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广告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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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广告管理办法

食品广告管理办法范文1

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继续做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治理工作的通知》(XXX【2018】7号)等文件的要求,我X认真开展了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治理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本次专项治理工作共出动执法人员XX人次,执法车辆XX台次,发放宣传资料2万余份,检查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XX家次,下发责令整改XX份,发放监督意见书XX份,立案XX件,结案XX件,处罚款XX万元。

1.加大力度,对经营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重点检查不具备经营资质、产品标签标识、宣传材料未经批准声称保健功能、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含有虚假宣传功效等违法行为。对保健食品,重点查对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不一致,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严处罚。所有检查和处罚结果均向社会公开。

2.突出重点,对非实体店经营单位认真排查

重点检查通过电视宣传、电话营销、会议营销、网络营销等方式销售食品或保健食品单位的经营许可资质,以及超范围经营、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欺骗、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产品标签标识、宣传中含有虚假宣传功效的,责令下线并召回相关产品,按照管理职责进行处理。对未履行管理责任的电视台、报刊、互联网交易平台、宾馆、会场等第三方平台运营商依法进行处理。

3.加强宣传,丰富活动内容,创新活动形式。

积极组织认真开展了防范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进社区、进乡村、进网络、进校园、进商超”科普宣传活动,以“防范欺诈虚假宣传,维护自身消费权益”主题,采取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通过LED显示屏、悬挂横幅、广播宣传、微信网络、发放科普宣传资料、播放小视频等方式,营造了浓厚的的科普舆论氛围,受到了群众的好评,达到了满意的社会较果。本次宣传共动车辆XX车次,人员XX余人次,接受咨询XX余人,悬挂宣传标语XX幅,发放宣传资料XX余份。

4.加大了抽检力度:

专项活动以来,年初制定了专项抽检方案,共抽检保健食品XX批次,已抽检XX批次,抽检结果均合格,此项工作还在继续。

二、存在的问题

1.从业人员专业知识贫乏,法律意识淡薄。保健食品准入门槛低,因此大部分从业人员不懂或很少懂保健食品基本常识,辨别产品真假及违法标示的的能力有限;不了解当前保健食品监管法律法规,没有安全责任意识。

2.企业自律性差、缺乏诚信意识。有些经营者只顾经济利益,产品中非法添加药物,不顾消费者使用安全,盲目推荐保健食品、不诚信行为屡见不鲜。

3.索证索票制度执行难,产品购进把关不严。不法分子为获得暴利,制售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产品、违法添加药物、违法使用禁限用物质,产品违法标示、夸大宣传等现象层出不穷。经营企业在购进产品时由于品种多,渠道杂,数量少,人员不足等原因,往往疏于查验供应商资质、或者直接通过电话或网络购进产品,未严格实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制度,购进非法产品,又无法追踪违法产品的源头和去向。

4.广告宣传和销售模式存在风险。一些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为追求利润,无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利用网络、电视、报刊、杂志以及销售人员的宣传等导向性强、直观等特点,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还采取健康讲座、免费体检或义诊、会员制直销等方式,有的甚至与老年协会或老年服务机构合作,扩大目标人群,夸大保健食品的功效,宣传保健食品疗效,甚至不惜伪造理论或者擅自更改标签、说明书,混淆、炒作、捏造新理论、新概念等,误导消费者。此外,由于讲座时间一般在清晨,时间短,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异地取证困难,查处更困难,消费者上当受骗的金额大,群众反映十分强烈。

5.保健食品定期清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大型的超市、商场这块做得稍好些,小型店子过期礼品盒和保健酒时有过期现象。

三、下步工作建议

1.加大对保健食品标签标识、宣传材料监督检查,重点查处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含有虚假宣传功效等违法行为。

2.继续加大对保健食品快检,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技术支撑的能力。

3.加大对食品经营单位的监管力度,查处不按食品安全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按要求购进食品查验记录的行为。

4.加大宣传引导。联合新闻媒体和行业组织,利用权威渠道和媒介,扩大食品、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和覆盖面,提升企业知法知标、守法经营的自觉能力。广泛开展保健食品常识的科普宣传,增加消费者健康养生常识、提高消费者对食品、保健食品的辨识和认知能力,指导消费者科学选购。

