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中队工作计划范例6篇

治安中队工作计划

治安中队工作计划范文1

一、指导思想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全面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原则,加强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建设、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和消防技术装备建设,进一步提升全县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整体能力,为我县实现经济社会科学和谐追赶与跨越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建设。

1、明确政府责任。按照省、市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将消防经费投入、城乡消防计划编制、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社区和农村消防工作、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火灾事故指标等纳入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重要内容;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下达消防工作目标任务,消防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定期进行督办、考核和奖惩。加大对消防工作的投入,完善经费保障长效机制,全面落实财行[]61号文件精神,并将后勤保障社会化、官兵人身意外伤亡保险、合同制消防员等经费纳入消防业务费保障范围,消防业务费逐年递增,确保消防业务经费、专项经费满足当年消防工作任务需要。

2、强化部门监管。各部门、各单位承担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工作责任,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1)安监、建设、工商、质监、文化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迭、通报公安消防部门处理。

(2)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的计划和建设,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3)教育、司法、广电、新闻出版、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科普、普法、劳动就业培训等教育内容,认真开展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培训。

(4)公安机关要重点加强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指导和督促。要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纳入公安年度工作考评、执法质量考评和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内容,增加所占比分,加大对公安派出所民警消防监督工作考核力度,确保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能落实。要加强公安派出所民警消防监督业务培训,公安机关每年要对公安派出所民警开展一次以上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5)公安消防部门:一要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严格消防行政许可,牢牢把住源头关,实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关口前移,严格控制先天性火灾隐患的产生。依靠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执法,深入开展以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等为重点的消防安全排查治理,大力推动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常态化、制度化。特别要切实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预防大型娱乐场所安全事故的规定》,深入开展公共娱乐场所专项整治,严格执行“三条铁规”、“三个基本条件”、“四个禁止”和“六个一律”。

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继续实施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每年提请政府通报督办一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和舆论手段,推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完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持续保持火灾隐患整治高压态势,不断减少火灾隐患存量。二要加强消防产品专项治理,年,全面落实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和公共场所阻燃制品标识管理制度。三要强化便民利民服务。出台便民、利民、惠民措施,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限,提高消防监督执法效能。认真抓好消防行政案件、火灾隐患举报投诉查处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查处率要达到100℅。四要加强灭火救援执勤备战。努力完成火灾扑救任务,积极参加以抢救人民生命为主的各类救援工作,并在政府领导下参与配合处置各类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

(6)健全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联席会议议消防、解难题、保安全、促发展的作用。

3、指导社会管理。

(1)深入开展社区消防建设达标活动。依据《省城市社区消防建设标准(试行)》的要求,促进社区消防组织、设施和业务建设。

(2)进一步加强农村消防工作。要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设范畴,作为和谐村镇和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工作管理、责任、保障、考评机制,督促综治、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农业、民政等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面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责任,加强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农村防控火灾水平。

4、鼓励群众参与。

(1)加大消防宣传教育力度。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以新《消防法》宣传普及为重点,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使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更好地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形成“政府主导、教育渗透、全民参与”的社会化消防宣传格局。大力发展消防志愿者队伍,建立消防志愿者组织机构,并开展消防志愿者招募、组建、培训和管理等工作。

(2)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工作。要加强社会消防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职业技能培训,采取分类培训、注重实践、严格考核等措施,切实提高培训质量。

(二)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1、推进城乡消防计划编制与实施。按要求完成城乡总体计划中的消防计划专篇的编制与实施。

2、加强市政消火栓建设。城区、乡镇市政消火栓安装率分别达到规定标准。

3、加强消防车通道治理。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进一步疏通、拓宽现有的消防车通道。设置消防通道标志和警示牌,明示不能占用消防通道。指导物业管理、居委会、派出所等基层单位切实落实好消防安全责任。

4、加强消防队站建设。尽快启动县消防大队迁建开工和投入使用。

(三)加强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

1、建立和发展合同制消防队。年,完成合同制消防员征招任务。积极推动有条件的乡镇发展合同制消防员,提高群防群治能力。

2、发展乡镇专(兼)职消防队。高兴镇要建成配有具有灭火功能的多用途车辆的政府专(兼)职消防队。

3、巩固和发展企业专职消防队。现有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的专职消防队,要根据公安部、财政部、国家经委颁发的《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的规定,加强人员和装备建设,规范队伍的管理、执勤、训练和灭火救援工作,不断提高灭火救援能力。凡队站符合城镇消防队站布局的,请示县政府批准,组建为地方合同制消防队。凡能与相邻企业联合的,组建成联合消防队。

4、建立群众义务消防组织。按照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依托公安保安员队伍,强化保安员消防技能培训,在大型公众聚集、易燃易爆等重点场所推行兼职消防保安员制度。

