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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范文1
第二条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包括项目法人)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应等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均应依照本办法接受审计监督。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国家专项资金、县本级预算内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含国债资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或以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单位投入资金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及其机构的援助贷款项目。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相关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使用情况以及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倾向性问题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审计机关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隐蔽工程施工前,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通知审计机关。由审计机关和城建部门共同对隐蔽工程进行现场监督。
县发改、财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管理、城市管理、交通、水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四条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进度进行审核、拨付工程款、拨付总额不能超过工程合同价的80%。县审计机关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直接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遇有审计力量不足或者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由审计机关或政府投资审计中心采取聘请具有法定资格、资质的人员或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进行监督。
第五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审计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投资和预算执行情况及概算调整的合法性、真实性;
(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说明书以及工程决算报表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四)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的合法性;
(五)未到位资金对该建设项目产生的影响;
(六)合同签订及合同履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七)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招标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
(八)建设项目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
(九)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其他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一)交付使用的资产及其手续的真实性、完整性;
(十二)建设项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投资资金的真实性;
(十三)对竣工建设项目投资效益的评审;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对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位实施审计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无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行为;
(二)工程价款结算是否真实、合法;
(三)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税款;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对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单位实施审计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设计是否按照批准的规模和标准进行,设计是否具有经济性、合理性;
(二)设计单位资质情况;
(三)设计费用收取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对政府投资项目监理单位实施审计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理工作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及合同要求;
(二)监理单位资质情况;
(三)监理费用收取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对政府投资项目设备、材料采购供应单位实施审计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备、材料采购供应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二)设备、材料采购供应的价格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对其他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单位实施审计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收取费用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做好审计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向审计机关提供有关需审计的资料,并对提供有关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情况作出书面承诺。项目实施中需变更的事项,应事先向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应派员进行现场取证予以核实。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制度。县发改、财政、建设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及有关文件抄送审计机关。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当按季度将项目实施情况抄送审计机关,并在建设项目基本完工、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完成后,10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机关接到建设单位竣工决算审计的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于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四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并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和审计报告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第十五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异议的,审计机关应进一步核实,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或者做出不予采纳的说明。
审计机关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项目,在具备审计条件的情况下,一般应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特殊情况下确需延长审计期限时,应报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审计机关依法做出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应当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被审计单位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部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90日内,了解审计报告的落实情况。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对被审计单位超过90日内未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协助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应当向县政府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合同,应载明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未经审计机关审计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和竣工验收及国有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审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擅自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的,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对多付的工程款,全额收缴,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阻碍审计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的建议;
