断的选言肢是否穷尽的方法,并结合刑事侦查具体案例给出选言推理的两种方法,即从否定中找肯定和从肯定中找否定[3]。该文拉开了逻辑理论在侦查领域应用的序幕,学者们纷纷将逻辑理论引入刑事侦查,并积极展开探讨。1981年,由石子坚、阳作洲、雍琦、郭红、杜辛可等组成的全国政法院校逻辑教材编写组所编撰的《法律专业逻辑讲义》,经修改后题以《法律专业逻辑学》,由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该教材专辟章节讨论了刑事侦查中的判断、推理、归纳和侦查假设等问题。1983年,中国法律逻辑研究会成立,研究会设立了侦查逻辑研究信息交流中心。朱武主持编著了《刑案逻辑解析》,由侦查逻辑研究信息交流中心汇编稿件,后题以《刑侦专业形式逻辑》由南开大学出版社于1985年出版发行。在《刑案逻辑解析》的基础上,1986年朱武编写出版了《侦查破案的逻辑科学》,编者们将“侦查破案”与“逻辑科学”进行了紧密地联系,突出了逻辑的“科学性”,指出逻辑科学的思维形式、规律及其方法是侦查破案的反映形式,侦查破案工作必须应用逻辑思维[4]。1987年,关于侦查逻辑的书籍开始由教材编撰迈向了专著。由杨作洲、施庙松、卢锦生共同编著的《办案逻辑》出版,该著作是国内第一部法律逻辑专著。同年,王卫光编著的《侦查逻辑学》由黑龙江教育出版社出版,该著作是国内第一部正式以“侦查逻辑学”命名的专著,较为系统地阐述了演绎推理、归纳推理、溯因推理、类比推理及它们在侦查假说建构中的功能和作用。侦查实践与逻辑理论的结合研究,促进了侦查逻辑学的产生。侦查逻辑学起源于将判断、推理等逻辑知识应用于具体的刑事侦查,研究的重点集中于逻辑推理方法在侦查中的应用,并开始将侦查破案与逻辑规律、思维科学相结合。在侦查逻辑研究的前十年中,涌现出大量的论文、教材和专著,推动着侦查逻辑学继续向前演进。

(二)侦查逻辑学的演进(1991—2000):侦查逻辑框架与体系的初步建构

1991年,李延铸、李文健共同编著了《侦查逻辑学》,由黑龙江教育出版社出版,该著作初步建构了侦查逻辑的研究框架,为侦查逻辑体系的建构和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全书详细地阐述了侦查逻辑学的诞生、体系及其与形式逻辑学的区别和联系,侦查逻辑学的研究对象、性质、意义和作用等。它的内容紧贴逻辑学的研究主题概念、判断、推理、假设和论证等版块,阐释了侦查工作中的思维规律,即同一律、不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并强调了思维规律在侦查预审中的运用[5]。侦查逻辑学的体系在20世纪90年代初步建构完成,然而在之后的近十年间,明确冠以“侦查逻辑学”的论文、教材和著作却未有发表或发行。原因主要有几方面:第一,“侦查逻辑学”的名称有所变化,很多论文都冠以“刑侦逻辑学”“刑侦逻辑”或“刑侦工作与逻辑”,并在刑事侦查的语境下进一步对其研究对象及性质进行了探讨。第二,研究者们将“侦查逻辑”的重心置于“侦查假设”或“侦查假说”上,并以侦查假设作为“侦查”和“逻辑”的纽带,进而探索整个侦查逻辑的体系建构,诸如“侦查假设的逻辑结构探析”“侦查假设的逻辑方法及检验”等。第三,“侦查逻辑学”的学科性质受到了质疑,侦查逻辑学是否能够单独成为一门学科,或者仅仅是法律逻辑学的一个分支?正是由于当时还尚存诸多的疑问和困惑,加之研究者们年龄结构的断层以及研究兴趣的转移,故而“侦查逻辑学”在此十年间未有较为系统的学术作品产生。直至2000年,田栗编著的《侦查逻辑》由重庆出版社出版。该著作结合侦查取证工作的实践,并根据侦查工作的顺序,较为系统地阐述了侦查取证思维活动中常用的逻辑理论与方法。从“侦查逻辑学”到“侦查逻辑”,一方面说明侦查逻辑学的学科独立性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动摇,从之后再也没有明确以“侦查逻辑学”命名的教材和著作出版的现象中可以窥见一斑。另一方面,“侦查”与“逻辑”的结合研究更趋向多元化,而不是固囿于既定的研究框架。

(三)侦查逻辑学的跨越(2001—2016):侦查逻辑的广域和深度拓展

随着社会步入新世纪,学者们对于侦查逻辑学的研究不断深入,该学科的体系和内容也在不断完善,以侦查逻辑为主题的教材和著作陆续出版,侦查逻辑学研究进入了繁荣时期。从十多年以来发表的文章和出版的编著中可以发现,侦查逻辑研究呈现出许多新特征。

