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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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范文1

第二条长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处具体负责监督员工作的管理,包括监督员队伍的聘请和管理,通报情况,交流信息,受理和反馈情况,督办、查办案件等。

第三条监督员主要从人大、政协、新闻媒体和市、区政府有关部门人员中聘请。

第四条监督员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关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三)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具有广泛群众基础,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

第五条监督范围为长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六条监督员的职责:

(一)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履行职责和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二)反映行政执法工作和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对行政执法人员队容不整、行风不正问题,应当场予以纠正;

(四)向社会宣传开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监督员的工作方式:

(一)参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召开的有关会议,交流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二)通过书面口头、电话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反映情况;

(三)参加行政执法队伍的专项治理,提出整改意见。

第八条监督员的工作纪律:

(一)认真完成监督工作任务,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的《监督员证》;

(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有关规定和新闻报道工作纪律;

(三)以身作则,不以监督员的身份办理个人私事,不得干预正常的执法活动。

第九条监督员聘任期限为两年。在此期间不能履行监督员职责或不宜担任监督员职务的予以解聘。

第十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统一制发《监督员证》,聘任期结束后收回。

第十一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定期向监督员通报执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等情况,为开展工作提供条件。

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范文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发展境内上市外资股(以下简称“B股”)市场,支持国内企业进入B股市场筹资,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发行B股的企业,可以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原则上应为已经设立并规范运作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所列条件,能够适应国际投资者的要求。成熟一家,发行一家。

二、申请发行B股的企业,经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后,应按照《关于印发〈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报送材料标准格式〉的通知》(证监发〔1999〕17号)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报送B股发行申请材料。

三、B股发行申请材料中的“承销协议”应在报送中国证监会前签署,在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如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协议中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承销,应按照承销协议中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范文3

关键词:新农合;覆盖范围;基金管理机制

一、新农合制度的发展以及基金管理机制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推进和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我国农村原有的集体经济条件下建立起来的曾惠及大多数农村居民的合作医疗制度迅速衰落,仅在少数地区得以残存。原有的农村卫生服务系统不再能够满足农村居民的健康需求,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特别是乡镇卫生院陷入生存困境。

面对如此严峻的农村卫生形势,党和政府一度为改善农村卫生工作进行了相关探索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也在上世纪90年代以来试图重建和恢复农村合作医疗。但实际上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这项制度的重建始终是步履维艰、收效甚微,农村缺医少药的状况也始终未能得到根本改善,与此同时,广大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却日益突出,其医疗保障问题亟待解决。

2003年以来,按照中央部署,各级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积极推进新农合试点工作。到2010年,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覆盖全国农村居民,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模的不断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断继续发展和完善,农民的基本医疗卫生需求的达到了一定程度上的保障,使得长久以来困扰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得以初步解决,大大缓解了农民看不起病的压力,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提高了农民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有利于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质量的改善,同时农村地区的医疗卫生条件也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改善,农村的卫生事业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新农合的基金管理环节是新农合的供血环节,管好、用好新农合基金,充分发挥基金效益,搞好搞活这条新农合的供血通道,就能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充满活力,更好的为广大农民群众的健康服务,是巩固和发展新农合制度、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关键所在。

现行的新农合基金管理主要采用三种模式,即分别由卫生、社保部门和商业保险公司来经办基金补偿业务。

我国绝大多数新农合试点县市都是由政府来组织筹资、财政部门管理资金,定点医院提供医疗服务,设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新农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医疗补偿款的支付及审核,可称其为“卫生部门主管模式”。据卫生部门统计,全国采用这种管理模式的县市比例为94%。由卫生部门来对新农合行使行政主管职能,这种“上下一体”的模式便于上级部门的管理、各项政策的落实和信息沟通。卫生部门既管理合作医疗,同时又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管,综合运用行政和经济手段,在规范医疗机构行为和控制医疗费用方面具有优势。但同时这种管理模式也存在一定的弊端。

