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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论文范文1
一、二者的关系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发展是硬道理”,经济发展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依法行政是手段,是保障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措施和武器;同时,经济发展又能为依法行政提供雄厚的物质基础,依法行政不到位,或盲目执法或曲解法律或有法不依,违背立法的原意与初衷,搞执法的形式主义、教条主义,又会减缓甚至阻碍经济发展,因此,二者相辅相承,不可偏废。
二、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二十几年来,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为官一任,造福一方”成为各级政府官员的夙愿,恨不得一夜之间奇迹就在身边发生。但是,不可否认“焦点访谈”中问题的大量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执法和监管中,执法违法,乱查、乱扣、乱罚等,不仅破坏了经济发展的环境,而且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及执法机关的形象,究其原因,主要有:
1、行政机关官本位思想严重。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使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行政权力就可包容一切,这种观念造就某些行政机关官老爷习气泛滥,特权思想严重,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尊重,缺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甚至故意压制、剥夺其正当权力。
2、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素质底下。具体表现在:一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不强,唯上是从,唯利是从;二是“重实体,轻程序”,不告知、不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甚至对相对人争辩,认为态度不好而加重处罚;其三,业务知识欠缺,赶不上时代步伐。
3、部分行政机关执法动机不纯、目的不当。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受部门利益驱动,单纯为本部门创收,用行政权力攫取不正当经济利益。二是单纯为本部门人员出气,用行政权力报复他人。三是单纯为某单位或某个人的利益,用行政权力为其助威开道。四是部分行政机关明知自己执法行为违法,故意不给相对人留下把柄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证据。
4、依法行政意识不强,执法手段简单、粗暴,为民服务思想淡薄。有些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工作作风不扎实,不按法律规定的程序严格执法。有的随意扩张权利,越位执法,执法不公,滥用查封扣押权、强制执行权。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有些执法人员不是本着管理、服务的目的,而是抱着挑毛病、耍特权、多罚款的心态,把法律赋予的权利,变成了罚款、谋私的工具。
三、几点对策
1、克服官本位思想,强化依法行政观念,加强“三个代表”思想的学习,端正执法观念,简化办事程序,把“保护和促进经济发展”,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根本目的,注重社会效果。
2、各级党委、政府、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想法设法为行政机关正常的执法活动提供有力保障和支持,做好后盾,并自觉规范好政府行为,坚决杜绝为一己之利向行政机关下命令、递条子、打招呼、开后门等干扰具体执法活动的现象发生。
3、实行政务公开。各执法部门可于办公地点设立公告栏,将办公程序、收费、处罚依据等内容以书面方式公之于众。一方面便于公众查阅,另一方面亦能起到宣传教育作用。
行政执法论文范文2
各区县党委、政府,对档案工作的重视程度逐渐增强,不断加大投入,将档案馆库建设纳入地区发展规划,档案事业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年递增;市属单位的领导,为档案工作解决工作用房,配备必需的设施设备,有效地保障了区县档案局馆和市属单位档案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形式多样,积极开展《处分规定》的宣传教育工作
各区县档案局(馆)和市属单位采取召开会议、组织培训、举办专题讲座、制发或转发文件、发放宣传材料或宣传视频、张贴宣传挂图以及利用各种媒体和平台等不同形式,在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开展《处分规定》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公职人员贯彻落实《处分规定》的意识全面增强。部分区县档案局要求所属各单位把对《处分规定》的学习列入领导议事日程,并作为干部普法学习的重要内容之一;部分市属单位将《处分规定》的内容及相关文件电子版,加载到单位内网上供大家学习,为每一位同志能够及时学习、贯彻《处分规定》精神创造了条件。
三、采取措施,依法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水平
(一)各区县档案局围绕《处分规定》及时开展档案行政执法检查
各区县档案局围绕《处分规定》精神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工作,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加强对相关单位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有效地杜绝了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同时要求执法人员明确检查标准,严格检查程序、规范检查行为。大兴区档案局将档案行政执法检查评分结果纳入全区绩效考核体系,真正树立了档案执法主体和权威的地位,有力提高了区属各单位依法做好档案工作的自觉性。
(二)各区县档案馆基础业务建设
进一步深化一是各区县档案馆的安全管理设施设备齐全完备,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完善并得到有效落实,确保了档案实体及信息的安全;二是按计划做好档案接收、征集和政府公开信息的接收工作,馆藏资源不断丰富;三是档案开放鉴定工作有序开展,档案管理公共服务能力全面增强。此外,区县档案馆信息化工作发展较快,馆藏纸质档案数字化率已很高,为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提供保障。
(三)市属单位依法管理档案工作水平有所提升
行政执法论文范文3
[关键词]行政,承诺,违诺
近年来,随着服务行政意识在行政机关中的渗透与普及,行政机关纷纷寻找提高行政效率、增强行政效能和改进公共服务质量、进而改善行政机关自身与社会公众关系的方法与途径。行政执法承诺制于是应运而生。行政执法承诺制产生后,各行政机关纷纷效仿,一时间,“执法承诺”成为新闻媒体的关注焦点[1].目前,行政执法承诺制在运行过程中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也暴露出一定的问题。[2]如何规范行政执法承诺制的运作已经成为行政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笔者拟结合某些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承诺制的运行情况,对该制度的几个基本问题发表浅见,并求教于同人,以期澄清其性质,并规范其运作,最终实现实施行政执法承诺制的初衷。