(四)加强消防技术装备建设。

1、加强灭火救援装备建设。

(1)消防车辆。消防中队配备1辆大功率水罐(泡沫)消防车和1辆多功能抢险救援车。

(2)防护装备。对于基本防护装备,在达到公安部消防局《消防员基本防护装备配备标准》的基础上,对新增一线官兵的基本防护装备的配给做到随时增加随时配齐。

(3)常规灭火装备。根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消防站灭火器材配备标准,根据需要对常规消耗器材随时进行添置采购。

(4)抢险救援装备。按标准配齐抢险救援器材,同时,根据实战需要选购有关特勤器材。其中,年消防大队配齐电动剪切钳、双轮异向切割锯、手动破拆工具纽、救生气垫,年消防大队配齐液压剪扩器、粘贴式堵漏工具、救生照明线、热像仪,年消防大队配齐正压式排烟机、单人洗消帐篷、移动发电机、无齿锯。

(5)器材装备配套建设。每年对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进行一至二次巡检、组织一次器材厂商和消防车辆厂商技术人员对器材装备管理员进行培训,对每次采购货物的易损零配件实行一定数量的储存,切实解决消防大队器材装备维修困难的问题。

2、加强消防监督装备建设。按照《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国家标准,县消防大队配备级别不低于四级的标准配齐,公安派出所根据工作需要配齐。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成立计划实施的组织领导机构,充分发挥组织机构在实施计划中的领导、指导、督导作用,积极为实施计划提供有力的体制、机制和经费保障。主管消防工作的领导为实施计划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牵头组织、协调计划实施工作,要细化分解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在计划实施中的目标任务,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目标任务推进表,层层签订责任书,确保任务落实到每个基本单位,落实到每个人,同时要强化年度工作与计划实施的衔接、要强化各地实情与计划实施的对接,确保计划提出的任务能够循序渐进、因地制宜地得到落实。

(二)加强协调,形成联动。

有关部门要开展工作项目的调研、论证和实施,按计划、分步骤完成计划中的各项任务。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参与到消防计划的实施中来,形成多方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治安中队工作计划范文2

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第三条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做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第四条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第五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

第七条总政治部统一管理全军干部转业工作。

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党委和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干部转业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负责全业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的移交,并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第八条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第九条军队转业干部应当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服从组织安排,努力学习,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十条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突出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国家和军队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转业安置计划

第十一条全国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总政治部编制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第十二条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一)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

(二)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

(三)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

第十三条担任团级以下职务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一)年龄超过50周岁的;

(二)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期未满的;

(五)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六)被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第十四条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下同)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50周岁以下的,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担任师级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超过50周岁、地方工作需要的,可以批准转业,另行办理。

第十五条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或者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成建制成批军队干部的转业安置,由总政治部与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协商办理。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计划外选调军队干部,经大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核并报总政治部批准转业后,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办理审批。

第三章安置地点

第十六条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第十七条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三)配偶取得**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第十八条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第十九条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自主择业的;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因战因公致残的。

第二十条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第二十一条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第四章工作分配与就业

第二十二条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

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第二十三条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优惠的政策措施,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艰苦地区和基层单位工作。

对自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德才优秀的可以提职安排。

在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或者非领导职务,对正职领导干部安排正职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同级副职。

第二十五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采取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或者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等办法,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

党和国家机关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数的15%增加行政编制,所增加的编制主要用于安排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把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安排与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有计划地选调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安排到市(地)、县(市)领导班子或者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任职。

第二十六条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

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七条国家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年度增人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

第二十八条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队转业干部中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

第二十九条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

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

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三十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完成所在地党委、政府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十一条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第三十二条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对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岗位,应当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第三十三条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视情提供低息贷款,及时核发营业执照,按照社会再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

第五章待遇

第三十四条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

第三十六条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第三十九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一)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本办法第三十八条和本条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第四十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金。其工资等各项待遇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至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抚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第四十二条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第四十三条军队转业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第六章培训

第四十四条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政策和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第四十五条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进行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在安置前组织适应性培训。培训工作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培训质量。

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十六条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专业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部门或者专业编班集中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

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培训期间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在职人员的各项待遇。

第四十七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负责培训的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竞争能力。

第四十八条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主要承担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适应性培训和部分专业培训,以及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的管理。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从事社会服务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助培训经费的不足。

第四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师资、教学设施等方面,支持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对报考各类院校的军队转业干部,应适当放宽年龄条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应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投档。

第七章社会保障

第五十条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给予保障,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单位工作后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政府或者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住房补贴的规定执行。

军队转业干部因配偶无住房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超过家庭合理负担的部分,个人支付确有困难的,安置地政府应当视情给予购房补助或者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五十二条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五十三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医疗保障,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家属安置

第五十四条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

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当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五十五条军队转业干部随迁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并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第五十六条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公安部门凭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

各地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五十七条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者继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第九章安置经费

第五十八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经费,分别列入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军费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加大投入。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涉及的行政事业费、培训费、转业生活补助费、安家补助费和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现行的经费供应渠道予以保障。

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经费的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补贴。安置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解决。