而同样也是由政府来组织筹资、财政部门管理资金,定点医院提供医疗服务,与多数新农合试点县市所不同的是,一小部分地区把新农合管理办公室设在了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而河南省新乡县创新的实行各县区政府拿出新农合基金总额的1%,购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服务,由其承担新农合基金支付业务,新农合管理办公室专门从事对定点医院的医疗服务及保险公司的支付服务进行监管。

二、新农合制度面临的问题和弊端

在充分肯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成效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制度的实践存在很多问题和弊端,如宣传不够深入、农民对制度的认识不够到位、受益面和保障水平不够高、补偿范围有限、补偿标准较低、理赔程序繁琐、社会满意度不够高、具体制度运行中基金的管理机制存在种种弊端等方面。

其中基金的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四:一是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存在薄弱环节。部分医疗机构没有严格执行诊疗规范,过度放宽住院标准,将门诊转化为住院,导致住院率上涨过快。部分医疗机构存在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检查、不合理治疗现象,导致部分基金低效使用并加重了参合患者的经济负担。二是基金出现透支,产生潜在风险。据了解,2009年,部分地方新农合基金透支占年度总支出的比例已超过15%。有的因基金透支而动用风险基金,导致基金抗风险能力减弱。三是部分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能力不强,医疗水平不高。有些定点医疗机构特别是偏远山区小镇的医疗机构设施陈旧,医技人才匮乏,导致“小病当成大病治,大病不能就近治”,增加了基金支出。不能满足新农合医疗服务需求。四是新农合基金对患重大疾病特别是进行转诊治疗的参合患者补偿比例偏低、保障水平有限。

三、新农合管理中资金筹集与安全运行体制建设建议

1.在重复参保方面应扩大信息的共享范围

在新农合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存在部分人员既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又参加城镇医疗保险的情况。按照国家的政策,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系统以及城镇居民医疗系统中对于每一个参保者政府都有相应的补助,但是重复参保并不会给参保者带来更多的收益,因为医院只可能开出一张费用单,报销的话也就只能报一次,无非是哪里报的多去哪里报。但是从社会资源方面考虑,政府给重复参保的人补助了两次,对社会资源造成了一定的浪费。

重复参保主要集中在两部分群体,未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的农村户口大学生以及外出打工的农民参加所在地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这在政策上是允许的。这部分人群的年龄多集中在20岁到40岁,是属于低患病人群,又增加了基金本身抗风险的能力,所以将这部分人群划分到哪一个系统对基金安全都是有利的,当然哪个也不愿意失去这一部分群体。

存在重复参保的原因有:一是政策的不完善,这两部分群体重复参保不能算是违规。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中规定允许在城镇上学的学生以及当地打工的农民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这就是政策的重叠造成的。另一个原因是信息系统统筹水平,即是在两个系统中不能实现部分信息的共享,各自在各自的领域按照各自的办法实行,互相之间没有联系,当然就不知道哪些用户是否参加了其他类型的社会医疗保险

针对该问题产生的原因考虑解决问题的建议:建立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医保两大系统的部分统筹,即在参保的人员信息方面实现共享,可以与公安局的人员身份系统建立联系,这样就可及时发现一个人是否以及在哪里参加有何种类型的社会保险,有效避免重复。

2.统一基金管理部门,降低行政成本

新农合基金运行具体事务方面工作内容,是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来管理,行政方面设有新型农新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其下属机构由于地方性的原因被设置在不同的机构,有的是在卫生部门,有的是在人保部门,这样不同的职责划分为全国的统一管理带来了不便,徒增很多成本,这里建议由卫生部门统一管理。

由卫生部门管理的优势也就是内行人管理相对于外行人管理的优势,卫生部门对于医疗机构的内部运作更为清楚,包括医生的用药,治疗程序是很了解,并且可以有效的依据如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对医疗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管理,并可直接以行政命令的方式约束医疗机构。与其他部门相比确实更有优势。

