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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劳动实践范文1
这个学期经过一些专业课的学习,认识到理论的学习必须与实践结合起来,才能互相促进。因此,我决定利用暑期的时间进行社会实践。我实习的部门是东湖开发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时间是四周。前两周我在劳动监察科实习。后两周我在养老和失业保险待遇核定科实习。
劳动监察科主要负责有关劳动关系的事务,对外业务主要有劳动合同鉴证、办理劳动就业证、劳动争议处理。除此之外,通过各种行政手段,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要求,对开发区的企业进行劳动用工监督和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劳动合同鉴证主要是为了规范劳动合同,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关系,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而办理的一种认证手续。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劳动合同鉴证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只要是符合劳动法的劳动用工合同,不管是否经过鉴证,都是受劳动法保护,有合法效力的合同。但是为了起到规范劳动合同的作用,建议还是将已签定的劳动合同送到劳动行政机关鉴证,避免以后因劳动合同条款的不明晰造成的劳动争议。所以,劳动合同鉴证从根本上来说是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的一种规范,以及从根本上杜绝劳动争议的一种尝试。
每个劳动者在初次就业的时候,就业单位都应依法为其办理就业证。劳动就业证不仅是劳动者就业的证明,而且是在办理失业保险等其他业务时必要的证件。所以在就业时办理劳动就业证是非常重要的。
劳动争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的争议,而劳动争议处理就是处理这些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而我们主要负责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的仲裁这个步骤。劳动仲裁主要包括受理申诉、庭审准备、庭审和宣判这几个程序。当劳动者感觉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的时候,可以向企业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申诉。仲裁委员会可以决定是否受理。如果受理,就进入庭审准备阶段。在这个阶段,负责案件的仲裁员要准备相关材料,并通知申诉人和被诉人具体的庭审时间。庭审阶段是在仲裁庭中进行的。庭审一般包括以下阶段:书记员宣布庭内纪律、开庭、验证申诉人被诉人身份、庭审调查、双方笔录签字、庭审结束、宣布闭庭。在庭审结束后,仲裁员会制定裁决书,送达申诉人以及被诉人。
大学生劳动实践范文2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对完全竞争和存在制度性分割两种不同劳动力市场条件的对比分析,认为在劳动力市场制度性分割条件下,当毕业生暂时无法进入主要劳动力市场就业时,由于信号成本和高流动成本的影响,“先就业,后择业”不符合毕业生利益最大化需求,自愿性失业是约束条件下的最优选择。文章认为,需要通过改革缺乏效率的制度安排来培育市场机制,尽可能消除人为的、制度性的市场分割,逐步建立一个统一的、富有弹性、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
关键词:劳动力市场 制度性分割 自愿性失业
劳动力市场不同条件下就业问题概述
如果对大学生规模进行总量分析,由于我国大学生占总人口的比例和高等教育入学率仍然低于发达国家,甚至低于部分发展中国家,加上我国幅员广阔,不同区域增长极带动的多层次经济发展为大学毕业生就业提供了巨大的需求空间,因此,大学生依然是稀缺人力资源。然而,与劳动力市场上大学毕业生供给量逐年上升形成反差的是,经济增长的就业弹性持续降低,市场对大学毕业生的有效需求滞后于毕业生的供给,不均衡的人才结构性分布凸显了大学生就业难问题。
关于劳动力市场与就业(失业)的研究,西方主流经济学的“供给―需求”分析范式一直居于主流,认为凭借工资水平的灵活调整机制,劳动力的供给与需求会实现均衡,劳动力市场将自动出清。他们承认劳动力市场有时也会失灵,不过认为市场之所以出现失业现象,主要是缘于因工会垄断、信息不完全等造成的工资刚性,致使劳动力的供给与需求缺乏有效的工资调整机制。Freeman运用这一分析范式较好地解释了欧美发达国家大学毕业生整体就业情况的长期变化(Freeman R.B.,1975)。不过,“供给―需求”分析范式由于建立在完全竞争、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假定基础之上,忽视了劳动力市场中非竞争性因素的影响,就发展中国家而言还忽视了二元经济背景下劳动力市场的特殊性(Lewis,w. Arthur,1954;Tpdaro,Mrchael,1969),因而对现实缺乏足够的解释力。
在批评“供给―需求”分析范式的基础上,影响劳动力市场的制度性因素逐渐受到重视。克拉克•科尔首先将劳动力市场划分为内部劳动力市场与外部劳动力市场,认为现实中的工资差别是劳动力市场分割的结果,从而较早提出了有关劳动力市场分割(Labor Market Segmentation, LMS)的思想。多林格尔(P.B.Doeringer)和皮奥利(M .J .Piore )在对波士顿低工资群体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二元劳动力市场理论模型,根据工资水平、工作条件、稳定性、培训和升迁机会等差异将劳动力市场划分为主要劳动力市场和次要劳动力市场,他们认为二者之间不仅存在差异,还存在严重的流动壁垒,尤其是由次要劳动力市场向主要劳动力市场流动的可能性很小。赖德胜等在运用市场分割框架对我国劳动力市场进行分析时发现,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因经济内生性因素形成的劳动力市场分割不同,市场机制尚不成熟的转型经济国家的劳动力市场主要因外生的制度造成分割,就我国劳动力市场而言,则主要表现为城乡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以及正式劳动力市场与从属劳动力市场之间的分割(赖德胜、孟大虎等,2008)。