1.侦查逻辑研究队伍的多元化

在十多年间,涌现出了一批侦查实务部门的工作者,他们利用侦查破案的实践平台结合逻辑学的理论知识,撰写出了丰富的学术成果。研究人员来源于理论和实践各个部门,既有来自长期奋斗在实战部门的侦查人员,也有从事逻辑理论研究的学者和教师;研究成果既有个人独立编撰,也有学者联合创作,还有省级侦查逻辑办案研究会主持编写。

2.内容上更注重将刑事侦查案例与逻辑理论相结合

侦查逻辑研究的内容更加紧贴刑事侦查实践,无论是,还是编著教材或专著,学者们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渗透和引入刑事侦查的具体案例,特别重视以案例形式展现侦查逻辑的基本理论,在凸显侦查理论的应用性的同时,又能够吸引不同领域的读者。比较典型的有韩瑞芳的文章《刑事侦查逻辑系统化的思考———宋慈初情论系统性小议》,刘洪波将在侦查实战部门办理过的真实案例整理加工后创作的侦探小说《侦查推理与案件真相》,以及他引入古代兵家计谋创作了《侦查思维谋略》等。

3.方法上侧重于将逻辑理论转化为侦查实践能力和理性思维

传统的侦查逻辑往往侧重于将逻辑理论单一地应用于侦查实践,在侦查人员的能力和思维历练上涉及较少。侦查人员的逻辑能力和理性思维受到了学者们的关注,典型的著作有王仁法编著的《司法逻辑能力基础》《侦查逻辑能力》等。同时,侦查逻辑的研究更加注重与相关学科共同融合,特别是与法律逻辑学、侦查逻辑学的互动与相互促进,相关的著作有印大双的《法律逻辑与侦查逻辑研究》。

4.学科体系建设上更加丰富和合理

侦查逻辑是在逻辑学的理论体系上建构起来的,逻辑学理论的扩充和变异同样影响着侦查逻辑的转变。以往的侦查逻辑研究较为注重经典的逻辑理论,主要是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演绎逻辑、培根的归纳逻辑和亚当斯•穆勒的求因果方法等,对于在一阶逻辑基础上建立起的现代逻辑鲜有涉及。2006年,李顺万编著的《还原犯罪真相:侦查逻辑和方法》中专辟第七章阐释侦查中的现代逻辑,详细介绍了多值逻辑、模态命题等理论知识及其在侦查中的运用等。将现代逻辑的理论知识引入侦查逻辑的研究之中,更加有助于建构与完善侦查逻辑的学科体系。

二、侦查逻辑学的问题澄清:评价性总结

(一)侦查逻辑学的学科性质

侦查与逻辑的结合与融贯发展,促进了侦查逻辑学的诞生。侦查逻辑学作为一门学科,有其自身的研究对象。侦查逻辑学的研究对象,即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过程中运用的逻辑方法、逻辑规则的总和。首先,必须明确侦查逻辑学是逻辑学原理知识在刑侦工作的具体应用。其次,它与刑事侦查学最明显的区别在于其侧重于侦查思维研究,而不是单纯的案件侦破技术和具体方法的研究。最后,侦查逻辑学是围绕刑事侦查工作展开的,刑事侦查工作的业务范围和过程决定了侦查逻辑学的研究范畴与框架。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侦查逻辑学既不从属于刑事侦查学,也不依附于普通逻辑学。刑事侦查学侧重于研究具体刑事侦查活动及其规律,其核心在于研究犯罪行为,并探索有效揭露和证明犯罪的策略及方法。普通逻辑学则是一门研究思维的逻辑形式及其基本规律以及简单逻辑方法的科学,主要研究思维形式,而不研究思维内容[6],侦查逻辑学是将具体的侦查活动和侦查人员的思维形式进行了结合,从中探索和总结侦查思维的规律与方法。侦查逻辑学与法律逻辑学的联系紧密。法学与逻辑学的结合研究,引申出刑事侦查与逻辑的融合,但并不意味着侦查逻辑是法律逻辑学的研究部分。侦查逻辑学虽然在法律逻辑学的范围之内,但不是法律逻辑学的分支学科或下属学科,两个学科有各自不同的侧重点。法律逻辑学侧重于寻找、研究维护法治的逻辑规则及其运用方法和技巧,其目的是在立法、司法和守法中找到实现法治目标的逻辑规则[7],更确切地说“法律逻辑学作为一门逻辑学科,其主要研究的是涉法思维中法律推理与法律论证的形式及其规律”[8]。而侦查逻辑学更侧重于侦查领域中的思维应用。侦查逻辑学,曾被称为刑事侦查逻辑学,它是一门研究侦查思维的特征及其逻辑规律、逻辑方法和逻辑形式的应用逻辑学[9]。

