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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摩擦论文范文1
一、引论
制度摩擦的定义(赵瑾,2002;李秀娟,2003)对“制度摩擦”的称谓笔者不大赞同,因为制度本身并不存在摩擦,只是因贸易国双方的制度之间存在着差异或双方不能认同的部分,才会引发了摩擦,因而本文将制度摩擦定义成为制度差异。导致贸易摩擦的制度差异可以进一步界定为:进行双边贸易的两国在同一领域存在不同的规则或对其中一国的某规则认同不一致,这种规则包括一国国内法律和市场结构、竞争结构等方面,体现于不同的国家经济政策、交易习惯、不同产业的规则和反规则的冲突。从国际贸易的各个领域来看,制度差异引发贸易摩擦的案件屡见不鲜。比如,在国际货物贸易领域,美欧转基因产品摩擦的发生是由于双方在管理制度方面存在区别;日美胶卷贸易摩擦起因于两国在流通政策、零售法、促销措施方面有着不同。再如,在国际技术贸易领域,中美专利摩擦频发的原因是两国的专利法中对专利客体限制、专利取得方式、专利性的要求等方面的规定存在差异;美欧生物专利制度引发的摩擦相当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双方实行的法制分别是判例法和成文法。在国际服务贸易领域,美欧在香蕉的进口、销售和分销体制上存在认同上的差异诱发了美欧香蕉分销体制的摩擦;美墨电信业的摩擦是由于美国对墨西哥的电信服务措施不认同而导致的。综上所述,一些贸易摩擦的根源在于国家之间的各种各样的制度和政策间的分歧,这些制度和政策影响了国际竞争的条件。制度差异如何会导致贸易摩擦、制度差异导致的贸易摩擦如何减免,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探讨的问题。
二、制度差异导致贸易摩擦的诱发机制
(一)制度差异导致贸易摩擦的宏观分析
在经典贸易理论中都有意无意地忽视了制度因素,或者说这种贸易理论暗含这样的假设,即制度是既定的或者制度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然而在一个不确定的世界里,交易成本的高低取决于市场的有效性,而市场的有效性又依赖于制度环境,因此制度是影响交易成本的一个决定性因素(埃瑞克·G·菲吕博顿,1998)。从而将交易成本理论引入贸易理论研究,开创了国际贸易问题研究的一个新思路。我们可以通过交易成本来宏观地解释制度差异对贸易摩擦的诱导机制。首先,制度差异可以通过影响交易成本使一国的竞争优势结构发生变化,从而影响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关系,贸易关系恶化时会引发贸易摩擦。由于交易成本存在于一切交易中,国际贸易自然不能例外,在分析竞争优势构成的时候就不能不考虑交易成本。传统的经济学讨论交易时多注意市场价格机制的运行和市场外部环境的保障,而对产权的界定往往假设为既定的,实际上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却并非如此,产权不清是常有的现象,这常会导致效率低下。如果将非市场经济国家与市场经济国家相比,前者的交易成本会明显偏高。其一,社会资源的配置并不完全是通过市场这只“无形的手”,这种情况容易导致大量信息不对称、不透明的现象出现,还会使寻租行为滋生,造成资源的浪费和社会成本的增加。其二,作为社会经济的基本单位,企业难以理清产权关系,无法建立约束激励机制,效率难以提高。因此制度上的缺陷会加大社会交易的成本,从而影响到一个国家的竞争优势结构,削弱该国企业的竞争力。其次,制度差异还会通过影响交易成本使贸易进行的阻力增大,从而引发贸易摩擦。可以将一国自有的制度视为内部制度,将与其进行贸易的其他国家的制度以及国际社会制度视为外部制度。在国际贸易中,内部制度与外部制度需要在运行过程中进行磨合。若一国的内部制度与外部制度差异较小,其磨合成本或制度运行成本就较低;当一国的内部制度与外部制度差异较大时,其制度磨合成本或运行成本就较高,比如当不同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不相容时,就会导致制度歧视,制度运行成本的高昂可能会严重抑制甚至完全中断相互之间的对外贸易。再如,当不同国家的市场制度存在差异时,就会放大信息的不完全性和不对称性,增加信息搜寻成本。当产权安排、企业制度、商业习惯等制度因素难以兼容时,就会导致高额的交易费用。这种交易费用的增加使交易的达成变得困难,交易双方的利益不一致性增强,使得摩擦产生。
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制度差异能够影响一国交易成本的大小,从而对该国的竞争优势产生影响。也就是说,如果一国制度较之另一国的制度完善,那么该国发生的交易活动中的交易成本比另一国要小,从而这种有利于交易行为的制度进一步地会内生地增强该国的竞争优势。另外从国际交易的角度来看,这种制度间的差异会导致制度运行成本变得高昂,从而增大两国贸易进行的阻力,这两个方面的影响使贸易国之间发生贸易摩擦的可能性增大。
(二)制度差异导致贸易摩擦的微观分析
在影响国际贸易的制度因素中,影响企业运行费用的因素所起的作用最强。为了能够清晰而深刻地说明制度差异对贸易摩擦的诱导机制,我们构建了一个简单的两国两产品贸易模型,在此基础上,再以两国企业制度差异为例来分析制度差异是如何导致贸易摩擦的。模型的假设条件如下:第一,世界上仅有A和B两个大国,生产产品l和产品2。第二,对于两国的生产者或企业来说,各种产品的生产技术是给定不变的,在生产中所需的劳动、资本等生产要素的种类是有限和一定的。对于两国的消费者来说,各种产品的偏好是给定不变的。第二,各国的产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都是完全竞争市场。第四,不管是在哪种经济主体(生产者、企业、消费者)之间,都不存在不以市场为媒介的直接相互依存关系,即外部经济与不经济是不存在的。产品不计运输费在国内外自由移动,而生产要素在两国之间不流动,只在一国范围内自由地流动。第五,A国企业是在劳动市场上雇佣劳动者,对于雇用的劳动者来说,由于他们在这个企业的工作是不稳定的,他们仅仅是为了获得工资收入,对于这些劳动者来说,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的目的表现为获得最大利润。因此,假设A国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目的严格地表现为利润最大化。第六,B国的劳动投入是终身雇用的劳动投入。对于终身雇用的劳动者来说,由于他们基本上是终身在这个企业内进行工作,企业的扩大和发展也就意味着他们地位的提高和收入的增加,因而他们会希望企业不断地扩大和不断地成长。相应地,B国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目的也就不同。
由于A、B国均为贸易理论中的大国,随着B国企业对世界市场,即对分析框架中的A国市场所投放的产品数量的增加,世界市场的价格就会趋于下降,具体变化如图1所示。
