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机构审计报告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教育培训机构审计报告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教育培训机构审计报告

教育培训机构审计报告范文1

【关键词】民办非学历教育 财务监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非机构”)主要是指经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由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所举办的,主要开展文化、外语、职技、艺术、计算机等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民办学校或其他民非机构。

一、民非机构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近十年来,各类民非机构呈旺盛发展的态势,在整合社会教育资源和人才资源优势培养各类人才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民非机构在办学过程中面临着各种风险,存在一些共性问题,如生源、师资、办学经费等方面的管理存在困难和问题,这些问题又都集中体现在资金财务方面。所以,教育主管部门对民非机构的财务监管具有客观必要性。一是由于教育培训市场存在不确定性,生源不稳定,而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经费主要来自开办资金的投入和学生的学费,如果开办的课程不适合社会需求,就无法取得办学经费,无力继续办学。二是有的民非机构盲目扩张,在没有报批或备案的情况下增设教学点,投入资金多、财务管理混乱。三是极个别培训机构动机不纯,不开具正规发票,收入不入账,甚至收费后就卷款潜逃。

1.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中国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类似的决策机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校长担任。但一些民非机构实际上就是少数几个人在办学,其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绝大多数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形同虚设,甚至还有董事长(即举办者)兼任会计,校长兼任出纳的情况。

2.法人财产权不明晰。民非机构的法人财产来源于举办者投入和办学结余积累等。但是一些民非机构的法人财产权制度并没有得到落实,有些出资者在开办时并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而是一直保留在自己的名下,新建校舍和购置的教学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没有记入固定资产账,这些现象都显示法人财产权不明晰。

3.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财产财务管理是民非机构内部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历年发生的纠纷案例,基本上由于财产财务管理不规范,财务管理制度缺失或缺乏执行力。有的民非机构由于规模小,没有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没有配备具有任职资格的专职财会人员;有的不执行岗位回避制度,由出资者兼任,或者由其亲属出任,甚至会计、出纳由同一个人担任;有的单位会计资料没有归档成册,只有电子流水账,没有分类账,或者没有打印账册;有的单位没有设置固定资产账,甚至收到学费存入个人账户。

4.收费和退费不规范。有些民非机构不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巧立各种名目收取或变相收取抵押金,或者以折扣优惠等形式跨学期或跨学年打包、捆绑预收学杂费,收费标准和收退费制度不公开,收费不按规定开具统一发票;收缴的学杂费不及时足额缴入专用账户,甚至还存在挪用办学杂费的现象。退学费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现状及必要性

民办非学历教育准入门槛较低,相当一部分民非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民非机构属于社会办学,在运行及内部管理方面享有较大自,办学资金的筹集和使用都有非常大的灵活性,董事会及校长对财务管理完全独立自主,产生滥用资金及至抽逃资金的可能性比较大。而且民非机构分布散、数量多、规模大小不一、内部管理水平高低不一致、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因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难度相当大。教育部门具体负责民非培训机构管理的部门,就上海市来说,有的区县由教育行政部门下设事业编制的社区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有的由职成教科下设的民非管理办公室负责。这些机构一般没有专门的财务人员或者财务人员配备有限,大部分是教师,缺乏财务专业知识,难以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有效的财务监管。

目前,对民非机构的财务监管主要有日常管理、专项检查和办学评估等三种形式。(1)日常管理对象主要年报和报送的审计报告,如果净资产为负则一票否决,当年年检不合格,连续两年不合格,取消办学资格。但是这种对民非机构资产与财务状况形式上的审查,往往收不到监管的实质效果,比如,有的民非机构为达到年检合格的目的,年报净资产调整为大于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一般也只就年报数据的关联性出具标准的审计意见。(2)专项检查与办学评估一般在财务方面大多体现在一些框架性的制度方面,评估标准也只有一些发散性的指标,如是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制建账、资产负债率、按规定计提发展基金,但是没有具体的操作标准;又如,对一些民非机构与关联单位之间相互频繁占用资金,或列支一些非教育教学类的其他开支等情况难以监控,存在的问题不能得到有效纠正,影响监管的效果。