一、行政执法承诺制的产生及基本含义
行政执法承诺制是社会服务承诺制向纵深发展的结晶。为改善公共服务质量,满足社会公众的合理需求,1994年春,山东省烟台市建委率先推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1995年5月,烟台市政府在全市邮电、电业、交通、工商等12个部门推广建委的经验。1996年下半年,在全国铁路、民航、交通、建设、邮电、内贸、金融、电力、公安、工商等十大“窗口行业”,社会服务承诺制全面展开。从总体上看,社会服务承诺制主要应用于三类服务行业,即垄断行业(如邮电、铁路、水电等)、非营利性公共服务业(如环卫、路灯、公共文化设施等)和管制行业(如执照发放等)。[3]在现阶段,前两类服务业不断引进企业化管理方式,这样,在竞争机制的作用下,即使其未宣称实行社会服务承诺制,服务质量也明显提高;唯有第三类服务业,基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必须由行政机关来调控,而官本位思想的盛行就使得行政执法活动成为社会服务承诺制的攻坚重点。于是乎,行政执法承诺制在社会公众的关注下走向社会服务承诺制的前台。
对于行政执法承诺制的含义,理论界并没有进行过系统地探讨。结合我国行政执法承诺制的实践,笔者认为,该制度是行政机关的一项自律制度,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就自身应予遵守的职业道德、执法程序、执法内容等与职权相关事项向社会公开并做出承诺,并在违反承诺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就该描述性定义而言,有如下几点应予注意。
第一,该制度是与社会公众的正当权益密切相关的一项行政机关的自律制度。社会服务承诺制的实质是“政府机关和公共服务部门,以自律的形式向社会宣布自己以新标准提供服务的形式、质量和违约责任等,是一种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剥夺的做法。”[4]作为一项自律制度,行政机关是否实行承诺制是其内部事务,其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公民都无权干预。但是,在现代社会,国家的任务非常艰巨-“企图回到纯粹的自由放任政策,使国家缩减到仅执行收税员、警察和披戴甲胄的护卫之类的老的最小的职能”,[5]已成为不可能的事;国家必须解决因人口增长、工业化、无产阶级产生及都市化所肇始的仅凭社会成员个人的智识所无力解决的一系列社会问题,行政机关也必须提供满足个人生活所需的服务行为。所以,社会公众将国家(行政机关)视为自身谋求生存与发展的最佳保障,对行政机关的一言一行都寄予高度的信任。这样,行政机关一旦向社会宣称实行执法承诺制,社会公众就会根据承诺内容对自身的行为进行调整,以期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最大的利益。同样,行政机关如果违反承诺,则必然伤害社会公众的感情,并损害某些社会公众的正当权益。所以说,行政执法承诺制是与社会公众的正当权益密切相关的一项行政机关的自律制度,为保障社会公众的正当权益,行政机关必须谨慎实施。
第二,行政机关的承诺以法律规定为界限,以承诺事项的可行性为内在界限。法治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是各行政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必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即遵循职权法定原则。该原则是基于行政权具有扩张性、易腐蚀性等特征,为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预设的一道屏障。因此,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行政规章外,任何规范性文件都无权对行政机关的职权作出规定,行政机关也无权创设新的执法事项。所以,行政机关应以法律规定作为承诺的界限,超越职权的承诺是无效的。除有界限外,行政执法承诺还有内在界限,即承诺事项的可行性。周知,执法承诺得以存在的基础是:立法机关无法对纷繁复杂的行政事务做出统一、明确、具体的规定,便通过运用立法技巧-授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将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转嫁给具有丰富的行政经验和行政技能的行政机关来解决: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可根据各类行政事务的特性和自身的执法能力,确定相对具体的执法标准。当行政机关将自身确定的执法标准公之于众,并宣布恪守此执法标准时,就构成了执法承诺。行政机关重新确定执法标准,是为了更加迅速有效地执法,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如果承诺的执法标准不具有可行性,则这种承诺就成了美丽的谎言,在欺骗社会公众的同时,损害了自身的形象,其恶劣影响不亚于行政违法。
第三,行政机关应对违诺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从承诺内容来看,行政执法承诺制的性质是行政机关为有效行使职权而颁布的拘束其内部人员的行政规则。一般认为,行政规则是“为规律行政体系内部事项而下达的命令,亦即行政机关对下级机关、或上级长官对所属公务员,依其法定职权,为规范机关内部秩序或运作所为之规定,不直接对外发生效力,通常与人民的权利义务无直接关系。”[6]行政规则“原则上可分成两大类,第一种是作为规范行政内部的行政事务,例如规定上、下班之时间,文书的处理,职务的,会客须知等等。第二种是针对执行职务的细部规范,主要是对所涉及法令的解释及执行方面,所作的解释。”[7]由于行政规则并不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行政规则的制定不以法律的授权和对外公开为必要条件;即使公务员违反行政规则,也不必然导致行政行为的违法,行政机关也就无须对外承担法律责任。但是,行政规则(尤其是第二类行政规则)一旦公开,并且其内容有可能对社会公众的权益产生影响的时候,有关行政机关就必须对违反该行政规则的行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如在日本,行政规则有告示、指示、通知等三种形式,它们一般不具有法规的性质,但当用来“说明法律上的解释、裁量的标准,规定国民的权利义务,并且在官报上登载时”,[8]则具有了法规性质,对它的违反就构成了违法。行政机关在实施承诺制的时候,往往直接宣称“向社会公开承诺”,并且为了获得社会公众的监督,都通过一定方式将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考察执法承诺的内容可知,无论是违反所承诺的行政道德,还是违反所承诺的执法期限,都可能损害社会公众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一旦损害成为现实,作为公众信任的负责任的人们政府,行政机关应就自身的违诺行为向受损害者承担一定的责任。