(二)侦查逻辑学的基本特征

第一,侦查逻辑学是应用型的逻辑学科。侦查逻辑学应用逻辑学的理论和方法去研究刑事侦查工作并解决侦查问题,它不同于普通逻辑学,不是单纯的形式化的理论研究,而是必须结合侦查实践进行的应用性研究。侦查逻辑学也不同于侦查学,侦查学主要侧重于侦查的实践操作、步骤及相应的技战法研究,侦查逻辑学虽然是在刑事侦查的平台上开展应用,但其基础仍然是逻辑理论。第二,侦查逻辑学不能脱离现实的侦查工作。侦查理论源于侦查实践,侦查逻辑学产生的根本缘由是侦查实践的需要,“警察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指导其思维方法的逻辑学———侦查逻辑学”[10]。侦查逻辑学是集专业性和实用性为一体的学科,它以逻辑学知识为基础并提供研究框架,更为重要的是,它要体现侦查人员在实务中思维的运行规律及正确运用逻辑的思维方法。第三,侦查逻辑学必须以动态的视角进行研究。刑事侦查是司法中的特定阶段,是刑事诉讼的开端环节。刑事案件只有在侦查终结后才能进入提起公诉和审判的环节。侦查逻辑学是动态侦查意义上的司法逻辑学。侦查是刑事司法机关调查犯罪行为和收集证据的诉讼阶段,对刑事犯罪行为进行规律性研究,需要综合运用各种侦查技术和手段,需要根据刑事案件的特征进行侦查战略的部署等。

三、侦查逻辑学的时代展望:应对与建构

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整个社会已步入数据化和信息化时代。大数据的思维和理念已深入到侦查实践之中,应用大数据技侦平台快速准确破案成为了侦查人员必备的基本技能。除了传统的物证书证之外,电子证据、视频等信息载体使案情研判具备了网络化共享和“情报导侦”的优势,新型物证技术使得数据信息获得了超强的证明力。侦查实践领域的变革给侦查逻辑学带来了挑战,侦查逻辑学应正视侦查工作的时代性变化,积极应对和转型,从而实现该学科的时代性跨越与新型侦查逻辑体系的建构。

(一)侦查逻辑思维的大变革:源于大数据基础之上的智慧侦查

大数据是网络空间数据资源的集中体现,其作为重要的社会资源被赋予了时代性的价值。大数据的价值逐渐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得到有效的验证,并得到广泛的应用,在侦查领域同样如此。“大数据侦查是指大数据驱动的侦查模式,在大数据时代,侦查过程就是数据储存、提取和分析过程,数据贯穿于侦查的各个环节,‘让数据说话’成为侦查的基本思维”[11]。大数据侦查体现了侦查思维相关性、系统性和预测性等特点,从而促进了传统侦查向新型侦查模式的转变。数据具有相关性,侦查工作的核心不再始终以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为主导,而是注重挖掘与案件相关的数据,让数据佐证犯罪的构成要素。数据的系统性决定了侦查思维具有连续性和衔接性,数据信息力求全面覆盖,相比传统的点面推进式累积,既节约了办案时间,又能系统地反映出案件所需的信息。另外,数据还具有预测性,不仅能够在打击犯罪和定位犯罪嫌疑人中起到积极作用,在预防和预测犯罪等方面也能够起到重要作用[12]。大数据侦查是数据化时代对侦查工作的实践性要求,但大数据侦查思维存在特定的误区,在侦查实践中应警惕数据性错误。首先,数据的来源必须精确和客观,否则将会影响数据的指引和导向,误导侦查甚至酿发冤假错案。其次,数据并非越多越好,在侦查中应筛选有效和有价值的信息,排除非相关信息。最后,对信息的采集和适用应根据侦查工作的具体需要,不能过度采集和泄露具有价值的案件信息,更不能以信息的相关性替代案件事实的因果性。对于侦查逻辑而言,大数据融入侦查领域使得刑事证据的收集和甄别更加多样化,及时排除数据的非逻辑因素,从纷繁复杂的数据中有效地推理、归纳出有价值的信息,加强对数据与信息的因果性分析,在数据的基础上提出合理的假设,并予以精确的论证。