图中QB>QA,PB
国际价格PA会由于B国出口数量的增加而逐渐地向B国国内市场上的价格PB靠拢,在这个过程的某一点上,世界市场的价格便不是在PA,而是某种比PA略低的P0。随着这一过程的发展,PA最终会向PB接近。在国际价格的这种变动中,会引起世界市场也就是A国市场的变化,导致A国国内经济和产业结构的调整,由此会形成调整费用问题,并通过这种调整费用,引起A、B两国在贸易上出现摩擦。
调整费用理论的基本框架可由图2来说明。
横轴为产品1,纵轴为产品2,产品1为A国的出口产品,产品2为A国的进口产品。当国际交换率为PP,即产品2的价格为PA时,A国的生产在E点进行,消费在F处进行,贸易三角形为FCE,A国出口CE的产品2交换B国生产的CF的产品2。当B国对A国的出口数量增大,并导致国际价格变动PP,比如从PP变为PP时,A国的生产点和消费点均将发生变动。
在无约束条件下,国际价格从PA向P0的变化对B国并不发生什么影响,而对A国企业及其经济来说,A国消费者将享受比F1高的效用,因为资源在两类产业中得以更有效地配置,实现了更高的贸易利益。进一步地,如果两国的企业制度存在差异,该模型便出现了两个约束条件:(1)经营目的的变动和特定要素的移动困难。A国企业生产和经营的目的是利润极大化,它很难在较短时间内改变它的生产和经营目的并形成一种新的生产和经营目的,这种调整显然需要花费一定的代价和时间。另外,不同的生产经营目的使得两个产业间生产要素转化困难,在生产产品2的产业中所形成的一些特定的劳动投入要素并不能立即适用生产产品1的产业,存在特定要素移动的障碍。(2)工资收入存在向下刚性。从企业的劳动投入来看,如果生产产品1的产业劳动者的工资低于生产产品2的产业劳动者的工资,生产产品2的产业中的劳动者在调整的过程中很难用较低的工资率进行再雇用,因为存在着工资的向下刚性。因而,对于产业调整来说,由于以上约束,其调整并不可能顺利地进行。在调整过程中,常常会出现矛盾和纠纷,因而A国的生产和消费均衡从E、F顺利过渡到E1、F1具有较大的困难。
在只有第一种约束发生作用的情况下,由于进行产业调整,劳动者将在产业间进行流动,两个产业的劳动的边际生产量也将调整,直到两种产品的价格之比等于劳动力的反比时,劳动流动才会停止,新的生产均衡才会建立。在这一过程中,产品2的产量将减少,而产品l的产量将增加。但是,由于生产产品2的一些特殊的技能和特殊的熟练能力并不能直接地用于生产产品1,结果在产品l的增加中便会出现一些潜在的损失。这样,A国的生产可能性曲线也许会缩减到图2中原生产可能性曲线MEE1X之内,例如缩减成MEE2X1的形状。这种生产可能性曲线除一部分和原生产可能性曲线重合外,另一部分将在原生产可能性曲线的内部,以这种生产可能性曲线为基础,A国的生产和消费均衡只能达到(E2,F1),那么A国消费者所获取的效用将小于均衡(E1,F2)的水平。
当第二种约束发生作用时,由于工资收入向下刚性的作用,通过工资变动来调整劳动投入数量将是困难的,劳动者这种生产要素将不可能在产业间顺利地流动,由于工资水平被维持在一定的高度,结果较高的工资水平只能是导致更少量的劳动者被雇用,从而在生产产品2的产业中,有一部分劳动者流出后将较难找到工作,出现失业问题,由于不能完全利用既存的生产要素,产品2的生产在减少的同时,产品1的生产也难以增加。如果产品1的产量没有相应地增加,那么A国的生产和消费均衡将在(E3,F3)处。这时A国消费者只能拥有更低的效用水平。不论是在第一种约束还是第二种约束的条件下,A国国内的经济生活中都会出现一些损失,这种损失便是调整费用。当这种损失过于巨大时,会引起一部分人对进口贸易的反感,由此导致A、B两国之间出现经济矛盾和纠纷。所以A、B两国贸易摩擦的源头在于两国间企业制度以及与企业制度相关的经济体制的差异(胡方,2001)。
三、引发贸易摩擦的制度差异的协调
(一)制度差异协调前的博弈分析
制度差异是客观存在的,贸易双方在进行制度差异协调前的策略空间为(放弃本国制度,固守本国制度);而且各国的效用函数只取决于自己的选择行为,即各国效用的最大化只是自身变量的函数。从而在博弈的过程中就存在囚徒困境,我们用图3所示的模型分析如下。
给定B国选择固守本国制度的情况下,A国的最优战略选择就是固守本国制度;同样,给定A国选择固守本国制度情况下,B国的最优战略选择就是固守本国制度。而且,无论对方如何选择,一国的最优选择就是固守本国制度,比如,给定A国选择放弃本国制度,则B国最好选择固守本国制度,因为选择固守本国制度所获效用9大于选择放弃本国制度所获的效用8;若给定A国选择固守本国制度,B国还是最好选择固守本国制度,因为选择固守本国制度所获效用3大于选择放弃本国制度时所获效用零。可见,不管A选择放弃本国制度还是选择固守本国制度,B国的最佳战略选择是固守本国制度。同理可证,不管B国选择放弃本国制度还是固守本国制度,A国的最佳战略选择也是固守本国制度,因此博弈解是一个占优战略均衡的纳什均衡,即(固守本国制度,固守本国制度)。实际上,如果A、B两国都选择放弃本国制度,所有国家的效用即福利水平均会增加,但如若一国选择了固守本国制度,另一国就得不偿失,所以,本着极大化极小的原则,每个国家最后选择的都是固守本国制度,但是不难看出所有国家的福利水平都得不到提高。
(二)制度差异协调后的博弈分析
图4所示模型反映的是三种选择下的两国制度博弈,现在假定有一种介于放弃本国制度与固守本国制度之间的选择——双方进行制度差异协调,在此前提下进行分析。
图4矩阵中有六个效用组合:A、B两国均采取放弃本国制度;A、B两国均采取固守本国制度;A、B两国均采取制度差异协调;A国实行放弃本国制度,B国实行固守本国制度;A国采取制度差异协调,B国采取放弃本国制度;A国实行制度差异协调,B国实行固守本国制度。从社会总的效用水平,即从社会总福利的角度看,最低的是两国均实行固守本国制度,社会总福利为6;最高的是两国都实行放弃本国制度,社会总福利为16。由此可见,放弃本国制度是贸易各方追求的最优目标模式,而固守本国制度是最差的目标模式。
加入制度差异协调这一选择后,纳什均衡变成了(制度差异协调,制度差异协调)。在图4的模型中,给定B国选择制度差异协调,A国的最优战略选择是制度差异协调;给定A国选择制度差异协调,B国的最优战略选择也是制度差异协调。而且,无论对方如何选择,本国的最优选择都是制度差异协调,比如,给定A国选择放弃本国制度,B国三种选择所得的效用排列是:UB协调>UB放弃>UB固守,所以B国的最好选择是制度差异协调;再给定A国选择制度差异协调,B国仍最好选择制度差异协调,因为此时仍是UA协调>UA放弃>UA固守。同样道理,不管B国如何选择,A国最好也选择制度差异协调,因为在任何情况下,UA协调>UA放弃>UA固守。由上分析得出结论,制度差异协调是各国在无法达到最优制度目标模式时所能选择的次优制度目标模式。
此模型可推广至世界上现有的有限多个国家。用数学表达式表述如下,设
1.国家有n个,则i=1,…,n
2.第i个国家的所有可选择制度的集合Si={放弃本国制度,固守本国制度,制度差异协调}
3.第i个国家选择的特定制度方式为,n个国家各选择自己的特定制度方式,则战略组合为
s=(s1,si,…,sn)(1)
4.第i个国家的效用水平是,n个国家的效用水平组合为