正是因为制度性分割因素的存在,我国劳动力市场上出现大学毕业生总量上稀缺与结构性过剩并存的现象,这意味着当前我国大学毕业生并非就业难,而是择业难(赖德胜、孟大虎等,2008),毕业生如果在就业过程中“先就业,后择业”,譬如选择去中西部农村地区或者降低就业期望值先行就业,就业空间将很广阔。但是大量毕业生在暂时无法找到不低于就业期望值的工作时,往往放弃低于期望值的就业机会,选择自愿性失业毕业生作为一理性个体,对于就业选择会进行成本收益比较,其放弃“先就业,后择业”而选择自愿性失业的行为并非是盲目的,而是约束条件下的最优选择,是理性选择的结果。这种约束条件,包括个人、家庭、朋辈群体的示范等因素,但更主要的是以劳动力市场分割为主要特征的外在制度因素。
完全竞争劳动力市场条件下的毕业生就业
古典经济学认为劳动力市场是统一的和完全竞争的市场,工资具有无限弹性,可以自由调节劳动力的供求,而且劳动力的供给取决于对收入与休闲的权衡,劳动力的需求取决于雇佣劳动力的边际成本(MRC)与边际收益(MRP)的均衡点。新古典经济理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摒弃了古典经济学关于完全竞争劳动力市场的假设,但是仍然假定市场主体都是追求利润最大化或效用最大化的理者,工资可以使劳动力的供求实现平衡。假如劳动力市场上毕业生供给大于需求,工资水平将趋于下降,从而使作为劳动力的毕业生使用成本下降,市场对毕业生的需求增加,而由于毕业生的劳动收益率在降低,这个时候毕业生个人会倾向于选择更多的闲暇,因此劳动力市场上毕业生的供给随之减少。相反,如果劳动力市场上毕业生供给小于需求,则会导致工资水平的上升,并迫使对作为劳动力的毕业生需求减少和毕业生供给增加,最后使供给和需求重新达到均衡。
如图1所示,D是毕业生需求曲线,S是毕业生供给曲线。假如实际市场工资率位于W1,这时毕业生供给量为S1,而需求量为D1,供给量大于需求量。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力市场上的毕业生工资率会产生一种向下的压力,即新增的毕业生愿意接受较低的工资来获得就业岗位,而厂商即便提供较低的工资也能雇佣到自己所需要的毕业生。这样,经过一个短暂的调整过程后,工资率会降低到W0的水平,从而实现毕业生供求的均衡。同样,如果市场工资率低于W0,则因为毕业生供不应求,会使工资趋于上升,一直上升到W0的水平。这样,只要工资率是可调的,市场上毕业生的供求都会在相应的水平上实现均衡,从而实现劳动力市场出清。
在完全竞争劳动力市场条件下,由于工资率对毕业生供需的灵敏反映和调节,一个劳动力市场是充分流动和竞争的,毕业生选择自愿性失业并不能带来额外利润,却丧失了如果选择工作则可以获得的工资收入,从这个意义上看,自愿性失业并不符合毕业生利益最大化目标。
劳动力市场制度性分割条件下的毕业生就业
劳动力市场分割是指由于经济内生因素或者政治、经济等外在制度因素的制约,使劳动力市场划分为两个或多个具有不同特征和不同运行规则的领域,不同的领域在工资决定机制、工作稳定性、劳动者获得提升的机会等方面有明显的区别,而且劳动者很难在不同的市场之间流动。对大多数成熟的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来说,因经济内生因素形成的主要和次要劳动力市场是最主要的分割形式,但对市场机制不成熟的转型经济国家来说,则主要是制度性分割。本文根据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定义和特征,对劳动力市场作出如下假定:
劳动力市场是由两个不同类型的单一市场A与B组成,其中A市场在工资水平、工作的稳定性、工作条件和职业发展前景等方面显著性优于B市场;B市场接近完全竞争,基本上没有进入壁垒,劳动力由A市场向B市场流动比较容易,相反,A市场存在很强的进入壁垒,劳动力由B市场向A市场流动成本很高;A、B市场的差别主要缘于制度性分割,忽略其他因素的影响;因为分割的原因,A、B市场存在不同的劳动力供求均衡。
毕业生进入A市场,意味着可以获得较高的分割性收益,这种分割性收益是以各种形式的福利待遇或社会地位等形式存在的,而如果进入B市场,则无法获得分割性收益,因此作为“理性人”的毕业生,选择进入A市场符合利益最大化目标。
毕业生进入A市场,一般有如下三种不同路径:路径1:一步到位,直接进入A市场;路径2:先进入B市场,再择机进入A市场;路径3:放弃在B市场的就业机会,进行等待或工作搜寻,择机进入A市场。
以上三种路径,路径1显然是最优选择。但在短期内A市场就业岗位容量有限或者毕业生与A市场就业岗位不匹配等情况下,毕业生将一时难以进入A市场,此时路径2与路径3哪个选择更符合毕业生利益最大化呢?如果仅仅从短期收入来看,路径2比路径3能获得更多的收入,因此路径2优于路径3。但这种分析忽略了路径2与路径3对毕业生进入A市场的可能性差异。
毕业生进入劳动力市场,是一个毕业生与雇主之间的博弈过程,由于在毕业生与雇主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毕业生具有对自身的信息优势,而雇主处于信息劣势,因此,一方面,毕业生通过发送文凭、技能、工作经历等有利信号使自己“脱颖而出”,另一方面,雇主则需要对毕业生发送的信号进行甄别和筛选。在毕业生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是否有在B市场的工作经历,对于毕业生进入A市场可以起到信号的作用,雇主有理由相信,宁愿留在A市场失业也不到B市场寻找工作的劳动者生产效率较高,而B市场的求职者生产效率较低,因此,在B市场工作的毕业生更加难以进入A市场。此外,毕业生即使有幸能离开B市场进入A市场,也面临与B市场雇主的解约成本,包括可能存在的违约金、若干年内禁止从事同业竞争的限制以及从原先单位的其他退出成本。综上分析,在毕业生难以一步到位直接进入A市场的情况下,先进入B市场工作虽然能使毕业生获得一定的收入,但进入B市场工作不利于毕业生向A市场流动,相反,自愿性失业有利于毕业生择机进入A市场,因此更加符合毕业生约束条件下的利益最大化选择。
结论与建议