第五十九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和医疗保障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

第六十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克扣、侵占,有关职能部门对安置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章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一条各级党委、政府应当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条件。

第六十二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计划安置、就业指导、就业培训、经费管理和协调军队转业干部的社会保障等工作。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管理,主要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指导、就业培训、协助就业、退役金发放、档案接转与存放,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其它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负责。

第六十三条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可以视情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

第六十四条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到地方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处理,涉及原部队的,由原部队协助安置地政府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不到地方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原部队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军纪处分或者其它处罚。

第六十五条退出现役被确定转服军官预备役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接收安置单位报到时,应当到当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军官登记,履行其预备役军官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十六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治安中队工作计划范文3

2009年军队院校招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工作通知

根据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2009年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工作的通知》(政干〔2009〕136号)和《印发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计划》(政干〔2009〕137 号)等文件精神,我省2009年军队院校、武警部队院校(统称军队院校)招生和普通高校招收国防生,实行统一政治考核、面试、体检和提前批录取的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招生院校和计划 今年在我省招生的军队院校: 国防科学技术大学、信息工程大学、理工大学、国际关系学院、炮兵学院、电子工程学院、南京政治学院、军事经济学院、军事交通学院、第二军医大学、第三军医大学、第四军医大学、装甲兵工程学院、海军工程大学、海军航空工程学院、海军大连舰艇学院、空军工程大学、空军雷达学院、空军航空大学、第二炮兵工程学院、武警工程学院、武警医学院、武警沈阳指挥学院、武警上海政治学院、武警南京指挥学院、武警杭州指挥学院、武警合肥指挥学院、武警福州指挥学院、武警武汉指挥学院、武警部队学院。 今年在我省招收国防生的普通高校: 中国人民大学、北京理工大学、河北科技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华东理工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理工大学、江苏科技大学、南京邮电大学、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浙江大学、安徽大学、安徽理工大学、厦门大学、集美大学、华东交通大学、南昌航空大学、井冈山大学、中山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工业大学、西安理工大学、兰州交通大学、石河子大学、宁波大学。 各院校具体专业招生计划,在6月份省教育考试院编印的《普通高校招生》中统一公布。二、报考条件和填报志愿 军队院校、国防生的报考条件为:本省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年龄在20周岁以下(1989年9月1日后出生),未婚;符合军队院校招生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检等相关标准。 军队院校、国防生考生网上填报志愿时间:第一批为6月25日8:30至6月26日11:30,6月27日下午现场确认;第二批为7月17日 8:30至17:30填报志愿并现场确认。考生在每批次中分别可填报五个志愿,另设服从志愿,每个院校志愿下可填三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志愿。 各报名点要加强对考生填报志愿的技术指导,引导考生根据报考条件特别是身体条件准确填报。考生填报志愿和现场确认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因考生填报错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三、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检 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检工作,是军队院校、国防生招生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其结果录入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录取的重要依据。 该工作由省军区招生办负责组织。省教育考试院在分数线以上,依照各院校招收男、女考生计划数的3倍,向省军区招生办提供面试考生名单。 政治考核以教育部、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2001〕政联字1号文件)为依据,把考生的现实政治表现和思想品德调查了解清楚,重点掌握考生的入伍动机、现实表现、社会交往及有无违法违纪等情况。体检执行解放军三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后发〔2006〕6号文件),其中武警部队学院按公安部《公安现役院校招收考生体格检查标准》(公政治〔2003〕208号文件)执行。四、录取 军队院校、国防生录取时间:第一批院校为7月9日—7月12日;第二批院校为7月29日—7月31日,实行远程网上录取。省教育考试院根据考生志愿,按招生院校招生计划数的120%,分男、女从高分到低分向院校提供政治考核、面试、体检合格考生的电子档案;招生院校可在浙江教育考试网(www.zjzs.net)查阅网上录取程序和操作指令提示,根据文件和招生章程规定,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各院校招生生源不足,由省军区招生办适时协同省教育考试院进行调剂。院校不得拒招符合录取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不得在《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章程》之外附加录取条件。列入第一批院校划线的指挥类专业经过调剂生源仍然不足,由有关院校提出申请,省教育考试院根据生源缺额情况,在第一批录取控制线下20分以内、依据考生志愿依次扩大提供军检考生名单。五、加强领导,做好宣传工作 军队院校、国防生招生,事关军队、国防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各设区市、县(市、区)招委、人武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并广泛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各有关军队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工作条例》和《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确保招生质量。各中学要全力支持和协助有关军队院校和招收国防生的普通高校开展宣传工作,认真解答考生关心的问题,积极鼓励、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考生报考。各有关部门、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统一制定的招生程序和公布的招生计划,坚决杜绝违规招生;一旦发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责任。