三、加强民非机构财务监管的对策和措施

1.指导、督促民非机构建立和完善财产管理使用制度。一是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专项检查和评估等措施指导、帮助民非机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民非机构要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经费开支审批权限和手续,重大开支要经董事会、理事会讨论决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财务、财产管理制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二是要建立和完善财务审计制度。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非机构财务、资产的审计监督,要对审计报告提出具体要求,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民非机构督导和年检评估的结果,对民非机构财产、财务管理及审计报告中出现或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限期进行整顿,经过整改仍然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止办学、撤销办学资格。对民非机构在财产、财务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建立和完善全方位的监管机制。民非教育的管理部门应配备专门的财务人员,对民非机构的整个财务活动进行动态性监管。经费投入和管理方面。建立民非机构法人财产制度。民非机构的举办者应根据办学申请的规模,足额提供相应的开办资金,办学资金来源必须合法有效、及时到账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举办者不得抽逃、挪用或者与其他单位相互占用办学经费。对民非机构审计报告中列示的或者专项评估检查时发现的与关联单位频繁的往来明细要重点关注,并要求民非机构给予合理解释,如果发现有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相互挪用、占用甚至抽逃资金现象,则要责令整改。收、退费管理方面,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报经物价部门批准,报审批机关申报备案,并将收费项目、标准及收退制度上墙公示。长年培训按学期为单位收取学费,短期培训按教育培训周期为单位收取学费,并开具正规票据;退费严格按公示的制度执行。在退出机制方面,民非机构终止办学,要依法进行财务审计和清算。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办学申请,提交财务审计和清算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准终止办学。对申请终止办学的民非机构要加强跟踪管理,切实保护受教育者以及教师的权益,防范法人资产流失,维护社会稳定。

教育培训机构审计报告范文2

关键词:审计委员会独立性有效性

一、引言

2002年7月,《萨班斯法案》(Sarbanes-Oxley)出台后,在世界范围内引发了新一轮公司治理热潮,其中审计委员会正被日益关注。2002年7月,应英国贸易和工业部的要求,财务报告理事会组建了以RobertSmith为主席的委员会,全面评价并完善公司治理联合法案(CombinedCodes)中关于审计委员会制度的指南,并于2003年1月了最终报告《审计委员会——联合法案指南》(AuditCommittees-CombinedCodeGuidance)(以下简称Smith报告);2002年9月法国了题为“推动更好的上市公司治理”的报告即布顿报告(以下简称BoutonReport);2003年3月澳大利亚证交所了《良好公司治理准则和最佳实务建议》(PrinciplesofGoodCorporateGovernanceandBestPracticeRecommendations);2004年4月,多伦多证券交易所进一步改进了《公司治理指引》,规范了审计委员会的运作。

三到五年内,《萨班斯法案》中我国能借鉴的内容之一就是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作用(张为国,2003)。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提出的《中国公司治理报告(2004年):董事会独立性与有效性》(以下简称《中国公司治理报告(2004)》)中认为:根据目前上市公司治理现状和外部制度环境的状况,强制要求每家上市公司都在形式上建立专门委员会制度,并不能真正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建议近期应有确保专门委员会的信息知情权和调查权为重点,突出和强化审计委员会的作用。本文考察了《萨班斯法案》出台后国际审计委员会的变革,结合我国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实践,为我国审计委员会的有效运作提出了建议。

二、“后安然时代”国外审计委员会变革综述

1审计委员会应该由占多数的独立董事组成,以保证其独立性

审计委员会应该由占多数的独立董事组成。这一点在审计委员会的运作实践中已经达成共识。在美国,萨班斯法案在法律的层次上规定:发行证券公司审计委员会由公司董事会成员组成,并且是独立的;英国Smith报告要求:审计委员会应该全部有独立的非执行董事组成。法国Bouton报告认为:审计委员会2/3以上的成员应该是独立董事;澳大利亚证交所要求:审计委员会应由非执行董事组成,大部分应该是独立董事。

Carcello和Neal(2000);Klein(2002)的研究证明了独立的审计委员会对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真实性的重要性。McMullen和Raghunandan(1996)通过实证研究指出:财务报告有问题的公司的极少愿意全部有独立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相反,Abbott等(2000)的研究表明,全部有独立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的公司因为财务报告欺诈被SEC处罚的可能性较小。SandraC.Vera-Munoz(2005)认为: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为财务报告过程提供了有效的监管,进而,降低了财务欺诈和治理失败的风险。

2审计委员会成员应拥有相关的财务专业背景

DeZoort等(2003)的研究表明:审计委员会成员拥有的财务报告知识和经验越多,在审计师和管理层关于重大判断不一致时,给与审计师的支持越多。Farber(2004)研究发现:和没有财务欺诈的样本公司相比,有财务欺诈的公司的审计委员会中极少有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Abbott等(2002)发现:审计委员会中有财务专家的公司的财务报告很少有财务欺诈。

