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申报单位审核意见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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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单位审核意见

项目申报单位审核意见范文1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投资《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外的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应按有关要求填写备案申请表,报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章备案机关及权限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施机关。

第五条中央企业、省管企业和跨市级行政区域、跨流域的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技术改造类项目由省经贸委备案;其余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备案权限划分,由各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第六条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规划内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实施备案。

第三章备案申请表的内容与填写

第七条项目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向项目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申请表。项目备案申请表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法人基本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

(三)项目投资基本情况。

第八条项目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文件:

(一)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项目单位提交的备案申请表一式五份,并附磁盘等电子文档一份。项目单位应当对其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备案程序

第十条项目单位按照所在地的备案权限划分,直接向相应的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备案,由该机关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备案的决定。

第十一条项目备案机关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进行澄清、补充或者提交相关文件,或者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项目备案机关作出备案决定前,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备案申请表)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项目备案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三条项目备案机关应于受理项目备案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开。

项目备案机关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7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第十四条项目备案机关的备案决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备案决定应当主送项目单位,抄送同级国土、环保、规划等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备案机关。作出不准予备案决定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在书面决定中说明不准予备案的理由。

第十五条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备案机关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备案条件及效力

第十六条项目备案机关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属于备案范围;

(二)是否属于本备案机关管辖范围

(三)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四)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

(五)依法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凭项目备案机关出具的项目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土地、环保、规划等各方面的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土地、环保、规划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办理意见抄送项目备案机关。

第十八条应当备案但未申报的项目,已经申报但未取得准予备案通知书的项目,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相关手续不完善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九条各级项目备案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项目备案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备案机关可以撤销对该项目的备案,或者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在项目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未按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应当备案但未申报且已擅自开工建设的;

(四)已经申报备案但未取得准予备案通知书且已擅自开工建设的;

(五)相关手续不完善且已擅自开工建设的;

(六)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重新备案而未重新备案的。

第二十条各级项目备案机关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材料的整理、归档和分析,于每季度之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项目备案机关报送项目备案申请表的相关内容。

第六章变更及其备案

第二十一条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项目在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备案通知书自动失效,不得再作为办理有关手续的依据。如项目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届满前30天内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续。

第二十二条经项目备案机关备案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于下列变化或者调整发生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备案机关报告,并申请重新备案。

(一)项目法人发生变化的;

(二)项目总投资发生变化且预期超过原备案总投资20%的;

(三)项目建设规模调整且预期超过原备案建设规模20%的;

项目申报单位审核意见范文2

第二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信息化办公室)、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政府信息化建设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政府信息化建设的资金包括国家或省纵向业务系统建设需本级财政配套的资金、市本级财政安排的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财政安排的部门业务专项资金中包含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和部门用于信息化建设的自筹资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信息化办公室)根据项目需求和可行性分析,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安排意见。

第四条市政府信息化建设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市本级政府信息化项目建设以及社会信息化项目建设的推动和引导。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技术、数据库技术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处理、存储、传输及应用的系统,包括各信息化系统的新建、续建、升级和改建。

第五条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财力可能,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基础性、综合性和跨部门信息化项目以及对社会信息化项目的推动和引导。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市本级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审核和可行性论证。

各部门业务系统信息化所需资金应在本部门业务专项资金中安排,市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视情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和引导。

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的原则,并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市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的审理及拨付程序:

(一)申报单位在组织实施下一年度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时,应在当年九月底前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信息化办公室)报送《**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信息化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审查合格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市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对列入计划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信息化办公室)、市财政局联合向项目建设部门下达项目任务书和经费使用指标。未列入计划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作为备选项目。

(三)凡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专项资金。对个别特殊或紧急的项目,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信息化办公室)、市财政局联合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预算追加手续。

(四)凡取得项目任务书及经费指标的单位,要与市财政局签订项目资金使用责任书。市财政局根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信息化办公室)、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的项目经费数额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需要政府采购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实行集中支付的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章执行。