(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提出的对被审计单位处理、处罚的建议或者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县人民政府裁决,县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审计机关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审计中心聘请专业人员、社会中介机构和日常办公所需费用,属财政预算投资的由财政局按工程决算审减额5-%—8%予以拨付;属专项资金和其他投资的根据有关规定按审减额10%从项目前期费用或审减额中支付。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范文2
第二条本市凡以政府投资、融资和国有独资、控股企事业单位投资、融资并列入全市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与市重点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审计机关在安排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审计机关可依照法定审计程序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供货、采购等单位与市重点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实施审计。
第四条审计机关根据全市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等编制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并将审计计划和调整情况告知被审计单位、市重点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稽查、建设等有关部门。
除市人民政府临时交办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任务外,审计机关对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应当按照审计计划进行。
第五条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不同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执行、年度预算执行和决算、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并对市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建设实施、竣工投产的全过程实行跟踪审计。
第六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建设资金筹集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征地、拆迁工作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招标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
(五)工程承发包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市重点建设项目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预算或概算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项目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与项目直接有关的收费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项目实施和投资计划的完成情况;
(五)建设资金来源和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项目设备、材料采购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七)项目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建设成本和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九)项目施工和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十)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市重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三)项目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项目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的真实性和包干结余资金分配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项目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
(七)项目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建设资金到位的情况和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九)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
(十)各种税费计缴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一)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环境保护情况、项目投资效益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资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及其对工程质量管理的有效性,应当检查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应当依据有关经济、技术及社会、环境指标,分析评价项目的投资效益。
第十条审计机关对市重点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审计,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审计报告,对审计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作出审计决定。应由其他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部门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市重点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具体办法由市审计机关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审计署或者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可以委托经过资格认定的社会审计中介机构依照本规定进行审计,或聘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参与审计。审计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应当向委托的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报告,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对市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发现有违法违规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审计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审计机关发现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失实的,应当予以撤消;并依法对该社会审计中介机构进行处理、处罚,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市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应当加强与财政、稽察、建设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并相互利用监督检查的结果,避免重复监督。
第十七条审计人员在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本市其他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事业单位投资、融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参照本规定进行审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范文3
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提高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现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水利厅下达并使用财政性投资为主进行建设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省水利厅及所属单位自筹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指由水利厅组织并主持验收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对其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
二、审计内容
第四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包括:水利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支出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及所需资金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收入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物资招投标执行情况审计。
