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检查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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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检查

行政执法检查范文1

一、目标要求

通过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活动,集中排查行政执法工作的薄弱环节和盲点,及时纠正工作中不按程序执法、执法不规范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促进全局执法质量的提高和工作作风转变,提升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水平,推动行政执法工作的依法开展。

二、检查内容和范围

主要检查《律师法》、《公证法》、《省司法鉴定条例》、《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检查范围是各司法所、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司法鉴定所等单位及局机关公律科、基层科等科室。重点检查相关科室及单位是否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是否存在执法不规范、不执法、乱执法、乱罚款等问题。

三、检查措施

(一)强化暗访。县局专门成立暗访组,由分管领导带队,深入基层,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群众等方式征集问题线索,或由县局各业务科室提供问题线索,由暗访组对反映的问题线索进行暗访调查,督促相关单位依法行政。

(二)加强组织调度。县局建立检查情况定期报送和通报制度,于每周四向县行政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暗访情况,将本部门暗访发现的问题、产生的原因和问题整改情况及时上报县行政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抓好问题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关单位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认真加以解决。对问题严重的,在抓好整改的同时,按照职权权限,建议相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同时,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有效预防问题的发生。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精心组织实施。这次行政执法检查活动由县局行政执法检查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县局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科室人员任成员的暗访组,对各处所、科室、中心履行职责、开展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暗访。

行政执法检查范文2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领导重视,迅速部署。我县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县监察局、县法制办、县编办等有关单位负责人多次讨论开展专项检查的方式方法,检查内容及要求等有关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关于对全县行政执法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工作方案》,明确了检查内容、范围和时间,制定了具体的检查步骤和方法,提出了工作要求,对全县专项检查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二)明确任务,自查自纠。根据安排,3月4日到3月11日,全县各行政执法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所管辖的下属单位开展了自查自纠,重点围绕加强赣南苏区振兴发展战略落实,大力整治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和吃拿卡要等突出问题,进行了一次全面梳理,分析了原因,提出了整改措施,落实了整改责任,抓好了整改落实,形成了自查自纠情况小结,并留存备案。

(三)强化监督,深入推进。为加强全县专项检查活动的检查指导,切实发现和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3月12日至4月20日,以及6月10日至6月11日,由县监察局、编办、法制办、县行政服务中心组成督查小组,对各乡镇、县直、驻县各单位开展行政执法自查自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贯穿整个活动,确保活动持续深入推进并取得实效。

二、行政执法情况

我县现有行政执法职能单位58个,其中县直、驻县单位42个,乡、镇、场、管委会17个。通过自查自纠、监督检查几个阶段工作的开展,我县行政执法的整体情况良好,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能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原则,认真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依法行使行政审批权、核准权、审查权、检查权和处罚权。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执法主体整合到位。通过自查,各职能部门、同一单位的各科室及下属机构执法职能基本整合到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无超越法定职权,越权执法行为,执法人员均持有效证件参与行政执法,暂未发现有单位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现象。

(二)执法权限和责任明确。各执法部门及其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职能权限的执法权限清晰,责任明确,问责机制健全规范。

(三)行政执法层级精简到位。实现了执法重心下移,执法检查成果共享,暂未发现有多层重复执法现象。

(四)行政执法程序完善。建立了公开透明、统一规范的执法程序和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五)自由裁量权基本规范。建立了公开、统一、规范的自由裁量权标准,自由裁量幅度合理、可操作性强。

(六)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落实。能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严肃责任追究。

(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到位。根据国务院、省、市关于行政审批改革的相关文件精神,我们对我县行政审批事项再次进行了清理,并下发了文件《关于转发市人民政府<关于精简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严格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开,在目录之外的一律不得设置行政审批事项,并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及进做好上级取消和下放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保留的项目,进一步规范审批流程,绘制流程图并纳入全县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统一运行。