萨班斯法案出台后,SEC要求必须至少有一名成员是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董事会应该依据如下要求判断该成员是否具有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的资格:(1)能够理解公认会计准则(GAAP)和财务报告;(2)有能力对公司在会计估计、重大会计政策等方面对公认会计准则的遵循性进行评估;(3)有过编制、审计、分析或评估财务报告的经历,对从事此项活动的深度和复杂性,应该和公司关于财务报告的深度、复杂性(可合理预见的)相当,或者有过监管上述人员的经历;(4)理解关于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和程序。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和美国证券交易所也一致要求:审计委员会每一位成员都必须有财务知识;其中至少有一位是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

虽然Smith报告不赞成像SEC那样“列出一系列令人生畏的关于会计知识和技能的要求”[1],但还是认为:在大多数情形下,如下的组合是令人满意的:1至少一名会计专家并且最近还有从业的经历;2其他成员都有财务知识;3业务上的多面手。

澳大利亚证交所的《良好公司治理准则和最佳实务建议》也要求:审计委员会成员都应该有财务知识(能够读懂和理解财务报告);至少有一位有财务或会计专长即:具有会计师资格或其它财务专业资格并有财务或会计经验。

3审计委员会的权限和资源进一步扩大

审计委员会最初的权限主要是:监管财务报告的过程,选择独立的外部审计师,接受审计报告等。《萨班斯法案》扩大了审计委员会的基本权限,第204节规定:外部审计师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直接负责公司的外部审计事务(包括对提供外部审计服务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报酬和监督,含负责协调管理层与审计师之间关于财务报告的差异);批准注册会计师事务拟供给公司的所有审计服务和非审计服务。

《萨班斯法案》进一步扩大了审计委员会的知情权。法案要求审计委员会建立程序来接收、保管和处理公司收到的关于其会计、内部会计控制或审计事项的投诉以及公司员工对有疑问的会计与审计事项的秘密匿名举报。对于员工的投诉处理,Smith报告认为:审计委员会虽然不必处理具体的事宜,但是审计委员会对此负有特殊的职责------确保公司存在令人满意的机制保证投诉信息的传递和投诉人利益的保护。

在扩大权限的同时,为了有效地履行职责,萨班斯法案同时赋予审计委员会聘用顾问的权力——发行证券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履行职责必需时,有权聘请独立的顾问,公司应该给予足够的资金支持。英国的Smith报告、法国的Bouton报告也认同了这一点。

4强化了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教育和培训

早在1999年,美国蓝带委员会在审计委员会《最佳实务指南》的第五条中指出:审计委员会也应该考虑通过教育和培训等方式来保证其成员有良好的阅历和知识背景,并适应财务、会计等相关知识的最新发展。审计委员会成员必须分析自己的不足之处决定是否需要接受继续教育,通过向公司管理当局、内部和外部审计师请教了解自己哪些知识或技能有所欠缺。培训可以由公司内部的专业人士进行,但审计委员会有权利从外面聘请顾问进行继续教育和培训。

2003年1月,英国Smith报告就审计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和教育建议:公司与审计委员会双方都应对审计委员会的教育做出努力,公司应保证相应的资源,审计委员会应保证有时间参与教育、培训;公司应向新任审计委员会委员提供首次任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审计委员会的作用、公司经营情况、如何辨认公司主要的经营和财务风险等。对于一般委员,公司应定期提供关于财务报告和相关公司法规的培训,在合适的情况下还应包括如何理解财务报告、应用会计准则及其指南、公司治理的基本框架、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的作用等。

法国Bouton报告也要求:除了其现有的财务管理或会计专长外,审计委员会成员在任命前都应该接受关于公司的特殊会计政策,财务和运营状况的指引。

三、对我国审计委员会有效运作的启示

1近一步完善和细化独立董事的定义,增强其独立性

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在《指导意见》要求: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并对独立董事作了定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为提高审计委员会的有效性,应对审计委员会成员资格作出明文规定,审计委员会应该全部有独立董事组成,并近一步完善和细化独立董事的定义。