第五条水利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概况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投资分析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成本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预计未完工程及费用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待核销基建支出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转出投资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交付使用资产表”的编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第六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种资金渠道投入的实际金额,资金不到位的数额及原因;
(二)实际投资完成额;
(三)概算审批、执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概算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包括概算调整的原则、各种调整系数、设计变更和估算增加的费用等;
(五)核实建设项目超概算的金额,分析原因,并审查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和计划外投资的情况;审查弥补资金缺口的来源,有无挤占、挪用其他基建资金和专项资金的情况。
第七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支出审计的主要内容:
建筑安装工程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其他投资支出、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列支的内容和费用摊提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八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
(二)交付使用的无形资产的计价依据;
(三)交付使用的递延资产的情况。
第九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及所需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审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量及所需要的投资情况,所需资金和额度的留存及有无新增工程内容等情况。
第十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一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银行存款、现金和其他货币资金的情况;
(二)尚未使用的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额度情况;
(三)库存物资实存量的真实性、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
(四)各项债权债务的真实性,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呆帐坏帐的处理情况等。
(五)按照有关规定,计提的投资包干节余数额是否准确,是否合理合法。
第十二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物资招投标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勘测、设计、施工及物资采购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招标;
(二)所订合同或协议的相关条款是否完备,是否全面履行;
(三)合同变更、解除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手续;
(四)对违约者是否依照有关条款追究责任等。
三、审计管理
第十三条本着“谁负责验收,谁负责审计”的原则,由省水利厅组织或主持验收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的审计,由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负责组织审计。由州、地、县(市)水务部门组织或主持验收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由组织或主持验收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州、地、县(市)水务部门负责组织审计。
第十四条水利厅组织验收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由省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组织审计,也可以由省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委托具有水利基本建设专业审计力量组成的审计组或经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认定具有较高专业审计资质、审计技术力量强、诚信程度高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依照本办法及内部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对被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办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进行参与、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参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审计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应当具备会计、经济、工程专业技术职务或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知识。
社会审计机构受委托承担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将参加审计人员的名单及执业经历等资料书面报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审查和备案。
第十六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在申请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前,应通过相关经济合同预留部分工程尾款,待竣工决算审计结论下达后再予清算。
第十七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中从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竣工决算审计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的审计调查,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可以作为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代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和参考。
第十九条列入国家或*省审计机关审计计划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根据需要,可在国家或*省审计机关审计前进行预审。国家或*省审计机关审计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将国家或*省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和本单位根据审计结论进行整改的情况,书面报水利部内部审计办公室或省审计厅。
四、审计程序
第二十条水利厅组织验收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由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十日内按职权范围向其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或同级水利内部审计机构提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书面申请。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或同级水利内部审计机构在接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竣工决算申请后十日内提出安排意见。
第二十一条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或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对水利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要事先拟定审计实施方案,组织审计组,并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于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三日前送达。
第二十二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积极配合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或被其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并按照审计需要提供下列资料:
(一)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
(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概算)批复资料;
(四)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或资金筹措文件;
(五)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合同文本和招标、投标有关文件和资料;
(六)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的资料;
(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内控制度;
(八)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账簿、凭证、报表及工程结算资料;
(九)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初步验收报告;
(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十一)审计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审计组或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终结后,提供《水利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的水利建设项目法人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根据提供的《水利工程项目竣工决算评价审计报告》,以及被审计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提出水利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