在此仍值得一提的是,行政执法承诺制与行政执法责任制有本质的区别: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行政机关将自身职权层层分解并最终落实到具体的公务员,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时,根据最初确定的职责分工来追究公务员责任的工作制度。如《海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1999年12月1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6日实施)第三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构依照法定的管理权限,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权逐级分解到每个行政执法岗位,实行量化管理,并对其进行监督、考评和奖惩的工作制度。”[9]可见,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一种纯粹的自律制度,其内容是行政机关内部的职责分工,与社会公众的权益无任何直接关系,其对外公开的目的是希望社会公众协助行政机关做好对公务员的监督工作。相比较而言,行政执法承诺制是一种特殊的自律制度,其内容涉及到社会公众的权益,对外承担违诺责任的是行政机关,虽对内也进行责任的追究,但这已不是执法承诺制的重心所在。目前,有些行政机关将行政执法承诺制与行政执法责任制同步运行,甚至不作区分,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不是可取的。
二、我国行政执法承诺制的现状评析
行政执法承诺制作为一项制度,一般应包含下列内容:承诺事项、承诺的执法标准、违诺的责任。下面将结合行政执法承诺制的基本含义和我国行政执法承诺制的现状,对上述内容进行评析。
(一)关于承诺的事项
承诺的事项范围,直接关系到行政执法承诺制的运行区间和实施力度,是行政执法承诺制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
从实践中看,行政机关承诺的事项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即服务承诺和工作承诺(可合称执法承诺)。如福建省《永春县工商局的政务承诺制度》中,就把承诺事项限定为服务承诺和工作承诺。[10]
服务承诺主要涉及行政机关执法时的态度、着装等内容,体现了行政机关与社会公众之间之间提供服务与接受服务的新型“政府-社会伙伴关系”,虽有落俗套,但在中国这一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的国度,对提升行政相对人的主人翁意识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从性质上考察,服务承诺主要是对行政道德的承诺。行政道德在我国古代称为“官德”,专指“国家行政工作人员在其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应遵循的具有行政工作职业特征的道德原则和规范”。[11]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历史时期,行政道德的内容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在我国的现阶段,由于行政工作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是人民的勤务员,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人民服务”[12],所以,“为人民服务”构成了行政道德的核心。围绕此核心,各行政机关可根据自身的职权进行一定的具体化。这一系列的具体化,都是行政机关严格自律的表现,并且有利于社会公众获得优质的服务,因此法律可不予干预。
工作承诺主要涉及对行政机关所享有的职权的承诺。如《滨海县地方税务局执法服务承诺制》中明确规定:“服务内容:1税务登记。2发票领购。3纳税申报。4接受举报。5税务咨询。”[13]前文已述,行政机关在做出承诺时,应以法定职权为界限,遵守职权法定原则。前例中,虽然实行行政执法承诺制的行政机关并没有违反“职权法定原则”-它只是在重复法定的职权-但是,这种规定方式在公民法律意识淡薄、官本位思想浓厚的现状下,却可能产生一定的副作用:淡化了法律在行政执法中的功能。法律是行政执法的依据,也是依法行政的保障。当行政机关对其法定的执法内容进行承诺时,不了解相关法律的公众容易产生误解,认为行政机关可以对自己的职权范围进行设定。这样,不仅法律在行政执法中的地位无法显现,而且行政机关的职权也可能被夸大。不过,对行政职权的重复,也有其正面效应:至少能使社会公众明确特定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并依此请求获得相应的法律服务,从而使承诺制起到法制宣传的作用。而且,离开了承诺事项,行政执法承诺制将成为一副空壳,根本无法运作。对这一对矛盾,笔者认为可通过如下途径解决:规定承诺事项时,在重复法定职权的同时,明确规定该职权的法律依据。作这样的修正,除能够解决上述矛盾外,还有利于社会公众在行政机关违反承诺时获得更多的法律救济途径(如,明确了法律依据后,可根据行政机关的违诺情节,除向做出承诺的行政机关寻求救济外,思考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济)。
在承诺事项问题上,应注意承诺事项的明确性。虽然,行政管理涉及到社会公众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各个行政机关之间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行政机关在进行承诺时,应对自身的职权做出精确的表述。这是因为,承诺事项的摸棱两可,不仅可能增加行政机关的工作量,而且可能使应得到服务的社会公众因行政机关执法能量的有限而得不到有效的服务,最终将行政机关频频推上违诺者的尴尬境地。[14]
(二)关于执法的承诺标准
执法的承诺标准是行政执法承诺制的核心。正是执法标准的重新设定,显示了行政机关尽职尽责地为人民服务的本质,并且给社会公众带来了一系列具体的利益。但,承诺标准与法定标准是什么关系呢?二者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理论上讲,承诺标准必须以法定标准为基础,是法定标准的具体化,法定标准是承诺标准的边界。当承诺标准违反法定标准时,承诺标准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抗辩权,即行政机关不能以行为虽违反法定标准、但未违反承诺标准而主张不承担法律责任。
从实践中看,行政执法的承诺标准主要涉及执法期限问题。在该问题上,各行政机关的承诺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遵循法定的标准,如《滨海县地方税务局执法服务承诺制》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并申请行政复议的,于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15]这一规定与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6条的规定相同。二是在法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内选定一时间点作为承诺的执法期限,并对相关法律的规定予以明确说明。如《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务服务承诺制度》规定,工商行政管理局“1、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凡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法定10日)办完。2、企业设立申请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凡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法定30日)、分局10个工作日内办完。”[16]三是在法律未规定执法期限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根据自身的情况确定一执法期限。如《消防服务承诺》规定:“接出警:夏天40秒,冬天50秒将车驶出车库,辖区(半径5公里)5分钟内到达现场。”[17]
