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申报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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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申报

固定资产投资申报范文1

一、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截止9月底,新区新引进投资超千万元项目8个,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33%,预计全年完成10个;引进域外资金7.28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58%,预计全年完成9亿元;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18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36%,预计全年完成15亿元,其中吉藁化纤有限公司涡流纺纱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500万元,农民补偿已到位,施工现场布置完毕,新修改的色纺工艺设计及厂房整体图纸设计已完成,正在请专家审图、报建,生产设备已初选完毕,企业验资、融资工作计划10月中旬完成,正在准备进行招投标工作;金博士种业有限公司种子加工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450万元,钢结构厂房框架主体完工,办公楼、宿舍、库房等附属设施主体基本完工;凯普特动力传输机械有限公司链轮、汽车配件及钢构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52亿元,两座钢结构厂房的主体框架已经完工,正在进行外部彩钢板装修工程;佳思佳食品有限公司矿泉水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400万元,已拥有天然矿物质水井的产权,正在跑办前期各项手续,预计年底前可开工建设;甜伴侣科技有限公司富硒糖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7亿元,两个车间已建成,设备已定购;固特钢构有限公司钢结构扩大生产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7600万元,车间、办公楼主体完工,设备已定购;永泰柯瑞特化工有限公司医药中间体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800万元,车间主体基本完工,设备已进厂,进入安装阶段;益海安格诺农化有限公司技改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450万元,厂房布置完毕,设备已定购;德瑞化工有限公司啶虫脒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700万元,2个生产车间主体基本完工,设备已进厂;佳诚化工有限公司氯乙酸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4750万元,车间、库房及办公楼主体已完工,设备正在安装中;御盛隆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医药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4亿元,工程动力中心、研发中心、原料车间、污水处理车间土建完工,生物制剂车间、水针车间、动物实验中心正在建设,预计年5月进入试生产;欣望精制棉业有限公司升级改造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800万元,设备安装完毕,进入调试阶段。

二、成功申报成为省级工业聚集区

在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关怀帮助下,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新区聘请省城乡规划设计院对全区产业定位、项目布局、基础设施配套等进行了充分论证设计后,高标准完成了《工业新区总体规划》、《工业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工业新区控制性详规》和《工业新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并通过省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最终以过硬的经济实力和齐全的申报资料,于年5月份成功申报成为省级工业聚集区,为实现新区做大做强、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增长做出了贡献。

三、软硬环境进一步优化

新区通过对新进项目实行专业VIP保姆式服务,安排专人及时协调有关部门,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为企业在上报审批、工商登记、土地征用、工程建设和水电供应等各个方面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做到了项目引得来,留得住,建得好。在不断优化软环境的同时,我区积极准备南部规划区内基础设施的前期谋划和设计工作,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请示汇报。目前,规划设计草案已上报待批,建设资金正在筹集当中。

四、明年的工作谋划

年是“十二五”规划的第二年,也是新区实现跨越式大发展的关键年,我区将紧抓“省级工业聚集区”这一重大机遇,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努力构建项目开发建设平台,确保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是加大南部规划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筹集力度,力争年内启动。

固定资产投资申报范文2

第二条凡引进县外投资商及籍在外经商、务工人员,以现金、实物或专利权、商标权、技术等无形资产,到县投资第一、二、三产业(建筑业、餐饮业、娱乐服务业除外,下同)的,均属招商引资认定范围。

第三条招商引资认定和奖励对象为引进招商引资项目的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招商引资单位)。

第四条招商引资情况的认定,由县招商局会同县财政局、审计局、工商局、经信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年度招商引资情况认定结束后,由县招商局会同相关部门拟定招商引资奖励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奖励。

第五条对各单位招商引资的认定和奖励,以其引进的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的实际投资情况作为依据。

(一)引进的工业、农业新建项目,原则上以投资商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技术等无形资产,下同)