三、存在的问题及下步工作打算

从我县专项检查情况看,虽然整体情况较好,但在自查自纠阶段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有待加强。虽然我县近年来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执法人员培训活动,并积极争取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但因执法人员多、范围广、执法事项多、专业性强等原因,难于满足全县行政执法人员培训需求,导致部分执法人员对深层次法律法规条文掌握不够全面,理解不够透彻,运用不够熟练,执法人员的理论水平和执法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执法案卷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执法案卷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仍然在少数单位存在,在执法程序、文书制作中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三)部分单位未完全做好上级取消和下放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保留的项目,未及时规范审批流程,绘制流程图并纳入全县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统一运行。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下一步,我县将以此次专项检查为契机,采取有力措施,着力抓好问题的整改。

(一)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的学习宣传,加大对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要加强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执法人员进行专业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转变思想观念,不断提高工作质量、效率和水平。

行政执法检查范文3

一、检查目的

通过开展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推动交通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深入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推出一批“交通依法行政示范单位”、“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单位”和“交通文明执法标兵”、“交通法制先进工作者”,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建设,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水平,全面推进依法治交,为提高“三个服务”的能力与水平、推进现代交通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二、检查内容

(一)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情况

1.建立主要领导负责依法行政工作机制的情况;

2.法制机构建设和法制机构的工作条件;

3.制定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方案,并对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

4.开展依法行政知识教育培训工作情况;

5.把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单位工作人员年度奖惩考核内容的情况。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情况

1.行政执法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

2.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文明;

3.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符合有关规定,依法履行职责;

4.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行政执法行为合法、适当;

5.执行收缴分离、罚缴分离制度情况;

6.建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执法案卷情况。

(三)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建设情况

是否建立健全了以下制度:

1.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

2.交通行政执法公示制;

3.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制;

4.交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

(四)预防和化解交通行政争议,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情况

1.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和行政复议人员配备、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2.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建设情况;

3.积极受理、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

4.办理本单位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情况;

5.行政诉讼案件办理情况;

6.履行国家赔偿和行政补偿职责情况。

(五)法制宣传教育的情况

1.制定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或工作方案情况;

2.组织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情况;

3.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4.组织开展交通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情况。

三、检查步骤和方法

本次监督检查采取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自查与互查、抽查相结合的方法,统一组织,上下联动,检查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动员阶段(3月份)

具体安排部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事宜,确定检查内容、检查程序和检查方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根据部的统一部署,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具体检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动员部署。

(二)自查阶段(4—5月)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根据《2012年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内容和标准》(见附件1),组织对本地区、本系统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自查。

2.各地区、各系统的地市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要将自查情况形成自查报告,上报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要总结本地区、本系统的自查情况,并形成专题自查报告,连同本地区、本系统的地、市级以上(海事、长航为其一级直属机构)交通主管部门、交通行政执法机构的自查报告、自查评估得分表一起于 2012年5月31日 前报部。

行政执法检查范文4

第一条为有效地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含政府派出机构和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和它的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是该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机构。

第四条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应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合法、适当、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执法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是特指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

第六条行政执法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经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第七条行政执法应建立和实施执法责任制,明确行政执法的内容、权限、执法机构的职责以及执法责任人。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委托执法。被委托组织须有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被委托组织不得再行委托。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需委托执法的,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需委托执法的,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或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区、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需委托执法的,应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被委托组织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并依照委托的权限行使行政执法权。委托机关对被委托组织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按规定着装或佩带证章、标志,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查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登记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作出处理决定,制作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应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并载明:

1.当事人(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办公地址等基本情况;

2.认定的违法事实;

3.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4.处理结论;

5.处理决定的履行日期或限期;

6.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

(四)依法送达。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当场处理。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对某些违法行为需作即时处理的,可以依法作先行处理或依法作现场处理。先行处理或现场处理后,如有必要,再行补办法定手续。

第十三条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财物,应给当事人开具法定票据,并全部上交财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行政执法检查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检查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的检查。

第*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开展执法情况的自查;