3.加大宣传力度,促进门诊统筹向好的方向发展

大多数农民对于门诊报销制度并不是很了解,在生小病的时候不会选择到正规定点医疗机构,而是自己买药或者到附近的私人诊所,普遍认为到村卫生室或者镇卫生院看病花销会很大。总结起来,门诊统筹的实施还是反映出一些问题:部分农民不了解门诊报销具体是怎样的,都只是知道住院的话可以得到适当报销,但是生小病的处理办法就不会选择去看门诊了,而是自己买点药应对。即使是一些知道门诊统筹的也很少去。

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范文4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强化内部制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卫生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行政执法过错是指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由于故意或过失,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卫生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等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等给当事人造成损害或产生不良影响的执法行为。

第三条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有错必究、依法追究;

(三)过错与责任相当;

(四)惩诫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卫生行政执法人员。

第二章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及责任的认定

第五条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依法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不履行的;

(二)无法定依据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卫生监督检查、现场监督检测采样、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卫生监督检查、现场监督检测采样、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无法定依据或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卫生行政处罚的;

(五)立案后无正当理由擅自撤案;

(六)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卫生行政处罚;

(七)对发生的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未按法定程序及时开展调查处理的;

(八)对重大活动卫生监督不力,导致发生食物中毒等重大公共卫生事故,产生严重后果或造成重大影响的;

(九)对管理相对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有关材料不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导致技术秘密泄露,产生严重后果或造成重大影响的;

(十)泄露投诉举报人身份,导致投诉举报人受到伤害或被威胁的;

(十一)对罚没款物违法予以处理的;

(十二)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因卫生执法监督承办人员的过错导致卫生行政执法错误或卫生执法监督显失公正的,追究承办人员责任:

(一)承办人员失职、渎职出现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卫生监督检查、现场监督检测采样、行政强制措施过错的;

(二)故意制造虚假案件案情或谎报、瞒报卫生执法监督检查事实,致使审核批准人作出错误决定的;

(三)因收受礼品或贿赂故意袒护违法管理相对人,对其处罚畸轻的,或利用职务之便要挟报复,对管理相对人处罚畸重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办案而导致错案或卫生执法监督过错的;

(五)承办人员失职、渎职出现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调查处理或重大活动公共卫生监督过错的;

(六)因其他主观原因导致发生错案或执法过错的。

第七条因部门负责人的过错导致卫生行政处罚错误或卫生监督执法显失公正的,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一)负责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和卫生行政许可、卫生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的部门负责人对案件和卫生执法监督中的过错,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的;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和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符合法定程序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卫生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措施,因部门负责人不负责任或主观故意导致过错的。

第八条因卫生执法监督人员的共同行为导致作出错误处罚决定或作出错误卫生行政许可、卫生监督检查、现场监督检测采样或行政强制措施的,卫生执法监督人员应共同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已经表示不同意见的成员除外。

两人以上的共同行为导致的行政执法过错,依其过错的大小分别承担责任。

第九条卫生执法监督过错主要由检验、鉴定报告结论错误而造成的,由检验、鉴定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方式

第十条执法过错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一)性质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并改正;

(二)性质较轻的,责令全员大会检讨,并给予通报批评;

(三)性质较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给予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时,同时报请卫生行政部门和政府法制办取消卫生监督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注销卫生监督员证和行政执法人员证件,调离执法工作岗位;

(四)性质特别严重的,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责任:

(一)主动承认过错并及时纠正的;

(二)过错行为明显轻微的;

(三)因过失出现过错且没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四)定案后出现新证据,使原认定事实和性质发生变化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情形。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一)因索贿、敲诈勒索、、徇私枉法等原因而出现执法过错的;

(二)执法犯法、处罚畸轻畸重,不按法定程序办案引起行政诉讼导致败诉的;

(三)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关纠正其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拒不执行的;