如果劳动力市场不存在流动,在主要劳动力市场就业压力大的情况下,毕业生会先进入次要劳动力市场就业,等有合适的机会再转移到主要劳动力市场。但是,劳动力市场的分割及其所导致的高流动成本,加上在追求劳动力市场分割性收益动力的驱使下,毕业生不惜暂时失业也要想方设法留在主要劳动力市场就业,这说明在劳动力市场制度性分割的约束条件下,“先就业,后择业”并不符合毕业生的最大化利益目标。为此,需要通过改革缺乏效率的制度安排来培育市场机制,尽可能地消除人为的、制度性的市场分割,逐步建立一个统一的、更加具有弹性的、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
首先,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边界问题,当前重点是培育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市场化机制,减少政府过多的行政干预,消除劳动力市场的制度性分割。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市场机制将是劳动力资源配置最有效的力量,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的干预应主要限制在市场失灵的领域。
其次,政府要推动现有制度变迁,打破劳动力市场制度性壁垒,建立富有弹性和竞争性的统一劳动力市场。与西方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不同,我国劳动力市场分割主要表现为制度性分割,因此,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推动现有制度变迁,减少劳动力市场的制度交易成本。
最后,城乡公共资源配置均等化,尤其要完善小城镇和农村公共资源建设,缩小农村与城市之间的区域分割。当前,大学毕业生之所以不愿意前往农村地区就业,除了不尽合理的就业心态等因素外,城乡之间包括劳动力、资本等在内的资源配置上存在严重的制度性分割是主要根源。因此,要拓展大学毕业生就业空间,解决大学毕业生就业问题,除了进一步挖掘城市就业机会外,重点需要完善小城镇和农村地区劳动力市场环境的建设,辅之以配套性激励政策,进一步缩小农村与城市劳动力市场之间的区域分割。
参考文献:
1.赖德胜,孟大虎等.中国大学毕业生失业问题研究[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8
2.赖德胜.大学生择业取向的制度分析[J].宏观经济研究,2003(7)
大学生劳动实践范文3
关键词:实习权益;实习法律关系;保障机制
基金项目:2016年辽宁省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课题:大学生创业法律环境问题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编号:JG16DB173)
近年来,大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屡见不鲜,却始终得不到强有力的法律救济。司法实践普遍认为,实学生并不属于劳动者,大学生实习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缺失,完善大学生实习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将大学生实习权益保护提升到立法层面迫在眉睫。
一、大学生实习的法律关系
大学生实习法律关系,指的是法律法规所调整的大学生、用人单位、学校、政府等主体间在实习活动中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大学生实习法律关系具有多边性和复合性。一般情况下,大学生、用人单位、学校是实习法律关系的主体。
通常情况下,大学生的实习活动只能算是一种在毕业之际提升能力的实践锻炼,大学生不完全符合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笔者认为,并不能一概而论。一般而言劳动者具有以下特征:达到法定年龄+有劳动行为能力。只要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就应当符合以上两个特征,并且毫无疑问地适用劳动法来保护。判断法律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首先应当考虑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怎样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侵害大学生实习权益的主要表现
(一)不签书面劳动合同,欠薪现象严重
保守估计我国有80%的大学生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一旦大学生实习权益受到侵害,由于缺少书面证据,有关单位很难依据法律保护其合法权益。实学生往往从事一些技术含量不高、时间弹性较大的实习活动,不少用人单位利用市场杠杆原理,将实学生视为廉价劳动力,任意克扣、拖欠工资薪酬,或者只是象征性的o些补贴当做报酬。根据2012年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某学生的调查数据显示――“实学生工资在500元/月以下的占到47%,500-1000元/月占33%,1000-2000元/月所占比例为17%,而2000元/月以上仅占3%……”
(二)超时工作,工伤保险空白
对实学生,用人单位通常会尽可能延长其工作时间,却很少会支付实学生加班期间的费用。此外,大学生在取得毕业证之前只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实习协议,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主要针对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必给实学生交付社会保险,如若大学生在实习活动中遭受到人身意外伤害,获得救济的概率是极低的。
三、完善我国大学生实习权益法律保护的立法建议
(一)构建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机制
造成大学生实习权益受到侵害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对大学生实习制度和保障救济机制的不完善。所谓治标要治本,借助政府、学校、企事业单位等主体的力量,努力构建大学生实习法律制度,完善大学生实习权益监督管理保障机制。实学生具有大学生和劳动者的双重属性身份。国家宜修订有关实习法律规范,专门规定实学生、学校及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实学生与用人单位间的争议纠纷纳入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将大学生实习法律关系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是从本质上保护大学生实习权益的重要途径。