u=(u1,ui,…,un)(2)
5.根据博弈的原则,一个国家的效用水平不仅取决于自己对制度方式的战略选择,还取决于其他所有国家的战略选择,则u.是所有国家的战略选择的函数:
ui=ui(s1,si,…,sn)(3)
6.均衡是所有国家的最优制度方式的组合:
s*=(s*1,…,s*i,…,s*n)(4)
s*i是第i个国家在均衡情况下的最优战略,它是i在给定s-i情况下的所有可能的制度方式战略选择中使最大化的战略,即
经济,政策探讨-[飞诺网]
图3所示模型和图4所示模型显示了从固守本国制度向制度差异协调的变迁,降低了交易费用,获得了有效率的效用产出,从而提高了各国贸易的效用水平。一种制度方式的均衡解的达到需要经过多次博弈,并且制度差异协调的运行也是不稳定的,也就是说,从固守本国制度到制度差异协调的变迁仍在继续着。
可将罗伯特·基欧汉在《霸权之后:世界政治经济中的合作与纷争》中的国家行为主体的合作与纷争的分析思路借用到制度差异协调中(2001)。在进行制度差异协调前,每个行为者的制度都被其他行为者视为贸易顺利进行的阻碍,这时,贸易双方可以选择进行制度协调和不进行制度协调,如果选择不进行协调,会引发双方的贸易冲突,如果选择进行协调,又会有两种可能,即行为国的制度是否变得与别国的制度更相容,如果是,双方顺利合作,如果否,双方仍会出现贸易纠纷。制度差异协调正是一种提高各国适应效率的制度安排,也是在目前世界经济格局下的理性选择。不过,进行制度差异协调也要达到与他国制度更相容的效果。如图5。
贸易摩擦论文范文2
关键词:国际贸易摩擦;新特点;应对措施
当前世界经济迅速发展,我国的国际贸易更加频繁,国际贸易额不断扩大,国际贸易摩擦也不断增加和激化。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自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以来至2006年,我国已连续12年成为世界上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据商务部统计,2007年,全球共有19个国家(地区)对我国发起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调查近80起,遭遇美国“337知识产权调查”17起。2008年,我国面对的贸易摩擦形势仍然非常严峻。世界经济增速的放缓和不景气将导致国际贸易保护的加剧和贸易争端的增多。从2008年一季度的贸易摩擦情况看,共有8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发起17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涉案金额达20亿美元,遭遇美国“337知识产权调查”5起,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都有大幅度的增长。从涉案产品看,主要集中于轻工、纺织、机电等我国具有出口竞争力的产品,其中尤以纺织品贸易摩擦更为突出。如中美纺织品贸易争端,中欧鞋业争端,中美钢铁业争端,中美知识产权保护争端,中日纺织品争端等。
一、我国国际贸易摩擦的新特点
(一)反补贴成为我国国际贸易摩擦最大的新特点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近几年全球反补贴案件数量总体在减少,而我国与这种趋势相反,我国在极短时间里骤然成为世界头号反补贴调查目标国。至今,我国共遭遇反补贴调查22起,其中加拿大7起,美国13起,澳大利亚和南非各1起。从2007年起,国外对我国发起的反补贴调查频率创世贸组织的贸易救济史先例,反补贴成为我国贸易摩擦的新领域和热点。2008年一季度,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相继对我国产品提出反补贴调查或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澳大利亚是首次对我国产品发起反补贴、反倾销合并调查。早在2004年,加拿大就首开先河,对我国的烧烤架和钢制紧固件发起了反补贴调查。2006年11月,美国也改变了其20年不对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法的惯例,对我国铜版纸开始了首起反补贴调查。在我国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之前,反补贴调查是不可能发生的,但现在却频频出现。
(二)与我国发生国际贸易摩擦案件的贸易伙伴相对集中
我国与美、欧发生的贸易摩擦较突出,我国已连续6年成为欧洲反倾销调查的第一大国;2008年上半年我国对美出口1167.9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8.9%,这是近7年来我国对美出口增速首次降至个位数,增幅远低于同期我国总体外贸出口21.8%的增速,较2007年同期对美出口增速回落9个百分点。我国对美出口呈全面萎缩状态,预计全年增长幅度很可能还要低于上半年的8.9%。
(三)我国遭遇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使相关产业受到影响
从2000年至今,我国生产的柠檬酸先后遭遇了美国、泰国、乌克兰、南非等诸多国家的反倾销调查。我国柠檬酸遭遇美国的“双反”调查,是继2007年遭遇欧盟的反倾销之后,对整个行业影响最大的一次。美国是我国柠檬酸的第一大国际市场,约占总市场份额的10%,美国市场对我国柠檬酸产业的发展来说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我国的柠檬酸企业面临着欧盟征收的高达49%的反倾销税,同时又面临美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双重调查,从长远来看,这必将给我国的柠檬酸产业带来一定的冲击。
(四)国际贸易摩擦的产品、领域和范围不断扩大
2007年我国成为世贸组织争端案件中作为被诉方次数最多的国家。从产品看,纺织品成为贸易摩擦的热点,但已从个别产品的倾销与摩擦阶段,开始逐步向多产业贸易摩擦和结构性贸易摩擦方向发展;从领域看,从货物贸易向与贸易相关的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技术标准、环境保护、劳工标准等方向发展;从国别看,已从欧美贸易摩擦,向美日贸易摩擦到今天的全球范围内,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以及发展中国家之间贸易摩擦的发展。如阿根廷、韩国、日本、菲律宾等贸易伙伴对我国玩具、轮胎、食品等设置技术性的贸易壁垒,限制甚至禁止我国出口相关产品;2007年6月1日,欧洲化学品管理制度正式生效,对产品的环保要求进一步提高了我国产品的技术准入门槛;巴西、阿根廷对我国产品设置最低进口限价和违反周边规则的进口许可措施;美国利用“337知识产权调查”,遏制我国高附加值和技术含量较高的产品的出口。