食品保健食品欺诈虚假宣传整治专项工作总结

按照工作安排,现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食品保健食品欺诈虚假宣传工作完成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完成情况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一是制发《哈尔滨市政府食安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按照省相关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工作要求和文件,哈尔滨市政府食安办分别予以转发并根据国家、省文件要求制发了《哈尔滨市政府食安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市政府食安办及时将工作任务和相关要求下发到各区县市及相关成员单位,要求全市各职能部门按照工作要求,认真抓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工作专项整治工作。

二是建立专项整治领导机构负责推进工作。成立了哈尔滨市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为便于工作联系,各区县市参照市领导小组成员模式,相继组建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从而做到了工作衔接有序,推进流畅。

三是按照工作要求形成系列制度。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同时实施了“三表三台账制度”,定期报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效地推动了工作开展。各区县市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定期进行督导检查。

(二)多策并举,共治推进。

一是加强工作督办。组织全市督导检查工作,实行机关处室对口包区县市工作。组织了保健食品企业约谈工作座谈会,约谈企业17家,要求企业依法经营。

二是实施会议推进。建立了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共召开联系工作会议5次,全面部署工作,阶段性听取工作进展。

三是建立沟通平台。哈尔滨市在整合监管数据基础上,构建了哈尔滨市食药监管智慧云平台,通过平台数据,畅通了市、区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几级监管网络的构建和信息传输。

四是加大宣传力度。印制了《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中涉及保健食品法律法规、打击非法会销方面的宣传资料4万份,下发到各区县市食安办、市场局,张贴到大型商超、宾馆、药店等重点部位。

五是注重专栏信息建设。在市食药监管局网站建立了“专项整治工作专栏”,全市共发布治理专项工作信息137期。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站发布哈尔滨市食品保健食品欺诈与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广告信息2篇。

(三)狠抓重点,大案突破。

一是实现全覆盖监管。要求监管覆盖面,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共出动检查人员3326人次,检查食品、保健食品经营主体店5232户,同时对哈市辖区内的3586家药店进行了详细的检查,对173家经营主体下达了责令整改。特别是组织开展了一次全覆盖式专项集中检查行动,全市监管检查覆盖面达到80%以上。

二是实行全方位管控。保持监管高压态势,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处罚力度。指导检查各播出机构认真履行广告发布责任,严格落实广告承接制度和播出三审制度,强化业务人员学习,健全广告发布各环节规章制度。对在播广告进行全面检查,全面停播保健品、保健食品、医疗资讯等类广告,待认定无误后,再行播发。对哈尔滨广播电视台、呼兰区广播电视台、依兰县广播电视台等8媒体落实广告三审制度情况进行了抽查。同时,利用微信平台和通信联络,随时就虚假违法广告集中整治工作交换意见。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进行重点约谈。专项整治期间共约谈责任人6人次,停播违规广告200余条次。同时加大公益广告播发力度,播出各类公益广告4万余条次。从源头管控,坚决杜绝虚假违法广告发布。

为有效遏制虚假违法广告发布空间,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源头上切断违法广告的发布平台,对辖区内三区九县(市)播出机构频道开展集中清理,关停区县45个违规频道,最大限度减少发布违法虚假广告的播出渠道。加大监督抽检力度。在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中,对声称减肥功能产品、声称辅助降血糖(调节血糖)功能产品、声称缓解体力疲劳(抗疲劳)功能产品、声称增强免疫力(调节免疫)功能产品、声称改善睡眠功能产品、声称辅助降血压(调节血脂)功能产品等重点品种进行监督抽检,共计抽检保健食品41批次,抽检场所覆盖药店、专卖店、商场超市等重点区域,已全部送往市农科院进行检验。