治安中队工作计划范文4

计划一:社区个人工作计划

紧紧围绕区、街的中心工作,以创特色、争品牌为目标,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服务为抓手,不断推动社区党建、计生、民政、综治安全生产、劳保等各项工作的开展。一、保持原有的特色今年以来,在广大居民大力支持下,经过社区民警和社区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到目前为止,辖区内未发生任何刑事案件。

在明年的工作中,我们将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1、建立健全组织网络。建立和完善低保义务治安巡逻队、民事调解委员会、党员义务巡逻队、帮教等各种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协助驻社区民警做好社区的治安工作,对流动人口、刑释解教人员和涉毒人员进行教育管理,处理社区内发生的矛盾纠纷等。对刑释解教人员坚持每月见面谈话不少于一次,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困难,确保不发生重新违法犯罪情况。发挥小区保安和楼栋长的作用,要求他们对出入社区的陌生人员,进行认真询问,发现可疑之处,要及向社区工作人员报告。

2、防火防盗工作长抓不懈。督促小区物业管理单位配备防火设施和人员。要求物业管理安装电动门,配备专职值班人员,定时开门、关门,对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对单位宿舍小区,要求单位在小区内设立门卫值班制度,对进出人员实行询问制,并进行严格的登记制度。同时组织社区辅警进行24小时值班巡逻,组织由退休人员、低保户、党团员等治安志愿者队伍,白天进行义务巡逻,安排低保人员,坚持每晚在小区巡逻,提醒居民锁好车辆,关好门窗、注意防火防盗,确保社区零盗窃零火灾事故。

3、发挥民调、帮教、协会等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充分发挥治安志愿者和人民调解员的作用,定期召开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和居民代表参加的社区治安情况分析会,听取社区民警对社区治安情况地介绍,并根据社区民警提出的治安工作要求,组织社区治安积极分子参与社区治安的防范工作;同时要求委员会成员积极参与帮教刑释解教人员。

二、争创文明健康品牌社区文明象征着和谐、安宁、纯洁、清新、健康和幸福,是人们追求的理想目标。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追求文明健康向上的需求和关注程度愈来愈高,作为居民的自治组织社区委员会,更有义务加以引导,为此,我们社区在2012年的工作中,将建设文明健康的和谐社区,作为自己的品牌精心打造。

1、加强文明健康品牌社区组织建设为实现打造文明健康品牌社区的目标,我们社区将与驻区相关单位建立文明健康社区创建领导小组,由党政一把手负总责,按照以社区为主导,驻社区单位为依托,贴进居民、资源共享、共育品牌的工作思路,制定创建方案,明确创建任务和创建内容,建立创建长效管理机制。加强与驻社区区单位沟通,坚持每季度一次联席会议制度,互通情况,定期研究品牌社区创建工作。

2、明确创建文明健康品牌社区的工作思路创建文明健康品牌社区的目的是通过开展创建品牌特色活动,全面提升社区各项工作水平。为此,结合本社区特点,坚持四抓四面对的工作思路。四抓,即:一抓组织网络。以社区党支部为龙头,协调驻社区单位党组织,以创建工作为中心,统一思想,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积极为创建工作出谋划策;二抓建设标准。制定文明健康社区创建标准,文明家庭评比标准,健康老人评比标准以及社区在节约能源、卫生保洁和为民服务等方面的工作标准,规范创建内容;

三抓创建重点。以规范社区居民言行举止为内容,以改善社区卫生环境和加强宣传教育为抓手,努力提高社区居民的身心健康水平和文明向上的意识;

四抓教育宣传。利用社区黑板报、橱窗、宣传栏等宣传工具,加大文明健康生活及好人好事的宣传力度,规范社区健身场地,巩固社区教育阵地。四面对,一是面对社区党员,紧紧依靠楼、幢长和社区党员开展创建活动,通过每月的学习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和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从而带动广大居民的广泛参与;二是面对各类群体。设立老年人健康服务项目,定期开展老年健康知识讲座和咨询,提高社区老年人的健康水平;结合社区计划生育和青年生殖健康教育工作,为中青年群体提供相关的健康知识。

三是面对青少年。利用寒暑假,组织社区少青少年开展丰富的文体活动,促进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利用爱国教育基地,培养他们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才能的一代新人。四是面对特殊群体,对flg和人员,开展崇尚科学,反对迷信的科普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树立健康的人生观;对两劳回归人员,进行定期走访,教育他们珍惜生命,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三、突破四大工作瓶颈

1、社区综治工作有新突破以争取漯河市平安社区为目标,加大普法宣传力度,突出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发动群众的工作方针,合理调整社区大组管理区域,结合计生工作澄清社区住户底子,建立一户一档表。制定社区综合治理区域图,健全大组、小区、楼栋、住户四级管理体系并制定内部使用的住户信息联系表。

2、计生工作有新突破一是加强计生队伍建设,建立三位一体的计生队伍及计生四级管理网络,加强计生队伍培训工作,规范内部资料台账,结合综治工作澄清底子、建立完善计生流动人口管理长效新机制,继续开展新育新风进万家活动,进一步深化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工作,按照一胎上环、两胎结扎的工作要求,力争长效避孕率达98%以上,群众对计生工作的满意率达95%以上。确保计生各项指标达标,争创优质服务模范社区。