二、我国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的措施
(一)正确制定和运用补贴政策,避免不符合WTO规则的补贴
加入WTO并不意味着取消补贴,补贴是国家鼓励外贸和产业发展的政策手段。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只有政府实施的财政资助或任何形式收入或价格支持行为,或政府支配下的私人机构行为才构成补贴。《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的禁止性补贴主要以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为主。不可诉补贴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二是有专向性但符合规定条件的补贴,包括研发补贴、落后地区补贴和环保补贴,这是我们要充分利用的。可诉补贴具有双重性质,没有绝对禁止,但在给其他成员产生不利影响时则可能导致反补贴措施,我们应慎用。政府要加强对反补贴的认识,尽快熟悉游戏规则。要积极调整政策,规范促进贸易的政府行为。政府应该设法通过提高政府效率等手段,降低企业的隐性成本来鼓励出口,不要直接进行各种税费减免和补贴。反补贴调查涉及各级政府和多个部门,工作量大,协调困难。因此,政府部门协作应诉是取得胜诉的关键。
我国各级政府的各种补贴名目繁多,补贴政策既多又杂,难免有些补贴政策与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相冲突。各级政府在已有的或将要制定的政府规章和具体政策措施中,应考虑与WTO规则《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一致性,对现有各种补贴措施应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对已颁布执行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应集中清理。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加强法规规章审查工作,确保新出台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WTO原则规则以及我国加入世贸承诺相符合,充分体现法制的统一性原则、非歧视原则和透明度原则。
(二)调整经济发展的战略、体制和政策,消除引发国际贸易摩擦的自身因素
1、建立和完善政府的权威信息与交换机制,并且建立预警机制。对进出口产品的市场份额、生产量、利润与亏损等进行通报,进行信息交换。贸易主管部门、国内相关产业主管部门之间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及时相互通报产品国内生产、销售与进出口情况。一方面,对进口产品数量猛增,对可能对本国产业造成损害或有造成损害的威胁进行预警。另一方面,对那些大批量单一产品的大量出口,可能引起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适用进行预警,并对出口产品多元化、出口国多元化提出建议;政府部门还要建立相应的快速反应机制,建立相应的机构,对相关的事务做出快速的反应,避免经过繁琐的程序,耽误时机。以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框架下的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为基础,修改并完善现有产业损害相关规则,把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综合起来运用,使之适应全面开展产业损害调查的需要。
2、在经济体制和制度方面,应该按照规范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彻底转变政府职能。必须尽快完成国有企业改革,深化价格和市场改革,以消除可能诱发国际经济摩擦的体制和制度因素,并结合多边和双边谈判,尽快获得更多的国家对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可,摆脱在反倾销等国际贸易摩擦中的被动局面。遵守WTO的贸易自由化原则,切实保护知识产权。
3、慎用贸易救济措施。作为国际规则允许的保护措施,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可以使用,但必须是在万不得以的情况下使用,更不能因国内利益集团的压力而滥用。在动用贸易救济措施时,不仅要衡量受保护产业的收益,更要计算相关产业受到的损害。只有在得出对大于失的情况下才能动用保障措施。否则,不仅对国内经济得不偿失,而且很可能引起国际贸易摩擦。
4、采用国际规则和标准。应该树立国际化观念,尽可能采用国际经济规则和国际技术标准。如果国际通行的规则和标准存在严重缺陷,我国可以制定自己的规则和标准。但是国内规则和标准一定要比国际规则和标准更科学合理。同时,新的国内规则和标准要尽量与国际规则和标准保持一致或“兼容”,使得国际标准向新国家标准的转换简单便捷,并且不必付出太大的成本。
(三)积极参与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与完善,促进他国的贸易自由化
1、完善WTO的中性规则。即无论发达成员还是发展中成员都容易滥用、并且对所有WTO成员都不利的规则,特别是争端解决规则和反倾销规则,以尽量减少这些规则存在的漏洞,避免其他国家利用规则漏洞来限制我国产品出口和挑起中外贸易摩擦。
2、完善约束发达国家的规则。首先,约束发达国家切实履行以往开放市场的承诺,特别是纺织品和服装市场开放以及削减农产品补贴方面的承诺;其次,要求发达国家进一步开放国内市场,特别是扩大发展我国优势产品的市场准入;最后,在贸易与环境保护标准等新议题的谈判中,尽量明确发展我国国际贸易中应该得到的正当利益。
3、完善约束发展中成员的规则。贸易保护主义不仅仅是发达国家的专利,目前,发展我国的贸易保护行为日益凸现,严重阻碍了发展我国之间的相互贸易,特别是使我国深受其害。我们应该转变观念,通过完善有关规则,促进发展我国国内市场的开放。
4、完善有关我国加入WTO的法律规则。在我国加入WTO的法律文件中,有些规则存在很大漏洞,导致其他WTO成员对我国滥用反倾销、特别保障等贸易限制措施。应该完善有关我国加入WTO的法律规则,应该学会讨价还价,通过多边和双边贸易谈判来弥补这些漏洞,避免由此引起的中外贸易摩擦。
(四)积极提升企业自身发展和提高产品国际竞争力