(四)不配合有关部门调查,阻挠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

(五)对控告、揭发、检举行政执法过错的知情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严重失职、渎职,出现重大公共卫生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或重大活动公共卫生监督过错,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七)全年累计被追究二次以上过错责任的;

(八)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况。

第十三条对于被追究的过错责任人,取消当年先进个人评选资格,所在部门不得评为先进。

第四章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四条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过错事实、过错行为人的法定职责以及主观过错和产生的后果确定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应当自调查之日起三个月内处理完毕,遇特殊情况,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公会议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范文5

一、明确任务,把握重点,在学习中提高

从*月**日—*月*日,一周的时间里,按照文化周主题是“创新、发展、跨越”,共学习了卫生行政执法、卫生法学、卫生监督管理、卫生监督绩效考核机制等方面的内容。虽然我以前对这些方面的知识有所了解,但卫生监督工作理论是一套严密、完整的体系,不能靠平常工作中了解到的只言片语所能完全掌握。因此,只有深入学习,才能在理论上有高度、在工作上有深度。这次课程即安排了基础理论知识,也安排了具体的业务操作。我为使这次学习能够有所收获,达到学有所用、用有所成、推动工作,学习期间除了上课专心听讲,认真记录学习笔记,在学习中把握好三个重点是我在学习中提高的关键。一是把握住了政治理论学习这个重点。作为卫生监督执法干部,必须充分认识到加强自身政治思想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尤其是作为最基层的卫生监督执法干部,一定不能放松政治理论的学习,我通过深入学、反复学,不断提高了作为卫生监督干部应具有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使我自觉认识到了在大是大非面前要头脑清醒,立场坚定。二是把握好了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政策理论和业务知识这个重点。从明确卫生执法监督机关的职能职责、地位、作用、任务、工作性质入手,本着以精益求精、一丝不苟的精神,认真学习了《行政执法的形势和任务》、《卫生法学思考》、《奥运会卫生监督管理》、《卫生监督绩效考核机制探讨》、《博弈论与政府决策策略》、《新媒体环境下的政府公共关系传播》、《非法行医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进而提高了自身实际工作能力。三是把握了学以致用这个学习重点。我参加学习培训的目的,重点要放在学以致用上,要重在理解、运用,落脚点要放在指导工作实践上,通过学习提高了我对如何在今后卫生改革进程中如何依法执纪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

二、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在获知中感悟

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范文6

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下同)、接受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以下简称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职责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辅助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坚持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行政执法活动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和监察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相关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负责所属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行政执法人员

第五条 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和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中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以后按照程序申领《湖南省行政执法证》。《湖南省行政执法证》每五年换发一次。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工作部门统一颁发行政执法证的,不按照本办法申领《湖南省行政执法证》,但省相关部门应当将颁发证件的依据、持证人数及证件式样等报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全省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一组织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专门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

考试前的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的培训和考试采取网络的方式进行,并不得收费。

第七条 《湖南省行政执法证》是本省行政执法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凭证。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应当申领《湖南省行政执法证》。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不收取费用。

未取得《湖南省行政执法证》或者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执法人员在从事调查、行政检查和执行行政执法决定等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不出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

第八条 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合格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申领《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编在职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三)遵纪守法,廉洁勤政。

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领《湖南省行政执法证》:

(一)行政执法资格考试不合格的;

(二)不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的;

(三)合同工、临聘人员及其他非在编在职的行政执法辅助人员;

(四)政治素质不合格的;

(五)因违法或者违纪行为已经查证属实受到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未超过处分期限的或者刑事处罚的;

(六)上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第九条 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申领《湖南省行政执法证》,由其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统一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具体的审查和核发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应当加盖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专用章。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因执法岗位调整或者行政执法证破损的,由行政执法机关、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请换发行政执法证,并交还原行政执法证。

行政执法证遗失的,行政执法机关、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书面说明情况,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通过报刊或者政府网站公告作废后,重新办理。