做好城区属地管理工作,做到属地管理达99%以上。

3、社会保障工作有新突破。

一是加强社区就业服务体系的建设,努力提供社区失业人员、失地农民技能免费培训,努力创造开发公益性岗位,力争实现新增就业岗位50个,进一步完善退休人员管理制度,建立退休人员信息网页,规范退休人员资料台帐,开展退休人员服务活动,争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示范社区。

计划二:社区个人工作计划

一、加强综治维稳调解工作,确保社区平安稳定

充分发挥社区维稳防范作用,建立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和维稳信息员制度,及时调解各类矛盾。20xx年上半年共调解各类纠纷4宗,成功4宗,成功率达100%,真正发挥了维稳第一道防线的作用,确保了社区平安稳定。

切实维护妇女孩儿童合法权益,今年上半年共调解家庭纠纷2宗,调解成功率100%。2月26日会同办事处妇联在**口岸汽车站和火车站开展以防拐关爱为主题大型宣传活动,派发宣传资料10160份,省、市、区有关领导还到现场视察。

二、加强社区城市环境管理,改善社区人居环境

今年是延续去年基层基础年和城市管理年,根据双年工作的要求,认真开展,一方面不断地改变社区环境和增加社区娱乐健身活动设施,营造优美舒适社区环境,另一方面是加强对社区环境卫生、乱摆卖、乱堆放清理整顿工作,重点抓好防四害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安装,社区共安装了防蚊阐和毒鼠屋361个,消除了蚊鼠滋生地,上半年共派发防四害宣传资料2810份。

三、加强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确保一方平安

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是社区工作中重中这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确保一方平安,工作站一方面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工作,4月26日在社区举办了消防安全知识培训讲座,邀请消防专业老师主讲,有8个单位共116人参加,制定消防监督巡查制度,重点对六小场所、三合一娱乐场所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坚决取缔地下饮食加工窝点和房中房,上半年共派发消防知识宣传资料2619份,各类宣传画册210份,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65份。

四、加强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力度,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桥社区住宅楼有70%是出租屋,大量的外来人员居住,流动性大,给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带来非常大的管理困难,为了更好地做好社区计划生育工作计划,发动广大群众人人参与协助管理社区计划生育工作,在社区成立了辖区居民群众计划生育志愿者服务队,成立了辖区单位计生协会,并组织了网络化管理工作,与社区民警、出租屋管理站紧密配合,在社区形成多层次,人人参与局面,及时采集信息,准确掌握居住育龄妇女的基本情况,采取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多样化计生宣传活动,进行图片展览,播放计生电影、录像宣传片,开展计生知识抽奖问答活动派发计生宣传资料420份,到辖区单位举行青春健康项目讲座共6场,组织20名已婚育龄妇女到区计生服务中心进行免费妇检,上半年本社区无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现象。

五、以人为本,服务于民,确保服务窗口工作质量

社区工作中社会劳动保障、民政事务、社区文体活动等服务性工作直接涉及到广大居民群众,工作人员全心全意地为居民群众服务,为居民群众办好事、做实事,得到他们好评,在地统计、工会组织、法律法规咨询等工作也与边区单位息息相关,她们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工作站在居民群众和单位声誉和印象。为此,工作站经常开展职业道德教育,要求文明礼貌对待每一位前来办事的人员,要耐心解释有关法律法规工作规定和要求,要创建一流服务水准,以一流服务质量争取居民群众的信赖。

六、加强社区党建工作,发挥党支部核心领导作用

**桥社区党支部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关注社区建设,关心居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事,为民解困,在社区党建工作中始终坚持以社区建设为核心,积极开展社区党建协调工作,发挥社区党建联度会的优势,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作用,积极开展社区基层规模企业建党工作,不怕麻烦,耐心讲解,争取企业的支持,圆满完成了规模企业建党工作,积极探讨在两新组织中开展党建带工建、团建、妇建的作用,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充分发挥党支部核心领导作用。

以上是**桥社区工作站20xx年上半年所做的主要工作,但对上级领导要求还有一定距离,希望今后能改正缺点,发扬成绩,再接再厉,把社区各项工作做得更好。

**桥社区工作站20xx年下半年工作计划

一、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群众。积极创办社区百姓论坛,开展社区文艺晚会,各类专业知识讲座,完善建南辖区室内星光老年人活动中心,组织中老年人开展健身操和太极拳表演活动,积极组织辖区单位参加南湖辖区物业管理公司运动会,积极开展社区邻里相亲,守望相助活动。

二、组织力量开展排查不稳定因素的工作,确保一方平安,重点做好改制企业退休员工和在岗员工调查摸底工作,密切了解重点饮食服务行业内部动态情况,及时掌握不稳定因素的苗头,并及时化解矛盾。