企业发展不能完全靠政府补贴,要靠科技、品牌、效率和质量参与国际竞争。及时制定适当的营销策略,最大限度地获取出口利益的同时避免被采取反倾销、反补贴等措施。企业应通过调整和完善出口战略,实现市场多元化,分散被采取反倾销、反补贴等措施的风险。企业一旦涉案,要积极应诉,因为只有企业积极应诉,政府和企业才可以相互配合,共同维护其合法权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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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摩擦论文范文3
关键词:执法力度权利人市场行为保护意识
一、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自己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它赋予创造者于一定期间内对其智力成果享有
排他性的使用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通常包括著作权(或版权)、商标权、专利权,其对象是人的心智,是人的智力的创造,属于“智力成果权”,它是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在改革开放前的几十年里,中国的知识产权问题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1978年以后,特别是中国自1986年开始复关谈判以后,中国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改革开放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到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WTO的第143个成员时,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基本上已经全面与世界接轨。
1790年美国制定了第一个专利法,美国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制度对于保护一定程度上的垄断和对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都是有好处的,而且重视知识、重视人才,是美国一直以来遵循的原则,当美国开发西部时,以及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更是大量收罗专业人才。专业知识人员的集中,成果的法律保护就自然地成为了历史的客观必然。美国从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逐渐形成了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制度,将知识产权制度与市场经济秩序、贸易综合考虑。
由于中美两国在历史文化、经济结构、法律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国家实力等方面的不同,知识产权制度也必然存在着重大的差异。然而美国常常以人权问题干涉中国的内政,以知识产权问题威胁或遏制中国的对外贸易和经济发展,以所谓的观念自由来企图“西化”中国。因此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方面,中美在贸易上经常发生争端。
二、中美贸易摩擦中知识产权纠纷的现状及症结
商务部的一项调查显示,我国每年约有70%左右的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技术型贸易壁垒的限制,在这些技术壁垒中,多与知识产权有关。
1.升级的贸易摩擦中知识产权问题成为焦点
自1989年以来,中美之间的知识产权争端就始终是热点问题。在这段时间里,中美巨额贸易逆差、人民币汇率、纺织品设限等热点问题已被炒得沸沸扬扬,但美国贸易代表罗伯特·波特曼认为,中美贸易摩擦首要解决的应该是知识产权问题。实际上,中美两国近年来就保护知识产权问题进行过激烈的交锋,双方为解决这一问题作了巨大的努力,也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随着国际贸易形势的变化和美国贸易政策的调整,知识产权问题目前再次成为中美双方贸易关系中需要通过磋商来加以解决的又一重大问题。
在全球化时代的国际分工中,真正有意义的是知识产权。发达国家通过对知识产权的垄断和控制,可以轻易地源源不断地从中获取利益。同时,美国以其自己的思维方式推行的“非专属管辖”主张,即不考虑行为发生地、被指控方的国籍或与国家执行司法权有关的情况,仅以有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作为采取行动的依据,这就给其无限的进行干预的权力。在这样的背景下,中美两个贸易大国在今后的经贸交流中,知识产权纠纷的升级是可以预见的。
2.引发知识产权纠纷的症结所在
知识产权保护是中美贸易中存在纠纷最多的问题之一,也是美国政府最为关注的领域之一。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虽已取得相当大的成就。然而,不可否认仍然存在一些弊病: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够
首先,知识产权所有人对自己的成果缺少保护意识,具体表现在取得知识产权的意识淡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不太熟悉,知识产权的维权意识不够。知识产权权利人匮乏对自主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某种程度上纵容了盗版行为的猖獗。
其次,企业的保护意识不够。对社会各界,特别是对广大企业的知识产权法制教育远远不够,相当多的人对知识产权不了解或了解甚少。因此,在我国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侵权假冒产品时,社会上有人对此反应冷淡,照样买便宜的盗版CD,照样复制和使用盗版软件,打击侵权行为若不与法制教育结合起来,其打击行动往往收效不大。因此,对公众进行知识产权教育,尤其是专利意识教育,显得格外重要。(2)执行力度不够
缺乏有效的执行力度已经成为中美知识产权纠纷角力的焦点之一。美国国会和美国公众认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已经严重影响到美国知识产品的出口,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迫在眉睫,美国商业软件联盟预计中国的软件盗版率高达90%。当然这个数字对我们来说有失偏颇,但毋庸置疑的是,中国在执法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另一方面,我国的法律体系还不健全,知识产权的立法条目存有漏洞,有些方面根本没有涉及到。因而使执法者无据可依,在量刑上很大程度地带有个人主观性,标准不一,造成执法上的混乱现象。这种情况,也为侵权者钻法律空子,找关系、托人情开了绿灯。立法是执法的基础,但是,由于中国的法律体系本身还不够完备,立法与司法之间还没有同步,加上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不可能在朝夕之间得到强化,因此,实际的知识产权保护还停留在较低的水平。