投资额为依据认定招商引资额;投资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财务体系健全、资金流转清晰、能提供完整的投资到位资金银行进帐凭证的,可根据其财务帐目反映的实际投入资金为依据认定招商引资额。招商引资单位在申报项目资金投资到位数额时,其申报的投资商实际投入资金超出固定资产投资额比例过大的,由县工业经济和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其行业类别实行限额认定,但认定总额原则上不超过投资商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倍。

(二)严格按照投资商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作为计奖依据。其中:工业项目厂房投资以建筑工程决算的造价为依据;新购机器设施以税务机关有效发票载明的价格为依据,进口设备以报关价格为依据;旧设备先按税务机关有效发票载明的价格计算折旧后的净额,再结合现行市场价格测算其投资额;不能提供税务机关有效发票的,由投资商提供相关价格依据或证明材料,经县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认定其投资额;其他配套基础设施按建设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投资额为依据;以无形资产投资的,按合同约定的无形资产价值为依据,并由投资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资商取得土地使用权或租赁生产经营场地、厂房的投入以及农业种植、养殖业项目生产过程中的投入不纳入招商引资奖励范围。

(三)投资商采取收购、租赁、承包、控股或参股等形式投资本县工业企业,未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以投资商实际投资到位资金为依据认定招商引资额,但不给予招商引资奖励;新增固定资产投入,根据投资协议约定比例认定招商引资额,并给予相应的招商引资奖励。

(四)引进的第三产业项目,以投资商实际投资到位资金或原始入账凭证反映的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为依据认定招商引资额。其中,旅游项目中的餐饮业、娱乐服务业的投入可以计入招商引资额。

第六条招商引资项目签订投资协议后,招商引资单位应及时向县招商局报送下列材料:

(一)签订的正式投资协议;

(二)投资商的身份证明材料,项目承办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经营许可证;

(三)投资商以现金投资的,需提供企业资金入账会计凭证、开户银行进账单等资金投入证明材料;属境外资金的,需提供市外汇管理部门的外资对账单等资金投入证明材料;

(四)投资商以不动产、机械设备、物料等固定资产作为投资的,需提供已投入固定资产及现有价值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投资商以专利权、商标权、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投资的,需提供专利、商标、技术认定部门颁发的专利证书、注册商标证书、技术鉴定证书等相关材料;

(六)投资商采取合资、合股、控股等形式与县内企业合作的项目,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投资商对申报材料作出的证明;认定招商引资额时,招商引资单位应当督促其引进的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及时提供原始认证资料与财务台帐等。

第七条招商引资单位对已签订投资协议的项目,要及时向县招商局申报,并按月报送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县招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到位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确认,并作为认定招商引资额的依据。

第八条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一定标准的,根据项目类型和投资额给予招商成果奖。具体奖励比例为:

(一)引进第一产业项目,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万元的,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计奖;

(二)引进第二产业项目,按项目落户地区计奖,对落户乡镇、孱陵工业园、青吉工业园,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分别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计奖;

(三)引进第三产业旅游项目,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亿元的,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计奖,其他第三产业项目不给予奖励;

(四)对单个项目的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承担有招商引资指导性计划任务的单位,年度招商引资总额达到一定标准,且在招商引资综合考核中,乡镇排名前5名、县直单位排名前3名的,授予年度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并分别给予2万元的招商引资工作奖。招商引资工作奖奖励给单位招商引资工作专班。

第十条招商引资新建项目认定期与合同约定的建设期一致,合同约定的建设期满后的投资视为企业技改投资,不再纳入招商引资认定的奖励范围。

第十一条县内企业和认定期满的招商引资企业搬迁至经济开发区或在开发区新建项目的,其固定资产投资额只计入该企业所在地或所引进单位的指导性计划完成数,不给予招商引资奖励。

第十二条对跨产业经营的招商引资项目,只按企业主要经营产业给予奖励,不多项计奖,其奖励标准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核准的企业类型为准。

第十三条招商引资奖励资金原则上按年度予以兑现。招商引资项目在一个年度内未完成全部固定资产投资的,其继续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分别在各实际投资年度内进行认定和奖励;在此期间,本县招商引资认定和奖励办法发生变化的,其继续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依据变化后的办法进行认定和奖励。