三、完善**桥社区工作站办公用房,争取7月份搬迁办公室,加强对社区义务治安巡逻队和义务消防监督队的业务指导,继续抓好青少年的教育,继续开展创建无毒社区活动,邀请区电影公司在辖区播放有教育意义的电影,开办多期消防安全知识讲座。

治安中队工作计划范文5

1、扎实推进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全面完成各阶段的工作任务。

2、根据本单位领导班子变动情况,对支委进行改选,严格按标准选好支委。

3、利用科技之冬、农闲时候对党员干部职工(农艺工)学习15天时间,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同时加强对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力度。

4、组织党员观看电教片不少于12次,坚持三会一课制度,政治课教育不少于12次黑板报等教育。

5、做好党建联创工作,努力改正党建联创工作中的不足之处,加强整改,做好各种资料的归类整理补充完善,今年力争创建兵团级五好党支部。

6、加强非党员设岗工作,力争更上一个水平。

二、加强党员学习,推进党员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构建和谐社会,文明连队,致富职工群众为己任,使连队经济更上一个台阶。

1、集中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求党员干部做读书笔记5000字左右,心得体会3000字左右,继续开展学习科学实践观实践活动,加强党员基本知识的学习。

2、加大反腐倡廉教育。重点是家庭倡廉活动,支部1-2篇反腐论文,并结合连队实际开好民主生活会,要求半年一次,以转变工作作风、增强团结、从思想上、行动上与团党委保持一致。做好公民道德建设活动月和廉政文化建设活动月,努力完成两个活动月的各项任务。

3、加大职工各种学习不少于12天,军训10天以上,要求在职党员学习科学技术,军事技能,使党员各项服务工作。

4、开展好争先创优活动,做到有计划、有落实、奖励。同时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创"六好"计生优质服务,加大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力度,全面提高人口素质,以计生协议为核心,创收1500元以上。

5、大力开展连队劳动竞赛活动,发展第一线党员1-2名,为党组织输送新鲜血液,并做好党建带团建推优工作,重点抓好青科协工作,强化党员思想教育。

6、继续保持好连队绿化工作,重点解决好营区脏、乱、差的面貌,加强连队综合治理力度,对营区的各种建设计划在2.6万元左右。

7、加大统战、残联工作。做好"三个离不开"思想教育,加大对少数民族的扶持力度,开展第29个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对残疾人进行帮扶,落实残疾人员的政策,通过帮扶提高残疾人家庭的经济收入。

8、做好工会及女工工作,工会今年的工作重点在两用地上,计划种植1200元产值以上的作物,加大对女工工作的指导,使女工委员会成为女工的娘家,使妇女争做"三八"红旗手,切实发挥好妇女半边天作用,利用"三八"有针对性的开展各项活动,使妇女当家作主,开展好文艺演出,丰富职工的文化生活。

9、抓好"六五"普法验收工作,做到措施得力,有落实、有检查,对调委会进行整顿,做到"六有"上墙工作,利用各种机会教育职工学法、懂法、用法达到法制教育的目的。

10、加大综合治理力度,签定各种责任书,做好信访工作,预防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发生,开展好平安连队、平安家庭活动,强化防范工作。充分发挥治安员、调委会、三老队的作用,全年做到支委会分析治安会议不少于2次,每月一次例会。

11、认真做好民兵工作,搞好民兵整组,做到召之即来,来之不易,全年政治教育不少于12课,做好民兵训练工作,真正做到连队急难险重任务的排头兵。

12、信访保密工作。认真学习《信访条例》,做好"五七"家属工作,处理好连队的各项矛盾纠纷,严防连队非法串联及集体上访事件,设信息员2-4名,搞好党群、干群关系。做到团连信访渠道畅通,加大对文件等的保存分类力度,设立保密领导小组,严格按照团保密办法开展好工作,全年召开保密会议不少于3次,学习保密知识3-6次。

13、认真做好党务、连务公开、党员设岗定责工作,使职工明白不留死角,公开内容包括土地等级、收费标准、机力费、养老金、党费收缴、低保人员、民主评议等。

14、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政治月课不少于12次,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场的大政方针,重点学习团场《企业管理办法》宣传连队好人好事,整治不正之风,使连队思想政治工作紧紧围绕着团下达的各项任务开展。

治安中队工作计划范文6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管理,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营造和谐稳定的水工程建设环境,根据《县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方案》(凤治工办发〔〕1号)和《临沧市水利局关于印发临沧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水发〔〕64号)要求,结合我县水利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是: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水利项目为重点,坚持“围绕中心、统筹协调、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和“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着力解决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工程、资金和干部”三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水利改革与发展提供保障。

阶段性目标是:全面治理全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使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交易活动依法透明运行,水利工程建设法规制度比较完善,互联互通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初步建立,水利工程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领导干部违法违规插手干预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为受到严肃查处,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得到进一步遏制。