三是实行大要案突破。首先,加大了广告案件查处工作。全市广告系统共查办有影响的广告食品、保健食品类案件16起。①一是黑龙江广播电视台所属广播(97)频率自办服务类节目“中医宝典”,利用健康养生讲座为保健食品发布违法广告案(处罚0.84万元);②黑龙江广播电视台所属黑龙江广播电视报违法发布“欧米伽-3”保健食品广告案(处罚0.81万元);③黑龙江广播电视台通过电视频道违法发布“臧宝保健滋补液”保健食品广告案(处罚10.62万元);④四是哈尔滨广播电视台所属经济广播违法发布“阳气肽”保健食品广告案(处罚6万元);⑤黑龙江广播电视台所属黑龙江广播电视报违法发布“盛芝坊牡蛎片”、“牡蛎活肾素”保健食品广告案(处罚0.918万元),收缴罚没款共计:19.188万元人民币。另外,还立案2起,正在办理之中。违法宣传的广告产品主要有“一杯瘦身汤”(果疏丽人牌轻畅颗粒)、“百善长寿组合”(正源丹)、“生命基础套餐”(乐怡胶囊、生命维他牌多种营养素片、生命益博士益生菌酵素粉)、紫苏子油、阳气肽等都属于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其次,加大了商标侵权案件查处力度。①查处销售假冒“爱莲巧”巧克力违法案件2起,并对2家违法商户做出以每户罚款17.5万元的从重处罚,该案待局案审会审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②对销售假冒“茅台”、“玉泉和谐清雅”、“五粮液”的违法商家处以1万元罚款的处罚。③为保护好“哈尔滨红肠”这块哈尔滨食品的金字招牌,12月5日,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联合食药、城管、国税、公安、商务、知识产权等部门组成4个执法检查组,分别对哈东站、哈西站、哈站周边、中央大街商圈等红肠经销商户较为集中区域进行了执法检查。共检查红肠经销商户39家,查出了牌匾与注册名称不一致、没有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食品流通许可过期、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计量器具未经强制检定、未明码标价等问题,执法人员依据职能,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四是加强督导和科普宣传工作。市食药监管局深入区县进行督导,联合区县市场局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检查。为做好整治宣传,市食药监管局联合南岗区市场监管局、先锋路街道办事处、中信银行哈尔滨分行营业部等部门举办了“食安讲堂之保健食品走进社区”主题宣传活动,针对保健食品非法会销情况进行了宣讲,对参与活动的100多位老年消费者进行了保健食品安全消费讲解提示。新晚报、黑龙江省电视台生活频道帮忙节目、中国网、中国食品报(龙江食宣)等新闻媒体进行了专门报道。通过整治,全市共检查宾馆245家、酒店244家、专营店26家、社区培训室29家、药品连锁总部31家。出动执法人员1546人次,联系公安、社区共同执法12次,张贴警示标语3377幅,设置宣传栏42个,开展消费警示92次,责令整改22家。

五是强化质量管理,培育食品品牌。围绕哈尔滨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加大食品品牌扶持力度。开展质量提升企业行活动。市市场监管局通过组织质量管理人员和专家,深入五常市金福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等食品生产企业实地考察,现场解决问题20余项,就企业今后的发展提出了40余条合理性建议。开展食品企业安全专项培训。市食药监管局组织全市食品相关产品企业法人代表、质量负责人共150人培训,促进企业依法落实食品安全质量主体责任。开展免费检验检测服务活动。市农委联合国家移动实验室研究发展与评价中心,组成检验检测服务小组,免费对蔬菜等农作物“测土配方”,对土地的肥力、酸碱性、微生物等情况进行分析,最终确定种植有机蔬菜所需肥料的科学用量,从源头预防和消除食品质量安全风险。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食品、保健食品宣传工作方面的专职监管人员少。

二是对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及欺诈宣传方面的监管环节责任仍需清晰界定。

三是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能力还有待提高。

四是基层监管力量薄弱,急需补充人员和检验检测技术。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是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及欺诈行为实行“零容忍”,同时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名牌食品违法行为,不断净化该市食品安全环境。

二是加强食品安全质量提升工作,通过加强食品企业质量负责人培训工作,强化食品企业自身质量提升,培育和扶植本地食品名牌企业和产品。

三是加大宣传工作力度,通过平面媒体及网络宣传,提升食品安全科普知晓率,让市民学会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是进一步加强源头管控和综合治理,完善制度措施,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五是加强社会共治,让全社会都参加到共同治理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和欺诈工作中来,净化哈尔滨市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市民食品安全。

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情况汇报

省政府食安办:

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和进口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的监管,严厉打击违规营销宣传产品功效、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2017年8月份,黑龙江省政府食品安全办会同工信委、公安厅、商务厅等9部门制定了《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实施方案》,决定自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30日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治理。9月份,黑河市政府食安办会同8个部门制定了《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实施方案》,明确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人员,明确了具体职责和分工。现就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整治情况进行梳理和总结。

一、取得的成效

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周密部署,上下联动,协同作战,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据不完全统计,截至1月5日,全市共出动监管人员2650多人次,检查生产经营主体5165家,检查商超、集贸市场、批发零售市场等各类销售场所265个,检查保健食品经营企业36户,发现问题企业22户,下达责令整改22个,现已整改完毕,有效打击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二、主要工作措施