(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信息化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求,及时调整经费分配计划。

第七条国家或省纵向业务系统建设需本级财政配套资金的审理及拨付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信息化办公室)报送《**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并附上级有关文件、项目实施方案和配套资金使用明细。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信息化办公室)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方案和配套资金使用明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市财政局根据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下达经费使用指标。

第八条部门业务专项资金和部门自筹资金进行信息化建设的审理程序:

(一)部门业务专项资金或部门自筹资金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需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信息化办公室)审核。

(二)申报单位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信息化办公室)报送《**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如是信息化工程项目,则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如是设备或软件采购,则附采购明细。

(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信息化办公室)根据规划组织审核,防止盲目建设和重复建设。

(四)市财政局根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信息化办公室)的审核意见下达经费使用指标。

项目申报单位审核意见范文3

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县乡专项资金的种类主要有:水利建设资金、民政专项资金、扶贫专项资金、城市建设资金、林改专项资金、新农村建设资金、农业开发资金、教育专项资金、公路交通资金、卫生防疫及改造资金、公益性建设资金等等,从资金的来源分类,有中央财政的,有省市县财政的,有国债,有省市和地方配套的;从资金的性质分类,有无偿的,有有偿的,无偿的表现为政府对某一项目的扶持所拨给的资金不用偿还,有偿的表现为政府对某一项目扶持的专项低息贷款需要偿还;从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六个方面:(1)账目管理不规范。一是一些单位专项资金没有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或者虽然设置了专项资金专户,但很大程度上起着过渡账户的作用,与单位日常性开支混同一起核算反映,致使收支不能一目了然,资金结余情况也无法正常体现;二是支出票据不合规,收支核算不规范,表现在将“拨入专款”列入“拨入经费”或“财政补助收入”,以隐蔽专项资金的收支,从其账本报表上看,“拨入专款”和“专款支出”已销声匿迹。例如:我们在一单位的工程专项资金使用账面上发现,专款已拨完毕,拨付方向在单位经费账上,工程支出与单位支出混在一起,无法分清。(2)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套取专项资金,一是借其他已完工的项目做替身,通过签订假合同,做假预决算,列假支出,暗箱操作,骗取专项资金,有的甚至在本系统内交替发生的基础上,还与系统外相似的项目上替身重复多次套取财政资金;二是申请项目大,实施项目小,虚增项目工程量,套取专项资金;三是采取拨入专款项目资金回流手段,以专款、赞助、设计、修理等形式向项目单位要回部分资金,例如我们在单位财务收支审计中发现一笔专项资金按规定数额已全部拨入项目单位(下属部门),可一边拨入,又一边用仪器费形式上交,向下属(项目)单位收回部分金额。(3)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将专项资金直接拨入单位的经费账户,支出使用和单位的经费使用混在一起;其实专项资金充当了一部分单位经费支出。例如:我们在一单位审计下拨的专项资金过程中,发现上级专项资金通过财政以全部拨入其经费账户,从经费账户中反映用于专项使用的不符下拨的金额,单位领导解释,因未结清专项支出,有待以后处理。其实通过了解分析,专项资金已被单位的经费支出挤占挪用。(4)在专项资金的列支中,直接以争取项目的接待费、礼品费、请客送礼费还有用招商名义支出来充当一些金额。(5)在专项资金的安排上,有的是项目单位为了弥补单位经费不足,以某项名义,通过各种关系,向上级申报,使得上级安排有一些专项资金,也就是平常所说的戴帽子资金,而这些专项资金其实都全部花费在单位的经费上,一丝没有按规定操作,(6)专项资金工程使用上,有的根本没有招投标,因此谈不上什么招投标书,合同、预决算和竣工验收手续等合法文书,造成工程质量没有保证,形成“豆腐渣”工程。