在上述三种对执法期限的规定方式中,第一种方式是对法定标准的重复,其进步意义及局限性与前述工作承诺中重复法定职权相同。其它两种方式实际上是行政机关拥有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体现,是行政机关自设的行政规则。该行政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并不会给社会公众带来不利影响,甚至能给社会公众带来预期的利益,因此法律不应干预太多-法律应加以控制的仅在于:首先,在指明承诺标准的同时指明法定标准,为社会公众寻求适当的救济途径奠定基础。其次,确保承诺标准的可行性,防止各行政机关在互相攀比中使执法承诺制成为海市蜃楼。而且,在承诺标准不具可行性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仍应对违诺行为承担责任,这样,最终受到损害的将是国家利益。
(三)关于违诺责任
行政机关在违反执法承诺后,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这在理论上并不是难以立足的。但在实践中,各行政机关的规定却千差万别:有的不做任何规定,如江门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公开承诺》所显示的承诺制度,它仅涉及交警的行为准则,对违反承诺的后果只字未提;[18]有的不作具体规定,只公开处理投诉的机构及其地址、联系电话,如《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社会服务承诺》在规定了一系列执法期限后,专门规定了违诺投诉电话,[19]但对具体的处理内容不予涉及;有的则予明确规定。在明确规定违诺责任的情况下,主要涉及如下事项:
第一,责任的承担者和接收者:责任自负是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即任何行为主体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因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对行政执法承诺制而言,做出承诺的是行政机关,接收承诺的是与其职权相关联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因此,在行政机关违反承诺时,应由行政机关向有关社会主体承担一定的违诺责任。至于行政机关内部责任的追究,是完全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事项,或者说是行政执法责任制所应考虑的问题。即从理论上讲,违诺责任是行政机关向特定的社会公众承担的责任,相对于违诺人员向行政机关所承担的内部责任而言,是一种外部责任。但实践中,违诺责任的的承担主体和接收主体主要有三类情形:一是由实行行政执法承诺制的行政机关向有关社会主体承担违诺责任;二是由违诺的工作人员向其所在的行政机关及行为所涉及的社会主体承担责任,如《淮阴市地方税务局执法服务承诺》规定“地税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违反上述承诺的,发现一次罚款10-20元;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责任。”[20]同时,有的行政机关在追究责任人的违诺责任的同时,也追究行政机关领导者的责任,如《青田县农业局公开承诺自律制度》在规定了对责任人的一系列处罚措施后,规定“在处罚责任人的同时,单位领导也进行适当处罚。”[21]三是由违诺人员对其所在的行政机关承担责任,而不对行政机关之外的社会主体承担任何责任。如福建省《永春县物价局社会服务承诺》中规定,“加强监督检查,保证承诺事项落到实处。工作人员挂牌上岗,明确各自职责,逐级负责。对不履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度的,要视情节分别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进行严肃处理,故意刁难造成违诺事实二次的工作人员,调换工作岗位,因责任心不强造成工作延误事实二次的工作人员,当年不得评为先进个人。”[22]在上述规定中,除第一规定符合行政执法承诺制的本质要求外,都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将行政执法承诺制与行政执法责任制等同,忽略了违诺责任的对外性,将违诺责任的重点放在了对内部行政人员责任的追究上。二是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视为承诺主体,由其对社会公众承担违诺责任,而事实上,社会公众信任的是做出承诺的行政机关,而非该行政机关内部的某个工作人员。并且,由违诺人员承担外部责任,将使社会公众因受违诺人员薪金的限制而致正当权益得不到有效、充分的保障,且使行政工作人员因责任超负荷而压抑自身的积极、主动与创新精神。当然,若不对违诺人员进行相应的惩罚,违诺人员可能无视此承诺,因此也应追究违诺人员的责任。不过,对违诺人员而言,他兼具外部行政法律关系的代言人和内部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的双重身份,所以,在责任的追究上,应理清关系,逐一落实。
第二,责任的内容:责任的内容应与违诺造成的损害相适应。对行政机关所承担的违诺责任而言,应考虑违诺给特定的社会主体所造成的损害,包括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在承诺事项中,执法期限的承诺往往与特定社会主体的物质利益相关,行政机关应对违诺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补偿责任;对违反行政道德的,可予赔礼道歉,并根据具体情节,酌情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如《服务承诺》中规定“挂牌服务,文明用语,发生争吵赔款50元,责任人下岗学习3个月。”[23](对违诺人所承担的内部责任而言,应与其主观过错程度相挂钩,并以防止再次违诺为指导思想,因此在强调经济责任的同时,应与辞退、降级等职位的变迁相呼应-本文不予详细讨论)。
第三,责任的追究:综观各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承诺制,在违诺责任的追究上,多通过有关社会主体的投诉或举报,然后由实行行政执法承诺制的行政机关依据承诺进行追究。笔者认为,对内部责任而言,依据具有内部拘束力的行政规则由行政机关进行追究并无不妥。对违诺责任而言,社会公众申请法律保护的理由是什么呢?尤其在行政行为违反承诺但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社会公众如何获得法律的保护?大陆学者在这一方面的探讨尚有欠缺,而台湾学者的观点值得我们思考:他们认为,行政机关在遵循对外公开的行政规则处理行政事务的过程中,必然建立一公平的行政实务处理模式,此后即应遵守“行政自我拘束原则”,对相同事件作相同的处理。违反此行政规则(或说违反此承诺)就构成对宪法上平等原则的侵犯,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即使是在承诺本身违法的情况下,也应考虑对社会公众信赖利益的保障。[24]由是,通过援引行政平等原则和行政信赖保护原则,追究违诺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就获取了正当性支持。这样,社会公众除通过行政途径获得救济外,也可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25]
三、行政执法承诺制的完善
前文已论述了行政执法承诺制的基本含义,并在评析其运行状况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阐述,可以说已经提出了完善行政执法承诺的基本思路。基于此,本部分不再画蛇添足。但仍有几点需要补充:
第一,行政执法承诺制是一把双刃剑,当行政机关严格履行承诺并在违诺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时,该制度将拉近行政机关与社会公众的距离,有效保障社会公众的正当权益,行政机关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地位也将大大提升;反之,若行政机关将承诺停留在书面文件上,欲借此捞取一定的政治资本,则必然侵犯社会公众的正当权益,并使政府信用扫地,最终使行政机关与社会公众的关系时刻处于一触即发的紧张状态。为避免出现这种尴尬的局面,行政机关在决定是否实行执法承诺制及确定自身的执法标准之前,应该明确该制度的基本要求,并对自身的执法能力做出客观的评估。
第二,应重视对实行执法承诺制的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对违诺责任的追究。在我国,行政机关是通过民主的方式产生的,代表了人民的利益,因此,人们一般都对行政机关寄予较高的信任,而缺少进行适度监督的意识,但事实上,“对权力行使过度信任也会滋生腐败,因为过度信任为权力寻租、权力扩张、权力利益化提供了宽松、自由的环境,腐败就生于斯长于斯”,可以说,“不言监督的信任是轻信,放弃监督的信任是纵容。”[26]同时,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应该是全面的、连续的,即使是行政机关自愿对自己施加的限制,如行政执法承诺制中对执法期限的承诺,社会公众也不能放弃监督。不过,社会公众实施监督的外在动力来自有关机关对违诺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当有关机关对社会公众发现的违诺现象置若罔闻时,社会公众的监督惰性就会自然增长,直至对行政机关的言行漠不关心,而这将是一个非常可怕的社会。所以,行政机关不仅应勇于实施执法承诺制,而且应勇于承担违诺责任,有关国家机关也应依法严格追究违诺者的法律责任。
总之,行政执法承诺制是行政实践的需要,但理论研究的空白已经或正在制约其正面效应的发挥。笔者在此发表浅见,希望能够抛砖引玉,促进该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参考文献:
[1]笔者以“执法承诺”为关键词在新浪网上搜索(截至2001年1月15日),符合条件的新闻竟达8000多条。
[2]李绍光、李天星:《新密向虚假承诺开刀》,《法制日报》,2000年6月19日第二版。据报道,河南省新密市市政府设置虚假现场,检查有关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承诺制的实施情况,结果不很理想,有5个单位因违诺而受到通报批评,有10名干部因分别受到行政纪律处分。
[3]参见李绥州编著:《应用行政管理》,暨南大学出版社2000年8月版,第211—214页。
[4]同3,第212页。
[5](英)艾伦著:《法律与秩序》,1945年英文版,第279页。
[6](台)翁岳生主编:《行政法》,台湾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8年3月版,第99页。
[7](台)陈新民著:《行政法学总论》(修订六版),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73页。
[8]胡建淼:《十国行政法-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1月版,第253页。
[9]参见网站:/hkgov/hnfg/hnzfbf.html2000年1月14日。
[10]参见网站/gonsan/huwwu.htm1999年7月19日。
[11]王乐夫、许文惠主编:《行政管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344页。
[12]:《一九四五年的任务》,延安解放日报,1944年12月16日。
[13]参见网站webmaster@
[14]卫陶澜、张国庆:《110该不该“有求必应”?》,《都市快报》(浙江省)2001年1月17日第7版。该文探讨了110应否“有求必应”的问题。笔者认为,承诺事项的模糊性正是造成110处于尴尬境地的根源所在。
[15]同13.
[16]参见网站/gwzx/cnz.htm1998年12月23日。
[17]参见网站/cnuo.htm2000年8月7日。
[18]参见网站/jw/n18.htm2000年12月13日
[19]参见网站/惠州市环保局政务信息/政务公开/政务公开。htm2000年7月6日。
[20]参见网站/淮阴市地方税务局“服务承诺”专栏。
[21]参见网站/I.htm2000年11月24日。
[22]参见网站/gov/wujia/index.htm社会服务承诺专栏。
[23]参见网站/tax/fwcn.htm2000年8月29日。
[24]参见翁岳生主编:《行政法》,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8年3月版,第104-—105页。
行政执法论文范文4
关键词:地方海事执法难点相应对策
地方海事行政执法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独立主体的行政执法。地方海事机构通过行政执法,遏制和减少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从而保障水运安全,其执法活动是地方海事机构的主要社会功能,也是地方海事机构在国家和社会中赖以存在的价值所在。近年来,地方海事行政执法工作无论是执法要求,还是执法手段,及至执法效果都有了显著提高,但由于地方海事机构因其执法环境的特殊性和执法人员现实存在的政治思想素质、业务素质、专业知识水平等诸多差异,以及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立法相对滞后,致使地方海事行政执法手段单一,执法难点久攻不克。对此,笔者根据多年来的海事执法实践,就地方海事行政执法存在的难点及其对策作一探析,以期引起各级领导、专家和同仁的关注,使得地方海事行政执法工作能够更上一层楼。
一、执法难点
海事执法的目的是打击水上交通违法行为,维护水运业合法、稳健运行和水运市场的法律秩序。然而,就当前的执法环境而言,仍有许多执法难点,主要表现为:
1.施展软功,干扰执法
当今,内河水域营运船舶大多是个体经营,其船上从业人员绝大部分是由家庭成员或亲戚朋友组成,一些小型船舶是“夫妻船”。这类船舶一旦出现违法行为而被查处时,妇女、儿童、老人、孕妇轮番叫阵,哭的、闹的、拉着你诉苦的、甚至是找上门坐等吃饭的、或者跪在你门口赖着不肯离开的,不但不配合海事执法工作,主动纠正违法行为,而且还导致了海事执法人员家庭不安宁。
2.群体起哄,阻扰执法
群体起哄,集中抗法现象有蔓延趋势,主要可分为:一是本乡本村船舶,二是同一家族船舶,三是多以地域为限的老乡船舶或者帮派。在他们看来,法只治弱势而不治众,于是便依仗人多势众,群体起哄,共同抗法,其结果往往将矛盾激化,引起群众事件,对社会的危害很大,严重妨碍了和谐海事、和谐社会的健康发展。
3.撒泼卖傻,对抗执法
这种现象多为刁蛮妇女。在海事执法人员履行常规检查,实施行政执法时,其丈夫躲至一边,由妻子出面装疯卖傻,甚至当众脱去衣服,使执法工作无法进行。
4.自虐威胁,阻碍执法
这种类型,大多是船员眼看海事执法人员要对自己船舶进行检查时,就用自家的小孩或自己的身体挡在舷外,阻止现场检查人员靠档检查,即使检查人员上了船,也拒不接受检查,甚至以跳水寻死来威胁现场检查人员。
5.采用暴力,抗拒执法
这种人一般是年青人居多,他们文化水平不高,法律观念不强,脾气暴躁,暴力倾向严重,还有一些是有劣迹、甚至是在当地小有名气的恶势力人员,他们针对地方海事机构现场检查人员少、执法手段不硬、强制力度不够等弱点,弄斧举刀,拿棒执棍,拳脚相加,公然暴力相抗。
6.弄虚作假,蒙骗执法
社会上的一些制假造假现象已波及到各类船舶,伪造船舶、船员证书证件,利用假证蒙骗执法、逃避处罚屡有发生。随着科技的发展,造假技术也相当高明,有的假证的确在当场还很难分辩真伪,稍不留神,就给蒙混过关。
7.笑脸无赖,拒绝执法