(二)工作任务

依照全县及市局的总体部署,计划用2年左右的时间,对1月1日以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立项、在建和竣工的规模以上水利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水利项目逐一进行排查治理,切实解决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推进决策和规划管理工作公开透明,确保水利规划和项目审批依法实施;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行政行为、市场行为更加规范;进一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建立规范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体系;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责任制,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进一步建立预防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长效机制。

二、职责分工

按照“分级管理和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县水利局负责直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排查治理,对全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各乡镇负责所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排查治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主管单位直接负责所管项目的专项治理工作。

县水利局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所管理业务领域建设项目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总工办牵头负责水利工程规划、项目立项审查审批、投资计划管理等工作;勘测设计队牵头负责水利项目前期工作;病处管理局(总工办)牵头负责中小型(包括小(一)型病险水库)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等工作;水土保持股牵头负责水土保持建设工程;工程管理站牵头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干支渠防渗、节水灌溉、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等工程;防办(抗旱防洪股)牵头负责河道治理和水电等工程;水政股牵头负责取水和排污许可管理等。

三、任务分解

全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治理工作任务,分解为如下4个方面22项内容:

(一)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

着重解决或避免擅自改变规划、未批先建、违规审批、设计粗糙、“报大建小”和不按程序变更设计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突出问题,促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和审批公开透明、依法实施,不断提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

1.加强水利规划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完善规划论证制度,提高规划专家咨询与公众参与度,强化规划的科学性、民主性;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管,开展规划后评估;对依法批准的水利工程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勘测设计队、水政水资源股、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2.严格水利项目审批。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主体和审批权限,完善配套制度和立项审批集体研究决策机制,逐步推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2号)等政策规定,认真执行水利项目审查、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加强项目立项审批前置条件监管,严格实施规划同意书审批、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审批、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水行政许可事项,开展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加强与有关部门在项目分类、审批权限、报批程序等方面的工作衔接。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水政水资源股、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3.提高水利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加大前期工作投入,推行项目前期工作招标制度,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项目勘测设计任务,加强勘探测量工作,严格各设计阶段工程设计标准和等别, 认真执行强制性标准和规程规范,确保勘测设计工作达到规程规范要求深度;加强概算编制管理,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严格控制工程造价;从规划布局、工程方案比选论证、建筑物用地控制标准等方面从严把关,优选工程占地少、经济合理的工程方案;对前期工作不完善、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项目,一律不安排投资计划。

责任领导:何国伟

牵头单位:勘测设计队;协办单位:总工办、水政水资源股、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4.加强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管理。认真贯彻国家和省级《水利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严格执行设计变更手续,重大设计变更须报原审批单位审批;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1550号),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确需调整概算的中央投资水利项目报原审批单位审批;严格执行资金拨付和使用程序,对未经审批的超概算、超计划的项目部下达预算,不支付资金。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勘测设计队、财务统计股、水政水资源股、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5.督促地方配套资金落实。督促检查地方落实水利建设项目配套资金;加强对水利项目配套资金不到位的,采取控制审批新上项目、调减投资计划安排,申请财政部门扣减预算、调整转移支付资金的方式进行处罚,促使地方配套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责任领导:纪元武

牵头单位:财务统计股;协办单位:总工办。

6.强化农村水能资源开发管理。进一步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体的农村水能资源管理职责体系,建立健全规范高效、协调有序的农村水能资源管理工作机制;开展农村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并加强成果管理;配合省市县有关部门编制和修编中小河流水能开发规划,科学合理确定水能资源开发程序和开发方案;建立和完善农村水能资源公益开发与政府调控制度;配合各级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四无”水电站,坚决遏制水能资源无序开发。

责任领导:杨旭新

牵头单位:水政水资源股;协办单位:防办(抗旱防洪股)、水政监察大队。

(二)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

着重解决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等突出问题,促进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7.规范招标活动。继续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提高招标质量。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勘测设计队、水政水资源股、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8.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令第3号)和《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发改法规〔〕1361号)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招标投标程序,严格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严格审批非公开招标项目,确保依法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勘测设计队、水政水资源股、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9.规范评标工作。评标标准和方法应科学合理,加强围标串标管理,有效控制围标串标、恶意低价中标行为;防范和打击围标串标、借用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勘测设计队、水政水资源股、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三)加强工程建设和质量安全管理

着重解决项目法人组建不规范、管理力量薄弱、转包和违法分包、监理不到位、质量与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措施不到位,资金管理使用混乱等突出问题,避免重特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发生。

10.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全面清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法规制度,分类作出处理,不适应的予以废止,不完善的及时修订,需要新出台的抓紧研究制定。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注重制度之间的配套衔接,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时效性。

责任领导:杨旭新

牵头单位:水政水资源股;协办单位:总工办、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11.研究解决中小型民生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不规范的问题。结合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农村饮水、灌区配套与节水改造、水土保持、农村水电等工程实际,加强对中小型民生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项目法人组建、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等重要环节的调查研究,规范建设管理;统筹建设管理力量,开展业务培训,培育发展专业化的水利建设管理队伍,积极稳妥地推进项目代建制和委托制。