第一、全面排查,落实责任。各地各部门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企业守法诚信意识,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部署对辖区内监管对象进行全面排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充分发挥基层监管机构的作用,及时收集掌握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的信息,对涉及养生、体验店进行重点排查,将违法犯罪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对可能涉及会议营销的宾馆、酒店、影院等场所签订责任书,监管人员向其发放明白纸,明确其职责及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可能承担的连带责任,有效排除了欺诈和虚假宣传存在的问题隐患。截至目前,全市共检查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1家。检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26家。市市场监督局重点对广告发布者进行排查,制定整治行动方案,召开虚假违法广告整治专项行动动员会及全系统专项行动调度会,广泛宣传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治理行动,有效规范了媒体广告发布行为。

第二、精准摸排,从严整治。为了稳、准、狠有力打击欺诈和非法会销、虚假宣传违法犯罪行为,各级政府食安办组织监管部门对保健食品经营重点场所开展拉网式监督检查。在早晨、傍晚、节假日等重点时段,对摸排的宾馆、写字楼等场所开展突击检查。通过查线索、抓案源,顺藤摸瓜、一查到底。触犯刑律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针对以体验店、讲座等形式存在会议营销风险的经营单位,各地开展了“扫楼行动”,重点对商住楼、居民楼、写字楼和小区临街门店等场所进行了调查摸底、登记造册,严厉打击无证经营、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督局开展了“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违法广告条数违法率、违法广告发布量呈逐年下降趋势。

第三、联合执法,重拳打击。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各地各部门精密谋划、统一部署,充分发挥部门联动机制,严厉打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犯罪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协作力度,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广告监管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确立联席会议制度,将每月第一周第二个工作日确定为例会日,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同时充分发挥食药监与公安部门食品药品安全保卫支队联合执法办公室作用,重大行动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有力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专项整治开展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按照“正面宣传和集中整治并重”的工作思路,加大正面宣传引导。逊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食品安全大讲堂及培训,嫩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进机关、进企业、进乡村(社区)”活动,制作宣传展板近4块,发放宣传资料1000余份,直接参与群众近万人次。利用市局门户网站开设“食品、保健食品整治”专区和专栏,在微信公众号及时发布整治动态、消费警示,宣传食品、保健食品科普知识,不断巩固和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提醒公众科学选购、理性消费,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基本摸清了生产经营主体的业态现状,化解消除了一批安全风险隐患,规范提升了一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厘清了各部门监管职责,进一步增强了从业者的食品安全意识、主体责任意识、诚信守法意识,整治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达到了预期目的。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努力的方向。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只是一个起点。下一步,各级各部门要继续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抓好食品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提出的工作要求,努力提升食品安全治理现代化水平,继续把专项整治行动引向深入。要充分发挥部门联动机制,建立和完善监管长效机制,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素质,对欺诈违法犯罪行为“轻者关门、重则关人”,给广大人民群众营造安全、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

食品广告管理办法范文2

今年以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工商、卫生、质监等部门联合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和突击检查,发现保健食品市场比较混乱。为此,笔者对保健食品市场的现状进行分析,并谈点思考对策。

一、现状分析

通过联合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和突击检查,**县保健食品市场逐步得到规范,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概而言之,一是假冒伪劣保健食品若隐若现、虚假夸大宣传广告时有发生、消费者盲目跟随成风;二是监管法规不够完善、管理模式仍不成熟、保健食品市场还不规范。究其原因有:

1、审批与监督脱节,出现监管真空。一是保健食品注册审批与监督脱节。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保健食品注册审批经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形式审查及受理后,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并注册;保健食品市场监管由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保健食品注册审批既不要审查,更不存在审批,对市场上的保健食品又没有具体的监管职能。这种保健食品注册审批纵向断层,审批注册与市场监管横向脱节的监管体制,严重制约着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二是保健食品广告审批与监测脱节。从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内部来看,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批权仅限于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无审批权,保健食品广告审批与监测出现“管着的看不到,看着的管不到;审批的不监测,监测的不审批”的尴尬状况。