第二十五条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下达水利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按照审计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6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情况报告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
水利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作为主持组织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的审计依据。
五、罚则
第二十六条水利建设项目法人违反基本建设规定和财经法规的,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二十七条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有关责任人员违反财经法规、财经纪律和本办法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有关责任人员干扰、阻止、破坏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给予警告和制止,必要时向水利厅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责任人,由水利厅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审计人员办理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对、、的审计人员,由水利厅追究审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附则
第三十条全部由地方资金进行建设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由各州、地、县(市)水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审计制度。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范文4
全过程跟踪审计作为的建设项目管理,主要是以国家政策、技术规范、定额、合同等为依据,跟踪控制设计过程、施工过程和竣工过程的投资、工期和质量,确保三大目标的实现。
(一)全过程跟踪审计是分阶段计价的需要
在高速公路建设中,为了适应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关系的建立,适应项目管理和工程造价控制的要求,需要按照建设阶段进行多次计价: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阶段编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投标阶段确定承包合同价;合同实施阶段确定结算价;竣工验收阶段编制竣工决算。对各阶段进行有效审计,使各个阶段的计价有机的联系起来,才能够如实体现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的实际造价。
(二)全过程跟踪审计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长期以来,较普遍忽视高速公路建设项期阶段的地价控制,把主要精力放在招标和施工后竣工结算阶段的建设工程价款审核上,这样做往往是亡羊补牢,事倍功半。这种事后审计,对于审计发现的有的已无法整改,或不具备整改的条件;有的整改起来比较被动,整改后出现资料前后不一致情况,造成不必要的疑问。全过程跟踪审计可以对定期财务审计和阶段性工程造价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方案和完善资料。因此要有效的控制高速公路建设工程造价,必须把造价控制贯彻到建设全过程,变被动控制为主动控制,变事后控制为事前、事中控制,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全过程跟踪审计能有效控制成本
客观上讲,由于工程造价的动态因素,如工程设计变更、设备和材料价格、工资标准以及费率、利率、汇率的变化,必然会到工程造价的变动。这就给承包商高估冒算可乘之机,在各阶段上利用各种动态因素提高工程造价。例如,利用不合理的设计变更,提高工程结算价;利用不合理的隐蔽工程签证或其他工程签证,提高工程结算价;利用各类施工用材料的低价购进或以次充优,高价结算;利用低价中标,有意扩大竣工结算工程量和单价,高价结算;等等。所以,采用全过程跟踪审计,在施工过程中,由造价审核人员不定期进驻工地对隐蔽工程情况、材料使用情况、设计变更情况等及时办理签证记录,杜绝不负责任的“现场签证”行为;同时,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及时筹措资金,支付工程款,降低财务费用,有效地控制成本。
(四)全过程跟踪审计为竣工验收提供保证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投资额大、单项工程多、建设周期长,建设前期和实施过程中的每一项决策、措施都必须慎重行事,一旦失误,就会对项目总投资产生重大影响,且不可能在后续建设过程中得以调整。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从项目决策、设计方案确定、资金筹措与运用、建设过程等每个阶段都予以监督,可以防止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决策失误,防患于未然,即使发生了问题,也能得到及时纠正,避免损失,从而保证了建设项目顺利通过竣工验收。
二、开展高速公路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实施方案
高速公路全过程跟踪审计主要包括财务和工程两方面。根据项目施工进度和工作特点将财务和工程审计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财务方面
合同签订后首先对在建项目从立项到进点日的财务资料进行审计,提出审计报告。
财务首次审计后,每半年对项目公司财务方面发生的事项进行一次审计,并审核以前需要整改事项的整改情况,本次审计发现事项结合以前审计需整改事项的整改情况,出具审计报告。
项目施工中,应项目公司的安排随时提供日常咨询服务。竣工前每年年末出具年终财务报表决算审计报告。
项目竣工后,出具项目财务竣工决算报告。
(二)工程方面
合同签订后首先对在建项目从立项到进点日的工程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报告。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以后单项工程(路面工程、绿化工程、房建工程、机电工程、工程)招标后的合同谈判阶段进入,对投标报价的单价发表审核意见,提出需要调整不平衡报价项目的单价和依据,出具咨询报告。
项目施工过程中,应项目公司的安排随时提供日常咨询服务。对变更项目的单价提出审核意见。
单项工程(路基工程、路面工程、绿化工程、房建工程、机电工程、交通工程)完工后,出具单项工程的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报告。
项目竣工后,出具项目工程造价竣工结算审核报告
三、高速公路全过程跟踪审计的重点
(一)财务方面
1、审查信息的质量。重点审查会计信息是否失真,是否有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和会计资料的情况等。
2、审查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增减变化情况。重点审查各项资产是否为其实际拥有,核算、计价、手续是否及时、准确,账实是否相符,有无不良资产、账外或虚列资产,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是否正确合规,会计报表反映是否恰当,资产结构是否合理;债权债务是否真实,形成过程是否合规,有无呆、坏账和资金,负债的结构是否合理,会计报表反映是否充分。
3、重点审查有无隐瞒、虚增收入、收入体外循环私设“小金库”的问题,有无乱列费用、挤占工程成本、费用挂账、随意分摊费用问题,是否存在随意发放奖金、违规购买商业保险的行为,审查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增减变化。营业外收支是否真实、合规,是否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及时交纳税费,是否存在高消费、奢侈浪费、违控购置等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
4、重点审查投资人投资的程序和手续是否完备、投资的形式、计价和比例是否合理合规、投入的资本是否真实到位,投资人是否存在抽资、套资的情况,审核实收资本的账面余额的真实性以及与明细账、原始凭证的一致性,以及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的核算是否合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
5、审查公司对外担保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对外担保造成重大损失的问题。
(二)工程方面
1、审核建设项期手续。主要是审核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设计概算报批等是否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切实进行,调整概算是否及时报批,手续是否齐全。
2、征地情况的审查。主要审查建设项目用地的征用手续是否齐全,征地补偿款是否严格按照批复概算包干专款专用、足额到位。
3、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的检查。主要审查建设项目是否具备招标的条件,招投标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招投标法》的规定,评标委员会人数及专业构成是否符合规定,评标标准和是否公开、公平、公正,中标单位的选择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确定,合同的签订是否合法有效,合同是否有专人管理。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范文5
第二条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客观公正地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等进行评估与审查,为合理安排建设项目资金提供真实、客观的依据,从而事前控制建设项目总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对建设项目进行投资效益分析和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下列资金的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一)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非税收入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