(二)电子证据日益成为信息侦查的载体:巩固了逻辑推理的前提

随着电子及数字设备的普及应用,电子证据的形式多种多样,不再局限于传统的计算机存储器和大型的外部存储设备,而且也包括了各类生活设备,如手机、行车记录仪和针孔摄像头等,其内部的存储记录和数据都能够根据侦查需要予以保护、提取和存档等。电子证据的首要功能在于能够存储和记录信息,存储形式主要以数字符号和代码蕴涵图像和信息。数据内容具有精确性和准确性,如视频证据能够起到快速锁定犯罪嫌疑人和记录作案过程的作用。电子摄像和监控系统在公共场所和交通干道的设立,改变了传统侦查模式和效率,视频侦查成为了现代侦查的重要手段,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综合使用视频监控信息技术,通过捕捉和识别图像信息,调取与案件相关的信息进行分析和比对,从而获取侦查线索和锁定犯罪嫌疑人,将现代视频侦查技术与传统的勘查手段相结合,将视频证据和传统证据结合,从而进一步完善侦查技术和使用证据。传统的侦查逻辑依靠犯罪现场收集到的痕迹和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进行推理,可靠性容易遭受质疑。利用间接证据提出的假设具有多种可能性,有些侦查假设极易误导侦查人员进行错误的判断和推理。视频侦查和电子证据的应用,除了使得证据的收集更加便利之外,它们往往也是直接证据,可以清晰地记录下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时间和手段,甚至可以准确地辨认出犯罪嫌疑人的外貌,减少了侦查推理的中间环节,大大提高了侦查的准确性。

(三)网络化的信息研判进入“情报导侦”:加速了逻辑判断的进程

网络的普及改变了传统的生产生活模式,也推进了犯罪侦查的情报收集和应用工作。传统侦查围绕着案件和犯罪嫌疑人,从案件中查找犯罪嫌疑人和从犯罪嫌疑人查找案件突破口。网络化的情报导侦模式主要是从网络信息痕迹入手,从网络信息到案件再到犯罪嫌疑人。在网络化的时代里,犯罪嫌疑人不再是单个独立的个体,而是处于社会网络之中的联合个体。犯罪嫌疑人使用交通工具出行、使用便携式设备上网聊天、外出旅店住宿都需要使用个人身份信息,这些信息均能为侦查提供有效线索。现代社会的刑事案件不是孤立的,而是处于网络系统信息之中的,多元化的信息使得案、物、人成为了网络中的信息要素,各种各样的信息汇集成具有可传递性的有用资源,即侦查情报。情报导侦工作机制和平台的建构使得侦查工作迈入了主动的信息研判阶段,使情报收集、分析及应用步入了实战化时代。有价值的数据可以成为侦查破案的有利信息,而网络化的情报共享使得信息在几秒之内便可以传输至公安应用网络的各个平台和数据库。侦查人员可以灵活应用多元化的数据信息作出及时的判断,既可以从“数据—案件—人”模式进行判断和摸排,也能够从“案件—数据—人”或“案件—人—数据”模式进行调查。网络化的数据信息传输和共享,改变了传统的现场和广泛撒网的侦查模式,依据数据信息作出的逻辑判断更加迅速和高效。

(四)物证鉴定技术为刑事侦查注入科学的证明力:使逻辑论证更具有可靠性和说服力

现代物证鉴定给侦查工作带来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成为了许多案件成功破获的关键。随着各类刑事案件呈现隐蔽化和科技化,物证鉴定技术也在不断提升,如现代的DNA鉴定技术可以达到“接触式DNA”标准,微量物证鉴定、指纹鉴定和图像声音识别等诸多方面也日趋完善。在现代刑事侦查中,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改变了传统的侦查推测、类比等方式,对各种物证痕迹可以进行提取、识别和鉴定,并构建了完整的刑事科技专业体系。如传统的逻辑推理在同一认定上,往往采取完全归纳或者类推等形式,现代刑事技术则运用物质转移互换理论和种属鉴别检验等形式,同时还应用图像还原和恢复弥补了传统的人物刻画素描的缺陷。譬如,在尘封28年之久的甘肃白银系列杀人案中,侦查人员使用DNA-Y染色体检验技术成功锁定真凶,通过对Y染色体的检验可以寻找到父系遗传标记,通过辨识遗传基因寻找犯罪嫌疑人,案件才得以成功告破。侦查工作离不开物证鉴定的技术支持和推动,先进的物证鉴定使得刑事证据更具有可靠性,并且能够依赖其挖掘出更多的证据事实,再以此为前提推导出更多未知的事实信息。同时,侦查人员在进行事实论证时,专家型证据相对于普通证据更具有说服力。

四、结语

国内侦查与逻辑的结合研究经历了30多年的坎坷之路,其体系仍在随着逻辑理论的扩充而不断丰富。逻辑理论从经典逻辑到现代逻辑的延伸,使得逻辑知识的应用范围变得更加广阔。同时,侦查实践也在不断深入和创新,随着建立在大数据基础之上的智慧侦查的普及,电子证据、视频侦查、网络共享、物证技术等在侦查领域的应用,侦查与逻辑的结合内容将日益增多,侦查逻辑学的体系必将在侦查实践中逐渐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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