第十四条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列支,奖励给招商引资单位,并由县财政从奖励资金中代扣代缴税收,再由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奖励给招商引资有功人员。

第十五条县外投资商拟在本县投资,县内最先获得投资信息,主动与投资商联系,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促成投资项目最终落户本县的单位或个人,可认定为招商引资单位。项目进入跟踪洽谈后参与联系、洽谈的单位,不能认定为招商引资单位。

第十六条对招商引资单位存在争议的,由项目投资商认定招商引资单位并出具书面证明材料,经县招商局核实后报县工业经济和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七条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县招商局可根据实际需要,报县政府分管招商工作领导同意后实行委托招商,并由县招商局与被委托单位或个人签订委托招商协议,书面约定招商责任和奖励事宜;按书面协议促成项目落户本县的,经县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并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按书面协议对被委托单位或个人兑现奖励。

第十八条全县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的投资额认定结果及招商引资单位奖励情况由县招商局负责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招商引资单位对招商引资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招商局书面申请重新认定。

第十九条招商引资单位申报虚假招商引资项目或在招商引资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数据的,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参与招商引资认定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致使招商引资认定结果出现较大偏差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固定资产投资申报范文3

1、工业总产值

1-7月,区内99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产值70.06亿元,同比增加9.53亿元,增长15.75%;实现工业增加值17.14亿元,同比增加2.29亿元,预计增长11.62%。其中,16户战略新兴产业实现产值11.93亿元,同比增加-1.00亿元,增长-7.75%,占总产值比重17.02%;34户首位产业实现产值27.55亿元,同比增加10.04亿元,增长57.37%,占总产值比重39.32%。

2、税收

1-7月,全区企业累计纳税1.64元,同比增长24.97%,其中纳税百万元以上工业企业12户。

3、固定资产投资

1-7月份,开发区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上报数为20.3亿元,同比增长-2.78%。

二、存在的问题

1、受宏观经济环境影响,开发区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形势不乐观。截止6月份,99户规模工业企业中,11户企业已停产,产值为0上报,24户企业出现负增长。

2、因涉及统计检查等原因,对企业造成一定影响并增加了会统人员的工作量,企业和会统人员的配合度和积极性较差。

3、固定资产投资增长放缓主要存在以下原因:(1)目前在建企业投资规模偏小,大项目不多。(2)今年以来新开工项目不多。(3)以往某些招商引资项目落地难、用地难、融资难,没有及时开工建设。(4)新开工项目缺申报材料,无法入固定资产库,形成不了固投。(5)一些在建企业形象建设进度缓慢,工期时间长。(6)投产企业的二期厂房建设或设备添加没有立项。(7)固定资产投资上报过程中,省市县统计部门存在删减数据或直接删减项目。

4、部分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征地拆迁没有完全解决,存在遗留问题,影响工程进度。

三、下步工作安排

1、做好新增规模工业企业申报工作,对元品包装、东迅密封件等投产企业及时了解企业的生产状况,对符合规上入库条件后及时上报。掌握企业动态,挖掘各项经济指标的潜在资源,完善相关资料,督促企业及时足额上报。

2、全面梳理企业状况,结合清理闲置用地工作,对于发展前景不好的企业,实施“腾笼换鸟”,以盘活存量资产,置换优质项目。

3、及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对于发展前景不错、暂时性出现困难的小微企业,争取有关政策扶持,为企业减轻负担,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做好合创电子产业园入驻企业、科优、宝琪等在建大项目的跟踪服务。

固定资产投资申报范文4

第一条为加强对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指导,支持企业提高投资决策水平,规范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发展和培育中介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咨询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业务、具备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投资咨询机构,必须按本办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方可开展相应业务。

第三条国家经贸委负责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资质的审定及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及中央管理企业负责本地区和本企业投资咨询机构资质的初审工作。

第二章咨询机构业务范围

第四条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按以下行业和领域分类:

(一)船舶;(二)电力(含核电);(三)电子;(四)纺织;

(五)核工业;(六)黑色冶金;(七)化工;(八)机械(含汽车);