看似文质彬彬,实为很难对付。采取的是软调皮,不吵也不闹,你指出他的违章或是违法行为时,他是既点头又哈腰,一连串的是是是,当你要对其实施处罚时,他只有一句话,没钱。正所谓是虚心接受,坚决不改。这种情况不要说是申请强制执行,就是最基本的询问调查笔录也做不了。
8.玩起游击,逃避执法
此类现象大都出现在巡查过程中,他们发现有海巡艇过来时,就立即调转航向,驶入支流小溪,而海巡艇普遍吃水较深,进不了支流小溪,现场检查人员只有干瞪眼。
由于地方海事机构不同于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对一些严重的抗法行为有拘留权,而地方海事机构并没有拘留权,缺乏强有力的措施,执法手段单一,强制力度不够,使一些有违法行为的船舶屡屡成功逃避了法律制裁,加之,一些地方海事机构对难解决的问题绕着走,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助长或促使了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形成,使上述执法难点久攻不克,使“文明执法”受到了“野蛮”冲击,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行政执法效率和海事管理威信,现场执法人员遭受的辱骂、威胁和人身攻击确已不堪重负,打击、遏制各种各样的抗法行为,改善执法环境,已是当务之急。
二、相应对策
1.各级地方海事机构的领导要高度重视执法工作。严格执法、依法行政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要求,是推进文明建设的需要。执法单位的领导对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执法和管理就难以到位。
2.加强执法宣传。一项法律法规制定的再好,没有人去执行便是一纸空文,要执行好法律法规,则宣传工作少不了。在海事执法活动中,务必要加强对船员的法制宣传和教育,使其懂法、知法、守法,只有这样,海事行政执法工作才能取得广大船员的理解和配合,才能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
3.开展文明执法和“人性化”执法。一方面坚持认真贯彻执行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坚决制止各种违法行为,另一方面也要树立全心全意为广大船民服务的观念,做到执法与服务相融。我局直属处的行政执法曾是困难重重,对抗执法十分普遍。后来,该处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反复的说服教育,并在洪水期、大风大雨之时及时赶往现场,吩咐安全注意事项,交待安全防范措施,以免发生意外,造成损失,同时还考虑到船民在当地购置救生圈、救生衣比较困难,就帮助他们代购,并送到他们手上,工夫不负有心人,终于搭起了管理与被管理之间的沟通桥梁。如今,船员们已把海事人员当作一种依靠,有困难找海事已成了船民们的共同语言,对海事的行政执法工作也是主动配合,而且还积极协助,形成了浓厚的和谐氛围和良好的执法环境。
4.努力提高执法队伍的政治素质和执法水平。各级海事机构要加强对海事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增强执法为民、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同时还要强化对现场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模拟执法实践,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海事执法人员要加强工作责任心,提高廉洁奉公、秉公办事、依法行政的自觉性,防止以“船”谋私,“变味”执法行为的发生,为船民多办实事,以廉生威,在船民中树立良好形象,这是一剂溶化对立情绪、减少对抗的良方。
5.避重就轻,换位思考。在海事行政执法过程中,如遭遇对抗执法时,执法人员要讲究策略,这本身就是一种执法水平的体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依法行政的宗旨,但针尖对麦芒,势必加剧对抗执法,此时就要学会避重就轻。如现场检查时,船上的工作人员对你恶语相加,或对你讲一些不负责任的言语,则大可不必理睬,要找船主或船舶负责人进行交流,否则会引发事端;若遇到情绪激动的船主,应选择时机适时将他与其他人员隔开,让他到一个陌生的环境,由陌生的执法人员进行处理,一则可避免他人的驱使和挑唆,二则面对陌生,情绪不易激动。
行政执法论文范文5
1.1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手段弱化
在推进工商管理行政政执法现代化的过程中,一个比较明确的目标就是逐渐转变政府职能,逐渐使全能政府成为有限政府,把政府管制变成政府管理。这一理念打破了传统行政法制中我国政府职能无所不包的局面,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更好更有效地成为服务型行政部门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但是,现实中,过度简化后的政府职能在现代社会日趋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并不能应对自如,作为行政机关,其执法手段有被一味弱化之嫌。我国的工商行政执法,由于相关制度不健全,公众法律素质普遍不高,在行政机关没有相应的强硬执法手段的情况下,毁灭证据、转移财产、逃避制裁、抗拒处罚的情况时有发生,不考虑国情和实际,对行政执法手段一味弱化,必然导致执法的疲软。我国在近年来不断借鉴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和文化,特别是对行政执法手段和执法保障的削弱,体现了西方立法技术中减弱国家干预,限制行政职权的理论。这为我国的法律制度尽快和国际接轨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公众的法律素质、执法环境和法律体系均不完善情况下,将西方经过几百年的法制建设后才相对完善的执法制度,搬到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的中国,不可能带来预期的效果。从历史上看,只有《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两个行政法授权工商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冻结、划拨、封存、暂扣等专项行政强制性手段。但是后来《商业银行法》规定:只有法律规定冻结的才能冻结,没有法律规定就不能冻结。这就致使工商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候常常处于尴尬处境,对某些违法经营行为心有余而力不足。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赋予了工商部门主动监督检查权、调查检查权、强制措施权。可以对违法行为及物品加以限制,可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商品来源时,相对人往往拒绝回答,要求其暂停销售不得转移时,相对人往往拒绝签字,事后商品不知道去向。《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监督检查部门在调查取证中的询问、查询、复制、检查等权力,但未明确授予查封、扣押财产等强制措施权。行政处罚权与行政强制执行权相分离,工商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权力,削弱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的严肃性、权威性,无形之中放纵和助长了违法经营行为。