(三)会同或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对专项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

(四)根据人大常委会和政府的部署,组织落实政府系统的执法大检查;

(五)向上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年度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的总结以及由政府组织的对专项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检查的报告。

第*条行政执法检查应以下列法律、法规、规章为重点:

(一)近期颁布施行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与政府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人大常委会和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需要而列为重点检查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对由本部门主管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每年应进行自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书面报告自查情况。

第十八条对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规范性文件违背法律、法规、规章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纠正或责令改正;

(二)对法律、法规、规章本身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反映;

(三)对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其他需要解决的问题,由本级人民政府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限期解决。

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章颁布施行一年后,负责实施的主管部门应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宣传教育、配套措施、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等情况。

第二十条建立行政处罚情况统计制度。

各级行政机关应加强对行政处罚情况的统计调查,并按时报送统计资料。各区、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罚情况的统计工作。

行政处罚情况的统计按月份进行,每月十日前将上月的行政处罚情况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局。

行政处罚情况统计报表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统一印制。

第四章行政执法监督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为:

(一)行政执法主体及程序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三)行政执法的协调;

(四)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按《*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市人民政府穗府<1992>50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本市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天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条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材料包括:

(一)备案报告;

(二)案由的综合材料;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条各级法制机构在执行行政监督公务时,有权调阅行政处罚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对执法犯法者有权予以制止或责令纠正。

第二十七条实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按《*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穗府<1993>57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对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违法设立行政执法组织或委托执法不当的,由本级或上一级人民政府纠正或责令撤销;

(二)对未经批准擅自制发和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由本级或上一级人民政府纠正或责令撤销;

(三)对行政执法中的争议,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四)对行政执法无合法依据或有其他违法、不当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纠正或责令改正;

(五)对拒不执行行政裁决或行政处理决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执行或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对干预、侵犯企业经营自的投诉、申诉,按隶属关系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受理查处。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按隶属关系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对该行政机关及其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或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给予警告,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以行政处分:

行政执法检查范文5

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作为负有监督职责的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行政执法主体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行政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程序进行监督。既监督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又监督行政执法行为的合理性。

(一)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的特征

1.它是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专门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的监督。这些机关内部的某些日常工作和有关事务,不在监督之列;

2.它是通过对行政执法内容、执法程序以及执法效果的检验和评价来判断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得到贯彻实施的一种措施;

3.它是依据法律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所进行的监督;

4.它是依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进行的。

(二)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的目的

1.督促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积极、自觉、严格地执行并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履行法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行政管理不是简单、机械的活动,法律规范也不是自发运作的准则。现代行政管理要求管理者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复杂多样、变化无穷的社会现实问题及事务。在这一过程中,既需要各级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范的要求就法律规范如何具体执行采取相应的措施,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2.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或间接作用于行政管理对象的基本形式,决定了各种各样的行政行为包括各种行政执法行为,只有在依法实施的前提下,才能合法、适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才不致遭受侵犯。当前,行政执法行为出现违法与不当已是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纠正违法行为,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的损害提供有效的救济,在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居于重要位置。

3.依法履行检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有两点需要给予重视。一是既要监督具体行政行为,也要监督抽象行政行为。二是既要监督行政机关的作为行政行为,也要监督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

二、检察机关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的依据

(一)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地位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因此,实施并强化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应是法律监督的应有之意。少数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害了党的威信,增加了社会矛盾。这与我们推行依法治国方略,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格格不入。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必须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强化对行政执法的监督,维护人民群众最直接、最根本、最现实的利益,积极调处和化解社会矛盾。