建议:1如果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和拟出任公司的高管通过其他的组织或实体存在交叉任职的则不能出任独立董事;2中国证监会在《指导意见》中规定:“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不能出任独立董事,参照国际经验,建议冷却期应该延长到三年;3《指导意见》规定: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不能出任独立董事,建议还应该加以补充规定:虽然没有直接为上市公司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但如果在最近三年中为公司提供上述服务的组织中任职(包括合伙人)、或有亲属关系的也不能出任独立董事;4对于独立董事的薪酬建议可以采用如下做法:董事会固定薪酬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津贴,该成员除了董事会费或专门委员会费,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咨询费、顾问费。固定薪酬采用董事会费的形式,津贴应结合公司独立董事的具体工作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提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但不管是固定薪酬还是津贴都不与公司的业绩挂钩。下列形式的报酬是禁止的,1支付报酬给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直接亲属;2支付报酬给诸如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投资银行以及财务事务之类的咨询机构,如果审计委员会成员是上述组织的成员、合伙人、高管或者是在此机构中担任诸如此类的职务。

2强调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财务专业背景

审计委员会成员都应该有财务知识;其中至少有一位是会计专业人士。

根据《指导意见》的定义,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这一规定较为宽泛,很多独立董事缺乏相关的实际经验,进而影响了审计委员会的有效性。2003年上海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协会的调查表明:在被调查的69家上市公司中,39%的独立董事的职业为教育,远远高于其他行业的比例,因此大部分独立董事缺乏参与企业管理的实际经验[2];《中国公司治理报告(2004年)》指出:来自各类学校的学者在独立董事中所占的比例高居首位,达到了38.35%,但专业技能和管理经验的不足,却是学者型独立董事面临的最大问题,很难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和实践经验履行职责。

为强化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专业背景和实际经验,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董事会应该考虑检验该候选人是否通过以下三个经历中任何一个或多个,以保证拟供职于审计委员会的独立董事有充分的实际经验:(1)担任过财务总监、主管会计或注册会计师之类的职务,并接受过与此相关的教育;(2)有过监管财务总监、主管会计或注册会计师之类职位的经历;(3)有过监管或评定上市公司业绩的经历。

3扩大审计委员会的权限

中国证监会与国家经贸委在2002年1月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提出的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是: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5审核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由此可以看出,国内审计委员会的权限事实上非常有限,即:对选择外部审计师建议权,对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及其实施的监督权,以及对公司财务信息和内控制度的审查权。

建议:应该赋予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师的选择权和知情权。为了扩大审计委员会的知情权,应该进一步明确赋予审计委员会有召集没有管理层参与的会议的权限。Smith报告指出:除了审计委员会主席和成员任何人未经邀请都没有资格参加审计委员会的会议,审计委员会应该每年至少一次与内外部审计师在没有管理层的参与下讨论由审计产生的问题;Bouton报告认为:审计委员会应该会见审计师、首席财务官以及财务部负责人,并有召集没有管理层参与的会议的权限;定期和外部审计师会面,必要时应当没有管理层在场;多伦多证券交易所进一步改进了的《公司治理指引》中第13条规定:审计委员会应定期和内外部审计师在没有管理曾参与的情况下会面,讨论和复核特殊的事项。超级秘书网

4加强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教育和培训

由于我国审计委员会制度实践刚刚起步,目前并没有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教育和培训做出专门的规定,只是体现在对独立董事的要求上。中国证监会在《指导意见》中要求:“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指导意见》只是原则性的提及独立董事应该有相关的培训,并没有具体明确公司和董事会各自为董事的培训和教育应该承担的职责和建立怎样的机制。

建议对独立董事的教育采用双重模式,即:既接受证监会提供的外部培训,还应该要求公司也提供相关的培训。公司应有必要的资源保证使独立董事能及时有效的接收到相关教育、培训。董事会主席对保证独立董事的教育和培训负责,主要是保证公司的相关资源能落实到位,督促独立董事特别是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培训。

公司为审计委员会成员提供的培训信息主要应包括:1公司所在行业的信息;2审计委员会章程(如果有);3公司过去三年的年度财务报告;4审计委员会过去三年的会议纪要;5审计委员会和外部审计师、内部审计师在过去三年中沟通事项的相关材料;6关于公司未决诉讼和或有负债的信息;7公司主要股东、高级财务管理人员和内部审计人员的简介;8内部审计章程;9内部审计职能部门的信息;10当年内部审计计划;11当年与外部审计师的审计合约;12外部审计师签发的报告;13最近委员会自我评价的结果。

参考文献:

[1]陈汉文、夏文贤.《英国审计委员会制度的最新发展》[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3,10:49-50

[2]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中国公司治理报告(2004):董事会独立性和有效性》[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114-118、143-145