(二)中央、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
(三)政府性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
(四)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含国外贷款);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国务院、省政府及其部门对使用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二)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的预算调整;
(三)项目招标文件和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四)项目建设其他有关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可以对前款评审内容的全过程进行评审,也可以对某阶段进行评审。财政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评审质量,提高评审效率。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按照《安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条市政府投资综合主管部门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时,应及时将概算抄送市财政部门。
第八条市财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评审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
(一)根据评审任务的要求制订评审计划;
(二)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五)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
(六)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七)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八)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第九条市财政部门应在收到市政府投资综合主管部门抄送的概算后10日内,将评审报告抄送市政府投资综合主管部门。评审报告作为市政府投资综合主管部门批准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依据。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预算,并将预算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394号)等有关规定办理竣工决算和决算审计,并将竣工决算资料报市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批准财务决算。审计机关或审计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作出的审计决定,应当抄送市财政部门,并作为项目竣工后财务结算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
第十三条工程竣工决算批准前,建设资金支付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总建设费用的90%。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评审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评审的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向评审机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于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自收到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
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评审工作,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评审工作的,由财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建设预算或暂停拨(支)付建设资金。
第十五条对在财政评审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的违规问题,由财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项目评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保证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认真收集和保管评审资料;
(三)及时作出评审意见,不得影响项目建设进度;
(四)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评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违者,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范文6
近年来,政府投资重点转向公共工程领域,投资了一大批基建工程项目,有效地拉动了经济的增长。为保证经济的良性发展,基建工程内部审计作为重要的手段必须发挥其应有的监督鉴证作用。在基建项目内部审计中采用全过程管理的方式,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鉴证作用,有利于提高基建项目的工作效率,改善基建项目投资效果。
1 全过程管理概述
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是现代项目管理的一种新模式,是对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决算的全过程进行管理,是现代管理学在工程项目管理应用上的新突破,更是现代工程项目管理的客观需要。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有利于对基建项目各个环节的了解与监督,及时发现建设过程中的问题,使得基建项目建设过程更加高效,建设结果更加完善。
如何用好基建项目投入的大量资金,改善投资效益,维护国家公众的权益,是摆在基建项目内部审计工作面前的重要问题。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建立,审计标准体系日趋完善,基建项目内部审计的执行环境逐步规范、公开,全过程管理内部审计成为新的审计方式被广泛采用,在基建项目审计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 全过程管理应用于基建项目审计可行性
现阶段我国对基建项目内部审计的重点聚焦在竣工决算期,忽略了基建项目前期和中期的审计工作。但是经调研发现,基建项目最重要的阶段是前期决策阶段,投资决策阶段对整个工程造价产生的影响最大,最高达90%。
由此可知,投资决策阶段决定的事项是计量工程造价的基础,直接影响投资决策阶段后的其他阶段工程造价的确定是否合理的问题。前期和中期阶段内部审计的重视度不足为采用全过程管理内部审计策略提供了实施前提,加强项目事前事中审计,可及时发现项目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督促相关部门增强基建项目事前事中工作的进行,高效完成基建项目的建设任务,全过程管理内部审计策略切实可行。
3 全过程管理在基建项目内部审计中的应用
全过程管理策略可分为审计准备阶段、审计实施阶段、审计报告阶段。在准备阶段,审计人员应了解基建项目背景,分析项目资料;审计实施阶段采用全过程管理审计、连续审计及与风险导向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力争最大限度发现并解决问题;在项目建成后,内审人员据审计记录进行综合评价,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作出结论,形成审计报告。
3.1 事前审计 事前跟踪审计要对建设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程序、建设资金、招投标以及建设合同进行审计。在这五个方面,招投标审计和合同审计应重点监督检查,另外建设程序审计也不容忽视,两者占比应在60%左右。
3.1.1 内部控制制度审计。健全有效的规章制度能够使岗位职责合理清楚,完整高效的工作流程能够保证工程质量、工程进度以及工程造价。内审人员首先要对施工方的内控制度审计,对制度的合理有效性进行测试与分析。
3.1.2 建设程序审计。建设程序是我国对建设项目流程的控制方式,为建设方式的合法、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的提高、高质量完成基建工作提供了保障。基建项目的建设流程是否合乎规定是内部审计的重点领域,需要核查相关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1.3 建设资金审计。资金历来是可能发生舞弊的重点区域,理所应当保证资金安全是全过程审计所需重视的内容之一,内审人员需要着重审查建设资金是否建立了完善的管理制度,资金获得方式是否合规,资金使用的审批监督机制合法与否,是否满足当年项目建设任务的需要,测评基建资金是否所用到之处发挥了该有的效益。
3.1.4 招投标审计。建设项目招投标是内审部门重点关注领域,也是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重要依据。内审部门进行招投标审计,能够监督完善招投标管理体系、管理流程和业务程序。审计内容主要为检查招标方式是否合规,程序是否合乎法律要求等。
3.1.5 合同审计。基建项目的建设合同是建设时的重要资料,进行工程合同内部审计可提高审计效果、降低审计风险。审计内容主要有审查是否在规定日期内签订合同,合同内容是否与投标书承诺内容一致等。
3.2 事中审计
3.2.1 造价控制审计。工程造价主要取决于预算、协议、合同、招投标文件、设计等内容,在基建项目建设过程中造价控制审计主要核查合同履行情况及流程的控制是否起到了作用,同时对购买材料的款项、根据工程进度拨付的进度款项等内容进行控制,现阶段大多施工单位具体操作是聘请社会中介来完成工程造价审计。
3.2.2 工程质量、进度审计。基建项目跟踪审计最重要的一项即为工程质量审计,进行工程质量审计第一步要核查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是否合理,参与建设基建项目的一方有无管控工程质量的合适措施,管控的方式方法是否有效;审查进度控制环节中内控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查验进度管控方法、质量管控措施是否可靠有效。对基建项目的建设进度进行实时跟踪,及时监督建设进度,防止建设过慢导致的资源浪费以及建设过快导致的工程质量不合格。
3.3 事后审计
在竣工决算阶段,内部审计人员要进行一系列的收尾工作,对验收的竣工报告、设计图等进行分类整理,检查是否齐全,对竣工财务决算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对基建项目的剩余财产进行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