(九)建材;(十)民用航空;(十一)煤炭;

(十二)轻工(含包装、烟草);(十三)商业;(十四)石油化工;

(十五)石油天然气;(十六)通讯(含邮政);(十七)物资管理;

(十八)有色冶金(含稀土);(十九)医药;

(二十)其他(按具体行业)

第五条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业务范围:

(一)规划咨询:行业、地区及企业发展规划咨询、项目规划和专项课题研究等。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三)评估咨询: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设计评估、项目后评价、概预算审查等。

(四)招投标咨询:包括招标文件和技术规范的编制与标底审查,合同文本起草,投标咨询。

(五)投资、融资咨询。

(六)项目管理咨询。

第六条申请资质的投资咨询机构可以按照条件申请一个或多个行业、一项或多项业务范围的咨询资质。

第三章资质等级及标准

第七条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的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八条甲级投资咨询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司成立5年以上,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

(二)具备承担相应投资咨询业务的能力,近3年独立承担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项目的咨询业务不少于5项,或近3年完成咨询收入达到800万元;

(三)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投资咨询工作8年以上,主持完成2个以上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项目的咨询任务;

(四)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专职从事投资咨询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8人,按专业领域和业务范围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技术、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的执行,具有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具备开展相关工作必需的通信及办公设备、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必需的专业技术资料积累和专家库。具有与国内外投资咨询机构合作承接国外投资咨询业务能力;

(七)有固定及良好的工作场所,满足工作开展的需要。

第九条甲级投资咨询机构可从事第五条规定的咨询业务。

第十条乙级投资咨询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司成立3年以上,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

(二)具备承担相应投资咨询业务的能力,近3年独立承担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下限上项目的咨询业务不少于5项,或近3年完成咨询收入达到500万元;

(三)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投资咨询工作5年以上,主持完成2个以上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下限上项目的咨询任务;

(四)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专职从事投资咨询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按专业领域和业务范围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技术、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的执行,具有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具备开展相关工作必需的通信及办公设备、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必需的专业技术资料积累和专家库;

(七)有固定及良好的工作场所,满足工作开展的需要。

第十一条乙级投资咨询机构可从事第五条规定的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下项目的咨询业务(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行业规划咨询)。

第十二条丙级投资咨询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司成立1年以上,具有较好的社会信誉,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二)具备承担相应的投资咨询业务的能力,近1年独立承担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限下项目的咨询业务不少于5项,或近1年完成咨询收入达到50万元;

(三)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投资咨询工作3年以上,主持完成2个以上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限下项目的投资咨询工作;

(四)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专职从事投资咨询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按专业领域和业务范围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技术、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具有较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具备开展相关工作必需的通信及办公设备、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必需的专业技术资料积累和专家库;

(七)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第十三条丙级投资咨询机构可从事第五条规定的限额以下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咨询业务,第五条规定的规划咨询业务除外。

第四章资质申请和审定

第十四条申请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资质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报告;

(二)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表一);

(三)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任命(聘任)文件、专业技术职称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劳动合同及身份证复印件;

(五)营业执照副本;

(六)工作场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复印件),固定资产清单;

(七)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

(八)经审计的近3年的财务报表(申请丙级资质的提供经审计的近1年的财务报表);

(九)同合作单位共同完成投资咨询工作的证明材料(申请升级的咨询机构需出具);

(十)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资料。

第十五条资质申请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提交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初审部门在接到申请材料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家经贸委,国家经贸委在接到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4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审,经审核符合等级标准,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

第十六条中央管理的企业下属投资咨询机构申请资质由所属的企业初审后,由该企业向国家经贸委申报,国家经贸委审定合格后,核发《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已获得乙级资质的投资咨询机构,资质(除成立年限、经营业绩)达到甲级投资咨询机构等级标准,在近3年内与甲级投资咨询机构合作开展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2亿元以上项目的咨询业务5项以上,或近3年的咨询收入达到500万元,可以申请升级,经审定通过,核发甲级资质证书,审定程序按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办理。