2、监测与处罚掉链,引发监管短路。《广告法》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规定,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审批的保健食品广告情况进行监测,并将违法保健食品广告行为的,填写《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移送通知书》移送同级工商管理部门查处。实际工作中,审批部门的监测侧重于是否经过批准,广告的内容是否与批准内容一致,对监测到的违法广告只能通报和移送,无权查处;而监督处罚部门主要侧重于广告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对于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往往是雾里看花等其他因素,给一些广告违法分子有机可乘。保健食品广告监测与处罚部门这种“监测的不处罚,处罚的不监测”状况,必然导致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禁止受牵制、处理受限制。

3、职能与责任移位,诱发责权扯皮。“谁审批、谁监管,谁监管、谁负责”是我国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一个不成文的规则。而保健食品的注册审批与监管,广告审批和监测与处罚等权责却不符合该通则。保健食品的注册审批权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权却在各级卫生等相关部门。保健食品广告审批权在省级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测工作又在市、县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而对违法广告的处罚权又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这种监管模式容易导致部门之间工作上的互相扯皮,一旦发生事故,追究相关责任就比较复杂。

4、法律法规标准不统一,导致执行艰难。现行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所明确的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各部门在各自环节的监管工作中,所执行的法律依据各不相同,卫生部门依据《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质监部门主要依据《产品质量法》,工商部门则依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些法律标准不一,如对假冒伪劣产品的处罚,按照《产品质量法》,要处以货值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至三倍的罚款;按照《商标法》,则予以通报或处以罚款;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处以非法所得的一至三倍罚款。具体处罚时,涉及到生产加工、经营和消费等多环节、多部门,执行时有异议,落实时难到位。

5、部门与部门失衡,致使牵头乏力。基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保健食品监管工作,按照“三句话”职能要求,其主要内容是对各职能部门的保健食品监管工作进行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有关保健食品监管工作。目前,无任是在机构设置、工作职能、单位资历,还基础设施、经费投入、人员数量等诸多方面,作为保健食品监管牵头部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卫生、工商、质监等各保健食品监管职能部门相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显然是级别低、职能虚、资历浅、基础弱、投入少、队伍小,牵头部门与监管职能部门之间基础条件明显失衡,必然制约牵头工作的开展。

二、对策思考

针对目前保健食品市场存在的问题以及产生的原因,我们可以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如前所述,目前用于规范保健食品生产、销售的法律法规有《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20xx年7月1日施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年6月1日实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施行)。这些法规是在不同的时期制定的,相互之间有矛盾和不一致的地方。

根据现有法律的规定,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由卫生部门查处。但目前出现的新动向已经使法律严重滞后。比如,《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食品说明书内容虚假的,按第四十九 条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查处,但在说明书中添加只有药品才具有的适应症和功能主治,超出审批范围的,就不一定适用该法。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也可以按20xx年12月1日颁布实施的《药品管理法》由药监部门处罚。药监部门处罚时往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或第三款第二项。但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指的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其中哪些情形属于“冒充”呢?而且更重要的是处罚依据的第七十八条规定必须载明药检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但药检机构却无检验食品的法律依据,也没有检验标准。所以,很多情况下,部分地区药监部门绕开此条,依据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来查处,但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又必须是药品。

再比如,对保健食品在宣传中涉及药品的处理,可依据《广告法》、《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来管理。《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十三条对此也作出规定,但因为没有法律责任的规定,药监部门却难以处罚。

所以,必须结合我县实际情况,适应当前的市场状况,采取必要的手段和措施,严厉打击这些违法行为。

2、加强相关各部门的协作。

在国家目前暂不能理顺监管体制大环境下,结合实际,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除了上面提到的卫生、药监,还涉及到工商、质监、公安、广电等部门。管理的部门越多,链条越长,就越有可能在工作中产生推诿、扯皮、相互踢皮球等现象。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就是要加强各部门的协调,建立行之有效的协作机制,突破条块分割的藩篱。目前,国家已经在布置,在药监部门设立了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但从实践来看,光有协调机构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建立合理完善高效的长效工作机制,使对保健食品日常监管工作经常化、制度化。也可以采取在打击违法过程中政府牵头,各部门联合发文,明确各自的分工和任务,开展专项治理等等。

3、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违法分子之所以敢铤而走险,某种原因就是钻了政府监管不到位、打击不得力的空子。如果各部门面对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决不姑息迁就,违法分子就会失去违法的胆量和气焰;如果在处罚时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其违法的成本,使违法行为达不到目的,违法分子就会灰心丧气、偃旗息鼓。为此,相关监管部门要从群众利益出发,日常监管不松懈,发现违法行为不手软,查处案件不徇私,编制合法产品的安全网,设置违法行为的高压线。更不能为了部门利益,巧立名目收取“管理费”、“索证费”、“备案费”等,干扰查处工作。