(3)权利人市场行为不合理
权利人的市场行为无疑也是产生纠纷的一个重要诱因。知识产权可以促进竞争,但同时也易于被滥用。此外,知识产权的专有权还可能与市场支配力结合在一起,被用以限制竞争。这时,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行为如果不受到制约,受损害的除了其他经营者,还有广大消费者。这种行为还会减低垄断者创新的积极性,与知识产权鼓励创新的初衷相悖。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行为进行制约就成为必要。
三、中国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对策思路
1.要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工作和专利保护的力度,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保护知识产权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是制止侵权行为的先决条件。对公众特别是对企业进行知识产权教育,尤其是专利意识教育,显得格外重要。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应该增强三种意识:知识产权的市场意识、知识产权的产业化意识、知识产权的维权意识。
另外要加强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发挥大众传媒的宣传能力。增强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为全面做好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建章立制迫在眉睫,将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到战略高度,制定相应的宏观指导政策,加大执法力度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力度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问题,一是立法,二是执法。在完善知识产权立法方面:加紧相关配套法律的修改,完善。其他相关的配套法规的修改、制定,也要相应进行,并争取尽快出台;在加强执法力度方面:知识产权司法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再强化,不断提高法官和行政执法队伍的素质和业务水平,更好的公正执法。同时,各执法部门还注意加强相互间的协调配合,最大限度地减少转轨过程中因专利保护不充分、不及时而造成的高新技术的流失。
3.规范权力人市场行为
中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与TRIPS协议存在的一个明显差距,就是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范不够完善。今后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应注意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要修订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提高权利限制制度的可操作性,加强防止权利滥用的措施,同时尽快出台反垄断法,在其中适当加入反知识产权垄断的内容。
知识产权立法的本意是通过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从而激励竞争。而反过来,如果权利人滥用这种权利,就会造成技术垄断。国际上,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发达国家,都在反垄断法、专利法等立法中采取了对付滥用知识产权的措施。这些措施对于保护公平竞争和促进科技进步起到了积极作用,值得我们学习借鉴。因此我们要修订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提高权利限制制度的可操作性,加强防止权利滥用的措施,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尽快出台《反垄断法》,在其中适当加入反知识产权垄断的内容。
参考文献:
[1]赵瑾:中美经济摩擦的焦点和主要问题[J].世界经济2004
[2]吕薇等:知识产权制度-挑战与对策.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
[3]邹薇: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学分析.世界经济,(2004)第2期第3-11页
[4]盛洪:现代制度经济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贸易摩擦论文范文4
在国际贸易保护主义不断升温的情况下,近年以来中国遭遇的贸易摩擦案件数量和金额均创历史最高。详细内容请看下文浅谈中国与美国贸易摩擦频发的原因。
中国遭遇美国337调查6起,涉案总金额共约120亿美元。除了贸易摩擦案件数量和金额均创历史最高外,中国产品遭遇贸易摩擦的连锁性突显。铝制品、轮胎、钢铁、鞋类、玩具、等中国传统优势出口产品频繁出现一个产品在不同市场遭遇贸易救济调查的现象,并且呈现出摩擦国别扩散和救济措施叠加的趋势。
美国在自由进口中国的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同时,却对其国内企业向中国出口技术密集型产品设置了相当多的限制。这种贸易的不对称是导致美国对华贸易逆差的一个重要原因。此外,两国居民的需求结构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中国生产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大多是生活必需品,而美国是高技术产品。生活必需品是必须购买的,但高端产品却不一定这是造成美对华贸易逆差的长期、重要的因素。而美国对华实行的歧视性贸易政策,也是重要原因。
美国的****势力视中国为潜在的敌人,他们认为中国的强大必然撼动其世界霸主的地位。美国不愿看到中美经贸关系进一步发展,认为这样是在为他们制造一个危险的敌人。他们提出了中国、遏制中国论,这些都不同程度地激化了中美贸易摩擦。