1.2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受地方保护主义干预严重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诸多原因,受到“地方保护主义”干预严重。“地方保护主义”是当今中国比较流行的一种风气。虽然地方保护主义弊端重重,但在实践操作中,但凡在任的地方官员,都会自觉不自觉地投入到地方保护的实际行动中。目前地方各级政府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采取各种优惠政策,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来投资。地方保护主义者认为,工商行政管理对外来投资企业的检查,对企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会影响投资人的积极性,破坏投资环境。一些地方政府甚至认为,发展是硬道理,只要有产值、有税收,不管是什么企业都可以投资兴办,甚至不顾中央的政令,想方设法地变通处理,把一些对环境、资源破坏严重的项目都放行准办。为此,他们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是阻碍地方经济发展的绊脚石,私自决定未经政府允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到企业进行检查和实施处罚,企业违法一般不罚或按下限处罚。
1.3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指导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行政指导指的是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和管辖的事务范围内,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采用说服、教育、示范、劝告、告诫、鼓励、建议、指示等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方法促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非强制。20世纪60年代以来,行政指导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就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运用,成为对传统的行政执法的重要补充。
行政指导属于不具备法律强制力的柔性行政行为,主要以示范、劝告、建议、鼓励等非强制性方式,行政指导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手段,广泛运用于各个行政领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施政的中心,在现代行政中具有重要地位。行政指导还属于“积极行政”的范畴。古典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行政是消极行政,政府管得越少越好。由于社会经济生活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公益和私益需要兼顾,效率和公平要平衡,社会成本需要降低,社会福利需要增进,凡此种种都需要行政行为由消极转为积极。现代社会生活需要行政指导以灵活多样的方式,有效地对经营行为进行干预指导。工商行政部门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出现了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有些复杂情况无论是行政立法还是人大立法都难以完全适应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客观要求。这就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针对性地给经营者下达提醒、建议、劝告、警示等“行政指导书”,帮助他们改善经营管理,改正不当行为,提高经济效益。当然,行政机关应当严格监管市场主体,对违法者要依法予以惩处。通过严格的依法管理和执法,促使市场主体遵循法律道德,做到诚信经营。维护消费者利益。但真正有效的管理并不是一味的“管”。执法也不是单纯的“执罚”。更主要的是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的处理好市场行为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能给予经营者正确的指导,能促进法制社会的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服务型行政部门出现,应该借助他们对法律法规掌握理解的优势,对市场主体多些耐心的疏导,善意的提醒,帮助他们少出问题,少走弯路,防患于未然,这样同时也减轻了行政管理的任务。行政指导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方式,更多的应该以不自觉的方式被运用,但在我国实际中,这一先进理念的贯彻落实还有很大一段距离。行政指导的作用还远未充分发挥。
2优化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的对策
行政的法治化和现代化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漫长而渐进的过程,工商行政管理的法治化之路也是如此。通过对我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的缺陷分析,立足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法治建设的现状,借鉴国外市场监管的先进经验,现将对工商管理依法有效行政的建议提示如下。
第一,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法制体系。
我国目前在政府职能地位和机构配置的法律依据存在有不便于操作,条文不细、规定过于原则,灵活性差等不足之处。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法制体系,加强行政管理组织发建设,加强市场体系监管立法,解决各类市场监管无法运用工商行政管理综合性职能,发挥职能合力作用迫在眉急。应该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等为重点,加快实施细则或单项配套法规的制定,解决工商行政基本法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加快旧法的修改完善步伐,解决掉新旧法规自相矛盾、执法依据不统一的问题。
第二,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执法。
从上文分析,我们发现,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存在很多缺陷。改进工商行政管理主要要加强化执法保障,改善执法环境、完善执法程序、加强行政指导等。
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对市场监督机构赋予了较强的执法手段,工商行政机关除在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冻结、划拨、封存、暂扣等专项强制手段和询问、查询、复制、检查等权力外,可以明确授予查封、扣押财产等强制措施权,把行政处罚权与行政强制权结合起来,提高工商机关执法的权威和严肃性。