(二)细化大学生实习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则
1. 以劳动合同的形式保护实习生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是劳动者权益得到保障的依据。如若能够赋予实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可以在合同中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避免用人单位偷钻法律漏洞。只有建立在双方相互平等、合理、科学的实习合同才能有效减少侵害实学生权益事件的发生,更好的保护大学生实习权益。借鉴各省市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宜规定用人单位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定范围内确定实学生的劳动报酬,并按照标准按时给予实学生所应当获得的工资薪金。
2.明确实习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学校应当实施实习考核并且根据不同专业设计相应的实习计划。定期对实学生进行检验,从而能够及时了解大学生实习情况,并依此及时作出合理调整。与政府、企业单位、社会组织合作,扩大大学生实习渠道,建立在学校统一管理下的实习单位。
实习学生在享有学习权、休息权、劳动报酬权、劳动保护权及其他相关权利的同时,也应当遵循学校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他们的教育管理,及时与学校或者相关人员报告实习进程,接受学校和用人单位的检验考核。如果因为个人过错而导致用人单位损失的,实学生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等。
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对实习生进行培训教育管理主动向大学生提供合适的实习岗位、必要的实习设备和安全的实习环境、指定实习指导人员对实学生进行各种培训,并依据对实学生的考核向学校反馈实习情况。
结语
从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角度来看,维护实习期间的学生权益,有益于形成良好的“准劳动关系”,利于大学生创业过程中法律意识的养成。
参考文献:
[1]宁尚书.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法律保障[D].兰州大学法学院,2014.
[2]徐银香.责任共担 视野下大学生实习法律制度的构建[D].高教研究,2014.
大学生劳动实践范文4
就目前情况来看,女大学生的就业情况不容乐观,呈现出就业难的局面。这种就业困难的现实状况,归结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就业率低。虽然多数女大学生在校成绩相对于男生更显出色,专业技能也相对扎实,但在求职过程中仍旧处于劣势地位。近年来,女大学生就业率一直低于男大学生,尤其是初次就业率。北大教育经济研究所的数据显示,2014年男性就业落实率显著高于女性。男性就业落实率为77.3%,女性为65.9%,两者相差11.4个百分点。女大学生的低就业率主要表现在初次就业时间拖延、预期收入与现实收入之间的差距较大等方面。第二,就业质量差。从整个就业市场的视角来看,男女大学生就业质量不平衡现象十分明显。譬如,男女大学生“同工不同酬”;同等职位男女求职条件要求不一,存在女高男低的情况;男女大学生未来升迁、发展机会不均,男多女少;用人单位对女大学生的长相、身材、身高等形象因素要求苛刻。如此种种都致使女大学生的就业层次越来越低,就业质量越来越差,发展空间也越来越狭窄。第三,求职门槛高。在就业过程中,往往一些待遇好、具有发展潜力的职位对应聘人员的条件要求都较高,且多倾向于男性。若是女性应聘者,则需要具备比男性应聘者更突出的个人条件才有机会参与竞争。此外,女大学生的就业选择有限,就业范围比较狭窄。比如在机械、冶金、化工、建筑等行业往往比较青睐男大学生。
二、女大学生就业难的原因分析
(一)劳动力市场发展失衡,就业保障机制不健全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从“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的转变,我国普通高校每年毕业的大学生人数已经达到较大规模(近几年大都在七百万左右)。而整个社会的有效劳动力需求却远远滞后于毕业生的急剧增长,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有效岗位的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就我国目前的产业结构而言,整个劳动力市场仍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一些劳动力密集型单位因为产业属特殊性要求使然,女大学生不愿意也不适合从事此类行业。这就造成了能提供大量就业岗位的劳动力密集型产业,仍无法吸纳大量女大学生的就业困境。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当前劳动力市场社会保障机制不完善。我国《宪法》、《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都在保障女性就业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旨在消除劳动力市场的性别歧视,实现就业机会均等化。但是,由于保障妇女劳动权益的法律法规较为笼统,缺乏相应的具体配套措施,结果“就业平等”目标的实现仍然是奢谈。
(二)高校专业设置不合理,培养机制存在缺陷