[3]谢德仁.《独立董事是装饰品吗:从报酬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来看》[J],《审计研究》,2004,6:26-29

[4]杨忠莲.《审计委员会国际研究综述》[J],《审计研究》,2003,2:36-40

教育培训机构审计报告范文3

近年来,*县按照大规模培训干部和建设学习型干部队伍的要求,着力构建干部教育培训调控能力、动态管理、激励约束机制,有效推进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提高了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构筑干部教育培训调控机制。一是严格实行计划协调制度。年初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经干教委会议讨论,在班次设置、培训内容、培训师资、调训对象和时间安排等环节上经磋商协调议定后,以县干教委文件正式印发。各部门组织教育培训前,将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及师资等情况报县干教办审定,经审定合格后方可办班,做到全县干教一盘棋,确保培训质量。20*年全县审批集中办班35次,共培训干部3995人次。二是坚持实施点名培训制度。县干教办按照干部培训规划对县级及以上培训班,坚持点名参训,各单位必须确保参训人员按时参训。对外出培训、参观考察的,报县干教办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私自外出的以旷工论处。20*年全县共19次选送179名干部外出学习培训,做到培训机构与培训对象的合理分工,把应培训干部规划安排到相应的培训机构中去。三是实施干部教育培训月报告制度。各单位对本系统、本部门开展干部教育培训的情况坚持每月向县干教办报告一次,没有培训的实行零报告,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档案,为县委全面掌握和合理利用干部人才资源提供第一手资料。

实施干部教育培训动态管理机制。一是建立全县干部教育培训需求库。*县出台的干部教育互学制度规定,各单位要在每年年初根据各自干部队伍实际情况,向县干教办上报干部教育培训需求内容。县干教办对于干部培训需求较集中的专题,统一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完善培训教材,统筹安排有关互学专题的讲授。20*年组织编写互学教材15种,互学专题培训1743人。二是完善两个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在抓好专职教师队伍建设的同时,根据干部培训工作的发展要求,注重在全县筛选出一批不同专业、各有所长的领导干部、理论骨干、专技人才、科技致富带头人、先进模范人物,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兼职教员,进入县内兼职教师人才库。聘请市级行政机关和驻安高校中的有关人才作为我县干部教育培训的兼职教师,不断加强县外师资人才库建设,走“借脑育才”之路。现已聘请入库53名兼职教师,专业较齐全,不同层次师资齐备。三是组成多个教育培训基地,实行组合式动态办学。在抓好全省干部教育现场教学点建设的同时,在县内全县选择生产管理技术规范、规模经营、效益突出的产业典型村和优秀企业建成大双乡兴隆村等五个农村产业和企业经营管理培训基地,由培训机构和培训主办单位,按需选择教学基地和讲课教师,实行教学资源的优化配置。

建立教育激励约束机制。一是制定中期和年度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建立奖学制度,将干部培训学习成绩与报销学费及相关费用相挂钩,鼓励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加各种渠道和各种形式的学习。二是实行干部教育培训登记证制度,对集中教育培训,坚持“凡训必考”的要求,考试后要填写《干部教育培训鉴定表》,进入本人档案,同时将参训情况填入《*县干部教育培训登记证》,把培训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三是完善干部教育培训述学、评学、考学制度。干部在年度考核或领导干部届中、届末考核时将本人参加理论培训、党委(组)中心学习组学习、在职自学等情况作为述职、总结的重要内容。对领导班子、干部进行测评时,对学习情况进行一并测评、评议。办班培训考试、年度学习培训考试不及格者不得评为优秀,单位主要领导考试不及格或全体干部及格率低于80%的单位不得评先评优;干部参加学习培训情况作为提拔任用的条件之一,对拟提拔使用的干部,在考察考核时,要对其学习态度、理论水平、运用能力进行全面的考察和评价,将考核结果写入考察材料。

教育培训机构审计报告范文4

为了推动各地、各校深入贯彻教育部颁布的《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促进我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发展,我厅决定对各市、县(区)教育局及各省属高等院校贯彻落实教育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开展此项检查,是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教育部“*”颁布以来,各地、各校的工作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促进我省教育审计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检查内容

此次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校主要负责人履行领导内部审计工作职责的情况:

1、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审计规章制度;

2、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3、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工作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

4、对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5、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工作职责情况: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及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2、督促本单位和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

3、及时做出工作部署,组织和指导本单位以及所属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工作;

4、组织审计人员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开展内部审计理论研讨;