(二)行政执法的自身特征需要切实加强监督

权力具有双重性,它不仅代表责任和义务,同时也意味着某个人的便利和地位。权力在使用的过程中,必然产生两种效果:正效应和负效应。权利的正效应指权力发挥其正常的、应有的正面和职能。权力的负效应,指权力的拥有着假公济私、滥用权力,因而对公共目标和公共利益造成危害。行政执法在日常生活中表现是纷繁具体的各种具体行政行为,其具有自由裁量性、单方意志性、直接效力性和直接强制性,且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就时刻有滥用权力的可能,行政执法活动中乱立章法、以言代行、以权压法、干扰执法、越权执法、滥施处罚、以罚代法、以罚代刑、徇私枉法、贪赃枉法、不履行法定职责等执法违法的现象仍然存在,有些现象还相当突出。

三、检察机关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的必要性

(一)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是务实社会管理创新的需要

检察机关在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能时,既要注重对行政执法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促使行政执法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又要强化对行政执法的合理性进行监督,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合情合理。对违法的行政行为,充分运用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及时纠正;对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权限,及时查处。因此,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是检察机关务实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有力的切入点。

(二)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是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的需要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利益冲突加剧,突发事件频发。而行政执法行为因其具有自由裁量性、单方意志性、直接效力性和直接强制性,涉及面广等特征,直接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一个不合法,甚至是不恰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倘若得不到及时的纠正,极容易成为一个“着火点”,如江西宜黄强拆引发的自焚事件,都与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合法、不恰当有着深刻的关联。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通过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督促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既要注重合法性、也要合理性,既要注重执法内容的合法合理,也要注重方式方法的合情合理,从而实现行政执法行为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切实促进社会矛盾化解。

(三)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是确保公正廉洁执法的需要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些执法部门乱立章法、越权执法;有些执法人员或滥施处罚、以罚代法、贪赃枉法;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等。如有毒食品、矿难等公共事件,就是有关执法部门执法不力、不履行法定职责所种下的恶果。这些现象的存在是法治社会的毒瘤,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威信,阻碍了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实。检察机关通过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既可以收集职务犯罪线索,对渎职、失职、贪污受贿的违法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也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违纪的执法人员给予政纪党纪出分。从而有效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四、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的构建

(一)立法设置

在立法层面,要积极争取人大的支持,在法律层面细化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规定,特别是要赋予检察机关的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监督行政执法行为时作为“杀手锏”的相应权力。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不合法、不合理并造成严重后果行政执法行为,可行使提请罢免权,即提请人大免除相应主要负责人的职务,从而避免有责无权的尴尬。

(二)机构设置

在机构设置方面,笔者认为行政执法监督是一项涉及面广、关系甚大的监督职能,应当设立专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检察机构,专门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能。并且应当赋予相当的权力,从而增强行政执法监督的震慑力。

(三)制度设置

行政执法检查范文6

一、指导思想

行政效能监察是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行政、履行职责及其效率、效果的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失职渎职行为的查处。开展行政效能监察是转变政府职能,推动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转变机关作风的有效手段;是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促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重要治本措施;是纪检监察机关服务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重要途径,也是提高行政机关执政能力,促进政治文明,建设廉洁、高效、勤政、务实的法治、服务型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这项工作以人民群众认可和满意为最高标准,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主要依据,确保政令畅通,确保社情民意反映渠道畅通,顺应民意,取信于民。通过规范行政行为、完善政务公开、加强考核评定,严格责任追究,着力解决行政机关存在的管理松懈、推诿扯皮、办事拖拉、效率低下、资源浪费、为政不公、对群众漠不关心及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突出问题,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构建行政效能建设与效能监察长效机制,以优良的政风打造优良的政务环境,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二、监察对象

具有行政审批(包括审批、核准、审核、备案事项)、行政执法、费用收取、检测检验、证照审验发放职能的行政执法单位,与企业设立、项目建设、公益事项密切相关的单位(含所属下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一批监察的部门和单位:县交通局、公安局、司法局、发展和改革局、旅游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卫生局、建设局、水务局、林业局、教育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体广电局、农牧业局、商务局、科技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济局、气象局、人防办、公安消防大队、交警大队、人民银行、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等30个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三、主要内容