4、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

食品广告管理办法范文3

本期公告汇总期间,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违法广告公告等方式,通报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违法药品广告11 693次、违法医疗器械广告794次、违法保健食品广告2 782次。撤销或收回了因严重篡改审批内容进行违法宣传的41个药品、1个医疗器械和14个保健食品的广告批准文号。云南等18个省(区、市)对违法广告涉及产品采取了263次暂停销售的行政强制措施。

呼伦贝尔松鹿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连翘败毒丸”和吉林省华威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维肝福泰片(广告中宣传产品名称:白金干泰)”,广告产品功能与主治的宣传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等内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内蒙古蒙奇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清血八味片”、云南通用善美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药品“溶栓脑通胶囊”和广东华天宝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腰椎痹痛丸”,广告产品功能与主治的宣传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广告含有利用专家、患者名义作证明和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贵州德祥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药品“黄萱益肝散”和江苏平光信谊(焦作)中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乌金口服液”,广告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等内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天水魏氏彤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魏氏磁疗骨痛贴”,广告产品适用范围的宣传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等内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食品广告管理办法范文4

国家药监局

第三次排出广告违规“黑榜”

近年来,我国药品广告发展迅猛,据来自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的信息显示,药品广告已经超过食品、房地产业,成为各类媒体最大的广告来源。而据央视CTR市场研究公司的一项调查,仅医疗广告一项,投放额就占媒体总广告投放额的10%以上,少数媒体甚至达到50%以上。

然而,此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开展的一次“广告公信度”网上问卷调查活动数据显示:经过近两个月对12 927位网民的调查发现,超过2/3的受访者对我国商业广告不信任,更有2/3受访者受到过虚假违法广告的伤害――这说明我国广告的公信力现状堪忧。大量含有虚假信息的药品广告更是被网民们誉为“社会公害”。

针对这种情况,国家食品药品督管理局早在2006年10月即下发了《关于建立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复审制度的通知》,通知要求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实行复审制度。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进行审查,对审查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负责。审查批准的广告应及时通过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审批监督管理系统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据了解,自2006年8月开始,国务院部署了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去年7月国务院开展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其中加强对药品广告管理是其重要内容。

由此,全国药监系统不断加强了对违法药品广告的监管力度,仅从去年下半年以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了2007年第一期和第二期违法药品广告汇总名单。

同时,在去年年底,国家药监局还制定了《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企业实行信用管理办法》,信用等级的认定分为三级:守信、失信和严重失信,并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2008年2月13日,国家药监局网站再次公布了2007年第三期违法药品广告汇总名单。另悉,在去年,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违法药品广告公告》等方式通报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违法药品广告共计16 378次;陕西、辽宁等省共撤销75个因严重篡改审批内容进行违法宣传的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2月上旬,根据《违法广告公告制度》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三次对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测到的违法情节严重、违法广告频次高的药品广告进行了汇总,通报了“心舒胶囊”等10种违法广告,分别如下:

一、吉林本草堂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心舒胶囊”,其功能主治为“行气活血、通窍、解郁。用于冠心病引起的胸闷气短,心绞痛”。该药品为处方药。该企业擅自在大众媒介上广告,并宣称“服用心舒胶囊,告别心脏病……服用心舒胶囊2~3个疗程,心脏功能恢复正常,冠心病、心绞痛、心肌梗塞等心血管疾病被治好”等。广告中含有大量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青蒿喷雾剂”,其功能主治为“清热解毒,化瘀止血,消肿止痛。用于大肠湿热所致炎性外痔,血栓性外痔”。该药品广告宣称 “30分钟止痒止痛,1小时消肿,8~10天肉块、痔核开始干瘪”等。广告中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三、浙江杭康海洋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海蛇胶囊”,其功能主治为“补肾宁心,化痰安神”。该药品广告宣称“为脑萎缩、老年性痴呆、脑瘫、帕金森、脑中风癫痫患者获救良机”等。广告中对产品功能主治的宣传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四、沈阳绿洲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骨筋丸胶囊”,其功能主治为“活血化瘀,舒筋通络,祛风止痛”。该药品为处方药。该企业擅自在大众媒介上广告,并宣称“……颈椎病吃药才两盒,又能开车了;驱除骨血栓,为您科学换骨”等。广告中含有大量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五、吉林省辉南天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前列消胶囊”,其功能主治为“清热利湿。用于前列腺炎属下焦湿热证者,症见:尿频,尿急,尿涩痛,小便淋漓不尽,腰膝酸软等”。该药品为处方药。该企业擅自在大众媒介上广告,并宣称“是我国首个能够清除前列腺腺毒的药物,其独含的腺核溶解酶从内部软化崩解腺毒,恢复男,全面治疗前列腺疾病”等,广告中不仅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而且还编造产品作用机理,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六、陕西省科学院制药厂生产的“甘露聚糖肽口服液”,其适应证为“用于免疫功能低下,反复呼吸道感染,白细胞减少症和再生障碍性贫血及肿瘤的辅助治疗,减轻放、化疗对造血系统的副作用,用于慢性乙型肝炎患者”。 该药品广告宣称“一般患者服用3~5个疗程,临床症状基本消失,瘤体逐渐萎缩,是危、重晚期肿瘤患者首选药”等。广告中对产品功能主治的宣传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含有大量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七、青岛海尔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海名威牌海麒舒肝胶囊”,其功能主治为“化痰散结,利水排毒。用于痰浊蕴结所致肋痛、痞块、腹胀、纳少、恶心,乏力等症。也用于肿瘤放化疗后有上述表现的辅助治疗”。该药品为处方药。该企业擅自在大众媒介上广告,并宣称该产品为“治疗乙肝的首选,乙肝‘大三阳’患者全部转阴,乙肝‘小三阳’患者完全康复”等。广告中对产品功能主治的宣传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利用患者的形象为药品功效作证明,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八、吉林永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精制冠心软胶囊”,其功能主治为“活血化瘀。用于心血瘀阻之冠心病、心绞痛”。该药品为处方药。该企业擅自在大众媒介上广告,并宣称“新型中药,可替代心脏手术”等。广告中对产品功能主治的宣传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九、青海金诃藏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七十味珍珠丸”,其功能主治为“安神,镇静,通经活络,调和气血,醒脑开窍”。该药品为处方药。该企业擅自在大众媒介上广告,并宣称 “7天仅一粒,轻松治心脑”等。广告中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十、山西创隆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通络止痛胶囊”,其功能主治为“清热利湿,通络止痛。用于湿热阻络型痹症引起的关节肿痛,肢体沉重,活动不利的辅助治疗”。该药品广告宣称“2~3天止痛,30天关节自主活动,3个月中度患者即可停药”等。广告中利用专家的名义为药品功效作证明,并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同时,国家药监局还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大对药品广告的监测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药品广告,要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并按照《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违法广告企业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要按照《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严重违法广告所涉及的药品采取暂停销售等行政强制措施,对擅自篡改审批内容违法的药品广告要坚决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要加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识别违法药品广告的能力。

已审批的合法药品广告可上网查询

我国针对广告实际已经有两部法律、三部部门规章,为什么现在广告违规情况还这么严重,究竟应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在年前国家药监局举行的新闻会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新闻发言人颜江瑛就此问题介绍说:“在我们的广告管理方面,国家有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标准,同时我们还有药品管理法,也对药品广告的作了明确的规定。2007年,卫生部、工商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集中整治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的通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去年9月份又下发《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专项整治的通知》,从监管和法律的力度上来看确实加大了力度。”

她指出,作为药品广告审查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从几个方面对药品广告进行监管:

第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严把药品广告审查关,现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都建立了药品广告电子政务审批系统,实现了所有的药品广告在线审批,审批后的药品广告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便于公众的查询和社会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已审批的药品广告,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网站上都能够查询到。公众也可以对药品广告的违法宣传进行监督,发现以后可以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食品广告管理办法范文5

违法情节严重的药品广告

辽宁先臻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清脑降压片”、哈尔滨怡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通脉口服液”、吉林永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精制冠心软胶囊”、山西创隆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通络止痛胶囊”、内蒙古凯蒙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三味檀香胶囊”,药品广告擅自篡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违反了《广告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相关规定,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西安亨通光华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甘露聚糖肽口服溶液”,广告中含有大量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利用专家或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违反了《广告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相关规定,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河南省新四方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肠胃宁片”,药品广告中利用患者、医生形象和名义为产品功效作证明,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违反了《广告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相关规定,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山西三晋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蚂蚁双参通痹丸”,药品广告利用患者形象和名义为产品功效作证明、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违反了《广告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相关规定,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眼保姆”等器械因违法广告被曝光