5、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建议;

6、维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教育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校内部审计机构建设和专职审计人员配备状况;

2、有关教育审计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与情况;

3、近两年组织开展的主要审计项目及其审计的实际效果、效益。

三、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1、各市教育行政部门接通知后,要组织各县(市、区)教育部门首先进行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再对各县(市、区)进行检查,争取年底结束。明年适当时候省教育厅再对各市进行检查。请各市年底前将自查情况和对各县(市、区)检查情况书面上报省教育厅审计处。

教育培训机构审计报告范文5

第一条为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师资培训经费管理模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我区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相关政策规定,按照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的教师培训专项经费。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公用经费主要包括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的公用经费补助资金。

第二章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县级集中管理、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保证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专项资金集中在县级管理,不再下拨到学校。各县应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集中支付,严禁克扣、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县域内由县级统一开展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教师培训活动。参加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培训活动,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经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开支。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县域内教师培训活动(包括传统的集中培训,送教下乡和现代远程培训以及支持学校开展校本培训)过程中学员交通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外聘专家差旅费、外聘专家讲课酬金、场地租赁费、资料费、培训公杂费等开支;用于参加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教师培训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及必要的培训费等开支。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旅游性质的考察活动费用;不得用于发放工资福利、购置办公设备;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偿还债务开支;不得用于购买与教师培训无关的资料和抵顶其他教师培训专项资金。

第八条专项资金要与其他各类相关师资培训项目资金相互衔接,统筹安排,避免重复使用。

第九条各试点县须制定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培训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各项活动开展前,由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根据年度计划编制具体培训活动方案和详细预算,经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十条专项资金预算由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统一编报,并按年度培训计划细化支出预算。学校编制本校预算时,不再编报此项预算。

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批复学校预算时,在明确告知学校上级核定的公用经费补助标准的同时,应注明教师培训经费由县级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的支出项目和规定的标准执行,各项支出要据实列支,严禁虚列虚支、虚报冒领和挤占挪用,不得以“白条”以及其他不规范票据入账。

第十二条严格现金支出,除培训活动发生的学员交通费(含交通补助)、培训公杂费、外聘专家差旅费和讲课酬金等符合现金支出规定的费用可以现金支付外,其他费用,无论支付给个人或单位,一律转账支付。

第十三条委托培训机构承办的具体培训活动或委托有关服务单位承办具体培训活动费用如食宿费等,应签署承办协议(合同),并按承办协议(合同)有关条款规定支付不高于其协议(预算)金额40%的预付款。

第三章费用报销

第十四条费用报销原则:凭合格有效票据据实报销;报销材料齐全、程序规范;支出合法合规、合情合理。

第十五条培训活动报销材料主要包括:一是结算材料,包括费用结算表、原始票据(含交通补助与劳务签领单)、宾馆食宿明细清单与公杂费清单(须服务方盖章确认)等;二是证明材料,如培训通知、活动方案或计划、专家任务书、活动预算、学员签到表、培训课程表、活动总结等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培训活动结束后,培训机构应编制费用结算表、撰写活动总结报告,整理报销材料,经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作为费用报销依据。

第十七条县级培训活动的成本费用原则上每人每天控制在120元以内据实报销,其成本费用包括食宿费、讲课酬金、参加培训活动人员往返交通费、场地租赁费、资料费和培训公杂费用等。

第十八条参加培训活动人员,凭原始合格交通票据据实报销,同时由本人在发票背面注明起止地、姓名时间、按其同等金额直接签领返程交通补助,列交通费报销。参加培训活动人员不得再回本单位报销差旅费。

第四章讲课酬金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讲课酬金是指在开展县级师资培训活动中,支付聘请培训机构以外的专家的讲课报酬。

第二十条活动开展前,培训机构须根据活动方案和预算要求制作培训任务书,明确专家讲课工作量和酬金标准,经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凭经审批的会议通知、培训任务书和劳务签领表报销讲课酬金。

第二十一条培训活动须聘请区内外知名专家讲学(课)的,由培训机构撰写专项报告,根据专家讲学情况提出讲课酬金标准建议,经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培训活动外聘讲课专家酬金参考标准如下:市、县级专家讲课酬金每人每天200元,省级专家讲课酬金每人每天300元。