高校专业设置与用人市场需求之间的脱节矛盾突出。当下,各高校盲目开设所谓的“热门专业”、“高就业率专业”,并逐年扩大这类专业的招生数量。盲目的输入最终导致“热门专业”沦为“冷门专业”,而这部分未就业毕业生也不幸沦为“剩余劳动力”。受传统办学理念的影响和办学成本节约的考虑,当前我国部分高校仍采取“重理论、轻实践”的人才培养模式。虽然应试教育确实使多数大学生掌握了较为丰富的理论知识,也提高了学生们的科学文化水平,但是轻实践的教育培养方式,让部分毕业生贴上了“社会实践低能”和“操作能力低下”的标签,最终难以顺利实现就业目标。竞争是开放型市场的标志。在这一市场氛围中,用人单位在招纳人才时更加务实和利己,他们更看重应聘者是否具有丰富的岗位工作经验,是否能助其实现利益最大化。然而,应试教育轻视实践能力培养的缺陷,显然不符合用人单位对人才的需要。
(三)家庭观念陈旧保守,教育方式方法不当
家庭观念作为一种社会意识也对女大学生的职业选择产生着重大影响。当前仍有部分家长深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实行“教育专制”,孩子需听从自己为其做好的一切安排。在这样一个顺从环境中成长的大学生,往往缺乏独立的处世和生活能力,并且思想观念保守单一,最终在面对就业时,不能科学合理地做出正确的抉择。受传统观念影响的家庭,父母往往溺爱子女,导致一些女大学生缺乏吃苦耐劳的精神,在校期间不求上进心,整天窝在宿舍看韩剧;就业期间则表现出被动就业,排斥就业的心态。陈旧保守的就业观念还表现在父母处理子女婚恋问题上,这对女大学生的就业心理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选择离父母近的单位,力求在父母庇护下发展的就业观也成为影响女大学生难就业的重要因素之一。
(四)女大学生就业观念有偏差,心理障碍日益凸显
导致女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不仅有来自社会、学校、家庭的原因,女大学生自身的择业观存在偏差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当前的女大学生不仅有自己的职业理想,也有较高的生活追求。她们对工作环境、工资待遇、职位福利等方面的要求过高。比如在就业地点上,她们倾向选择“北上广”一线城市和中西部地区的大城市,而对相对偏远的中西部中小城市和相对艰苦的基层地区则存在排斥心理。但是,一些女大学生自身的综合素质并不高,尤其是开拓创新能力、环境适应能力、沟通协调能力等实践能力偏低,没有考虑自身实际情况,一味地好高骛远,使她们在就业竞争的残酷现实中心力交瘁。此外,因女性较男性承受能力差,女大学生就业心理障碍也日益凸显。她们在就业过程中往往过分低估自己,对择业缺乏足够的信心和勇气,害怕碰钉子,害怕挫折,在竞争中不够自信甚至不敢参与就业竞争,由于这些自卑心理也致使女大学生丧失了很多就业机会。
三、改善女大学生就业难的对策探讨
(一)完善政府扶持体系,搭建社会就业服务平台
要实现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不仅要形成良性开放的竞争局面,还需要政府加以合理的宏观调控。政府的职责和使命就是保护人民的生命及财产安全,解决人民的疾苦,增进福祉。要改善女大学生就业难现象,政府有必要健全相应法律法规,出台相关具体配套措施,完善社会扶持体系,彻底打破性别壁垒。尤其是要细化《宪法》、《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与保障女性就业相关的的法律条文,为女大学顺利就业扫清壁垒。同时,政府相关部门也要强化执法力度和法律监督力度,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有效监督,坚决惩处用人单位的违法违规和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女大学生的就业权益。此外,在政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的基础上,广大企业应致力于发展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第三产业。在地大物博的中国,第三产业的发展空间还很大,潜力也无限,大力发展以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将为女大学生提供了广阔的就业市场和择业空间。
(二)推进教育体制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高校招生规模大幅扩张,致使我国高等教育走向“大众化教育”。为了适应大众化教育的现实,高校应以社会需求和学生发展特点为依据,合理设置专业,积极探索专业人才的新型培育模式,为大学生尤其是女大学生实现有效就业提供扎实的基础。俗话说,“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当今的高校教育教学,应顺应时展的要求,积极开展素质教育。高校应在在保证学生扎实掌握理论知识的大前提下,更加注重对于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与训练。科学设置实践课程,实现实践方式多样化,并提高实践环节在整体考核中的比重,为大学生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与平台,全方位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操作能力。此外,鼓励和支持女大学生自主创业,并定期开展创业指导培训,为其提供专业的创业指导。
(三)转变家庭教育观念,培养子女独立就业观
营造一个平等民主的家庭氛围,对于女大学生成长成熟至关重要。父母在家庭教育中不仅扮演者长辈的角色,也应扮演好朋友的角色。父母要与子女保持平等友好的交流,主动了解其心理状况和兴趣爱好,并在就业过程中引导、鼓励他们树立正确独立的就业观念,积极参与市场竞争。父母的言传身教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女大学生的就业观念。这就要求父母要尊重子女的想法,倾听她们的心声。在她们遇到困难时要给予正确的引导和帮助,而不是去包办和指责。在日常生活中,父母也应引导女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四)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增强就业竞争力
大学生劳动实践范文5
[关键词]大学生 勤工助学 劳动关系 劳动保障