已获得丙级资质的投资咨询机构,资质(除成立年限、经营业绩)达到乙级投资咨询机构等级标准,在近3年内与乙级投资咨询机构合作开展工商领域固定资产2亿元以下限上项目的咨询业务5项以上,或近3年的咨询收入达到250万元,可以申请升级,经审定通过,核发乙级资质证书,审定程序按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新成立的投资咨询机构,资质(除成立年限、经营业绩)达到相应等级标准,可申请相应等级资质预备证书,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报告;

(二)资质等级(预备)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表二);

(三)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任命(聘任)文件、专业技术职称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劳动合同及身份证复印件;

(五)营业执照副本;

(六)工作场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复印件),固定资产清单;

(七)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

(八)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资料。

第十九条申请相应等级资质预备证书,申报及审定程序按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办理。审定通过,颁发相应等级资质预备证书,资质等级预备证书有效期为1年。待年限和经营业绩等达到相应等级标准后,按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第五章资质管理

第二十条投资咨询机构因分立或合并、破产等原因,应在自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资质管理部门交回原资质证书。分立或合并的投资咨询机构重新申请资质按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投资咨询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本向资质管理部门通报。

第二十二条国家经贸委依据本办法每年对持证机构的资质进行年审,有关资质年审的要求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投资咨询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资质年检的,国家经贸委有权取消其资质;资质年审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国家经贸委将作相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投资咨询机构资质年审结果,由国家经贸委公布。

第二十五条投资咨询机构资质证书是开展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业务的资格许可证件,只限本单位使用。

投资咨询机构只能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相应业务。

第二十六条资质证书的等级编号,须在投资咨询文件上注明。

第二十七条投资咨询机构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从事业务范围内相关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向资质管理部门申请补发。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投资咨询机构采取欺骗等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经查实,国家经贸委将取消其资质,两年内不受理该机构的资质申请。

第二十九条投资咨询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经贸委予以警告、责令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资质:

(一)出卖、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资质证书的;

(二)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业务的;

(三)超越资质级别或范围承接业务的;

(四)提供虚假的投资咨询文件或材料的;

固定资产投资申报范文5

22个地区调低经济增长目标

2013年,实际GDP增长率达到预期目标的地区有13个:天津、上海、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重庆、云南、、新疆;未达到预期目标的地区有17个: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河南、广西、海南、四川、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和宁夏;此外,福建与预期目标基本持平。全国GDP平均目标增长率(即以当年GDP为权重对各地2013年的GDP目标增长率进行加权平均,下同)为9.9%,高出全国GDP实际增长率2.2个百分点。

2014年,GDP目标增长率落在[7.5%,9%)区间的地区有北京、河北、吉林、黑龙江、上海、浙江和广东;落在[9%,10.5%)区间的地区有山西、内蒙古、辽宁、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和宁夏;落在[10.5%,12.5%)区间的地区有天津、福建、重庆、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和新疆。其中,22个地区调低了GDP目标增长率(即2014年的目标值低于2013年的目标值,下同);8个地区GDP目标增长率与2013年持平;仅广东调高了GDP目标增长率(见图1)。与2014年多数地区调低GDP目标增长率形成鲜明对比的是,2012年有8个地区调高了GDP目标增长率,仅有6个地区调低了GDP目标增长率。2013年有2个地区调高了GDP目标增长率和11个地区调低了GDP目标增长率,大多数地区维持不变。2012年以来,全国GDP平均目标增长率呈逐年下降趋势,2012~2014年分别为10.3%、9.9%和9.2%,2014年GDP平均目标增长率较上年下降0.7个百分点(见图2)。根据往年全国GDP平均目标增长率与实际GDP增长率之间的经验关系,2014年全国GDP实际增长率可能回落到[7.0%,7.5%]的区间,经济增长面临下行风险。