责任领导:范玉龙

牵头单位:工程管理站;协办单位:病处管理局(总工办)、测设计对、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12.严把水利建设市场准入关。严格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准入条件,做好水利建设市场设计、监理、施工、招标、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资质管理和水利工程建设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市场清出机制;参加单位必需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不得超越资质权限和任意扩大经营范围。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勘测设计队、工程管理站、水政水资源股、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13.加强建设监理管理。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等有关制度开展监理工作,落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导则》、《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导则));积极培育水利工程监理市场,着力规范监理市场秩序;强化监理行为监管,督促监理单位严格履行监理职责,保证现场监理力量;加强监理人员知识更新培训,提高监理人员业务素质和实际能力。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勘测设计队、工程管理站、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14.加强合同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认真贯彻《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临政办发〔) 164号),督促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等提高依法履约意识,提高合同履行水平,防范水利工程建设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逐步建立水利工程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勘测设计队、工程管理站、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15.严把开工审批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64号)和《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 144号)的规定申请开工,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开工。严格审核项目开工条件,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弄虚作假骗取开工审批的建设项目要严肃处理。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勘测设计队、工程管理站、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16.强化验收管理。严格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竣工验收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工作;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办公室、财务统计股、勘测设计队、工程管理站、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17.加强质量管理。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健全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质量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落实质量终身负责制;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 339号),完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经费,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提高监督水平;认真贯彻执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确保质量检测工作有序开展。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水政水资源股、水财务统计股、勘测设计队、工程管理站、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18.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建立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相结合的管理体系,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责任主体,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加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和安全事故查处督导力度;完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责任领导:李自圣

牵头单位:安全办;协办单位:病处管理局(总工办)、水政水资源股、勘测设计队、工程管理站、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19.加强基建财务管理。督促项目法人加强项目账务管理,严格资金拨付和使用程序,严禁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款,规范物资采购、合同管理等;完善灌区、农村饮水安全及扩大内需水利工程等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责任领导:纪元武

牵头单位:财务统计股;协办单位:病处管理局(总工办)、水政水资源股、勘测设计队、工程管理站、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四)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做到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信息公开透明,市场推入和退出机制健全,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程序,逐步建立互联互通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诚信体系。

20.公开项目建设信息。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信息,公开项目招标过程、施工管理、合同履约、质量检查、安全检查和竣工验收等相关建设信息。广泛梳理有关信息,完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平台,逐步实现水利行业信息共建共享。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强化对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责任领导:李自圣

牵头单位:办公室;协办单位:总工办、水政水资源股、勘测设计队、工程管理站、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21,加快信用体系建设。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信用信息入库,并与相关管理部门的信用记录进行整合,实现信息共享和交换,促进社会信用制度的形成,逐步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制度。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水政水资源股、勘测设计队、工程管理站、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22.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制定出台建设管理问责办法、咨询评审管理办法和勘测设计问责办法,对勘测设计、咨询评审和建设管理各环节逐步推行问责制。

责任领导:李自圣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办公室、水政水资源股、勘测设计队、工程管理站、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四、工作步骤

全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共分如下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深入排查问题(第三季度至20xx年第一季度)。各乡镇、各项目管理单位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自查自纠,严格做到全面普查,认真查找重点工作和关键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刻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和办法,并于今年底将自查报告报送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局属各单位对所管业务领域建设项目专项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指导形成书面材料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20xx年2月,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选择重点项目、重点环节组织重点督查。

第二阶段:认真进行整改(20xx年第二季度至20xx年第二季度)。针对自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和完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及时纠正;落实监管责任,健全有效联动、密切监控的监督机制。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查处因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及时总结并推广专项治理工作中的做法和经验;认真清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法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不适用的要及时废止,不健全的要尽快修订完善。

第三阶段:巩固治理成果(20xx年第三季度)。及时把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有效措施和经验转化为法规制度,进一步提出需要完善的法规制度和加强日常监管的工作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各牵头单位、各乡镇写出专项治理总结报告,于20xx年8月底前报送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综合类总,并向市县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五、保障措施

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当前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政治任务。要按照上级的部署和要求,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周密组织,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县水利局成立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县的专项治理工作,请各乡镇和项目管理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并结合实际,制定方案,落实责任,整体推进全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局属各单位要明确目标、进度和时间要求,切实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落实工作责任

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扎扎实实地把工作做好,不搞形式主义,不走过场。要根据职责分工进一步将工作责任和措施分解到项目,落实到人员,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确保领导到位、任务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管理到位、监督到位,保证按期完成任务。

(三)搞好协作配合

要发挥整体效应,系统解决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牵头单位要及时向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和有关工作建议,及时传达省、市关于专项治理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确保政令畅通。要加强沟通协调、团结一致、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合理安排,迅速落实,全力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