第五章监督检查

教育培训机构审计报告范文6

(一)成人教育培训市场广阔

除了传统的计算机培训、语言培训和出国培训外,随着经济发展、社会分工的不断变化,大学生就业竞争压力增加,对成人教育培训的需求不断加大,一些职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技能考试培训也迅速兴起。近年来,成人教育培训市场竞争发展,专业化教育培训机构市场细分不断成熟,逐渐形成品牌培训企业和连锁培训,出现了如时代光华、新东方、华图教育、中公教育、北大青鸟等品牌连锁培训机构。我国传统消费观是省吃俭用,但个人对学习培训一般舍得投入,这也给教育培训市场带来了巨大的发展空间。

(二)成人教育培训种类繁多

成人教育培训是发展全民教育、全面教育、终身教育的重要手段。据2015年教育培训行业报告显示,2014年我国成人教育培训机构有3.4万个,成人教育培训市场总值达到6500多亿。成人教育培训从最初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出国留学语言培训,到目前涉及公务员考试培训,考研培训,“四六级”、托福、雅思等外语培训,各类资格证书培训,音乐、体育、舞蹈等特长培训,计算机、会计、企业管理培训等,品种繁多,涉及63个行业和种类,其中新增物联网、微电子商务、游戏开发、创业教育、职业规划等18个行业,基本涵盖社会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

(三)成人教育培训办学水平参差不齐

由于成人教育培训涉及行业较多,培训组织灵活多样,培训时间长短不一,成人教育培训的办学水平也参差不齐。很多培训机构没有固定的培训场所,进行“小作坊”“打游击”式的培训。有的中小型培训机构办学条件简陋,租用教室、民房甚至车库、地下室、仓库等开展培训活动;一些条件较好的培训机构会租用礼堂、宾馆的会议室等,收费较高。成人教育培训师资水平也有很大差距,一些职业资格和技能培训机构师资队伍非常不稳定,人员流动大,很多临时人员经过短期培训就上岗成为培训教师,培训质量堪忧。

(四)成人教育培训收费偏高

相比于学前教育培训和中小学课外辅导教育培训,成人教育培训被认为是低投资、高回报的产业,是最具“钱景”的行业之一。很多培训机构收费高、利润高,培训费用少则几千元、动辄上万。据统计,2014年全国公务员考前培训项目的平均培训费用达到5600元,“MBA考前培训”前三名教育培训机构的盈利分别是2.3亿、1.9亿和1.3亿。很多培训机构打着“保过班、冲刺班、押题班、VIP班”的旗号收取天价培训费用。

(五)成人教育培训缺少法律监管

目前成人教育培训市场存在监管盲区和监管风险。教育部门对教育培训和民办学校的准入资格控制较严格,一些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就在工商部门注册“文化传播公司“”教育咨询公司”等,通过打球的方式“挂羊头卖狗肉”,来逃避教育部门的监管。教育、工商、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存在多头管理,同时也存在监管漏洞,缺少相应的法律制度来约束培训机构。当学员遇到虚假宣传、捐款潜逃、合同纠纷等情况时,不知该向哪个部门投诉,自身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二、成人教育培训法律监管缺失的表现

(一)缺少办学资质

目前成人教育培训市场上没有办学许可证和办学资质的机构随处可见。为保障办学质量,教育部门对培训机构的师资力量、办学条件、固定资产、招生章程、培训费用等都有严格的规定,制定了一套非常复杂的审批程序。有的不符合审批要求的教育培训机构另辟蹊径,通过在工商部门注册了公司,有的未经任何部门批准就开展教育培训业务。这些机构既不受教育部门的监管,又可以名目张胆地招生培训,致使培训市场乱象丛生。

(二)培训质量无法保证

由于缺少必要的法律监管和约束,成人教育培训质量良莠不齐。一些机构是先招生,后租教室,聘教师,开课时间不确定,上课时间严重缩水,“一对一”变成“一对多”,“小班”变“大班”,培训质量难以保证。一些机构打着“专家、名师”的旗号招生,由于师资条件有限,常常是临时聘用毫无经验的研究生来冒充“专家”敷衍了事。

(三)培训纠纷频发

由于培训机构大多采取一次性预付学费的方式收费,并且不能开具正规发票,一旦学员对培训效果和质量不满意,想要退款就非常困难。同时这种一次款的方式风险非常大,有的培训机构收完学费后一夜之间就捐款潜逃或人去楼空了。培训合约中有很多不平等的条款限制和陷阱,导致学员很难维权,培训机构以各种借口拒绝退钱,一些所谓的“不过退款”和“不满意退款”的培训班,在退款时设置非常苛刻的条件障碍,在合同中规定参加培训人员不能迟到早退、不能将课堂讲义带出教室、不能录音录像等等,只要一条违反了合约规定就不退款,并且退款也只退一部分学费。