[作者简介]何铭(1981- ),男,江苏连云港人,江苏大学文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法理学、劳动法、知识产权法。(江苏 镇江 212013)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4)35-0185-02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高等教育的普及化,大学生勤工助学已成为一种常见的行为,然而由于其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在我国现有的劳动法体系中,对大学生勤工助学缺少明确、有效的法律保护。在现实中,勤工助学大学生不可避免地成为不稳定劳动关系中的弱势群体,面临维权的困境。
一、勤工助学中劳动关系的不平等
大学生勤工助学中的劳动关系呈现出明显的不平等性,大多数情况下用人单位均处于优势地位,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对勤工助学大学生的劳动合法权益进行损害,从而减少自身的成本,获取相关利益。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经济主体地位的不平等,导致多方面的不平等。在传统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比,自然处于优势地位,而对于缺少社会经历和经验的勤工助学大学生来说,其优势更加明显。这直接导致信息获取上的不平等,勤工助学大学生往往对于工作性质、国家以及地方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用工风险、工作安全保障等事宜毫无概念,甚至一无所知。
2.劳动合同确立中的不平等。虽然《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意见》规定可以订立书面或者口头劳动合同,但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利用社会经济主体地位以及信息获取的优势,利用大学生勤工助学的短期性和时间不固定性,故意不与勤工助学大学生提及、签订相关劳动合同或协议,从而逃避其用工风险和成本。考虑到我国劳动力市场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现状,劳动者尤其是勤工助学大学生更是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缺乏与用人单位谈判的能力和资本。
3.实际工作中劳动关系的诸多不平等。社会经济主体地位的不平等、劳动合同确立中的不平等最终导致大学生在实际勤工助学工作中面临诸多不平等待遇:劳动报酬偏低。许多用人单位甚至故意压低工资,远远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早在几年前,媒体就曝光了几家知名连锁餐饮企业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对大学生非法用工的事件。劳动工作时间过长。由于勤工助学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法律意识淡薄,某些用人单位往往无限期地延长其劳动时间,远远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并对延长工作时间不按照国家规定予以相应补偿,这种情况在餐饮等服务行业中尤为明显。勤工助学大学生缺少劳动保险。用人单位在与勤工助学大学生确立短期或者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时,即使签订了劳动协议或口头协议,用人单位也可以以勤工助学大学生不是劳动主体、工作时间过短或者不固定等多种理由不为其购买劳动保险,直接导致勤工助学大学生的劳动安全无法得到保障,一旦发生工作事故,往往无法得到相关保险和补偿。
二、勤工助学大学生劳动关系不平等成因分析
1.劳动主体资格的模糊性和不明确性。由于我国目前的劳动立法中对劳动者定义过于宽泛和模糊,尤其未对勤工助学大学生的劳动主体资格进行明确界定,存在立法缺失,致使勤工助学大学生劳动者主体资格无法得到明确,其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得到劳动法的保护。
2.我国劳动保障体系不完善。虽然我国目前可通过劳动仲裁、诉讼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但在劳动主体资格缺失的情况下,勤工助学大学生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或争议,往往找不到有效的维权途径,绝大多数由于承担不了维权成本或学业的要求无法承受较长的纠纷解决时间,只好选择忍气吞声屈服于用人单位。
3.大学生自身经济原因和法律权利意识淡薄。大学生勤工助学主要是出于两种考虑:一种是增加自身社会经历;另一种是为了解决生活和学习上的经济困难,具有强烈的就业欲望。在目前劳动市场就业竞争激烈、压力巨大的现状下,勤工助学大学生非常珍惜就业机会,对于劳动关系中的不平等甚至受到用人单位的欺诈、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会选择退让。我国大学生法律权利意识淡薄,缺少必要的法律知识,往往不能意识到自身权益受损,一旦遇到维权困境,甚至不知从何途径进行维权,加上不能得到有效的维权援助,致使勤工助学的大学生只能接受现实。
三、勤工助学劳动关系中大学生的劳动主体资格的认定
对勤工助学劳动关系中大学生劳动主体资格的认定,是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解决其维权困境的根本途径。现行劳动法中并没有对勤工助学大学生的法律主体资格作出明确规定。只是在1995年颁发的《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第十二条中提及了相关问题。条文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可见,在校大学生并不在合法劳动主体范围中。但从实际情况出发,虽然大学生勤工助学具有偶然性和不确定性,不能等同于一般的劳动者,但在整个劳动法律保障体系中,也应该予以相对的明确和保护,毕竟大学生只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就有通过自身劳动获取报酬的权利,应该具有劳动主体资格和合法的劳动者身份,更需要受到劳动法的调整和保护。