(一)加强效能建设,提高行政效能。一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制定和完善落实《行政许可法》的相关制度。二是立足机制创新,规范审批行为,明确审批内容、程序、权限,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手续。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党发[2003]14号),推行行政首长问责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失误差错追究制等规章制度,积极探索审批与服务、监督与管理并重,权力与责任挂钩的工作模式。三是全面推行办事公开制度,公开服务承诺,建立限期办结制、超时默认制和公示、听证制度。严格公开办事条件、办事依据、办事规则、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结果和办事纪律,增加权力运行和工作的透明度,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促进政府部门工作廉洁优质高效,为投资者提供热情、及时、全面、专业的服务。

(二)规范执法行为,坚持公正执法。一是规范执法检查行为。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行政执法人员要挂牌上岗,亮证执法,坚持以人为本,以理服人,以法服人,礼貌待人;执法行为必须与执法主体资格相称,不得超越职责范围、管辖区域进行执法查处,不得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生产经营者财产,不得违法违规实施强制执行措施。二是规范裁决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裁决,做到公平、公正,不得违法违规裁决。三是规范行政处罚。在执行行政处罚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条文必须准确,程序必须合法。要以帮助教育和解决实际问题为目的,坚持就轻、合理、适度的原则,禁止下达和变相下达罚没收入指标。

(三)讲求诚实守信,坚决兑现承诺。各单位要严格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决定、命令以及有关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定,严禁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确保政令畅通。要着力解决对法律法规和县委、政府出台的政策措施执行不力或消极抵触,搞部门利益至上等问题。切实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全面、准确、真实地公布信息,不得随意撤消、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四)规范工作纪律,制止不良风气。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认真抓好各项制度的执行,严肃工作纪律,杜绝公款旅游、超标准接待等现象发生。规范公款参观、考察、学习审批程序。严格查处统计数据虚报浮夸、弄虚作假行为,尤其要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捞取政绩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四、工作措施

(一)抓好制度建设。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合法合理、精简效能、权责统一、系统完整、公开透明、监督制衡的原则,按照从严治政、执政为民的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职能和业务实际,建立健全岗位目标责任制、窗口集中办理制、联合办理制、限时办理制、办事公开制、服务承诺制、效能告诫制、绩效考核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和失误差错追究制等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同时,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使各项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二)建立投诉机制。根据《××伦贝尔市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党办发[2003]19号),进一步完善行政效能举报投诉机制,设立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由该中心和县纪委室、优化办负责行政效能投诉的受理、登记与摘录工作。投诉中心通过受理和办理效能投诉工作,采取下达《监察通知书》、《监察建议书》、《监察决定书》等形式,对各部门、各单位开展效能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要设立行政效能投诉站,根据分级管理和归口办理的原则,受理对本部门、本单位行政效能问题的投诉。县监察局负责对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效能投诉进行查处。

(三)加强监督检查。一是开展专项检查。围绕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率这个重点,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二是进行现场监督。各部门、各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基层、农村、企业,现场听取群众和企业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和企业的现场评议监督。三是建立执法监督制度。对重大执法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或新闻记者参与,增加工作透明度,加强执法过程重点环节的监督。四是强化评议制度。效能监察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对监察对象进行科学有效的评议。要与已经开展的行风测评、廉政测评有机结合,与组织部门年度实绩考核结合起来,加大评议范围,扩大“民评官”的范围。每年要组织行政相对人、社区居民、农村百姓、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召开座谈会,填写测评票,对有关行政机关的效能情况进行测评。五是运用好测评结果,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对测评结果优秀的予以奖励,对结果排后的部门、单位当年不能评为实绩突出班子,连续两年排后的班子成员要进行组织调整。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部门、各单位对行政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以及处理行政内部事务时出现不作为行为和行政过错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五、方法与步骤

2005年的行政效能建设和监察工作从2005年8月初开始到2005年12月底结束。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教育,大力动员(2005年8月初至9月中旬)。