(四)虚假招生宣传由于成人教育培训市场竞争激烈,有的培训机构为了扩大生源,不惜编造虚假信息。有的唯利是图、不择手段,夸大学校办学条件和社会荣誉;有的伪造教师学历、夸大培训质量、宣称有雄厚的师资团队、教师有很高的押题命中率、有内部消息和特殊渠道可以“100%包过”等等;一些培训机构打着“不过退款”“签约通关”等旗号来吸引眼球,但是退款的时候不能100%退款。

三、成人教育培训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针对性的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成人教育培训的监管没有针对性的法律监管制度。虽然国家出台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为成人教育培训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准则,但是操作性不强。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以盈利性为目的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并不适用于该法中的法律监管和法律责任。教育部也明确指出社会培训机构不属于学校,因而无法监管。从法律监管的逻辑起点来讲,要想做到依法监督和管理,必须要有一个适用于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条文。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明确的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这方面的法律建设还不够完善,对一些合同纠纷和违约行为都是参照《合同法》《广告法》来解决,没有关于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监督和处罚的实施细则和具体法律依据。

(二)办学审查门槛过高

目前我国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资质审查标准过高。虽然限制了一些不符合办学要求的培训机构进入培训市场,但过高的要求也导致一些培训机构对正规审批手续和办学资质望而却步,长期“无照”办学和“黑户”经营。这些没有办学资质的培训机构无法吸引投资,不能改善办学条件,不能有效地提高办学质量。不仅阻碍了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壮大发展,同时也使管理部门无法有效监管。另一方面,成人教育培训资质审批程序和手续也非常复杂,不仅要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同时对培训机构的办学规模、形式、管理、资金等都需要繁杂的申报材料,这些复杂的审批程序需要培训机构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办学资格审查门槛过高和审批程序复杂,在很大程度上导致无证办学机构增加。

(三)监管部门不作为

由于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注册和登记分散在教育、民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工商等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各部门权责划分不明确。盈利性的培训机构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培训企业和机构,是按照工商行政登记要求办理,并没有在教育管理部门备案。这样就造成了成人教育培训市场上的法律监管主体多头,各个部门都有监管的职责,却都不作为,出现监管“真空”和“盲区”。这些部门普遍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对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督监管不作为、监管失控。在出现重大违约纠纷和恶性携款潜逃事件时,主要监管部门互相推诿责任。

四、成人教育培训法律监管路径建议

(一)建立健全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的健全是教育培训市场规范合理发展的基础和保障。目前的法律法规都没有针对教育培训监管的专门性法律,应建立起从全国到地方的涉及学前教育培训、课后教育培训到成人教育培训的全方位的有针对性的法律制度。全国性针对教育培训特别是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法律制度要统领全局,明确监管部门和法律责任、处罚标准和退出机制,明确监管主体和责任,使教育培训法律监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地方性的配套法律制度要根据地方特色和培训市场的保有量、行业发展情况,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制定统一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将年度审查和日常监管相结合,改变谁“都有权管、谁都不管”的局面,各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口径、统一处罚标准,各司其职。在建立相关法律制度之前,要充分调查研究,既有针对性和操作性,能规范培训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又能促进培训机构自我完善和自我约束,推动行业自律,促进培训机构树立企业信誉和诚信办学的良好形象。

(二)设置宽严结合的审批标准

毋庸讳言,目前教育主管部门的教育培训办学资质审查和标准过于严格,而工商管理部门又过于宽松。建议加强成人教育培训办学审查标准的顶层设计,制定科学合理、宽严结合的审查标准,既要保证完善成人教育培训的办学资质,又要保护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积极性。对于繁杂的审批手续,要结合实际认真梳理、重新审视,该保留的保留、该简化的简化、该砍掉的砍掉,建立与审批标准相适应的审批程序。设置科学合理的审批流程,实行“一站式”办理。在审批办学手续时,实行成人教育培训教师实名备案制度,审查培训教师相关资质和教师资格证。培训机构经主管部门审批符合办学资质和注册条件后,实行注册保证金制度,进行承诺监管,有效防范风险。采取“谁审批谁负责”的责任制,明确监管职责。实行分类管理,严格规范培训机构的招生宣传,杜绝天价学费,严格防止和严肃打击合同陷阱。

(三)完善法律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