1.《若干意见》对勤工助学大学生的规定与劳动法上的劳动者的界定是相冲突的,不符合劳动法的立法精神。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分为广义上的劳动者和狭义上的劳动者,前者指具有劳动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即劳动市场中的劳动者;后者指具有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显然勤工助学大学生可以在合法的劳动者范围内。在我国飞速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势下,颁行于1995年的《若干意见》还带有一丝计划经济的色彩,与现实的社会发展尤其是高等教育的现状存在不和谐之处:第一,高等教育的普及化,大学生已不是过去的由国家完全负责培养的就业不存在问题的“天之骄子”,大学生有充分接触社会、增加社会经验、适应就业压力的迫切需要;第二,高等教育的市场经济化,国家教育经费的严重紧缺已迫使国家开始寻求由国家完全承担大学生培养成本向建立成本分担机制转变,目前高昂的学费对大学生尤其是贫困大学生的经济压力极大;第三,大学生勤工助学满足了市场上诸多用人单位临时用工的需求,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用工方式,需要法律规范。可见,根据《若干意见》第十二条认为在校学生课余打工不是劳动者,既没有法律依据,也缺乏社会基础。
2.对公民是否是劳动者的判断,主要依据公民是否具有劳动者资格。在我国相关立法中,主要通过对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认定,对劳动主体资格进行认定,劳动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按照相关立法凡具有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其劳动权利能力不因种族、民族、信仰、性别、财产状况等因素的不同而受到限制或剥夺。我国一般从五个因素来确认公民是否具有劳动能力行为:年龄、健康、智力、自由和就业愿望。大学生具备支配自己劳动能力所必需的行为自由;只要勤工助学大学生年龄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身体健康,无疾病限制和残疾限制;智力完备,精神正常且具有完成工作所需的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就应该认定其具有劳动行为能力,从而认定其劳动者主体资格。
3.《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规定,勤工助学活动主要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说明在校大学生的勤工助学已经在事实上形成劳动关系。同时,我国现行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是非农业劳动力市场,而在校大学生勤工助学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校内勤工助学,即助研、助管、图书管理、学校文明监督等;校外勤工助学,即家教、科技开发、信息咨询、市场调查等。这些工作全部属于非农业领域且不在我国现行《劳动法》不适用的五种社会群体(公务员和参照执行公务员制度的劳动者,以及农村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佣人)。综上所述,大学生具有劳动主体资格,是合法的劳动者,应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
四、勤工助学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保护
1.完善我国劳动法相关法律体系,确立勤工助学大学生的合法劳动者主体资格。对于如何确立劳动者主体资格问题,可以借鉴大陆法系的人格从属性标准,通过对于劳动者提供劳务是否具有形成的权限,作为区分劳动者与自营作业者的标准。德国法律规定从几个方面来考察公民是否具有劳动者身份,如通过在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方式等,考察被雇佣者是否按照雇佣者的指示来工作;被雇佣者是否对工作具有主动性,是否通过自身行为完成工作;被雇佣者是否使用雇佣者提供的劳动资料;雇佣关系是否持续存在。在勤工助学劳动关系实践中,可以对大学生是否属于合法劳动者的范围进行判断和确定,从而使其劳动权利受到劳动法的调整和保护。
2.学校作为对大学生的直接管理部门,应该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帮助,从而更好地指导和规范大学生勤工助学。通过设立大学生勤工助学中心、大学生法律维权中心等专业性指导机构,在用人单位的选择、工作内容确认,劳动合同签订、劳动保险购买以及劳动报酬支付等方面,提供相应的指导和维权援助。同时,当大学生的劳动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学校相应的维权机构也可以出面为其进行法律维权,降低大学生的法律维权成本。
3.加大社会监督和社会组织的帮助。通过新闻媒体调查暗访等监督方式,对用人单位的用工不法行为及时曝光,从而配合劳动部门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对勤工助学大学生合法权益进行切实有效的保护。面对越来越多的在校大学生走向社会进行勤工助学,虽然有些学校成立了维权机构,但其服务能力不能满足现实的要求。社会法律维权组织的出现可以缓解学校维权机构的压力,为勤工助学大学生维权提供获取更有效帮助的平台。
4.加强在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素养。在大学生维权过程中,法律途径往往被很多学生所放弃,或是缺少面对纠纷的勇气,或是因为不懂法律知识,更主要的是缺乏法律权利意识。学会“为权利而斗争”对绝大多数人而言,并不仅仅是一句口号,当面对工作困境,面对社会竞争,面对法律纠纷时,我们无法退缩。社会在进步,法治社会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无论是社会还是学校,不仅仅是针对大学生勤工助学劳动关系中的法律问题,更应该全方面地对大学生进行相应的法律培训和教育。
[参考文献]
[1]王全兴,侯玲玲.劳动法上劳动者概念之研究[J].云南大学学报,2006(1).