全国逾2/3的地区调低经济增长目标的主要原因为:一是政府考核体系的改进有助于约束地方政府过度追求GDP的行为。2013年年底以来,中央开始推动地方改进政府考核体系,要求地方政府淡化GDP考核,增加经济增长质量、效益和可持续发展等考核指标的权重,并加强政府债务考核,强化任期审计和离任追责。政府考核体系的改进促使地方政府更多地关注经济增长的质量、效益和可持续性,从而改变以往盲目追求经济增速的行为。二是2013年各地区经济下行的压力迫使地方政府降低经济增长预期。2013年大多数地区实际GDP增长率低于2012年,全国除了广东和2013年实际GDP增长率略高于2012年以外,其余地区GDP实际增长率均下行,河北、内蒙古等能源大省GDP实际增长率降幅甚至超过1个百分点。地方政府意识到经济高增长难以为继,于是降低经济增长目标减轻压力。三是中央有关政策引导地方政府调低经济增长目标。2013年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了2014年去杠杆和去产能的经济工作任务,这将从资金来源和产业政策等方面抑制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尤其是会抑制产能过剩行业的扩张,从而引导地方政府调低经济增长目标。

16个地区调低投资增长目标

2013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增速达到预期目标的地区有21个:天津、山西、内蒙古、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青海和宁夏;未达到预期目标的地区有8个:北京、河北、辽宁、黑龙江、贵州、陕西、甘肃和新疆;此外,吉林和江西与预期目标基本持平。全国固定资产投资平均目标增速(即以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为权重对2013年固定资产投资目标增速进行加权平均,下同)为19.5%,低于全国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增速0.1个百分点。

2014年固定资产投资目标增速落在[9%,16%)区间的地区有北京、天津、内蒙古、吉林、浙江和四川;落在[16%,21%)区间的地区有河北、山西、辽宁、江苏、福建、江西、山东、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青海和宁夏;落在[21%,26%)区间的地区有黑龙江、河南、湖南、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和新疆。16个地区调低了固定资产投资目标增速(即2014年的目标值低于2013年的目标值,下同);12个地区固定资产投资目标增速与2013年持平;仅天津、广东和云南调高了固定资产投资目标增速(见图3)。另外,上海、安徽和重庆三个地区未披露2014年固定资产投资目标增速。

地方政府在调低经济增长目标的同时,更加注重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2014年多地《政府工作报告》均涉及“调降固定资产投资目标”,强调“防控债务风险”和“化解过剩产能”。由于GDP长期以来是地方政绩考核的主要目标,地方政府把固定资产投资作为拉动GDP增长的重要手段。在上一届政府执政的最后一年(2012年),各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目标增速仍然升多降少(10个升,4个降),地方投资冲动非常强烈。2013年新一届政府上任后,调高投资增速目标的地区(7个)仍多于下调地区(5个)。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2013年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召开后,新一届中央政府开始淡化GDP政绩考核,更加注重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使得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调低固定资产投资目标增速。如图4所示,自2011年以来,全国固定资产投资平均目标增速经历了先升后降的过程,2011~2014年分别为19.3%、19.5%、19.5%和18.4%,2014年较上年回落1.1个百分点。其中,东部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目标增速相对平稳。中西部地区在2012年调高投资目标增速后,2013年和2014年逐年调低,其中贵州、甘肃和新疆的投资目标增速大幅调低了5个百分点。

在2013年之前,地方《政府工作报告》很少提及地方政府债务问题。2014年,由于中央非常重视防控地方债务风险,加上随着地方偿债高峰来临,部分地方政府面临较大的偿债压力,因而,各地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控增量、压存量”等措施化解债务风险。例如,湖南、陕西、贵州和等地区将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吉林还提出要建立债务终身追责制度,建立长效风险控制机制。“化解过剩产能”也成为多地《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强调的内容。例如,广东强化能耗、环保、安全等标准的硬约束,加快淘汰落后产能,防范和化解产能过剩。江苏以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行业为重点,采取差别化资源价格政策,调整产业准入标准,综合施策,积极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山东将力争通过5年努力,使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轮胎行业产能利用率达到80%以上,船舶行业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地方炼油产能有较大提升化解。吉林认真落实全省化解产能过剩的工作方案,逐步化解钢铁、水泥等产能相对过剩行业存量产能,加大对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改革支持力度。重庆提出到2015年,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产能规模基本合理,船舶行业产能利用率大幅提升;到2018年,五大行业产能过剩问题得到全面化解。河北提出以“亮剑精神”化解过剩产能,2014年该地区拟淘汰的产能目标明显高于2013年,为此河北将GDP增长目标从2013年的9%调低至2014年的8%,同时将固定资产投资目标由2013年的20%调低至2014年的17%。