二、产生的影响和根源

在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存在的许许多多的问题中,绝大部分是由领导干部主管原因造成的,但也不排除少数客观因素的存在和业务人员的操作技能差等原因,这些问题的发生和存在对专项资金的健康运行和作用的有效发挥会产生一定的影响,造成安全隐患,得不到应有效果。同时也为领导干部自身造成违纪、腐败现象的机会。(1)从专项资金账目管理不规范讲,由于没有专账管理,支出混为一谈,分不清科目支出,容易造成项目资金流失,作为他用。专项资金不能用到专项上,使专项资金不能达到相应的效果和目的。同时流失的专项资金到哪里,很可能造成有关人员和干部浑水摸鱼,挥霍浪费,为违纪现象的发生创造条件。(2)从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现象看,直接导致专项资金的使用不能到位,专项资金用在其它风马牛不相及的支出上,使专项资金安排应做的事不能做,或者做了也不能按标准竣工,达到目的和效果。(3)从虚报冒领套取财政专项资金讲,一是没有使专项资金真正使用在应发挥效益的项目上,形成滥用专项资金现象;二是专项资金流失浪费,造成专项资金失去专项作用;三是专项资金不能全部用于该用的项目上,通过隐蔽手段和手中职权分配或指意下级下属利用各种形式拨回部分专项资金,造成该用的专项资金只能部分使用,从而形成项目资金紧缺,工作不能完成到位,影响质量,也埋下了不必要的隐患。(4)从专项资金使用的项目未实行招投标、专项资金的列支用部分不该冲抵的请客、送礼、接待费用等问题讲,一是给有关项目掌权的领导和有关人员创造了贪污腐化的条件,他们可通过行贿、受贿手段达到谋取私利的目的;二是给项目工程质量、项目的效益带来了重大影响和安全隐患,要么容易出现豆腐渣工程,要么出现不必有的夸大浪费。(5)从拉关系、通过各种渠道要取专项资金来弥补经费讲,一是使财政专项资金没有体现专项效益作用,失去了专项资金的意义,也浪费了财力;二是使得一些该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因为关系不畅不能达到该享有的公平政策和保障;三是为拉关系争取专项资金的上下领导创造了行贿受贿、腐败堕落的机会。

以上造成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诸多问题的根源:一是专项资金项目单位的领导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认识不足,认为自己向上争取的资金不分来源高低,不管制度多严,不论资金多少,可以为所欲为;二是部分单位的业务人员业务技能水平较低,没有专项资金和经费概念的区别,混为一谈,对拨入的资金不能区别性质正确核算,更谈不上严格执行会计制度规定、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为领导决策提供正确的建议;三是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脱节,部分单位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与财务核算脱节,财务人员对具体的项目实施情况不清楚,只负责拨付的资金和设账,造成责任不明确;四是监督不严,处罚不力,由于专项资金的监督体系和程序不十分规范和健全,没有做到事前事中监督,只有事后检查,而在事后的检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甚至是严重的问题,都没有得到有效的处理和处罚,不管涉及到的人还是涉及到的事,都不了了之,因而造成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继续蔓延。

三、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建议

项目申报单位审核意见范文4

第一条为增强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和资金引导、支持保护、公共服务的作用,提高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安排的支持农业发展的各种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设立、分配、使用和项目周期(包括立项、实施、检查、验收等)中资金运行所进行的计划、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符合市委、市政府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方针政策、农业发展规划及产业结构调整布局;

(二)以人为本,兼顾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三)适当集中,突出重点,主要扶持农业优势主导产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四)公开公正,择优选项,提高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明确责任,加强监督,财权和事权相统一;

(六)增强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导向、调控作用,引导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入,建立多元化的农业投入机制;

第五条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分配实行资金随项目走、项目随政策走。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由市农口主管部门与市财政部门研究提出,报经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纳入市农口部门预算管理。市农口主管部门应按预算编制程序,根据市委、市政府发展农业的部署和要求,编制下一年项目预算计划,并报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正、副组长同意。