[2]王倩.非全日制用工规定的缺陷及其完善――以麦当劳低薪事件为例[J].法学,2007(7).
大学生劳动实践范文6
【关键词】劳动法,课程,大学生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劳动法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在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劳动法的作用日益凸显。实践表明,了解和掌握劳动法的一般原理和基本知识,不仅对大学生就业有直接的帮助,而且对大学生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及进一步的择业直至创业都将发生重要的影响。而非法学专业学生往往对劳动法一无所知,因此在大学教育的课程设置体系中应当将劳动法作为必选课,以提高大学生在兼职和就业中的自我保护能力,增强其综合素质。
一、大学生毕业后就业或创业的谋生方式要求高校加强对《劳动法》的重视
大学教育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让学生获得从事某类专业所需的理论和实践知识,使学生能够适应社会的需要,实现自食其力,改变一直依靠父母或他人获得生活来源的问题。现在大学生毕业后找份工作不容易,所以很多学生只要有工作就会立即签约,不管劳动合同具体条款怎样,或尽管有些条款于其非常不利,也会毅然签下该合同;或者根本就不知道哪些条款从法律角度看是陷阱或是用人单位单方事先设定的圈套,一旦出现纠纷,大学生无法自救。
对于创业的学生来说,了解劳动法可以使其在创业之初就能完善公司的管理和规章制度,使企业正规化运作,为企业将来做强做大奠定良好的基础。一个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绝不是靠坑害员工发家致富的,而是靠员工群策群力,靠企业创新提升竞争力赢得市场。
二、实践中存在的大量劳动纠纷要求大学生能够运用《劳动法》保护自己
目前,我国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年均增长率在30%左右,而其中工伤、职业病等以劳动者为受损害一方的劳动仲裁案件呈现急速上升趋势,同时案件的标的额也逐年攀高。面对工作中随时可能发生的劳动纠纷,高校必须让学生了解掌握《劳动法》的基本内容,知道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使学生明白如何保护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合法权益。高等教育中《劳动法》的教学不仅可以使毕业后的大学生在就业时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中明确劳动合同的条款,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更可以在劳动争议发生时,能迅速通过各种合法途径救济被损害的权利。高等教育是培养未来优秀劳动者的教育模式,劳动法的教学是高等教育课程设置体系中的当然内容,对未来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劳资关系的协调具有重要意义,能为大学生在未来的兼职和就业中提供劳动保护,为未来创业的大学生排除劳资关系的障碍。
三、劳动法课程在教学体系中的设置建议
(一)针对非法学专业的学生,突出劳动法课程的实用性
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学习劳动法目的是为了解决今后兼职或就业过程中可能碰到的劳动纠纷,事先能预防,事后能迅速救济受损的权利,实用性是首要的教学目的。当明确开设此课程的目的是让学生在今后的工作中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学会应对今后可能发生的劳动争议后,课程设置就应当围绕这个目的,抓住劳动法的相关重点,对学生进行详略得当的讲授。例如在讲解《劳动法》时,对于立法背景、总则等概括性知识以及促进就业、对用人单位的行政监察等与学生今后工作联系不是很紧密的内容,可以简略讲解;对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工作时间的起算、工资标准及其计算方式、加班费的计算、福利待遇的保障、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和解决程序等与学生以后工作联系较密切、今后可能会运用的条款应该进行详细讲解等等。这些知识将会让学生受益一辈子,在以后的工作中能够很好地保护自己。
(二)结合具体案例,强调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法学课程本身不枯燥,但对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由于没有相关的理论背景,法律对他们来说,还是比较枯燥的。但如果结合案例教学,将大为改观本课程的教学效果。将案例与法律条款相结合来讲解劳动法,既可以丰富讲课内容,使课堂生动有趣,又可以加深学生对劳动法的理解。但是教师在结合案例时,应当注意切不可将报刊、网络上搜集来的案例原封不动、不做任何修改地作为分析材料。应对案情进行一定的简化,例如省略案件发生地、将当事人名字简化等,同时抽丝剥茧,针对某一具体条款,将实际案例中的相关法律关系提炼出来,使学生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了解案情,并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对其加以分析,解决问题,从而达到良好的理论联系实际的效果。
(三)解释为主,重点讲授
我国1995年起开始实施的《劳动法》及相关解释,是我国劳动法体系的大纲。但是劳动关系同时还受《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合同法》以及民法中的其他法律规范的调整。例如,工伤问题,《劳动法》第二十九条、五十六条和九十三条对其进行了一般性的规定,而《工伤保险条例》作为特别法更为细化地对其进行了具体的规制。再如,劳动者在工作实践中很有可能因为经验的积累和个人的创造性,而对某项产品进行改造,或者对某项技术进行改良,由此而产生的专利权归属(属于劳动者个人还是用人单位)问题,就涉及到了《专利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因此,教师在课程设置时,应当在以《劳动法》为主讲解的同时,适当扩展,将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融合进劳动法的内容当中。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