推进国企改革,搞活地方经济

各地区均将国企改革作为2014年的重点工作内容,多数地区将其作为2014年工作的首要任务。梳理各地国企改革思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推进分类监管。二是推动政企分开,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提高国有资产证券化率。三是推进国企股份多元化、交叉持股,发展混合所有制。四是完善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探索企业管理层和员工持股,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

从各地国企改革的具体思路来看,江苏、浙江和福建等民营经济较发达地区更加强调现代企业制度,激活市场主体,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辽宁、吉林和黑龙江(东三省)强调解决国企遗留问题,如加快政企、主辅分离,推动厂办大集体改革。部分地区为了将国企改革落到实处,增强了改革的可操作性。例如,陕西计划在3~5年内将国有资本证券化率提高到40%以上,推动企业整体上市或主营业务上市。海南将推进海建集团与海宁公司、发展控股与水电集团的整合重组,推动莺歌海盐场转产开发;支持海南港航控股公司整合港口资源,优化功能配置。将大力推进国有资产资本化,组建交通、旅游等行业性国有资本运营公司。

推进,放活农地经营权

各地的农地改革以确权为基础,探索多种途径放活农地经营权。多数地区继续推进对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颁证工作,以多种形式推动土地流转,尝试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价同权。

部分地区在土地流转方面加大试点,如湖南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民自建住房财产权和林权进行交易,以及申请抵押贷款的有效途径。福建推广经营权入股、经营权信托和土地托管等流转方式。河南探索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争取开展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探索租让结合、分阶段出让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北京市将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和租赁制,提高工业用地效益等。

积极申请设立自贸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

在上海自贸区示范效应的带动下,2014年各地申报设立自贸区的热情较高。各地《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要建立自贸区的地区有:河北曹妃甸自贸区、浙江舟山自由贸易港区、内蒙古满洲里自由贸易区(园)、天津自由贸易区、吉林自由贸易园区、大连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武汉内陆自由贸易试验区。同时,安徽、福建和广东等地区申请设立自贸区的工作也在筹划之中。

固定资产投资申报范文6

一、建筑业统计的现状

目前建筑业统计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分别属于部门统计和政府统计,虽然都是反映的建筑业生产活动情况,但是由于统计口径和统计渠道不同,其统计结果的差距较大。

1、建筑业统计的统计范围为具有建筑业资质等级四级及四级以上的独立核算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主要统计建筑业的基本生产情况,包括建筑业总产值、单位工程施工个数、房屋建筑施工面积、竣工产值、单位工程竣工个数、房屋建筑竣工面积,以及资产和财务状况等。根据区建筑业统计报表显示,各类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建设项目中有近98%项目是在区外施工的,省外施工产值约占全区建筑业总产值的28%以上。

2、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现行国家统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国有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城镇集体经济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及其他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城镇工矿区私人建房投资和国防、人防基本建设投资等。主要反映一定地域范围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完成情况。

3、二种统计方法的差距。以上两种统计方法的结果产生了巨大的差别,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是统计渠道不同。建筑业统计从生产的角度,通过建筑施工单位在一定时间完成的工程价值总量计算其总产值,其统计渠道是通过建筑施工单位上报的;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则是从投资的角度统计一个地区在一定时间内的各种建设项目的投资完成情况,其统计渠道是通过向项目投资单位收集资料取得的统计结果。二是统计的范围不同。建筑业统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只要是具有规定资质等级的独立核算的建筑施工单位,承建的建设工程,都要在其注册地统计。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是一定地域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投资完成情况。如我国大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承建单位来自全国各地,按照建筑业统计制度的规定,其建筑施工企业的注册地在哪里,就要向隶属的主管部门上报报表。而作为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则应该在投资项目所在地统计。同一个建设项目,因采用的统计制度不同,则会出现不同的统计结果。三是统计方法不同。建筑业统计报表主要是由建筑施工单位直接上报,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是分层次上报的,规模以上的大型建设项目直接上报,规模以下的小型的零星建设项目一般采用估算的方法上报。