在改善执法环境方面,除了解决法规滞后和法规矛盾问题。要多加取得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和理解。化解地方保护主义和工商行政管理之间的对立情绪矛盾。应该采取措施“对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提出明确要求,要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国家要把依法行政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作为地方政府考核指标、公正评价政府的工作政绩。要把维护市场秩序和经济保障的责任落实到相关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服务型工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要通过自身行为的规范来赢得政府对执法工作的支持和理解。地方保护主义的主要目的是发展地方经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先要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树立服务观念。“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不能变;在地方党委领导下的领导关系不能变;积极参与完成地方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不能变;与地方党委政领导的工作联系职能和感情不能变”。
第三,加强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不具备法制强制力,行政相对人是否接受行政指导,完全听其自愿。但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比较具体的行政指导方案,达到行政指导的良好效果。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着手规划。第一,加强市场准入秩序行政指导,提升市场主体监管服务水平。第二,加强市场竞争秩序行政指导,提升公平交易执法水平。第三,加强市场交易秩序行政指导,提升维护消费者权益水平。第四,加强企业信用建设行政指导,提升信用监管服务水平。第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指导,提升工商部门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水平。第六,加强处置市场突发事件行政指导。提升工商部门公共管理水平。
行政执法论文范文6
一、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强化城管队伍建设
城管执法工作成效关键在于人。必须树立“忠诚、敬业、公正、文明”的城管精神来凝聚队伍。要适应新形势,城管执法的队伍建设必须有新的举措。一要严把进口关,新进城管执法人员除了应符合公务员的公招条件外,所学的专业应为法律专业。逐步提高队伍的法律素养。二要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城管执法队伍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市容警察,具有半军事化的工作特点。其工作环境相对复杂,加班加点多,有时还要受委屈甚至于挨打受伤。需要有较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心理素质,应该增强他们的光荣感、责任感、使命感。同时切实解决好福利待遇,执法队伍的工资福利待遇和业务经费必须由财政全额预算,并保证使用,使城管部门权利与责任直接挂钩,权利与利益彻底脱钩,从而增强城管工作的有效性。三要落实责任、强化管理。依法管理是实现长效管理的基本前提,要真正建立依法管理机制,必须完善岗位责任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科学规范的考核、奖惩办法,逐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形成规范的管理体系,使各项工作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四要加强业务培训。从根本上提高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理解能力;对法制宣传的语言表达能力;对违法行为分析判断和现场处置能力。
二、切实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理顺领导协调机制
城市之间的竞争,核心竞争力就是城市管理,高效能的城市管理能优化资源配置和扩大功能空间,同时还能降低城市运营成本,提升城市对资源和要素的聚合力。强化城市管理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平台,有形资源和无形资源都在这个平台上配置,好的城市管理有利于社会进步,化解各方面的矛盾。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明确提出要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城市管理可以涵盖一个城市政府所有工作,包括经济管理、社会管理、人口管理、治安管理、生态管理等。在目前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的情况下,部门之间、领导之间、上下之间的权责有很多不明确的地方。有必要建立以主要领导挂帅,由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辖区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城市管理高位协调机构。通过相应的规定,理清各方面的城市管理职责,将部门之间、行业之间、条块之间、上下之间与城市管理相关的横向联系全面贯通,决策城市管理中带共性的重大问题,协调推进城市管理法规的执行。从宏观上、源头上解决城管执法职责不明,配合不好,保障不力的问题,为“大城管”提供一个有效的平台。
三、研析供需矛盾,理清疏堵思路
在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有需求必然有供给,像修鞋、修自行车、缝补衣服、卖早点等就很难根本杜绝。因此只有按照“堵疏”结合的原则,在“堵”的同时,对一些确有市场需求、关乎群众利益的经营项目的无证摊贩,积极采取“疏导”的方法,实行分类、分级的管理,这样即可解决部分弱势群体就业问题,缓解社会矛盾。一要区分行业:如修车、修鞋、擦鞋、缝补衣服等群众生活需要的服务项目,可按照“便民消费进社区,便民服务进家庭”的形式把这些摊点从大街、闹市区疏导至社区的居住区各个点上。二要区分区域和地点:应根据我市建城区客观条件,划分严、严控区、控制区三种区域,实行级别化管理。在严域内禁止任何形式乱设摊点和占道经营。三要区分管理时间段。区分重点控制时间段,正常控制时间段,突发时间段,做到有弹性、有针对性、有重点。
四、倡导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办案程序
公正文明亲近执法是城管执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也是和谐社会的必备要素。日常工作必须坚持“一说服、二教育、三引导、四警告、五处罚”的工作流程。努力做到说服教育要诚心,对方不服要耐心,纠正违章要公心,核实案情要细心。一是发现初期违规者,首先敬礼,出示工作证,并宣传管理法规,劝说疏导,让违规者自觉改正。二是发现违章未改的违规者,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告知违反的法规条款内容,教育其自行整改。三是发现多次违规者,确属外地小贩或进城经营的农民,则尽量提供经营条件,引导他们进入可以减免摊位费的正规市场上经营。四是发现多次纠正未改正的违规者,则做好笔录,指出未整改的事实,提出警告、限期本整改,并告知当事人,只要在限期内整改完毕,可以不立案查处。五是发现多次拒不履行整改的违规者,则使用摄像、录像对现场进行取证,作好笔录,并向当事人签发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请其签收,如当事人拒签时,请现场证明人加以证明,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同时,还可与工商、卫生、公安等部门建立信用制度对屡次违章的人员在进行相关经营证件验证、暂住登记时作出信用否决,促使自觉遵守城管法规。