行政执法人员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注销行政执法证,并通过省人民政府法制网公告。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执法;

(二)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合法、全面收集证据,遵守证据适用规则;

(四)实施行政检查、调查、核查等,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有两名以上;

(五)正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

(六)正确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

(七)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以及陈述、申辩、质证等权利;

(八)行政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统一着装和佩戴标志的,履职时应当着装和佩戴标志;

(九)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二)索贿受贿、敲诈勒索;

(三)弄虚作假、徇私枉法、庇护违法者;

(四)故意推诿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五)庇护本地方、本部门、本系统的不正当利益;

(六)侵犯公民的人身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权;

(七)损害公共利益;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每年接受至少一次本部门或者本系统举办的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培训。

第十四条 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结合年度公务员考核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的重点内容为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完成行政执法工作等情况。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全省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通过省人民政府法制网公示行政执法人员有关信息,提供查询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因工作需要,拟聘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当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聘用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聘用方案批准后,应当向社会招聘公告,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招聘。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招聘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或者有吸毒史的;

(三)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四)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五)其他不适合从事行政执法辅助工作的。

第十八条 聘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当包括身份性质、岗位职责、权利义务、工资待遇、聘用期限、合同解除等内容。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信息管理系统,公示有关信息,提供查询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可以承担下列工作:

(一)独立承担行政执法工作中下列事务性、技术性、保障性工作:

1.文书制作、档案管理、执法接线查询、窗口接送材料、信息采集与录入等事务性工作;

2.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统计、实验室分析、翻译等纯技术性工作;

3.通信保障、执法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等保障工作。

(二)承担下列行政执法辅助工作:

1.协助行政执法人员预防、制止违法行为;

2.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检查工作;

3.协助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

4.协助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行政执法决定。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行政执法的立案、受理工作;

(二)独立从事行政执法的调查和审核工作;

(三)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工作;

(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五)独立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过程中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质性权利义务的工作;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待遇按照聘用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统一着装的,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着装上的标志应当明显区别于行政执法人员着装上的标志。

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工作时应当有明显区别的标识。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得有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行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凭《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有权依法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进行检查,制止和调查执法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有权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从事执法工作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监督职权,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监督程序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 《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加盖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证专用章。具体的审查和核发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发放范围为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及行政执法机关从事监督工作的工作人员。

《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暂扣行政执法证:

(一)年度考核等次为不称职的;

(二)涂改行政执法证或者将行政执法证转借他人的;

(三)转借、出租或者买卖制式服装,非行政执法活动时着制式服装出入娱乐场所的;

(四)在行政执法中,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所主办的同类行政执法案件一年内被撤销两件以上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节较重的。

暂扣行政执法证的期限为三十日,暂扣期间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吊销行政执法证: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

(二)不作为或者乱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粗暴执法,辱骂殴打当事人,造成严重伤害的;

(四)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两次以上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等次为不称职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节较重的。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该决定的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申请复核。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聘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履行职责时所产生的后果由其聘用的行政执法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聘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应当解聘:

(一)履职中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履职中行为粗暴,辱骂殴打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在履职中有其他严重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要求聘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或者不按照聘用合同落实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待遇的,由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申领材料弄虚作假的或者未对申请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信息尽到审查职责的;

(二)伪造或者变造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

(三)转借、涂改、非法印制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的。

第三十六条 政府法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范围和程序核发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

(二)不按照规定对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进行审核、暂扣、吊销的;

(三)不按照规定做好全省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动态化管理的。

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中未获得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其行政执法行为无效,由监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对该工作人员、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湖南省行政执法证》、《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式样、统一印制。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1996年4月12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同时废止。

行政执法的功能根据不同的标准,行政执法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抽象执法和具体执法、羁束性执法和自由裁量性执法、依职权的执法和依申请的执法、强制性执法和非强制性执法。从体系结构上看,行政执法主要分为:政府的执法、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

羁束行政执法与自由裁量行政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