河北路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眼全息近视治疗仪”(广告中标示名称为眼保姆)、陕西奥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近视回归镜”(广告中标示名称为学生第E镜),产品广告含有大量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含有有效率的内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广东省中山市维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WK-2003型健儿贴”,广告宣传中含有大量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严重夸大产品功效,并使用专家、患者等名义为产品功效作证明,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神葫药械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雪莲胆石贴”,成都通加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通气鼻贴”(广告中标示名称为邦比鼻贴),广告宣传中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并使用患者名义为产品功效作证明,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北京享一享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 “糖人贴”、贵州贵定胡三帖药械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胡三帖”,广告严重夸大产品功效,含有大量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富锦市孝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 “肛宝卫生袋”(广告中标示名称为孝铭肛宝),广告宣传的产品适用范围超出了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范围,含有大量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4类保健食品违法广告“名列前茅”

今年1~6月共监测到9452份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目前违法广告的保健食品主要集中在以下4类产品:一是“辅助调节血糖”、 “辅助调节血脂”类保健食品,通常宣称可以治疗、治愈高血压、高血糖,二是“改善记忆”类保健食品,通常宣称可以在短时间内显著提高孩子的记忆力、反应力、判断力,三是“免疫调节、辅助抑制肿瘤”类保健食品,广告中通常含有不科学地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四是“增强免疫力”类保健食品,广告中通常含有利用消费者和医疗机构的名义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的内容。

“东方之子牌双歧胶囊”(国食健字G20050741,广告中标示名称为双奇胶囊)、“天天清牌天天清大茶”(卫食健字C2002]第0773号),广告中利用消费者和医疗机构的名义为产品功效作证明,含有不科学地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和保证,宣传的保健功能超出了批准的范围,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富硒灵芝宝”(卫食健字C1999]第0282号)、“三圣宝牌糖安美片”(国食健字G20040637),广告中利用消费者的名义为产品功效作证明,含有不科学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贝贝智多星儿童营养液”(卫食健字[19973第786号),广告中含有不科学地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和保证,编造或使用有关机构的名义为产品功效作证明,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食品广告管理办法范文6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我局结合打击保健食品“四非”和化妆品违法使用禁限用物质生产经营企业行动,重点开展对夸大宣传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通过专项整治,着力消除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隐患,使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生产经营,有效遏制保健食品化妆品制售假劣、非法添加禁用物质、夸大宣传、冒充药品等违法行为,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一是强化宣传,提高知晓率。为了使此次保健食品专项整治行动做到家喻户晓,我们利用“3.15”“全国食品药品宣传月”等活动日发放宣传单等形式进行宣传。张贴如何正确选购保健食品的宣传画。通过宣传,提高了群众对保健食品的认知能力,增强了经营企业依法经营的观念,为开展“四非”工作营造了很好的社会氛围。

二是整理保健食品企业信息,责任到人。根据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分布情况及经营的主要品种,明确了重点监管企业,将案件查办工作责任到人,各自对负责区域内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进行摸底检查,对检查情况负责。

三是执法人员对非法经营、宣传保健食品的进行暗访。利用早晨、傍晚、节假日等休息时间对我市各大宾馆酒店、公园、广场、礼堂等易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非法保健食品宣传、销售的场所进行四是积极开展专项行动。按照整顿和规范相结合,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立足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制度建设。此次专项整治在食安办的统一领导下,采取了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的方式进行。工商部门牵头,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配合,重点对新闻媒体保健食品广告的监督检查,查看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相关资料,核对了保健食品广告播出内容,对没有依法取得广告批准文号、广告审查资料不齐全的予以了取缔,通过此次保健食品广告专项整治行动,强化了企业和广告承办单位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使虚假违法违规药品广告的现象在我市得到有效遏制。截止目前,我局已出动检查人员82人次,检查保健食品经营企业40余家次,检查中发现,多数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经营的产品符合要求,但有部分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存在索取产品资料不全、未按规定对购进产品进行查验并登记等行为,均已要求企业进行了整改。

通过打击销售假冒保健食品、夸大宣传功效专项整治及宣传,进一步规范了我市保健食品广告市场秩序,增强了组织者、者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使我市的保健食品经营市场秩序有了一定的改善,但离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管工作,努力使我市保健食品安全状况进一步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