县政府将召开动员大会,政府主要领导作动员讲话。组建效能建设和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新闻媒体要开设效能建设和监察工作专栏,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社会知晓面,增强社会影响力。各单位要召开全体干部动员大会,举办行政效能建设培训班。各部门、各单位要在群众易见的位置张贴一幅行政效能建设和监察工作宣传标语。要广泛向社会各界征集加强行政效能建设意见。各部门、各单位要通过在中央街设立征集意见咨询台及其他多种形式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宣传活动的开展情况要留存证明资料备查。县行政效能建设和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部门、各单位宣传活动进行随机督查。

被监察的部门、单位要根据县政府的方案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方案,组建机构,分步实施。被监察的部门、单位要抓紧健全和规范规章制度,包括岗位目标责任、政务公示、服务承诺、首问责任、办事时限、效能告诫、绩效考核、行政失误和过错责任追究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管理制度,并张榜公布。同时,组织干部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制定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增强干部的行政效能建设意识。版权所有

第二阶段,执行制度,规范行为(2005年9月中旬至10月末)。一是开展自查自纠活动。要组织力量对照行政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对所属单位、重点岗位和本单位的行政相对人以及与本单位有工作业务联系的部门、企业、个体工商户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开展行政效能建设工作的意见,认真查找本单位在落实兑现政策、优质服务、依法行政、效能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开展自查活动,具体包括:机关内部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行风建设、行政效能建设各项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执行和落实是否到位,对违反有关制度纪律的人员是否已依照规定进行了处理;管辖范围内工作人员是否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法定形式、法定范围、法定程序管理职责;是否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做到公开内容全面、公开形式多样、公开程序规范、公开范围广泛、公开时间统一、公开效果明显;在工作中是否存在办事少、办事速度慢、办事效率差、办事成本高的“少慢差费”现象;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不按程序执法、不公正执法、不文明执法等问题;是否存在审批不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在手续齐备情况下不是由工作人员直接办理,而擅自增加领导审批签字环节的现象。要对照工作职责,召开干部座谈会,开展自我查摆。各部门、各单位要通过到各执法对象、服务对象、工作对象中进行认真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发放问卷调查测评表,组织召开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各界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义务监督员代表座谈会,设立意见箱、公布受理电话等形式,广泛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帮助查摆存在的问题;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要深入管辖的各个工作岗位开展经常性检查。以上工作开展情况各部门、各单位要留存材料备查。要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对自查自纠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宣传,宣传材料留存备查。县行政效能建设和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将进行随时抽查,确保自查工作切实取得成效。各部门、各单位针对查摆出的各类问题,要实行整改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环节、各岗位人员的整改责任,要重点针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进行边查边改,边整边改。整改结果要通过电视、报纸、会、座谈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自查自纠活动结束后,各单位要进行认真、全面的总结,总结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县行政效能建设和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行政效能建设和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若干调查小组,深入到被监察单位及其重点岗位,采取召开小型座谈会、个别走访、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开展调查研究,分析被监察单位在行政效能建设和制度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行政监察的有关要求,逐个提出监察建议。被监察单位根据自身存在的问题和监察建议,制定整改方案。9月份定为县直行政执法机关“优质服务月”,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带队,深入企业和基层现场办公,到个体经营户中听取意见,帮助企业和基层群众解决具体问题和实际困难。9月底举行座谈会。“优质服务月”结束后,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报县行政效能建设和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接受群众监督,开展效能评议(2005年11月初至12月初)。由县行政效能建设和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牵头,邀请和组织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及社会各界代表,对各单位开展行政效能建设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测评,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阶段,检查评比,总结表彰(2005年12月初至年末)。根据测评的结果,对列入第一批的效能建设和监察工作的部门开展效能建设工作进行检查评比,对工作开展好、群众满意、测评结果好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开展差、群众不满意、测评排后的予以通报,按本方案要求对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班子不能评为实绩突出班子;对连续2年效能建设问题反映突出的部门领导,有关部门要对其进行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