二、存在的问题

由于建筑业生产周期长,施工单位流动性大,为准确及时掌握其生产进度和生产成果带来了很大的不便。统计工作中存在不少问题有待解决。

1、从建筑业统计的角度看:由于独立核算的建筑施工企业隶属于建筑部门管理,大多数施工企业长年在外地施工,有的施工企业承建的大型建设项目,甚至是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建设周期较长,要多年才能完工,很难及时向所在地的建筑管理部门上报统计报表。建筑管理部门也是鞭长莫及,对其实际完成的建设进度不能及时掌握,统计数据质量难免受到影响。

2、从固定资产投资的角度看: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报表是通过投资单位上报的,如果投资单位不能及时掌握投资项目的完成进度,对统计报表的准确性难以保证。另外,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制度主要是规模以上项目实行定期报表,对于不具备一定规模的零星投资和农村非农户建设项目投资,没有定期上报报表的要求,因此对于制度要求的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统计,在实际工作中是很难准确统计的。

3、从国民经济核算的角度看:国民经济核算统计的是一个地区在一定时间内的最终生产成果,采用在地核算原则。建筑业统计虽然统计渠道健全,指标体系也比较科学,但是,它是由施工企业统计的,没有考虑建设工程的所在地问题,不符合地区生产总值按照在地核算的原则,因为建筑业的生产成果有一半以上是异地完成的。例如,全国重点工程建设都是由全国各地的建筑施工企业参与建设的,如果按照建筑业统计制度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完成的工作量都由各自隶属的主管部门统计,就会出现将国家重点工程分摊到全国各地计算的局面。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作为政府统计部门的定期报表制度,虽然统计范围与地区生产总值的核算范围一致,但是在实际核算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指标设置上与国民经济核算要求的指标体系不衔接,二是各地招商引资考核力度较大,一些单位为了完成任务,虚报投资额的现象存在,三是统计部门力量薄弱,对于规模以下投资项目的资料收集困难。

三、几点建议

鉴于以上差距,在国民经济核算过程中,资料如何采用才能如实反映一个地区建筑业的生产情况,笔者认为: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从范围看符合国民经济核算的地域原则,但是缺乏核算必须的财务资料,而建筑业统计资料健全,又与国民经济核算要求的在地核算原则相违背。根据核算过程中建筑业统计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建立统计申报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无论在何地承接的建设项目,都应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统计部门进行统计申报,如实报告建设项目的完成进度。建设管理部门应要求下属施工单位在上报本部门的统计报表的同时,上报到项目建设所在地的统计部门。实行这种统计制度,既可以使建筑管理部门掌握其下属建设单位的建筑活动成果,又可以使统计部门及时准确掌握本地固定资产投资情况,保证了国民经济核算的需要。

2、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指标体系。作为统计部门的定期统计报表制度,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有比较完善的统计上报渠道。统计指标的设置应充分考虑国民经济核算的需要,要将核算所需的一些财务指标纳入统计报表的范围,具体指标体系可参照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和财务情况报表,或者实行两套报表制度并轨执行,即可解决统计口径的不一致,又解决了核算中的资料缺失问题。

3、拓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统计渠道。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中,约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0%-40%的规模以下投资项目没有纳入全面报表的统计范围,这部分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长期靠统计人员估算,缺乏科学的统计依据。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和建设规划管理部门的职能,对于零星建设项目实行监管,对于开工建设的小型建设项目由职能管理部门备案后统一上报同级统计部门,使规模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渠道畅通,数出有据。对于城镇和农村私人投资可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或者结合住户调查资料进行推算,逐步健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渠道,提高统计数据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