由于我国出口产品的竞争优势主要体现在劳动力廉价的优势上,因此,企业的生产运营主要依靠劳动力的大量投入来维持。但这类产品的国际供给弹性小,需求弹性相当大,国际竞争异常激烈。金融危机就给我们国家的制造产业提了一个醒:要想使企业做强做大,不能只做OEM,我们要加快推出自主品牌,加强自有技术的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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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贸易摩擦现状
入世以来,我国贸易摩擦急剧上升,截止到2006年10月,我国遭受国外贸易保护调查案件815起,涉案金额215亿美元,发起国家地区38个,其中反倾销712起,金额172亿美元,反补贴4起,金额5000万美元,保障措施74起,金额215亿美元,特定产品过渡保障措施25起,金额36亿美元。仔细分析我国贸易摩擦的统计数据,不难发现我国的贸易摩擦呈现如下几个特点:
1、我国贸易摩擦案件数量增幅加大,案件涉及的金额有所增加
国际经济摩擦常常与一国国际活动的扩大有密切的关系。加入WTO以来,我国与欧、美、日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国际经济联系进一步加深,在双方都获得更大利益的同时,利益的冲突也日有所增。2002~2005年,两反两保贸易摩擦案件总数为246起,其中发达国家100起,发展中国家146起,涉案金额总数为653391万美元。这一时期不单反倾销、保障措施和特保调查猛增,技术性贸易壁垒也不断地花样翻新。2005年,我国遭遇各种贸易摩擦涉案金额约400亿美元,其中两反两保调查约21亿美元、纺织品设限及调查约83亿美元、美国337调查约12亿美元、各种技术壁垒约280亿美元。
2、与我国发生贸易摩擦的国家已从发达国家扩展到发展中国家
20世纪70年代,对我国出口商品实施反倾销制裁的国家和地区只有2个,即欧共体和美国;20世纪80年代,指控我国出口商品倾销的国家和地区增为7个,主要集中在欧共体、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到了90年代,这一数字急剧上升到了近40,除了上述发达国家和地区外,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如阿根廷、印度、南非、墨西哥、巴西、韩国、智利、乌拉圭等都纷纷加入指控我国出口商品倾销的行列;2005年,发展中国家对我国发起贸易救济调查29起,占案件总数的66%。
3、贸易摩擦涉及的产品不断扩大
1981年我国出口商品结构实现了由原料性的初级产品向主要出口制成品的第一个转变;进入20世纪90年代,随着机电产品出口贸易比重突破两位数以后持续大幅增长,出口商品结构也正实现由主要出口粗加工制成品向主要出口精加工制成品的第二个转变。这种出口商品结构的变化使得我国出口商品的种类不断扩大,同时遭受反倾销的出口商品种类也在增加。20世纪80年代我国出口商品遭受反倾销指控的有46类,如鞋、布、帽、相册等,基本上是劳动与资金密集型的传统商品;20世纪90年代以来则有超过150类的商品如钢缆、电风扇、服装、浮法玻璃、机床、钢板等遭受反倾销指控。
二、我国贸易摩擦频发的原因
1、从我国内部经济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1)贸易顺差扩大和出口相对集中诱使贸易摩擦加剧。经过20多年的对外开放,我国已成为贸易大国,其贸易顺差呈整体递增趋势。2002年我国的贸易顺差为303.52亿美元,同比增长34.6%,2003年为255.4亿美元,同比下降16.1%,2004年达到319.5亿美元,同比增长25.4%,2005年尤为突出,顺差高达1018.8亿美元,同比增长217.4%。出口商品占领国际市场的份额过大,排挤了生产同类产品的其他国家的市场,从而招致了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对我国的不满,加剧了贸易摩擦的发生。另外,我国对外贸易的地理区域仍比较集中,销往美、日、欧的产品占我国出口产品总额的75%以上。加之近几年这几个地区经济的低迷,这三个地区的传统产业极大地受到了我国廉价产品的影响,抵制我国产品的呼声日益高涨。
(2)企业盲目生产,出口秩序混乱,对外低价竞争。为了争夺国外市场,一些地区、部门和企业各自为政,不顾整体利益,多头对外,出口企业在出口贸易中相互压价,以低价销售的手段扩大销售量和占有市场,而大量出口企业的竞争压价,造成出口价格的连续降低,给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企业留下了低价倾销的印象。
(3)国内技术标准与国际技术标准的差异引发贸易摩擦。由于我国起步较晚、底子薄等原因,我国的技术仍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国际上现行的技术标准是由发达国家制定和主宰的,而我国只有40%左右的国家标准采用了国际标准,这种差距势必造成我国出口企业按照国内标准生产的产品很难满足国际标准的要求,从而增大了贸易摩擦的几率。
2、从外部环境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1)贸易自由化与经济民族主义的冲突加剧了贸易摩擦。经济民族主义是从一国经济利益出发,强调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其在对外贸易政策中的表现是关税和非关税保护主义。近年来世界经济体都发生经济衰退或增长速度缓慢,市场需求大幅度下降,各国争夺市场的竞争白热化,经济民族主义大势抬头,各种新贸易保护主义相继产生,左右着政府贸易政策的制定。这种带有保护性的贸易政策严重的违背了WTO的各国相互开放市场、消除贸易壁垒发展自由贸易的宗旨,为贸易摩擦的发生创造了条件。
(2)一些国家恶意制造中国,企图阻止中国的崛起。我国经济已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并仍以惊人的速度前进。对此,一些国家表现了极大的惊恐,害怕中国强大了对自己造成极大的威胁,担心中国会走靠掠夺世界资源的路来发家致富,畏惧中国争夺他们的市场。于是形形的中国应运而生,从最早的军事、安全到如今的贸易、能源、商品,层出不穷,屡见不鲜。尽管这些论调花样翻新,但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想方设法阻碍我国前进的步伐,遏制我国和平崛起。他们通过这些论调来获得对我国采取贸易保护措施的舆论支持,取得阻碍我国贸易顺利发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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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内容摘要:后金融危机时代,各国贸易保护主义倾向加剧,新的贸易壁垒层出不穷,这使我国解决贸易纠纷、促进出口面临更大的困难。本文回顾了贸易保护主义理论的渊源,介绍了新贸易保护主义的现状及特点,剖析了贸易保护主义实质和影响,最后提出我国应对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策略。