第七条财政部门负责审查:批复本“级农自主管部门预算,办理资金拨付,对使用的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农占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立项、实施等项目管理。

第八条在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中设立农村中小企业担保资金。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九条按项目管理的财政农专项资金,实行谁立项、谁管理。项目的评审、立项、项目实施中检查和竣工验收由农口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财政部参加。

第十条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政策公开。对支农专项资金使用各项政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指导申报单位申报。

第十一条县(区)属及以下单位申请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须向所在县(区)农口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区)农口主管部门组织评估论证后,报市农口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属单位申请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直接向市农口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报送立项申报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申请支农专项资金须提供以下资料:(一)本单位的组织形式、资产和财务状况;(二)申报项目对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贡献;(三)以前实施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的绩效等申报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一律实行标准化文本。

第十三条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和招投标制度。市农口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上报的立项申请书,组织专家评审,并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共同下达批复文件。凡专家评审未通过的项目,一律不予安排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投资较大的项目要实行公开招标办法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四条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合同管理制度。所有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都必须层层签定项目合同,一直到项目施工单位。项目合同要明确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投资较大的重点项目,要建立项目资金行政法人责任制。签定项目法人责任书,项目单位的行政法人要对项目资金的合法有效使用负终身责任,发现问题首先追究项目法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完工后,县(区)级或以下项目单位由县(区)农口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验收,市级项目单位由市农口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要组织验收小组或委托中介机构,根据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复的项目预算要求,对完成项目的技术、财务资产等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进行公示。投资较大的项目实行项目完工报告制度和完工审计制度。

第十六条实行项目管理的财政支农资金,都必须建立项目档案,逐步形成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立项项目档案和储备项目库。项目档案要有专人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确定后,市财政部门即下划和拨付资金。在项目批文下一达后15日内下划或拨付30%的项目启动资金,然后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县(区)财政部门必须尽快将市财政下拨的支农项目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项目预留10%资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后,予以拨付。对验收不合格的,市财政部门收回预留资金。

第十八条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下达后,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县(区)农口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提出申请报告经市农口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按批复变更方案实施。

第十九条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要与农业生产特点相适应,市农口主管部门安排资金计划上半年应达到年初预算的60%以上。超过11月底尚未落实项目的资金,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批准的年初预算项目支出范围,依据当年情况,及时调,整项目计划、拟定分配方案,下达资金。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对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所有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必须纳入财政和财务管理范围,接受财敢和财务部门的监督。市财政部门负责市级支农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其核拨给市农田主管部门的财政支农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检查由主管部门负责核拨给县(区)的财政支农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检查由县(区)财政部负责。

第二十二条市农口主管部门要做好内部审计和财务监督工作,每年要定期或不定期对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并将检查情况报告是财政部门,市财政、市审计部门每年要对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或专项审计。

第二十三条对通过正常审计程序可以发现而未能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在追究项目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同时,要按照有关行业管理规定,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有关检查和审计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进行惩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人员交由监察和执法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刑事责任。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在全市进行通报。

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单位不按规定使用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市财政部门或市农口主管部门可停拨项目资金或中止项目执行,责令整改。对挪用的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市财政部门通过预算扣减其它专项资金、收回转移支付补助等,并取消该县(区)或单位同类专项资金后两年的申报资格。

第五章考核评价

第二十六条市财政部门和市农口主管部门应分项建立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按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使用周期分项进行考核评价,奖优罚劣。

第二十七条对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如期竣工、效益显著的项目,经市农口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进行综合考核评审后,对下级有关项目管理部门及直接责任人给予奖励;提前完工、投资节约的项目,对项目实施单位可按投资节约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在项目实施和管理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获得表彰奖励的单位,在今后的项目申报和资金安排上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八条对未按规定使用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未能如期竣工、效益未达到预期目标的项目,市农口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进行综合考核评审后,对下级有关管理部门及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停止对该县(区)或单位下年度同类项目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