目前世界各大经济体都面临复苏无法持续的危险。美国失业率居高不下,内需重振乏力;欧洲受债务危机冲击,不得不提前退出经济刺激政策,经济复苏步伐明显放缓;日本经济因日元持续走强受损;而复苏势头一直保持强劲的新兴发展中国家,近来经济增长也已显著放缓。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已于2010年9月10日发出警告,全球经济复苏下行风险正在加大。为应付经济增长放缓甚至严重衰退的压力,各国的贸易保护主义持续加剧。中国面临的国际贸易环境更加复杂和艰难,出口形势不容乐观。
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理论渊源
在国际贸易发展的不同时期,贸易保护主义理论都为各国政府实行市场干预和贸易保护提供了理论依据。其相关理论主要有:一是重商主义的贸易保护理论。重商主义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准备时期建立起来的一种经济学说,推行的政策是禁止货币输出、奖出限入、保护关税政策和发展本国工业,其实质是贸易保护理论。二是汉密尔顿的保护关税说。为了保护和发展制造业,汉密尔顿主张政府加强干预,实行保护关税制度。该主张对美国政府的内外经济政策产生了重大影响,也为落后国家进行经济自卫与先进国家相抗衡提供了理论依据。三是保护幼稚工业理论。
古典贸易保护主义是一种保护幼稚产业的理论,是经济落后的国家用以对抗经济发达的国家的理论工具。而金融危机后,各国纷纷推出的新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是竞争性贸易保护,甚至是对高端产业的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更加深远。
国外对华贸易保护主义的现状和特征
我国一直是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重点区域。金融危机后,一些国家对华贸易保护手段更加频繁,保护手段更加多样化。
(一)贸易摩擦案值越来越大
金融危机后,各国纷纷采取奖出限入的贸易手段保护国内经济,
我国很多出口产品遭到贸易保护主义的限制,贸易摩擦案值越来越大。
2006年我国贸易摩擦涉案金额为21亿美元;2007年为46亿美元;2008年增至61.4亿美元,2009年激增至127亿美元。2010年1至8月,国外对华发起79起贸易救济调查,涉案总额约100.35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16.2%和121.2%。2010年9月16日,欧盟对原产于我国的数据卡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该案是欧盟首次对我国出口的同一产品同时进行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三种调查,涉案金额约41亿美元,是迄今为止我国遭遇涉案金额最大的贸易救济调查(孙韶华、施智梁,2010)。贸易保护主义的日益加剧对我国外贸出口势必造成一定的抑制作用。
(二)贸易保护手段多样化和综合化
贸易保护中的主要手段。全球金融危机下,我国遭到贸易救济调查数量呈上升趋势,而反倾销和保障措施仍是国外对华贸易救济调查的主要手段。
2009年国外对华发起116起贸易救济案件,比2008年增加9起,反倾销和保障措施是国外对华贸易救济调查的主要手段,二者合计占对华贸易救济调查总数的88.8%。2010年1至8月,国外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50起,反补贴9起,保障措施13起,特保7起,共计79起贸易救济调查,同比增长16.2%(梅新育,2010)。各国的贸易保护主义升温,使我国解决贸易纠纷、促进出口发展面临更大的困难。
贸易保护手段的多样化。据世界银行统计,自金融危机以来,全球推出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主要包括:
反倾销。2009年9月份,阿根廷连续对我国产品发起多项反倾销立案调查、复审立案调查和最低限价措施等。提高关税。美国总统奥巴马9月11日决定,对从我国进口轮胎实施为期三年的惩罚性关税。购买本国货。美国国会于2009年2月13日通过了总额为7870亿美元的经济刺激计划,其中包括:凡方案中涉及工程、建筑用钢和其他制成品全部由美国制造。出口补贴。2008年12月,美国的通用和克莱斯勒公司获得了政府总额为174美元的救助款。
(三)贸易摩擦国家由发达国家扩展至发展中国家
贸易壁垒成为全球性的普遍现象,不仅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频频使用反倾销措施来保护本国的企业。
2009年国外对华共启动116起贸易救济案件,发起国集中,阿根廷、美国和印度总计占58%,其中印度位居首位,为26起;美国次之,为23起;位居第三位的是阿根廷,为19起;欧盟位居第四位,为7起。2010年1至8月,共有17个国家(地区)对我国发起79起贸易救济调查,其中印度22起位居首位;美国次之,为14起,且涉案金额较高(梅新育,2010)。这一轮贸易保护主义正从少数发达国家向广大发展中国家蔓延,对于复苏仍不强劲的我国外贸来说,无疑是个巨大的挑战。
(四)产品范围由传统产品向附加值较高的产品扩展
经济危机后,国外对华贸易救济调查不仅涉及传统产品,部分附加值较高的机电产品和冶金产品开始成为调点。2010年上半年,国外对华37起贸易救济调查涉及电子、纺织、化工、建材、轻工、冶金、有色金属、造纸和金属制品9个行业。其中,涉及冶金的案件为8起,位居首位;其次是建材和化工,均为6起;位居第三的是轻工,为5起(见图3)。
国外对华贸易保护主义的实质
面对经济复苏缓慢、强势美元衰退,国外为转移经济矛盾而对华贸易摩擦加剧和要求人民币升值的压力下,我们要从实质上加以认识。
(一)贸易保护主义是对被保护国的一种财富掠夺
实行新贸易保护主义,在一定程度上是贸易保护国凭借所谓的国际惯例和金融规则,利用金融工具和汇率手段等合法形式来掠夺别国的财富。最近几十年世界上先后爆发的拉美经济危机、墨西哥金融危机、日本经济衰退以及东南亚金融危机,都是发达国家借国际收支不平衡或推动汇率巨幅波动进行的国家间巨额财富转移,而被迫接受汇率升值和国际收支调整的国家都承受了惊人的财富损失和巨大的经济发展衰退。因而以贸易摩擦加上汇率升值的要挟在本质上也是一种掠夺,只是更为隐蔽,且持续时间更长,危害性更大。
(二)贸易保护主义使保护国承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